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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意义精选(九篇)

能源管理意义

第1篇:能源管理意义范文

合同制度本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但近代合同制度在其沿革中,已经超出民商法范畴,扩展到法律的各部门和法学各领域。合同涵盖的关系日益复杂,其外延扩大而导致内涵减少,合同已成为一种形式化的法律制度 .环境法在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要求的国家管理意志与私人性所要求的个人意志时,可以借助合同这一外在形式,建立统一的环境合同制度,以实现环境法的目标价值。在环境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环境使用权交易、旅游资源利用、水权转让等利用合同制度的作法。对这些法律现象的研究如果能够整合合同制度理论和环境法理论并加以抽象、深化,无疑将极大的完善环境法理论和制度体系,也将促进环境法的实践发展。 一、合同形式:环境合同的外观 罗马市民法要求契约有严格的形式,当事人合意的因素反而显得无足轻重 .而之后的罗马万民法上的诺成契约,与市民法上的要式契约完全不同,契约的成立无须任何形式,仅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要件,契约也只有在当事人均同意时才能解除,而缔约形式被彻底排除于契约有效要件之外,成为当事人内在意志的象征 .罗马市民法上的诺成契约在确立现代契约概念的同时也导源了契约自由原则,成为契约自由思想的真正历史源头 . 近代民法继受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并进一步发扬光大,使之成为构建近代民法的基础之一。契约自由是近代合同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它包含有两层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意思:一方面,它指明契约是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它强调指出契约的产生是不受诸如政府和立法干涉等外来拘束所妨碍的自由选择的结果 .正如阿蒂亚所言,契约自由的精神表现为,首先,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其次,契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 但是,契约自由作为一种理想,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与现实生活存在巨大的差距,只是近代的社会经济条件尤其是自由竞争理念为其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现代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巨大变化,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干预理念的发展导致了民法上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剧烈冲突使契约自由原则至高无上的地位被动摇,不得不对其加以限制以伸张契约正义。表现在 :诚实信用原则等一般条款的繁荣;附随义务的强制性;缔约上过失与约定上禁反言的规定;立法和司法对合同的干涉,如强制缔约、默示条款、标准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弱者保护;关系契约理论的产生,等等。这些变化促使合同向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回归。 民事合同制度由近代到现代的发展,是作为合同实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逐渐淡出合同的中心地位,而合同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这一形式作用日益突出的过程。而且,当国家立法和司法裁判直接对合同作强制性约束时,合同已不再仅仅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普遍意志。合同逐渐成为形式。 民事合同虽然显现出由意思自治的实质向形式化 发展的趋势,但如果再进一步,当意思自治因素不占主导地位时,将不成其为民事合同;在民事合同领域,意思自治始终是合同的本质方面,只有在意思自治与社会正义发生直接冲突时,意思自治才被舍弃。因此,民事合同的基础或者核心仍然是意思自治。但是,民事合同的形式化变迁,却为其它法部门利用合同形式实现本部门法的目标或者改善本部门法的调整手段提供了途径与方法,并为其它部门法建立自己的合同制度提供了思路。现代行政法等部门法对民事合同制度的借鉴正是如此,它们利用了合同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形成了行政合同、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民法以外的法律制度中,所谓的合同仅仅是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而不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本质。当然,其他合同制度也有其本质特征,但肯定不是完全意思自治。因此,相对于民事合同而言,其他合同的产生是其他部门法对民事合同借鉴的结果,是一个剔除本质,仅留形式的“形式化”过程。 黑格尔对合同本质的总结是:契约双方当事人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所以契约(甲)从任性出发;(乙)通过契约而达到定在的同一意志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而不是自在自为地普遍的意志;(丙)契约的客体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 .这种在个人主义思想主导下对合同的经典论断,在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个人主义思想受到质疑而引发的合同形式化过程中逐渐被突破。 1、绝对意思自治(任性)的淡化 契约自由原则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自由资本主义。作为对等级和特权社会的反叛而产生的自由平等观念,以政治上的为权利而斗争和经济学上的自由放任主义为背景,反映在法学上“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史观,奠定了契约自由原则的现实和理论基础。当个人主义思想发展到极致时,必然走向自身的反面。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从更加注重公共领域的社会观念、国家干预的经济思想,到法学上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最终使完全的契约自由失去了现实和理论的根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契约自由原则,转而注重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是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合同制度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的最佳选择。抛弃了完全意思自治的本质,合同就有可能超越民法的范畴,作为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而为其他部门法所借鉴。当然,任何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方当事人的意志,否则将失去其个别调整的价值。因此,合同应或多或少保留意思自治的成分。 2、普遍意志的介入 民事合同“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但由于社会生活的组织化、技术化、法则化使得合同的重要性增加,普遍意志对合同的介入和规制则越来越细、越深 .在这一过程中,合同逐渐扬弃了作为本质的个别契约自由,而成为以遵从社会普遍意志为前提而设定权利义务的一种形式,主要表现在 :对主体强制性规范的增多,对合同内容的限制增多,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的设立,政府在从事经济活动和管理中对合同的运用,以及合同解释原则的变化等。普遍意志对合同的介入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使合同成为国家进行个别调整的方式,成为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互相融合进而设定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形式。 3、合同主体范围的扩大 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本质要求合同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互相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因此,国家不能作为公法主体介入合同关系。但契约自由原则的突破和普遍意志介入合同使国家参与合同关系成为可能和必要。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普遍意志的代言人,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的手段对私人间的合同进行规制,以保证合同当事人意志不与公共意志相违背;另一方面,国家(以政府为代表)可以与私人订立合同,直接实现社会普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调和。因此,以确定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形式化的合同对当事人并无特殊要求,使合同主体超出民事主体的范围,成为公法主 体实现其意志的法律手段。 4、合同客体的普遍化 民事主体的权利是个人化的权利,需要有明确化、个别化的界限,以便将其归于个人,因此民事合同的客体只能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但如果仅将合同作为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则合同的客体将不限于“个别外在物”,国家意志支配的物和其他利益,只要能够明确为一定的权利义务,都应该可以成为合同的客体,合同也不仅限于民法上债的合同,成为一般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客体的普遍化对于环境法借鉴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解决环境资源的 客体地位问题。 总之,合同的形式化减少了合同的实质要求,从而扩大了合同的适用范围,为其他法律部门建立合同制度开辟了通道。较之于民事合同,其它合同的共同特征是,丧失了绝对意思自治的合同本质,而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形式。国家普遍意志及其具体要求不断向合同内部渗透,且合同中的非财产因素增加,引起国家的普遍意志和特殊意志对私人自由意志的否定 . 既然合同可以作为一种融合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形式,那么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私人性矛盾在一定范围内应该可以借助合同制度加以解决,从而使环境法引入合同制度成为可能和必要。本文将环境法上的合同称为环境合同,并将其定义为: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定和转移达成的协议。环境合同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讲,是一种形式化的合同,是确定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在环境资源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 二、平衡权力与权利:环境合同的内核 民事合同的本质是个人意思自治。环境合同中个人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加入了国家意志的干预因素,那么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关系是环境合同本质的问题。 我们认为,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是互相协调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个人意志的限制需要通过确定国家意志的优先地位来实现,国家意志作用范围决定着个人意思自治领域的大小。但另一方面,国家意志又不能完全排斥个人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发挥作用。环境合同中必须有个人意志发挥作用的空间,个人意志在某种程度上抗衡国家意志的同时,也要与国家意志相协调。国家的管理行为必须取得个人的自愿配合,才能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个人意志也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服从国家意志,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才能获得现实的环境权利。因此,环境合同的本质在于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平衡。 1、国家意志和国家环境管理权 严格来讲,国家意志不同于社会公众意志。本文的讨论将国家作为与个人相对的主体,并将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因此将国家意志等同于社会公共意志、普遍意志。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主要体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国家或政府在环境合同中取得具体权力(利)的基础是国家环境管理权,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也决定着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的实现程度。因此,对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的讨论集中于国家环境管理权。 国家环境管理权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环境资源的受托管理者或所有者的身份享有的对环境资源和环境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其行使相对于个人有一定的优先效力,但并不是完全的意思先定 .从社会学角度看,国家环境管理权产生的基础是现代以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融合,产生了所谓公共领域,客观上需要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管理权,这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统治职能和行政权。体现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污染和破坏往往涉及一定范围内大多数人的利益,仅靠私人权利的对抗和制衡已无法全面解决问题,而传统行政权的强制性又不宜过多介入私人关系,由此产生国家环境管理职能和环境管理权。从环境伦理的角度,应该认为大自然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是固有的、客观的,不能还原为人的主观偏好,与人是否参与评价无关。因而保护和促进具有内在价值的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是人类所负有的一项客观义务。“人们应当保护价值──生命、创造性、生物共同体──不管它们出现在什么地方 .”这项义务对于国家来说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从而需要赋予其环境管理权;对于个人的环境保护义务,除了法律的直接规定外,法律无法明确规定的仍需由国家的具体行为来确定,而对个人课以环境义务的行为需要国家环境管理权作基础。因此,人类的环境保护义务是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伦理基础。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应该以其产生的基础为依据。首先,国家环境管理权存在的直接社会基础是保护公共性环境利益的需要,因此,公共性环境利益的界限以及应当保护的程度构成了国家环境管理权本身的限制。即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应当是保护公共性环境利益所必需的,其范围和界限不能超出公共性环境利益的界限,应 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特征相适应。对公共性环境利益的确定应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影响范围大、程度深的通常应确认为公共性环境利益,可以由国家环境管理权介入进行保护。其次,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要与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相适应。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通常直接导致公民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超过公民在客观上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的范围。即从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角度,国家环境管理权也应当有一个客观的界限,这构成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外在限制。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确定,有赖于一定环境伦理和正义标准的明确,并受制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强弱,但最基本的如环境责任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已得到普遍的承认。最后,国家环境管理权要受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制约。国家环境管理权和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目的都在于维护环境利益,在这一点上二者是统一的,仅仅是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但环境利益特别是公共性环境利益可能与公民的私人利益存在冲突,国家环境管理权也可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存在正面冲突。法律必须在保护环境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利等之间进行平衡,这在一定意义上是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对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进行的限定,不能容许滥用国家环境管理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以上几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对其综合考察才能在具体情况下确定国家环境管理权的界限。 国家环境管理权作为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发挥作用的体现,其界限也就决定了国家意志发挥作用的界限。这是国家意志作用的范围问题。 把国家环境管理权界定为对环境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一方面,它与行政权一样具有直接对人的效力,这也是它的公权属性;另一方面,它对环境事务的管理也是对环境资源的管理,作为一个整体的环境资源是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客体,这也是国家环境管理权与行政权的区别所在。而且,国家环境管理权的目的,可以认为是保证整体的环境资源适于人类生存、生活和生产。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环境管理权首先是对环境资源这一客体的管理权,其次才是对相关的个人的管理权。因此,国家环境管理权,从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的角度考察,包括:(1)环境资源所有权。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出发,可以将环境资源界定为国家所有。在理论上,法律对财产的 保护逐渐从以所有为中心转移到以利用为中心,环境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并不否认私人利用权,反而更有利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协调;实践上,我国将大部分自然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也未妨碍其充分利用。英美法上的公共信托理论将国家作为公共资源的受托人,也类似于一种名义上的所有人地位。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的行使主要是对环境资源整体状况的控制,例如将环境质量状况控制在一定水平等。环境规划权。为了保证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质量的良好状况,应当对环境资源及其利用从总体上进行规划,确定环境资源的用途和利用程度,这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3)环境监督权。对于个人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国家仍有必要进行监督,以保证个人环境权利不被滥用,符合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总体要求。国家对个人环境权利的行使享有监督权。以上各项权力的行使,除了一些非强制性手段外,在具体到个人时,仍有可能使用强制手段。传统行政权的强制效力有时需与环境管理权相互配合,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内容是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发挥作用的具体形式,国家通过对这些权利的行使,表明和实现其环境保护意图,并对个人环境权利的行使施加影响和限制。 2、个人意志和公民环境权 个人理性决定着个人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内,这种倾向会得到自然的发挥。环境合同中个人的意思自治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其范围的外在表现就是公民环境权的界限。或者说,对环境合同中个 人意志作用范围的分析,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对公民环境权的分析来实现。普遍意义上的公民环境权是环境合同中个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国家讨价还价的基础。 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这种权利的正当性是个人在环境事务中表达意志、主张权利的前提。环境合同中个人意志的表达正是基于公民环境权的存在。因此,确认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和法律权利属性,为我们认识环境合同的本质提供了思路,即:既然国家环境管理权和公民环境权都是对环境资源的正当权利,那么二者必然产生冲突,协调就是必要的;环境合同为实现国家环境管理权和公民环境权的沟通和协调,就只能追求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平衡和协调。 从理论上讲,公民环境权至少应当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 .环境合同制度中,公民使用环境资源的抽象权利是其签订环境合同、取得具体的环境资源使用权的基础。而个人通过环境合同取得环境资源使用权是其参与开发利用环境的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的形式和结果,是参与权的行使和体现。公民的知情权和请求权不仅是其签订环境合同的保障,也是其具体的环境资源使用权最终实现的保障。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决定了环境合同中个人意志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只有在其正当的权利范围内,个人才具有表达自己意志、获得环境利益的自由,超出这一范围,就是个人意志受到限制的领域。 3、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与协调 环境合同国家意志与个人意志平衡的本质,就是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和协调。环境资源公共性和私人性特征的并存,国家环境管理不能也不应该包办所有环境事务的本性,以及个人不能对环境资源享有绝对权利的客观限制,使这种沟通和协调成为必要和可能。在针对严重的法律问题而制定的规则和解决方案中,权力与权利不是相互对立和分割的,而是相互沟通和统一的,它们共存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之下 .环境合同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为国家和个人提供一种对话和协商的机制,利用合同这一“当事人之间法律”的形式,实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和协调,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平衡,这是环境合同的本质所在。 这种本质,体现在环境合同的具体制度中,应将国家意志作用的领域限制在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必需的范围内,尽量赋予个人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特别是在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作用的中间地带,可以在原则上赋予个人自由权,再从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以管理或司法裁判手段监督和约束个人的不适当行为。理由是:第一,国家环境管理权即使不同于行政权,仍具有公权力的强制性特征,而对这种权力的滥用倾向较难约束。因此应从根本上严格限制其作用范围。第二,从利用的角度,环境资源要获得最有效(未必是经济上的有效)的利用,需要借助个人的自私倾向,在一定范围内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对个人行为的规范比较容易,在个人环境权利之上附加保护环境的原则性义务,一般就可以较好地实现对环境权利的约束,特别是在有适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情况下。 三、分配与消费:环境合同的主要类型 鉴于对环境合同的形式与实质的理解,我们可以从实现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与协调的角度对于环境合同的类型加以分析与把握。 