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范文

医疗废物处理办法精选(九篇)

医疗废物处理办法

第1篇: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

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

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

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

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

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

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2篇: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范文

统一确定打包收费数额。2011年潍坊市物价局、潍坊市卫生局、潍坊市市政局出台的《关于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规定:设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每床每天2元;门诊患者转为住院的固定床位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从第二天计算;设有门诊的医疗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按就诊患者数收取,每人(次)每天0.1元;医药研究所、疾病控制、医药生产经营等机构按日产医疗固体废物量收取,每公斤0.5元。潍坊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按照上述标准向处置协议单位收取集中处置费用。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处置费用转嫁给患者。根据这一规定,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机构的承受能力,每年与潍坊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沟通协商,统一确定年度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数额,实行打包收费,处置费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医疗废物产生数量等合理分担。各单位处置费收费数额由卫生局文件形式统一公布。2012年共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60.9万元。明确处置费用缴纳方式。冠以医院、卫生院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社区卫生室、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室、门诊部等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在执业资质年检时一次性缴给代收医院,在各单位缴纳完毕后一次给潍坊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统一处置监管,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考核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各类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监管医疗废物处置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为此,我们强化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考核奖惩,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监管有力的医疗废物处置监管机制,保障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运行。成立领导小组。抓好医疗废物处置是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预防疾病、保障人民健康的需要,关乎医疗质量,体现了医疗卫生机构乃至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水平。我们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一名副局长具体分管,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具体研究部署,将工作任务明确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各医疗卫生机构也成立领导组织或安排专人(兼职)具体负责。全市上下形成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层层有人管、有人干的工作格局。健全监管队伍。卫生监督机构、医政科有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市疾控中心防疫科、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科负责对医疗废物实施指导管理,基本形成了横到边、竖到底的管理网络。在实行委托处置后的监管工作中,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各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卫生监督大队具体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日常监管,监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和日常管理,定期分析各单位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卫生监督大队对不实行无害化处置,作为对医疗机构不予年度校验的条件之一,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查处。对新开办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办理执业许可的同时,责成其按照相关规定向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医疗废物。卫监大队采取划片包干的办法,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每季度巡回监督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责成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2011年先后对两家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的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市爱卫办把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国家卫生城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和指标,积极进行督促协调。卫生局医政科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列入每半年一次的业务综合考核,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对医疗废物收集、保存到处置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诸城市人民医院、舜王卫生院积极抓好代收缴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向市爱卫办和卫监大队提报医疗废物代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正常运行。近年来各监管机构积极发挥作用,保证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全市未发生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而造成的事故。严格考核奖惩。一是完善各项处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医疗废物处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处置情况月报制度、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建立了规范的运行和管理制度。每个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设立了收集日志,负责处置的科室有处置记录,整个收集、运输、处置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加强工作考核。卫生局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全年综合目标考核,半年一考核,全年总评,兑现奖惩。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职责,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强化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单位,促进了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处置。总之,近年来通过推行以“三统一,三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废物处置监管模式,我市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了100%,有效杜绝了传染病、院内感染和环保事件的发生,达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得到了各级领导和专家的肯定。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3篇: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医疗废物

2003年春天,SARS暴发给人们留下了深刻教训。以香港淘大花园SARS暴发流行为例,329名居民被感染,42人死亡的事件触目惊心,不容忽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将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提上了议事日程。2003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签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 ,同年8月14日卫生部吴仪部长又签发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 ,10月10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3] 。现在医疗废物的管理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医疗废物的危害在于它不同程度地含有病菌、病毒、寄生虫卵及其他有害物质。相当一部分的肝炎和艾滋病的传播源于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重复使用 [4] 。部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造成“二次污染”威胁人民的健康。70年代就曾发生过医疗垃圾处理不当引起乙肝传播流行的事件 [5] 。

1 医疗废物处理状况的调查

2003年SARS发生后,我院将医疗废物处理列为重点管理项目之一。为了解当时临床医疗废物的处理状况我们对临床医疗废物的产生、处理、收集、去向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为医院住院部各科室,调查方法以问卷、视察的形式进行,同时收集资料,并进行总结。

2 分析和总结

各临床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渠道大致分为三个途径:第一,临床一些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都装入黑色垃圾袋由工人每天收到垃圾暂存处,再由特种垃圾厂工人运出后进行处理;第二,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在病房先进行初毁形和消毒再由工人收集进行再次消毒毁形,院感科管理人员监督处理;第三,病人的排泄物、大小便进入下水道,由医院的水处理站集中消毒后排放。

