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哲学基本规律精选(九篇)

哲学基本规律

第1篇: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对立统一规律既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又是唯物辩证法根本的规律,也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哲学上所讲的统一,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连接的属性和趋势,表现为两点:一是矛盾双方相互依赖,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二是矛盾双方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这种同一性是有条件的,是相对的。哲学上所讲的对立,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属性,是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的倾向和趋势,这种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表现为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区别、相互差异等,它不同于生活中的阶级斗争。

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没有斗争,就没有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贯通,事物就不能存在和发展;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并为同一性所制约,没有同一性,就没有矛盾统一体的存在,事物同样不能存在和发展。矛盾双方的既对立又统一,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这要求我们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坚持一分为二。

(一)化学反应中对立统一

以氢气的燃烧和水的电解为例,氢气燃烧的化学方程式:

电解水的化学方程式:

电解水的电极反应式:阳极:4OH- -4e-= O2+2H2O,阴极:4H+ +4e- =2H2

通过上述化学反应,可以看出氧化反应和还原反应是截然相反的两个过程:氧化反应是失电子的过程,还原反应是得电子的过程,一失一得为对立。氧化还原反应又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在同一个化学反应体系中,有氧化必有还原,有得必有失,氧化与还原同时发生,共同存在,共处于化学反应过程的统一体中。

此外,化学平衡中的正向与逆向反应,沉淀溶解平衡中的沉淀与溶解过程,电离平衡中电离与结合,以及酸碱中和、消除与加成、亲电与亲核等化学反应本质上都是通过化合(相互吸引)和分解(相互排斥)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实现原子间的重组,完成物质的相互转化,而分解与化合又是相互依存、同时进行的。所以一切化学反应都充满了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矛盾双方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对立统一规律贯穿于所有化学反应的全过程。

(二)物质结构中对立统一

在物质结构中,阴阳离子间存有静电作用,使阴阳离子相互吸引,阴阳离子间的引力使物质结构形成稳定的化学键,而阴阳离子就统一在稳定的离子键中;同时原子间、电子间又相互排斥,正负相异,这种相互吸引与相互排斥的矛盾在一定范围内,达到了力的平衡,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物质结构。

二、质量互变规律

哲学上的量变是事物在数量和程度上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事物在数量、大小、速度、程度和规模等方面的增减;另一种是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结构和排列次序上发生变化。质变就是事物显著的、根本性质的变化。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先从量变开始的,量变是质变的前提,没有量的准备和积累,就不会有质变发生。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只有量变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引起质变,每一次质变并非是事物变化发展的终结,本次质变又会为下一次新量变开辟道路,在新质基础上事物又开始新量变。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要不断经过“量变―质变―新量变―新质变……”如此循环往复、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这就是质量互变规律。这要求我们重视量的积累,坚持适度原则,要抓住时机,促成质变,实现事物的飞跃。

以澄清石灰水中滴入磷酸溶液(少量、过量)为实例说明:

先把少量磷酸滴入澄清的石灰水中,就会发现有白色沉淀产生,依次再逐滴加入少量磷酸溶液,直至过量,我们就会发现,随着磷酸溶液滴入量的增加,白色沉淀会慢慢转移直至消失。上述化学实验的过程中磷酸溶液由少量到过量的积累在不同程度时有不同的化学变化,这种由产生沉淀到沉淀消失的过程就是数量的增减引起质的变化。上述实验步骤的化学反应如下:

3Ca(OH)2+2H3PO4=Ca3(PO4)2+6H2O

Ca3(PO4)2 + H3PO4= 3CaHPO4

CaHPO4 + H3PO4= Ca(H2PO4)2

Ca(OH)2+ H3PO4= CaHPO4+2H2O

Ca(OH)2+2H3PO4=Ca(H2PO4)2+ 2H2O

2.结构变化引起质变

乙醇也就是常说的酒精,分子式是C2H6O,分子结构式为CH3-CH2-OH;甲醚的分子式也是C2H6O,但分子结构式是CH3-O-CH3。如图所示:

甲醚与乙醇两者分子式相同,结构不同,属同素异形体。甲醚中的6个H在结构上高度对称,为等效H,化学性质较稳定,呈气体,沸点为-24℃,不溶于水;而乙醇中羟基上有一个H与其余5个H不同,化学性质较活泼,呈液体,沸点为78℃,易溶于水。甲醚与乙醇之说以性质大相径庭,就是由于构成方式的变化致使结构不同即量变而形成质的改变。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事物自身的否定就是辩证否定。首先辩证否定是事物联系的环节,因为辩证否定不是把新旧事物截然一刀两断,而是吸取、保留和改造旧事物中积极的因素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由此产生新事物;其次辩证否定是事物发展的决定环节,因为辩证否定也是实现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根本途径。辩证否定既可把新旧事物区别开来,又能把它们联系起来,说明发展不仅有阶段性,而且有连续性。

第2篇: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论文摘要]要提高高校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教学的教学质量,应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把握好教学知识板块的划分,教学重点、难点的确定、选择运用合适的教学方法。

由于哲学研究的是关于整个世界一切事物的共同本质和普遍规律,它与各门具体科学研究某一领域的特殊规律不同,决定了它是一门抽象的理论性学科,学习哲学既要具备各门具体科学知识,又要有较高的抽象思维能力,才能够学好。正因为如此,一些学生感到哲学难学,其原因或是各门具体科学知识贫乏,不扎实,或是抽象思维能力不高。这给哲学教师提出了教学上的具体问题,即如何教好哲学,在教学方法上如何创新改进,如何提高哲学课的教学质量。本文就此作一探索。

一、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准确定位提高本课程的教学效果

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应从理论灌输、方法论培养、思想政治教育三方面定位,做到三位一体,以提高本课程教学的整体效果。

一是从基本概念、原理着手,强化本课程的理论灌输。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立场观点,首先必须弄清其基本概念和原理,讲清楚基本概念原理是本课程教学的首要前提。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指导思想、教学时间安排、教学方法运用等方面,突出概念原理的教学。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是由一系列基本的概念原理构成的,只有学好基本概念原理,才能运用它对社会生活、自然现象进行深刻的分析,这可称为“以理论事”,突出的是“理”而不是“事”,强调的是“事”为“理”服务。而在以往的哲学教学中,有的教师主张不从理论着手,大讲社会生活自然现象,然后引出理论,即“以事论理”,突出的是“事”而不是“理”。这种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时间分布,教学方法运用等方面强化了“理”为“事”服务,而不是“事”为“理”服务,显然不符合哲学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

二是从方法论原则着手,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是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一般指导原则。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必然涉及到思维方式,思维方式是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理性的、理论的认识方式。思维方式在认识活动中决定思维指向和思维侧重点,是信息处理和转换的内在机制,决定着主体能否正确认识和把握客体以及认识正确性的程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方法论具有同一性,哲学思维是一种高度抽象化和理论化的思维,具有思辨性特点,运用到科学的思维中和实际工作中,形成科学的方法论系统,并能不断开拓思维空间。大学生思维特点是抽象思维能力尤其是辩证思维能力得到高度发展,思维的逻辑性、独立性、批判性、灵活性、创造性等品质逐步形成。在哲学课教学中对大学生进行方法论、思维方式的培养,既是哲学课程本身的内在要求,又符合大学生思维的特点。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过程的一条红线,应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把哲学原理变成分析问题的方法。

三是从思想政治教育着手,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哲学本身就是世界观的理论体系,而人生观、价值观又是世界观在人生目的、价值取向问题上的演绎和具体表现。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要重视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通过教学,使学生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学会做人,明确人生的意义,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使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与社会发展进步方向一致。应当注意,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教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是单纯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它是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一系列原理的教学体现出来,如果脱离一系列原理的教学,单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那就完全失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本身应有的哲学原理教学的功能。

以上哲学课程教学三个方面功能的定位,应紧密联系,互相贯通,互相渗透,融为一体,不可偏废。而基本概念、原理的灌输又是最基本的定位,它的教学效果的大小,决定和影响着方法论和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实现程度。

二、从整体与部分的联系上把握哲学内容的体系从而确定哲学内容的知识板块

现代认知学习论认为,学习的本质是主动地形成认知结构,使学科的基本结构转变为学生头脑中的认知结构。学科的基本结构指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基本方法。当学生掌握和理解了学科的基本结构,就容易掌握整个学科的具体内容。在哲学教学中,我们可以从整体与部分的联系上,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其相互联系上,把握哲学内容的体系,确定哲学内容的知识板块,形成哲学课程的认知结构。整体和部分是辩证的统一体。整体由部分组成,从整体宏观的视野出发,对部分进行单独的、分别的研究,能深刻地把握整体。割断联系,抛开整体,就看不清各个组成部分,离开部分,就不能从宏观把握整体的面貌。辩证法强调从整体以及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的联系上分析问题,反对只见部分不见整体的片面的孤立的形而上学观点。

要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容体系确定其知识板块,必须了解其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科学实践观为核心,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历史观相结合的严整的科学哲学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唯物主义与辩证法,自然观与历史观是互相联系的板块结构,是相互渗透的统一体。因此,可以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分解为四大板块,即辩证的唯物论、唯物的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这样划分的理由有三点:1、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征,使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唯物史观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有利于学生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容的理解。2、既从哲学内容的体系出发,涵盖了全部哲学基本原理,又突出了各个部分内容的侧重点。即马克思唯物主义是辩证的唯物主义,该板块重点是突出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唯物的辩证法,该板块重点是突出辩证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该板块重点是突出认识论;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该板块重点是突出唯物史观。这种划分考虑到整体与部分的联系,使各个知识点有机地联系成一个严密的整体。正如列宁所说的“在这个由一整块钢铸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绝不可能去掉任何一个基本前提、任何一个重要部分。”(《列宁选集》,3版,第2卷,221-223页。)3、便于教学的有序进展。一般来说,哲学教学顺序按上述板块顺序推进,不可颠倒。当然,我们看到,近年来出版的有的哲学教材,将以上四个板块作了变动,如将“实践”的知识分割在“唯物主义”和“认识论”两个板块中,使这一知识点显得分散,不利于教学。

三、从知识体系大厦的构架和支撑上确定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的重点

重点是相对一般而言的,在一个知识体系中,重点的知识就是指处于基础性的、核心的、支撑大厦的基本理论、基本规则。就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而言,其重点应该有6个。1、物质观及其与意识的关系。2、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3、认识的辩证规律及其真理观。4、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5、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原理。6、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原理。

确定上述6个重点的理由。1、物质观及其与意识的关系,这是哲学课首先必须理解和掌握的知识,马克思主义的物质观或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是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石,不懂得物质的原理,可以说就不能正确理解什么是唯物主义,离开物质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大厦就失去了根基。所以,掌握了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原理,也就坚持了唯物主义。2、把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作为重点的理由是,要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就必须辩证地看世界。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彻底的唯物主义,又是彻底的辩证法,是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高度统一。最能体现辩证法内容的就是三大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事物发展源泉和动力,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两种状态;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这两个规律又是对立统一规律从不同侧面的展开。掌握这三大规律,特别是对立统一规律,也就掌握了辩证法的基本内容。如果说不懂得三大规律特别是对立统一规律,也就不懂得辩证法。3、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哲学理论,它把认识本身作为思考的内容和研究的对象。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贯穿于认识论,就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由此,就提出了认识的辩证规律(实践与认识的关系)和认识的真理性问题。所以,要掌握认识论,就必须掌握认识的规律和认识的真理性问题,否则就不懂得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4、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中的运用,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板块,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以往旧哲学的一个根本标志,其内容非常丰富。社会基本矛盾作为重点,是因为它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而其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生产力又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社会形态。由生产力一一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一一上层建筑,层层决定作用和层层反作用,构成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推动社会发展。所以社会基本矛盾囊括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把它们作为重点,理所当然。如果不懂社会基本矛盾,可以说就不懂什么是历史唯物主义。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原理,是在社会基本矛盾原理的基础上,从社会主体即人的观点出发,来做更深人的阐发。因为社会规律是通过人来实现的,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力,生产力的构成中,劳动者是主导性因素。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原理是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体问题上的展开和深化,所以,这一原理应该作为重点。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属于社会文化结构领域,对文化进行专门的研究是必要的,所以也应作为重点。

四、突破难点是提高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质量的一个关键

就某一学科来说,其概念原理都有特定的载体,如数学概念、原理的载体有点、线、面、正负数等,物理学的概念、原理的载体有力、速度、热、光、电等。这些学科一般能通过实物、模型、演示、运算等方式和手段来认知,有直观性、具体性的特点。而哲学学科理论是这些具体科学理论的概括,没有直观、具体的载体,它是对这些具体学科理论的再概括、总结、提炼,因而就更抽象。由此,人们误认为哲学是玄虚缥缈、高深莫测的学问,给哲学教学也带来了难度。如何攻克哲学教学的难点,是提高哲学课程教学质量的一个关键。

