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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精选(九篇)

开展农村环境治理

第1篇:开展农村环境治理范文

关键词:“十二五”;农村;环境保护;探讨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0)09-0094-03

1 引言

“十一五”期间,随着宁安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村各项建设与管理同步推进,农村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十二五”期间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农村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为了切实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结合宁安市实际进行专题研究。

2 “十一五”期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现状

“十一五”期间,宁安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一定发展,环境保护基本任务得到落实。做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缓解;大力开展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局部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和部分村屯环境得到改善。

2.1 “十一五”期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状态

2.1.1 农村可持续发展体系建立

宁安市编制和实施生态建设、新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开展“牡丹江流域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建立了“市长环保目标责任状”制度,试行了覆盖市、乡、村3级的沿江村屯环境环保目标责任体系。

2.1.2 农村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

“十五”期间,宁安市相继出台了《宁安市牡丹江流域环境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的意见》等规章制度,使农村环保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宁安市政府对农村环境监督的力度逐年加大,各部门联合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宁安市纪委、监察局在全国率先将生态市建设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列入效能监察内容。全市环保系统建立了环保举报热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2.1.3 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全面展开

以“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等创建活动为载体,推进生态建设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十一五”期间,宁安市荣获省级生态示范区称号,建成省级生态村2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个、部级环境优美乡镇1个。沿江59个村屯纳入《宁安市牡丹江流域环境管理办法》范畴,每个村屯配备两名环保管理人员,村屯的环境管理得到加强。

2.1.4 农村环境污染源普查开展顺利

宁安市有7镇、5乡和5个国营农场,243个行政村,387个自然屯,农村总人口29.2万人。耕地面积10.7万hm2其中水田面积1.8万hm2,坡耕地3.8万hm2;工业污染源147个,大牲畜年末存栏92 181头,其中奶牛630头,猪年末存栏198 344头,羊年末存栏115 606头,存栏蛋鸡27万只,肉鸡144万只。

2.1.5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途径探索

(1)开展畜牧业养殖污染治理试点工作,针对建新牧业为龙头的大型生态养殖和石岩爱路5户小户型生态养殖改造项目推广生态发酵床养猪技术,加快等典型项目建设,并取得成功,完全实现粪尿污水零排放。

(2)农村垃圾综合治理重点的转移。自2006年宁安市市区垃圾卫生填埋场正式投入运行后,垃圾治理工作重点转向了小城镇及村屯,逐步建设江南乡四方村垃圾综合治理工程、东京城渤海镇垃圾场。

(3)浅层地能的开发。针对农村燃煤燃薪材对大气污染极为严重这一环境问题,在渤海镇积极推广浅层地能(热)替代燃煤燃薪材供暖或是替代空调制冷,建筑面积35万m2,推广4450户。使项目区大气污染实现了零排放,项目区取缔了煤及薪材,开辟了农村大气污染治理的崭新途径。

(4)污水集中治理。宁安市污水处理厂投入试运行的同时,重点对东京城镇、渤海镇污水处理项目做了前期工作准备。

(5)分散村屯合并社区综合治理。针对江南乡的12个朝鲜族村因出外务工人员多,房屋空置率高,村屯分散,难以治理的现状,在江南乡明星村建设社区,对垃圾、污水等进行集中处理。

(6)沿江流域综合治理。“十一五”初期宁安市政府下发了《宁安市牡丹江流域环境管理办法》使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有轨可循。建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首的沿江流域治理领导小组、乡级设立专职环境管理员、沿江村屯实行环保协管员制的三级环境管理体系。于2009年正式把乡镇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宁安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乡镇每年绩效考核目标管理。

2.2 “十一五”期末农村环境现状及主要环境问题

(1)工业污染不容乐观。随着招商引资和自身经济的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一些资源利用型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这些企业由于选址问题、规模较小、治理设施滞后往往成为影响农村生产生活的污染企业。

(2)畜禽污染日趋严重。分散式庭院养殖型造成村庄环境极度恶化,而且养殖业户也普遍存在污染治理能力弱、缺乏统一规划、布局不合理及“重养殖、轻防治”等问题,养殖污水、粪便成灾。

(3)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低。宁安市农村普遍饮用地下水,由于地质原因,一些区域的地下水村存在锰、铁和氟超标问题,并仍有部分村屯饮用浅层地下水。

(4)农药、化肥污染比较突出。长期过量使用农用化学品,使污染物在土壤中大量残留,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5)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污染突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宁安市12个乡镇只有宁安镇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厂,垃圾污水处于随意排放状态。

(6)局部地区生态安全问题突出。一些村屯依山而建,附近山地集水面积大、森林资源破坏严重、植被稳定性差,水土流失严重,极易发生生态安全问题。

2.3 农村环境污染的影响。

宁安市现387个自然屯,自来水普及294个自然村屯,普及率为76%,受益人口为236 226人,受益率为82%。宁安市大约有35个村屯,23 334人饮用含氟超标的饮用水,主要分布在沙兰、三陵、卧龙等乡镇;有42个村屯34 602个饮用含铁超标的饮用水,有11个村屯7 605人饮用含锰超标的饮用水,主要分布在江南、镜泊、宁安等乡、镇;有16个村屯19 300人饮用碘缺乏的饮用水,主要分布在马河、海浪等乡镇;有2个村屯2 506人饮用水源污染严重的地下水。受周边环境的污染及农村养殖业的发展的影响大部分村屯的地表水受到严重的污染,有67个村屯36 058人饮用细菌学严重超标,污染严重未经处理的地表水及IV类地表水。

全市有95%的村屯有庭院养殖业户,只有极少的养殖户建有污水和粪便储存池,较大规模养殖厂也缺乏治理设施。近两年由于鼓励农民发展养殖业,养殖污染已成为威胁牡丹江水质和影响村庄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全市有村屯规划的村屯只占10%,并且规划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村庄环境建设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且破损严重,道路、房屋、企业建设混乱;全市98%村屯垃圾随意丢弃,无垃圾、无堆肥场、无柴操场,村庄脏、乱、差问题严重。

3 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成因

3.1 管理缺失,农村呈环境管理真空区

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薄弱,环境污染种类繁多、产生量大、分布面广,治理难度大,目前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处于空白状态,相关立法及农村环境管理体制也极不完善。农村基层组织不力,村规民约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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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农村村镇经济发展水平低

村镇无力进行村屯基础设施建设,宁安市财政收入较低,城镇投入尚且严重不足,根本无力顾及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致使污水及垃圾治理严重滞后。

3.3 农村生产方式落后

农业生产仍处于粗放式生产阶段,科学种田只停留在纸上,农民只是简单认为农药、化肥“多投入,多产出”,农药、化肥大幅度超过国家平均值。

3.4 农村环境意识较低

存在一些不良的环境习惯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对农村环保的宣传教育不够。

3.5 农村工业污染不容乐观

农业龙头企业和资源企业建设在农村,往往距离村庄较近,城镇工业区附近也散落部分农村居民,部分农民在自家庭院内办加工厂等,都成为影响村庄环境的重要污染源。

3.6 养殖方式的落后

农村养殖多以户养方式发展起来,农民的原始积累不足,引导不力,监督不严,扶持不足,难以发展成规模化养殖,对达不到规模养殖的中小养殖企业监管不足,规模化养殖治理不力,养殖企业比较分散,多在偏远地区,致使养殖污染治理未得到应有重视。

