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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策划方案精选(九篇)

环境保护策划方案

第1篇:环境保护策划方案范文

[论文摘要]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的特点及其环境影响特征,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重点进行分析,提出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要点,为编制工作方案和开展环评工作提供参考。

1流域综合规划环评的目的和重点

流域综合规划一般包括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水电、航运、水土保持、旅游及水资源保护等九项专项规划,规划环评要以涉及水资源时空分配和造成河道阻隔的工程(如供水、水电规划中的水库等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工程等)为重点评价对象,从流域或区域的宏观角度出发,分析规划实施所引起的区域和流域问累积和协同环境影响问题,处理好上下游及地区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规划环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具有战略决策意义。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要对规划的布局、规模、结构、方式和开发时序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科学调整意见,实现从源头开始的、全过程的预防、减缓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和SL45—2006《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规划内容概述;

②规划实施范围及其周边环境、资源的现状与制约因素分析;

③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④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识别、分析、预测,特别是规划实施对环境敏感区、环境功能区目标可达性的影响评估;

⑤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与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⑥公众参与状况以及公众意见不予采纳的说明;

⑦对不良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计划;

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3流域综合规划环评的工作要点

3.1评价范围与环境保护目标

流域综合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一般与流域规划范围是一致的,并要根据规划实施可能的影响范围和重要保护对象的分布进行必要扩延。

环境保护目标应以水环境和生态保护为重点,根据国家、地方的“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与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所在区域的生态功能区划等进行确定,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生物栖息地、生物资源(尤其是国家保护、珍稀、濒危、特有动植物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3.2环境现状调查

环境现状调查以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社会环境一般要采用规划基准年的数据;与流域综合规划密切相关的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应尽可能采用现有调查资料;对可能受重点工程影响的流域或区域,资料缺乏的,应进行补充监测和现场调查;对于规划中的已建工程,垃注意收集工程实施前、实施后及现有的资料数据,分析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给出近年来流域水资源变化趋势。

环境调查一般包括水温、SS、pH、DO、BOD5、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水质参数,并根据流域污染源情况选择特征污染因子。

生态环境应重点进行特有鱼类等重要水生生物和陆生珍稀动植物的调查,以及自然保护区、特有人文和自然景观、其他自然生态敏感点等。

3.3规划方案分析

3.3.1流域综合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因素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自然因素:水文、泥沙、水温、水质、环境地质、局地气候;

·生态因素: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珍稀动物、珍稀植物、水土流失;

·社会因素:移民、土地利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人群健康、社会经济。

根据规划方案的不同开发内容和流域的环境特征,进行环境影响要素识别,筛选确定重点评价内容。

3.3.2规划的协调性分析:分析规划与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及流域各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性。重点分析规划与涉及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它规划的协调性。

3.4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

3.4.1预测方法

采用定量预测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可参照《关于印发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水环境与水生生态保护技术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环办~[2006]11号)、《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新晨

3.4.2已建工程的回顾性评价

应重点分析回顾规划中已建水电工程等对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正负面影响,并对所采取的水环境和生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3.4.3规划方案的影响分析

在对已建工程回顾评价的基础上,系统研究规划方案实施对流域生态环境、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总体的累积影响,对规划的环境合理性进行评价。

3.5公众参与

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主要采取专家咨询和对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意见征询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6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与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根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提出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针对规划实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对策与减缓措施。

·对已建工程,着重提出补救措施,或予以调整的建议;

·对规划中的其他待建工程,应明确给出是否可行的结论,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提出予以调整或替代的方案;

·减缓措施中,着重针对生态用水、低温水影响以及重要生物资源保护等提出预防、减免、恢复、补偿、管理的措施;

·河道生态用水量的计算需开展多方法、多方案的比选。维持水生生态系统稳定所需最小水量一般不应小于河道控制断面多年平均流量的10%(当多年平均流量大于80m/s时可按5%取用),在生态系统有更多更高需要时应加大流量,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河流、同一河流不同河段的生态用水要求差异较大,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合适计算方法予以确定;

第2篇:环境保护策划方案范文

从1971年的国家计委环境保护办公室,到2008年正式成立环境保护部,37年间中国的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也几经调整、震荡。环境保护机构的调整,何尝不是这些变化的一个缩影。

从“三涩部门”到“内阁成员”

步入“十一五”规划的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资料显示,中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在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如何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的关系,成为升格后的环境保护部的应有之义。

在此次多方关注的大部制改革中,环境保护部的成立是意料之中。在此前流传的多个大部制改革版本中,环境保护部都被首先提及。

早在2006年,王金南就率先提出了成立国家环境保护部的建议。但在当时,这一建议更多的被误读为环保局的“争权”冲动。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解释,国家环保总局并非喜欢“环境部”这个听起来很大气的称谓,而是中国的确非常需要有一个能综合管理“林木水草土”与环保有关的职能部门,来面对当前环境事故的高发事态。

“此前,国际社会经常抨击中国行政力量薄弱,对环境问题重视也不够,环境部的成立,也可以算是对这种指责的回应。”王金南表示,成立环境保护部,既是国内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内环境形势的需要,某种程度上看,也表明中国政府治理环境问题的决心,对关系人类命运的环境问题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即将就任的国家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接受采访时,曾以一句玩笑表达了环保部门地位的尴尬。“环保嘛,就是宣传起家,收费养家;国内说我们是‘三涩部门’,就是地位苦涩,关系青涩,囊中羞涩。”

