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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规划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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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规划方案

第1篇:公司上市规划方案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和市国资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所属企业)。

第三条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

(五)企业投资决策坚持审慎原则,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投资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

(二)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类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考虑到金融类投资在管理上的特殊性、复杂性,目前暂不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今后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论证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投资的分类管理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管理办法操作。

第七条非金融类投资限制严格限制非金融类企业从事委托理财和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金融类企业(银行、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及其上级国资公司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投资监管的职责

第八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企业的计划外投资项目;

(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六)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市国资公司职责市国资公司是投资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四)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五)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报告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六)对所属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财务总监职责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是对监管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监管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参与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三)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或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含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登记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书与相关文件、资料;

(二)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

(三)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四)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五)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程序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国资公司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公司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公司反馈审核意见;

(三)市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国资公司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四)市国资公司将经审议决定的正式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决议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

(一)投资方向与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

(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四)投资是否与其它市属国有企业类同或重复;

(五)投资行为是否过于分散(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市国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五条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当年度7月底之前将年度投资计划上半年实施情况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公司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金融投资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与核准管理

第十六条备案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单项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且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或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备案材料属于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意见;

(四)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五)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备案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核准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一)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或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三)对企业发展或出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核准程序和材料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由市国资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投资项目专家评审通过并召开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申请核准材料:

(一)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四)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五)投资意向书;

(六)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核准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核准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企业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核准意见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第五章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材料真实性市国资公司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证明的,市国资委在查实后,有权终止投资项目的实施或要求企业按程序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动管理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市国资公司应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市国资公司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额超出计划或预算20%(含20%)以上的;

(三)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四)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限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一年内未实施的,市国资公司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其它申报事项凡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公司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评估市国资公司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内,需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出具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审计或后评估市国资委对备案、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审计或后评价。

第2篇:公司上市规划方案范文

2004年8月,上海市A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甲土地整理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该区一宗地块出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应于2004年12月31日之前动工建设。签约后,甲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005年2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地块的开发建设权益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了土地转让费用。2005年4月,区计委批复同意乙公司建设商业用房,并要求其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2007年2月,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乙公司出具业务受理单,受理了乙公司调整建设用地有关事项的申请,但因动迁以及规划调整,该地块始终未开工建设。2010年6月,经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区政府批复同意该局以协议收购方式收回涉案地块。之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对甲公司作出闲置土地处置决定,认定甲公司自2004年12月31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开发,该地块为闲置土地,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收回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甲公司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交还协议,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后,由甲公司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注销手续。

乙公司得知此消息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辩称,乙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故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经查,甲公司在整个土地转让过程中始终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该地块的动迁工作于2006年年底完成,2006年11月24日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对地块进行了规划调整;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未进行公告。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2005年4月,区计委批复同意乙公司在该地块开发建设商业用房,并要求其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上述批复固定并外化了乙公司同涉案地块之间的利害关系,排除了滥诉的风险。据此,乙公司虽然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真实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甲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在这种情况下,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甲公司“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注销手续”,在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该地块的动迁工作于2006年底完成,2006年11月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对地块进行了规划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2004年12月31日作为认定闲置土地的起算点,明显违背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同时,区政府批复的处置方案为协议收购,但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最终作出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却为无偿收回,并无协议收购的内容。因此,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实质上并未获得区政府的批准,违反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程序性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

学者观点

本案的审理,在此类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笔者拟结合本案对审理此类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要点进行剖析。

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是否存在滥诉的风险。法律之所以原则上将非直接相对人的诉权排除在外,主要是要避免滥诉的出现。要排除滥诉的风险,主要应考虑两个问题,即原告利益是否真实以及类案数量是否可控。笔者认为,只要原告利益真实且类案数量可控,原则上即应当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乙公司取得了区计委的立项批文。按照现行的用地审批流程,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要经过立项、规划、用地批文等多个环节。尽管内容不同,但作为行政许可,立项、规划以及用地批文均赋予了土地受让人一定的许可利益。同时,由于在一块特定土地上能够获得立项批文的个人或组织数量有限,因此,应赋予已获取立项批文者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相对人是否会行使诉权。如果直接相对人事实上不大会行使诉权,则可以考虑赋予非直接相对人诉权,以维护司法审查的正常范围。本案中,由于土地储备制度的存在,政府并未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乙公司,而是与甲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然后再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根据现行的土地储备制度,所有需要盘活的土地都要纳入土地储备体系,由政府垄断收购和储备,并经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后统一向市场提供,土地储备中心具有在政府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购范围内垄断收购、储备、开发、供应土地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赋予土地整理公司这一直接相对人诉权来实现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类案件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意义不大。基于此,本案中的原告应当被赋予诉讼主体资格。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适用法律。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存在严重瑕疵。作出该处置决定的时间是在2010年6月30日,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分别于2007年8月30日和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修正。修正前的第二十五条修正后变为第二十六条,但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仍然按照修正前的法律条文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执法程序。行政机关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形式上的审查是看行政机关是否遵循了法定的步骤和顺序;而实质上的审查则是看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达到了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具体案件的审理当中,法官更应当注重对实质上违反程序的审查。比如本案中,《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缴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没有依据上述法规进行公告,从形式上来看即违反了上述规定。

第3篇:公司上市规划方案范文

为了配合西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使规划出的西山风景名胜区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西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策划专家评审会。参加评审会的有市内外旅游和规划方面的专家、相关市级领导和市级部门负责人。首先,请允许我特别介绍莅临评审会议的全国著名旅游和规划设计专家:

国家旅游局计划财务长

中关村产业基地总工程师、教授

省规划设计院院长、教授级高工

古典设计院总工,教授级高工

重庆市规划设计院副总工、教授级高工

成都市园林局原局长、教授级高工

邀请到的市内专家有:

今天的评审会会期一天,主要议程有:一、由参与竞标的中建西勘九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成都大全旅游策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作西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策划方案介绍;二、与会市内外专家对两套策划方案进行点评;三、相关市级领导和市级相关部门作简短发言;四、与会的市内外专家进行投票表决。

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一项目议程,请参与策划的两家公司作项目介绍。

首先,请中建西勘九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介绍;

接下来,请成都大全旅游策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介绍。

刚才,两家公司分别为我们演示了景区旅游策划方案,总的来说,两家策划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策划出的方案花费了大量心血,在此,我代表南充市七百二十六万人民对你们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上午的议程到此结束,下午,我们将对两个策划方案进行专家点评和票决,散会!

名位专家、同志们,西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策划评审会继续进行下午的会议议程:

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二项议程,请市内外专家点评:

有请市外专家发言:

接下来,请市内专家发言:

刚才,市内外专家对两家公司作出的策划方案分别进行了精彩点评,指出了方案的优点、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的可行性的建议。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一笔不可估量的财富,将对我市西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产生重要的影响,相信对最后中标的策划公司进一步完善策划方案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也会对在座各部门领导的思维启迪产生积极影响。

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三项议程,请相关市级领导和市级部门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

刚才,各位领导和部门针对市情和西山的实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的部门还表了态,相信大家一定会同舟共济、协调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外使,群策群力建设好美丽的西山!