4 “十二五”期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总体思路

坚持从农村环境污染的点源治理与面源治理相结合入手,全面开展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161”工程(“1”指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6”指畜禽粪便、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农药化肥、乡镇企业的工业污染防治;“1”指提高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全面开展生态建设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健全农村环保机构建设,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把乡镇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乡镇每年绩效考核目标管理。

4.1 畜牧业养殖污染治理思路

(1)大力开展生态养殖试点积极推广生态发酵床养猪技术,加快以建新牧业为龙头的大型生态养殖和以石岩爱路小户型生态养殖改造等典型项目建设。

(2)重点扶持一批畜牧小区和专业大户建设沼气等综合治理,加快发展畜牧业生态化改造。

4.2 农村垃圾综合治理思路

通过村屯收集,乡镇中转,宁安市统筹处理,因地制宜就近处理,把宁安划分4个区域,宁安市垃圾场辐射区、东京城渤海镇垃圾场辐射区、石岩镇垃圾场辐射区、镜泊乡垃圾场辐射区进行就近处理,辐射范围可达200个村屯。“十二五”期间,宁安市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重点转到小城镇及村屯,全市环境保护基础工程建设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4.3 清洁能源开发思路

(1)浅层地能的开发。地能热泵技术在小朱家村试点成功,为农村大气污染治理开辟了崭新途径,今后因地制宜推广浅层地能(热)替代燃煤燃薪材供暖或是替代空调制冷,实现大气污染物零排放。

(2)推广沼气太阳能等其他清洁能源,逐步改变农村能源结构。

4.4 污水治理思路

市污水处理厂“十一五”期末建设并运行,“十二五”期间小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工作重点将由城区延伸到乡镇。把宁安初步12个乡镇分成4个区域市区、东京城渤海区、石岩区、镜泊小镇。分别建设污水处理厂。目前,东京城渤海镇污水处理厂、石岩镇污水处理厂、镜泊乡污水处理厂列入“十二五”环保规划。

4.5 实施分散村屯合并社区综合治理思路

“十一五”期末宁安市针对江南乡的6个朝鲜族村因出外务工人员多,村屯分散,难以治理的特点,实施合并成江南乡明星村朝鲜族社区的措施,大气、污水、垃圾等进行集中处理。目前此项目稳步推进,为“十二五”期间分散村屯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探索出一条可行的出路。

4.6 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思路

做好农村环保机构建设试点,建立完善乡镇环境监管制度。选择2个乡镇进行试点,再将试点地区的好经验和做法在全市范围进行推广,实现农村环保机构全覆盖。“对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口密度和不同国土面积的乡镇,可考虑采用不同的模式进行乡镇环保机构的设置。对于经济较发达、工业企业较集中、人口较多、环境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单独设立环保机构,对于偏僻的乡镇以及小流域范围乡镇分片设立环保机构,对地理空间相连的几个乡镇进行统一的环境管理。编制人事部门要加大建立农村环保机构的调研和支持力度。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研究出台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对全市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做出规划和部署。”

5 “十二五”期间农村环境保护措施

5.1 典型引路,重点突破

农村环境保护是环保整体工作的薄弱环节,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面广、量大、经验不足,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以及垃圾污水一直是治理难题。重点开展研究,依托新技术、新工艺、新政策着重解决,树立污水处理、垃圾治理、畜禽生态养殖等各类典型,并加以引导,将促进农村综合整治工作的逐步深入。

5.2 统筹安排,统分有度

农村环境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应进行近远期、区域间的统筹规划,优先解决影响大、矛盾突出、短期内可以见效的问题,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在治理投入上要有所侧重,如松花江流域治理项目、村屯突出的环境问题、生态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的治理,从而收到投入产出的最大效益。优先鼓励系统、连片、区域综合治理,鼓励依托污水处理厂、垃圾厂等重点环境工程,开展污水收集管网和垃圾收集范围覆盖的村屯集中治理,同时兼顾个别村屯突出的环境问题解决。

5.3 宣传到位,加大投入

环境宣传是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应发挥各级宣传、环保、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渠道优势,开展有的放矢的宣教工作。针对严重危害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安全、畜禽养殖污染、村屯垃圾污水处理和村屯整体环境脏、乱、差突出污染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集中进行整治。对经过整治污染问题得到解决的村屯,进行“奖励”,使“以奖促治”成为推进农村环保工作的有效手段,逐步引导广大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展开。

5.4 加强管理,建立机构

第2篇:开展农村环境治理范文

一、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切实把农村环保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来抓

农村环保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总书记、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国家环境保护总体战略,统筹加以推进。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把“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基本目标任务。去年国务院首次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专题安排部署农村环保工作。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农村环保工作投入的政策和机制。从这些连续的重大决策部署看出,党和国家对农村环保工作越来越重视,力度越来越大,措施越来越硬,既为我们加强农村环保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非常关心和支持宁夏的农村环保工作,从政策、资金、项目上给予我区重点倾斜。20*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安排1936万元支持我区24个村镇开展了环境整治,使全区12.8万农村人口直接受益。今年又安排5014万元对58个村庄实施综合整治。这些都极大地鼓舞和支持了我区的农村环保工作。

“十一五”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常抓不懈。20*年,组织开展了全区农村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试点工作。20*年,通过积极努力自治区被环境保护部批准为全国首个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试点省区。从20*年起,连续3年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列入为民办环保10件实事,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不断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积极推进小康环保行动试点工作,累计投入资金5亿多元,组织实施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中小企业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畜禽粪便治理和综合利用、土壤污染调查修复、新能源利用等一批工程项目,初步探索出适合我区实际的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模式和机制,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创建了一批部级和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

环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在吃饭穿衣等温饱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后,对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也有了更多的期盼。农村地域广阔,水体、土地和居住地的环境一旦遭到严重破坏,就很难恢复,也会使环境承载容量受到极大制约。我区历史上客观存在着村镇建设缺乏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乡村“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严重等问题。如果对农村污染再不加以严格治理,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发展持续不了。必须下定决心,下大力气治理农村环境。近期,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农村环保工作的重点、目标和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创建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示范省区为目标,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与环境保护部《推进环境友好型宁夏建设共建协议》,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工业和农业污染综合防治,统筹点源和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扎实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地区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切实把农村环保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全面推进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点多面广,地区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农村环境保护示范省区建设为总揽,以农村小康环保行动为抓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农村环保工作,力争通过5年时间把我区建成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示范省区。当前,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在抓好农村环境保护规划上下功夫。规划是做好农村环保工作的先导。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宁夏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宁夏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增强规划对农村环保工作的指导。各市、县(区)、乡镇要结合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在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加紧村镇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搞好环境功能分区。紧紧抓住规划这个“牛鼻子”,通过落实项目、落实资金,推进环境整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

