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经济学常见概念范文

经济学常见概念精选(九篇)

经济学常见概念

第1篇:经济学常见概念范文

关键词:财产权  知识产权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

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

在本文中,劳动者和劳动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是有形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劳动出力,其有效的部分物化于有形的产品之中或蕴含于无形的服务或信息产品之中,是无形的。显然,劳动者与劳动力密不可分。

第2篇:经济学常见概念范文

关键词:财产权 知识产权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

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

在本文中,劳动者和劳动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是有形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劳动出力,其有效的部分物化于有形的产品之中或蕴含于无形的服务或信息产品之中,是无形的。显然,劳动者与劳动力密不可分。

第3篇:经济学常见概念范文

关键词:历史教学;历史概念;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4289(2012)09-0014-02

历史概念教学是历史学习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学生形成完整的历史认知非常重要。学生对历史教材中知识的学习,主要是通过一个个的历史概念来串联。在历史教学过程中,我们常常发现,学生对一些历史概念模糊不清,缺乏明晰的认知,这既影响了认知能力的提升,更影响着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关于历史概念教学的重要性,在教育部制订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历史课程标准》中明确要求:“普通高中的历史教学,要在初中教学的基础上,使学生进一步掌握重要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历史现象,理解重要的历史概念,了解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及其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初步认识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历史科考试说明》考试能力也要求:“再认、再现重要的历史事实、历史概念和历史结论”。由此看来,中学历史教师要想跟上高考改革的步伐,就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对历史概念教学的片面认识,把教学重点放在提高学生对历史概念的准确理解和灵活运用上,切实提高学生的理性思辨能力[1]。

那么,如何进行有效的历史概念教学?其实,历史概念的教学方法有很多,见仁见智,可谓“教学有法,教无定法”。笔者就教学过程中的历史概念的教学方法谈谈自己看法。

一、教会学生准确把握历史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历史概念是以历史理论为指导,是对历史现象进行理论概括的产物,它反映着历史现象的本质、全体和内部联系[2]。一个完整的历史概念包括历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谓历史概念的内涵,就是它所概括的历史事物的本质含义,而历史概念的外延包括它所概括的历史事物的发生背景、结果、影响、评价等要素。历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决定了历史概念的深度和广度,是判断该历史概念与其它概念有无交叉及交叉深浅的重要标准。例如新课标高中历史人教版必修一第1课《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中就提到了中国古代早期三个重要政治制度概念:世袭制、分封制和宗法制,考点经常是围绕“世袭制”、“宗法制度”和“分封制度”来展开,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掌握学生时常有困难,许多学生辨别不清这几个概念。这就有必要对如何准确把握历史概念及其内涵和外延进行论述。教师首先要用最简单的语言表述其内涵:世袭制的内涵是指权力在本家族中世世代代沿袭传承;宗法制度是商周时代奴隶主贵族分享统治权力的制度,它强调的是以血缘关系的亲疏,它的内涵是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度是商周时代奴隶主阶级巩固统治的制度,是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上,是宗法制的具体运用,它的内涵是周天子把王畿以外的土地和人民分别封给王族、功臣和古代帝王的后代。从外延看,这三者之间相互关联,权力如何在家族中世袭,这就需要宗法制保障;分封如何有序进行,也需要宗法制来实现。对这些复杂的概念,教师要一步一步仔细分析,防止出现模糊认识,但同时也不能过于复杂,过于抽象理论,要善于通过具体的实例或形象的比喻把复杂的抽象的概念形象化,具体化,学生才能形成清晰完整的印象。

二、教会学生对历史概念进行对比辨析

在历史潮流发展过程中,历史事件、历史现象之间既有一定的联系性,又受到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而有它的特殊性。因此,某些历史事件和历史现象既有相似性,又有特殊性。这种相似性往往容易使学生混淆,对学生形成正确的历史概念也非常不利。有效的方法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历史事件、历史现象进行归类比较,分析它们的异同,这样既可以深化对历史概念的理解,也能加强学生对历史概念的记忆。

比较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把同一类型的历史事物放在一起,作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和特殊点,以揭示这类事物的共同本质和各自具有的历史特征,从而准确认识历史事物[3]。历史上的重要历史现象、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和各种典章制度等,只要有可比性,都可以进行横向或纵向比较。根据笔者实际的教学经验发现,比较的方法在以下几种情况比较适用:一是性质相同而特点不同的历史事件,通过比较可以弄清它们之间异同点。如两次国共合作建立统一战线,其性质是相同的,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其特点是不同的,通过背景、任务、名称、领导力量、合作的政治基础等进行比较,各自的特点就清楚了。二是把某些表现相同而性质不同的历史事件加以比较,认清不同的本质。如唐代手工业作坊与明代手工工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手工业生产。从所处的历史条件、生产规模、生产技术、剥削方式等几个方面比较两者之间的不同,就可清楚地得出:明代手工工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而唐代依然是封建性质的。三是把性质相似或相同而所起的作用不同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进行比较,以区别他们不同的历史作用。如讲述历史人物时,有称为“民族英雄”或“爱国将领”,有的冠以“伟大”,有的则以“杰出”、“著名”等词语修饰,这些都要仔细比较,领会其意,否则会造成概念不清。

例如,笔者在进行必修二《苏俄新经济政策》教学时,发现很多学生对新经济政策和罗斯福新政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不易理解,容易混淆。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在教学中就对苏、美这两个不同的国家所实行的经济政策进行具体的比较研究:

如表1所示,通过背景、措施、效果、特点等项目进行具体的比较研究之后,学生对于苏俄新经济政策和美国罗斯福新政有了深刻的感性认识,再接着进行抽象和概括,就可以看出这两者的本质区别了。苏俄新经济政策是在无产阶级国家掌握一切经济命脉的前提下通过在一定限度内利用资本主义发展商品生产,以农业的恢复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以便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之上,使社会主义成分战胜资本主义成分,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美国罗斯福新政则是在垄断资产阶级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条件下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办法,尽量避免国有化的形式,力图保持“自由企业”制度,从恢复信用开始,把重心放在工业的调整上,同时也压缩农业,提供就业,以便消除以产品过剩和严重失业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危机,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垄断资产阶级的统治。

总之,历史概念教学在历史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历史教学的重要环节。在高中历史教学中,只有学生掌握了历史概念才能深刻理解历史现象的实质,才能认识历史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形成学科能力。

参考文献:

[1]周才方.历史教学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78.

[2]赵亚夫.历史课堂的有效教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64.

第4篇:经济学常见概念范文

关键词:价值;交换价值;价格;劳动价值论;均衡价格论

中图分类号:F0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009-04

自亚当・斯密《国富论》出版以来,严格意义上的经济理论已有三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了。虽然经济学科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相比算是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但三百多年间亦已汇聚了足够精彩的思想财富,且不说对经济问题的探讨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而经济理论中的价值理论就更是如此,各家各派的观点交相辉映。下面就“价值”概念的使用谈几点看法。要指出的是,这里我不想只是简单地罗列一些同“价值”相关的概念,如“使用价值”(或“效用”)、“交换价值”、“相对价值”等,而是准备从另外一个层面上对“价值”概念的使用进行一个常识性的区分。

“价值”最起初是同交换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交换中人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一个物品换取他种物品的数量是多少――亦即交换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当然交换比例应在逻辑上先于交换行为而确定的,这在进一步的研究中是必然要指出来的。

在关于交换比例这个问题上有着“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先是写道:“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物品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在明确将价值区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后,斯密进一步写道:“每种东西的实际价格,每一种东西对于希望取得它的人的实际成本,就是获取它时所费的辛劳。”他还举了一个例子:“在那资本积累和土地占有出现以前的早期原始的社会状态里,获得各种物品所必须的劳动量的比例,似乎是可以为这些物品互相交换提供尺度的唯一条件。例如在一个渔猎民族中,如果捕杀一只海狸所费的劳动通常二倍于捕杀一只野鹿所费的劳动,那么一只海狸自然就会交换两只野鹿,也就是值两只野鹿。通常费二日劳动的产品,其所值会二倍于通常费二日劳动的产品,通常费二小时劳动的产品,其所值会二倍于通常费一小时劳动的产品,这是自然的道理。”

尽管人们对于斯密的上述这些观点并不陌生,但这里要指出的两点是:第一,这里“交换价值”的概念指的是一种能力――一物具有的交换他种物品的能力,它表示一个定性的意义而不表示定量的意义,它既不是表示一物本身换回他种物品能力的大小,更不是表示可以间接地表现自身换回他种物品能力的大小的所换回的他种物品的数量。第二,斯密采用了“实际价格”、“实际成本”表明他思想上存在认识模糊的地方,这一方面留给了后人发挥的空间,但同时却也成了日后价值问题混乱的一个历史“渊源”。