下面进行会议的最后一项议程,与会专家投票表决:

第4篇:公司上市规划方案范文

【摘要】本文从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与公司战略拟合度角度研究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的设计。首先,文章从指标内容和指标数值两方面分析了我国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设计的现状。其次,文章提出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设计应以公司战略为导向。最后,文章对以公司战略为导向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的设计提出建议,以期对上市公司在公司战略指导下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公司战略;行权条件

一、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设计现状

1.指标内容以财务指标为主,未能充分考虑非财务指标

本文以截至2013年5月13日深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和上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为总体,通过对这1422家上市公司研究得出有133家上市实施过股权激励计划,其中5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未能搜集到,所以本文的样本量为128家上市公司。

 

从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激励草案中可以看出规定的行权条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公司层面的行权条件要求;另一方面是对高管人员自身的行权条件要求。公司层面行权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合规性要求和公司层面行权业绩条件要求。从表1可以看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使用次数为103,净利润(增长率)指标的使用次数为115,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选择了这两项指标且两者经常搭配使用。然而,每股收益(增长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比例)、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比例)、股价等指标的使用次数很少,且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使用次数的差距很大。另外,通过统计还得出上市公司指标选取个数的平均值为2.10。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草案中行权条件指标内容设计单一且以财务指标为主,未能充分考虑非财务指标,如此的指标内容设计未能体现公司战略。

 

高管人员自身行权条件要求方面主要包括个人合规性要求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上市公司已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对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对个人的业绩考核都是从这三大方面进行的,也有少数上市公司的方案中除了这三大方面还包括了创新及额外工作加分、重大失误和违纪减分这两项(如伟星股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例如:伟星股份工作业绩占50%;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占30%;领导和管理能力、团队精神和企业文化占20%。广州国光工作业绩占60%;工作能力20%;工作态度20%。苏泊尔工作业绩占80%;能力及态度占20%。由此可见,虽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工作业绩考核,但财务指标(工作业绩)在考核中仍占据主导地位。

 

2.指标数值的设定缺乏规范性标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草案中行权条件指标数值的确定局限于公司自身的历史数据。有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行权指标数值远远低于公司前几年已经实现的水平,很明显,这样的股权激励方案不能起到股权激励应有的激励作用。同样地,数值偏低的指标也不能激起管理层更进一步的决心,这样的方案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意义不大。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指标数值的设定有很大的自由空间,这就需要上市公司在设定指标数值时要拓宽视野以公司战略为导向,综合考虑股东和管理层利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参照行业平均值,制定出一个既能对管理层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又能有利于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与公司战略拟合度研究

1.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设计应以公司战略为导向

本文研究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与公司战略拟合度是基于公司战略层次。股东对公司的未来发展通过公司战略体现,公司战略针对企业整体,以明确企业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计划和行动。公司战略立足于未来,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划,具有长远性。而现实中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这就需要管理层主动与股东沟通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有利于股东及时了解公司信息并适时调整公司战略。同时,也需要股东采取激励机制激励管理层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激励机制是解决管理层与股东之间代理问题的基本途径,股权激励机制是一种长期且稳定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所以,股权激励草案的制定对激励管理层实现战略目标至关重要,而行权条件指标的设计对股权激励能否起到应有的激励效应起着本质性的决定作用,因此,要使股权激励计划真正起到使得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趋同的作用,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设计必须以公司战略目标为导向。只有在设计行权条件指标时以公司战略为导向,关注长远利益,才能最终使得管理层和股东利益一致,从而有利于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2.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与公司战略拟合度

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与公司战略的拟合度是指行权条件指标的设计是否以公司战略为导向,以及有利于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程度。本文对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与公司战略拟合度的研究从指标内容和指标数值两个方面为切入点。指标内容方面应体现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鉴于每个公司的公司战略不同,所以上市公司在设计行权条件指标内容时要同时考虑共性指标和特性指标。由于公司战略具有整体性和长远性,任何单一方面的指标内容都无法体现公司战略,所以在共性指标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财务指标应同时包含反映股东回报、盈利能力、收益质量、现金流量方面的指标内容,以全面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由于财务指标是对公司已实现经营成果的事后计量且容易被操纵,所以,在共性指标设计时必须考虑非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如股价,相对于财务指标不易被操纵,且能反映公众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态度,对公司未来业绩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除共性指标之外,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公司战略设计符合战略目标的行权条件指标,例如,若公司的战略目标是扩大市场份额,则设计行权条件指标时应考虑市场占有率等指标;若公司的战略目标是实现成本领先,则设计行权条件指标时应考虑毛利率等指标。 指标数值的设定要以公司的战略目标为依据,参考公司历史水平和行业平均水平,设置的指标数值水平既不能偏低导致起不到激励作用,又不能偏高使得管理层觉得只是一个空想。另外,通过阅读上市公司已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我们发现只有少数上市公司对指标数值设定的合理性进行了说明,大部分上市公司在行权条件中只给出了行权条件指标具体的数值,并未在下部分内容中对为什么设定这个数值予以说明。所以,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应增加对指标数值设定合理性的说明,通过列出公司行权条件指标的历史水平和行业平均水平以证明指标数值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以公司战略为导向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设计

第5篇:公司上市规划方案范文

论文摘要:重整是使走向危机的企业摆脱破产,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和社会互利共赢的结局而创设的制度。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这一制度,略显粗糙,而且对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没有详尽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出台,这些都给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从而导致实践中时一些问题的处理做法不一。完善重整制度相关立法,可以保障上市公司重整的顺利进行。

企业破产前的重整制度久经实践的检验,被确定为是解决陷入困境的大型企业债务问题及其复兴的可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已有十余家上市公司通过了企业破产的重整程序获得新生,而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缺少对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性规定,又未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协调机制,使得这些企业的重整道路走得艰难。上市公司是特殊的企业法人,谈到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应考虑到上市公司本身的特殊性。

一、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重整具有特殊性,但目前尚未有专门规定予以规范,对实践中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运用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第一,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公司治理不到位。在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缺乏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有效约束,致使债务人通过自行管理而使企业恢复新生的优势难以发挥。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实中都演变为清算组管理。而清算组又主要由地方政府各部门加管理人组成,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使破产重整程序可能演变为地方政府重组上市公司的工具,使得管理人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开展工作。

第二,缺少关于重整中融资措施的特殊规定。上市公司在重整过程中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为企业注入优质资产,是促进企业重整成功的重要手段。实践中,大多数上市公司采取了在地方政府的协调下,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并为企业引入新资本,以获得企业重整计划执行的资金来源,其中涉及股权的转让、股份注销以及发行新股等行为,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容易损害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未对债权人市场作出规定,实践中只能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上市公司重整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活跃的债权人市场,如何推进债权市场化建设的问题,也是下一步破产法及相关配套法律规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对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未作细化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分为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的正常批准和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的强制批准。虽然,《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对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配套措旌,致使在实践中受理法院难以把握强制批准的标准,所以难以体现对债权人正当性程序利益价值的保护。

二、对重整制度适用范围的理解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破产重整程序适用范围问题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英国的重整制度仅仅适用于股份公司。而美国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除了适用于公司外,还可以适用于个人和合伙。法国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可以适用于一切商人和手工业者以及私法人,甚至农业经营者也包括在内。其实,一国对某种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和其自身的法制传统及法律体系的构成等因素有密切关系。而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该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程度适用范围过宽不利于集中社会资源挽救较大的企业,也容易被一些宁犯道德风险的企业所滥用从而逃避债务:而限制过于严格虽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滥用,却有矫枉过正之虞,从而难以正确体现重整制度的价值,最终背离了重整意在振兴企业的这一立法目的。

