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拆除合同范文

拆除合同精选(九篇)

拆除合同

第1篇:拆除合同范文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一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对旬阳县城关第二小学院内一栋教学楼进行拆除。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职责,保证拆房工作顺利进行,签订合同如下:

一、 拆房工程项目:

1、 拆房工程范围:

2、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按本合同确定的单价结算。

二、 合同价格:

确定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 80.00(捌拾) 元/平方米,合计总人民币48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付款方式:

由乙方先行垫资,一年内付清。

三、 合同工期:

1、本工程自月日开始拆房,拆除工期自拆迁时间确定后,7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

2、 施工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工期。

四、 拆房要求:

1、 乙方承揽的拆除旧房范围必须根据合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及甲方指定的实施拆除作业,包括所有建筑、构筑物及一切设施,拆至原房屋基础底止,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

2、 房屋拆除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管理单位审批备案;应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并报管理单位备案;乙方在拆除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办公室,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职责。

3、 乙方在拆除房屋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现场指挥拆除作业,如有事离开时,必须有12名施工管理人员(持有上岗证)留在拆房现场指挥拆除作业。

4、 拆除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围护封闭。在市区主要路段、交通要道两侧,围护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护应做到清洁整齐、无破损,不得有碍市容观瞻。拆除工程二层以上必须搭设脚手架,在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和居民住宅周围进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钢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形式,必要时搭设防护隔离棚。

5、 乙方从事拆房工作的人员参加人身安全保险,保险单送管理单位效验备案。无保险者一律不得拆房。

6、 乙方必须首先对种类窖池、水池、水井及电线、电缆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障碍物进行清理或清除,并设置明显的警告牌,清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拆房施工现场的安全。

7、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脚穿劳保鞋,高空作业不准疲劳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不准酒后从事拆除作业。

8、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9、 做好现场文明施工,房屋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周围道路沟管畅通,不准乱占马路和人行道,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瓦砾杂物不准散置马路,要每日清铲干净。

10、 从承接拆房施工任务至拆房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对施工现场负全面责任。乙方在拆房过程中如出现拆房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11、 拆房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行凶斗殴,不准聚众,不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五、 违约责任:

1、 乙方承接的拆房工程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的全部责任。

2、 甲方交付乙方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被拆房屋钥匙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如果乙方三天内不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甲方扣除违约金1000元;如乙方七天内不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3000元外,并可另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所需拆房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代表:

(签字盖章) 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二

甲 方(发包方):

乙 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拟对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部分房屋拆除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部分房屋拆除工程

工程地点: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

工程内容:按甲方指定范围,拆除场地上全部原有建、构筑物及设施;

二、工程拆除范围及要求 拆除范围及主要内容: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 部分房屋。拆除要求:指定范围的地面建筑、设施全部拆除,渣土进行现场填压并平整场地。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下发文件昆房(2006)92号文关于对房屋拆除有关文件执行并不能将本工程分包、转让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合同工期

开工工期按甲方要求进行,按照甲方的要求拟行拆除工作。

四、合同价款、支付及工程工期

(1)、乙方以工抵料,协议签定后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补偿款¥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工程进行十天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尾款¥ 元(人民币大写: )。

(2)、工期为20日历天。

五、工作和责任

⑴、乙方应办理拆除施工合同许可证和有关部门的许可手续; ⑵、乙方应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⑶、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及时组织工程人员、机械设备等就位;

⑷、乙方应做好拆除房屋前的断水、断电、断煤气等工作;

⑸、乙方应确保房屋拆除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管理;

⑹、乙方应做好临近建、构筑物及地面、地下留存设施、植物等的保护工作,做好临街面、施工现场内的各项安全施工及防护措施,做好施工中的安全消防措施;

⑺、乙方工程中的一切设施损坏责任、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⑻、乙方应做好施工中的防尘、降噪措施,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拆除工程内容的,乙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影响工程进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不成,自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八、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贰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至乙方支付甲方补偿款之日终止本合同。

甲方:(公章)经办人:乙方:(公章/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年 月 日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西横街有一至三层多栋旧房需要拆除,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现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拆除范围及要求:

1、祁阳县西横街 号至 号旧房需要全部拆除。

2、清运整过拆除的建筑垃圾,平原地面。

3、砌筑拆除旧房前面的围墙,长约32米,高约2米,墙体为18眠墙(不含粉刷)。

4、自进场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工。

二、拆除费用:

整过房屋拆除的建筑材料归乙方自行处理,砌固围墙,清运建筑垃圾,甲方另补乙方人工费、清运费围墙等工资款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元)。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切断各户进户水电、外场通讯、煤气管道。

2、派一至二名工作人员监督,乙方施工及过往行人、车辆。

3、处理好相邻关系。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拆除的建筑材料统一堆放,不得阻碍交通。

3、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

五、付款方式

整过房屋拆除完毕,甲方预付乙方 元,工程全部完工后,余款一次性结清(无税票)。

六、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第2篇:拆除合同范文

承包人(全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发包方式、合同价款及承包范围

2.1发包方式:

2.2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 )

2.3承包范围:

第三条: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

4.1、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4.2、工程结算:双方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支付时间和方式:

4.3、付款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

4.4、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或市场或实际拆除物数量与乙方测算数量发生偏差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第五条工期

具体开工时间:日期:

第六条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6.1 乙方将拆除范围内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并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地点,拆除的材料全部运出厂外,拆除现场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2 拆除过程中要保证拆除范围外的其他生产设施等的安全。

6.3 拆除的整个过程的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严格相关质量技术规范书执行。

第七条施工安全

7.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7.2 乙方必须设置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7.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工伤等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7.4 乙方应做好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的安全防护工作,严防附近农民在沿途卸车、哄抢建筑垃圾,在堆放场地严防因堆放和防护不当而造成的塌方、滑坡等安全事故,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7.5 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甲方的设备、人员的安全,如因乙方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6 拆除的整个过程的安全要求严格按本合同所附双方签订安全协议执行。

第八条甲、乙双方责任

8.1 甲方职责:

8.1.1提供拆除场地。

8.1.2负责审核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进度网络图。

8.1.3负责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作。

8.2 乙方职责

8.2.1乙方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相关材料办理施工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8.2.2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

8.2.3负责地方关系及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协调,如因地方关系等处理不当造成停工、窝工、工期拖延等,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

8.2.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拆除的材料不得任意堆放,不得影响厂区交通和绿化景观,其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外运至指定地点,在垃圾外运期间乙方应确保道路清洁、畅通,道路上洒落的建筑垃圾应当每天及时清理干净。所有的垃圾清理干净后,方可验收。

