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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1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一、组织管理

1、管理机构及职责。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组成的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代建工作,研究协调代建工作中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组织招标选用代建单位。

二、招标机构选定和招标文件审定

2、招标机构的确定。省代建办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机构比选有关规定,商项目主管部门对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比选,确定招标机构。招标机构确定后,由项目使用单位与其签订《招标委托合同》。

3、招标服务费的确定。结合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额度、功能标准、技术要求等情况,比照《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80号)中“服务招标”规定的招标服务收费标准,在比选招标机构时确定,并在招标委托合同中具体明确。招标服务费纳入项目总投资中的“前期工作费用”。

4、招标文件的编制。项目使用单位配合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主要从投标资格要求、中标人确定方法、项目代建范围和规模与标准、代建质量和工期目标管理、代建单位招标内容和方式、项目其它管理内容、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代建办审查。

5、招标文件的审查。省代建办审查的主要内容:招标文件是否遵循平等竞争的原则;代建范围、内容、规模、标准和功能;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控制;投标报价具体要求;代建管理费计取和标准;履约担保;代建内容招标的评标规则、办法;对代建方的奖励与处罚;跟踪审计;特殊情况处理等。

6、代建单位的选择范围。招标文件经省代建办审查后,由招标机构招标公告,并在代建单位名录库内招标产生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如果代建单位名录库内的单位报名投标数少于法定最低数,可以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的条件为基础,向社会公开招标。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7、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省代建办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为7人及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项目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8、代建单位的确定。招标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开标、评标,并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送省代建办和项目使用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向社会公布预中标人。公布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招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即为该项目代建单位。

9、履约保函的提交。代建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使用单位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项目使用单位对履约保函的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代建单位出具保函确认书,并报省代建办备案。

四、审核与签订代建合同

10、项目代建合同的起草。项目使用单位出具保函确认书后,商代建单位共同起草《项目代建委托合同》。《项目代建委托合同》起草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参照代建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标准、要求以及从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后,报省代建办审查。

11、项目代建合同的审查。省代建办主要从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的管理与要求等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12、项目代建合同的签订。省代建办审查后,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省代建办备案。

《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应当在代建单位收到项目使用单位出具的保函确认书后30日内签订。由于代建单位的原因超过30日未签订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代建单位放弃中标资格,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内部控制管理;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正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无论是投资项目的数量上还是投资资金上,都有所增加。我国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也由此得到不断完善,进而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政府内部投资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使资金得不到充分利用,影响了投资项目的建设。所以,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化管理,防止或杜绝发生违规违法现象,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的控制与管理。

1.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

所谓的政府投资项目指的是全额使用或是部分利用政府的资金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我国当前的政府投资项目主体主要指的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具体包括三大类:一为直接关系到生活与生产的设施投资,例如水电燃料的供应设备投资;二为间接关系到生活与生产的项目投入,例如通信、交通、水利等设施项目投入;三为行政、科学、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投入,同时高新产业的一些技术项目也属于此类投入项目[1]。政府资金主要有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内的资金、开发土地的基金、其他的财政资金[2]。

2. 政府投资项目内部控制管理中的问题

2.1决策机制尚未完善

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存在不健全的问题,易于受到外力因素的影响,即过多的受到行政干预的干扰,而使得决策的科学性受到影响。通常决策是由领导一锤定音,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并没有经过全面、科学的研究,或是迎合某领导的喜好、或者不重视民主评议,不采取社会公众与专家的意见,即使有可能也只是在走形式化,这就导致一些投资项目重复建设、项目建成后无法使用、项目超计划现象的发生。

2.2管理不够严格

相关的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在管理上存在不严的缺陷。如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些审批机关不够重视前期工作,在没有研究过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的前提下就审批通过,或者是初步的设计工作深度不足、细节没有做好,导致出现缺项、漏项等问题,对整个项目运行造成影响。有些项目没有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标走流程化,总是那几家来招标,出现内部利益走向平衡的问题。有些项目的程序是本末倒置的;有的项目并没有上报经审批就私自调整建设规模,以至于“三超”现象的出现;还有的项目开工前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竣工后也没有进行项目验收与财务决算等工作[3]。

