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1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1.补充医疗保险逐步被大多数人群所认知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主体医疗保险制度逐步从原来单位制的劳保医疗、公费医疗和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向社会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转轨。主体医疗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所面临的居民医药卫生费用负担依然较重、医药服务供求的多样性等宏观环境是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供给的诱致性变迁条件,国家陆续出台的关于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文件等是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供给的强制性变迁条件。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共同作用使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供给稳步发展。从1994年首次提出补充医疗保险概念到目前多种类补充医疗保险共同发展,不同群体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认识日渐深入。2012年中国农工党中央参政议政部和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联合开展的“完善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和“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研究问卷调查数据可以客观地说明不同群体当前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状况。①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城乡居民中,共有21.0%的受访者“了解”补充医疗保险,32.1%的受访者“听说过”补充医疗保险,36.6%的受访者“不知道、想了解”补充医疗保险,这三者的累积百分比为89.7%,只有大约10%的受访者对补充医疗保险采取“不知道、不想了解”和“无所谓”的态度。可见,90%的城乡居民意识到或者关注过补充医疗保险,共有64.5%的城乡居民愿意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政府工作人员中,76.8%的受访者知道自己工作所在地是否开展了补充医疗保险,只有23.2%的受访者不清楚自己工作所在地是否开展了补充医疗保险。可见,绝大多数政府工作人员意识到或者关注过补充医疗保险。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中,共有20.3%的受访者“了解”补充医疗保险,42.5%的受访者“听说过”补充医疗保险,30.2%的受访者“不知道,想了解”补充医疗保险,这三者的累积百分比为92.9%,只有大约7%的受访者对补充医疗保险采取“不知道、不想了解”和“无所谓”的态度。可见,9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意识到或者关注过补充医疗保险,共有50.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熟悉补充医疗保险的种类。2.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定位基本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是主体医疗保险的补充。主体医疗保险制度的外延一旦界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外延也就确定了。在中国,基本医疗保险是主体医疗保险制度,因此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也就是说,在整个医疗保险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是主体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弥补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需求,以及减轻或者消除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时承受自付医疗费用的负担[2]。对基本医疗保险而言,补充医疗保险是分流风险的渠道;对单位而言,是鼓励员工,提高效率的激励措施[3]。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把补充医疗保险定位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而且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这一定位一直没有改变过。这可以从下面四个文件对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或者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论述中得到证明。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规定“发展职工医疗互助基金和商业性的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以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但要坚持个人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决定“‘九五’期间,要在搞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1998年国家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2009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国政府对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定位的政策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不同人群对补充医疗保险定位的认知状况,这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定位的政策决策。以政府工作人员为例,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政府工作人员中,99%的受访者认同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这样的定位,只有1%的受访者认同其他定位。3.补充医疗保险的种类和覆盖面逐渐增加补充医疗保险从无到有,保险种类逐步增多。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这五种不同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保障项目、参与机构和覆盖人群均有所增加。目前实施了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各级政府基本都实施了对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各地全面展开。相当一部分有实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部分员工福利较好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也实施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项目。各地职工医疗互助保险项目逐步增多,如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目前就推出了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共七个保险项目[4]。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业有所发展。目前,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办了商业健康保险,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有四家,即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瑞福德健康。从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占总额的比重来看,商业健康保险在2001-2006年曾取得快速的发展,但近两三年来,其发展势头有所减缓[5]。此外,商业健康保险还在一些地方推出了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充保险[6]。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城乡居民中,有32.4%的受访者现在或曾经的单位为其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有40%的受访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外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政府工作人员中,有70.7%的受访者所在的城市开办了补充医疗保险。4.补充医疗保险运营方式的灵活性显著增强目前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营方式日益多样化。就公务员医疗补助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筹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全国有一个统一的控制标准,一般为当地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的5%左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分为两部分进行管理:一部分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年龄、职务,确定不同比例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个人账户的管理办法管理;其余部分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支付除了直接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的医疗补助外,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来说,全国各地大额医疗补助的做法并不完全一样。但是它目前在全国的普遍做法是由个人或者用人单位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缴纳的保费统一由当地的医保中心负责管理,医药费用的支付由医保中心或者由医保中心与其所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联合负责。由医保中心负责管理表明我国目前实行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质上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而言,目前全国主要三种。一种是企业自办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另一种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还有一种就是企业主办、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比如,2001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制度的意见》规定在大连建立的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制度就属于企业自办的补充医疗保险①。1997年厦门市政府颁布的《厦门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就属于社会保险机构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②。成都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就属于企业主办、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③。就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而言,其保险资金筹集一般来源于职工自愿为本人和家属缴纳互助医疗保险费,各级行政部门给予补助、工会的资助以及利息等。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及其职工互助保险会。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主要是在参加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及其家属在患大病、重病、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高的情况时,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不同的互助医疗保险项目待遇支付办法不同。目前,各地已经开展了形式和名目多样的互助医疗保险。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而言,其运作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占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目前参与医保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提供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7]。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险种目前主要有普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等。这些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资金筹集来自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基金也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待遇支付也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商业医疗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主要有基金管理型参与模式、保险合同型参与模式和混合型参与模式。5.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效果逐步显现补充医疗保险的项目设立、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特定人群的特殊医疗安全。补充医疗保险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其保障效果逐步显现。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城乡居民中,共有63.4%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有效地降低了其医药费用支出,有58.0%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能较好地满足其基本医疗需求外的其他医疗需求。

