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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精选(九篇)

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

第1篇: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

针对当前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问题及其所出现的原因,笔者提出了一些切实有效的建议,以期为电力企业的职工劳动保护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电力企业;劳动保护;职工

作为一项很重要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电力工业是维持国家这个大机器健康运营的基础,同时电力企业也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电力运营系统的各个部分都需要很多工作人员,因此对于电力企业职工劳动的保护一直是非常重要的课题。本文将以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优化思路探索为出发点,对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进行深入研究

1 劳动保护的概述

所谓劳动保护,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和生产企业通过采取或者指定综合性的措施对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进行的一种保护。要想实行劳动保护,则必须在法律、技术、教育、管理和组织制度等各个方面提供保障,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为主要目的。因此,劳动保护在维持企业健康运营和和谐发展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而劳动工会是代表整个工人群众的,其代替劳动工人监督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在整个管理体系中属于不可或缺的基础环节。

2 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缺陷

2.1 职工劳动保护的意识无法跟上时展步伐

近些年以来,劳动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越来越高,但是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却严重不足。首先表现在电力企业的领导、职工以及工会工作人员意识不到新时期下工会劳动保护的重要性,意识不到保护职工的健康安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是一项重要任务。在他们心中并没有形成劳动保护的一种观念,有些干部只是因为有监督才进行劳动保护。然后是劳动工作人员没有形成职工劳动保护的意识,工作中没有足够的意识来维护的自己的身心健康。

2.2 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足

很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滞后于电力行业的发展。电力工会是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决定了劳动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电力劳动保护工作人员没有一个比较好的工作能力就不能保证职工的生命健康。当前电力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业务水平较低,而且工会中工作人员的流动频繁,导致人员构成不稳定。其次劳动保护工作岗位欠缺,企业在整改时均致力于压缩企业的工作人员数量,很多劳动工作岗位没有充足人员予以担任,诸多岗位都是靠兼职运行,这种现象直接阻碍了劳动保护职能作用的实现。

2.3 缺少对劳动者心理健康的关注

一个企业想要保证生产的安全性,就必须要开展劳动保护工作,而安全生产主要指的就是设备和劳动工作者人身的安全。这种想法是有一定的缺陷的,忽视了劳动工作者心理健康的作用。现阶段,不仅要保证劳动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还要保证劳动工作者的心理健康。研究心理健康对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作用,尽快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

3 劳动保护工作不足的原因

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总体上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其一,很多电力企业十分重视企业的生产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以及企业营销工作,而忽视了劳动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安全问题,由此导致电力企业中没有有针对性的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对于劳动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缺乏重视。其二,各个部门的工作不协调,在劳动保护的工作过程中,工会、职工代表和安监部门各有不同的作用,它们各有优势与劣势,因此在工作中需要相互协调与互补。但是在大多数人的认识中,劳动保护只是工会应该做的事情,与其它职能部门毫无关系,造成职工劳动保护中只有工会单打独斗。

4 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优化

4.1 坚持以人为本

在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要坚持以人文本的理念,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使劳动保护的关键深入企业内部。企业内部要经常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要让企业的每一个人,包括工作人员、劳动工作和以及企业领导都能意识到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会对整个电力企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使其时时刻刻把关爱生命放在心上,始终关注生命安全。如果每个人均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作用,那么必然能够保证劳动职工的身心健康。

4.2 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能

对于劳动保护,国家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比如《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工会要充分的行使这些法律所授予他们的权利,明确自己的职责,坚决执行劳动保护条例,时刻关注劳动职工的生产安全情况,对于国家有关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标准等在企业的实际运行要起到足够的监督作用。,使他们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3 协调处理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工会与相关的安监部门等是互补的,因此要处理好专业管理与民主监督之间的关系,毋容置疑,安监部门和生产部门与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的是一样的,只是他们实现自己职能的方式不同。在实际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时,要处理好和安监部门的协调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以安监部门的优势来弥补工会的不足,促使各项工作的顺利的进行,从根本上保护劳动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要协调好专业管理和民主管理之间的关系,安全生产是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过程,各个部门有各自的职责,因此,工会与其他部门要密切合作,制定出保证安全生产的方法,以实现整个企业的安全和谐发展。

4.4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太低是造成当前劳动工作实施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其中既包括了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包括劳动保护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所以,要提升整个劳动保护体系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解决由于业务人员业务能力低所造成的问题。与此同时,要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的考核机制,把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分层进行,对劳动保护监督人员也要加以分层,每一层采用不同的考核制度,吸引更多的职工积极参与到劳动保护监督中来。

5 结语

总之,劳动保护对于电力企业的安全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企业相关人员应当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协调处理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能,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只有切实的做好这些工作才能解决当前所存在的问题,才能推动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不断改进与优化。

【参考文献】

[1] 雷庆伟.浅谈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与方法[J].中国电力教育,2011,2 (15):56-58.

第2篇: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涵义、重要性及其挑战

ISO9000和ISO14000在世界各国得到认可与成功推行,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推行势在必行。1999年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V)等十三个组织借鉴ISO9000认证的成功经验,开展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活动,提出了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它是以系统安全的思想为基础,从企业整体出发,把管理重点放在事故预防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对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控制建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组织的健康安全进行管理,使企业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1)企业自身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发展的客观要求。现代企业必须是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雄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及关注力、有优秀的环保安全业绩并保证职工健康安全的良好记录。企业实现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提高,反映了企业承担了职业健康安全的社会责任,体现了企业组织对职业健康安全与安全生产的实际贡献,提高了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获得相关方认可,提升了企业自身的品质和形象,要求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并形成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使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置于自我监督、自我发现、自我完善的管理体系中,从而实现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达到有效地提高了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2)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世贸组织的最基本的原则中已包含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问题在内的“公平竞争”。欧盟和北美都是发达国家,都已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中规定:只有采取同一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国家与地区才能参加贸易区的国际贸易活动,以期共同对付以降低劳动保护投入作为贸易竞争手段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那些职业健康安全条件较差而不采取措施改进的国家与地区。这样他们就以发展中国家在劳动条件改善方面投入较少使其生产成本降低所造成的“不公平”为借口,已经开始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和采取限制行为,旨在将劳动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同国际贸易联系起来。鉴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政府不得不考虑引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达到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