2.3投融资体系不完善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发行国债、举债权力的是财政部,限定了地方政府的融资权限,地方政府只有通过补助或是转贷的形式才可从财政部获取项目投资。如《预算法》就规定其没有编制赤字预算的权限,而《担保法》中也有对政府不能担保经济合同的规定。投融资体系受限于这种规定,就会导致地方政府因融资冲动而出现违规融资的现象,可能会因为投资失误、举债投资或是效益低而出现财政风险。

2.4监督机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部分地区政府成立有监督与管理投资项目的机构,还制定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对机构职能进行过优化,但在实际中还是存在管理上的问题。比如说合同管理上,没有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性质与企业的投资项目区别开来,采取的是一般的合同方式,就减弱了合同对代建单位与承包单位的约束力。此外,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在监管中更多的是强调行政性的激励与约束,导致收到的监管效果不理想。

3.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内部控制管理的方法

3.1决策机制规范化

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关键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的规范化。投资决策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在决策之前,首先应选择一家信誉好、资质符合的工程咨询机构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研究,综合考虑环境、社会、技术与经济等因素,全面分析与论证其建设规模、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内容。公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听证制度,尤其是重大建设投资项目需成立专门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请专家进行评议,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不能仅凭领导说了算,应切实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并实行民主决策,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满足经济发展计划的要求、满足城市发展总体的规划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划要求,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科学、合理、可行。

3.2管理科学化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构建应以我国的国情与市场经济体制为根据。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政府投资项目机构或单位进行专业性的管理,如市建筑工务局、建设管理服务站等单位。同时,管理机构应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以及控制投资项目的投资。

3.2.1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

首先应将投资项目的计划上报有关部门审批,若在实施过程中有调整也因经审批部门的同意。其次,明确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坚持“依计划、按进度、凭预算”的办理原则。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现象,应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还应规范基本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由专人进行管理,并要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审批的概算建设项目,以国有建设单位的会计制度为根据进行财务的核算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会计监督,要及时上报不合理的资金管理与破坏使用规定的现象。

3.2.2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

一是要做好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工作,前期应做好投资项目的调查与测算工作,做实做细项目概算。经初步设计与项目概算通过批准后,需上交备案给有关部门,调整后的批文也需上交;项目的建设要根据审批的资金计划与概算的内容进行,禁止未经批准就擅自调整项目内容。二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制度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的文件内容需公正、公平、合法,承包合同的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的精神保持一致。三是实行跟踪审计制度与交叉复审制度。项目建设的前期、中期都进行跟踪审计,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法;跟踪审计征地拆迁的费用,及时解决当中产生的矛盾。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交叉复审,以提高项目投资的真实度与项目审计的质量,确保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数据准确、内容齐全。四是设置内部项目投资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签批程序,签批的人员与金额均需明确。若项目有变更,还应上交书面资料说明变更原因及其合理性,书面材料应作为签存的附件资料,调整有超过一定程度的项目概算的,也需上报有关部门经备案同意后才可进行调整。

3.3融资方式合理化

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权限受限的问题,应遵循负债合理、量入为出、超前适度的项目投资准则,通过探讨其他的合适融资方式,例如成立专业投资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操作运转,还有资金信托等其他合理的融资模式。同时,可采取中央政府替代地方进行发债或融资业务,再经过审批将融资分配给地方政府。

总而言之,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较强、专业度较高、政策性较强的特点,其涉及方方面面,贯穿于整个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因此,必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控制与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规的建设现象,提高建设项目的资金利用率,节省财政支出,合理利用每一分钱,以促使投资项目同时获取较好的社会与经济经济效益。(作者单位:杭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

参考文献

[1]夏兴萍.大力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场化管理[J].当代建设,2003,24(06):15.