对于此次升格,王金南笑称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发言权。“要从‘旁听席’坐到‘发言席’了。”曾参与制定“绿色GDP”、绿色证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多项环境经济政策的王金南,对此深有感触。

他告诉记者,环保总局近些年的工作正在从环保末端往前端移动。如“绿色风暴”是通过严厉的惩处机制,在末端对企业形成了高压态势。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则从前端卡住了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资金源头。而过去环境部门对区域规划等宏观问题都没有发言权,只能审查单个项目。这就造成了某些化工项目从个体上看是合格的,但是从整个区域布局上看,环境风险就凸显了出来。

“升格”仅仅是开始

尽管具体的机构调整方案尚未出台,但是不少人士预测,国家环保总局的人员配置将会增强。

曾考察访问过美国联邦环保总局的环保人士马军告诉记者,光美国环保总局在华盛顿的编制就有8000多人,而我国的国家环保局现在只有300余人,即使加上事业单位,也不过3000人。这显然无法适应当前我国的环境工作现状。

“很多电力、化工项目的施工方往往都财大气粗,可以动辄拍出几千万元做一份非常漂亮的可行性方案。而环保系统,别说花钱请专家论证方案,仅完成书面审阅,就要占用很长时间。”马军说,重大项目必须公布环评报告如今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和法律规定,但由于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往往制约了环保部门与地方势力、利益集团的博弈能力。

在中国推进环保项目并进行环境培训的伯尔基金会的喻捷指出,尽管成立了环境保护部,但是相关的职能整合尚未开始,这也会限制今后环境部的工作效率。

对此,王金南也表示,环境保护部的成立只是一个开始。“当前,传统污染防治依然是中国的一个主要问题,发达国家已经基本跨越了这个阶段。所以,社会对环境保护部的职能延伸与完善,也要有充足的耐心。” (杨磊)

55岁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又一次被重新定位。

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以大部制为核心内容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尘埃落定。

根据方案,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此间观察人士称,发改委瘦身看似削权,实质上拔高了它的位置,使其能超脱于部门利益之外。

瘦身

位于北京市月坛南街的国家发改委有26个司局,1000多工作人员。在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中,发改委是一个地位独特的“超级大部”。内设司局包括工业、交通、能源、环境资源、社会发展、外资、贸易、就业等国民经济所有领域,职责范畴则包括国民经济规划、产业和投资政策、体制改革、价格等,并参与财政和货币政策制定。

按照已经公布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草案)》,国家发改委的工业行业管理、能源行业管理职能将分别划入新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此前,发改委工业司主要负责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还承担盐业行政管理。能源局不仅承担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提出,还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以及石油储备的管理。

有专家分析认为,由于新组建的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均与国家发改委职能交叉,发改委交通运输司、就业司等内设机构的职能估计会有一些调整。

在国家发改委的职能中,投资管理、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权重很大。这次机构改革方案对此有明确的指向。3月11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别提及,今后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继续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审核权限,简化审核程序;同时,改进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我觉得这个做法很好,实际上,改革并不是削弱了发改委,而是加强了,把它的位置拔高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魏加宁告诉记者。

早在上世纪末,就有学者提出“国家计委”不应该承担具体项目审批,可以改革成类似日本企划厅的政府组成机构,它高于各部委,专注国家中长期规划的制订。魏加宁认为,如果能解决微观项目审批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就能从部门利益中超脱出来,这样去协调宏观调控,也就更名正言顺了。

惯性

过去20年来,国家发改委的调整均与宏观调控一词相关。

国家计划委员会1952年11月成立。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这个机构一度被看作“计划经济核心堡垒”。1988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被撤,组建新的国家计委。此时,国家计委被定位为“高层次的宏观管理机构”,“不再承担微观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在1998年3月的机构改革中,它被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当时的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的宏观调控部门还包括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央行。

2003年3月,国家计委更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名称几经变更,发改委也在寻求职能的转变,而核心目标是完善宏观调控。此次改革,将国家经贸委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归发展和改革委。

与此同时,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微观管理事务,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也被明确为对发改委的改革要求。

但是也有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几年,国家发改委强化审批的现象实际上有“回潮”迹象。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于一些投资项目实行地方政府审批、发改委备案。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备案类似于变相审批。

按照规定,3000万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国家发改委批,为了避免在部委走审批程序,有些地方政府就分拆项目,一个一亿元的项目就会被拆分成三个以上。“这里面固然有地方政府逃避监管的责任,但是,我们也得思考思考他们为什么要担着风险去逃避。”上述人士表示。

角色

或许正因为如此,2008年的机构改革,对发改委的再定位,对财政部和央行定位的进一步明晰,目标指向了“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形成科学权威高效的宏观调控体系”。

在正在进行的大部制改革中,发改委会做哪些调整,将会成为影响大部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这也将决定未来发改委在宏观调控体系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3月12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草案)亮相的第二天,在分组讨论中,国家发改委成了多位政协委员“炮轰”的对象。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讨论中发言称,“把改革机构放在发改委,是不合适的。发改委本身就是机构改革的龙头,最需要改革的就是它,它去牵头搞机构改革,这个怎么可能呢?”

