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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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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

第1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净化患者就医环境,市卫生局决定即日起至年12月15日,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法依据

1污染病防治法》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4医院感染管理方法》

5消毒管理方法》

6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7平顶山市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二、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副局长任组长,市卫生局成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卫生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卫生局也要成立主管局长负责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一)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对所管辖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对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所属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民营(个体)医疗卫生机构的执法检查。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觉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对执法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要立即认真落实。

三、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设。重点检查建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内部转运平安制度、平安防护制度、交接登记制度、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集中处置制度、监督考评制度、经常性培训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二)分类收集。重点检查是否按卫生部和国家环境维护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执行分类收集。

三)临时贮存。重点检查是否在医疗机构内设置临时贮存设施、设备。

四)分层管理。严禁将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转卖给不法商贩。

五)处置情况。医疗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进行毁形消毒。否直接收集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内集中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是否收集在防锐器穿透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再交集中处置。

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重点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是否在第一操作环节毁形并作消毒处置;可以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作为过渡性处置方法的设施选址是否远离住宅和耕地,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机构。并在设施周围设置防止畜禽和无关人员接近的防护设施;不能采取高温热处置技术处置的医疗废物,消毒后是否集中填埋,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平安处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医疗废物平安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

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污染病传达和环境污染事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掌握《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依法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三)加大力度。

处置不当对环境和群众健康平安将造成巨大威胁。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和《平顶山市医疗废物管理方法》依据《年省污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卫监[]48号)立即开展对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的拉网式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置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进行立案处分,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要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全行业管理,建立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体系,加强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四)落实责任。

第2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为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监管责任,切实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保护汉江沿线生态环境,按照《襄阳市2019年度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专项战役实施方案》及市卫健委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在第一季度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能够有序开展,我局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专门会议,会议要求各科室、各责任监督员务必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监督执法工作,迅速行动起来,抓实抓牢日常监督,做好做细专项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日常监督

1、抓住关键,突出排查重点

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全面查找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等关键问题环节,重点排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是否完整,是否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院内运送过程丢弃现象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一季度,共计完成日常监督约110 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近100 份。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落实了院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等相关工作措施,在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转运移交时,能够较好地落实医疗废物移交签字的制度。

2、严格标准,避免源头流失

我局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必须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将医疗废物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同时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医疗废物规章制度作为必备项纳入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校验标准,并现场审查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一季度,我局共计受理医疗机构校验近90家,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均签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制定有医疗废物规章制度。校验工作从源头上避免了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有效地防止了医疗废物因管理或处置不当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发现一起,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整改一起,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发现一起,立案查处一起,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截止4月30日,共计发现问题11起,责令整改5起,立案处罚6起。通过严格执法,加大了法律威慑力,加深了当事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了在处罚中进行警示教育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时限超过规定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但目前我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仅能对产生医疗废物量较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不超过2天收集、运送一次,部分小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频次甚至达到每周或每月一次,造成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的暂存时间超过2天,存在安全隐患。

(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医废管理制度不健全。少数民营及基层医疗机构法律意识不强,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有的尚未建立健全相关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负责人对处置流程不熟悉,未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二是少数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建设不规范。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医疗废物管理设施、设备简陋、不全的问题,未配备专用的医疗废物存贮容器、转运工具,卫生及防盗设施不完善,暂存地未远离医疗或生活区;三是少数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设备不全、管理不规范。医疗废物内部交接记录不完善。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及其他杂物混合存放,部分小型医疗机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不能及时交由暂存间存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教育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流程。

(二)进一步强化人员培训

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将民营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等负责人及具体从业人员作为重点,使其掌握相关政策要求,自觉抓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方式,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为重点,切实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对医疗废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示一起,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第3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一是继续保持对工业固废堆存场所的严格监管力度,制定《景县工业固废处置方案》,要求企业将工业固废产生情况及处置情况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管理,以省平台为统领基础,结合实地抽查排查,确保及时掌握工业固废产生、处置情况;同时在日常固体废物监督检查中,重点查看堆存场所的硬件设施是否达标,确保“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规范我县固体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持续推动我县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工作。我县作为橡胶产业基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胶管、废橡胶下脚料等,要求企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橡胶等工业固废处置服务合同》。

(二)涉危险废物企业纳入平台管理

按照上级要求,我县涉危险废物企业逐步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管理,涉危废企业均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危废转移处置合同,危废转移全部在平台进行。要求产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规范化的涉危台账,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去向、交接人签字等情况。及时通过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或转移等信息。危险废物处置要有明确的处置时限,并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创建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对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环境污染事件的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持续开展危险废物隐患排查工作