第3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进行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必然伴随着管理活动,在管理上如果不下足功夫,就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弊端,给国名经济带来一定的损失。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对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但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逐渐显现出其管理上的弊端,这主要表现在:

(一)管理模式落后

传统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虽然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也出现过多种模式,如临时性的指挥部、各单位常设的基建部,筹建办公室、设立项目法人等,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及其地位的确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环境,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如指挥部、基建部等“自主经营性、临时管理性”的管理模式,造成在管理中无法积累经验和教训,基本上只会有一次性教训,而形不成两次经验,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反复利用甚至是严重的浪费情况。

(二)出现“三超”现象

长期以来,政府对直接投资的项目多实行“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即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多位一体,缺乏政府投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建设中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从而出现“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的现象,这样易滋生腐败。随着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我国目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就更加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也无法对项目的总投资进行有效控制,导致屡屡发生“三超”现象,资金链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和循环。

(三)监督管理约束机制不完善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中发生“三超”现象,究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政府投资监督约束机制,滥投资、盲目投资等现象严重。

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与对投资者自己持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基本一样,所引起的问题就是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力度不够,而对投资者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监督管理过多,造成监督管理力度分配不均,无法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

(四)工程项目存在安全、质量隐患

许多政府投资的工程,如学校、医院、地铁、等都是项目法人临时组建项目班子进行管理,与传统的指挥部、基建部的管理效果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由于政府工程项目的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别是政府投资的工程大多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对工程的质量、造价控制要求、工期等都有严格的要求,而由临时组建的项目班子进行工程管理,其大多也是外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许多人员还可能不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不熟悉法定的建设程序,甚至缺乏起码的工程建设知识,而且,这些临时项目班子的负责人多由单位或地区的行政领导担任,在实践中易出现一些违反工程建设基本规律和客观科学规律的问题,由这些外行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会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投资浪费,建设效果差,并产生大量的质量安全隐患。

(五)工程项目管理缺乏组织性和协调性

对于工程项目出现的问题,有关单位不能及时地做出判断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相反是互相推卸责任,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纪律性,责任意识不强,同时相关的协作单位,对于一些项目工程生活设施等问题没有解决,不同意开通使用,导致耗资庞大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长期闲置而不能运行,工程设备也遭到了损坏,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和资金的浪费及不合理利用。

(六)同位一体化现象严重

由于目前大量的政府投资项目是由使用单位组建项目管理班子,致使“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位一体,普遍存在政企不分,监管不力、责任不明、效益不高的问题。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是政府,可能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行使监管的职责,造成公正性和规则执行的透明度雾里看花,从而导致政府在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不力,同时一些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缺乏约束力,政府可能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造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质量与效果难以控制和估量。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就是因为同位一体化现象严重所致。

(七)政府工程项目投资方向不合理

政府对投资责任的约束力不强以及财政预算资金的无偿性,导致部门之间争投资,政府投资范围过大,包揽过多,最终导致一些重点、急需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没有了保障,没有真正体现为社会公众利益发展做贡献的精神。

2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以上调研的基础上,瑞安市政府考察了珠海等地的做法,经过充分酝酿,按照政府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开和专业化管理的改革思路,组建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中心的成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以瑞安市建管中心的运营模式为依据,针对对以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一)实行全过程管理

瑞安市建管中心针对当前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落后问题,制定出了先进科学的管理模式,就是实行全过程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到规划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实施和竣工验收、结算、交付使用再到最后的工程复查总结,实行全过程管理,通过这种管理模式,瑞安市建管中心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同时预防了“三超”现象的出现。

(二)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招标制

由于政府投资建设会出现“三超”现象,因此瑞安市建管中心从项目方案设计开始到施工的各个环节都按照规定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并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准入条件、投资规模、资金拨付、工程进展等信息,让每个有意参与招标的企业都得到了同步等量的信息。

(三)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程序

由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着安全质量隐患,因此瑞安市建管中心不断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凡是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都应按照规定,全部纳入审计机关的监督范围,同时重大项目试行审计特派员制度,从而确保了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分权制衡

由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组织性和协调性上较缺乏,因此瑞安市建管中心实行分权制衡,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互相监督、互相制衡,建管中心、业主、财政各相关科室、会计核算中心之间分权制衡,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管,从而达到管理上的组织性和协调性目的。

