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

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精选(九篇)

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

第1篇: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

在当代会计发展中,“财务报告”一词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不但有些场合与“会计”相提并论,而且有时取而代之,成为所讨论问题的中心概念。联合国从70年代中期开始曾先后组建过一次专家工作组,每次都以“会计和报告”(AccountingandReporting)并列命名;诺贝斯和帕克主编的《比较国际会计》用“财务报告”作为中心概念,论述“会计”的国际协调和各国的会计环境(NobesandParker,1998);英国1990年重新组建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将其的准则直接称为“财务报告准则”。

如果在“会计”的概念中包含着“报告”的涵义,将会计和报告并列使用,就不合逻辑。在国际范围内这种并列使用现象的存在,促使我们对会计和报告的概念须进一步研究。一般来说,并列使用中的“会计”是指财务会计;若将财务会计分为确认、计量和披露等过程,“会计”就是指确认和计量的过程,而“报告”则包含着披露的涵义,这种并列使用改变了“财务报告”的地位。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并根据财务报告的地位,认为国际会计协调的核心是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

二、财务报告的概念和地位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七条)将财务报告概括为:“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本身具有传递财务信息的涵义,但“财务报告”从会计中“独立”出来被提到重要地位,具有了市场经济的色彩是在股份公司产生之后。股份公司产生之前,会计的重心在将经济业务记录清楚,侧重于对内报告;股份公司产生后,如何向目前的和潜在的股东“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逐渐地在会计系统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财务报告日益重要的地位是导致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最终分道扬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西方国家中,有一个无形引证的公认说法:财务会计就是对外报告会计。

在会议文献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有一个图示说明会计和报告两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如图1(FASB,1980,P.30)该图并非准确地表达了会计和报告的概念,但可从一个角度促使重新思考会计的基本概念,有助于对“报告”概念的讨论和理解。见下图:

会计报告

要素财务报表/报告形式

目标——确认盈利状况

计量财务状况和流动性

质量特征

财务报告的重要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1、财务报告是联系报告关系各方的纽带

对外报告会计已不仅是公司内部事务,实行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英美等国,直到1929年以后才从经济大崩溃的惨痛教训中认识到这一点。股份公司发展以后,在财务信息披露领域里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市场”,公司是财务信息的提供者,股东等有利害关系各方是财务信息的接受者,财务报告是这个市场上的“产品”,信息使用者对“产品”的基本要求是要有可比性和可靠性,因此,“公认会计原则”和审计制度应运而生。财务报告成为了连接财务信息提供者、接受者、规划制定者和审计人相互关系的纽带。财务报告上市场上有关联各方关注的“焦点”。美国政府开始干涉公司事务是从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3开始的,1933年和1934年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责成证券交易委员会具体负责“财务报告市场”的运作。

2、财务报告是会计准则规范的核心

西方财务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围绕着财务报告进行的。美国1973年成立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财务报告的中心地位上升到理论高度,目标、要素、质量特征、确认和计量等会计的基本概念实际上都为财务报告服务,颁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旨在为制定财务会计准则提供一种统一的基础和指南。第一号公告是“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用大量的篇幅直接论述了财务报告的目标,如其中第34段、第37段和第40段(FASB,1978),而不是泛泛地讲会计的目标,这就明确了财务会计准则的目标,并将财务会计准则限定在规范财务报告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确认和计量方面。日本企业会计审议颁发的“企业会计原则”内容包括:一般原则、损益计算书原则和资产负债表原则,可知会计原则直接用于规范财务报表。此外,企业会计审议会还制定有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等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准则。英国1990年新组建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其准则定名为“财务报告准则”,使用了一个非常准确的术语,反映了英国人制定会计准则从“推荐最佳会计实务”到“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转变”。

3、财务报告成为公司法规规范的对象

各国的公司法或公司条例一般都对财务报告作了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是调整财务信息提供者和财务信息接受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财务报告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不断出现的法律纠纷,促使财务报告法规日臻完善,在荷兰甚至促成了专门解决这种争端的法庭的建立。荷兰1971年开始生效的《年报条例》(theActonAnnualAccounts)对荷兰企业的财务报告制定了基本的法律要求,适用于荷兰的所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条例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般要求、披露要求和关于“企业庭”(theEn-terpriseChamber)的规则。“企业庭”是阿姆特丹法院特高的一个法庭,专门负责解决公司和与其财务报告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出现的争端。根据《年报条例》与一个公司财务报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和组织,在该公司财务报告公布日或批准日之后两个月内可以对该公司财务报告的虚假和失误等问题向企业庭提出控告。通过“企业庭”解决财务报告争端构成了荷兰会计环境的一大特色,据说美国也有人提出过建立“会计法庭”的建议(Klaassen,1980)

4、财务报告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财务报告在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中居于重要地位,缺乏财务报告提供的财务信息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和给证券流通带来障碍的经历在许多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都有过。当然,财务报告在决策者的决策过程中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仍是许多研究者的研究课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财务报告必将进一步成为证券市场政党运转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各报告公司均与如Internet之类的计算机网络联网,通过网络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明细的以及综合的财务信息,将可能在定期报告的基础上实现适时报告。适时报告系统的实现将大大提高财务报告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已经为适时报告系统的建立提供了物质基础,从而使财务报告真正成为证券市场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三、财务报告国际协调的原因

对各国财务报告进行国际协调的原因,首先产生于对国际性财务报告的需求。国际财务报告是指为满足两个以上国家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编报的公司财务报告,它是与国际融资和国际投资的发展扩大紧密相磁的。一个公司在不同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从国际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等进行的各项活动中,需要向国外有关方提供本公司的财务报告,这是完成投资、融资和国际经营活动等各项任务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保持将其证券的正常流通、满足投资者物代款者的信息需求,在投资和筹资活动完成以后,每年还要向有关各方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因此,国际财务报告是跨越一个国家国境、为多个国家信息使用者的一种公司报告。

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发展是财务报告国际协调的直接动因。一个资金主要来源于当地私营企业是不会产生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问题的,它依据什么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不会引起其他国家的关注。一个闭关锁国、经济封闭的国家不需要进行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当一个国家采取开放政策、该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引进外资规模不断扩大、该国企业从事国际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融资的时候,该国财务报告内容和编报规则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就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会计问题。

目前各国的财务报告往往采用本国的会计原则或准则编报,不能完全满足国际财务报告需求者的一般要求。各国公司到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筹集资金,一般都要按当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重新编制一套财务报告,耗费往往是巨额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重编财务报告的支出一般都需几百万到上千万人民币。从降低这方面的费用支出看,也需要进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目前会计的国际协调,实际上就是在协调各国的财务报告。

四、财务报告国际协调的途径

1、相互交流、增进理解

进行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首先在有关国家之间应有一种共同的认识,通过有关的国家之间不断地相互交流、逐步地增进理解来达到。国际上的各种团体和组织对会计和报告总是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学术交流、宣传教育等活动都可以促进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

联合国在会计和财务报告协调方面的主要活动是进行讨论和交流,通过这些活动增进各国间的相互理解。

1992年组建的“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一直活动至今,引起了各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反映了这一问题在国际性事务中的重要地位。联合国的努力对国际会计和财务报告的协调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会计实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制定准则、共同遵守

在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方面,英美等国由民间机构制定财务会计或财务招待准则,由国际性会计职业团体制定国际会计准则,并促使其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承认和遵守。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一个致力于国际会计协调的民间会计职业团体,25年的成就已经奠定了它在国际会计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委员会的第一目标是,根据公众的利益制定和公布编报财务报表时所应遵循的准则,并促使这些准则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和遵守。1989年了《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1997年又了《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协调和努力正在使国际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统一性得到改进和提高。

3、协调法律、促进统一

比较理想的协调途径是协调各国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规章制度,若各国有关公司财务报告的立法能够走向统一,这是最高层次的国际协调。目前在这个层次上进行财务报告国际协调的典型代表是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其协调的目标,一是制定“指令”(Diretives),这些指令必须并入成员国的法律,使其成为成员国的法律后予以贯彻执行;二是制定“条例”(Regulations),这些条例可以不经过成员国立法程序通过就可以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法律,第4号和第7号指令是协调财务报告的主要文件,第4号指令提供了2种资产负债表格式和4种损益表格式,可供欧盟各国的公司选用;第7号指令对合并财务报表作出了规定。这些指令的招待使欧盟各国公司的财务报告逐步走向统一。

五、小结

第2篇: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

对于金融自由化,人们一直存在着许多争议。事实上,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具有完全不同的属性和运作模式。金融资本的属性,决定了其投资行为实际上是在追寻高风险。次贷危机爆发的最主要原因,其实就是金融资本这种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偏好。对于许多新兴市场国家来说,非常需要直接投资资本的流入,但是还没有应对高风险游戏的本钱。此时,如果金融投资资本过早地介入,多半会造成当地经济的大起大落。

