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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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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

第1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范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调处、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托全县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形成以人民调解为核心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保险监管、公安警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医疗纠纷化解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独特作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医疗纠纷预防调处领导小组

县里成立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司法、、纪检、法院、民政、宣传、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调处医疗纠纷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重大医疗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兼任,负责医疗纠纷预防调处工作的沟通、协调和日常事务管理。

(二)建立医疗纠纷调处中心

成立“县医疗纠纷调解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医调中心”),由司法、卫生行政等部门指派人员及社会聘用人员组成,属于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县司法局的业务指导,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全县范围内的医疗纠纷。

三、队伍建设

医调中心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调解人员,法学、医学专家及辅助人员等组成。

1、落实管理人员。医调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辅助人员4名。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医调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2、组建调解员队伍。医调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应公道正派、热爱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县医调中心人民调解员共5名。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培训和管理,综治部门聘任。

3、建立专家队伍。医调中心根据需要建立法学和医学专家人才库,聘请法学、医学专家作为中心的兼职人员指导、帮助中心工作。县医调中心专家库人数共35名,其中法学专家5名,医学专家30名,法学专家由司法行政部门选定,医学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统一归医调中心指派,并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四、纠纷调处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主动与患者及其家属亲属沟通,迅速调处分工范围内纠纷。对重大纠纷及时向医调中心申请调解。

医调中心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查、核实和鉴定。

赔偿金额1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自行协商处理。

调解申请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明确责任。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医疗纠纷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五、保障措施

1、建立办公场所。医调中心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包括接待大厅、调解室、警务室、理赔室、巡回法庭、会议室、档案室等,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落实经费保障。医调中心的经费包括办公场所使用经费、开办经费、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资和办案补贴,以及聘请医学、法学专家的咨询费等。县医调中心开办经费和每年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1、加强学习宣传。各有关单位要专门组织学习《市医疗纠纷预防调处暂行办法》,同时利用各新闻媒体,采取举办专栏、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创造有利于医疗预防调处暂行办法贯彻实施的社会氛围。

第2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范文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稳定社会治安,建设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医疗行业是高科技、高风险、高成本行业,由于受到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和法律责任问题。近年来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有越演越烈的趋势,甚至发生了打、砸、抢等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合法财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重大医患纠纷,特别是对一些恶性事件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以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把握重点,果断处置

所谓重大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或争议,由于医患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引发的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纠纷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正常的工作秩序的;

(四)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影响正常诊疗秩序的;

(五)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以尸体相要挟,经多次劝说无效的;

(六)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件,以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七)涉嫌有社会黑恶势力或“医闹”插手医患纠纷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行为。

对上述情形的有效防范和处置,是我市处置重大医患纠纷工作的重点。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上述八种严重情形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特别是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果断处置,拆除灵台、横幅、标语等,把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应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发生医患纠纷的原因错综复杂。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患方所在地政府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置重大医患纠纷。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指导、协调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

2.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事件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

3.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联络和纠纷协商调解的事务性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公安机关职责:

1.制定和完善因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2.及时出警,依法、果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查处。

3.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纠纷协商调解的有关工作。

(三)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为患方提供处置医患纠纷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

(四)部门职责:

及时接待患方上访,依法做好劝说工作,平息事态发展。

(五)民政部门职责:

对在医患纠纷处置中符合有关救助政策的困难对象给予救助。

(六)新闻宣传单位职责:

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宣传报道,正面宣传医务人员在诊疗疾病中涌现的感人事迹,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事件。

(七)患方所在地政府职责:

1.做好对本辖区患方的教育、稳定工作,引导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2.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通报患方情况,必要时派有关人员到现场配合做好纠纷的协调、劝说工作。

四、规范程序,形成合力

(一)医疗机构处置程序。

1.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重大医患纠纷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应及时了解事件经过,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方法,认真热情接待患者或家属,对患方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并告知处理程序。同时要及时答复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和要求,必要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拿出初步判定结论。患方不服判定结论的,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2.医疗机构保卫人员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劝慰工作,在劝慰无效、场面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应立即向110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当患方出现打砸行为或患方来院人数超过10人以上并有聚众闹事倾向时,院方应及时向警方通报事件发生发展经过以及院方的下一步打算,并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4.如果患方愿意通过协商解决,则由医患双方各派3名代表进行协商,但患方以停尸、设灵堂等相要挟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协商。未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书面意见或未经法院判决,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支付赔(补)偿款。

5.医疗机构要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接待场所安装电视监控系统或声音复核装置。在处置重大医疗纠纷时医院应重视相关证据的收集,保护现场,可以通过照相、摄像、录音等工具保存证据。

(二)卫生行政部门处置程序。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或患方的报告后,应及时了解事件经过,并报告政府分管领导,同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2.及时派员到现场了解医患双方的意见,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医患双方愿意协商解决的,可适时进行调解。

3.当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应及时将情况向上级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与现场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医院代表商讨处理方案。必要时,请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到现场指挥、协调处理。

4.督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依法按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公安机关处置程序。

1.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重大医患纠纷报警后应立即出警,到现场了解事件经过,主动配合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平息事态,恢复正常医疗秩序。引导患方依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一旦出现事态扩大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增派警力。