(二)要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上下功夫。清洁的环境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长期以来,农村“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是造成农村“脏、乱、差”重要原因。要按照“三清”(清理垃圾堆、清理粪堆、清理柴草堆)、“四改”(改水、改厕、改灶、改圈)、“五通”(通路、通车、通电、通自来水、通宽带网)、“六化”(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整齐化)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大力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城乡统筹垃圾处理模式,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同时,今后新村庄建设规划要有环境保护的内容,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中心乡镇或村庄采用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沟塘等方式处理。通过综合治理培养农民良好的环境意识和生活习惯,使农村面貌再有一个大的变化。

(三)要在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上下功夫。水是生命之源。我区水资源缺乏,保护好饮用水源地关系着全区人民的生存与发展大计。要切实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开展全区农村水源地普查评估工作,及时划定水源地保护区,抓紧编制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切实加大水源地的保护力度。要下决心整治水源地周边的环境,对重点水源地内的排污企业包括规模化养殖场要坚决取缔,确保水源地的环境安全。

(四)要在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上下功夫。工矿企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坚决淘汰污染严重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强化农村工业污染防治,把农村工业发展同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结合起来,加快推进农村分散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对污染实行集中防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环保准入门槛,禁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要坚决纠正一些乡镇只顾眼前利益,盲目招商引资,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项目引向农村,从而把工业污染带到农村的错误倾向和蛮干行为,从源头上防治农村的工业污染。

(五)要在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上下功夫。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区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污染源。要大力推广生态化养殖方式,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改善农村能源结构,支持和鼓励沼气、有机肥等项目建设,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合理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业发展,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水污染问题和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规模化养殖场、集中养殖区,必须同步建设污染集中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对分散养殖户,要加强引导,积极探索,有效处理畜禽养殖污染。

(六)要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上下功夫。农业污染面广量大,具有长期性。要坚持不懈地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发展生物质能源。惟有净土,方能洁食,要在认真做好全区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加强对污灌区域、工业用地及工业园区周边地区土壤污染的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进绿色食品、无公害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促进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发展。

三、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切实把农村环保工作落到实处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农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监管能力,为推进我区创建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示范省区提供重要保障。

(一)明确领导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农村环保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对国家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把农村环保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扎实做好农村环保工作。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环保牵头、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农村环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考评,落实目标任务。要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长效机制。要把农村环保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完善“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机制,逐年加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入。各市、县(区)每年也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保工作。通过“县上补一点、乡(镇)拿一点、农民出一点”的办法逐步解决保洁经费不足的问题。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农村环境保洁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建设。改革农村环保设施管理使用方式,实行招投标办法和财政补助的方式,吸引愿意参与农村环保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提高农村环保设施的使用率。

(四)加强环保力量,提高监管能力。为加强农村环保工作力量,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环保厅设立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各市县也要建立健全农村环保力量,乡镇要明确相关综合办事机构或岗位来承担农村环保工作,村、组环保人员可兼职设立,努力构建县、乡、村、队四级环保工作网络,扎实做好农村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管理。积极探索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环保分片管理派出机构。

第3篇:开展农村环境治理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63号)精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十分严峻。近年来,我省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农村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环保基础设施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与措施落实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促进农村与农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出发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环境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主要目标。到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处理(资源化)率达到75%以上;湖泊、水库围网养殖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围网养殖及投肥养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0%以上,垃圾处理率达到60%以上;累计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380万个,农村沼气普及率达到35%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8%以上;农村危险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农药包装物等,下同)安全处置率达到70%以上;每个市(州)建设1-2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程,建设1000个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农村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农民环保意识不断提高。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五)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各地要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尽快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加快实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做好农村饮用水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农村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强化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重点解决高氟水、苦咸水、重污染水、血吸虫疫区等特殊区域的安全饮水问题。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六)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流域等重点区域要优先建设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结合农村沼气建设与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逐步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分类指导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城市周边、城郊结合部、重要水系、高速公路和国道沿线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武汉城市圈内主要集镇到2012年要按以上模式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化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继续抓好“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和乡村清洁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危险废弃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强危险废弃物收集网络建设,利用城市处置设施进行集中处置。

(七)加大农村工业污染监管力度。按照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科学规划农村发展布局,推动农村工业向园区集中,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扩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八)加大养殖污染防治力度。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大力推广生态化养殖方式,到2012年,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200个以上。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禁止在水库、湖泊养殖珍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逐步减少湖泊、水库围网养殖面积,禁止污染水体的投肥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九)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到2012年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基本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洪湖、梁子湖及其他重要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禁从事种植蔬菜、花卉等施用化肥强度大的农业活动。开展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减少农药使用量。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改进农膜使用技术,减少农膜对土壤的危害。调整种植业结构,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行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技术。

(十)积极防治土壤污染。认真做好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和治理技术研究,重点抓好重金属污染土壤及农药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菜篮子”基地等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地,创建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土壤监测及监管,严格限制粮食主产区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一)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视典型农村生态系统恢复。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开展农村水系清淤整治、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及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努力恢复农村水系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重点抓好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水源区、神农架林区、清江流域、四湖流域等重点地区生态建设,开展示范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启动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合理开发矿产、水、旅游等资源,遏制新的人为破坏。开展外来有害入侵物种、病原微生物和转基因生物的控制与监管,保护农村生物多样性。

(十二)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种、养、加”相结合的循环农业模式,实现大农业内部的产业对接。推广和开发各类循环农业实用技术,重点抓好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实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积极开发农村新能源,重点推广以沼气建设为纽带的能源生态模式,推广使用太阳灶、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发展以庭院经济为主的院落生态经济模式,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流通及销售。

(十三)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开展以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为重点的“四级联创”活动。武汉城市圈要率先开展“四级联创”活动,推动“两型社会”建设。到2012年,每个市(州)要建设1个生态县(市、区),全省创建30个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和50个生态村。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开展生态市建设。

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解决农村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农村居民健康的重点问题。要将农村环保工作作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要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农村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乡村清洁工程;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生物防治。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增长机制。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全省村镇建设整治规划,开展“百镇千村”活动,组织重点村镇环境整治,指导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理。水利部门负责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与管理,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农村水系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卫生部门指导开展农村卫生工作,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及土地复垦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勘查治理工程。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订全省农村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农村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稳定达标制度;开展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绿化,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有害生物防治。

(十五)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农村环境保护是公益性事业,要逐步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民积极参与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的比例应逐年增加,省级征收的排污费应安排20%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各地征收的排污费中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比例不得低于省级安排的比例。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中,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筹工筹劳,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有利于我省农村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第4篇:开展农村环境治理范文

1、环境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内涵

所谓“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一个从事行业、居住地域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农村环境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并已成为威胁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保护好农村生态环境事关“三农”工作大局,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客观需要[1]。

2、遂川县农村生态环境现状

遂川县人才市场状况遂川县位于江西省西南部,是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县共有29个乡镇,2个国营林场,总面积3144平方公里,总人口50.8万,其中农业人口占90%,耕地面积39.4万亩,人均耕地不足八分,是一个人多耕地少、山地面积大的县[2]。

遂川县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致力加强城乡统筹,三农工作得到新发展。不断夯实农业基础。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抓好农业本文由收集整理生产,粮食总产达到25.22万吨,增长7.8%,实现“九连增”;实现农业总产值20.41亿元,增长8%。扎实推进了8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4万亩中低产田改造、1.24万亩高标准农田、县城防洪堤、南澳陂灌县改造等建设,解决了5万农村居民和1.1万师生饮水安全问题,启动了全国第四批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完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3]。

