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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分析报告精选(九篇)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

第1篇: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

以期司法鉴定活动能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关键词:房屋质量;司法鉴定;鉴定注意事项

1、前言

近年来,随着商品房交易的兴盛,房屋质量纠纷频发,而公众的法律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当人们觉得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在处理房屋质量诉讼时,常常要通过专业机构来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结果判定责任归属或为损失评估提供依据。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提出一些个人浅见,希望使后来者能少走一些弯路。

2、常见的房屋司法鉴定内容

根据笔者这些年的工作经历,比较常见的房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内容有:(1)业主在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房屋出现裂缝、渗水、墙体砌筑质量差、未按图进行施工等,而开发商不能给予满意的答复,业主提出诉讼,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2)住户在装修过程中拆除承重结构影响到上层住户的安全或上层住户装修施工造成下层住户漏水或出现裂缝,双方(或多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共识,权益受侵害方提出诉讼,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3)住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渗水、裂缝等,不能确定是开发商责任还是装修公司责任,为明确责任方,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4)房屋倒塌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鉴定;(5)新建工程施工过程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常见的如房屋下沉开裂,门窗变形等,对影响程度进行鉴定。

3、房屋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

鉴定公司在收到法院的鉴定委托后,首先要明确鉴定的内容,对不明确之处及时向法院进行反馈,由法院联系原告和被告进行确认。其次要确认鉴定内容不超出鉴定公司业务范围,不超过鉴定公司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同时要对鉴定可行性进行初步判断,如笔者曾遇到司法鉴定要求对防水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检测,而国家标准对已使用的防水材料的力学性能没有提供检测方法,鉴定工作无法进行,遇到此类问题要及时通过法院向申请人进行说明。

明确鉴定内容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是必须的过程,笔者曾为贪图省事跳过此步直接进行现场鉴定,结果到现场后发现由于条件限制,常用的鉴定检测方法不适用,而更换鉴定方法需要回公司更换设备,结果笔者只能和法院、原告、被告方重新约定时间,浪费时间不论,申请人还因此怀疑笔者的技术能力,所以说初步调查是必须的过程。初步调查时,应有法院和原告、被告方到场,初步调查有以下目的:(1)通过和原告、被告沟通明确双方的分歧点并获得进一步的信息,通常,开发商为被告时,其对很多技术细节并不清楚,初步调查中就可以商定现场鉴定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到场;(2)了解现场情况,并进一步判断司法鉴定的可行性,笔者就曾遇到司法鉴定要对楼板厚度进行检测,而楼下住户不愿配合,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3)获得必要的资料,特别是施工图纸,判断图纸是否有效,是否经过审查,所有资料应交给法院进行质证,质证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4)初步判断房屋质量状况,有针对性的制定鉴定方案。

初步调查完成后通常由法院来指定正式现场鉴定的时间,现场鉴定时应注意:(1)鉴定依据的规范或标准应为房屋设计建造时有效的规范或标准,而不是鉴定时有效的规范或标准。我国的标准通常5年左右就进行更新,标准更新后对很多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拿新指标来要求早期的房屋工程显然是不合适的;(2)当地方有规范或标准时,应使用地方规范或标准,因为地方有规范或标准通常要比国家或行业规范或标准要求严格;(3)现场鉴定过程中,原告或被告提出的新资料必须经法院质证后方能采用;(4)鉴定过程必须要原告(或人)和被告(或人)现场见证,鉴定过程形成的记录,必须由原告(或人)和被告(或人)签字确认;(5)鉴定的结果不能向原告或被告提前透露,不能发表个人主观见解,不能在言语中有所偏向,引起原告或被告的不满,进而怀疑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4、司法鉴定报告

现场鉴定完成后,应及时对结果进行计算分析,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必要时应进行补充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是委托人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书面结论。司法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3)它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案例大多数是一种确定因果关系的鉴定,即鉴定人利用专门知识和检测手段,对案件的某种事实造成的结果或对引起某种事实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判。因此,鉴定要根据案件的相关事实,结合各种证据材料以及现场的各种物质现象进行分析,有时还应考虑现场及周围的环境影响,通过仔细的分析研究与科学合理推断,作出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应注意:(1)鉴定结论作为司法证据必须严谨、明确、清晰。鉴定结论要正面回答委托方的委托要求,不宜做出模棱两可的结论,不能判断的应注明不能判断;(2)所有结论应有出处,有数据为依据,不能根据经验主观判断;(3)报告应有现场鉴定过程的照片作为必要的见证;(4)鉴定结论必须通过庭审质证后,才能起到证据作用;(5)要明白自己的角色定位,司法鉴定的结论是为了陈明事实,而非解决法律问题。鉴定人员的工作是分析问题形成原因和造成的危害,而不是对事件责任方的认定,鉴定人绝不能越俎代庖,以法官的身份去判定责任,对案件进行定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有法律责任的内容,庭审中报告会被判定为无效,反而会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结束语

作为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必须明白,司法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以后成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作为司法鉴定工作实施主体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坚持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做到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参考文献

第2篇: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

【关键词】内部控制鉴证;审计;上市公司;披露

一、引言

在2002年的安然事件影响下,我国开始意识到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上市公司若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仅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更使投资者对财务报告失去信任,阻碍上市公司筹资,并会影响整个中国的金融市场。由于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开始重视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并且逐渐法规化,受他们影响,国内在萨班斯法案出台后,也开始研究和进行内部控制的审计。于是从2002年开始,特别是2006年以后到现在,有关部门了诸多文件,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鉴证问题做了详细要求。虽然中国的内部控制鉴证尚未形成气候,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但规范文件的不断出台与完善,对上市公司起到了督促监管的作用。所以近些年来,很多上市公司开始主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鉴证审计,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公开披露,且自愿内部控制鉴证的上市公司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截止到2011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中有约50%的公司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但在这种趋势下,仍然有多数上市公司不愿进行内部控制鉴证审计并披露鉴证报告,其中原因值得探析。