分类对于环境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实际操作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为止,环境保护的实践中对合同制度的利用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这里讲的分类是基于对环境合同制度的构想所作的理论上的探索,仅依据环境合同的目的将环境合同分为国家与私人间的环境分配合同和私人与个私间的环境消费合同。而对于政府间的环境资源交易 ,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这里将抽象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不作进一步区分。 1、环境分配合同 本文将政府与私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移达成的协议称为环境分配合同,是环境合同的第一类型。“分配”一词代表了政府与私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即在政府对环境资源的总体数量和质量进行控制的前提下,将其在私人之间进 行配置的过程。 有关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分配有三个需注意的问题:一是环境分配合同并不是进行环境资源分配的唯一方式,甚至可以说不是主要方式,立法和行政划拨等手段也在环境资源的分配中占有重要地位。环境分配合同有其适用范围。二是环境资源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运作过程的影响,这种影响应当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作用于环境分配合同,而不是直接作用于政府,以保持政府的中立性和公益目的。三是环境资源的分配要受到现有的环境资源使用状况的影响,环境分配合同的签订应考虑环境资源使用的历史状况。 环境分配合同中政府直接作为一方当事人与私人进行协商,是公共意志和私人意志的直接碰撞和沟通,可以直接实现国家的环境管理意图和个人获得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目的。一方面,政府以其确定的环境资源总体控制目标为前提,将其逐一特定化,通过合同转移给私人。在环境资源使用权的具体内容和附加义务的确定上,政府具有一定的优先权,这也是其实现环境管理目的的保障。另一方面,私人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以法律对于公民环境权利的原则规定为前提,与政府讨价还价,明确自己对具体的环境资源的权利和附随的特定义务,从而获得可操作的、具体的环境权利。 环境分配合同仅是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从政府转移到私人这一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 明确的一种形式,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特别是环境资源使用权转移的有偿或无偿不能按通常观点看待,例如政府可以就一片林木开发权向私人收取费用,并附以再造林义务的约束;但很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无偿”即不付费用但附加特定义务的形式实现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移;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对特定生态旅游资源的转移,如果私人承担了太多的生态保护义务,则政府也可能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此看来,政府和私人在环境分配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在各自目的约束之下寻求平衡和一致的结果,虽然有客体转移的固定方向──从政府到私人,但并无确定的“买方”或“卖方”。 2、环境消费合同 本文将私人与私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移达成的协议称为环境消费合同,是环境合同的第二类型。 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即是人类消费行为、消费方式与对自然的开发、利用或破坏的关系 .经济学意义上的消费是指人们对物质产品和非物质性消费品(服务)的消耗和利用 .消费分为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两种,对于消费可以有两种理解 :一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消费”,它是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生产、消费、分配、交换中的一个环节出现的,这里的消费是指“直接与生产合一的消费,称作生产的消费” .消费包括生产中的消费,包括人的能量和生产资料的“双重消费”。二是仅作为人类将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消耗的消费,这是马克思所说的“原来意义上的消费” . 环境消费合同中的消费指广义的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即人类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用和消耗环境资源的过程。环境消费合同就是私人将通过国家分配取得的环境资源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而由后者在其生产或生活中进行利用和消耗的合同。私人之间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移是有对价的,双方是有对等权利义务的平等关系,但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私人对其取得的环境资源使用权并不一定直接消耗,而可能不加利用,这可以理解为对环境资源其他价值的使用,是一种特殊的“消费”。 从环境法的角度,应该树立绿色消费观念。绿色消费是一种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资源效率、消费者权利的现代消费模式,其目标是使产品在消费和回收处理过程中对环境与消费者的负影响最小,实现资源利用与生存环境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消费从内容上来看,包括对绿色产品的消费以及物资的回收和利用、资源有效配置与利用、对生存环境与物种的保护等,其涵盖的范围扩展到了生产行为、消费行为的方方面面。对环境资源的绿色消费观念对于维护生存环境的可持续性至关重要,并且有利于实现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和优化 . 在环境消费合同中,国家处于特殊的地位,在私人之间达成协议进行环境资源使用权的交易过程中,国家(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国家基于环境管理权要对环境消费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特别是环境资源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对受让的环境资源进行利用的过程中,将直接与政府产生法律关系,而且这种法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出让人与国家(政府)之间的环境分配合同。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将环境消费合同理解为环境分配合同主体的变更,受让人是对出让人权利义务的继受。总之,国家虽不是环境消费合同的当事人,但它仍将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3、环境分配合同与环境消费合同的关系 在一定意义上讲,环境分配合同是对环境资源的初次分配,形成国家与环境资源使用权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一级市场;环境消费合同是对环境资源的二次分配,形成私人之间就环境资源进行交易的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一个不完备的市场形态,不可能存在自由的市场交易,但它却是二级市场自由交易的前提和基础 ;二级市场的自由交易有赖于一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或者可以说环境分配合同是环境消费合同的基础。 首先,环境分配合同决定着市场上可供交易的环境资源的数量。国家依据技术测量和估算的结果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协调的结果,从总量上确定可供使用的环境资源的数量,如某项环境容量总额或一定范围内生态旅游资源总量等,并将其以一定形式在社会个体间进行分配。这个分配的数量就是可供交易的环境资源的总量。 其次,环境分配合同确定给私人的权利决定着环境资源使用权的实质方面。私人通过环境分配合同获得一定环境资源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是有限制或附加有义务的。环境分配合同确定的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环境权利的具体化,在环境消费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只能以此为基础,而不能增加对环境资源的使用范围或者减少其附加义务。 因此,国家不仅可以在环境分配合同中直接对私人进行限制和约束,也可以通过环境分配合同实现对环境消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约束;但另一方面,这种限制或约束又不能完全排斥私人的意思自治,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个人意志。这样,在完整的环境合同制度内,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意志与个人意志建立了一种沟通和协调的机制,从而使环境合同制度成为平衡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中的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制度安排,成为实现环境法目的和价值的制度保障,成为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的制度依据。 四、主体与客体:环境合同的基本构架 1、环境合同的主体 主体特定化是合同制度的基本特征,环境合同也不例外。由于我们已进行了环境合同的类型化工作,在此基础上归纳环境合同的主体就相对清晰与容易。 (1)国家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一些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在国家作为合同关系主体时,有一个特定化的问题。通常可以认为国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因此,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环境资源,国家有管理的职权和职责。国家进行环境管理,可以通过多种手段,例如制订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当国家通过合同形式将其环境管理意志加于具体的个人时,必须有明确的代表机构。通常,这种代表机构应是各级政府的专门环境保护机关或履行环保职责的其他机关,有时可能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本身。本文对具体机关不加区分,将政府作为国家环境管理意志的代表。 政府在与个人签订环境合同时,须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从公共利益出发,代表公共意志,与个人进行协商;并在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时,利用公权力的强制性,以公共意志限制私人意志,从而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政府在环境合同中的身份,一方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是管理者,其权力具有强制色彩; 另一方面又须与个人平等协商,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允许个人自由表达意志,具有协商色彩。 私人 除国家之外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可以概括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法人包括所谓公法法人即国家机关等。其他组织包括一些公共团体。在环境合同的框架内,暂不讨论国家机关、公共团体等主体,并将自然人、企业等组织统称为私人。当然,自然人和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例如通常认 为企业是环境的污染者而自然人是污染的受害者,但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环境合同主体,二者在私的利益主体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并不影响本文的分析。 作为环境合同主体的私人最本质特征是具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其行为的目的即使不全是、也主要是实现自己的利益。一方面,私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或物质享受而可能污染和破坏环境,处于污染者地位;另一方面,为了获得清洁、健康甚至是优美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或者为了获得可持续供应的生产资源,私人又反对环境污染和破坏,有环境保护的意愿。同时,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一般要求,作为环境合同主体的私人必须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其中权利能力有待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私人有某项环境权利时,环境合同的作用在于将该权利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环境使用权,如果法律承认企业有使用环境容量的权利,但很难直接规定其排放数量、种类、时间等,环境合同就是将其确定化的法律手段之一。行为能力对法人要以相应的权利能力为基础,对自然人还需要其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 私人在环境合同中的地位,其一是直接与政府签订合同,其二是与其他私人签订合同,但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在环境合同中私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的,私人意志要服从公共意志,私人利益在不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范围内才受到保障。 2、环境合同的客体 在法学理论上,合同的客体应该指合同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学者认为,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所应为的行为 .但在哲学上,客体是相对主体而言的,是指处于主体之外,不依主体意识而转移的客观现象,是主体的认识和活动所作用的对象。在法学上,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方面,应具有哲学意义上的客体的一般属性,不依主体的意识为转移,具有客观性,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和人的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中的各种各样的现象;另一方面,法律关系客体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它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是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各种各样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富,它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 .而且,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许多原来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社会财富变为客体,如清洁的空气、不受噪音污染的环境等 .因此,应将合同的客体界定为物质或非物质的财富,而不是债务人的交付行为。 据此,环境合同的客体可以界定为环境资源。但是,环境资源具有区别于民法上一般物的重要特征,即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分的,无法成为“个别外在物”,通常也无法实现实在的占有和支配。因此,环境合同所交易的对象往往是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而不是环境资源的物质本体。但这不应是妨碍环境资源构成环境合同客体的理由。 环境资源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原因在于其稀缺性。因其稀缺才需要在人类社会内部进行分配,成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对象,从而成为法律关系客体。而在伦理上,人类对于环境资源进行利用和消费也是有合理基础的。“人类开发其环境,充分利用其资源,这并无过错。这是大自然对每一个物种提出的要求,人类也不例外。实然(人类必须消费其环境)变成了应然,人类应该消费其环境”。 在法学上,环境资源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可以确定化。上述对环境与资源的关系已有述及,作为一个整体的环境资源可以界定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是现在和将来可以提高人类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 .环境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是国家进行宏观的环境管理的对象,国家从总体上限制对环境资源的使用,以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以及自然界为人类社会提供物质和能量、消除和净化废物的能力,提供人类生存、生活和生产的客观物质基础。但在将环境资源作为环境合同的客体时,应该具有相当的确定性和具体性,以便作为合同交易的对象。环境资源的具体化或者说分割的形式有: (1)生态性物。民法上作为物权之客体的物,须可为权利客体、须为有体、须为人力所能支配、须独立为一体、须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环境资源的某些物质形态,例如一片林木、一个湖泊,也具有上述特征,并且在传统法律体系中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归私人所有,但这些物除了可以满足个人的利益需求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生态环境,从而与公共利益有关。因此,在传统的民法物权概念之上,加以环境保护目的的国家限制,界定为环境法意义上的权利,更利于物的效用的发挥。已有学者提出了资源物权的概念 .在此,将这种既具有民法上物权客体特征、又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物,称为生态性物。它除了由法律以某种形式加以限制后直接将其确定给私人外,还可以通过环境合同的方式转让。例如对于一片森林的开发利用,可由政府与私人签订合同,明确政府的管理范围、私人的开发利用权限和再造林义务,既可达到国家的环境管理目的,又可使私人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得到落实。在国家的监督和管理之下,私人之间也可就已经取得的森林开发利用权或再造林义务进行转让。森林开发权的转让早有实践,同时国际上也产生了可交易的再造林信用制度。 第二,环境容量。环境容量是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表现,可以界定为环境在正常的平衡过程中所能吸收净化的废物的数量。这种环境的自净能力是生态系统的固有功能,但环境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过量的废物会将其破坏。环境容量的确定一方面具有技术性,与环境的自净能力有关,应根据各种技术测量和预测的结果进行估算,另一方面又与人们的忍受限度相关,人们可以容忍的较差的环境状况具有较高的环境容量,即可以排放较多的废物。环境容量是可以量化的。这样,作为整体的环境容量就可以经过技术化后“分割”后确定给私人,形成环境容量的使用权,也就是可以在合法取得的环境容量范围内排放一定数量、一定性质的污染物。国家确定了总的环境容量后,就可以通过合同等形式将其转让给私人,实现在国家控制之下的私人的环境使用权;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环境容量也可在国家监督下进行转让,实现环境容量交易。因此,环境容量可以成为为环境合同的客体。 第三,生态资源。缪尔曾说:“只要处于荒野状态,大地风景都是美的 .”大自然除了具有经济等价值外,还具有消遣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和宗教价值等 .正是这些非经济价值的存在,使得对环境资源的纯经济利用的合理性受到了质疑。人们对环境资源的非经济利用从来没有停止过,到自然风景区旅游、欣赏优美风景、感受大自然的神奇和奥妙都是利用生态价值的形式,只是这种利用在经济发展至上的社会被淹没在发展经济的狂潮之下,很难进入主流思想的视野。当人们的非经济需要显得日益重要时,将一定环境资源限制在经济开发的范围之外,作为一种纯粹的生态旅游资源单独加以保护,作为人们感受自然之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环境的非经济利用,也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方面。 生态旅游资源意指以非经济利用为目的的一定范围内的环境资源,例如特定的自然风景区等。生态旅游资源的利用需要国家依据社会的总体需要和特定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划定特定的区域,以合理方式允许人们进入 参观、欣赏自然风景,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环境合同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作用:国家与特定私人就某一地区范围的生态旅游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达成协议,确定双方权利(力)和义务;该私人再与社会大众就进入该地区旅游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这样就可以实现国家对生态旅游资源的管理和公民对生态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特定范围的生态旅游资源可以作为环境合同的客体。 以上是从环境资源作为环境合同客体所需要的特定性方面作的论述。从国家环境管理的角度,从宏观上对上述环境资源进行管理也是可能的,例如,对生态性物可以通过明确其范围、确定其附加义务、限制权利的范围,对环境容量可以先确定总量、再进行量的分割,对生态旅游资源可以控制其地区范围,明确保护的数量和质量、确定个人使用的限度等。当然,这些环境管理的目的除了作为环境合同的内容在合同中进行规定外,还要有其他手段的运用。 总之,环境合同的客体,就国家环境管理目的而言,涉及整体的环境资源;而就单个的环境合同而言,则是特定化的生态性物、环境容量或生态旅游资源。 民事合同的客体通常是能够由主体直接控制和占有的,同此合同交易伴随着物的交付,但近代民法物权已经由以物的所有为中心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转化,越来越重视对物的使用权。环境资源的特殊性使得很多情况下“交付”环境资源是不可能的,而且环境资源的公共性也使“所有”的概念很难适用于个人主体,因此,个人获得的往往仅是环境资源的使用权。例如,将一定的环境容量分配给个人,那么讲个人获得了该环境容量或者说该环境容量的使用权并无实质区别,他并不能实际占有该环境容量。在环境合同中,作为交易客体的环境资源也表现为环境资源的使用权,而且在实践中往往将其称为环境资源使用权合同。 五、环境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环境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合同的签订和成立都属于合同的形式方面,对于作为形式化合同的环境合同,应当适用合同签定和成立的一般规定。环境合同的签订也应该经过要约和承诺,有一个当事人互相沟通的过程,只是在环境分配合同中,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公权力属性要求相应的监督机制,因此环境分配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招标等公开程序。环境合同的成立,则应当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环境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都受到一定的约束,环境合同在一定意义上讲是这种约束的表现形式,离开书面形式探求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没有意义。因此,书面形式应当是环境合同的成立要件。 在民事合同理论中,合同的生效具有与合同成立不同的意义,主要源于国家在合同生效中所具有强制评价者地位。但在环境合同中,国家以两种身份出现。因此,应分别考察。一方面,国家(政府)是环境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当事人所代表的国家意志是在环境合同特定情况下的具体的国家意志,它在对个人意志进行限制的同时,要与个人意志达成一致;在这个层面上,双方的意志都有自由意志的属性,其合意的达成导致合同的成立。另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秩序的最终维护者,还应当从超脱于环境合同之外的身份对其进行再次评价,以确定环境合同中环境管理权和公民环境权的行使是否正当,从而对其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最后确认合同的效力。尽管由于我们没有具体区分国家的不同代表者,以至于使这一分析显得有些模糊,但是,如果真正从本质上考虑问题,便可以发现区别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 环境合同的具体生效要件应当包括:一是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相适应,因此,政府代表国家签订环境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当以其相应的职权为基础,否则不能签订环境合同。具有环境权利但没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通过签订环境合同,如生态旅游合同等。需要注意的人,某些环境权利并不天然地赋予每一个人,因此,不管法人还是自然人,除了的情况外,签订环境合同都必须以相应的环境权利为基础。例如,通过环境分配合同从国家受让生态旅游资源的使用权,就必须具有开发、维护这些资源的能力,因此,只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授予生态旅游