一是注重原理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哲学原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是指一个哲学原理是由诸多要素相互联系构成的整体。在讲授原理时,对每个要素都要进行分析讲解,给学生一个系统的、完整的理论构架,要避免零碎地、片面地讲解原理。注重原理的准确性,是指对原理内容的概括、提炼、表述方面保持准确,避免曲解、误解。一般来说,哲学教师讲授哲学原理时,需要对原理重新概括提炼,以文字形式写成讲稿,讲稿要求准确,口头表述时,同样要求准确。

二是讲求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哲学理论是一系列抽象概念和严密逻辑构成的范畴体系,与各门具体科学知识不同,仅仅记住这些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并不等于真正懂得和掌握哲学理论的真谛,因此,必须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用哲学理论分析社会热点实际,使哲学教学由空洞、抽象、枯燥转变为丰富、具体、生动。但同时,也应避免片面渲染、夸大实际事例,就事论事。

第3篇: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关键词:幼师 哲学常识 幼教化

哲学是幼师教学的重要内容,幼师哲学常识的教学不同于一般的课堂教学,这是因为它有双重教学目的,一方面要培养幼师专业的学生的哲学意识和观念,让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哲学知识。另一方面,由于幼师最后要走上幼教工作岗位,幼师哲学的教学目的还要让幼师专业的学生掌握对幼儿哲学知识和理念培养的基本方法。因此,这就给幼师哲学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幼师哲学教师应该考虑学生未来教学的需要,实现从幼师的哲学学习到幼师哲学思维培养的转化。

一、要引导学生由外到内的理解哲学概念

哲学概念是哲学的最基本的知识,而哲学的概念的形成,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的、反复的劳动实践中形成的,是一种认识的深化和飞跃,幼师哲学教学应该首先让学生掌握哲学的概念。在这一方面,教师应该把从掌握、理解哲学概念的角度出发,把学生引入具体事物中,从具体事务中是理解掌握抽象的哲学概念,使学生能够从幼儿思维活动的角度去认识哲学概念。比如说在学习“物质”这一抽象概念的时候,可以采用形象说理的方法使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具体来说就是从社会生活具体事物入手,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先让学生列举自己在生活学习中常看到的一些事物,太阳、月亮、树木、工厂、幼儿园、电视机、布娃娃、汽车模型、小狗,这些具体的事物能够让学生对物质概念有初步理解,在此基础上再让学生列举一些生活中存在的但是看不着、摸不到的事物,如空气、分子等等。这就让学生在头脑中有了一种意识,那就是物质不仅仅是具体的,也可能是生活中可不见的东西。然后教师在总结这些事物在结构、性质、形态上的差异,进而总结出物质的“客观实在性”。这种教学方法,不仅适用于幼师专业学生哲学教学,对于该专业学生今后走上幼教岗位教学也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联系自然科学知识让学生正确掌握哲学上的“规律”

从哲学的角度讲,哲学本身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的高度概括和总结的结果,因此在学习哲学基本知识的过程中,应该将哲学知识与自然知识联系起来,通过自然知识去认识哲学上的规律知识,这样有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哲学的规律。

实际上哲学上的规律与日常生活当中的一些自然现象有着密切的关系,“太阳东升西落”“一年寒来暑往”“苹果落地”“水往低处流”“潮涨潮落”“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等蕴含着丰富的哲学规律知识,教师在讲解一些规律知识的时候可以多举一些这样的例子,这样能够使规律的知识更容易被学生接受。比如说在讲解遗传规律的时候教师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为例,可以先提问为什么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而不是“种瓜得豆,种豆得瓜?”这样的提问一下子就能激发出学生思考。 通过简单的思维活动,学生很快意识到这就是遗传自然规律,也就是上一辈的基因和特性会通过繁殖的方式遗传到下一代身上。而对于幼教需要来说,老师所举的例子应该更加贴近孩子的需要,比如说可以问:“小牛为什么生不出小羊?”这样的问题,幼儿很快就会明白因为羊的父母是羊,而不是牛,所以牛才生不出小羊来,这样的例子不仅能够让学生掌握遗传规律知识,对于他们今后的幼教教学也掌握了一种有效的手段,能够帮助幼儿形成遗传学的基本概念。

三、用对比让学生掌握矛盾的基本知识

矛盾是哲学中最难掌握的部门,也是幼教哲学核心教学内容,在这一方面教师可以用青年人比较喜欢的,幼儿也比较喜欢的对比的教学方法来使矛盾的问题简单化,另一方面要联系生活中常见的一些矛盾的现象,对矛盾的问题进行深化,来加深学生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使学生能够抓住矛盾的本质。在这一方面教师可以列举常见的哲学上的矛盾的词语“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意识与物质”“精神与物质”等,在这里教师可以以“主观与客观”为例阐述什么是主管,什么客观。在这一方面对简单的解释是所谓的主管就是你、我、他对某种事物的看法,而客观是该事物本质上是什么样子的,如你、我、他都认为一匹马是白色的,但实际上那匹马却是黑色的,这就是矛盾的存在。这种简单的生活中的例子,其中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事物之间强烈的对比,这种强烈的对比能够帮助学生在思想中形成对矛盾即对立统一的最基本的认识,而这也是认识和掌握矛盾知识最有效的手段。再比如在物质和意识这一矛盾存在时,“教师可列出:商品、学说、货币、法律、生产力、生产关系、判断、经济基础、计划、水果、玩具、动物、植物等等,让学生逐一鉴别、归类,并运用所学知识区别何者属于‘物质’概念,何者属于‘意识’概念。”[1]这种对比和鉴别方法,不仅适用于幼教专业的学生,也适用于思维比较活跃的幼儿,虽然可能他们不了解什么叫做矛盾,但是能够在脑海里对其有一个比较深刻的印象,对于学生形成基本的矛盾观念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总之,在幼教哲学教学中,教师不仅要考虑到幼教专业学生的哲学学习需要,更要考虑到将来他们走上幼教岗位以后,幼儿基本哲学思维的需要,只有将专业学习与幼儿教育联系起来,才能使幼教哲学转化为幼儿发展中所需要的幼儿哲学。

参考文献:

第4篇: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关键词:法哲学;逻辑起点;法需要

关于法哲学逻辑起点,从目前来看,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们都有所探究,但不同的人,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人作为一个类群,不同于其他动物群类的最关键一点就在于人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因此笔者所认为的法哲学应该是以对人与法的关系的研究贯穿于整个法哲学体系的始终,法哲学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促进人的自我完善。由此推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应当是法需要。所以本文试图以法需要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来进行探析。

一、需要与法需要

从价值层面来看,法哲学是人学,法哲学离不开人,它关注人的生存命运,追求人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一提到价值这一概念,就内涵着“需要”这一意义,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出于某种需要。能否满足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的需要,是衡量一切事物和行为是否具有价值及多大价值的根本标志。

如果以“需要”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可能会带来一个困难的问题:许多其他的学科,例如经济学、伦理学、教育学等等,都与人的需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那么,是否一切关于人的学科都是以人的需要作为逻辑起点的呢?或者说,将人的需要作为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否会导致法哲学研究的泛化呢?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此,这里我们必须对人的“需要”进行法哲学上的定位,否则,法哲学的研究就真有可能与经济学、教育学、伦理学等的研究难以区分了。

基于以上的担忧,笔者试图从法律价值层面来探析法哲学,那么就离不开“法律需要”(或者说“法需要”)这一概念,回避法律需要就不能对作为人的活动重要方面之一——法的形成和发展、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与法相关的问题进行把握。因此,在研究法哲学时,笔者试图把人的法律需要作为其逻辑起点进行探索。人的法律需要是一个重要的学术价值范畴和问题,它是法哲学体系中最为重要且最基本的概念,可以说是整个法哲学体系的起点。法律需要是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而言的,也就是说,法哲学研究的出发点是人的法律需要,其归宿也是人的法律需要,借用黑格尔的话而言,是一种围绕人而由起点到终点之间的一种循环运动。

二、法需要符合逻辑起点的特征

第一,法需要是法哲学体系得以展开的起始范畴。笔者认为,不论是权利义务、法律行为,还是利益、占有,这样一些法哲学范畴的产生最终是源自于法需要这一起始范畴的。有学者认为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是粗线条式的实体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观念,即感觉到这件事情需要由法律来管管。在由个体法律需要向群体法律需要、社会共同法律需要的转换过程中会逐步把法律需要转换为一系列的程序、权利、义务等形式表现的法律诉求,诸如商业交往规则、婚俗规则等。同时,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需要,决定着人们所追求的利益,而人们心目中追求的利益,又决定着人们的意向,支配着人们的行动。人们的行为总是一定利益的驱动。换句话说,法律上所说的利益主要是以权利要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只有被法律反映了的、规定了的利益,才属于法律利益的范围,才是由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权利由利益而来,以利益为基础;而利益又是通过权利表现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其表现形式和手段,利益和权利又是同权力有关的,尤其是法律上的权益更是这样。可见,从原初出发点分析,人的法律需要是人形成法律关系的动因,同时又是人的利益的基础,是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动机,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不过是社会法律需要的外化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人的法律需要是法哲学体系的起始范畴,是法哲学的逻辑起点。

第二,法需要是抽象的规定。法需要之所以是抽象的规定体现在,一般说来,当人处于某种匮乏状态时,就会产生需要,需要反映到主观自觉意识,通过头脑被意识到,就引起追求和获取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意识,由此产生了欲望;当人产生了某种欲望而又未得以满足时,心理上就会产生不安和紧张情绪,这种心理紧张就会引起个体的内在驱动力,促使个体选择和寻找满足这种需要的目标,一旦目标找到了,需要就转化为动机,转化为实现积极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驱动力的活动动机,动机是需要所引起的达到适当目的的行动意向;动机又推动人们进行满足需要的活动,以达到目标。我们可以看出,需要不同于欲望、动机,它是最初的、直接的和最简单的规定,法需要作为需要的一种同理如此,法需要总是基于一定生活现状而产生的需要,总是对一定对象的需要,它是人们对秩序的需要,对制度的需要,对一定的行为规范的需要,以及论证这些制度和规范的合理性的理论的需要。法需要的产生和存在正是意味着对社会秩序当前的调整措施的不满和否定,意味着超越现状的一种冲动或意向,由此形成了法律行为的动机,发动了一定的法律行动。因此,法需要也是抽象的,“纯有的”、“全空的”,不包含欲望、动机等内涵。

第三,法需要既是起点,又是终点,它们是辩证统一的。需要既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又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始终,既无法排除,也无法摆脱,是人的基本属性。同理,法的形成和发展也是基于人对法律的需要。一方面产生于人们的法律需要,另一方面最终也为了满足人们的法律需要。法律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的实际过程中,为了满足个体与群体生存和繁衍的需要,协调相互关系,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求得共同发展的需要,以及人们自我肯定、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个人欲望的满足和社会和谐之间确立一种平衡机制。可以说,人的法律需要,正是法律的最深层的根源。不断发展着满足着的法律需要,又促使人们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认识、对待、调整和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最终达到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

三、法的产生、存在、发展与法需要

一方面,从静态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律需要符合逻辑起点的本质内涵,其本身可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我们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的起源、存在和发展与法律需要间的关系。

首先,从法的起源来看,恩格斯曾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1]从这段著名的论述中,我们可领悟到法律需要是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法律的需要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律这样一种特殊工具本身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有规则,有关于正当的朴素观念,原始的习惯在原始人特有的信念的支撑下顺利地运行,它依靠个体自觉地服从和舆论的制约下得以实现。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剩余劳动产品出现以及由此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冲突,致使和谐被打破。正像黑格尔认为的一样,在市民社会中,劳动创造的财产在人与人之间是多寡不均的,这就可能使某些人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侵犯别人的财产所有权,就会有违背相互交换劳动成果的契约等现象出现。对别人所有权的侵害和对契约的违背,因此,就有必要制定法律对人的财产所有权、契约等给予保护。也就随之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和渴求,希望法律来调整这种被破坏的秩序,最终才制造出了法律这种特殊的规则。

其次,从法的发展来看,法是人之意识自觉的一种显示,人之意识自觉是日新、日日新的智慧现象,因此,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人类的智慧觉悟告诉人类,必须改变观念,改变规则方能生存下去,方能显示真实的时候,法律就应当变革。从而也可以说,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法律需要,因而会产生新的法律规定。法律需要经过层层的丰富、完善、蜕变、扬弃,经过不同主体的多重选择和衡量,最终转变为法律,完成了从需要到满足(即形成立法)的一个循环。从法律的形成到人们利用法律来达到自己目的,这又是一个需要到满足的新的循环。接下来,新的法律实践又产生了新的法律需要,这便又开始从法律需要到立法的一个新的循环。在还需要有法律的社会中,这个循环是无穷尽的。需要不断产生,法也会不断向前发展,不断得以完善。