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1.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截至目前,只有三个文件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了专门规定,即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2002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这三个文件均是针对某一特定补充医疗保险种类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并没有涉及到关于所有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比如,目前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法律制度对适合我国国情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内涵、外延、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等问题进行规制。由此可见,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适应现代保险制度,特别是促进各类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较为完备的相关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补充医疗保险的审批、经办与运行更是缺乏及时有效、规范有序的制度性基础[8]。法规及政策的不完善必然严重影响到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比如,上海市有关的补充性医疗保障形式不少,但大都处于自发状态,既无系统的组织,又无经常的交流,各自为政、无序发展的情况相当普遍[9]。比如,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在经济实力较强及医药卫生改革较为先进的省市中,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较好,而在其他一些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则发展较为缓慢。比如,政府办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渠道也较混乱,有的是由企业为职工缴纳,有的为参保人员个人缴纳,也有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为低保人员缴纳的情况。还比如,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问题等也没有相关的法规进行规范。关于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全国性的政策不健全也导致民众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信任感不足,这也会制肘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2.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错位首先,政府没有切实承担起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供给职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就是一个明证。政府没有切实承担起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供给职能是政府职能缺位的表现。其次,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运营方式方面干预过多。现阶段,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的举办机构主要有医保部门以及社会机构两种。前者是由政府的医疗保障部门以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来经营补充医疗保险,例如北京和上海均采用该模式,而后者是以商业险种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责任。然而,目前在发展补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非但不鼓励社会机构经办补充医疗保险,反而对商业保险公司进入该领域设立多重限制,这种过多的政府行政干预,实际上是没有理清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关系[10],混淆了社会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的界限,对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范畴内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很好地认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把补充医疗保险变为政府行为,加重了政府的负担,使社保机构无法专司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之职;二是在社保机构同时运作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基本医疗保险帐户出现资金不足,社保机构难免会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透支,从而导致资金管理混乱;三是政府介入补充医疗保险领域,运用行政手段吸纳企业投保,违背了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原则,并不利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长远发展。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运营方式方面干预过多是政府职能越位的表现。调查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错位也提供了数据支持。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政府工作人员中,有51.1%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角色模糊”,有15.2%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行政干预太多”,有15.2%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少”,三者累积百分比占到了81.5%。可见,有超过80%以上的政府工作人员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错位。3.补充医疗保险风险管控困难补充医疗保险风险管控困难源自三个方面。一方面源自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定位不准确使某些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垄断,这加大了补充医疗保险风险管控的难度。比如,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来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垄断造成垄断低价,对商业保险公司形成价格倒逼,引起了不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难度。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稳定使补充医疗保险业务风险增加。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不过14年的时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才5年时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才9年时间,相关制度安排还不够完善,目前的政策正处于调整完善阶段。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两定点、三目录”以及三条保障线的调整都会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市场空间和定价基础发生影响,这增加了补充医疗保险交易成本和业务风险。另一方面源自于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方行为。再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例。如果商业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方式参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经办管理,那么社保机构的业务垄断性、投保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有限、医保中心单证校验松散、报销目录不够明确等均增加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经办管理的风险。第三个方面源自于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主体自身。比如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主体介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时间短,经验少,数据缺乏,对业务风险缺乏清醒的认识[11];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人力资源缺乏,健康保险行业的制度、组织与技术上的基础设施欠发达[12]。比如,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还不高,专业性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不仅数量很少,而且规模和市场份额都不大。