我们认为现行的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关部门管理不够规范,未完全落实相关制度,监督机制不够严密 [6] ;分类不够科学,造成垃圾量大,不利有效防止污染;病房的垃圾每日只清运一次不能满足一些大科室的需要,有些垃圾要在病房存放到第二天才得到运出 [7] ;临床工作人员忙于开展业务,在配合处理医疗废物方面不够积极主动;工作人员在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防护不够规范。

3 处理医疗废物的措施

3.1 制定医疗废物处理的有关方案 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首先,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管理小组。各科主任、医院感染组长、护士长为小组成员。明确责任分工,临床科室负责废物的分类、收集、装包、封口,服务公司负责医疗废物的清运,房产基建科负责医疗废物的暂时存放和与特种垃圾厂交接转运。医院感染科进行严格监控,以及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清运、处理“三环节”和操作规程、人员防护等提出指导意见,再就是制定奖罚方案 [8] ,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医院感染质量检查项目,进行医疗质量评分,与科室奖金挂钩。

3.2 加强宣传,提高医务人员的意识 宣传有关医疗废物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医务人员环境卫生意识和“标准预防”意识 [9] ,促进人们积极地配合医疗废物管理。

3.3 注重分类回收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在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着重处理好感染性废物。严格分类收集,用有色袋分装 [10] ,便于重点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及传播疾病。

3.4 提高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效率,后勤服务于临床 过去的医疗废物每日清运一次,现在改为即产即清。过去,行政管理办法是要求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在病房内进行消毒和初毁形。现在改为由工人收到暂存地集中消毒毁形。减轻临床工作量,避免造成污染 [11] 。

3.5 接触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 严格着装操作,掌握消毒隔离常识,防止医疗垃圾渗透和污染,一旦自身被污染或被锐器刺伤时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12] 。

3.6 支持和鼓励每个公民对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医院职工发现有以下情况均可报告医院感染科。如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在非指定地点收集、存放、或倾倒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流失、渗漏、污染环境和威胁人体健康;未经允许打开密封的医疗废物等等。靠少数管理人员的力量是有限的,而发动全体人员对身边的医疗废物多关注一点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

4 李月东.医疗废物的管理.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0,10(2):139.

5 张屹.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及对策分析.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3,13(5):154.

6 徐淑慧,高文花.医疗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医药动物防治,2002,18(1):51-52.

7 梁道宝,李书建.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模式探讨.中国公共卫生,2002,18(2):252-253.

8 Escaf M,Shurtleff S.A program for reducing biomedical waste:the Wellesley Hospital experience.Canadian Journal Infect Control,1996,11(1):7.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2,4.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警示标识规定,2003,

第4篇: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规范化管理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会对医务人员构成职业伤害,还会造成社会环境污染和疾病的传播,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威胁。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指出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我市于2006年12月份建立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现将我院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总结报道如下。

1存在的问题

1.1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不规范医疗废物未严格按要求分类,收集损伤性废物的利器盒盛装过满没有及时更换,利器盒不加盖,可能造成工作人员锐器伤。损伤性医疗废物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导致包装袋破损医疗废物泄漏,专职运送人员意外暴露的危险,并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最后处置工作带来不便。包装袋过满>3/4,标识不清,封袋不严;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不符合医疗废物减量化原则;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没有严格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造成环境污染。

1.2交接转运环节不完善专职转运人员每天转运结束后转运工具未做到及时清洁消毒。交接记录不完整。产生地未做到日产日清。有时与处置中心不当面登记交接,未做到共同填写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管理措施

2.1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为了使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六安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院感办、总务科和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负责管理和协调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处置工作流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处理预案》和质量考核指标,使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做到职责分明,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2加强培训采取全院组织和科室组织等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的进行全员培训,提高各类人员对医疗废物危害性的认识和规范管理的法律意识。

2.2.1医务人员的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和部门颁布的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医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质量控制标准、职业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措施,要求掌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管理流程。

2.2.2卫生保洁员和专职运送人员的培训保洁人员文化程度低,清洁卫生理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差,要加大培训力度。培训重点:医疗废物处置流程,清洁、消毒知识和职业安全防护,强调当面交接的重要性;禁止出卖医疗废物的行为,确保医疗废物处置的安全有序。保洁人员流动性大,科室随时做好新进人员的培训。

2.2.3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实习、新入人员均进行岗前培训。在学习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的同时,现场指导分类、收集的要求和如何做好自我保护,考核合格后上岗。

