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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价值精选(九篇)

家务劳动价值

第1篇:家务劳动价值范文

论文摘要: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女昏姻法》作了具体规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还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增加了新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的无形投入,但这种承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有许多盲点。在怎样评估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资本,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对如何修改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学者们谈到应遵循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承认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婚姻法的规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原则等等。立法机关经过充分酝酿、论证,采纳了学者们的上述建议,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婚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条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二,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对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适用家务补偿,而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第三,此种补偿并非在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必备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离婚是否实行经济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法律虽然制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并不强制适用,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同财共居”普遍得到了认可,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程度比较低,还不到5%,这三个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护.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要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咚燕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少的一方请求剩余差额半数的债权;瑞士民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做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有形财产行使平等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亲属编修正之前,对于家庭内之劳动并未予以适当之评价,因此,于联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报酬,属于夫,而妻专心于家庭内从事种种劳动,却一无所有。为了弥补此不合理之现象,立法者乃从德国导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给予家庭主妇对于夫之剩余财产,有12的分配请求权。从此,家务劳动获得评价。

    可见,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分别财产制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实行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基本上调整了夫妻在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经济补偿过于笼统,第一,对于如何认定在家务劳动上的“较多”,实践中,在哪种情况下才算“较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的个体受多元化思想的影响,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婚姻终止,一方不顾夫妻感情,反目为仇,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对付出较多一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措施;第三,对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下获得的无形资本如文凭、资格证书和某种谋生技能等,并未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现代的家庭模式,借鉴外国和海外一些地区的经验,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制定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价值的最低标准和逃避补偿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一方或双方的收人,也不论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没有收人,双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没有收人,而无论对方有多少收人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一种补偿,为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无须再另行规定。但实则不然,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问题。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根据其范围,共同财产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乓事实上,这种均等分割仍然保护不了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务上多尽义务应得的补偿。因为在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也不另外,因经济大权掌握在挣钱人手中,从事家务一方在家里无经济掌控权就决定其在家庭中无决定权,一旦因某种原因婚姻解体,少做或不做家务劳动一方有可能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致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得财产的目的,而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因无法举证,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同时,因各个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从事家务劳动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一种类型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创业挣钱,妻子在家抚养儿女、赡养老人,即纯家庭主妇型,这种情况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无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第二种类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养家糊口和增强个人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夫妻协商通过职业培训(如读研究生、博士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对这种白手起家的家庭来说,没有一定的家底,夫妻双方同时深造是不现实的,按照中国传统习惯,往往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她们一边从事社会兼职工作,一边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优的后勤保障;有的用全部的收人甚至借款来操持家务,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或执照或资格证书,家庭有形财产随着日常开支和支付一方获取知识或技能而消耗掉。如果取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者专业知识的一方在功成名就时提出离婚,另一方所付出的无形劳动和支出的费用付诸东流;而我国法律未将诸如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财产列人财产范畴,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几乎没有,即便有且不多,就算全部分给“支持一方”,仍然有失公平。假如在这种状况下,不要求取得技能一方给予付出家务劳动一方以一定经济补偿,等于摸视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从而导致一方对另一方无偿的“剥削和掠夺”。这与我国宪法提倡的实现“男女平等”、《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三)车重价值规律,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切他还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第2篇:家务劳动价值范文

[论文摘要]传统 经济 学认为,家务劳动不像其他可以流转的商品或服务那样具有交换价值,只是在家庭内部有价值,各国也未将家务劳动价值纳入国民生产总值核算体系。法经济学分析指出,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我国婚姻家庭法应本着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收益的原则,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放宽夫妻家务劳动成本分担、收益分享的条件。

家务劳动是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这种通常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的未支付报酬的劳动,主要包括下列活动: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从事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只在家庭内部有价值,但随着社会的 发展 ,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家务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需要成本、能产生收益,具有社会价值的劳动。夫妻间从事家务劳动的通常是女性。通过立法承认夫妻家务劳动具有的价值是 法律 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有助于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被誉为是对经济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妇的“自卑 治疗 剂”。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成本构成分析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从事家务劳动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及机会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某种劳动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则投人到另外一种劳动或其他活动的时间就会减少。以全职夫妇为例,在夫妻工作时间相同时,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自由支配时间就越少。而自由时间可以用来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可以用于“劳动者体力的恢复,智力的提高和个性的和谐发展’。非家务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时间休息,可以促使其体力的恢复,产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场投人方面具有较大的精力优势。家务劳动方,因在工作之余从事家务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该方就会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时间恢复其体力,影响其市场投人的精力,在市场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优势。当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时,从事家务劳动的精力强度大于闲暇时间的精力强度,故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往往选择精力强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而根本无精力投人社会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会工作。而从事社会劳动的精力成本往往与工资水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于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在已婚男女参与同样的社会工作时,女性的社会收人往往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较之婚前在市场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而可能会减少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在一切资本中,只有对人的投资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对特殊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与花费在该项活动上的时间正相关,“当家庭部门用的时间更多时,主要提高家庭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会更大一些;而当工作时间更多时,对主要提高市场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积极性会更强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时间是从事家务,其对社会工作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会劳动精力投资较男性更少, 自然 会降低他们的社会收人,而低收人反过来进一步减少他们投人市场的精力及对市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成本。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不是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劳动和劳动结果相统一,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解放的标志。