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目前还仅仅停留在把竞争焦点放在风险规避上,而不是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上。4.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度低以补充医疗保险与主体医疗保险的关系为标准,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分为替代性补充医疗保险、附加性补充医疗保险和增补性补充医疗保险。现实中中国的补充医疗保险通常是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和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而更常见的是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目前,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有部分是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也有部分是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都属于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无论是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还是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它们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度都较低。比如说,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这种附加型医疗保险主要为中小企业职工及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取消了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一般要求以单位团体的形式参加保险,因而也会使没有被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丧失参加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机会。同时,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这种附加型医疗保险以工会组织为主要营销渠道,由于其组织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风险控制工作薄弱,其提供的保险范围和种类有限[13]。可见,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没有真正成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比如,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均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公务员人员,二者都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但是北京市却对二者制定了不同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使得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北京被分成了两块[14]。这说明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之间缺乏产品设计的交流和沟通,必然造成对参保人员的保障不足或者重复过度保障,当然也就没有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合理补充。比如,XY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保险人员覆盖范围不合理、补助范围没有覆盖门(急)诊医疗费用,大病患者及特困人群医疗费用负担仍然偏重等问题[15]。XX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过高导致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出现了“一人持卡,全家看病,假病真看,小病大看,入院配药,出院卖药”等不规范行为[16]。5.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不均衡调查数据显示,补充医疗保险目前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同收入能力的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就地区发展不平衡而言,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城乡居民中,运用交叉表进行分析,所调查的不同省(直辖市)、市(地级市)县(区)的城乡居民在“请问您现在或曾经的单位是否为您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的选择中存在显著差异,而且省际、市际、县际差距呈现出逐级递增的趋势。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在回答“请问您现在或曾经的单位是否为您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这个问题上,省际之间的差距小于市际间的差距,市际间的差距小于县际间的差距。所调查的不同省(直辖市)、市(地级市)县(区)的城乡居民在“您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有效地降低了您的医药费用支出”的选择中存在显著差异,而且省际、市际、县际差距呈现出逐级递增的趋势。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在回答“您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有效地降低了您的医药费用支出”这个问题上,省际之间的差距小于市际间的差距,市际间的差距小于县际间的差距。所调查的不同省(直辖市)、市(地级市)县(区)的城乡居民在“您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能较好地满足您基本医疗需求外的其他医疗需求”的选择中存在显著差异,而且省际、市际、县际差距呈现出逐级递增的趋势。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在回答“您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能较好地满足您基本医疗需求外的其他医疗需求”这个问题上,省际之间的差距小于市际间的差距,市际间的差距小于县际间的差距。所调查的不同县(区)的城乡居民在“您目前是否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外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选择中存在显著差异。就行业发展不平衡而言,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城乡居民中,运用交叉表进行分析,所调查的不同工作(单位)性质的城乡居民对“请问您现在或曾经的单位是否为您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您目前是否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外的补充医疗保险”、“您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有效地降低了您的医药费用支出”三个问题的回答有显著差异。就不同收入能力的人之间发展不平衡而言,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城乡居民中,运用交叉表进行分析,所调查的不同工作(单位)性质的城乡居民对“请问您现在或曾经的单位是否为您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您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能较好地满足您基本医疗需求外的其他医疗需求”两个问题的回答有显著差异。6.补充医疗保险参与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能力低下补充医疗保险的直接目的是满足特定人员的特定医疗服务需求,扮演着对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补充角色。同时,补充医疗保险应该积极参与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目前,中国补充医疗保险参与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能力低下。一是各补充医疗保险举办主体没有积极探索健康管理服务模式,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结合的综合保障服务模式还没有普遍形成。比如,健康维护、诊疗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管理普遍缺乏。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等服务发展不力。还没有普遍建立客户健康档案,没有通过多种途径与医疗机构实现客户健康档案和诊疗信息的共享。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还没有形成。二是各补充医疗保险举办主体没有积极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补充医疗保险纵向一体化模式探索不足,各补充医疗保险在投资医疗机构,促进补充医疗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产业优势互补方面进展不大。三是各补充医疗保险没有积极开展医药费用预付制支付方式探讨,在医药费用控制方式探讨方面进展不大。