2.及时与现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人员商议处置方案,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劝导患方,避免出现过激行为。对劝说、告知均无效的,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要立即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

3.对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并经反复劝说无效的,公安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

(四)其他有关部门处置程序。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需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尽最大努力防止矛盾进一步恶化。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建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卫生、公安、司法、宣传、、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处理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

(二)制定重大医患纠纷处置预案,提高处置工作效率。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工作预案或实施细则,特别是卫生、公安部门要针对医患纠纷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对重大医患纠纷作出快速反应、规范处置。医疗机构也要根据本意见制定重大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预案。

(三)加强医疗管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防范意识,重点掌握《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学习和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要建立重大医患纠纷预警制度,建立医院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小组,当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要立即启动重大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主动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向病人解释病情。同时要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从源头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3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各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出现故意殴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拒不尸检等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医疗纠纷。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是指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各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处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引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按照分配的工作岗位,各司其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卫生部门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预案,预防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发生,及时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并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六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小组,工作组由医务科、护理部、涉及医疗纠纷科室、保卫科和医院办公室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和公安局,由县卫生局、公安局向县政府报告。对一般医疗纠纷事件要以书面形式或电话2小时内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在接待投诉人时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

第八条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处置时发现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应立即在职责范围内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或大门口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当公安机关依法参与处置时,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要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宣传、疏导工作。

第十条接到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报告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大医疗纠纷处理申请后,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对外信息、情况汇报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

第四章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引发报警后,要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制止,对严重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快侦快办,依法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民政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重大医疗纠纷中贫困人群的救助工作。

第六章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的重大医疗纠纷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十六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引发报告后,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八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调处工作;认真研究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相关法规、政府规章,依法妥善处置事件。

第十九条对平息后的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调查,防止事件反复。

第七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报告,单位领导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出现本预案第八条所列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患者及其家属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立即由本单位的医务科负责调查、处理或确定专人调查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纠纷案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如达成和解协议,处理即告终止。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好接待和说服工作,并与事发医疗机构联系,进行协调处理。对卫生行政部门已参与,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医疗纠纷案件的原因,医疗机构和死者家属可以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如因拒绝或拖延尸体检验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尸体检验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死者家属应将检查后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或安葬。

第二十四条收到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后,医患双方应当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清责任,划分责任大小,确定医方存在责任的,医患双方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规定,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等方式,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二十五条因医疗过失或医疗并发症致残但不需继续治疗的住院患者,其家属应及办理出院手续。对于无理纠缠,拒绝出院的,经劝说无效,医疗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对以医疗事故为借口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以及其他行为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福建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联动机制;医疗责任保险

目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已经在全国全面铺开。福建省自2009年开始实践“第三方调解”后,解决医疗纠纷成效显著。2016年5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下文简称《办法》)。这是福建省第一部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省级政府规章,让医疗纠纷的解决在较高的法律法规层面可以“有法可依”。

一、福建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运行现状

(一)南平模式。2009年8月南平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正式成立,这是福建省第一家由政府批准成立的第三方独立的医疗纠纷专业性调解机构。南平模式的特点是调解机制的各个环节配置较为完备。有稳定的领导机制,形成“县市、乡镇、村居”三级参与,“五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即包括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医患纠纷应急处置联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机制。南平市实行点调制,医患双方出现矛盾可以在医调委的名单中选择调解员,更彰显客观公正,使双方信服。

(二)福州模式。福州作为省会城市,医调委承担的调解工作量是全省最为繁重的,但正是由于这种繁重,让医调委积累了更多经验,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专业人员的配备等方面更加完备,最关键的是当地政府准备了充足的经费支持第三方调解的运行。专家库比较完善,目前有514名专家在列,涵盖医学、药学、心理、保险、法律等专业。相关的鉴定程序也比较规范,分为简单案件由专家库判断和重大案件进入鉴定程序两个部分。鉴定任务主要还是由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社会鉴定机构来承担。

(三)福建省其他地区。泉州市的工作着重点在医疗责任保险的引入上。泉州市于2009年出台《泉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在机制运行前期借鉴已经相对成熟的宁波模式,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招标,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出现赔付事件的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而且不但医疗事故要理赔,医疗差错和医疗意外保险公司也要理赔。宁德市于2014年9月出台《宁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规定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投诉调解室。宁德很重视调解人员的队伍建设,并在索赔金额上做出具体的等级划分,由此来确定是进入诉讼、调解或是鉴定程序。