李金华所说的“改革”是指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并入发改委的体改委。成立于1980年的体改办后更名为体改委,在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由国务院组成部门改为议事机构。2003年3月,发改委体改司设立,从此,国家计委的名称上多了“改革”二字。

魏加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改革和发展的利益冲突容易导致发展优先、改革滞后的局面。改革往往看起来事情没有那么急,能缓就缓,发展往往非常紧迫,比如就业情况、物价涨跌、经济增长是高了还是低了都是各级领导非常关心的问题,所以很容易因为发展而耽搁改革。

魏加宁告诉记者,在计划经济时期,包括改革开放后第一轮经济过热时的经济调整,宏观调控的主角都是发改委。到了1993年经济过热时,宏观调控的重心就转向央行,当时央行行长由朱基副总理兼任。到了亚洲金融危机的时候,主要以积极财政为主导。

有学者认为,以往发改委正是通过微观手段实现了宏观调控的目的。那么,在微观管理职能剥离后,国家发改委将如何实现宏观调控呢?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指出,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可以预见的是,财政部、央行亦将在改革完善预算、税政管理和健全货币政策体系上有新动向。

第3篇:环境保护策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环境资源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即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或环境后果包括对各种环境因素或环境介质的影响、对动植物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有时还涉及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概况

自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以来,经历了一个从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EIA)──规划计划层次──政策法律层次──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的发展过程,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

1.外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到1996年初,有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工业发达国家外,有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通过环境立法采用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已得到广泛应用,环境影响评价已构成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例如,瑞典《自然资源管理法》(1987年第12号法律)第5章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发设施或措施的许可申请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第5章第1条)、开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2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做到对开发计划的整体评价”(第3条)。根据瑞典环境法的规定,一切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为人,均要申请许可,并在申请许可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自1991年起);政府部门在审查许可证时,不但要考虑到资源的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当一般的开发建设项目与敏感的生态环境保护或珍稀物种保护矛盾时,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珍稀物种处于优先地位。赞比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1990年)规定,不仅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政策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议会可以“确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项目类型、计划和政策”。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年)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和审议程序,包括负责审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构,审议和批准的最后期限及申诉程序;还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列出了政府批准的有资格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咨询者。《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88年)、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荷兰的《环境保护法总则》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德国于1990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做了详细规定,统一了过去各单行法中的有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调查、描述、评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以便政府决定是否许可该工程的进行。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共有8章61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制作前的程序(包括建设项目的确定、方法书的制作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的制作、内容和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制作与修改,修改建设项目内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公布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的特例(包括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对象项目,港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以及细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韩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法》(1993年6月制定,1997年3月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 第13条(有关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统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编制应根据科学的事实,符合客观性、逻辑性原则,并应在编制过程中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科学等。” 加拿大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CEAA)》(1992年3月通过,1995年修改),《综合研究名录条例》(1994年),《排除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境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996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要求中有关联邦机构协调的条例》(1997年)、《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1998年修改)等。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阿尔及利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0年)、捷克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法》(1992年)、匈牙利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印度尼西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和《环境影响评价法》(1994年)、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纳米比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政策》(1994年)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均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具体的规定。

2.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践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完善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从《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的颁布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颁布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试验、探索阶段。《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之后,包括《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1980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内的许多法规性、政策性文件都强调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从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至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阶段。1986年3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该《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之后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大都规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措施和要求。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国家环境保护局“三定”方案》(1994年2月)提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规定:“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自1996年8月13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这已成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规章,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基本建立。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提交讨论的法律草案看,该草案已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有关规划、计划草案等宏观性的、战略,将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法律制度,这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颁布和施行,必然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第三个阶段。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和发展趋势

1.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

为了说明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现将美国法典第五章(即《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节第4332条的规定引述如下:联邦政府的一切机关,“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详细说明:(1)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2)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利影响;(3)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4)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增强其长期生产能力(productivity)之间的关系;(5)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损失。……”。分析上述规定可知:

第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实践证明,“环保靠政府”,在各种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行为(简称环境行为)中,以政府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政府对许多人类环境行为扮演着发起、引导、组织、批准和控制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政府行为决定着其他人类环境行为的产生、发展、规模和作用。在各种政府行为中,以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最关键。这是因为,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的预期产品是法律,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即法律行为)是反复、多次、长期适用的行为,与单个行为相比较,法律行为对环境具有反复、多次、长期的影响和作用,即更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这就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作为重大联邦行为的理由;当然,除了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外,还有制定政策、规划等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可以说是抓住了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关键和主要矛盾,因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必须“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联邦政府机关“对各州、县、市、机关团体与个人提供关于有益于恢复、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建议与资讯”。这是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是否成功地涉入。目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通过鼓励公众提起司法诉讼(主要是行政诉讼)来推动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美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重视对替代项目方案的分析、评价和筛选,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必须有“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对环境不利影响最少的方案。为了建立健全内部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在制作环境影响评价详细说明书之前,“联邦负责官员应当与依法享有管辖权或者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的联邦机构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所作的评价。该评价说明应当与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所相应的联邦、州以及地方机构所做的评价和意见书一起提交总统与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这些文件应当与提案一道依现行机构审查办法的规定审查通过”(第4332条);总统府设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按照所规定的政策“对联邦政府的各种规划和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定这些规划和活动有助于该政策贯彻执行的程度,并就此向总统提出建议”(第4344条)。由总统和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价,为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组织保证。

2.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作为环境法和可持续发展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不断完善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强调对政策法律等宏观性、战略的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真正成为影响重大决策的重要工具。诚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范围扩大了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仅应用于产品和项目,而且也应用于政策和规划,尤其是那些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宏观经济、金融和部门性政策”。[③]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外的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早在1969年就规定对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不承认其先进性、预见性。实践证明,虽然具体建设项目也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较之对宏观行为进行评价,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简便易行,并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环境的全面、长期、重大影响主要是由政府宏观行为所引起的,对政府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往往能够起到提纲挈领、抓一带百、事半功倍的效益。

