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生命与非生命的区别范文

生命与非生命的区别精选(九篇)

生命与非生命的区别

第1篇:生命与非生命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人;动物;存在;异化劳动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5-0035-02

一、人与动物的关系

在青年马克思那里,人是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感性存在,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要明白这一点,首先要对人与动物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

(一)人与动物的联系

1.人与动物都是自然的存在。“无论在人那里,还是在动物那里,类生活从肉体方面说来就在于,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1]95“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1]167相对于人来说,自然界是外在客观的,人们所接触的自然界按其自身的规律运动,人的活动必须以遵循这些规律为前提。

2.异化劳动者是动物性的。因为人作为类的特性是自由的,但在异化劳动中是非自由的。在异化劳动中,“人只有在运用动物机能时,才觉得自己是自由的,而在运用人的机能时,却觉得自己不过是动物。动物的东西成为人的东西,而人的东西成为动物的东西。”[1]94在马克思看来,劳动的现实化就是劳动的对象化,但另一方面,劳动的现实化表现为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异化。对象化和异化是劳动的两个方面,当人的劳动被肯定时,劳动表现为对象化,当人的劳动被否定时,劳动表现为异化。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就是人的劳动被否定的时代,也就是劳动异化的时代,劳动的异化又导致人的本质的异化。

(二)人、动物在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上的区别

尽管人与动物都是自然存在物,在性质上有某些相通之处,但在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上,二者又是有区别的。

1.人的自然存在与动物的自然存在的区别。虽然人与动物都是自然的存在,但人与动物在对于自然界的关系方面有所不同。动物的受动使它在外部世界面前无所作为,而人的受动是能动的前提,因为人意识到自己的受动,不满足于这种受动,正是这种受动激起人们去追求认识和改造外部世界的对象。“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他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1]126

2.人的社会存在与动物的社会存在的区别。人是社会存在物。“应当避免把社会当做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社会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1]122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社会关系的基础。而这种社会关系又使自然关系具有社会意义。“人的生物的类生活依靠社会生活才开始成为可能”[2]511。现实的人就是在这两种关系中存在的,人是自然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的统一。而人的社会性存在是由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创造的。社会就是通过人的感性活动实现了人同自然界的本质的统一的人的世界。“社会是人与自然的统一,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这种社会是人的实践本身和生活本身。”[3]26马克思从当时的社会现实即异化劳动出发,说明了人的存在对社会有一定的依赖性,当社会联系以异化形式出现时,人就同自身相异化。而动物的社会化存在与人的社会存在是有区别的。动物的社会化存在是动物在适应自然的过程中,通过自然选择和物种遗传所形成的一种本能的群体生活和行为习惯,是一种自然生物学意义上的规定性。动物以群体形式表现出来的生活和行为习惯以及由此形成的动物群体,人们虽然称之为“动物社会”,但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自然关系的表现。动物的社会化同动物的肉体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是直接服从于它们的肉体生命需要并直接受这种肉体生命需要支配的。所以动物社会仍然属于动物的自然存在形式,这与人的社会存在有根本区别。

(三)就生命活动谈人与动物的区别

在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上,人与动物是有区别的。而马克思对于人与动物的区别主要是鉴于他们的生产活动,因为生产活动是人与动物最基本的存在方式。而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是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感性存在。

1.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把类――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做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人把自身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1]95由于人使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的意识,人就能通过实践改造对象世界,这也证明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因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与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所以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1]96而动物的类虽然也是一种类,但这不是一种类存在,因为动物不具备类意识,只有人才是类存在物,并且人还能超出自身所属类的限制,成为自由的存在。

2.人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人使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意识的对象。意识代表着人对对象世界的改造、实践和生产,这种生产活动是感性的活动。而动物与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它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分开来。它仅仅为了维护生命有机体,而依靠自身器官向自然界获取生活资料。

3.人的活动是自由的活动。“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它的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96马克思的自由强调主客体的统一,即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自然的人化。这一自由是人的类特性,是人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但动物的存在是非自由的,它只能重复自己的本能活动,它的活动是一种被动。

由此可见,“马克思将人规定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的人,改变了传统作为理性动物的人,将一个颠倒的世界重新颠倒过来。”[3]21而青年马克思关于人与动物的区分,关于人的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感性的存在这一理论规定,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分,使人成为共产主义者。

二、人与动物区分的真正实现

人既然是社会存在物,就必然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是一个异化的时代。对于异化劳动的本性,马克思从现有的事实即劳动出发,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一,人与劳动产品的异化。人生产劳动产品,但劳动产品却成为与人对立的东西。“工人在劳动中耗费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强大,他本身、他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他的东西就越少”[1]91,最终人成为对象的奴隶。第二,人与劳动过程的异化。这导致劳动过程变成了对人的本质的否定,从事劳动只是满足需要的手段,劳动变成了反对劳动者的东西,而劳动者也不属于自己。第三,人与人的类本质异化。异化劳动把自我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人的类生活变为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第四,人与他人的异化。人的各种异化只有通过人与他人的关系才能实现,这使人与人之间都以异化的形式相面对。

由于异化劳动,人的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变成了非自由的。与人相比,动物是不自由的,人是自由的。但在异化劳动中,人的类特性的自由成为了不可能。人作为动物时才是人,而作为人时成为了动物。在这种情况下,人与动物的区分是无法实现的,因为“人的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成为了空洞,这就要求人与非自由的人区分,成为自由的人,并成为真正的人,也就是要求人与自身相区分,实现人的规定。而马克思关于人与动物的区分正是为人与自身区分作准备的,因为人与动物的区分只是说明了人作为生物的类的特征,而不能阐释人的历史本性。而人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历史的主体,他在历史中发展自己,改造自己,在历史中自我实现[4]333。同时社会历史的发展也要靠人来实现,因此人的历史的发展尤为重要。而人的历史的发展是通过人与自身的区分实现的。所以,人与自身的区分是马克思研究的主题之一,马克思认为人要与异化劳动者相区分而成为共产主义者。

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是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也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它是人向作为社会的人即合乎人的本性的人的自身的复归”[1]120。它是人与自然的矛盾及人与社会的矛盾的彻底解决,是完成了的自然主义和完成了的人道主义,它是一切属人的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感觉通过自己的实践变为理论家,成为自由的;感觉的对象一方面成为人性的,另一方面成为物性的[3]25。共产主义者是一个真正的人,一个合于人性的人,一个获得了现实自由的人。他不仅与动物相区分,还和异化劳动者相区分,它是自然主义者,也是人道主义者,共产主义使人与异化劳动者的区分得以完成,也使人与动物的区分得以真正实现。

三、青年马克思关于人与动物的区分意义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马克思关于人与动物的区分不仅突破了西方历史上尤其古希腊和中世纪的哲学研究主题――人与神的关系,转而将人与动物的关系作为哲学研究的主题,也突破了以往的研究视角――理性,转而将存在作为研究的视角。具体地说,这种存在是指人的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感性的存在。“人是有形体的,赋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1]168

其次,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人与动物的区分为人与人的区分作了准备,为获得对现代人的规定奠定了基础。“对人的本性和人的历史的理解,马克思采用黑格尔的辩证法:肯定(人的本性),否定(异化),否定之否定(异化的扬弃和人的本性的复归),但这一辩证法不是线性的,因为异化劳动的产生和异化劳动的扬弃走着同一条路。”[3]24异化的扬弃和人的本性的复归即人成为共产主义者。而马克思的目标是“使人在精神上得到解放,使人的完整的人性得到恢复,使人与自然界处于统一而且和谐的关系之中”[4]320,使人的个性得到发展,而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社会的发展要靠人来实现。因此,青年马克思对人与动物的区分对于现代社会和人类发展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C]//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2]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观[C]//陈学明.二十世纪哲学经典文本――西方马克思主义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第2篇:生命与非生命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健康分布;时空变化;空间关联;收敛性;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K901.3 文献标识码:A

人口健康分布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例如美洲、欧洲和西太平洋地区的人均预期寿命目前已普遍达到76岁,而非洲仅56岁,其中的中非和刚果共和国不足50岁[1]。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健康水平与当地的自然禀赋和环境质量密切相关,适量的日照、清洁的空气、宜人的气候、洁净的水源等因素对控制人体生物节律、保持正常代谢、增强免疫功能、促进生长发育等具有积极作用;伴随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而来的废水、废气与废渣的过量排放,超过了自然系统的消纳能力,将造成短期或长期的健康损害。在生命周期中,除年龄外,环境污染是影响健康折旧率的重要因素,污染严重地区的居民普遍面临着健康存量加速折旧的冲击。政府增加针对污染的治理投入则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疾病、降低死亡率和增加预期寿命[2]。一些研究还发现,区域经济水平、生活习惯、医疗服务、文化教育等人文因素与人口健康也有较高的相关性,其原因可能在于,经济发展状况与社会总体的食品供给保障、公共卫生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等密切相关,人均GDP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健康水平往往较高,而贫穷地区能够用于国民健康的资源往往捉襟见肘[3]。然而,部分学者也注意到,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居民因不良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引发了较多的肥胖病、冠心病、糖尿病、脂肪肝等“富裕病”,非感染性疾病已成为这些地区人口死亡的重要原因[1]。医疗保健与卫生服务对预防和治疗疾病、提升健康有积极作用,但实证研究中也经常发现医疗禀赋较好地区的发病率、死亡率也较高,预期寿命与医疗投入水平负相关[4]。居民受教育水平通过就业机会、工作环境、收入水平、心理状态等中介变量对健康产生影响,教育鸿沟的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不同种族、地区的健康差距[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学界关于健康问题的理论研究正处于蓬勃发展的起步阶段。综合而言,当前关于人口健康分布的相关成果中既有对某一区域各时期健康水平的纵向比较研究[6],也不乏一些地区之间健康水平的横向比较分析[7],但比较缺乏从纵、横两个维度联合起来的时空变化分析成果,对全国各地区健康分布变化的未来趋势尚没有一个清晰的总体判断,对相关因素的影响作用总体上还处于经验认知水平上。基于此,本研究以我国最近3次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构建空间关联模型和收敛性检验模型,对1990年以来各地区健康分布的时空变化特征与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同时利用主成分回归方法探讨健康分布的影响因素与作用机制,为我国医疗资源配置与健康地理学创新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1 研究思路与方法

1.1 健康指标选择

由于人口健康的概念内涵非常丰富,目前尚没有一个独立的指标能完全概括它应包含的所有方面,通常使用一个或几个指标来描述它的一些主要特征。例如,Fogel和Arora分别使用社会总营养水平、成年人身高作为地区健康的变量,世界卫生组织将经残疾率校正的预期寿命和儿童死亡率作为评测国家和地区总体健康水平的指标,联合国则采用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儿童死亡率3个指标。世界卫生统计报告指出,人口死亡率及根据死亡率计算的预期寿命能够较好地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的整体健康状况。国内的一些研究也主要使用预期寿命、死亡率衡量地区健康水平。参考上述成果并基于资料限制,本研究使用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作为衡量全国及各地区健康水平的表征指标。人口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反映了地区新出生人口平均预期可存活的年数,是假设当前分年龄死亡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同一时期出生的人预期能够继续生存的平均年数。该指标包含了死亡率的大部分信息,简单明了,并且可以从国家人口普查资料中获得相关数据。

1.2 空间集聚性判定

空间集聚性是健康分布的重要性质,描述了与地理位置相关的健康数据之间的空间联系特征,这里引入全局Moran's I指数的计算和检验来完成[8]。该指数的取值范围为[-1,1],计算方法如式(1)所示,其中xi、xj为地区i、j的人口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 ■为x的全国均值,wij为空间邻接矩阵的元素,表示各地区之间的地理邻接关系,确定方法见式(2),其中的n为地区个数。基于正态分布假设,对Moran's I指数通常采用其标准化的统计量Z(I)检验n个地区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空间集聚趋势。当Z(I)为正且显著时,表明健康分布存在正的空间自相关,意味着预期寿命相似的地区趋于空间集聚,在地理空间上形成一个或多个明显的高值集聚区或低值集聚区;当Z(I)为负且显著时,表示预期寿命相似的地区趋于分散分布;Z(I)为零则表示预期寿命观测值呈独立随机分布。

Moran′s I = ■ (1)

w■=1 地区i和j邻接0 其他 (2)

1.3 变化收敛性检验

人口健康分布变化收敛性检验的实质是确定预期寿命初始水平较低的地区是否具有比高寿区更高的增长率,以此判断不同地区的健康水平未来是否存在所谓的趋同趋势,亦即收敛趋势。借鉴经济学研究中的收敛性检验方法[9],本文构建的健康分布变化的收敛性检验模型如式(3)所示,其中xit表示地区i在考察期初t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xiT表示地区i在考察期末T的平均预期寿命,t-T为考察时段;α为常数,b为收敛系数。若b小于0,表示地区人均预期寿命的增长速度与其初始水平呈负相关关系,说明初始水平^低地区的预期寿命增速快于水平较高的地区,各地区人口预期寿命差异存在随时间减小的趋势,即收敛趋势。若b大于或等于0,表示各地区预期寿命变化不存在收敛趋势,而呈现发散态势。

■ln■=a+blnxit+?着it (3)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人口健康分布的差异特征

根据1990、2000、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3个年份全国尺度的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为68.55岁、71.40岁、74.83岁,20年增长了6.28岁,年均增长0.31岁。这一增速无论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相比都不逊色。在省区尺度上,各地区预期寿命均有所增长,但增幅存在明显差异。表1显示,1990年预期寿命最小值出现在,为59.64岁,最大值出现在上海,为74.90岁,二者相差15.26岁,各地区标准差为3.49岁。相比于1990年,2000、2010年的预期寿命最小值分别增长到64.37岁()、68.17q(),最大值增长到78.14岁(上海)、80.26(上海),极差则减少为13.77岁、12.09岁,标准差缩小到3.14岁、2.70岁。由此可见,20年间我国人口整体的预期寿命在大幅提升的同时,省区层面的差异在不断缩小。对全国3大地带进行分区统计,发现1990年东部各省份的预期寿命均值为71.41岁,中、西部分别为67.98、65.30岁,2000、2010年东、中、西部预期寿命均值则分别达到为74.21、71.40、68.42岁与77.28、75.08、72.62岁,均呈现明显的“东部较高、中部居中、西部最低”的空间梯度差异特征。从3大地带之间的差异看,除2000年的中、西部差异比1990年稍大外,其他年份各地带之间的差异均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特点(表1)。