斯密之后,自始至终坚持以劳动量来考察和解释物品换回他种物品的数量的李嘉图认为:“效用对于交换价值说来虽然是绝对不可缺少的,但却不能成为交换价值的尺度。”可以看出,李嘉图的“交换价值”概念可以表示二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一物具有的换回他种物品的能力;第二,一物换回他种物品的能力的大小(当然一物换回他种物品能力的大小已暗含一物具有换回他种物品的能力)。其实,同那个时代其他经济学家一样,李嘉图的“交换价值”概念常常还有第三个方面的含义――即表示可以间接地表现一物自身换回他种物品能力的大小的所换回的他种物品的数量。当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交换价值”概念讨论下面这样一个问题时会遇到“麻烦”,于是,李嘉图又区分了“相对价值”和“绝对价值”。“如果一匹毛呢的价值现在等于两匹亚麻布,十年后一匹毛呢的一般价值等于四匹亚麻布,我们就可以断言,要不是织造毛呢所需的劳动已经增加,就是织造亚麻布所需的劳动已经减少,否则就是两种原因都发生了作用。”也就是说,当一匹毛呢由十年前能交换两匹亚麻布变为现在四匹时,坚持以劳动量来考察和解释物品换回他种物品的数量的李嘉图自然不会由“毛呢的交换价值上升了一倍”而得出“生产一匹毛呢所需的劳动量现在比十年前上升了一倍”的结论,他当然意识到:“要不是织造毛呢所需的劳动已经增加,就是织造亚麻布所需的劳动已经减少,否则就是两种原因都发生了作用。”但是,假设一匹毛呢由10年前能交换两匹亚麻布变为现在4匹的原因完全是织造亚麻布所需的劳动减少一倍造成的,当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交换价值”概念时却自然会得出“毛呢的交换价值上升了一倍”的结论。这使得李嘉图意识到仅仅依据比较换回物品的数量大小并不是确定交换比例的最终原因,实际上确定交换比例的根本原因完全可以只是各种物品凝结的劳动量,于是他又把一物换回的一定数量的他种物品称为相对价值,而把各种物品凝结的劳动量称为绝对价值。李嘉图的“绝对价值”概念把价值问题导向了一个更深的层次,不过他似乎对此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继续将价值与有着上述三个方面含义的交换价值交互使用。

其实,直到马克思才对价值、交换价值和价格三者的内在联系有着清晰的说明和区分。而其他早期的经济学家都是在对价值或交换价值没有明确的认识下沿袭使用着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如约翰・穆勒就写道:“价值一词在没有附加语的情况下使用时,在政治经济学上,通常是指交换价值;或者按照亚当・斯密及其后继者的说法,指可交换的价值,这一用语,无论引用多少权威的话来辩护,也决不是好英语。德・昂西先生以交换价值来取代,这是极好的。”穆勒就是这样将价值作为交换价值的同义词理解的,不可思议的是就他对价值的这点理解,他竟写下这样的文字:“幸运的是,在价值法则中已没有什么要留给现在的著述家或任何未来的著述家去澄清;有关这个问题的理论是完满的。”

不过,穆勒还是有过一些正确见解的,比如,关于交换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他写道:“交换价值必须与价格区别开来。……用价格一词来表示货币而言的物品的价值,即某一物品可以换得的货币数量。因此,今后如说某一物品的价格,我们是指它用货币表示的价值……”另外,穆勒还写道:“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将一种物品与其生产费用成比例的价值,称为这一物品的自然价值(或自然价格)。他们的这个名词指的是这样一点:价值在它的周围摆动,并且总是趋向于回到这一点;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是指中心价值,物品的市场价值总是朝向这一价值;与自然价值的任何背离都只是暂时的不规则,在其出现的时刻,也就使矫正这种背离的力量发生了作用。”

如果说博学多才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尚且没能在价值理论上有着较深见地的话,除了马克思以外,其他同时代的经济学家,尤其是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就更不可能为价值理论提供什么正确的思路和方法了。相反,萨伊的“生产要素论”更是将价值理论导向了一个错误的方向。

最后,我们对“第一种意义的‘价值’概念”作些说明和总结:上面几段主要考察了斯密以来至19世纪末除马克思外著名经济思想家对“价值”问题的各种见解,现将他们对价值的共同见解归纳如下:第一,都起源并为着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交换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并且交换比例应在逻辑上先于交换行为而确定。第二,认为价值与交换价值可以替代使用,并且一般来说交换价值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物具有的换回他种物品的能力;一物换回他种物品的能力的大小(当然一物换回他种物品能力的大小已暗含一物具有换回他种物品的能力);间接地表现一物自身换回他种物品能力的大小的所换回的他种物品的数量。同时,由于价值被当做交换价值的同义词,同时对于价值源泉的见解不同,如李嘉图认为是劳动,穆勒则倾向于生产费用、萨伊则坚持是效用等,使得价值一词除了具有交换价值那三个方面的含义外,有时还被持不同价值见解的经济学家用来特指自家所认为的那种价值源泉,如劳动、生产费用或效用等。第三,都从物物交换探讨起,都注意到了交换价值应与价格区分开来。第四,都认为价值理论在政治经济学处于基础地位、处于极其重要的特殊地位。

第二种意义的“价值”概念主要是指马克思的价值概念,之所以对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作单独考察,是因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有显著特点并享有独特的理论地位。

马克思以其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坚实的方法论基础,确定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社会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以后,着手研究生产方式发展的规律,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运动的经济规律。

翻开《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马克思将商品作为论述的第一个范畴,简短精炼而寓意深刻地论述了使用价值后,指出使用价值是商品学的研究内容而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内容,谈使用价值只是因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担负物;接下来马克思论述交换价值并引出价值概念,“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为引出价值,马克思举例了一个等式:1夸特小麦=a英担铁,指出在1夸特小麦和a英担铁中,存有某种等量的共同物且这种共同物既不是小麦也不是铁的某第三物,这个共同物“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而是“相等的人类劳动,抽象的人类劳动”。可见,“价值”实指交换双方“某种等量的共同物”,由此决定了交换得以成立且公平。

马克思还以简单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的价值形式、货币形式解开了“货币之谜”。指出货币不过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一个商品在货币商品上面的价值表现就是商品的货币形态或它的价格。马克思举出了历史上充当过一般等价物的各种商品,论述了货币最后由贵金属金和银充当的必然性,考察了货币单位的演变,阐述了货币的各种职能,货币与商品流通的辨证关系,并揭开了商品拜物教之谜。“谁都知道――即使他别的什么都不知道,――商品具有同它们使用价值的五光十色的自然形式成鲜明对照的、共同的价值形式,即货币形式。但是在这里,我们要做资产阶级经济学从来没有打算做的事情:指明这种货币形式的起源,就是说,探讨商品价值关系中包含的价值表现,怎样从最简单的最不显眼的样子一直发展到炫目的货币形式。这样,货币的谜就会随着消失”。

由于我们考察的对象是“价值”的概念,所以,在这里不打算将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石的整个政治经济学体系介绍个遍,而主要介绍关于价值、交换价值、货币和价格这几个范畴的内涵及联系的一些论述。下面就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的特点作些概括:

第一,严格遵循“第一种意义的‘价值’概念”起源及要解决的问题并且有所发展,明确地区分了价值、交换价值和价格这三个范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紧紧围绕着“交换比例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展开论述,遵循前人在价值问题研究上的思想足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终于集各大家于一身,将劳动价值论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第二,沿袭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方法,回答交换进行的基础。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伦理学》中曾对商品的价值形式发表了极具天才的见解,尽管他并未使用“价值”一词。亚里士多德指出,5张床=1间屋和5张床=若干货币没有本质的不同。从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见解中,其实企图揭示的是两种不同商品能互相交换的基础。尽管商品的交换是非常普遍、十分平常的经济现象,然而,作为经济学必须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回答,这是一门学问的基本任务。这里还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若我们认可亚里士多德对两种不同商品互相交换用“划等号”(5张床=1间屋)来表述的话,我们就必须寻找等号两边相同的东西,而这种相同的东西具有可通约性。“没有等同性,就不可能交换;没有可通约性,就不可能等同。”

马克思对亚里士多德在价值问题的见解非常赞赏,甚至称他的这些见解为“天才”的见解。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他进一步地探讨并回答了交换进行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将马克思导向了价值理论的更深层次,马克思认识到价值首先必须是交换等式的等价物,一种等同且可通约的东西,其实这是任何一个价值理论首先必须通过的一个试金石。进一步地,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并且提出了劳动二重性,通过抽象劳动这一范畴说明了劳动如何通过上述那一个试金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价值论;而配第、斯密和李嘉图等声称的以劳动衡量一物价值的主张由于没能指出价值的实体是劳动,而只是主张用劳动作为价值衡量的尺度,这严格地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价值论。

第三,马克思指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本质,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价格是交换价值的特殊形式,在逻辑上和历史上都要慢行于价值。同时,指出并阐明了“价值规律”这一经济生活中的重要规律;正是在价值的步步指引下,科学地将剩余(价值)的研究转向生产领域,从而最终揭开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为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另外,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在对其他经济范畴如利息、资本等的界定和对生产过程的分析上都有着很强的说服力。