再次,从法的形式来看,法律规则是人的创造物,法及其形式渊源即法律(成文的、不成文的)本身就是人的一种需要,正是借助于法律,人类许多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需要才得以现实化。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都是粗线条的实体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观念,在由个体法律需要向群体法律需要、社会共同法律需要的转换过程中,人们对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则体系的追求和期待,在国家介入之前,在某些领域可能已经将法律需要具体化为技术性的规则了,只须由国家予以确认,这些法律需要即转变为法律。人们希望借助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系上完整、逻辑上严谨的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活,相对于无规则、无秩序的混乱而言,有规则的生活是更好的;相对于一般性的规则调整所可能带来的软弱无力、更新迟缓等缺陷而言,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保障实现的规则治理,又有其优势,有其不可替代的功用。法律规则之所以存在,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关系的发展中逐步产生的对法律的需要。这种需要使法律成为该社会关系的内在规定性,即如果没有法律的参与,该社会关系就不能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2]。

综上所述,本文对法哲学逻辑起点进行新的探析,把法哲学的逻辑起点试着确定为“法需要”,并无对前辈思想进行指责之意,而是因为学术领域应当是开放的,思想应当是多元的,需要的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加上法哲学这门学科的独特性,它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具有和哲学一样的特点,即超验性以及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因此,我们不可能对此问题最终性地解决,而只能是试图以自己的角度提出一种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第5篇: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恩格斯这些年被我们冷落了,而这种冷落不利于我们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传统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是“恩格斯视角”,其基点是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经典表述,由此出发所看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后来的体系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改革开放以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主要采取了“青年马克思视角”,其基点是感性实践活动,由此出发所看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今天被多数学者所接受的“实践唯物主义”。视角转换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恩格斯思想的边缘化,以至于今天人们宁愿提说“马克思哲学”而不愿提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似乎这样就可以对恩格斯的哲学另做处理。

随着研究的深入,事情让人感到并不如此简单。人们首先需要正视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来面貌能否等同于从某一特定视角所观察到的面貌?是否存在某种绝对优越的观察视角,该视角的观察结果就等于或约等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如果回答是肯定的,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视阈是封闭的、有限的和同质性的,意味着“恩格斯视角”和“青年马克思视角”或此或彼,二者必居其一。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视阈应是开放的、无限的和异质性的,意味着突出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观点不必以遮蔽马克思的实践观点为代价,反过来重视马克思的思想也不必以轻视恩格斯的思想为代价。我本人持后一种看法。我认为,恩格斯的哲学其实并不等于被“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体系所定型的那个样子,其意蕴要比通常所估计的丰富得多。如果说上述两种视角易于呈现马恩二人的差异的话,那么一定还存在许多别的视角足以彰显二人的一致性,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来面貌也许正在这些异质性视角所复合出来的样态里。

恩格斯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第一个阐释者。恩格斯系统建构和阐发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晚年,所反映的思想至少在著者本人看来应是最成熟的思想。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下述著作中:《反杜林论》(写于1876年9月至1878年6月)、《自然辩证法》(写于1873年至1883年,1885年至1886年作了个别补充)、《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写于1886年初)。这几部著作的时间跨度达十多年,是恩格斯50多岁到60多岁之间的作品,其中的思想保持着高度的连贯性。从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出,恩格斯的哲学思想(或恩格斯所建构和阐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至少可以分为两大基本层面:元理论层面和对象理论层面。元理论层面的中轴观点就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而对象理论层面的中轴观点才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有关“哲学基本问题”和辩证法的思想。对后者的理解必须以对前者的理解为前提,而在剥离了元理论的情况下去把握对象理论,只能是舍本逐末。就此而言,传统的“恩格斯视角”其实只是恩格斯的对象理论视角,而不是恩格斯的元理论视角。

二、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

恩格斯明确提出“哲学终结”这个命题,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第一部分(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论述是在第二部分)。他说:“假定一切矛盾都一下子永远消除了,那末我们就会达到所谓绝对真理,世界历史就会终结,而历史是一定要继续发展下去的,虽然它已经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这样给哲学提出任务,无非就是要求一个哲学家完成那只有全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才能完成的事情,那末全部以往所理解的哲学也就终结了。我们就把沿着这个途径达不到而且对每个个别人也是达不到的‘绝对真理’撇在一边,而沿着实证科学和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途径去追求可以达到的相对真理。总之,哲学在黑格尔那里终结了:一方面,因为他在自己的体系中以最宏伟的形式概括了哲学的全部发展;另一方面,因为他(虽然是不自觉地)给我们指出了一条走出这个体系的迷宫而达到真正地切实地认识世界的道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先前那种想要在一套体系中穷尽“绝对真理”的哲学到黑格尔那里已经走到了尽头,从而辩证的实证科学得以引领。

在另外几个地方,恩格斯虽未使用“哲学终结”的字眼,但阐述的内容是关于“哲学终结”的。他在《反杜林论》中说:“在这两种情况下(指把历史和自然都看作过程——引者注),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了要求,要它弄清它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他还在《自然辩证法》中说:“自然科学家满足于旧形而上学的残渣,使哲学还得以苟延残喘。只有当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接受了辩证法的时候,一切哲学垃圾——除了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在实证科学中消失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段话的意思是: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作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使得哲学(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除外)变得多余。

上述两方面的表述角度不同,但中心意思相同,即:哲学的终结和实证科学的兴盛是相互关联和相互对应的。具体说来,哲学之所以终结,在于它既是非实证的,又是非辩证的。非实证,意指往往以观念中虚构的联系代替可以观察到的真实的联系;非辩证,意指总想一网打尽“绝对真理”。哲学之所以刚好在黑格尔那里终结而不在其他地方终结,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将这种非实证又非辩证的“绝对真理”体系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以至于物极必反,另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在其非辩证的框架内使辩证法得到了有史以来最充分的发育,从而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准备好了唯一正确的思维方式。与哲学的终结相对应的是实证科学地位的最大提升。实证科学早已有之,此前之所以不能代替哲学,是因为它虽是实证的,却不是辩证的,世界的辩证联系只得靠哲学去建立。在黑格尔时代结束时,实证科学自身开始了辩证化的过程,这就使得出现一种既实证又辩证的科学成为可能。如果科学既实证又辩证,那么,既不实证又不辩证的哲学显然就是多余的,至于虽不实证却还辩证的哲学(即作为思维学说的辩证法本身)则可以继续保留。

可见,在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中,其“哲学终结”观是一种“有限终结观”——终结那些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历史规律体系的哲学,将它们的职权移交给辩证的实证科学,同时保留研究思维规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哲学。在这二者之间,恩格斯还空出了一片重要的学科领域,这就是上述引文中提到的“现代唯物主义”、“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等类似思想和活动所居留的学科领域。这些领域究竟属于实证科学还是属于哲学,恩格斯未加界说。

三、“哲学终结”的两个维度——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

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有着自身确定的内涵,该内涵是由两个维度共同加以规定的,即: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唯心主义的终结所开启的是唯物主义,形而上学的终结所开启的是辩证法,因而这两个维度也可以叫做唯物主义维度和辩证法维度。单就这一点而言,称恩格斯的哲学(或恩格斯所表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为“辩证唯物主义”不仅不错,而且十分恰当。但问题在于,恩格斯的这两个维度就其直接的含义来说,并不是建构新的哲学体系的维度,而是“终结哲学”的维度。如果不以“终结哲学”为前提,“辩证唯物主义”的精神实质就会被丢掉。

先看唯心主义的终结这一维度。什么是恩格斯要加以终结的唯心主义?即是:在研究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的过程中,用幻想的联系代替真实的联系,或者说用思辨的联系代替实证的联系的那种哲学。这不仅存在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斗争,更重要的是存在唯心主义和实证科学(亦即哲学与实证科学)的斗争。终结唯心主义和终结哲学是一回事,终结唯心主义的目的不是要建构一套唯物主义的自然体系和历史体系,而是要将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具体联系交给实证科学去研究。恩格斯的口号是“从事实出发”,他说:“不论在自然科学或历史科学的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因而在自然科学中必须从物质的各种实在形式和运动形式出发;因此,在理论自然科学中也不能虚构一些联系放到事实中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些联系,并且在发现了之后,要尽可能地用经验去证明。”(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实际上,恩格斯之所以要反对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嘲笑杜林的《合理的物理和化学的新的基本定律》,就是因为他们都犯了将臆测的自然规律强加给自然界的唯心主义错误。因此,恩格斯在划分唯物唯心阵营时才这样说:“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从而归根到底以某种方式承认创世说的人(在哲学家那里,例如在黑格尔那里,创世说往往采取了比在基督教那里还要混乱而荒唐的形式),组成唯心主义阵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并声明有关用语不能在别的意义上被使用。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精神和自然界谁产生谁的问题不是一个靠思辨的玄想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证科学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从前的唯物主义哲学之所以具有合理性,不是因为它是哲学的缘故,而是因为它的结论接近于实证科学的结论。

接下来再看形而上学的终结这一维度。恩格斯批判形而上学的篇幅要远远多于批判唯心主义的篇幅。关于什么是形而上学,恩格斯说得很清楚:“把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孤立起来,撇开广泛的总的联系去进行考察,因此就不是把它们看做运动的东西,而是看做静止的东西;不是看做本质上变化着的东西,而是看做永恒不变的东西;不是看做活的东西,而是看做死的东西。这种考察事物的方法被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中移到哲学中以后,就造成了最近几个世纪所特有的局限性,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种形而上学不仅存在于自然科学中,而且也存在于历史科学中,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设计、空想社会主义的绝对真理观,都是其表现。形而上学的终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实证科学的思维方式的形而上学的终结,一是作为哲学学说的形而上学的终结。前者,实证科学本身的发展正在导致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终结。“自然科学现在已发展到如此程度,以致它再不能逃避辩证的综合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马克思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特别是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中的剩余价值规律,使得历史学科也发生了辩证的革命。后者,黑格尔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使哲学形而上学遭受了沉重打击。只要将黑格尔的辩证法从他的僵化体系(亦即形而上学外壳)中解放出来,并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哲学形而上学(包括费尔巴哈的形而上学)的丧钟就会响起。需要强调的是,实证科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不仅不意味着实证科学的终结,反而意味着实证科学因辩证化而获得新生,并且这种新生恰好又构成哲学终结的条件;至于哲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则仅仅是哲学自身的终结。所以,形而上学的终结不管具体形式如何复杂,归根到底仍然是哲学的终结,而不是用辩证的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哲学体系去取代形而上学的哲学体系,更不是拿这种哲学体系去替代实证科学。

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看成哲学的终结的两个维度,对于准确把握恩格斯的哲学(或恩格斯所阐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脱离哲学的终结来谈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只会导致黑格尔式的体系哲学的重建;即使这种体系既唯物又辩证,也与恩格斯的本意大相径庭。

四、“哲学终结”的两个领域——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

对“哲学终结”来说,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是两种学说类型和两种思维方式的终结,而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则是两大学科领域的终结。或者说,前两种终结涉及的是“哲学终结”的内涵方面,而后两种终结涉及的则是“哲学终结”的外延方面。这里所说的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特指那种以哲学方式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历史规律体系的学科领域,终结它们不因为别的,只因为它们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渊薮。就此而言,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也可视为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的落实。

关于自然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说:“由于这三大发现和自然科学的其他巨大进步,我们现在不仅能够指出自然界中各个领域内的过程之间的联系,而且总的说来也能指出各个领域之间的联系了,这样,我们就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描绘这样一幅总的图画,在以前是所谓自然哲学的任务。而自然哲学只能这样来描绘:用理想的、幻想的联系来代替尚未知道的现实的联系,用臆想来补充缺少的事实,用纯粹的想象来填补现实的空白。它在这样做的时候提出了一些天才的思想,预测到了一些后来的发现,但是也说出了十分荒唐的见解,这在当时是不可能不这样的。今天,当人们对自然研究的结果只是辩证地即从它们自身的联系进行考察,就可以制成一个在我们这个时代是令人满意的‘自然体系’的时候,当这种联系的辩证性质,甚至迫使自然哲学家的受过形而上学训练的头脑违背他们的意志而不得不接受的时候,自然哲学就最终被清除了。任何使它复活的企图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的意思很清楚:自然界客观存在着一套辩证联系的规律系统,对自然界的正确认识无异于该系统的思想图画;描绘这一图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这种描绘必须是经验的和实证的,二是这种描绘必须是辩证的;自然科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二者兼备,但自然哲学则永远不可能具备前一个要件,因此必然被自然科学所取代。可见,恩格斯所要终结的不是某种特定的自然哲学理论,而是自然哲学这一学科。