为进一步考察不同地区健康水平的时空对比关系,将3个年份所有的样本数据作为分类对象进行空间聚类分析。利用常用的K-means距离聚类法,根据中心值65.6491、71.1823、75.8690将所有样本划分为3个类型组,分别命名为预期寿命低水平组、中水平组和高水平组,结果如表2所示。显示2010年的、2000年的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与1990年的吉林、黑龙江、江西等合计22个省份同属于低水平组,说明这些省区的健康水平处于较低层次,意味着2010年的预期寿命仅相当于贵州、云南等省份2000年的水平以及吉林、黑龙江、江西等省份1990年的水平。低水平组内多为1990年的中、西部省份与2000年的西部省份,无东部省份。中水平组内的样本相对多样,三大地带内3个年份的省份均有涉及,但总体上以1990年的东部省份、2000年中、西部省份和2010年的西部省份为主。高水平组则以2010年的中、东部省份为主,西部省区较少,明显反映了西部地区健康水平落后于中、东部的时空特征。

2.2 人口健康分布的变化趋势

根据式(1)、(2)计算3个年份的Moran's I指数,发现1990年各地区预期寿命的Moran's I指数为0.5443,且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表明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存在显著的正向自相关,说明从统计学意义上看,各地区健康水平分布并非表现出完全的随机性,而是在宏观上呈现出一定的空间集聚趋势,健康水平较高的省区相对地趋向于和较高水平的省区相邻,健康水平较低的省区相对地趋向于和较低水平的省区相邻。2000、2010年预期寿命的Moran's I指数分别减少到0.5136、0.4399,且均通过5%的检验,说明这两个年份的健康分布也存在明显的空间集聚趋势,但与1990年相比集聚性降低,分散化趋势相对增强。

根据公式(3)对1990年~2000年、2000年~2010年、1990年~2010年3个时段的人口预期寿命的收敛性进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1990年~2000年时段检验方程的F值为12.075,说明该方程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R2为0.294,表明预期寿命年均增长变化的29.4%可以由其初始水平进行解释;收敛系数b为-0.021,小于0且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初始水平较低地区的预期寿命增速快于水平较高的地区,初始水平较高的地区的预期寿命增速慢于水平较低的地区,两类地区的预期寿命差异存在随时间而减小的趋势,最终会趋同或收敛于某一较高水平。对2000年~2010年的收敛性进行检验发现,相对于前一时段,预期寿命初始值对其增长率变化的贡献度进一步加大,由29.4%增加到55.3%,输出方程的显著性也有所增强。但收敛系数b的绝对值有所降低,由前一时段的0.021降低到0.020。就1990年~2010年全时段的总体情况看,收敛系数b为-0.018,收敛速度稍低于两个分时段。不同地区健康水平存在收敛性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第一,人类的健康发展水平有着严格的生物学极限,预期寿命不可能无限提高,存在所谓的“天花板”效应。第二,近些年各地区健康水平普遍达到较高水平,经济发展、医疗进步、营养改善等因素对健康提升的边际效应开始呈现差异化的递减趋势,对低寿区人口的促进效应较大,高寿区较小,由此导致了不同地区健康提升速度的差异,引致预期寿命的趋同。

2.3 人口健康分布的影响因素

现代健康观认为,人口健康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当地的自然、人文条件密切相关[10]。根据Grossman提出的健康生产函数并考虑数据的可得性等因素,这里重点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x1)、社会发展状况(x2)、居民生活水平(x3)、自然环境禀赋(x4)、污染处理状况(x5)、医疗卫生资源(x6)等6个方面建立人口健康分布的影响因素集。其中,①经济发展水平用人均GDP表示,单位:元/人,反映一个地区的综合实力,预期对当地人口的健康发展有正向作用。②社会发展状况用人口城市化率表示,单位:%,反映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预期有正向影响。③居民生活水平用恩格尔系数表示,单位:%,反映食品消费支出在居民总支出中的比重,预期有负向影响。④自然环境禀赋用森林覆盖率表示,单位:%,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增强体质和减少疾病,因此预期有正向影响。⑤污染处理状况用废水排放达标率表示,单位:%,预期有正向影响。⑥医疗卫生资源用每万人拥有的医疗病床数表示,单位:张/万人,预期有正向影响。

基于最小二乘方法(OLS)的回归估计是当前广泛使用的影响因素研究方法。但是,由于上述6类因素指标间存在意义上的重叠,直接使用这一方法将严重扩大模型误差并破坏模型的稳健性。主成分回归方法能有效克服这一缺陷,首先对6个自变量做主成分分析,提取全部主成分Fj(j=1,2,…,6)与因变量进行回归建模,如式(4)所示。然后,采用OLS方法进行估计并逐步删除t检验不显著的主成分,仅保留通过检验的主成分。显然,这些相互直交的主成分避免了在一般回归参数估计时使用OLS方法的困难,并且由于各主成分均为原自变量的线性组合,转换后可以得到关于原自变量与因变量的映射关系,如式(5)所示。

y=a+?滋1F1+ ?滋2F2+…+?滋6F6+?著 (4)

y=?茁+r1■1+r2■2…+r6■6+?浊 (5)

为增加模型估计的稳健型,反映近20年的总体状况,这里使用1990、2000、2010年3个年份预期寿命的平均值作为因变量y,以3个年份的人均GDP、人口城市化率、恩格尔系数、森林覆盖率、废水达标率、万人病床数指标的平均值■1、■2、■3、■4、■5、■6作为自变量,进行建模分析。结果显示,最终有第二、六主成分在5%的水平上通过检验,相应的估计方程为y=64.034+0.064F2+0.024F6,方程F值为38.014,调整的R2为0.705,表示方程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两个主成分能够解释健康分布差异的70.5%(表4)。

变量代换后,健康分布关于原自变量■■(i=1,2,…,6)的回归系数估计结果见表5。可以发现,■1、■3、■4、■5四个指标的回归系数为正值,说明地区经济发展、食物消费、自然环境、污染防治指标变量对人口预期寿命有正向影响,在控制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这4个指标每提高1个百分点将推动人口预期寿命分别增加0.030%、0.36%、5.83%、3.52%。其中,■1、■4、■5的影响方向符合预期,■3的影响方向与预期相左。其原因可能是,食物是维持人体健康最核心的物质基础,当前我国居民的营养摄取普遍处于中、低水平的供需平衡状态,家庭在食物消费方面的支出比重越大(即恩格尔系数越大),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人口的总营养水平较高,相应的健康水平也越高。

■2、■6两个指标的回归系数为负值,说明人口城市化水平越高、每万人拥有的病床数越多,人口预期寿命反而越低,这种情况与大部分人的经验性认识相悖。我们认为,城市化指标效应为负的原因可能是,我国当前大部分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尚处于较低层次,城市地区普遍存在交通拥挤、住房紧张、社保不健全、工作压力高、环境污染大等现象,人口常住地的转变没有给地区总体带来更高的健康保障。也就是说,城市化虽然能够使人们获得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和产品,但城市化快速推进所激发的健康损害大大削弱了其积极效应,导致健康净效应总体为负。同时,根据Grossman模型,随着医疗设施和卫生服务的增加,居民健康需求和健康水平一般也会提高。但如果相对于居民收入而言,医疗服务因收费过高对大部分人产生明显的需求抑制时,它们对健康生产的边际效益可能趋于零,部分地区甚至因为资源浪费、使用不公或使用效率低下等原因导致对人群总体的健康贡献为负,从而在总体上产生医疗改善与健康提升的负相关现象。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近年来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现状,改革方向一直在市场化和公益化两种倾向之间摇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彻底解决。从总体上看,上述6类因素对健康分布的影响系数(绝对值)都比较小,说明这些因素的影响方向尚存在变化的可能,与人群健康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可变性,这需要在不同时空背景下进一步深入研究。

3 结论与讨论

人口健康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具有明显的时空动态性,本文研究发现:第一,近20年我国居民总体的健康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但人均预期寿命存在明显的省际差异,呈现西部较低、中部次之、东部最高的空间梯度特征,差异程度随时间不断降低;第二,各地区健康分布并非表现出完全的随机性,而是在总体上呈现出一定的空间集聚趋势,但集聚趋势随时间变化有所弱化;第三,地区人均预期寿命的增加速度与初始水平负相关,初始水平较低的地区增速普遍高于初始水平较高的省区,空间收敛趋势明显;第四,人均GDP、食物支出占比、森林覆盖率与废水处理达标率等指标较高的地区的预期寿命相对较高,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与医疗设施禀赋变化对人口健康的净效应总体为负。

上述结论为我国卫生体制改革、医疗资源配置提供了部分依据,提示我们在预期寿命的高、低集聚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在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产业转型、退休年龄、婚育政策等方面进行差别化设计,因地制宜;预期寿命具有明显的收敛性,意味着各地区未来均有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趋势,当前应未雨绸缪,尽早从总体上谋划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卫生体制和资源配置模式。另外,在小康社会建设中还应始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理清相关因素的健康效应机制,保证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不得损害生态环境质量,努力增加居民收入和营养供给,大力提升医疗设施规模和质量,坚持卫生体制改革的公益化方向,不断提升国民健康福利。

参考文献:

[1] 苟晓霞. 世界各国预期寿命差异及影响因素定量分析[J]. 南京人口管理学院学报,2013,29(3):31-36.

[2] 于晓薇,胡宏伟,吴振华. 我国城市居民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0(2):151-156.

[3] 蒋萍,田成诗,尚红云. 人口健康与中国长期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 中国人口科学, 2008(5):44-51.

[4] 林相森,艾春荣. 对中国医疗服务利用不平等问题的实证检验[J]. 中国人口科学, 2009(3):86-112.

[5] 邱俊杰,李承政. 人口年g结构、性别结构与居民消费[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4, 24(2):125-131.

[6] 陈心广,王培刚. 中国杜会变迁与国民健康动态变化[J]. 中国人口科学,2014(2):63-73.

[7] 刘会敏,牛叔文,杨振. 中国人口死亡水平的空间统计分析[J]. 中国人口科学,2008(1):44-52.

[8] Anselin L. Local indicators of spatial association analysis-LISA[J]. Geographical Analysis,1995,27(2):93-115.

[9] 韩海彬,赵丽芬. 环境约束下中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及收敛分析[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23(3):70-76.

[10] 陈明华,郝国彩. 中国人日老龄化地区差异分解及影响因素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4):136-141.

[11] 牛建林. 人口流动对中国城乡居民健康差异的影响[J]. 中国社会科学,2013(2):46-63.

Spatio-temporal variations of population health distribution in China and its influencing factors

YANG Zhen, LIU Hui-min, WANG Xiao-xia

(1. College of Urban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China; 2. Key Laboratory of Geological Process Analysis and Simulation of Hubei Province, Wuhan 430079, China)

第3篇:生命与非生命的区别范文

    论文关键词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同命不同价

    2005年重庆一起同班同学“‘两金’获赔差一倍”的案例引发舆论的一片哗然。这个案例一经报道立马将2004年5月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推到了风口浪尖。为此,《中国青年报》专门撰文发表评论“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条命!”于是,“同命不同价”开始被人们广泛热议。本文拟从不同观点的争论引入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的分析,深入探讨“命价”的双重含义,从而阐释“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一、“二元论”计算标准,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纵观现今针对“同命不同价”展开的热烈争论,主要的交锋点还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正是这其中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引发了对这个问题的热议。

    对“同命不同价”持否定态度的学者据此提出质疑:其一,“同命不同价”违宪。有学者认为区分城镇与农村的户籍差异,导致城镇与农村残疾死亡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相差高达4倍,这违反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二,二元标准强化了地区之间、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拉大了社会差距等。

    与此同时,另一派学者则认为:首先,城乡经济差异导致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并不是“同命不同价”产生的唯一因素。不同国籍、行业、年龄也会导致赔偿金的差异。其次,即便取消了城乡二元标准但城乡经济的客观差距仍然存在。如果使用统一标准则只能“就高不就低”,如此虽然解决了各个地区内部的城乡差异矛盾,却仍存在着各地区之间的差异,而这样的差异势必形成攀比之风。以2011年上海市和甘肃天水市泰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例,泰安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777元,上海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230元,约为泰安县的3.4倍。如果在这个基础上仍然要求“同命同价”,则会造成经济落后地区居民因“两金”的高标准赔付而“一夜暴富”的畸形现象。显而易见,这不但没有体现所谓的“人人平等”、“公平正义”,反而会造成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急剧增加,“碰瓷”等社会事件的层出不穷,从而加大司法负担。

    那么,由“两金”而产生的“同命不同价”是否真的违背宪法原则,扩大城乡发展不平衡?还是这只是一种经济社会的客观产物?笔者认为,“两金”的“不同价性”其实是有理可循的。

    二、残疾死亡赔偿金应为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对于“两金”的规定,确定了其不同于以往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

    第一,从法条设定而言,《侵权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简单排列,就已明确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人身损害赔偿的三个独立项目。这就已经说明了“两金”并非属于“精神损害抚慰”性质而是财产损害赔偿性质。并且,在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下,既可以请求“两金”的赔付,又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双管齐下,极大程度的保护了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第二,就“两金”的计算标准而言,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差距;以及被侵权人的实际年龄,即可创造财富年龄段的差别,设置了计算公式中的以上变量。就这一点而言,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根据“继承丧失说”,是受害人因死亡而损失的未来收入;而残疾赔偿金的范围根据“劳动能力丧失说”是因身体或健康遭受侵害而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产生的逸失利益的损害。因此“两金”的赔付额度并非是对受害人生命健康进行估价。

    第三,就精神损害的特点而言,由于精神损害的程度受人的心理条件及生理条件的双重影响难以量化,也不可能一概而论的采用固定计算公式来使其确定化,规范化。所以,如果将“两金”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性质,将加大法官裁判的司法难度。并且这种无标准化的赔偿认定,难于安抚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情绪,将进一步加大此类案件的司法成本。