继续以高压态势严格监管全县涉危险废物企业,建立全县危废排查整治专项工作包联机制,对全县十六个乡镇和高新区开展对口指导,工作包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要求企业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台账,做到台账规范、内容详实,不缺项漏项,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标签,并填写相关信息。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建立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台账,进行动态更新,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督导企业立行立改或限期整改。重点掌握涉酸、化工、农药等重点监管企业的涉废信息,依靠省平台和现场检查工作双管齐下,实现产生、收集到转运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第4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为更好的管理我院医疗废物(废水)工作,我院结合xx文件,积极开展我院医疗废物(废水)管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疗废物(废水)开展情况

(一)、医疗废物

1、组织管理和职业防护

(1)、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责任到各个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和环节工作的专职责任人,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的专职人员。

(2)、调整更新医疗废物管理小组成员,确保医疗废物正常处理工作的落实。

(3)、健全了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应急预案,对从事医疗废物工作的人员进行了相关方面的培训。

(4)、对从事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配备防护用品。

2、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和贮存

(1)、设置专门的分类收集点,收集点相对独立

(2)、设置了医疗废物登记表,详细登记了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3)、在存放医疗废物处,粘贴了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禁止饮食的标志。

(4)设有紫外线消毒灯,定期定时对暂存点进行消毒处理。

3、医疗废物的处置

(1)与有资质的东营市卫康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合同书。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完整,存放三年以上。

(3)未有买卖和转让医疗废物的行为。

(二)、医疗废水

1、设置了兼职工作人员,健全了污水处置制度、要求和应急预案;

2、医院污水经过二氧化氯发生器后流向市政管网。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1、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2、做好医疗废物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3、对暂存点设置防鼠、防蚊蝇设施;

4、完善污水处理机制,做好污水在线监测,确保监测结果达到排放标准;

5、加强污水处理的相关培训。

 

第6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医疗废物;管理;污染

【中图分类号】R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852―02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作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治疗疾病,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治疗疾病的同时如因为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给病人或家属带来其他的污染,使其再次感染其他疾病,不仅造成人民群众身心受损,而且违背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原则。

1 国家对医疗废物处理办法

在《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施三年

来,各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职责是否能够旅行、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是否有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以及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各种设置情况和对《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执行情况;各科室的医务人员和医疗废物专门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资料记载、交接记录和保存情况;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和职业防护情况等等,如能按要求能制定相关的制度,资料齐全,记录清楚明确,那么他们对医疗废物管理应能按要求执行。

2 对本市中小型门诊处理废物的调查

通过调查和查阅资料可知,本市大部分大中型医院对医疗废物管理比较重视,能够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各自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领导机构,领导带头管理,各其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考核细则;制定了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大部分医院都建立了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库房并且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配置了医疗废物警示标示、具体说明、专用的带有特殊标示的黄色塑料袋、专门运送医疗废物的密封推车;有专人负责收集、登记、管理和交接签字程序;有的和特种垃圾站建立了委托处置关系,签定了运送、焚烧合同;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分类收集、交接记录、个人防护以及专用容器、车辆消毒管理知识的培训。

但是仍有大部分中小门诊没有按《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去做。目前本市登记在册小诊所1971家,日生产医疗废物2.5吨左右,除部分诊所的医疗废物交附近医疗机构处理外,绝大部分产生的医疗废物均为自行处置。这些医疗机构没有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没有专人负责收集、登记管理和交接签字程序,没有集中处置的设施,自己用一些比较简单的办法焚烧,比如用小型焚烧炉,还有的在野外露天焚烧,小诊所的管理人员对业务知识概念不清,不会个人防护,操作不能按照规范进行。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调查示,他们检查了46家中小门诊,只有一家门诊部的特种垃圾管理处签订了处理合同,15家门诊的医疗废物交附近医疗机构处理,6家门诊的医疗废物自行焚烧,其余24家门诊的医疗废物去向不明。我单位是学校,是专门培养护士的学校,学生上完实验科或护理操作完实验垃圾,也没有明确的去向。而社区52%的中小门诊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很可能与一般垃圾混在一起,但医疗废物不同于生活垃圾,主要是医疗活动过程产生的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带血的棉棒和纱布等用品,医疗废物在处置、储存和运送的各个环节都有很大的传染性,尤其是一次性使用的塑料用品,流失后大部分流入不法商贩手中,他们低价回收后加工制成纯净水储水筒等塑料生活用品,给人民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所以如何对中小门诊医疗废物的处理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严峻问题。

