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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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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履职报告

第1篇:检察机关履职报告范文

一、新《条例》的颁布,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新《条例》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基本法规,是对1996年颁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补充和完善,是全面贯彻党的十精神,认真落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总要求,是“政治建警、业务立警、人才强警、从严治警”,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迫切需要。它的颁布,标志着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之所以新《条例》的颁布,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一是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工作履行职能赋予了新内容、提出了新要求。二是深入贯彻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央要求,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高检院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保证了如期出台。三是总结实践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迫切要求。《条例》是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赴各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摸清底数、分析问题、把握需要的基础上,注重充分吸收近些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司法改革实践成果,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符合实际和需要。

二、 新《条例》的施行,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进行了具体明确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但当前不少基层检察机关“有警不用、无警可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问题相当突出,新《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级人民检察院双重领导;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等,阐明了司法警察在法律地位上与检察官是平等的,只是工作分工不同,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工作特点有了明确的定位,有效地缓解这一矛盾,使司法警察工作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较以前相比特点明显。

新《条例》与老《条例》相比,更加明确的定位了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一是职务分类不同。1996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条例》改成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不但具备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司法警察职业所需求的特殊条件,对司法警察“入口”标准、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任务分工明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之一,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办理传唤、押解、看管等强制性事项,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它强制措施,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司法警察职责有鲜明的司法辅。但是,辅并不意味着司法警察从属于检察官,有相对独立的职责,两者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三是管理性质不同。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行管理。检察官的任免、任职回避、培训、工资福利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条例》的施行,使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得以延伸

新的《条例》赋予司法警察更加丰富和具体的职责职权,特别在如何处理扰乱正常司法秩序过激行为方面,原来的规定相对原则,现在的规定比较清晰,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着眼服务检察工作大局和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履行,依据刑事诉讼规则,根据各类人员职业特点,优化职权配置,强化内部监督,赋予了司法警察一些新的职责职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在履职过程中,司法警察与检察官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在辅助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同时,又监督制约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责任主体,增加了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等职责。明确司法警察是维护检察工作秩序的重要力量,增加了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等职责,赋予了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及对涉诉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置权。

三是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检察人员的依法保护。《条例》中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将进行及时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危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司法警察将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新《条例》的实施,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条例》以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为方向,针对司法警察具有武装性质和纪律部队的鲜明特点,积极适应检察一体化和警察管理行政化的特殊要求,借鉴近年来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新鲜经验,提出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强化组织管理的规范性要求。明确“人民检察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进一步规范了授衔人员范围、强化了警衔管理功能。明确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分别设总队、支队、大队,突出警务实施、警队管理、警力调动等管理职责,建立以队建制为主体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强化了上下级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司法警察的录用、转任、培训的具体要求,与《公务员法》相一致,使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更科学、更规范、更严格。

五、新《条例》的颁发,使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

第2篇:检察机关履职报告范文

[论文关键词]基层检察院 司法警察 规范化 研究

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法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探讨法警队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是全面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整体推进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应对挑战,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服务,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然而,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建设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近几年来,基层司法机关办案安全问题的日渐突出,司法警察的重要性逐渐显现,但是受制于立法上的不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发挥受到了一定的制约,比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法警主要有犯罪现场保护、提解押送、送达传唤、执行强制措施等九项法定职能。但此职责规定偏重于强调法警的辅助作用,忽略了法警对检察业务的进一步参与,另外《暂行条例》中关于司法警察职责的表述大多用“可以”,看似赋予司法警察很多职权,实则语焉不详,导致司法警察的职权模糊,履行职责不突出,与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司法警察队伍自身问题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法警机构已经普遍建立,人员编配趋于优化,本职业务开始履行,服务和保障作用逐步发挥,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主要表现为“五个字”。即:(1)“高”,法警的年龄普遍偏高,具有明显的“青黄不接”的趋势。(2)“低”,法警的文化水平偏低,具有本科学历的偏低。(3)“多”,男法警和兼职人员多。(4)“少”,首先是法警与全员比例少,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少。(5)“杂”,即法警人员成份各异。有军转干部转来的,有从学生或退伍兵中招来的,也有从检察官系列转行的,由以上几类人员组成的法警队伍,大都没有经过系统或相关业务的教育培训,可谓是“先天不足”。

(三)硬件建设相对滞后

一支好的法警队伍,如果没有好的装备武装,队伍的训练水平和战斗力必然受到限制。但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务状况不太乐观,在法警硬件建设方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仍有一定差距。比如法警专用车辆配备不足或无车可配,无固定警用训练场地,各种日常所需的警械配备未能到位,办案区的规范化建设跟不上形势的需要,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法警的快速反应能力和训练水平受到很大制约,无法满足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需要。

(四)待遇保障不到位

对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来说,工作环境相对恶劣,心理上存在压抑,找不到奋斗目标,找不准工作定位,处于困惑之中。加之法警特殊的工作性质,年龄超出规定后必须转岗从事其他工作,而基层检察机关岗位不多,定员编制有限,安置大龄法警压力很大,转岗安置又在工资、警衔、福利、待遇方面引伸出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警工作的积极性和检察队伍的稳定,制约了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作用的发挥。

(五)教育培训不规范

受制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层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的执勤岗位津贴以及各种培训方面显得捉襟见肘,每年除了高检院统一组织的一次晋升督警衔以上人员集中培训外,几乎没有形成比较规范或固定的教育培训模式,即使组织了也只是“小打小闹”,内容单一,质量与效果不明显。同时,在对法警的教育培训上,既不具有专门的场所条件,也缺乏长短期的计划方案,对于整体推进法警素质的提高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

二、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

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就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办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由检察官直管,这就是原来的体制造成的。而当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组建起司法警察队伍,就更谈不上开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机构人员少

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员少,特别是工人多而干部少造成了符合入警的人员更少,有的地方还没有给司法警察有相当的编制,有的地方是有机构无人员,有的基层院是有司法警察而无组织,或者说是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这一组织,现有人员不可能完成所赋予给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

(三)有的基层检察院领导不够重视

由于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低没有办案资格的理论占主导,这样一来基层检察院上从领导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种潜在的意识,既有无司法警察都一样办案。所以在个别干警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上级领导也对这项工作不是十分重视。