第三,强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一体化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重要手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与机构项目活动中心的官员佩吉?威尔逊等人认为:“进一步采纳、执行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是各国国家环境立法的最重要的一个趋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好迹象”,“全世界都普遍把环境影响评价看作是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政府决策的主要手段,因而有助于各国进行可持续发展”。

第四,强调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例如美国、韩国等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非常重视“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多学科的方法”。

第五,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证明,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取决于三个基本机制:公众参与,内部部门间的协调和对可选方案的考虑。通过这些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在发展政策和计划上可逐渐起到综合性的预防作用。例如,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并对评价项目发表评论,公众参与已成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特点。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管理创造条件,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了解、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以及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讨论权、建议权等具体权利。德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做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具体化。各国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向公众公开或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说明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意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听证会或审议会,吸收公众参加,听取并如实记录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允许公众提出质询和异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意见中应有公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草稿必须公布,得到公众的审议和评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稿的审议、评论情况应该得到项目提议者、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公众的审议。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还就审议小组、听取公众意见等问题作了规定。在韩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3月7日修改)第9条(听取居民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第4条(评价书草案的提出及公告、公览)、第6条(说明会的召开等)、第7条(听证会的召开等)、第8条(评价书的内容等)和第10条(听取意见的专家等)等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对公众参与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例如,《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第12条(评价书的组成)明确规定,评价书的正文应有“听取居民意见”的内容;第16条(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事项)明确规定应为居民举办展览、说明会和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结果,应分为评价书草案展览(包括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及说明会的举办)和听证会的举办,按不同的评价项目分别编制,但要包括提出者的人事档案(姓名、职业、住址)、意见要旨及意见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时其理由)。”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第16条、17条对公众参与作了具体规定。

三、对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建议

1.坚持正确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发展过程,不但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即使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后,也必须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一,在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和范围方面,应该坚持从具体项目评价到宏观活动评价(如区域开发性活动评价、政策法律评价、规划计划评价)、从具体行政行为评价到抽象行政行为评价的转变的方向。

第二,在环境监督管理思想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逐步实现从末端控制到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管理、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综合利用“三废”到清洁生产、从适应计划经济的监督管理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监督管理的转变。

第三,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监督管理手段方面,应该实现从着重行政手段到全面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等手段的转变,加强公众参与管理和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惩罚。

第四,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管理机构方面,坚持政府审批监督管理与专家审查相结合、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专门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④]相结合的改革方向。

2.对制定和进一步改进《环境影响评论法》的建议

为了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制度,必须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于该法的制定涉及到国家的决策制度、决策程序、部门职责、公民权利和传统习惯等方方面面,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仅就该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应该包括:预防原则(prevention);防备原则(precaution,又译为风险防范原则);综合(一体化)原则;多学科方法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即谁从事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活动谁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责任并对其造成的不良环境后果负责)。目前各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原则主要有预防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科学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将风险防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决策原则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例如,目前各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国际环境条约中,经常同时提到预防和防备原则,其中预防(prevention)是一个比较老的概念,而防备(precautionary)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该原则具有不同于预防原则的含义。原则不仅对于具体行动具有指导、诱导作用,还可以弥补具体法律规范的不足或缺陷。吸收各国立法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原则的规定,可以使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更加全面、完整和先进。

第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评价对象”应该包括:法规(这里的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草案(简称法规政策草案);规划草案和计划草案(简称规划计划草案);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和具体建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行为和其他活动。立法中的评价对象可以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例如《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就列举了12项应该进行评价的对象;在有条件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周到,甚至可以制定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清单。笔者主张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扩大到政策法规草案、规划计划草案和区域发展等宏观活动,其理由如下:其一,与具体建设项目相比,宏观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更大、更广泛、更复杂、更深远,一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往往引起众多的具体建设项目,如果要抓影响环境的主要矛盾或关键因素,应该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另外,对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总体评价比对由该项宏观活动所引起的各种具体建设项目进行逐项评价,更加节约评价费用和成本。其二,对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将环境影响纳入决策程序、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最佳方式,是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能仅仅制约行政机关,还应促进立法机关的自律。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立法机关不仅是制定法规的机关,也是制定政策的机关;当今世界各国,凡是重要的国家政策只有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制定。立法的周期一般长于制定其他政策文件的周期,法律的制定过程也比制定非法律性政策文件更为规范,既然可以将非法律政策文件草案列为评价对象,法规草案更应该列为评价对象。有些有关经济和开发活动的立法有可能引起很大的不利环境影响,应当抓住主要矛盾或重要因素,将这些立法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其三,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当代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总结和发展趋势。美国早在30年前已经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等宏观活动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我们在30年后还不能对上述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先进性。在中国加入WTO后,应该更加重视通过立法制定政策,而不是仍然像计划经济时期、闭关锁国时期那样主要依靠大量的低级别的政策文件或内部文件;外商重视、关注的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政策。如果将政策仅仅局限于“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法适应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无法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近年来不少国家(例如俄罗斯、乌克兰等)纷纷通过立法将宏观活动列为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从中国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的协调、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接轨这一立场出发,应该尽快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第三,应该明确规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机构及其职责和程序,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组织保障、程序保障。建议国家成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组织领导工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办法和程序;对中央政府各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和实施审查;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技术规范文件;为进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提供信息、资金方面的保障;采取措施保障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执行统一的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处理地方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和争论;与外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构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下应该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所拟议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和要求,是否与国家有关环境法律的规定相矛盾或相抵触;实施该拟议的活动将会引起的生态后果或环境问题。