第2篇:能源管理意义范文

一、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文化现状分析

优秀的理论可以指导实践,人力资源管理(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简称HRM)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也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它的理论借鉴了许多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总的说来,传统的学校管理理论,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反映了古典管理理论对学校管理的影响。古典管理理论以“科学主义”和“经济人”、“理性人”的哲学假设为基础,在管理过程强调理性的分析与严密的控制。依靠制度控制、重视理性分析、强调定量研究是传统学校管理模式基本特征,总的来说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理论基础由学习理论、系统理论、经济学理论和绩效理论四个理论构成。

学习理论(Learning Theory)关注的是个体的学习行为;系统理论(System Theory)是戴明哲学的核心内容,以系统论观点来看待人力资源开发,不把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看作是组织中一个孤立的事件,把它当成整个组织系统中的一部分;绩效理论(Performance Theory)的出现,标志着人力资源开发从以“学习”为中心转移到以“绩效”为中心,这种理论认为人力资源开发必须要为实现组织目标做贡献,必须要围绕组织中关键的绩效要求来开展,把绩效理论和系统理论相结合,出现了“高绩效工作系统”的概念;经济学理论(Economics Theory)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又一个理论基础,人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人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提高组织的生产率从而给组织带来经济价值。而提高组织的生产率正是人力资源开发活动的一个中心内容。

传统管理模式作为学校管理的一种主要模式,对于学校管理摆脱经验化的管理藩篱,对于冲破管理的主观随意性无疑起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学校管理由经验性管理向科学化管理的起步阶段,作用是明显的。但随着管理水平的提升,学校发展进入了创办特色学校的阶段,这种过分理性化追求的管理模式,其局限性就显而易见了:它使管理人员陷入了条条框框中,限制了他们对管理思想的深刻洞察,忽视了对管理中的主体及其能动性的正确把握。可以说,以权威、命令、政策、法规、守则等管理方式和手段对员工进行控制、监督和惩罚的管理,显然不是建立在尊重人、相信人、弘扬人的主体性基础上的管理。工业经济时代的传统教育是一种“标准化”的教育,与之相适应的学校管理是强求统一的管理,而未来经济时代的教育是鼓励创新的教育,与之相适应的学校管理是有较高理智水平的人本性管理。基于这种判断,有的专家认为,以人为本为主要特征的管理将成为21世纪学校管理的主导管理模式。

二、人力资源管理文化中的人本精神透析

历史上曾经把以人为本当作资产阶级人性论批判过,造成思想认识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无所适从,现在面对高校管理思想观念的变革,有必要对人本精神的价值重新加以认识。

“以人为本”的思想和主张,在我国古已有之,人本精神是东方管理思想的精髓。孔子说,“仁者人也,”他认为管理的最高境界是“仁政”。孟子的“民为贵”也反映了这种人本的思想。在西方,“以人为本”的提法源自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哲学。费尔巴哈继承了文艺复兴以来尤其是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人文主义、人道主义的思想,第一次鲜明的提出了“人本主义”(Humanism)的哲学口号。他宣称自己的哲学改革,就是要创立人本学,以反对宗教神学。人本主义颂扬人的价值、尊严和力量,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人性和人格。这种“以人为本”的思想原则相对于蔑视人的神权至上观念,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在历史上曾起过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神权的进步作用,而且至今仍然在反对非人道主义的思想和活动中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人本主义思潮“以人为本”的思想原则,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和社会问题的思想原则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和人的思想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而“以人为本”的提法容易导出人是自然、宇宙的根本或本质的结论;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以人为本”的思想原则却是从抽象的、先验的“人性”出发,去说明人和社会问题;如果不是以对真理的把握为基础,而把“以人为本”作为实现价值的根据,其结果会导致主观主义、实用主义和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价值观。可见,“以人为本”的提法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作为一种思想原则,其自身具有内在的矛盾。如果笼统的提“以人为本”,容易在思想上产生模糊,在实践中出现混乱。因此,在不同的情况下提“以人为本”时,应该对其思想内涵有科学的解释和明确的界定。在高校倡导“以人为本”,必须对“人”作明确的说明。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不是“一般的人”而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师,这关系到教育的培养方向和教师的个人发展问题。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以人为本”针对的主要是高校的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待教职工的引进、安置和考评等,主张的是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和重视人的发展,目的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搞好学校的各项工作。而这种“以人为本”已经突破人本主义思潮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内涵,是坚持社会主义条件下人尽其才的科学的发展观。

所以这种坚持科学发展观的人本精神,有利于科技文化发展和创造性人才的成长。科技文化的发展要求有独立个性的人,既善于学习继承,又敢于怀疑批判和创新。而造就创造性人才就需要有高扬人文精神的环境。

三、当前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文化中的误区和解决机制

1.“以人为本”管理理念应对管理理念僵化

高等学校人力资源管理者在观念上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人力资源管理这一新理念还缺乏了解,把人事工作当作组织的行政事务之一,以事为中心,恪守人员进、出、管的管理模式,招募人才、录用、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业务,做到人事相宜。“官本位”的思想严重,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重身份而轻岗位,人才缺乏交流等现象严重。

所以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做到管理理念人本化,树立人本管理理念,认识到人力资源的资本属性,不能视人力为简单的成本,实施简单的人事行政管理。应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来吸引人才,聚集人才。

2.“一视同仁”的平等思想应对“洋”“土”有别或内外有别

高等学校在引进人才待遇方面普遍存在洋”“土”有别或内外有别的现象。对引进的具有国外经历的人才高薪以待;而对于国内具有同样才能的人才却不予重视。在国内也同样重视外地引进的,轻视自己培养的,或者相反。

所以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做到管理思想平等化,必须以全球的眼光来看待人力资源,着眼全球,实施人才战略。要善于培养、发现和利用国内的人才,使这两方面的人才,各展优势,取长补短。不能搞双重标准。只要是能实实在在地对国家、人类、世界作出贡献的,不论其是国内的还是海外的,都是可以为我所用的优秀人才。