(3)消除贸易壁垒的需要。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与环境问题一样,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必备条件之一,许多国家以此为借口,对他国的产品、活动或服务采取单方面的进口限制,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采用该体系的国家或组织由于有了“平等竞争”的机会而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我国企业无论是从参与竞争的角度还是针对贸易壁垒的角度,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都是实现与国际接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以便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中赢得优势和市场准入的通行证。

(4)改善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日益恶化的现实需要。我国生产过程中重大恶性工伤事故层出不穷,职业病危害居高不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严重问题,严重危及民生问题,职业健康安全已引起我国各级政府和企业领导者高度重视。我国安全生产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提出迫切的要求,引入OHSA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状况,有利于形成以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危险控制为核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制;在我国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从源头识别和控制事故隐患,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已成为职业健康安全部门和安全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5)推动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企业有相应的制度和程序来跟踪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保证其持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使企业由被动接受政府的监督转变为主动接受。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挑战

我国作为世界投资的热点和跨国公司的生产制造基地的“世界工厂”,已经是全球资本和产业链中重要的一环,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就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作为全球化浪潮产物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运动,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巨大冲击,已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并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提出严峻的挑战。

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运动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如纺织业、服装业、玩具和鞋业等,因为这些行业污染比较大,对职业健康安全危害比较大,但其产品必须符合跨国公司,包括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社会责任守则作为采购条件;或符合如国际玩具协会(ICTI),世界体育用品行业联合会(WFSGI)和中美洲出口协会(CAEA)等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守则;或符合如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社会国际标准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我国对其挑战的惟一的选择只能是承认现实并积极应对。

三、我国政府应辩证地研究和探讨职业健康安全的作用及其实施对策

1.辩证地研究和探讨职业健康安全的作用

(1)我国政府执法部门对劳工标准的检查,有利于提高我国劳工的国际形象。我国企业对劳工标准和劳工保护获得更广泛社会认知程度,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和雇主双方职业健康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助于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实施,使劳动者权益和职业健康安全得到全面的保护,从而提高我国劳工的国际形象。

(2)职业健康安全、国际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是在企业实施劳工标准。即1998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年会通过的《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第二条中提出的四个方面“工人的基本权利”。即第一,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第二,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第三,有效废除童工;第四,消除就业歧视。这一宣言的法律性质与我国实施的社会责任运动以及“工厂守则”,符合我国的《劳动法》以及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3)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推行确实有利于保护民生。我国企业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弱势群体,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向客户、消费者和公众展示其良好职业健康安全的表现和承诺,获得更多消费者和客户的青睐,从而确保企业健康的发展。

(4)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推行确实给我国中小出口企业带来生存的压力。企业一要改善劳工条件和待遇;二要保持企业在正常生产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三是将劳工标准、职业健康安全标准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2.我国政府对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挑战的对策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我国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12月,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导则》,制定并了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劳动法律检查监督机构应了解、把握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状况和性质,并切实把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导入到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认证工作。

(2)我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要主动参与研讨、制定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时,我国发挥应有话语权的作用。由于国际社会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普遍关注,我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研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时,我国应有更多的话语权,并尽可能适合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和国情。

(3)我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化”转化为国内标准,全面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对策、规范化研究。由国务院领牵头,组织有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家认证监督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科研教育机构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标准化”转化为国内标准的对策,使其规范化。

(4)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的企业,严厉查处违反劳工、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企业行为,加强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第3篇: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

以社区内女性劳务工人数≥100的企业按地址排序制定抽样框,然后以完全随机方式抽取企业、企业中的若干部门,最后以个人为调查单位,对抽取到的部门内所有女性劳务工进行问卷调查,每家企业调查人数不少于50人。干预前、后的抽样方法及调查方法一样。

1.1社区干预

①对照社区女性劳务工心理保健模式:以深圳市社康绩效评估标准的要求开展外来女性劳务工心理保健服务,即由社区精神卫生防治医生通过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宣传海报、宣传栏等方法开展心理保健宣传,同时做好健康咨询及指导,对发现的精神病患者进行随访。②干预社区女性劳务工心理保健模式:取消专门的精神卫生防治医生,将对外来女性劳务工的心理保健融入到社区妇女保健工作中,由社康中心妇女保健医生承担劳务工的心理保健任务。首先,邀请中山大学社会医学专家教授、宝安区慢病院心理中心专家、社区工作经验丰富的全科医师进行咨询,制定《社区妇女保健医师心理保健知识培训方案》及《外来女性劳务工五期保健及心理保健干预方案》。然后,聘请宝安区慢性病防治院心理卫生中心的专业人员及宝安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心理专家对干预社区的社康中心妇女保健医生进行系统的心理保健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最后,由通过考核的妇女保健医生在日常的妇女保健工作中开展心理保健服务。如:产后访视时,开展产后抑郁的健康教育及干预;在日常诊疗及健康教育讲座及咨询等健康促进活动中,对青春期、新婚期妇女开展性心理有关的宣传教育,对孕产妇进行抑郁、焦虑情绪缓解方法的指导,对围绝经妇女开展人际关系处理及沟通技巧等培训。实施一年后,采用现况调查对干预社区及对照社区外来女性劳务工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比较,分析以社区妇女保健为基础的心理保健模式的效果。

1•2分析指标

①主观心理异常率,即被调查对象自我感觉存在心理异常的比例;②主动采取心理保健措施率,指有主观心理异常感受的被调查者中主动采取调节或干预措施的比例;③客观心理健康水平,以症状自评量表(SCL-90)进行评估后的得分。