二、福建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仍然存在,没有呈明显下降趋势

首先要厘清医疗纠纷与医患纠纷的区别。福建省2016年的《办法》确定使用“医疗纠纷”一词。“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为诊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可以说医疗纠纷是一个“行为概念”,是由诊疗活动行为引起的,而“医患纠纷”是一种“主体概念”,主要明确医方和患方两个角色之间的关系,相对医疗纠纷而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更大。因此谈及医患矛盾危机和解决时运用“医疗纠纷”更为确切合适。目前医疗纠纷仍然频繁发生,原因在于:(1)人民大众越来重视身体健康,医患矛盾的发生越来越频繁,普通的体检也可能引发医疗纠纷。(2)医疗资源更加丰富,医疗新技术引发新矛盾。医疗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需要完善监管体制予以监督,[1]新技术产生的高额费用、新技术运用于临床效果的不确定性都是引发医患新矛盾的原因。(3)人民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但又对相关法律一知半解,存在过度维权的现象。第三方调解机制已铺开,人民大众也逐渐熟知。这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老百姓也想通过法律和平解决医患矛盾,很小的纠纷也希望得到说法得到赔偿,这使得医疗纠纷表面上看是有增无减的。

(二)在联动机制上,最主要的还是公安部门的配合,其他部门形同虚设

福建省早在2011年就提出“五位一体“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即“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应急处置联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但是到目前为止发挥作用的几乎只有应急联动机制中的公安部门。笔者走访福建省内较具代表性的医调委,例如南平和福州,工作人员普遍表示各职能部门对于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理解和配合是他们工作中最需要的部分。福建省2016年7月的《办法》对于相关部门也做了具体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作用是“指导”,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作用是“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的作用是“指导和促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作用是“维护,监督指导,依法查处犯罪行为”。其他部门如财政、民政、价格、的工作是“辅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配合做好监督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业务。新闻媒体的作用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另外社会医疗救助机制也要继续“建立和完善”。由此可见,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运行不是独立发展就可以发挥作用的,必须要有各个方面的配合。各个部门应该在日常管理中做好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预案,一旦有纠纷发生就可以立即应对,让纠纷的前期处置工作更为顺畅。

(三)没有上位法的指导上文提及

福建省已经有省级规章,其他个别省份地区也出台了省级规章,比如北京、上海、广东、山西等。国家卫计委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15年10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没有正式出台,但是这个《条例》作为当前第三方调解最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指导是必然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医患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这里的“人民调解”就是指“第三方调解机制”,第三章专章阐述了“医疗纠纷调解”,立法工作不能追求数量,而是要强调质量第一。可操作性很关键,立法时要尽量征求业内业外的意见,特别是医务工作人员与患者的双方认知。因此,法律法规上的迟滞确实有一定原因,能让医患双方都能认可遵守,医疗纠纷才能理想地减少。当然规章还是位阶比较低的法规,行政法规和法律层面的规范出台仍需努力。

(四)专家库不完善

虽然福建省的专家库建设还算完善,上文提及专家名单几乎也尽量涵盖了各个领域。但随着案件的复杂化,病理学、影像学、心理学、医学前沿技术等专家还是缺乏。目前专家库起的作用是咨询,当然在每个医调委也有一些常驻专家,人数有限。那么名单中的专家在事件发生时,是否带着积极的心态去给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专业意见,是否能让患者感觉到公正,这也是要解决的问题。另外福建省目前实行的是根据案件索赔金额,决定该案件是参考专家库的咨询意见,还是将案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2016年的《办法》第41条规定“对于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0万元以下是采取咨询专家的做法。这种做法的缺陷在于,患者对于本地专家的公正性有所怀疑。10万元的法定标准也比较笼统,理由也不充分,无法说明案件的严重程度。因此在专家库的完善、与鉴定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方面还是要继续努力。

(五)医疗责任保险参与度不够

福建省2016年的《办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务人员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该法规规定得比较全面,但都不是强制性规定。医院是否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仍然是自愿行为。但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于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参与,目前还是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保险额度很小。毕竟这一机制的运行还是政策性的,没有盈利性,因此保险公司即使参与到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中去,积极性也不是很高。2015年10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7条指出:“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等保险。”在立法中用了“应当”一词,旨在强调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而并不是强制推行。2014年7月,国家卫计委,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再次强调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运行中的重要作用。福建省目前在这一部分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结合还不成熟。

三、完善福建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一)增强联动,加强多方配合

2016年7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9部门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可见涉医违法犯罪现象并不是一个公安部门与医院和调解机构的配合就可以控制的,需要政府、媒体、司法部门、保险部门等配合。《刑法修正案》(九)“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医疗”二字的增加受到社会的关注。当然不能将“医闹”与“医疗纠纷”完全等同。“医闹“是有组织有规模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经济赔偿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医疗纠纷应该说是“医闹”的起源。到了医闹的程度,事态就是比较严重了,如果出现伤亡后果,就不仅仅是一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可以定性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因此,司法部门的紧密配合是当务之急,预案的准备必不可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完善配合也很重要。笔者走访福建省多家医调委,他们普遍认为社会医疗救助机构的配合是第三方调解机制顺利运行的重要助力。“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口的医疗问题,通过拨款或者捐助等渠道,实施专门的帮助与支持。我国医疗过程中的“赖床”“赖院”现象,归根到底是因为目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也不在少数。加大资金投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注重边缘群体的预先救助都是今后改进的方向。其他部门,如政府的支持、媒体的正面引导也需要继续配合。