3分析以下原因有关:

3.1相关人员对医疗废物的法律法规知识匮乏,特别是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员,相关概念不清楚,管理意识不强,对条例和办法认识肤浅,领导不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没有建立健全,对垃圾不分类、不密封,焚烧不充分,对有些废物如输液瓶是否为医疗废物认识不彻底,甚至医务人员自己都重复使用输液瓶。

3.2中小门诊受利益驱使门诊、诊所床位少,赚钱少,他们决不可能与特种垃圾站签订合同,当然就近医疗机构也不会无偿免费处理医疗废物;本市有好些厂矿医院,工厂效益差医院效益也很难维持,按特种垃圾站收费标种收费,他们就更难维持,这给医院带来很大的负担。

3.3偏远地区的小诊所、小门诊,病人来不做预处理,各种病人都接触,有些传染病也有截流现象,好多医疗废物就地焚烧或是掩埋,甚者随处乱仍,造成局部地区周围人群的污染,他们认为山高皇帝远,无人能管得上他们,这是观念意识不强的人;而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们,他们也想认真处理医疗废物,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每日医疗废物不是很多,储存又不合适,相关单位也不可能为此单独跑一趟,就造成医疗废物处置不当。

3.4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执法部门宣传不到位,缺乏现场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如《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施三年来,各大中小医院接到了文件,而部分地区工作人员就根本不知道,有的是从报纸上肤浅知道一些,具体内容知者甚少,没有宣传、没有培训,没有现场指导;在检查时是否对偏远地区的小诊所、小门诊有过检查,而对未注册的小门诊又是如何处理的呢?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4 对策

自从200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理》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医疗废物管理出现了新的局面,各级医院对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送到集中处置都在不断的按照〈条例〉要求操作。但这毕竟是一向新的任务,人们在接受这些新生事物的同时,对它的理解欠缺,思想认识不能完全到位,所以出现一些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如何积极的去解决这些问题,是目前值得考虑的。

4.1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和《办法》,强化培训、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辖区内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指导各个区县的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去,确实将《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落实下去;建立从业人员安全防护原则,帮助他们作好个人防护工作;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一步细化;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帮助中小门诊解决实际问题;对于中小门诊和效益差的厂矿医院,他们的医疗废物的处理应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为了顾全大局,也可以免除部分费用,鼓励他们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4.2 各中小门诊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带头管理,各其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考核细则;制定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医疗废物按点暂时储存,用专用的带有特殊标示的黄色塑料袋、专门运送医疗废物的密封推车;有专人负责收集、登记、管理和交接签字程序;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分类收集、交接记录、个人防护以及专用容器、车辆消毒管理知识的培训。

4.3对于边远地区的小诊所、小门诊加大检查指导工作,医疗废物按点暂时储存时,要有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对确实集中处理有困难或不方便的门诊,指导他们就地焚烧须多少度能达到充分燃烧,深埋多少能达到要求,杜绝因医疗废物的处理不当而造成再次污染。

第7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我局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防控体系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7月21日、8月3日,2次召开局党组会,7月29日、8月4日,专题召开局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和贯彻落实省厅会议精神会办会,传达学习省厅、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周密部署。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日常工作,聚焦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强化制度支撑。根据疫情变化形势和防控工作最新要求,陆续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办法(暂行)》、《新冠疫情肺炎防护措施建议》等文件,就办公区域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外出返岗管理、人员来访管理、会议培训管理、疫情应对管理等6个方面明确职责、提出要求。四是强化督查督办。局纪检组、局防疫办联合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八条禁令”,机关纪委对各部门(单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通过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督查督办等措施,推动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全面摸底排查,做好信息上报

疫情发生后,我局立即组织全系统认真开展各类排查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截至8月11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累计排查涉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人员3人,涉湖南张家界旅居史人员1人,涉扬州市邗江区人员1人,目前2人已返岗,剩余3人均已按照所在地防疫部门及社区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并落实隔离措施,暂未发现苏康码黄码、红码及核酸阳性人员。为及时掌握系统内人员涉疫情况,及时传达最新防疫要求,我局专门建立疫情防控工作钉钉群,每天调度统计各地涉疫人员及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按省厅要求报送日报。

