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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精选(九篇)

市容环境

第1篇:市容环境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总书记“*”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塑造中心城市文明形象为目标,以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为出发点,按照“山青、水秀、地绿、人和”的要求和“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以点带面、分步实施,规范管理、奖惩并举,实事实干,一抓到底”的思路,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城市市容环境,使*成为交通秩序井然、市场管理有序、环境卫生整洁、管理工作规范、市民文明礼貌的现代新型文明城市,为迎接全国第五届农运会在我市举办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目标及时间安排

按照“攻难点、快突破、出成效”的工作方法,重点整治城市环境卫生脏,行为秩序乱、市容市貌差的现象。用二年时间,逐步推进,全面展开,争取两个月初见成效,今年10月1日前达到基本好转,两年内达到根本好转。

四年内实现“三城”(卫生城、园林城、文明城),并创三个目标。即:全省卫生城;20*年前通过省级园林城市验收,建设成为“省级园林城市”;20*年前分别建成“部级卫生城市”、“部级园林城市”或“部级文明城市”。

20*年10月1日前,争取建设、规范好袁山大道畅通工程“严管街”、秀江中路优美环境“示范街”和中山中路优良秩序“文明街”。城区“三纵、三横、三桥、四点”(“三纵”为袁山大道、秀江路、中山路,“三横”为环城西路、高士路、环城东路,“三桥”为秀江桥、袁州桥、*大桥,“四点”为火车站、青龙商厦、张家山十字路口、商贸广场)路段,达到交通有序、市容整洁、环境优美。

20*年前,建成一批基础设施完善,市容整洁美观和管理有序、文明卫生路街和单位庭院,实现城区洁、净、畅、亮、美。

三、主要任务

围绕强化城市管理,整治城市环境,重点抓好五大工程。

(一)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实施城市畅通工程

1、集中整治规范好袁山大道“严管街”、秀江中路“示范街”和中山中路优良秩序“文明街”,达到路街标志、标牌、标线等设施配置到位,实现人车分道,无堵车、乱停乱放和乱占道行为,交通井然有序。

2、整治“三纵、三横、三桥、四点”路段交通秩序。严格查处乱停乱放、占路为市、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等违章行为。

3、整治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对原有停车亭整形美化,提高设施品位;规划和建设一批上档次上品位的港湾式停车亭和规范出租车停车位;规划建设4-6处不同档次类型的停车场,杜绝各类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4、整治城市公共客运市场。逐步取缔二轮“摩的”和人力三轮车;农运会前逐步置换那些污染严重、能源消耗大、机械性能差的“面的”;城区主要街道取缔拐的。大力发展大运载量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新型节能型、环保型绿色轿车。

5、加快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硬件建设。城区主要道路交叉口逐步实行“电子警察”监控化;城区道路各类交通标线、标志、标牌建设到位,规范醒目,设施完好整洁。

(二)整治环境卫生,实施城市净化工程

1、抓好“门前五包”责任制,即:包卫生达标、包绿化美化、包门前无摊点、包门前无乱停乱放、包基础设施无损坏(包括人行道的修整、更新)。区环卫处和街办负责抓好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签订,真正落实以自包为主的“门前五包”责任制。

2、按照“街办牵头、环卫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原则,搞好居民楼道整治和实施垃圾袋装。20*年楼道整治面达到50%,垃圾袋装率达50%(其中主要街区达80%以上),20*年底以前垃圾袋装率达100%。

3、城区临街门店统一配置垃圾桶,消除垃圾二次污染。主要街道全部撤斗撤箱,实行垃圾袋装定点、定时收集,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

4、按地域原则处理,各类卫生死角。基建、装饰产生的余土垃圾,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垃圾,由业主单位负责清理。

5、加快环卫设施建设,调整改善设施布局。规划建设10座水冲公厕和10座垃圾中转站。配置与城区道路相适应的果壳箱,满足城市功能所需。

(三)整治绿化环境,实施城市绿化工程

1、整治管理好城区主要道路、公共场地行道树和绿化带。“严管街”、“示范街”和“文明街”上的行道树定期整形,保证主要街道的行道树、绿化带整齐完好,逐年提高绿化覆盖率,实现道路绿化达标。

2、整治好、绿化好、美化好“一条江”和“三座山”(一条江:即秀江;三座山:即袁山、化成岩山、凤凰山),使秀江实现水清、岸绿,重现江光水色之美景,三山实现绿色成荫,各具特色。

3、整治好四个中、小广场和三个中心花坛(四个广场:即十运广场、火车站站前广场、城标广场、东风大街广场;三个中心花坛:即潭前、邮政、四百),形成绿化、美化新格局。

4、发动社会绿化美化。提倡“人人栽一棵树,植一片草”,开展单位庭院绿化达标,20*年单位庭院绿化达标面达40%,20*年底达到80%,实现庭院绿化达标。沿街封闭式围墙逐步破墙透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要配置2-4个与周边环境相适宜的永久性花盆;背街小巷要发动市民栽花种草,见缝插绿,逐步达到泥土不见天,构筑城市绿色空间。

5、绿化好城市四大门,提升城市道路绿化档次和品位,达到一街一品、一条路一个风格,实现城区三季有花、四季长青,建设成为“省级园林城市”。

(四)整治市容,实施城市美化工程

1、整治规范市场。本着“疏堵结合、严格控制、强化管理”的原则,取缔非指定地点的夜市饮食摊点。对夜市摊点实行统一归位管理,达到“七个一”:即一个场地、一个棚子、一套证照、一根电线、一个水龙头、一个下水设施、一个垃圾容器。对城区主要道路的沿街经营性网点,按照坐店经营的要求,进行全面整治,取缔店外店。对不具备营业条件和污染环境、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商业网点,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取缔关闭。规划兴建一批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农贸市场。