(四)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履职作用的发挥

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按照我国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要着力解决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归谁管和怎样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三、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问题建议

(一)明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及定位

一是制定统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在条例中明确法警的性质、任务和职能,强化法警的监督职责,建立法警管理机构,确定各级检察机关编制,规定法警的录用程序和条件以及法警的培训、考核方法、服役年限,转岗退休等内容。通过条例以规范的形式明确法警的管理机制及其职责范围,彰显出司法警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期在今后的检察业务的发展中,为其法律定位提供切实的依据。

(二)健全工作制度,奠定法警发挥职能作用的基础

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的保证,法警编队独立管理,其职能职责、出警用警、执行职务、警务值班、处理突发事件等,都需按照程序、依法办事。因此,我们必须根据法警工作的性质和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完善或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保证法警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稳步发展。(1)建立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明确法警工作目标,并实行“绩效挂钩”,以实绩评先、用实绩选人,增加法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2)强化内务管理制度。(3)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准入和待遇保障机制。要建立起科学的准入机制,树立“精英化”的人才观,提高“进”入门坎,优先录用警校毕业生、正规法学院校毕业生担任正式司法警察,将优秀的人才吸收到司法警察队伍,并适当增加女司法警察的数量,改善司法警察结构,通过“传、帮、带”的培养模式,培养一批政治合格、机智灵敏、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优秀的骨干中坚力量。同时要切实保障法警的基本待遇。

(三)实行检、警分离,确保安全办案

一方面,司法警察要做好情报员、协查员、疏导员、警卫员,通过在办案工作区的履职行为,服务于检察官的职务行为,保障检察官安全、高效完成检察任务,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又要监督好检察官在办案工作区的职务活动,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发现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不断强化对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和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确保不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四)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

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强固思想基础。引导广大警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其次,加强技能训练,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的快速反应能力。第三,强化警员法律知识教育。针对基层检察机关法警队伍知识结构的现状和检察工作的需要,着力改变法警单一的知识结构。

第3篇:检察机关履职报告范文

一、加强学习教育,筑牢为民意识

基层检察机关践行群众路线就要牢牢把握教育实践活动这一有利时机,扎实做好学习教育工作,引导干警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的“人民”属性,增强宗旨意识,强化为民观念,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加强理论灌输,筑牢为民根基。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只有真正认识到“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才能从骨子里尊重人民,从心眼里为了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首先要抓好规定篇目的学习。在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过程中,中央对学习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列出了必读书目,这些内容是精挑细选的结果,是精华中的精华。我院通过集中组织、个人自学等形式,引导干警对这些规定内容认真学,反复学,深入学,领会实质,把握精髓。其次要抓好学习交流。在学习教育阶段,我院扎实开展“群众路线大家谈”、“三问大讨论”、书记讲党课等学习交流活动,通过面对面的学习交流,引起了思想碰撞,引发了观点共鸣,收到了良好效果。

下基层接地气,感知人民疾苦。“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学习教育是基础必须抓实抓好,但是这个学习既包括书本学习,更包括体验学习,只有下基层、接地气,才能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扎实开展了“换位实践体民情”活动,通过蹲点调研、深入走访、换位实践,使得干警在与群众面对面的接触中了解了群众所思、所盼,在换位体验中感受到了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进一步密切了检民关系,夯实了为民基础。

二、加强能力建设,练好为民本领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希望和要求越来越高,对检察机关的诉求日益多样,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能力建设,以过硬的工作本领确保为民宗旨的落实。

一是提高与群众沟通的能力。要学会换位思考,善于从群众的角度看问题,站在群众的角度想问题,自觉加强群众语言的学习,学会运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与群众交流,用群众认可的方法引导群众情绪。要加强释法说理,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前提下,立足国情实际和公序良俗,以入情入理的分析让群众信服,以换位贴心的语言让群众温暖,让人民群众既知道案件结果,也知道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要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机制,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完善便民利用措施,以“检察五进”活动为载体,切实发挥驻乡检察室和社区服务站平台作用,使人民群众不出村居即能表达诉求、反映问题;要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便民服务大厅,对检察机关对外事项实行一体化管理、提供一站式服务,使办事群众知道怎么办、能够尽快办。

三是提高保护群众的能力。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只有提高业务能力,才能行使好监督职能,保护好人民合法权益。要以全面提升推进平安法治建设的能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强化诉讼监督的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以及科技信息化信用能力为重点,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业务知识,广泛学习科技、管理等有用知识,要坚持学用结合,扎实开展岗位培训和练兵活动,促进干警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练好为民本领。

三、全面正确履职,多行为民之举

人民满意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践行群众路线,就要以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社会和谐稳定既是经济发展的基石,也是民之所愿。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主力军作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严厉打击,对轻微刑事犯罪积极适用不批捕、不、刑事和解以及附条件不等轻缓措施,促进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充分利用“三全七化”网格化管理平台,充分发挥驻乡检察室、网格司法员、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充分运用社区法律门诊等工作平台,延伸检察职能,普及法律知识,促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以执法办案为依托,积极做好社会稳定形势分析和研判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工作建议,推进社会治理,促进辖区稳定。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职责所系。要以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有案不立、有罪必究、以罚代刑,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漏捕、漏诉、量刑畸轻畸重,以及枉法裁判、裁判不公等行为的监督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实效。以深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探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方法和路径,促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检察机关应当以护民、安民为重点,严厉打击“两抢一盗”、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以及环境污染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的犯罪活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严肃查处、积极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事关民生的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以及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破坏选举、、失职渎职、等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有效保护和法律保障。

四、促进社会清廉,赢得人民信赖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危害国计民生、影响社会和谐,惩治和预防腐败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将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为重点,促进营造清廉环境。

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犯罪,形成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彰显党委惩治腐败的决心。以办案警务区升级改造为契机,进一步全面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一步加强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切实增强查办职务犯罪能力。

第4篇:检察机关履职报告范文

一、全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____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及国土、水利、林业、交通、住建系统高度重视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保证 “项目优质、干部优秀、人民满意”及“爱护干部、保护人才”的重要工程,深入开展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促进了____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其成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定政治方向,不断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制机制