2.3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流程的规范化管理

2.3.1临床科室产生地的管理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处置流程张贴在各科室处置间,要求科室在产生地将医疗废物按照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就地进行分类,及时分别放置于医院统一购置的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具有防渗漏性能的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医疗废物收集达到包装袋的3/4满时及时有效的封口,系上统一制作的标识卡,卡上注明:医疗废物产生科室、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殊说明,由专职运送人员负责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加强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生活垃圾的管理,用双层包装袋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加强对患者及陪属的教育和引导,防止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3.2转运、暂贮、移交的管理医院修建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房,标有醒目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 的 警示标识。配备了相应的清洁消毒设施和病理性废物低温储存柜。为专职运送人员配备了口罩、帽子、工作服、橡胶手套和胶鞋等防护用品。专职运送人员每天两次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下科室用密闭的专用医疗废物中转箱将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到暂存房。同时和科室交接人员填写好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产生科室、废物种类、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和经手人签名。运送人员在运送时必须查看包装袋的标识、封口,不得把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暂存房,沿途不得泄漏、撒落。运送人员负责每天向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移交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同时严格执行医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当面填写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接双方签字留存备查。每天移交结束,运送人员对暂存房和转运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2.3.3加强督查持续改进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和总务科负责对全院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转运。科室由科主任和护士长负责,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监督医护人员因为不良习惯及便利导致的错误或疏忽。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讨论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监督整改到位。

3讨论

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和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对医疗废物管理不重视;医务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管理知识的欠缺也直接影响医疗废物管理质量[2]。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保障患者及医务人员健康的重要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医护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3],在工作中将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作为自觉行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处置流程,领导重视,加强培训,人人参与是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的保障。我院通过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化管理,明显改善了医院的环境,避免了对社会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减少了疾病的传播,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引起的医院感染和医务人员职业伤害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M].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6-7.

第5篇: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范文

1 专职人员工作现状

1.1 专职人员现状 文化程度低,年龄大,流动性较快,来自农村,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医院感染知识培训内容理解能力差,同时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严重缺乏。他们不分洁污只知赶快把工作做完,配了防护用品怕麻烦不用,还说哈哈没关系的。

1.2 工作范围 全院所有区域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病房、手术室、门诊及相关医技科室,要确保这些地方产生医疗废物安全到达暂存处,最后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安全运走。

2 管理方法

2.1 健全管理制度 健全责任制,医院成立监控部门,明确院长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成立了由分管副院长为组长,院感科长、后勤总务科长为副组长,各科室、病区负责人、护士长为成员的工作小组,通过切实履行职责,明确责任,特别是加强后勤物业的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院感科做到多指导、多监督。抓好环节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也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2.2 规范岗位培训 对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方面的知识学习,重点学习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或者联合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培训内容要浅显易懂,深入浅出,采取图文并茂形式讲解,能充分提高专职人员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保证医疗废物在暂存处不外流、不乱放、统一保管,从而保证这一关键过程的安全性。

2.3 加强个人防护意识 告知平时只要接触医疗废物,就要戴帽子、口罩、手套,注意手卫生,防止自身和周围物品受到污染。对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员要求在收集转运过程中不但要戴帽子、口罩、手套,还要穿防护服及橡胶靴,必要时戴一次性眼罩,被污染防护用品,要及时消毒和处理。运输过程走专运通道。防止交叉感染或间接感染。

2.4 专人专车专运专管 专人专管,只有自身能进出暂存处,其余时间一律上锁,下病房自带弹簧秤秤重和签字,护士填写和粘贴医疗废物标签,并与科室护士交接登记,实行双签字,按医疗废物处理流程,运输过程走专门通道。最后集中到暂存处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运走,再次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人实行双签字。运送时间每天上下午各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收集次数。

2.5 提高周围人群感染管理理念 根据某大学调查资料显示,对一次性医疗废物管理认知了解程度:4%完全了解,30%基本了解,39%大部分不了解,27%完全不了解。可见医院以外的人群对医疗废物的认知程度处于较低的水平[1]。因此院感科在做好全院职工培训情况下,还要发动全院职工对住院患者及家属、门诊患者及家属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普通民众对医疗废物所产生危害的认知度和管理水平,这样能使医疗废物的管理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确保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6篇: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各科室(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用黑色袋子装,医疗垃圾用黄色袋子装,放射性垃圾用红色袋子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二条各科室)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五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送至医院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六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八条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九条医疗废物转运出去焚烧销毁时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禁止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十二条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铜仁华夏医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急预案》紧急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人要组织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