二、我国上市公司不愿内部控制鉴证原因分析

很多上市公司发现,进行内部控制鉴证以后确实给企业带来了诸多好处,所以逐步到一开始的不了解到主动自愿进行内部控制鉴证并披露鉴证报告。但也有很多上市公司并不愿意公开内部控制情况,除非有关监管机构硬性要求才会简单披露或模糊披露。为什么要在越来越多的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趋势下反其道而行,可能有以下原因:

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情况不佳

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上市公司自愿进行内部控制鉴证并披露报告是因为想通过数据的公开,令社会大众和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建立对公司的信心,产生投资的兴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如果公司内部控制情况不佳,比如说存货周转速度不高,公司固有风险过大等,这样的情况一旦披露,不但不能起到自我推销、宣传公司的作用,反而会对公司的声誉产生损害而流失消费群体和潜在投资者,也不利于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这样一来,反而会造成公司筹资融资上的困难,而资金周转一旦出现障碍,会造成企业负担更加沉重。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宁愿选择不做鉴证以及不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2、公司盈利能力差

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它直接关系着能否吸引投资者或股民购买股权,而交易量的多少往往决定着公司股价是否上升,公司能否从股票交易中获利。所以,如果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强,它自然要表现自己,自我宣传,但如果公司本身盈利能力就差,在此情况下,进行内部控制鉴证并披露报告内容,反而会影响公司股价,损害公司利益。

3、冲突过大

上市公司如果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所有者不仅能通过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更能通过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信息是否得到有效合理的处理和反映。这样一来,公司管理者就有责任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设计运行有效,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转,从而进行内部控制鉴证并披露报告有利于管理者被证明自己的工作成果并检验对公司的忠诚度。所以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鉴证可有效的缓解了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使两者利益最大化。但如果管理者管理能力不佳,并不能保证公司能有序高效运转,所有者对于管理者的业绩评价不高时,冲突会比较明显。在此情况下,管理者会更加抵制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鉴证并且披露相关数据。

4、我国内部控制鉴证环境尚未成熟

由于我国内部控制鉴证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文件法规并未硬性要求上市公司的鉴证审计行为,监管体系也尚未完善,还存在很多漏洞,如审计标准不一、注册会计师责任范围不明确、鉴证报告使用范围不明确等。在这样的环境下,部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必然无法信任内部控制鉴证审计的结果,也不认为这样的审计能为公司带来益处,自然不会开销公司经费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鉴证审计。

三、以科龙集团为例探析上市公司不愿内部控制鉴证的原因

科龙集团曾经以良好的企业管理,优异的经营业绩,对股东权益的高度重视及财务上的高透明度著称,曾连续三年获得《亚洲货币》杂志评选的“中国最佳管理公司”和“中国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称号,1999年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20家最优秀的中小型企业之一。然而,2000年开始,科龙集团不断出现巨额亏损,科龙的巅峰时代就此结束。

2000年7月,顾雏军和其格林柯尔正式入主科龙,问题也开始出现了。科龙陷入了一味壮大的魔力中不能自拔,在2002年上半年家电行业都不景气的情况下,科龙集团披露的年报中不仅不亏损,而且交竟然有一亿多元的高盈利,令人吃惊和怀疑。接下来的时间里,顾雏军闪电收购了江西、吉林、杭州、珠海、扬州、等地一大批国内已经停产的冰箱生产线。并且并购了4家国内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美菱冰箱、扬州亚星客车、ST襄阳轴承,令企业经营项目横跨家电和汽车两大行业,企业规模达到空前状态。

科龙集团是怎么做到在巨额亏损的情况下扭亏为盈,而且还能获得高利润,这一点不免让人怀疑。于是,2004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连同香港联合交易所一起进入广东科龙集团总部对其财务数据、资金融通等问题进行了集中核查。核实了从1997年开始到2001年期间科龙电器和容声集团的多起未及时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2005年,科龙集团的合作审计机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宣布,不再替科龙集团审计。2005年5月,证监会就科龙集团问题立案调查,同年7月19日,科龙集团总公司科龙电器公告,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事宜,被其参股公司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嘉兴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了裁定书和查封令:冻结科龙电器银行存款17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科龙电器所持有华意压缩的发起人国家股5928万股,占其总股本的22.73%。2006年底,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成功收购科龙电器,收购后的企业叫做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30日,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执行10年,并处罚款680万元。

从内部信息的透明化到隐瞒公司内部重要信息,科龙公司的转变绝不是偶发现象,而是具有其一定的必然性。正因为之前良好的业绩,在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想要维持保护原先的企业形象,而正是由于公司出现了巨额亏损,科龙集团反而更加不敢公开企业的财务困难,因为这样一来,会流失大批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也难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借贷,会让企业的财务亏损越来越难以填补。

科龙集团一直不愿内部控制鉴证审计,在顾雏军掌印期间,虽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但主要是针对财务状况,从未进行过内部控制鉴证,而在财务信息的审计中,科龙集团就大幅度作假,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而德勤出具的审计报告,除了对个别事项出具保留意见外,却未能揭穿科龙的财务虚假状况。

从科龙集团的案例可以看出,不愿内部控制鉴证的上市公司往往都是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公司,在企业没有能力尽快改革内部控制制度,改善企业整体状况的时候,上市公司只有选择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但作假以避免更多的麻烦。但纸包不住火,隐瞒不报只能应付一时,但迟早会被发现,科龙集团就是最好的例子。