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

1.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时间短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到目前仅仅18个年头,18年对于一项社会制度变迁来说毕竟是太短了。因此,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在我国还算是一个新事物,我国目前的补充医疗保险还处于初级88发展阶段。补充医疗保险在中国发展时间不长,而且最近十几年正好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体系完善时期,所以人们更多地关注了基本医疗保险而对补充医疗保险关注不够。同时,即使一部分群体注意到了补充医疗保险,但是对其认识还不够深入。他们可能认识到了补充医疗保险对于缓解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重要性,但是没有认识到补充医疗保险对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如创新健康管理服务模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探索医药费用预付制支付方式、通过竞争和合作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医药卫生体制转型等社会管理功能。2.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中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它仍是一个不成熟的、不完善的甚至是不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这种不完善性主要表现为国家部门仍然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有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并垄断重要行业;第二,各级政府握有重要经济资源流向的巨大权力;第三,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法治基础尚未建立,各级官员对企业活动进行频繁干预。①”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使国家干预和市场机制之间的边界模糊不清,导致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同时存在。3.医药卫生体制积弊深重2009年国家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确立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总目标,开始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但是这一改革正在进行中,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政府卫生投入不足,医药费用上涨过快,个人负担过重。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医药卫生体制积弊深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补充医疗保险特别是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4.医疗保险体制多头管理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行政管理业务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卫生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商业健康保险,全国总工会管理管理职工互助医疗保险。除了行政管理成本之外,目前多头管理医疗保障制度的格局,人为造成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分割、城乡差别、身份歧视和健康不平等现状,既不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又不利于统一、协调、整合管理医疗保障制度,以最大化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积极作用。

完善中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第2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之后,补充医疗保险开始引起广泛的关注。本文是我们对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我们认为,对补充医疗保险可作如下界定:第一,从其产生的直接现实背景看,补充医疗保险是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或者说是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实力强的行业在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医疗保险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适应性对策。第二,从社会保险的原理出发,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辅助医疗保险。它产生的需求基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其经济收入的增加,为了抵御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而自愿投资的行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个人自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发挥风险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目前,我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根据《决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3.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1)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目前仅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2)目前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项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这种补充医疗保险与以上三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它不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纯粹的商业保险。迄今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气候。但从广义上讲,它也不失为一种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

如何看待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我们认为,如果给我国目前的补充医疗保险定性的话,可以说,它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首先,在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过渡中,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这种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维持国有部门职工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变。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一个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情况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顺利推进。