3.“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应对竞争激励乏力

高等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激励手段和竞争机制并不是很完善,人事制度改革的措施有些不配套,考核、评估办法落后,人员积极性不高,竞争意识、危机意识淡薄,没有追求效益的责任和动力。在体制上缺乏有效的人力资源长期规划,在吸引人才、培训人才、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主要遵从上级文件,而不顾高校的实践需要,随意性大,致使人事管理工作无法承担起为高校的长期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的重任。

所以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做到管理文化市场化,即在评价各种激励和竞争机制的基础上,从战略的角度配置和利用有效的人力资源机制,真正做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实施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优胜劣汰”战略机制,以适应高校参与国内外高级人才竞争的需要。

4.“人尽其才”的伦理关怀应对流动渠道不畅

在高等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中,人才单位所有,流动渠道不畅,人才资源难尽其用这是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把主要目标放在了岗位人员的配置上,以岗位配置为目标,缺乏对员工的跟踪考核。教职工上岗之后,基本是一“岗”定终身,自己想调换一下单位或岗位,没有一定的“关系”是基本不可能的。即使有的教职工经过培训,或另有所长,也难以如愿以偿。劳动力基本没有自由支配其劳动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要使职工的积极性得以较好地发挥是不可能的。只要完成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所需劳动力配置,也就万事大吉了。至于跟踪考核分析所投人的劳动力是否适应岗位需要、是否人尽其用,根本无暇顾及。正是由于这种管理上的弊端,大部分高校缺乏对人力资源的整体规划,人为地限制了人力资源的自我发展空间,使高校人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

所以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做到管理渠道战略化,不拘泥与人力资源的简单配置,而是要做到人才流通渠道顺畅,跟踪分析及时,注重个人发展空间,做到整体规划合理,人尽其才。

5.“价值实现”的人文环境应对人才价值观念差异

高等学校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对人才价值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在思想方法、思想观念上,总是过分强调和信赖物质生活、待遇等方面的东西,根深蒂固地认为,只要“生活条件好,物质待遇高,就可以吸引来人才,也可以使人才被吸引”。

第3篇:能源管理意义范文

[关键词]信息资源管理 制度转向 制度理论

[分类号]G350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资源管理研究开始进入前所未有的急剧变动时期,无论是研究的主要论题,还是研究的内容、理论和方法,都面临着一次深刻的变革。这次变革使得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视角转向了制度层面,制度转向也因此成为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理论发展与创新的路径之一。

1 信息资源管理制度转向的成因

1.1 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困境

自20世纪70年代初至今,围绕该领域的研究始终存在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脱节的情况。这是因为,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信息资源管理继承了管理学历史上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之间的矛盾,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着或重视技术应用或重视理论研究的两极化倾向;而信息技术的超常规发展,信息环境的网络化、数字化使得有关学者对于技术因素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人文因素的关注,从而进一步拉大了两者之间的距离。这些矛盾与冲突的存在,使得信息资源管理研究很难对实践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做出系统化解释,也很难为信息资源管理技术与方法的发展及创新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

时至今日,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发展由于其内在的理论局限而逐渐陷入了困境。如果片面地选取信息资源管理的一个侧面,用特定方法进行孤立地研究,就会肢解了信息资源管理的原貌,造成研究活动的分裂:采用的方法越严谨、技术越精确、控制越严密,得出的研究结论越有可能远离现实的信息资源管理实践。学术理性要求我们寻求一个超越单一技术观与人文观的新的理论范式。这个范式不仅要将信息资源管理技术作为自己的研究内容,同样要将政策、惯例、意识形态、文化背景等人文科学研究对象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从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合技术观与人文观之间的差异,完善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

1.2 信息资源管理实践情境日趋复杂

网络的普及,资源的数字化,计算机信息系统日益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各方面,使得信息资源管理实践情境日趋复杂。即管理对象数量不断增长、管理内容日趋丰富,管理技术与方法不断变化带来了许多新的、复杂的难题,新的信息媒介和信息传播方式在社会的广泛应用中产生了许多始料未及的、传统信息资源管理无法应对的问题。诸如信息安全:包括计算机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国家信息、个人隐私等;信息利益:包括信息产业的垄断与竞争、信息市场的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活动中的利益分配、跨国数据流等。此外,信息资源管理实践活动的网络化数字化归根到底是一种人的行为,然而不同的人往往在网络上表现出不同的信息行为趋向。这些问题构成了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驱动力量,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积极思考并认真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说,进一步研究制度变量,对信息资源管理的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3 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启示

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制度转向,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尤为突出。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作为经济变革的一种内生性变量,注重研究主体的利益动机。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与方法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该理论以其清晰的逻辑线索、新颖的框架结构以及在许多方面令人信服的解释,受到了广大学者的青睐。

信息资源管理活动的普遍性和复杂性,使之成为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应用学科,各类学科提供的知识和成果都是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知识来源。制度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因此各种社会科学都与制度有着内在的联系,制度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共有范畴,人与制度的关系成为贯穿于社会科学的一条主线。信息资源管理与其他社会科学都关注制度问题,这是它们共同的地方。相关学科的研究取向和研究成果,助长了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制度转向的出现与形成。信息资源管理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是经济制度,由于以网络为基础的信息活动具有与一般经济活动相同的特征,过程与媒介,存在着供求关系、成本效益等问题促成了制度因素在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角色、地位与作用的根本转变,制度由被遗忘的角落变为被关注的中心,由无关因素变为关键因素。以制度为中心的观点提供了除经济维度、技术维度和人文维度以外,对信息资源管理进行解释的第四个维度――它的意义就像物理学在定义了空间的三维属性之后,应当将时间作为其第四个维度一样。

2 制度转向的含义

制度转向是当前信息资源管理研究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依照制度主义的观点,信息资源管理活动是特定的社会和制度情境的产物,必须把它置入更广泛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规则、程序和传统中去理解。制度转向并不是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独有的现象,这一研究趋向的出现和发展是制度主义在社会科学体系中快速复兴的产物。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制度转向就是要弄清楚各种制度在信息资源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在制度锁定机制作用下信息资源管理活动的演化动态以及宏观、微观等不同层面上信息资源管理活动的社会管制与治理机制。

对于信息资源管理研究而言,制度转向的影响是深刻的,它极大地拓展了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范围和分析工具,使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从抽象的一般化走向关注信息资源管理的现实;为当前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经济维度、技术维度和人文维度的理论整合奠定了基础;促使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从关注于以“物和结构”为核心的“形而下”转向重视以“制度”为核心的“形而上”,将推动信息资源管理研究领域出现新的理论建构运动。

2.1 制度转向意味着将“时间”概念作为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重要对象

基于当前可获得的学术资源,不难看出,在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对于时间变量并不重视。大多研究的对象都是“瞬间管理”,将组织、个人都视为独立于时间之外客观存在的,与其赖以生存的制度背景(这里是时间背景)没有任何关系;既不关心管理活动是如何发展的,也不关心管理制度是如何演化的。

然而,从制度层面看,信息资源管理是在“制度”中形成和运作的。信息资源管理的制度结构是动态的、演进的。在信息资源管理活动中,由于受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和管理成本的制约,每个管理主体如图书馆、企业、政府和个人都只能依据自己对于未来趋势以及竞争对手行为的预测独立进行决策。这种决策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即以过去的经验为基础并根据对未来的预测调整自己的行为。这样一来,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的变迁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路径依赖”的动态演化过程。历史和时间是信息资源管理过程中直

接影响其绩效的内生变量,两者在制度演化中的意义特殊。忽视时间因素的信息资源管理研究必然是僵化的。

2.2 制度转向意味着对于空间结构重要意义的重新发现与诠释

在传统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空间变量长期以来一直被看作是非辩证的、静止的,被有关学者简单地视为管理行动的环境或舞台。制度理论认为,制度与完整的时空结构密不可分,空间应当是制度结构的组成部分。制度层面强调,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不能脱离于更普遍的社会――空间结构研究。客观上来讲,物质空间与信息空间之间存在一个结合部,即目前已建成并正在使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信息资源管理实践活动的网络化和数字化,信息空间的外延拓展到了域名地址空间、超文本链接空间、协议空间、代码空间、编译空间、解释空间等;随之新的信息子集被涌盖进来,产生了诸如智力空间、知识空间、整序空间、索引空间等。数字信息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发展既生产了特定的空间结构,同时又受这种空间结构的支配。传统的区位优势正在被因特网的带宽所取代,获取服务的能力被重新定义。信息资源已成为新的生产因子和区位因子,并可能使社会经济客体的空间位置和组合关系发生各种倾向的运动,与其他因子发生错综复杂的关系。如域名是一个反映某地区采用因特网的指标。域名提供了从虚拟空间到现实空间的连接,其空间分布解释了因特网活动及信息资源的地理变动。

在制度层面,信息资源管理研究所涉及的空间概念具有很强的隐喻色彩。有关学者使用因特网空间、数字城市、虚拟空间等概念,将电子世界与真实世界联系起来。虚拟空间具有多重结构、无限扩张等特点,极大地拓展了制度的作用范围和内容,使得现实世界中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获得了发展。

2.3 制度转向意味着信息资源管理研究需要将解决现实世界的管理问题作为目标

管理学研究无疑是为管理实践服务的,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制度转向同样服从于这个规律。基于制度层面,信息资源管理行为是管理者对于数字信息资源环境的适应,对它的最好理解只能通过对特定时间、地点的文化类型和社会过程的描述方可获得。在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将制度看作是信息资源管理参与各方集体博弈的结果,个人选择直接嵌入在相应的社会结构之中。基于制度层面对信息资源管理问题的分析是以现实为基础的,它追求建立在经验之上的知识,以期尽可能真实地了解、阐述现实世界的信息资源管理问题。由于制度研究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制度转向的研究视角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触及了经济、政治、社会和意识形态等多个方面。

2.4 制度转向意味着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在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居于重要位置

21世纪是新制度经济学繁荣发展的时代,它将对越来越多的具体制度提出真知灼见,并为改变这些制度安排、提高经济效率提供理论基础。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领域,到处可以看到制度、交易费用与经济成果之间的相互作用。信息资源管理借鉴交易费用的概念,重新定义了信息资源管理成本,指出在信息资源管理成本为零的世界中,制度、产权、法律、规范可有可无,而一旦管理成本为正,那么这些变量就变得至关重要。

引进新制度经济学的实证方法和基本理论,将使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研究更加精细化与简洁化,增加其制度研究的信度及效度,使其制度研究不再沉湎于纯粹的理论争鸣,而是在实证基础上进行理论探讨;通过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效果研究,可以检验其制度供给质量,有助于提高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可操作性,使之真正体现出制度为信息资源管理服务的功能和作用。

2.5 制度转向是对以往信息资源管理研究忽视文化影响的修正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人类的经济生活总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进行的。这种约束条件既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可以统称为“文化”的一些东西。

以往信息资源管理研究即使注意到了文化,也只是将文化视为一个外在的变量。在制度转向的推动下,这种状况正在改变,文化因素开始进入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视野。目前,对国家能否作为信息道德主体而遵从必要的伦理准则问题正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国家在未来的网络世界中肩负着重任,其道德义务具有不可让渡性,应承担更艰巨、更严肃的道德责任,遵从必要的伦理准则。网络文化渗透现象已经对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从制度层面进行研究,就必定要考虑研究对象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考虑作为非正式制度而存在的文化机制对信息资源管理的影响,考虑信息资源管理制度与所处文化的不可分割性。

在制度层面来看,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不存在普适性、跨文化的理论框架。信息资源管理制度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生成的人的行为结果,它的研究者也是生活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是一种文化的存在。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的研究必须重视文化因素,应当把文化放在研究的架构之中,充分考虑文化与信息资源管理正式制度间的辩证关系。

3 制度转向的论题

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研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制度转向,为人们提出了如下论题。

3.1 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的结构与功能研究

制度是什么?制度的结构是怎样的?尽管我们每个人都能够从生活经验中感觉到制度的存在,但很难形成关于制度的确切概念。不同学科的学者在对制度下定义时,也各有他们的研究目的。为了建构共同的学科语境,在建构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研究的框架时,也必须从本学科的角度确定研究共同体所使用的制度概念的含义。其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的定义、结构和分类,其中制度的分类包括对于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核心制度与边缘制度、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

・信息资源管理领域中,所有的制度的总和构成了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系统。制度系统具有完整性以及内在一致性。离开了制度系统,单项制度既不能发挥预期的功能,也难以付诸实施。在从制度系统角度研究信息资源管理制度时,要注意研究制度系统的组成要素与制度系统的层次。