四、结论

内部控制是影响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重要因素,加强内部控制可以为营运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仅仅披露财务报表而不顾报表数据真实性的做法是不能给投资者提供更加具有说服力的信息的,虽然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因为自身管理不佳或对内部控制鉴证的作用尚不明确导致不愿配合监管部分要求进行内部控制鉴证审计,但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来满足各方使用者需要,促进公司资金的引入与融通,内部控制鉴证行为及鉴证报告的披露必然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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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课题:中国商业会计学会课题“上市公司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动机研究”(ky201201)。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科学重点研究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与评估模型研究”(2011sk579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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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

(一)财务舞弊事前预警机制的概念

本文旨在构建的财务舞弊事前预警机制特指,会计司法鉴定人经相关委托人或单位授权,对有潜在财务舞弊风险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分析,进一步检查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从而对企业潜在的财务舞弊问题进行事前预警,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有效防止财务舞弊案件发生的系统机制。

(二)审计报告概念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委托后,开展初步审计业务,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确定进行实质性程序的审计性质、时间和范围,运用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公允性提供合理的保证。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其余四种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二、会计鉴定人利用审计报告发现潜在财务舞弊事项的可行性

(一)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易获取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中,第七条规定,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第九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因此,会计鉴定人员可以在资产负债表出日和财务报告报出日之间通过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获取有关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二)会计鉴定人员职业判断的专业性

会计鉴定人员是在诉讼活动中,接受指派或委托,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与财务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出具鉴定意见的专门性人员。每一名合格的会计鉴定人员都对“红旗标志”及舞弊信号有一定的敏感性,通过对上市公司被审计报告的研究和分析,运用相应的司法会计检验手段和鉴定方法,可以有效预防被审计单位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

三、会计鉴定人员利用非标准审计报告发现潜在财务舞弊事项的有效性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中列示了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不仅重点指出了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潜在说明了被审计单位的异常现象。因此,会计鉴定人员可以根据非标准审计报告中提及的不确定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描述的被审计单位所处困境进行研究和讨论,选择可能发生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通过进一步对其披露的年度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深入分析,判断被审计单位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二)审计报告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注册会计师及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所作出的审计报告承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在此种风险下,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陷入诉讼活动的泥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会尽量做如实报道,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

四、有关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现状

(一)有关2008、2009、2010、2011年审计报告的定量分析

以2008、2009、2010、2011年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报告为对象,以分析非标准审计报告所占比例及产生的原因。经调查,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1624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10份,占总审计报告数6.77%。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1777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19份,占总审计报告数6.71%。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2129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28份,占总审计报告数5.54%。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2362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15份,占总审计报告数4.87%。

由此可知,虽然上市公司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壮大,但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比例在逐年降低。尤其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占审计报告总数的比例下降尤为明显,由2009年占总审计报告的1.05%降低至11年的0.17%。针对此种情况,笔者将对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获得合理解释。

(二)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的原因分析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来看,大部分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原因都来源于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08年共75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以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理由的共有34份,占45.33%。2009年共87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以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理由的审计报告高达68份,占总数的78.16%。同样,2010年因持续经营存在问题而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共72份,占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83.72%。2011年因持续经营存在问题而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共59份,占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64.13%。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通过强调事项段来代替意见段等以较轻的审计意见来报告,从而较好地维护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实际上这是注册会计师的不负责任,以模糊的托辞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降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和经营活动的危险性,不仅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还造成了利益相关者对审计报告的不信任。目前公众已经习惯于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作为一家公司经营失败的早期预警信号,[1]许多实证结果均表明,审计师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与破产的可能性显著相关。[2]

2.审计范围受限制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的规定,审计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时,其可以根据限制情况及重要性水平进行判断,从而出具保留意见或是无法表示意见。从2008至2011年这四年的审计报告来看,2008年度只有ST华光、*ST帝贤B和中国嘉陵三家上市公司由于审计范围受限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9年共有1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主要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某些事项对财务报表或公司经营产生的重大影响。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一共出具了25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7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7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全部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均是源于审计范围受限,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难以对重要事项提供合理保证。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一共出具了19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4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3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均是因无法获取有关特定事项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不确定事项

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不断运行的,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难以确定的事项,如果这些事项是重大的,有可能对财务报表和投资人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那么注册会计师就不能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提供合理的保证。在此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将秉着职业审慎的态度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或者是无法表示意见。通过分析2009至2011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我们可以看出产生的不确定事项主要集中在诉讼事项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合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以及稽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等。对不确定事项的判断,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

五、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和财务舞弊之间的内在联系

通过对2008,2009,2010,2011年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涉及原因一般是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以及不确定事项这三种。而狭义的财务会计舞弊是指企业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最常见的财务报表舞弊手法是不恰当地确认收入、高估资产、低估负债和费用。由此可知,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和财务舞弊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一方面,独立的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严密的审计程序以及识别与财务舞弊相关的关键指标而发现财务舞弊现象,例如应收账款周转指数、毛利率指数、资产质量指数以及销售增长指数等。另一方面,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的行政处罚公告不仅可以与上市公司该年度审计报告相照应,也是检验审计报告真实公允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

第4篇: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

上述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特殊情况可灵活运用。如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两起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鉴定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个鉴定按程序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初稿的申诉意见时,一方当事人带死者家属十余人到单位来施压,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这种做法直接干扰了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我们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个鉴定我们没有将初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没有发生干扰鉴定工作的情况。但在专家出庭时,当事人律师的质询是相当激烈。这需要我们专家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2.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

⑴、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有关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断。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坚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

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特别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第5篇: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