8.2.5负责施工现场、沿途及建筑垃圾堆放场地的安全防护及消防工作。

8.2.6乙方在施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能随意更换现场代表。

8.2.7因拆除工作量大、时间紧、拆除场地狭小等,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的协调管理,严格按照甲方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拆除顺序施工,确保不涉及拆除范围外的其他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

8.2.8乙方必须给其所有人员配置明显的标识,乙方人员凭此标识进、出施工场地。

8.2.9拆除过程中要保证拆除范围外的其他生产设施等的安全。否则,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的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8.2.10在每个单位工程拆除前,乙方应提前72 小时将拆除的措施、时间报甲方认可,未经甲方认可不得拆除。

8.2.11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乙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达到使甲方满意的程度。乙方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甲方的指令,应服从甲方在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按照甲方的部署进行拆除工作,不得野蛮施工。

8.2.12乙方应制订施工措施、安全措施、进度计划网络图报甲方审批。

8.2.13在开工前乙方应提供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

8.2.14拆除中对甲方指定的水、暖、电、汽、煤气、化学等地上地下设施及管线的隔离点,应采取专项防护隔离措施,并报甲方进行备案。否则,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8.2.15施工时发现不明障碍物或者不明管线等,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否则,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的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九条竣工验收

9.1 乙方在竣工前七天内向甲方送交“竣工报告”(最终验收证书)

9.2 竣工前五天,由乙方组织预验收,符合要求后,由甲方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供最终验收证书,作为结算的依据。

9.3 验收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最终符合验收要求日期为竣工交工日期。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乙方应

无条件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料损失由乙方承担,或因乙方原因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

10.3 双方中某一方如不能按期付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10.4 因乙方施工、保管不善造成的自有及拆除的设备和材料的丢失、毁损,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0.5 按照乙方的施工进度安排,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人员、机具配置不能完全胜任此进度安排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更换(补充)符合要求的人员或机具,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6 乙方不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随意倾卸或道路未及时清理的,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10.7 争议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11.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11.2 如果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将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 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3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甲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甲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负担。

11.3 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1.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乙方或甲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1.5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2.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0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2.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6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

13.1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正文与附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合同正文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13.2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3.3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3.4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3.5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拆除物资”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3.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另行商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第3篇:拆除合同范文

关键词:装置拆除 危险 组织协调 安全 环保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年代久远的一些化工生产装置,由于产品落后、生产效率低、环境污染大,就要报废拆除。尤其是对易爆、易燃、有毒的化工装置的拆除不同于其它机械设备,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易爆、易燃、有毒、易污染环境等等,拆除时一定要考虑周密,拆除前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合理,协调好各个部门,做到万无一失,一但出现事故要有相应的措施能及时解决。

一、成立指挥部门

易爆、易燃、有毒、易污染环境化工装置的拆除具有拆除难度大、危险因素多等不利因素,为加强拆除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拆除施工能够顺利进行,需成立装置拆除工程指挥部,负责整个拆除工程的施工组织。

工程指挥部下设:工程指挥组;安全管理组;后勤服务组,具体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组织协调、施工进度及后勤保障。

二、工程概况:

装置位于厂区内,依次拆除的设备主要有水裂解、流化床、氯甲烷等四套装置。设备内残有物料有强腐蚀性,如盐酸、液碱等,有能够麻痹人的中枢神经,汽化过程容易造成人员冻伤的氯甲烷,有毒性较大可致人死亡的甲醇。同时,部分设备动火拆除和清洗危险性较大,因此,拆除施工的难度和危险因素从来没有遇到。在此次拆除施工中,要提高队伍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绝对服从指挥,禁止蛮干、乱干,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拆除前的准备工作:

组织强有力的施工管理队伍,保证现场管理有条不紊。加强施工队伍的组织,抽调精兵强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做好现场隔离,加强安全防护,营造良好施工环境和氛围。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施工机具的准备,满足施工中的工、机具需求。做好劳保着装的准备,保护好施工人员的安全。

四、拆除施工的顺序及方法:

此次拆除施工本着的由外及内、由西向东、由低到高、先易后难原则,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工厂拆迁施工的管理规定,强化施工队伍的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拆除施工的效率,使拆除工程圆满完成。

1. 设备的清洗:组织施工人员按照工程制定的设备清洗方案,严格协助清洗过程中的操作顺序及要求,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保证不落一台设备,不留一点隐患,保证清洗完的设备台合格。

2. 设备拆除:所有设备的拆除都需要按照工程的拆除方案规定的程序及方法进行。具体办法如下:(1)拆除施工前,将所有的塔、罐、容器及物料管线必须先打开人孔,然后用手锯在最低点断口,进行分析确认,测报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拆除施工时,要按要求对含有污染物料的设备及材料进行分解,并将分解的设备和材料进行处理,确认清除达到安全环保指标后方可按要求外运,以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对残存的废触体等固态污染物设备、管线,要按要求进行现场设备封闭后进行水解等无害化处理后再按相关程序处理。(2)施工前,组织人力将现场的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大型设备拆除前应先检查拆除范围内地下管网走向及地上井口位置,在地下管网走行的地面范围内,禁止停放大型吊车或大吨位拖车,以防止造成地下管网的损坏。地上井口位置要加以覆盖并设立明显标记,防止大型车辆压坏井盖。(3)设备及储罐容器的拆除。设备及储罐容器拆除前,先将相连管线断口,所有断口全部用盲板盲断,待分析合格后方可拆除。设备的拆除原则上采用整体拆除。较大设备可解体的进行解体拆除。储罐及其它容器拆除前要对容器内进行分析,合格后可动火拆除的进行解体拆除,禁止动火的进行整体拆除,所有需清洗的设备,拆除后将管口封闭,运至相关部门清洗。

3. 管线及钢结构拆除:管线的拆除。所有物料管线全部使用钢锯断口,在拆除前,必须经有关人员确认,并分析合格后进行拆除,原则上不动火拆除。存有物料的管线,先用广口桶将物料盛装后集中堆放,然后用手工使用钢锯拆除。无物料管线,如需动火拆除,提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批准后,并具备动火条件方可动火。在拆除管廊上于生产系统平行的管线需要配合吊车进行拆除,以防止管线拆除过程中碰到运行管线。钢结构拆除。钢结构采用解体拆除,所有钢结构拆除必须在塔设备,管线拆除后方可进行,拆除前须经有关人员的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安全施工组织与措施