由于次贷危机恶化,日前美国政府不得不宣布接管“两房”,华尔街继续为自己制造的危机付出惨重的代价。占美国抵押贷款证券半壁江山的“两房”的国有化,释放了华尔街次贷危机最大的风险。虽然次贷危机有望在2008年底或者2009年初得以最充分释放,但是这一过程是很痛苦的。更痛苦的是,全球或许还要准备面对长达几年的经济低迷以及对国际金融市场多年来一直被推崇的某些价值观的痛苦否定。

当国有化成为拯救金融自由化所带来危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这对于一贯以最市场化,特别是在金融领域,一直不遗余力将金融自由化的华尔街模式推举为全球典范的美国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讽刺。对于无故受伤而成为次贷危机埋单者的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则非常有必要在次贷危机中悟出一些什么来,否则学费就白交了。这里,我们暂就金融自由化的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重新思考。

金融自由化的认识误区

事实上,对于金融自由化一直存在着许多争议。但是这些争议有一个误区。

支持方在推动金融资本全球化的时候, 比较多的说法是用国际贸易理论中关于资本的自由流动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结论,强调金融自由化推动资本更大程度的自由流动带来的正面效应,特别是强调对资本流入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正外部效应。这里的似是而非之处在于,国际贸易理论支持的资本自由流动带来多赢的结论,是基于实业投资资本,也就是“直接投资”资本,不是指任意类型的资本,而金融自由化推动的应该是金融资本的全球自由流动。笼统地用“资本”流动的概念,或者借用直接投资概念作为抽象的资本全球流动的理论支持,而没有十分清楚地区别直接投资资本和金融资本以及它们带来的不同的影响,有偷换概念之嫌。

而反对派确实看到金融资本全球流动的负面外部效应,但这些不同观点往往被扭曲成反对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非主流的声音,而没有得到充分的解读和更广泛的讨论。

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完全不同

实际上,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具有完全不同的属性和运作模式。因为金融资本流动不能达到实业资本流动的结果,所以国际贸易理论论证的,资本自由流动有利于全球各国经济发展的各种结论,对金融资本的自由流动不能完全成立,至少还有待进一步理论和实践的论证。金融自由化意义下的金融资本自由流动,更不能混同于实业资本的自由流动。

在我看来,实业资本(或者说直接投资资本)与金融资本(或者说证券投资资本)在全球流动时在投资目标、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最后引发的结果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不同。

从直接投资资本的基本属性出发,直接投资资本流入与低工资劳动力结合,将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当地经济的成长。直接投资资本的流入对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不论在任何发展阶段,应该都有积极的意义。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得到论证。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跨国公司和港台企业到中国内地来建合资、独资公司,虽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汽车、家电、复印机、重型机械等一些行业如技术换市场的初衷没有完全实现,但是这些直接投资资本伴随而来或多或少的技术,对推动中国的经济成长是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的。这其中,在全球产业大规模转移浪潮中,来到中国的加工制造业,更是推动中国成为服装、鞋帽、玩具等一般消费品的全球生产基地,使中国变成了全球贸易大国。虽然8亿件衬衫换一架飞机并不是什么值得骄傲的事情,而且现在出口企业还面对产业升级换代结构调整的阵痛,但是这些实业直接投资资本的贡献应该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金融资本是追求所谓高风险高收益的,它不是通过投资实业、通过创造实业财富的增长来获取资本的社会的平均收益的,这是金融资本与直接投资的实业资本的最根本区别。金融资本的属性,决定了其投资行为实际上是在追寻高风险,因为只有高风险才有高收益,找到了高风险才有可能去“赌”高收益。次贷危机爆发的最主要原因,其实就是金融资本这种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偏好。

警惕金融资本过早流入

对于许多新兴市场国家来说,非常需要直接投资资本的流入,但是还没有能够拥有应对高风险游戏的本钱。此时,如果金融投资资本过早地介入,多半会成事不足而败事有余,造成当地经济的大起大落。

第3篇: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 国籍标准 资本来源标准

2006年8月颁行、2009年6月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使用了“外国投资者”的概念来指称外国投资。那么,何谓“外国投资者”,如何界定?“外国投资者”概念是否能够能够涵盖所有的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的形式如何?对于这些问题,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没有深入的研究。但是明确“外国投资者”的概念,不仅是外资并购中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且关系到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国策是否能够落到实处。鉴于外资并购在我国愈演愈烈,对“外国投资者”的概念进行辨析具有一定的理论现实意义。

一、外国投资与外国投资者

(一)外国投资的认定

笼统地说,外资即外国输入之资本,其是近几十年才出现的一个比较模糊的经济学概念,是一个通俗的提法,后来外资的概念被引入法学领域。但是由于外国资本的复杂性,世界各国对于外资的认定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从投资者国籍来认定。这种标准主要是从投资者的所属国来确定外国投资,凡是非东道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资本都属于外国资本,不论其是否来自东道国境外。此种标准只考察投资者的国籍而不管资本的真正来源,不能从实质上对外国投资作出正确的认定,实践中往往会引起适用法律的混乱。

第二,从资本的来源认定。这种标准注重资本的属地,只要资本来源于东道国境外,不管资本的所有者是否外国人,均视为外国投资。比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合格投资的规定即采用此标准。

第三,混合标准。这种标准把资本的来源地和投资者的国籍结合起来,只有具备了“外国投资者投资”和“资本来源于境外”这两个标准才被认定为是外国投资。比如《安第斯共同外资法典》规定,“直接外国投资系指来自境外由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他实物向企业进行的投资,并有权向国外汇出其资金或利润。”

(二)我国对外国投资的认定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外国投资(即外资)的提法开始进入法学领域。最早对外资进行规定的是1979年7月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但该法并未对外资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仅在第2条笼统的提到“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其后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沿用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2000年以后颁布的外资法规中,逐渐出现了“外国投资者”的提法,这其中主要的是调整外资并购的相关法规。从立法上看,在外资并购中我国并未明确规定外资的界定标准,虽然使用了“外国投资者”的概念,但却缺乏详尽细致的规定。

(三)外国投资与外国投资者的关系

根据《规定》,在外资并购中外资的概念是从主体角度来界定的,即外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也就是说外国投资与外国投资者的概念等同了。但是,实际上“外资”的内容要比“外国投资者”宽泛的多,二者并没有等同性。之所以使用“外国投资者”的概念是因为其更符合外资并购的特点,能够更好地对并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制。实践中,我们应从广义上理解外国投资者,以便于正确的适用法律。《规定》及相关法规在外资并购中使用了外国投资者的概念,但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内涵、界定标准及表现形式等问题并未予以明确,需要进行必要的辨析。

二、外国投资者之“形式”界定

《规定》中并没有就外国投资者的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是四种常见的外国投资者的表现形式。但是,上述四种形式的规定是针对“绿地投资”,是否适用于“褐地投资”呢?

(一)褐地投资中无需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形式

外资并购又称褐地投资,与绿地投资不同,其并不产生新的经济增量,只是涉及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的主体变更,并购完成后通常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来说,并购法规通常会从国家经济安全、垄断、上市并购和外汇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制,因此对褐地投资进行规制的重点在于并购过程,并购完成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可由三资企业法来调整。无论是使用自身的资产并购,还是采用杠杆方式并购,外国投资者只要具备相应的并购能力即可,无需附加其他条件。另外,世界各国主体立法各不相同,如果对外国投资者的形式进行限制,可能会将资质优良的投资者拒之门外。综上所述,褐地投资中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形式无需进行过多的限制。

(二)《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形式并未限制

《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形式,但却分别在第28条关于境外公司、第39条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中涉及到了外国投资者的形式问题。根据第28条规定,境外公司是指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根据第27条规定,境外公司的股东可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对于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规定》并未明确,这意味着对于此类外国投资者并无形式上的限制。根据第39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是特殊的境外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中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外国投资者的身份来并购境内企业。可见在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

(三)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看对外国投资者的形式也无限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签订了大量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协定中都对“投资者”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从对投资者形式的界定来看,虽然不同的协定有不同表述,但并未限制投资者的形式。比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中规定,“投资者”一词,系指国民和公司。“国民”一词系指:(1)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方面,系指根据适用文莱鲁萨兰国法律取得文莱达鲁萨兰国国民地位的自然人;(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公司”一词系指正当设立、组建或组织的,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实体,包括合伙、公司、个体业主、商号、协会或其他组织。另外,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规定,“国民”一词,就缔约任何一方而言,系指具有该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公司”一词系指依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现行法律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设立或组成的公司、商号和组织。

三、外国投资者之“外国”界定

对外国投资者非国内性进行判定是适用外资并购相关法制的前提条件,但是《规定》并未设定明确的界定标准,根据我国相关立法及投资法理论,我们应当分别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界定。