我国新破产法作出了将企业法人作为重整制度适用范围这样概括而又限定的规定,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第一,将重整范围的标准限定为企业法人符合我国目前对企业立法的实际。树立正确的企业立法价值取向,建构企业法框架,首先应当对市场参与主体作出科学的划分,其次,要紧紧依靠资本的形态和出资者的责任这一根本,另外,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对于我国过去按所有制性质划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等,仍在现对期适用,所以,对我国重整范围的标准不宜以所有制来划分,对重整的对象也不宜直接限定为公司,以免有所漏缺,使那些尚未改造为公司的企业失去适用重整的机会。其次,为了有效地防止重整制度被滥用或被利用从而逃避破产或拖延债务的弊端的发生,有必要通过立法将重整范围限定于企业法人。因为重整程序具有较强的效力,一旦被提起,就会I起众多一连串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如果重整程序的原因规定得相对宽松,极易受到债务人的滥用进而有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立法将重整范围严格限定于企业法人,而排除个人、非法人团体。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中小企业和个人借重整来逃避债务。另外,还有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将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定为上市公司,其理由在于重整程序费用高、耗时长,一般企业承受不起。的确,司法实践证明,破产重整程序的主要适用主体是上市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重整制度对其他企业就不需要。我认为对上市公司的重整是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一一种特殊情形。就需要特殊的考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重整立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法人,但并非所有的企业法人在陷入困境时都当然地适用重整程序,这还要取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以及法院的具体考察,所以有资格不等于就绝对实行。

三、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

债务人的股东可以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到重整法律关系中来,这在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制度中有了明确的体现。第八章”重整”制度中规定了股东的重整申请权、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股东权益的调整事项进行表决权等诸多权利。但总的来说,现有法条比较简略,并没有对债务人的股东享有重整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形成较为完整、明确的规制。新《破产法》已经旅行两年半,此期间出现了许多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例,由于立法的简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其中股东权益的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申请重整权

我国新《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的重整申请权:”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可见,我国新《破产法》对股东的重整申请权作了特殊的条件限制,即股东申请重整应以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的中请为前提,而且在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的时间段内提出。所以可以将我国的股东重整申请权称为”后位申请权”,这种”后位”申请权使股东不能直接地提出重整申请,甚至在债务人而非债权人申请清算的情况下也不能申请重整。我认为新《破产法》将股东的重整申请权规定为”后位申请权”有不当之处。重整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避免破产从而挽救企业,属于预防破产制度,所以从逻辑上来说,重整的条件应当宽于破产清算的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企业实际上已经发生破产原因r,那么这时才允许出资人申请重整,往往为时已晚,使企业丧失了重整的最佳时机,这显然与设立重整制度的宗旨不符,也可能使这条规定本身失去实际的意义。所以,我认为,立法应当将单独的重整申请权赋予债务人的出资人即股东享有,而非给予其”后位申请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没有申请重整的前提下可以”提前”申请重整但考虑到出资人与债务人权利机构的关系,立法也应当对出资人的重整申请权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如规定其必须履行一定的前置救济程序,证明其已向债务人权利机构提出过重整申请,但遭其拒绝或未在合理期限内获得答复等等。

(二)提出重整计划权

各国法律对提出重整计划的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单元主义、多元主义两种。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拟定之,此外任何法律主体均无权拟定和提出重整计划,即采取单元主义。而美国、日本等则采用多元主义。但我国新《破产法》采取与上述立法体例完全不同的规定,虽然新《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而在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将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主体规定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我认为这样两者就不相协调,因为可能出现出资人提出了重整申请,而债务人或管理人却不积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现象,从而影响了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鉴于公司的重整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提出重整计划的主体的多元化就必然有利于各方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因此,立法应当借鉴国外立法例,应当考虑在特定情况下,将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利赋予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

四、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问题

在上市公司的重整过程中,要求债务人或管理人向债权人就公司的相关信息做出披露,其重要目的在于能使债权人积极评估重整方案,并最终决定能否接受该方案。我国新企业破产法未就债务人如何向债权人履行上述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更没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特殊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此项义务的规定散见于我国不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它们都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并且难以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

美国破产法第1125条专门就申请后的披露与恳请作出了规定:”本法规定的案件开始后,不能随即恳请债权人就其债权或利益对计划作出表决,除非在恳请之前或恳请之时,债权人已经收到了计划或计划摘要以及获得法院批准的书面的披露说明。”其中所谓的”充分信息”是指”这类信息以详实合理的细节记述了债务人的性质和历史,以及债务人账簿的情形,它能使理性的投资者对方案做出理性的判断,但是充分的信息不需包括任何其他可能的或已经提出的方案的信息。”另外,该规定还对不同债权人对信息的需求程度作了区分。

首先,应当明确重整中信息披露的主体。《破产法》第八条对企业法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所提交相关材料作出了原则规定,但未对债务人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予以明确。这样的做法也是在法律缺位情形下的权宜之计,难以确保上市公司重整中信息的充分披露,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也不明确。我认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立”谁掌握信息谁披露”的规则。倘若管理人接管公司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倘若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对此有异议的,有权发表意见: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的,董事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管理人对此有异议的,也有权发表意见。

第6篇:公司上市规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绩与市值

中图分类号:F275

一、2012年中国股权激励回顾

本部分是在对2012年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解析的基础上对2012年股权激励重大事件进行解读。

(一)2012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解析

研究2012年上市公司公布的118个股权激励方案,我们发现以下几方面:

1.A股市场股权激励方案数创新高,创业板和中小板仍为主体

我们自2006年以来一直密切跟踪A股市场股权激励方案的披露情况。据和君咨询股权激励中心统计数据显示,自2006年以来,国内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06年44家,2007年15家,2008年68家,2009年19家,2010年66家,2011年114家,2012年达到118家,合计444家。其中2012年公布的方案数量为历年之最,占已公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总数的26.58%(见图1)。

从所属板块来看,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有46家上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方案,数量上旗鼓相当,合计占当年公布股权激励方案上市公司总数的78%。此外,从板块内部占比来看,截至2012年底,中小板和创业板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占比均超过20%,是沪市和深市主板股权激励公司占比的两倍以上(见图2)。以上数据综合说明,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热情明显较高。

一方面,A股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的热情越来越强烈,反映的是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中长期激励方式来留住人才,通过与股东价值挂钩的持续激励方式,激发员工的活力与动力,有效避免短期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但另一方面,与海外成熟市场相比,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程度明显落后,仍有很大发展空间。据统计,在美国和加拿大,超过95%的上市公司实行了股权激励计划,欧洲多数发达国家的比例也达到80%以上,而我国A股的比例不到20%,未来发展空间十分广阔。

2.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平分秋色,混搭现象开始盛行

在公布的118家股权激励方案中,单一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有52家,单一采用股票期权的有47家,二者占据了大部分,是主流的激励模式。值得关注的是,17家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混搭方式进行激励,占方案总数的14%,这表明当前上市公司方案日趋专业化、成熟化和个性化(见图3)。

3.激励对象总数与平均数快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中,被激励对象的人数呈逐步上升趋势。2011年,114家方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3255人,平均每家为116人;2012年,118家方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增长至18774人,增长率达41.64%,平均每家有159名核心人员纳入激励范围,增长率为37.07%。这表明,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以后将不仅仅局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研发、技术和销售骨干等对公司生产经营起重要影响的人才也被纳入到股权激励范围中,这将有效调动一线骨干的积极性。

4.激励比例相差悬殊,多集中于2%~3%之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首次推行股权激励有明确规定,激励比例不得高于股本总额的1%,而对民营企业则较为宽松,激励部分不超过10%即可。2012年,有2家上市公司用满了10%的额度,分别是方大特钢和方大化工;另有3家激励比例在9%以上;没有公司的授予比例在7%~9%以内。