历史哲学的问题首先在于它的形而上学性质。资产阶级的启蒙理想标榜永恒的真理、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可是由这些华美约言换来的却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空想社会主义自命为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的表现,最终也不免“陷入纯粹的空想”。(注:参见《反杜林论》“引论·概论”和“社会主义·历史”等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黑格尔虽然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但“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把历史(其全部和各个部分)看做观念的逐渐实现,而且当然始终只是哲学家本人所喜爱的那些观念的逐渐实现。”历史哲学由此进一步暴露出了它的唯心主义性质。有鉴于此,恩格斯指出:“在这里也完全像在自然领域里一样,应该发现现实的联系,从而清除这种臆造的人为的联系;这一任务,归根到底,就是要发现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一般运动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马克思的历史观就是对这种规律的揭示。“这种历史观结束了历史领域内的哲学,正如辩证的自然观使一切自然哲学都成为不必要的和不可能的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在这一严格的意义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社会主义学说都不再是哲学,而是历史领域的实证科学,或者说,它们的高明不是因为它们是一种崭新的哲学,而是因为它们已经跟哲学划清了界限。当恩格斯说由于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的发现,“社会主义已经变成了科学”时,当他将“理论的社会主义和已经死去的哲学”对举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社会主义已经不再是哲学”,因为哲学“已经死去”。

总结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认为,“现在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不再是要从头脑中想出联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种联系了。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在恩格斯的心目中,关于自然界和历史的哲学,不论它所试图建构的是局域性联系还是总体性联系,因其不可避免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错误,其使命都彻底结束了。

五、“哲学终结”的前提与限度

前已述及,恩格斯的“哲学终结”观是有限终结观。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以坚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为基本前提,二是它为哲学保留了思维领域这块地盘。这两个方面又是密切关联的。

跟多数哲学家一样,恩格斯坚信“思维和存在的一致”。他说:“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他还说:“思维规律和自然规律,只要它们被正确地认识,必然是互相一致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恩格斯的意思是,客观世界是有规律的,人的思维也是有规律的,如果被正确认识的话,二者必然是一致的。

什么是恩格斯所说的被正确认识的规律呢?这就是而且只能是辩证法的规律。在恩格斯的用法中,“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是不同的概念。关于“辩证法”,他有几段经典表述:“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被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关于“辩证法的规律”,也有相应的表述。“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个系列的规律(指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引者注)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将“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有意加以区别,是为了说明“辩证法”是一种认识、一门科学,“辩证法的规律”则是一种客观存在,“辩证法”是对“辩证法的规律”的反映。这种区分跟他对“主观辩证法”(或“概念的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或“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区分是相联系的。关于后一种区分,他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

在这里,恩格斯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是否根据上述看法,研究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就应该是属于实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的任务,而研究主观辩证法的任务则继续由哲学来承担?但从他反复讲“辩证法是科学”这一点不难看出,直接研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辩证法规律的那种“辩证法”,或者说“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那种“辩证法”,甚至更明确地说,包括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和恩格斯本人的自然辩证法在内的这种“辩证法”,肯定是科学而不是哲学。那么,什么是作为哲学的辩证法呢?或者说什么是作为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的辩证法呢?甚至更明确地说,什么是恩格斯留给哲学作为保留地的辩证法呢?恩格斯没有讲。虽然如此,他的意思却比讲出来还要清楚,那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当然是其革命的方面得到了恢复而唯心主义的装饰被摆脱了之后的辩证法。在《反杜林论》的“引论”中,恩格斯说:“就哲学是凌驾于其他一切科学之上的特殊科学来说,黑格尔体系是哲学的最后的最完善的形式。全部哲学都随着这个体系没落了。但是留下了辩证的思维方式以及关于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在产生和消失的不断过程中无止境地运动着和转变着的观念。不仅哲学,而且一切科学,现在都必须在自己的特殊领域内揭示这个不断的转变过程的运动规律。而这就是黑格尔哲学留给它的继承者的遗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更重要的是,黑格尔的辩证法一旦得到唯物主义的改造,其作为主观辩证法跟由实证科学所揭示的客观辩证法实际上就成了一个东西。这种情况下,当务之急就不是继续在“主观辩证法”即哲学方面下功夫,而是在“客观辩证法”即科学方面下功夫,包括在“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方面下功夫,正如恩格斯本人在“自然辩证法”方面所示范的那样。

这样一来,在恩格斯这里,“哲学终结”的限度就一目了然了。首先,对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或者说对一切关于外部世界的哲学,都要加以终结;取而代之的是经验的、实证的和辩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这些科学所揭示的规律,一定是合乎并表达了辩证法的,不过,它们并不直接讲辩证法本身。其次,“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其间,恩格斯用“学说”一词而不用“科学”一词,正好表明这个意义上的“辩证法”仍然是“哲学”而不是“科学”。至于将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一同保留,只是因为前者相当于思维领域的初等数学而后者相当于高等数学。与科学的规律(即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或外部世界的规律)只是合乎和表达辩证法不同,哲学的规律(即思维规律)是关于辩证法本身的。最后,在哲学的终结和保留之间,在科学的规律和哲学的规律之间,实际上还存在一个特殊的地带,即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辩证法和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唯物主义,或者说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

第6篇: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恩格斯这些年被我们冷落了,而这种冷落不利于我们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传统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是“恩格斯视角”,其基点是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经典表述,由此出发所看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后来的体系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改革开放以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主要采取了“青年马克思视角”,其基点是感性实践活动,由此出发所看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今天被多数学者所接受的“实践唯物主义”。视角转换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恩格斯思想的边缘化,以至于今天人们宁愿提说“马克思哲学”而不愿提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似乎这样就可以对恩格斯的哲学另做处理。

随着研究的深入,事情让人感到并不如此简单。人们首先需要正视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来面貌能否等同于从某一特定视角所观察到的面貌?是否存在某种绝对优越的观察视角,该视角的观察结果就等于或约等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如果回答是肯定的,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视阈是封闭的、有限的和同质性的,意味着“恩格斯视角”和“青年马克思视角”或此或彼,二者必居其一。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视阈应是开放的、无限的和异质性的,意味着突出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观点不必以遮蔽马克思的实践观点为代价,反过来重视马克思的思想也不必以轻视恩格斯的思想为代价。我本人持后一种看法。我认为,恩格斯的哲学其实并不等于被“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体系所定型的那个样子,其意蕴要比通常所估计的丰富得多。如果说上述两种视角易于呈现马恩二人的差异的话,那么一定还存在许多别的视角足以彰显二人的一致性,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来面貌也许正在这些异质性视角所复合出来的样态里。

恩格斯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第一个阐释者。恩格斯系统建构和阐发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晚年,所反映的思想至少在著者本人看来应是最成熟的思想。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下述著作中:《反杜林论》(写于1876年9月至1878年6月)、《自然辩证法》(写于1873年至1883年,1885年至1886年作了个别补充)、《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写于1886年初)。这几部著作的时间跨度达十多年,是恩格斯50多岁到60多岁之间的作品,其中的思想保持着高度的连贯性。从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出,恩格斯的哲学思想(或恩格斯所建构和阐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至少可以分为两大基本层面:元理论层面和对象理论层面。元理论层面的中轴观点就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而对象理论层面的中轴观点才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有关“哲学基本问题”和辩证法的思想。对后者的理解必须以对前者的理解为前提,而在剥离了元理论的情况下去把握对象理论,只能是舍本逐末。就此而言,传统的“恩格斯视角”其实只是恩格斯的对象理论视角,而不是恩格斯的元理论视角。

二、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

恩格斯明确提出“哲学终结”这个命题,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第一部分(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论述是在第二部分)。他说:“假定一切矛盾都一下子永远消除了,那末我们就会达到所谓绝对真理,世界历史就会终结,而历史是一定要继续发展下去的,虽然它已经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这样给哲学提出任务,无非就是要求一个哲学家完成那只有全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才能完成的事情,那末全部以往所理解的哲学也就终结了。我们就把沿着这个途径达不到而且对每个个别人也是达不到的‘绝对真理’撇在一边,而沿着实证科学和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途径去追求可以达到的相对真理。总之,哲学在黑格尔那里终结了:一方面,因为他在自己的体系中以最宏伟的形式概括了哲学的全部发展;另一方面,因为他(虽然是不自觉地)给我们指出了一条走出这个体系的迷宫而达到真正地切实地认识世界的道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先前那种想要在一套体系中穷尽“绝对真理”的哲学到黑格尔那里已经走到了尽头,从而辩证的实证科学得以引领。

在另外几个地方,恩格斯虽未使用“哲学终结”的字眼,但阐述的内容是关于“哲学终结”的。他在《反杜林论》中说:“在这两种情况下(指把历史和自然都看作过程——引者注),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了要求,要它弄清它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他还在《自然辩证法》中说:“自然科学家满足于旧形而上学的残渣,使哲学还得以苟延残喘。只有当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接受了辩证法的时候,一切哲学垃圾——除了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在实证科学中消失掉。”这两段话的意思是: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作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使得哲学(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除外)变得多余。

上述两方面的表述角度不同,但中心意思相同,即:哲学的终结和实证科学的兴盛是相互关联和相互对应的。具体说来,哲学之所以终结,在于它既是非实证的,又是非辩证的。非实证,意指往往以观念中虚构的联系代替可以观察到的真实的联系;非辩证,意指总想一网打尽“绝对真理”。哲学之所以刚好在黑格尔那里终结而不在其他地方终结,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将这种非实证又非辩证的“绝对真理”体系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以至于物极必反,另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在其非辩证的框架内使辩证法得到了有史以来最充分的发育,从而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准备好了唯一正确的思维方式。与哲学的终结相对应的是实证科学地位的最大提升。实证科学早已有之,此前之所以不能代替哲学,是因为它虽是实证的,却不是辩证的,世界的辩证联系只得靠哲学去建立。在黑格尔时代结束时,实证科学自身开始了辩证化的过程,这就使得出现一种既实证又辩证的科学成为可能。如果科学既实证又辩证,那么,既不实证又不辩证的哲学显然就是多余的,至于虽不实证却还辩证的哲学(即作为思维学说的辩证法本身)则可以继续保留。

可见,在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中,其“哲学终结”观是一种“有限终结观”——终结那些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历史规律体系的哲学,将它们的职权移交给辩证的实证科学,同时保留研究思维规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哲学。在这二者之间,恩格斯还空出了一片重要的学科领域,这就是上述引文中提到的“现代唯物主义”、“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等类似思想和活动所居留的学科领域。这些领域究竟属于实证科学还是属于哲学,恩格斯未加界说。

三、“哲学终结”的两个维度——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

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有着自身确定的内涵,该内涵是由两个维度共同加以规定的,即: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唯心主义的终结所开启的是唯物主义,形而上学的终结所开启的是辩证法,因而这两个维度也可以叫做唯物主义维度和辩证法维度。单就这一点而言,称恩格斯的哲学(或恩格斯所表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为“辩证唯物主义”不仅不错,而且十分恰当。但问题在于,恩格斯的这两个维度就其直接的含义来说,并不是建构新的哲学体系的维度,而是“终结哲学”的维度。如果不以“终结哲学”为前提,“辩证唯物主义”的精神实质就会被丢掉。

先看唯心主义的终结这一维度。什么是恩格斯要加以终结的唯心主义?即是:在研究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的过程中,用幻想的联系代替真实的联系,或者说用思辨的联系代替实证的联系的那种哲学。这不仅存在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斗争,更重要的是存在唯心主义和实证科学(亦即哲学与实证科学)的斗争。终结唯心主义和终结哲学是一回事,终结唯心主义的目的不是要建构一套唯物主义的自然体系和历史体系,而是要将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具体联系交给实证科学去研究。恩格斯的口号是“从事实出发”,他说:“不论在自然科学或历史科学的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因而在自然科学中必须从物质的各种实在形式和运动形式出发;因此,在理论自然科学中也不能虚构一些联系放到事实中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些联系,并且在发现了之后,要尽可能地用经验去证明。”(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实际上,恩格斯之所以要反对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嘲笑杜林的《合理的物理和化学的新的基本定律》,就是因为他们都犯了将臆测的自然规律强加给自然界的唯心主义错误。因此,恩格斯在划分唯物唯心阵营时才这样说:“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从而归根到底以某种方式承认创世说的人(在哲学家那里,例如在黑格尔那里,创世说往往采取了比在基督教那里还要混乱而荒唐的形式),组成唯心主义阵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并声明有关用语不能在别的意义上被使用。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精神和自然界谁产生谁的问题不是一个靠思辨的玄想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证科学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从前的唯物主义哲学之所以具有合理性,不是因为它是哲学的缘故,而是因为它的结论接近于实证科学的结论。