1. 安全施工组织。本项目施工实行安全施工层层负责制,从工程指挥到每个施工人员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层包保制,做到全员管安全,全员保证安全。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巡视,检查施工人员是否保证安全施工,有无违章作业。作业班组安排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人员的安全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遇严重违章人员立即制止并上报工地负责人。

2. 安全施工措施。(1)进入现场前,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施工中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机具,并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根据拆除设备不同,针对不同情况,合理佩带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面罩、眼睛、防酸手套及胶鞋等)(2)拆除现场无车间工艺人员指挥及监护不得作业。高空拆除时如无操作平台或可以依附的作业面,要根据现场情况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拆除施工中严禁交叉作业。施工机械要经常检查,保证设备完好,严禁带病作业。

六、保证施工工期的措施

(1)加强施工人员的组织与调整,保证施工人员数量及作业时间。合理安排人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保证拆除及外运两不误。施工机械随时调整,充分满足现场拆除施工的需要。加强设备维护,保持机械完好,发挥机械施工的优势。

第4篇:拆除合同范文

关键词:多层营房房屋拆除施工工法

在中国,多层房屋(以粘土为主要建筑材料)不但风靡几十年,而且到今天仍有相当一部分的拥护者和建造量,这是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居住习惯导致的。在当今房屋的建造当中,多层房屋仍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尤其在一些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几乎是惟我独尊。武警部队与地方经济发展建设联系紧密,部队中的老旧营房大多也都是多层营房。随着我军营房建设脚步的加快,营区面貌变化较大,营房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但发展还不够平衡的问题日益凸显,仍有一些单位住用条件较差,设施不够配套,安全防护能力较弱;房地产资源配置不够合理,营区坐落多、容量小,集约化保障水平不高。为了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资源配置,扩大营区保障容量,增强营房保障弹性,提高营房保障效能,这就使得在建设现代营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如何处理功能已不能满足部队要求的老旧营房,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角度来看,对老旧营房本着能改造尽量改造的原则以使其继续发挥作用,但对已经无法改造或者改造成本超过新建营房成本的老旧营房则必须进行拆除,因此也需要编制相应的拆除施工工法。

1确定施工方案

目前,多层营房拆除成系统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人工拆除、控制爆破拆除、机械切割拆除、机械破碎拆除。人工拆除方法主要是利用大锤砸碎混凝土、用风镐剥落碎块,再剪切或隔断钢筋。人工拆除的方法对于地上建筑物是可行的,但是速度缓慢,需要较多的人力,对人员来说劳动强度大,花费时间长,施工危险系数高,一般用于结合其他拆除方法拆除小规模的多层建筑物。控制爆破拆除是利用炸药爆炸产生的能量做功,破坏介质结构的拆除方法。炸药爆炸时在瞬间产生高温高压气体,对介质形成猛烈的冲击压缩,在应力波和爆炸气体的作用下,使介质被破碎并产生位移,造成结构的破坏。炸药爆炸时将伴随产生声响、震动和烟尘,这是其主要缺点。因此,在进行控制爆破拆除时必须采用合理的设计方案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声响和震动强度,阻挡碎块飞溅,这正是控制爆破的基本含义。控制爆破的方法用于特别坚固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速度较快,效率也较高。机械切割拆除法有多种方式,其中一种主要方法是金刚石绳锯切割法。金刚石绳锯切割法目前已广泛用于贵重石材的开采和加工领域,其主要优点是不对石材造成内部损伤,可切割成规则的形状,废料少,近几年随着设备性能的改进,这种方法也开始用于建筑物的拆除工作,其最大优点是切口整齐,无损伤,并且不会对周围设施产生不良影响,主要缺点由于要采用高强度锯条和大扭矩动力机械,成本费用比较昂贵,一般用于特殊要求的拆除工程。机械破碎拆除一般使用液压冲击锤进行钢筋混凝土结构破碎,并以钢筋切割手段配合进行。液压冲击锤一般是安装在挖掘机头部,由液压系统提供动力,其冲击频率一般在3~20Hz,可击碎岩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因设备底盘是履带,是挖掘机结构,需要足够的作业场地和空间。多层营房拆除方案的选定应综合考虑该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周围环境、场地条件、安全作业、快速施工、机械设备人员的布置、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及清运方向的一致性等因素,由于武警部队的拆除工程基本都在营区,营房拆除施工期间部队正常运转,给拆除工程带来一定的难度,考虑到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要求以及武警部队军事活动的特殊性,为此最好采取机械施加人工配合方式,首先由拆除工人将多层营房内有价值的设备、铁件、扶手、门窗、废木等附属物品拆除、清理出楼层,放在指定地点。然后对于高度大于液压冲击锤施工半径的楼层采用机械切割拆除或人工拆除(具体施工方法视建筑物结构和混凝土强度而定),当拆除至10米左右高度时采用液压冲击锤进行机械破碎施工。此法综合平衡施工强度,集成各种施工方法的优点,确保最科学的组织多层营房拆除。控制爆破法在多层营房拆除施工中并不常见,对于武警部队,此法易造成外界认为武警部队出现安全事故,产生舆论风波,部队营区应对此法慎用甚至是不予采用。

2拆除准备工作

(1)确定施工范围。

拆除前,武警部队应尽量提供详细的图纸资料,对于缺乏资料的老旧营房,武警部队应与拆除公司共同明确多层房屋拆除施工范围,明确地下构筑物拆除深度,周围管线长度,是否对毗邻道路清理拆除,是否对场地进行翻槽、平整,以及其他武警部队有特殊要求的地方都需要在工程施工范围确认书中明确。

(2)技术准备。

在拆除施工前,武警部队组织拆除公司熟悉拆除工程的施工图纸,并会同设计、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详细对照所在多层营房结构平面图纸及现有结构实体,当发现问题时拆除公司应及时通知武警部队,与基建营房现场负责人充分做好沟通。由于拆除公司大多参与的是地方工程实践,对部队缺乏了解,为了更好地开展拆除作业,武警部队相关部门应组织作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大致了解部队一日生活制度。拆除施工前,拆除公司应组织拆除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以及武警部队的特殊要求(例如保密措施等)。

(3)现场准备。拆除施工队伍进入拆除施工现场前,要先切断待拆多层营房内的水、电、各种管道等,对于周围水、电、管道与该拆除工程相连的部位,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与外界联系。在待拆除多层营房搭设施工围挡,尤其注意与部队机关楼、战士训练及生活区域隔开,采取封闭式管理,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