    第四,就“两金”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而言,赔偿计算标准按经济规律在地域上区别城乡。如将“两金”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性质,那么将造成这样一个错误理念的诞生,即精神利益因城乡居民身份的差别而存在高低贵贱。这种理念显然存在着身份歧视的恶劣性质,完全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天然属性。

    第五,就司法实践意义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把“两金”设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将不能获得死亡或残疾赔偿金,从而不利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保护,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更不利于法律保障****的功能的实现。

    三、生命价值的两重含义决定了“同命不同价”的必然性

    通过对“两金”财产损害赔偿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两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这样的判决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一)“命价”的双重含义

    生命的价值具有两重性,即生命健康权的自然价值与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生命健康权神圣不可侵犯,是全人类共同且平等享有的自然权利。在此意义上的生命价值是人人平等的生命价值。在这里,可以而且应该强调“同命同价”。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即是指个人因其年龄、学历、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居住地及社会分工等综合情况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经济价值。这个意义上的生命价值,因上述综合情况的可评估性,以及个体所属群体的生存状态的可参考性而可以以金钱的表现形式进行定位,并体现出定位的差距。而在这个基础上所产生的“两金”的赔付,其实质衡量的就是人身损害造成后被侵权人利益的持续损失。

    正是由于人们在对生命价值的理解上所考虑的方向不同,导致前述的争论。“同命不同价”一词的简单传播,粗暴地将大众引入了一个误区,即“生命不等价”。而“同命不同价”一词的偏颇性和煽动性造成了现今持续的热点关注和尖锐的观点冲突。

    (二)人身损害的复合性决定了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的差异性

    人身损害的类型主要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是指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后者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所以,个体生命健康因侵权伤害而丧失的利益并非单一型损失,而是复合型损失。换言之,蒙受的损失中既包括财产(利益)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两金”的财产损失赔偿性质,从而决定了其对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的估量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差距。简而言之,“两金”不具有“同价性”。第一,被侵权人因其所受的人身损害的程度不同必然会耗费不同的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甚至丧葬费。第二,由于被侵权人年龄、学历、职业、居住地的经济发展的不同,必然导致对于被侵权人的逸失利益赔偿或被侵权人家属生活保障性赔偿的差别。

    当前我国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同价性”。虽然遭受人身损害的路径既包括民事侵权也包括刑事犯罪。在民事侵权中,侵权人并不确切具有直接侵犯被侵权人生命健康权的主观恶性和主观目的。而刑事犯罪中,犯罪人的主观目的有时就是为了直接侵犯生命健康权,且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不同还表现出不同的恶劣情节及恶劣手段。虽然造成的损害结果可能与民事侵权相一致,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精神伤害显然更大。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既不受理因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受理另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所以,在此并不讨论此二种途径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鉴于精神抚慰金针对的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利益或人格利益,而人格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平等无高低贵贱之分,所以“对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应与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程度密切相关,而与受害人的身份、职业、劳动能力、居住地等无关,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抚慰金应具有‘同价性’。”

    (三)财产损害赔偿的“非同价性”符合经济规律

    “两金”财产损害赔偿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尊崇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两金”城乡二元计算标准的由来,并非仅以行政区划的不同为依据,而是综合考虑到在不同的资源配置、产业结构、社会分工下的居民的人居可支配收入的区别。户口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依据,但并非绝对依据。

    2011年1月8日,家住成都的邬某在驾车时与一违章超车的货车相撞致死,邬某虽持农村户口但其在城市工作居住超过10年,最终法院以城市居民标准支持了邬某家人的赔偿请求。此案例一经报道,就被冠以“‘同命同价’第一案”之头衔。其实,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仍然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为依据,仍然适用城乡二元的计算标准,但是针对死者及其家属在城市生活工作的情形,其收入支出等各项指标均符合城镇居民的标准,故而虽其持有农村户口仍享受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这正是赔偿标准符合客观事实、经济原理的典型案例。

第4篇:生命与非生命的区别范文

本文主要对逻辑连结词进行研究,讨论了如何从多角度判断一个语句是不是命题,逻辑连结词“或”与实际生活当中的“或”有什么不同,怎样让学生更好的区别,能否用生活中的例子来讲解“或”呢,简单命题和复合命题我们又该如何去区别等。

关键词:简单命题;复合命题

一、如何判断一个语句是不是命题

在高中教学中我们把“能判断真假的语句叫做命题”,这个定义非常简单,但实际应用却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认为“能判断真假”修饰的应该是“语句”两个字,这里并不是说这句话说的错误那么它就不是命题。看下面的例子:

1X>3,这其中如果不确定X的值多少,我们就无法确定这句话是真还是假,我们无法判断它的真假那么它也就不是命题。

2这是一棵大树。一般情况下很多学生会错误地认为这句话是命题,因为很多学生会想当然觉得“这”指的就是一棵大树。大部分老师会讲解说因为“大”无从比较,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是大树,那么因为无法判断是大树还是小树,所以这句话不是命题。当然这个角度是正确的,但我觉得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把这个问题讲解得更加透彻,就是从“这”入手,我觉得因为没有明确“这”所指的是什么,我们如果指着一个讲桌说:“这是一棵大树。”那这句话就是错误的。但如果我们是指着一棵参天大树说:“这是一棵大树。”那么这句话就是对的。可见我们可以把“这”看成是(1)中的变量X,在X没有规定到底是什么的时候,我们无法判断这句话是对是错,所以从这个角度它也不是命题。我们把以上方法可以总结一下,如果在一个语句中存在可以用变量替换的成分,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语句不是命题。这样就可以培养学生发散思维的能力,使学生由特殊推广到一般。

3你真聪明!我认为这个语句同上题一样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你”可以替换成变量X,在没有明确“你”究竟指的是谁的时候,我们无法判断这个语句是真是假;另外我们也可以把“聪明”用变量X替换,在没有明确“聪明”的评判标准之前我们也无法判断这个语句的真假,所以我们可以从这两方面来判断这句话也不是命题。

4不许说话!这个语句是祈使句,我们如何用已经学过的知识来判断这个语句是不是命题呢?我们可以这样思考:是不许谁说话呢?在什么情况下不许说话?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不同的人身上,这句话既可能是对也可能是错的,所以这个语句不是命题。我们可以这样总结一般情况下祈使句不是命题,因为我们所说祈使句通常都将主语省略,而且单纯的一个祈使句在没有规定语境的情况下是无法判断它的正确性的。所以从这两方面可以总结祈使句不是命题。

53是12的约数吗?这是一个疑问句,那么这个句子要怎样判断它是不是一个命题呢?还是要从命题的定义入手,重点当然还是它能不能判断真假。因为它是一个疑问句,所以是需要我们给出答案,而非陈述一件事情,所以它是没有办法判断真假,那么它就不是命题。

综合上面所说,一般情况下陈述句,感叹句,祈使句,疑问句都不是命题。那么什么情况下这些句子是命题呢?下面我们就研究一下:

第一,陈述句。当我们把可以改变可以比较的量交待清楚,这时陈述句就是命题了。如(1)题,如果这样叙述:X=6且X>3。X已经确定为6,根据以往掌握的知识,在数轴上6在3的右边,所以6是比3大的,那么判断出了上一句话是正确的,它就是命题了。再如(2)中,如果我们给定环境,老师指着窗外一棵两米多高的树说:“这是一棵高于两米的树!”我们可以判断“这”就是指“窗外的树”而“高于两米”也明确了树的高度,这样不确定的值就都确定了下来,所以这句话就是命题了。可见只要我们把陈述句当中不确定的部分确定下来它就是命题了。

第二,感叹句。是不是所有的感叹句都不是命题呢?看下面的例题:今天的天气真好!如果单纯这样一句话,根据上面所讲,没有明确今天是哪一天,所以它不是命题,但是如果是老师上课时把这句话作为例题,和同学们说今天天气真好!那它就是命题,但我觉得老师应该强调今天就是当天,如果不明确今天是哪一天,或语言环境,单纯说“今天天气真好!”就不是命题了,这样才不会让学生混乱。

第三,祈使句。什么情况下祈使句可以是命题呢?我们同样试着给它装上环境,就像给祈使句加个相框,如果在课堂上老师要求同学们不要说话。这时我们就可以通过环境判断不要说话是正确的,可见这时祈使句都是命题。所以当在一定条件环境下,祈使句可以是命题。但如果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单纯出现在试卷上的祈使句它就不是命题。

第四,疑问句。一般疑问句毫无疑问都是需要回答的句子所以不能是命题,那么反义疑问句是不是呢?举个例子看一下:3难道不大于2吗?我们可以看出这个句子仍然需要回答否则仍然是无法判断真假,所以疑问句都不是命题。

二、对于逻辑联结词当中的“或”的探究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都会尽量避免用实际生活当中的“或”来举例讲解逻辑联结词当中的“或”,但是在考试或练习过程中又不可避免的碰到与“或”有关的题。

(一) 3大于2或小于6

这是一个数学例题,也是教学当中教师很喜欢用的典型例子,“或”两端3大于2和3小于6是同时发生的。

(二)四边都相等或四角都相等的四边形是正方形

这也是一个数学例题,很明显出题人在这里的意思很明显,“或”两端的事情是同时发生的。在数学例题中“或”是很容易区分与理解的。下面来看生活中的例子:

(三)李强是篮球运动员或跳高运动员

这就是一个生活当中的例子,很明显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篮球运动员和跳高运动员李强只能是其中之一,这就与第(1)小题有很明显的区别。在生活当中“或”两端的事情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发生,这也是生活当中的“或”与数学中“或”的区别。

(四)张明是数学课代表或英语课代表

我们知道上题所提出的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的体育活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同时具备的,本题所说的课代表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我们也认为不能同时具备,但是如果在题前说明课代表是可以兼职的,那么张明就可以既是数学课代表也是英语课代表,当然也可以是二者中其一。在这种条件限制下生活中的“或”与数学问题当中的“或”就一样了。

(五)联欢晚会上,小红唱歌或跳舞

这也是一个生活中的例子,这一个就更加好理解一些,小红联欢晚会上既可以只唱歌也可以只跳舞,但是她也可以既唱歌又跳舞。所以在这种强条件限制下,生活中的“或”也是可以和数学中的“或”起到同样的效果,也就是“或”两端的事情可以同时发生。

三、简单命题与复合命题的区分

(一)定义的理解

据教科书的定义,把不含逻辑联结词“或”、“且”、“非”的命题称为简单命题(有逻辑书称为原子命题)。一般认为简单命题是逻辑演算最基本的单位,应被看做是一个不可再分割的整体。由简单命题与逻辑联结词构成的命题是复合命题。例如,“20可被4或5整除”、“平行四边形的对边相等且平行”、“2非素数”,上述三个命题都是复合命题,因为它们分别含有逻辑联结词“或”、“且”、“非”。

(二)几个争论较多的例子

例:说明下面的命题是简单命题,还是复合命题:

(1)“明天上午我去教室或者去图书馆”;

(2)“一组对边平行且相等的四边形是平行四边形”;

(3)“4的平方根是2或-2”;

(4)“方程X2-5x+6=0的两根是x=2或x=3”;

(5)“实数的平方是正数或0”。

这是几个在习题集上出现次数较多、争论也较多的命题。以命题(3)为例。

第一种看法,认为命题(3)是简单命题。这是因为,若是复合命题,则有p:4的平方根是2;q:4的平方根是-2;p或q:4的平方根是2或-2。

由于这里的p及q都是假命题,由真值表可知,将p或q看成是由p及q用“或”联结的形式是不正确的。据此认为命题(3)是简单命题(这里先不涉及由p及q通过“或”联结后的形式是否正确)。

第二种看法,认为命题(3)是复合命题。先将命题(3)变更为其等价形式,可写为:“4的一个平方根是2或4的一个平方根是-2”。这时便有

p:4的一个平方根是2;

q:4的一个平方根是-2;

q或p:4的一个平方根是2或4的一个平方根是-2。

由于“p或q”是命题(3)的等价命题,据此有文章认为命题(3)是复合命题。

与第二种看法类似,有作者认为命题(3)等价于“4的平方根可能是2或4的平方根可能是“-2”,因此就有p:4的平方根可能是2;q:4的平方根可能是-2;q或p:4的平方根可能是2或-2。

由于命题(3)和这时的“p或q”等价,所以命题(3)是复合命题 。

(三)区分和判断的标准

对于命题(3)的区分之所以产生争论,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缺乏区分和判断的“标准”而导致的。

在数学中对某个问题的讨论,一方面可从形式出发,另一方面也可从实质出发.例如,依照根式的定义应称为根式,这其实是从形式出发的,经过化简,可得其结果为4(是实质上的),是一个整式,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说它是一个根式。又如,在数学中引入了大量的符号:a∥b等,这是为了讨论的方便、简洁而引入的,但更为重要的是对其实质的理解和掌握。

我认为,以“实质”作为判断和区分一个命题是简单命题或复合命题的“标准”是适当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这有助于学生对命题本身的理解和掌握。以此标准,我们说,命题(3)是复合命题。第一种看法,是从形式出发的;第二种看法,是从实质出发的。这里要说明的是,命题(3)并不等价于“4的平方根可能是2或4的平方根可能是-2”.“可能”一词出现在命题中,使得在简易逻辑的范围内无法判断其真假,像这种包含“必然”,“可能”等逻辑常项的逻辑系统叫“模糊逻辑”,也就是说,包含“必然”、“可能”等逻辑常项的命题,在简易逻辑中不能再看成命题。类似地,“不一定是”、“有可能是”等词语出现在命题中,也同样超出了简易逻辑的讨论范围。

下面对例中的其他几个命题.依据实质为“标准”进行区分和判断。

分析:命题(1)和(2)都是简单命题。尽管两个命题分别含有“或”、“且”,但它们不是逻辑联结词,而应看做自然语言中的连词。

逻辑联结词“或”、“且”与其在自然语言中的意义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在简易逻辑中,“或”是“可兼或”(这由真值表容易知道),而在自然语言中却常取“不可兼或”的意义。命题(1)中的“或”是“不可兼或”,因为“我去教室”和“我去图书馆”都为“真”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所以命题(1)是简单命题。命题(2)中的“且”与自然语言中的“和”的含义相同,即只有当“一组对边平行”及“相等”同时具备时,四边形才是“平行四边形”,是不能进行分割的,正像“小王和小强是好朋友”中的“和”一样,所以,命题(2)也是简单命题。

命题(4)的条件和结论都是开语句,与简易逻辑中的命题略有不同,但我们在此不作严格区分,仍将其看做简易逻辑中的命题。命题(4)本质上等价于“方程X2-5x+6=0有一个根是x=2或方程X2-5x+6=0有一个根是x=3”.因此,命题(4)是复合命题。

命题(5)也是复合命题,其完全的表述为“所有实数的平方是正数或0”,这是一个含有“量词”的命题,它与简易逻辑中讨论的命题又有不同。

以命题的实质作为区分和判断的“标准”,其中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要先将命题变更为其等价命题,这个区分和判断的“标准”也适合一些不显含逻辑联结词的命题形式。

例如,“3≥2”、“24既是8的倍数,也是6的倍数”、“有两个角为45的三角形是等腰直角三角形”,这三个命题是不显含逻辑联结词的。但由于它们分别等价于“3>2或3=2”、“24是8的倍数且是6的倍数”、“有两个角为45的三角形是等腰直角三角形”,所以,它们仍都应看作是复合命题。

由上述讨论,我们知道在给定语境或条件限制的情况下,陈述句感叹句,祈使句可以是命题,但是疑问句不可能是命题。在有强条件限制的情况下,生活中的“或”与数学例题中的“或”是可以有相同作用的。以“实质”作为判断和区分一个命题是简单命题或复合命题的“标准”是适当的。

参考文献

[1]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学数学室.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订本必修)数学第一册(上)教师教学用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2]龚雷.关于“命题”的学习与思考[J].中学数学教学参考,2002,(9).