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应该包括如下几步:先由有关活动主体向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先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从专家委员会中任命一专家为审查组长,组成一专家审查小组;由专家审查小组负责进行具体审查;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该附上;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经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确认和批准后,成为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的正式审查意见。

关于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可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他综合性的机构内)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小组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规则和费用等问题,应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成立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所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进一步改进、完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对于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而言,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如果与国外先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笔者建议,在新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应该通过立法成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查意见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必须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结论,以此作为该项目是否上马(建设)的决策依据。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没有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且容易产生行政审批权过大而造成的腐败问题。只有建立审(由专家小组审查)、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小组的审查意见批复)分离制度,才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顺利进行。其二,必须重视建设项目的替代方案和多种选择。为了真正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优化建设项目方案的预防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真正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提供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方案,以便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对环境影响最少的最优方案,如果没有可以选择的替代方案,只对一个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容易流于形式。其三,应该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具体化,通过立法规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人和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应当为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条件和服务”:“公众参与的座谈会、咨询会、辩论会等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公众参与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提前15天在相当级别的官方报纸上公布”:“应该将公众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对公众的意见所作处理的说明,不仅要报送环评审查组织,还应向公众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以保障公众参与不流于形式。

注释:

[①] 本文是初稿,后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建议》为题发表在《上海环境科学》(中文核心期刊)第21期(创刊20周年特刊,2002年增刊)。

[②] 蔡守秋,湖南大学、福州大学、武汉大学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第4篇:环境保护策划方案范文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发[*]37号)明确要求,围绕实现“*”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乡人民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年以来,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下,*省开展了44个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的调查评估工作,编制完成了《*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讨论稿)》。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战略思想的总体要求,重点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中关于饮用水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国家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8号),要求对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和评估,进一步摸清底数,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饮用水水源地研究环境对策,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

2.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为指导,科学调查与综合评估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保质保量,把调查评估与推进水源地环境管理相结合;把调查成果与水源地污染防治相结合,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全面准确的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

2.2总体目标

重点查明我省城镇饮用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完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础信息;科学评估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为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技术政策支撑。

2.3调查基准年

调查基准年为*年,补充使用2005年以来的相关数据资料。

2.4调查范围

全省44个县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指县级政府所在地)。

2.5调查与评估内容

调查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社会经济状况、水资源利用状况、土地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调查水源地属性及水质水量状况以及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主要因素,调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监管能力建设情况、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3.1.总体思路

1、重点调查,全面评估。重点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调查,建立并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信息,全面评估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环境建设与环境管理状况,统筹建立我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体系。

2、统筹协调,综合分析。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中之重,综合考虑总量减排、污染源普查、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环境管理工作,综合分析饮用水水源地基础建设、环境管理、污染预防、污染治理及应急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提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对策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3、典型推进,力争突破。基于调查与评估分析,选择典型饮用水水源地,分类研究污染防治对策;在部分地区选择对饮用水水源地有影响的典型污染源,识别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影响。通过典型类型饮用水水源地与典型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对策研究,提出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对策建议。

3.2.技术路线

1、规范制定与技术培训。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编写大钢,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调查与评估的技术培训,指导全省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的开展。

2、全面调查与综合评估。重点组织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与评估工作,建立并完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

3、成果汇总与信息管理。基于全省城市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调查与评估,采集、汇总与分析基础调查信息,建立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调查数据库,为饮用水水源地科学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5、防治对策与管理政策。在全面调查与评估我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河流型、湖库型和地下水型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综合考虑总量减排、污染源普查、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环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对策;从宣传教育、监控预警、风险评估、管理规范等方面,研究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技术经济政策建议,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现有的法规标准及政策措施。

*省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技术路线图

第四章任务分解和工作内容

4.1专题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

4.1.1目标

查明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模、类型、建设情况、环境状况、污染源和环境管理等基础状况。

4.1.2主要内容

(1)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技术大纲

制定全省统一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方案,明确基础状况调查的范围、项目、方式、数据收集来源、监测办法、监测项目、计算方法、调查问卷等内容,保证调查成果的一致性、有效性、可比性和适用性。

(2)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

a.调查全省城镇社会基础信息:包括人口、GDP、水资源利用及土地利用等;

b.全面调查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综合信息:包括水源地类型及数量、水质现状、供水规模、服务人口、供水方式及水源地水文等信息。

c.全面调查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主要因素:包括污染源分布、类型及排放总量、浓度等。

d.全面调查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状况:包括水源保护区划分状况、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状况、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水质监测的状况,应急机制的建立情况等。

e.完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信息,推动实施《*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3)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信息数据库

对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污染源调查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整理,初步建立并进一步完善*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信息数据库。

(5)评估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

研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的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从环境质量达标程度,污染源特征及影响程度,现行法律标准执行状况,水源地环境建设的规范程度,监管能力建设和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4.2专题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对策

4.2.1目标

在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的基础上,开展不同类型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制定并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政策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监控预警方案、信息平台方案和宣传教育方案,提升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提高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能力。

4.2.2主要内容

(1)提出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结合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成果,在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信息调查与评估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区域河流型、湖泊水库型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特点,综合分析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分布特征及变化趋势,分别研究提出针对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和水质改善对策建议。

(2)提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政策体系完善建议

研究水源地水质监控、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水源地风险管理、水源地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建设等技术要求,研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为饮用水水源地实施科学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3)提出饮用水水源地技术保障体系完善建议

在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和评估基础上,收集和调研国内外饮用水水源地治理技术措施,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技术保障体系,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为我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4)提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控及预警方案