全州检察机关和重点项目实施部门主动依靠“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群众支持参与”的惩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政治优势,在州委领导下不断加大惩防体系建设力度,完善预防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了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有力地推动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全州国土、水利、林业、交通、住建系统高度重视系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均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主任)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机构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和完善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制度。如州国土资源局与州人民检察院共同构建了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查办案件协调配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____项共同责任机制。州水利水产局将预防职务犯罪与纪检监察工作、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及机关制度建设相结合,力争做到预防不留死角。州林业局结合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潜在岗位风险建立了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州交通运输局不断规范招投标、质量监督、财务审计和造价审查等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廉政阳光工程”建设。州住建委结合行业工作特点,找准本行业职务风险点预警防控,建立健全了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等制度。

全州检察机关坚持预防关口前移,深入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和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截止目前,全州检察机关与重点系统联合建立预防工作机构15个,协助重点系统建立健全各类预防制度70余个,推动了各重点系统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了切合不同行业特点、各具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同时,在检察机关内部,不断规范内部预防协调机制,形成内部预防工作合力。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州检察工作重要内容,并实行目标量化动态管理考核,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增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坚持检力下沉,不断延伸预防工作触角,建立了35个派驻乡镇巡回检察室,定期深入乡镇开展法律 宣传,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服务全州大局,不断加大重点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一是围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全州五个部门分别在国土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重大交通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上加大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全州检察机关结合重点建设项目的特点,实行工程开工前警示教育、工程建设中全程预防、工程完成后走访调查的三步流程式预防,对招投标、采购、付款、验收等重点环节全程监督,有效防控风险。____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在涉及600多亿元投资的12个重大建设项目工程中,与建设主管和监管部门加强联系,采取建立预防工作平台,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案,督促相关单位实施廉政承诺,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向决策部门提出治理防范建议等措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为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在沪蓉西高速公路建设中,州人民检察院与省交通厅驻____工程指挥部联合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协调小组,调动沿线四个县市的检察机关全程服务、全程监督,与工程建设者一道,经过____年不懈的共同努力,实现了“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共建目标。

二是围绕民生、涉农领域的重点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工作。认真做好就业、教育、医疗、扶贫、救灾等民生领域相关政策性、保障性投资在发放、使用、监管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抓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三农”专项资金运行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涉农惠民资金运转情况展开专项调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了一批把手伸向国家惠农利民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增强了该领域的预防效果。

(三)严格依法履职,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

____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加强案件查处工作,坚持有罪必查,及时受案、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共立案查处科局级以上干部140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7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600余万元,促进重点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通过依法打击职务犯罪,起到了震慑犯罪、教育干部、预防犯罪的目的。一是严肃查处国家投资领域的职务犯罪,确保国家和地方重大投资安全。先后查处了鹤峰县原副县长徐吉高、____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军、金桂大道建设指挥部原副指挥长刘平富等一批职务犯罪大要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二是严肃查处民生、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农田水利、劳动就业、退耕还林、公路村村通、民政救助等专项领域,突出查办涉农项目的贪污贿赂犯罪,共立案查处89件137人。对谭某等____人贪污农民征地补偿款30余万元等一批窝案串案及时查处。立案查处农民工培训背后的渎职犯罪8件12人。通过集中查处涉及民生和“三农”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保障了党的“亲民”、“惠农”政策的落实。

(四)拓展服务领域,不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全州五个部门加大了系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竞赛、专家讲座、廉政承诺、警示教育等活动,筑牢干部职工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全州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州人民检察院举办或联合举办各类预防职务犯罪培训班5个,配合省人民检察院举办了“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____巡展,州直机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近4000人参加。深入城区乡镇,广泛开展预防咨询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等主题的举报宣传活动40场次,向群众发放宣传册15万余份。广泛开展《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宣传活动,向相关预防联系单位赠送《条例》1.5万册,举办《条例》培训班4次,培训人员2500余人次。

结合执法办案,开展各类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讲座160余次。今年换届后,州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先后在利川、鹤峰、咸丰3县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受教育干部达1000余人次。结合所办案件,组织编写了《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选编》。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为县乡两级干部作“预防职务犯罪,做廉政勤政的表率”法制讲座,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为100余名乡村干部作了“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建设和谐新农村”的专题讲座。

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全州检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到监狱、看守所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受教育5000余人次。充分利用法庭公诉阵地,对提起公诉的210余名职务犯罪人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剖析犯罪思想根源、堕落轨迹,教育旁听干部群众。

(五)提升工作质量,不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领域的调查研究

一是注重预防调查。把预防调查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手段,加强对城市工程建设、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的法律监督,促进和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全州检察机关围绕这些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156次,分析发案特点、原因或规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主动向党委政府和发案单位、部门提出预警建议,规范权力集中、资金密集、涉及人财物使用等领域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是加强研究工作。以强化预防专业化水平为重点,深入研究职务犯罪案发规律和隐患,通过案例分析、检察建议等工作,不断提升预防专业化水平。全州检察机关结合个案办理,通过分析发案原因,对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218件次,采纳率100%,提供预防咨询342次、进行案例剖析151次。推动全州7大重点系统近120余个部门进行了整改和管理机制创新,催生各类整改措施190余项。利用个案举一反三,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为减少和杜绝类似职务犯罪的重复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

(____)着力成果转化,不断发挥检察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全州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和办理案件,对有关单位和行业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不足和薄弱环节,经常以检察建议的形 式提出,为相关单位和行业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州人民检察院针对徐吉高案件暴露出来的城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监管不严的问题,向鹤峰县政府提出检察建议,该建议受到鹤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催生了鹤峰县规范财政资金等四大方面14项整改措施,确保了源头预防。这份检察建议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第三届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检察建议”。又如检察机关向相关重点项目实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后,促使来凤县国土资源局抓紧整改,使被抛荒的500余亩土地当年恢复耕种达475亩;促使宣恩县水利水产局深刻汲取腐败窝案串案的教训,切实整改,建设“廉政水利”;促使巴东县对违法中标的三峡移民项目重新招标并跟踪监督,使因受贿案件影响的两座国道大桥终于在库区二期蓄水前顺利竣工。