(4)机械设备准备。

拆除公司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安排施工机械需用计划表,按时使施工机械进场就位,并组织专人定期对机械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并结合部队营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拆除工程所需的材料用量计划,及时组织好所需材料的进场工作。根据选定的拆除施工方案,专业施工队伍应准备相应的施工工具及设备,施工工具及设备的停放位置应按照武警部队营房部门的要求停放,并制定出主要机械设备需用计划。

(5)劳动力准备。

在营区所进行的多层营房拆除工程项目,拆除公司的施工队伍一律持证上岗、押证施工,并且该项目经理部仅负责此拆除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将对工期、安全、成本及文明施工全面负责。拆除施工队伍在项目经理部的直接指导下做到有计划的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达到目标要求,并配备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主管、安全负责人与武警部队基建营房现场负责人共同组织施工管理。

(6)拆除顺序。

多层营房拆除顺序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先易后难、先上后下、先内后外的顺序进行作业施工。在拆除临街的多层房屋时,先拆除营区内建筑物后拆除临街建筑物,确保待拆除多层房物向营区内倒塌。

(7)施工检测。

在施工过程中,拆除公司项目部经理与基建营房管理人员应密切协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组织专门人员负责随时监测被拆多层房屋的结构状态,发现有结构失稳的趋势时,立即叫停拆除作业,分析、查找原因,将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将出现问题、处理意见记录在案。

3安全措施

安全无小事,房屋拆除是一项危险性极高的工程,一旦武警部队的拆除施工发生安全问题,将对部队的声誉以及警民关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部队从事基建营房的人员一定要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1)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针对武警部队多层营房拆除的特点,结合拆除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规定,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部队首长牵头,营房部门为主建立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将现场监督、领导抽查有机结合起来,由拆除公司项目经理与基建营房现场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包到人,层层负责,避免出现问题互相推脱。

(2)明确各类人员职责。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吸纳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对营房拆除过程中影响部队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集体决策并编制施工应急预案。拆除公司项目经理在营房拆除过程中全面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施工速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管理,并负全部责任。基建营房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严重影响部队安全的施工行为及时叫停,并及时向拆除公司传达上级意见且将现场施工情况反馈给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3)施工安全要求。

在进行多层营房具体结构构件拆除时,应严格按照房屋结构的受力情况,先对上部荷载进行拆除在对下部构件进行凿除,严禁从下往上拆除结构构件,防止结构出现突发性倒塌。进入拆除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高处无防护作业时须系牢安全带。

4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1)施工扬尘。

机械拆除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灰尘,如果不加以控制会给广大官兵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然而拆除公司为图省事省力,防尘措施基本上是流于形式,为此基建营房现场负责人应加强现场管控,同时对施工人员加强环保教育,确保防尘措施到位。

(2)拆除施工应急预案。

尽管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但武警部队还应该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要求拆除公司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一旦发生事故,可以从容应对,从而有备无患。

5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武警部队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武警部队多层营房拆除施工会逐步形成系统理论指导工程实践,本文针对拆除施工方法多样复杂、安全质量隐患多、易发生事故的特点,将目前建筑市场上流行的多层房屋拆除施工的实践经验加以整理,制定出多层房屋拆除施工工法,用来规范和指导武警部队老旧营房拆除施工,同时,严格按照拆除施工工法,可减少拆除过程中武警部队的人员投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可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军事效益。

参考文献

[1]梁安平.城市建筑物拆除施工方法[J].建筑技术开发,2009(12):43-44.

[2]刘振行,丁永吉.城市建筑拆除施工中的爆破对策[J].科技创业家,2014(09):52.

第5篇:拆除合同范文

关键词:主塔 拆除

中图分类号:U445.6 文献标识码: A

鄂尔多斯4#景观大桥主塔安装支架从钢箱梁顶面计算高110m,顺桥向长度为41.6 m,横桥向宽度为12.9 m,钢管桩支架设计为台阶形式。高度在每7m处设置横向联接,横向联接采用36a型工字钢,每道横联之间采用【200×75×9mm槽钢作为剪刀撑进行加强。

支架主管采用φ600×10mm的钢管逐段拼装搭设,由43根φ600×10mm钢管桩组成,钢管桩有的落在承台上,有的直接打入河中,有的穿过钢箱梁再打入河中。

为增加支架的抗风能力,在支架两侧各增加50m高支架,长度41m,宽度4m。为方便支架安装及拆除,在右幅钢箱梁33#梁段顶、底板处开孔布置一台300t.m塔吊。塔吊附着杆与主塔支架进行焊接。支架拆除过程中随高度相应拆除塔吊。

1 拆除顺序

1.1利用塔吊拆除主塔装饰段钢管支撑及斜撑(高度11m)。

1.2利用50t汽车吊拆除主梁上抗风加强支架。

1.3利用250t履带吊拆除塔吊塔头、起重臂及平衡臂。

1.4利用250t履带吊拆除36m~92m高度段主塔支架及部分塔吊塔身标准节(从钢箱梁顶面计算)。

1.5利用50t汽车吊拆除36m以下支架及塔吊塔身标准节(从钢箱梁顶面计算)。

2 装饰段支架拆除

由于装饰段支架主要用于装饰段玻璃幕墙的安装,数量较少,采用塔吊进行拆除。塔吊拆除采取单根钢管拆除法。拆除顺序从上至下,先斜撑后主管。首先将需拆除钢管及斜撑上部用气割枪割出一个直径大于索具卸扣的孔,将索具卸扣及钢丝绳穿过孔与塔吊吊钩连接好,用气割枪将需拆除的钢管从下部与支架切开,用塔吊将拆除后的管节或支撑杆件吊装到钢桥面上。桥面上设专人进行拆除后钢支架的清理及运输工作。

支架拆除具体范围见下图:

3 抗风加强支架拆除

抗风加强支架距离桥面50m高,拆除支架采用50t汽车吊进行。同装饰段支架拆除方式相同,单根钢管及斜撑逐步拆除。拆除顺序为从上至下,从外至里,支架两侧同时进行。

4 塔吊的拆除

4.1拆除顺序

塔机拆除要自上而下的进行,坚持先安后拆的原则。塔吊拆除顺序:将塔吊的起重绳及电源线拆除只保留转塔电源以配合转塔配备一台汽车吊先吊下两块配重块拆起重臂用汽车吊吊下最后一块配重块拆平衡臂拆塔头拆标准节。