2、整治户外广告,规范门店标牌。整治沿街面、小街小巷、楼道口和电线杆上的“垃圾”广告和喷涂广告。搞好广告张贴的分布布局,设立10-20处固定广告张贴栏。“严管街”、“示范街”、“文明街”只允许采用固定式灯箱式户外广告,严禁吊幅标语广告。清除不规范店牌招牌,保持临街楼面整洁美观。

3、实施街道临街面整修工程。中山路、东风大街、袁山大道、秀江路、环城路、崔家园路、宜万路等主要街道的临街楼面,应分批进行清洗、整修,一律不准晾晒衣物,阳台一律封闭,确保楼面整洁美观。搞好城区道路建设,做到建设一条,成型一条。力争实现城区主次道硬质化和人行道板彩色品味化,小街小巷道路铺装率达到100%。

(五)整治夜景,实施城市亮化工程

1、提高路灯品位,改善路灯灯源结构,提高路灯亮灯率。晚上零时以前,城市主干道、商业街亮灯率达到100%。

2、实施房屋檐边“亮化”。凡八层以上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安装轮廓灯、反射灯或霓红灯。

3、全面推行广告灯箱化和牌匾灯箱化,美化城市夜景。

4、美化秀江两岸夜景,增设两岸河堤和桥梁灯饰,达到河道亮化景观效果。

5、抓好点上亮化。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要安装射灯、庭院灯、草坪灯。

四、主要措施

(一)成立机构。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城市市容环境,市政府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有关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协城环委、区政府、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文明办、市法制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市林业局、市文化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建设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区政府、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同志组成。

(二)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工作,同时,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其它方面的工作。各单位的一把手为城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落实1名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创建卫生城、园林城、文明城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市政府每年划拨一定经费,建立城市管理奖励基金,专款专用。对工作不力,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城市管理。在加强*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建设的同时,组建*市市容管理监察大队。同时从下岗或退休工人中聘请若干市容协管员,增强市容监察管理力量,加大对城市管理的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四)发动全民参与市容环境整治。整治市容环境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区政府要加强对城区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一是要建立一支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环卫清扫、保洁队伍,满足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所需。二是要加大对城市环卫设施的投入,尽快扭转环卫设施布局不合理、功能不配套的被动局面。三是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市容环境的治理。组织驻宜部队,开展军民、警民共建活动(即:公安交警支队负责袁山大道,消防支队负责宜万路,武警支队负责秀江路,预备役团负责中山路)。同时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学校参与创建容貌优美路街活动,形成全民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五)大力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采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广泛宣传整治市容环境,创建文明、卫生、园林化城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提高市民素质和文明意识,使整治市容环境成为全体市民的自觉行动。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公布综合整治城市市容环境热线电话,对那些经批评教育而“脏、乱、差”状况得不到改善的,公开“曝光”和跟踪报道。为强化全民的“爱城护城”参与意识,决定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五为“全民卫生日”,树立全民讲卫生、讲文明的社会新风尚。

第2篇:市容环境范文

为高标准、高效率、高水平搞好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现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以更加干净靓丽的城市面貌迎接建国60周年,现将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任务

(一)改造提升6个公园,满足群众休闲需求。改造水上、人民、南翠屏、睦南、二宫、河东6个公园,丰富植物品种,提升绿化品质,完善游乐健身设施,形成各自特色,打开公园围墙,免费向社会开放。同时,综合整治周边环境,为群众提供功能齐全、方便舒适的休闲、游乐、健身场所。

(二)综合整治5片地区,打造高标准亮点工程。综合整治天塔、文庙、食品街、旅馆街、中心公园等5个重点地区的市容环境,调整经营业态,形成区域特色,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休闲、文化、旅游环境。

(三)改造5条入市道路,提升城市道路环境。高标准整治卫津南路、红旗南路、京津路、津塘路、光荣道等5条道路环境,使中心城区南部、西部、东部、北部的入市道路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实现整洁靓丽的绿色通道。

(四)完善9条联络线道路,实现贯通市中心的观光网络。综合整治长江道、芥园道、勤俭道、黑牛城道、胜利路、绍兴道、广东路、中山路(含中山北路)等9条道路,与迎奥运综合治理的道路和地区相连接,形成覆盖中心城区、方便市民出行的主要旅游路网;进一步扩建完善城际铁路沿线绿化,使京津城际铁路成为高品质的景观走廊。

(五)实施3项社区环境整治工程,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对43条土路共21万平方米的路面进行硬铺装;改造市区里巷道路102片共74.5万平方米;彻底治理市区126个脏乱点位,改善城乡结合部地区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状况。

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中心城区基本形成整洁优美、色调和谐、特色鲜明的街景组团,设施完善、功能齐全、通畅美观的道路网络,乔灌花草结合、公园绿地相间的都市绿化体系,使居民生活环境更加洁净、有序、和谐、宜居。

二、实施步骤

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从即日起到200*年1月底为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完成拆迁、秋植、管线入地、脏乱点位治理、土方整理、公园改造的土建工程等6项任务。

第二阶段:从200*年2月底到7月初为全面实施阶段。决战150天,全面展开重点地区和道路的环境治理、公园绿化、建筑立面整修、屋顶"平改坡"、土路改造、道路罩面、城市家具配置等各项任务。

