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范文

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精选(九篇)

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第1篇: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范文

市民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妨采用专家介绍的“估算法”来确定自己的大概需求额度。

寿险:生命价值与家庭需求

虽然寿险保额的确定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不过,市民还是可做一个简单测算。一个较通用的方法是,将生命价值法则和家庭需求法则相结合决定保额。

生命价值法则是以一个人的生命价值做依据,来考虑应购买多少保险。该法则可分三步:估计被保险人以后的年均收入;确定退休年龄;从年收入中扣除各种税收、保费、生活费等支出,剩余的钱假设贡献给他人――这些钱就是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

家庭需求法则的出发点则是,当事故发生时,可确保至亲的生活准备金总额。计算方式是,将在生至亲所需生活费、教育费、供养金、对外负债、丧葬费等,扣除既有资产。所得缺额作为保额的粗略估算依据。

案例:陈先生今年30岁,假设其60岁退休,退休前年平均收入是10万元,平均年收入一半自己花掉,一半用于家人,即给家人花掉5万元。

那么,按生命价值法则,陈先生的生命价值是:(60岁-30岁)×(10万元-5万元)=150万元。所计算出的生命价值,可以作为考虑现阶段该购买多少寿险的标准之一。

接下来,可再从家庭需求的角度考虑寿险保额。仍以陈先生为例,假设其家庭目前年平均收入14万元左右,每年最大支出就是大约3万元的房贷,加上其他开支,总支出5.5万元左右。

由于现有资产有限,陈先生在确定保额时可将资产暂且忽略,考虑到最大的开支房贷要还20年,陈先生需要以保险补偿家庭未来30年的开支,家庭需求为:5.5万元×20年+2.5万元×10年=135万元。

上述保额计算只是粗略估算,更精确的计算应考虑利率因素,这样,生命价值可能会小于150万元,而家庭需求会高于135万元。

综合两种法则,陈先生合适的寿险保额在135万~150万元。当然,随着生活条件和收入水平的改变,保额也应随之调整。

养老险:老年生活费决定保额

购买养老保险可以用预计的老年生活费作为确定购买多少养老保险的初步标准。

首先,确定实际需求的养老金额。第一步,估计以后的年平均收入;第二步,确定退休年龄;第三步,估计死亡年龄。

其次,确定老年资金需求缺口。专家建议,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获得的补充养老金占所有养老费用的20%~40%为宜。

最后,确定实际的养老险保额。高收入者可主要靠商业养老险保障养老。中低收入家庭,可主要依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

案例:李先生现在40岁,假设其退休前年平均收入是10万元,60岁退休。假设他年收入不变,并按保险公司用以参考制定人寿保险费率的生命表假定其死亡年龄,他的收入平均用到40岁以后的各年生活中,即退休后的生活费用与退休前一样多。根据生命表,40岁的人平均能再活37.62年。

退休后每年的生活费用为:10万元×(60岁-40岁)/37.62年=53163.2元;总费用为:53163.2元×[37.62-(60岁-40岁)]=936735元。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通胀,李先生每年养老金需求大约是5万多元,总需求大约是90多万元。

第2篇: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险  三支柱体制  个人账户

奥地利的社会养老保险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到目前,已建成了由三个支柱组成的比较完善的老年保障体制,使奥地利总体上降低了作为第一支柱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鼓励第二和第三支柱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加强了个人和企业对养老保障的责任,使奥地利的养老保障体制能够满足未来社会和人口发展的需要。

一、奥地利养老保障的三个支柱

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是奥地利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为国民提供养老金和老年最低收入保障。养老保险保障是奥地利老年人退休后免遭生活贫困风险的最主要的安全网络,它同时还提供其他如康复和家庭护理等实物补贴之类的支持措施。社会救助制度为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保障或者养老保险保障不足的人员提供最低的收入水平保障。改革前奥地利养老保险制度几乎完全依赖公共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险,辅助或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作用有限,其养老金支出占gdp比重是欧盟25国中最高的国家之一。

奥地利有些部门和大型企业,除了为其雇员缴纳法定养老保险费将其纳入强制性养老保险体制,还为其他们建立了企业补充年金。1980年代以来的改革,和《解雇补偿法》的修订,奥地利开始鼓励雇业为其员工建立补充退休收入保障计划。从此奥地利以公司年金形式为员工提供老年退休收入保障的作用逐渐显现,并发展成为奥地利保障老年人退休收入的第二个支柱。2002年,奥地利制定了一项新的“解雇补偿支付”制度,并扩大了该制度的覆盖范围,完全由雇主缴费进行融资,在雇员的雇佣合同终结时一次性支付,也允许雇员将这笔福利权利投资于养老保险待到退休后分期支取。到2003年,奥地利有约30万人享受职业基金制的补充养老金,完全由雇主平衡储备进行支付。如今所有大型公司都将他们的职业年金计划转型成为养老金基金,中小企业也对企业年金产生浓厚兴趣。

2005年奥地利继续推进第二支柱养老体制的发展,拥有公司年金的人数和拥有雇员收入保障基金规定的权利的人数也大大增加。奥地利年金基金须以法人形式成立联合股份公司,分为多雇主年金基金和单一雇主年金基金,由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多雇主年金基金不限于为单一公司服务,可为任何公司提供职业年金管理服务;单一雇主年金公司只为一家公司提供职工退休保障服务,发展比较缓慢但很稳定。与企业年金体制发达的国家相比,奥地利在这方面的发展前景广阔,企业年金将成为对法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奥地利养老保障体制的第三个支柱是个人自愿缴费并且由私营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管理的基金制养老保险计划。由于奥地利第一支柱体制所提供的保障的收入替代率比较高,该支柱的自愿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发展相对滞后。2000年以后,奥地利政府采取各种优惠措施以提高这种个人储蓄性保障体制在老年保障中的作用。