(二)完善专家库

专家库所涵盖的领域扩大化、建立专家鉴定组是今后专家库发展的方向。专家库按照不同的学科分类,这个鉴定组人员是不断变化的,案件发生时,由医调委主持,由医患双方共同随机抽取,不能抽取与本案件专业无关的专家。另外请外地专家参加本地无医疗纠纷技术鉴定也应该制度化。一方面可以请到本地区没有纳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另一方面公正度、公信力大大提高。当然即使是专业人士对医方医疗过错的评价,也不能成为有效的依据,不能满足患方对于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和知悉的权利。[5]还应当在调解程序前设置独立、科学的事实真相查明程序。

(三)增强医疗责任保险在调解机制中的作用

按照目前福建省的《办法》,医疗责任保险并未强制推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也不是各地医调委的工作重心,但是却是他们的瓶颈。笔者认为医疗责任保险在公立医院的强制推行势在必行,但是需要根据本省情况在各个地区逐渐推开。现在要思考的是如何让医院主动积极地参与到医疗责任保险中来,参与与第三方调解机制的配合中来。按照固有的思路,医院的规模、业务量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多少,从而决定保费的高低。现在要摒弃这种传统思路,医院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以及具备的防控风险能力才是拟定保费的重要依据。保费计算方法和续保方案,应当由医院和保险公司通力合作,认真分析各医院近几年发生赔偿额的年平均值为赔偿基数,下一年的续保根据上一年的赔偿额做出调整,计算出让医院和保险公司都认可的保费数。另外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中,联合共保也是重要途径,所谓“共同保险”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签订一个保险合同,由多个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联合共保的公益性更强,也会减轻保险公司个别经营的负担。

政府应当在政策上倾斜,给予经济支持。医疗行业协会在这个方面应当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行业协会可以代表医疗机构或者个体医疗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且起到监督和督促作用。同时行业协会可以在医疗风险管理方面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成为第三方调解机制运行的助力。山西省已经建立医调委和保险机构的定期联系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北京和上海也已经实行合署办案,一站式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服务。这些都可作为今后福建省调保合作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陈亚慧.医疗新技术监管断环[J].中国医院院长,2011(2):28.

[2]胡晓翔.有效处理医疗纠纷,关键在健全法律[J].中国社区医师,2013(27):47.

[3]雷林静.从“医闹”入刑谈化解医患纠纷的新思路[J].管理观察,2015(32):169.

[4]王忠成.国外医疗救助制度的创新经验及借鉴[J].对外经贸实务,2016(7):47.

[5]项延永.“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J].法律适用,2016(1):71.

[6]刘兰秋.韩国医疗纠纷调解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证据科学,2014(4):21.

[7]王伟.域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中的强制性规则及其借鉴[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6(3):30.

第5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重点时段; 重点人群; 重点科室; 重点环节; 防范; 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5)9-0150-02

doi:10.14033/ki.cfmr.2015.09.076

探讨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1-2013年发生的163例医疗投诉,实施干预措施后2014年发生的45例医疗投诉。

1.2 方法

医疗纠纷发生重点时间:如夜间、节假日等;重点人群指老年人、儿童、急危重患者等;重点科室指医疗纠纷易发科室如产科、骨科、急诊、ICU等;重点环节指医患沟通、疾病诊治等环节。以上四个方面具有独立性,本院从四个方面研究医疗纠纷,分析医疗纠纷发生与四个方面的关系从而制定措施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1.3 医疗纠纷定义

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

1.4 防范措施

1.4.1 从重点时段防范医疗纠纷 本院制定了以院领导、行政、医疗和护理“四位一体”的值班制度,以保证重点时段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和上报。行政总值班负责全院协调处置工作,内、外、妇、儿科室则建立了由高年资医师医疗二线班制度,要求所有病区主任保持24 h电话畅通,随时能够联系,疑难杂症及难以处理的患者请示医疗二线班共同诊治,遇到困难问题汇报行政总值班帮助协调。夜间值班制度的完善能够使弥补夜间医师人数少、诊治不全面容易存在缺陷的问题,避免夜间由于诊治不及时、不全面形成的医疗纠纷。节假日期间,建立专门的医疗专家抢救队伍,保障节假日期间医疗救助能够实施到位。急诊抢救患者制定本院《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1.4.2 从重点人群防范医疗纠纷 从人群防范医疗纠纷,即从医务人员及特殊人群如老年人、产妇等防范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在原有十三项核心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和《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形成本院的十五项核心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学习,组织培训班加强业务能力,定期开展医疗纠纷防范讲座等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针对如老年人、产妇等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特殊人群患者,制定制度区别对待,如对孕产妇和新生儿,制定了本院专门的《孕产妇、新生儿会诊抢救绿色通道》,并及时调整相关专家成员,严格按照爱婴医院、妇幼保健规定,规范产房接生程序,入院随时监测产妇及胎儿情况,在社会做好妇幼保健及生产保健知识宣传。针对“无经济来源、无家属、无证件人员”的三无人员,为了更好地对“三无”患者(流浪乞讨、五保户、弃婴及个别特困人群) 住院进行管理,本着“全院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特制定了《射阳县人民医院“三无”患者住院管理办法》。