我们知道,价值理论向来被公认为(政治)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处于极其重要的特殊地位。但我们也注意到,现代主流经济学首要探讨的是均衡价格,对整个新古典经济学体系来讲,需要的且仅仅需要的就是均衡价格。均衡是新古典经济学一个极其关键的概念,新古典经济学最后通过一般均衡理论论证一般均衡的存在性、唯一性、稳定性及最优性,借助数学的严谨性试图证明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论证资本主义制度是美好的、合理的,且能够在人类历史上永恒存在。

均衡价格论依赖一些严格的假设,将效用论和供求论结合起来,通过供需曲线的交点得出一“均衡价格”。也许在以下两个方面同“第一种意义的‘价值’概念”存在联系:第一,它也是对确定交换比例的一个解决;第二,它类似于斯密所说的“自然价格”或马克思的“价值规律”里价格波动的中心。但即便在上述两点上同价值理论概念有所联系,但不论是从其概念名称上,还是从其分析、论证方法上,都同前两种意义的“价值”概念有着明显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均衡价格不能是严格意义上的“价值”概念。

但是,一方面由于均衡价格论在新古典经济学体系中起着类似于“第一种意义的‘价值’概念”对政治经济学体系同样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均衡价格论将“价值”和“价格”看出可以互相替代使用的词语,所以,有时新古典经济学家也声称他们也有“价值理论”,在他们看来,均衡价格论就是他们的价值论,同时价值就是价格,甚至说价格是比价值更一般的范畴。所以,在此将以新古典经济学均衡价格论为典型代表的将“价格”认为是“价值”的这样一种特殊的“价值”概念界定为“第三种意义的‘价值’概念”。

第5篇:经济学常见概念范文

一、正本清源看财产

(一)罗马法上的财产概念

罗马法学家们曾经使用多种词语表示财产的概念,乌尔比安在《论告示》第五十九卷用bona表示财产,他说:“财产,根据自然法被说成是使人幸福的东西,使人幸福即有用”,在《论萨宾》中说:“财产一词不仅包括现金,而且包括所有的物品,即所有的物体。”盖尤斯《法学阶梯》则指出“有些物是有体物,另一些物是无体物。……无体物是不能触摸的到的物如权利。” 可见古代罗马法上的财产,使用的是广义财产概念。财产不仅包含了有体的物,而且还包含无体的权利。

(二)英美法系的财产概念

财产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相当的重视,英美法国家有专门的以“财产法”命名的法律学科门类。所以我们先来了解英美法上的财产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财产这个名词的含义是:一种支配财物的绝对权。财产一词,在概念上涉及人们支配财物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特权与限制,概括地说,凡被保证为某人所有的东西就是财产。财产概念不仅常被不加区别的用来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而且还常用来指人们对财物的权利。因此土地和动产都被说成是财产;而所有权、终身财产权及地上权之类的权利也被说成是财产。但是正确的法律术语总是用财产这个词来指人对于物的权利。 “它的正确用法是指存在于物上的权利,而非指物本身。” 所以在中文翻译中“property”既被翻译成“财产”,又被翻译成“财产权”。其中,财产所有权才是它严格的含义,指称所有权的客体只不过是它转换后的意义。 某物归属某人所有即被视为某财产。19世纪初期以前的英美法财产概念一般即指对物的绝对控制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和法学中很少使用“所有权(right of ownweship)”而更多地使用的是“财产(property)”的概念。与大陆法的所有权概念相比显得较为灵活。在无形财产发展之后,此概念已拓宽为法律所保护的具有货币价值的权利。

可以看出,英美法系所谓的“财产”,首先指的是一种权利、一种法律关系,它重在描述某物(英美法上所谓的物是一个广义概念,不仅指有体物如地产、钻戒等可以触摸的实物,还包括公债、股份、契约等无形但可以被货币衡量价值的财富)被权利主体拥有,该权利主体可以对其自由占有、使用、处分的状态。它反映的是人们基于一定财富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三)大陆法系的财产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财产的认识并不统一,作为两大民法典典型的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就有不同。

首先看法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实现民法近代化和法典化的始祖,法国民法使用了财产这一术语。该法典第二卷即以“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命名,第三卷的卷名也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可见“财产”在法国民法上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根据法国学者马卡德的解释,对某人有益并处于其所有权之下的物,才属于财产,财产不仅包括给人带来利益的那一部分物,而且还包括权利和智力成果,

其次看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上也使用了“财产”的概念(德Vermogen)(如《德国民法典》第310条及其以下、第419条、第1085条等),但是既没有对“财产”作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在使用上作严格的限制,这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一贯重视概念的做法颇有出入。其理由是认为在法典上解释“财产”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财产概念不会在本质上产生什么困难”,“对财产规定概括性的法律后果也是无意义的”, 他们认为,“并非一切旨在调整财产的法律规定都是一般无异的,因此对财产无法作出概括性的定义。” 所以应该说,德国民法典并没有将财产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概念看待。尽管如此,对于财产他们仍然有着一些比较原则的认识,如财产应该是属于某一个人的:“这些东西的特征,仅仅在于它们都属于同一个人所有”; 财产应该是一个人全部有价值的物与权利的总和。

除法、德之外,在承袭德国民法衣钵的日本,学者认为财产这个词“在私法上的使用,多不是指每个财产,而是指在一定的目的下结合的财产的总体的意思”。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及其他受德国法影响的国家或认为财产基本可以包括有体物、精神产品和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或认为:“能具有价值的非物质性实体及物称为财产”(如阿根廷);或认为:“财产,包括一切物和一切财产性权利”(如荷兰民法典)。

比较大陆法系各国,从整体上看均认为财产乃是指的民事权利的客体而非民事权利本身。不过法国法系与德国法系在具体做法上却又有所不同,前者视财产为正式法律概念,而后者则只是在学理的层面上使用这一概念。

(四)两大法系财产概念之比较

从上述两大法系关于财产概念的表述中,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的看法:

第一,财产在一定情况下都可以指称权利的客体。如前所述,英美国家的财产一词既可以指一种权利状态,又可以当作权利的客体解释;而大陆法国家单纯的以财产来描述权利客体的集合的状态。所以我们说,两大法系的财产一词实际上都可以解释为权利的客体。

第二,财产也都可以描述一定的财富归属于某一民事主体的状态。在英美法系没有所有权的概念,于是财产便被用作描述一定的财富归某人所有、支配、处分等并由此形成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其概念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所以这个概念的落脚点应是财产归属的状态;就大陆法系来看,财产虽然没有被明确定义,但是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仍然是将财产放在与一定目的下的物资相结合或是放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来考察的,唯有如此财产才真正具有法律意义,也就是说,自在之物是无法界定为财产的。故而我们认为,财产这一概念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几乎都是强调放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来使用的,并不是将它作为一个抽象的、普适的概念来使用。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两大法系在对财产的使用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是两者的基本指导思想上存在差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财产概念的使用在指导思想上就存在着很大差异。英美法把它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来用,而大陆法系在立法上、司法上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虽然普遍大量使用财产一词,但在德国法系却并不把它当作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而只是作为一个普通名词。

其次,两者在指称权利客体时着眼点有不同。虽然财产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可以用来指称权利客体,但两者在具体的用法上又有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所谓的财产更多的强调每一个具体的财产样态如土地、房屋、债券、契约等等,并由此发展起比较完善的财产分类;反观大陆法系国家,不仅没有十分强调各种财产的具体样态,反而强调财产须是以一定目的组合起来的资产总和,尽管大陆法并不谋求保护财产的整体性,但从观念上讲通常又是以主体的全部财产作为调整对象的。

第三,两者的含义侧重点不同。虽然前文提到两大法系财产概念都可以表明一定的财富归属于某民事主体的状态,但还是有所不同。英美法系财产一词主要描述权利与法律关系即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表示权利客体只不过是它的引申含义,而在大陆法系财产则专指权利客体

,只不过需要与一定的具体法律关系结合考察。可见,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认为财产乃是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作用的对象,它与权利本身并不是一回事。

(五)我国对财产概念的表述

旧中国系属大陆法系,学者曾定义财产为:“凡为人之生活资料所必要之一切财物权利,统称曰财产。” 新中国立法也普遍使用财产的概念,如《继承法》第二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部财产属于遗产”,其中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和知识产权;《企业破产法》也使用了财产、破产财产等概念;《婚姻法》亦是如此。不过似乎都没有注意给财产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使用比较随意。学术界对于何谓财产也有一些论著,如有的学者认为财产是“有货币价值的物权客体。具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和对财物的权利的总和。这些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往往把财产视为所有权的客体,但并不包括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财产一词指1、物权的客体,即有体物。2、具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如对财物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所有权、其它物权、知识产权等。 虽然提到了财产的问题,但是都只是站在比较法即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的立场上看待财产的概念,并没有提出自己的财产概念。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财产一词的使用可以说还是处于一种不甚严谨的状态,不仅对财产的内涵尚未界定清楚,更突出的表现就是著述中经常的将财产、财产权、财产法、财产关系几个概念混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一方面身为我们学习样板的德国民法没有给财产下定义,另一方面大量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的概念涌入,给人们思想造成的冲击的缘故。我们认为,财产这个概念尽管在德国法系上并非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但在实际生活中它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能够弥补坚持严格的狭义“物”的概念所留下的空白,且已为理论界和广大人民接受,故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上应该给财产这个概念留下一席之地。不过我们并不主张无条件地全盘接受大陆法系的财产观念或英美法系的财产概念,因为大陆法系对于财产的定义缺乏,没有严格的统一性,而英美法系的概念又太过灵活,不甚严谨且过于笼统,很难对财产所包含的权利和物作出科学的分类。