二、全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州检察机关和重点项目实施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合力有待于进一步发挥。只有充分坚持和运用好“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群众支持参与”的体制优势,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格局,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工作积极性,才能实实在在开展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全州而言,检察、监察、审计等预防职能部门、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相互间虽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和配合,但是仍然存在统一协调形成整体合力的自觉性不强、体制优势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果的转化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通过办理案件,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有关单位在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哪些漏洞及薄弱环节有较准确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等工作成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相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大有裨益。这些工作成果在过去的实践中虽然运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有进一步提升其运用效果的广阔空间。

(三)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规定有____项预防职责(即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警示教育、犯罪和档案查询),要想开展好这些工作,需要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工作,需对重点部门、行业和重点环节的预防工作进行专项调研,才能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提升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效果。但目前除____市人民检察院外,州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均未成立专门的预防工作机构,该项工作由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部门分担。由于没有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尤为突出。

三、对改进全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建议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针对全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和特点,我们建议:

(一)发挥政治优势,整合各方面资源,构建全员参与的社会化预防工作格局。预防职务犯罪要以党委领导为核心,人大监督为保障,政府统筹为重点,努力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化氛围,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建立健全预防网络,扩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覆盖面,切实提升预防效果。检察机关要加大向党委汇报的力度,主动争取党委领导,整合各方面力量,更好地发挥社会化预防机制的整体优势。要进一步健全预防协调配合机制,不断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增强预防合力,推动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科学发展。相关部门要组织专班专人,配合好州人大常委会《____州重点项目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条例》立法的相关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

第5篇:检察机关履职报告范文

    一、非法口供的认定

    对于什么是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应仅限于采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非法手段获取的有罪供述。第二种观点认为,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也应当予以排除。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被告人当庭翻供,其庭前有罪供述就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笔者认为,无论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一致的,因此,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可以综合审判实践,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定,即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且不得作为起诉决定依据的口供,应当限于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情况下,违背其意愿的供述,或者是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的供述。此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之所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系因侦查人员取证行为本身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其所得证据无论内容真假,均丧失证据能力,需要予以绝对排除。

    而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性方法得到的口供,是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绝对排除,有观点认为威胁、引诱、欺骗取证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较为赞同。在国外,许多国家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也采取容忍的态度,只有极少数的威胁、引诱或者欺骗取证行为被法律所禁止。⑴因为,侦查的过程不可避免伴随着技巧和谋略,使用尚未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威胁、引诱或者欺骗,犯罪嫌疑人仍然具有是否供述的主动性、自主性,此时获得的口供不能当然予以排除,需要进一步以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为依据进行审查判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未受到刑讯逼供情况下,作出的虚假供述或者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更多影响的是其证明力问题。即使因涉及对证据能力的质疑,而排除对相关口供证据的采信,但这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实践中存在的将证据的不合法性或者证明力的削弱等同于非法证据的认识应予以纠正。

    二、检察官在排除非法口供中的角色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在对口供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中扮演何种角色,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有人主张,相对于审判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一种体现其监督职能的前置排除。⑵也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是一场程序合法性之诉或叫司法审查之诉,犯罪嫌疑人成了原告,而侦查人员变为被告,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口供排除,赋予担负审查起诉职责的检察官以司法审查之责任。⑶也有观点认为,审查起诉部门扮演“审判之前的法官”,不仅忽略了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责分工,还会妨碍追诉目的的实现,影响犯罪控制的效果。⑷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通过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履行依法追诉犯罪职责,承担客观公正义务,实施法律监督职权,是多重角色的融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站在客观公正之立场,对证据进行准司法化审查并排除非法口供,是对上述角色的准确诠释,既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规制、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还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庭审时口供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而使得公诉证据体系削弱、庭审公诉困难等不必要的问题,⑸对公诉造成不利甚至是无可挽回的影响。

    三、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启动

    依职权启动。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口供,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据此可知,承担审查起诉职责的检察官,在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启动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如果认为或者发现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犯罪嫌疑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翻供等情况,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依申请启动。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履行审查起诉职责的检察官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口供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报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审查起诉部门在收案后宣告权利、听取辩护人意见时,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材料。

    对于启动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申请,实践中有辩护人认为过早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容易使检察机关提前补充、完善合法证据,从而不利于进行无罪辩护。笔者认为,辩护人的职责在于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罪辩护不是其唯一追求。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往往导致延期审理、补充调查等诉讼拖延,反而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又无法阻碍检察机关的补正、补查及指控犯罪工作,因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四、对非法口供的审查

    审查方式。无论依职权还是依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承办检察人员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口供的合法与否进行调查核实: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看守所工作日志、管教谈话记录等书面材料,调取讯问时的录音录像、羁押场所监控视频;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在场人员、证人、办案人员;听取辩护人、鉴定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要求侦查机关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书面说明。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线索的不同特点和所选择的不同调查路径,选取相应的调查方法和策略,同时注意避免负面影响。

    审查时限。承办检察官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开展对证据的审查核实工作,对于可能系非法获取的口供,应该立即进行调查。审查及调查核实应当在审查起诉三十日期限内完成,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于需要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进一步对口供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的,应该在重新计算的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完成。

    对重复自白的审查。实践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卷宗中,往往有犯罪嫌疑人的多份供述或辩解,而其中有罪供述内容往往大同小异,即重复性自白。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这些重复性自白,其中可能只有第一次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因此审查起诉阶段要着重查明非法口供获得的时间段、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影响、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延续性、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等事项,为嗣后对重复自白的排除与否奠定基础。

    五、非法口供审查后的处理

    排除非法口供。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与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可以单独制作,也可以与全案审查报告一同制作且作为全案审查报告的一部分,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拟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口供要予以详细说明。报经批准后,排除该非法证据。

    但对于非法取证后的重复性自白是否一律排除,实践中做法不一。出于追究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并借鉴国外关于非法口供排除的实践做法,笔者赞同“排除重复性自白一般应限于同一取证主体,变更管辖后的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合法取得的重复性自白仍具有证据能力”⑹的主张。

    完善重构证据体系。对侦查阶段非法获取的口供的排除具有绝对性,因而造成的证据缺失应该积极通过依法补侦、补正的方式收集其他证据予以弥补。加大根据口供线索而收集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工作力度,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重新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此时对口供的重新收集应更加慎重。正当的途径是由承办检察人员而非侦查人员担当重新取证的主体,在中立、不具有权力压迫性地点,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取证。⑺同时还应把握好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调取关联证据替代被排除的证据,完善和重构指控犯罪证据体系。