二、法定养老保险

奥地利三支柱养老保障体制中的第一支柱,即社会养老保险的作用最为重要,它提供了最为广泛的退休收入保障。原本针对部分公务员的专门老年供养体制,在2004年的《养老保险法通则》中已经完全统一到了雇员养老保险体制。目前,新的养老保险体制规定的标准退休年龄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2033年以后女性的退休年龄将与男性相同。奥地利曾经有的提前退休养老金也将逐渐被走廊养老金(年满62岁,参加保险满45年)和从事繁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代替。为实现奥地利养老保险体制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原先的长期缴费而提前退休养老金也将在2018年以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并且领取提前退休养老金必须女性必须年满56.5岁,男性61.5岁,同时提前退休的养老金水平会相应降低;原先有的因工作能力降低而提前退休也已经取消,为此奥地利放宽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要求。所有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都会根据退休提前的时间长短,有所减少。奥地利的遗属抚恤金分为丧偶抚恤金和孤儿抚恤金。孤儿抚恤金主要将其已故父/母亲在世时应领取的一部分养老金,支付给其未满18岁的子女,有时也支付给18岁以上的孤儿。奥地利多数遗属抚恤金和一半以上的伤残抚恤金支付给60/65岁以上的退休人员。由于改革的过渡期还没有结束,因此目前奥地利普通养老金的种类还比较多。奥地利政府还对没有(长期)就业,没有获得(足够)养老金权利的人员提供社会救助,保障其晚年生活。

这类保障项目的资金来自一个被称为均衡收人基金的机构,领取这类救助的个人需要经过家计调查,以确定其全部收人不到一个被称为均衡补助基准线水平’,并通过补助使其收人水平达到这一均衡补助基准水平。另外,奥地利针对战争受害人员,兵役受害人员等的受害人员赔偿以及因工伤事故受到永久性伤害的人员的抚恤金也属于老年收人保障计划的一部分,因为多数领取该类抚恤金的人员都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使其成为类似养老金的一种福利待遇,并且领取这类赔偿金福利的人员中有很多人同时还领取普通养老金或公务员养老金目前,奥地利总共24家社会保险机构中提供养老保险服务的是雇员养老保险机构、奥地利铁路工人和矿工保险机构、工商业自营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农民社会保险机构和奥地利公证人员保险机构,其中雇员养老保险机构和公证人员保险机构是单纯负责养老保险服务的机构,而工商业自营人员社会保险机构还同时承担疾病保险的服务,另外两个保险机构,农民社会保险机构和奥地利矿工和铁路工人保险机构,则同时承担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与养老保险全部三项社会保险的职能。

三、养老金的确定

在奥地利,养老金额度的确定包括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养老金额度的确定和此后每年一次的养老金调整对养老金调整额度的确定。确定首份养老金额度的关键参数有养老金计算基础和年缴费养老金增长因子。养老金计算基础用于计算退休时首次领取的养老金额度,是被保险人退休前保险期内收人最高的一段时间的年平均收入;改革后新的计算基础参考的时间长度将逐渐延长到40年,养老金计算几乎考虑终生平均收入水平。计算养老金时,决定养老金计算基础的以前各期收入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价值调整因子转换成为当前的购买力单位。这个价值调整因子,由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并基本上反映了消费者价格的变化情况。养老金计算基础有一最高上限,每年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年缴费养老金增长因子是被保险人每参加养老保险一年,其养老金权利将增加养老金计算基础的一个百分比。新规定的增长因子为1.98%,因此参加养老保险45年将累计获得增长因子为80%,即其养老金为计算基础的80%。当然养老金额度的最终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以及其养老保险缴费时的收入水平,即养老金计算基础的影响因为提前退休其养老金会有所折扣,而延期退休则会有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奖励。首份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首份养老金=累积增长点数×养老金计算基础

如果养老金计算基础水平过低,或缴费时间过短,使其应得养老金水平低于均衡补助基准水平的,可以申请获得均衡补助,使其收入达到这一最低收入的基准水平均衡补助基准线水平是奥地利对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保障,确保了退休人员最低生活水平。这一最低收入水平每年都要根据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同时要调整的还有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公式如下:

调整养老金:当期养老金一上期养老金×调整因子

1980年代以来奥地利养老金调整因子的确定遵循平均养老金增长应与平均工资增长同步的原则,以净收入的增长情况确定养老金调整因子,每年养老金额度的调整基本按照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增长进行。决定被保险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的数量的具体因素有:(1)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所累积的缴费月数;(2)养老金计算基础的水平;(3)退休年龄;(4)如果养老金额度低于均衡补贴基准水平,被保险人还可申请均衡补贴。

(一)缴费月数

法律规定,要获得领取养老金权利,被保险人必须累积一定的投保缴费的年限和月份数。在奥地利领取老年养老金所要求的投保年限为15年,领取伤残和遗属抚恤金的投保年限要求为5年。工伤事故时,甚至投保不到5年就可以领取抚恤金。投保期限有两个概念:缴费期和视同缴费期。视同缴费期指战争,兵役和社会工作期间,领取失业金或病假期间,大中学学习期间(到1988年为止)和(1971—1993年间)领取生育金期间。这段时间看作参加养老保险,但无需缴费,养老金计算基础按特定的额度计算。尽管可以获得养老金的最低缴费月数不是太长,相当于其本应就业45年的1/3,但是如果缴费时间(连同是同缴费时间)过短,则其最终的养老金收入会比较低。