所谓“凡文化不同之二种国民,互相接触,而劣等文化国继承优等文化国之法制时,若其二国之文化程度,相距太远者,则子法国往往继承其母法之实质及其形体,即采用母法之国语以作本国之法令,如日本中世之法是也。然国民文化发达,本国文必渐次代替外国文,而外国语亦因惯用日久而归化为国语,由是法律之形体亦因而趋于民众化矣。” 我国法律理论虽源于德日,又现实的受英美影响,但以我国文化之绵延发达,必将能够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给以创新,使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如果生搬硬套的从内容到形式都去移植某一个孤立的法律概念,必将因不符合我们的正常理解,不仅无助于法律的科学,反而引发无谓的迷茫。所以我们主张在立法中使用财产这个概念,但必须对它的内涵与外延有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定义。

在综合借鉴两大法系财产概念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财产是指民事主体一切可以用货币价值予以衡量的能够满足其物质要求的财货的总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在基本观念上,我们理解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由此我们摒弃了英美法系将权利与权利客体混为一谈的弊病,符合既有的法律关系构造理论,可以避免权利称为权利客体、所有权的所有权这样的逻辑怪圈。且如此定位符合人们已经形成的整体社会观念。

其次,财产应当包含一切可以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资产。民事客体包含物、行为、智力成果及与人身密不可分的非物质的利益四类,其中物、行为、智力成果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因而属于财产。反之,凡不能以货币衡量其价值者,均不能称其为财产,如果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话,也只能认为是其它的非财产的民事权利客体。

第三,财产隐含着对于一种法律关系的表述,它表现的是由于一定的民事主体对于特定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等过程中形成的与他人的相互关系,因此我们只能针对具体的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使用财产的概念,而不能泛泛的谈财产。当然这并不是说财产就是法律关系本身,只是说财产是财产法律关系的载体,它是构成财产关系的重要因素。

第四,财产既可以用于指称一些财富的集合,也可以用于指称某一具体的独立的财富。

第五,财产既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所谓积极财产,指的是民事主体既得的财产或者可以得到的利益;消极财产指的是民事主体对外所负的可以金钱衡量价值的给付行为。

权利能否作为财产?我们看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采肯定的立场,我国学者也多持同意的见解。我们认为,权利,不论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带有经济利益性质的权利或人身利益性质的权利,都不是财产。因为: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起来的,主体无须多言,客体与内容则应当严格区分。权利、义务从来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任务是承载一定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所谓“有经济利益的权利”或者叫做“财产性质的权利”,都只是表明承载该种权利的载体(客体)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价值的。举例而言,存折(存款单)是最常见的被认为是财产的权利,可是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存折的“户主”将自己的货币交付给银行之后取得的这一纸存折,实际上是“户主”将来得以向银行主张返还货币的凭证,这一返还的请求权,并非对货币的支配权,而仅仅是请求权,那么是否这一请求权就是“户主”的财产呢?非也。这一请求权是存在于银行向户主给付(返还)货币的行为之上的。所以,由存折所证明的是一个债权,而债权是建立在返还货币的给付行为之上的,给付货币的行为才是财产,请求权乃是户主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其它所谓的财产权利或曰作为财产的权利,都是如此。其实人们之所以把权利误作为财产,实在是误会了权利与权利客体造成的。当我们理清了权利与权利客体之后,权利自然不应再被当作财产看待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财产、物、民事客体之间的关系用下面的图示表现出来:

(六)财产与财产权、财产关系以及财产法的区别

鉴于上述我们对财产、财产权、财产法、财产关系、物、所有权、物权等概念上的模糊认识,我们特作如下的说明:

首先,财产不同于财产权。所谓财产权,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是民事主体所获得的能够获得一定财产的可能性。财产与财产权是客体与内容的关系。财产不等于财产权。同样道理。财产也不是所有权、更不能把财产与物权混淆。

其次,财产也不是财产法。显而易见,财产法乃是调整一定社会经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等等。财产需要财产法来确认和保护,财产是财产法确认的结果。

再次,财产也不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民法中的财产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结果,是经济关系被法律调整,进入法律领域后的称呼。

最后,财产也不等于物。物中的可以被货币衡量价值的那一部分,我们称之为财产,如果有些物不能被货币衡量价值,则不是财产。反过来,财产并不全都是物,智力成果、行为也可以是财产。

(七)关于财产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问题

动产与不动产这两个概念,是我国民法立法与理论上普遍使用的,其字形与日本法相同。虽无考证但不排除是直接借用日文汉字的

结果。近代民法把动产与不动产作为财产的主要分类方法首创于法国民法,该法第二卷第一编“财产分类”第516条规定:“一切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在德国法上,由于没有财产的概念而只有物的概念,故并没有所谓动产不动产之说,他们所相对应的概念是“可动之物”与“不可动之物”。 在学理上通常认为,动产与不动产是根据物 能否移动及移动是否影响其价值来作的分类。根据这一条,分别为它们作出了定义-能够在空间上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为动产;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即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为不动产。根据这一分类标准,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如土地、房屋以及生长在土地上的林木等;动产则是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诸如牲畜、家具等。一般在立法上则鲜有为动产不动产下定义者,基本上是采取列举与排除的方式,即先将不动产的各种样态列举出来,然后规定除不动产之外的便是动产。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未给动产不动产作明确划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时常使用这一对概念,因而在司法解释中有所反映。依据我国司法解释,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其它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皆为不动产,除此而外则是动产。因此,汽车、轮船、飞行器等都属于动产,但是国家为了加强对这些关系到公众安全与福祉、价值较大的财产的管理,对它们特别规定了类似于不动产的管理模式。

有的学者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与定义标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不动产与动产的界定与划分不应当抱守固有的以财产物理特性为标准的成规,而应当以财产的价值及其对人类生活的影响程度来作为划分的标准。根据这一理论,人们之所以把房屋、土地作为不动产,并非它们“不动”,而是因为它们对人们的生活太重要了,是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人们之所以把家具、器皿等看成动产,完全是因为它们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的影响不如房屋、土地那么大。在这一理论之下,完全可以正式地把汽车、轮船、飞行器等价值大、影响大的物归入不动产的行列。该理论的一个逻辑推论就是以物的是否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来作为区分动产不动产的客观标准。

根据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研究,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在欧洲古代法律中的确有贵重和低贱的不同,但其实在罗马法上,这一区分并无尊鄙的差别,仅仅是在交易的便利程度上有所不同。法律家们不辞劳苦地力求以某种易解的原则来说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但在法律哲学中去寻找划分的理由,结果必然是徒劳无功的;它们不属于法律哲学而是属于法律历史。 因为“比其余享用物贵重的享用物,一般都是每一个特定社会最初和最早知道的,……所有不列入爱好的物件中的物品都被列在较次的地位,因为关于它们价值的知识是肯定在贵重财产目录已经确定之后。” 据此我们知道,所谓的动产与不动产并非一成不变的僵死概念,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人们生产力不断提高而不断进步的概念,强行在理论上给出一个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绝对标准是不可能的。我们认为,国家完全有权力以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为基准,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为实现一定的公共政策的需要而给出不同的动产不动产划分标准,或者直接指出何为动产、何为不动产。固守所谓动与不动的标准、所谓价值大小的标准,都是不科学的。

二、引发现代社会财产形态新变化的因素

财产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与当时社会生产水平和观念相适应的财产构成,当着人类正步入信息化、知识化的今天,从民商法视角考察和研究财产的新样态、新的发展趋势,对于完善和丰富民商法理论,促进民商法律制度跟上时代的节拍,满足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对民商法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影响和决定着财产形态的变化进步的主要因素有:

(一) 科学技术的昌明引发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而带来的财产形态上的新变化。

以二十世纪中期互联网络实现民用化为契机,发了人类社会一次新的技术大变革,一个新的经济时代正在来临。人类经历了原始经济时代、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现在正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以知识产业为主导,以知识劳动者为主体,知识消费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的经济时代。 在这种经济形态下,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成为人们竞争的主要有力武器 ,在社会的竞争当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谁拥有更多的知识、谁占有更丰富的信息,谁就将在竞争中抢占先机和制高点,在竞争中取得相对的先发优势。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它们必将成为社会生活中引发相互之间的利益与关系的新的“连接点”。由此造就了一批显然不同于传统财产形态的新的财产,例如电子数据、信息、网络和频率资源、基因工程产品等等。这一变化是由于人类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越来越强而引发的,在这一变化中,科技的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正体现了邓小平同志所说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