[3]徐彦明.试析关于命题的困惑[J].中学数学教学参考,2002,(9).

第5篇:生命与非生命的区别范文

2.理解逻辑联结词“或”、“且”、“非”的含义。

3.培养学生观察、推理的思维能力.

教学重点:逻辑联结词“或”、“且”、“非”的含义及复合命题的构成.

教学难点:对“或”的含义的理解.

教学方法:问题及发现教学.

教具准备:PowerPoint课件

教学过程

一、提出问题

逻辑在日常生活中有广泛的应用,比如:在我们推理的过程中;一些逻辑问题也是很有趣的例如:(三猫偷吃鱼问题)(投影)

初中已学习过一些逻辑的知识例如命题,请一位同学说出命题的概念.(判断一件事情的句子叫做命题.)

本节将继续研究和讨论命题及命题的构成.

二、新课

今天我们重新学习一下命题的概念:可以判断真假的语句叫做命题命题的定义:“可以判断真假的语句叫做命题”.与初中定义说法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

看投影

下列语句中哪些是命题,哪些不是命题?并说明理由:

(1)12>6.(2)3是15的约数.

(3)0.2是整数.(4)3是12的约数吗?

(5)x>2.(6)这是一棵大树.

(其中(1)、(2)、(3)是命题,因为它能确定语句的真假;而(4)、(5)、(6)不是命题,其中(4)不涉及真假,(5)不能判断真假,(6)中由于“大树”没有界定,不能判断真假.)

语句是不是命题,关键在于是否能判断其真假,即判断其是否成立,而不能判断真假的语句就不能叫命题。一般情况下,命题是陈述句,感叹句、疑问句和祈使句都不是命题。例如(4)、(5)、(6)。再分析考虑下列语句:(投影)

(7)10可以被2或5整除.

(8)菱形的对角线互相垂直且平分.

(9)0.5非整数.

上述三个命题与(1)、(2)、(3)的区别是什么?(比前面的命题复杂了.)

上述三个命题,是由简单的命题组合成的新的比较复杂的命题.那么命题(7)中的“或”与集合中学过的哪个概念的意义相同?(这里的“或”也是可兼或;与集合并集定义中:A∪B={x|x∈A或x∈B}的“或”意义相同.)

命题(8)中的“且”呢?(与集合交集定义中:A∩B={x|x∈A且x∈B}的“且”意义相同.)

对命题(9)中的“非”显然是否定的意思,即“0.5非整数”是对命题“0.5是整数”进行否定而得出的新命题.

复合命题的构成:

10命题中的“或”、“且”、“非”叫做逻辑联结词.

20不含逻辑联结词的命题叫做简单命题.

30由简单命题与逻辑联结词构成的命题叫做复合命题.

那么,上述命题中哪些是简单命题?哪些是复合命题?其区别是什么?

复合命题构成形式的表示:

常用小写拉丁字母p、q、r、s……表示命题.上述命题(7)、(8)、(9)构成的形式分别是什么?

((7)构成的形式是:p或q;(8)构成的形式是:p且q;(9)构成的形式是:非p.)

看投影2

指出下列复合命题的形式及构成它的简单命题:(1)24既是8的倍数,也是6的倍数;

(2)李强是篮球运动员或跳高运动员;

(3)平行线不相交

((1)中的命题是p且q的形式,其中p:24是8的倍数;q:24是6的倍数.

(2)的命题是p或q的形式,其中p:李强是篮球运动员;q:李强是跳高运动员.

(3)命题是非p的形式,其中p:平行线相交.)

复合命题的构成要注意:(1)“p或q”、“p且q”的两种复合命题中的p和q可以是毫无关系的两个简单命题

(2)“非p”这种复合命题又叫命题的否定;是对原命题的关键词进行否定;

下面给出一些关键词的否定:

正面

语词等于大于小于是都是至少一个至多

一个

否定不等于不大于

(小于等于)不小于

(大于等于)不是不都是一个也

没有至少

两个

三、课堂练习:(课本P26,1、2)

四、小结:本节课讨论了简单命题与复合命题的构成;逻辑联结词“或”、“且”、“非”的含义,即:

简单命题(定义)

复合命题的构成

逻辑联结词“或”、“且”、“非”.

五、课后作业

1、课本:P29,习题1.6:1、2.

2、预习:(1)复合命题判断真假的方法是什么?

第6篇:生命与非生命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公孙龙;白马非马;名;实

中国逻辑思想孕育、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我国的社会政治制度正逐渐由奴隶制转向封建制,社会局势动荡不安,诸侯列国纷纷为自己的政治制度辩解,与此相适应,在思想界呈现出了诸子群起、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也就是在各家各派相互争辩的过程中,触及到许多充满逻辑因素的名称、概念、命题,学者们对其进行不懈的研究、探讨,从中提取出了初具规模的逻辑思想体系。这是中国古代逻辑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其中公孙龙提出的“白马非马”又是这一阶段中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命题。

公孙龙,复姓公孙,名龙,字子复,战国末期赵国人。在现存的《公孙龙子》一书中,收有后人摘录其言行的《迹符》篇,文章开首处讲道:“公孙龙,六国时辩士也,疾名实之散乱,因资材之所长,为‘守白’之论,假物取譬,以‘守白’辩,谓白马为非马也。”这里,对公孙龙提出其辩题的动机略有陈述,即:因厌恶名实散乱而倡“白马非马”论。由此可见,公孙龙是为解除名实散乱之弊才提出“白马非马”的。可众所周知,“白马非马”是一个与常识截然相悖的命题,人们在此不禁会产生这样的疑惑,既为审实正名,又怎么会提出这样一个与现实相矛盾的命题呢?此命题的提出不仅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而且,在其后的几千年里,人们对之争论不休,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从表面上来看,“白马非马”的提出与公孙龙审实正名的初衷恰相违背,而且事实上,后人在解释这一命题时,也多将“白马非马”当作一个诡辩论的实例来对待。其实不然。从历史的角度看,我们会发现,到公孙龙所处之时,早有前人发出“礼崩乐坏”之兴叹,更兼其时已历经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高峰,正是百废待兴的时候,而公孙龙所要做以及所能做的就是:正视、总结并反思名实散乱的客观现实,在此基础上尝试着进行审实正名的理论探索。“白马非马”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来的,也正因此,“白马非马”论不能被简单地看作为一个诡辩论的命题。在公孙龙那里,“白马非马”论已被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同时,这一命题的提出在中国古代逻辑史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所引发的问题以及公孙龙对其作出的解答(理论体系的尝试性的建构)为其后逻辑理论系统的形成开辟了道路。

一、“白马非马”通释

“白马非马”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就内容而言,所揭示的是名与实的关系问题;第二层就范围而言,揭示出名与名之间的差异问题。

首先,从名称是对现实事物的指称来看,“马”是用以命形的,“白”是用以命色的,命色的不等同于命形的。“马”指称的是现实中具有马的形态特征的事物;而白马,就公孙龙在此处的侧重点来说,指称具有白色属性的事物(如白色的马),色与形在现实中对应之物不同,则其相应的名称的内容也不同,所以白马不等同于马。这是名称、概念与名称、概念所指陈的事物之间的关系问题。

再者,从名称、概念所涉及的范围来说,马,包括了黄马、黑马、白马等各种各样的马,是一般性的概念;而白马则指白颜色的马,是关于具体事物的概念,二者不能互相取代。名称、概念与名称、概念所指陈的内容息息相关,可当这种指陈关系确定下来后,它们之间便又存在一个概念范围的涵括性的问题,这可具体化为特殊概念与一般概念之间的关系,也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关系问题。单就概念本身所涉及的范围具有确定性而言,马是马,白马是白马,前者不是后者,后者不是前者,当然,白马不是马了。

按照上面的解释,“白马非马”并不会引起疑义。不论是就名与实的关系,还是就名与名的关系,“白马”与“马”都各有所指(就名指称实而言),亦各有所用(就名与名各有其指称范围而言),二者不容混淆,就此而言,不能将白马与马作简单的等同处理,因而,“白马非马”一命题在这此意义上是成立的。可这一命题所引起的疑义也是存在的。

从一般的常识来看,白马怎能不是马呢?但是,这里所讨论的问题是在纯粹逻辑学的意义上讲的,因而与现实事物相比,该问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区别对待,此一也。而人们在谈论这一逻辑命题时所产生的“疑义”,究其根由则是由于人们将概念与现实、概念(一般概念)与概念(特殊概念)——也即名与实、名与名——相混淆而造成的,此二也。公孙龙用“白马非马”这一本就容易引起疑义的命题,也正是要人们注意并正视这一点,由此明晰名与实、名与名之间各自的关系。

二、《白马论》中的诘难

公孙龙在《白马论》中对“白马非马”作了精辟的论述。文中借客人之口对公孙龙所发出的诘难,集中地体现了人们对于“白马非马”论所产生的疑义,同时,这些疑义也正是公孙龙所面对和需要解答的问题。通过对这些疑义的陈述与辩白,公孙龙总结并归纳的一系列有关名、实的逻辑规则也藉此而得以澄清;进一步地,我们将会看到,“白马非马”论是公孙龙逻辑学说的一次应用。在此,有必要先对《白马论》中的诘难加以分析。

客中所发诘难主要以以下三段话为代表:

诘难一,“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客人问道:(在现实中)有白色的马不可以说没有马。而不可以说没有马,难道不等于说(有白马为)有马吗?说有白马为有马,可是又说白色的马不是马,这是为什么呢?

诘难二,“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

客人再问:因为有色的马(被认为)不是马,可是,天底下没有无色的马,(天下没有无色的马,因而说)天下没有马,可以吗?

诘难三,“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

(笔者的理解是)客人又问:因为可以谓有白马为有马,(而前已讲过,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故而,有黄马、黑马皆为有马,所以,)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以吗?

对于诘难一,我们说,客人完全立足于现实而无视概念,如果切就现实中的事物而言,我们不难领悟到有白马不可以说无马的含义,可是,公孙龙所欲为之辩白的是概念、名称。概念、名称不等同于现实之物,因为即使不同的概念、名称可以指称同一事物,如:对着一匹白马,我们可以说:它是马、它是白马。但是概念于现实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就概念而言,概念所对应的范围不相同,不能就此而说,马是白马,白马是马;这两者根本不能等而论之。其实这里不仅仅涉及到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指出了现实之物与概念、名称之间的差别,这为其后对以概念说明现实世界的合法性加以论证的逻辑学的创立提供了契机,即:将概念世界与现实世界划分开来;而这之后人们必然面临的问题便是,为概念描述现实界争取合法性,这也是“正名”的任务。

诘难二是诘难进一步深化的结果。在此客人通过诘难一非但没有将现实与概念区分开来,反而更彻底地将二者混淆了。现实中根本没有无色的马,既然(根据诘难一)可能说有色的马不是马,那理所当然地也可以说天下没有马了。这是因漠视概念与概念所反映的现实之物问的差别所导致的。诚然,概念是反映现实事物的,但不能就此将概念等同于现实之物,从而,当人们就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来推说“白马非马”时,并不意味着说现实中的白马不是马。概念与概念所反映的现实之物之间是有差别的,无视这种差别所引致的混乱正是人们需要正名、需要为名与实之间的关系加以界定、规范的原因。

诘难三显然与前二者不同,区别在于,前二者都徘徊于现实与概念之间,而第三个诘难却是在概念范围中的纯粹诡辩。客人的推论是这样的:因为可以说有白马为有马,而有黄马(或黑马)也可以说有马,所以,有白马为有黄马(或黑马)。显然,这是不正确的推论,而之所以会出来这样的错误,是由于忽视了概念内涵、外延的区别,将“等同”作了简单的理解。公孙龙对此提出异议,以马与黄、黑、白马诸概念之间的差异为根据反驳对方,指出“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白马独可以应耳。”这是对一般的概念和特殊的概念详加区分得出的结论,说明概念与概念之间有待于人们去鉴别和区分,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将白马、黑马、黄马与马这些概念不加区别,简单地等同起来。

由上述可以看出,“白马非马”论所引出的疑义恰恰向人们提出了区分名与实、名与名,并阐明、论证名指称实的合理性的任务。其中着重指出,在面对纯粹的概念时,应将之与在现实中所对应的实物区别开来,相对独立地对待;同时,对于概念本身也应予以区分,依据指涉范围的不同,概念可分为一般概念与特殊概念,二者不应被简单地等而视之。