(一)二者活动对象的载体相似。司法会计与审计工作的活动对象的载体都是财务会计资料。司法会计工作是通过全面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寻找对鉴定人有利的角度进而出具鉴定意见。审计工作也是通过对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分析来开展的。

(二)二者遵循的原则一致。司法会计和审计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都需要遵循各自的职业道德, 通过自己的了解做出公正的判断, 司法会计工作过程中需要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站在合理合法的角度为委托人谋取最大利益。审计工作过程中同样也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通过对会计资料的调查和审计程序的实施出具合法合理的审计报告。并且二者在执业过程中都需要遵守回避原则和保密原则。

(三)二者工作程序相似。司法会计和审计工作都需要经过准备、实施和完成三个阶段。在准备阶段了解委托事件的基本情况,初步调查被检查单位的状况;在实施阶段进行深入调查,审查财务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收集相关的证据;在完成阶段,整理评价相关数据,根据获得的反映财务会计事实的资料及其分析结果等形成最终意见。

(四)二者工作方法相似。司法会计的工作内容是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鉴定, 因此运用会计与审计的理论方法进行分析是不可避免的,通常都会采用询问、函证、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这些技巧和方法将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可分割。

(五)二者证据有相互获得性。司法会计和审计证据都具有质量和数量两方面的要求。司法会计证据必须是确切的、充分的,以全面证实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审计证据必须满足充分性和适当性两个要求, 即所获取的证据均必须是与所审计事件相关的,并且准确可靠的证据。在相同的经济业务范围内,二者的证据可以为对方进一步检验提供线索,同时审计报告和司法鉴定意见也可以作为对方工作的证据材料。

(六)二者工作结果相似。司法会计和审计工作最后都需要出具意见性文件, 且二者最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皆需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签字, 获取签字权的司法会计人员需要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审计人员需要具备《注册会计师证书》,且签字人员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司法会计工作与审计工作的区别

(一)二者概念不同。司法会计简言之是诉讼证据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指派或委托符合资格的人员运用专业的会计、审计知识,依法对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会计事项、经济关系、财产物资等方面的财务事实进行检验鉴定,并做出书面意见的一项专门性工作,包括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审计则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由国家机关、企业内部或者社会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评价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或改善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二)二者活动目的不同。司法会计工作总体上看是一种诉讼活动,不仅鉴定申请需要在诉讼阶段提出,而且鉴定的证据也是服务于诉讼,通过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案件所涉及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进行勘验检查,固定有证明力的证据以确保对诉讼活动提供支持。审计工作则是由于受托经济责任而产生的一种监督活动, 审计机构在委托人的委托下,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资料实施审计程序, 检查是否存在问题,最终出具审计报告,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或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状况,并对委托人进行报告。

(三)二者主体产生、地位和专业性不同。

1.主体产生不同。司法会计案件的受理必须由司法鉴定机关统一受理, 然后由司法鉴定机关根据案件性质和回避原则指派有相关案件执业经验和执业资格的司法会计人员,司法会计人员不可以私自承接案件。审计受理主体则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或是审计机关,不存在严格的统一管理制度, 在承接案件时需遵循职业道德准则。由此可得司法会计主体比审计主体要求更为严格。

2.主体地位不同。在《新司法鉴定通则》新增的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员的出庭作证程序、出庭作证义务和出庭作证规范,新通则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积极配合出庭作证,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出庭作证不再是司法鉴定人员一项可为可不为的义务, 而是变成了一项带有社会责任属性的法定义务, 这体现了司法鉴定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有在审计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被列为案件事实时,审计人员才可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没有强制出庭要求。同时,司法会计的一切活动均需要以司法机关的名义进行,协助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检验鉴定,一般不独立开展工作,而审计则是以审计单位的名义开展工作,可以独立取证,做出审计结论,由此可见后者的独立性高于前者。

3.主体专业性不同。民事、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司法会计所涉及的案件主要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或是查明经济犯罪案件事实,而隶属于公安、检察等侦查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为侦查机关提供侦查服务,为侦查案件提供信息或线索, 因此司法会计人员不仅需要熟悉会计、审计学,也需要系统掌握法学、证据学、侦查学等专业知识。审计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财政财务审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主要作用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改进建议、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解释说明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因此除熟悉会计、审计学之外,还需要掌握内部控制、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二者工作程序不同。

1.申请或委托程序不同。一般情况下司法会计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必须由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提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口头或书面申请, 然后由司法鉴定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检材样本条件做出是否准予鉴定的决定, 再经过委托、受理阶段方可实施,每一个阶段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符合条件才能最终受理实施。而审计则没有严格的申请程序限制, 被审计单位本身以及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第三方均可以委托审计主体进行审计, 只要符合接受委托的条件,审计人员便可以接受委托。

2. 实施过程不同。司法会计工作的过程是先结论后验证,通常司法会计人员是在委托人告知检验目的后,对委托人所送来的会计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证,以取得验证检验目的的证据。审计工作的过程则是先检验后结论,在检验之前不知道结论如何, 而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资料进行抽查、实地走访、询问、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最终得出审计结论。并且部分审计意见出具后,还会进行后续审计,审计人员需要对被审计单位为应对审计发现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价,对尚未采纳审计建议的,及时进行沟通寻找原因;对因故拖延或者措施不利的,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并进一步提出改进建议,而司法会计则没有后续程序。

(五)二者工作方法不同。

1.取证方式不同。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司法会计人员不是证据收集主体,案件承办人员才是,只有在案件承办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情况下, 才可以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人员协助收集,并且取证主体数量必须为两人以上;而审计人员就是取证主体,不需要在委托人的陪同下收集证据,可以独立收集证据,并且对取证人数没有严格要求。