2.1近几年所做的工作

近年来,遂川县委、县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农村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各涉农街、镇高度重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尤其是2008年底遂川县通过了吉安市环保局组织的生态县建设预验收以后,针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县委、县政府专门召开整改会议,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09年下大力气全面开展了农村“四绿工程”和农民居住县的环境清整,经过努力,全县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1)加快各镇工业集中县建设,促进企业污水集中治理。加大对农村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积极推动对化工、造纸、电镀企业的污水治理设施改造,强化对各类重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农村重污染企业的整治初显成效。

(2)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近2年全县共建设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站6座;垃圾转运站1座,各镇都配备了专人进行居住小县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县农委组织,定期对居住中心县进行环境卫生检查。

(3)局部地县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于田镇经过几年的综合治理,砂子岭工业园区现有11家企业均按要求进行了综合治理,县政府投巨资对周边环境进行了整治,通过污水管网铺设、深槽河改造、污水坑填埋等措施,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4)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大力实施农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积极推广高效生态农业、节水农业技术,鼓励发展设施农业;完善0.133万hm2金桔无害化生产基地,抓好4个现代畜牧示范园县和2个优势水产品示范基地的建设;鼓励发展茶叶、板鸭等农产品深加工。实现了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5)积极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创建。通过多层次推进绿色系列创建,探索建立农村环境长效管理机制。2007年年初,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创建工作部署及国家生态县建设的实际要求,启动了于田镇、汤湖镇、左安镇、泉江镇、碧洲镇、草林镇、衙前镇、禾源镇、汤湖镇、珠田乡、巾石乡等23个镇、143个文明生态村的创建工作。

2.2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全县农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1)水环境质量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河道淤积严重,上游客水水质严重超标,原有水系遭到一定程度的破环,河道自净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2)部分农村居住小县环境卫生管理较差,镇、村环卫配套设施配套率、完好率不高,收集不及时,转运不规范,垃圾随意堆放在村头、道边、河边的现象仍广泛存在,塑料袋、农膜等白色污染现象仍时有发生,尤其是秋冬季节仍比较严重。

(3)农村工业污染设施的治理水平参差不齐,企业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不到位,受利益驱动的影响,部分企业污染处理设施不能保证稳定正常运转。

(4)畜禽养殖污染亟需重视。县内畜禽养殖以非专业分散养殖为主,畜禽粪便大多未处理直接回用;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污染的处理率也非常低,大多采用堆积发酵处理后回用,尚未实现大规模有机肥生产,许多中等规模的养殖场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3、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难点

与城市、工业环境问题相比,农村环境问题呈现“面广、点多、污染来源复杂”的特点,问题的主要原因:

3.1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农村面源污染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农民自觉进行环境保护的意识较差,责任感不强,广大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还缺乏必要的环境知识作指导,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积弊根深蒂固。

3.2法制缺位。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现行的环保法规主要是针对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业现代化进程,导致环境立法缺位,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可操作性差,缺少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根本依据。

3.3资金不足。一是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导致污染治理不力;二是扶持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难以建立。由于农村污染治理的资金本来就匮乏,建立收费机制困难,又缺少扶持政策,因此,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

3.4技术薄弱。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治理技术模式不适,导致农村污染治理效率不高。由于农村环境污染物面广量大、污染物收集难、治理成本高、防治技术有特殊的要求,有别于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治理技术,需要研发适合农村污染实际和农村可接受成本的治污工艺和技术。

3.5职责不明。目前,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职能和治理资金分散于环保、农业、畜牧、林业、国土、水利、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中,各个部门针对农村环保的工作职责不明确,不利于农村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

3.6监管滞后。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法律法规滞后、不配套,给农村环保执法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农村环境管理体系相对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监管力量难以覆盖广大农村地县;农村环境监管的合力不够,与日益繁重的农村环保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4、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建议

4.1摸清底数,制定对策。组织开展农村污染源普查,摸清全县农村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农村生活污染、农膜污染和施用农药、化肥造成的农村面源污染等底数,有针对性地制定农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对策。

4.2以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建设为抓手,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把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和推动一批具有较好社会基础、较强经济实力、生态环境良好的镇、村率先达到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要求,推动农村环保工作至下而上全面开展,对已建成的镇、村要加大复查力度,从而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4.3实现农村环境管理监督的标准化、网络化。首先,选择较大的建制镇建立环保所,推动农村环境管理工作;其次,抓好考核。把重点镇(街)、村的环保工作直接纳入县级考核范畴,建立健全环保工作考核验收的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增强重点镇(街)、村抓环保工作的主动性;第三,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责任。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环保牵头、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4]。

4.4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控制面源污染。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立必要的污染治理措施,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综合利用和处置畜禽排放的污染物,并在土地承载能力范围内进行还田。

4.5要在清洁村庄、集中整治生活环境上下功夫。第一,要妥善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要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禁止随意倾倒垃圾、随意堆肥和简易填埋处理垃圾;第二,需要强调指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医疗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防止医疗废弃物污染;第三,引导农村居民改变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的传统陋习,采取分散或相对集中、生物或土地深埋等多种处理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

4.6多渠道增加对农村环境整治的投入。农村环境保护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起主导作用。一是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较强的领域,政府担负主要责任,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建设、水利、交通、绿化、治污等任务应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二是各级财政要按照新增财力着重支持“三农”的要求,千方百计增加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投入;三是要加强资金配套,努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用好中央关于农村环保的“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排污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四是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5篇:开展农村环境治理范文

关键词:城乡融合;人居环境;污染治理;目标;措施

农村人居环境是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伴随“美丽乡村”、“乡村振兴”等政策的提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备受政府的重视。城乡融合进程中,城乡人居环境发生了改变,一方面,城乡融合加速了农村地区的发展,推动了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另一方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或蔓延的问题依然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任务艰巨。从重要性上来讲,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关系着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反过来也会影响城乡融合的进程,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目标和治理措施。

一、农村人居环境的现状及治理困境

近年来,我国为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在环境建设方面也在极力推进生态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农村环境的连片整治、农村清洁工程等,在政府的推动下农村人居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另一方面,受传统农耕模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等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形势依然严峻。具体表现如下:

(一)农村工业污染问题严峻城乡融合的同时,为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城乡的共同繁荣,农村产业结构发生了转变,一些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农村工业总量逐渐增加,这也加大了农村环境的压力。且在农村工业发展过程中多数地区没有做好污染预防和处理工作,反而在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主要表现为:工厂地理位置分布不合理,造成农田和水利的污染,不仅容易产生纠纷,也危及了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农村工业规模在扩大,但生产技术和污染处理技术更新缓慢,污染总量在不断增加;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农村工业空间布局较为分散,环境污染的治理难度大;现有的农村工业污染监管不足,且缺乏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障[1]。基于上述问题和情形,农村工业污染问题亟待解决。