接下来再看形而上学的终结这一维度。恩格斯批判形而上学的篇幅要远远多于批判唯心主义的篇幅。关于什么是形而上学,恩格斯说得很清楚:“把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孤立起来,撇开广泛的总的联系去进行考察,因此就不是把它们看做运动的东西,而是看做静止的东西;不是看做本质上变化着的东西,而是看做永恒不变的东西;不是看做活的东西,而是看做死的东西。这种考察事物的方法被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中移到哲学中以后,就造成了最近几个世纪所特有的局限性,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种形而上学不仅存在于自然科学中,而且也存在于历史科学中,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设计、空想社会主义的绝对真理观,都是其表现。形而上学的终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实证科学的思维方式的形而上学的终结,一是作为哲学学说的形而上学的终结。前者,实证科学本身的发展正在导致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终结。“自然科学现在已发展到如此程度,以致它再不能逃避辩证的综合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马克思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特别是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中的剩余价值规律,使得历史学科也发生了辩证的革命。后者,黑格尔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使哲学形而上学遭受了沉重打击。只要将黑格尔的辩证法从他的僵化体系(亦即形而上学外壳)中解放出来,并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哲学形而上学(包括费尔巴哈的形而上学)的丧钟就会响起。需要强调的是,实证科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不仅不意味着实证科学的终结,反而意味着实证科学因辩证化而获得新生,并且这种新生恰好又构成哲学终结的条件;至于哲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则仅仅是哲学自身的终结。所以,形而上学的终结不管具体形式如何复杂,归根到底仍然是哲学的终结,而不是用辩证的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哲学体系去取代形而上学的哲学体系,更不是拿这种哲学体系去替代实证科学。

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看成哲学的终结的两个维度,对于准确把握恩格斯的哲学(或恩格斯所阐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脱离哲学的终结来谈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只会导致黑格尔式的体系哲学的重建;即使这种体系既唯物又辩证,也与恩格斯的本意大相径庭。

四、“哲学终结”的两个领域——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

对“哲学终结”来说,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是两种学说类型和两种思维方式的终结,而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则是两大学科领域的终结。或者说,前两种终结涉及的是“哲学终结”的内涵方面,而后两种终结涉及的则是“哲学终结”的外延方面。这里所说的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特指那种以哲学方式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历史规律体系的学科领域,终结它们不因为别的,只因为它们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渊薮。就此而言,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也可视为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的落实。

关于自然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说:“由于这三大发现和自然科学的其他巨大进步,我们现在不仅能够指出自然界中各个领域内的过程之间的联系,而且总的说来也能指出各个领域之间的联系了,这样,我们就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描绘这样一幅总的图画,在以前是所谓自然哲学的任务。而自然哲学只能这样来描绘:用理想的、幻想的联系来代替尚未知道的现实的联系,用臆想来补充缺少的事实,用纯粹的想象来填补现实的空白。它在这样做的时候提出了一些天才的思想,预测到了一些后来的发现,但是也说出了十分荒唐的见解,这在当时是不可能不这样的。今天,当人们对自然研究的结果只是辩证地即从它们自身的联系进行考察,就可以制成一个在我们这个时代是令人满意的‘自然体系’的时候,当这种联系的辩证性质,甚至迫使自然哲学家的受过形而上学训练的头脑违背他们的意志而不得不接受的时候,自然哲学就最终被清除了。任何使它复活的企图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的意思很清楚:自然界客观存在着一套辩证联系的规律系统,对自然界的正确认识无异于该系统的思想图画;描绘这一图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这种描绘必须是经验的和实证的,二是这种描绘必须是辩证的;自然科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二者兼备,但自然哲学则永远不可能具备前一个要件,因此必然被自然科学所取代。可见,恩格斯所要终结的不是某种特定的自然哲学理论,而是自然哲学这一学科。

历史哲学的问题首先在于它的形而上学性质。资产阶级的启蒙理想标榜永恒的真理、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可是由这些华美约言换来的却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空想社会主义自命为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的表现,最终也不免“陷入纯粹的空想”。(注:参见《反杜林论》“引论·概论”和“社会主义·历史”等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黑格尔虽然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但“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把历史(其全部和各个部分)看做观念的逐渐实现,而且当然始终只是哲学家本人所喜爱的那些观念的逐渐实现。”历史哲学由此进一步暴露出了它的唯心主义性质。有鉴于此,恩格斯指出:“在这里也完全像在自然领域里一样,应该发现现实的联系,从而清除这种臆造的人为的联系;这一任务,归根到底,就是要发现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一般运动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马克思的历史观就是对这种规律的揭示。“这种历史观结束了历史领域内的哲学,正如辩证的自然观使一切自然哲学都成为不必要的和不可能的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在这一严格的意义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社会主义学说都不再是哲学,而是历史领域的实证科学,或者说,它们的高明不是因为它们是一种崭新的哲学,而是因为它们已经跟哲学划清了界限。当恩格斯说由于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的发现,“社会主义已经变成了科学”时,当他将“理论的社会主义和已经死去的哲学”对举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社会主义已经不再是哲学”,因为哲学“已经死去”。

总结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认为,“现在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不再是要从头脑中想出联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种联系了。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在恩格斯的心目中,关于自然界和历史的哲学,不论它所试图建构的是局域性联系还是总体性联系,因其不可避免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错误,其使命都彻底结束了。

五、“哲学终结”的前提与限度

前已述及,恩格斯的“哲学终结”观是有限终结观。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以坚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为基本前提,二是它为哲学保留了思维领域这块地盘。这两个方面又是密切关联的。

跟多数哲学家一样,恩格斯坚信“思维和存在的一致”。他说:“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什么是恩格斯所说的被正确认识的规律呢?这就是而且只能是辩证法的规律。在恩格斯的用法中,“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是不同的概念。关于“辩证法”,他有几段经典表述:“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被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关于“辩证法的规律”,也有相应的表述。“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个系列的规律(指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引者注)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将“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有意加以区别,是为了说明“辩证法”是一种认识、一门科学,“辩证法的规律”则是一种客观存在,“辩证法”是对“辩证法的规律”的反映。这种区分跟他对“主观辩证法”(或“概念的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或“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区分是相联系的。关于后一种区分,他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

在这里,恩格斯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是否根据上述看法,研究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就应该是属于实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的任务,而研究主观辩证法的任务则继续由哲学来承担?但从他反复讲“辩证法是科学”这一点不难看出,直接研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辩证法规律的那种“辩证法”,或者说“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那种“辩证法”,甚至更明确地说,包括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和恩格斯本人的自然辩证法在内的这种“辩证法”,肯定是科学而不是哲学。那么,什么是作为哲学的辩证法呢?或者说什么是作为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的辩证法呢?甚至更明确地说,什么是恩格斯留给哲学作为保留地的辩证法呢?恩格斯没有讲。虽然如此,他的意思却比讲出来还要清楚,那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当然是其革命的方面得到了恢复而唯心主义的装饰被摆脱了之后的辩证法。在《反杜林论》的“引论”中,恩格斯说:“就哲学是凌驾于其他一切科学之上的特殊科学来说,黑格尔体系是哲学的最后的最完善的形式。全部哲学都随着这个体系没落了。但是留下了辩证的思维方式以及关于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在产生和消失的不断过程中无止境地运动着和转变着的观念。不仅哲学,而且一切科学,现在都必须在自己的特殊领域内揭示这个不断的转变过程的运动规律。而这就是黑格尔哲学留给它的继承者的遗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更重要的是,黑格尔的辩证法一旦得到唯物主义的改造,其作为主观辩证法跟由实证科学所揭示的客观辩证法实际上就成了一个东西。这种情况下,当务之急就不是继续在“主观辩证法”即哲学方面下功夫,而是在“客观辩证法”即科学方面下功夫,包括在“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方面下功夫,正如恩格斯本人在“自然辩证法”方面所示范的那样。

这样一来,在恩格斯这里,“哲学终结”的限度就一目了然了。首先,对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或者说对一切关于外部世界的哲学,都要加以终结;取而代之的是经验的、实证的和辩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这些科学所揭示的规律,一定是合乎并表达了辩证法的,不过,它们并不直接讲辩证法本身。其次,“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间,恩格斯用“学说”一词而不用“科学”一词,正好表明这个意义上的“辩证法”仍然是“哲学”而不是“科学”。至于将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一同保留,只是因为前者相当于思维领域的初等数学而后者相当于高等数学。与科学的规律(即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或外部世界的规律)只是合乎和表达辩证法不同,哲学的规律(即思维规律)是关于辩证法本身的。最后,在哲学的终结和保留之间,在科学的规律和哲学的规律之间,实际上还存在一个特殊的地带,即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辩证法和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唯物主义,或者说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

第7篇: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关键词: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自由意志 理念

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是他担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唯一的著作。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这本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遭到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人批判,称其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等等。对于这些批判,我们应该站在哲学思辨的高度去审视,不能人云亦云。本文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及法哲学在其哲学体系、对法的定义、法哲学的具体思想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7]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黑格尔认为,法及其法哲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特定范畴和完整的体系。这些内容包括:抽象法、道德法、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世界历史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思想。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分。实定法是指现实中存在的法,包括习惯法(主观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法)、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证法(法学家著作)、制定法(立法法)[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218至220],又根据其适用的范围分为国家法(国内法)和国际法。自然法是指应然法或者法的原理,又被成为“哲学上的法”。由于黑格尔着重从哲学的层面研究法,并将他的哲学思想运用于对法的分析,因此他的法哲学研究重点不是放在实然法上,而是放在应然法上。他的法哲学研究更具有思辨性,但又不仅有思辨而不关涉现实的操作。无论从哲学还是法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都是具有完整体系的著作。

二、法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关系

首先对黑格尔哲学体系进行如下简单的概括: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不是物质而是精神,宇宙万事万物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等都是其表现,因此,他称之为“绝对精神”,绝对精神表现于人类社会而言,称其为“客观精神”、“世界精神”或者“世界理念”。他将其精神哲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主观精神,分为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部分是客观哲学,分为法、道德、伦理;第三个环节是绝对精神,分为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他的法哲学又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分。事实上《法哲学原理》基本上就是其《哲学全书》中的第三个环节《精神哲学》一书中第二编,论“客观精神” 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贺麟:《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黑格尔哲学是关于“绝对精神”的辩证法哲学,在他看来绝对精神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恰恰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正式按照“正”、“反”、“合”三段式进行的。而其法哲学的探究也在逻辑上成为了主观精神(正)、客观精神(反)、到绝对精神(合)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此,缺少了这个阶段,黑格尔哲学体系就不能完整,而“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 序言],属于精神哲学中的一部分。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同上36页] 他进一步说道: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现实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同上 10页] 从上面这些论述可得知,要理解他对法所下的定义,需要首先了解理念、意志、自由等概念。

1、对理念、意志、自由概念的辨析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他认为理念的内容包括概念的所有规定,完全是自身同一,即自己觉得自己,自己展现自己,自己回溯自己。一切存在的东西都无非是理念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一切定在都是以理念为实体,并受到理念支配的。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法的概念”、“法律”、“国家”等概念是从现实事物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它反映现实事物的真实本质,即相当于追问这些概念的理念是什么。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 同上 1-2页] 那为什么黑格尔会认为法的理念是自由呢?这就必须要追问他对自由的认识了。

黑格尔的自由观概括起来主要是:(1)、自由自己决定自己,但这种自决不是任意的,而是自觉自为地与规律相符。“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0:358] 黑格尔还认为相对于真自由还有假自由。假自由又叫任性,是不自觉地被束缚的、主观空想的自由,而真自由只能在必然性中寻找得到。反过来,必然性也是只能建筑在它的自由上面。(2)、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现实。他说:“自由虽然是一个内在的观念,他所用的手段却是外在的和现象的”。[ 王造时,《历史哲学》,三联出版社,1958:58] 他认为人类的发展史就是自由的发展史,是自由进一步在现实中的显现。(3)、自由的基础是意志,而意志的本性是自由。黑格尔批判地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他不再把法理解为道德律的一种特殊形态,而是把道德看成是法发展的一个阶段——个人内心的法。他认为更高意义上的法是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意志。他认为康德理解的法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从而使整个社会得到自由。而他对法的本质,即自由的理解是从理念本身着手,找出人类自由发展的法则,找出自由本身的内在逻辑,使自由符合逻辑的成为全社会要求的自由意志。