第三阶段:从200*年7月初到7月中旬为检查和验收阶段。用半个月时间,对整治任务逐项进行检查,验收整治成果。

三、相关政策

(一)房屋拆迁。严格执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对整治范围内有碍观瞻平房的拆迁,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纳入土地整理成本。违法建设违章棚亭无条件拆除,远年住人违章经有关区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的拆迁,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和土地整理成本。

(二)建筑立面整修。公共建筑、单位用房、私产经营性用房、商业门脸房等整修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出资,自行整修或委托辖区政府整修。行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特殊困难企业的建筑整修和居民住宅的整修(含清拆、调整空调及牌匾等)资金,由市补助60%,其他由相关区自行筹措。

(三)夜景灯光建设。公共建筑、单位用房、私产经营性用房、商业门脸房、园林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按规划设计需设置夜景灯光的,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出资建设。行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特殊困难企业和住宅楼夜景灯光建设资金,由市补助60%,其他由相关区自行筹措。

(四)改造提升公园和绿化新建、提升改造。改造提升水上、南翠屏等2个公园所需资金由市统筹安排;人民、睦南、二宫、河东等4个公园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和产权单位自筹资金,市予以适当补助。在整治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含三年养管期),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新建和原有绿化提升改造由所在区负责实施,所需资金市补助60%,其他由所在区自筹。城际铁路沿线绿化由市出资。

(五)道路整修。道路改造和土路硬铺装所需资金,从城投旧路改造资金和道路维修养护资金中解决。在整治范围内免收占道费,收取的破路费必须用于道路恢复。

(六)管线切改。原有道路罩面、土路改造涉及电力线缆和通信线缆入地等各种配套管线架空入地工程,所需费用由各产权人自行解决。

(七)道路家具和交管设施规范配置。在整治范围内的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邮政信箱、自动售货机等城市家具规范配置,所需资金由产权人负责;路灯杆、电力箱柜等更新配置和油饰,所需资金由产权人负责。

(八)屋顶改造。非住宅屋顶"平改坡"工程所需资金,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住宅屋顶"平改坡"工程和加建"女儿墙"所需资金,市安排90%,市国土房管局负责10%。

(九)脏乱点位治理。126个脏乱点位的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市统筹安排。

四、组织实施

(一)统一组织指挥。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抓好总体策划、方案设计、组织推动、资金管理、督办落实、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各区分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统一设计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市确定的主要任务,结合各自实际,落实自筹资金,精心组织实施。

第3篇:市容环境范文

铅山快乐作文培训三年级 汤嘉俊

2012年3月4日星期天下午2点30分,我和任子杰去调查破坏市容环境的情况。

情况一:黄岗山大道花圃遭人踩踏严重

我和任子杰来到黄岗山大道的花圃旁边,我们发现路边花坛光一边就有20多处裸露的土地。这都是因为那些不道德的人把原来的小树踩得稀巴烂,所以现在才有这么多处裸露的土地。市政人员已经用青色的方形石板铺在花圃上成了几条小路。可是,那些人还是图方便往小树上踩。我仿佛听见小树妹妹边哭边喊:“为什么你们在踩我,我帮你们制造氧气,减少噪音。为什么还要踩我?”

情况二:路边酒店乱倒脏水

接着,我又看到了路边的小酒店把宰鸭子的污水倒在了人行道上,旁边就是下水道,我仿佛听见路哥哥对那位人大声呼喊:“为什么?为什么?我这么平坦,干净,为什么还要用污水泼我?”

情况三:里弄小巷“牛皮癣”真多。

第4篇:市容环境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打造“魅力”目标,按照高起点规划、大力度整治、超常规推进、跨越式提升的总体要求,以宣传教育、依法管理为主导,以全民参与为基础,以专项整治为重点,以“净、绿、亮、齐、便、美、洋”为标准,全面开展“市容环境美化年”行动,努力打造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生态良好、城乡文明的新形象,为全区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精心设计、彰显特色的原则。在充分挖掘区悠久历史、深厚文化基础上,结合城区规划、产业规划、路网规划等,对建筑风格、城市绿化、城区标识、户外广告、夜景照明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精心设计,塑造独具特色的城市品牌,以凝聚持久的城市形象竟争力,赢得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先机。

(二)坚持突出重点、打造亮点、整体推进的原则。结合城乡实际,注重分类指导、培育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突出对火车站周边、广场周边、出入市口等重点区域和乱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同时集中力量把人和路、政通路打造成市的一大“亮点”。

(三)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全民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全民参与,深入挖掘市政道路、广告设施等公共设施资源,建立公益设施投资回报补偿机制,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共建“魅力”,共享发展成果。

(四)坚持属地管理、以块为主、部门配合、分级实施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无缝对接。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美化年”行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推进落实。区直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指导、督查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五)坚持打牢基础、健全机制、长效管理的原则。大力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完善各类制度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努力形成“有我更美”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把开展“市容环境美化年”行动与创建“文明社区(村镇)”、新农村建设等结合起来,达到标本兼治,常态保持美化成果。

三、目标任务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通过大力实施“五大”工程,使全区市容卫生明显改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市形象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一)大力实施“美化”工程,进一步彰显特色

1、搞好城市形象设计。结合全区整体规划,充分挖掘辖区文化资源,聘请高水平的城市形象设计师,按照系统性、超前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通过注入文化元素、创新元素、人性化元素、元素,对城区形象进行设计包装,真正把打造成有特色、高水平的城市“名片”。