(二)由于社会观念的进步引发人们对财产的认识发生变化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科技的进步和昌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人们观念认识上的转变。而由于人们观念上的转变,也必然的带来了对于财产的认识上的不断进步。在从前罗马法时代,人们的财产仅仅限于一些有形的东西,或者最多不过延伸到因对有形物享有权利而将权利也视为一种财产,但这只是比较简单的观念。在法国民法典的时代,则是以小农经济向着工业经济转型的阶段为背景,所以当时的人们将风车、水磨、蜂房视为他们生活中赖以生存的相当重要的财产,成为他们的《民法典》特别关照的对象。到了《德国民法典》诞生的时代,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发展到相当的规模,人们于是又将机器、设备看成重要的财产。由此可见,财产并非一个抽象的、静止不动的僵死的概念,每一个生产力发展水平上,都能对应地找到与之相适应的人们对于财产的新观念、新看法。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视野进一步得到拓宽,当然对于财产的观念也将有新的发展,旧有的传统形态的财产观必将被改变,现已出现的对无形财产的关注就能够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三、现代财产形态发展的新变化

在主、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我们的现代民商法上的财产形态当然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应对-正确认识诸多新事物、新现象,将它们在理论上进行归纳与整理,找到它们在民商法上的准确定位,给与理论上的说明,必要的时候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打破旧有理论框框的束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民商法学永葆青春。这是我们民商法学面临财产新形态的正确反应。下面我们将就财产形态上的若干变化作一大概的归纳,以期找到未来财产形态变化的若干趋势和规律。

变化之一,不动产的地位相对下降,动产的地位相对上升。

在农业社会,土地被认为是“所有财富由以产生的源泉和质料” ,劳动必须加诸于土地之上方可获取收成以增进财富。同时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使得它们的价值在与动产的对比中凸显出绝对的优势,所以受到极大的重视,作为人们最重要的财产,历来是各国、各时代法律规制和保护的重点。相比较而言,其它的财产则显得不是那么要紧。而在现代社会农业尽管仍旧是人类社会生存的基础,但是人们已经逐步摆脱单纯对于土地的依赖,当我们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工业化的时候,以土地为代表的不动产不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使得不动产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有所下降。故此现代民法应逐步改正对于土地、不动产的绝对优势的关照;

与此相对应,许多新型的动产层出不穷,它们有的价值并不比不动产逊色,如飞行器、船舶、汽车等,有的非不动产的财产其价值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不动产的价值。因此,现代民法在摆脱对不动产的绝对优越的调整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动产的关照。

变化之二,动产的形态日益丰富多彩。

科技与观念进步引发财产形态的发达在动产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使得动产的形态日益丰富多彩。科技不断创造出新鲜的事物,其中凡符合财产特性的均可列入新的财产目录。具有固态实体的事物固无需多论,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新兴事物也可被列入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信息和无线电频率资源。

所谓信息是指以物质载体为媒介反映出来的一种新的有用的知识。 社会生活中的人时刻都需要与外界发生信息的交换。这成为影响人们生存或者改善生存质量的重要因素。信息与物质、能量一起,被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获得有利于己的信息便能使自己处于与他人竞争的有利地位,所以信息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将是越来越重要。信息本身是一种知识,是人脑的思维的产物,它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但这种反映仅仅是一种消息,不带有主体本身的主观创造,所以不具有新颖性,另外信息特别强调交流的作用,故而与知识产品显然不同。作为一项客观存在的、有用的、并因此而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信息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因之也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科学技术带来了先进的传输手段,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等技术方兴未艾,不仅在民用领域,而且在军事国防领域也居极其重要的地位。实现这些传输的具体媒介诸如无线电频道、波段,越来越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我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无线电频段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可见,无线电频段虽然看不见摸不着,却同样具有客观性、有用性和经济价值,所以,无线电频段资源理当看作民事权利的客体。

变化之三,智力成果的地位逐渐上升。

智力成果是人脑的产物,是脑力劳动的产品,它以高知识含量而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科学技术日益昌明,知识产品、智力成果在生产中的作用、在竞争中的作用愈加重要,其价值也随之日渐增长,在财产构成中的比例、地位也日渐加大,如有些著名品牌的企业,他们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往往已经超过他们所拥有的房屋大楼的价值。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价值每年均被评估300亿美元以上,而人们普遍认为该公司的有形资产额价值绝对不会达到其知识产权中商标价值的二分之一。 现代人社会中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忽视智力成果在其财产中的价值将是极不明智的表现。所以,今后的民法学和民事立法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智力成果及其权利的规范和保护,在全社会造成尊重知识产权,激励智力、知识创新的社会风气,以便从法的角度为社会进步起到推动作用。

变化之四,财产的流动性增强。

现代财产形态的第四个变化就是财产的流动性增强。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之下,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空前活跃,范围也大得多。财产交易几乎可以发生在地球的任何一个角落。人们不再固守一些僵化的传统观念,使得财产交易发生的频率、参与的人数、交易的规模均得到大大地提升,任何财产,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只要人们有需求,交易便可发生,所以有所谓“民法的商化”现象之说,故此我们认为,财产的流动性在现代社会大大地增强了。为了配合财产积极参与流动,便于交易,人们采取了很多便利交易的办法,不动产的证券化、许多财产的证券化就是其中的常见方式。人们时常为方便起见,将土地等不动产作成一定的证券,通过这些记载着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的交付、移转来代替实物的交付。

「注释

参见梁慧星著《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翁德伟译《不列颠百科全书》第十五版第十五卷,转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周枏主编《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第45页。

《现代法律惯用词典》,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转引自梁慧星著《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729页。

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13—14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888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889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889页。

[日]我妻荣等编,董璠舆等译校《新法律学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一版,第356页。

郑兢毅编《法律大辞书》,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141页下。

邹瑜、顾明等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一版,第763页。

参见佟柔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财产”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

[日]穗积陈重著,黄尊三等译,《法律进化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257页。

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7页。

这里的“物”准确的表述应当是财产,因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针对的财产而非仅针对物。

参见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125—126页。

参见[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一版,第155页。

参见[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一版,第155—156页。

袁正光著《科技进步与人文精神》,

[爱尔兰]理查德·坎蒂隆著,余永定、徐寿冠译《商业性质概论》,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页。

第6篇:经济学常见概念范文

“报告主体”(Reporting Entity)概念和财务报告目标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长期以来,会计实务界普遍认可这一概念,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八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中均未包含这一内容。IASB与FASB自2002年10月正式签署“诺沃克协议”(Norwalk Agreement)并致力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以来,双方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将“报告主体”列为概念框架联合项目中的一部分,这是概念框架发展中的一大进步。

下文将在回顾“报告主体”概念修订演进历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其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

二、IASB与FASB关于“报告主体”概念修订的演进历程

自2005年12月的首次讨论起到2010年3月征求意见稿的,IASB和FASB举行了17次讨论,对财务报告主体的明确定义进行了详细而周密的研讨。

最早在2006年3月的讨论会上,IASB认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法律主体,并首次给出了“报告主体”的定义:“主体是拥有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能力的经济个体”。2007年6月,IASB发表了投票前草案(Pre-ballot Draft),向公众征求意见。2007年9月,为期120天的征求意见期结束后,IASB根据收到的各方意见着重修订了关于“个别报告主体”(Individual Reporting Entity)的概念。修订后的版本更清楚地阐明了理事会决定定义“报告主体”的原因。

2008年5月,FASB与IASB形成了关于报告主体的初步意见并讨论稿“关于改进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的初步意见”(Preliminary Views on an Improved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The Reporting Entity)(DP),征询公众意见。2009年1月,IASB开会讨论了各方对于初步意见的征求意见稿的回复。

2010年3月11日,IASB与FASB联合关于“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的征求意见稿(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The Reporting Entity)(ED)。但之后由于有更紧急的谅解备忘录项目(MoU projects)须优先处理,IASB和FASB决定暂缓完成报告主体章节的终稿。2012年9月,IASB出于不希望FASB获得优于世界上其他准则制定组织的特权的原因,决定新项目不再作为IASB和FASB的联合项目,而仅仅由IASB独立完成。

2013年7月,IASB了一个综合性的讨论稿“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复核”(A Review of the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总共分为九章以及八个附录,涵盖了对之前概念框架修正和补充的提议。考虑到IASB已经针对“报告主体”部分了一份讨论稿和一份征求意见稿,在本次讨论稿中,IASB仅在附录B中总结了“报告主体”征求意见稿中的提议及其收到的反馈。在对讨论稿征求意见结束后,IASB计划在2014年第三季度征求意见稿,并最终在2015年9月前完成新的概念框架。

三、对2013年征求意见稿中“报告主体”概念的解读

在2013年7月IASB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复核”(征求意见稿)中,将“报告主体”定义为“现有及潜在权益投资者、贷款人及其他资源提供者所关注的经济活动的特定领域,而且这些资源提供者不能直接获得是否需要向主体提供资源和这些资源是否被管理层有效利用的决策有用的信息”。

由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报告主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主体正在从事、已经从事或者将从事经济活动;(2)这些经济活动能够与其他主体的经济活动和主体所在的经济环境客观地区分;(3)有关主体经济活动的财务信息是资源提供者决定是否需要向主体提供资源和这些资源是否被管理层有效利用的决策有用的信息。这三个特征是界定“报告主体”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根据以上的定义和特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入理解“报告主体”的内涵。