1.4.3 从重点科室防范医疗纠纷 外科如骨科、普外科是医疗纠纷高发科室,对外科手术科室严格执行核心制度,疑难复杂手术需经科内讨论,严格执行手术审批制度,把握手术指针,避免不必要手术,对患者术后情况要做好详细评估,沟通到位。

加强对手术权限和质量管理,本院先后下发了《手术医师定期能力评价与再授权制度》《“非计划再次手术”管理制度与流程》《手术部位标识方法》《外院医师来院会诊、手术管理规定》等制度,针对不同职称的医师,核定不同级别的手术权限;针对不必要的手术,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针对不同的手术部位,所有医师都能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规范标识,通过这些监管措施,本院手术安全和质量有了较大的进步。

加强对输血流程管理,根据卫生部第85号令,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进一步与加强合理用血规定》,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输血管理委员会,从输血科和血库的职责、用血的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对本院输血的每个环节进行追踪监管,防止血液的滥用和浪费。2013年全院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硬降30%的用血量,各个科室用血必须存在用血指征,各部门严格把关。

产科由于涉及产妇及胎儿,也是引发纠纷的高危科室,本院针对产房及产科,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射阳县人民医院母婴安全管理规定》《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产科和儿科质量管理制度》《降低剖宫产率制度与措施》等制度,严密监测产妇体征及胎儿胎内情况,意外情况及时正确处理。

急诊科接治的患者多是突发性的急、危、重症患者,其医疗风险较大,是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好发地[1]。急诊要求严格明确职责、规范抢救流程、掌握急救技能,及时记录病情变化。

1.4.4 从重点环节防范医疗纠纷 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管理制度》,在医技科室检查到患者指标达到危急值时要及时与患者诊治科室联系,方便经治医师及时处理,医教科定期督查。

完善医疗文书是医疗纠纷防范的对策之一[2]。本院规定门、急诊患者就诊时,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及时全面书写门诊病历,门诊病历不完善也可能引发纠纷。

防范医疗纠纷争议的重中之重是医患沟通[3]。本院严格执行医患沟通制度,针对特殊人群,如高龄手术患者、请外院专家来本院手术患者和开展新技术进行诊疗的患者,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医政谈话制度》,将风险进行完全告知,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和同意后再进行手术和治疗,近4年来,本院通过医政谈话进行治疗的病患,无一例与本院发生过纠纷。加强医患沟通培训,强化医务人员沟通技能,掌握医患沟通技巧,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仅能让患者更加准确的认识病情,降低期望值,还能增强医患满意度,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1.4.5 对防范医疗纠纷建立奖罚制度 根据历年来处理纠纷的经验和科学规范,本院制定了《医疗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暂行办法》,按照规定以小代价避免大代价,对潜在发生医疗纠纷及时处理的,对避免医疗纠纷发生有功的实施奖励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及时处理矛盾,避免矛盾越积越大,形成纠纷。对故意隐瞒情况不汇报引发医疗纠纷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处罚规定以文件形式进行处罚。每年在全院年终大会上进行表扬和通报批评。

为调动全院职工工作积极性,激发职工工作热情,使职工分享医院的发展成果,使本院的科室管理、医疗质量安全、卫生科研、人才培养、“四基三严”训练等方面健康可持续发展。本院设立了院长奖励基金,院长基金奖励包括:医疗质量安全奖、业务技能奖、科技创新及学科建设奖三个方面,提取医院年度总收入的千分之四作为院长基金,其中明确规定科室年度出现医疗事故的,实施一票否决,不予奖励。

2 结果

2.1 对2011-2014年发生医疗纠纷情况统计和分析

2011年发生纠纷55例,涉及三方面以上纠纷40例,占72.7%;2012年发生纠纷55例,涉及三方面以上纠纷38例,占69.1%;2013年发生纠纷53例,涉及三方面以上纠纷41例,占77.4%,2014年发生纠纷45例,涉及三方面以上纠纷27例,占60.0%,见表1。

2.2 对实施干预措施后医疗纠纷发生情况的分析

2011-2013年医疗纠纷的发生涉及两方面以下的共44例,占总数的27.0%,三方面以上的共119例,占总数的73.0%。说明医疗纠纷的发生涉及方面多,防范医疗纠纷发生不能从哪一单方面入手,需从多方面整体把握,共同干预,联合防范医疗纠纷。

本院从四方面实施预防医疗纠纷措施后,2014年共发生医疗纠纷45例,总数上比前3年少,涉及三方面以上纠纷共27例,占60.0%,所占比例也比前三年少,说明从四个方面制定措施能够减少医疗纠纷。但纠纷总数下降不明显,原因可能与本院开设新病区、开展新医疗技术、患者维权意识加强等有关。

3 讨论

医疗纠纷的发生不仅对患者造成伤害,也对医院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增加了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防范医疗纠纷一直是医院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如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是每位医院管理者重点考虑的问题。本院通过从时段、人群、科室、环节四方面防范医疗纠纷取得一定效果。

参考文献

[1]杨玮.谈急诊工作中医疗纠纷防范和应对[J].延安大学学报,2010,8(4):78-79.