养老金的计算基础期间是有缴费记录的缴费期间或视同缴费期间,从1980年代开始,养老金计算期间逐渐延长。2004年的养老保险一体化改革将养老金计算期间延长到40年,相当于引进了终生计算期间。如果投保不足480个月,计算期间就是所累积的缴费月数。2004年的养老保险一体化,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已经完全纳入普通雇员养老保险体制,接受同样的计算期间。更长的计算期间降低了计算基础,减少了养老金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增加养老保险事件的积极性。

(二)增长因子

被保险人每多投保缴费一年增加养老金计算基础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权利,这个百分比就是养老金增长因子,它决定最终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水平。2004年后,新的增长因子为1.78%,这样参加工作投保45年,养老金的替代率将达到80%。为提高实际退休年龄,奥地利规定,对在标准退休年龄之前或之后退休的,实行一定增长点数的惩罚或奖励,每年减少2%的增长因子,最高可减少养老金的15%或增长因子的10%,领取伤残抚恤金,增长因子为每年1.8%。在标准退休年龄以后退休的,则每年有4.2%的增长因子的奖励,养老金最高可达计算基础的90%。

(三)退休年龄

奥地利法律规定,申请领取养老金福利的人员必须满足其所要申请的不同种类老年养老金的退休年龄要求。申请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虽没年龄限制,但必须经过伤残等级认定,遗属抚恤金则必须在其配偶去世后才能领取。目前奥地利法定退休年龄为女性60岁,男性65岁。根据1990年宪法法院的裁定,男女不同退休年龄的规定与奥地利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宗旨不符,为此1992年奥地利决定提高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到与男性相同的水平。从2024年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将逐年提高,从2033年开始奥地利执行男女统一的65岁法定退休年龄。1963年12月1日之前出生的女性的标准退休年龄为60岁;而1968年6月2日以后出生的女性,标准退休年龄则一律为65岁。1964年到1968年出生的女性,每晚半年出生,其退休年龄提高半岁。

2004年的养老保险改革和养老保险一体化,奥地利将逐渐取消提前退休的养老金。从2004年到2018年,长期缴费而提前退休的年龄逐年延长到法定标准退休年龄,从2018年开始,不再有因长期缴费而提前退休养老金。这样在2006年1月1日奥地利因长期缴费而提前退休的退休年龄为女性s7岁和男性62岁。被保险人也可以从62岁开始退休,不过其养老金会有折扣,而延期退休的,其将会获得额外养老金奖励。

2000年5月23日奥地利取消了因伤残而提前退休的养老金福利,但放松了领取伤残和丧失工作能力抚恤金的资格,对于年满57岁,由于疾病不能继续从事目前工作了,且过去15年中在该领域工作10年以上的,被视为伤残,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非技术工人需要参考整个劳动市场情况,如果他们不能继续从事任何就业才被视为伤残,当然可以选择更换职业。

(四)均衡补贴

均衡补贴是奥地利为确保在国内居住的人员一个特定的最低收入水平而提供的补助。奥地利没有设立最低养老金水平,按照保险原则计算养老金收入时,不考虑个人和家庭的总体经济情况,因此保障退休人员最低收入只能通过均衡补贴进行。养老金收入低于法定的最低收入领取均衡补贴基准线的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均衡补贴收入,使其获得最低的收入保障。无论单身人士还是家庭,除了所领取养老金福利之外,如果其总收人不到这一特定均衡补贴基准线,可以申请均衡补助。补助的数量为家计调查收人与均衡补贴基准水平线之间的差额。均衡补贴基准线根据婚姻状态而不同。由于男性通常有更高的收人,已婚夫妇申请均衡补贴的机会很少。

(五)养老金的调整

奥地利法律规定,养老金每年调整一次。2000养老保险改革,养老金调整的计算方法作了修改,年度养老金调整将继续使用净调整模式,但决策当局丧失了任何政策调控空间。如果计算出来的调整因子低于通胀率,可通过一次性支付进行平衡。今后,养老金的调整因子不再由养老金调整监督董事会计算,而是由议会各党派代表,社会伙伴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可持续养老金体制委员会”计算得出。

四、对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启示

奥地利从慷慨的养老保险体制向三支柱养老保障体制的改革转变,对中国改革和发展其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借鉴启示作用。老年生活保障是一国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内容,应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制,以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生活救助为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企业年金为第二支柱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也将是中国今后保障老年人收入和生活水平所应参考的保障模式,使老年生活保障更加全面充分。

首先应该尽快通过立法,建立法定的第一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的全民覆盖。养老保险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将养老金额度与养老保险缴费挂钩,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并能鼓励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同时,我们也应该规定对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进行调整以保证退休老人同样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保证他们不会因为退休后的经济发展而陷于贫困。

第3篇: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金 会计核算 规范

企业年金及年金基金的含义及特点

企业年金也称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政府规定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状况自愿建立的,所缴纳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的旨在为职工提供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的特点包括:企业年金是对企业职工提供的企业福利制度,而不是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企业年金是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职工建立的一种激励性和补偿性制度安排;由于企业年金计划产生的相关风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企业年金基金的特点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由专业的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并由投资专家负责自金运作;企业年金基金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小额资金,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形成巨大的投资实力;各方当事人依法终止清算的,年金基金不属于清算财产。

新准则年金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一)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劳动服务的对象和部门进行分配。其中,企业养老保险中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为企业年金。原会计制度下,我国企业普遍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支付年金数额核算补充养老保险,并计入当期费用,而按照新准则,明确要求按权责发生制对年金费用进行确认,而不再以当期应付的年金支付义务作为确认标准,在企业年金的核算上是一个较大的进步。但会计准则目前仅规范了缴费确定型年金的会计核算,且并未将企业年金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分开单独核算,有待更加规范。