(三)严防外源输入,筑牢铜墙铁壁

一是要求所有部门单位原则上不接受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来访,确有需要来访的,严格落实“14+7”医学观察措施;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非必要不出市,确需出市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返程时须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本市流动的,原则上不得跨域流动,确需跨域流动的,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公示。二是强化出入人员管控和“人物并防”措施,所有出入人员严格落实体温检测、两码查验、实名登记程序,对快递包裹全面开展消毒消杀。三是强化非正式人员管控,对在局系统工作的非正式人员(包括借调、实习、第三方机构服务人员等)纳入所在部门单位统一管理。四是切实增强员工个人防护意识,对市域范围内员工,按照每人30只标准分发医用外科口罩,累计发放口罩8730只,提醒督促大家按要求戴口罩、勤洗手,每天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就诊。

(四)推进疫苗接种,商请核酸检测

一是按照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疫苗接种工作的函》要求,我局切实推进员工疫苗接种工作。截至目前,全系统615名人员(包括借调、实习、第三方机构服务、离退休人员等),除禁忌症人员,已接种572名,接种率93%。二是根据省厅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主动对接市防疫指挥部,商请将我局现场一线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范围并建立核酸检测快速通道。经调度统计,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现场一线人员为275人,目前请示已递交市防疫办,正密切关注争取。

(五)紧盯重点环节,切实履职尽责

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紧盯重点环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

1、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一是做好疫情医废处置应急准备工作。编制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应急管理预案,对应可能出现的医废大幅增加超出现有处置能力的情况,落实应急处置和兜底措施。将宿迁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和宿迁宇新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两家共计6万吨/年的工业危废焚烧设施作为医废应急处置单位,应急处置能力共165吨/天。二是完善部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机制,对涉疫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传播蔓延,制定完善我局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目前已形成《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初稿并报领导审阅。三是加强重点环节环境应急管理。印发《关于对涉疫医院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主动对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获取各自辖区内涉疫医院(特别是传染病医院,有发热门诊、定点收治或隔离疑似及确诊病例的医院)以及医废处置单位名单,并对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排查,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应急管理,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预计8月15日排查结束。

2、规范医废处置、强化医废监管

一是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专项检查。7月30日,市局分管领导路黄中局长专门带领固化处、执法局、应急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宿迁市传染病医院、宿迁市中油优艺有限公司及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检查,强调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疫情防控的“桥头堡、排头兵”作用,全面做好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的规范化收集、处置,医疗废水处理要确保消杀效果,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切实阻断疫情传播、环境污染的路径。二是督促指导宿迁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做好新冠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应对措施,做到定点、定车、定人、定路线,规范建立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台账,医废处置情况“一日一报”。同时,加强员工健康防护,主动对接卫健部门,做到一线收运处置人员每天一次核酸检测。目前,全市涉及新冠医废的收治医院、隔离点、发热门诊全部独立收集运输,固定运输路线,专车专人,日产日清,实现了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48小时收集,三级医院24小时收集,疫情医废12小时收集,切实防范病毒通过医疗废物进行传播。7月21日至8月10日,我市医疗废物累计处置327.316吨,其中,新冠疫情医疗废物累计处置48.925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负荷率为66%,处置能力满足需求。三是就方仓医院拟建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8月1日,市政府召开方仓医院拟建项目论证会,我局结合防疫、控污要求,提出医疗废水集中收集灭菌消毒处置、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焚烧处置、暖通系统分区运行等建议并被采纳。四是强化医废产生单位管理。每周联合执法局对医废处置单位、传染病医院等医废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导,要求做好医废规范管理,确保应收尽收。此外,督促做好新增隔离点、港口、码头等地区的医废收集工作,确保相关医废应收尽收、规范处置到位。截至目前已联合检查3次,暂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和问题。

3、严格执法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一是明确工作内容,确保疫情防控重点单位100%覆盖。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全面梳理全市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在遵守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全市执法人员针对全市14个医疗隔离点、1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69家医疗机构、98家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以及1家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和4家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开展全面检查,确保疫情防控重点单位100%覆盖。二是精准帮扶执法,保障疫情防控措施100%落实。截止目前,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52人次、检查医疗隔离点14家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4家次、承接医疗废水的污水处理厂58家次、医疗机构38家次、水源地12个,累计发现环境问题5个。检查发现问题,涵盖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消毒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均已要求企业整改或采取临时替代处置措施。发现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行为1个,拟立案查处。