图4所示,较多的授予比例都集中于6%以内,呈现标准的钟形正态分布,其中以2%~3%之间最多,共35家。

(二)2012年股权激励重大事件解读

2012年,股权激励有以下重大事件。

1.证监会推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2年8月4日,证监会《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解释,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该办法一方面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另一方面也鼓励上市公司员工积极持有本公司股票。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情况较为普遍。截至2012年9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1841家A股上市公司存在员工持股的情况,占全部2467家A股上市公司的74.63%。员工持股总股数982.3亿股,占有员工持股A股上市公司总股本6.33%,占所有A股上市公司总股本3.13%。

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大势所趋。实践证明,上市公司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将收益和公司股票的价值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将会更加关心公司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运营效率,提高竞争力。《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以来,已有一些上市公司为员工持股做出了制度性安排,市场对此反应良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资金来源于员工的工资、奖金,等于员工个人出资;二是股票来源于信托机构二级市场回购,价格没有优惠,等于二级市场股价;三是持股期限不低于36个月,不如二级市场买股灵活。围绕上述三个问题,《暂行办法》仍需进一步完善,进而对上市公司员工真正起到激励效果。

2.基金公司将获准曲线股权激励

2012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基金公司子公司50%以内的股权结构不再做股东限制,且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参股基金公司子公司,此举被视为打开了基金公司股权激励的空间。但是实施该规定的障碍之一是国资委2008年的139号文——《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国企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的其他企业股权。而由于基金公司多为国企背景,政策“冲突”之下,要实现基金公司在职员工持有子公司股权的美好愿景确有难度。因此,基金公司高管若想实现股权激励,则要付出离开母公司的代价,即在母公司不担任职务,仅在基金公司子公司任职。

《暂行规定》实施后,截至2013年3月初,已有23家基金公司获批成立子公司。但是仅有万家基金、东吴基金和长信基金的子公司率先开展股权激励,占比仅为13%。

基金管理业是以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服务的行业,人才为经营之本,作为关键性资源的人力资本对企业的绩效起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缺少长期激励机制,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无法体现人力资本的重要性。近几年来,基金业人才流失问题严重,公募基金成为私募基金的练兵场。而股权激励或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然而,为了避免触犯政策红线,股权激励方案要求高管需从母公司完全退出,这对于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提出了挑战;或许,政策也存在调整的空间。此外,股权激励虽已破题,但多数基金子公司目前主要的专户业务收益率较低,类信托业务又有信托行业大行其道。基金子公司能否获得高收益还是个未解之谜,激励的实现效果如何还有待时间检验。

3.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

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对26名首发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争议人员”)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了诉讼。其中两名为公司高管,其他均曾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2007年6月,富安娜为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制订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富安娜以定向增发的方式,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包括前述争议人员和公司其他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

2008年3月20日,为配合上市的要求,富安娜终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转换过程中,前述争议人员向公司出具了一封《承诺函》,《承诺函》规定,自签署日到富安娜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职期间不会出现的几种情形及违反承诺时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意外的是,尽管有《承诺函》,但前述争议人员依旧以各种理由离开公司。富安娜方面认为,前述争议人员离开的原因主要为对手竞争的结果、以及这部分人员不看好当时公司的上市事宜。

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是自雪莱特公司“柴国生诉李正辉股权纠纷案”之后,经媒体公开报道的第三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纠纷案件。

企业在上市前、上市中、上市后,如何进行合法、规范、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对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关键在于,要通过建立股权激励这一长效激励机制,完成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团队之间以及管理团队内部,关于企业未来事业发展的深度思考和充分沟通,真正从利益共同体走向事业共同体。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富安娜股权纠纷这样的事情发生,使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4.股价跌至授予价,依米康主动撤销股权激励计划

2012年5月12日,创业板上市公司依米康宣布撤回刚推出不到半年的股权激励计划。依米康称,自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以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CPI指数同比上涨并持续高位运行,加之公司股价下挫至授予价格附近,致使现有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大幅上升,风险急剧加大,难以真正起到激励效果,为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带来一定困难。另外,依米康于2012年4月13日至4月17日对全体首次激励对象就“是否同意公司即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专项调查,89%的激励对象希望公司终止该次股权激励计划。

2011年8月才登陆A股市场的依米康,在短短四个月后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依米康股票均价的50%,也就是10.55元/股。从当时来看,“五折”的价格无疑非常实惠,比当初17.50元/股的首发价格还低很多。不过,随着2012年上半年股价的不断下挫,依米康股价一度跌破12元/股,已到股权激励授予价附近,致使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失败案例中,股价跌破行权价(授予价)是重要原因之一。数据显示,2012年初至6月的半年时间内,共有13家公司宣布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其中宏达新材、康缘药业、华星化工、南都电源、东凌粮油、卧龙地产等6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虽然已经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却在最后关头倒在了股价面前。因此,选择股价相对较低的时点推出股权激励,并进行主动的市值管理,是保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

5.中国北车,着眼长期的央企股权激励实施先行者

2012年5月24日,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根据公告,公司拟以4.34元/股的价格,向343名高管和员工授予股票期权8603.7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0.83%,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10年,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拟按33%、33%、34%的比例在三个行权期行权。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34元,行权对应的业绩条件为: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且要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0.5%、11%、11.5%。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央企的一举一动均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实践操作层面,到底以股权还是分红权来实施激励尚处于探索阶段,使得监管层与企业均十分谨慎。在中国北车之前,大型央企中实施股权激励的也仅有保利地产等极少数个案。与此同时,在法规层面,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个人股票期权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收益)的30%以内,且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期权收益)的最高比重不得超过40%。这决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总体激励水平有限,也使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沦为了“鸡肋”。但面向未来,随着国有企业体制与机制的转变,股权激励必将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股权激励操作实务

本部分着重论述了股权激励的意义、作用以及现存问题。

(一)股权激励的意义和作用

股权激励的意义和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激励有助于业绩提升、市值增长

业绩提升方面,统计数据表明,A股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比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年平均高出30%以上(见图5)。而和君咨询过往的项目实操也表明:通常在其他情况不变下,仅股权激励一项举措,便可使企业业绩在原业绩的基础上至少提升20%。

市值增长方面,统计数据表明,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其股价表现显著好于市场整体水平,市值增长通常是市场平均水平的1倍以上。对于个股来讲,一套设计规范、考核科学的股权激励方案一旦公告,公司的股价便应声大涨,此类情形在资本市场已屡见不鲜。同样,对于未上市的公司来说,一套规范的股权激励方案,会使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获得额外10%~15%的估值溢价(见图6)。

股权激励之所以在公司业绩提升、市值增长(估值溢价)方面作用明显,其中的道理很简单,股权激励给公众释放出一系列积极信号:股东和管理层已达成长期战友关系;公司治理规范;未来三到五年的经营目标是有信心实现的;公司进入战略实施状态和组织管理状态。

2.股权激励有利于人才争夺

一流人才是否愿意进入一个行业或企业,影响因素有很多,但激励水平的高低一定是关键的影响因素。股权激励作为激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体激励水平(薪酬+股权)的提升效果明显。

以信息服务行业上市公司为例,和君咨询股权激励数据库的统计测算表明:做过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其整体激励水平是没有做过股权激励上市公司激励水平的2~6倍。

仅就激励水平而言,很显然,人才一定会向做过股权激励的公司集聚。因此,股权激励正在成为企业吸引人才、稳定队伍的常用手段。

3.股权激励有利于核心能力构筑

我们来看一组数据:有一家公司,2011年净利润比IBM、惠普、诺基亚、摩托罗拉四家公司总和还多;2011年,其单一产品销量仅占全球销量的5.6%,但净利润却占全球的66.3%;2001-2010年股价复合增长率超过40%,市值最高峰一度超过6000亿美元。

这就是苹果公司。苹果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卓越的创新与研发能力,而这种能力是如何炼成的?