    做好庭审准备。排除非法证据并对证据体系完善、重构后,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提起公诉条件,应依法及时起诉,同时将被排除的非法证据移送受案法院。承办检察官应做好跟进工作,对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过庭前会议、证人出庭等积极应对;对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对法庭的诉讼监督职权。

    六、非法口供的监督与预防

    启动诉讼监督程序。对于确有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形,如果认为非法取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立案侦查。对于违法取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向违法取证人员所在侦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意见书,并对侦查机关强化管理、依法履职,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事项提出检察建议或意见。对于移送后的立案情况、纠正违法文书的整改情况、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审查起诉部门检察官应及时予以跟进,监督有关部门或人员是否落实。

    强化公诉引导侦查。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旁听庭审、无罪与发回重审案件通报等相关措施,准确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扭转侦查机关重破案、轻取证的观念,推动侦查理念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研讨等具体方式,强化证据收集、固定意识。通过公诉介入、引导侦查等方式,对重大复杂案件及时引导取证方向,明确取证要求,为杜绝非法取证行为创造良好的助推条件。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杨小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几个问题》,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第6篇:检察机关履职报告范文

《检察风云》:冯检,听说2011年你到黄冈市检察院工作以后,一直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放。你为什么如此重视此项工作?

冯检察长:执法办案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无法想象,如果执法办案不规范,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又从何而来?没有了公信力怎么取信于民?

当前,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人权意识不断增强,对严格规范执法的期待越来越迫切,对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执法条件下,检察机关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不仅要求我们执法严格、公正,还要求我们执法规范、文明。同时,过去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办案的典型案例,也深刻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对规范执法的清醒认识。因此,我们只有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实现全面规范,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理解和支持,公信力才会不断得到提升。

《检察风云》:这几年来,你们在执法规范化方面是怎样下大力气抓出明显成效的?

冯检察长:持续不断的大整顿――在全市检察机关大张旗鼓地深入开展“三个专项”(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办案安全隐患)治理、扣押款物专项清理、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等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的教育整顿活动。当时,省院敬大力检察长提出“四个绝对禁止,一个必须实行”(绝对禁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绝对禁止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及处理款物;绝对禁止在办案区违法违规关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将已经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违规提押到办案区进行讯问;绝对禁止接受吃请、收礼,为犯罪嫌疑人或有关请托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必须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安排录音录像不得进行讯问,每次讯问笔录都要准确记载)的办案纪律,我们结合黄冈实际,采取了“六个纳入”(规范执法纳入每次自侦工作会议主题,纳入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纳入对基层院和市院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纳入每期自侦干警培训班培训内容、纳入对干警的测试科目、纳入检务督察重点)的措施,确保“四个绝对禁止,一个必须实行”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禁令要禁,铁律要铁”。既然有了纪律,就一定要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我们严厉查处规范执法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置上级要求不顾、敢于顶风违纪、影响恶劣、严重败坏检察形象的典型,我们都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以铁的纪律、铁的作风、铁的手腕保证执法作风的转变、执法制度的落实。持续、高强度的教育整顿活动,使执法规范化建设迅速取得明显成果,又通过建立实施长效机制,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不断得到巩固,使规范执法成为一种常态,以此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检察风云》:执法规范化建设有什么要求?

冯检察长:执法规范化的具体标准,高检院公布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阐述得明明白白。概括地说,就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就我们的理解和实践,就是认真落实好省院规范执法24项任务,设法让“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这八个字植根于每一位检察干警的头脑中,化为自觉行动。

《检察风云》:“植根于头脑”,就是真正地在思想上扎根,这可是件难事啊!请问怎么个“植根”法?

冯检察长:当然是从开展教育活动着手!但教育活动一定要抓到实处――要大道理小道理一起讲,我们并不避讳从个人利益的角度进行考量,通过深入开展检察职业风险意识教育,让广大检察干警明白不规范执法将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风险――

政治风险:因个人履职不当而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或影响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发展大局,这种风险一旦形成,你承担得起吗?

经济风险:单位或个人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未正确行使职权,会使单位或个人在经济上蒙受巨大的损失;

法律风险:因执法不规范而发生错案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廉政风险:检察干警个人因经受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而不规范执法,从而腐化堕落,这样的后果大家都懂的……

另外,我们还通过剖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让执法干警明白规范执法于公于私的好处,不规范执法会给对单位和自己造成什么样的灾难性的后果。总而言之,我们想方设法促使干警牢固树立风险危机意识,牢守底线不违法、不踩红线不违纪,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念融化于血液之中。

《检察风云》:能介绍一下你们是如何结合新刑诉法的实施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吗?

冯检察长:可以。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规范讯(询)问行为:严格执行传唤、拘传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规定,不超时在办案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严格实行审押分离、审录分离;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全面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律在看守所讯问,确保每天至少安排犯罪嫌疑人还押连续休息6至8小时;询问绝不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绝不进行拘禁、留置或者变相拘禁、留置。

规范证据采信:积极推行公诉引导侦查,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排除违法违规讯问笔录入卷,确保证据合法性……

规范赃款赃物管理: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工作规定》,严格扣押冻结款物范围,严格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程序,严明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方式。

规范办案区管理:严格执行省院的有关规定,全面完善办案区“五室”、双通道、强制物理隔离、视频监控等设施,强化安全值班守备,确保办案安全。

这些规范的执法行为,契合了新刑诉法关于侦查措施、非法证据排除以及证据证明体系标准更高的要求,为侦查、公诉等工作模式的转变提供了实践经验,也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奠定了工作基础。

《检察风云》:你们的努力取得了那些成效?