4、强化监测预警,严控水质标准

(1)加强水质监测预警。自新一轮疫情发生以来,我局对市区4个饮用水源地实行每两天加密监测一次,每天发布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属地发送《水质监测预警快报》。截至目前,我局先后开展饮用水源地加密监测10次,发送《水质监测预警快报》》24期。同时,按照《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疫情防控强化措施汇总表》要求,我局针对市区3个接纳医疗单位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分别为:江苏润民环境集团城北污水处理厂、宿迁绿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宿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江苏润生水处理产业有限公司城南污水处理厂)每周开展2次废水余氯监测,截至目前已开展2次。

(2)强化涉疫污水监管。调度掌握全市定点医院医疗污水处理情况、集中隔离点医疗污水处理情况及接收定点医院及集中隔离点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卫生学指标状况。一是定点医院医疗污水处理情况:我市共有定点医院4家,目前均未接收新冠肺炎感染病人,但对定点医院均按照接收医院标准,尤其是卫生学指标出水达标情况进行监管。其中,市传染病院末端采用氯液消毒,尾水直排拦山河,出水粪大肠菌群数40个/L(标准100个/L),出水余氯0.4mg/L(标准0.5mg/L),满足管控要求。沭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末端采用氯液消毒,出水粪大肠菌群数120个/L(标准100个/L),消毒接触池余氯7mg/L(标准6.5-10mg/L),正在通过增投氯液消毒,以满足卫生学管控要求,计划于中旬开展粪大肠菌群月度监测。泗阳县大众医院末端采用活性氧消毒,7月份医院空置,无粪大肠菌群监测数,自8月确定为定点医院以来,8月9日已安排粪大肠菌群监测,结果暂未出具,不涉及余氯排放指标。泗洪县安颐老年病医院末端采用二氧化氯消毒,出水粪大肠菌群数95个/L(标准100个/L),消毒接触池余氯7.81mg/L(标准6.5-10mg/L),满足管控要求。二是集中隔离点医疗污水处理情况:我市共有14个集中隔离点,末端消毒方式均为含氯泡腾片、次氯酸等,满足消毒要求。从尾水排放方式上看,XX县大禾庄园污水转运至泗阳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XX区民防基地集中隔离点采用AAO独立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后直排。目前正在督促其安装出水在线监测设备。其他12个集中隔离点均污水均纳管,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三是接收定点医院及集中隔离点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卫生学指标状况:我市接收定点医院及集中隔离点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共有11个,仅调度粪大肠菌群数达标情况(标准1000个/L)。其中沭阳县2个,分别为扎下污水处理厂(出水500个/L)、凌志污水处理厂(出水90个/L);XX县2个,分别为XX城北污水处理厂(出水520个/L)、城东污水处理厂(出水90个/L);XX县2个,分别为XX城北污水处理厂(出水80个/L)、城南污水处理厂(出水90个/L);XX区张家港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380个/L;XX区城南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380个/L,XX区河西污水处理厂粪大肠菌群数130个/L,湖滨新区新源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122个/L,洋河新区洋河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520个/L,均达标。

(六)树立全局意识,全力支援一线

在确保我市医废得到规范转运处置的前提下,一是协调中油公司先后安排2辆医废收运车、4名工作人员驰援南京,现已转赴扬州抗疫一线。二是协调宿迁光大招募资质驾驶员20人、调配医废专用桶5000只,目前14名驾驶员已招募到位,医废专用桶将分批次10天内到位。

二、存在问题

1、医废处置单位少,处理方式单一。全市所有医废由中油优艺一家负责处置,而且集中在市中心城区,增大了医疗废物运输环境风险。主要采取“先消毒,再焚烧”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化疗性、放疗性医废无法进行处置。

2、部分医院废水处理设施不到位。市传染病医院预消毒处理设施尚未安装到位,虽出水达标,但存在预处理不规范问题,应继续督促安装到位;XX县中西医结合医院、XX县大众医院的粪大肠菌群尚未确定控制在100个/L以内;XX区民防基地虽有独立污水处理设施,但无监测记录,无法证明水质达标排放,外环境为六塘河和二干渠,存在较大环境污染或疫情防控风险。

3、现场一线人员缺乏专业防疫培训。作为需要在现场开展检查的单位,工作人员面临的感染风险较大且执法人员缺乏系统的医疗卫生知识和现场检查指导,不利于现场检查的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持续推进疫苗接种工作。严格落实疫苗接种要求,做到“四个清楚”,即清楚谁应打、清楚人在哪、清楚谁没打、清楚在哪打,持续推进全系统工作人员疫苗接种,确保应接尽接。