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理论出发点,是客观精神领域内在运动的主体。意志是内容丰富的实体,在自由运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发挥着自身的主动性。是自由实现其形式必需的外部动力。这就使得自由和法获得了其独特的客观形态。黑格尔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11] 这句话说明了自由与意志的关系。意志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思维的继续发展;而人的自由就表现在这些欲求能变为现实。黑格尔认为意志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真正的意志或理性的意志,另一种是任性,或者称为经验意志。后者是由于受外界影响所产生的偶然的冲突和愿望,不是出于理性的思维,缺乏真实性,不符合意志的概念或本质。而前者真正的意志是自己决定的意志,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和自己的需要充分认识基础上的。他认为如果出于任性而产生的意志,对意志来说是不自主的,属于人的本性欲望,也不属于自由的范畴。因此,只有经过了理性思维并达到了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

对黑格尔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认为自由是被认识的必然,以意志为基础,而法又是从意志为出发点的绝对精神,因此,并不是所有意志都是法,只有自由的意志,即只有认识了必然的意志才是法。这种真正的意志不是一种个人的意志,是具有普遍性的公意。“公意、普遍意志即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0:333] 并且,这种公意只能通过立法权才能得以实现。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是国家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立法权只有在国家中才能找到,才能成为社会公意的表达。也就是说这是国家意志,是与国家这种最高的伦理组织联系在一起的。这里也许可以合理的去理解原理序言中提到的那句倍受争议的黑体字:“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合乎理性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然的,是自由意志的公意,必在各种国家活动中达到无限丰富的外部实存;而“现实的东西”是“合乎理性的东西”,是主客观精神统一的结果。而哲学上所认为的“现实”是剥离了无数外在意见、表象的实存,是法的实体,因此是永久的东西。“当我们承认它为法律,并且把它当做我们自己存在的实体来服从时,我们就是自由的。”[ 王造时,《历史哲学》,三联出版社,1958:79] 此时,自由和必然间没有了矛盾,现实与理性也得到了相互的调和,成为纯粹的全体。因此,这句话的理解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解的关键。所以,黑格尔认为法是人自由实现的基础,也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在理解法为什么能给人以自由时,他写道:太阳和行星有他们的规律,但是它们不知道这些规律。野蛮人受冲动、风俗、感性等支配,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由于法被制定为法律而被知道,于是感觉和私见等一切偶然事物,以及复仇、同情、自私等形式都消失了。法就这样的被初次达到

了它的真实规定性,并获得了它的尊严。[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220] 

真正意志是自由的,同时也是人本质的精神,即是“绝对精神”。法就是伦理形式阶段的国家通过对公意的决定获得对真正意志的表达。

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思想梳理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内容十分丰富,不仅包括了自然法,还将现实中运用最普遍的实定法包含其中。但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任务不是直接针对现实法的运行,而是继承了自然法的传统,将研究重心放在了应然法上。他运用其哲学的思维具体而详细的阐释了法的各个阶段,又将法纳入其整个哲学体系,使法成为“绝对精神”中的一个阶段——客观精神。法自身也分为三个发展阶段。黑格尔就是这样一步步为我们展现出他法哲学思想的架构。因此,笔者在学习其法哲学基本思想时,主要注意到了以下几点:自然法与实定法、法与法律的区分,法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的含义。

自然法与实定法、法与法律之分

黑格尔对法的分类十分仔细,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看,他将法分为自然法与实定法,并区分了法与法律。黑格尔对法的概念、本质,法在整个人类精神中的阶段,法的发展阶段等分析上,实际是继续自然法的传统所做的分析。这是为了使法的根基更加坚实,同时也使得其哲学体系得以完整。使法在人类历史、社会中获得合法的地位的必须的证明过程。他又将实定法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引证法、制定法,还有国内法与国际法。自然法与实定法实质上是客观规律在人类社会中的发展以及其与主观意志之间“合”的发展,即是自由意志与人的意志,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间统一的发展过程。实定法必须朝着自然法所描述的规律去发展,这也是自然法在实定法运行中自身显现的过程。

黑格尔提出:“我们在本书中谈到法的时候,不仅指人们通常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而是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之所以同样属于法,是因为概念按照真理而把思想汇集起来的。”黑格尔虽然把道德、伦理、世界史纳入了法的范畴,但是这些并不是法律。黑格尔认为的法是哲学意义上的法,而法律是法在实定法中的具体表现,二者是不可混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理念的自由。道德、伦理、世界史、国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质是精神的显现,具有普遍性,是法的形式。而法律是法的定在的形态,黑格尔特别指出,法律是因国家的存在而有效的规范。相对于法律,法是根本性、更本质的东西,而法律只是法外在表现,暂时性的东西,其内容具有易变性,主观性占有很大的成分。法律会因社会的各种因素变化而变化,是可能与客观的法的精神发生偏差的,因此,黑格尔反对不去研究法的本质,反对把法当做独立的对象而脱离开法,仅将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这样就会违背法的本性。[ 林喆,黑格尔的法权哲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法发展的各个阶段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他并不仅将市民法、国家法等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实定法认为是法,更加注重研究法的本质,法在精神自身的发展阶段。因此,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环节又是黑格尔对法的分类,是法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自由意志借外物以实现自身,这就是抽象法;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自由意志通过外物,有同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这就是伦理。

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的第一环节,也是相对后两个环节而言最纯粹客观的。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人人都具备,因此人人都具有成为所应享有的法(权利)。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外在表现形式,适用于普遍的人而非特殊的个人,因此又称抽象法为形式法。他确立了“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这个基本命题。并从此处去讨论人作为自由意志的主体,法作为其抽象的自我相关的现实性,离不开物质基础。所以抽象法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对物的占有。而对物的占有以及所有权等涉及到转移和交换,这就产生了第二环节,即契约。对前两个环节的不尊重和侵犯,就产生了对自由意志的保护,对一般的法的恢复,这是第三个环节,即法的恢复,也就是不法和犯罪。为什么将此作为出发点呢?黑格尔的论述显得淡薄。而从古罗马至今,以财产为法权的出发点这种进路十分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应和了西方私有制度的发展。但是将此确定为普遍的、永恒的出发点似乎与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基本命令(即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没有必然的关系。

在道德阶段人能够达到对法的意识,仅是个人内心的认识,因此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抽象法的概念是人,而道德的概念是善;抽象法的定在是法律,道德的定在是道德行为,其中包含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良心和善三个环节。道德意志是主体内心自主的认识,他人无法干涉和直接洞察,因此与抽象法的一般性相比是个别的。但道德性并不是个人的,也是普遍的自由意志与个人意志“自为地存在的同一

第8篇: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关键词:音乐美学 哲学基础

我们在探讨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之前,首先要对音乐美学这个概念进行了解。只有在通晓这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加具体、深入的探究哲学基础问题。

一、何谓音乐美学

《新兴学科词典》里提到:“音乐美学是关于音乐艺术的审美特征和审美规律的学科。”因此,音乐美学的研究对象为音乐美的规律和如何运用美的规律表现作者的审美意识、间接反映生活审美属性以及如何运用音乐美的规律激起欣赏者的美感。音乐美学作为文艺美学的分支是以研究音乐艺术中的美学问题为对象,它涉及音乐的形式与内容、本质以及审美形态和音乐创作、表演、鉴赏等各个方面的内容。音乐美学是一种研究人类感官及心智之间的关系,目的在制定一项音乐美学的客观标准。音乐美学与美学以及哲学的密不可分的联系。音乐美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等,亦是在美学的大范围之下进行的一个拓展。在大的方向上它具有美学的共性,在具体的研究上它却有音乐的特性。而哲学——美学的视角,是音乐美学当之无愧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而哲学的基础更是音乐美学研究的一个根基。为了明晰起见,我们还是要对哲学之方面进行粗略的阐视,以深化对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之理解。

二、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

我国音乐美学界长期关注的基础理论问题之一就有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这一问题。在1986年12月首次集中对其讨论,在中国音乐研究所音乐理论研究室以及《中国音乐学》编辑部于联合在北京举办。在这次会议上有来自与全国各地的20多位专家、学者,集中地对音乐美学的研究对象、哲学基础、研究方法等问题展开讨论,提出多样的观点和意见。[1]以此为序幕,全国音乐美学会议时常召开,日后的音乐美学会议的研讨内容总是或多或少的涉及到相关问题。关于音乐美学的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与争鸣,学术界在不断地反思与深化研究。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在研究汉斯立克自律论音乐美学问题讨论时,于润洋从汉斯立克《论音乐的美》中对音乐本质、审美感受和社会功能领域,”[2]将音乐美学与哲学里的认识论相联系,作为音乐美学发展研究的一个基础。张利鸽在她的《音乐美学还是音乐哲学》[3]中提到一个与众人相佐的意见,她认为“在音乐美学学科研究方法上应当使用多种方,包括哲学、心理学等”。同样的是,“音乐美学有自己相对的学科独立性,它并不是依附哲学而存在,在发展的道路上也有可能突破现在已有的模式。”所以,文章中说音乐美学的叫法比音乐哲学更为恰当。

罗小平在《再谈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4]中清楚明了地讲到,“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而关于“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是什么?”他这样说到:“我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为音乐美学的研究提出了较切实、具体的研究基点。”这次的侧重点转移到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但他还是衷爱着马克思主义这个哲学体系,以其为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

赵宋光在《关于音乐美学的基础、对象、方法的几点思考》[5]中,把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 归纳为“从人类本质论分化出来的认识论、 驾驭论、 价值论三个领域的联结”。他独创“驾驭论”取代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并强调音乐美学“不仅仅立足于认识论与逻辑学, 而是以认识论、 驾驭论、 价值论三大联接为基础并侧重于价值论的一个哲学分支”。

王宁一在《为什么要研究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6]上认为,“强调哲学基础的重要性对明确音乐美学的研究方向和方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意义”。他视哲学是音乐美学的灵魂, 称音乐美学被认为是作为哲学的一个部门的美学的一个分支。

魏廷格在《音乐美学随想》[7]里讲到,音乐美学“研究主体的哲学观”是“意义重大”的。他高举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它仍然是经得起实践反复考验的、从整体上胜过其他哲学体系的、最科学的哲学观和思维方法。

此外,像《音乐美学哲学基础的自我反思》[8]、《杂谈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9]、金兆钧在《开放·实证·支点》[10]《音乐审美主体能动的丰富性》[11]等文章也有很多研究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

综上所述,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当下学术界很多的学者、专家认为音乐美学与音乐哲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是,从各位学者的研究视角上去看,他们的立场不同、角度各异、因此各自得出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也就不一样了。尤其是在对于“以什么作为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之一问题上,学者们的回答大相径庭,甚至互为对峙。综合来看学者们的基本分为三点:(一)因音乐美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美学的分支,故将哲学视为美学之本;(二)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作为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和研究音乐美学基础问题的反思与发展;(三)将人本主义和音乐本体主义作为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

音乐美学自身的学科性质就决定了与哲学有着密切的关联,追溯历史的或是现实的音乐美学思想,无不是立足于哲学基础之上的。音乐美学是一门以研究音乐艺术普遍规律性的哲学——美学学科,哲学基础是音乐美学研究的灵魂。而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应首当其冲成为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不论是从科学化、理论化和系统化的音乐认识论以及思辨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无疑更有利于把握音乐本质、探究音乐艺术的规律、理解音乐的创造、表演与欣赏。尽管当下也有其他哲学基础的提出,但终将冲不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流。

参考文献:

[1][英]安纳—露西·诺顿·哈金森思想辞典[M].傅志强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2][美]戴尔·古德·康普顿百科全书[M].赵景纯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05.