(五)全面推进廉政建设

由于政府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监管和组织实施管理同位一体,造成政企不分,监管不力、责任不明、效益不高的问题,因此瑞安市建管中心全面推进廉政建设,规范工作行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的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进行了界定,建立了廉政“八不准”的规定。

总之,通过瑞安市建管中心的这几个途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管理上不仅整合了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社会资源,而且有效地节约工程管理费用,提高建设资金的利用率,降低了工程投资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政府投资效益。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它们都需要政府的有效解决。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中有着其重要的地位,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的发展,能否科学合理地对其进行管理并有效解决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是政府当前对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工作。我相信,通过政府的努力,一定可以解决好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第4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第8次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境内通过土地流转形式从事规模种植、养殖、观光休闲的农业投资项目,一律按照本办法管理。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项目,继续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查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县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现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

第四条项目办是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牵头单位,对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工作负总责。工作职责是:制定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对经县政府审查通过的现代农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为建设单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是本辖区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具体责任单位,对领导小组负责,接受项目办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完成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

县发改委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备案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环评审查工作;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规划审查工作,对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反映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国土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用地的核查工作,对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反映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水利设施防护评价和防洪排险审查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验资和工商关系注册;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税务关系登记。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工商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在境内注册成立农业类项目发展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必须在缴纳。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必须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农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种植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5万元,观光农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0万元,养殖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元。鼓励和支持高标准、规模化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农业项目投资标准由项目办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每2年重新修订一次。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申请书、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三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二)县政府对项目申请初审后,批转至项目办,由项目办制订《现代农业项目审批表》,连同项目单位相关资料发至相关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项目还应到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县发改、国土、环保、建设、水务、土地流转管理中心分别进行审核。

(三)相关镇人民政府、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县国土、建设、环保、发改、土地流转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办;由项目办对各单位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上报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九条现代农业项目评审工作严格遵照投资项目审查办法执行。项目办负责项目的管理、资料收集和各种报表、数据的汇总工作。

第十条项目通过领导小组评审后,项目办依据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向项目所在镇政府(景区管理局)通知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通知。通知必须注明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期限。

办理建设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规划(项目设计规划图、效果图);

2.项目实施方案(建设期限、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建设进度、保障措施等)。

第五章建设与监督

第十一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批准建设的现代农业项目的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耕地,或向县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统一补充。

第十二条经批准建设的农业投资项目,县考评办要纳入所在镇(景区管理局)的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并按有关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督促、管理。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对通过审批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协助各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农业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流转工作,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在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中,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作为监证方须签字盖章。在项目建设前,项目单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县财政缴纳风险保证金。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根据项目的规模档次、农民增收幅度、社会效益、为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对农业投资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通知进行建设,不得私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和期限。未按规定动工,不能按照项目建设时限完工的项目,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按照土地流转办法收回土地,并进行土地闲置处罚;不按照要求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县国土部门依法处置。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办提交项目竣工申请,由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增建任何附属设施;如确需增加,需向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办提出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审定后由项目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镇(景区管理局)下达增建批复(一式两份,分别送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在镇存档)。项目所在镇按照批复内容,监督项目单位实施。

第5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

由委受人大、政府委托代拟的法规、规章和委内自行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分管职能处室为法规与产业政策处。其运作程序为:

1、行业办、中小企业局和其他处室提出需要制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送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汇总,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2、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制订委年度文件制订计划,其中法规、规章报省法制局,争取列入相关的立法计划。

3、有关行业办、中小企业局、处室按计划组织起草,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负责起草工作的指导以及负责文稿的论证工作。文稿形成后由法规与产业政策处会签,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送委主任签发。

第三条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订

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订工作的分管职能处室为法规与产业政策处。其运作程序为:

1、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根据省政府和委领导及有关行业办和处室要求,提出拟制订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经综合处、投资与规划处等处室会签,报委领导审定。

2、由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牵头,会同有关行业办和处室制订工作方案,落实起草部门。有关行业办、处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提纲,经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组织会审后着手起草。

3、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负责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对文稿的论证。文稿形成后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由分管委领导签发。

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审批程序

投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在内的技术改造和建设项目)的分管职能处室为相关的投资管理处室,如技改项目为投资与规划处。其运作程序为:

1、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申报审批。

(1)相关材料具备报委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委办公室分送相关行业办或专业处室以及投资管理处室;

(2)由行业办或专业处室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建设布局、经济规模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转给投资管理处室,超过时限不提初审意见的,投资管理处室可直接审核;

(3)经行业办或专业处室初审并经投资管理处室平衡审核初步同意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批复有关部门和地方;其中,上报国家和省政府的由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签;

(4)限上项目上报国家后的催批工作,以投资管理处室为主,有关行业办和专业处室做好对口司局的配合工作。国家对项目的批复,由办公室送投资管理处室,并复印送有关行业办或处室,转发文件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下达;

2、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国家和省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行业办、专业处室会同投资管理处室组织审查,并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下达。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解决的部分限额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委委托市经委(计经委)组织审查和审批,报委备案。

3、国家项目的开工报告。

地方或部门上报后,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转报。

第6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企业、个人或境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的与公众利益关联度高、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需要上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上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筹划、投资机会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招投标的核准和实施,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以及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小组下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设在市发改局,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项目前期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的决定;

(二)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综合管理,跟踪收集分析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考核和验收;

(三)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

(四)负责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参谋和服务工作,着力推进和落实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拨付和滚动回收工作;

(六)承担市政府指定或暂无责任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或受无力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委托,开展前期工作;

(七)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入库和退出机制;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相关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开展。

第五条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及方向,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符合本市行政区域发展需求,按照可能性和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

第六条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建设业主、建设内容、规模、公用工程配套、投资估算等);

(三)规划选址要求;

(四)建设用地要求;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融资计划;

(六)年度项目前期工作内容、进度安排、所需前期经费等;

(七)项目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向前期办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前期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综合平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下达;

(三)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明确前期法人或者责任单位,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开展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各项工作负全责。

(四)完成前期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五)符合区域发展需要,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未予申报的项目,市前期办在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六)因情况变化,确实不能完成前期工作或不宜继续实施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一般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对列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前期办负责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争取国家与省政府对重点项目的要素支持;

(二)对前期工作进展快、建设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政府优先按计划安排财政性前期经费。

(三)将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列入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四)优先协调解决规划选址、征地、拆迁、供水、供电、交通、政策处理和有关规费减免等事宜;

(五)协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九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每季度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半年度分析通报制度、全年考核检查制度、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以及市级领导联系重大前期项目制度,切实加强前期工作的协调、沟通和管理。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逐步引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成果评估和审查制度。课题调研、项目规划、投资机会研究等软课题成果采取自行评估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报前期办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本成果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确保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一)自行评估是指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评估;

(二)委托评估是指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向前期办提出委托申请,由前期办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专家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评估。

(三)专家审查是指由前期办负责召集,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对相关文本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立*市项目审查专家库。项目审查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服务采购及综合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服务的采购,及项目的筹划、调研、评估、论证等相关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

(一)市政府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二)上级政府及部门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安排的用于前期工作的资金;

(四)其它可用作前期工作的资金。

第十三条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实行直接支付管理。前期工作经费按照"总额控制、及时归还、滚动使用"原则安排,专款专用,滚动用于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

前期办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初审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轻重缓急及项目建设实施的可能性,汇总提出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实施。

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应由项目(单位)负责人与前期办签订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落实相关责任,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逐步实行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项目筹划、调研和咨询论证等前期工作,鼓励提出重大前期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文本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前期经费是项目概算投资的组成部分。

项目批准实施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前期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前期办应按签订的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负责收回前期经费并缴入市财政专户或通知市财政扣回。未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前期办和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市财政每年安排前期办一定的前期工作管理专项经费,并按前期项目的增加逐年递增,滚动使用,专款专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土地和政策等事项。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其主要内容:

(一)年度项目前期计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二)争取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前期工作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前期工作经费列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前期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项目前期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中介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因失职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累计三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终止其在*市行政区域承揽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和《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外资〔2004〕1274号),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五条以上具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七条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证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再投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第四章核准程序

第八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或审核上报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由县(区)级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报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在肥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应抄送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审核意见。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法规的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具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六条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土、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九条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合肥市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8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  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  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  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  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  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