(一)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之界定

1.国籍标准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一般来说,外国人是指根据东道国的国籍法,没有取得东道国国籍,并且投资时以及整个投资期间,没有自愿取得东道国国籍的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国籍标准来认定“投资者”,比如,如前所述,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规定,“国民”就缔约任何一方而言,系指具有该缔约国一方国籍的自然人。实践中,对自然人国籍的认定往往会出现消极冲突和积极冲突。就消极冲突而言,如果当事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其国籍国。就积极冲突而言,如果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则有以下解决办法:(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2)以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3)以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2.住所标准

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长期居住的处所。世界上有一些国家采用住所标准来界定外国投资者,比如我国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1条第3款规定,“投资者”一词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方面系指,在本协定有效范围内有住所的德国人。

综上,《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界定标准,但从我国签订的相关投资协定看,可以用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来认定外国投资者。但是,在外资并购中仅采用这两个标准,难以反映真正的外资流向,甚至会影响到外资并购法制的正确适用。目前,我国仍给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待遇,很多内资的投资者为了享受此种优惠,往往加入外国国籍,以外国投资者身份来进行返程投资。因此,除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外,我们还应当采用资本来源标准对自然人外资国投资者进行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反映外国投资者的涵义,从资本流动的本质上界定外国投资者,防止规避法律和滥享优惠政策的情况的出现。

(二)外国法人投资者之界定

1.注册成立地标准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通常以法人的注册成立地作为判断其国籍的标准。凡是在内国设立的法人是内国法人,凡是在外国设立的法人为外国法人。采用此标准主要是因为一个组织之所以成为法人,主要是其依照一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设立,并经过该国行政机关的核准登记。实践中,我国也采用此标准来判断外国投资者,如前文所述,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规定,“公司”一词系指依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现行法律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设立或组成的公司、商号和组织。采用此标准,虽然易于判断但也存在弊端:(1)无法判断实际控制人的国籍;(2)当事人通常会选择登记地,到限制较少的国家进行登记,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2.住所地标准

法人的住所一般是指其经营管理中心或经济活动中心,在内国有住所的法人是本国法人,在外国有住所的法人是外国法人。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都采用住所地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由于实践中,对于此标准的界定尚存在争议,且法人可以随意选择住所规避法律,因此各国往往将此标准与其他标准同时使用来确定法人国籍。我国也没有采用单一的住所标准来认定外国投资者

3.资本控制标准

资本控制标准又称成员国际标准,是指以法人的资本控制人的国籍作为法人的国籍。也就是说,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民手中。但是此种标准也不易判断:(1)弄清法人的资本控制人并非易事;(2)控股股东有可能会不断变动;(3)股东国籍相异,不易界定。我国曾采用资本控制标准来判断法人国籍,但已经改用复合标准。

4.复合标准

采用上述任一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判断法人的外国投资者身份,均存在着一定弊端。因此,各国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准结合起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是为混合标准。我国在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大量的采用复合标准来对外国投资者进行界定,如根据200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规定,“……法律实体,包括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在该缔约一方境内的公司、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另外,2007年11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第1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一词,系指……(二)依照缔约一方法律在该缔约方境内组建,且在该缔约方境内有总部或者由一缔约方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前一个协定采用了注册成立地和住所的混合标准,后一协定中采用了注册成立地加住所或注册成立地加资本控制标准。

综上,采用混合标准认定法人外国投资者更能反映出外国资本的本质,且符合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规制目标。

四、结论

根据《规定》第2条规定,“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也就是说,采用资产并购方式,“外国投资者”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我国三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另外,根据《规定》第39条的规定,我国自然人和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即特殊目的公司也视为“外国投资者”受《规定》调整。可见,《规定》中所限定的“外国投资者”与我国相关法律和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的界定,存在着冲突和不统一,我国应尽快出台《外国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概念进行统一的界定,以解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争论和冲突。

注释:

从投资的整体概念出发,一个完整的投资概念应由投资者、用于投资的资本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行为三个方面构成。(郭载宇.外国投资的界定及我国立法完善.政治与法律.2000(3).)外国投资者的概念则仅从投资者角度进行界定。

比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2006年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等。

资料来源: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7897.访问日期:2010/9/7.

资料来源:北大法宝数据库.访问日期:2010/9/7.

参考文献

[1]肖冰,何鹰.国际经济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第4篇: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

“在间接征收概念以及什么东西使其有别于不应给予赔偿的规制方面,迄今尚不存在普遍被接受的、明确的界定,尽管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对政府来说此问题都至关重要。”[3]“西方学者还将国有化划分为直接国有化和间接国有化,认为国有化不仅包括直接剥夺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对外国人'使用、占有和处置财产的无理干涉,从而使所有权人在干涉开始后的合理时期内不能使用、占有和处分该财产。他们把这种以间接的方式影响私人财产权的国家措施称之为‘间接征收’、‘逐步征收’、‘变相征收’。”[4]西方学者NaveenGurudevan认为:“虽然征收在国际法上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但有关东道国的何种措施构成'相当于征收'或'间接征收'却尚无定论。”[5]“鉴于界定间接征收的困难,分析的逻辑起点是国际投资条约本身。几乎所有的国际投资条约,如果不是逐字地看,对征收的规定都大致相似。”[6]国内学者对间接征收所做的定义比较多的是“与征收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与征收效果相同的其他措施。”有学者称:“间接征收是以征收之外的途径表现的,由于国家的措施而使所有人对其财产失去支配能力的情况。”[7]发展中国家很多学者对间接征收这一概念持怀疑态度。“间接征收概念的出现本身就是为了在国际层面上迎合发达国家高标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在国际投资规则尚由发达国家主导的情况下,如果不考虑自身实力,盲目跟风追求投资自由化将付出沉重代价。”[8]比较而言,陈安教授对于间接征收的定义更为简洁准确,即间接征收是与征收类似的其他措施、与征收效果相同的其他措施。传统上,国际法学者大多关注直接征收,对间接征收并不太关注。国际法学界较为关注间接征收问题大致始于伊—美求偿法庭的实践,该法庭自1983年以来,做出了大量针对间接征收的裁决,引发了国际法学者对间接征收问题的热烈讨论。然而,因为伊—美求偿法庭是旨在解决20世纪70年代末伊朗伊斯兰革命期间以及之后伊朗与美国公民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因此,该司法实践并没有真正引起人们对间接征收问题的重视。随着国际投资领域的新发展,国家经济力量对比的变化,间接征收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这种新的趋势使我们在探索间接征收规则时需要进行更深入、更长远的考虑。

二、间接征收的发展趋势

﹙一﹚间接征收概念不断扩大

就未来而言,由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不同国家面临的风险及承受能力都存在差别,一些国家有时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全球化风险;也由于在尊重私人财产权观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东道国一般不会为了实现某种公共目标而直接剥夺外国投资者的财产,而倾向于采取间接、更精巧的措施影响外国投资者权益;还由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局时常动荡不安,可以遇见投资保护问题仍将是发达国家在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时首先考虑的问题,由此看来,间接征收问题被一些西方学者认为是未来国际投资规则的争论核心,是不难理解的[9]。投资定义的扩大是导致间接征收范围扩大的原因之一,投资定义本身决定了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及投资协议的适用范围,资本输出国倾向于采取宽泛的“投资”定义,而资本输出国则倾向于对投资做出狭义的界定。中国与大多数国家订立的双边投资协议都是采取了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发展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的矛盾

以中国为例,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渐渐开始由纯粹的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转变,间接征收问题也演变为不再是纯粹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以美国为例,在国际仲裁案件中,美国也因间接征收问题而频频被诉。例如,在Methanexcorp诉美国案,该案裁决表明,与以往的NAFTA裁决不同,该案裁决对政府措施对私人投资者投资的经济影响只字未提[10]。可以说,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被指控实施征收时绝大多数指的就是间接征收。而随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外投资能力逐步趋于平衡,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的理路也许是一个更为恰当的选择。“国际实践逐渐侵蚀了传统的关于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的划分。即便历来以资本输出国自居的发达国家,也出现管制外资之必须”[11]此外,双边投资协议中的间接征收制度也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而忽略东道国的权利。“已有大量文章对国际投资保护制度的不对称性做出了批评,认为投资条约为东道国创设了义务而没有为投资者创设义务,与此同时,为投资者设定了权利却没有为东道国设定。”[12]

﹙三﹚间接征收问题趋于复杂化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间接征收由原来的只用以对付发展中国家的利器,如今蜕变成了有可能伤及自身的‘双刃剑’,这就使得对间接征收的认定问题更加复杂化。”[13]局限于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矛盾的角度并不能全面揭示出间接征收问题的复杂化,因为从这一角度出发理解间接征收问题难免带有着某些政治色彩,从而使该问题某种程度上被异化成政治问题。不仅如此,随着一些发展中国家从传统上主要作为资本输入国逐步成为重要的资本输出国,纯粹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这一理路解读间接征收问题,其科学性有可能降低[14]。“双边投资条约不确定性的背景下,国际投资间接征收的判例也具有同样程度的不确定性的特点”[15]投资定义的不断扩大和复杂、间接征收本身的复杂性和国际投资领域的变化都是导致间接征收问题复杂化的原因。