[3]《中国百科大辞典》总编委会员.中国百科大辞典(第二版)[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

注释:

[1]参加这次讨论的部分专家、学者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成果,发表在1987年第2期的《中国音乐学》季刊上,第31~60页,共16篇文章。

[2]韩锺恩:《音乐美学的哲学性质、人类学事实与艺术学前提以及音乐本质力量的先在性》,《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3]张利鸽:《音乐美学还是音乐哲学》,《大舞台》,2011年6月20日。

[4]罗小平:《再谈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星海音乐学院学报》,1993年第3、4期。

[5]赵宋光:《关于音乐美学的基础、对象、方法的几点思考》,《中国音乐学》,1991年第4期,第60-70页。

[6]王宁一:《为什么要研究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中国音乐学》,1987年第2期,第32-33页。

[7]魏廷格:《音乐美学随想》,《中国音乐学》,1987年第2期,第45—47页。

[8]茅原:《音乐美学哲学基础的自我反思》,《中国音乐学》,1987年第2期,第36-37页。

[9]罗小平:《杂谈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中国音乐(季刊),1987年第2期。

第9篇: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关键词】化学发展/化学哲学/物质结构观/化学方法论/化学进化

【正文】

化学发展的哲学分析是化学哲学的一项重要内容,化学发展与化学哲学是化学科学研究中的两大重要课题。关于化学发展与化学哲学的关系问题,国内化学界和科学哲学界对此进行了多次的探讨。本文将综合近几年来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看法,并结合作者的学术实践,对这一问题作一些总结和进一步的研究工作,以期对化学科学研究的这一重要领域作些阐述,从而引起广泛兴趣,并深入研究。

一、化学哲学的研究内容及其与化学发展和哲学的关系

化学哲学在我国曾被称为“化学辩证法”,“化学辩证法”一词现在仍部分沿用,是与正在使用的“自然辩证法”一词相协调。其实,马克思曾称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为“关于自然哲学的著作”,所以无论自然哲学还是化学哲学一词并非后创的异端,而是被马克思哲学体系予以承认的一个名词。

那么究竟什么是化学哲学?从广义上来讲,化学哲学是以化学基本理论问题和化学运动及其发展的基本规律为研究内容的一门学科。在早期的科学研究中,自然科学的研究往往冠以Philosoph (哲学)一词,所以20世纪以前的化学哲学基本上指的是化学本身,即定义中“化学基本理论问题”。许多重要的化学著作都有“化学哲学”一词,如有“近代化学之父”之誉的近代原子论创立者英国化学家道尔顿(J.Dalton)的传世名著为《化学哲学新体系》(1808年),英国著名化学家戴维(H.Davy)曾出版过《化学哲学原理》(1812),意大利化学家康尼查罗(S.Canizaro)于1855年发表了《化学哲学概要》一文。虽然那时的化学哲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化学基本理论本身,但那时的化学家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担负起研究化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任务,这在上述几本著作或论文中都有所体现。所以说,20世纪以前的化学哲学也可以说是一种广义的化学哲学,虽然没有现在化学哲学研究内容深入,但比现在化学哲学研究内容广泛。化学哲学分解为化学与狭义的化学哲学是顺应了化学学科日益丰富和发展的需要。

狭义的化学哲学与化学学科本身分离开来,而成为自然科学哲学体系的一个子学科,它是以化学学科为研究对象,以化学基本运动和化学发展的基本规律为基本研究内容的一门学科。这个概念明确地体现了化学哲学与化学发展之间的关系,化学哲学既然是以化学运动和化学发展基本规律为研究内容,那么它必须以化学研究的实践为基础,这样一来,化学哲学的研究对象与化学的发展历程结下了不解之缘。化学哲学以化学发展为基础,脱离了化学发展中的研究实践就不存在着化学哲学,化学哲学不是毫无基础的空中楼阁,它必须从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化学实践活动中抽象和升华出来;另一方面,化学哲学也不是空洞无用的理论,不是一步一趋的“马后炮”,而是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去发现化学研究中的一些基本规律,对今后的化学实践活动起指导或启示作用。当然,我们也要摒弃另一种误解,即把化学哲学当成“万能钥匙”,以为拥有了这把钥匙就可以轻易地打开化学研究的大门。其实,化学哲学只是一种有用的工具,这个工具作用的发挥还要靠强大的化学理论基础和经验实践作后盾。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化学哲学和化学史都可以算是化学学科的衍生内容,但它们又不可能隶属于化学学科,因为化学哲学的基本研究工具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而化学史的研究方法是史学的研究方法,所以化学史与化学哲学都可以看成一门交叉的子学科,或称为边缘子学科。这就要求研究化学史和化学哲学的学者对化学、哲学和历史三门学科都有一定的造诣。

化学运动及发展的基本规律包括在化学领域中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的一般理论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探讨化学的科学定义、化学研究的对象、特点、地位和作用;(2 )揭示化学科学发展的规律性和预见化学发展的方向与趋势;(3 )阐发物质化学运动本身具有的辩证内容;(4 )讨论化学研究中的方法论和认识论问题;(5 )分析化学所取得的成果和重要化学家所作贡献的哲学意义及现实意义;(6 )研究化学和哲学辩证关系及其与化学、哲学发展的作用等。由化学哲学的研究内容可以看出,化学发展的哲学分析是化学哲学的一个很重要内容,上述六项内容基本上都得从化学发展的角度考察。

当然,化学哲学的研究不仅仅是在化学研究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哲学研究上也有重大意义。化学是研究世界的某一个方面,所揭示的化学规律只适用于一定特殊的学科范围;而哲学则是在概括包含化学在内的具体科学的成果、特殊规律的基础上所揭示的关于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共同的、普遍的规律和原则。化学哲学就是架在化学和哲学之间的一座桥梁。化学哲学的任务就是在于运用化学哲学真理对化学的成果作出哲学的概括,使化学概念上升为哲学范畴,使化学原则上升为哲学原则,使化学真理转化为哲学真理,化学真理的扬弃,就是哲学的显现。反过来,由化学及其它学科所得来的哲学把一切事物的普遍规律和普遍性质揭示出来,它运用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则通过化学哲学为中介对于化学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化学哲学在实现由化学真理上升为哲学真理过程中,发挥其自身固有的中介和桥梁作用。化学及化学发展史、化学哲学和哲学三者的关系可以用下面这个式子来表示:

升华

上升

——

——

化学及化学史——化学哲学——哲学

反馈

反馈

化学真理经过化学哲学上升为哲学真理也需要以辩证法作为正确的指导思想,脱离了这一点,化学真理就很有可能上升为伪哲学真理,蒙蔽人们正确的认识。化学发展史上的“热寂论”的导出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由物理化学中的热力学第二定律推导出来的熵增加原理告诉我们,在绝热条件下,趋向平衡的过程使体系的熵增加。在19世纪后半叶,曾经有些人把熵增加原理不正确地外推到整个宇宙而得到荒谬的“热寂论”,“热寂论”者认为,整个宇宙是一个隔离体系,整个宇宙的熵要趋于极大,因此有一天全宇宙的温度都一样,成为一种热动平衡状态,一切热运动都将停止,这就是世界末日到了。如果承认宇宙的末日,就要承认它的开始,因此又导致一个荒谬的结论,即“造物主”和“原动力”的存在,并认为这个原动力就是造物主最初制造的不平衡,这样就为迷信和唯心主义找到了根据。事实上我们对宇宙的认识还很少。恩格斯在一系列的著作中,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对“热寂论”进行了批判,“热寂论”的错误在于把热力学的结果不合理地外推到整个宇宙,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坚实基础是建筑在从有限空间和时间上所获得的经验上,显然把第二定律无限外推到宇宙是不正确的。

二、化学发展的哲学分析

什么是化学史?化学史就是关于化学学科及化学知识体系演进的描述和说明。化学史既不隶属于化学,也不隶属于历史学,它是化学与历史相互交叉的一门特殊学科,它是自然科学史的一个分支学科。化学的发展既有连续性,又有阶段性。化学的发展历史证明,化学知识的增长、发展过程是理论和实践的矛盾斗争过程,是化学概念、原理的更迭和发展过程,是用包含较少谬误的理论代替较多谬误理论的一个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一个由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逐步演进的过程。

自从有人类以来,化学知识就处于不断积累过程,但在各个历史阶段,其发展状况也不一样,人类古代历史最漫长,化学的发展也处于最缓慢发展的时期,因为这个阶段整个社会生产力低下,文化处于初级阶段;哲学思想尽管也有唯心与唯物之分,但也是处于早期的朴素阶段,同时还受着封建迷信的极大干扰。所以这个时期的化学是处于化学的萌芽时期,化学学科因其缺乏物质文化基础而不可能建立起来,人们对化学知识不可能建立一个系统的体系,并且缺乏科学的研究方法,这个时期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处于原始和初级阶段,对化学现象的认识仅仅依靠观察和一些化工生产实践活动,所以这个时期是经验化学知识的积累时期。史前时期人类掌握了对火的运用是人类开始化学实践活动的起点,它使得以后一系列的化工实践如制陶、冶金、酿造乃至于后来的炼金术成为可能。古代时期,人类的化学活动基本上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匠们对实用化学工艺的发展,另一方面是思辩哲学家们在观察自然及化学工艺基础上的理论认识。最初是化学工艺占主导,古希腊时期,化学理论变为占主导,这时的理论问题主要包括物质本原和物质转变两方面的问题。在以后的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有时是化工占主导,有时是理论占主导,在一些引人注目的时期,二者共同繁荣,使化学得以更快的发展。从哲学的角度讲,理论与实践共同进步的时期,会使得二者互相促进并得到更好的发展。这两大分支最后合而为一,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发展成为在黑暗的中世纪中艰难发展的金丹术,化学在当时那样一种历史背景下,采取金丹术这样一种形式是历史的必然,也有其学术理论基础。西方炼金术是在亚里士多德的四元素说和元素嬗变学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国的炼丹术是在阴阳五行学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金丹术是人类最早尝试把化学哲学和化学实践相结合并用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活动。但是,最终因其理论基础的谬误而导致了整个金丹术历史所反映出的艰难发展状态,并最终当成了一块科学发展的绊脚石而被逐出了科学的殿堂。金丹术的发展历史正好告诉我们建立一个正确的化学哲学体系的重要性。当然,朴素唯物主义的合理成分也使得金丹家们的工作并非完全地失去了意义,而正是他们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化学知识,制造了一些实用的化学实验工具,在某种程度上为近代化学的建立准备了条件,所以化学史界普遍认为金丹术是“化学的萌芽”。

16世纪,欧洲发生了文艺复兴运动,人们崇尚科学和人性的解放,对整个封建制度和宗教发起了攻击,封建教会逐渐失去了独裁统治地位,宗教内部也掀起了改革运动,文艺复兴使得整个人类的思想发生了一次质的飞跃。17世纪中叶,英国爆发了工业革命,工业革命的结果是打破了旧的生产方式,巩固了资本主义,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给自然科学各门学科的蓬勃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物质文化基础,成为自然科学发展的强大外力。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之下,化学从17世纪迈入了近代时期,历时两个半世纪,这个时期的最大特点就是把化学知识的积累由工场转向实验室,实验方法的确立以及职业化学家的出现使得把化学建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成为可能。化学实验方法来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独立科学实践活动,而职业化学家的出现得力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思想的解放、工业对化学的要求以及社会分工的发展。在已积累的经验知识的基础上,化学家们逐步发展了一系列的概念、定律和理论。化学从多方面展开,建立起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等重要的基础理论分支学科,具备了较为丰富的实验基础和理论基础,这时的一系列化学实验和理论方法的建立为以后化学长足的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近代化学时期是化学全面开花时期,这个时期化学界经历的大事件很多,发生了五次重大的突破,使得化学大厦牢固地确立起来。第一次重大突破是17世纪中期,波义耳(R.Boyle )提出了科学的元素概念,否定了亚里士多德的“四元素”说,把化学确立为科学。化学从此开始了正确的发展方向。第二次是18世纪下半叶,拉瓦锡(A. L.Lavoisier)提出了燃烧氧化理论,否定了长达一百年之久的错误的燃素学说,把被燃素学说颠倒了的化学理论正立过来,建立了科学的化学燃烧理论,促进了化学的迅速发展。第三次是19世纪上半叶原子—分子论的建立,1803年,道尔顿在质量守恒定律、定组成定律、倍比定律等基础上提出了原子论;此后,阿佛加德罗(Avogadro)在盖—吕萨克(Gay—Lusac)气体反应体积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分子学说,而康尼查罗综合两种学说,论证了原子—分子学说,解决了两种学说的争论,开创了化学发展新时期,为化学发展开拓了广阔道路。近代化学的崛起首先应该归功于氧化理论和原子—分子学说这两大范式的建立,这两种范式是在扬弃化学的第一个范式——金丹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第四次是1824年,德国有机化学家维勒(F.Wohler)首先从无机物人工合成了有机物——尿素,使得当时流行的生命力学说得以破产,生命力论者把有机物质神妙化,使有机物化合物和无机化合物之间人为地制造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样就严重地阻碍了有机化学的发展,生命力论是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在有机领域内的反映。尿素的合成,突破了有机化合物和无机化合物之间的绝对界限,动摇了生命力的基础,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为有机合成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第五次是19世纪下半叶,俄国化学家门捷列夫(D.I.Mendeleyv )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发现了元素周期律。周期律的建立,不但为新元素的发现提供了理论指导,而且使化学从仅限于对大量个别零散事实作无规则排列中摆脱出来,奠定了现代无机化学的基础;周期律的伟大意义还在于它不再把自然界的元素看成一个彼此孤立、不相依赖的偶然堆积,而是把各种元素看成一个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它表明了元素性质变化的过程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所以元素周期律的发现不但在化学上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哲学上也有着重要意义。整个近代化学发展时期是化学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一方面,在短短的两百多年时间里,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具有各种分支学科的化学体系,建立了基本的化学概念、定理和定律,为现代化学的快速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近代化学时期是一个思想全面解放的时期,它逐步破除了一些严重妨碍化学发展的错误或迷信思想。这个时期在化学思想、化学方法论上占有重要地位,许多普适性的化学研究方法就是在这个时候确立起来的。所以说,近代化学发展时期也是化学哲学的一个奠基时期。