从一些地区的情况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职工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其实质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预防职工因医疗费开销过大而影响其基本生活。而这恰恰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即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时,能够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因此,我国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与社会保险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直接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金。例如,厦门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来自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以及当地职工医疗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出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的个人帐户。总之,产生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资金的筹集、待遇给付和管理等,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天然的、无法割舍的内在联系。今后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走势。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

1.相对的自愿性

补充医疗保险不宜搞成强制性的制度。这是由经济收入的差距而导致的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应当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自愿参加、自愿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产品,满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但是,这种自愿性也是相对的。从医疗保险费用负担的角度看,补充医疗保险实质上是将原医疗保险中的一部分切下来,转移至补充医疗保险。对于无力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它是自愿的。但对于公职人员和那些垄断国家资源而具实力的行业以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来讲,简单地说补充医疗保险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对于这些单位及其职工来讲,补充医疗保险是其整个医疗保险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些单位内,补充医疗保险不过是社会保险范筹内的医疗保险的另一种形式。对于这些单位来说,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种必然的强制,对于这些单位的职工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受欢迎的强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与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当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时,对其本单位的职工而言具有福利性,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单位通过给其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这种福利可以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凝聚力及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感,调动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他们作为个体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又具有非福利性质。也就是说,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它不具有社会公平性。它要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则,即体现在一定范围内的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它也严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补充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在国家确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内设计多种缴费率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参保人之间维系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按照补充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同样都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应当在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来建立。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我们认为,应当利用已有的资源,尽量降低成本。同时,鉴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初级阶段性,可以允许考虑选择以下方式。

1.可以将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三个管理层次。第一,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立法和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第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由社会承担,即目前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该机构是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的执行机构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基金收缴、待遇给付、基金管理等。这类机构是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管理机构。在下一步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应当将其主要职能进一步规范。该机构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经办独立性和经办的非盈利性。第三,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由其经办机构委托保险公司或其他有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具体运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将此种运营置于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统一体系之下。

2.还可以考虑另外一种方式。我们称之为厦门模式。这种模式也分为三个管理层次。所不同的是,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给付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厦门的情况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两重关系:一是,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二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总是完全被动地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指令。例如,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的调整,要经过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协商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

六、国家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角色

1.加紧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虽然目前整个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刚刚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也只是在少数地方进行探索或试行,实践经验还不多,要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很到位的规范有难度。但考虑到全面启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为减少个人的医疗风险,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呼声势必会越来越高,要求会越来越强。可以预计,补充医疗保险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展。补充医疗保险的推进是继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结合对少数地区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尽快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法律规范。否则,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统一的难度将会增大,而且还会影响补充医疗保险本身的发展。

2.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

国家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和税收政策方面。补充医疗保险在缓解广大职工心理压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允许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数额内,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特定的行业可以允许用人单位以低档所得税率从利润中列支一定数额作为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3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农村居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社保部门经办,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收费、统一待遇、统一管理。

第三条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都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居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纳保费和财政补助的形式筹集。每年的11、12月份作为组织发动及缴费阶段,次年的1月1日起保。每一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年的保险期限为半年,5、6月份为组织发动和缴费时间,从7月1日起保,至12月31日期满。)

第五条农村居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户,不得挤占挪用。县单独设帐,保险基金有结余的,余额结转下一保险年度使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超支的,超支部分,由县政府负责解决40%,市负责60%。

第六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动及保费收缴。收缴的保费,每10天一次划解至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转划市财政专户,同时将缴费名册送县社保部门。

第七条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为全县农村居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业务指导、日常的检查及待遇核准确认等工作。各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接纳农民投保、理赔资料的收集及初审、转报,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当地的农村居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职能,负责农民投保资料的审核、基金的支付和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保部门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拨付。

第八条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收到各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转来的保费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解至市财政医疗保险资金专户。

第九条参保人所在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保险理赔的初审工作,参保人因病住院需先由其本人付清医疗费用后,再到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理赔手续。在办理时,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事项:

(一)填报《农村居民住院补充医疗申报表》;

(二)提供参保人年内历次住院的相关资料(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嘱费用明细表、医疗费用发票),并按理赔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

(三)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薄复印件;

(四)负责在收到参保人理赔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述有关资料报送县社保部门审核。第十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将资料报县社保部门后,县社保部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通过社保信息网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确认(在信息网完善前,由县社保部门核定,市社保部门定期组织复审)。经社保部门核定后,按确认的数额将应核发的医疗费赔付金转回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变更户口所在地时要告知原户口所在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当地社保部门。

(一)如在县内变更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的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出具变更证明,将其关系转到迁入地的镇合管办及社保部门,迁入地的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必须承认被保险人在迁出地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并受理报销手续。

(二)如被保险人到外县务工或跨县定居变更户口(不含出境)的,原保险关系必须承认,直至其投保年度终结为止,继续由迁出的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县社保部门经办其保险事项。但被保险人患病须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当地非营利性医院住院,在办理赔付手续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村委会证明、诊断证明书、医院正规发票及医嘱费用明细表等资料。

第十二条县政府必须保证财政补助的划拨。

第十三条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其中,投保个人自负5元,在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的10元中,县财政负责六分之五,*年保期为半年,个人只需交费2.5元。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必须是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并以户为单位,即每一投保人全户必须参保,每年的保费必须在统一的投保期内一次性缴清,不得缓缴,超过了统一投保期而要求参保的,不予办理,待下一个投保期再办。每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一份农村居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住院医疗待遇。被保险人患病住院治疗时,年内累计符合赔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赔付起付线为4000元,赔付比例为50%,赔付最高限额年内累计为1万元,即在年内的住院费用,扣除不符合给付的费用后,累计超过4000元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赔付,直至年内累计付足1万元为限(*年只有半年保险年度,其半年累计赔付最高限额为5000元)。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如年内多次患病住院治疗,每次住院基金支付的标准均按第十四条执行。年内累计住院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被保险人跨年度住院的以办理住院手续日期为准,按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结算;下一年度的住院费用,如被保险人续保的,可按新一年度的赔付标准理赔。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不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工伤事故或安全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属违法违纪犯罪或个人过错的,如吸毒、打架、斗殴、酗酒、染性病、自伤、自残、自杀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义齿、义眼、眼镜、假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六)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镶牙、矫牙、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

(七)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减肥、增胖、增高、毛发治理、治口吃、腋臭、雀斑、色素沉着等费用;

(八)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按摩、体检和治疗器械等费用;

(九)戒毒戒烟费用;

(十)各种医疗咨询、医疗功能及法医鉴定费用;

(十一)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各种人参、洋参、虫草、鹿茸等保健药品的费用;

(十二)各类生活项目如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包房费、损坏公物赔偿及陪人费等费用;

(十三)出诊费、服务费、点名手术费、自请护士或医生的费用;

第4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一、基本原则

统一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均衡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业务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统筹项目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三、统筹内容

(一)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的形式。在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

1.调剂金的筹集。市级风险调剂金从市直及各县(市、区)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职工生育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的10%确定。提取比例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根据调剂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2.调剂金的使用。市直和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基金。市级调剂金在市直及各县(市、区)当期基金支付不足、使用累计结余后仍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调剂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直及各县(市、区)各自上缴调剂金累计结余的2倍,经调剂后仍不能弥补基金缺口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3.调剂金的管理。市级风险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别列帐、单独核算。市级风险调剂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4.完善市、县两级基金风险共担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年度扩面征缴任务,凡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基金出现缺口的,市级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二)统一政策、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重症慢性病管理等统一执行市规定。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职工参保后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国家或省、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参保职工从当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日起连续缴费的,其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国家认可的工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统一按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执行。

3.职工生育保险

统一按照《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4.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统一按照《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财政全供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列入预算,按时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三)统一经办模式