三、我国国际投资的发展对设定间接征收规则的需求

“中国已成为世界在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的首选地,还不断加强其作为对外投资来源的地位,特别是在亚洲和非洲。”[16]我国目前仍然是最大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并且据最新的报告,很多跨国公司仍将继续向中国投资。同时,我国还积极实行“走出去”战略,不断鼓励和增加对外投资。鉴于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间接征收问题应当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这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具有双重意义。对我国目前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进行分析,存在很多缺陷和漏洞,这些缺陷和漏洞一方面有可能使我国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另一面也可能威胁我国的国家,使我国陷入危险局面。因此,笔者认为针对目前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问题,应当结合国际上的法律实践和我国的国情,对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间接征收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保护我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的权益,同时扞卫我国作为投资东道国的权力。然而,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不断扩大,投资者在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时也正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以平安公司—富通集团案为例,比利时政府对富通集团进行强制拆分,并将其购买的富通比利时银行的股份转让给巴黎银行,据比利时政府与巴黎银行所签订的转售协议,欧盟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获得上述转售过程中的溢价款,而作为富通集团第一大股东的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获得此项收益。在这一事件中,比利时政府的强制拆分和转售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包括中国平安公司在内的富通集团投资者的间接征收,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在此事件中受到严重损害。另外,2007年厄瓜多尔政府宣布对外国石油公司超出基准石油价格的额外收入征收税率高达99%的特别收益金,这种只针对外国石油企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歧视性做法相当于是对外国石油企业进行了征收。这些相当于征收的措施即构成间接征收。该事件中,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家企业均在厄瓜多尔的石油产业中占有重要利益,这对我国进行对外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直接威胁到我国的国家利益[17]。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近来的一份报告指出,近年来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方面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发展中国家发挥的作用继续扩大。一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和埃及,已经跻身世界上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最多的国家行列。目前,我国已经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中国已经进入比其他任何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要多的时代。”[18]因此,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中,无论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还是多边投资协定,都涉及到间接征收问题,鉴于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趋势和我国的国家经济政策,在国际谈判过程中,对间接征收规则的设定不能全盘接受发达国家的版本,而是应当体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应当既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要平衡东道国国家的经济权利。“加强间接征收问题的研究,当下可满足订立BITs实践中保护自身利益之需;未来可为间接征收国际规则的形成提供有力的国家实践。”[11] 四、我国对外资间接征收的立场

﹙一﹚我国国际投资地位的双重性和复杂性

《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19]的数据显示,中国大陆2010年吸引FDI达到1060亿美元,同比上升11%,成为全球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名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同时,该投资报告对全球大型跨国公司的调查数据显示,未来两年,中国仍然是跨国企业全球投资的首选地。同时,我国已经全面承认了ICSID的管辖权,并且可提交ICSID仲裁的案件也不仅仅局限于赔偿数额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进行经济政策调整变动时,如果碰触到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我国就很有可能面临着被外国投资者诉至ICSID的巨大风险。在这方面值得引起我国注意的实例是,2002年阿根廷政府为了缓解经济危机对其国内的巨大冲击,阿根廷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重振国内经济,导致了外国投资者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众多的外国投资者以阿根廷政府为被申请人向ICSID提出了国际仲裁申请,在已做出终局裁决的案件中,阿根廷多以失败告终。鉴于这种情况,我国应当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厘清间接征收与国家管理权之间的界限,维护我国的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2010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2011年上半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17个国家和地区的216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39亿美元,同比增长34%①。从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知,我国既是资本输出国同时又是资本输入国,应当从综合利益的角度,考虑间接征收规则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如何去设计。然而,鉴于我国在对外投资与吸引外资方面具有双重利益,因此,对于间接征收问题的深入研究,无论对我国投资者积极“走出去”,还是吸引外国投资者“引进来”,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就目前而言,我国主要仍然还是资本输入大国。那些在对外投资领域逐步拥有重要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有必要修正对双边投资条约投资保护作用的传统理解,即从资本输入国的角度理解双边投资条约投资保护作用的同时,又要从资本输出国的角度理解双边投资条约的这种作用。但能否在强调双边投资条约投资保护作用所获得的收益与承受的风险进行恰当地权衡,这很可能使这些国家面临艰难的政策抉择。

﹙二﹚中国BIT文本对间接征收的规定

2003年12月1日修改签订的中国—德国BIT第4条规定:“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不得被直接或间接地征收、国有化或者对其采取具有征收、国有化效果的其他任何措施。”这表明,中国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本身就隐含着发生间接征收纠纷的法律风险。近年来,中国在间接征收问题上主要是仿照美国的BIT范本。如2006年11月21日缔结的中国—印度BIT第一次对间接征收问题的含义及认定做了明确规定。该BIT议定书对条约正文第5条有关间接征收的规定做了详细解释。中国—印度BIT议定书第3条的内容基本脱胎于美国的国际投资条约实践。“就中国而言,中印双边投资条约第一次尝试界定间接征收。其间接征收规则模仿了美国最新的投资条约的有关规定”[21]这一双边投资协定比较具体的规定了间接征收问题,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推广的①。

五、我国参与制定间接征收规则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参与制定间接征收规则应遵守的原则

1.国家经济原则国家经济原则是间接征收所涉及的主要理论基础。国家经济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国家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的永久﹙1962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1803号决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永久宣言》、1974年5月1日再《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中,联合国从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高度对一国自然资源的永久给予明确规定。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在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中,再次重申了在平等、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和彼此合作的基础和宗旨上,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国家对境内外资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权力﹙国有化或征收的概念等﹚、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贸易政策规制权、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和决策权。对东道国而言,维护国家经济原则意义重大。2.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论彼此大小强弱、人口多寡、政治制度如何、经济发展程度如何,都有平等地位,都应相互尊重、平等相处,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和榨取他国为目的而要求各种特权。间接征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之一是补偿问题。根据公平互利原则,在补偿时要考虑双方的情况,照顾到双方的利益。首先,要考虑到采取征收措施的国家实行社会和经济改革的需要以及其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如果无视采取征收措施的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利益,而强行要求支付超出国家负担能力的大笔补偿则是不公平的,更谈不上互利。其次,在补偿时也要考虑外国财产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所受损失的各种情况,并予以适当补偿:因为,征收虽是国家的正当行使,但也会对外国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按照国家的实际情况对其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才能体现公平互利原则。3.防止间接征收范围的任意扩大化原则发达国家BIT范本中对间接征收的范

围有任意扩大的趋势,以试图将东道国政府的诸多规范性措施纳入到可以要求予以补偿的征收措施之内。投资定义的扩大也导致了间接征收范围的扩大。如争端解决实践所显示的,从宽界定“征收”的概念,不只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也有可能伤害像加拿大这样的发达国家。在征收与补偿的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某些发达国家之间是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关系的。国际投资的范围决定着间接征收的范围,目前对投资定义有扩大化的趋势。“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20]投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在签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对“投资”定义几乎都采用了广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的定义,“投资”的范围就是可被间接征收的财产的范围,投资形成的财产范围越广,其受国家管制措施影响的可能性就越大,外国投资者指控政府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危险就越大。因此,我们在签订国际双边投资协定时应当防止投资定义扩大进而防止间接征收范围扩大。“投资保护标准很容易受到过于宽泛的解释,可能违背东道国的管制权,因为大多数都是笼统的和不确定的。”[12]4.坚持“适当补偿”原则曾华群教授认为,在间接征收的补偿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适当补偿原则。”[22]“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会保持外国投资流入规模大于向外投资规模的态势。这就意味着,投资人对于征收补偿的要求仍将一如既往地主要针对这些国家。既然如此,在不削弱其吸引外国投资之能力的前提下抵制发达国家“立即、充分和有效的补偿”标准,应该是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23]5.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围绕间接征收问题产生争执本质上是不同利益主体﹙包括国家于国家之间、国家于私人之间、私人与私人之间﹚对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的分歧。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利益是设定间接征收规则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某种程度上来说,在投资条约中,有关间接征收界定的问题主要是围绕利益平衡之争,即平衡外国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的管制权。”[24]“在间接征收的认定及补偿问题上,晚近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出现了偏袒外国投资者的倾向。为此,需要引入源于国内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建立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国际法制。此等国际法制的构建也符合我国同时作为资本输入国与输出国的综合利益,同时,对日后我国建立有关间接征收的国内法律制度,也不乏借鉴意义。”[13] ﹙二﹚完善我国BIT中的间接征收制度