2、会同机关党委对各县区、局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以及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查评估。

3、紧密对接市防疫办,争取将现场一线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范围,未获批复前,组织现场一线人员先期开展核酸检测。

第8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近年来,我国城市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理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很多城市已经实行了由取得医疗废弃物处理许可的专业医疗废弃物回收企业统一回收处理的方式,在减少了环境污染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废弃物流入非法回收机构的危险性[2]。然而该模式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着以下不足:首先,专业医疗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自营物流机构运力有限,难以完成城市范围内各医疗机构废弃物的快速收集与运输任务;其次,专业医疗废弃物回收公司的优势在废弃物的最终处理方面,在物流管理方面与专业物流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面对城市复杂交通环境下,位置分散、数量众多的医疗机构中动态变化的医疗废弃物回收需求,其运作过程存在着成本高、效率低、耗时长等缺陷[3];第三,受服务能力限制,专业医疗废弃物回收公司往往将一定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的医疗废弃物回收工作委托给该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而个体诊所等恰恰是医疗废弃物监管最薄弱的环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于设备、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回收过程不够专业,存在着监管疏漏和各类安全隐患[3];最后,该模式下相关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采集、处理与共享能力不足,难以实现对城市医疗废弃物的高效处理与监管[4]。针对上述不足,结合城市医疗废弃物处理的复杂性和系统性,本文提出了一种由卫生与环保等政府部门监管,各类医疗机构、专业医疗废弃物回收公司、具有医疗废弃物运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第四方物流公司参与的城市医疗废弃物多级协作处理模式,以期在提高医疗废弃物处理效率,降低处理社会总成本的同时,显著提高对城市区域内医疗废弃物处理的监管能力。为此,本文还给出了一种适用于物联网环境下的,具备数据实时采集、处理与共享能力和智能决策支持能力的城市医疗废弃物处理信息平台,为城市医疗废弃物协作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2城市医疗废弃物多级协作处理模式

城市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应体现出法制化原则、环保性原则与经济性原则[4],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进行,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与干预。基于上述原则,本文给出的城市医疗废弃物多级协作处理模式中,协作成员除专业医疗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各类医疗机构之外,还吸纳了合适的第三方与第四方物流企业,以便从“逆向物流”角度对城市医疗废弃物处理流程和实施过程进行优化,将“经济性”原则落到实处。在本文给出的城市医疗废弃物多级协作处理模式下,协作成员抽象为医疗废弃物管理中心、医疗废弃物物流指挥中心、医疗废弃物处理企业、医疗废弃物收集站、医疗废弃物收集点、医疗废弃物运送车辆等角色,如图1所示。其中,城市医疗废弃物管理中心是整个城市废弃物处理的监督与管理机构,主要由城市的卫生、环保等主管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除了主要负责对市内各医疗机构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理信息、对医疗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的废弃物最终处理信息、对运输车辆的废弃物收集与运行信息等进行监管之外,还负责城市医疗废弃物处理预案与应急预案的制定、协作成员基本信息的管理、成员间的财务结算管理等。城市医疗废弃物物流指挥中心由第四方物流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医疗废弃物运送资质)组成,可调用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医疗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的车辆资源,负责医疗废弃物物流中的任务分配、车辆路径优化、应急指挥等。医疗废弃物收集站由一级以上(含一级)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组成,依托对应医疗机构原有的医疗废弃物存储仓库建立,负责对应医疗机构内部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的分类、登记与暂存。医疗废弃物收集站又可以根据每天产生的医疗废弃物规模与废弃物仓库的大小,分为一级收集站(每天回收一次)和二级收集站(每两天回收一次)。医疗废弃物收集点由各社区医疗服务站、个体诊所组成,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废弃物收集站还应收集街道范围内的医疗废弃物收集点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具体收集与运送工作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医疗废弃物运送车辆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医疗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内部所有符合医疗废弃物运输标准的车辆组成,车辆拥有具备数据采集与无线通信能力的独立车载终端系统,负责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装卸等工作。城市医疗废弃物管理中心可以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确定参与协作的医疗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物流企业,通过契约关系确定各成员的权力、责任以及财务结算等事宜,并负责各成员间的协调。而医疗废弃物处理的物流环节则由物流指挥中心负责协调指挥。本文给出的城市医疗废弃物多级协作处理模式,增强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突出了医疗废弃物物流处理过程的优化,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该模式中节点众多,成员间的高效协作、处理过程的优化,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应用,本文给出了一种具备强大数据存取、处理与传输能力以及智能决策支持能力的信息平台,以提供技术支持。