针对我省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条件差、监控能力相对较低的现状,研究制定水质监控方案及环境安全预警和风险管理方案,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5)提出我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宣传教育方案建议

针对各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研究提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对策,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手册等多种媒介,使公众掌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科学知识,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转变成社会参与,人人有责全民行动。

第五章组织方式及预期成果

5.1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项目启动(*年4月~5月20日)

编制《*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省技术培训。

第二阶段:现状调查(*年5月21日~7月30日)

各地全面开展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的社会经济基础情况、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分布状况、生态及管理状况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各地级以上市6月底前汇总上报辖区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划分现状,7月10日前上报城市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及城镇水源地调查电子表格,7月底前各地级市提交辖区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

第三阶段:报告编制(*年7月15日~8月15日)

省环科所审核、汇总各项成果,并在各地市调查与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完成《*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初稿)上报省环保局。

第四阶段:论证与审查(*年8月15~8月30日)

省环保局组织论证并审查《*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并上报国家环保部。

5.2组织方式

项目由省环保局主持,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具体实施,省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为技术支持单位。

省环保局:项目主持单位。指导、督促、协调和调度项目的全面开展。

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省环保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工作。

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组长单位,负责项目的技术组织与协调,包括组织制定调查与评估技术大纲,组织对各级环保部门进行技术培训,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对各地进行技术支持,组织编写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的总报告。

第5篇:环境保护策划方案范文

(一)环委会的性质:某矿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环委会)是全矿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

(二)环委会的主要任务: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我矿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和目标;研究、审定防止污染、改善和提高矿区环境质量的规划、计划、措施等;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战略;组织协调、检查、推动全矿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环委会的工作制度:

1、环委会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环保问题、布置检查环保工作。临时性重大问题需要解决时,可随时召开环委会全委会议。

2、环委会会议上各成员科室必须汇报环保工作完成情况。各成员科室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全委会做出的所有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

3、各成员科室应当在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环保工作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环保工作计划,由环保处汇总提交全委会。

4、环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其办事机构矿环保科负责。

二、环委会成员科室环保工作职责

(一)规划科

1、在研究、制定矿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循环经济和开展清洁生产为手段,做到环境保护与生产经营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2、在申报和审批新、改、扩、迁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合法有效手续的项目不得上报、不得立项、不得安排资金,确保做到增产增效不增污。

3、会同环保处编制和下达年度环保工程计划,保证计划内环保工程资金落实。

4、环境保护各项资金的安排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二)企管科

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矿的环境保护目标纳入经营者任期目标及企业管理全过程,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统一考核,坚决执行环保一票否决权。

2、对环保工程和环保设备、产品的招标要严格把关,按照环保技术市场的规定执行。招标会必须要有环保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评审。

3、会同环保处制定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意见和细则及考核办法,将环保工作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全过程。

4、将环委会成员科室落实环保工作职责、执行环委会决定情况纳入机关科室完成管理任务的考核之中,会同环保处共同考核。

(三)技术科

1、在制定矿科技发展规划时,将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2、在制定矿井开采、生产等技术方案时要将清洁生产理念融入其中,积极推广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的削减矿井水和煤矸石产生量、减轻地表塌陷的方案,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

3、在审查工程设计时,按照国家(地方)环境标准对环保篇章进行严格审查,把好环保设计关。

4、安排年度科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项目。

(四)党政办公室

1、负责矿环保工作对外对上的接待工作。保证接待工作符合规范。

2、负责矿领导环保方面讲话材料的起草和审稿,及时下发(上报)环保文件和材料,妥善处理环保方面的来信来访。版权所有

3、将环保档案列入矿档案统一管理范畴,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规范管理。

4、负责环委会及环保工作会议的通知下发及会议筹备工作。

(五)组织科

1、制定将环保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考核办法,并认真落实。

2、考察、提拔干部时要将考察对象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作为综合素质考察内容。

3、配备有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的干部到各级环保管理岗位,并满足工作需要。

4、将环境保护列入干部培训内容之中,提高干部的综合决策能力。

(六)安监科

1、将矿区环境安全纳入安全监管范畴,确保矿区环境安全。

2、制定突发事故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的应急预案,避免重特大事故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

(七)技术科

1、合理确定开采方法,减少煤矸石和矿井水的产生量、外排量,减少地面塌陷。确保原煤的灰分,含矸、含硫达到规定要求。

2、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局锅炉、工业窑炉的改造和更新。采用高效环保达标型锅炉和工业窑炉。更新锅炉和窑炉要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新锅炉要经环保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确保达标排放和排污总量不超计划。

(八)宣传科

1、负责全矿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环保内容列入宣传工作范畴,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提高广大职工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2、将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双文明创建标准之中并进行考核。

3、将环保法律、法规列入矿普法教育规划和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4、在矿所有宣传媒体中都必须有宣传环保的内容,且等同上级考核要求,并定期出环保宣传专刊。

(九)财务科版权所有

1、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排污收费政策、法规,积极争取对企业有利的政策支持。对地方政府补助矿的环保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对环保工作进行经济效益分析。

2、严格执行排污缴费登记制度,对基层单位不登记就付费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处罚。保证环保工作所需的各项资金,按时办理资金支取手续。

3、为使环保管理制度顺利执行,对矿下达的环保处罚决定要确保罚款及时扣缴到位。

4、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实行财务监督。

(十)工资科

1、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政策。

2、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奖罚制度及标准的制定,按时审批及办理各项环保奖励资金

(十一)职校

1、制定矿人才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时,要将环保内容纳入其中,确保环保培训达到上级要求。