第6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医院;防范;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2(b)-103-01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医疗单位所在省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军队基层医院也不例外。现就如何有效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谈几点见解:

1 改进和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

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尽量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基层医院应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预案,以便及时发现危机事件,及时启动预案,进行干预,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和减少损害的发生,避免盲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各项诊疗操作制度,及时发现和完善制度。管理人员应经常到科室了解情况,多和一线工作人员交流,及时了解制度的漏洞,及时做好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切实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建立各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各科室的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到具体人身上,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2 发挥医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做好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工作。很多基层医院在病案文件的书写中存在着缺陷。应当强化此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病历书写制度和管理制度。二是加强病历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好病历的归档、检查。三是教育医师书写病历时要有法律意识。四是坚持好病例的借阅制度,做好病历的保管工作。

教育医务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及时了解患者的需求和不满,尽量满足和纠正不足,这样才能赢得患者的信任与支持,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提高医师的诊疗水平和技术操作水平,医院要加强技术培训,通过进修、请专家会诊、讲课等形式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诊断符合率和与治疗有效率,防止因误诊、误治等引发医疗纠纷。

加强对全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员工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工作中自觉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和医院及病员的正当权益,才有利于更好地做好医疗工作,防范纠纷。

3 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强化应对风险的能力

明确职责是医院管理的中心环节,是防范医疗纠纷最有效的措施,领导者要以对医疗质量负全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符合医疗质量要求的目标和控制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召开质量形式分析会,进行医疗质量讲评,保证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顺利实施。

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奖罚分明。目前,军队基层医院由于编制改革,医务人员短缺,聘用人员较多,管理者一定要坚持制度,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坚决杜绝无证上岗。

管理者应熟悉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医务人员要有法律意识。管理者在处理医院与患者的矛盾时,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要一味地偏袒医务人员,也要注重患者的利益,这样在处理问题时就不会把问题激化。

第7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范文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目前,卫生界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阻碍了医学的发展。医疗纠纷是影响医院稳定的最大问题。据统计2002年、2004年、2006年1~10月。全国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事件分别为5093件、8093件、9831件,打伤医务人员分别为2604人、3735人、5519人,医院财产损失分别为6709万元、12412万元、20467万元。为此,寻找相应的对策,防范医疗纠纷已是医疗机构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医疗纠纷原因分析

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错综复杂。可分为医源性因素与非医源性因素。

1.1医源性因素:医源性纠纷是指引起纠纷的原因来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方面的纠纷。从医院的管理、医疗工作的实施到后勤服务部门,任何一个环节的任何一个人出现差错,都可能引起不良的医疗后果和医疗纠纷。医源性纠纷又可以分为与医疗失误有关和与其他方面的原因有关原纠纷两部分。与医疗失误有关的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他包括对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确认和对医疗失误的处理两种原因。发生在医务人员方面其他错误引起的纠纷,虽不属于医疗工作的失误,但其恶劣影响有的更胜于医疗失误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主要源于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粗暴恶劣,或是在医患之间故意搬弄是非“说长道短”或是乱开病情诊断书或病休证明等。

医疗纠纷除了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产生原因在认识上的不一致外,也可有其他因素,如发生分歧的是医生的医疗处置本身,或者是医生实施医疗处置的方式。

1.2非医源性因素:非医源性纠纷一般是由于病人或其家属以及病人所在单位缺乏医学常识,或对医院的规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准确引起,也有的纯属是病人及其家属无理取闹造成的。在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中,社会原因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非医源性纠纷主要见于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或是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2)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纯属有意制造事端、妄图嫁祸医院的纠纷。(3)因医疗保健需求矛盾而产生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在人员配备、技术素质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或满足广大群众保健日益增长的需要。(4)病人不配合治疗发生不良后果而引起的纠纷。如病人不依从医嘱、谎诉病史等。(5)社会原因:少数医疗纠纷是因为患方受某些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引发的,在某些有不良动机人的鼓动或挑唆下而故意制造纠纷。

从大量的医疗纠纷原因统计来看,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医患之间沟通不充分造成的。

2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面对目前纷繁复杂的医患关系,频发的医疗纠纷,作为医患关系中的主要一方,医疗机构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积极的行动,采取对策最大限度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1)以法治医和以德治医。作为医务人员,要想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必须以医德为基础,道德是内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依法治医是所有医院的基本办院要求,以德治医则是一种更高的标准。在医患关系的外部调节方式上,除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外,道德观念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样重要。医院的一切工作都要坚持德治和法治两点论的统一。(2)提高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具体在于: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医疗设备的好坏,医院的管理制度合理,医院人员的医德医风。目前,我国有以下预防医疗纠纷发生的办法:

2.1“提前介入”对医疗纠纷预防:通过医务处参与“提前介入”措施,支持了临床医生的工作,保护了临床医生。避免了医疗纠纷,同时,也使得患者并没有因为风险高而影响治疗。“提前介入”措施也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宗旨,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导向性作用。

2.2运用循证医学方法解决医疗纠纷: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法治社会的建立及我国《医疗事故条例》的颁布,人们的健康意识与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发展循证医学将有利于临床医生利用最佳的临床研究证据提高自身专业技能。提高业务素质:将促进临床医疗决策科学化,避免乱医乱治;将帮助医务人员转变观念,从以疾病为中心到以患者为中心;循证医学的发展还将促进信息交流,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有利于卫生政策决策科学化,提高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