2.证据质量的要求不同。司法会计证据是对被告量刑定罪、解决经济纠纷的依据,而审计证据是用于推断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作为形成审计结论的依据,可以看出司法会计的风险要高于审计,正因如此,司法会计证据必须是详细调查取证获得,不可以根据抽样取证推断得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需要在对现有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全面详查得到的准确数额上做出。而审计证据仅是对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因此通常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根据样本推断总体数额。由此可见,前者对证据质量的要求远高于后者。

(六)二者工作结果不同。

第6篇: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

关键词:公司特征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一、引言

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保证财务报告质量,防范企业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一系列会计丑闻的出现,如何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成为各国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美国于2002年颁布了Sarbanes-Oxley Act(萨班斯法案),这一法案的出台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当局内部控制的意识,促使内部控制的改进,同时也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是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从自愿性到强制性的标志。2006年,我国先后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分别针对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目标、框架、内容和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规定,要求两地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对自我评估报告的审核评价意见。由此,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从自愿阶段进入到强制披露阶段。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门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监管机构只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IPO除外)尚属自愿披露。在学术界,内部控制相关问题研究成为近几年的热点,主要表现在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及改进、内部控制评价及审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等四方面(吴国萍,蒋丽霞,2009),而关于影响因素方面,主要涉及到公司治理(包括股权集中度、董事会规模、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二职兼任、委员会设立个数、监事会会议次数、独立董事比例、国有股比例、高管持股比例等)、审计情况(包括审计意见、审计中介、审计质量等)、上市情况(包括上市地点、上市年限、再融资要求等)、公司状况(包括公司规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成长情况等)以及违规处罚等多个方面(张瑶,2008;林斌,2009;李少轩、张瑞丽,2009;杨有红、陈凌云,2009;方红星等,2009;陈艳等,2009;张颖,郑洪涛,2010;宋晓文,2010)等,本文则是根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理论,及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上市公司特征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实证研究,本文所称的公司特征主要从盈利能力、财务标杆、流动性、是否聘请四大会计事所务审计、是否同时发B股五项因素进行分析。而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的衡量,很多学者采用内容分析法,通过构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来衡量。这种方法首先根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项目构建评分表或披露项目表,依据其详细程度和是否披露进行打分,然后加总得到各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数作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或者,将各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数除以最大可能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项目得分之和,得到各样本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但自从内控自评报告作为强制披露的以后,尤其是近两年,所有的上市公司几乎都按照要求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披露,公司间的披露差异在减少,这种方法的适用性和合理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本文采用虚拟变量的方法,即若公司同时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则用1表示,若没有,则用0表示。并选取了200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650家A股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特征与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之间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信号理论(Signaling Theory)认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为了与经营业绩差的公司区别开来,经营业绩好的公司会选择自愿披露,信息披露也会更加频繁(Foster,1986;Miller,2002)。即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就有较强的动机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当公司的盈利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公司治理结构就会相对完善,内部控制也相应健全,就会积极地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因此提出:

假设1 (H1):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内部控制披露水平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内部控制建设是一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建设、各部门协调考虑。财务杠杆大的公司表明公司负债偏高,公司还债压力大,有较高的财务风险,因此,没有更多精力及资金建设内部控制制度,也无动力申请注册会计师提供鉴证报告。因而提出:

假设2 (H2):上市公司的财务标杆与内部控制披露存在负相关关系

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其流动比率表现就大,有充分的流动资金进行内控建设,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显示其资金的安全性, 增强债权人的信心, 吸引更多的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因此提出:

假设3 (H3):上市公司的流动性与内部控制披露水平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一般认为,四大会计事务所客户多,更具独立性,其外部监管的约束力也更强,因此,对上市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所出具的报告更准确,更可靠。如果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为“四大”,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就会越详尽,质量也会较高。因此提出:

假设4(H4):聘请四大会计事务所的上市公司更有意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同时发行A 股和B股的公司由于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与仅发行A 股的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可能导致信息披露水平的不同。若上市公司同时在不同地点上市,为了保证不同市场相关利益者对等的信息知情权,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准则要求的披露相关信息。 如果依据我国准则来评价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则其必然表现出更多的内部控制披露倾向。因此提出:

假设5(H5):同时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依据上述假设,可以初步地估计公司特征相关变量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方向,见(表1)。

(二)样本选取 本文以2009年在深市主板上市的A股公司为研究对象,并从中剔除以下样本:金融、保险行业上市公司(行业差异十分明显,导致信息披露的内容存在显著特殊性);股票特别处理和特别转让(分为ST和*ST)的公司(由于股票的流动性受到很大的限制,所得相关披露信息结果将大打折扣);数据不全的公司;2009年上市的公司(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已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内控进行审核,年报可能未经鉴证,因此,这类公司特殊,从样本中剔除)。剔除以上样本后确定的研究样本为650家,所选的样本行业分布情况如(表2)。对650家公司进行统计发现: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根据要求公布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而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只有297家,占公司总数的45.69,不到公司样本总数的一半。

(三)变量定义 因变量与自变量选择与定义如(表3)所示。在这些变量中,盈利能力、财务杠杆、流动性、是否同时发行B股数据来自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是否聘请四大会计事务所信息来自于深交所上市公司年报及公告。

(四)模型建立 为了更深入地研究公司特征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产生的影响,本文以内部控制披露水平为因变量,以公司特征的五个要素为自变量,构建如下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模型1: IC =β0+β1ROA+β2DEBT+β3CURRENT+β4AUDIT+