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同属于人类劳动方式之一,只是劳动地点及劳动内容等存在差异,属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务劳动这种精力成本进行投资而不能分享该投资的收益,会造成对女性的系统性剥夺,既违背了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也会减弱该方投资家务劳动的积极性,对家庭这一经济组织体也可能造成破坏(导致解体)。如果不对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成本给予回报,家务劳动方在夫妻时间配置博弈中处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体时也会削减该方在离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分析

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但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显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间可能会因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较优势而放弃社会工作选择家务劳动,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动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夫妻一方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另一种更有价值的活动被放弃了”,因而家务劳动存在机会成本。由于从事家务劳动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人,在时间总数不变的情况,家务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改变时间分配的方式以承担家务劳动,如通过不断减少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或者减少甚至放弃参与其他社会工作的时间等方式以保证有足够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此,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多、年限越长,其机会成本就越大。

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选择取决于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价值,“价值并不是商品内在的客观属性,它不过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效用的感觉和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大则价值大,反之,价值则小。边际效用价值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物品所引起总效用价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递减 规律 。如果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比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大,其就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反之就会选择从事社会劳动,而且只有当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为正时夫妻才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相等时,则无论从事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都无区别。因此,理性人假设下,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应当大于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且其边际效用价值为正,而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越大,表明家务劳动方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家庭“这一生产单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产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家务劳动。贝克尔认为,家庭是由多个人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中每一成员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赖下尽其所能,自觉履行投人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务劳动具有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对婚姻的一种投资。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意味着该投资是有效益的,就会鼓励投资者继续投资。反之,该方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不再投人而宁愿选择经济组织体的解体。作为经济单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长久维持婚姻关系。

二、夫妻家务劳动产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务劳动的分担如家庭安排、照顾子女等可以减轻非家务劳动方精神上的压力,带来清闲的享受,而有些活动如清洁、整理房间、清洗衣物等,则本身可以为家庭成员带来精神方面的愉悦。物质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带来的分工收益、家务劳动使得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及非家务劳动方在家务劳动时间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纯属主观感受,难以客观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质性收益。

(一)比较优势分工带来的收益

夫妻之间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劳动分工,以增加家庭的产出?通常认为,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男性在社会劳动方面能产生较高的生产力。男女只有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增加家庭的产出,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而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进了劳动的分工,取得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家庭通过丈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间根据各自的优势实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产出,提高家庭的经济效益。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机会成本较低的配偶专于家庭生产。由于女性的工资普遍较男性低,其机会成本相对较低,这样现实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任务就主要由妻子承担,丈夫则利用其在社会劳动方面的优势参与更多的社会劳动。妇女的时间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门,男性的时间主要分配在市场部门的分工模式被认为是获得家庭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由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场的优势参与社会劳动,夫妇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家庭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据夫妻的比较优势,发挥各自所长的结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劳动都应具有相应的价值。

(二)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防止积极财产流出)

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下,许多已婚妻子担当着从事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自然可以减少家庭中雇佣保姆的费用,降低家庭经营成本,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外流。“妻为家事劳动,则不须支付对价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则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劳动的价值。家事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的积极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之主要根据。由于降低家庭经营成本是通过投人家务劳动的方式实现的,该降低的成本则为家务劳动的收益之一。

(三)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虽然家务劳动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换价值,但通过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以及“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

1.理性人假设中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图以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会考虑婚姻的成本及从婚姻中获取的收益。家庭是一个资源交换的场所,只不过这种交换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质的交换,也包括物质上的交换。现实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动物,而社会生活是要求互惠关系的,人们的选择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奖赏和最少的代价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最好的结果。在家庭中,需要通过家庭成员共同投人共同经营,彼此分享家庭收益,获得对方经济上的供养及情感方面的爱与呵护。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投资于家庭,以获取投资的收益以分享,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进家庭幸福。家务劳动是对婚姻非物质性的投资,对该投资除了精神与情感方面的回报,尚需要换取其投资应得的经济收益,此种收益是通过家务劳动换取非家务劳动方的社会劳动价值实现的。

2.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核算国民生产总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以萨伊的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 计算 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未将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在国民生产总值内。而 现代 经济 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实际也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过家庭这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传统的商品。“忙于抚养孩子的妻子用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换得’丈夫在市场上的工作,而丈夫则‘购买’妻子照顾他们共同的子女。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妻子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对于此,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换价值,但其通过“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价值对准确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有关资料资示,仅一项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价值就约占国民收入总值的10--35%。