・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的功能。

3.2 信息资源管理的产权研究

在这个充满稀缺性与不确定性的世界上,产权制度是信息资源管理所必须面对的最基本问题。如果说西方图书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是文献资源、政府信息资源无偿共享的有效保障。那么,17世纪诞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则是实现信息资源进入有偿共享的有效保障。在数字化网络化的信息环境下,通过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能够让人们知道应当如何获取数字信息资源以及可以在什么样的权力范围内使用数字信息资源,让每个当事人都能得到其应得的权益,同时也支付应当承担的成本。目前,在信息资源管理领域,与产权

问题有关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其突出强调了数字信息资源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外部性与排他性,但却忽视了对于数字信息资源产权其他性质的研究。

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数字信息资源产权的公共物品属性研究;②数字信息资源产权的划分原则,③产权对于数字信息资源外部效应的纠正策略;④产权对于数字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⑤数字信息资源产权的多样性及其绩效差异研究。

3.3 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的制度变迁研究

简单地说,制度变迁是指以一种更有效率的制度取代原有的制度。制度转向试图借助制度变迁理论从制度层面上解释信息资源管理活动的发展与变革。

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的起源;②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③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的供给和需求;④制度变迁的方式;⑤制度变迁的主要影响因素;⑥制度变迁过程的纳什均衡;⑦制度变迁的路径锁定效应及其克服,⑧制度变迁的绩效评价;⑨制度创新。

3.4 交易成本理论及其对于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的影响

在新制度主义理论体系中,交易费用理论是重要的一环。这一理论发现和澄清了交易费用对组织机构制度结构和运行的意义,有力推动了组织管理理论的发展。交易费用理论的创始人科斯指出,真实世界里的市场机制不是免费的,交易成本始终为正。制度主义者由此认为,信息资源管理成本永远不会是零,电子政府、数字图书馆、虚拟企业这些信息资源管理视域中的组织机构之所以能够存在,正是因为它们可以更好的节约管理成本,而这些组织机构的存在方式,则是由其内在的交易技术结构和治理方式共同决定的。

交易成本的应用范围已经从市场交易扩展到企业、中介机构以及政府领域。不仅包括市场交易领域的信息搜寻成本、价格发现成本、交易谈判成本、合同实施成本,还包括管理领域的组织建立成本、政治运行成本、制度提供成本等。确认并测量信息资源管理活动中上述交易成本的种类和数值,并以此为基础对电子政府、数字图书馆、虚拟企业等的组织机构的边界、规模与效率进行研究以及对电子商务、信息资源整合、数字图书馆联盟、个人化技术等信息资源管理技术及方法在降低管理成本方面的作用进行研究,将成为交易成本理论应用的热点。

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信息资源管理中交易成本种类的识别与测量;②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的边界、规模和效率及其与交易成本的关系;③信息技术在降低管理成本方面的作用。

3.5 制度绩效

制度绩效研究的本质在于判断一个制度的好与坏。所谓好制度的标准是,在不突破成本约束的条件下最能有效实现制度目标的制度安排。换句话说,也就是制度与环境具有相容性。在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研究中,这种相容性包括两方面内容:①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应当是均衡的,否则要进行制度创新;②制度对于信息资源管理环境――信息资源管理的交易技术结构以及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环境变化的适应。

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绩效评价的标准;②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绩效的测度方法;③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的本土化。

4 结语

第4篇:能源管理意义范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联动模式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1-0048-02

一、非营利组织与志愿者

非营利组织,在学界也被称为第三部门。“第三部门指介于政府部门与营利性部门之间,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款或政府财政拨款等非营利性收入,从事前两者无力、无法或无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宗旨的社会公共部门,其组织特征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组织运营与发展,离不开广大志愿者的参与。

志愿者是在一定的组织中进行个人自愿行为,受一定的价值观引导。志愿服务是无偿的,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志愿者应具备一定的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技能和精力。公民社会的发展,非营利组织的蓬勃兴起,其志愿者管理,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主题。

二、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中的问题及加强管理的重要意义

学界从各个角度对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进行了研究。志愿者管理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从外界环境来说,社会各界对志愿者活动缺乏足够的认知,往往低估了志愿服务的社会意义与效益。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还未制定,政府对志愿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还不足。随着志愿服务的发展,民政部以民函[2012]340号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并自之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对非营利组织来说,参与志愿服务的人数不足,积极性不高,流动性与随意性较大,缺乏足够的计划性和延续性;志愿者管理的专业人才不足,专业性培训不到位,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能力较差;志愿者回馈激励机制不健全等。

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的加强与创新,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提高组织的效率,促进组织的持久发展;有利于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及专业化提升;有利于促进非营利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发展;提升社会各界对于志愿服务的认可。学界对于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管理的重要意义基本达成了共识,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改进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的对策。如对志愿者赋权、加强志愿者培训、保障志愿者的必要权益等。

加强和创新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笔者结合自身社会工作专业学习过程中的认识,认为可借鉴我国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的社工义工联动模式,提升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能力。

三、社工义工联动模式

(一)社会工作与社工

社会工作是在一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下,根据专业价值观念、运用专业方法帮助有困难的人或群体走出困境的职业活动。在我国,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坚持“助人自助”宗旨,在社会服务、社会管理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以社会工作为职业的人员称为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社工具有显著的职业特征:掌握社会工作的专业理论与知识;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实务能力;具有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在工作中善于开发和整合社会资源;能实现发起者、调停者、倡导者、实现者、教育者、经纪人、充权者等多种角色的转变。

(二)社工义工联动模式的基本内容

在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社工义工联动模式在国内外达成了共识。社会工作在加强社会建设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全国各地在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探索“社工引领义工开展服务,义工协助社工改善服务”的社工义工联动模式的具体实践,整合社工义工的人力资源,实现两工“联动双赢、互补互惠、互助共进”。综观各地社工义工联动发展推进社会服务,可看出,社工义工联动模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内容:

1.理念先行。

(1)以义工为本。社工义工联动模式,社工引领义工开展服务,义工协助社工改善服务。虽义工处于协助地位,但在义工服务及义工管理中,社工以义工为本,以义工为重。根据义工的个别化需求与具体情况,制定或安排合适的义工服务,并调动义工参与各项决策,如培训内容的确定、义工队伍自身建设与管理等,充分赋权义工,让义工发挥自身才能,感到被重视。

(2)社会工作理念融入义工管理与义工服务。社会工作理念“平等、接纳、尊重”,要求义工们平等地看待、尊重并接纳服务对象,采取非批判的态度。

2.规范化管理。

(1)义工招募上,先了解义工的需要及参与义工服务的可行性,再制定招募计划,这样使招募更具针对性和计划性;根据义工个别化情况,分类建档,完善义工信息,加强义工管理信息化;多渠道招募义工。

(2)加强义工培训,重视义工成长。社工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义工基本培训、服务技巧技能培训、义工项目专项培训等,提升义工服务理念,增强义工服务技巧技能,提升服务专业化。

(3)规范并丰富义工服务。一是通过制定服务标准流程、设计全套的服务记录表格等,理顺和完善服务流程,使服务更为规范化、常态化。二是义工服务过程中的转介服务。义工收集到服务对象的需求后,将需要社工作进一步评估的服务转介给社工,社工单独或与义工一起评估服务对象的进一步需求,决定是否提供服务。三是与义工共同策划各种服务项目,使义工服务更具实践性,更丰富多彩。

(4)加强评估,重视服务督导。在义工服务全程,及时对义工服务进行自评与他评,总结分享,针对服务过程中的困惑,社工或资深义工进行专业督导,为义工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引。

(5)完善义工回馈激励制度。义工服务的无酬,不代表义工服务不需要激励。在社工义工联动模式中,社工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各种方式对义工表达感谢和鼓励。如温馨短信问候、赠送节日礼物、年度优秀义工评选、外出交流拓展、整合社会资源对优秀义工开展物质激励等。

3.人性化关怀。社工运用社会工作个案、小组、社区社会工作等方法,及时对义工进行情绪疏导,定期开展义工交流,组织团队建设,增强团队凝聚力。

4.项目化管理。设立各种义工服务项目,运用项目管理办法,将社会工作各项实务方法融入项目运作中。整合政府、企业等资源购买义工服务,宣传推广义工精神、提升义工服务的社会认可;宣传城市文明、提升文明氛围;同时项目资金充实了组织的经费来完善义工回馈激励制度。

总之,各地探索社工义工联动模式的具体实践,推动了社会工作的发展,促进了义工队伍及义工服务的发展,使义工服务及义工队伍管理逐步走向良性循环。

四、社工义工联动模式在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中的借鉴

非营利组织整合有限的志愿者资源,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优质服务,使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收获自我成长的同时促进组织的良性发展,达到多赢。这样的理想状态的达成,可以借鉴社工义工联动模式。

(一)以志愿者为本

非营利组织服务领域广泛,有着自身的服务对象,但非营利组织的运营与发展,离不开广大志愿者的参与,二者息息相关。非营利组织关注服务对象的同时,需加强对志愿者的关注,以志愿者为本。从志愿者的需求出发,对接适合的服务;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主观能动性,赋权志愿者骨干;让志愿者共同参与到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与发展决策中来,感受组织的力量,在志愿服务中成长。

(二)认同并学习社会工作理念

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人员需认同社工理念、对社工服务技巧感兴趣,愿意与志愿者一同成长。认同并学习社工理念与知识,可为优化志愿者管理奠定基础。

(三)规范志愿者管理

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评价、激励,是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的重要内容。而每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才能充分运用志愿者资源,提升志愿服务水平。

1.广渠道、细分类、满需求、促发展。非营利组织可根据自身发展特点,采用多样化且有针对性的招募渠道,吸收志愿者。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有着不同的意愿与需求,对志愿者进行分类建档,便于志愿服务对接时有针对性,满足志愿者的各类需求;可充分利用志愿者的才能,调动其积极性,促使其在志愿服务中成长。

2.常规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志愿者培训,能使志愿者清晰地评估自己,提升志愿服务技能。非营利组织对志愿者入门培训、本组织志愿服务技巧技能培训、项目专项培训、志愿者素质拓展培训、志愿者骨干培训等方面应加强,将常规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提高志愿服务水平,促进服务专业化,拓展志愿者能力与素质。

3.规范志愿服务过程。首先需完善组织的服务标准流程及各项服务记录表,以便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时做好服务记录。对于服务记录中需进一步跟进的服务对象应及时告知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评估与跟进。

4.加强评估与督导。社工开展服务全程,会对服务进行评估,并对服务过程中的困惑提供督导,这样有利于服务水平的提升及服务者的成长。非营利组织应加强志愿者服务全程的评估与督导,采用多种评估、督导方式,如自评、服务对象评估、组织评估、组织管理者督导、资深志愿者督导等,让志愿者在评估与督导中明确自己的不足及优势,加以改进,提升往后服务质量。

5.人文关怀,完善回馈激励制度。志愿者的基本权益需非营利组织给予保障。非营利组织给志愿者一定的车费补贴、保险等基本保障,有利于调动志愿者参与的可持续性;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各种方式对志愿者表达感谢和鼓励。同理心,代表着对志愿者无限的人文关怀。充满人文关怀的组织,越能留住志愿者,激励志愿者提供更多优质服务。

(四)增强志愿者团队建设意识

志愿者作为非营利组织的重要资源,志愿者管理者可采取各种方式,及时疏导志愿者情绪,处理服务过程中的困惑;积极回应志愿者不断变化的需求;定期开展志愿服务交流,组织团队建设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五)采用项目化管理,培养志愿者骨干

非营利组织做实项目化管理,每个项目及其子项目确定好志愿者负责人,有利于培养志愿者骨干。同时将项目常规化,品牌化,吸引政府、企业等资源购买非营利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提升组织与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可度。

参考文献

[1]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92.

[2] 武琪.从应对志愿人员危机看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J].沈阳大学学报,2009,(10).

[3] 郭泽保.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的管理与开发[J].华东经济管理,2009,(4).

[4] 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教材编写组[M].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2-3.

[5] 社工、义工“两工联动”机制研究[DB/OL].2006-02-22.http:///article/llyjlm/200706/20070600000391.shtml?5.

[6] 冯现.“关爱空巢老人服务项目”下的社工义工联动[J].中国社会工作,2012,(3).