β5AB+ε

各具体变量定义及其衡量参照(表3)。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4)反映了样本上市公司相关变量的基本情况。可以发现2009年年报中样本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IC)的平均值为0.46,样本均值占最佳披露水平的比例为46%,没有超过0.50,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意愿并不高; 盈利能力分析净资产收益率(ROA)最低为-75.41%,最高为37.39%,均值为4.31%,说明企业间经营业绩差别很大,平均盈利能力还不够高;财务杠杆(DEBT)也反应了两极分化情况,最低1.77%,最高为126.24%,而均值47.24%,说明多数上市对财务风险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平均负债水平控制较好;流动比率平均值接近2,说明上市公司流动性处于正常水平,有一定的偿还短期债务能力,且不同公司间差别很大,这可能跟行业的差异也有关系;而样本公司中选择聘请四大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只占4%,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样本公司也只有5%。

(二)回归分析 本文采用了逐步回归(stepwise)的方法对模型1进行了回归分析,变量选取按照默认的标准,即F值的概率值小于0.05时进入,大于0.10时剔除。最终得到的回归模型如下:模型2:IC=β0+β1 ROA +β2 DEBT +β3AB+ε

模型2的多元回归结果见(表5)。可以看出,方差分析的检验结果F=16.916,p<0.001,说明所建立的回归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使用全部自变量来分析内控水平的多重回归模型与数据拟合度较好;t检验结果三个自变量的t值分别为-3.499,3.152,-3.053,P值分别为p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分析发现,目前上市公司均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较为详尽地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而鉴证报告对外披露的比例占到45.69,说明多数公司并无意愿对其内部控制进行审核鉴证并对外披露,这可能是出于成本考虑,另外也和公司内部控制本身有效性较弱有关系。影响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水平的公司特征有:盈利能力、财务杠杆、是否同时发行B股。其中,盈利能力与内控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而盈利能力则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这可能是因为盈利能力好的公司也有较强能力承担内控建设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成本;财务杠杆、是否同时发行B股与内控信息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这与公司财务风险大,受B股市场拖累等因素有关系。而公司流动性与是否聘请四大会计事务所与内控信息披露水平并无显著关系。通过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建议:上市公司应该努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要适度负债,保持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建设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上市公司自愿进行披露,应尽快出台B股改革方案,使其真正实现融资功能。

参考文献:

[1]宋绍清、张瑶:《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分析》,《 财会通讯》2008年第10期。

[2]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9年第2期。

[3]李少轩、张瑞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沪、深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财会通讯》2009年第3期。

[4]杨有红、陈凌云:《 2007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会计研究》2009年第6期。

[5]方红星等:《公司特征、外部审计与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披露》,《会计研究》2009年第10期。

[6]张颖、郑洪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与分析》,《审计研究》20010年第1期。

第7篇: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鉴定秩序,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近日发出《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遵照《通知》要求,针对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开展专项检查的活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按照《行政许可法》、《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部下发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重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清退不合格的机构和人员,集中解决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完善制度。通过这次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秩序,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理念,自觉维护“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推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能力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服务社会的成效进一步显现。

二、专项检查活动的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内容主要围绕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和执业活动情况进行。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情况:一是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为真实的出资人,是否履行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二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三是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测评(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的情况;四是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五是司法鉴定机构每项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是否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六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撤销(注销)是否依法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告;七是司法鉴定的分支机构是否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管理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情况: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学习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情况;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否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执业;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歇业是否超过半年,司法鉴定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执业;四是是否存在非司法鉴定人员从事司法鉴定的情况;五是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投诉电话等群众应当知悉的事项进行了公示;六是是否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和执业管理等制度;七是两年来投诉情况,包括已经查实、未查实的情况和尚未处理的投诉。

三、专项检查活动的步骤及操作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全国的时间安排是4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时间为4月10日至6月25日,按时间要求,我市的活动安排分为对照检查、处理整改和总结上报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对照检查(4月10日至5月10日)。5月6日前为各鉴定所自查;7日至10日为市司法局考(抽)查。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检查,采取各所自查,后司法局逐一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对执业活动情况的检查采用先各所和司法鉴定人自查,市司法局抽查或结合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各所自查报告于5月7日前上报市司法局。自查报告的内容要对照检查活动的内容顺序逐一报告,具体详实。尤其是对存在的问题及缺项,贯彻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范本、鉴定人歇业情况等要明确无误的上报。

第二阶段:处理整改(5月11日至6月10日)

(一)5月11日至5月14日,各所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认真分析、找准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整改限期,并形成文字上报市司法局批准。市局将于5月16日前召开各所负责人参加的问题分析专题会。

(二)5月15日至6月4日,检查活动进入集中解决处理问题、整改补缺时段。

1、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员进行及时处理。

2、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和缺差项目要对照《决定》和“两个管理办法”以及部、省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立即整改,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3、对于不足三名司法鉴定人的鉴定项目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暨仪器设备缺项等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在市司法局批准的整改限期内达标,在已定的限期内仍不能达标的,将及时上报省厅坚决注销。

4、对于积压的投诉案件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鉴定所对所涉案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市司法局集中清理,依照法律、规章处理,尽快结案。

5、6月5日至10日,市局召开各所负责人参加的处理整改情况通报会,重点在于查找处理整改阶段存在的缺项及不足,部署补差补缺工作,会后,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抽查督查活动,必要时组织“会诊”互查。

6、市局在第二阶段,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各所负责人赴省内(外)司法鉴定先进单位参观学习,借他山之石,促进我市司法鉴定建设。

第三阶段:总结上报(6月11日至6月20日)。各所应就此次检查活动开展的基本情况、撰写书面报告(包括开展活动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整改的结果、经验做法、有关建议等)于6月20日前上报市司法局。对整改的落实情况,市司法局将依据所掌握的情况,拟开展专题或全面情况的书面或实地考(抽)查。

四、专项检查活动的要求

(一)此次检查活动的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市司法局和各司法鉴定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所法人代表要不间断地过问进展情况,亲自指导和解决问题;所负责人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落实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开展活动和上报书面报告。