至此,公孙龙从逻辑学的角度将现实界与思维界加以划分,即名称、概念与名称、概念所指称的事物,并进而阐述了名称、概念的使用规范。不仅如此,公孙龙还须对名、实的划分及对应关系的合理性作以论证,而这也是名称、概念的划分及使用规则的依据。

三、公孙龙的解答

公孙龙的逻辑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的《指物论》与《名实论》当中。这两篇文章对名与实、名与名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了简明扼要的论述,其中不仅将名称、概念与名称、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加以彻底的划分,而且还对反映现实之物的名称、概念予以界定、规范,指出名称、概念在反映实物时应遵循的逻辑原则,除此之外,他还说明并论述了概念中的一般概念与具体概念的区别,其中充分体现了逻辑思想中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关系问题。

“大地与其所产焉,物也”(《名实论》),构成世界的是物,是实体存在,这是公孙龙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石,同时,在他看来,世界上本来没有名称、概念,名称、概念只是在人们认识反映客观实在的时候才出现的,可是反过来,万事万物倘若不被概念所反映,那么,人们就不能称谓事物,不能相互交流,可见用概念、名称来反映事物是必要的。

物无不是用概念来反映的,而概念也必须反映事物,事物与概念存在对应的关系,但不是简单等同的关系。“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指物论》),世上万物没有不是由概念来反映、指称的,但反映物的概念并不等同于概念所反映指称的物。比如,白马和马,它们都指称现实事物,但是概念“白马”与“马”毕竟不等同于现实中白色的马和具有马的特征的马,概念就是概念,而实物就是实物,将二者划分开来说明二者各有相对独立的一面。既然如此,为实物寻找合适的名称、概念和使名称、概念与其所指恰相对应,即在二者之间建立可靠的联系,便需要有一定的原则、规范。

公孙龙在他的《名实论》中,讲道:“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某物与反映某物的概念,在内容与范围上相等、相符,不超出也不缺少,这样便能做到不过、不旷而位其所位,这也就是“正”。再具体地说,一个名称、概念必须恰切地反映一个事物或一类事物,所以,有“彼彼止于彼,而此此止于此”(《名实论》)之说,也就是说,彼名仅限指称彼之实,此名仅限指称此之实;倘若一个名称既可指此,又可指彼,所谓“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名实论》),就无法正确地反映事物,从而人们在借名称、概念认识事物时便会出现混乱。只有在明确概念和实物之间的关系之后,遵循名称指称实物的这一基本的规则,人们才能正确地使用名称、概念来反映事物。

第7篇:生命与非生命的区别范文

(一)理论上的意义

罪行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1]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行为时,由于这两种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这两个罪的定性错误。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是为了满足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这两个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从实体法上对危害行为做出正确的惩罚。只有正确界定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界限,才能使刑法正确得到适用,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制裁危害行为。故意杀人即遂与故意伤害致死虽然在客观上都出现了相同的结果,但不能就因此混淆了二罪的区别。因为罪名的不同会影响到量刑,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是罪责刑原则所要求的。

(二)实践上的意义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司法实践活动中极易常见的两种案件,并且这两种案件占了相当大多数,其案件数量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概念上讲,二者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但司法实践认定中并不那么简单。这主要表现在下述三种情况: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即遂的区别;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分;三是群殴事件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分。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由于行为人行为的各异性、复杂性,这也使得正确区分二罪增加了难度。实践中,一些检察官、法官考虑到二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同(二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往往也就不再对案件进行细致地分析。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这种做法不仅不符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会导致这两种案件上诉情况的增加。因为行为人在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却被定为故意杀人,量刑过重,便提出上诉。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必要对故意杀人罪与与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

正确地界定二罪的界限,区分此罪与彼罪,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要求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故意杀人罪于故意伤害罪的本质区别

要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首先应当了解二罪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关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它是公民行驶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本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只有有生命存在的自然人才能享有。由于人的生命有一个孕育、诞生、发育和死亡的过程。因此,生命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对认定故意杀人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杀人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使用刀、枪、棍、棒的行为的杀人,也有对他人生命安全负有特定的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使其死亡的不作为杀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将其饿死。此外,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使非法的,如果依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如依法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或者合法致人死亡(如客观上造成侵害人死亡结果的正当防卫)以及在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情况下致人死亡,都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3、本罪的主体使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的人,即达到本罪的刑事责任的年龄。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奸情或者婚姻纠纷、图财、泄愤报复、毁灭罪证、因压迫而激于义愤等。杀人动机虽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认真查明杀人动机,对于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酌定量刑的轻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就是说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非法行为,并且该行为已造成了他人人身的一定程度(轻伤以上)的伤害。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

(三)故意杀人罪于故意伤害罪的本质区别

通过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的阐述,我们知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不难看出,杀人与伤害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后者是损害他人的健康,其关键是,二者故意犯罪行凶作案的目的不同。通俗地讲,杀人者欲夺人之命,伤害者是要损人健康。常见的杀人行为是在泄愤、图财、奸情、灭口等心里动因推动下实施的,尽管犯罪的动机各异,但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都是要夺人之命。常见的伤害行为有报复、泄愤、流氓和打砸抢伤等,尽管动机不一,但犯罪分子的目的都是要损人健康,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伤残和痛苦。

犯罪心理学研究认为:同一犯罪动机(如泄愤),由于强度的诧异可以产生不同的作案目的(伤害或杀人等);同一作案目的,也可以来自不同犯罪动机。而就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来说,犯罪行为的性质主要取决于犯罪的目的。伤害他人者大多是为了给被害人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行凶。当伤害后果较轻时,一般较容易认定;一旦危及生命或致死,犯罪人的“夺人之命”或“损人健康”的本意就需要我们认真判断和鉴别了。

健康和生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生命不复存在时,健康就无从谈起。当健康被损毁到极限时,生命就会受到直接威胁甚至在健康损毁过程中结束。从实践中罪易混淆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来看,伤害致死就犯罪人行为的目的而言,并非要剥夺对方的生命,由于暴力行为已在客观上危及了生命,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被害人的死亡是犯罪分子本意之外的。而间接故意杀人则不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虽不追求和希望这种后果发生,但在主观上对死亡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是伤是死任其自然。[3]

三、对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的区别和群殴事件中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的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要件、二者的本质区别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对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课题: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的区分;二是在群殴事件中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认定,加以分析。

(一)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不仅在主观上同属于故意犯罪,而且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这二者在主观上也都是故意,客观上均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它们在表现形式上均具有及其相似之处,对于如何把握它们各自的特征,将二者区分开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目的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于犯罪目的不同。只有根据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来认定,判断有关案件性质。理由是:犯罪目的是犯罪活动的出发点,它统帅犯罪活动的全过程,贯穿与犯罪活动的一切方面和整个活动过程的始终,并实现在犯罪结果上。犯罪目的在认定杀人罪与伤害罪中的重要作用是客观存在的。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是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性,而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则是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性。二罪的区别就在于它们具有杀人目的和伤害目的这个不同质的内在属性,而这种内在属性又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以及带来的符合规律的结果。因此,判断一个案件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犯罪目的是致人于伤还是致人于死。凡是行为的犯罪目的是剥夺他人的生命,不论出于何种动机,也不论行为的方式、手段如何,也不论后果死既遂还是未遂,其行为性质就是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凡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管其他情况如何,也不论后果是致死还是致伤,其行为性质就是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只能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为限,而不能另立其他标准。[4]

这种观点摒弃了单纯以客观事实来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罪的错误做法,强调从犯罪主观方面来区分,有值得肯定之处,但完全以犯罪目的作为区分二罪的标准是片面的。这在直接故意伤害与直接故意杀人的案件中,由于直接故意存在犯罪目的,因而以犯罪目的为标准是可以将二者区分开来,但不能说没有杀人目的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既包括直接故意杀人也包括间接故意杀人,而间接故意是不存在犯罪目的的,倘依此标准,则大量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将会被错误地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因而此种观点,少有学者赞同。

2、客观事实说。有些学者认为,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如果以主观犯罪目的为认定标准,则当行为人失口否认杀人目的时,司法机关就无法定罪,因而应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究竟以哪些客观事实为标准,又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应以实际发生的犯罪结果为标准,也有人认为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为区别二者的标准,例如用可以致人死亡的工具,打击人的致命部位,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5]

对这种观点,有的学者指出,无视故意犯罪人的主观因素,只根据犯罪行为或者只根据犯罪的手段、伤害的部位以及后果等客观情况来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不科学。其后果将是导致客观归罪。犯罪行为什主客观因素的统一,同样是致人死亡,其主观因素不同,行为性质也有重大区别。同是可以致人死亡,比如匕首,可以用来杀人,也可以用以伤害,而且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并非都是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用手足也可以杀人,仅仅凭是否使用足以致死的工具来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不科学的。同样,采用“打击人的致命部位”的标准也是模糊的,如果行为人并不追求打击致命部位而是出于伤害故意追求打击的非致命部位,但由于各种因素比如说被害人的躲闪导致歪打正者,偏偏击中了要害部位致人死亡,是否一律定为故意杀人罪?若此,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还有什么区别?因此,简单地以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以及后果为标准来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是不科学的。

3、故意说。该说为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内容,只有根据犯罪的实际内容才能区分这两种犯罪。二罪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各自故意内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的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有的学者指出,之所以要以故意的内容作为区分两种犯罪的标准,是因为:(1)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是决定其行为的主观根据。这种主观根据决定行为的性质。(2)刑法上所称的行为是行为人犯罪意识表现于外部的身体动作。如果行为人没有特定的犯罪意识而在客观上造成死亡就不能称为杀人行为。(3)故意内容不同就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以及后果可能是相同的,行为大体是相似的,因而要区分这两种犯罪也只能从主观方面寻找他们不同的犯罪根据。以故意内容区分这两种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不可忽视的,但也存在着没有犯罪目的的间接故意罪过形式,在此仅凭有无杀人目的去判断,而不考虑间接故意,同样地导致定罪错误。[6]

我们认为,通说以故意内容为标准来区分故意杀人罪于故意伤害罪无疑是正确的,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理论。每种犯罪,都有其独立的不同于它罪的犯罪构成,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离不开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也就是两罪在具体犯罪构成上的区别。由于两罪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客观表现形式的相似性,因此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两罪的区别首先在于犯罪客观的不同。其次是犯罪故意内容的不同。但这两种行为在客观上都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这两种客体,在具体行为中究竟侵犯哪一种客体,取决于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时,就是故意杀人,尽管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的结果,而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亦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的本质。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此一结果发生时,就是故意伤害。尽管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但死亡结果并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对此有过失时,仅对他人死亡负过失的罪责,但行为的本质特征仍是故意伤害。

理论上标准的明确,并不代表实践中具体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主观故意的隐蔽性,查清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并非易事。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尤其应考虑案发原因,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与打击强度,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有无预谋及如何预谋,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表现出来的态度等等。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定案,也不能只考虑行为或结果的某一方面来定罪。

故意杀人按照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由于直接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目的较强,在司法实践中也易于故意伤害致死相区分,在此重点分析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分。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认定较为复杂,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定犯罪分子行凶的目的。

1、双方矛盾激化的程度

一般来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激化程度对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力度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这里并不指那些突发性的犯罪。一般情况下,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程度深,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往往是不顾后果。例如,甲因强奸罪刑满释放回家务农,甲一直怀疑是邻居乙告发的。某日因乙家砌院墙之事,双方发生口角,被围观群众劝开。此时乙仍气愤,便骂甲:“你这个强奸犯,不是个好种,早晚还得进去。”甲听后恼羞成怒,顺手操起镐头,照乙的头部、背部击打数下,后被群众拉开。乙因颅骨粉碎性骨折,当场死亡。此案中,由于乙当众羞辱甲,甲乙矛盾急剧激化,甲气急之下不计后果,击打乙的头部,其力度极大,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又如,甲是乙的姐夫,乙的弟弟结婚,甲乙忙碌一天,晚上一起饮酒。甲喝三杯后表示不再喝了,也劝乙不要再喝,但乙不听劝解又喝了一杯酒后,硬劝甲继续喝酒,遭到甲的拒绝。乙便顺手操起水果刀,照甲的上身连刺二下,甲当场被刺倒,乙扔下水果刀,抱住甲喊人抢救。甲因心脏刺创,造成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此案中,甲乙是亲属关系,平时关系处得很好,案发当天两人并无矛盾,只是乙因饮酒过量后劝酒之事刺甲一刀,虽然造成甲的死亡结果,但应认定为伤害致死。

2、犯罪工具

在大部分杀人、伤害案件中,行为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是凶器,例如斧子、尖刀、梆子等,在少数案件中,也不排除用硫酸、砒霜或拳脚等加害方式。行为人所使用得工具也可反映其对后果的心态,这对于判断行为性质也很重要。例如,行为人用斧子砍被害人和用小水果刀扎被害人,往往可以反映行为人的不同心态。前者大多可以说夺死亡结果抱有希望或放任心态;后者一般只是追求被害人受伤的结果。即使同样种类的凶器,也要看它的具体特征。例如,犯罪工具同样是木棍的情况下,要看它的粗细、长短、木质等。又如,同样是拳脚相加,也要看行为人穿的是皮鞋还是布鞋,拳打脚踢的次数、力度等。可以说。看行为人使用什么样的犯罪工具,也是准确地推断行为人主观一致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是唯一条件。

3、加害部位

通常认为,人的头部、胸部、腹部是要害部位,对这些部位的侵害,比其他部位更容易直接引起被害人的死亡,也可更直观地反映出行为人的心态。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加害部位是判断行为人心态的关键因素。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以上部位进行伤害,导致被害人死亡,方能是否存在间接故意杀人的问题,否则,一般不考虑定间接故意杀人,只定故意伤害(致死)罪。但这并不是说加害以上部位导致被害人死亡就都定间接故意杀人,必须把加害部位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考虑。例如,在第一点中的第二个案例中,乙虽然用刀刺了甲的要害部位,但应认定乙的行为构成伤害致死。同样,行为人加害头部、胸部、腹部以外的部位导致被害人死亡不一定都构成伤害罪。相反。在个别情况下。也可构成间接故意杀人。例如,甲在偏僻的地方用刀照乙的大腿刺数下,乙流血不止。乙对甲说:“救救我吧,我走不动了。”甲说:“你自己救自己吧,死了活该。”随即扬长而去,乙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在这个案例中,甲虽然未加害乙的要害部位,但对其行为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因为,甲虽然刺了乙的大腿,但是,在乙流血不止、孤立无援的情况下未施救,采取放任的态度,全然不顾乙的死活,客观上又发生了乙死亡的结果。