1.3统计分析

资料整理以Epidata3.0建立数据库,由两组数据录入人员分别按调查表顺序进行录入,录入完成后进行两组录入数据的比较,如检查出某一数据两次录入不同时应与调查表进行核对,修改错误的数据,再进行比较、修改,直至无误为止。数据用SPSS15.0进行统计分析,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一般情况

此次研究干预社区2个,共有外来女性劳务工25631人;对照社区2个,共有外来女性劳务工26679人。干预前,干预及对照社区共发放问卷3439份,回收问卷3439份,有效问卷3301份,有效回收率为96.0%;干预后,干预及对照社区共发放问卷3368份,回收问卷3368份,有效问卷3250份,有效回收率为96.5%。根据干预前调查结果,干预社区女性劳务工平均年龄为(24.64±4.31)岁;初中、高中及中专、大专及以上分别有580(34.50%)、630(37.48%)及471(28.02%)人;对照社区女性劳务工的年龄、学历构成与干预社区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干预社区外来女劳务工的主观心理异常率、SCL-90总得分、主动采取心理保健措施率三个指标与对照社区外来女劳务工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2.2干预效果的比较

2•2•1主观心理状况干预后,干预社区外来女性劳务工主观心理异常率为18.4%,显著低于干预前的23.7%(χ2=13.98,P<0.05),同时也低于对照社区的21.4%(χ2=4.61,P<0.05);干预社区主动采取心理保健措施率为56.3%,显著高于干预前的43.7%(χ2=10.68,P<0.05),也高于对照社区的47.0%(χ2=5.50,P<0.05)。对照社区外来女性劳务工在干预后,主观心理异常率(χ2=1.71,P>0.05)及主动采取心理保健措施率(χ2=1.36,P>0.05)均有改善,但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

2•2•2SCL-90得分分析显示,干预社区与对照社区的外来女劳务工的SCL-90的总得分及各因子得分较干预前均有了显著降低。但是,除偏执因子外,干预社区外来女性劳务工干预后的SCL-90的得分下降幅度要高于对照组,心理健康状况明显好于对照社区。

3讨论

在城市化过程中,外来女性劳务工出现心理问题的危险性要远远高于男性劳务工及当地女性员工[3~5]。因此,外来女性劳务工的心理健康水平对当地经济及社会发展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根据本研究结果,干预社区的外来女性劳务工的主观心理异常率、SCL-90的得分均显著低于干预前,主动采取心理保健措施率则高于干预前,这说明以社区妇女保健为基础的外来女性劳务工心理保健服务模式具有良好的效果。同时,干预后,干预社区外来女性劳务工的主观心理异常率、SCL-90的得分(偏执除外)低于对照社区,主动采取心理保健措施率高于对照社区,说明以社区妇女保健为基础的外来女性劳务工心理保健服务模式的效果要优于传统的心理保健服务模式。

第4篇: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

一、健康与健康权

(一)健康

什么是“健康”?当今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导言所下的健康定义:“健康是指人的躯体、精神、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首先,它强调健康是由三个“维度”组成,包括躯体、心理和社会适应三方面,躯体层面的健康是健康的最基本层次。人是具有高级神经活动(思维、心理活动)的生命体,这种高级神经活动的内化表现为人的心理活动;高级神经活动的外化,则表现为与所处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形成个人与社会的张力,并由此产生环境对个人身、心的影响。第二,该定义强调健康是一种状态,是躯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这种状态一方面是客观存在,可以用客观的指标对健康状况进行测量;另一方面在价值层面,健康是一种信仰、一种理念,提倡人们树立正确的健康观。第三,健康状态是动态的。可以通过个人和集体努力、社会的适当干预,使个人或者人群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提升,达到更高的健康水平。

健康是伴随一个人生命全过程的最重要的资本。有健康才有生命,才有个人的一切!因此,尊重人首先应当尊重人的健康,剥夺健康就是剥夺人的生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健康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

(二)健康权

健康权(即健康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受到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普遍保护。我国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健康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通常也分为三种情形:侵害生命权,即致人死亡;侵害身体权,即伤害身体完整性;侵害健康权,即损害健康,致人患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定义,“侵害健康”应当涵盖侵害躯体健康和侵害精神健康。因侵权导致被侵害人精神损害或者更为严重的情形——导致其发生精神疾病,应当属于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的恢至α浚此健胺缮现Α?[1]。这种力量具有支配标的物和支配他人的能力,并与“特定利益”要素相结合。健康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良好的健康可以给个人带来谋生和体面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劳动能力和个人发展潜力。公民享有健康带来的上述各种好处就是公民健康权的特定利益要素。因此,健康权是特定公民依法享有健康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与生俱得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因此,健康权受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类法律规范的严密保护。法律支持、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就必须课以相对人以相当的拘束,即相对人的任何行为和活动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就是相对人的义务,就是健康权的“法律上之力”所在。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精神健康权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越来越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提了出来,以致于成为一个时期的社会热点。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精神健康权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首先成为民事司法中的一个难题。针对这种情况,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是否可以认为,这标志着国家对公民精神健康权的确认?但是,关于侵权精神损害问题是非常复杂的。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医学问题。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实质性精神损害、损害的程度、损害对被侵权人身心健康带来的后果、以及如何赔偿精神损害等,都需要法学界与医学界的进一步沟通。