第5篇: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

一、现值概念的基本类型与我国会计准则的选择

(一)现值概念的基本类型 现值概念的起源来自于经济学对经济收益、企业价值的界定。以此为基础,会计上逐步意识到可以将现值观念应用到计量中来。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计量观的诞生更是充分肯定了现值计量的有用性,认为会计有责任运用现值方法帮助市场为企业合理定价。尽管有理论支持,但如何应用现值概念,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来自于怎样合理估计未来现金流的分布状况,以及折现利率的选择依据。在经济学和财务学中的理想状况中,可以确定和公开得知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和市场利率。即使进一步放松条件,市场存在风险,研究者也仍然假设折现率和未来现金流量的概率分布是可以推断的。然而,现实中的市场是充满不确定性的,这为应用现值概念带来了难度,会计职业人员大量主观判断的运用也为盈余操纵制造了机会。为调和现实矛盾,就如何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问题,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现值的计算方法有传统法和期望现金流量法。传统方法假设未来现金流和利率都是预先估计且单一的,不考虑预计现金流量实现的概率,显然传统法并不符合经济现实。相比之下,期望现金流量法需要预计所有可能的现金流量,并计算期望值。在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方面,期望现金流量法虽然更为合理,但仍无法避免会计操纵的问题。借助于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的预测评估能力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缓解现金流估计的可靠性问题,这也会增加企业使用现值计量的成本。

(二)我国会计准则的选择 我国新会计准则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使用哪种方法,这一点可以从固定资产准则指南中得到印证。在现值应用过程中对现金流的估计面临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估计资产取得有关的现金流出,还是估计其产出现金流;同样,计量负债时也涉及估计分期取得负债、附或有条件负债的现金流入折现价值,还是估计负债未来偿付的现金流出的现值。对此,本文简称为资产的投入现值与产出现值,负债的融资现值与偿付现值。与资产的产出现值和负债的偿付现值概念相对应,还有一类可行的现值计量方法是期末再次计量资产或负债价值时,考新取得该资产或负债需要付出或可融得的现金流的现值,无疑是重置成本概念,简称为重置现值。从我国准则已允许或要求使用现值计量的具体项目来看,对资产取得的初次确认计量,使用的是投入现值模式,即将长期资产或价值较为重要的存货分期付款的现金流折现来计算资产的价值,此类现值的运用实际上是从投资角度考查。而在期末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再次计量过程中,判断资产是否减值时使用现值和公允价值扣除销售费用后净额的较高者来作为可回收金额,此时该项资产现值指的是未来可能取得的现金流入的折现价值,即资产的产出现值,而非重置现值。对现值计量模型中折现率的选择也存在几种主要类型:一是选择资产取得时所在市场的市场利率或资产取得时为该项资产进行相关融资的市场利率进行折现;二是选择资产所在市场的市场利率或资产相关融资渠道的市场利率进行折现,并随利率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三是选择无风险利率进行折现选择,然后用风险因子调整现金流量。从理论角度,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一种利率计量的是历时时刻的现值,称为历史现值,另一种计量理念是不断用现行相关利率进行再次计量,称为现行现值。客观地说,它更符合长期持有条件下公允价值的计量原则。在对折现利率的选择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现值问题文稿》根据现值计量的目的提出了公允价值、特定个体价值和摊余成本几个观念,随后对股票期权等特定金融工具的计量允许根据现行市场利率进行调整。此外,期末度量可回收金额时,也是使用现行利率来计算产出现值。我国会计准则基本与此一致。四是影响现值概念类型的因素在于时间价值的假设不同。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均倾向于采用离散条件下的复利模型,但是对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工具计量将存在一定的问题:准则没有对复利度量的基本时间单位加以限定。而在实践中以分钟、天数为单位和以月度、年度为时间单位得到的计量结果会相差较大,甚至影响到一项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同时当时间单位以分钟来计量时,近似于连续复利模型,与离散复利下计量的模型会有所不同。离散时间下的现值=终值×(1+i)-n,离散时间下的年金现值系数=1-(1+i)-n/i,连续时间下的现值==e-it,连续时间下的年金现值系数=∫e-it(根据年金持续期间进行定积分)。现值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应用,特别是对各类现值概念的选择展现出会计的目标和信息质量要求发挥着引导作用,市场的发展状况也左右着现值概念可使用的现实基础。

二、现值概念面临的冲突及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一)现值概念面临的冲突《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现值列入会计计量的基本属性之一。但现值的应用无论在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我国会计准则中都处于从属地位。在初次计量中,以现行市场价格和交易契约为基础的公允价值被优先采用,以历史成本的形式进入会计信息系统,而当无法取得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没有交易为业务背景或没有途径取得资产的原始交易价格时(如接受捐赠),则允许采用现值作为补充计量手段。现值的从属地位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对资产、负债的定价要比企业自己的估计更可验证,也符合会计核算行为的成本效益原则。再次计量时,现值概念的应用所处的位置要取决于资产类型。对非金融类流动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等期末计价时,主要是估计可变现或可收回金额,不用现值计量。而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时,才可能动用现值模型。对于长期非金融类资产,通常采用现值与公允价值净额孰高的原则,此时现值与公允价格处于“竞争”的关系。虽然我国会计准则已开始允许或要求使用现值,但因缺乏针对我国新兴市场特点的现值计量概念框架,导致具体准则之间对现值计量的规定没有彼此照应,存在一些不必要的冲突之处。具体而言,资产在取得之后再次计量时根据未来现金流人的现值作为计算可回收金额的基础,特别在没有活跃市场无法取得公允价格时,固定资产准则允许直接使用现值来计量该资产的期末价值,并据此提取减值准备。我国会计准则对现值评估技术以及如何保证这种计量模式的可靠性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导,导致在实际会计工作中多直接用市场价格扣除预计的销售费用来度量,当缺乏市场价格时,对现值的度量容易出现较大的随意性。

第6篇: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

2月25日,盛大文学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IPO申请文件,八个月前,它曾在美申请过一次IPO,最终因市场走冷及投资者对中国概念股的质疑而搁浅。如今,随着市场回暖,盛大文学决定再次发起冲击。而这已是今年前两月中第四家向SEC提交IPO申请的中国公司,前三家为神州租车、唯品会、易传媒。

对于中国概念股来说,这多少有些不寻常:经过一轮大规模的调查与怀疑,如今的“中国增长”故事已不再是投资者眼中的光环,在做空者的带动下,任何一只中国概念股都有充分被质疑的理由。从2011年8月18日土豆网上市至今,已有长达半年没有中国概念股在美上市。这种背景之下,勇敢走上前台的中国企业能够打破坚冰吗?

与灾难预言电影展现的故事恰恰相反,2012年的美国市场开门即红,道琼斯指数和纳斯达克指数一路上扬,连创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新高。对于过去一年中备受质疑的中国概念股来说,这无疑是个利好消息。在土豆网上市之前,以浑水公司(Muddy Waters)和香橼公司(Citron)为代表的国外研究公司接连报告,揭露部分中国概念股的财务造假行为等。最终导致多达30家中国公司从美国三大主板市场退市,中国概念股整体声誉受损。根据雪球财经i美股的统计,美国股市三大股指中,2011年表现最差的纳斯达克指数仅下跌1.48%。而i美股跟踪在美上市中国概念股的中概30指数,在去年1至4月累计涨幅高达30%,然而到了下半年便急转直下,最终年跌幅高达33.60%。而在土豆网迎难而上之后,中国企业的美国上市进程更是骤然停顿,迅雷、拉手网和盛大文学等原本打算去年上市的公司纷纷推迟了IPO计划。

如今,随着市场的整体回暖,在美上市的中国

上/在做空者的带动下,任何一只中国概念股都有充分被质疑的理由。 公司终于松了一口气。在今年前两个月,中概30指数上涨了23%,被浑水公司质疑的分众传媒和展讯通讯的股价在经历初期的下跌后迅速反弹,已经超过了做空报告之前的水平。

以做空中概股成名的浑水公司负责人博乐康(Carson C. Block)甚至已经有了做多中概股的想法。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博乐康说,2012年最先想到的是做多某只中国概念股并且深入研究了一些公司,从中选出了一家“真正喜欢的公司,正在犹豫” 。

纽交所全球上市业务部亚洲区总经理杨戈表示,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企业的信心有所恢复,现在具备了重启 IPO的条件。纳斯达克亚太区

23%

在今年前两个月,中概30指数上涨了23%,被浑水公司质疑的分众传媒和展讯通讯的股价在经历初期下跌后迅速反弹,已超过了做空报告之前的水平总裁高睿博则进一步预测,4月份开始将有更多中国企业集中赴美上市。吸取了之前教训,神州租车等四家公司均通过IPO方式上市而非借壳,同时,其所聘请的均为高盛、德意志银行、瑞信、摩根大通、中金等大型知名投资银行。这些投行拥有庞大的销售网络和客户信任度,也为其增加了发行的成功概率。不过对此,四家公司均以处在静默期为由不予置评。