(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范了企业年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其主要是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层面的会计处理,包括对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按照会计准则,年金基金的核算应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估值日须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规定予以公告,且估值日须对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并须每日计算并确认基金损益。企业年金基金最主要的特点与突破在于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时所取的投资及后续估值以公允价值计量。

规范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相关思考

(一)制定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规范

我国2006年2月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定了作为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的会计核算,并统一和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但对于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并未制定专门的会计准则和规范,造成年金会计核算规范不够健全。因此应制订专门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准则,以使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同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范围相一致,便于各类企业采用并有利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年金会计核算需要加强确定性

在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对于企业年金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和值得争论的问题。对于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更是涉及较多的精算假设和方法以及需要估计较多复杂的未来事项,目前尚未纳入我国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因此,一方面,我们需要在应用缴费性年金的基础上,发展多种类型的企业年金,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精算人才,满足年金会计核算的需求。

(三)企业年金阶段不同会计主体不同

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核算比较简单,没有将补充养老保险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仅是把支付补充养老保险作为费用列支。新准则主要是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而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以及对年金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过程进行会计处理,将企业年金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企业年金而言,在企业缴费之前,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应属于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范围,而在缴费后的年金运营环节,就属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范围。

参考文献:

1.周咏梅.企业年金会计基本理论问题探讨[J].当代财经,2008(1)

第4篇: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范文

那么,怎样才能既避免浪费保费,又避免投保的不足呢?理财专家提供了一个秘诀――估算法!

一、人寿保险

原则:维持家庭生活水准

寿险保额的确定并没有统一的方法或公认的标准。不过,购买寿险保单并不是保额越高越好却是达成共识的。因为寿险保额的高低与保费的高低成正比关系,购买高额寿险保单,必将增加投保人的经济负担。

大多数人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是通过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使那些在经济上依赖被保险人的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生活还可以保持在与以前相仿的水平。因此,这就成为确定寿险保额的基本原则。

估算方法:生命价值法+家庭需求法

虽然寿险保额的确定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不过,市民还是可以用一些方法做出简单的测算,一个比较通用的方法就是:将生命价值法则和家庭需求法则相结合来确定保额。

生命价值法则是以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作依据来考虑应购买多少保险,可以分成三步:估计被保险人以后的年均收入;确定退休年龄;从年收入中扣除各种税收、保费、生活费等支出,剩余的钱假设贡献给他人――这些钱就是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

而家庭需求法则的出发点则是,当事故发生时,可确保至亲的生活准备金总额。计算方式是,将在生至亲所需生活费、教育费、供养金、丧葬费、对外负债等,扣除既有资产,所得缺额作为保额的粗略估算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被保险人可从已购买的人寿保险、企业等处获得一定的保险保障,最终确定保额时,还应适当扣除这些保障。

案例

假设现年30岁的陈先生60岁退休。退休前,年平均收入为10万元,平均年收入一半自己花掉,一半用于家人,即给家人花掉5万元。

那么,按生命价值法则,陈先生的生命价值是:(60岁-30岁)×(10万元-5万元)=150万元。所计算出的生命价值,可以作为考虑现阶段该购买多少寿险的标准之一。

接下来,可再从家庭需求的角度考虑寿险保额。

仍以陈先生为例,假设其家庭目前年平均收入14万元左右,每年最大支出就是大约3万元的房贷,加上其他开支,总支出5.5万元左右。

由于现有资产有限,陈先生在确定保额时可将资产暂且忽略,考虑到最大的开支――房贷要还20年,陈先生需要以保险补偿家庭未来30年的开支,家庭需求为5.5万元×20年+2.5万元×10年=135万元。

上述保额计算只是粗略估算,更精确的计算应考虑利率因素。这样,生命价值可能会小于150万元,而家庭需求会高于135万元。

综合两种法则,陈先生合适的寿险保额在135万~150万元左右。当然,随着生活条件和收入水平的改变,保额也应随之调整。

二、养老保险

原则:解决个人老年生活费问题

目前,市民们解决养老问题主要有三条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个别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其中,商业养老保险是自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约定的领取年龄开始,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定期、定额给付被保险人一定的养老金。

由于购买养老保险的意义是解决一个人老年生活费的问题,因此,可以用预计的老年生活费来作为确定购买多少养老保险的初步标准。

估算方法:先定需求后算缺口

市民在确定养老保险保额时要检视自己的养老规划,测算需求,估算收入。

首先,确定实际需求的养老金额,这取决于三个因素:寿命长短、现在的生活水平、通货膨胀的预测。一个简化的步骤是:第一步,估计以后的年平均收入;第二步,确定退休年龄;第三步,估计死亡年龄。

其次,确定老年资金需求缺口。看看自己有没有社保养老金、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如房租)、股息分红、子女赡养等。然后,根据商业养老金在实际所需要的养老金额中所占比例来确定资金缺口。专家建议,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获得的补充养老金占所有养老费用的20%~40%为宜。

最后,是确定实际的养老险保额。一般而言,高收入者可主要靠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养老。中低收入家庭,可主要依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以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

案例

假设40岁的李先生退休前的年平均收入是10万元,60岁退休。在他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按保险公司用以参考制定人寿保险费率的生命表假定其死亡年龄(40岁的人平均能再活37.62年),他的收入平均用到40岁以后的每年生活中,即退休后的生活费用与退休前一样多。

他退休后每年的生活费用为:10万元×(60岁-40岁)/37.62年=53163.2元;总费用为:53163.2元×[37.62-(60岁-40岁)]=936735元。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通胀,李先生每年养老金需求约为5万多元,总需求大约是90多万元。