(四)非家务劳动方获得的人力资本

夫妻获得的收益除了经济上的现实利益,还包括一种并非直接以金钱形式体现的资本收益,即人力资本收益。“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过程中,由于夫妻经济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对家务劳动的分担,使得非家务劳动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 教育 、培训中,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而这些素质和技能使得人力资本投人方在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终身受益。“学校教育通过提供知识、技能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人们的收人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与教育和其他培训的不平等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失业与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在这些资本投资过程中,夫妻对人力资本在金钱方面的共同投资,极易获得夫妻及世人所认可。但夫妻在人力资本获得方身上投人的机会成本和精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而一旦夫妻离婚,非人力资本方就不能分享该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收益分享理论,此种情况下,此种人力资本一定范围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投资所得。

三、夫妻家务劳动成本的分担与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关立法

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这种承认应体现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的收益。

(一)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识产权和继续性使用的知识产权后期使用的财产性收益)纳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获得的管理技能、专业技能、执照、文凭、资格等人力资本收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减少了家务劳动的投资回报。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创造知识产权或获得人力资本的过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经济投人,家务劳动方在履行协助义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行为中通常也存在机会成本及精力成本。离婚时如果不对家务劳动方的这些成本给予回报,必然会损害其经济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评价,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因此,我国婚姻法应明确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收益。同时,宜借鉴经济学中对管理技能、专业技能等人力资本的估算方法,规定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在离婚后一定年限内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算方法,国外实践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则和机会成本法则等进行计算。在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机会成本能够确定的情况,借鉴机会成本法则计算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较为合理。如果能确定家务劳动方因从事家务劳动而失去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宜以该丧失的机会作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机会成本的确立存在难度,则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宜参照替代法则计算,但不宜采取简单的使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目前我国有学者提出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价值的主张),因为此种计算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降低家务劳动的价值。

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经济学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价法等进行评估。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评价,在稳健、可行和公允的情况较多采用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的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计算。虽然这些计算方法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不失为经济学计算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三)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务劳动价值时,应增设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非家务劳动方从家务劳动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

在评估人力资本价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对人力资本方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的年龄,因为该年龄决定了人力资本投资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长短;其次应考虑人力资本的折旧现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资本的投人,该投资并非总是一劳永逸的;最后应考虑人力资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资、社会其他方面投资、人力资本获得方的主观努力及实现人力资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纳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人力资本价值估价时,宜确定一定年限内人力资本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而不是所有的现值折算为夫妻共同收益。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 法律 对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认为该期限与相关人员在前 企业 积累的人力资本或知悉的经营信息等相关)的规定,确定夫妻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获得的人力资本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笔者认为,结合人力资本的上述特点,宜以人力资本持有人未来3-5年时间的预期收益折现为夫妻共同收益,对非人力资本获得方给予相应价值的补偿。

第3篇:家务劳动价值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服务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已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服务业和服务劳动的发展程度也是经济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无疑给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服务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目前国内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认识倾向:一种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坚持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服务业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另一种是把服务劳动的内涵加以扩大,并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劳动的定义为尺度,认为服务业的劳动能带来利润,因而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在于误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服务劳动理论的相关原理和结论。为此,深人探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服务价值思想,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理清,并对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有“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两个定义。“生产劳动一般”指的是人们在自然形态下从事的生产产品的劳动;“生产劳动特殊”指的是人们在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从事的反映该社会特性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在“生产劳动特殊”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判定服务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生产关系得出来的”。马克思判定服务是非生产劳动的条件是这些劳动“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人即工资或利润交换”,如果服务经营的方式改变了,服务“作为活的要素来代替可变资本价值合并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去”,服务劳动直接生产资本,那么,服务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特殊。他明确指出:“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歌唱,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的服务劳动,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从属于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生产方式。

    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服务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一般则要进行具体分析。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物化的服务劳动,“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以运输服务为例对生产性服务进行了分析,认为生产性服务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伸,因此它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点大多数人都同意。另一种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服务本身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将官吏、艺术家、牧师、律师、教师等归人“纯粹的服务”。这些人的服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艺术家如演员、音乐家等,他们的表演服务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交换价值(通过服务取得报酬获取生存资料)。如果这些演出被录制成片,他们的劳动就物化了,若不被物化,他们的劳动一经提供随即消失。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马克思对纯粹服务的分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纯粹服务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则不是生产劳动,理由是这种劳动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物质规定性;也有人认为纯粹服务无论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还是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都是生产劳动,理由是马克思认为“以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为结果的一切劳动、一般地以某种成果为结果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我们认为物质规定性只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而生产劳动不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中,它还存在于非物质的生产领域如服务生产领域中。