2.3从源头――医学生的教育抓起,不断强化沟通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医患纠纷尽管诱发因素较多,医患沟通效果尽管影响因素较多,但只要从源头――医学生的教育抓起,不断强化沟通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积极探索医患沟通新思路、新方法,必将缓解医患矛盾,减少医患纠纷,将更多的时间还给医师攻克疑难重症疾病,也让医务工作者的辛勤劳动得到应有的尊重。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当然是很正常的。可种种迹象表明,由于少数患者对治疗结果的过高期望和部分媒体对医疗问题的过分渲染,有将医患关系对立起来的危险和趋势。一方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另一方面,需要广大患者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性及高强度有所理解,媒体对医疗纠纷、差错和事故的报道和评论应尽量公正、客观。

2.4仲裁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不足以保护患者隐私、维护医方信誉以及医患双方的进一步合作。仲裁方式的设立为实现当事人的医疗事故纠纷方式的选择提供了可能。仲裁解决医疗事故具有三大优点:体现当事人自治的特点,体现快捷、高效的效益特点,体现专业性、保密性与和谐性等特点。

医疗纠纷的实质绝大多数是经济责任的承担,其成因主要是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缺陷和法律上的漏洞及经济利益驱动。预防的惟一有效措施是提高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法规意识,在法律法规规范下提供医疗服务。

强化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融洽和谐的医患关系和健康向上的医际关系。建立良好的医际关系实际上是现代医学发展的需要,是充分发挥医疗部门整体效应的需要,是加强医务人员培养与成才的需要。

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专业助人活动,社会工作对于医疗纠纷的介入是以专业的价值观、科学的方法,通过提供各种辅导和服务,协助患者及其家属与医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促使医疗技术和服务更人性化地满足患者的需要,高度体现医学伦理和以人为本的现代医学精神,从而能够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最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总体上看,其特色和优势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中,社会工作者扮演着调查者、中立者和协调者的角色,这无疑保证了介入过程的公平性,并且为解决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促进医患双方的彼此理解和沟通,就需要一种起协调性作用的媒介:仲裁委员会或者社会工作机构。前者是强制性的解决力量,后者则以助人自助为核心原则,高度体现人性化的服务,相对来说更能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也更有利于建立平等相待、真诚信赖、负责和公正、礼貌的社会主义新型医患关系。

第8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医患关系;医疗纠纷;预防

医患关系是在医学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人际关系,是人际关系的一种,包括医师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医护人员与患者一方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律意识、经济意识及对医疗服务需求意识逐渐提高,各种类型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增多,其发生原因有社会方面、患者方面、医务人员方面及医院管理的薄弱环节等因素[1],这些纠纷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着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当引起医务人员的重视。如何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已成为医务工作者认真思索的问题。

通过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者双方调查分析,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势在必行。1 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1.1 社会方面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的不断完善,患者对医院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就医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因患者及其家属的社会背景层次不齐,医院在提供服务时有时难以满足患者及其家属的所有要求,常会与患者及其家属引起误解或纠纷。再加上一些新闻媒体对发生在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进行了不客观的报道,使得公众形成了一个“现在的医院不可信”的错误认识,因而,无形中对医院有一种敌对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医患矛盾,间接地促使了医患纠纷的发生。1.2 医护人员方面

医护人员法律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知识和法律意识,只注重业务水平的学习。如不能准确书写医疗文件,出现医疗纠纷时不能做好责任举证工作。另外,防御性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为了规避医疗风险,以求自保而实施的偏离规范化医疗服务准则的医疗行为。例如经常回避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手术,担心漏诊而进行过多的检查项目,这种防御性医疗行为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医疗纠纷的急剧增加,给医务人员的心理、服务态度以及医疗行为造成了重要的负面影响,严重挫伤了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一些临床医生因为担心出现医疗过失行为引讼而不愿意收治危、急、重患者,不敢开展具有一定难度的大型手术,这样不仅导致医务人员失去了临床学习和工作的机会,同样患者也失去了治疗、康复、生存的机会。1.3 患者方面 目前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依然受到一定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制约,很多患者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并不了解,有的患者认为诊断不及时或疗效不佳就是误诊和误治,认为如果疾病出现了一些并发症是误治造成的不良后果,再加上医疗转归的不确定性,面对患者的病情无好转、疗效不佳或者意外死亡等情况,患者或家属无法接受医疗效果,从而造成现实医疗水平与患者的期望值过高之间的矛盾,出现医疗纠纷。由于目前医疗服务市场化,患者有选择医院和医生的权利,总认为用金钱就可以买健康、买服务,一旦治疗结果达不到预期的希望,就向院方索赔,甚至漫天要价,扰乱医疗工作秩序。这种患者不健康的就医心理状态进一步促进了医疗纠纷的发生。2 预防医疗纠纷的对策2.1切实加强法律意识,准确书写医疗文书