2、在辖区公共场所、人口密集区域和出入市口等部位,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安装一批集公众新闻、公益广告、信息等于一体的公共服务传播设施。同时,在人和路、政通路等主要路口、主要街道、公园游园显著位置,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内涵、具有时代特色的小品雕塑,扮靓城区形象。

3、开展花卉布展活动。在“黄帝拜祖大典”、“五一”、“十一”等重大活动或节日期间,做好窗口地区、重要路段、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的花卉布展工作,营造花团锦簇、热烈祥和的城市景观。

(二)大力实施“精品化”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市基本功能

1、建设2条文化特色街。聘请全国知名设计师,对政通路、人和路两侧建筑风格、空间环境、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前瞻性设计和改造,做到既与周边现有建筑的外观特征相协调,又凸显个性特色,既体现历史文化底蕴,又彰显现代城市时尚元素,努力把政通路、人和路打造成市的景观名街。

2、完成20条背街小巷整治任务。其中,对病害严重、影响居民出行的庆丰街等12条背街小巷进行彻底整治,翻新(复浇)车行道,更换损坏的人行道板,修补坑洼路面;补充、维修、更换、擦拭果皮箱等市政设施,修复残缺霓虹灯、广告招牌。同时,升级改造028市政道路,新建雨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翻新车行道,对道路两侧进行绿化,进一步提升028市政道路的功能。

3、打通一批断头路,着力抓好路网建设。结合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着力打通辖区内郑大南路、汝河路、汉江路等一批断头路,增加中心城区路网密度,改善交通“微循环”,解决交通不畅问题。以年市委、市政府开展的“畅通”交通综合整治活动为契机,积极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京广路、郑少高速连接线等路网建设。

4、新建、改造环卫基础设施。加强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垃圾中转站2座、公厕15座,改造垃圾中转站11座。

5、规划建设一批停车场。

(三)大力实施“绿化”工程,进一步提高城区“含绿量”

1、完成大学南路、黄郭路两侧各30米绿化带建设拆迁任务。按照市政府要求,抓好西南绕城高等级公路(南四环)200米绿化示范段建设和行道树(法桐)的栽植工作,打造南部城区出入市口“绿色通道”。配合做好市重点项目青铜器公园的拆迁建设工作。

2、开展“乔木进游园、法桐进”活动,最大限度地提升辖区绿化规模和绿化档次。全年新植乔木5万株、月季10万株、其他花灌木30万株,立体绿化3万株,屋顶绿化3000平方米,新建公园1个、游园2个,新建改造林荫路1条(桃源路)、观花道路1条(人和路)、观花游园1个(双秀公园)、培育并栽摆宿根花卉和时令草花10万盆(株)。大力实施道路绿化、庭院绿化、屋顶绿化工程,发动、鼓励和引导居民开展阳台绿化、窗台挂花,做到“见缝插绿”,每个乡镇街道建设1—2个示范点。

3、继续实施拆墙透绿和墙体美化工作。制定拆墙透绿和墙体美化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具备拆墙透绿的围墙进行拆墙透绿;不能拆墙透绿的,实施墙体美化,做成高档次的文化墙。

4、积极开展“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按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标准,争创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各1个,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各3个。

(四)大力实施“靓化”工程,进一步提升城区形象

1、加大对门头牌匾和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的治理。制定门头牌匾设置标准,规范门头牌匾办理程序,加大宣传力度,对不按规定设置的进行更换拆除。开展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专项整治活动,为市民出行提供便利。

2、加大对“窗口”地区和出入市口的整治。按照“规范、有序、整洁、美观”的要求,以治理市容环境脏、乱、差,车辆乱停乱放、沿街乱贴乱画、空中乱扯乱挂、三轮摩托、电动车、货运出租车非法营运等问题为重点,分阶段对火车站周边、广场周边、河医商圈周边、市殡仪馆周边等区域,实施市容环境集中综合整治,切实提升窗口地区整体形象。以清除垃圾和道路两侧的废品收购站、旧货市场等为重点,对郑密路、郑平路、京广南路等出入市口进行集中整治,彻底解决垃圾积存、污水横流等问题。在郑尧高速、郑少高速等路口,设置大型宣传广告牌,积极推介宣传,使出入市口的形象有一个大的跃升。

3、加大对重点项目周边的环境整治。围绕华润万象城、大连万达、恒隆广场等重点项目,做好项目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打通断头路、刷新建筑立面、清除屋顶杂物、修复破损设施,提高绿化档次,为项目落地创造良好环境。

4、做好夜景照明、“城市家具”配备工作。协调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夜景照明工作,解决有路无灯、有灯不亮问题,并引导鼓励单位、个人对建筑物和门头牌匾进行装饰照明。安装更换果皮箱1000个,安装休闲座椅100个。

5、做好空中线缆整治工作。根据《市空中线缆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已建有地下管线的路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架空线入地;对暂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协调相关产权单位进行归拢整理,努力解决各种架空线缆零乱下垂等问题,净化城市空间环境。