冯检察长:2013年,我们在2012年初步打造规范执法“黄冈品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力度,提升品牌效应,以更高标准推动规范执法,实现了从“严格落实要求”向“追求精细化”的跨越。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保持强劲势头,2012年、2013年分别以20.00%、21.21%和2.3%、29.55%的比例大幅提升,办案质量也迅速提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率逐年上升,2013年分别达到96.77%、96.72%;近两年已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逼供、诱供”为由翻供的案件;没有无罪判决案件。执法办案能力明显提升,突破案件能力显著增强,先后侦破了一大批窝案串案并以“零口供”侦破大要案三件。省院交办案件都成功突破。

如在办理省院交办的湖北某拍卖公司涉嫌犯罪案件时,我院立办职务犯罪11人,发现涉及全省范围内的贿赂犯罪线索70余条,省院将这些线索交办其他市州分院后,全省各地查处42人。我们还通过转变侦查模式,注重侦查谋略,倡导智慧办案,促使15人在初查阶段就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全市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13人立案侦查,其中县处级干部三名、执法人员一名……规范执法办案以后,我们实现了无超时限、无刑讯逼供、无安全事故、无因执法方式不当影响发展大局的“四无目标”……

《检察风云》:执法规范化对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等方面一定大有裨益吧!

冯检察长:是的。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干警的素能在逐步提升,可以说,我们的干警面对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实施的新要求,能够迅速适应,在执法办案方面做到了无缝衔接、同步合拍。

还是数字最能说明问题: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有四个集体和个人受到国家级表彰,49个集体和个人受到省级表彰,市检察院荣获全省最佳文明单位及全市优秀党组中心学习组、优秀领导班子等16项省市表彰。

第7篇:检察机关履职报告范文

2010年年初,该院按照中央提出的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新时期检察工作新途径,实行社会矛盾化解办案流程,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与检委会成员开展互动,推动、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前不久,在美丽的松花江畔――吉林市昌邑区检察院,检察长付强接受了笔者的采访。

实行社会矛盾化解办案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增加和谐因素,追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笔者:检察长,据了解,2010年,昌邑区检察院实行社会矛盾化解办案流程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吉林省检察院张金锁检察长的肯定并在全省推广。请问您是怎样理解中央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又有哪些新做法?

付强:我们理解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目的、是根本,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是措施、是保障。因此,我们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下了很大功夫,采取了一些刚性的措施和办法。

去年7月13日,我们以检察委员会的名义制定了《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社会矛盾化解办案流程的规定》。实行办案流程管理旨在依据法律和政策办理各类案件,对社会矛盾进行过滤和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增加和谐因素,追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2010年,我院实行社会矛盾化解办案流程,依法不批准逮捕43件68人,不捕率26%,同比上升6%,在全吉林地区排名第一。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15人,在全省排名第一。由于成功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我院连续6年保持涉检进京零上访,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4月上旬,我们对实行化解社会矛盾办案流程工作进行了阶段性的检查和调度,总的感觉效果比较好。但是在社会矛盾过滤环节,有的工作还不到位,需要做更深入、细致的工作。我们及时整改,要求在办案中,不但要填写社会矛盾化解情况表,还要求有社会矛盾过滤的笔录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记录,把随案相关的社会矛盾过滤出来,把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反映出来。凡没有按照要求做的,都要影响工作评价。通过这些努力,真正使社会矛盾化解这项工作落实,形成检察干部的思维习惯和工作模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我们按照上级院的要求,已经在辖区18个乡(镇)街道设立了检察工作服务站。为深入基层,宣传检察工作,了解群众司法需求,搭建了工作平台,以便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职能作用。

在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方面,我们要求每个检察干部都要牢固树立监督别人首先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要强化内部监督,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上,我们还制定了建立业务岗位工作人员不廉洁、不文明档案的规定。通过这些努力,提高了检察机关拒腐蚀、抗干扰和公正执法的能力。

邀请代表列席检委会:“认真倾听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让新时期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发展大局,服务人民群众”

笔者:请问您是怎样理解新时期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重要性的?

付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执法公不公,严不严,廉不廉,直接关系到宪法的尊严,关系到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关系到能否为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有力的保证。检察队伍是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权的重要力量。工作之余,我经常思考,检察官这支从事高风险工作的执法队伍,如何在社会的监督下,更好地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执法?打造一支过硬的检察队伍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需要检察官加强自身学习和修养,另一方面要主动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

笔者:你们是怎么想到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检察委员会的?

付强:在日常工作中,检察官直接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的机会较少。如何搭建人大代表了解检察工作的平台,让检察官面对面倾听代表意见,接受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做到公正廉洁执法呢?

作为一名基层院的检察长和区人大代表,我经常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代表视察、检查活动,切实感到了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结合贯彻《监督法》,在总结重大案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基础上,有了一个新创意,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检察委员会。

我们院班子统一思想后与人大沟通,得到了区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每次召开检委会前,我们都精心选择典型案例,认真学习法律和政策,充分考虑会上可能出现的情况,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务求实效,不走过场。两年来,我们邀请24名人大代表列席了6次检察委员会,研究了交通肇事、轻伤害、伪造身份证等共28起案件,人大代表积极参与讨论案件,与检委会成员相互交换意见,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志们普遍感到,人大代表列席检委会,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昌邑区检察工作就是在不断地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虚心接受代表建议和意见中走过来的”。

笔者:近年来,昌邑区检察院的工作在区人代会上受到代表的认可,也得到了全区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请问做好检察工作的“秘诀”是什么?

付强:做好检察工作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努力服务大局,依法行使职权等等,然而,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改进检察工作。这一点我们的体会是很深的。

接受人大监督,主要包括自觉向人大常委会汇报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检察委员会和其他会议、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服务等方面。这些年,我们除了人代会上报告工作之外,每年至少向人大常委会作一次书面报告工作,接受常委会议审议。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们每次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后,都提出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说,这些年昌邑区检察工作就是在不断地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虚心接受代表建议和意见中走过来的,这些对检察工作发展起到了引领和推动的作用,确实让我们受益非浅。检察工作得到了人大常委会的肯定和人大代表的支持,我们工作起来方向更明、信心更足、干劲更大。

第8篇:检察机关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维护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问题是监所检察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试就监所检察在保障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方式与途径方面加以探析,以期有得于检察实践。

一、高度重视, 将维护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放在人权保护的高度上来

在押人员身处“大墙”之内,监管场所的封闭性以及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的特殊关系,客观上使在押人员具有弱势群体的特殊属性,容易发生漠视甚至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和治国理政原则。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监管场所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工作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强化监督等措施,切实保证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被监管人的人尊严和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检察监督要从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入手,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监所检察工作人员把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价值追求,加大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力度。