(二)农业污染问题难易解决农业是我国的重要产业之一,长久以来,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农药、化肥等,且小农经营模式导致很多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难以使用,大量的化学品造成了土壤和水体污染。城乡融合进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能够专注于农业耕种的人数变少。由于家中缺少劳动力,反而人们在农业生产时更加依赖于农药、化肥。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时,农民秋收时会将秸秆等进行二次利用,作为能源使用,但农村生活环境的改变以及人们生活方式转变之后,农民对秸秆转化成能源的需求减少,因而近年出现了大量的秸秆焚烧现象,导致空气质量下降。在养殖方面,目前许多家禽的粪便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利用,多采用直接排放的方式,这也给农村居民的人居环境造成了污染,且由于农村中饲养家禽数量的增多,畜禽粪便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可忽视。

(三)农民生活污染趋势加剧生活污染主要是指生活垃圾污染,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商品,人们对于物质的追求更为强烈,这一点不仅表现在城市居民身上,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也在不断增加。传统的农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比较简单,且没有垃圾分类处理的专业设施,每年产生的大量生活垃圾难易处理,这也是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一个难题。究其原因,一是农民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意识不强,经常随意丢弃垃圾,加大了垃圾的处理难度;二是许多农村地区缺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没有生活垃圾管理主体。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不足,大量的生活垃圾长期得不到有效的处理,部分农村地区形成了脏乱差的人居环境。

(四)城市污染向农村蔓延城乡融合发展既给农村带来了诸多利好,同时城市为提升环境质量,城市的污染也在向农村转移,如一些高污染企业迁至郊区或农村。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或蔓延,产生了大量的工业废水、废气、生活垃圾等,进一步加剧了原本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农业生产离不开土壤,土壤一旦受到污染,也会被农作物吸收,加大了农产品污染的隐患。在垃圾处理过程中,部分城市垃圾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且农村地区缺乏集中的垃圾处理厂,或是没有将这些城市垃圾运回城市,使得农村堆放的垃圾总量增多。农村环境污染,如大气污染、水污染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此外,如果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陷入恶性循环,生物多样性遭到,气候也会受到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源于当前环境危机,原有治理方式迫切需要改变。为了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应协调好各利益主体的关系,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同时弥补资金不足、技术不足、保障不足等问题。

二、城乡融合视野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目标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不仅是为农村居民的身心健康负责,同时也是为农村社会乃至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负责。城乡融合不仅是经济的融合发展,更体现在社会、生活、文化、环境等多层面的有机互动与融合,且在城乡融合进程中要避免城市污染向城市蔓延,农村环境治理更要汲取城市发展的经验和教训。

(一)以科学发展和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城乡融合等发展战略,以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为前提,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是人们生产和生活所处的空间环境,鉴于农村原有生产方式、资源和能源使用方式、工业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问题,环境治理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与保护具有复杂性,因此要综合考虑和整体设计,基于美丽乡村建设的大背景,统筹农村居民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治理措施,制定完善的人居环境改造方案,进而实现科学发展、统筹发展和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二)以改善环境和农民生计的可持续为共同目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不是要放弃发展经济来保护环境,实际上,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最终依然要依靠经济发展和技术力量。农村人居环境包括人们的居住环境,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我们也看到农村的环境和基础设施等得到了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在不断提升,这些都归功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新时期,我们在发展农村经济,提升人们生活水平的同时,从长远角度考虑,我们要树立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目标,平衡好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以增加农村的收入,同时要高度重视工业污染问题,不能以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而是在充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经济,如绿色农业、绿色旅游业、新能源产业等[2]。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改善的投入力度,发挥城市对周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道路、公共卫生间、垃圾处理厂、绿化带等。此外,通过拓展农村公共服务,还可以为低收入人群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有助于改善环境。

(三)以统筹发展和融合发展为主要目标城乡融合发展给农村发展带来了很多新的机遇,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也应抓住机遇,实现城市与乡村的共同发展。从城市发展角度来看,城市面临交通拥堵、公共资源紧缺的问题,而一些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如何发挥二者的优势互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从农村发展的角度来看,城乡融合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村发展面临劳动力不足、人才不足、技术不足的问题。鉴于此,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要以统筹发展为目标,协调好城市与农村的关系,发挥城市和农村现有的优势,只有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才能从整体上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的目标。综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任务艰巨,且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人居环境的改善能够为乡村发展奠定物质、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基础,同时,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也需要人居环境的改善。

三、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农村人居环境还不够完善,环境污染问题依然严峻的现状,在持续发展、统筹发展、环境与生计双赢目标的指引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要着重考虑如下方面。

(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从城乡融合视野出发,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不是单一主体的责任,也不仅仅是农村发展的问题,应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寻求解决之策。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十分复杂,以往单一依靠政府的治理方式很难实现治理目标,因此,要将政府和农民共同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平等主体,同时吸纳企业、社会等参与进来,形成最终的治理合力。首先,以合作治理理论为指导,发挥政府、村民、村委会、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作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前提是对现有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因此,就需要不同主体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依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尤其是农民在环境治理中的积极性并不高。因此,应从制度和法律层面强调农民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责任,详细规定广大农民在人居环境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3]。社会组织包括环保协会等,目前环保协会要发挥自我监督和自我落实的管理作用,就应积极组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工作,对农村的道路、公测、垃圾中转站进行清洁,同时也可组织对村民环保意识和能力提升的宣传教育活动,或是针对政府在农村环境设施建设和治理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政府层面则应发挥好引导作用,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和设计,借助政策、法律、制度、宣传、教育等手段,激发不同主体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协调好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发挥产业技术的支撑作用,注重市场主体的培育。除了上述主体以外,市场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尤其是在城乡融合过程中,应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导向,重点培育农村环境治理的龙头企业。在具体做法上,一是要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避免环保企业的恶性竞争,做好环境治理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失信的环保企业拉入黑名单[4];二是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环保设施技术标准,重点推进生活垃圾、生产技术、秸秆发电等综合利用技术的发展和成果的转化,为相关技术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或是重点培养产业孵化机构等,在政策、资金、技术等层面加以倾斜。

第6篇:开展农村环境治理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环保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和谐稳定,事关农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当前,全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比较薄弱,村镇建设缺乏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作物秸秆、生产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未能得到妥善处置,“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日益突出;城市工业污染源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生态建设任务艰巨;农村环境监管力量薄弱,机制不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规划不完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改善农民健康状况、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文明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构建富裕、文明、生态、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围绕“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建设目标,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主要任务,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深入开展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创新机制。坚持科学规划,加强组织管理,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加快村庄环境综合治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资源、环境、人文状况,根据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民俗等实际,山川有别,采用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突出重点,综合整治。抓住影响农村生产、生活、生态保护的突出环境问题,点面结合,综合整治。以川区和集镇、中心村、生态移民村为重点,抓好垃圾处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优先支持农村小康环保试点、黄河金岸沿线村庄及生态移民庄点、塞上农民新居开展环境整治。

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坚持政府扶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农民投工投劳,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农村环境建设投入机制。

科技支撑,试点示范。加强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发挥科技在农村环保中的支撑作用。综合应用治理措施,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先易后难,整体推进。

宣传教育,公众参与。注重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环保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三)主要目标。到 2012 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面源污染得到控制;农村饮用水源得到保护,农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农村环境监管得到加强,农民环保意识普遍提高,努力把我区建成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示范省区。具体目标为:

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新建 600 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农村垃圾收集转运率川区达到80%以上、山区达到40%以上。建设60个重点集镇(农场)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新建农村饮用水源地100个,农村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率达到100%。

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5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加快“一池三改”建设,沼气入户率达到40%,秸秆还田、秸秆气化、饲料加工等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遍推行,粮食主产区测土配方施肥普及率川区达到90%以上、山区50%以上;全面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地面积达到85%以上。

加强乡村工业污染治理,农村工业污染治理达标率达到100%。

加快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沟、渠、路绿化率达到90%以上,庭院、庄点绿化美化率达到80%以上。

开展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创建50个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场)”、10个部级“生态乡镇(场)”,建成15个自治区级、5个部级“园林镇(场)”,建成50个自治区级、10个部级“生态村”。

三、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农村环境保护

(一)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染防治

加强生活垃圾治理。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总结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垃圾处理方式,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置。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垃圾处理场。偏远山区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处理”的方式进行。加大对农村垃圾运输设备的投入。

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实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示范工程,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中心乡镇或村庄采用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沟塘等方式处理。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的村镇要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处理。人口聚集的村庄要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对“农家乐”的环境监管,连片开发的“农家乐”,要建设生活、餐饮污水集中治理设施。

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切实做好农村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优先在饮用水源地环境恶化的农村地区、水污染治理重点流域和区域,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建立和完善全区农村水环境监测网络,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工作。强化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设置界碑、界桩或围网,坚决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二)切实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加大农药、化肥污染防治。综合采用管理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扎实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准确掌握全区农业面源污染情况,做好农业面源污染的长期监测工作,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加快农业节本增效技术推广应用,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等技术,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合理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业发展,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和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规模化养殖场、集中养殖区,必须建设污染集中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对分散养殖户,引导科学划定养殖区,探索有效可利用的办法进行处理。大力推广生态化养殖方式。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畜禽粪便加工或大型综合利用厂,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扶持,提高加工能力,净化农村环境。

加强农村新能源开发建设。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推广“多位一体”(畜禽舍、厕所、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沼气、秸秆等)能源生态模式。在农户分散养殖畜禽的区域,以村为实施单元,集中连片推广“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加快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改善农民人居环境。集中养殖区域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生物能源综合利用,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加大土壤环境质量监管。认真做好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和治理技术研究,重点抓好重金属污染土壤及农药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示范基地等,创建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土壤监测及监管,严格限制粮食主产区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对农膜定点收集和综合利用,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减少地膜对土壤的污染。大力开展农业标准生产,推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三)切实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资源开发监管。坚持开发与治理并重,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新开发的矿山、旅游景点等要坚持“谁开发、谁投资、谁治理”,合理划分开发范围。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国土、林业、旅游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开发与保护协调推进。

加强生态体系建设。坚持山、水、田、林、路、园统一规划,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封则封:坚持人工干预与自然修复相结合,进一步做好荒山、荒滩、荒地治理和湿地保护工作,加大工业用材林、特色经济林、防风固沙林和农田林网体系建设。按照“村庄森林化、沟渠林荫化、庭院庄园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构筑以区域绿化为主体,路域、水系绿化为框架,乡村绿化美化相配套的带、片、网相呼应的生态绿化体系。加快生态环境体系建设,提高农村绿化覆盖率。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壤退化,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和土地损毁。

加大农村工业污染防治。优化农村工业布局,强化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把农村工业发展同小城镇规划建设结合起来,加快推进农村分散企业向园区集中,对污染实行集中防治。加强农村环保监管,提高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加大农村工业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

(四)深入开展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

把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作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以创建“生态乡镇(场)”“环境优美乡镇(场)”“园林镇(场)”“生态村”活动为内容,深入实施“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引导和推动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生态环境良好的乡镇、村,率先实现“生态乡镇(场)”“环境优美乡镇(场)”“园林镇(场)”“生态村”目标,辐射和带动全区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

四、强化措施,构建农村环境保护良性运行机制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编制《宁夏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和《宁夏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围绕各地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重点,科学编制农村环境保护规划。2010 年底前各乡(镇)、村全面完成规划编制。坚持高起点区域布局、高标准建设发展的原则,农村环境保护规划与农村经济社会、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庄建设等规划相衔接、相协调。依据规划总体要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层层落实到部门或单位,确保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确保影响农村居民健康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二)创新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建立“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机制,逐年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20%外,自治区财政每年再安排4000万元,用于农村环保和整治,并逐步建立投入增长机制,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各市、县(区)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积极探索多元化农村环境保洁机制,逐步解决保洁经费不足的问题。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投工投劳,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改革农村环保设施管理使用方式,实行招投标办法和财政补助的方式,吸引愿意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提高农村环保设施的使用率。

(三)构建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加强与区内外各大高校及科研院所的联系协作,加大对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农村废弃物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土地修复技术、清洁能源等新技术、新项目的研究推广,不断提高农村环境管理水平。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适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强化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体系,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乡(镇)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环保工作,逐步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加强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能力和农业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宁夏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县(区)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市、县(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监督管理。禁止不符合区域环境功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逐步清理搬迁农村地区有污染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五)加大农村环保宣传教育。通过环保电影进农村、环保张贴画进农户、举办培训班、组织文艺演出、发放环保手册等形式,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提高环保意识,树立生态文明新观念,形成良好的环境卫生和符合环境要求的生活、消费习惯,自觉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和机构建设,为推进我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机制,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目标责任制,将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村,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不断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环保、发改、农牧、财政、建设、水利、卫生、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第7篇:开展农村环境治理范文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我国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东中西部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以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五)主要目标。

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摸清全国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六)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配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七)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八)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九)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三)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北方农业高度集约化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中线沿线、重要湖泊水域和南方河网地区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加强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十六)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第8篇:开展农村环境治理范文

由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历史欠账过多,当前农村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块“短板”。补齐“短板”所需资金缺口较大,农村环境治理又面临着政府财力有限、市场主体和市场发展滞后、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发展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有效吸引社会资金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本文在明确未来一个时期培育发展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基本思路、原则和目标的基础上,分别从建立机制、政府引导、创新融资方式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投资运营机制;PPP模式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1]。当前,我国环境治理投资存在投入不足和效率不高、收费和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投融资机制创新不够、社会参与度不高等突出问题,在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和市场发育更为滞后。为破解农村环境治理市场发展滞后的难题,培育发展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全面加强农村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本文在明确未来一个时期培育发展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基本思路、原则和目标的基础上,分别从建立机制、政府引导、创新融资方式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1农村环境治理和市场培育现状