(二)各所要结合本所的实情,统筹安排,确保此项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把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与今年的行风建设、建设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和解放思想大讨论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查纠并举,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三)各所对此次活动对照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应组织相关人员学深吃透,贯穿于检查整改的全过程。《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与鉴定人执业相关的规范等,必须组织每一位鉴定人重新学习通读;各所开展的活动都必须建立详细记录备查;全部执业及管理制度等要备份上报(电子版)。

第8篇: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

【关键词】司法鉴定程序;工程造价;问题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流程

通常来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划分成两大阶段。从受理、委托开始一直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第一阶段,其主要负责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凭证。依靠当事人主张举证实施相应的鉴定认证、质证。按照有效的事实依据实施专业性鉴定计算。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第二阶段,其主要是指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到庭审质证结束这一阶段。而第二阶段的主要目的为依靠当事人针对鉴定报告与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给出的不同意见,处理好工程造价鉴定凭证的适用规范问题与事实问题。但是,不管是哪一阶段,其基本形式都是当事人会议,且该基本形式始终贯穿在鉴定举证、质证、听证、认证的行为的始终。为此,鉴定人应当积极听取当事人在对鉴定的申辩、主张,立足于对于鉴定报告异议,按照委托鉴定内容得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重视的问题

2.1 第一阶段要重视的问题

2.1.1 查阅卷

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查阅卷至关重要。通常来说,大部分工程造价咨询预、决算业务、结论性质以及技术要求均是统一化的,没有这个程序。而在诉讼案件当中亟待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均具有特殊性,唯有立足于查阅案卷之上才可能认识到案件的真相,明晰争诉的核心,认识到委托的内在含义,从而给鉴定工作的开展作好良好的铺垫。

2.1.2 鉴定记录

相较于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鉴定记录的工作内容更多,且在鉴定过程中产生工程造价计算依据。针对部分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也许会在鉴定过程中达成协议;针对部分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的时候需在调查或现场勘测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事实。为此,鉴定人要搞好鉴定的有关内容的记录工作,从而可以较好地说明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

2.1.3 现场勘测

一般工程造价预、决算业务都是凭借着签证、记录施工实情的竣工图或者设计图纸等规范资料实施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时常是格式化、标准的计算内容。但是,由于工程造价出现民事诉讼纠纷主要归咎于没有依据合同履行行为或者施工资料不够完善,使得造价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为此,现场勘测应针对具备勘测条件的工程实施现场勘测。

2.1.4 听证勘误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结论涵盖了鉴定人对工程造价技术规范的运用以及对鉴定证据资料的认定两类鉴定行为。依照公开鉴定的原则,当事人有权知晓坚定人确认的证据以及适用于相关技术规范的依据,也可以给出相应的申辩与主张。所以,鉴定人应当运用合适的方式与程序开展此项工作。但是,由于工程造价计算引以为用的事实依据以及与技术规范相适用的项目比较复杂、分散,选取听证勘误的手段进行此项程序内容是比较合适的。

在结束第一阶段的工程造价技术工作之后,鉴定人应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并交至当事人加以听证勘误。听证勘误报告与鉴定报告的内容差不多相同,在听证勘误报告中应充分反映出对应公开的内容,恰当省去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重复部分。听证勘误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有:

①鉴定人资格、资质; ②技术鉴定计算过程;③告知内容。通知当事人使其自行查阅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依据、引用的非保密的证据资料,并实施质证、听证,当事人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指出对于勘误报告的异议;④鉴定的规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⑤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与鉴定结论的说明。听证勘误报告应当报送至委托方,从而有利于鉴定相关证据效力认定会不会和庭审过程相冲突、委托内容和鉴定结论是不是相符等,并及时进行协调、商议。

2.2 第二阶段应重视的问题

2. 2.1 听证勘误的基本内容

证勘误是一个紧扣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而展开的鉴定依据听证、质证、举证的过程。听证勘误程序的内容主要有:

①作为当事人,应针对听证勘误报告的某项工程造价详细鉴定内容指出听证要求;作为鉴定人,则应针对此鉴定内容的事实依据与适用法规、法律、技术规范依据作出依据。对听证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或反驳。②当事人可公开查阅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依据、引用的非保密的证据资料。③当事人针对听证勘误报告鉴定内容的异议以书面形式指出,并对其举证加以质证。

2.2.2 处理当事人异议

在实体问题上,当事人与鉴定人存在很多分歧,特别是在听证报告传送至当事人之后,就会明晰鉴定人的观点。而听证勘误主要是围绕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所展开的。鉴定人应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重点鉴定正确处理实体异议,而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依据要求听证,重点掌握程序上的技巧与原则,并注意以下几点:

①尽量履行听证义务,尽可能地说明、列举当事人指出的听证要求。完整、仔细地反驳申辩理由、倾听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并具体做好相应的记录。②坚持鉴定人主持鉴定的原则。鉴定权事实上就是委托方给予鉴定人的权利。在鉴定权,主持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至关重要,主持鉴定权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会由于当事人对鉴定行为提出异议而出现变化;③在鉴定时,当事人与鉴定人出现分歧主要展现在对一方不利而对另一方有利的后果。鉴定人在司法中起到了“技术法官”的作用,当事人和鉴定人的辩论事实上会导致鉴定人取代一方当事人进行争辩的不对称后果,同时也会促使当事人的情绪与鉴定人的情绪对立。但是,当事人与鉴定人的辩论根本就不会给司法鉴定权产生什么实体上与程序上的影响,甚至还会形成“裁判”的误区。