(一)报告主体与法律主体的区别和联系

征求意见稿指出,法律主体不是“报告主体”界定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报告主体”可能包括不止一个法律主体,也可能包括一个法律主体的某一个部分。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主体很可能是报告主体,但是,单一的法律主体也可能不是报告主体,例如,一个法律主体与其他法律主体的经济活动混合在一起且不能客观地分离时,该法律主体很可能就不是报告主体。该种情况下,报告主体就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如果主体的一部分经济活动能够与主体剩余部分客观地区分开,且与主体该部分有关的财务信息对于是否应向其提供资源是决策有用的,那么主体的这一部分也可能作为报告主体。我们认为,“报告主体”不应局限于一个法律主体的活动。报告主体的概念首先要反映经济现象和实质,而非企业的法律结构形式。

(二)报告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区别和联系

当前IASB的概念框架和FASB的概念公告都对“会计主体”进行过明确定义。但要注意报告主体和会计主体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会计主体概念强调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基本程序,而报告主体概念则着重强调会计的报告,例如需要根据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财务资料,编制集团报告主体的合并财务报告,因此,如果会计主体不存在,报告主体也难以存在。

(三)控制权构成了集团报告主体的基础

在征求意见稿中,IASB认为当一个主体具有主导另一个主体的活动并能从中获得利益(或者止损)的权力时,一个主体就控制了另一个主体。如果一个主体控制另一个主体,那么控制主体给权益投资者、贷款人及其他资源提供者带来的现金流量和其他收益显著地取决于从被控制主体取得的现金流量和其他收益,相应地取决于主体的活动和控制主体对于活动的主导。因此,如果主体控制一个或者多个主体,那么该主体就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很可能给最大数量的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这从“决策有用观”的角度解释了为什么控制权构成了集团报告主体的基础。要注意的是,重大影响不等于控制。正如征求意见稿指出,如果一个主体对其他主体有重大影响,表示该主体不控制其他主体。实际上该主体并不具有能够主导其他主体活动的能力,不能构成对其他主体的控制权。

如图1所示,报告主体和其他主体的关系因“控制”判断而泾渭分明。报告主体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子公司,还是合营安排、联营公司或者投资于权益性工具的金融资产一览无余。

(四)其他类型财务报告

征求意见稿要求,当母公司控制一个或多个主体时必须列报合并财务报表,但同时,IASB承认其他类型财务报表也可能提供有用的信息。我们认为,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和汇总财务报表虽然能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但这些信息只针对部分信息使用者,因此不符合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与合并财务报表相比,母公司财务报表尽管将母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经济活动等都进行了反映,但实质上,已有部分项目被加总和抵消,因此并没有反映潜在的资产和负债,其提供的信息并不完整。我们建议,在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即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各项目之后紧跟母公司本身的主要项目或者以补充信息等其他形式反映,如此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反映通用财务报告目标的基础上,满足向特殊信息使用者提供该信息的要求。

四、“报告主体”概念的局限性

“报告主体”的概念和财务报告目标紧密相连。而新的概念框架对财务报告目标的论述,字里行间无不体现面向市场的“决策有用观”。虽然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财务报告信息也应该有助于评估企业经理层的的经管责任(Stewardship)或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不过,“受托责任观”并不是最主要的目标,它与“决策有用观”不能并驾齐驱。简单地来说,“决策有用观”在新的概念框架中虽不是惟一、但也是最主要的目标。

这恰恰与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我们认为,这一结果的产生多少是受到FASB的影响。美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美国企业筹集资本主要通过公开发行权益证券和债券。这些证券的转让,主要借助于在资本市场上转手交易。大量持有各种证券的投资人和债权人经常要评估买卖证券的机遇和可能的风险,从而作出投资(买进、抛售或持有)与信贷(贷出或收回)决策。美国的概念框架把财务报告的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性”上,是由美国的投资环境和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所决定的。

而我们所讨论的新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在确定其用途时,更应该顾及全世界商品经济发达程度较低、筹资渠道并非主要来自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家的现状。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它的概念框架当然比较先进,但它更多反映的是发达市场经济的特点。IASB是国际性的准则制定机构,它所制定的概念框架应当面向全球。而在全球,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占90%左右,如果IASB未来应用的概念框架过于向美国倾斜,将使其他国家很难与IASB的框架趋同,这反而不利于概念框架的权威性,影响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因此,我们建议概念框架对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至少加入“评估经营责任”,以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现状。至于哪一个是第一位的,还是两者并重,最好能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后给出定论。

综上所述,IASB的新财务报告概念框架项目虽取得若干进步,但还是初步的。最后的定稿也许还会有很大的改变。但当前的进展至少给我们极大的启发与重要的参考。为此,我们建议,希望全球与之趋同的IASB新概念框架的目标以及“报告主体”等相关概念的定义等,能更多地考虑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会计水平和接受的可能。

当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2012年9月,IASB决定新概念框架的剩余部分不再与FASB合作,而是由IASB独立完成,理由之一是为了避免概念框架过于向美国倾斜。尽管国际上不少学者都认可,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不是一个纯技术过程,而是一个政治化的过程。但我们至少开始看到IASB为摆脱政治影响做出的努力。国际报务报告概念框架至少在保证其“权威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全面一致性”以及充分发挥其“知识渗透力”的魅力等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它将成为排除政治干扰、降低政治成本的一项有力措施。

五、“报告主体”概念的提出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三十八项具体准则和一项基本准则。但关于“报告主体”部分的内容,我国现行基本准则基本没有涉及。通过以上对“报告主体”概念的分析与评述,我们认为,尽管对是否修订我国基本准则仍然存在争议,并且具体实施也有相当的难度,但无论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者,还是会计界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应充分认识到“报告主体”这一概念在基本准则(或者概念框架)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些相关概念对于指导“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制定及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我们认为,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概念框架的制定工作,积极向概念框架工作小组反馈和提出自己的意见。特别是与美国以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相比,在我国资本市场仍不发达的现状下,我们更应站在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给予合理建议,避免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过于偏颇,推进会计准则真正意义上的全球趋同。

第7篇:经济学常见概念范文

[关键词]商务英语习语;概念隐喻

一、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隐喻的认知功能越来越得到重视,它也随之成为多种学科关注的对象。作为一种认知现象,隐喻对人类的思维方式,文学和艺术创造和与之相关的语言发展影响深远,它也逐渐成为认知语言学的主要标志。

习语一般指那些常用在一起,具有特定形式的词组,其蕴含的意义往往不能从词组中单个词的意思推测而得。习语是语言的精华,也是文化的载体,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和鲜明的文化内涵。早在1980年,Lakoff就认为英语习语并非语言形式和特殊意义的任意配对,而是有理据的,并可用隐喻概念来解释。随后,他在1993年对概念隐喻做出了进一步解释,提出了源域和目标域的概念。前者一般为较具体的、人们较熟悉的实体领域,而后者则通常为无形的、较抽象的领域。概念隐喻通过一系列对应关系将二者连接起来。概念隐喻作为最为重要的语义理据,能将体现目标语文化的习语的深层含义挖掘出来,让学习者不仅能了解习语本身,还能更好地了解其背后的意义,是英语习语理解的一种重要策略。

商务英语习语具有习语的共同特点,例如形式固定,意义不透明,且无法从字面猜测意思,而且由于它们所处的商务背景,难度进一步加大。然而,这些习语却广泛和大量存在于商务语篇和沟通当中,如果对它们的理解不到位或者错误的话,将给商务合作双方带来极大的不便甚至损失。因此,对于商务英语习语的理解非常有必要。

二、文献综述

在概念隐喻理论指导下商务英语的研究涵盖范围较广,既包括理论也包括了实证Charteries-Black(2000)则通过对《经济学》杂志统计分析发现商务英语隐喻『生词汇出现的频率相当高。李明(2005)较早地分析了商务用途英语中经济类文本里的隐喻机制及功能;陈振东,杨会军(2007)对商务英语中的隐喻和翻译进行了探讨;谢蕙如通过实例分析商务英语合同中的概念隐喻现象,并指出概念隐喻的运用能更好地体现商务英语合同语篇的典型特征;李倩(2015)则将概念隐喻在广告语中的体现加以分析,从而更加理解广告语的意义;孟静静(2015)结合实例,分析了英语经济新闻语篇中概念隐喻的类别,词汇方面,赵娟(2011)探讨了概念隐喻在商务英语词汇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以上所有研究从宏观到围观,从理论到实践都充分说明了概念隐喻在商务英语中的重要作用。而对于商务英语习语,却没有一些相关的研究和探讨。因此,本文将概念隐喻理论应用于商务英语习语中,力求为商务英语习语学习提供一些帮助。

三、商务英语习语中的概念隐喻

(一)与战争有关的隐喻

在所有与商务英语词汇的研究中,与战争有关的隐喻被人讨论的最多也最频繁。商务英语习语也不例外。商场等同战场已经深入人心,因此Trade is War(贸易就是战争)也成为商务英语习语中约定俗成的定律了。战争本身以及和它息息相关的战争双方,武器,结果都用于商务当中来更加形象地描述经济领域内的激烈竞争。