[7] 梁健玲.江门市借力“社工+义工”模式推进社会工作[J].广东民政,2012,

(12).

[8] 李丹丹.“长者心声热线”见证社工和义工的共同成长[J].中国社会工作,2012,(9).

第5篇:能源管理意义范文

1系统设计

影响网络教育质量的关键性问题是教育资源的管理与使用,这就要求在对教育资源进行管理和使用中语义检索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本体技术并要具有以下功能。教育资源检索功能:根据用户给定查询条件,采用本体技术,查找资源库中已有的各类教育资源;教育资源管理功能:教育资源的本体管理和对各类教育资源进行管理,具体包括对教育资源的增、删、改、查的功能。语义检索系统可以分为以下模块来进行设计:(1)用户模块:用户模块包括用户基本操作页面及检索请求(查询输入),系统可以分为拥有三种不同权限的用户,分别是:学生(普通用户),可以浏览并检索网络资源的功能,还可以对自己的资源进行增、删、改、查的功能;教师(高级用户),可以浏览和检索全部网络资源、管理学生用户以及管理自己资源的功能;管理员(超级用户)拥有检索和浏览全部资源及管理全部资源的功能权限。(2)检索模块:这部分的模块功能包括分词处理、生成查询向量、生成语义资源向量以及检索处理(计算相似度)几个部分:①分词处理:可以采用汉语词法分析系统ICTCLAS进行处理,其主要功能包括中文分词;词性标注,命名实体识别并支持多种编码格式等功能。②生成查询向量:这部分的功能是为语义检索做准备,会将分词处理的结果,根据语义化查询向量的方法,生成语义化的查询组。③生成语义资源向量:这部分的功能是为语义检索做准备,会根据用户的需求,给建立好的资源本体中的资源属性赋予权值,生成语义化的资源向量。④检索处理:这部分的功能是根据检索的算法,计算语义化查询向量和语义化的资源向量的相似度,检索出满足条件的资源,再根据相似度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概念相似度和属性相似度,来确定最后的相似度。(3)本体管理模块:本体是语义检索的基础,是整个系统中就最为重要的模块。可以通过本体管理工具JenaAPI来实现。(4)资源管理模块:该模块与本体管理模块相连包括资源本身的管理和资源描述的管理,其中资源描述的管理在本体的管理中实现。

2结语

稳定性、安全性好的网络教育资源语义检索系统,能够帮助使用者全面地掌握有关的必要信息,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信息利用的效率,缩短获取信息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信息意识,熟悉检索技巧,提高科研工作的成功率,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作者:陈坚 单位: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第6篇:能源管理意义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经济 条件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应用

一、前言

应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关人员的合理管理,实现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升,使得其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可以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水平看成是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

二、社会主义经济

(一)社会主义经济的概念

社会主义经济是指,以所有制性质角度为定义标准,将社会主义经济看成一种由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国有、集体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组成的经济。这种经济也被称为公有制经济[1]。

(二)社会主体经济的组成成分

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成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国有经济。这种经济是指由国家持有所有生产资料。其中包含运用国有资金进行建设的相关企业。

2.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相比,在这种经济类型中,劳动者可以从其中获得一定的生产资料。

3.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种经济是指由多种不同性质的资本以参股或联合等形式存在的一种经济类型。

三、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

这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进行分析:

(一)人力资源的特点

与其他资源相比,人力资源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流动性特点。在企业中,人力资源的流动性特点较为普遍。这种特点的产生原因包含多种因素,如员工对薪酬福利待遇不满意,员工不适应该企业的工作环境,由于员工无法满足企业的基本要求而被企业辞退等[2]。

2.需求多样性特点。与其他资源不同,人力资源中的每个组成个体都拥有自身的判断和要求。对于同一企业中同一岗位的不同员工而言,员工甲可能更加注重薪酬待遇的要求,员工乙可能更加注重该企业的工作氛围,而员工丙则更加注重他在该企业中的晋升空间。人力资源多样化的需求为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主观能动性较强。主观能动性较强是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等其他资源不同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的应用现状

为了更好地展现应用情况,这里以某国有企业为例,对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

1.该企业人力资源投资情况。与其他企业相比,该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较高。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员工需求及管理需求配备了充足的管理资源。就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而言,该企业在重视自身管理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引入了一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这种做法保障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效果[3]。

2.该企业的人力资源结构。该企业的人力资源结构较为合理,其后勤、销售等相关部门的人员配备情况符合该企业的实际需求。其人力资源结构的合理性有利于该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进而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

3.该企业的员工情况。应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之后,该企业员工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得到了有效控制。与其他企业相比,该企业员工工作主动性较高,员工对企业具有较高的认同感,且具有较强的凝聚力。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该企业中的应用效果。这里从多个方面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第一,招聘方面。应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之后,该企业的招聘信息合理性、招聘过程规范性得到了显著提升。通过面试、笔试以及专业技能测试等多个环节的综合性应聘方式的应用,实现企业员工队伍质量的提升。除此之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有效避免了企业中相关人员任人唯亲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第二,劳动合同方面。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企业与员工的利益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获得了良好的保障。劳动合同签订与使用的规范性显著提升。第三,员工行为方面。在员工的日常工作中,聊天、迟到等现象是影响员工工作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对员工的行为产生了良好的规范和约束作用。除此之外,该制度的应用还为员工营造出适宜的工作环境,间接促进员工工作质量的提升。第四,薪酬方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使得员工对自身的薪酬满意度发生了显著提升。在该企业中,员工除了可以获得基本工资之外,人事管理部门通过对员工考勤情况的总结,以及会计部门对员工绩效的计算都会转化成相应的薪酬待遇,这种有针对性的薪酬制度充分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热情。除此之外,该企业以季度为单位,根据自身效益变化情况,对员工的工资进行适当调整。从员工薪酬满意度的变化情况来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该企业中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4]。

四、结论

对于企业而言,人力资源是实现企业获益的重要保障之一。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中,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企业中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该制度的应用对员工对企业满意度的提升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进而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增加。

参考文献

[1]李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4.

[2].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工作绩效影响的跨层次研究[D].吉林大学,2015.

第7篇:能源管理意义范文

摘 要 近些年以来,人们的生活实际中逐步地渗透着数字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非常快,在人们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已经普遍地应用数字化技术。在体育档案管理中应用数字化技术,可以体现巨大的意义。体育档案管理的数字化能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与质量,推动档案事业的良好发展。为此,本文阐述了数字化体育档案概述及其发展、数字化体育档案管理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实现数字化体育档案管理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 体育 档案管理 数字化 策略

科学地管理档案信息,有利于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档案管理是各项事业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体育档案也是如此。在体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体育档案管理的功能非常关键。在科学管理体育档案的基础上,可以很好地保存与记录体育数据和信息,这有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能够确保我国实现理想的经济效益。鉴于此,想要在体育档案管理中应用数字化技术,就务必关注体育档案的管理事项,由思想上引起高度的重视。通过先进的科技方式管理体育档案,实现有利于体育档案管理事项的一体化建设。在对体育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中,只有搞好体育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才可以保证体育档案管理事项的正常进行。

一、数字化体育档案概述及其发展

(一)数字化体育档案概述

作为社会档案信息体系的体育档案属于一个关键性的组成部分,且属于体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有价值和有意义的资料信息和证据,也属于我国体育信息学科的一个部分。在网络化以及档案、文献、情报、图书一体化发展的影响之下,数字化的体育档案已经变成体育档案事业的一种方向和趋势。数字化的体育档案管理是为了跟社会数字化发展建设所要求的体育档案信息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的现代化相符合,属于体育档案信息应用效率得以提升的一种关键方式。体育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指的是通过数据通讯技术、存储数据技术、传送数据技术、获取数据技术、网络技术、压缩数据技术、快速扫描技术,以及数据库技术等各种先进的技术方式管理体育档案,体育档案管理涵盖直接生成的数字化体育档案信息以及纸质介质作为重点载体的传统意义上的介质体育档案信息向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转化的数字化体育档案信息。在创建有关内容主题统一和结构有序的数字化体育档案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确保体育档案以计算机网络作为支撑获得更大历史与地理空间领域的传播,给用户带来方便、迅速、准确、系统,以及综合性的体育档案资源。

(二)数字化体育档案的发展

在2004年8月份的时候,第十五届国际档案会议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招开,该会议指出了当前社会当中奥林匹克以及体育运动及其强化保护这种档案的意义,需要社会、政府、奥林匹克委员会对组织国际档案理事会进行支持,进而使奥林匹克与体育运动档案的可应用性受到保护。接下来之后在2012年8月份的时候,第十七届国际档案会议在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召开。其中,在线方位的数字化、数字保护,以及文件管理的数字化变成了可持续与档案主题的核心。这表明,体育档案可应用性的提高以及保护相统一于数字化的档案信息已经变成当今数字化体育档案管理的一个方向。当今,我国的体育资源的数字化管理与建设业已实现了一定的成效,像是哈尔滨体育学院根据冰雪体育运动,对有关的资源信息进行采集,建构了冰雪运动数据库。天津体育学院注重建设数字化的体育资源,整合一系列的数据库为数字资源共享平台,从而使有效统一数字信息资源的信息资源保障机制与体育信息资源作为主导的实体文献初步形成。然而,我国的数字化的体育档案管理依旧不够先进,此方面的论述相对不多。

二、数字化体育档案管理的意义和价值

通常而言,体育档案可以对有关体育活动的组织经验、体育科研事项等进行正确地记录,进而使体育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得到丰富,以及为有关体育活动的组织与体育科研项目的攻关等带来理论基础与可靠根据。然而,因为传统的纸质体育档案管理面临着一系列的缺陷,像是比较容易丢失纸质的体育档案,也不方便保存和存档,也较难统计和分析数据信息。可是借助数字化的体育档案管理方式,不仅仅可以弥补不容易统计和不方便存档的不足之处,还有着方便查询与快速统计的优势。如此不仅仅有效地确保了体育档案的便捷、准确、完整,还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体育档案信息资源的实用性。

作为社会档案资源关键性组成部分的体育档案见证了体育事业的发展史,现代化信息技术立足于网络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业已让人类社会进入了一种信息社会。在社会信息中,体育档案信息必不可少,业已受到了人类的关注,而只有通过计算机技术对体育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地处理,才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

三、实现数字化体育档案管理的有效策略

在体育档案管理的过程中,通过数字化技术实施管理,不但有利于保存体育档案资源,而且还有助于发展体育事业。在体育档案管理中应用数字化技术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技术,怎样有效地应用,要求实施进一步地探究,笔者认为,数字化的体育档案管理需要做好下述几点:

(一)增强数字化体育档案管理观念

近些年以来,在我国不断发展体育事业的进程当中,也普遍地重视体育档案管理事项。体育档案事项的开展就是记录下体育比赛当中的一系列关键性的信息,记录下这些关键性的信息有利于运动员进行更加有目的性和针对性的练习,可以使自我的综合素质能力获得持续地增强,从而获得理想的成绩。然而,纵观当今的体育档案管理现状,依旧面临比较大的缺陷,这不利于开展体育档案管理事项。并且,体育档案管理工作者未能够明确体育档案管理事项的意义,这导致体育档案管理事项的发展滞后,进而造成比较混乱的体育档案管理秩序,难以在体育档案管理的过程中有效地应用数字化技术。在体育档案管理中不可以有效地应用数字化技术是因为传统意义上的体育档案管理方式发挥着相应的不利影响。然而,固有的体育档案管理方式已经难以跟信息社会体育档案管理的需要相符合。为此,在这种现状之下,增强体育档案管理的数字化观念,注重解决体育档案管理的数字化面临的一些问题,创建一定的体育档案管理机制,在体育档案管理事项中有效地应用数字化技术,这也有利于体育档案管理工作者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让他们具备一定的操作能力,推动体育档案管理的数字化进程,最终使我国体育事业的综合竞争优势增强。

(二)不断提高数字化体育档案管理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在当前的社会体制影响之下,体育档案管理事项应当跟社会发展的要求相符合,调整体育档案管理的事项,这对体育档案管理工作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体育档案管理工作者来讲,务必具备比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知识水平,可以对有关的操作规程进行全面地把握,进而使体育档案管理事项的质量与效率提高,增强数字化体育档案管理的能力,推动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这就需要体育档案管理人员不但具备丰富的档案管理理论,而且还应具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以及有关体育档案管理事项的科学技术;不但积极地传承传统意义上的体育档案管理事项的优秀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当对体育档案管理事项当中面临的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进行探究,以及能够借助发达的科学技术解决体育档案管理事项中的一系列问题。尽管我国的体育档案管理事项起步比较晚,并且缺少有关的制度和不足之处,然而,在不断提高的体育档案管理工作者综合素质以及广泛地应用网络与计算机技术的影响之下,我国的体育档案管理系统会越来越健全,功能多样性和有效的体育档案管理系统会逐步地形成。