医疗行为要严谨,医疗文件必须准确书写。有些患者及家属认为,如果患者在医院发生病情治疗效果不理想或发生意外情况,医院就必须承担责任并给予经济补偿,否则就会在医院无理取闹。其实,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该不该承担责任,应该看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医疗事故,如果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医院就不应该对其妥协和赔付,而医疗纠纷的处理离不开医疗文件,所以,防范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应该立足岗位练好基本功,善于学习,练好技术,提高水平,正确书写病历,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更好地为患者服务。3.2多与患者沟通,及时实施告知义务

在日常的医疗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适时地将患者病情、诊断、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等如实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医务人员必须转变此观念,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对工作高度负责,才能确保医疗工作的安全,从而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3.3和谐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

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及时与患者沟通,这样不仅可以满足患者对医学知识的需要,及时了解病情变化情况,同时也可以体现出医院越来越具有人文关怀的”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2]。医生在医患沟通时,要从沟通的技巧、沟通的形式及内容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尊重患者及家属,多倾听患者的咨询,多向患者介绍病情变化、治疗的效果、药品的价格、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各项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医生应该关心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饮食情况,及时掌握患者的病情发展变化、医疗费用情况和患者的生理及心理状况,医生要经常留意沟通对象的情绪和对沟通的感受。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医患沟通,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增强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和对医务人员的充分理解,从而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3总结

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和防范医疗纠纷是目前医院管理中的一大课题。实践证明,80%的医患冲突使是由于医患沟通不良造成的,患方对医患沟通越满意,对医患关系的评价就越高。医患关系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医学事件成功的保障,是医院发展的前提及基础,是社会安定和谐的需要,也是防止医疗纠纷的关键。

医院级别不同,服务的对象和病情的疑难程度也不同,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及原因也不尽相同,但都是各级医院管理者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因此,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事,切实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及时、准确的书写各种医疗文书,多与患者交流、沟通,随时实施告知义务,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参考文献] [1]刘俊荣.防御性医疗的成因及其对医患关系的影响[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1,19(8):494.

[2]徐卿荣.204例医疗纠纷构成原因分析[J].上海医学,2010,29(1):69.

span lang=EN-US>.探讨护患沟通技巧在门诊输液护理中的应用[J].大家健康(学术版),2013,8(22):1025-1026.

[3]李淑芳.浅谈护患语言沟通的技巧[J].中国保健营养,2012,7(25):59-60.

第9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整体护理 急诊 护理纠纷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09.07.127

急诊医疗纠纷的组成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护理过程和产生结果在认识上产生分歧,以至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分为3个阶段:初期、发展期和纠纷期。初期是病人或家属对医务人员没好感、不理解、不信任、表示怀疑。发展期是对医务人员反感,开始找医院的毛病。纠纷期是医疗纠纷的暴发期。医疗纠纷在于预防,多与患者沟通,及时解除病人困难,减少病人精神上压力,尽量避免护患矛盾的发生。针对护患矛盾发生的主要因素,采取具体有效的预防措施-整体护理,提高医护质量,预防急诊护理纠纷的发生。

整体预防急护纠纷:整体护理把服务的患者视为生物的、心理的、社会的和文化的人,并给予适合不同个体需要的护理。急诊科有其自身的特点,每日要接诊急诊病人,危重病人是抢救的前沿阵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服务就不重要。如果那样护理纠纷将明显增多,况且每一个急诊病人均需紧急处理,因此整体护理在预防急诊科的医疗纠纷中非常重要。①保证急救护理和基础护理质量是预防医疗纠纷的基础。患者来急诊就医体现的是“急”,珍惜生命及时救治,急诊患者病情紧急,发展迅速,赢得时间就是赢得生命,急诊护士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遇到急救患者,应主动接诊,积极组织抢救,对危重患者,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应做到百分之百的努力,绝不轻易放弃[1]。果断处理将给病人带来满意的效果,这对护理纠纷的预防起着重要作用。②视患者为心理的、社会的人。加强心理和疼痛护理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人的健康是生理上、心理上及社会上的良好适应状态。加强患者心理上和社会上的适应能力是非常有必要的,来急诊就医的病人有很大一部分是急症病人,他们的心理充满着害怕和恐惧,到医院来是为了减少痛苦和心理上的恐惧,这就涉及到疼痛的护理,疼痛护理工作开展的不很到位,病人来院解决不了疼痛,治疗效果就不好,甚至加重患者的心理负担。医疗技术不过关都是医疗纠纷的隐患,有效地开展护患沟通,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增加患者对护士的信任,为医院树立良好形象,护理工作得到认可。③视患者为有文化的人和社会的,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和了解,帮助患者了解一些简单医学知识,在对疾病的态度上安抚患者,减少因医患之间医学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医患矛盾暴发。

讨 论

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危害极大,解决最有效办法是预防。由于其形成原因很多,主要是急诊护理的特殊性,急诊护理人员面临风险及承受精神压力巨大,如果能降低护理人员的工作风险,减少工作时间和精神压力,提高护理人员的地位和待遇,鼓励其积极自主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能满足患者和医疗服务的需要,使患者心情舒畅,得到心理安抚,能正确的理解和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疗服务,构建和谐护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