二、健康权与公共卫生

健康权与公共卫生的关系,实际上是公民个人健康权与公众健康权益的关系问题。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个人首先应当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珍惜健康。如果自己不珍惜健康将自食其果,别人很难对你损害自己健康的行为负责。然而,如果你的行为或者活动对他人的健康利益构成侵害,甚至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就构成了对他人健康的侵权。吸烟有害健康,可导致多种严重疾病,这早已被医学科学所证实。吸烟者个人不愿意放弃吸烟,别人只能给予忠告,不能强制其戒烟。但是,如果在公共场所吸烟,烟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这时的个人吸烟行为就转化成为公共卫生问题。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公众的健康利益),特别是保护儿童、老人、孕妇等脆弱人群和特殊人群的健康,一些国家和我国越来越多的城市通过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民以食为天”,家家户户每天都在加工制作食品供自己和家人食用,这本是老百姓自己的事。但是,如果某人准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向公众提供食品,就必须受到《食品卫生法》的约束。因此,食品生产经营对一般人来说是禁止性义务,只有那些依法经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并取得卫生许可的人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传染病防治也是这样,为了控制传染病蔓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某些感染严重传染病的病人必须实行隔离治疗、限制自由活动或者禁止其从事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工作。虽然传染病患者本身是受害者,本人并没有过错,但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健康利益,法律不得不作出上述对传染病人的禁止性义务规定。如果病人拒不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他人感染,便构成了对他人健康权的严重侵害,应当承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性,违法人还可能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近年来有不少媒体报道,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和个体小企业,为了个人谋取经济上的利益不雇工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这显然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可悲的是,在有的案例中,不但工人患上了职业病,老板自己也得了职业病。然而,不能因为老板自己也是受害者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

正是因为人们在从事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过程中其行为可能对他人、对公众健康带来影响而造成公共卫生问题,才给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适当干预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留下了合理空间。什么是“公共卫生”?通俗地讲,就是“公众的卫生”或者“公众的健康”。公共卫生将公众,确切地说将一定时间、空间的特定社会人群作为一个整体,观察公众健康状况的变化及其与周围环境(自然的和社会的)的相互关系,采取各种政策的和技术的措施,通过法治和规劝(教育)等干预手段,预防、控制和消除不利于健康的因素和健康危害隐患,达到保护和增进公众健康的目的。由于公众健康是公众的共同利益,具体到每一个公民来说又是公民个人的健康权,所以保护公众健康就成为各国政府、社会和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即使是在WTO贸易规则中,也允许各国政府为了本国国民的健康利益,制定比其他国家和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技术法规,壁垒其他国家达不到本国卫生标准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说明了政府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角色的重要性。

三、健康权与经济发展

当然,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政府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护水平有差异。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首先面临的是生存和发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护水平要受到本国国情和经济能力的制约。而且,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的需要,必须突出本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在得到了国民共识的一定期间内,可能不得不牺牲部分其他方面的利益包括健康利益,而求得尽快发展。因此,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孤立地谈公民健康权益保护问题。

关于这一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不同观点。有些发达国家认为,当前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要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得到普遍实施。WTO规则只规范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是不够的,应当增加有关社会条款。它们主张,所有的贸易竞争者应遵守相同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最低国际标准,尤其是在劳工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如建议制定国际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标准,避免成员国为了降低产品成本,无视劳工保护,采用低工资、雇佣童工、以及让工人在缺乏健康和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中劳动来获取更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如果缔约国不遵守国际最低标准,将被认为是“社会倾销”,可能受到包括中止贸易特权、施加配额等惩罚。这些意见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站在公平、正义立场上提出来的,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发展中国家如果要达到发达国家提出的社会条款要求,就将失去本国经济上的比较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普遍反对在WTO中建立任何形式的社会条款,认为“社会条款”是发达国家企图抵消发展中国家劳动成本较低竞争优势的阴谋,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由于发展程度不同、生活水平不同,劳动成本当然也会不同。通过自由贸易实现资源的比较优势,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可以增进人类的幸福[3]。这正是WTO等全球与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的宗旨。只有通过发展,才能提高劳动工作环境条件,逐渐实现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出的各种权利。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又是社会主义国家,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是我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采取的重要步骤,是我国政府向世界各国作出的庄严承诺。同年12月我国又被接纳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对于国际上这方面动态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相应政策和对策。为了适应我国入世的需要,中国政府有计划地进行了法规清理工作。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10月中国政府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控制职业病的法律。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和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我国政府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水平。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经济承受能力,职业病防治法提出首先控制粉尘、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导致的严重职业病危害。而对于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与职业有关的其他疾病,暂时不能纳入职业病防治法的强制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政府将通过调整职业病名单,扩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范围。这正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要通过经济增长来创造条件而逐渐实现的要求。

四、健康权的法律保护

健康权的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部门。首先,国家政府在公民健康保护方面负有责任,我国宪法对此有多项规定。如第二十一条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关于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等等。宪法的规定必须通过各有关部门法使之具体化。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健康权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权利之一,在《民法通则》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的本质是为一定社会商品经济关系服务的[4],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是因为人生关系可能成为取得财产权利的前提。因此,民事法律在保护公民健康权方面有以下特点:①规范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健康权保护,有较强的针对性。②以纠正侵权行为为重点。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不得对另一方主体的健康权构成侵害。③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双方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甚至包括健康保障方面的约定。④民不告,官不究,被侵害者如果不(由于缺乏知识、信息不对等或其他原因),就难以得到民法的保护;⑤采用经济赔偿的方式使被侵害人得到补偿。⑥损害赔偿一般是事后的,即只有在侵权的健康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民事赔偿。

刑法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力度最大。通过刑事惩罚措施,使侵害人受到法律应有的严厉制裁。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与保护健康权有直接关系的规定有: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关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罪刑规定,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非法组织他人卖血、非法采供血和制作血液制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及非医务人员非法行医造成对人体健康的严重损害及其死亡等方面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有关健康标准的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严重疾患等方面的刑事责任。刑法对于健康权的保护力度虽然大,但是只有那些严重侵害健康权行为才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法律的惩罚。而且,这类情况一般都已产生健康损害后果,因此对侵害者的刑事处罚和对被侵害者的保护都是事后的救济措施。