二、广泛宣传 让被监管者明确自己诉讼权益范围

实行在押人员权利告知制度,增强在押人员的维权意识。一是制作《在押人员告知卡》并发放到在押人员手中。该卡载明了驻所检察室的职责、驻所检察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在押人员的羁押、诉讼期限和应享有的权利义务等。二是在看守所、拘留所大门口设置监所检察检务公开栏,全面公开驻所检察室的法律职能、任务、业务范围等内容,同时公布咨询和举报联系电话。三是在看守所大门外设置驻所检察官信箱,受理在押人员的家属的举报、投诉、意见和建议。四是在看守所设立驻所检察官接待室,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和在押人员家属的咨询与反映问题。会见日进行检察官接待及每周开展一次检察官接待日活动。在各监管场所的家属会见大厅注明检察官接待日的具体时间、地点,方便有疑问的群众前来咨询。在检察官接待日活动中,驻所、驻监检察人员派发检察宣传资料,并就家属所关注的会见程序、罪名的量刑幅度、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等问题,予以耐心、详尽的讲解。开展检察官接待日活动有利于排除在押人员家属的疑虑,稳定在押人员家属的情绪,同时是监所检察人员掌握监管场所狱情动态的有效渠道。

驻所检察官利用巡监时间,进行法制宣传,解答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诉讼法方面的疑问,提高了宣传效率。

严打监区内违法犯罪行为。会同看守所管教对在押人员进行全面排摸,针对性地采取谈话教育、调监、严管及戒具保护等多种措施,严防越狱脱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危害监管场所安全行为的发生。发生违反监管规定的事情,要求看守所及时解决。对于打架斗殴,及时介入固定证据,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依法进行处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牢头狱霸”现象。

三、在押人员与检察官联系渠道畅通

深化检察官约见制度,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一是规范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的程序。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通过填写《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申请表》约见驻所检察官;驻所检察人员在24小时内与提出约见要求的在押人员谈话,每次谈话均有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二是确保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执行到位。将该制度在所有监室予以公开张贴,对入所的每个在押人员都发放一份约见驻所检察官申请表,使在押人员与检察官联系渠道畅通。三是拓宽接待约见范围,积极推行约见检察官制度。积极实行检察官接待日制度。该院确定每周二为驻所检察官接待日。必要时随时约见。

在日常工作中,在押人员要约见检察官的,检察官2个工作日内必须约见。对在押人员遇到的困难、问题,约见检察官将区别对待作出处理:属于法律咨询类的,给予即时解答,消除顾虑;属于案件类的,检察官限时办结回复。

驻所检察工作中,把在押人员的合法诉求作为维权的重点,在监室设置检察官信箱、检务公开栏,并且构建快速约见约谈机制,通过对在押人员进行依法维权知识宣传,调动他们反映情况、告知诉求的积极性;对已经记录在册的诉求,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并根据诉求类别明确专人办理。

三、严防超期羁押

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推进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工作。随着监所检察工作的日益深入和规范,当前,明显的超期羁押已不多见,但案件久押不决问题仍然为数不少,有一部分属于变相超期,监督难度较大。监所检察部门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得到了重视和支持,形成了工作合力,促进了有关案件的解决。还积极建立久押不决案件报告制度、分级督办制度、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人申诉制度等长效机制。在有效监督超期羁押的同时,还继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畅通在押人员权利救济渠道,从制度上保障在押人员人权不受侵犯。

四、建立考评机制 试行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

通过试行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对在押人员作出建议酌定从轻处罚或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是检察院为改善看守所监管秩序,协调公安局和法院建立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公、检、法三机关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运用到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教育管理上,通过建立一系列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将在押人员未决羁押期间的表现通过量化考核、评定后,纳入量刑酌定情节。

该制度的基本操作程序为: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进行量化评鉴,并将评鉴相关材料固定为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的证据提交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并确定属实后,在公诉过程中向法院提出酌定从重或酌定从轻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庭审中通过示证、质证对量刑建议予以采信的,将从重或从轻处罚的理由、情节写入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部分。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该制度实施的各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五、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基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拘役、单处罚金等轻缓刑罚的比例较高。但同时存在构罪即押、构罪即捕,长期以来是许多办案人员的一贯思维。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有效破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率高、轻缓判决率高之间的矛盾。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成了检察机关一项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对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为有效减少羁押创造了条件。这项制度还有利于促进被监管人员遵守监管秩序,促进在押人员真诚悔罪。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及时予以释放,也是监所检察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中经常提及的内容。按照检察机关现有职权配置,侦监、公诉、监所部门都可以对捕后羁押必要性产生影响,履职主体是分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还是由一个部门负责存在争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涵盖了捕后侦查、、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全过程。

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均可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监所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配合办理。启动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家人、辩护律师申请、侦查监督部门案件承办人、公诉阶段案件承办人审查发现、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等途径。审前羁押必要性启动方式分为驻所检察室“自行启动”、在押人员(亲属及律师)“申请启动”、公诉部门“移送启动”、批捕备案“审查启动”、看守所申请启动等方式。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由申请受理、程序启动、调查论证、审查决定四个环节构成。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主动与被害方达成民事协议书,并已经履行到位;轻刑犯罪嫌疑人,上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做出发回重审裁定的;伤情鉴定发生变化,由重伤改变为轻伤的;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犯罪事实清楚轻刑案件;具有不适宜关押的疾病;其他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等。羁押必要性审查可参照逮捕条件与标准进行。

在审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时,承办人应收集涉案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羁押人亲属(监护人)出具的保证书以及被羁押人的悔过书,还有被羁押人所在单位 (社区)出具的平时表现鉴定意见等等。依启动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包括律师或犯罪嫌疑人家人有申请书、公诉阶段的证据材料、病历资料等。结合全案证据和上述材料,发现被羁押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也可以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论证会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案件进展和羁押表现等多个继续羁押必要性因素进行综合评鉴。

六、查办监所内犯罪案件,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坚持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以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在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积极推进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刑罚执行和监管动态,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的同步监督、动态监督和实时监督。