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就医管理、异地转诊及费用结算、重症慢性病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流动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等统一执行市相关规定。

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在统筹区内选择市直或各县(市、区)认定的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购药、就医治疗,执行统筹区内政策标准。

(四)统一信息系统

按照“金保工程”的规划,使用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覆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建立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实现统筹区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一卡通”。

(五)实行分级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对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具体经办工作。

四、工作要求

开展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与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和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充实完善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确保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其他

(一)本办法相关配套措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5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障体系;保险机构

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必然离不开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发展重要保证。医疗保险的存在免去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能够使其安心工作生活,进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体、心理健康,使劳动力正常再生产得到保证。同样,补充医疗保险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结构不太完善,医疗保险发展困难重重,大力推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概念及其种类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概念

我国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较低水平的基本医疗需求,且覆盖面很窄,农村人口尚在覆盖范围之外。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需求可以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予以补充。显然,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它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种类

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方式:(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2)大额医疗费救助。(3)个人账户过渡性补助。(4)公务员医疗补助。(5)商业医疗保险。

与基本医疗保险相比,补充医疗保险不经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来自愿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并不重叠冲突,而是互为补充,不可相互替代,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进而起到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

二、补充医疗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发展状况

第一,补充医疗保障体系框架架构实现基本构成,补充医疗保险在中心大城市发展较快,基本框架基本覆盖二线城市,企业和个人投保积极性很高。但是,在农村的医疗保障水平偏低,加上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在补充医疗保险方面存在着主要问题,补充医疗保险保障的发展水平慢慢要适应社会发展的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特色补充医疗保险体系。

第二,补充医疗保险成效初步显现。相比之下,新农合融资不到八百亿,支出不到四百亿,受益人大概是4亿左右,新农合的参保人大概是8.5亿左右,平均以后就会发现,新农合人均一年受益是100多块钱,靠国家举办的医疗保险去治疗大病、特种病是不现实的,况且也不符合保险中的关于报销的相关规定,那么靠的是补充保险这条途径,自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以来,无论是融资还是支出受益还是在大病、特种病医疗报销上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三,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的逐步建立,伴随着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推进,各个省市地区也都相应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充实了经办人员管理队伍,并且大部分地区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和联网结算。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68号令“第四十一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另外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补充医疗保险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更好的保障。由于经济发展产生收入差异,我们国家在补充医疗保险的城镇方面,尤其是中心城市,像上海、北京、深圳等发达的城市做得比较好,其他城市做得也不太好。在农村可以说补充保险基本是零,农村现在虽然有一些少量的商业医疗保险,但是可供选择的也是非常少的。我们国家的保险密度是人均1.5个保单,农村几乎是零,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补充医疗保险毕竟是商业保险,农民要买商业保险的经济能力、消费能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外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和目前我们国内一些大中城市解决的办法就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急需大力发展,农村“大病致贫”、“大病返贫”得不到有效解决。

第二,对于控制医疗费用来说对全球都是个棘手的问题,对各国保险公司而言都是一个挑战。补充医疗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相比,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做起来比较难,利润率比较低,商业保险机构的积极性不大,导致补充医疗保险的第二支柱难以发展起来。

第三,道德风险难以控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保险操作规范不完善。

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第一,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提高补充医疗保障水平。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多种补充医疗产品,满足不同个人和企业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利用先进的健康管理技术,提高参加保险人员的就医服务水平,改善参保人员健康状况。

第二,要完善支付结算方式,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有关方面,给予商业保险机构在做医疗补充保险的时候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他们更多地去举办生产、设计,补充医疗保险产品,适应社会的需求这也是商业保险机构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既有利于商业保险的发展,又有利于社会的需求,有利于满足农村的医疗补充保险的需求。

第6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改革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5-0153-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25.075