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依靠行政法律制度。这是因为行政法律制度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由政府行政各主管部门推动,这是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的有力保障。第二,政府的行政执法是事前的,也就是说行政法对于社会的规范是预防性的。行政法的预防性规范作用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执法来实现。如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事前卫生许可制度,对于不符合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发放卫生许可,禁止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从源头上杜绝了有害食品对公众健康的损害隐患。第三,行政法对健康权的保护具有主动性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特点。法律规定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依法主动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侵害公众健康的隐患,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预防健康损害后果的发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将承担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比通过司法救济的保护效率更高。第四,行政执法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行政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业务精通,因此可以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健康权益的保护到位。第五,行政法向社会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网络。政府执法部门对社会的经常性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是仅仅针对特定侵权主体和被侵害对象的个案处理,而是立足于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健康保护。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即使民不告,官也究。这就是政府公共卫生管理要达到的目的。民法和刑法则主要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侵权与被侵权、伤害与被伤害,及其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与保护公民健康权益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主要是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一是规范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业(执业)行为和卫生服务活动,调整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二是规范药品和其他医疗卫生产(用)品的产、供、销活动,调整政府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医药产(用)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三是调整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从事经济与社会活动中(包括公民在工作、生活、学习或其他活动)发生的与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市场经济公共卫生秩序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通称为公共卫生法律规范。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等。目前我国已9部卫生行政法律,20余部卫生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将逐步改变我国公民健康权的保护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健康水平。

注: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63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第5篇: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劳务工;晕厥;危险因素;干预措施;健康教育

通过分析某厂二万名劳务工2006年4~9月发生的晕厥病例,找出劳务工发生晕厥的主要危险因素,经过实施相应的健康教育,有效的降低了劳务工晕厥发病率,保障了劳务工的健康和工厂的利益。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某厂2006年4~9月有劳务工19 530人,其中女性16 210人,占总人数83%,男性3 320人,占总人数的17%,18~25岁青年占总人数的 93.4%,人口流动率5.3%。2007年4~9月劳务工20 018人,其中女性16 575人,占总人数82.8%,男性3 443人,占总人数的17.2%,其中18~25岁青年占总人数的 92.8%,人口流动率5.4%。经统计学处理,2007年4~9月与2006年4~9月相比,该厂的在总人口、男、女比率、年龄、流动率等方面无明显差异性( P >0.05)。

1.2 方法 通过对本厂2006年4~9月劳务工发生的249例晕厥进行分析,发现该厂劳务工晕厥主要与姓别、体质、劳逸、气温、营养、心理因素、工作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我们开展了疾病防治、营养、心理卫生等内容相结合的健康教育。其中,针对劳务工的措施有组建由厂工会、厂义工组织、医院卫生人员组成的健康教育宣传小组开展健康教育,包括每天由医生负责劳务工的健康咨询,每月开展一次有关晕厥病知识的专题讲座,在厂区张贴预防晕厥的卫生宣传标语,印发有关晕厥危险因素、预防、症状、应急处理的宣传传单并定期发放到各车间、小组、宿舍及个人,每期厂报、卫生墙报、卫生专栏、卫生宣传画均有防治晕厥的相关卫生知识,同时利用广播、投影、标本、模型、示范进行了广泛的预防晕厥的卫生知识宣传;针对工厂的措施为根据晕厥病例的发病情况及时向厂方相关职能部门写出病情调查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厂方实行人性化管理,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保证营养供给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

1.3 统计学方法 全部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1.0统计软件包进行,组间比较采用 χ2检验。以 P

2 结果

晕厥诊断标准参考《神经系统疾病鉴别诊断学》 [1],根据病史、临床表现,结合检验、心电图、X线片等辅助检查确立诊断,排除糖尿病、癫痫、昏迷、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椎底动脉缺血、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系统及其他系统疾病。由于劳务工进厂时都通过身体健康检查,所有病例的病因、类型较单纯,未见心源性晕厥及脑源性晕厥病例,没有器质性病变、严重疾病引起的晕厥。全部病例给予了及时、相应处理,均在2~10 min内苏醒,无并发症及明显后遗症。

2.1 统计结果 通过健康教育,2007年4~9月与2006年同期相比,晕厥发病率有明显差异( P

3 讨论

健康教育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和教育活动,促使人们自愿地改变不良的健康行为和影响健康行为的相关因素,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2]

晕厥是由于各种原因所致的一过性脑缺血而发生的短暂意识丧失。临床常见的有血管舒缩障碍性晕厥、心源性晕厥、脑源性晕厥、血液成分异常性晕厥 [3]。工厂劳务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来异域打工,承受着来自工作、经济、感情、家庭、婚姻生活等各方面的压力,还要面对语言、居住和工作环境间的差异。晕厥的发病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客观方面:工作环境嘈杂,人员密度高,通风降温条件差,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长时间坐或站立至易疲劳,少数基层管理人员缺乏人性化管理,与员工感情沟通欠缺等。主观原因:劳务工受教育程度较低,素质参差不齐,心理承受能力弱,缺乏卫生知识常识,存在一些不良的卫生、饮食习惯等 [4]。我们根据劳务工晕厥发病的特点,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语言、文字、形象化、电化健康教育方法,经过6个月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健康教育,使劳务工掌握了晕厥的防治方法,培养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广交朋友,互帮互助,锻炼交际、沟通能力;情绪异常时及时咨询,与同事、朋友们倾诉、交流,保持心情舒畅,心怀宽广;劳逸结合,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正当的人生自由受到侵犯时,及时向工会、权益部门及劳动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加强体育锻炼,增强神经系统的反射能力;感觉身体不适时及早就医,避免延误病情。通过健康教育干预,促使厂方在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认识到企业管理是对人的情绪和情感的软性管理,要以人为本,既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又要实行人性化管理,劳务工更渴望真诚、友善、关怀、理解、信任、温暖和发展,渴望真情的润泽,特别是劳务工有病痛时,要从各方面关心和爱护劳务工,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尽量满足其正当需求,疾病得到及时治疗;积极改善工作环境,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保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保证劳务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加强卫生管理,加强饮食的合理搭配,保证劳务工营养供给。

经过健康教育干预,2007年4~9月与2006年同期相比,劳务工晕厥发病率有明显降低( P

参考文献

[1]王耀山,王德生.神经系统疾病鉴别诊断学.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4,167-177.

[2] 黄敬亨.健康教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5.