第5篇: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范文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介于基本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之间,位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层。第一层基本养老保险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政府强制执行,覆盖全社会,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第二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则是为了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的质量,由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是对第一层养老保险的补充。国家鼓励、提倡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自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国发[1991]6号),按照我国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是指养老金相当于退休者工作期间所拿工资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养老金替代率=退休后的第一年养老金÷退休前一年的工资额×100%.国际劳工部对养老金替代率有上限和下限规定,一般上限不得超过原工资水平)大约为20%左右(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财政部保险司)。由此可见,在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福利性质,是给本企业职工的一种退休后福利,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企业自身行为。此外,由于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如企业可在税前缴费、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免税等),也可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视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部分。

二、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

我国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1991年国发33号文件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1995年国发6号文件改变为企业可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目前,我国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补充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按月发放补充退休金;二是由企业为职工向寿险公司购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三是企业为职工建立内部个人账户,借鉴国外方式实行体外管理,即委托寿险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组织进行补充养老保险的竞争性管理。企业则建立监管委员会,以提高投资回报率,并保证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的保值和按时给付。

在这三种方式中,第一种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同于社会保险,第二种则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同于商业保险,都没有反映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独特属性。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身的行为,而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福利性质同时也具有理财的特点,因此在方式的选择上应侧重于经营性和盈利性。本人认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典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是:在第三种方式的基础上,企业成立专门机构、建立企业养老金计划,并设立基金法人、管理人、保管人、投资人的体系,自行经办。

事实上,在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上,我国政策已经在向典型的补充养老保险方式倾斜。在深圳市1997年出台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中指出: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经办。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也可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必须建立专门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金分开管理。2001年4月24日,劳社部5号文件关于印发《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中指出:十五期间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措施是“逐步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管理,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参加典型的补充养老保险方式,为了实现给付补充养老金的承诺,就必须建立完整的书面企业养老金计划。一般,企业养老金计划应具体说明参与该计划的职工的资格条件、计算给付补充养老金的基础以及如何筹集和管理给付养老金所需的资产等等。按照职工退休金是否可以事先确定,企业养老金计划分成确定养老金计划和确定提存金计划。

三、确定养老金计划和确定提存金计划的资金运行比较

确定养老金计划是指职工的退休金可以按计划中所规定的公式事先确定,养老基金的营运风险由公司承担的养老金计划。确定提存金计划则恰好相反,职工的退休金不能事先确定,它取决于企业养老基金的营运业绩。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大都采用确定养老金计划(英国确定养老金计划的最高替代率为66.67%、西班牙和荷兰为70%)。

在确定养老金计划中,由于雇主保证退休职工每月的补充退休金,雇主就需要建立信托基金以保护投资,并向信托基金供款。如果养老基金的投资业绩好,对雇主而言,就可减少缴费额,降低计划成本。如果基金的资产不足以支付退休金的情况发生,此时雇主如有偿付能力,要弥补赤字,但万一雇主无偿付能力,甚至经营失败破产,公司雇员(已退休和未退休的)就面临丧失养老金的风险。因此,就必须:(1)建立信托基金,使养老基金资产和企业资产分离,并规定养老基金不准投资于本企业,或者规定投资于本企业的最高比例,同时选择与基金分离的保管人和投资人,以保护基金本身的安全;(2)建立担保机制。

确定提存金计划,其缴费率事先确定,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在西方国家,雇主一般承担大部分缴费)。总的缴费一部分用来购买商业人寿保险以抵御意外人身风险,其余建立雇员的个人投资账户,放入某一投资机构,由该投资机构向雇员提供投资工具,一般是投资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由雇员决定如何在各种基金中分布投资组合。计划中的累积金额与就业期内的缴款额和投资收入密切相关,最终数额取决于退休时个人账户中基金的价值,即各基金的净资产值。可见,确定提存金计划进行养老金的积累和支付,实际上是借助对投资基金的购买与赎回完成的。

第6篇: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范文

(一)英格兰银行养老保险制度

1. 英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英国是最早实行养老金制度的国家之一,制度设计没有群体划分,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据英国政府于2013年1月14日的养老金改革方案显示,新的养老金制度将于2017年4月开始实施,届时将取消国家养老金的分类,合并为一种金额统一的政府养老金。

2. 英格兰银行养老保险制度。英格兰银行是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公司属性为股份制商业银行,1946年实行国有化后,隶属于英国财政部。员工养老保险执行职业平均养老金计划(career-average pension scheme,属于待遇确定型职业年金),以基金方式委托信托公司运营管理,资金来源全部由英格兰银行承担,若出现赤字,由英格兰银行注资弥补。基金的投资产品组合灵活多样,包括金边债券、股票、海外基金等,收益持续稳定。作为基金的补充,员工根据需要,可以以自愿供款计划(additional voluntary contributions,AVCS)的形式加入养老基金,缴费额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自愿缴费部分的投资方式由员工自主选择,缴费收益累积到个人账户,权益归属员工本人。为吸引人才,英格兰银行支付给员工的福利待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在年度财务预算经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就可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配备自主安排资金用度,人员经费充足。据英格兰银行2012年度养老基金财务报告数据显示,该年度英格兰银行共投入正常运营类养老金4046.1万英镑,同比增长0.3%,至2012年2月末,养老基金资产总额达30.39亿英镑,投资净收益5.47亿英镑,年化收益率达18%,同比增长172.6%。

(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养老保险制度

1. 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美国同属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早的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同英国相仿,也采用了国际主流标准的“三支柱”模式,即由联邦退休金、私人年金、个人退休金组成。私人年金由企业自愿建立,也分为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两类。