从股权激励角度来看,“乔布斯1976年创立苹果,1980年一上市,所有技术骨干通过股权激励成为亿万富翁,所以衣食无忧,可以专心创新,有机会成为一个更纯粹的人。因此,苹果的持续创新能力,背后其实是一套长效、开放、循环的股权激励机制安排。没有乔布斯,也会有李布斯,没有李布斯也会有比尔盖茨。”

对于中小成长型企业来讲,苹果的成功带给我们的思考在于:如何借助股权激励这套长效、开放、循环的机制,构建起我们企业的核心能力?比如研发能力、生产能力、营销能力、系统协同能力等。

(二)股权激励实践中的问题

股权激励对企业成长有诸多作用,但由于中国规范的股权激励从2006年才开始起步,目前两千多家上市公司中,做过股权激励的占比不到20%(而美国在90%以上),因此,股权激励在中国还很不成熟,存在着不少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4点:

1.事业认同问题

典型表现是创业板高管离职潮的涌现。根据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20日,共有156份离职公告出台,而2010年全年,辞职公告还不到50份。在创业板面市的两年时间里,大多数创业板上市公司都经历了高管离职。许多公司由于高管人员离职过多,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得不紧急让在任高管身兼数职。无疑,创业板高管的大面积离职,对企业、对股东、对核心管理团队、对员工都是一种伤害。因为对企业经营来讲,上市只是企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目标,核心团队的稳定才是企业的命脉与基石。

现实中存在这样的现象:股权激励被作为一套造富(套现)工具,企业上市了,大家就想着如何尽快套现走人;企业没上市,大家就想着跳槽到有上市可能的公司去。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管之间仅靠利益维系,因而企业在上市前、上市中、上市后的高管离职现象屡见不鲜,企业始终处于动荡之中。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核心团队之间,还是利益共同体,没有达成事业认同、理念一致,这样的股权安排显然无法走向长远。

2.预期沟通问题

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有一家公司,老板出于稳定与激励高管团队的良好初衷,决定对核心管理层进行上市前的股权激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老板的授意下设计了一套股权激励方案:上市前先拿出1%的股权进行激励,上市后再行推出第二次股权激励。这1%的股权,意味着核心骨干的人均股权收益在300万左右,只相当于一个高管一年半的年薪。方案一公布,激励对象纷纷表示不满,公司9个核心高管中4个离职,由于上市前夕高管发生重大变动,导致企业上市搁浅。

这样的结果,对一个拟上市企业来说难免有些遗憾与惋惜。在现实中,这样的现象并不鲜见。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关键在于预期沟通:在没有完成股东与高管双方预期充分、有效的沟通的情况下,任何方案都是“不可说,不可说,一说便是错!”。而在股权问题上,股东与高管又往往很难展开充分、有效的沟通:如何保证分配的公平性?如何保障大家说的都是心里话?……因此,企业需要专业的咨询机构站在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公允立场(既不站股东的立场、也不站高管的立场)来协助股东与高管完成此轮沟通。

3.激励水平问题

我们也曾见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某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源部设计了一套股权激励方案:全员持股、分红激励、个人出资。由于方案在激励范围几乎到全员、分红激励的情况下,激励水平很难具备行业和区域的竞争力,激励效果有限(更像是一个福利计划),最终导致员工不愿参与,方案不了了之。

股权激励的关键除了沟通激励对象的意愿和预期外,还在于方案是否具有足够的激励水平,特别是对核心高端人才。对此,我们通常建议企业对标高分位,因为未来企业在用人上一定是用人才“质”的概念,而不是“量”的概念。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未考虑清楚之前,通常不建议进行全员持股和分红激励。

4.业绩考核问题

很多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激励通常是没有业绩考核,上市后股权激励业绩考核通常定得较随意,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问题上没有业绩的概念,认为是理所当然,股权激励做成了一个福利计划。

股权激励作为一套长效的人才激励机制,是激励与约束的结合,业绩是根本。通常的激励逻辑是:业绩考核公司业绩增长高激励水平下的公司/股东现金及股权投入激励对象个人收益实现。所谓股权激励为企业的战略目标实现服务,就是反映在业绩考核上。在业绩考核指标设计上,通常要结合行业特点以及企业所处发展阶段,为企业设计基于产业竞争和战略实现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个人层面)。

股权激励,表面上看是技术问题、方案问题,而其本质上是一次基于公司战略的深度对话与沟通(见图7)。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本质和目标,是建立起一套长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在让核心管理团队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同时,完成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管团队之间、以及高管团队内部关于公司未来事业发展的深度思考及沟通,进而通过“心理契约”的达成以及“长效激励机制”的保障,实现企业从“利益共同体”向“事业共同体”乃至“命运共同体”的成功过渡。

(三)股权激励实践中的关键

笔者认为,做好一个企业股权激励的关键,要在价值理念、程序保障、专业理解3个方面展开工作:

1.价值理念

首先要牵引股东和管理团队树立一系列正确的价值理念。

一是端正“股东”的概念:在没有完成从一次创业到二次创业、实现产业扎根和管理范式之前,所有股东都是在投入,而不是在享受;

二是正确理解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一套长效、开放、循环的激励机制,不是短期福利计划,更不是一把套现、造富的手段和工具;

回归事业:股权激励是一次在核心高管内部展开关于事业发展终极沟通的最佳机会,把核心团队从利益共同体牵引向事业共同体,去思考我们的财富意味、事业意味和人生意味。

2.程序保障

股权激励需要通过一系列方法工具、工作程序来保障实施效果。具体包括:激励范围及激励对象确定;行业激励水平的外部比对;企业激励结构的内部评估;股权激励实施基础分析;理念宣贯;岗位价值评估;业绩考核指标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财务及激励效果测算;实施辅导。

3.专业理解

股权激励的设计和实施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资本运作、上市筹划、市值管理、人力资源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同时,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还必须要求对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规律、竞争要害以及企业经营规律有深刻理解。

正因为此,我们认为在操作股权激励项目时,要配备战略专家、公司治理专家、上市辅导专家、产业研究专家、股权激励专家、市值管理专家、人力资源专家等多领域专家组合,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一个股权激励项目。

总之,一个好的股权激励,必须建立在理念端正、程序严谨和专业保障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股权激励才能切实起到激励效果,为企业的成长壮大奠定扎实的核心人才队伍及管理制度基础。

三、中国股权激励展望

本部分论述了2013年股权激励持续发展的动力以及将呈现出的特点。

(一) 三大力量推动股权激励持续发展

一是不确定时代的到来。随着竞争者、买方、技术和政策的发展,企业所处生存环境的不确定性日益明显。然而,企业要想拥有未来,现在就必须做出选择。在不确定环境下,面向未来的选择更多的是基于价值导向,而不是过往事实。如何通过塑造价值导向,将人才统一到提高市场争夺的效率上来,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股权激励,正是塑造价值导向的重要手段。

二是政策鼓励股权激励。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不断的经验总结和再实践,国家日益认识到人力资本的作用。为了更好的激发人力资本,国家将股权激励作为解决人力资本价值测度的有效方式,同时也作为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手段。2012年,针对市场热议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周小川认为,“当前提出员工持股计划非常有道理”,这比针对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又前进了一大步。