第6篇: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健康权;立法;法律保障体系

人的健康是人的尊严及身体良好状态的关键所在,是人们生存和进行正常社会活动和私人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然而,现今社会健康问题却层出不穷,“甲型H7N9”等传染病,“地沟油”、“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问题,“镉污染”事件、“雾霾”问题等环境问题从各个方面对公民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有效保障,是推动中国向更高层次发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而这一问题解决的前提,便是构建并完善我国当前的健康权理论体系,并争取在理论上更新该体系,在实践上改进法律、制度与政策。本文旨在从立法层面上探讨我国健康权保障问题,并对当前我国健康权保障法律体系进行反思。

一、我国健康权的立法现状

随着二战之后国际社会对健康权重视程度不断增加,部分重要国际组织以及区域制定了一系列内容涵盖健康权的公约,使健康权的内涵不断被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也在国际间做出了一些关于保障健康权的承诺,如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以及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虽然我国积极履行了多数此类公约的定期报告义务,然而这些公约却由于尚未转化为我国国内法形式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效力。相对于国际上对健康权保障的要求,我国现今对此方面的国内法规定尚未成熟,法制体系不健全,存在一系列缺陷与问题:

(一)宪法规定缺失。二战后,E-leanor D.Kinney 和 Brain Alexander Clark对宪法中健康权的条款作出了分类,其中,这些条款大致为五种类型:①目标型,即在宪法中设立保障公民健康权相关目标,如《荷兰宪法》第22条。②授权型,即直接对公民享有的健康权作出规定,如《莫桑比克》宪法第94条。③国家义务型,即通过规定国家所负有的义务方式来确定公民健康权的保障,如《乌拉圭宪法》第44条。④方案纲领型,即通过方案纲领来说明资助、提供或规制医疗和公共健康服务的方法,如《保加利亚宪法》第52 条。⑤参照条约型,即直接赋予指定相关国际条款国内法效力,如《捷克宪法》第10 条。将健康权列入宪法是70年代后国际发展趋势,然而我国宪法相关规定却在五种类型之外,准确地来说,我国宪法还尚未明确公民健康权的概念和内涵,有学者将我国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进行比较,而后发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规定得不全面或没有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达30项,其中包括达到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的权利,这些基本人权,应载入我国宪法。而实际上,我国载于宪法的健康权内容规范却过于笼统且不全面,其中与健康权保障相关的条款主要是:第21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42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从上述条款可知,我国相关宪法规定过于原则化,具体实施效率难以保证。

(二)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保障不足。我国民法对健康权的规定十分简略,甚至健康权在《民法通则》中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只是与生命权合并在一起称其为生命健康权。将这两项重要人格权完全合并在一起,忽视其各自独立性,是不合逻辑且不恰当的。在民法方面,我国不仅存在对健康权法律规范不完备的问题,甚至还存在法律无法为司法救济提供充分保障问题。这集中表现在关于不合理的健康权被侵害后的赔偿制度上,民法上缺乏对受害人健康权受侵害的合理救济,现有的对间接受害人、劳动能力损失者、未成年人被侵害致残以及死亡者的赔偿水平过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窄等问题导致健康权的事后救济无法达到真正的保障效果。另外,在刑法上,我国对于健康权受侵害的犯罪规定则较为零散,没有达到系统化水平,没有体现健康权的重要地位。

二、我国健康权立法问题的解决

(一)在宪法方面,首先要明确健康权的概念,这是健康权保障的前提与基础。第二,要明确健康权入宪的内容,包括目标、范围以及对特殊群体的保护等,与此同时,要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入宪方式,有学者认为,应采用综合以上五种方法的方式将健康权纳入宪法之中,即用第一种方式来确定健康权入宪的目标,用第三种方式来确定健康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用第二种方式来确定健康权在宪法中享有的具体权利,用第四种方式来确定国家保障健康权实现的方法等。

(二)在民法方面,应明确健康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具体落实对其概念、内容的确定,并在程序上完善民法的实施,加强其可诉性,使健康权受侵害后的司法救济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成为一项实际性的权利。另外,胎儿的健康利益在民法上的保护也应得到补充,这对我国民法上健康权的完善有重要意义。

(三)在刑法方面,我国应建立侵害健康权犯罪的系统,明确侵害健康权犯罪罪名,加强健康权保障在刑法系统中的重要性。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内专有一章是“危害居民健康和公共道德的犯罪”。《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在第十章专门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罪”。对此类罪名的设立利于国家和社会加强对公民健康权的重视,提高其保障健康权意识。

(四)健康权法律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涉及到公民健康权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较多,甚至在地方上还有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作为保障,基本上已经初步形成公民健康保健的法律体系,但是缺少一部有主导作用的综合性法律,能够系统化对健康权的保障。我国现在亟需完善现有宪法和法律,制定专门的系统性法律来保障健康权,并创新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公民健康权理论体系,明确规定国家尊重、保护、实现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也将对公民健康权的保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第7篇: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

摘要:目前职业学校学生的职业健康和职业安全意识薄弱,中职生应了解职业健康的重要性,并了解职业健康与安全的基本知识,理解其重要性。

关键词:职业健康;原因;知识;开展;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5-0076-02

在职业教育中要特别重视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这不仅是为了保护职校学生自身的权利和福利,也是我国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让每一个学生在上岗之前就能接受系统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的培训,告知他们各种职业病发生的原因,让他们掌握职业保护的知识和手段,他们就会逐渐学会在劳动中自觉地保护自己的健康与安全,职业危害就能很大程度地减少。

一、对中职学生进行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的原因

(一)中职学生特点

目前,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中农民的后代占了70%以上,他们毕业后绝大多数都将进入生产第一线。由于他们在农村生活中自由、松散、无序的习性与现代城市工作所呈现的规范化、技术化、复杂化特点格格不入,导致他们被社会赋予“城市建设的生力军”的同时,也很容易成为职场受害的“主力军”。