2.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养老保险制度。美联储建立了联储体系退休计划――董事会的养老金计划(the Board’s pension plan),在美联储工作5年以上的员工都有资格参加,资金由美联储和员工共同负担,员工最高出资额达到工资的16%,美联储的出资额最高为员工工资总额的6%,员工在55岁以后就有资格每月享受退休福利政策。若离职,可一次性支取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累积的现金(Portable Cash Option,PCO)。美联储是以独立性著称的中央银行,因人事和财务预算的独立,美联储对员工的福利待遇核定有很大的自,据美联储2010年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美联储向养老基金拨款5.8亿美元,同比增长16%。

除养老金计划外,美联储还建立了储蓄匹配制度(Federal Reserve’s Thrift Plan),鼓励员工储蓄养老,各联邦储备银行的匹配比例不同,最低比例为7% ,即员工拿出100美元薪水储蓄,联储会另外给付7美元予以奖励,共同构成储蓄养老金。据美联储2011年年度报告数据显示, 2011年储蓄匹配金当年新增9600万美元,其中美联储支付1770万美元,占比18%。

(三)日本银行养老保险制度

1. 日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日本社会养老保险年金体系根据社会群体不同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是全体国民共同参加的国民年金,保险费缴纳标准统一,不与收入挂钩;第二层是与收入相关联的厚生年金(5人以上私营企业职工的年金)和共济年金 (公务员等公职人员参加的年金),雇佣双方各承担50%的保费;第三层是企业年金等其他公共年金,第一层和第二层年金均属强制性公立年金,第三层属于自愿性的补充年金。

2. 日本银行养老保险制度。日本银行是一家政府出资占55%的法人股份制银行,鉴于业务及财产的公共性,虽不属于政府机构,但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属于“准公务员”,员工养老和其他大型企业一样,加入强制性的共济年金体系, 从工作起每月按工资的比例扣除,退休后领取养老金。若员工离职,共济年金自动转为国民年金,在找到新工作前,年金的缴费由个人承担。

(四)香港金融管理局养老保险制度

1. 中国香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香港地区的养老保险体系是由非缴费型的综合援助计划和公共福利金计划,以及缴费型的强积金计划和自愿职业年金计划组成。作为公务员体制改革的一项措施,自2003年开始香港推行公务员公积金计划,公务员加入公积金计划时,政府按照工作年限提供相应的公积金供款,试用期的公务员加入强积金计划,当转为长期聘用人员时,转为参加公积金计划。当公务员连续任职满10年,或达到退休年龄(以较早者为准),将享受政府供款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否则,不享受任何公积金待遇和收益。

2. 香港金融管理局养老保险制度。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架构的一个组成部门,员工为公职人员,养老待遇参照公务员管理,由金融管理局根据员工级别相对应的供款比例提供公积金、强积金计划供款,员工不需缴费,金融管理局通过聘用基金经理管理计划资产,员工可自主选择投资计划。

通过对英、美、日、中国香港4家央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国外央行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主要是同国家(或地区)整体养老保险体系的架构以及员工的身份属性有关,并大致分为企业年金养老型(以美联储、英格兰银行为代表)和社会公共强制养老型(以日本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为代表)两类。

二、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1994年正式建立了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制度,成为当时众多实行行业统筹的机构之一。经过近20年发展,逐步建立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结余基金在系统内调剂使用的三级养老统筹基金管理体制,目前参加行内系统养老统筹的机构包括各级分支行和总行直属企业,并且部分直属企业在系统统筹的基础上还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即职业年金)。养老统筹制度的建立较好地维护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员队伍的稳定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保障。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其他实行行业统筹的机构逐步将职工养老转移到地方,实行职工养老属地化,扩大了地方社保基金的缴费规模,而人民银行分支行由于人员身份的特殊性,未实现职工养老转移地方,成为目前仅存的保留行业统筹的两家机构之一。

三、对目前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

(一)国内外央行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鉴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架构特征和人民银行分支行员工身份的特殊性,人民银行选择建立了行业养老保险统筹模式,该模式在设计理念上同英美两国央行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险模式相仿,符合国际主流标准。

(二)人民银行行业养老统筹同国内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国务院《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要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缩小群体间待遇差距。对比国家的制度改革目标,人民银行的行业养老保险统筹仍然是走在改革的前沿,是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

因此不论是对比国外央行还是国内改革趋势,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框架设计既符合国际主流标准,又符合国家改革趋势,应当坚持并继续发展。

(三)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基金支付压力增大。自人民银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以来,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包括在职员工和离退休员工在内的所有人员的经费均按照定员定额的原则进行核定,在整体经费压缩的情况下,人员经费愈发紧张,尤其是近年随着离退休人员的增加,人民银行系统养老的资金压力逐年加大,多数分支行出现了当期养老统筹基金收不抵支的状况。

2. 养老保险体系结构单一。人民银行部分直属企业在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础上探索建立企业年金作为第二层次补充,但分支行养老保险仍只有行业统筹一种模式,养老保险体系结构单一。

3. 个人缴费同养老待遇核定脱节。人民银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并相应建立个人账户。但养老待遇计发根据员工退休前工资级别和职务、职称等级核定,与个人账户缴费脱节。在当前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情况下,个人账户缴费被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挤占,个人账户利益体现不充分。

4. 基金增值保值渠道过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国内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仅限于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在国内通货膨胀高企不下的情况下,养老统筹基金的实际收益率微乎其微,不但增值无方,保值也是力所不及,历年的基金结余面临缩水的风险,在财政部不拨补经费的情况下,基金结余最终也将支付殆尽。

四、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思路

通过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央行养老体系,可以发现:由于央行在经济体系中的特殊性,央行的养老体系在不违背国家(地区)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运营机制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央行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据此,本文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一)充分落实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的独立性