4.2辅助吊车参数指标

根据塔吊高度及塔吊各部位重量,结合现场地势选用250t履带吊。

参数如下:

主臂62m、塔式副臂60m、吊车重284t(含配重)。

吊车长10m,宽7m,履带中心距6m。

吊装时采取主臂+塔式副臂的起重工况。

根据现场工况,吊车坐车位置在右幅钢箱梁25#~33#钢梁上。为保证钢梁整体受力,在吊车履带下方铺设两条2m宽,20m长40mm厚钢板作为吊车路基板。同时为确保钢梁安全,吊车坐车位置及运行轨迹控制在钢箱梁纵隔板位置。

4.3塔吊拆除前的准备

4.3.1现场准备

塔吊位于主塔支架内,臂长50m,高度120m,顶升口朝河中心侧。拆除前应有拆装公司人员与工地共同查看现场,同工地配合清除塔吊周围的障碍物。塔吊拆除用250吨履带吊一辆。10吨拖车配合,现场安全员要协助现场指挥,拆塔期间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拆塔现场。

4.3.2要精确计算拆臂及拆除塔身、塔尖、配重的支车位置,塔件码放要便于装车运输。

4.3.3配备25吨汽车吊及10吨拖车负责拆除后塔件吊装及运输。

4.4.4准备好拆除用吊索和必备工具。

4.4 降节

4.4.1起重臂转到标准节的引进方向,使回转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小车走到平衡位置。

4.4.2检查液压泵站有无异常,观察风力是否超过四级,如风力大于四级,应停止作业。

4.4.3 拆除标准节与套架四个连接抱角,并顶起内套架,放下外平台使其处于工作位置。

4.4.4将标准节四个吊点(标准节四片拼装、每片一个吊点)挂于四个引进滑轮上,将油缸伸出顶在内爬爪上,拆除标准节上部连接螺丝,收回油缸使内套架降低一个行程,连续使内套架降低四个行程,将套架停于安全位置,拆除标准节底部,连接螺丝,并将标准节分两次(每次两片)延环行轨道推至标准节引进方向,回收小车吊于地面。

4.4.5重复以上工作程序,将塔机降于现场允许的最低高度,作好拆塔前的准备工作。

4.5 拆塔

4.5.1 用起升机构收回起升钢丝绳,将变幅小车开到吊臂根部固定,卸下前后钢丝绳。

4.5.2将250吨履带吊支到后平衡臂下,拆除部分平衡重,在平衡臂上留一块2.2吨的平衡重。

4.5.3将吊车支到起重臂的中心吊点下,(50米臂中心吊点约在 19 米处)挂好索具后将起重臂稍微吊起,然后利用起升机构拆除起重臂拉杆与塔顶的连接销轴。并很好固定在吊臂上弦杆上,固定好后拆除与起重臂连接的电缆,同时拆除起重臂根部的销轴。将吊臂平稳地吊入到地面进行解体,并装车运出工地。

4.5.4用回转将平衡臂转至吊车下,拆除剩余的一块平衡重。

4.5.5拆除与平衡臂上连接的电缆,用汽车吊起平衡臂稍微上翘,拆除平衡臂拉杆,并很好固定在平衡臂上,吊车稍微下降,使平衡臂放平,拆除平衡臂根部销轴,把平衡臂平稳放到地面,然后装车拉出工地。

4.5.6拆除塔顶及回转支撑总成,拆除时要挂好吊点,吊起后缓慢放到地面上,放平稳后拆除操作室,并拆除塔尖与回转支撑连接的四个销轴,使其解体,然后装车拉出工地。

4.5.7拆除套架在拆除套架之前,先将套在上面的站人平台吊出并解体,在拆除套架挂吊点时要注意将四个吊点挂平,吊起后缓慢放到地面上,并将其整体放倒,并装车拉出工地。

4.5.8拆除基础节及十字梁,先将压在十字梁上的压重块吊除并装车,吊完后拆除基础节与十字梁连接的高强螺栓,同时将基础节与十字梁连接的斜支撑上的销轴拆除,将基础节吊出后整体入倒并装车拉出工地,最后拆除十字梁并装车运出。

塔吊拆除作业与主塔支架拆除作业穿行。

5 主塔支架拆除

主塔支架根据高度采用不同的设备进行,36m~92m段采用250t履带吊进行拆除,36m段以下采用50t汽车吊进行拆除。拆除顺序为从上至下,从外之内。考虑到主塔第四至第六节直径较大,内侧支架钢管距离塔身较近,影响玻璃幕墙的安装,在该段支架拆除顺序变为先内后外。

支架拆除方式同装饰段支架拆除方式。支架拆除后起吊到钢梁固定地点码放整齐,统一用运输车运出工地。

6 结论

第6篇:拆除合同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有利于旧城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辖各区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土地、物价、房产、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并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用地批准文件;

(四)拟拆除房屋的平面现状图;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提供不低于安置总量50%的安置现房,或者拆迁安置费总额50%的专项资金的凭证;

(七)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协议和被委托单位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拆迁安置专项资金的使用。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将房屋拆迁安置费总额50%的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作为建设安置房专项资金,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拆迁人方能使用。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收到拆迁人提供的有效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实地测量拆迁面积,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资料,在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建设项目性质、拆迁人、实施拆迁企业、拆迁范围、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搬迁和拆迁期限、拆迁纠纷处理程序等予以公告。拆迁公告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拆迁现场运迁。

拆迁公告的同时,还应当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接受群众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补偿、安置、补助的标准、依据、计算办法,安置房屋平面图和地址,期房过渡期限和地点,实施拆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现场拆迁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工程、综合开发或旧城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组织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统一拆迁。对一般建设项目,具有拆迁能力的单位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拆迁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受委托的拆迁企业,不得将拆迁项目再委托他人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拆迁任务,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经营活动。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不合格的或者不按照资质等级进行拆迁活动的房屋拆迁企业,提出意见,报原批准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房屋拆迁人员应当是实施拆迁企业的在册职工,在执行拆迁任务时,必须佩带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人员上岗证》。未佩带《房屋拆迁人员上岗证》的人员,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在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等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为六个月。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楼层、位置及交付使用时间、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不得实施拆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协议签订后应当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因建设项目转让变更拆迁人的,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受让人、被拆迁人三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备案和公证手续。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和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自收到拆迁当事人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未作出书面裁决之前禁止强制拆迁。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屋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代管、典当或者设有抵押权等的房屋,拆迁人应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方可拆除。