4、行为人喝被害人双方所处态势

加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出于动态还是静态,对分析加害人的心态也有重要意义。因为,加害人在运动中采取的行为不一定都受其意志支配。比如,甲要报复乙,正用尖刀欲刺被害人的腿时,甲被他人推一下,结果刺中乙腹部而致乙死亡。此时,对甲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因为,甲是在运动过程中无意地刺中乙的腹部。又如,刘某喝李某有仇,刘某打李某一记耳光后逃跑,李某追赶刘某。刘某为了吓唬李某,朝后下方用自制手枪连开两枪,其中一发子弹打在路面后反弹击中李某的头部,李某倒地。刘某见状返回去时,李某已死亡。此案中,刘某开枪的行为虽然导致了李某的死亡,但是,因为刘某是在跑动当中盲目朝后下方射击的,所以就不应当定间接故意杀人。

另外,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的态势对分析加害人的心态也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被告人张某某日中午在金某家与王某等人喝酒,因王某未按金的意思喝酒,在返回自家的路上和王某家中,不顾他人劝阻多次拳打脚踢醉酒不醒的王某头部、腹部、肋部等处,引起严重的失血性休克,致王某死亡。张某在较长时间内在不同的地点拳打脚踢醉酒不醒、毫无反抗能力、出于相对静止状态的王某的要害部位,虽然张某喝王某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也没有对王某使用斧子、尖刀等凶器,但张某置他人劝阻于不顾,实施以上行为,表明张某对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毫无顾忌,采取放任的态度,应定故意杀人罪。

当然,行为人与被害人都出于互动状态时,更应谨慎考虑如何定性。

5、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节制

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节制,可以看出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通常我们可以从伤痕鉴定、使用的凶器、行为力度对比、创伤数量等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节制。例如,甲是卖猪肉的,乙(女)买了甲的猪肉,回家后发现少了二两,便找甲补齐。甲不答应,二人争执并厮打起来。甲气愤之下,顺手操起肉案上的大砍刀照乙砍去,致乙锁骨动脉断裂而失血死亡。就此案分析,被害人乙是瘦弱妇女,而被告人甲体魄健壮,使用的是大砍刀,如果甲行为时没有节制,力度就会更大,乙的伤情就会更为严重,据此推断,甲无故意杀乙,应定伤害(致死)罪为宜。

6、行为人实施犯罪后的态度

行为人实施犯罪后所持的态度也可反映处犯罪时的心态。如果加害人伤害被害人后不积极抢救,而是扬长而去或者对死亡结果采取无所谓的态度,就应当考虑定间接故意杀人。相反,如果行为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包括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或者积极筹集抢救费用等,就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即被害人死亡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定为间接故意杀人,而应定为故意伤害致死。例如,吴某因怀疑其妻孙某同他人有暧昧关系,就在自家门口对其逼问,当孙某失口否认时,吴某多次拳击孙某头部,致孙某口吐白沫倒在地上,吴某见状立刻停止击打,呼唤其妻:“你怎么了?你怎么了?”其妻不答话。吴某急将孙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因孙某颅骨骨折、硬脑膜出血、蛛网膜下出血而死亡,此案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7]

7、应考虑的特殊情况

除了以上六个分析以外,在特殊案件中,区分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时,还要考虑两种特殊情况。这“两考虑”分别时:

(1)考虑行为人和被害人双方所处的特殊环境。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环境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心态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比如白天还是晚上、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距离、行为地域空间、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 有障碍物、肃静还是喧闹等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行为人的视觉、听觉、行为方式等,进而影响行为人的意志。因此,环境因素在分析案件性质方面也有意义。

(2)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体质状况。这是一个特殊的情况,即被害人的体质与常人不同,比常人脆弱,如患严重心脏病、肺心症等,经不住常人能接受的打击。行为人在不明知被害人特殊体质的情况下对其加害,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结合起来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就应认定为伤害致死;反之,可考虑定间接故意杀人。[8]

以上几点,虽然都有助于分析行为人犯罪时的不同心态,但如果只看其中一点来定论,往往就会导致定性上的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把它们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全面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二)群殴事件中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

群殴是指双方或一方为数人与对方相互殴打的行为。在群殴事件中,由于涉及人数较多,而且各个行为人主观内容各异,危害行为的结果也是多种多样,这就使得对群殴事件中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来看,群殴事件包括下面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主动攻击,另外一方处于被动地位;另一种是双方相互打斗,不存在侵害方与防卫方的区别。在第一种情况中,处于被动地位的一方致另一主动攻击方死亡,伤害的情节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应全面考虑案情,认定是否是正当防卫情形,除正当防卫情形外,应综合把握犯罪分子的行凶的真正目的,根据主客观归罪原则,正确定性量刑。

凡因打架斗殴或者群众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械斗而致人死亡的,除行为人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罚。凡突然持械行凶的,虽然不像预谋杀人那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但其特点是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死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人死亡,则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可按故意伤害论处。司法实践中,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时难以区分,内部分歧意见是很大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9]

四、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以上的论述重点讲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所应参考的因素。这里再次重点强调,以上说说的参考因素并不是孤立的,应该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全面考虑上述因素,正确的定性量刑,为此,这里简要介绍司法实践中认定二罪时易犯的几种错误,以便不在重蹈覆辙。

(一)“唯后果”

所谓“唯后果”,就是以被害人是否死亡或伤害程度作为区分杀人罪与伤害罪的唯一标准。这种做法似乎非常客观,但却未对犯罪人作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加以考察,忽视了伤害可能致死,杀人也未必致人死地的复杂性和现实性,导致客观归罪,造成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不良后果。

(二)“唯凶器”

仅以犯罪分子使用凶器的种类、税利程度、威力大小来区分杀人罪与伤害罪也是片面的。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不同凶器可以实现同一作案目的;反之,使用同一凶器也可能出于不同的作案目的。使用三尺长刀砍伤他人腿部,即使是因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仍属于故意伤害案件。使用短水果刀多次刺入被害人致命处与使用寸钉钉入被害人头颅,无可非议地应定为故意杀人罪。[10]

(三)“唯因素”

是指单从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矛盾冲突、利害关系的严重程度来推断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有些犯罪分子虽与被害人矛盾深重但又不想让被害人“好死”,只是不想让其“好活”,所以虽有不共戴天之仇,却行为目的不一定是夺取他人生命。相反,有些心胸狭窄,心狠手毒之徒,有时往往因为生活琐事做出极端行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是很难由他人作出量化评估的。是否因为矛盾冲突诱发刑事案件,以及诱发何种刑事案件主要取决与当事人的主观感觉程度。因此,用矛盾的程度推定案件性质是错误的。

(四)“唯口供”

仅以犯罪分子的供述作为正确定其行凶目的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也不足取。有的犯罪分子作案时确有杀人之心,而在供述中却千方百计地加以掩饰。用“并没想杀死他”之类的口供推脱。办案人员若轻信口供就有可能使之逃脱应有的罪责。也有的犯罪分子作案时并不是想夺取被害人的性命,但行凶时嘴里往往也会喊出“砸死你”、“治死你”等恶语。判断确认案件性质时就必须从凶器的选择,行凶的部位、次数、打击力度以及对犯罪后果的态度等作出综合分析后再下结论。否则就可能把案件性质定错。[11]

五、小结

第8篇:生命与非生命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革命老区;民生福利发展;战略;关键;路径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10-0114-06

到2020年,中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但占中国行政县(市、区)近一半的革命老区,发展滞后的民生福利,已经成为国家亟需解决的突出民生问题。个别革命老区主动把地区民生福利的发展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相对接,取得了解决民生福利的阶段性发展成果。从而引发本文对革命老区民生福利发展的战略、关键、路径等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一、发挥比较优势是革命老区解决民生福利问题的战略

基于常识经验,解决民生福利,革命老区面临很多的发展难题,如果把民生福利仅仅当做一项解决民众生存问题的难题来解,恐怕着眼点就放在了由于缺乏基本或必要的经济基础的支撑,使这一问题延续原有的等、靠、要的发展思维,无法找到解决问题的破题之道。而经济基础薄弱恰恰是革命老区禀赋要素中的劣势,这种着力投入大量资金支撑福利的发展理念,把民生福利的发展更多当作仅仅具有消费功能的发展战略无疑具有明显的消极性,这种消极性因为经济的发展疲软与民生福利只能向上的需求刚性的特质,已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新世纪诸多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甚至社会危机的根源。很明显,革命老区只有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才能寻找到解决民生福利问题的发展战略。

所谓发展战略,就是发展的总体规划,即对关系全局的要素、目标、实践路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谋篇布局。在发展战略中,选择能够发挥具有禀赋优势的发展战略,无疑是最佳选择。发展战略具有多层面性,其中阶段发展战略和长远发展战略,地方发展战略和国家发展战略是常用选择的观察点。在这四个要素构成的两对关系中,阶段、地方发展战略分别是长远、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的准备,长远、国家发展战略是阶段、地方发展战略规划、推进的依据。同时,随着发展战略的变化,构成禀赋优势的发展要素也会发生变化,原来是劣势的发展要素可能因为应合新阶段的发展战略而变成优势。要素从劣势向优势的转变,并不是一个自动的过程,一等的做法是需要在准确定位新阶段发展战略之初,就要把劣势要素纳入到新战略的制定过程之中,成为推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觉地把劣势要素优势化。如果没有这样一层的深谋远虑,至少要进行二等的做法,就是在实施新战略的过程中,敏锐识别那些可以优势化的劣势要素,千方百计为这种转换创造条件。以上无论哪一种做法,关键是要明确阶段性发展条件和发展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否则这种要素转换无法实现。

现阶段,什么是革命老区具有比较优势的民生福利的发展战略呢?这就要考察革命老区现有的发展条件和发展任务。对这两个问题的认知前提,是要区分两类层面的发展战略:一是革命老区的发展战略仅局限在地方战略;二是革命老区的发展战略纳入国家战略。对于前者而言,所具有的发展条件是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历史包袱沉重,面临的主要发展任务就是脱贫,或进行追赶式发展规划,但现代社会发展所需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禀赋要素都处于明显的劣势。物质资本、金融资本的匮乏不言而喻;人力资本方面,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劳动力流动的政策宽松和便利,接受过一定教育、掌握一定技能的人力资源加速了向革命老区以外的地区流动;社会资本方面,作为相对封闭的地区,由血缘关系、族缘关系、久远的历史革命精神、地域性的传统文化及风俗习惯等混合在一起形成的社会网络、互惠性规范和由此产生的信任,这些丰富的非制度性要素使得革命老区不缺乏传统性社会资本,但问题是,随着革命老区为了谋求发展开始进行城镇化、民主化、市场化等社会变迁时,要求原有的传统性社会资本要向讲究公平、公正、民主、法治等为特征的现代社会资本的转变,即要用诸多的显性规则、制度重塑良性的社会关系,祛除诸多不合时官的非制度性的规则、习俗甚至心理,这是一项非短时期内就能完成的任务。制度变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对可获利的机会作出反应时自发倡导、组织并实行的制度安排”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二是“由政府命令或法律所推出并实行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信息化的今天,除非出现了重大的社会危机,如出现危害性大的社会或遭遇史无前例的自然灾害,否则的话,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制度变迁,只有明确具有可信服的社会收益目标,才会有推进的可能。对于局限于地方的发展战略而言,社会收益目标,主要有两种,一是提升经济收益的目标;二是解决突出社会矛盾问题的目标。无论是哪一种,都需要有地方上的“能人”或希望有所作为的政府官员的推动,否则这一地方层面的发展战略很难实施。

革命老区纳入国家战略的发展战略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主动对接型:二是被动给予型。所谓主动对接型,是地方政府基于国家发展战略的转变,及时对原有地方发展战略进行转变。这种类型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于“有为才能有位”的发展理念,突显地方已有某些禀赋要素在国家新发展战略中的优势作用,从而获得相应国家层面的资金、政策等的支持;二是认识到国家新发展战略中所需的发展要素,进行积极的培育、建设,虽暂时还未直接纳入国家战略,但努力的方向在可见的未来能够获得实现。所谓被动给予型,是国家为实施新的发展战略,给予一些原国家层面的资金、政策照顾不到的地区以相应的优惠和倾斜。以上这两种地方战略国家化的做法,其实质都是革命老区借助外力,希望获得飞越发展的发展战略。所不同的是,主动对接型在借助外力之前,已在不同的程度上实脱了“自生能力”的增长,即在进行着至少是理念层面增量发展的变革,外力的注入,将会使“自生能力”的增长由增量变革转向存量变革,实现国家、地方两个层面的双赢发展。被动给予型的实施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一是如果纳入国家战略的外力,能够激发革命老区内生发展的潜力,并转化为主动发展的动力,就可能获得实践效能。二是如果纳入国家战略的外力,不但不能激发革命老区内生发展的潜力,反而形成了地方发展的路径依赖,这种发展战略就会形成双输的结果。

综上所述,相较而言,能够纳入国家层面的发展战略要比仅限于地方发展的战略,更加具有产生实效的可能。而在纳入国家层面的发展战略中,两种主动对接型的发展战略更有可能产生可比优势的实效。这可能是现阶段革命老区应该选择的解决民生福利问题的发展战略。