(二)企业特点

我国部分企业的工作条件十分恶劣,职业卫生安全(OHS)管理相当滞后,职业卫生与安全教育、监管和专业服务相当缺乏。另外,个别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职业危害事故不断发生。因此,改善职业健康和安全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事情。

(三)职业病是一类人为的疾病

影响职业病发病的因素主要取决于:人、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作用条件。只有三者同时存在才能引起职业性损伤。作用条件主要有:

1.接触机会。有接触有害物质的机会。如果作业环境恶劣,职业危害严重,可工人不到此环境中去工作,即无接触机会,也就不会产生职业病。

2.接触强度(浓度)。主要取决于接触量,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越高(强),接触时间越长,危害就越大。

3.工作环境与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不符合卫生标准、布局不合理、管理不善、缺乏卫生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等,都可增加劳动者接触危害因素的机会和接触水平。

由此可知,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与人类的生产活动及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的好坏有直接关系,所以关键在于预防。因此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

二、如何开展中职生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对中职生进行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如何加强中职生的职业健康教育呢?我认为应从中职学校的实际出发,结合当前中职学校的教育现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中职生的职业健康教育。

1.系统地开设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课程或相关课程,定期举办讲座。通过开设必修课、选修课等方式,以课堂为主,系统传授职业健康知识。

2.利用广播、橱窗、刊物、班会课、团课、网络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扩大影响,提高学生职业健康的意识,增长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知识。

三、中职生需要了解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知识

(一)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

自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已形成以《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三条例、卫生部制定的17项配套规章并制修订各类职业卫生标准636项,职业病诊断标准93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82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35项为支撑的法律、标准体系框架。2006年卫生部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规章和配套文件。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规,对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得到完善。

(二)企业员工相关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政府、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如劳动者既享有作业场所获得保护身体不受危害、有获得工作场所有害因素信息、有获得健康监护不需付医学检查费用等权利,同时又须遵守国家及企业的法规、规章、制度,配戴特殊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除了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场所外,还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服务(包括工作中可能对劳动者产生职业危害的信息,健康监护,因工伤、职业病而致残的健康管理、治疗和康复等)、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依法承担因职业危害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赔偿责任。

(三)职业健康检查常识

根据职业病的特点,可以说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职业病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故必须强调“预防为主”。中职生在就业之前要有健康检查的意识,要在工作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健康检查,要注意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前者的目的在于掌握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禁忌症;后者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早期损害或可疑征象。另外,职业健康检查同时也可检查出非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损害,从中发现隐匿和潜伏性疾病,达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预防并发症和伤残的目的。

第8篇: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公司工会对各位领导、专家来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市位于长江入海口北岸,东临黄海,南倚长江,与上海隔江相望,三面环绕**市,下辖19个镇、一个开发区,全境面积1351平方公里,人口125.64万。

**市供电公司现有职工482人、农村供电所人员769人。固定资产原值6.53亿元;拥有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29座,主变49台,总容量140.75万千伏安; 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56条,总长度512.7千米。20xx年完成供电量23.54亿千瓦时,售电量21.37亿千瓦时,供售电量居**六县(市)之首。

下面我将我们创建“省级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示范工会”所做的一些主要工作向各位领导和专家作一简要汇报:

在上级工会的关心、指导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工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职责,不断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新特点、新方法,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寓于配合之中,参与寓于解决问题之中,教育寓于宣传之中,组织寓于活动之中,深入开展以班组为重心、职工为主体、竞赛为载体、安全为目标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努力营造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群策群力共筑安全生产稳固防线的浓烈氛围。公司呈现出系统稳定、工作有序、职工平安的良好局面。截至20xx年8月底,公司实现了连续安全生产3404天的历史最好成绩。

一、健全劳护网络,构建安全防护屏障

近年来,我们根据省、市、县总工会和系统工会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工会联系群众和组织群众的工作优势,建立健全了以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为主体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机构和网络成员。同时,建立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制定了工会干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明确工会主席是职工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人。工会在参与公司安委会活动、安全生产目标制订、危险源辩识评价风险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策划、安全督查与分析、事故调查等活动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主动、适时地与行政领导交流、沟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公司行政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高度重视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自觉地把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列入公司平安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围绕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计划的实施、“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的推行、职代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小组的工作等等,都得到了公司行政的大力支持,使得工会、职代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监督检查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在班组成员安全互保、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公司领导不定期检查等长效机制推动下,形成了全员参与、全方位监督、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组织保障督查体系。公司工会始于20xx年的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生产现场、班组安全互保无违章竞赛活动和20xx年开始推行的岗位安全检查表活动一直延续至今。通过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安全合理化建议”“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系列活动,对生产安全采取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有效调动了广大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积极性,习惯性违章大大减少,公司安全生产的基础更加稳固,铸就了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可靠屏障。

二、采取有效形式 强化职工防护意识

工会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以“安全月”活动和“安康杯”竞赛“十个一”活动为载体,以深入基层、面向班组、落实到人、便于操作、强化职工安全意识为出发点,从活动方案的制订到实施全面参与,注重常态管理与专题竞赛相结合,教育培训与组织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工会网站、宣传栏等阵地广泛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在形式与内容上力求做到职工喜闻乐见。先后组织了工会干部、劳动保护网络成员、女职工健康知识培训;通过举办安全生产漫画展览,交通安全图片警示展览,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百问百查”知识竞赛,“说案例、讲安全”演讲比赛,“安全警句”、安全生产专项合理化建议有奖征集,职工代表现场安全督察,岗位隐患治理,“安全在我心中”文艺节目的创作和演出,安全管理论文研讨,特种作业人员凭证上岗,新进职工安全技能岗前培训,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安规”考试等活动,促进了职工的个体自保意识和群体互保意识的日益增强。