(三)在体育档案管理中应用现代化技术

当前形势下,我国处在网络信息化的社会。网络信息化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有效地统一电子信息化,且在体育档案管理事项中有效地应用,这是体育档案管理事项的一种关键性方式。在我国持续发展的体育事业中,体育事业涵盖的有价值的信息非常多,这一系列的信息对发展体育事业的制约作用非常大。跟传统意义上的体育档案管理方式进行比较,体育档案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就是现代化的技术管理。数字化技术可以对运动员的练习过程和体育比赛过程进行全面地记录。并且,借助数字化技术可以对有关的信息进行更加方便和迅速地记录。通过计算机,提取有关的体育档案资源能够摆脱空间和时间的制约,这从某种意义上使体育档案资源的应用效率提升。

(四)创建数字化的体育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

为了更加有效地将数字化体育档案资源提供给广大的用户,除对有关的数字化体育档案资源进行集中外,还应当创建跟数字化体育档案资源有关的检索平台或者是链接,进而便于用户的检索和应用。以目前体育档案机构具备的服务水平、能力、现状等,检索、揭示、集成、开发体育档案数据库资源,能够结合自身的发展现状借助自建体育档案数据库检索平台、创建自接链接数据库,以及网站自接链接等一系列的形式进行。自接链接指的是体育档案机构在揭示与集成体育档案资源的过程中,把它们小加分类或者是略作分类地在网站主页上进行链接,进而方便用户的应用。如此的服务模式属于一种层次比较浅的整合与集成体育档案资源方式。自接链接数据库的创建是对体育档案资源进行揭示与集成的过程中,把它们进行比较详尽地提供有关说明、著录、划分类别,再在网站主页上加以链接,以方便用户的使用。针对专业技术能力不是很强的体育档案机构,能够借助上述两种模式来揭示与集成体育档案资源。为了更进一步地应用以及开发体育档案资源,能够给广大的用户带来更加高效地检索、应用,以及取得体育档案资源的服务。

结语:综上所述,针对发展体育事业而言,数字化的体育档案管理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其有效地体现了我国体育事业的综合实力。当今怎样使数字化体育档案管理能力增强业已变成体育界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此,这就要求针对体育档案管理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实施以下的体育档案管理策略:增强数字化体育档案管理观念、不断提高数字化体育档案管理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在体育档案管理中应用现代化技术,以及创建数字化的体育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只有如此,才可以确保体育档案管理事项的正常进行,才能够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稳定以及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能源管理意义范文

关键词:水权定义 水权转让 路径探索 取水权转让

一、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水权?自开展水权研究以来,这是一个被说滥了的话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数不清有多少政府官员、学者、专家对此发表了自己的意见。4年前,笔者在《水权等基本概念的辨析》[1]一文中就曾列举了若干论者的不同提法,前后又有许多同志陆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如: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在《水权转让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2]中认为“水权一般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傅晨、吕绍东在《水权转让的产权经济学分析》[3]中论述:“水权是水产权的简称,水产权也不是单项权利,而是一组权利”;陈效国在《黄河流域水权制度若干问题探讨》[4]中说“水权也称水资源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分权,其中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基础,其他权力依附于水资源的所有权”;黄河认为“在我国和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一些国家里,水权主要指依法对于地表水,地下水所取得的使用权及相关的转让权和收益权等”。[5]林林总总,不胜枚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数姜文来等人在《资源资产论》中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6]。

至于笔者本人,出于某些原因,至今为止尚未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虽则在系列课题论文中有所提及,有所暗示。如在上述《辩析》中就当时亟待澄清的水资源产权(水产权)概念表示了自己的看法,在《试论我国的水资源产权制度》[7]中说“水产权制度只是水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水权应是水产权的上阶位概念,我国的水权制度还有待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在《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看转型期国有资产(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作的主要方向[8]中认为“东阳一义乌水权转让中转让的只能是地方政府对其所辖地区的水资源的管理支配权,从狭窄的意义上说,甚至不能将其称为‘水权’的转让,笔者之所以在本文中仍以‘水权转让’称之,实际上取其广义,此涉及水权定义和我国的水权制度,另文论述” 。令人遗憾的是,笔者的言论未引起人们的注意。

在对现有的“水权”定义进行认真的研究后,可以发现,它们彼此之间虽有差异,或繁或简,在所有关于水权定义的论述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将“水权”局限于关于水的财产权利(产权)方面,而忽略了包括在水权中的另一类权利。存在决定意识。对水权的定义反映了人们对现实中客观存在着的“水权”的认识,定义存在缺陷就表明人们对现实中的水权存在着认识上的盲区,水权研究进行得之所以如此艰难,恐怕与此不无关系。今天,笔者重新提出这个问题,是想与大家一道重新认识现实中的“水权”,寻找破解水权难题的道路。

二、水权的定义和现阶段我国的水权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是从个别到一般,再从一般到个别,反复归纳和演绎的过程。对概念定义,是人们运用逻辑的方法,对概念所代表的事物的内涵进行抽象、归纳并加以揭示。定义正确与否,取决于人们对概念内涵(即概念所反映的一类事物的特有属性)和外延的充分认识以及抽象方法的正确。人们在对具有属种关系的同类事物命名、定义的时候,常遵循一项规则,即对其中外延最大、属种关系中阶位最高的事物尽量用最简略的词语命名,然后依次加上适当的修饰或限制词语(种差)来表示它的种(子)概念,如车—汽车、火车,汽车—载货汽车、公共汽车,载货汽车—自御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在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之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着反变关系。反过来,我们在一组同类概念之间,可以根据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判断出某概念在属种关系中的阶位。

现在我们在研究“水权”概念的时候,从最一般的原则出发,自然是将“水权”定位在关于水的权利的总称这个范畴,把它看成关于水的所有权利中外延最大的那个权利来加以研究。诚然,语言和事物的称谓也是约定俗成的结果。但是,大家公认,至今水权尚未有一个权威定义,即未约定俗成。上世纪四十年代,当时的国民政府曾在“水利法”中对“水权”作过规定,规定为“本法所称水权,谓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这是个法律定义,其有别于一般的事物定义,是人为地规定某个语词表示某种含义的语词定义,同时它反映了当时的认识水平,到了今天,在台湾,人们仍在为“水权”究竟是什么权利而争论不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谓的“水利法”与旧法统一起理所当然地为人民政府所废止,今天,我们在研究水权的时候自然不必受其约束。毋庸讳言,现时一些同志所阐述的水权定义实际上是台湾”水利法”中水权定义的翻版.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人(法人是一种拟人)的权利既是与生俱来也是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同样是水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国度,其有着不同的内容。通过对现实中存在着的种种关于水的权利的观察与思考(主要针对国内、结合国外),笔者给出的水权定义是:由国家的法律制度所决定的权利主体关于水的财产权利和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的总称。或为:水权是水资源稀缺条件下,由国家的法律制度所决定的权利主体关于水资源的权利的总称,其包括权利主体关于水资源的财产权利和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

与姜文来等人关于“水权”的定义有所不同,笔者赞成其总称的提法(即承认“水权”是最高阶位的关于水的权利),不同的是在定义中增加了包括在“水权”中的不同于水的财产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水权是这二大类权利的总称。笔者之所以如此定义是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这么一类关于水的权利,而无法将其归入产权范畴。此外,也强调了“水权”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人们在考察国内外水权状况的时候,尤须注意它们之间存在的法律制度背景差异,切忌生搬硬套。

在现阶段的中国,关于水的财产权利有水资源的所有权,原有的集体所有的水体所有权已被新《水法》所取消,水面(域)使用权、水面(域)承包经营权、有关水事的相邻权以及法律未作规定而实际上已进入市场的个体、单体水的所有权等,它们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产权制度中的水产权(详见本人的《试论我国的水资源产权制度》);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有取水权,水域养殖权、捕捞权,排污权等。正是因为有许多同志对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认识不清,将上述二类不同质的权利相混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才一再遭遇障碍。

三、认识有中国特色水权制度,区分二种不同性质的管理

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基本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框架,在这个法律框架下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央政府既是国家政权的行政管理者,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又是全民所有的水资源的所有权的代表者,是水事管理权和国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双重主体;地方政府则按照中央政府的授权行使着水资源产权的权属管理和有关水事的管理职责”。[9]政府对水资源的管理制度与在同样基础上建立的水资源产权制度确定了各种社会成员在涉水事务中的地位和角色。

这是我们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规律的时候必须面对的基本国情,此外,我国目前仍处在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型期,转型期中的许多特殊现象,如“产权模糊”状况将会在相当长时期内存在,这就要求我们的探索需一切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置宜。

尤其需提醒同志们注意的是,如上所述,政府对水资源的管理包括:一、水资源产权的权属管理;二、有关水事的行政管理。这是二种性质不同的管理,需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加以区分。从管理分工上看,依照目前的政府部门分工,前者似属国资委管理,而后者归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管理。由于政府一身二任,不仔细分辩,极容易将它们混淆起来。前些时候,一些同志欲将水资源使用权取代取水许可制度就是将它们混淆起来了。

其实,与其他许可证制度一样,现行的取水许可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关于水事的行政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于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这里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取水许可是一项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于其从事取水的行为。申请者获得取水许可,只是得到从事特定行为——取水的权利,得到的是取水权,仅此而已,并不涉及水的财产权利(产权)。与此相类似的涉水许可尚有,根据《渔业法》设置的水域的养殖、捕捞许可,与其对应的是水域养殖权、捕捞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设置的向水域排污或排出污水的许可等,与其对应的是排污权。

从我国设置的森林、林木的采伐许可制度可更清楚地看出其属行政管理制度而非权属管理制度的性质。《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依照《森林法》的规定,与森林、林木的产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无关,无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属于谁,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属于谁,是国家,或是集体,还是个人,采伐都需向林业管理行政部门申请采伐许可,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否则,就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处罚。林业行政部门管理采伐许可行使的是一种管理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申请者获得采伐许可得到的是采伐权,与森林、林木的财产权利(产权)无关。

明确这一点,对认识现实中的水权和指导我们的“水权转让”实践十分重要。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关于水的财产权利和政府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我们的改革实践就应当从这二个方向思考。

四、水产权转让的制度创新和取水权转让的理论及现实基础

水资源的国有制决定了水资源的主要配置手段(配置方式)只能是行政权力分配(个别的也可以利用拍卖等市场手段),在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制度未作出重大改变,如将分级管理改为分级所有(有关这方面的论述,详见本人《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看转型期国有资产(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作的主要方向》一文)之前,要普遍地、大范围地进行“产权明晰”的利用市场手段进行的水权转让几乎是不可能的,作这样的研究,无异于研究永动机。因为进行转让之前需进行的产权“初始分配”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通过权力进行的分配,不管其以什么名义,其背面充斥着权力的角逐和利益的博奕,尤其在地方利益日益觉醒的今天,而且其分配也不可能是彻底(彻底到包括产权)的,否则,就改变了水资源国有的性质。

当然,也不是说水资源绝对进入不了市场,对此,本人在《论水资源进入市场问题》[10]中对我国水资源产权制度中各项权利的市场准入和制度创新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认为,总的看来,集体所有的水体的转让已无障碍(在新水法颁布以前),国有的水资源的转让制度呼之欲出,国有水面(域)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有待拓展成水运权、渔业权、水能权等,其流转制度亦有待参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办法制定。可惜未被采纳,有兴趣者可以找来一阅。

论述到此,不能不谈谈这次《水法》修改。修改后的《水法》取消集体所有水体的条款,即将集体所有的水体收归国有,作为交换,新《水法》中免去了集体所有的水库中的水的有偿使用的费用和取水许可申请。对此,笔者是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要作此变更?有什么现实理由需将集体所有的水体收归国有?我们不是要考虑利用市场手段配置水资源吗?市场经济的前提环境是产权多元化,交换也是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换,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了的真理。现在倒好,从二元改为一元,岂不是客观上为交换设置了障碍?若要说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而结果也未必。因为修改前尚可以对集体所有的水体也实行取水许可,如森林、林木采伐许可那样;修改后,现在反而不行了,因法律已明文规定,免去其取水许可申请。一直来笔者对此存有异议,并曾大声疾呼,只可惜人微言轻,势单力薄,无济于事。今天,再次提出,请有识之士三思。