3面向城市医疗废弃物协作处理的信息平台

为确保对城市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回收,在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对废弃物源头、种类、规模、处理状态等信息的大量存取以及对运送车辆的身份校验,物联网(TheInternetofThings,IOT)技术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可以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对物品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已经在智能物流、智能电网等领域得到了成功的应用[5-6]。针对RFID产品目前价格偏高的问题,本文给出的信息平台,在信息采集方面采用RFID与二维条形码技术[7]相结合的方式,如对医疗废弃物回收袋使用二维条码标签,而对可重复使用的分类废弃物容器、运输车辆等使用RFID标签。本文引入了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给出了一种面向城市医疗废弃物协作处理的综合信息平台框架,分为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3个层次,分别用来感知数据、传输数据以及为逆向物流提供具体的应用服务。由RFID(二维条形码)标签与读写设备、GPS、摄像头、传感器、M2M终端、传感器网络与传感器网关等设备组成,主要实现回收废弃物容器与承运车辆的感知、识别与定位,以及相关实时信息的采集与获取。网络层将感知层获取的信息通过现有的各类网络进行传递,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应用层根据城市医疗废弃物协作成员的角色,可以细分为城市医疗废弃物管理中心信息平台、医疗废弃物物流指挥中心信息平台、医疗废弃物处理企业信息平台、医疗废弃物收集站(点)信息平台、医疗废弃物运送车辆信息平台等。城市医疗废弃物协作处理信息平台通过专用数据接口,可以与协作成员原有的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共享。

3.1城市医疗废弃物管理中心信息平台

城市医疗废弃物管理中心在医疗废弃物处理中主要起到组织、协调、监管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相关的知识管理作用,信息平台分为数据层与应用层,如图3所示。在应用层,信息平台主要提供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图3中简称医废)信息管理、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中医疗废弃物信息管理、在途运输车辆上的医疗废弃物信息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过程跟踪、医疗废弃物处理效果评价、协作成员基本信息管理、协作企业审批管理、财务结算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的知识库与预案库管理、面向协作成员的医疗废弃物处理虚拟社区等。该信息平台通过统一数据接口与医疗废弃物处理企业、医疗废弃物物流指挥中心、医疗废弃物收集站(点)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平台进行互联以共享信息。管理中心综合数据库包括应用层中各事务处理系统对应的后台数据库集合。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接口,实现对医疗废弃物处理的实时监管。

3.2医疗废弃物物流指挥中心信息平台

医疗废弃物物流指挥中心信息平台的层级位于废弃物管理中心信息平台与其它各成员信息平台之间,是整个医疗废弃物物流活动的指挥中枢。该平台需要具备对海量数据的实时采集、处理与传输能力以及智能化的决策支持能力。本文中医疗废弃物物流指挥中心信息平台框架可以划分为数据层、决策支持层和应用层。应用层主要包括医疗废弃物(图4中简称医废)回收任务管理、医疗废弃物回收跟踪管理、在途车辆跟踪管理、在途车辆应急调度管理、面向医疗废弃物收集站的车辆路径方案制定、面向医疗废弃物收集点(将有关收集点的废弃物收集、运送到对应的收集站暂存)的车辆路径方案制定等。决策支持层主要承担城市医疗废弃物物流中的车辆路径优化、集送一体优化、应急调度优化、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为了提供定量与定性的分析能力,本文采用了基于模型库、方法库和知识库的决策支持系统,其中模型库中保存着多种约束条件下的车辆路径优化、应急调度优化、多目标优化等模型,方法库中存放着适用于物流领域的各类启发式优化算法[8-9];知识库则存放着与城市交通路况、运输车辆方面的知识,以及从城市医疗废弃物管理中心知识库中抽取的与物流相关的知识。决策支持系统还具备通过数据挖掘、OLAP等工具,从数据层选择数据进行分析的能力。数据层为决策支持层与应用层提供数据源,数据层中的数据环境主要包括数据库与数据仓库两类。其中数据库包括综合数据库(即应用层中各事务处理系统对应的后台数据库集合)、城市GIS数据库和协作成员GPS数据库三类。数据库中的数据根据主题进行清洗和抽取,存入数据仓库,作为数据挖掘的重要数据来源。