Price war,economic struggles经济斗争,war和struggle作为战争本身,在这里隐喻为经济竞争也类似于硝烟弥漫的战场,需要去不断奋斗;Economic force经济力量,force由武力转化为重要力量去支持经济;Stick to one’s guns商务谈判中常见,并不是真正有武器即枪的出现,而是在谈判中双方维护自己的立场,坚持己见,不做退让;同样的,to go great guns特指产品或者商务活动大获成功,很受欢迎;T0 make a killing跟战争导致的结果谋杀也没有任何关系,而是指让消费者或者买者失去了很多钱,隐喻为大赚一笔。

(二)与动物有关的隐喻

商务英语习语中存在大量和动物有关的隐喻。由于所处的特殊商务环境,有时候并不能按照字面意思去解释,需要通过进一步认知去理解背后的涵义。这个部分通过例句去更好地理解。

如Cash cow摇钱树,cow最大的特点是源源不断产奶,而在这个习语中产的不是奶,是现金,因此它指的是能为企业带来高额利润的产品。E.g.This product is the cash cow of thecompany and gets the highest profit.这款产品是该公司的要潜水,为公司带来最多利润;A dead duck死了的鸭子基本上被人丢弃,意指放弃或者失败的东西或者事情。E.g.The businessplan is a dead duck due to lacking of money.这个商务计划由于缺少资金而告吹了;like a bird小鸟飞翔,且飞得又高又远,意味公司或者产品等运作良好E.g.The new company is runninglike a bird and every thing goes well.这个新公司运作良好,一切进展顺利;in the rat race老鼠属于群居动物,比赛的话自然参加者多且激烈,因此该习语指商务领域的激烈竞争。Monkey bus.iness猴子的特点是灵活,善变,因此跟它有关的事情也不可尽信,意为骗人的把戏或者恶作剧

(三)与生活有关的隐喻

商业领域和生活也是息息相关的,日常生活中很多简单易懂的经验和技巧也可以用来理解商务习语的特殊含义。例如cook the books,cook和book都是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动作和东西,cook炒菜本身动作属于比较随性,在习语中这个行为的对象是book,即商务英语指的账本或者支票本,因此二者结合意指做假账。

T0 g0 from/get/jump out of the frying pan in to the fire:从fry-ing pan煎锅解脱出来又陷入fire大火,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因此该习语意思为逃脱小难又遭大难,尤其指商务活动中不好的结果一个接一个。

I got into hot water with my boss for wearing casual clothes inan important meeting:get into hot water是与水有关的典型的习语。热水太热,不能轻易碰触,而这里与老板的关系处于热水当中,意为陷入困境。

(四)与颜色有关的隐喻

商务英语习语中跟颜色有关的隐喻,并且最容易导致误解的是red和black.按照中国人的思维,红色代表红红火火,黑色代表晦气而白色代表纯洁,黑白为反义词。而在商务英语的习语中,这些颜色的理解往往和大家的理解大相径庭。Be in red和be in black互为一组反义词搭配,be in the red财政赤字,bein the black财政黑字,指收入大于支出,报表余额是黑色字体,而赤字是红色字体.而其他类似的习语,例如red figure赤字,red tape官僚作风更多带有负面涵义,black figure nation贸易中的顺差国则带有更加积极的意思。

第8篇:经济学常见概念范文

“政治经济学”常常被望文生义地理解为既讲政治又讲经济的学科,甚至被理解为是突出其政治性的学科,加上教学内容缺乏更新,导致学生对“政治经济学”学习积极性不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教师如何帮助学生树立积极的学习态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学习迁移理论,树立积极的学习态度有助于避免学生产生消极心态,形成负迁移,影响学习效果。笔者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抓住学生对经济和财富的兴趣,介绍中西方早期的经济学思想,从财富的起源谈起,从经济学的起源谈起,向学生讲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如何在批判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进而激活学生兴奋点,培养学生求知欲。③第二,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向学生讲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揭示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有关原理并没有过时,仍然管用,从而引导、培养学生对课程学习的积极性。这些理论包括市场理论,生产总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关系理论,货币流通理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原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理论等。④

二、对所讲授的内容进行合理安排

在教学中,相似的原理及法则的迁移是最常见、最重要的迁移现象。如果学习的新内容和已学习的旧内容之间有相同的要素,可以引导学生利用这些相同要素进行学习。例如,商品市场上供求的变动对商品价格与商品供应的影响与劳动力市场上供求的变动对工资水平和劳动供给量之间存在着非常相似的地方。利用供求定理的分析,学生比较容易理解通过增加对劳动的需求和减少劳动的供给能提高工资水平,对后面的学习产生积极的迁移。当然,在利用相同要素进行教学迁移时,教师首先要了解学生是否掌握了前面的知识点,然后引导学生对那些类似或相同的要素,予以分析、对比、抽象、概括,以抓住本质的东西而形成概念或概念体系,引导学生由旧知识推出新知识,进而鼓励学生形成一种探寻共性的定势。其次,要在各章节相对独立的前提下,注意各部分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和前后衔接,做好教材的整体安排。同时,在选择教学内容时可根据教材中的难点、重点,结合所教学生的智力特点、知识储备,突出教材中那些概括性高、逻辑性强的主干内容,突出新旧知识、技能、学习方法间的内在联系,引导学生产生积极迁移;对缺乏内在联系的教学内容,可利用教学情境进行弥补,促使学生在学习中顺利地进行迁移。

三、注重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

掌握一门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是掌握这门学科知识体系的重要环节。理解性学习通常比机械性记忆能更多的产生迁移。对大学生来说,他们往往更倾向于理解性的学习,而对机械性记忆则显得不感兴趣。为了促进学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注意如下几点:首先,把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作为教学重点,使学生对基本原理学深、学透,真正达到深刻理解。在教学中,我们开始讲述“商品”“货币”“价值”“价格”“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等基本概念时一定要让学生真正理解好、掌握好。其次,在讲解基本原理时,可列举一些例子,最好是生活中学生所常见的实例,让学生结合现象去思维,把握基本原理的内涵和外延。在讲“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的”④原理时,可以收集近几年我国家电、手机、汽车价格变动的案例来加以说明,使学生能够通过实际生活的背景把握其实质。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让学生在真实情境中去观察,为学生提供内容比较具体、比较接近生产生活实际的作业,让学生尽可能地增加感性认识,提高迁移效果。

四、提高学生的概括能力和分析能力

首先,培养学生的概括能力。学习迁移的本质在于概括出知识之间的共同特征或具有内在联系的某些要素,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概括水平越高,他就越能够理解新事物的实质,迁移就越容易,迁移的范围就越广。例如在讲解货币的五种职能时,可以先向学生讲解它的两种基本职能:价值手段、流通职能,再讲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内在矛盾的加深,客观上要求为解决这种矛盾而逐渐衍生出来的货币的其他三种职能:储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此外,可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对易混淆的知识进行反复辨析,如资本循环、资本周转等,促进学生在这类知识的迁移过程中,树立清晰的观念。其次,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迁移的产生,关键在于两种学习之间的一致性或相反性,而知识之间的共同因素往往潜藏于内部,这就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因此,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引导学生通过分析、对比,从新旧题材中挖掘共同因素,抓住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联系,在已有结论的基础上提出新见解。如在讲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时,我们可以举2007年以来我国出现通货膨胀时,国家出台一系列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组合拳”,最终实现了经济软着陆。这样,学生在分析经济现象的过程中掌握了政策的实质,便于分析其他问题。

第9篇:经济学常见概念范文

关键词:总体;数理统计;经济统计

中图分类号:C8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引言

作为2011年新成立的一级学科,如今的统计学巧妙地借助数据这根纽带,将原先“藩镇割据”的数理统计、经济统计和医学统计等诸多学术领域融为一体,形成了多种分支协同发展,“大统计”格局初步形成的良好势头。然而,尽管不同的统计分支中采用的统计学方法论“殊途同归”,少数细小的概念似乎仍旧“水火不容”。

例如,在诸多种类的统计调查中,抽样调查以其经济性好、实用性强、适用面广和准确性高等特点独占鳌头,成为我国在1994年确立的新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主体。但直到今天,抽样调查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总体”,依旧面临着无法获得统一定义的尴尬局面。该现状的始作俑者是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之间“针锋相对”的学术较量,而这种较量如若继续进行下去,不仅将给今后的学习者带来有增无减的困扰与疑惑,也与当今统计学各分支“水融”之趋势格格不入。

基于此,本文通过阐述“总体”在数理统计和经济统计中定义的差异,初步地梳理出两大分支在研究方法和概念处理层面的内在联系与不同取向,最终针对这些分歧提出一种新的、两全其美的定义方式,以期尽可能多地消除统计学学习者在这类问题上产生的疑惑,为统计学学科体系的完善出一份绵薄之力。