(五)大力实施“净化”工程,进一步改善城乡卫生面貌

1、广泛开展“文明社区(村镇)”创建和“市容环境美化日”活动。依据创建标准对区级“文明社区(村镇)”、“清洁社区”、“园林社区”进行复审,未达标的取消资格;新创“文明社区(村镇)”15个,凡未评为“清洁社区”和“园林社区”的不得评为“文明社区(村镇)”。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作为全区“环境美化日”,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各公共单位、各企业均要组织人员佩证走上街头、走进社区,参加打扫卫生、清除暴露垃圾、清理小广告、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等活动。区四个班子领导要率先垂范,积极参加所分包乡镇街道组织的环境美化日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居民参与市容环境美化的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动手、美化家园”的良好氛围。区“三大一促”办公室要跟踪督导,对各单位开展情况每月一通报。

2、加强垃圾管理,做好日常保洁。制定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资金投入办法,建立清扫保洁队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构建“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集中处理”的农村垃圾收运处理机制。集中对城中村、商业区和出入市口进行卫生整治,不断提高清扫保洁质量,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化、精细化。

3、开展沿街建筑立面、城市家具、交通设施清洗刷新活动。依据城市形象设计,重点对大学路、淮河路沿街建筑立面进行一次全面清洗、粉刷;对破损、废弃以及外观陈旧、涂写张贴严重的城市家具,包括路灯杆、垃圾箱、阅报栏、道路交通指示牌、配电箱、休闲座椅等进行拆除、修缮和刷新,确保设施外表美观、功能完好;对交通护栏、人行天桥、地面标线等进行清洗刷新。

4、高标准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的意见》(发〔〕2号)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抓好整治,严格奖惩,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

四、实施步骤

此次“市容环境美化年”行动从3月份开始,到12月底结束,历时10个月,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24日—31日)。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广泛动员,营造氛围。同时,各牵头单位结合目标任务,深入摸底调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具体整治内容,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区市容美化指挥部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12月15日)。各单位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市容环境美化年”行动的各项内容进行全面落实。

(三)考核验收阶段(12月16日—31日)。由区市容美化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结果作为综合评比、年终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五、建立健全市容环境美化长效机制

(一)建立资金投入长效机制

发挥政府资金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辖区企业、公共单位或个人参与市容环境美化和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按照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共同负担,以区财政资金投入为主、乡镇(街道)经费投入为辅、行政村(社区)适当自筹、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模式,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机制,为市容环境美化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建立一支稳定高效的队伍

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实行执法“重心”下移,开展集中执法,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强化服务职能,建立检查监督机制,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廉洁勤政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组织网络和技术指导网络,培养一支真正懂技术、会管理的园林绿化队伍。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111号)要求,加强环卫队伍建设,配足配够环卫人员,增加城中村环卫力量,组建农村清扫保洁队伍,实现城乡卫生管理全覆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积极推广市场化运作模式,推进环卫体制改革,实现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建立精细化管理机制

提高城市数字化建设水平,建立城市数字档案,实行全区域、全覆盖、无缝隙的精细化管理。精确运用数字管理,科学划定城市管理数字区域,将城区划分为若干管理单元和部件,每个网格安排一定人员,明确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职责,实行“8包”,即:对所属责任路段的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占路宣传促销、乱堆乱放、乱挂乱晒、乱贴乱画、乱倒垃圾、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违章现象,进行劝说、劝离、疏导、清理和规范,做到事事有人问、处处有人管。同时,充分发挥市政110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解决问题。

(四)建立科学监督考评机制

强化日常督查考评,依照职责和管理内容,建立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对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局委的一级督查考评体系、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局委对村(社区)的二级督查考评体系。加强区级监督考评,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联合督查范围,同时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强化领导。为加强对“市容环境美化年”行动的组织领导,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区市容美化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容环境美化年”行动的组织、协调、宣传和督导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协调,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做到少花钱多办事、不花钱也办事,真正抓好工作落实。联系乡镇街道的区领导要加强对“市容环境美化年”行动的督促指导工作。

(二)明确责任,强力推进。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政文〔〕69号)精神,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详见附件3),各司其职,加强联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和联系,简化办事程序,缩短时间,强力推进。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委局党政正职是“市容环境美化年”行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5篇:市容环境范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市容环境范文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0月27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9年6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7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

(五)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区域和范围,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容管理,是指为了保持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照明和临街建(构)筑物、广告标志等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管理,是指为了维护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实施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扬尘治理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交通、公安、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成员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成员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活动,鼓励新闻媒体、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积极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本市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卫企业应当积极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划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城市交通护栏、公共广场,责任人为城市环境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作业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四)机场、车站、加油(气)站、码头、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车辆(人行)隧道、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责任人为经营或者管理单位;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水域,责任人为管理单位;

(六)施工工地、拆除工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为业主;

(七)文化、体育、娱乐、景区(点)、公园、城镇公共绿地、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或者管理单位。

除前款规定区域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含建筑退让红线内区域)的所有权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

(三)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防止蚊蝇滋生;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约定的其他义务内容。

第十七条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义务,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建(构)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建(构)筑物屋顶,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由业主或者使用人定期清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建筑物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相关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建筑物临街面不得设置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网)。

同一街区建筑物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篷,应当做到风格协调、保持整洁。

第二十一条临街物业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但涉及军事、国家安全等具有保密要求的,或者隔离设施本身具有文物价值的除外。

第二节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临街建筑退让红线区域内的路面,管理维护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管护,保持完好整洁。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检查井盖、沟盖板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现破损、移位、响动、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及时采取更换、正位、补缺等修复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除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并报经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市场、摊点;

(二)作业、搭建设施,堆(摆)放物品;

(三)开展经营、宣传等活动。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四条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禁止沿街兜售物品。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打围作业、装卸物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渣土、淤泥、污物等,保障正常通行,保持路面清洁。