在拆迁期限内被拆除房屋有产权纠纷的,补偿或者安置的房屋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有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在被拆迁人得到实际安置之日起12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住房租赁合同,并承担所需费用。但被拆除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因拆迁需要补办的,由被拆迁人负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拆迁人在拆迁项目(包括自行拆迁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将拆迁有关资料汇总送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二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人和拆迁企业的管理,禁止拆迁人、拆迁企业强行拆迁和野蛮拆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办事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并为被检查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宗教场所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拆迁时仍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对原房屋所有人实行产权调换;原房屋使用人不要求安置的,也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房屋所有人作价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再增加40%作为“补偿面积”。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补偿面积”相等部分,双方互不计价:“补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补足50平方米,但超过“补偿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房屋建安价格交付价款;被拆迁人要求再增加面积的,按商品住宅房价格交付价款;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补偿面积”部分,按偿还房屋的商品价格补偿。

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再增加20%的面积,以被拆迁范围内同期商品住宅房均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除商业、服务等营业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补偿。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双方互不计价;偿还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或者少于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拆除商业、服务等营业性用房实行作价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以被拆除房屋同地段同期营业商品房成本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除公益事业用房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作价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企业生产、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经双方协商、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作价补偿。

拆除其他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一次性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拆除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拆迁人应当按照地区商品住宅房价格差给予补偿或者折算成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房屋附属设施、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当作价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除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在房屋拆迁中,需要拆除供电、邮政、通讯、地下管网、人防工程、绿地等设施的,各产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其他建设项目需要拆除上述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重建或者作价补偿。

第三十四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房屋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应当将所得补偿金提存公证,作为抵押财产处理,或者由抵押当事人重新设立抵押权,相应变更抵押合同。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五条  在拆迁范围内对下列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按照本条例予以安置:

(一)有正式住房的居民(包括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部队服现役的战士、常住户口在本市学校或工作单位住集体宿舍的学生、职工);

(二)有正式办公用房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三)有正式营业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其他应当给予安置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六条  在拆迁范围内,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原房屋使用人不予安置:

(一)有户口而无正式住房的;

(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已分配住房并达到住房标准的;

(三)长期闲置或者违法转租公有房屋的;

(四)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拆除租赁、借用私有住宅、非住宅房屋的,对原房屋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除房屋,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新建工程性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实行回迁或者异地安置:

(一)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公共福利事业等非住宅建设和国家特殊用房建设的,应当异地安置。

(二)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商品房综合开发、职工住宅建设的,应当回迁安置。经被拆迁人同意,也可以异地安置。

(三)拆除商业、服务等营业性用房应当回迁安置。无法回迁安置的,按照合理布局、方便营业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可以异地安置。

第三十八条  安置住房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质量标准和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并具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拆除公有住房,对原房屋合法使用人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原房屋使用人要求购买被拆除房屋产权的,原房屋所有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出售给原房屋使用人。原房屋使用人取得产权后,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安置。

(二)原房屋使用人不要求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付给安置补助费,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

第四十条  实行异地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现房安置被拆迁人。一次性安置确有困难或者回迁安置的,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期房安置。

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自拆迁协议生效之日起为十八个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过渡期限的,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间,拆迁人应当参照原房屋使用面积,为被拆迁人提供具备正常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临时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临时住房补助费。

在延长过渡期内,拆迁人对其提供周转过渡房的被拆迁人付给临时住房补助费;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加倍付给临时住房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对被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对期房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加倍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临时安置的,被拆迁人回迁时应当退还周转房。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商品房均价、房屋重置价、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房产等部门定期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并处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拆迁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对拆迁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拆迁企业转让、出借《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或者将拆迁工程转包他人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拆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赔偿被拆迁人的经济损失,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拆迁的;

(二)拆迁公告公布前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拆迁企业强行拆迁或者野蛮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无合法产权或者建筑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安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承担,并对拆迁人按每户处以20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协议规定或者批准的过渡期限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每超一月赔偿被拆迁人每户2000元,并对拆迁人可以按每户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过渡期一年仍不履行协议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拍卖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补偿被拆迁人。

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一)拆迁人不按规定报送拆迁安置档案资料和相关报表的,可以并处2000元罚款;

(二)拆迁人不按规定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的,可以并处2000元罚款;

(三)被拆迁人回迁时不按协议退还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可以每月并处20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下达处罚决定书,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三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旗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4月8日公布施行的《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议

第7篇:拆除合同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同被拆除房屋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处理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合做好房屋拆迁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向市或者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拆迁建设开工手续。

    第六条  拆迁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予以公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人公布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协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下列有关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二)拆迁补偿方式、标准;

    (三)补偿价款;

    (四)补偿或者安置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五)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

    (七)附属设施补偿价款;

    (八)各种价款支付方式、时间;

    (九)违约责任;

    (十)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拆迁书面协议。

    拆迁人拆除自有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人必须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的30%至60%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补偿方式由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所有人选择。

    第十五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楼层确定。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1+楼层调整系数)+区位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除住宅房屋系平房且带院落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10%。

    区位类别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土地级别及分布区域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划分。

    区位补偿标准、住宅房屋重置价格及成新标准、楼层调整系数、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补偿。新建非住宅建设工程的,给予易地补偿房屋;新建住宅建设工程、住宅和非住宅混合单体建设工程、居民小区开发建设工程的,给予就近补偿房屋。

    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价款,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的80%确定价款;被拆除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补偿价款,然后按照分别确定的价款,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结清差价款。

    拆迁人提供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户型设计必须符合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与套型。补偿房屋的位置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两个类别,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与拆迁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补偿房屋的选择顺序按照被拆迁人搬迁先后顺序确定。优先照顾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及下肢严重残疾者。

    第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评估业务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在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协商选定。同一范围、时效的拆迁项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但是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建设工程,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直接指定评估机构。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八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补偿。新建市政建设工程、住宅建设工程的,给予易地补偿房屋;新建非住宅建设工程、非住宅和住宅混合单体建设工程的,给予就近补偿房屋。

    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所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建筑面积的30%,补偿房屋的位置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两个类别。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与拆迁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补偿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均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价格,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结清差价款。