当然,现在就对中概股美国重启IPO表示乐观可能为时过早。著名精品投行美驰集团(Moelis&Company)中国区总裁周凡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市场环境有所恢复,但现在仅有四家公司提出IPO申请,能否成功上市、定价和后市表现如何都尚未可知。

“美国投资者现在对‘安全’的重视超过了‘增长’。”周凡说,在欧债危机、中东动乱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下,全球资本市场的前景并不明朗,投资者更倾向于安全边际更高的投资,就股票来说,更倾向于波动性较小的大盘股。而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股的主要卖点就是增长潜力、高科技或网络概念。这样的卖点过去备受投资者推崇,所以一些公司尽管亏损却依然能够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第7篇: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

【摘要】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英美等一些西方国家和组织开始对传统收益表进行改革,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当今编制全面收益报告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2006年我国颁布的新准则在收益观念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步伐的加快,全面收益报告的应用是必然的。

一、全面收益报告的发展历程

全面收益概念最早是美国于1980年提出的,而率先付诸于行动的是英国。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于1992年要求企业增加一张“全部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和传统损益表一起作为对外编报的基本报表。美国FASB于1997年6月,迫于解决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的压力,财务会计准则公告130号《报告全面收益》,使报告全面收益的报表成为美国财务报表体系中的第四张报表。受英美等国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7年要求企业提供收益表的同时提供权益变动表。从各国进行的改革看,在现有收益表(损益表)的基础上增加一张新的业绩报告是国际发展的趋势,其目标就是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全面收益报告的出现不仅仅是为了给绕过收益表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权益部分的项目提供一个报告工具,更重要的是突破了传统收益确定模式――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稳健原则,从而为解决当前和以后可能出现的会计难题提供了契机。

全面收益是一个广泛的收益概念,是指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它包括这一期间除业主投资和分配给业主款项之外的一切权益的变动。其理论依据体现了资产负债观。美国FASB将全面收益划分为净收益和其他全面收益两大类,净收益仍由持续经营收益、非持续经营收益、非常项目和会计原则变动的累计影响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他全面收益则主要包括那些绕过收益表直接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列示的项目。FASB允许企业采用两种格式报告全面收益,即一表法和两表法。

二、我国新准则在收益观念上的进展

我国的会计改革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其初衷是不断与国际惯例接轨。从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看,我国会计准则已很接近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尤其利润概念的改进已向全面收益观迈进了一大步,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体现了决策有用观

全面收益的理论依据是资产负债观,资产负债观又源于决策有用观。资产负债观将收益视为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强调资产负债的真实性,要求资产负债采用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计量,并将价值变动视为当期收益。

新准则明确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其目标体现了决策有用观,与其相适应的会计收益信息应该具有相关性。

(二)提高了权责发生制的地位

新准则的总则中突出了权责发生制的地位,由一般原则提升为会计确认的基础,即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理论上权责发生制既是会计确认的基础,也是整个会计系统的基础和起点,要求以权利的形成和责任的发生为基础,确认所有会计要素,而且必须是在发生时而不是等到收到时确认。

全面收益理论要求在净资产发生变动即权利和责任发生变动时确认,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量企业的业绩,其实质是要求在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以及资产、负债的有关增值或减值发生时确认收益,而并不限定必须已收到或支付现金。

(三)在利润要素中引入了利得、损失的概念

目前我国财务会计中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概念和指标是利润,这主要体现在设置利润要素,编制利润表等方面。新准则对利润的概念作了较大的变动,突破了狭义的收益观念,体现了利润的多种来源,即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并给出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会计科目中,利得主要体现在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科目。损失主要体现在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科目。其中营业外收入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绕过利润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的利得,主要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

可以说上述改进已经向全面收益观迈出了很大一步,营业外收支项目有一致的逻辑关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体现了金融工具的未实现价值变动,实现原则有所突破。收益表较集中反映利得和损失,资本公积项目中大多数符合利得和损失的项目均集中列入到收益表中。

(四)恢复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即采用以历史成本为主的多种计量属性。

公允价值在国际会计中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西方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和国际会计委员会(IASC)已经把公允价值作为基本的计量属性,运用于各项会计准则中。我国新准则在金融业系列准则、企业合并等准则中全面引入公允价值,修订后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也恢复公允价值计量,这将推动把全面收益表引入报表体系来容纳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

三、我国新准则在收益观念上存在的问题

(一)收益与资本的界限仍然混淆

理论上,收益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进行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它包括除股东投资和股利分派以外的权益(净资产)的一切变动,而资本则是股东实际投入企业的权益(净资产)。我国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在性质上都是资本的组成。虽然新准则对资本公积作了较大的删减,将大多数属于收益概念中的利得和损失都调整到营业外收支项目中,但同时又保留一部分利得和损失。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显然应当属于收益的确认范围。

(二)新准则没有单独设置全面收益要素、利得和损失要素,利得和损失内容被分割在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要素中,只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没有确认未实现的财产利得。利润表没有包括全部的利得和损失,既不符合全面收益观念,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三)公允价值的应用是一次全新的挑战

我国的会计准则要求,由于市场发育程度不够,很多资产还没有公允价值,所以说不可能都采用公允价值。尽管基本会计准则确立了以历史成本为主的包括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但其他新准则又对公允价值采取规避态度,在新准则中还保留了相当部分的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这表明,具体准则内在逻辑不一致,导致准则实施者利用不同准则的规定,或者选择公允价值,或者选择历史成本,为其操纵利润创造了条件。

四、推行全面收益报告的意义

(一)推行全面收益报告,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随着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和从事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如融资、投资活动,物价变动、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使得企业的非经营收益增多,而符合可靠性的实现原则的已实现收益会减少。

为了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资产增值,我国需要使用全面收益概念,设置全面收益要素,并编制全面收益表。借鉴国际惯例,笔者主张全面收益以资产负债观为主,兼容收入费用观的模式,反映企业资产在会计期间内的净增值。利润(净收益或盈利)只是其中一部分,仍按收入费用观来确定,反映已实现价值,其他全面收益项目,集中反映已确认未实现价值。这样拓展(不是否定)了实现原则的内涵,更好的体现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资产增值,也使会计收益更接近经济收益,从而能够提高业绩信息的相关性和真实性。当然在确认未实现收益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事项已发生并能可靠计量,使得稳健原则更合理。

全面收益将未实现收益项目归为一起,作为企业业绩衡量,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未实现收益项目会越来越丰富,使收益信息更具相关性,符合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二)全面收益报告可以减少利润操纵,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全面收益报告的应用对于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十分有益的。全面收益报告将已确认未实现的损益集中在其他全面收益中,这种损益不代表真实的经营业绩。即使企业利用资产置换等业务确认了巨额利润也不能说明经营业绩良好;反之,确认巨额亏损也不能说明企业濒临倒闭。从而有效的避免管理当局操纵利润。

(三)推行全面收益报告,有助于解决公允价值计量遭遇的会计难题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公允价值的应用步履维艰,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非货币易和投资准则中的采用――禁止――恢复,折射出准则制定者的困惑和尴尬。如果我们采用全面收益报告,以确定当前利润表中未包括的持有利得和损失、关联交易损益、外币折算差额,就可以解决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表年度净资产变动额与利润表(收益费用观下)确认收益不一致的勾稽问题。

(四)推行全面收益报告是会计国际协调的需要

第8篇: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

世博,带动举办国和地区的经济增长

历史证明,世博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举办以后当地社会发展的经济多少都有进步:1970年大阪世博会,对日本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大阪经济圈融合器,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1992年塞维利亚世博会使西班牙南部原来相对落后的地区得到了快速发展;2000年德国汉诺威世博会带动了下萨克森州经济的复苏;2005年的爱知世博会,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巨大。因此,世博会将极大地影响和促进举办地的经济发展。

具体分析以上的几届世博会来看,我们可以发现:

第一,世博会能够明显带动当地经济发展。1966年的大阪世博会申请通过后,日本在世博会筹备期间(1967至1970年),GDP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7%以上,1970年达到最高值21.2%,相较于上世纪60年代年平均增长率10%,平均增加了7个百分点。同时,大阪世博会也孕育形成了世界六大城市群之一的日本太平洋沿岸城市群,加快实现了关西一体化进程,关西逐步发展成为了日本的第二大经济圈。据有关资料,在1985至1991年期间,安达卢西亚的年经济增长率达到4.5%,高于西班牙的3.9%和欧共体的2.8%,这都得益于1992年西班牙塞维利亚举办的世博会。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对全德GDP的效应接近0.26%。2005年的爱知世博会共盈利1.2082万亿日元,世博会对爱知及近邻的歧阜和三重等三个县带来了高达12822亿日元的经济效益。