工会结合公司实际,积极配合行政,每年都给“安康杯”竞赛和“安全月活动”注入新的内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回忆一次危险经历、提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看一场安全生产录像或电影、写一条安全警句、排查一条安全隐患、对同事进行一次安全防范提醒、列举一项身边的习惯性违章现象、学会 一项应急救援技能”等系列活动,收效明显。我们还利用公司“交通安全5000天无考核事故”的契机,在全体专、兼职驾驶员中开展“构建和谐,安全永驻心中”交通安全系列活动,强化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形式多样的活动,激发了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对职工们相互关心、相互教育、相互监护良好习惯的养成和职工自觉为公司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良性循环氛围的形成,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逐步实现了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从被动灌输向自我教育的转化,促使“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化,使“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我公司多样、有效的职工安全教育引起上级工会的高度重视,20xx年6月,**市总工会在我公司召开了全市劳动保护暨“安康杯”竞赛现场推进会,我们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重点骨干企业中得到全面推广。

三、坚持过程参与 劳动防护落到实处

工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会主席和劳动保护专职按期参加安委会、月度安全分析会和不定期地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主动与公司行政领导沟通劳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每年《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保护集体合同》签订前,工会都会在广泛征求、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与行政方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协商;合同签订后,工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执行情况。公司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比较满意。

工会始终把职工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环境的安全看作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最根本的维护。一方面积极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职工代表定期不定期地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敦促整改;另一方面,积极推广运用“一法三卡”,强化设备检修和工程施工中的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作业过程的安全情况实现了可控、在控。

每年,工会都要会同行政,针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高危岗位或工种,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不同层面的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职工学技能、练本领,有效的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在20xx年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百问百查”知识竞赛中,我公司4名参赛选手获**供电系统“百问百查”知识竞赛笔试和现场竞答两项团体第一。之后,以我公司为主组队,代表**供电公司参加省公司组织的竞赛,又夺得了团体第三的好成绩。

公司行政和工会认真执行《**供电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相继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若干规定》、《供电所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文件,使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合理,保障了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近年来,我公司党政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工会主动作为,通过为职工办实事,拓展了劳动安全防护工作的外延:1、在公司行政的支持下,建立了职工自愿参加的大病康复互助基金会。运作三年来,累计为患大病职工提供了13万余元补助款;2、成立职工健康服务部,通过提供健康咨询和平价药房服务,使职工从中得到实惠;3、工会每年为职工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增强了职工一旦遭遇人身意外伤害时抵御风险的能力;4、组织劳模、先进和生产一线职工外出疗休养,工会把组织职工疗休养同褒奖先进模范结合起来,在疗休养人员的安排上首先考虑每年受公司及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并向一线生产骨干和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倾斜,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5、在组织好职工每年一度的健康体检的同时,对女职工进行妇女疾病普查和专项检查,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落到实处;6、针对职工中“亚健康”较为普遍的现象,开展职工体能测试锻炼达标和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为生产部门配置篮球、桌球、乒乓球等锻炼器材,新建了羽毛球馆,为职工健身提供了条件;7、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药费实行补贴,把企业对职工的关爱延伸到家庭;8、组织特殊季节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慰问活动,坚持“冬送温暖,夏送清凉”。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热心帮助家庭困难的职工解决实际问题。20xx年以来慰问一线职工和为困难职工送温暖335人次,发放慰问金15.62万余元。

近两年来,通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得到了有效推进,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有了明显增强,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平安、和谐发展。公司先后获得“国网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省文明单位”、“**省文明行业”、“**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 省“模范职工之家”、连续五年获得“**省‘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 等荣誉称号,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电力保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我公司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们相信,有检查组的各位领导、专家的悉心指导,有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我们一定会加倍努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在劳动保护工作实践中勤于探索,善于思考,精于总结,力求在工作内容、活动方式和实施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为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9篇: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

我认为

健康就是重要的生产力,

保护健康就是保护生产力

《小康》: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目前主要开展的工作是什么?

王彦峰: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召开,总书记在会上提出要切实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贯彻这一思想,2005年12月7日,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成立。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公益组织,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部,注册机构是国家民政部,在工作上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基金会的宗旨是“以人为本,扶困济贫,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成立几年来,基金会靠自身力量募集资金,发起了“健康中国流动医院”、“农村医务人员培训”、“北京全民健康活动”等众多社会公益项目,并使一亿多人从中受益,因而受到各级政府和群众的一致认可。

《小康》:您曾提出“健康是生产力”的观点,能否做具体解释?

王彦峰:这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健康,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是幸福,对于国家富强和社会发展来说就是生产力。任何一个国家为了让劳动者源源不断地创造财富,都必须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因为劳动者是应用科学技术的主体,是改造劳动对象的主体,在生产力的各个因素中处于最重要的位置。事实上,经济发展和人的身心健康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雄厚的经济实力是改善、保障人们健康的基础;身心健康的劳动者则是发展经济的重要力量。所以从健康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我认为健康就是重要的生产力,保护健康就是保护生产力。

《小康》:基金会的很多项目是针对农民开展的,这些项目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否有关系?

王彦峰:“新农合”目前已经覆盖了全国90%以上的地区,但我们发现有些问题限制了“新农合”的发展。比如内蒙古牧民的参合积极性就不是很高,因为即使他们交了钱,但由于交通不便还是无法享受国家的医保服务,所以普遍缺少热情。 “流动医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另外,农村缺少医务人才,现有医生的业务水平又比较低,这也限制了“新农合”作用的有效发挥,所以我们要搞“村医培训”。总的来说,在国家基本解决经费问题后,我们希望做好“新农合”的下篇文章。

《小康》:“健康中国流动医院”项目自开展以来就赢得了广泛关注,目前效果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彦峰:“流动医院”主要是解决了地广人稀地区群众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且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此外,由于这些省、自治区同时还是沿边或民族聚居地区,所以“流动医院”还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了服务边防部队和巩固民族团结的任务。内蒙古自治区和蒙古、俄罗斯接壤,这两个国家的边民在我们的“流动医院”车到边境巡诊的时候也纷纷到我们这边来看病,从这个角度来看,“流动医院”也称得上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的“医疗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