应该说,从水的产权方面着手研究“水权转让”问题是困难的,绝无捷径可行。由水资源的国有制所决定,个别的社会成员都不能主张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也不享有转让权,水资源的运行无法建立起产权约束机制,除非国家在水资源的所有制和管理体制方面作出重大改变或者准许水资源中的部分水体进入市场。但在转型期的现阶段,利用“产权模糊”的特征,在部分、个别地区采用市场手段实现水资源的合理、较优配置却是可能、可行的。

胡鞍纲、王亚华先生在《转型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11]一文中认为“目前的‘产权模糊’是阻碍水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明晰水权已经成为水利市场化改革的迫切任务”。笔者的看法与其正好相反。虽然,笔者同样认为:“‘产权模糊’的状况既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又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边界清晰是市场配置的先决条件”。[12]但唯物论者应该正视现实,知权达变。君不见,在转型期的中国,在“国退民进”的过程中,有多少产权转让在“产权模糊”的状态下完成,这是不争的事实。

以企业为例,改革之初,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前后进行扩大企业自、两权分离、分税制和股份制等多项改革,至今仍然存在内部人控制——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依然“产权模糊”。小到产品(商品)的交换,企业内部利益的分配,大到企业的改制重组,都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产权模糊”情况。因为“在国有资产的整个管理链条中,始终存在着委托者与者激励不相容、权责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和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这是由委托——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13]前些时候,引起广泛关注的实证经济学者郎咸平就国资改革中一些实例提出的质问,以及网上读者的反应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

笔者认为,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实行市场经以后,逐渐地将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改变成事实上的“分部门、分级所有”,国有水资源的管理也发生了类似的变化,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保持目前名义上的“分级管理”、实际上的“分级所有”这种所谓“隐蔽式的分级所有”这种状况。[14]这是以市场主体等价交换为特征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体制与以权力分配为特征配置资源的国有体制的碰撞,无可避免。观察了个人收入——折射所有制状况的窗口后发现,迄今,全国各地公务员的收入都未能大致统一,且有差距逐步扩大的趋势,足以证明“产权模糊”的广度和深度。就是家喻户晓的“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也是在“产权模糊”的状态下进行的,若要产权明晰,反而难以进行。

企业家、经济学博士李显君认为,“产权崇拜”的改革思路危害极大。一是会滑向私有制的深渊,从而导致我国社会制度的改变;二是误导改革的注意力,失去改革的最好时机;三是弱化改革的信心。[15]此说不无道理。从政治层面看,“产权模糊”也是一种需要与必然。因此,我们不能盲目追求“产权明晰”,问题是我们的措施要得当。

在转型期将长期存在“产权模糊”的情况下,笔者的建议是:我们可以绕过产权问题,把注意力放在政府管理水事所形成的那一类权利上,如放在上述的取水权上,用取水权的交易来实现“水权转让”的目的。取水许可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授申请者取水的资格,授予其取水的特许权,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权利主体对水资源所有权等财产权利的充分、任意行使,将水资源所有权等财产权利的转移(让)过程分成二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先获许可,后付费取水(钱物交割)来完成,因此,我们也可以在前面环节设立转让制度来实现水资源产权转移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在后环节才发生产权转移的,既然人们不打算从这环节入手,那就避开它,不论后环节如何定性。打一个比方,就是通过买卖粮票来实现粮食的交易。粮票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建立在统购统销政策基础上的粮食管理制度,这个制度下产生的粮票只是一种购粮的凭证(无价证券,当时规定不得买卖),人们获得粮票得到的是购粮的权利,粮食的实际交易在粮店的买卖环节发生。这样做的好处是: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多年,某种意义上完成了“初始分配”,尚未完成的,也比较容易进行,在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水量分配,容易被各方所接受,内容上也可从单位取水扩大到行业、地区取水;同时,取水权不是一项财产权利,理论上又不与国有的理论相抵触,稍加变革就可以达到我们的目的。

以“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为例,笔者曾根据“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交易条件在《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看转型期国有资产(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作的主要方向》一文中,论证得出结论,认为转让中转让的是地方政府对其所辖地区的水资源的管理支配权,2亿元买的就是类似粮票的“水票”或“水本”中水的定额。在这个例子中,只要把它转换成取水许可证的转让就可以操作了,它们是同类权利,转换不成问题。

至于取水许可证能否转让的问题,应该不是无法克服的障碍,因为早有先例。实践中进出口配额早就可以有偿转让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就明文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既然在国有森林资源中可以实现的事,为什么不能在国有水资源中实现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我们完全可以效仿《森林法》,顺应客观需求作出取水许可证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新《水法》第七条已授权“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因此,只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作出或者推动制定新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作出取水许可证依法可以转让的规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第9篇:能源管理意义范文

一、人本管理的实质

我们认为,要理解人本管理,首先要完整地认识管理中的人,掌握人性的实质。虽然在西方管理研究中曾先后出现过多种人性假设,但没有一种人性假设是建立在科学、全面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其根本原因是对人的需要和工作动机缺乏深入的理论概括。我们综合当代心理学的动机研究和系统科学的有关研究成果,从系统动力论和人的生活价值与意义的角度提出了一种新的人性假设,即“目标人”假设。其基本观点是:

人生活的意义在于不断地实现心中的目标,并不断形成新的目标;目标是潜伏或活跃在个体内心的自我的未来状态或其它心理图式的可能运动,它们是个体在后天的社会生活中选择性地建构起来的,代表着个体潜在的理想、愿望或愿景,并规定着具体的行为策略;在一定的情景中,某些目标被激活之后成为个体行为的发动者和组织者,形成人的行为动机,动机是改变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的内在原因;在人的心理世界中,存在三种层次的目标,即与生存有关的目标、与社会关系有关的目标和与自我发展有关的目标,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一个有机的功能整体,即目标结构;不同的个体之间在其个性特征(包括能力、气质和性格)和目标结构上存在广泛的差异。

据此,我们进一步认为,人有着一种固有的全面实现自身目标并形成新目标的内在动力,人生的价值与意义在于不断实现心中的目标,人工作的意义也正在于不断形成和实现心中的目标,从而不断促进自我的发展。当然,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具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体的自我概念具有社会性,其自我概念的发展既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发展的源泉。

其次,要理解人本管理,还要把握什么是“人本”。从本原上来讲,以人为本实际上是“人本主义”的一个必然要求,而“人本主义”又是针对“资本主义”提出的。众所周知,早期的企业都是以资本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是企业谋取更多的剩余价值的最主要手段。因此,这一时期的管理是以“资”为“本”的。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步,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人对企业生产率的贡献越来越大,从而将企业中的人提升到一种比物力资本更为重要的地位上来。于是,“人本主义”就逐渐地取代了“资本主义”在企业中所占的主导地位,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也就应运而生。现代企业人本管理的核心是:对企业中的人应当视为人本身来看待,而不仅仅是将他们看作一种生产要素或资源。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以人为本之中的“本”实际上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本位”、“根本”、“目的”之意,它是一种从哲学意义上产生的对组织管理本质的新认识。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人本管理在本质上是以促进人自身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而人自身自由、全面发展的核心内容是个体心理目标结构的发展与个性的完善。著名管理学家陈怡安教授把人本管理提炼为三句话:点亮人性的光辉;回归生命的价值;共创繁荣和幸福。这一认识与我们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

二、现代西方企业的人本管理

对人本管理本质的上述认识在摩托罗拉、惠普等成功企业的管理实践中较好地得到体现。尊重个人是摩托罗拉文化的重要特点。为了尊重个人,公司一方面不断致力于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与心理环境),另一方面,也竭力促进员工的发展。公司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十分重视与员工对话,要求员工要有长远的打算,并实施“尊重员工权力计划”,不断切实提高员工的就业能力,帮助员工成为他们所能成为的最优者。惠普公司也以其对人的重视、尊重和信任的企业精神闻名于世,作为大公司,惠普对员工有着很强的凝聚力。著名的“惠普之道”的精髓就是关怀和尊重每个人和承认他们每个人的成就,尊重个人的尊严和价值。

当代西方企业人本管理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即个性化公司。这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巴特利特和伦敦商学院教授高歇尔研究了西方大量成功的知识创新型企业之后提出的公司管理模式。他们认为,当前企业参与竞争的以知识为基础、服务密集型的经营环境要求高层管理者转换职能,即超越战略、结构和体系的旧的管理原理,建立一种更广阔、更有生命力的新管理哲学,也就是建立在发展目标、过程和员工基础上的管理哲学。这种“目标——过程——员工”的新管理哲学要求企业高层管理者超越战略,发展目标;超越结构,发展过程;超越体系,培育员工。“战略——结构——体系”原理中,结构因素——当今大部分管理者仍依赖这种因素——集中体现在配置资源、分派职责和控制有效运营上;而“目标——过程——员工”的管理原理则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上: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塑造员工行为,建立员工主动创新、合作和学习的企业环境。我们认为,个性化公司的“目标——过程——员工”的新管理哲学更真实地体现了人本管理的宗旨,可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人本管理的要求。

三、新世纪的人本管理会向能本管理发展吗?

在我国的管理实践与管理科学研究中,也有人认为以人为本的实质内容是把人作为一种资源或资本,即人力资源或人力资本,强调管理中人相对于物的优先重要性。有人甚至据此推论,“人本的关键是人的能力,即人可以在管理过程中作用于物的力量,或者说是能力资源”,因此,他们主张以能力为本的“能本管理”,并认为能本管理是更高阶段、更高层次和更高意义上的人本管理,是人本管理的新发展。而所谓能本管理,就是以人的能力作为管理的对象和管理的核心,提倡能力本位,建立起以能力为核心的价值观。能本管理体现在管理过程中,就要求以能力价值观来支撑和统摄其它价值观(如利益、效率、个性、主体性、自由、平等、民主、创新等),坚持以人的能力为实施管理的根本立足点和根本依靠力量,其管理措施则是建立一种“能级制”。由此可以看出,能本管理的实质就是物化人的本质,把人看作是组织实现自身功利目标的一种能力资源①。

根据对人本管理和能本管理本质的上述认识、以及现代企业管理实践的发展,我们认为“能本管理”存在严重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能本管理与人本管理存在本质与目标的差异。人本管理在本质上是以促进人自身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而且,人本管理所理解的人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而能本管理虽然也强调人与组织的共同发展,但它在本质上是将管理中的人视为一种物,组织发展的一种资源,即能力资源,而不是把人看作一个活生生的完整的人。在能本管理中,人的发展也主要服务于能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因此,能本管理与人本管理在本质与目标上是相背离的。

其次,人本管理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现代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和历史必然,也是现代成功企业管理发展的一种新的趋势,这种趋势在知识创新型企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能本管理在曲解人本管理实质的基础上,物化人的本质,它只能代表人本管理的过去,而不可能代表人本管理的未来,它与现代成功企业人本管理的实践也不符。在一定意义上,能本管理是人本管理的反动,而不是人本管理的发展。

再次,能本管理所要求的能级制在实际管理中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人力资源管理要求位得其人,人得其位。人员配置要求适当的人在适当的位置上,而不能根据什么能级划分职位,更无必要盲目追求人才高消费。而且不同的岗位往往对任职者所具有的能力和个性特征具有不同的要求,在一个组织中没有必要建立一个能力要素相同的“能级”,更无必要建立众多能力要素不同、不能进行相互比较的“能级”。另一方面,如此众多的特殊能力如何测量?虽然他们提出了粗略的方案,但实际上很难保证测验的公平、公正、可靠与有效,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起歧视与偏见,最终将阻碍能力的发挥。

最后,能本管理由于物化了人的本质,忽视岗位对人的其它个性特征的要求和群体结构对群体工作效率的影响,片面强调能力因素,这与当代管理的个性化趋势更是背道而驰。

诚然,随着知识更新的加快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管理中员工的能力开发与使用将越来越重要,但人并不仅仅是能力的载体,能力发展也不是人的发展的最重要、最本质和最激动人心的方面,能本管理不可能成为人本管理发展的未来,更不可能成为新世纪占主导地位的管理观。如果实际领导者对此认识模糊,歪曲或片面理解以人为本这一新的管理理念,那将会阻碍我国管理的科学化进程。管理是立国之本,人本管理是现代管理发展的共同趋势,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必然。

编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