2010年,检察机关的派驻检察室建立健全了日常巡视检察制度、监管事故检察制度、重大监管事件报告制度、与监管场所联席会议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派驻检察官制度、派驻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谈话制度和检务公开制度等工作制度,规范了派驻检察人员日常检察的内容和方式。派驻检察人员坚持深入监管场所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和禁闭室、会见室,加强日常巡视检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于发生的监管事故,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法定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受理,并根据情况作出妥善处理。不仅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而且注意监督纠正符合法定条件没有得到减刑、假释的问题。对一些老病残犯,符合变更执行条件的,积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保外就医和假释。

七、科技强检 利用信息化平台保障人权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监所检察在诉讼监督中的协作功能日益显现,监所检察部门积极为其他诉讼监督部门提供业务支持并实行监督,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

一是建立信息库,搭建诉讼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监所检察部门应通过建立在押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在逃人员信息库,集中掌握三类人员的基本信息,特别注明刑事拘留、监外执行、在逃等涉案关键时间点,并将信息库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侦监、公诉等部门,搭建诉讼监督信息共享平台。侦监、公诉等部门通过信息数据比对,可以准确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前科、是否累犯和在逃人员等情况,有利于追诉被告人及在公诉时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有效防止漏捕、漏诉、漏罪情况的发生。

第9篇:检察机关履职报告范文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认为马加爵案子的发生至少留给人们3点警示:第一,马加爵故意杀人,在主观上他咎由自取,但在客观上,作为学校和社会,对于像马加爵这样的家境贫寒,且自悲感又严重的人,要考虑如何关爱他们,在学习中给他们提供一些宽松条件的问题。包括来自农村的学生,要能够知道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尽可能地帮助他们做些工作。第二,作为高校来说,一定要重视对学生进行心理上的教育,要掌握他们的思想,做好工作,加强引导。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就是在心理上不能正确对人对事。因此,学校应该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如开设心理教育课,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等。第三,马加爵故意杀人犯罪之所以得逞,不能否认也有客观上的原因,如学校对公寓住宿的管理等,就需要加以改进。

【本刊讯】震惊全国、备受关注的云南大学“2.23”恶性杀人案凶手马加爵,2004年4月24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坚持“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对本案提前介入,严把证据关,快捕快诉,使马加爵受到了严惩。

马加爵在2004年2月13日至15日连续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4名同学后潜逃的恶性故意杀人案件,其涉嫌犯罪证据早已被公安机关锁定,公安部为此向全国发出了A级通辑令。而担任审查批捕、审查马加爵故意杀人案件的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在办案中,认真细致,不容任何疏忽。该院领导说:“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骇人听闻,民愤很大,我们也有强烈义愤,但义愤不能代替法律和职责,办理马加爵的案子一定要显示公正,既要严惩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马加爵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以“维护司法公正”的态度,极端负责地严把证据关,用很好的效果,对马加爵及时地快捕、快诉。

2004年3月15日,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当天,昆明市检察院领导就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如何批捕、马加爵的问题,提出了“批捕、马加爵要始终贯彻‘维护司法公正’的主线,要严把证据关,把案件办成铁案,办成精品,体现出昆明市检察院的批捕和公诉水平”的要求。同时决定:本案的审查批捕、审查工作,由检察长王汝能主管、副检察长周和玉主要负责;派出批捕处处长张黎带领本处办案骨干王辉,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成立以公诉处处长朱彬彬为组长、主诉检察官李云兵和朱立参加的3人公诉小组,也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张黎处长和王辉检察官本着“对马加爵审查批捕,要在把住其犯罪事实清楚,作案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突出一个‘快’字”的思想,于3月16日就介入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认真审阅了公安机关关于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前期证据;3月18日,马加爵被押回昆明后,他们及时提讯了马加爵,细致核对相关证据,据情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要提取马加爵现在的指纹、对马加爵丢掉的被害人的手机和被银行自动取款机吞卡的被害人的取款卡需要取证”等建议。由于提前介入工作及时、扎实,3月19日,在公安机关报捕的当天,昆明市检察院就对马加爵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进入审查环节后,公诉处长朱彬彬、主诉检察官李云兵和朱立3人公诉小组,忠实而积极地履职,废寝忘食、加班加点地苦战,用一人阅一遍的方法,很快审查完了约2尺高的7卷案件卷宗,以及公安机关的所有案卷材料,并对马加爵作案现场进行了复勘,同时参与了公安机关对马加爵作案的现场指认工作,做到了对本案完全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公诉小组与公安机关交换了意见,从公诉的角度,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公安机关如何确定马加爵为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必须入卷作为证据使用、对马加爵作案的凶器需要指认、抓获马加爵过程的材料需要调取、在抓获马加爵时他随身带的录音磁带要进行翻译和声纹鉴定(因为马加爵录音时讲的是广西方言。后该院派员到深圳,与当地检察院一起对马加爵的录音带作了声纹鉴定)、马加爵作案的物证笔录需要补充”等合理性意见,公安机关采纳了这些意见,为从快马加爵案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月28日,公安机关将马加爵案件移送到昆明市检察院审查后,公诉小组又细致地核实、固定了每一个证据,及时提讯了马加爵,并告诉其应该享受的相关诉讼权利。马加爵拒绝请辩护律师,就耐心地给他解释法律,告诉他有权利请辩护律师。同时,通知了被害人家属在案件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在公诉小组审查完案卷后,该院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运用多媒体对马加爵的犯罪证据逐一演示,进行集体把关,在感到案件证据十分准确了才决定正式。这时,公诉小组抓紧制作书、公诉词、法庭讯问提纲、运用多媒体出庭作证等出庭公诉方案,不足10天时间就将马加爵案件到了法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公诉小组又对公诉方案反复推敲完善,连对马加爵这样的高校学生被告人在法庭公诉时应把握的分寸、怎样使用语言和语气都考虑得很周到。

4月22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马加爵故意杀人案的法庭上,公诉小组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展示了现场勘察笔录、血痕检验和手印鉴定、司法鉴定、抓捕过程、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法庭通过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对马加爵故意杀人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和行为实施等的供述交待,本案所涉及的亲子、指纹、血痕等技术鉴定和现场勘验报告,以及马加爵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等证据予以了确认,形成了证明犯罪案件事实详细、充分、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确凿有力地证实了马加爵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由于准备充分,庭审公诉取得了极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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