第二,世博会对就业、交通、餐饮等行业的巨大的促进效应。1970年大阪世博会,就业率增长了将近15个百分点。大阪世博会在筹备的三年中,日本政府用于铁路的投资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至3%。对于公路的投资基本维持在每年2000亿日元左右,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左右,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及周边地区交通的发展。大阪世博会的餐饮店、商店等营业收入约为405亿日元。2000年的汉诺威世博会在准备和实施期间,每年增加德国就业人数10万余人。2005年的爱知世博会为爱知县创造了5500个新的工作岗位,此外爱知世博会在设施方面总投资约30000亿日元,大大完善了机场、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世博会期间的名古屋地区,仅消费一项,其经济效益就高达4511亿日元。

第三,世博会对股市的影响是正面的。研究发现,举办国在世博会前一年股市的表现最好。宏观经济是股市基本面,世博会对宏观经济的积极促进作用将极大地改善宏观经济的基本面,这些已经被历史所证明。

上海世博对股市的积极影响将超过北京奥运

上海世博会无论是在国际参展方数量上,还是在参观者人数上,都将为历届世博会之最,也必将是历史上最成功的世博会。据官方预计,为期184天的上海世博会届时将会迎来共约7000万人次参观,如果平均每人按直接消费2000元计算,则直接消费将达到1400亿元,巨量的消费将直接带动上海及周边城市的旅游业、衣食住行业及商业等行业的发展,间接促进和带动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增长。此外,世博会也将间接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预计给我国带来1.2万亿至1.5万亿元人民币的产出效应,将极大拉动中国经济的增长,对股市产生积极的影响。

主题投资是一种国际新兴的投资策略,其特点在于它并不按照一般的行业划分方法来选择股票,而是将驱动经济体长期发展趋势的某个因素作为“主题”,来选择地域、行业、板块或个股。题材炒作引爆的“黑马”行情往往转瞬即逝,而主题投资却能在股市内长时间的掀起一波又一波的飙升奇迹。

上海世博会以区域经济振兴和消费拉动为主线,是我们现在可以把握的难得的主题性投资机会。世博会是世界博览会的简称,是“经济、科技、文化领域内的奥林匹克盛会”,2010年世博会是第一次在发展中国家举行的世博会,预期的参观人数远远超过历届世博会,其影响力将超出想象。

奥运概念股对普通投资者,特别是老股民们来说并不陌生。其早期炒作时间可以追溯到2004年初的那波熊市里的反弹行情,并且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到了主力资金的“重点照顾”,新高不断,仅统计截至奥运开幕之前的短短一个月――7月7日的数据显示:北京旅游(000802)股价由11.7元起,在短短11个交易日中,该股股价最高达到25.87元,实现了逆市翻倍行情,其累计涨幅高达121%。中青旅(600138)、中视传媒(600088)、中信国安(000839)、全聚德(002186)、中体产业(600158)、首旅股份(600258)等个股累计涨幅均超过了50%。

仅仅只是一个月就能给投资者带来50%,甚至是翻番的投资回报,这样的个股强势行情是在6124的历史最高点暴跌至今让人无法想象的赚钱行情。虽然后来奥运概念股在奥运后出现了惨跌,但是其在奥运开幕之前的“长期赚钱效应”的确是显而易见的。那些在奥运概念股中轻松获利的机构以及普通投资者们善于把握机会的能力值得我们学习。

从奥运概念股的起起落落中可以看出:如果说奥运板块的投资机会在中国股市整体性暴涨暴跌下,游离于主题投资与概念炒作之间,那么经济调整后奥运经济的释放和世博经济本身的巨大刺激,都将使得世博投资成为真正的主题。奥运提供的只是一个炒作的题材。而作为主题性投资的世博,是一个切切实实的经济大蛋糕,其持续时间之长、现场参与人数之多,所涉及的行业及地域之广,都是奥运无法比及的。它将带给中国经济和中国股市完全不同的景象。

相关概念股投资机会凸显

上海世博会通过其强大的带动效应,可以促进城市多种相关产业的发展,将使交通、通讯、城市商贸、旅游、住宿、餐饮等相关上市公司成为直接受益者,世博概念股的一波行情将不可避免。

第一,旅游酒店板块将变新贵。旅游酒店业是世博会的最直接受益者。在估计的7000万的参观游客中,将有近35%会顺道去周边城市一游,毗邻上海的苏州、南京、无锡、杭州等地的旅游景点、酒店客房建设等方面也将面临大的机遇。如果预计的7000万游客中有3000万人需要住宿,按照人均逗留2天计算,每天共需要25万张床位数,酒店业也将获得巨大的收益。根据世界旅游组织的测算,旅游每增长直接收入1元,相关行业的收入就能增加4.3元,可见持续半年的世博会将会形成相应的旅游消费链,对旅游及相关行业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据上海市旅游局估算,2010年,上海预计将接待国内旅游人数达1.8亿人次,预计旅游酒店收入将增长41%。旅游酒店如此巨大的增长,世博旅游酒店板块的投资价值会很快体现出来。世博会将利好黄山旅游、锦江股份、新世界、东方明珠等旅游酒店类上市公司。

第二,交通物流业收益明显。这类股票主要有上海机场、大众交通、锦江投资等。2010年上海世博会,无论从展会规模上还是参观人数上都将创造新的记录,可以预见,世博会必将对我国航空运输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了满足世博会带来的巨大航空旅客需求,上海市先后启动了浦东、虹桥两大机场的扩建工程。两个机场扩建工程完工后,上海机场的年旅客吞吐量可达到8000万人次,将显著提升上海机场的吞吐能力及其在国际航空上的地位,并为机场今后的发展预留充足空间,为提升机场的国际竞争力,获得长远发展空间提供有效支撑。另外,从地面交通来看,满足游客各方面需求物流业务量也将会有很大的增加。因此,航空、出租车、客车租赁以及物流货运等地面交通运输业都将有所受益。

第三,商业零售板块潜力无限。据有关媒体估计,上海世博会将拉动796亿至1096亿元的消费总量,预期商业零售行业收入增长19%。世博园区商业零售总额预计达21亿元人民币,市场潜力巨大。而上海市内的商业零售增长更大。上海作为全国的购物中心,7000万人的人流量将形成强大的购买力。预计购物支出将会占到国内游客总花费的42%,上海零售业因此受益明显。上海本地商贸零售公司共有7家,包括百联股份、新世界、益民商业、上海九百、友谊股份、豫园商城、老凤祥。可以预见,这7家上海本地商业零售企业的业绩将会有阶段性的提升,这些公司的表现值得期待。

第四,信息服务业、科技能源和环保业。这类股票主要有广电信息、联通国脉、飞乐股份等。其中信息服务业主要受益于世博会当期的消费。世博会展期间各种信息服务的需求将随客流量的增加而增加,这利好于相关的信息服务业。但也对其他各个行业的发展会产生协同的作用,有利于上海全国信息服务中心、国际性信息服务集团的主要聚集地和亚太地区最重要的电信枢纽的建设。而其中的科技能源和环保业更主要的受益来自于世博会的后期。无论是从这次世博会建筑的设计、材料的运用,还是开幕式烟花的燃放,都深刻体现了这次世博倡导的低碳环保的理念。低碳环保正是全球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五,地产及建筑板块的长期效应。上海世博会仅场馆基础设施建设和永久性场馆建设,总投资就高达180亿元,运营费用106.8亿元,还会带动其他房地产的投资。上海世博会使上海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前了大约十年,交通条件的改善引领着上海楼市的上涨。而上海世博会的间接投资一般为直接投资包括场馆园区的建设和营运资金的投入,根据经验,城市建设、地铁道路、水运、机场扩建和改造、环保生态、宾馆等间接投资一般为直接投资的8至10倍。而世博会之后大部分场馆要拆除,将有四五平方公里的高档区域可以兴建高档商务楼和住宅区。这个区域有望将成为上海的新地标建筑群。城建类股票主要有上海建工、隧道股份和申通地铁。这类股票主要受益于世博会前期的投资,世博会的直接投资达30亿美元,而其中大部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将令城建行业持续受益近十年。

第六,金融服务业。世博会是各大银行向国内外游客展示自己的品牌形象和服务水平的难得的机会。各银行将因银行卡、外币取现、海外汇入汇款、ATM自助服务和POS机刷卡为主的各项业务而获得巨大的收益。但是从世博会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角度看,世博会后必将有一些新的金融机构入驻上海,所以目前受益的这些金融机构在未来也将面临很大的压力,他们在金融产品的提供、金融市场的创新和金融服务水平的调高等方面都将有待提高。

第9篇: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战略 大国经济 有效资本 理论思考

当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其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正处于全球过剩资本输出趋于紧缩、本国垄断优势资本在总体上尚未形成的特殊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所面临的压力是双重的:一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压力,即跨国性行业的形成,使得企业从根本上失去了在封闭的国内市场中培育垄断优势能力的机会;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地位随着其全球战略的实施而日益扩散。在这种条件下,对外直接投资理念的更新对于指导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至关重要的。而要实现理念更新,笔者以为,不仅要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置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以认识,同时,还必须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性结合起来考虑。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必须基于“大国经济”开展