第十五条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医院相关部门。

第7篇: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范文

一、人员执业、地址变更问题

【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从目前我市检查的情况看,有近10%的诊所不是开业申请人在执业,而聘任的人员多数没有办理医师变更注册。有的诊所有医师没护士、有的有护士没医师,个别诊所甚至是护士现场执业,近期,市监督所对一家诊所进行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是因为没有坐诊医生,由护士进行现场执业,导致患者延误病情死亡。这样的事例不少,由于人员执业导致的医疗纠纷在我市屡屡出现。关于诊所聘用人员行医问题,卫生部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第没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证书未进行变更注册的人员都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一部分执业人员未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注册。关于诊所擅自变更执业地点问题,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时候,已经对诊所进行了核准登记,核定了诊疗科目和执业地点,不是随便可以变更的,变更要首先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今年,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5家诊所擅自变更了执业地点,均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超范围执业和夸大宣传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根据检查情况,多数诊所能基本按照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但是有个别诊所存在超范围执业情况,有的内科诊所公然宣传治疗妇科、外科、皮肤科、儿科等疾病,目前,我市审批的诊所中除内科、中医、口腔诊所外,只审批了1家美容诊所和1家皮肤科诊所。检查发现有个别诊所甚至违法开展妇科手术、放环、取环、流产输卵管结扎术、早期终止妊娠术等项目。关于夸大宣传的问题,个体诊所在媒体医疗广告的现象比较少,但是个别诊所通过散发小广告,门头广告牌宣传的现象很普遍,多数有内容违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二是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消毒、隔离技术规范问题

【法律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机构使用消毒剂必须索取生产经营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3、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有几个方面,一是医护人员消毒隔离观念差,消毒剂、消毒器械使用不正确、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使用过期消毒剂的现象。二是紫外线消毒不规范,个体诊所不做消毒记录,有的做记录但是没有紫外线消毒累计时间,大家知道,紫外线消毒是消毒的重要环节,每天必须严格执行,才能保证物体表面及空气质量,保证注射室的无菌状态。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是,有的诊所注射室存放生活物品,甚至将注射台当餐桌吃饭。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这是极不安全的行为。

四、医疗文书书写、保存

【法律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品和第一类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的主要问题:1.医师不签名或者签名不全;2.不具处方权的开处方;3.处方不按要求存放和保存(随处乱扔);4.药品剂量不规范;5.处方格式不规范(有的未按要求使用新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处方是诊疗行为最重要的医疗文书,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大家一定要重视处方的书写规范并按规定保存。没有处方权的一定不要在处方上签名。我们目前已经统一了处方,有个别诊所还未使用。

五、传染病管理方面

【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传染病管理工作是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多数的诊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一多半的诊所没有建立传染病登记制度,总以为传染病与自己无关,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有救治义务,第一次接诊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拒绝接收传染病人,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转诊手续。这次,我们为大家统一配备了传染病登记簿,当你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一定要认真登记,并按时限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医疗废弃物处置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通过检查,我市个体诊所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多,1.医疗废物随处乱放2.未分类3.无警示标识4.未用黄色塑料袋包装甚至有个别单位将医疗废物进行买卖。今年,我们对诊所统一进行要求:由于我市已经建立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必须按要求集中处置,这次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供了资料,大家尽快与处置中心联系,根据各自的情况与处置中心签订协议。我们在明年四、五月份将联合环保部门进行检查,对不能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的单位,将进行行政处罚。

七、内部管理方面

1.门牌不一致现象突出:多数诊所悬挂的门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名称不一致。有的叫“康复门诊”有点叫“某某社区门诊”、“某某小区门诊”有的门牌上宣传治疗疾病内容,这都是不规范的。

2.内部账册记录混乱,门诊记录、消毒记录乱写乱画,好的用笔记本,有的用学生演草纸五花八门,不严肃。

第8篇: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范文

1.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医疗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超范围执业;所有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及时注册,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保证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设备以及医疗用房等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3.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突况时,自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调遣。

4.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和落实医院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

制度,防止院内的交叉感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院内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转、暂存、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等工作。

5.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绝不使用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消毒产品。

6.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按规定储存血液,建立临床输血申报、审批制度,与病人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7.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

8.严格执行《品和管理条例》,保证品和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9.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10.严格执行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并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内容医疗广告。

1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12.积极配合、服从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第9篇: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范文

乙方:************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染和环境污染,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调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各乡村医生要进一步加强对上诉政策和有关配套规则、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领会、理解和掌握相关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增强对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的意识。

二、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交接、运送和暂存等工作,并做好登记,坚决杜绝医疗废物于生活垃圾混放。

三、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容器中;针头、刀头等锐器放入符合规范的锐器盒中,并标上医疗废物中文标示。

四、有关人员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过程中必须加强自我防护,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及时按级汇报,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做好登记。

五、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任何科室或个人转让、买卖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六、若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除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及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