2.2.3 逐项、逐条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依照召开当事人会议听证、举证、异议、质证内容,鉴定人应当对当事人指出异议并一条条的、一项项的进行答复,然后转交至当事人手中。这不仅仅是鉴定人对于鉴定结论与鉴定依据的自我检验程序,也是确保对鉴定人鉴定行为与鉴定公正性的一项约束机制,而鉴定人对于当事人异议的答复应视成鉴定报告的附件报送委托方。

2.4.4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

依照司法鉴定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工程造价业务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应包含下列几方面内容:

①具体说明鉴定过程、工程造价鉴定的分析过程与技术方法、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资料;②针对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进行阐述;③当事人与附件工程造价计算书对于听证勘误报告的答复、异议以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等;④阐述工程大致情况并界定工程造价;⑤受委托人与受托人名称;⑥鉴定施工时间、合同时间、当事人主张与主要争议等内容。

2.2.5 出庭质证

出庭质证是一个争取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同时也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在进行庭审时,对于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异议,鉴定人得在庭上出示产生鉴定结论的法律法规、事实依据与规范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建设。针对鉴定结论通过法庭质证之后不予采信的话,鉴定人应服从并尊重委托方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在庭审过程中产生的新的鉴定证据或者委托方认准证据效力与鉴定人存在差异,委托方要求依据法庭认定效力再次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应及时给出补充鉴定结论;对于委托方指出适用工程造价法规、法律与技术规范和鉴定人看法不同的,鉴定人有拒绝补充或更正鉴定的权利。

参考文献:

[1]许正勇 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分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24).

第9篇: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风险;防范;措施

1 司法会计鉴定与鉴定风险的分析

1.1 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相关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检查、计算、验证、鉴证,从而检验、鉴别、判断以及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主要鉴定对象是诉讼中涉及到了财务会计问题,通过解决相关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的证据,促进财务会计事实的查明。

1.2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是指利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者因某种原因追究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责任的可能性,其中主要原因包括:一是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本身存在的重大的错误和缺失;二是由于被审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不系统造成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反映的经济活动不客观,另外因为司法会计审查的疏忽或是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导致原本可以审查出的问题未能及时审查出,而以错误的资料得出了不恰当的结论,给利用结论者带来了重大的损失,造成利用结论者追究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责任。

司法会计鉴定是按照特定目的、范围和时间,审计查证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业务收支或是个人经济活动中的某一特定事项,其鉴定结果直接影响着案情的审理及案件的判决。若是由于疏忽导致得出的结论不准确,那么会给被鉴定人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严重影响着鉴定人员的信誉和形象,阻碍其职业前程的长远发展。故此,加强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防范,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对促进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

2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产生的原因

2.1 鉴定依据的片面性和不中立性 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获取通常是来源于原、被告双方,双方在提供证据时,存在的行为,通常只是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甚至存在提供伪证的现象。这就导致了鉴定依据取证渠道有较大的局限性,相关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面,甚至缺漏和错误,如果鉴定人员未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极易出现鉴定结论不当的问题,增加了司法会计鉴定的风险。

2.2 鉴定程序不完善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也极为重要,需要鉴定人员编制详细的鉴定计划,从而保障完整的鉴定过程和正确的鉴定结论。从目前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现状来看,鉴定人员缺乏制定鉴定计划的意识,导致计划的不全面甚至根本没有相应的计划。与其他审计相比,司法会计鉴定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在撰写鉴定报告时要按鉴定要求进行,而不是简单的套用《审计准则》的报告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鉴定的风险。此外,质证环节是确保鉴定结论公平公正以及准确性的重要部分,在实际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简化甚至省略此环节的问题,这无疑增大了鉴定的风险。

2.3 鉴定人员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是中立的地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员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员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做出结论时必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中立的角度去看待整个案件。但有的鉴定人员受利益驱使,一味迎合委托人的需求,认为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报告只要符合司法人员的标准就可以,这种刻意曲解法律的行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职业素养的缺乏,这无形中增加了鉴定的风险。

2.4 鉴定人员专业职能缺失 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缺乏,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法律意识不强,在思想上不够重视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甚至部分鉴定人员认为鉴定结论只是一般的咨询业务,在鉴定的实际工作中,只是简单的查看司法机关提交的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性缺乏专业的判断,对鉴定资料进行简单的概述,更有甚者出具的鉴定报告只是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数学算法的加工,对于被审查单位的实际经济活动的资金运作没有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性考虑,严重缺少了司法会计鉴定本身的公平公正和严谨性,这就造成鉴定风险的逐步加大。

3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防范

3.1 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存在风险,鉴定人员需要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明确自身的工作性质以及所要承担的责任。在进行案件的鉴定工作时,结合实际的案情,遵循相关的准则,严格执行制定的鉴定程序,实事求是的开展鉴定工作,进行鉴定时要坚持严谨的态度,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和有效性。

3.2 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同时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责任心以及职业道德,要严谨、客观、认真细致的做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其次,加强风险意识的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是良好开展鉴定工作的基础。另外鉴定人员要制定审计风险防范计划并严格贯彻执行。再次,鉴定人员在开展鉴定业务上,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法律知识,以丰富的实践经验树立自己本行业的威望。

3.3 强化对司法会计审查过程的监督 各个鉴定机构在承接鉴定业务时,上一级的司法机关要对其审查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控。可以通过业务培训和交流、职级评定、后续教育等多种方式,来强化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控,尤其是下级机关做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上一级机关进行一般性复核,如果存在问题,上级机关立即告知下级机关,及时进行整改,保障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结束语

综述所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涉及经济案件中强有力的司法证据,需要鉴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从而甄别、判断案情,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但在实际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鉴定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定得风险性,需要鉴定人员针对风险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保障我国司法公正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喻淑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及其质证研究[D].吉林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