第二十六条在城区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七条附着于城市道路的书报亭、信息亭、通信交换箱、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消防栓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有序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干净整洁、牢固安全。设施出现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第三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经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街巷等公共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保持整洁。

禁止在主街干道等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禁止利用公共信息栏商业广告和违法信息。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门窗、门柱、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围挡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喷涂、散发、设置宣传品、标语。

因重大会议会展或者重要庆典活动确需在公共场所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批准的内容、数量、规格张贴、悬挂、设置,保持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并负责安全,到期后及时清除。

第四节景观照明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景观照明设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设置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

(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重要区域、重要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应当纳入城市照明设施监控系统。

第三十三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并保持其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

景观照明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景观照明的开闭应当遵守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生活垃圾;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道进行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当对施工区域实施硬质实体隔离或者封闭。隔离或者封闭装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高度要求,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园林绿化及维护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十六条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向街面倾倒、排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带泥行驶。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装货物、砂石、灰浆以及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应当捆扎牢固、封盖严密,不得沿途遗洒、飘散。

第三十八条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外,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禁止在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敞放家禽家畜。

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立即清除。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动物死尸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节生活垃圾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牵头组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改、规划、建设、商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优化环境的原则,明确规定居民倾倒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相应的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第四十条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并集中处置。

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人定期进行疏掏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进行疏掏、处置。粪便外溢时,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沟渠、河道或者随意排放。收集的粪便应当运至指定地点处置。

第四十一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规范作业,及时清运各类垃圾,保持垃圾转运站及其周边干净整洁。

第四十二条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置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

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设施。

第四十三条收集、存放、运输、处置餐厨垃圾,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沟渠、河道、公共厕所。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内容。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场(厂)、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机场、车站、大型商场、文化娱乐、旅游景区(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楼盘应当配套建设密闭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规范设置标志。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清洁卫生,爱护设施、设备。

本市鼓励临街的宾馆、饭店、商场等经营场所的厕所在经营时段对外开放。

第四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方案,报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四十八条设置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选址要求、设置标准。清洗场(站)不得占道作业,不得任意排放洗车污水。

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决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决定由服务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作出。

第五十条本市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实行服务收费制度。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拟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合法经营,文明服务,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及作业服务合同,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道路清扫、冲洗除尘和生活垃圾收运作业,不得在交通高峰时段从事影响交通的环卫作业。

第五十二条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垃圾处置的企业或者单位的运营监管。

垃圾处置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和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及环保指标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垃圾处置企业或者单位的有关环境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公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建立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告知、劝阻、巡查、报告等辅助性管理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都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经上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依法处理扣押的工具和物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外置式防护栏(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六条,或者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对其不良经营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终止服务合同,依法吊销服务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漏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一条城市管理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私吞(分)财物、私自使用所扣物品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阻碍城市管理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篇:市容环境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十四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地面平整铺上水泥方块砖。

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第*条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十六条在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

需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该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具体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的种类和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

(五)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围蔽设施的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

损坏而未平整修复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宣传品、广告等,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船舶)场站(码头),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收集容器(工具),环卫业务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使用。

第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条所指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根据规划组织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第三十条城市的环境卫生实行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具体区域的范围和责任制的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或者省外企业到本省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的,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选址和建设,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

城市垃圾处理场(厂)对进场(厂)垃圾可以实行有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一)地级以上市新建的或者日处理规模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县(县级市)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建制镇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城市的风景旅游点、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城市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专门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第三十八条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

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或者受纳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排放或者受纳前到主管部门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8篇:市容环境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新城区为目标,坚持以世界眼光谋划城市管理,以国际标准提升城市品质,以本土优势彰显城市特色,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建管并举、注重长效,城乡一体、统筹推进”的思路,在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努力塑造环境优美、秩序优良、管理规范的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吸引力,为市民创造更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展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

年,全市上下要围绕打造“整洁、有序、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提高标准,保持激情,增强干劲,大干300天,继续开展市容环境十大整治行动,重点集中整治城区园林绿化、城市绿道、市政设施和背街小巷、河道治理、环境卫生和城乡结合部、视觉污染和占路经营、建筑立面和居民楼院、机动车排气、停车秩序和镇村环境等十大领域存在的问题,实现城乡环境面貌显著改善、城市风格特色更加突出、民心民气凝聚振奋、城市管理科学规范。

(一)城区园林绿化整治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以大道东段、上海南路、市民广场和文化场馆建设为重点,通过见缝插绿、拆违补绿、拆墙透绿、园艺植绿、全市增绿、全民护绿,形成三季有花、四季常绿、色彩丰富、层次鲜明的城市新景观。

1、加强城区道路绿化,对城区路等道路实施绿化改造提升;实施西外环路隔离带绿化工程;对城区空地实施景观绿化,区域绿地实施改造提升,增加城市绿量,提高城区绿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完成时限:4个月内完成

2、提升道路节点景观绿化水平,对大道交深圳路节点、大道交世纪大道节点、深圳路交路节点、深圳路交易通路节点进行绿化改造提升。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完成时限:4个月内完成

3、对大道已征地未绿化部分进行临时绿化,种植三叶草43.6万平方米;对南三角以南、大道以北三角绿地实施绿化。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完成时限:4个月内完成

4、加强城市立体绿化建设,立体绿化要选用苗龄3-5年的攀援植物,选择城区10处沿街庭院墙壁栽植爬墙虎、蔷薇、迎春、连翘等攀援植物,使绿化向空中延伸,既增加景观效果又提高生态效益。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建设,认真实行监理质监制度,安全文明施工。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完成时限:9个月内完成