一是当前我国农村总体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治理这些环境问题所需资金缺口较大[2]。农村环境“以奖促治”政策实施8年来,中央财政已经支持整治了约7万个村庄,但只占全国58.8万个行政村的12%,全国近90%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和近5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一些地区长期积累的农村环境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为解决这些突出环境问题,初步测算环境治理经费高达5000多亿元。同时,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出现,财政收入增速明显下降,财政资金难以满足当前需求,迫切需要借助市场化手段,创新农村环境治理投资运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二是当前农村环境治理主要由政府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和市场发育滞后。农村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多数是靠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推动,企业和村民参与程度不高,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限,投资运营模式单一。已建成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的比例较低,多数仍由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直接负责运行维护,总体效率不高。三是农村污水垃圾处置收费机制未建立,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但现阶段,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还很不完善,目前仅处于试点示范阶段。除少数安装自来水的地区能够进行较低标准的污水处理收费以外,受经济和技术手段限制,其他未安装自来水的地区尚无法开展收费工作。生活垃圾处置领域基本没有建立起收费机制。四是农村环境治理投融资方式创新不足,融资渠道较窄。由于农村环境设施布局分散、单个项目成本收益较低、运行维护管理不便等因素,使得利用市场化手段融资难度加大,难以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村环境治理是一项公益性很强的公共服务,其投资产生的是公共物品,不能直接在市场上得到回报,必须通过市场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措施,让农村环境治理投资至少能够达到或者高于社会最基本投资回报率,才能推进社会资金进入农村环境治理市场。

2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顶层设计

近期,国家对统筹城乡环境治理做出了战略部署,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全面推动农村环境治理指明了方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坚持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农村地区的覆盖,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加大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1]。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2015年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现场会上,环境保护部陈吉宁部长指出,要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根本目标,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气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让更多农民群众受益[3];财政部刘昆副部长指出,要加快建立农村环境整治投资运营长效机制,培育农村环境治理运营主体,建立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4]。我国是农业大国,大多数居民还生活在农村,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事关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事关美丽中国的国家战略。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农村环境治理投资运营机制,加快提升农村环境公共服务水平,迫切需要加强未来一个时期培育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顶层设计。

2.1基本思路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模式为主要抓手,改革创新农村环境治理投资运营机制和投入方式,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回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重点领域建设运营,推进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快补齐环境保护“短板”。

2.2基本原则示范先行,整县推进;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机制,完善制度;积极稳妥,公众受益。

2.3主要目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PPP模式等多种方式,培育发展一大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加快农村环境治理市场领域开放,增加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给数量、质量及效率,形成农村环境治理工程建设运营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

3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对策建议

3.1建立农村环境治理投资运营机制(1)创新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整县推进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5]。(2)培育农村环境治理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大型环保企业等经营主体投资建设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工程。对于已建成的“以奖促治”项目,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对于新建的“以奖促治”项目,支持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负责建设运营,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等多种方式[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农村环境治理工程建设运营,落实设施运营管理主体。(3)保障农村环境治理工程投资合理受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村环境治理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排污费等经营收益;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价格、收费等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村环境治理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4)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优先在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与农业面源污染紧密结合的乡村生态旅游、秸秆生物质能源转化、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增加农村环境公共产品供给。完善财政补贴制度,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健全风险防范监督和退出机制[5]。(5)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垃圾处理价格、收费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从已有的实践看,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的费用并不高,各地应当按“乡镇自筹、村民收费、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快建立经费分担机制;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相对高一些,可过水价、收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区,完善和调整自来水水价,体现农村污水处理费用。价格和收费机制未建立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6)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通过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等方式,更好地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环保设施由村集体持有,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的积极性。

3.2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1)优化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方向。充分发挥中央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完善“以奖促治”资金分配机制与使用方式,探索建立基于绩效的资金分配方式,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从“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地方政府也要配合中央财政投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工程建设运营。(2)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工程建设运营建设,以适应PPP模式需求,推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PPP项目实施。(3)积极推广环境绩效合同服务。对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农村环境治理处理设施,推广环境绩效合同服务,将治理效果与服务费用挂钩,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4)做好政策保障。制定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的用电、用地等优惠扶持政策,降低企业建设运营成本,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有效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

3.3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1)创新农村环境治理绿色信贷服务。开展融资担保、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支持开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的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参与的农村环境治理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2)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产业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预算资金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3)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农村环境治理建设项目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融资工具,以及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农村环境治理建设项目。

参考文献:

[1]中国政府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EB/OL].2015.

[2]王波,王夏晖.如何推动地方落实13万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4):19-21.

[3]环境保护部网.大力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现场会召开[EB/OL].2015.

[4]财政部网.大力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两部门联合召开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现场会[EB/OL].2015.

第9篇:开展农村环境治理范文

关键词: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度创新

我国环境保护法治长期致力于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立法和制度性设置多是以城市作为设计基础,农村环境管理存在着立法空白和制度性欠缺,导致现行立法和制度难以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相关部门面对不断出现的农村环境问题往往力不从心。怎样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的实际状况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的建设水平,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现状

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日益凸显,相应立法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予以保护和防范。目前,新疆生态环境退化得到了初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防治和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一)新疆已初步建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在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方面,新疆致力于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环境保护法治事业,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新疆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正在形成一个比较完善且符合地方需求的法治体系。新疆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80-90年代的创建期;1990年至2000年的发展期;2000年至今的提高期。从立法水平来看,新疆地方环境立法从最初针对特定的环境要素立法,到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方位立法;从重视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到城乡环境一体化立法;从照搬国家法律,到结合地方实际提出针对性立法,甚至是进行先行性立法的尝试。新疆地方环境立法已成为中国地方环境保护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新疆已初步建立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为指导,以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新疆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导新疆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法规。该条例明确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新疆环境保护理念,确定了“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新疆环境保护的发展方针,标志着新疆的环境保护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法治化管理阶段。截至2013年,新疆共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43件,其中自治区级法规22件,较大市级地方法规5件。新疆生态保护立法主要包括水事、矿产资源、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土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新疆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已有相应法规予以规范

新疆环境保护法发展初期,城市环境作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和模型,得到了有效和及时的保护。但是,相对于与城市有很大区别的农村环境状况,已有的法律制度很难进行针对性的适用,有关农村环境、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也很少涉及。由此,就造成了今天广大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堪忧,生态破坏严重的重要法律原因之一。近年来,在新疆立法、环境保护等部门和环境法学者的努力下,新疆陆续出台了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重大修订,其中一大亮点就在于将农村的环境问题纳入统一规定之中。在加强农村环保工作方面,该条例明确要求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将防治农村层面源污染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此外,鼓励发展清洁能源,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等。自治区党委、政府也积极推进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分别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36号),两份文件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缺失。

(三)新疆环境保护立法地方特色明显

新疆环境保护立法的地方化,表现在立法的主体方面。自治州、县结合区域特点,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生态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3年,各自治州、县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6件,其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5件、昌吉回族自治州3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3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1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件、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2件、木垒哈萨克自治县1件。地方化表现在结合新疆环境资源条件和特有的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地方环境立法。还表现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切实保护新疆环境,开始制定先行性立法。例如,2005年3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又为全长1321公里的塔里木河立法并修订了我国第一部规范流域管理的《塔里木河水资源管理条例》,加强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2012年,在国家没有湿地保护上位法的情况下,新疆先行性地制定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预示着新疆湿地保护将迈向新阶段。希望以上立法尝试能为其他省区制定相关法规提供借鉴作用。

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重城市、轻农村的环境保护倾向仍然存在

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并纳入总体布局,拓展为“五位一体”。这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从认识到实践都达到了新的水平。随后,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该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法新的立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同时,该法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农村环境保护内容,新增相关农村环境保护法条第33、49、50、51条,从防治农业污染、畜禽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农村水源保护到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明确了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等。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修订时间早于《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该条例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较为缺乏,不够全面;相关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弱。整体而言,该条例体现出以城市环境保护为主,农村环境保护为辅的倾向,这不利于新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实施。