三是人才价值实现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收入增长有了更高的要求。在收入分配不公、资产升值、通货膨胀的大背景下,国家也提出了“十年收入倍增计划”。对于企业而言,仅依靠工资福利的增长,会削弱企业现实的竞争力;对于员工而言,仅依靠工资福利的增长实现“十年收入倍增”,也将面临现实的困难。通过股权激励,将员工收益和企业效益统一起来,能在推动员工收入增长的同时,持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股权激励将呈现的主要特点

股权激励将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普及化。从近年实践来看,在我国,采用股权激励的企业越来越多;在企业中,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也日益扩大,从中高层管理人员逐渐向技术人员和骨干员工发展,更多的人被纳入激励范围,组成事业和命运共同体。由此,股权激励也逐渐从“奢侈品”变为“必需品”,从“超额配置”变成“标准配置”。

二是周期化。在我国经济社会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结合资本市场的多年表现,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设计者需要精准踩踏经济周期、产业周期、资本周期和企业发展周期,才能设计出切实可行并发挥实际作用的方案。

三是体系化。人力资本日益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本。人力资本需要激发,需要构建大的激励体系。该体系中既应该包括底薪、浮动薪酬、分红、股权甚至“世袭股”等物质激励,也应该包括荣誉、社会地位等精神激励。股权激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必须纳入该体系中,在整体激励体系中考虑局部手段,在局部手段中反映整体目的,才能打造企业源源不断、生生不息的动力。

四是战略化。股权激励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司战略的实现。通过股权激励,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分工协作精神,实现公司战略。为此,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实施中,必将更多地体现公司战略以及战略导向下的人力资源和企业文化。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Z].2005-12-31.

[2]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Z].2006-12-07.

[3]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Z].2008-09-16.

[4]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Z].2008-12-11.

[5]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EB].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05-23.

[6]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Z].2012-08-04.

[7]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Z].2012-10-29.

第7篇:公司上市规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行权价格;管理层权力;高管激励份额;公司治理;长期股东财富

引言

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正式建立。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实施宗旨在于降低成本,使得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从而促使管理层最大限度为股东利益工作并减少道德风险行为。股权激励发挥作用与否依赖其方案设计。在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中,行权价格(如果标的物是限制性股票,则对应是授予价格,下文统一称为行权价格)对管理层自身利益至关重要,因此也成为管理层利用权力影响股权激励的关键点。管理层的收益=股票出售价格-行权价格。如果管理层使得行权价格处于较低点,即使不努力工作增加企业价值(即提高出售价格),也能够获得较大的寻租空间。基于美国资本市场的研究普遍认为,管理层通过时机选择或回溯操纵行权价格,攫取私人利益。那么,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是否存在同样的现象?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研究管理层对股权激励行权价格的操纵行为。研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管理层是否操纵行权价格;(2)行权价格纵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3)行权价格纵带来怎样的经济后果。

本文的贡献有两个方面:第一,本文研究扩展我国行权价格操纵行为的研究。目前,吕长江等(2009),吴育辉等(2010)对我国股权激励行权条件及其影响因素做出一定的研究。王烨等(2012)、张治理等(2012)研究我国管理层对行权价格的操纵。然而,国内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不仅研究管理层对行权价格的操纵表现,还进一步研究行权价格操纵的影响因素与经济后果。本文结论能够扩展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研究成果。第二,本文结论为监管机构的进一步决策提供一些依据,也使得投资者、社会公众对股权激励的理解更为深入。

一、文献综述

在美国,根据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每年授予管理层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授权日可能每年几乎相同,称为固定授权日;或者每年的授权日不同,称为变动授权日。一般而言,董事会以授权日的市场收盘价作为行权价(Heron et al,2007)。基于美国资本市场的研究普遍认为,管理层通过两种途径影响授权日的时机选择,以获得较低的授予价格。一是选择授权日发生在预期股票价格上涨之前;二是选择授权日发生在预期股票价格下跌之后。Yermack(1997)以1992年~1994年的620个管理层期权授予为样本,发现在授权日之后的50个交易日内,平均超额收益率超过2%。笔者认为,该现象是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证据。管理层预期在某一时候会对外公布好消息,股票价格将要上涨,因此选择在公布好消息之前确定授权日。Aboody 等(2000)以1992年~1996年的2039个固定授权日的期权授予为样本,研究结果与Yermack相似。由于样本的授权日是固定的,笔者认为管理层选择在固定授权日之后对外公布好消息。Chauvin 等(2001)也以固定授权日的期权授予为样本,发现授权日之前的超额收益率显著为负,表明管理层选择在固定授权日之前对外公布坏消息。

面对授权日前后的股价走势,学者提出了另一种解释。至少有部分股权授予,管理层并非操纵授权日前后的消息公布,而是在事后回溯授权日。由于在萨班斯法案之前,授权日与向SEC汇报日之间存在较长的间隔,管理层可以事后根据一段时期的股票价格走势,确定价格较低或最低的一天为授权日。所公布的授权日是管理层事后选择的,并非真正的授权日。在Lie (2005)提出授权日回溯的假设后,Collins 等(2005),Heron 等 (2007)都以萨班斯法案的影响为契机,更好地证明管理层存在事后回溯行为。研究发现,在萨班斯法案之前,授权日之前的超额收益率显著为负,之后显著为正;在法案生效后,管理层必须在授权日后的两天内向SEC汇报,这种股价波动模式极大地弱化。这证明至少部分管理层存在事后回溯行为。Heron 等(2009)采用新的方法估算,1996年~2005年期间,大约18.9%的期权授予存在回溯或操纵,这一比例在萨班斯法案之前为23.0%,之后降为10%。

国内的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王烨等(2012)以2005年~2011 年期间公告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管理层权力越大,股权激励计划中所设定的初始行权价格就相对越低;而且,相对于非国资控股公司,国资控股公司的行权价格更低。他们的研究表明,管理层可能会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影响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张治理等(2012)研究发现,实施以股票期权为标的物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存在择时机会主义行为,它们倾向于在公司股价较低时推出激励计划,以增加管理层利益。

二、理论分析

(一)行权价格的操纵

Bebchuk 等(2002)指出管理层权力理论,认为公司治理存在三大局限性:(1)董事会独立性不足。(2)经理人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力量有限。不少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减少敌意收购对于管理层的约束,降低公司控制权市场发挥的作用。(3)股东权力受到限制。总体而言,管理层权利理论强调董事会、外部市场力量与股东权利等外部制衡力量的局限性,无法有效监督制衡管理层,导致管理层拥有较多的权力。因此,董事会关于管理层薪酬的决策会受到管理层的影响,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换言之,管理层利用手中权利操纵股权激励,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中,行权价格对管理层自身利益至关重要,因此成为管理层操纵股权激励的关键点。如果管理层使得行权价格处于较低点,即使不努力工作增加企业价值,也能够获得较大的寻租空间。

美国行权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授权日,与此略有不同,我国的定价基准日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布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由于法规对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做出严格规定,管理层采用回溯方法的可能性很低。因此,管理层对行权价格的操纵表现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的时机选择。本文预期,计划草案公布日之前股票价格下跌,公布日之后股票价格上涨。