5、加强城区公园绿地改造提升,对公园绿地内长势弱的苗木进行更换,对园路道板、休闲健身器材、雕塑、花坛等设施及时维护,更好地满足市民休闲健身娱乐需要。运用BT方式实施海水浴场景观建设工程,确保按时完工。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完成时限:6个月内完成

6、运用BT方式,加快实施市民文化广场和市民文化中心建设工程,进一步提高市民文化水平。着力推进市民文化广场中的城市中轴线景观绿化和景观设施建设项目,确保及时完工。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文广新局

完成时限:9个月内完成

(二)城市绿道建设

结合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完善大道城市绿道建设,新建绿道10公里。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完成时限:9个月内完成

(三)市政设施和背街小巷整治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包括临港经济开发区)的主次干道、地下管网、人行道板、路灯等市级公共区域内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支路、背街小巷和城中村(居)的市政设施,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街道负责建设与管理。以上海南路、琅琊台南路等道路为重点进行综合整治,打造城市道路示范街、标致路。

1、加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对城区部分沥青面层、人行道板破损严重及无障碍设施不完善的道路及时进行整修和完善,改善市民出行环境。同时,选择城区上海南路、琅琊台南路等主要路段作为重点整治区域,打造城市道路示范街,提升城市形象。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

完成时限:6个月内完成

2、加强公路城区段特别是市区出入口道路的养护与管理,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确保道路平整、行车顺畅。

责任单位:市公路局分局

完成时限:1个月内完成

3、加强城区公园、广场、商业街区和游园等休闲、旅游场所管理,确保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优美。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牵头,市商务局(财贸)、市城管执法大队、经济开发区管委、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1个月内完成

4、提升城市亮化水平,增强城市亮化景观效果。本着节能、实用的原则,将城区77条道路的6807盏高压钠路灯改造成为LED路灯;对海南路等67条道路的2965个路灯杆进行粉刷;完成大学一路西段路灯安装工程和大道景观亮化工程。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

完成时限:6个月内完成

5、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支路和背街小巷的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牵头,经济开发区管委、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6个月内完成

(四)城区河道综合治理

要以整治城区河道和增强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为重点,提升城市环保水平。

1、对城区河7条河道实施截污、清淤、护坡、引水和景观建设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河道水质,提升景观质量;确保完成两河东岸和柏果树河东岸海堤建设工程,进一步优化海岸带环境;加强河道和城区水库安全管理,增加安全监测设备,及时维护河堤设施,保障城市防汛安全。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牵头,经济开发区管委、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9个月内完成

2、运用BOT方式,开工建设中科成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进一步增强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责任人:李学聚

完成时限:9个月内完成

3、运用BOT方式,建设日处理能力3万吨的中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补充到豆金河、峄山河和相公山河,作为景观用水,进一步改善城区水环境。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

完成时限:9个月内完成

(五)环境卫生和城乡结合部整治

以开展“百个最佳”、“千个星级”、“万个达标”道路、广场、公厕、居民楼院环境卫生竞赛评选活动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实现无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无卫生脏乱死角,保持天天干净、处处干净、和谐有序。

1、加强城区环境卫生保洁与管理,对城区道路、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和国道、省道路域内的卫生进行集中清理,提高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改善周边人居环境。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牵头,市公路局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1个月内完成

2、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实行“无缝隙对接”作业,达到“定点定时、车到桶出、桶退车走、地盘干净”,无二次污染;实行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建立餐厨废弃物申报制度,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实行餐厨垃圾单独收运处置;所有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的车辆密闭改装及加装GPS设备,全面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特许经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乱卸乱倒建筑垃圾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牵头,经济开发区管委、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3个月内完成

3、对城区27座未达标公厕进行改造;在城区文化路原检察院区域新建公厕1座。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完成时限:3个月内完成

4、运用BOT方式,开工建设建筑垃圾填埋场,进一步提升城市垃圾处理能力。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完成时限:9个月内完成

5、在城乡结合部建立卫生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清运、覆盖、绿化等方式,整治堆放的建筑垃圾,清除生活垃圾死角,规范设置设施垃圾投放点,配齐固定的密闭式生活垃圾容器,落实专人全天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无乱排污水、无乱倒和积存渣土。

责任单位:市城市化建设办公室牵头,经济开发区管委、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3个月内完成

6、继续深入开展“百个最佳”、“千个星级”、“万个达标”道路、广场、公厕、居民楼院环境卫生竞赛评选活动。城区道路达标率不低于90%;广场达标率100%;公厕达标率不低于80%;居民楼院达标率不低于50%。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牵头,经济开发区管委、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6个月内完成

(六)视觉污染和占路经营整治

要以违法建筑、占路经营和门头牌匾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维护城市整体形象。

1、加强城市视觉污染整治,完成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违法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清理工作,更换铁山路、人民路门头牌匾,拆除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大队牵头,经济开发区管委、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8个月内完成

2、加强城区现有废旧物品回收点的整治。对未取得废旧物资回收许可证擅自经营的业户,坚决予以取缔;对取得废旧物资回收许可证的业户,加大规范整改力度,实现集中入室经营。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大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3个月完成