3.3医疗废弃物收集站(点)信息平台

医疗废弃物收集站信息平台面向一级(含一级)以上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进行收集站所在医疗机构内部产生的以及来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等收集点的各类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登记、暂存与装卸任务。其信息平台可以分为数据层与应用层。其中应用层主要包括医疗废弃物标签管理、信息登记、暂存管理、装卸管理、跟踪管理以及代管的废弃物收集点信息管理等功能。信息平台通过RFID处理系统与二维条形码处理系统对医疗废弃物的信息进行存取。数据层中则主要是应用层各事务处理系统的后台数据库集合。该信息平台可以与各协作成员的信息系统以及自身原有的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互。本文给出的城市废弃物收集点信息平台主要面向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个体诊所,数量众多,功能可以简化到仅具有与协作成员间的实时信息传递能力。

3.4医疗废弃物运送车辆信息平台

本文给出的医疗废弃物运输车辆信息平台分为便携式信息平台与车载信息平台两类。其中便携式信息平台由RFID或二维条形码读写设备组成,二维条形码读写设备主要用于在前往医疗废弃物收集点时,生成包括收集点名称、废弃物种类与数量、回收时间、回收车辆牌照等信息的二维条形码标签,贴在废弃物收集袋上,作为该袋废弃物在处理过程中被识别、定位的依据。运送医疗废弃物的车辆一般采用封闭的厢式货车,车载信息平台在技术上主要基于RFID处理模块、二维条码处理模块、GPS模块、GPRS模块、摄像监控模块等。在RFID处理模块中,车辆安装大功率的RFID阅读器和数据处理终端,可以实时读取装车容器RFID标签中的信息;摄像监控模块通过车厢内外的摄像头,对医疗废弃物装车、在途、卸车状况进行记录,并可随时抓拍车厢内外目标图片,根据需要向物流指挥中心或医疗废弃物管理中心实时传递图像或视频信息。GPRS模块是实现远程无线联网、实时数据通信的基础,主要完成交互数据通信、短信接收发送、在线数据更新、指挥中心远程指令控制等[10]。基于上述模块,车载信息平台具有车辆任务管理、实时数据通信、医疗废弃物装车管理、医疗废弃物在途监控、医疗废弃物卸车管理等功能。本文对基于RFID技术的医疗废弃物在途监控进行介绍,自医疗废弃物容器装车时,车厢内监控摄像头便处于工作状态,在运送途中,车内RFID阅读器定时读取医疗废弃物容器上的RFID芯片信息,将其与GPS数据一起传递到医疗废弃物物流指挥中心;如果发现物资信息有误,可立即对比找出缺失的RFID标签,并驱动RFID阅读器进行查找,无法读取时系统自动报警,回放车厢内监控视频,排查原因,同时向物流指挥中心报告,并记录在数据库中。

4城市医疗废弃物协作处理中的注意事项

第9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为规范医疗单位医疗废水处理达标排放和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有效防治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雅办函[*]72号)精神,特提出加强医疗单位环境管理的实施意见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对环境的影响明显,危害程度大,医疗单位的环境管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我局领导班子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明确卫生局医政股、卫生监督执法所的职责。

1、由卫生局医政股、卫生监督执法所负责对辖区内的医疗单位进行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指导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医疗单位外排医疗废水进行监测,并提供是否达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

3、与各医疗单位签定责任书,明确医疗单位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医疗废水治理和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保证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监督。

二、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督促各医疗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1、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各医疗单位要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单位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其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并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2、对医疗废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必须归档保存。医疗废物在分类收集、暂时储存和运送过程中,必须使用专用的包装物、容器。

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物要求: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0)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11)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必须紧实、严密。如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12)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13)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14)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3、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

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单位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4)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易于清洁和消毒;

(6)避免阳光直射;

(7)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8)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9)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4、严禁买卖、转让和丢失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和扩散。各医疗单位一是要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环节责任,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和暂时贮存工作,健全内部交接手续,严禁中途流失。二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转让、丢失、回收医疗废物。三是各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要集中管理,定期进行处理。禁止在非排放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四是不能自行处理的医疗废物必须与环保部门联系,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处置,并填写转移联单或保存转移联单。

三、保障经费,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处罚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所需监督、监测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经费12万元。以利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对辖区内的医疗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与抽查,及时消除医疗单位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1)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3)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4)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5)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