(二)行权价格纵的影响因素

行权价格是否纵受两个因素影响:管理层的操纵动机与操纵能力。当股权激励授予管理层的股权份额越多,则他们通过降低行权价格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操纵动机更为强烈。管理层的操纵能力由公司治理水平决定。公司治理水平越弱,管理层的操纵能力则越强。Bebchuk等(2010),Collins 等(2009)以美国公司为样本,发现内部董事比例、现任CEO任命的外部董事比例、两职合一、薪酬委员会中是否有内部董事、CEO任期、连锁董事等公司治理因素使得CEO能够对薪酬决策施加更多的影响,从而更有可能对授权日进行时机选择或回溯。从管理层权力的角度来看, CEO同时担任董事会主席,则拥有更多的权力,能够影响董事会的薪酬决策,从而使得行权条件目标水平设置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然而,公司治理不能被孤立看待,而要将其与产权性质、激励对象结合分析。在国有企业,尽管总经理两职合一,如果总经理不是激励对象,则管理者权力可能对股权激励不产生影响。在民营企业,尽管总经理两职合一,但是总经理本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成为激励对象的可能性较小,而且《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二条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因此,这种情况的两职合一对股权激励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另外,尽管民营企业没有出现两职合一的情况,如果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成为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本文综合考虑产权性质、激励对象对于公司治理的影响。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文定义为公司治理水平较低:(1)国有企业总经理两职合一而且成为激励对象;(2)民营企业总经理为外部经理人而且两职合一,并且成为激励对象;(3)民营企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的配偶或直系近亲属成为激励对象。

(三)行权价格纵的经济后果

根据Jensen 等(1976)建立的理论,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不同,产生委托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在理论的基础上,股权激励被认为是解决委托问题的有效途径。股票期权通过将高管薪酬与公司股票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使得经理人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促使经理人最大限度为股东利益工作并减少道德风险行为。然而,如果行权价格受到管理层操纵,行权价格处于较低点,管理层不努力工作增加企业价值,也能够在将来出售股票时获得较大的利润空间。特别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维度内,管理层只需在股票市场“牛市”中抛售手中股票获取高额利润,并无需提高企业价值以获得奖励。换言之,管理层通过操纵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掠夺股东财富,特别是长期股东财富。因此,本文预期:行权价格受到操纵会降低长期股东财富。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以2005年7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224个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为样本。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在此之前(2005年)的4个股权激励计划均是与股权分置改革捆绑推出。2006年样本为42个(18.75%),2007年锐减到14个(6.25%),2008年上升到64个(28.57%),2009年回落到25个(11.16%),2010年上升到75个(33.48%)。结果表明,股权激励的年度分布与资本市场收益率呈现负相关关系。2006年、2007年与2009年属于“牛市”,在此期间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少;2008年与2010年属于“熊市”,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多。

(二)行权价格纵的判断方式

股权激励的标的物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三种。根据标的物的不同,行权价格纵的判断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的判断方式汇总见表1。

1.限制性股票的判断方式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有关规定,分为备忘录出台前后两个阶段。在备忘录出台之前,没有相关法规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这一阶段,本文采用每股净资产作为比较基准。授予价格如果等于或高于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表明管理层没有操纵授予价格;如果无偿转让或低于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则表明授予价格极有可能受到操纵。2008年3月17日,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三条规定: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因此,在备忘录1号出台后,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随标的股票来源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定向增发,管理层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日进行时机选择,以期获得较低的授予价格。本文预期,以公布日为事件日,事件窗口内平均CAR呈现前降后升的“V”形分布。参照Bebchuk 等、Collins 等的做法,如果在(-30,10)的时间窗口内,定价基准日前两个交易日的CAR位于或低于10分位,则认为授予价格受到管理层的操纵。

2.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判断方式

对于股票期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对于股票增值权,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定价方式,但上市公司在实践中主要参照股票期权的定价方式。由于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定价方式和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的相似,都是参考前一段交易日的股票价格,因此对于行权价格纵的判断,也与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的一致。

(三)影响因素的模型与变量

公式(1)是行权价格纵的影响因素回归模型。因变量为行权价格是否受到操纵(PRICE),操纵价格=1,其他=0。由于因变量为虚拟变量,模型采用Logistic回归。本文关注的第一个影响因素是高管的激励份额(OPTION)。它为虚拟变量,当高管的激励股票份额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的比例大于样本中位数=1,其他=0。高管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如果一个股权激励计划包含两个标的物,则激励总量分配取两者加权平均值;如果激励计划草案没有披露激励总量分配,只披露第一期的激励数量分配,则取第一期的分配比例。第二个影响因素是公司治理水平(GOVERNANCE),公司治理水平较低时,GOVERNANCE=1,否则=0。此外,本文控制产权性质(NARURE)、公司规模(SIZE)与资产负债率(LEV)。这3个控制变量刻画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基本特征,按照研究惯例,本文采用上一年的数据。例如,A公司2008年3月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则产权性质、公司规模与资产负债率取2007年年末的数据。影响因素回归模型的变量定义见表2。

(四)经济后果的模型与变量

长期股东财富指标是长期持有超额收益(Buy and Hold Abnormal Return,BHAR),它是长期事件研究法中的主流指标。BHAR的影响因素较多,本文采用两种不同的配对样本法估算公司从公告当月起36个月的BHAR(截止到2011年11月31日)。第一种方法是借鉴Fama 等(1992)的研究成果,对企业规模与市净率加以控制;第二种方法是控制行业因素。以第一种方法为例,配对样本法如下:首先,根据公司在公告当年的规模(不含限售股的A股市值),从小到大平均分成5组。然后, 根据公司当年末的市净率(年末收盘价/每股净资产),从小到大平均分成5组。根据规模和市净率的不同组合, 在每一年中, 所有上市公司被分成25组。公司在k年的所在组就是公司的对应组合, 该组合的Rpt就是组合中公司(不包括该公司)收益率均值。第二种配对样本法与此类似。具体模型:

第8篇:公司上市规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三集五大电网规划管理模式

【Abstract】At the request of new produc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mode change,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better solve the various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electric power company development mode change, promote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SGCC fully carry out "three sets of five" system construction in 2012. One of the "big planning" system construction goal is to build a provincial, city and county integ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Under the new system of power network planning,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management mode. First analyzes the goal of power grid planning management, then expounds the main management practices, the final evaluation and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Key words】 three sets of five; power grid planning; management mode

中图分类号:V242.3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

引言

随着能源以及电力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家电网的电网结构和运行特性等都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近年来,电力公司大力推进管理体制的机制创新,很多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就电网的核心业务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来说,依然是采用传统的模式,面对人才队伍的结构性矛盾,高精尖人才的缺乏,资源优化配置能力的有限,实施管理变革,实现人、财、物等关键生产要素的集约化管理,以及规划、建设、运行、检修、营销等核心业务的高效运行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是“三集五大”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电网规划管理模式又将如何发展?