二、经济统计中的总体

美国辛辛那提大学教授戴维·安德森等在其举世闻名的《商务与经济统计》(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11月原书第11版)中将总体定义为在一个特定研究中所有个体组成的集合,并用Norris电气公司的例子加深了读者对总体和样本概念的理解——在这一案例中,总体被假定为用新灯丝生产的所有灯泡,这些灯泡的平均使用寿命是未知的。该公司从中抽取了200只灯泡进行实验,而这200只灯泡便是与总体相对应的样本。有趣的是,作者在此将200只灯泡的使用寿命称之为“样本数据”,并从中计算出样本平均数,借以推断总体平均数。由此可见,在作者看来,“总体”并不是一群孤零零的数据,而是来源于生活、有实际意义,并包含着一系列需要用样本数据去推断的参数。

无独有偶,国内的经济统计教材对总体的定义方式也与《商务与经济统计》如出一辙。例如,袁卫、庞皓、曾五一和贾俊平主编的《统计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7月第三版)认为,总体是人们研究的所有基本单位(通常是人、物体、交易或事件)。在这个定义之后,作者亦用电视机厂一例做出了说明:现假设人们要对某一月份该厂生产的电视机进行质量检查, 则该厂当月生产的全部电视机就是总体, 该厂当月生产的每台电视机即是一个总体单位。这就表明,在作者看来,全部电视机的某项指标(如使用寿命)仅仅是总体的一个数量特征,是总体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帮助人们认识总体的量化的工具。

一言以蔽之,经济统计中的总体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数字特征,然而又不局限于数字本身,它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具体而形象的存在,常常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这种思维方式能契合“联系实际、联系生活、联系经济运行”的宗旨,与经济统计学的基本理念遥相呼应。

三、数理统计中的总体

与经济统计截然不同的是,数理统计更倾向于把“总体”抽象为数量标志——也就是说,上文举出的“全体新灯泡”在数理统计学家看来并不能称之为总体,“全体新灯泡的使用寿命组成的集合”方可。数理统计的总体是抽象化的,而非具体化的。盛骤 、谢式千和潘承毅主编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6月第四版)在第六章将总体的获得过程描述为对一个研究对象的某项数量指标进行的实验和观察,而总体便是这些实验所有可能的观察值。在这本久负盛名的教材中,作者还举出男生身高和某种灯泡使用寿命等例证,认为在针对2000个大学一年级男生体检中,2000个身高观测值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总体,2000个男生却不是;当人们研究全国范围内某型号灯泡的使用寿命时,不能将国内所有的该型号灯泡作为总体(这与《商务与经济统计》的观点出现了正面冲突),而应该采用它们的使用寿命。

茆诗松、程依明和濮晓龙主编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对这种冲突做了一个说明。该书首先定义总体为“研究对象的全体”,而后指出:对于多数实际问题,总体中的个体是一些实在的人或物。巧合的是,该书与浙大版《概率论》都使用了大学生身高一例来说明总体这一概念,但相比后者,茆诗松版《概率论》更详细地说明了在数理统计中,为什么总体只能取为大学生的身高:每个学生有许多特征,包括姓名、民族、身高、体重等。由于在这一问题中人们只对它们的身高感兴趣,对其他特征暂不考虑,故人们把每个学生都拥有的数量指标值(即身高)看成新的个体,这样所有身高的全体就自然成为总体。

通过以上两本主流教材的定义方式,我们不难发现,数理统计学的“总体”是抛开实际背景的“一堆数”,是一个给定但未知的分布。在这种定义下,“从总体中抽样”和“从某分布中抽样”其实是一件事情。结合数理统计学作为数学分支所发扬的量化、精准化和高效化的治学风格,产生此类定义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一例不成熟的创新

即使是经济统计和数理统计属于相同一级学科的今天,上述两种定义方式依旧是各自为政,互不承认。经济统计学家指责数理统计的定义方式撇下了研究对象的实际意义,而数理统计学家常将经济统计的总体定义看作是“易产生争议的”、“不简洁的”甚至“错误的”。然而,随着“大统计”格局的初见雏形,经济统计和数理统计的相互渗透与影响不仅是大势所趋,也关系着新的统计学知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在此背景下,对“总体”这一概念定下一个两全其美的、兼收并蓄的新定义,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一方向的尝试并非前所未有,例如伍业锋在《关于统计总体的界定、分类及其特征探讨》一文中就提出,“总体”这一概念可分类为“具体总体”和“抽象总体”,其中具体总体是由现实中存在的具体物体所组成的总体,而抽象总体是由各个具体事物的概念抽象所组成的总体。

笔者认为,这种定义的方法存在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它形象地揭示出经济统计和数理统计在总体定义这一问题上的直观区别,并较为成功地将二者联系起来;但与此同时,这种定义方法的漏洞也可谓十分明显:一方面,“具体总体”是否一定得是现实中存在的具体物体?若果真如此,诸如对某地区闪电发生频率进行的研究(闪电不是物体),又应该把“具体总体”定义为何物呢?另一方面,对具体存在的事物进行抽象化的结果,可以是数,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体现共同性和本质性的名词。假设我们要考察某地区红富士苹果的年产量,从哲学的角度来讲,将“红富士苹果”转换为“年产量”和“苹果”均属抽象,故作者对“抽象总体”的界定含混不清。

五、直接总体与间接总体

在此,笔者斗胆提出一对崭新的概念——“直接总体”和“间接总体”,其中直接总体是指在一个特定研究中全部的研究对象所构成的集合,它们共同包含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数量指标;而间接总体是指在一个特定研究中全部研究对象共同包含的某种数量指标的取值所构成的集合。

读者不难发现,在这种定义方法中,“直接总体”呼应着经济统计的定义法,而“间接总体”与数理统计的现有概念类似。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定义方法相对传统概念的改善也是不可小觑的,其优势有三:“直接”和“间接”两个名词在概念定义中运用相当广泛(如“直接引语”和“间接引语”、“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白如话,通俗易懂,不会给学习者任何的陌生感或距离感。此为其一;“直接”二字意为不经过中间事物,它生动地代表着原始的、未经处理的研究对象。而“间接”二字则恰如其分地体现了从研究对象中筛去无关变量,保留数字特征这一道必备工序。二者相得益彰,相映成趣。此为其二;最为可贵的是,这种定义方法创造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即:间接总体来源于直接总体;间接总体是基于共有的数字特征对直接总体的高度抽象与浓缩;直接总体只有先转化为间接总体方可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与统计推断;来源于间接总体的统计结果服务于直接总体。此为其三。

回到电气公司一例,按照笔者刚刚给出的定义,该调查中的直接总体应为全部的新灯泡。而间接总体则为全部新灯泡的使用寿命所组成的集合。相对于“二选一”的传统定义,新的界定方法很好地体现着经济统计与数理统计的融通与交汇。对于全部的新灯泡而言,由于它们是原始的、未经处理的,所以对它们的界定可做到一步到位,直接高效。然而,我们在这项研究中只对灯泡的使用寿命感兴趣,而无心关注它的形状、亮度或是制造成本。因此,我们要对直接总体进行抽象与浓缩,只撷取一项数字特征,将无关变量统统筛去。完成这道工序后,由一系列使用寿命所构成的间接总体也就产生了。这个额外的步骤无疑是值得的:间接获得的总体以其精简、高效的特点保障了一系列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研究间接总体得出的结论,可以很好地服务于直接总体——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有充足的把握认为这些灯泡的使用寿命小于240小时(十天十夜),那么它们无疑是失败的新产品。

六、总结与展望

综上,笔者所提出的新定义使原先相互割裂的两个概念定义归入同一套体系,将原先的“分庭抗礼”转变为“分工合作”。与此同时,它所具有的简洁明了,准确精炼等特点,也使这一尝试具备了成为统计理论主流的潜力。该套定义的提出,不仅给为这一争论所困的学习者和研究者节约了宝贵的精力与时光,还体现着统计学“百川入海,分久必合”的大趋势、大未来,在经济统计和数理统计之间架起了又一道友谊之桥。

有事物的地方就有数据,有数据的地方就有统计。今日之中国正昂首踏入崭新的大数据时代,在国家经济发展和世界格局变化中,统计学所发挥的支撑作用正变得举足轻重。我们需要大量的高精尖统计人才,而一套日臻完善的学科建设与知识体系,对于培养此类国家栋梁尤为重要。现如今,经济统计和数理统计的融合为我国统计学专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宝贵机会。在此历史关头,所有的统计人应摒弃成见,张开怀抱,以更为包容与合作的姿态着力学科间的交流共进,去迎接“大统计”梦想的最终实现,使统计之光广照天下。

参考文献:

[1]姜培耕.统计总体的哲学反思——兼论统计学是方法论科学[J].上海统计,2002(08).

[2]伍业锋.关于统计总体的界定、分类及其特征探讨[J].统计与决策,2011(16).

[3]王兢.《统计学》与《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中的概念衔接问题[J].统计教育,2007(03).

[4]郭松云.关于统计学中几个基本概念界定的探讨[J].知识丛林,2007(06).

[5]贾俊平,何晓群,金勇进.统计学(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