二、产生边际递增效应是革命老区解决民生福利问题的关键

已选择主动对接型发展战略的革命老区,解决包括危旧土坯房改造在内的民生福利,只有寻求能够产生边际递增效应的发展路径,才能发挥禀赋要素的比较优势,产生民生福利发展的最优效应。民生福利发展的边际递增效应,是指规避把民生福利仅当做不具有自生能力的消费产业,挖掘发展民生福利产生的多元社会效益,利用这些社会效益为民生福利的发展寻求源源不断的资源和动力。长期以来,对民生福利的发展,一直存有常识经验上的偏见,即社会资源的总量是一定的,用于民生福利的消费资源越多,相应用于支撑社会发展的生产资源就越少,因而围绕公平与效率如何平衡的争论,就构成了国际社会理论与实践层面无法圆满破解福利发展的难题。这一难题的瓶颈在于仅把民生福利放在社会资源分配这一领域进行考察,忽视了民生福利具有发展性的特质。所谓民生福利的发展性,是指当把民生福利的发展放在更大的社会发展战略层面进行考察,特别是社会发展已经到了只有出于解决民生福利的社会效益目标才能形成社会发展共识的阶段,推进民生福利的均衡和改善构成突破发展痼疾的关键环节,从而使民生福利的发展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时,民生福利发展的边际递增效应就会突显实现的必要和可能。

现阶段,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层面的革命老区,其民生福利发展带来边际递增效应的可能性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现实需要。一是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需要。根据规划,到2020年,中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二五”期间,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革命老区,不仅有待解的突出民生问题,而且还有诸多发展的薄弱环节需要攻克,才能有机会为下一阶段实现跨越发展,奠定基础,以此才能有机会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民生福利对于包括革命老区在内的全体人民而言,没有比现阶段更迫切需要解决的了,包括革命老区在内的民生福利成为了国家发展战略阶段性发展任务的核心,这就奠定了围绕解决民生福利的社会实践,产生边际增长效应的发展需求和可能。二是寻求经济发展新增长点的需要。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长期以来通过出口创汇拉动经济增长的途径大幅受挫,受此影响,通过投资带动经济增长的方式由于受整体市场疲软情况的限制,出现了较大的有限性。因此,通过内需拉动生产的途径,必然成了次优的选择。就地域而言,革命老区由于基础设施的待建,达到现代消费水平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特别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发展规划下,发展绿色经济更是革命老区发挥后发优势之所在,与此同时,革命老区未开垦的区位地理优势,都是今后可以承接大中城市经济发展转移的洼地。革命老区的民生福利由于一直以来受内生经济发展滞后的限制,而随着革命老区成为中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民生福利提升就构成了经济发展的诱因,可为革命老区民生福利的发展奠定切实的物质保障。三是改革攻坚克难的需要。中国正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期。改革对于当代的中国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过去的三十多年,正是中国坚持了改革,才获得了发展的动力,改革因而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红利。但是目前,面临相对固定的利益格局,再进行推进,就必然受到巨大的阻力,而多元分化的利益诉求又使改革在路径选择方面面临激烈的博弈,只有寻求尽可能关照到各方面利益的公约数,才能把社会发展的离心力变成继续发展的向心力。具有普遍适用的民生福利无疑是获得各方达成推进改革的重要共识。而对于革命老区等欠发达地区进行适当的资源补助,早在中国规划“三步走”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就有安排,并给予民众明示。加之革命老区为中国革命事业曾经支付的发展代价及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总量的大幅增加,无论从民众认同或经济支持,实施均衡发展战略下向革命老区做出某些政策、资金倾斜的条件已经成熟。借助国家发展战略的规划,以改善民生和突破发展的薄弱环节为着力点的改革,在革命老区自身的努力之下,必将有所作为。

三、社会发展创新是革命老区解决民生福利问题的路径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革命老区需要在较短时间内解决民生福利这一阶段性的社会发展任务,目的是为下一阶段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基础,这就要求革命老区发挥后发优势,通过社会发展创新,切实解决民生福利问题。社会发展创新的具体路径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即核心目标、制度构建和机制保障。

(一)消除社会发展差别是核心目标

目前,革命老区着力于民生福利改善,产生的边际递增效应有以下几方面的指向:改善当地民众的民生问题、推动地方的跨越发展、带动区域的协调发展、实现国家的均衡发展。其中,前两个目标直接服务于革命老区,后两个目标具有间接性。这种把革命老区的发展战略放在区域和国家战略层面进行的定位,带来的益处,是借助外生能量激发和推进内生能力的发展。产生的负面之处,在于多中心的发展目标,往往会弱化核心目标的实现。因此只有厘清隐含在以上显性目标之内的核心目标,才能寻求具有实效的民生福利的发展路径。

消除社会发展差别是革命老区民生福利发展的核心目标。以上四个民生福利发展的边际递增效应目标,是在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战略目标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全面小康即要求社会均衡发展,但中国当前呈现巨大的城乡、区域、行业、工农、脑体等的差别,尤其是占中国近一半县、市的革命老区,聚集了诸多发展差距的劣势要素,成为革命老区解决民生福利问题的着眼点。在开始解决所有差距问题之前,如果不进行发展思维的转换,就无法寻求有效的发展路径。革命老区,总的来说是以“农”字为特征,革命老区民生福利的发展战略其实质是关于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战略。曾几何时,新农村建设,成为直接推动“三农”问题发展的规划,但存在明显发展后劲不足的弊端。中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对目前中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进行了较准确的展望和概括,即“‘在社会主义中国的21世纪,第五次产业革命、第六次产业革命和第七次产业革命结合起来’,将引发新的一次社会革命,即现代中国的第三次社会革命。从生产力角度讲,这是继‘现代中国的第一次社会革命是解决生产力……第二次社会革命是发展生产力’之后的‘创造生产力的社会革命’”,明确指出这一次的社会革命推进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大农业与小城镇化建设任务就是消灭三大差别”。

切实解决革命老区内部的发展差距,是民生福利发展的核心着力点。今天的中国,呈现的社会差别多元,这使得无论是革命老区通过民生福利的发展或国家层面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核心目标就是有效消除社会发展的差别。对于这一核心目标,革命老区所要做的有效规划,是通过切实消除革命老区内的主要社会差别,为革命老区与其他发达地区缩小差距奠定基础。这样确定发展目标的好处,在于因地制宜地运用有限的社会资源,达到民生福利提升的切实性及广泛的社会认同性。

(二)构建具有改革和创新功能的制度

明确了革命老区民生福利发展的核心目标后,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就是一个不可绕行的发展路径。以往的制度构建,更多用于社会规制,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居多。而这一次的制度构建,要应合改革与创新的时代主题,寻求具有深化改革和具有创新生产力两项功能的制度构建是其着眼点。具有改革创新特质的制度构建,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设计,二是执行。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从设计来说,主要是两个困难,一个方面的困难是理念、理论、思想,到底设计一个什么样的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改革可以有不同的选择,认识上就有很大的区别。另外一个更加重要的障碍是利益,总理前两天讲过的,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困难,解决意识问题还容易一点,当然也不是那么容易,对利益格局会碰到很大的障碍”。在执行方面,要能够获得领导们践行新制度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更重要的是要获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制度创新之所以难,原因在于涉及利益的重新调整,即使像民生福利这一惠及广大民众的制度构建,也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结果。构建具有次优的制度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所谓次优的制度,是要明确“改革攻坚、立破两兼”的创建制度的原则。改革创新的制度,不是一个简单的从无到有制定制度的过程,它主要是为取代不合时宜的社会制度而进行的制度构建,由于有前后制度的对比和接受的过程,更需要改革创新的制度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在其合理性、可行性、实效性等方面,产生可比优势。目前,特别是地方层面,围绕民生福利进行的制度创建引发的一些,是由于地方政府在做某些顶层设计时,没有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在实行新的制度时,对出现的问题没有进行及时纠偏。构建次优的制度原则,要求在旧制度与新制度之间,应有一个具有可行性的过渡制度,包括过渡的时间、可行的措施,这一类制度是基于充分预见新制度在实施初期可能让利益相关者遭遇困难的解困之道。让利益相关者从心理到行为上获得一个对新构建制度的理解、接受和践行的过程。因此,任何一项改革创新的制度都要构建两个不同发展层次的制度,其中第一个层次具有前瞻性,用于解决过渡时期利益相关者发展难题的制度尤为重要,这为第二个层次完善制度的构建奠定认同和践行的基础。

除了明确改革创新的制度构建原则外,能否抓住革命老区核心制度进行构建,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革命老区的广大农民来说,土地是其民生前再利的底线保障,只是目前,这一民生福利的物质资源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生产效能,以至于有门路的农民出于成本一收益的核算,宁愿到城里打工,也不愿仅依靠土地进行收益。中国的农业、农村、农民产生的生产力,曾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获得释放,而之后“三农”与工业、第三产业相比发展的滞后,原因在于很长一段时间内,现代社会的科技、知识、信息这些构成社会发展动力的新要素,没有通过有效的土地制度创新等措施纳入到“三农”发展之中。中国有限的耕地,使得农村人均占有的土地偏少,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农业生产,致使大多数农户的土地收益偏少。另一方面,进入21世纪,出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公益用地需要和开发商品房等商业用地需要。农民所能拥有的底线民生福利来源的土地也丢失不少。现在问题的实质是需要出台能够保障特别是针对农业型农民获得稳定土地收益为原则进行提升土地资源利用的效能、出台土地资源有效整合的法律法规或制度政策,依靠科技的创新,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这是农民民生福利最有效的来源,是农民个人、集体、国家多赢的具有创造生产力的制度保障。对于革命老区,在旧家关于土地制度新的法律法规还未制定之前,鼓励农民结合新型农业合作社的建设,进行规模化生产,通过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打造集约化、规模化基础上农产品的品质化、品牌化,使农民的土地产生可观的市场效益,需要革命老区的当地政府出台与此有关的保障政策,是现有土地制度优化的当务之急。

(三)变革政府社会治理是机制保障

革命老区民生福利的发展,涉及的要素非常多,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其中人力要素最为活跃。而在人力要素中,除了与民生福利利益直接相关的民众外,就是地方政府及其各个服务部门社会管理的效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从确定民生福利发展的目标到构建相关的改革创新制度再到具体的组织实施等过程,都需要政府的社会管理参与其中,成为民生福利发展的机制保障。在民生福利还处于“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阶段,政府社会管理的保障机制主要起到上传下达的机械功能,留给或要求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空间和举措并不多。但是目前,中国正在走向“创新生产力”的发展民生福利的阶段,特别在国家层面具有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仍然处于低水平、保基本的初创阶段,如何能够在尽可能争取更多的外力支援的情况下,调动内部禀赋要素的积极作用,是现阶段,政府促进民生福利发展的社会管理面临的新任务。

中国农村庞大的人口基数及特别像革命老区这样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地区,注定民生福利的发展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主要依靠调动民众、发动村民理事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这就需要地方政府传统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要向统筹兼顾培育、尊重、发动自下而上的社会自治的社会治理转型。在民生福利发展的社会治理中,政府及各级服务部门起到的是主导作用,民众及各类村民自治组织是处于主体地位,社会治理理念中的政府主导,首先要明确社会治理的职能定位。要摆脱传统社会管理的“大包大揽”行为,要明确政府在新的社会治理实践中的有限边界,这种有限边界由于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而使政府在行使有限的公共权力时更加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和要达到的实践效能。其次,要构建动态治理的责任机制,这种主导机制主要包括由主要领导和服务部门担任民生福利发展的领导人和组员所形成的责任明确的组织保障机制;包括对民生工程实施定时、定量、定质过程监控的督查督导机制,以保障民生工程形成遵循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态势;包括对诸多民生福利发展的举措进行绩效量化考核,形成效能管理机制。通过这三种措施,让政府的社会治理主导意识和能力有大幅度的提升。再次,要培育民众社会自治的能力。在革命老区,有着良好的民众动员的传统,运用这种方式,通过到户一对一宣讲、集中交流、发放政策宣传册、张贴政策标语等方式,让民众了解发展民生福利的新举措或通过座谈、政策咨询等方式征求民众的意见,让民众成为民生福利政策、制度制定的参与者,真正做到“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的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除此之外,由农村中的能人、德高望重、处事公正的村民组成的村民理事会,是农民们达到自我教育、管理、服务的组织平台,这一平台易于就村民中的大事、小事、难事与村民进行沟通,对诸如基础设施的修建等公益工程的决议及人力、物力、财力等的安排,都能够起到非常有效的组织和推动作用。在对诸多国家或地方战略层面的事务安排,村民理事会也能够起到整合各方面意见,达到上下沟通的作用,减少了民生福利发展中许多不必要的矛盾。

目前,革命老区民生福利的发展,主要处于“雪中送炭”型的阶段,在解决诸多突出的民生问题和发展的薄弱环节时,还需要更多外力能量的帮助,包括地方政府的主动作为,甚至在当下的生产条件下,农民无法从土地获得更多的生活保障时,包括如何组织村民们合理进行外出务工等一直以来是村民“私事”的民生事项,都要纳入地方政府的“公事”来办。

第9篇:生命与非生命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美学农业;休闲农业;联系;区别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3.05.008

农业美学悄然兴起于21世纪初[1-7]。笔者认为,美学农业指的是以农业动植物及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田园、水域和环境,乃至整个农村地区(包括农村地区的道路、城镇、集市、村庄、厂矿和自然环境等)为载体,进行农业劳动主体革命、农业劳动对象革命、农业劳动工具革命、农业劳动技能革命、农业劳动过程革命、农业劳动产品革命、农业劳动观念革命,既运用农业生产技术,又运用美学艺术手法,既生产农业物质产品,又生产农业审美产品,特别是通过田园景观化、村庄民俗化、自然生态化的实现,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农业[7]。美学农业与休闲农业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 联系——休闲农业是美学农业的始作俑者

1.1 休闲农业的开拓性引发了美学农业的革命性

种稻,生产稻谷;养猪,生产猪肉。这就是农业,农业的功能。准确地说,自从新石器时代以来,人类所从事的农业,所开拓的农业功能,都是利用水稻、甘蔗和猪、牛等农业动植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与土壤、气候、水和生物等农业自然资源的作用,生产可满足人类营养、品尝和原料需求的稻谷、蔗料和猪肉、牛肉等农产品。

然而,自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一种新型的农业形态,即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和环境资源,结合农业生产、农民活动、农村文化和农家生活,发展观光、休闲、旅游,从意大利、奥地利始发,逐渐扩展到欧美,乃至世界。我国则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展。这一农业形态就是休闲农业[8]。

休闲农业突破了传统农业的局限,将农业功能从原先只生产可满足人类营养、品尝和原料需求的农产品中拓展开来,拓展到观光、休闲、旅游的层面,拓展到生产农业精神产品。这意味着农业具有多功能性;这更意味着农业的多功能性有待于人们的发现和利用,或者可以说,呼唤着新的农业形态的产生、形成和发展。