1、项目单位以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形式提出立项申请。

2、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后编制的文件,是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项目投资的最优方案。

3、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选择和评审项目的主要依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规划部。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1、规划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从投资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方案的合理性、投资项目的收益性等方面对核准(备案)报告进行评审。

2、500万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规划部组织审议并经分管规划投资的副总裁批准后,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公司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由规划部审议后上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4、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对内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5、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对外投资项目还需增加以下流程:

--投资各方签订合作意向书。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单位有对外投资意向的,可先行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根据前期研究的有关情况,向规划部部提出项目意向,经审核同意,可与投资合作者签署合资(作)意向书;

--对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会同投资合作者,联合草拟合同文本及合资公司章程,并呈报规划部。规划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及章程进行评审,会签《公司合资(作)项目合同审定表》,并呈报主管规划的副总裁批准。

--合资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通过审查后,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生效,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规划部组织向相关政府部门报批后生效。

6、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规划部负责组织报批.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

1、项目单位根据已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需求计划,报规划部。

2、规划部会同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项目需求、公司资金来源、中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形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定。

3、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规划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实施

1、投资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单位自主组织,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2、投资项目方案的设计变更。在不影响项目的设计纲领、建设目标,不突破批准总概算的原则下,项目的局部调整,项目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呈报规划部,经审定后,由规划部批准。

3、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4、公司审计部门可独立组织对项目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审计,并通报审计结果。根据需要,规划部可组织公司审计、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稽查监督。

5、每月28日之前,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6、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由规划部组织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固定资产(详见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根据需要,规划部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详见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四章 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  对于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其中:

控股(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强调公司意见的主导性;

共同控制公司需保证公司相应的话语权;

参股公司需确保公司相应的知情权、管理权。

第十七条  重大投资项目特指合资公司的中长期事业计划投资总额度的确定,增加新品种及生产能力的扩大,发动机、车身、桥和变速箱等涉及整车认定范围的关键总成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兼并重组等资本支出项目以及根据合资合同章程约定需上董事会进行决策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阶段

1、调研。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合资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

2、听证会(立标会等)。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合资公司编制年度预算前一月,对合资公司将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主要审议合资公司投资与东风公司战略发展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和收益性。

3、规划部将审议意见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1亿元以下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4、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总经理办公会、规划投资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并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决策意见传达到合资公司:

通过合资公司股东之间直接磋商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部门,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的派出高管,由派出高管通过合资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程序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5、合资公司派出高管须将合资公司执行情况反馈至规划部。

规划部对合资公司派出高管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

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以纪要形式发送相关合资公司的每位董事,合资公司董事通过董事会表达公司意志、贯彻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的实施

1、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

2、每月28日之前,合资公司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合资公司竣工验收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报规划部备案。

根据需要,规划部和合资公司有选择的对重大项目共同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9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规范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兴办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执行。

(二)对我市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参照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我市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属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核准。

属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进行初审,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外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其他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的一般工业项目,由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负责核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第六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按职责分工办理核准。其中,除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均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核准。为方便企业,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委。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核准。其中,除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外,均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核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核准。

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受理、核准。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有权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市场分析,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量,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测算;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还应说明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

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四)、(五)、(六)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九条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和市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第十条境外投资项目分资源开发类和其他项目进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第十一条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即大额用汇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转报。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央管理企业赴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往台湾地区和前往未建交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国务院核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有关确认函件。

第十四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涉及用汇数额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境外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市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四章核准程序及期限

第十七条对本市权限内的项目,政府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时,需要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在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敏感地区的投资项目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国家权限内的项目,市级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市权限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其中,市级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向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市级核准机关。

第二十条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载明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准机关应当及时将核准结果在专门的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由我市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须自项目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由市经委和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委备案。市经委每月末汇总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核准文件效力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凭市、区县(自治县、市)核准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规划、建设、资源开发、资本项目管理、适用税收政策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外经贸、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建设行政、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投资主体凭政府核准机关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自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实施且未申请延续的,该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程序比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收受贿赂以及超越本部门核准权限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未经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核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政府核准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核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应加强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