1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作用及重要性

1.1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1998年由国务院颁布,是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变,更好地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而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旨在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通过用人单位、个人共同缴费,从而建立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在患病就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此项保险的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给参保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法规要求,具有强制性。同时,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和相应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参保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颁布至今,国家及各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增长情况及保险的账户使用情况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在享受形式上,它是针对居民的医疗保健事业,以国家强制,政府承办,费用分担,保障基本。

1.2 保险费用缴纳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打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参保单位缴费两部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额度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中,而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参保人员年龄段分比例将企业部分中的一部分入个人账户。医疗统筹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单位缴费减去已记入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根据企业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三倍确定,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时,以缴费基数为标准进行缴纳。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上限时,按上一年度实际收入为标准缴纳。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医疗保险缴费下限时,按下限标准缴纳。

1.3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国家要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实现快速发展,发展和维护好最广大的人民利益是至关重要的。而要提升居民的幸福感,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针对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事业,是为人民生活的更加安康、幸福而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昌盛而服务。

2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及必要性

2.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在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四年后的2002年联合制定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参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使用范围及费用上限要求,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通过企业自主举办、参加的一种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形式。

按照国家对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险用于负担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外的、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或医药费用。

2.2 保险费用缴纳标准

我国在2009年6月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补充医疗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的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账户由企业或行业集中管理使用,用于本企业负担较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补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可以由企业全额负担或由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具体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的,更能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

2.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2.3.1 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吸引和留住劳动力的作用日趋凸显。而与之对应的是劳动力生存和生活的成本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条件好的劳动力向社会保险覆盖全面的企业流动就成了因素之一。

2.3.2 弥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无法覆盖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所能覆盖的范围比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要广泛,可用于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如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后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职工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对特殊人群的就诊及医疗费用等。使用范围还可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用于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或因病致困的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因受统筹基金总额限制,和职工实际医疗需求存在差距,尤其是超过了统筹支付限额的部分,应该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解决此矛盾。

2.3.3 国家允许企业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同时也强化了医患的制约机制及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支出。

3 补充医疗保险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

3.1 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补充医疗保险的主要形式是委托商业医疗机构办理;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或由企业自办的形式。

3.2 保费确定

因补充医疗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一项非强制性的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负担能力确定参保预算额度,并单独建立账户,单独管理。

3.3 险种确定

企业在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的范围时,应根据保费总额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社保水平情况及企业人员年龄机构等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广覆盖、保障低”的特点,在考虑补充医疗保险涵盖范围时,应对保障较低的范围进行有效的补充,对因基本医疗保障低而降低的医疗保障水平进行有效补充。同时还应对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有效区分人群需要,制定能够满足不同年龄段、人群所需的不同医疗保险的需求。

4 结语

我们国家现有的基本医疗体系,以国家强制、政府承办、保障基本、普遍享受的形式,同时受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影响,只能处在低水平保障的医疗需求。而补充医疗保险是通过保险的共济功能,化解因大病而支出高额医疗费的致贫风险,也为慢性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长期余额不足提供补充保障。

已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机制的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和运行情况应做定期分析,并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参保的思路。作为调整参保人员范围、保险险种及赔付比例等,最大限度地满足参保人员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对人员范围的确定,可考虑将员工家属及已退休人员作为参保对象,以增加本企业的吸引力及凝聚力。

参考文献

[1] 王晖.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促进和谐企业建设[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16).

第7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主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可能大包大揽,而是立足于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的基本需求。同时,为了尽量使原来医疗保障水平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职工医疗水平不致于大幅度降低,满足不同层次群体的医疗保险需求,以确保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推进。因此,如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成为我们急需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四、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程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重点研究针对不同保险目的的资金来源和给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设计水平不一又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承办时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单位经济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不含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险项目上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有所侧重。

【参考文献】

[1]陈智明.医疗保险学概论〔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2]郭士征,葛寿昌.中国社会保险的改革与探索〔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第8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

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第9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五)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三、加强管理和服务

(七)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八)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九)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四、深化相关改革

(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

(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六)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