1 管理目标分析

对电网规划管理的范围以及目标进行分析,就专业管理范围来说, 电网发展规划包括公司近期、中期和远期发展规划,近期发展规划涵盖了主网架、高压配电网及中低压配电网等各电压等级规划,中、远期发展规划主要涉及主网架规划。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发展规划中,有利于电网前期及建设工作的开展。在专业管理目标方面,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大规划”体系“纵到底、横到边”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经研所技术支撑作用,加强横向协同,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执行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电网规划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促进各电压等级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有机衔接,实现各级电网规划的优化提升,促进各级电网协调发展,实现电网发展整体效益最优[1]。

2 具体管理措施分析

图1给出了电网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流程图。

图1 管理工作流程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整个管理过程包括三个环节:规划编制阶段、规划评审阶段以及规划执行阶段。在规划编制阶段,发展部定期召开规划调研会,组织公司运检部、营销部、调控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电网运行现状、大用户报装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电网设备和运行存在的瓶颈,并从规划角度讨论解决方案。由经研所完成现状资料的收集,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资料的校核,确保现状资料与公司设备台帐、电网运行一致。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采取属地化原则,由各级发展部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沟通联系,明确城市经济发展方向和重点工程情况,按照城市功能分区合理确定变电站布点。在规划评审阶段,电网规划方案确定后,由发展部组织公司规划评审委员会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经研所根据初审意见修编完善后报公司领导审议后报省公司,省公司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并下发。在规划执行阶段,各级发展部门积极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汇报,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发展规划中,并与地方规划部门结合,将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落到地方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有利于下一步电网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发展部组织市县公司对省公司审定的各级规划进行执行。

对图1中的关键点进行分析,首先是节点2和节点3,针对电网规划工作,建立起公司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常态联系机制,定期召开规划调研会,组织运检部、营销部、调控中心、各县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针对目前电网设备、运行情况、大客户报装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并在电网规划中提出解决方案,适时滚动修编电网规划,确保电网规划切实“纵到底、横到边”。在节点4和节点5中,在电网规划编制过程中,市县公司积极与两级政府、规划部门沟通,及时掌握地方经济发展、重点工程项目、城市功能区域划分等信息,了解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地方发展规划的具体情况,在规划项目确定中充分考虑以上信息,合理规划布点。

3改进措施分析

在专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按照“大规划”体系建设,各级发展部门人员有了部门调整,成立了经研所,作为电网规划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但目前由于部分规划人员工作经验不足,业务能力还有待提升。2)尽管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发展规划中,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电网项目前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阻力,仍需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和地方政府沟通汇报[2]。

对此,今后的改进方向或对策包括:1)进一步加强市、县发展部门的专业管理能力建设。通过“大规划”体系建设,市、县公司发展部门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下一步,将根据管理体系完善提升的有关要求,继续深化评估诊断力度,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推广特色亮点和典型经验,进一步提高发展部门人员对电网发展的总体策划和管理能力,持续提高电网规划水平,确保电网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2)加强技术支撑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建设。对照现状查找不足,认清差距,全面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能力素质培养,夯实规划技术支撑基础,按照省公司统一部署,加快推进一体化电网规划设计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技术手段,提升规划理念和业务能力,不断完善电网规划的专业技术水平。3)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汇报,促成聊城市电力专项规划的编制。公司应该进一步加强与市经信委和规划局的沟通汇报,努力促成聊城市电力专项规划的编制,统筹安排电力分配以及变电站、线路走廊等建设,创造良好的电网发展环境;加快电网建设进度,提高规划区的供电质量;确保电网建设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对于市供电公司来说,应该按照专业化、扁平化和集约化要求,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执行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建立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常态联系机制,理顺规划业务流程,充分发挥市经研所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各电压等级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有机衔接,加强规划研究成果的有效应用,实现规划编制、评审、执行““一条线”管理;同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规划编制、执行全过程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确保规划项目落点到地方规划中,有效提高电网规划的执行效率。

参考文献:

[1] 袁德富,张勇军,李邦峰. 供电可靠性管理创新模式探讨[J].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 ,2010,38(11):99-103.

第9篇:公司上市规划方案范文

一、 检讨与愿景

20xx年公司成立市场部,它是公司探索新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

某饲料企业市场部工作计划书(很详实)。但在经过一年之后,市场部成为鸡肋,嚼之无味,弃之可惜;市场部除了做了很多看起来似是而非的市场活动,隔靴搔痒的市场推广,就是增加了很多直接或间接的费用,而看起来对市场没什么帮助。

但在公司领导高层的支持和我们不断地学习中,在后几个月的工作中也探索我们的生存和发展之路,在与各分公司的市场活动,公司资源整合过程中,不断进步。

二、工作思路

1、明确工作内容

首先就必须让市场部从围绕销售部转、担当销售内勤的角色中快速转变过来,从事务型的办公室职能里解脱出来,真正赋予市场部战略规划、策略制定、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等基本的岗位职能,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对市场运作进行策划及指导。

2、 驻点营销

驻点市场的推行既锻炼、提升市场部人员自身,又贴身服务了一线业务人员,市场部只有提供了这种贴身、顾问、教练式的全程跟踪服务,市场部才能彻底改变一线人员对其的片面看法。

市场部驻点必须完成六方面的工作:

a、通过全面的调研,发现市场机会点,并针对性地拿出市场提升方案;

b、搜集竞争品牌产品和活动信息,捕获市场消费需求结合行业发展趋势,提出新产品的开发思路;

c、指导市场做好终端标准化建设,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d、针对性地制定并组织实施促销活动方案,对市场促销、费用及政策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与落实,发现情况及时予以上报处理。

e、及时全面宣贯公司政策,提升一线人员的战斗力;

f、在市场实践中搜集整理亮点案例,重点总结出方法和经验,及时推荐给市场复制;

3、与销售部强强联合,成立品牌小组·····

市场部要在市场一线真正发挥作用,除了调整市场部定位及提升市场部自身服务水平外,还离不开销售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如果得不到市场一线的认可和有效执行,即使再好的方案,最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由市场部和销售部两部门的主管和骨干组成品牌小组,由市场部确定活动企划方案,再由品牌小组成员发表意见,主要对方案提出看法和改进建议,对于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案,由市场部负责调整;对于会议讨论通过的方案,交销售部执行,由品牌小组负责跟踪执行进度和效果。而公司的态度和做法,决定了市场部能否与销售部实现共融和共荣。

三、管理团队

1、合理配置人员:

a市场信息管理员一名负责市场调查、信息统计、市场分析工作。

b策划人员一名负责新产品推广策划、促销策划、广告语提炼和资料汇编。

c宣传管理员一名负责宣传方案制定、广告宣传活动现场执行。

2、充分发挥人员潜力,强调其工作中的过程控制和最终效果。

3、严格按照公司和营销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开展本部门的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使市场部逐步成为执行型的团队。

4、协调部门职能,主动为各分公司做好服务工作。

四、市场分析

1、竞争激烈

几年来,公司同仁辛勤而有效的市场运作,取得了丰富的市场经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营销网络,为公司进一步开拓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同行业某些同类产品的成功的市场开发,使威科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变的前进艰难。

2、整合资源

我公司依托山西省农科院的专家优势和山西农大的合作保障了我们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是一般小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公司也有较强的人才优势,在科研开发、销售公关、企业管理、财务及法律方面,集中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为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拓提供了保证

五、品牌推广

公司产品经过多年的市场运作,已具备了一定市场竞争优势,为了能够讯速有效的扩大我们产品的市场份额,并获得长久的发展,我们将以公司的发展战略为核心,从产品的品牌形象、产品定位、市场网络建设、市场推广等四个方面系统规划品牌推广策略。

六、工作进度

第一季度:

1、 确定本年度的广告宣传策略。

2、 结合市场情况制定出活动计划。

3、 抓好市场信息和客户档案建设。

4、 策划好经销商年会。

5、 完成墙体广告的设计计划。

6、 策划推出春节有奖销售活动。

第二季度:

1、 策划推出二季度促销活动。

2、 配合分公司推出市场活动。

3、 参加全国性的行业展会一次。

4、 配合各分公司做好驻点营销工作。

5、 利用“新威科技讯”和“山西饲料”媒体宣传夏季深入养殖小区放电影的事件。

6、 夏季文化衫的设计制作。

第三季度:

1、 夏季电影宣传工作的计划安排落实。

2、 文化衫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