2、每年至少开办1~2期环保管理人员培训班。确保环保内外部培训费用落实。

(十二)征迁科

1、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地表塌陷。对已塌陷的地表要综合整治、综合利用,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全矿塌陷复垦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塌陷地综合整治的档案和台帐。

(十三)多经科

1、对矿非煤产业的新、改、扩、迁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确保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

2、非煤产业新上项目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准上。

3、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加大“三废”综合利用力度,特别是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十四)环境保护科

1、在矿环委会的领导下,对全公司基层单位和机关各部室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矿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进行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

2、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矿环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执行情况。

3、推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对基层各单位执行环保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4、监督、指导各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并参加项目方案论证及竣工验收工作。

5、组织进行污染源调查和企业环境质量评价,掌握全矿污染源状况,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负责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排污申报的审核把关,管理全矿的排污总量。

6、监督检查矿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各单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7、严格执行排污缴费登记制度,负责全矿排污费的审核登记工作。

8、负责矿环保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投资效益。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积极推广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

第6篇:环境保护策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转型;环境保护

引 言:资源型城市在长期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型城市面临着产业结构单一、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影响着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转型中环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本文研究了国外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转型中开展的环境保护工作,并结合我国资源型城市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转型中开展环保工作的建议。

1 国外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转型中环境保护工作

1.1 日本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日本政府建立了以环境厅为核心的环境行政体系,环境保护工作以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产业废弃物处理为重点,在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转型中主要采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1]。

1.1.1 加强立法工作

90年代,政府的环境管理理念由经济优先转变为经济与环境兼顾,政府颁发了环境基本法、节能法、再循环法,推动了日本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向可持续方向发展。

1.1.2 采用经济手段

日本政府制定了一些用经济手段奖惩的措施及国家补助规定以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1974年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明文规定,“国家应努力对烟尘处理设施的修建改进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建议及其他援助,以促进烟尘处理设施的整顿,防止大气污染”[2]。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中规定国库应当按总理府会的规定,为市镇村修建垃圾处理设备及粪尿处理设施所需费用,以及处理因天然或者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废弃物所需费用,提供部分财政补助;对修建一般废弃物处理设施,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其他废弃物处理设施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和其他援助。

1.2 美国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做法

美国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其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1.2.1 强化法律手段

美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突出强调法律的规范作用。美国联邦政府和国会先后制定和通过了油污染法案、水污染控制法案、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政策法案、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洁净空气法案、噪声控制法案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法案。

1.2.2 强调经济手段的运用

在美国,环境保护工作普遍而充分地运用了环境经济政策手段,经济激励政策或者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的使用,通过市场信号来改变企业行为,诸如通过污染物控制水平或方法等直接的行政命令来改变企业行为更加有效果。包括:财政援助及补助金、补贴;税收刺激;排污交易政策[3]等。

1.2.3 自愿合作计划

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一系列的自愿合作计划,促使环境管理模式逐步从强制性转变为鼓励性模式,以更灵活而有效的方式鼓励企业超越现行的环境规定和标准,取得更佳的环境表现和社会效益。典型的自愿合作计划包括33/50有毒化学物质削减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绿光项目、绿色化学项目、为环境而设计计划等。

1.3 德国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做法

德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以欧盟的指令、法规和标准为指导[9],其实施的基本手段包括环境法和规划手段、环境命令和控制手段(如禁令、许可证、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等)、经济手段(包括环境税、财政补贴)、志愿协议、生态审计等以及其他的环境政策手段,如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信息交流和环境教育等[4]。

2 我国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转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

我国目前共有资源型城市118座,占全国建制市总数666座的17.7%,其中大多数城市已相继进入资源开发的鼎盛期或衰退期,这些城市所面临的根本问题是城市稳定发展和持续生存问题,所以有关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的研究受到了极大的重视[5]。资源型城市遗留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环境问题,是城市转型过程中环境保护的重点,而城市转型过程中如何加强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相融合,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

2.1 加强环境管理,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主要从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同时通过加强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强化政府和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使环境保护工作在促进城市结构转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2.2 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发展壮大环境保护产业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合理利用共、伴生及“三废”资源,鼓励矿产资源、工业和建筑业废弃物的综合回收利用,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回收和再生利用;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持续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研发并推广环保产业技术,逐步形成以环保研发、环保设计为龙头,以环保制造为基础,环保检测为补充,环保产品、设备、成功展览、交易等大型活动为延伸的环保产业链条,构建起一个涵盖环保技术与设备、资源综合利用、环境工程与服务、以及生态环境建设四位一体的环保产业体系[8]。

2.3 实施有效的污染源治理

污染源治理是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最直接方法,是改变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结合城市环境保护现状,实施有效的污染源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污染物治理技术改造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源治理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几个方面。

参考文献:

[1]杨兴,谢校初.美、日、英、法等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概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5,15(2).

[2] Rautenbach R,Wwelsch K.Treatment of landfill gas by gas permeation—pilot plant results and coMParision to alternatives[M].Journal of Membrane Science,1994,87:107-118.

[3] 霍海燕.西方国家环境政策的比较与借鉴[J].中国行政管理,2000,(7):39-42.