此处“大国经济”概念上是指一国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有庞大的经济总量,对世界市场及至世界经济格局都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其与该国是否具有较高的人均国民收入无关,是一个总量概念。往往表现为该国人口众多、较大的经济规模、经济活动的空间范围大等特性。与此相对的概念是“小国经济”。对照我国现状,我国经济体可归于“大国经济”,只不过人均GNP过低罢了。

大国由于幅员辽阔,各地区资源禀赋、技术水平、创新能力,以及经济发展路径等方面具有很大差异,这往往会给大国带来某种综合性的竞争优势。如大国内部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生产模式往往存在巨大差异,呈现出非均衡发展的特点。这往往意味着该国经济体系内部存在着大量潜在的市场机会。这种潜在的市场机会,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则表现为通过产业空间布局的变动使产业成长期延长、衰退期后移。再如,各地区之间在生产模式上的差异,一方面说明各地生产发展主要是受区域内市场需求变化影响的,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各地区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不同生产模式在地区之间的相互转移和相互衔接,是支撑各产业持续成长的重要途径。此外,大国所存在的地区经济差异,还为改变落后国家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创造了有利条件:即利用国内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分别进入不同的分工体系,形成包括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在内的混合型分工体系,并逐步扩大在水平分工体系中的市场份额。

如前所述,我国经济体可归于“大国经济”。同时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具有“转型”和“多元”的特征:从纵向看,它处于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转变的过程中,这个转型时期是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粗放型经济与集约型经济并存的时期;从横向看,它处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状态中,这种“多元”状态是多元的地区结构、经济结构及技术结构并存的状态。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的考虑,应该在“大国经济”这一特殊约束条件下,以“转型”和“多元”的现实状况为基础,整合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自然的、经济的和技术方面的资源,形成融发达国家优势和发展中国家优势于一体的“大国综合优势”,从而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获出最佳的经济效益。

二、有效资本型对外直接投资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必然选择

当前,全球FDI输出的环境、条件及其机制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动。这表现在:①跨国公司优势形成机制根本性转变。在世界各国国内市场国际化的条件下,并不存在一个专为本国资本培育垄断优势的封闭的国内市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厂商不仅是在国内市场培育其跨国经营优势,跨国经营本身或许是内部化的垄断优势的一个更为重要的直接来源。如果说西方跨国公司在其早期扩张阶段存在着先培育内部化的垄断优势而后再开展FDI的机会,那么,后起的发展中国家企业则部分地失去了这种机会, 内部化的垄断优势培育与FDI输出已被合并为同一过程。②跨国竞争战略的重大变化。在以市场动态化和经济全球化为特征的国际环境中,合作已成为企业巩固其市场竞争地位的重要基础。因此,跨国公司纷纷通过建立战略联盟调整竞争战略,即从对抗性或排他性竞争转向相互依存的“合作竞争”。多家竞争对手联结而成的“网络式战略联盟”,将越来越成为跨国公司主流竞争战略。

上述两个方面表明,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厂商的垄断优势并不构成FDI输出的必要条件。构成FDI输出的必要条件是那些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有效集合生产要素、建构或进入与东道国区位优势相匹配的跨国产业增殖链的资本,即为FDI的“有效资本”。显然,“有效资本”是一个动态概念。不同时期、不同区位,资本有效性的衡量标准是各不相同的。但要素整合能力、跨国性增殖链建构能力以及适应性反应能力,则是有效资本的最一般特征。具体来说:①要素整合能力。有效资本的FDI是以要素“集合包装”的形式来实现的。有效资本功能之一在于具备适应区位特征组织生产要素,开展多元化国际直接投资的能力。其以灵活的适应能力,按照区位特征配置生产要素,以进入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②跨国性增殖链建构能力。跨国产业增殖链的形成过程也就是在投资国与受资国之间建立双边或多边“共享产业”的过程。共享产业的选择具有两大基准:“优势要素互补性基准”与“需求偏好相似性基准”。优势要素是具有降低成本的资源优势,包括自然资源、技术条件、人力资本和信息流转等。优势要素互补是产业共享的基础。③FDI主体对投资区位优势的适应能力。如前所述,共享产业是一个以需求偏好相似、优势生产要素互补为特征的产业,因而是一个典型的区位性概念。跨国性共享产业不仅具有要素供给结构优势互补“偏好”,同时,也具有明显的“空间偏好”。“空间偏好”意味着东道国某种要素优势越明显,就越容易吸引共享产业资源的聚集。因此,有效资本型FDI注重的不仅仅是投资主体单方面所具备的优势,同时,更注重于投资主体优势与东道国优势的配搭能力。

笔者以为,有效资本的概念给出了中国企业“走出去”开展FDI的基本理念:在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中国企业FDI能力可在产业增殖链国际化的过程逐步培育;而这一过程的实质是培育企业对跨国经营环境的适应性,即企业通过适应性地整合生产要素,使国内有效资本转变为国际性有效资本。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形成于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全球FDI输出的环境、条件及其机制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动,为我国国内有效资本进入FDI领域提供了契机。中国企业FDI 发展速度及其规模取决于有效资本供给能力的大小。

三、基于大国经济的有效资本型对外直接投资的战略选择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战略构想也渐渐展现出来。也就是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要以母国的优势为依托,而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从局部看,其优势有明显的“差异性”;从整体看,其优势又具有“综合性”。可以以这种“差异性”和“综合性”的优势为依托,整合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自然的、经济的和技术的资源,形成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有效集合生产要素、建构或进入与东道国区位优势相匹配的跨国产业增值链的有效资本,开展“差异化”的对外直接投资,构建“综合性”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战略框架。

1.投资主体的选择

鉴于我国企业的规模、资金实力、技术和管理水平差别很大,而且不同类型的企业具有不同的优势,适合于不同的产业、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投资方式,因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选择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了有力地提升竞争力,防范经营风险,我们应该积极发展具有海外投资实力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发挥集团化经营的优势。另一方面,以民营企业为依托,积极发展中小跨国公司,构建我国市场经济跨国公司的框架体系。特别地,要注重以产业为纽带形成企业集群,发挥集群经营的优势。中小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形成集群,既可以保持中小企业机制灵活和适应小规模市场的优势,又可以造成规模优势,因而同时具备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的某些优势。

2.投资产业的选择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应立足于大国经济的特点,整合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自然的、经济的和技术的资源,根据动态比较优势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确定跨国经营的产业目标。①首先,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应调整为存在生产能力过剩、拥有成熟的适用技术或小规模生产技术的制造业上。尽管获取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生产性资源是现阶段海外投资必须考虑的投资重点,因为像生产活动中的铁矿、石油和木材等资源在中国已变得日益短缺。但是,资源开发业毕竟属于低附加值的行业。而制造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能更有效地实现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因而中国当前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应从以资源开发业为主转向以制造业为主,加大对制造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力度。②其次,资源开发型产业可作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预防性产业。我国是人均资源不充裕的国家,尤其是油田、矿山、森林资源不足。在工业化过程中,资源约束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日益明显,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而将资源开发型产业作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预防性产业显然是明智的。那些资源充裕的非洲、拉丁美洲、中亚等友好国家可作为投资的重点区域。③此外,研究与开发型技术产业是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战略产业。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人们强调的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能体现“核心”二字的应该是企业的“核心技术”,为此企业不得不重视对“研究与开发”的投资。近年来跨国公司研究与开发投资所占其销售额比重的不断提高就印证了这一事实。我国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不断升级,更离不开技术创新的支持。

3.投资区域的选择

如前所述,我国是一个内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不同的地区和企业,经济技术水平处在不同的层次,而且各地的资源状况、市场需求都不相同。因此,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区域选择应基于大国经济的特点,同时针对东道国的资源禀赋及环境条件,结合产业选择的目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①巩固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目前中国对外投资的主要区域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周边的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这是因为,基于比较优势的原则,广大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有着良好的政治经济联系。同时这些国家正积极开放市场,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因而在这些国家投资有利于我国适用技术优势的发挥,降低投资成本,带动我国技术、设备、劳动力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一揽子转移,扩大出口创汇。②有针对性地扩大对发达国家的投资。发达国家拥有世界最广大的市场和优良的投资环境,其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水平高,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健全,金融市场发达,是对外投资的理想场所。但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达,企业竞争力强,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激烈,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还不具备与之对抗的能力,因此对发达国家投资,应以市场导向和综合效率导向型作为对外投资的重点选择对象, 以逐步实现投资市场的多元化。对发达国家投资,可避开贸易壁垒,扩大市场占有率,减少贸易摩擦,还可通过技术回流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国内提供信息,带动国内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欧阳尧:构建大国综合优势[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