本世纪以来,由于科学对生产的推动作用,使得整个人类的物质文明达到了空前繁荣,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这种发展反过来又对化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技术保证,化学也迈入了现代化学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化学开始由宏观领域进入到微观领域,把宏观的理论研究和微观的理论研究结合起来,更深刻地揭示了化学现象的本质,化学哲学的研究也就有了基本的理论保证。微观化学从量子化学、结构化学和核化学三个方向发展并向化学的许多方向渗透,突出表现在化学动力学、生命过程的化学和人工元素合成方面,20世纪的人工合成化学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合成的新物质随时间加速增长,表现了人类对自然的强大改造能力。20世纪化学向其它学科的交叉渗透和综合,预示着化学将要揭示人类更为本质的奥秘。在这个成果爆发式发展的年代里,在理论、方法、实验技术和应用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具有了一些新的显著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发展速度的加速化。整个人类社会生产力即科学的发展都处于一个加速状态,其基数的不断增加导致了其成果的不断膨胀,化学的发展也不例外。化学小气候是与整个科学大气候是一致的。第二,纵向分化和横向联合。近代化学虽然建立了完备的化学体系,但现代化学的迅猛发展使得原有的分支学科不断地分化成更多的子学科,而这些学科的内部分化,也得力于与外部的“联姻”。自身的膨胀及多学科的渗透正是这些学科分化的原因。实验设备的仪器化促进了化学研究的精密化,这是化学尤其是分析中的一个新特点;这个特点其实也是化学与现代机械、光学、声学和电子学等方面的新技术“联姻”的结果。第三,从宏观深入到微观层次。这是现代化学最显著的特点,它建立在现代化学实验及电子、X 射线和铀射线三大发现的基础之上,其它特点都与之有着关联并互相渗透和促进,达到辩证的统一。微观大门的打开,是现代化学的起点,是人类认识水平的一个飞跃。第四,由静态向动态发展。近代化学一般是注重化学现象的结果,而现代化学则开始关心化学反应的过程,研究化学变化的动力学性质。这是由人类的认识规律所决定的,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总要经历一个由外及里、由表观到本质的过程。把握化学反应过程的本质特点更有利于把握化学变化的外在规律。整个现代化学发展的历程告诉我们,化学科学实现了科学理论、实验研究和工业生产的高度辩证统一,正经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生飞跃式的发展。

三、物质观及物质结构观发展的哲学分析

关于物质本原与构成问题,不但是化学学科本身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化学哲学以及哲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自从有人类以来,人类就同形形色色的物质打交道,面对千姿百态、丰富多采的物质世界,人类免不了要发出疑问:这些千变万化的物质世界有没有一个基本的组成成分?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明朗化是人类发展知识的内在动力。千百年来,人们对这个问题不断思索着,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假设。任何正确理论的产生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在不断怀疑和否定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物质观的发展也不例外。

在古代,人们没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正确的研究方法,他们对自然的认识往往靠观察和缜密的推理,所以他们对物质本原的认识有其合理的成分,在物质观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认识论上的意义。在我国古代,物质本原的基本假说是阴阳五行学说,该学说认为,水、木、金、火、土是世界的基本组成成分,这五种成分可以相互转化,也可以组成新的物种,万事万物都有阴阳之分,阴阳的对立统一导致了物质的变化和运动。在古希腊,有一个重要的物质观是德谟克利特(Democritus)提出的原子论,他所提出的原子性质相同,但形状和大小多种多样,而这种不确定的多样性导致了这种原子论的复杂化和隐含的唯心主义色彩,所以最终物质观的统治地位让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夺去了。 我国春秋时期墨翟提出的“端”的思想,也是一种朴素的原子论。亚氏在总结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看似比德氏更为先进的四元素说和四原性说,四元素是土、气、水、火,四原性是冷、热、干、湿,这种学说在西方占据了两千多年的统治地位,并使化学走上了炼金术的歧途。亚氏把四原性也归入万物的本原,使得朴素唯物主义开始向唯心主义滑落。总的看来,最早的人类都企图从自然界中选取一种或几种物质元素来说明世界万物的成因,这也是早期朴素唯物主义的一个特征。

随后,近代化学把人类领进了一个五光十色、令人眩目的时代,使得物质观和结构理论也由哲学的思辨变成了具体的科学研究对象。17世纪末,波义耳提出了关于物质结构的“微粒说”,认为化学元素是多种多样的,是某种基本的和简单的物质最小单位,它是构成万物的基本成分,这无疑是科学地提出和解决物质结构问题的新起点,是化学史及化学哲学中一个划时代的成就。18世纪由道尔顿、阿佛加德罗、康尼查罗等人提出的原子—分子学说认为:由原子构成分子,由分子构成物体;原子是参加化学反应的最小质点,分子是物质保持其特性前能独立存在的最小质点。元素周期律的发现使人类对物质结构认识前进了一步。总之,近代科学分化后物质结构理论的最高成就是建立了原子—分子论。而在哲学上形成了“构成主义”结构观:承认世界及其组成物都是由早已存在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完全独立的部分所构成,这是一种建立在现实世界简单性的信念基础上的观念。这种观念所描述的自然物质结构图景,是机械的、不变的、非整体的景观:自然界是由质点靠外力的机械运动组合的整体,这是一种机械唯物主义,这种割裂物质和运动的机械图景,影响自然科学达300年之久。

随着大工业和自然科学飞跃发展,世界万物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日益显著,特别是世界的物质统一性,由于人类历史发展的物质动因日益暴露而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这为旧的机械唯物主义上升为新唯物主义提供了条件。恩格斯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物质结构观念,从而为科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他敏锐地意识到:“原子决不能被看成简单的东西或已知的最小粒子。”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对微观原子世界的认识达到了三个层次:原子、原子核、基本粒子和层子,这证实了恩格斯的科学预言,使物质结构学经由具体科学向哲学回归。新的物质结构理论使构成主义结构观被逐步扬弃,并开始向“潜存—显现”的结构观过渡。

总之,人类对自然界物质组成及其结构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人们对物质组成及其结构的认识过程也是唯物主义的一个不断辩证否定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唯物主义经由了朴素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三个发展阶段。

四、关于化学的进化问题

辩证自然观把世界看成是“在本质上某种从浑沌中产生出来的东西,即某种发展的东西,某种逐渐生成的东西”。物质世界进化链可以形象地描述这种从浑沌中逐渐发展和逐渐生长的过程。大约在200 亿年以前的大爆炸初期,宇宙处于高温高密状态,只存在着中子、质子、电子和中微子等基本粒子。以后宇宙就沿着两条线索平行发展,一条是宇观链,即天体演化和地质演变;一条是微观、宏观链,此链又分为物理进化、生物进化、化学进化和社会进化四个阶段。对于化学进化来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1)化学元素的合成阶段。最简单的化学元素H可以俘获一个或二个中子,生成它们的同位素D或T,D和T反应可以聚变生成He,并进一步生成C、O、N……等元素,在宇观条件下, 还可以进一步合成近百种元素。(2)星际小分子的合成阶段。近二十年来, 由于射电望远镜的发展,人们发现了五十多个星际分子,这说明在宇宙发展过程中,由C、H、O、N等化学元素可以合成各种小分子。(3 )生物小分子的合成。1953年美国米勒成功地做了一个由星际小分子生成氨基酸的自然过程的模拟实验,为自然界化学进化的第三阶段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证据。(4)生物大分子的合成阶段。 现在人类在实验室条件下已经能够合成自我复制的活分子,完成了由死分子到活分子的飞跃。但至于在宇宙演化中,无生命到有生命的飞跃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完成的?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就化学科学本身而言,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19世纪,化学被认为是原子的科学,元素周期律是当时最重要的规律之一,发现新元素是当时化学的前沿,而现在化学的主要任务不是发现新元素,而是合成新分子。

化学进化的历程体现了物质发展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这样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

五、化学发展与化学方法论

化学方法论是关于化学一般研究方法的规律性理论,它既有自然科学方法论的一般特征,也反映了化学科学研究方法的特殊规律。它是一般自然科学方法与化学相互交叉渗透的方法。化学方法论是化学研究的锐利武器和有效工具。随着现代科学方法统一化、综合化的特点和趋势,结合化学的现状来看,系统地研究化学方法论对确定化学研究方向、选择科研课题和探索化学新的分支学科都有着促进作用;同时,历史上的多次化学革命总是与化学方法的变革相联系着的,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化学方法推动着化学的进步,化学方法论的研究也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

一般来说,化学研究的客体,首先是分子,其次是原子、原子核、基本粒子和超分子等,而化学研究的对象是物质,而不是意识,主要是实物粒子,而不是场,是实物粒子中的分子及其变化规律,而不是原子、原子核的运动规律。正是由于化学研究的对象是实物,所以实验的方法是化学研究中的重要方法,观察与实验是化学工作者所不可缺少的。化学研究的对象是分子、原子,而分子、原子在一般研究中是不能直接看到的,这就需要用思维去把握,用模型去具体化,这样,就需要有比较、类比、推理、假说和模型等方法,以作为化学研究的重要工具。化学科学的发展也反映了这些手段和方法在化学研究中的深入和扩展。

化学方法论研究的对象是化学科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它作为化学哲学的主要内容之一,成了哲学和化学科学之间的中介和纽带。一方面把哲学方法、自然科学一般方法具体应用于化学运动规律的研究,紧密地与化学学科特点相结合,因而它在科学方法论体系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在内容上相对一般科学方法深入和充实;在表述方法上相对于一般科学方法论精确、具体。另一方面,它又对化学学科中某些共有的通用的方法进行抽象和概括,使之上升为一般方法,以丰富、发展和深化一般自然科学方法,并使哲学中的方法论部分得以扩充。

化学方法论是化学理论建立所必不可少的工具。作为化学理论形成的主要标志在于它具有:能够反映化学运动的客观规律,由前提、推论、证明和结论所构成知识的严密逻辑性、进行定量表达的精确性等。这些标志所反映的条件,实际上只有依靠化学方法作研究工具才能实现。因此,化学理论的真理性必须由化学实验方法加以检验和证实。化学理论的逻辑性则需要运用化学演绎等方法去建立,这样才能把零星或散乱的知识依照本质关系和因果关系纳入一个严密的知识体系。

化学史是研究化学方法论的一个重要的经验来源;化学方法的理论的研究需要概括化学史的材料,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中受到启示,以便建立合理的方法论的逻辑结构。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化学史,化学史也是一部充满了正确方法和错误之争的历史。在两种或多种假说的理论争论中,必然包含着方法论之争;在一种假说或理论的自身发生和发展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方法论上的差异。了解化学史在方法论上有以下几点作用:第一,化学史可以为我们提供历史上的概念与理论是如何产生的,它们又是如何演变的;第二,化学史可以提供化学史上成功和失败的典型事例,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第三,化学史还可提供著名化学家从事化学研究的方法,化学认识是人们对化学运动形式的客观规律的反映,化学家是人类认识化学运动的主要力量,在他们的实验记录、研究总结、著作、回忆录、传记、手稿和报告演讲中蕴含着丰富的方法论素材,总结他们的演讲方法和治学经验,揭示其方法论意义,无论对传统方法的合理继承,还是对现代化学方法的变革与创新都有重要作用。化学史上一些成就卓著的化学家,他们不仅有渊博的科学知识,而且在化学方法论上也有独到之处。显然,这方面的研究是化学方法论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离开了这些丰富的经验来源,研究化学方法论就成了一句空话,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化学发展的现状尤其是前沿领域也是化学方法论的一个基本来源,化学方法论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以往历史的经验性概括和总结水平上,还必须从现代化学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中去进行新的概括和总结,并以此为基础再从逻辑和认识上加以研究和提高。这样,化学方法论的研究才能具有不断充实和不断提高的基础。

化学方法论之所以能在化学认识、化学发现、化学理论的建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它体现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认识活动程序,即从问题出发明确研究对象进行实验考察提出化学假说检验化学理论这样一个一般性认识过程。因而化学方法可以指明研究的途径和方向,以避免错误,少走弯路,顺利达到目的。

综上所述,无论对于研究化学还是研究化学哲学或哲学的学者来说,化学发展的历史都是一个大宝库,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在其中找到迷人的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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