    第十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实行房屋补偿的,双方结清差价款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房屋拆迁补偿证明。拆迁人凭房屋拆迁补偿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到产权登记机构为被拆迁人办理产权手续。补偿房屋面积与所拆除房屋面积相等部分只缴纳产权登记费用,超出面积部分按国家、省、市有关房产交易的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按照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拆除被拆迁人自费安装的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拆除被拆迁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暖气,按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补偿房屋已具备上述设施并能正常使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除营业、生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直接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按营业、生产用房原建筑面积给予合法使用人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拆除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合法使用人。安置房屋所在区位类别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类别的,每降低一类增加10%安置面积,但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两个类别。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由拆迁人发给一次搬家补助费;临时性过渡安置需二次搬迁的,发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实行期房补偿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月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费,直至补偿房屋交付之日;由拆迁人解决过渡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费。实行现房补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对由拆迁人解决过渡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五条  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二)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的;

    (三)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淄政发〔1991〕147号文件印发的《淄博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1、临时安置费

    住宅:300元/户、月

    非住宅:10元/建筑平方米、月

    2、搬家补助费

    住宅:300元/户、次

    非住宅:5元/建筑平方米、次

    3、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营业用房:一层20元/建筑平方米

第8篇:拆除合同范文

工程委托合同范文1

甲 方(委托方):

乙 方(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二十三章, 第424节,笫426节,第428节,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参与 建设项目,并委托 等人做项目前期联系工作,情况属实,由甲方组织人员去现场考查并签订合同费用由甲方负责。

委托项目名称: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范围:

4. 工程数量:

5. 业主单位:

6. 资金耒源:

7. 工程造价:

一、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参与项目施工的一切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包括工程业绩),负责编制施工组织文件与项目中标方进行合同谈判。

2、甲方(委托乙方)与项目中标方签定合同后,此委托协议生效,甲方必须按时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如实向甲方提供项目情况,情况必须真实可靠。

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协助甲方签订合同。

三、委托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按承包工程的总造价( 元)的人民币作为支付乙方委托服务费,共计. 元,由甲方按照分配表比例进行分配各自应得的服务费。

2、甲方签定合同有进场费或(工程预付款)到账时支付费用给乙方,于下的部份双方协商分批支付完。

3、委托服务费甲方可以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乙方。由乙方指定银行帐号进行支付。分配表(币 种人民币,) 总额 大写含税总计 税后 大写

四、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每次甲方委托服务费的支付,甲方必须要按照本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间,经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和定额汇入,以上款项甲方若缓付三天以后再迟付一天的话,则以后的每一天加付滞纳金(按总工程量或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二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五、委托服务费支付完后,委托合同自然失效。

六、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机密。本合同抄描件和主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每人壹份。

4、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5、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有争议,由签定地法院裁决。

6、签合同地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委托合同范文2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X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拆除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拆除工作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拆除范围

1.1拆除工程地点

X项目 地块

1.2拆除工程范围(X至Y)

第二条 拆除程序

2.1甲方向乙方指明现场市政、公用设施分布情况及相应保护措施。

2.2甲方向乙方明确拆除范围、时间。

2.3乙方负责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等主要内容),甲方审核后,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2.4乙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代表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2.5甲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施工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甲方代表对乙方施工中违规操作有权做出处理决定或经济处罚。

2.6拆除期限根据拆迁公司的交房进度进行拆除,拆迁公司交房后5日内必须完成拆除工作。

2.7拆除标准:被拆除房屋(含棚子、自建房等)拆除至室外自然地坪,地下室部分拆除到地下室地坪,化粪池要求连同底板全部拆除,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等一并清理出现场。

第三条 甲方责任

3.1甲方负责向乙方明确拆迁范围及时间。

3.2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乙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违章者,甲方有权做出停工处理。

3.3甲方制定〈〈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附后)并据此向乙方进行安全交底。

第四条 乙方责任

4.1安全责任

4.1.1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环保及交通等有关部门所有拆除及清运审批手续。按照甲方拆除范围和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4.1.2负责制定拆除工程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按安全程序施工并指派现场安全检查员。

4.1.3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1.4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处理意见,并及时改正。

4.1.5违反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

4.1.6出现断水、断电及扰民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4.2环保责任

4.2.1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降噪音等环保措施,明确拆除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乙方施工中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及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执行。

4.2.2拆迁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拆迁人、拆除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4.2.3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封闭硬质围档,防止物料、渣土遗撒,并及时清理工地道路遗散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4.2.4拆迁工地应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4.2.5渣土清运时现场出口道路要求用草帘被或大铁板铺设,拆迁工地渣土应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垃圾应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

4.2.6渣土清运车辆应按规定装载,遮盖严密,沿途不得遗撒。拆除工地出口应当设置专人清理车身及车轮泥土,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4.3文明施工

4.3.1乙方应作好文明施工及消防准备工作。

4.3.2乙方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识,戴安全帽。

4.3.3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内、外清洁卫生,交通道路畅通。

4.3.4乙方应保证在用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畅通。

4.4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公共、消防、固定资产等报批手续。

4.5负责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拆除费及支付方式

5.1双方约定,拆除费按如下方式计取:拆除费单价为每建筑平米元人民币,暂估面积为 建筑平米,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

5.2拆除费根据拆迁进度分 次支付:

5.2.1当乙方完成拆除任务的 %后,甲方按合同拆除费总额的%支付给乙方;

5.2.2当乙方完成拆除任务的 %后,甲方按合同拆除费总额的%支付给乙方;

5.2.3当乙方完成全部拆除工作后,甲乙双方进行费用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拆除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6.2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拆除期限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每天按拆除费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偿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乙方的拆除费中直接扣除,由于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3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工期不顺延),并有权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方法院提讼。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8.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拆除费不因此而改变。

8.3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8.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生效

9.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9.3本合同在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原则,对拆迁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协商解决。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9.4《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为本委托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委托合同范文3

委 托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承接甲方委托的电力安装工程。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方式: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负责工程的施工和联系供电部门进行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承包费用:

根据该工程的设计和预算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约定,合同按供电部门所测线路每一公里8.5万元计算,按测出的公里数为工程总金额。

四、付款方式: 在乙方拿到供电部门设计方案后,三天内甲方全额将工程款全部付给乙方。

五、施工期限:

甲方在土石方工程和其他辅助工程完成后,通知乙方进场,从进场之日起,预计60日内完工(遇雨顺延)。

六、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申请、签署用电协议及其他有关用电手续。

2、甲方设置业主代表,代表甲方对本工程进行监管。

4、甲方参加主要设备材料的现场检验和竣工验收。

5、甲方派专人协调关系、配合乙方施工,保证乙方的施工正常进行。

七、乙方责任:

1、负责工程的施工,联系验收等事宜。

2、负责工程建设中乙方提供的材料的质量。

2、 如因施工技术及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负,但由甲方负责提供的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除外。