虽然财政部的部门预算管理坚持定员定额原则,并将人民银行纳入到部门预算行列,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章第3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同时从资金来源看,人民银行的经营业务每年实现大量利润并上缴中央财政,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完全可以被有效覆盖,不需中央财政另行拨补。因此在有立法和资金来源前提下,人民银行应当充分落实独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为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预留充足资金,维护人员队伍稳定,提升履职效能。

(二)提高单位缴费费率

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单位缴费费率比全国企业平均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低6―7个百分点,应逐步提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单位缴费费率,向国家平均水平靠拢,实现单位缴费的增收,减轻基金支付压力。

(三)提高个人账户的实账率

加大做实个人账户的力度,实现个人账户的完全积累,为建立补充养老金奠定基础。

(四)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在人民银行直属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分支行建立第二层次的补充养老金,构建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

(五)改革养老待遇计发标准

将养老待遇计发标准一分为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保持现行计发标准,根据退休前的工资级别、职务、职称等级核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账户挂钩,根据个人账户收益来确定养老待遇金额。

第7篇: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范文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地方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条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一按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

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市(地级及地级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部门上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三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法与基金管理、使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监督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养老金发放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三)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拖欠被保险人养老金的,应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本金一起补发。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第四十条 省、市、县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补充保险的条款外均为法定基本养老保险条款。

第8篇: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范文

一、财政体制与养老保险体制的关系和存在的问题

1.“条块分割”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难以形成,基金安全受到威胁。

我国传统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在转轨时期衍生而来的社保体制上带有明显弊病,社保相关部门各自管理和支配一种基金,不能形成社保基金总体的统筹协调。基金的分散管理,其收、支、余归各部门,可以给部门带来一定的利益,使得部门为了既得利益不愿将基金管理权上交实行统筹协调。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上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带来一系统列矛盾:①县、市、省级的统筹和部门统筹,都是局部统筹,容易出现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保险和支付水平结余资金的悬殊差别,使客观上因生产力差距产生的分配不公得不到有力的调节,难以有效地体现社会保险的互济性。②多家分管,自成体系,规范性差并且机构重叠,造成人力、物力的很大浪费,增加管理成本费用开支。③监督制约薄弱,结余资金不同程度地存在挪用和浪费现象,出现了用养老保险金谋求部门利益和管理者个人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动用结余资金用于城市建设,甚至盖办公楼、宿舍和从事房地产与证券投资,造成一些投资难以收回的状况,更谈不上保值增值。④极不利于实现社会化管理。由于各部门实行的社会保险的制度、标准、政策不一样,同一保险项目,缴费和待遇水平有较大差异,造成苦乐不均和相互攀比,无法形成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制度和方式。

2.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支付危机。

(1)部门分别管理下的社会保险缴费缺乏硬约束和法律保障,保险费欠交严重。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主要是采取部门的规章或政府的条例形式,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力量,约束性大打折扣。如有些企业单位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隐瞒工资总额,或少报在职职工人数,或转移银行账户,少缴或拖欠不缴,甚至以新办企业为理由拒缴,而行政法规往往对上述行为缺乏追究的力量。

(2)低统筹水平下的高替代率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负担。从世界各国来看,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通常不超过60%,也有的国家以缴费年限的长短来决定替代率水平。我国现行养老保障替代率大约平均在80%左右,1999年普调30%的基本工资,对离退休人员提高15% ~ 30%的养老金标准,又把替代率提高到90%左右,这无疑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负担。

(3)转制时期的“老人”和“中人”养老制度变化带来的养老保险债务,加剧了养老保险支付困难。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一部分已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和一部分已参加一定时期工作的中年职工,他们在过去或长或短的时期内未能按新制度的缴费规定积累养老基金,其退休后的养老金,将全部或部分地依靠后人的缴费或政府的补助来承担。但是在建立“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制度下,“新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只有社会统筹部分可以充当弥补“老人”和“中人”养老金欠账的财力,而“个人账户”部分如果也用来弥补养老金欠账,只是矛盾后移,同样会出现“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

养老保险收不抵支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老工业城市,退休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较高,老龄化的问题比较突出,所承担的养老金支出任务较重,而近几年一些企业的经济效益滑坡,因需求不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使企业养老金的收缴出现困难,从而造成养老保险的收不抵支。另一种情况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或者是一些市场不景气的行业如煤炭、纺织行业,因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较差、亏损严重,使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发生困难,而支出负担不能减下来,使养老保险支付困难提前到来。

3.政府财政尚未建立支持养老保险制度的常规渠道。

任何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支持,通常有税收优惠、预算管理、财政补助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手段。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着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已有十多年时间,虽然政府财政参与了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至今尚未出台支持养老保险制度的税收优惠办法和财政补助办法,也未编制社会保障预算,以致财政对包括养老保险收支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职能严重缺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长期处于县、市、省级地方政府的分散管理之中,上下互不通气,各级收支的真实性如何,结余资金多少,结余资金怎样使用的,没有一家权威机构能说得清楚;出现了部分地区和行业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状况。面对这种过早出现的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财政被迫充当“救火队”,常规渠道尚未形成,应急职能已先启动。中央财政及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无法详细审查各地收不抵支的原因及真实性的情况下,1998年以来连续给予地方上百亿元的养老保险补助。显然这种缺乏审查程序的财政补助,客观上助长了一些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虚假性。

二、几点建议

1.社保体系中应强调政府财政的支持作用,完善政府管理体制。

国家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参与和提供者,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过程中起到了主导的作用。由于近年来