(七)建筑立面和居民楼院整治

以城区主要道路建筑立面和老城区居民楼院整治为重点,精心打造城市特色街道和居民楼院。

1、建筑立面整治

建筑立面色彩要统一规划设计,做到简洁、明快、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要确保建筑外墙面无破损、脱落、裂痕等现象;城区主干道两侧房屋门面装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与周围环境及地域文化相协调,打造丰富多彩的特色街道。建筑幕墙清洗达到玻璃洁净、无裂纹及破损现象,颜色统一。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大队

完成时限:8个月内完成

2、居民楼院整治

(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老城区陈旧的居民楼院进行分期分批整治,确保楼院内公共道路、活动场地、人行道、停车场等地面硬化,公共设施完好无损;区域内绿化和亮化水平高,环境整洁。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牵头,经济开发区管委、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6个月内完成

(2)物业小区管理服务制度健全,服务到位,物业收费规范。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完成时限:1个月内完成

(八)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

加快淘汰老旧高污染黄标车,加强加油站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油气污染治理,确保实现市区无黑烟车、无油气污染,加油站油品质量全面达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6个月内完成

(九)停车秩序及占路经营整治

要以整治城市道路违法停车、占路经营和建设停车场为重点,切实维护城市环境秩序。

1、停车秩序整治

(1)围绕重点区域和路段,结合辖区交通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巡逻控制和定点严管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利用现代化手段,全面开展执法管理,对违法停车实行严管严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大队、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完成时限:3个月内完成

(2)开展联合执法,从严处罚社会车辆侵占公交专用道及停车站、场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大队、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完成时限:1个月内完成

(3)加大人行道、车行道违规停车行为治理,重点查处占压人行道违规停车行为,保障行人交通安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大队按照工作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完成时限:2个月内完成

(4)继续加强停车场建设力度,确保停车场规划建设落实到位;加强路边停车位和专用停车场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路域,施划人行道停车泊位、增设物防设施,有效防范人行道乱停车。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事业处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处配合

完成时限:8个月内完成

2、占路经营整治

(1)坚持“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属地为主、疏堵结合、依法处置”的原则,研究制定《市便民摊点群管理办法》和《便民摊点群专项规划》,指导设置各类便民摊点群,加强规范管理。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大队牵头,市城乡规划管理处、市商务局(财贸)配合

完成时限:3个月内完成

(2)通过完善和编制规划、健全有关制度和机制、修订标准、强力整治等措施,切实加大占路经营集中整治力度,打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秩序。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大队牵头,市城乡规划管理处、市商务局(财贸)配合

完成时限:3个月内完成

(十)镇村环境整治

以设施建设、绿化提升、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等为整治重点,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乡村。

1、高度重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建专门的领导机构和队伍。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查处辖区内违章建筑、违规广告、环境污染等问题,大力整治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

3、参照市级标准,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镇驻地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在镇域公共部位新增垃圾桶和果皮箱。完善垃圾收集运输体系,配齐日常运行管理和保洁人员,镇域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城市规划区内的镇、街道要将垃圾运送至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城市规划区外的镇要按照农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要求,建设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或垃圾转运站,实现镇域垃圾无害化处理。积极实施镇村绿化工程,打造绿色村镇。

4、推进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打造生态、文明、和谐的新型城镇。

责任单位:市城市化建设办公室

完成时限:8个月内完成

三、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3月中旬)。市政府对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各自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下旬-10月中旬)。市政府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和现场观摩会,及时研究解决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边整治、边巩固、边提高,确保全面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各牵头单位要集中时间和人力,按照工作责任分工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确保各项整治目标8月底前有大的变化,9月底有阶段性成果,10月底基本完成(跨年度的整治目标除外)。

(三)督查验收阶段(12月上旬)。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整治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成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各牵头部门也要成立市容环境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和专门班子,具体抓好整治责任目标落实。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将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第9篇:市容环境范文

一、整治范围

1、****农贸市场:自沿河路电信营业厅门口至菜市场路与信江路连接处,包括菜市场两侧人行道、店面台阶、叉路接口等。

2、烧箕山农贸市场:市场东侧道路两边及人行道。

二、整治内容

集中整治的主要内容有:1、拆除道路两侧违章搭建的雨棚、遮阳棚;2、取缔占道经营、占路为市的违章经营行为;3、取缔店外经营、违章占用人行通道行为;4、清理、清洗菜场内外及道路两侧的垃圾广告;5、规范市场及道路两侧各类机动、非机动车辆的临时停放,做到摆放有序;6、规范****市场立交桥下两侧的经营秩序,清理垃圾死角。

三、时间安排

1、****农贸市场,自2008年5月22日至25日,开展整治工作宣传,制定工作方案,印制整治公告并散发到所有经营业主,同时在电视台播放整治公告。5月26日至31日,组织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雄石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交警、环卫等人员开展集中整治清理。

2、烧箕山农贸市场,自2008年5月22日至5月31日开展宣传教育,6月1日至5日组织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东门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交警、环卫等人员开展集中整治。

四、工作职责

1、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菜市路南路口至立交桥下路段的组织实施。责任人:刘继民

2、雄石街道办事处:负责立交桥上至菜市路与信江路接口段的组织实施。责任人:徐金富

3、城管办:负责组织20名城管队员协助市场服务中心、雄石街道办事处、东门街道办事处做好各路段的整治工作。责任人:乐雪飞

4、交警大队:负责在电信营业厅至电信局大门路段设立车辆禁停标志,对该路段实行严管,查处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责任人:李辉亮

5、环卫处:负责做好菜市路的卫生清扫保洁(包括两侧人行道、擂鼓岭小区西侧店外台阶,路段接口处等)。责任人:周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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