3、 按约定工期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人力运输、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青苗赔偿和民工组织及费用等。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4、 乙方只负责线路部份的一切材料和费用,不负责线路以外厂区要用的一切保护设备。

八、物资供应

由乙方负责

九、安全管理

甲、乙双方全部负责制人员进场后,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现场规定,服从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若发生人身及设备安全事故,由各方自行负责。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十一、本合同一式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

十二、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付清工程款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9篇:拆除合同范文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确认拆迁承办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除许可证》。

(三)负责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拆迁公告和搬迁通告。

(五)负责委托协议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办理证据保全。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行政强迁。

(七)接待处理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

(八)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九)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十)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违法违章行为。

(十一)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第四条  在暂停办理户口期间,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出生、结(离)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以及离退休等特殊原因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  应当到市拆迁办办理认定手续。认定后,公安部门应当准予入户或者分户。未经市拆迁办认定的,拆迁人可以不予安置。

第五条  拆迁通告前,拆迁人应当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回迁房屋建设工程总造价50%的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拆迁人专项用于回迁房屋建设。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人完成回迁房屋工程量的50%以后,根据其形象进度通知银行分期支付专项资金中的80%;另外20%在被拆迁人全部回迁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一次性向拆迁人支付全部本息。

未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银行不得向拆迁人支付专项资金。

第六条  搬迁期限一般为10至15天,组织统一拆迁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职工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所在单位凭市拆迁办出具的房屋拆迁证明,给公假5天。

第八条  凡属委托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被委托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签订。

第九条  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人或者被委托人应当持《房屋拆迁许可证》、会签手续、《房屋拆除证》、房屋拆除协议书、房屋拆除方案等有关资料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许可证》。未办理《拆除许可证》的,不得拆除和损坏房屋。

拆除市政公用设施,拆除单位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商定后共同实施。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人必须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完成拆除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市拆迁办缴纳拆迁管理费: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迁人的户数计算,每户210元。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4元。

(三)实施统一拆迁、重点工程拆迁和城市综合开发区拆迁的,按照(一)、(二)项规定费用的80%缴纳。

第十一条  实行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给被委托人拆行委托费: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每户600元计算。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

第十二条  从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结束到组织回迁进户时止,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临时过渡期限。临时过渡期限依据新建安置用房的层数不同,分别为:

(一)安置用房为7层以下多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安置用房为8-18层高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三)安置用房为19层以上高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各种业务用纸均由市拆迁办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在执行行政强迁时,拆迁所在地的公安、规划、城建、工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业务积极配合市拆迁办工作。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搬家的,由拆迁人每户发给搬家补助费240元;实行一次性安置的,每户发给搬家补助120元;被强迁的,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含越冬补助费,下同)按核定的过渡人口,搬迁时预发10个月,回迁时按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过渡期限,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24个月)的,每人每月35元。

(二)临时过渡期限在24个月以上,不超过36个月的,每人每月50元。

被拆除的房屋有暖气而过渡用房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

实施委托拆迁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采暖补助费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含个体工商户)停产停业的,在停产停业期间,由拆迁人按照其拆迁范围内的在册职工人数,根据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发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对在拆迁范围内停产停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全额发给离退休费。其中,单位未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由拆迁人支付给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其应当上缴给保险部门的保险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等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遇有特殊情况,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拆迁办裁决。

第十七条  拆除住宅兼营业房屋,一次性发给停业补助费600元。

第十八条  拆除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门斗、围墙以及水井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有防寒屋顶及瓦盖的门斗,属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30元;属混合结构的,每平方米40元;其它结构的,每平方米20元。

(二)砖砌围墙,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延米12元;高度在1.5以上的,每延米15元。

(三)水井,手压式的每口60元;管式的每口120元。

第十九条  拆除有《临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临时使用证》的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的40%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指上一年建筑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房屋的单方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对因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原房使用功能需要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在拆迁范围内安置,也可以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是指在拆迁范围以外所进行的安置。凡易地安置的,应当按照其应当安置标准无偿提高一个户型进行安置。

第二十二条  房屋使用证未标明居住面积的,实际居住面积的测定,应当以原房屋使用功能为依据。公有房屋经产权人批准改建的,按照改建后的居住面积进行计算;私有房屋的居住面积按照实际测定。

《办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住宅房屋使用人视为应安置人口,但原居住面积不予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超过原房屋居住面积安置的部分,其居住面积按照200%折算建筑面积,折算后的建筑面积超过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  新建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按照上一年度砖混结构房屋的单位建筑成本的70%计算。

凡交纳的扩大面积安置费,拆迁人应当给交款人出具收款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是指在拆迁公告前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口,其它地方有住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人均居住面积超过上年全市平均居住水平的,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

第二十六  《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购买的房屋是指有合法证照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回迁安置用房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公开分配:

(一)拆迁人按被拆迁人的受益面积大小、搬迁时间早晚、实际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与应交总额的比例和时间先后、原房屋楼层、居室朝向和室内设施,分别排定名次顺序号并张榜公布。

(二)根据每户排定的顺序号之和,排定该户名次顺序名。

(三)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据排定的名次顺序号选定所对应户型的房号。

第二十八条  凡被强迁且无正当理由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市拆迁办裁决的居住面积进行安置。

第二十九条  新建回迁住宅房屋的设计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厨房不得小于4平方米(厨房应当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卫生间(含厕所)不得小于1.8平方米(无通风窗口的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厅不得小于5平方米;居室不能间接采光。

小套房屋居住面积不得少于13平方米;其朝向不得为北向。

其它户型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设计图,应当在拆迁通告前报市拆迁办审核。

第三十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当按照单元立体砍块、正侧向搭配。

所安置的居住面积少于或者多于1平方米的,均为合理安置。安置面积多于1平方米的,多于部分拆算成建筑面积后,按照上一年度砖混结构房屋的单位建筑成本的70%结算;少于1平方米以上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重新予以安置,或者由拆迁人按照商品房价格给予补偿。

每提高或者降低一个户型的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市人均居住面积。

第三十一条  对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县团级或相当于县团级(含高级职称知识分子)以上的被拆迁人,未达到县团级住房控制标准的,可以按照应当安置标准提高一个户型安置,其提高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后,按照上一年度砖混结构房屋的单位建筑成本计算费用,由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缴纳,单位缴纳不了的,由个人承担;个人承担不了的,拆迁人按照应当安置标准安置。

第三十二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