世界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发生了危机,因此有不少学者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所起的作用表示质疑,甚至否定了政府的作用,而一味强调市场在社保体系中的作用。虽然市场在社会保险基金运作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但从我国的现状来看,现阶段国家还是社保体系的最重要主体(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纯市场行为对于我国很难发挥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社会保障基金体系中应当强调政府的支持。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支出占到政府财政支出的20% ~ 30%,它是以政府雄厚的财政实力(通常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35% ~ 50%)为基础的。我国尽管目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还较低,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分配体制的理顺,国家财政实力会逐步增强,用于支持社会保障的支出能力也应逐步增强。

在强调政府财政的支持作用的同时,还要明确政府需要管理的范围,即主要指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障部分。而且统一管理本身也有如何完善管理体制的问题。如果只强调集中,不同时做好管理,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也会出现问题甚至更严重的新问题。社会保障不可能完全由政府来承担,也没必要完全让政府来承担。在由社会解决的部分,在非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或者说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其他养老保险部分,应实行多条腿走路,鼓励开展竞争,并将竞争引向有序的制度化建设。只有政府和社会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真正解决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2.建立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制度,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

财政补助也是普遍运用的财政支持手段,几乎所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都离不开政府财政定期或不定期的补贴,以弥补养老保险收入的不足。之所以要建立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制度,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由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存在;二是由于人口日益老龄化趋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不断增大。如果没有政府财政的支持,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渡过支付危机,甚至可能导致社会保障体系的瓦解。

关于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资金来源,从国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不论养老保险是否出现债务,总是从政府财政支出中安排固定比例的预算资金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有的国家则是在养老保险出现财政亏空时给予临时性补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转制阶段,存在巨额隐性债务,弥补这些债务要多渠道筹资: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财政支出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据专家测算,如果连续20 ~ 25年每年从财政支出中拿出5%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补助,就能基本解决隐性债务的补偿问题。二是与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结合起来,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这可以通过产权市场出售、转让部分企业的国有资产,也可以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出让部分股权或将部分股权收益划出,充实养老保险基金。三是发行部分认可债券和,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3.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规范的财政预算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提高对基本养老支出的需要,又不能超越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选择部分积累制养老保险模型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将基本养老基金纳入政府的预算管理是为了确保养老基金管理的效率和使用的安全。预算管理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基金预算,将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状况放在政府公共预算之外,以基金的形式反映;二是将社会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内,同政府其他收支混为一体,政府担负起全部社会保障事业的责任;三是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将一般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编制内容全面的社会保障预算。其中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是把来自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来自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收支合为一体,全面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结余资金投资及调剂基金的使用情况,体现国家社会保障的总水平,因而它优于其他形式的预算管理。

(1)养老基金的收支管理,包括养老基金筹集和支付的管理。管理内容包括:企业单位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是否及时和足额入库;政府安排的养老保险补助是否到位;养老金支付标准是否符合制度和政策规定。应定期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周转计划。

(2)结余基金的投资管理。主要是对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预期收益率和可能的风险进行控制,实现保值增值。具体的投资决策应交给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有关方面要监督投资运营的过程,防止违规的高风险操作,对结余基金的投向在预算上反映。

第9篇: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共同合理负担。

第四条 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有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本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相联系。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第七条 省、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收。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

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工资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和调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经省人民政府确认为濒临破产,或者在法定整顿期间职工停发工资,可以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企业和职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应当从清理财产中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被拍卖、兼并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接收企业负责缴纳。

企业改制,其经营者必须承担应负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责任。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暂缓缴纳。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岗位、技能、工作年限、劳动态度及贡献大小,自主决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对为社会或者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每年最多不得超过5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可以自主选择保险机构,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 企业和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失去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省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按照缴费期间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缴费满10年的,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计发,允许有一定浮动。具体浮动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0年的职工, 一次性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养老生活补助金的计发,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时上一年度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缴费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省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下一年度起, 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省社会月平均工资和物价增长情况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职工退休后, 根据职工意愿,由保险机构一次或者分次支付。

职工在职或者离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应当享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一次性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分别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所得利息,记在职工个人名下。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市级统一核算的同时,实行省级调剂, 分步实施省级统筹。

第二十七条 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的1%提取调剂金,按照6-9%提取积累金。调剂金由银行按月直接划转省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调剂金和积累金分别由省和市社会保险机构用于在下列情况时支付基本养老金:

(一)发生自然灾害,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发生困难;

(二)发生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严重影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

(三)出现退休高峰,基本养老金收支不平衡;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当年实际收缴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社会保险机构从各市实际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按照0.1%提取管理费,由银行按月直接划转省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养老保险管理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二)集体福利费;

(三)宣传费、业务费、公务费;

(四)设备购置费;

(五)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

(六)奖励养老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

(七)其他与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养老保险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当年结余可以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一次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发放。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员数核查一次。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查询、复查、审核、转移和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调入、调出职工,或者对职工辞退、 除名及解除劳动合同后1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停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者条件发生变更,应当在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养老保险各项支付的前提下,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金购买国家债券,或者在有担保的情况下,经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委托金融机构以短期贷款的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决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编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审定。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执行等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九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权核查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职工认为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强制参加保险外,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少缴、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企业谎报参加保险职工人数和瞒报工资总额所发生的欠缴额,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足,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截留、侵占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减免或者增加企业、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擅自停发、减发或者增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

(三)擅自提高养老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的;

(四)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五)贪污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的。

第四十六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年限是指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与实行缴费制度后的实际缴费所限之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离退休职工的待遇, 从本规定实施第二年起在原离退休待遇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十条 本规定实施后3年内离退休的职工, 其离退休当年的基本养老金按照本规定计发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数额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实行限额计发,具体限额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高出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高出额计发。

第五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全文

1、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强制参加保险外,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少缴、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