(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相对不足

1.新疆缺乏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性立法

目前,从国家层面到新疆地方层面还没有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或“农村环境保护”篇章,无法起到综合保护农村环境的作用。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严重缺失,综合性的农村环境立法仅见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

2.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污染防治立法缺失

目前国家污染防治法针对保护要素的不同,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截至2013年,新疆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43件,其中涉及污染防治的法规只有3件,且只是针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的相应法规针对的区域有限,仅限定在乌鲁木齐市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由此可见,新疆污染防治立法数量远远没有达到实际需要。新疆迄今为止,针对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等方面相应的配套立法尚不完善,这样容易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新疆地方配套法规缺失,体现了新疆地方法规与上层法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如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都分别增加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但是,到目前为止新疆都没有在相关立法中增加和修订农村固体废物、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内容。

3.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领域空白

针对一些领域,如土壤污染防治、农产品污染、生物安全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同时,在荒漠化治理,退耕还林政策的法治化、矿产资源的生态建设、内陆河域的综合治理等方面仍然缺乏立法。还需要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中的部分制度进行研究,使之有效贴合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

(三)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

通过查证现有的单行法规,笔者发现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往往都过于抽象,在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时存在“一刀切”,不能与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以致相关执法部门在执行时无从下手或难以执行的情况较为多见。

三、完善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立法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应当明确其宪法地位。只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具有宪法的法律效力,才能从根本上重建环境法体系。新疆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对环境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确立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发展理念和核心思想。但是,针对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保护的不足,应当尽快依照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和思路修订新疆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立法明确农村与城市环境保护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从而全面立法规范新疆农村环境保护和防治工作。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特点和环境监督管理特点,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较为全面的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体系,将城市与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规划,统筹治理。

(二)加大力度修订新疆农村环境立法

1.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

针对全国农村环境立法的缺失现状,新疆应当加大尝试性的立法实践,制定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以此弥补国家立法空白,解决新疆农村环境破坏的现实问题。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选择:单独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或在《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中增补一章“农村环境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单独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于2011年进行修订,其中部分内容体现了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思路,但还不全面、不具体,如果在此条例中增加一章内容,势必要再次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只能针对农村环境,对条例实施中的其他问题可能由于时间等因素无法及时发现或提出。这种修改会造成法实施效力的下降;其次,单独制订农村的环保条例,可以避免将农村环境保护条款纳入现行城市中心主义色彩的环境基本法后出现的体系不协调后果;最后,可以降低立法成本并凸显农村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特殊性,确保法律规制的有效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导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要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当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相冲突时,坚定不移地保证环境保护优先地位。其条例主体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主要规定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分论主要针对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破坏制定相关规定,其中农村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的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破坏主要包括:草原、水源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在立法方式上,新疆应当加大补充立法和特殊性立法的数量。新疆有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国家的统一环境立法势必不能涵盖新疆的特殊情况。新疆气候干旱缺水,节水和植被保护是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因此就需要对森林、草原、水等资源进行详细的立法保护。新疆也应当在《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和特殊性立法,以达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2.新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新疆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抓紧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疆是全国三大牧区之一,广阔的草原不仅为新疆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也为祖国西部边陲筑起了一道绿色生态屏障。其次,要继续推进自治区“13211”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努力使我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最后,逐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和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加大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管理,对有法不依,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要严肃查处。

(三)遵循法治建设科学性原则

1.加大新疆地方立法规划的实施,完善立法机制

立法规划是立法工作的前置程序,是关于立法的前瞻性计划。地方立法规划的科学合理可以保障地方立法生效后的科学合理实现。在制定地方立法规划时,要注意科学原则与民主原则的统一。对已经完成的立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查。

2.重视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创新

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主体制度创新。新疆应当完善农村环境监管主体体系,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实施主体从单一化的政府监管转变为多元化的政府与非政府共同监管,构建共生互补,协调配套的多元化监管机制。笔者提出农村环境监管主体多元双层次保护的设想。即以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保护为主导的第一层保护,由村委会、农民和社会环保组织形成的农村环境保护自治的第二层保护。立法明确各主体地位,统一环境监管的职责权限,划分各部门的职能、责任等。农村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制度创新。现有的环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而设计,不能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甚至一些制度无法在农村适用。所以,需要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中的部分制度进行研究设计,使之合法有效保护新疆农村环境,其中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制度、排污登记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制度、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护区制度。农村环境管理经济制度创新。在新疆农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首先,树立“循环经济”的观念;其次,构建完善的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最后,还有如环境税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农村环境立法的公共参与制度。立法确立农民环境权,并制定细则以保障此种权利的实现;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法律责任,对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四)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建议

新疆农村环境监管主体在立法上的空白,导致长期以来农村环境日益恶化,新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加强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方面的监管,通过立法赋予以上主体职权和职责。为了解决新疆农村环境监管主体缺位现状和新疆广大农村污染现状,笔者建议新疆各乡镇设立环保所。职责拟为:监督本辖区内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管和治理本辖区内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农药化肥污染、生活垃圾和排污企业;办理本辖区内新扩、改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和监督“三同时”执行情况;处理本辖区内环境污染的、投诉、纠纷等案件;整治和恢复本辖区内农村生态环境,创造环境优美的生态乡镇;向本辖区内居民和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建设农村环保的基础设施,完善环境监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做好排污的预警工作,扫除监管盲区。结合新疆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以城市作为设计基础,不能有效贴合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建议制定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村环境保护考核纳入当地政府考核目标体系,实施绿色GDP核算和考评标准体系,并在法律中明确加以规定。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时,应足够重视农村的环境保护,在自治区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区可以将城市环境保护与农村环境保护分别进行专章编制,将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组织领导、监管、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化。应该针对农村的环境规划、政策、制度开展战略环评。提高农村环境影响评价中农牧民参与的程度,实现信息公开。建立新疆农村排污登记制度。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体系内容。将农村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机构、监测方式、污染类型以及公众参与等原则规定其中,等等。

(五)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纠纷救济制度

充分考虑新疆区域特点,学习借鉴国外及国内其他省区的经验,探索与建立适合新疆地域与经济发展的农村环境纠纷解决多元机制。笔者提出了构建新疆农村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首先,笔者认为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纠纷的特点、农村环境纠纷解决现状与救济的现有条件,构建多元化农村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其重点应当放在非诉讼救济的制度完善与机构改革方面。新疆应当健全村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民间环保委员会的调解功能;强化农村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乡政府功能;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等。其次,完善诉讼救济制度。诉讼救济应当充分考虑诉讼成本与诉讼技术的难度,在诉讼制度完善中考虑保证农民便于诉讼,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因素,同时转变法院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定位,在诉讼救济中也要重视调解。建议在新疆推行环保法庭的构建;统一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环境案件审判标准;引导推行新疆各级法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完善新疆农村环境案件管辖争议的解决对策;农牧民诉讼费用减免标准等。最后,完善非诉讼救济体系内部的协调,以及构建非诉讼救济和诉讼救济之间的衔接制度。

作者:刘晶 李君 单位:新疆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9-30.

[2]乔世民.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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