呼之而出的自然是美学农业。美学农业不但继承了休闲农业的农业多功能拓展,而且将这一拓展扩充到农业的各个层面,并将引发一场全新的农业革命,即农业劳动主体革命、农业劳动对象革命、农业劳动工具革命、农业劳动技能革命、农业劳动过程革命、农业劳动产品革命、农业劳动观念革命。农业劳动主体革命,指的是将具有生产农产品的素质、形成生产农产品的思维和从事生产农产品的工作的农业劳动主体改变为具有农业美学素质、形成农业美学思维和从事农业美学工作的农业劳动主体。农业劳动对象革命,指的是将仅生产粮食、糖料、蔬菜和水果等农业物质产品的土壤、气候、水和生物等自然资源,改变为既生产农业物质产品,又通过其各要素的“宜人”外观,及其按照美学规律的排列与组合,形成足以唤起人们审美情趣、愉悦人们审美心理、满足人们审美需求的田园景观,并与生产者(或劳动者)一起构成和谐的统一体,成为生产者(或劳动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工作)的生活环境。农业劳动工具革命,指的是将仅作为生产者(或劳动者)手脚延伸,作用于农业劳动对象,生产农产品的锄头等各种工具和设施,改变为既作为生产者(或劳动者)手脚延伸,作用于农业劳动对象,生产农产品,又具有给生产者(或劳动者)在外观上以美感,在使用上以舒适,并能够与劳动对象和生产者一起构成和谐的统一体。农业劳动技能革命,指的是将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等,通过农业劳动工具,仅作用于农业劳动对象,生产农产品的技术、方法和理论,改变为既作用于农业劳动对象和生产农产品,又以文字简明化、表格化、图形化、公式化、文艺化和美学化等最简单、易懂、易识、易操作的形式形成、存在,且能给生产者(或劳动者、使用者)带来愉悦的心理感受。农业劳动过程革命,指的是将付出体力、精力、物力和时间,生产农产品,交换农产品,满足生活需求,实现享受的农业劳动过程,改变为锻炼身体、表现能力、增长知识、彰显健美、愉悦心情、生产产品,丰富生活内容,享受生命的农业劳动过程。农业劳动产品革命,指的是将农业劳动仅生产粮食等农业物质产品,改变为既生产农业物质产品,又使其在营养丰富、品质优良、卫生安全和口感适宜的同时,具有能够反映这些标准、统一、美观的外观,且通过美观的产品、健美的植株、美化的田园以及民俗化的村庄和生态化的自然,生产农业审美产品。农业劳动观念革命,指的是将把农业劳动认为是一种生产农业物质产品,满足人类物质需求的劳动认识,改变为这样的认识:农业劳动不仅仅是一种生产农业物质产品的劳动,还是一种生产农业审美产品的劳动;它是生活的需要,是丰富生活内容的需要,是人类价值体现的需要,是人与自然构成和谐统一体的需要[9]。

1.2 休闲农业的景观性奠定了美学农业的审美性

众所周知,休闲农业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景观性,通过田园景观的营造,招徕游客。使用物理的方法,将传统的圆形西瓜、椭圆形西瓜做成方形西瓜;利用光线的作用,将苹果做成带有“福”、“喜”字的图案;运用棚架的搭建,将叶、花、果颜色不同的作物及其品种组合成各种图案,如蔬菜迷宫等。

休闲农业的景观性奠定了美学农业的审美性。笔者定义的农业审美产品指的是以农业动植物及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田园、水域和环境,乃至整个农村地区(包括农村地区的道路、城镇、集市、村庄、厂矿和自然环境等)为载体,进行农业劳动主体革命、农业劳动对象革命、农业劳动工具革命、农业劳动技能革命、农业劳动过程革命、农业劳动产品革命、农业劳动观念革命。通过载体各构成要素的各自“宜人”外观及其按照美学规律合理地排列和组合创造农业美,特别是通过田园景观化、村庄民俗化、自然生态化的实现,生产出来的既能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又能满足人们审美需求的产品。农业审美产品可分为田园景观审美产品、村庄民俗审美产品和自然生态审美产品,田园景观审美产品又可分为农产品审美产品、作物植株审美产品、田园景观审美产品、田园科普审美产品、田园休验审美产品、田园养生审美产品和田园生活审美产品[10]。

1.3 休闲农业的旅游性拉动了美学农业的全面性

休闲农业将农业与旅游业结合起来[11],开展农业旅游,并使农业在旅游经济的驱动下蓬勃发展。据报道,2010年全国共有“农家乐”150万家,规模休闲农业园区接近2万个,带动农民1 500万人,接待国内外游客4亿人次,休闲农业营业额超1 200亿元。这表明休闲农业不但具有旅游性,而且是一个如日中天的朝阳产业。

在休闲农业旅游性的拉动下,美学农业将这一旅游元素推向各个层面,包括农产品、作物植株、田园景观、田园科普、田园体验、田园养生和村庄民俗、自然生态。农产品,通过农产品大小、长短、色彩和造型来形成市场;作物植株,通过作物植株的叶色、花色、果色、高低、造型和群体组合来形成市场;田园景观,以田园为载体,以农业动、植物为基调,田、林、水、电、路协调统一,在农业物质产品的追求中凸显农业审美产品,从而形成田园风光的农业景观市场;田园科普,以田园为载体,用农业生产及其过程、行为、工具来普及农业知识的科普活动方式来形成市场;田园体验,通过在田园中进行农业劳动,获取农业劳动知识,体验农业劳动生活的生活方式来形成市场;田园养生,以田园为生活空间,以农作、农事、农活为生活内容,以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生活目标,形成回归自然、享受生命、修身养性、度假休闲、健康身体、治疗疾病、颐养天年的一种生活方式市场;村庄民俗,以村庄为载体,通过民俗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弘扬形成市场;自然生态,以农村地区的自然资源为载体,通过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利用来形成市场[10]。

2 区别——美学农业是休闲农业的掘墓人

2.1 美学农业的乡村行政区域性突破了休闲农业开发区域的局限性

从上述定义可知,美学农业以整个农村为载体,即以组成农村的三大块——田园、村庄和自然为载体,特别是美学农业园区,更是以乡村的整个行政区域为载体,并以田园景观化、村庄民俗化和自然生态化为目标[12]。所谓田园景观化,指的是田园不但生产粮食、糖料、蔬菜和水果等农业物质产品,而且通过美观的产品、健美的植株和美化的田园,生产农业审美产品,形成足以引起人们审美情趣、愉悦人们审美心理、满足人们审美需求的景观。所谓村庄民俗化,指的是村容村貌的整治必须富有地方特色、民俗特色,寓现念于民俗文化之中,既实现村容村貌的整治,又使民俗文化得以传承,还使村庄各具特色,千姿百态。所谓自然生态化,指的是村庄和田园四周的自然资源得到妥善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达到良性循环的程度,并与村庄和田园构成和谐的统一体[13]。

这就是美学农业的乡村行政区域性。美学农业的这一特点意味着美学农业以全方位的姿态发展农业、建设农村,因为农村都由田园、村庄和自然3大块构成;美学农业的这一特征意味着美学农业突破了休闲农业开发区域的局限性,因为大部分休闲农业都几乎没有同时以田园、村庄、自然为载体,因此可以说,美学农业弥补了休闲农业在开发区域上的局限性,使农业、农村得以全面、完全的发展。

2.2 美学农业的民俗文化主题性否定了休闲农业开发主题的随意性

美学农业在建设中、特别是在园区建设中,是以民俗文化为主题的,准确地说,是以当地典型的民俗文化为主题。一般来说,民俗文化包括产业文化、特产文化、生态文化、建筑文化、历史文化、名人文化和民俗文化等类型。因此,以当地典型的民俗文化为主题,并将所选择、确定的民俗文化元素有机地融入所有或主要的建设项目中[12]。广东省徐闻县是中国菠萝第一县,不但历史长,而且面积大、产量高、品质优。1860年开始引种,现分布于曲界、锦和、前山、下洋、下桥、和安、龙塘、新寮和南山等9个乡镇,面积1.4万hm2,总产41万 t,产值7亿多元,素有“中国菠萝之乡”之称,菠萝果大、形美、汁多、肉香、可口、质优,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享誉东南亚,先后荣获中国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和国家A级绿色产品称号。因此,若在徐闻县,特别是在其主产地——曲界镇建设美学农业园区,就可考虑建设以菠萝文化为主题的美学农业园区,并将菠萝文化进行抽象化、艺术化、符号化处理,变成具有抽象性、艺术性的菠萝文化符号,然后将其有机地融入园区各功能区和所有或主要的建设项目中,随着园区的建成,一个以菠萝文化为主题的美学农业园区就凸现出来了。

美学农业以民俗文化为主题,准确地说,以当地典型的民俗文化为主题,意味着当地的美学农业、特别是美学农业园区具典型性和不可替性。如上面提到的以菠萝文化为主题建设起来的美学农业园区,其他地区、包括其他非菠萝主产区都不可复制,即使复制,也会失去民俗文化和美学农业意义。这样意味着全国各地发展起来的美学农业,特别是建设起来的美学农业园区将各具当地典型的民俗文化特色,从而使广大乡村成为千姿百态的美丽家园。

休闲农业在建设中、即使在园区建设中,开发的主题往往是随意的,抑或是没有主题,抑或是以某一不具有当地典型产业文化的作物为主题(如西瓜主题公园等),抑或仅考虑艺术性。即使是有主题,主要局限于主要或个别项目中,抑或处于浅层的文化开发、利用上。这样,发展的休闲农业、建设的休闲农业园区自然不具有典型性,或者可以说,具有复制性。这就是目前各地发展的休闲农业、建设的休闲农业园区十分雷同的主要原因。

由此可见,美学农业的主题性不但赋予美学农业、特别是美学农业园区之灵魂,而且否定了休闲农业开发主题的随意性,弥补了休闲农业的缺憾,引导休闲农业朝着美学农业的方向发展。

2.3 美学农业的生产生活实物性纠正了休闲农业开发建设的非农性

美学农业和休闲农业都具有审美性、文化性、娱乐性和旅游性。但是,美学农业所发展的农业动植物,如水稻、甘蔗和蔬菜等作物,香蕉、荔枝和龙眼等水果,木麻黄、桉树和大王椰等树木,猪、牛和羊等牲畜,鸡、鹅和鸭等家禽,鱼、虾和蟹等水产品。不但具有审美性、文化性、娱乐性和旅游性,而且仍然追求高产优质,水稻仍在追求产量10 500,12 000 kg·hm-2,甚至13 500,15 000 kg·hm-2;所建设的农业生产设施,如沟渠、田园道路、林带、棚架、机井和田园房屋等,不但具有审美性、文化性、娱乐性和旅游性,而且具有生产性,作为生产之所需,有利于生产之发展。同时,美学农业不设置、建设纯粹为了审美、文化、娱乐、旅游的非生产性项目或设施,如乘凉用的亭子、观光用的观光台和游泳池等。

然而,休闲农业却往往不同,所发展的农业动植物,不但不追求高产优质,而且不考虑正常产量,甚至仅将其作为审美、文化、娱乐和旅游的对象;所建设的农业生产设施,往往不考虑实用性和是否有利于农业生产,有的甚至仅仅作为审美、文化、娱乐和旅游的对象;更有甚的,还往往建设上面提到的非生产性项目或设施。休闲农业在开发建设上存在严重的非农性,或者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背离了农业和其发展方向。

因此,发展美学农业,通过其生产生活的实物性,可极好地纠正休闲农业开发的非农性,遏制其对农业的背离,回归到农业的发展方向上。

2.4 美学农业的生活目标质量性超越了休闲农业开发目的的经济性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美学农业与休闲农业一样,生产的农业物质产品也追求产量、产值、效益;营造的农业景观也用来开发、旅游和赢利。美学农业与休闲农业一样,都具有经济性。

然而,美学农业的终极目标却不是经济指标,而是生活质量,准确地说,其营造的农业景观,也就是生产的健美植株、美化田园和民俗化的村庄、生态化的自然,并不是为了旅游,游客,农业审美产品的上市、销售,而主要是为了生产者的本身,为了生产者生活、生产环境的营造,生活、生产内容的丰富,生活、生产价值的体现,总的来说,是为了生产者生活质量的提高。

而休闲农业则不同,其终极目标是农业与旅游业的结合,是利用农业来发展旅游业,是农业经济与旅游经济的结合,是既创造农业产值,又创造旅游产值[14];或者可以说,其利用的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和环境资源,结合的农业生产、农民活动、农村文化和农家生活,主要是通过游客的旅游需求、生活需求来实现产值、盈利,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审美需求、文化需求、娱乐需求,一句话,为了的仍然是生活数量,而不是生活质量。

因此可以说,美学农业的层次更高,超越了休闲农业,回归了农业的本质,实现了农业的生产生活一体化。

参考文献:

[1] 冯荭.农业美学的跋[J].北京农学院学报,1998(2):105-108.

[2] 罗凯.建设雷州半岛南亚热带农业示范区中的美学问题探讨[J].热带农业科学,2000(5):50-53.

[3] 陈望衡.一种崭新的农业理念——农业美学[J].湖南社会科学,2004(3):7-9.

[4] 张敏.农业景观中的生产性与审美性的统一[J].湖南社会科学,2004(3):10-12.

[5] 陈李波.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农业景观?——城乡景观边界模糊及其应对[J].湖南社会科学,2004(3):13-16.

[6] 赵红梅.建设崭新的乡村生活方式[J].湖南社会科学,2004(3):17-20.

[7] 罗凯.农业美学初探[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

[8] 吕明伟,孙雪,张媛.休闲农业规划设计与开发[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9] 罗凯.农业美学,一场全新的农业革命[J].农产品加工·创新版,2010(1):73-77.

[10] 罗凯.基于农业设计目的的农业审美产品市场研究[J].南方农村,2012(3):22-25.

[11] 冯英.加快休闲农业建设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1(5):12-13,18.

[12] 罗凯.美学农业园区建设模式研究[J].农产品加工·创新版,2010(11):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