第7篇:环境保护策划方案范文

论文关键词:区域环境评价;新经济开发;REIA;污染物预防

一、区域环境评价的概念

从1979年中国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至今,其相关制度在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协调开发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就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带动了众多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发展,例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及边贸开发区等,使多个建设项目在相同地区,相近时间陆续开展。届时,如果对各建设项目进行逐个环境影响评价(EIA),就不能准确预测最终的环境变化,不能显示区域开发的总体环境影响,进而导致无法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对策,使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落空。故而,应当将这类开发建设项目看作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全部区域开发的建设行为,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即区域环境影响评价(REIA)。从理论上说,REIA可归入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SEIA或SEA)的范畴。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为了达到即定的目标和要求,依照评价的性质、行政区划、区域类型、环境要素等,可以把REIA划分成多种类型,与开发建设项目息息相关的常见类型有:

(一)新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在沿海省市开辟了一系列新经济开发区。这些经济区一般都有各自的经济发展规划,有的制定了区域环境规划,因此,应该开展相应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二)现有城市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发展经济的特点之一是:依托现有工业基地,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利用它们的经济基础和技术优势进行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以扩大再生产,从而形成了许多以大型企业为主的老工业开发区(如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些开发区的建设普遍都需制定相应的环境规划,做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一)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环保部门进行区域发展综合决策的有效途径

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制定区域开发建设决策之前,对区域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现状和目标、区域环境承载力、区域废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度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估。按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调整区域的总体发展规划,为产业的合理布局和环境功能的科学规划提供有效依据,为区域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提供保障,真正将环境保护做为区域开发综合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控制的重要保证

单一建设项目的EIA,使合理确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成为空谈;因为评价范围小,导致许多单项环评无法对区域大气和地表水环境容量进行估算。而区域环评却能对确定的区域,着眼于整体,根据区域环境规划与保护目标、功能区的划分、区域环境质量和区域污染源状况来研究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准确地制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为实现总量控制奠定基础。

(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为污染物有效集中控制创造了条件

对污染物进行集中控制和综合治理是兼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为一体的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单项建设项目环评虽说能把拟建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充分的诠释,但对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污染集中控制只能提出宏观建议。在这方面,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其优越性,即可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工业布局和总量控制目标,对区域开发建设活动进行有效的整体规划,应用“工业生态原理”,在循环经济理念的指导下,使一个项目排出的废物成为另一个项目的原料,实现区域内资源的充分利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出统筹治理和基础设施规划方案(包括污染集中控制方案),为区域污水集中处理与资源化、以及推行集中供气供热工程创造条件。

(四)有利于识别不良的累积效应并在区域范围采取对策

单个建设项目的EIA难以从整体上分析其与区域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开发建设所产生的累积效应。REIA有可能比较确切和全面地分辨区域各时段的开发对资源、生态系统和人类生活可能产生的恶性累积反应,进而提出针对性对策,加以预防和消除。

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一般而言,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区域开发规划纲要制定之后和区域开发规划方案实施之前。实际上,区域开发规划设计方案的制定和环境影响报告书(EIS)的制定是一个同期,互补的过程,环境影响评价随着区域开发规划的启动就同时介入了,以区域环境特征等因素为基准,综合区域开发性质、布局和规划,进而编制出区域开发规划方案,评价每一个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分析修改后的方案的环境影响度,最终达到协助形成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环境保护协调的区域开发规划和区域环境管理规划的目标,促进整个区域可持续性开发。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在区域开发规划与区域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一)从宏观角度上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开发活动的选址、规模、性质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的考虑分析可以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尽可能的减少对区域自然生态资源和环境的损害。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区域开发各功能的合理布局、入区项目的优化选择等决策的有效依据。

第8篇:环境保护策划方案范文

1、定义及由来

定义: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由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2、政府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内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对投资项目的核准重点关注如下表所示:

项目核准机关对投资项目的核准重点一览表

重点关注点

说明

项目目标定位及规划背景

要从整体战略的角度来论证项目,强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对项目的指导作用,分析项目建设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和协调。

土地利用方案

项目占用土地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用地。

资源利用方案和效率

要从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角度,对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节能、节水措施进行分析论证。

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方案

为保护公众利益,对涉及征地及移民搬迁的项目,应对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

生态环境影响

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分析论证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还要特别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

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对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影响的项目,应分析项目的影响效果,提出协调项目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策,并对有关经济政策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

社会影响分析

在项目核准中,要从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工程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等方面,判断项目的社会可行性,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的各种社会关系、规避社会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的对策建议。

资源配置的经济效果分析

第9篇:环境保护策划方案范文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张庆伟等31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生态保护法。议案认为,虽然近几年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地下水、森林、矿藏等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情况严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改变。生态保护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建议制定生态保护法。

王保存等33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议案认为,我国农业资源数量有限,生态环境脆弱;农村环境的污染正由局部向整体蔓延;农业自身造成的污染日趋严重;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导致农产品污染加剧,对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粮食安全甚至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建议制定农业生态保护法,将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监督与管理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黄美缘、闫傲霜、刘纪林等94名代表提出3件议案,建议制定生态补偿法。议案认为,虽然近几年我国在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生态体系相当脆弱、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生态安全面临风险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建议制定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认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对自然生态各基本要素的保护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生态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有些是执行层面的问题,有些是部门协调的问题,有些是需要细化的规定,建议通过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经济激励政策落实。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已被列为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二类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环保部与农业部联合起草了草案,已报送国务院,现正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

环资委认为,加强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十分重要,从当前的情况看,各个生态要素保护的相关法律虽然较为齐全,但还不能覆盖所有方面。是补充规定各生态要素保护的法律还是整体立法保护,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的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为了体现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条款中明确了对生态保护的原则要求,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同时规定了自然生态保护的原则、重点、制度等,还专门补充了关于农业和农村生态保护的内容,规定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监管,明确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