第4篇:家务劳动价值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服务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已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服务业和服务劳动的 发展 程度也是经济 现代 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无疑给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服务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目前国内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认识倾向:一种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坚持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服务业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另一种是把服务劳动的内涵加以扩大,并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劳动的定义为尺度,认为服务业的劳动能带来利润,因而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在于误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服务劳动理论的相关原理和结论。为此,深人探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服务价值思想,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理清,并对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有“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两个定义。“生产劳动一般”指的是人们在 自然 形态下从事的生产产品的劳动;“生产劳动特殊”指的是人们在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从事的反映该社会特性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在“生产劳动特殊”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判定服务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生产关系得出来的”。马克思判定服务是非生产劳动的条件是这些劳动“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人即工资或利润交换”,如果服务经营的方式改变了,服务“作为活的要素来代替可变资本价值合并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去”,服务劳动直接生产资本,那么,服务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特殊。他明确指出:“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歌唱,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的服务劳动,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从属于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生产方式。

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服务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一般则要进行具体分析。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物化的服务劳动,“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以运输服务为例对生产进行了分析,认为生产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伸,因此它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点大多数人都同意。另一种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服务本身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将官吏、 艺术 家、牧师、律师、教师等归人“纯粹的服务”。这些人的服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艺术家如演员、 音乐 家等,他们的表演服务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交换价值(通过服务取得报酬获取生存资料)。如果这些演出被录制成片,他们的劳动就物化了,若不被物化,他们的劳动一经提供随即消失。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马克思对纯粹服务的分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纯粹服务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则不是生产劳动,理由是这种劳动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物质规定性;也有人认为纯粹服务无论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还是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都是生产劳动,理由是马克思认为“以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为结果的一切劳动、一般地以某种成果为结果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我们认为物质规定性只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而生产劳动不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中,它还存在于非物质的生产领域如服务生产领域中。

二、服务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即《剩余价值理论》中对服务进行了原则性的分析和阐述,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他在分析非物质生产领域时,多次提到服务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都是以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物质或非物质的需要,都具有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就其形态而言包括两类,一类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的“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一类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的“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后者就是服务的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可见,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服务也具有交换价值,服务具有活动形式的特点。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可消费性,“在服务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与“在物品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一道构成社会消费品,服务消费品能够“满足个人某种想象的或实际的需要”,这点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不同。马克思分析了服务生产、交换和消费的特点,服务“只是在它们被购买时才被创造出来”,只能以“活动本身的形式”出售,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就完全消失了,这说明服务具有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因为服务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工人自己可以购买劳动,就是购买以服务形式提供的商品,他的工资花在这些服务上,同他的工资花在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工人作为买者,即作为同商品对立的货币的代表,同仅仅作为买者出现,即仅仅把货币换成商品的资本家,完全属于同一个范畴。同时马克思也认为“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马克思认为“服务”也和一般商品一样,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价值。马克思说:“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马克思并且指出:服务产品“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人某一商品。这种产品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都体现了具体服务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而对这些服务劳动的补偿,就形成了服务商品的价值。这就是说,服务产品的价值不需要凭借物质商品来表现,即其价值不需要加人到商品价值中,成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服务产品本身就可以利用非实物使用价值作为其价值的载体,体现服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服务产品既然是社会劳动的化身,它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商品。可知服务产品的存在形式不能作为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依据。

第5篇:家务劳动价值范文

论文摘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理论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必须走出历史的局限性。应以发展的观点、全面的视野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发扬这一思想的深刻内涵,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实践。

一、马克思“劳动理论”的思想内涵及其在“劳动价值理论”中的地位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的。为找到剩余价值的来源,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马克思从商品开始,分析了劳动的基本属性,提出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概念,指明了“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因素”的关系,即“具体劳动”是“使用价值”的来源;“抽象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从而创立了“劳动二重性学说”,奠定了整个“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基础。

“劳动二重性”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诸多经济现象的本质:“劳动二重性”学说不仅阐明了价值的实体,而且也阐明了商品价值量的确定问题,即商品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消耗的人类一般劳动量即劳动时间所决定。不过它不取决于个别劳动时间,而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二重性学说阐明了商品价值形式,是揭示剩余价值来源问题的关键,是把资本科学地划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以及建立资本有机构成学说的依据,是阐述社会资本再生产间题的前提;马克思劳动二重性学说使其货币理论、劳动力商品理论、剩余价值理论、资本理论、工资理论、资本积累理论、经济危机理论、地租理论、平均利润理论等有了科学的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劳动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而这个源泉,说到底就是“劳动”。马克思对商品价值、劳动力价值及剩余价值理论的分析和阐述,都是以“劳动理论”为基础和前提的,即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当代劳动出现的新特点

按照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观点,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体力为主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这一论断是马克思依据一百多年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作出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无论是社会背景还是经济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革。知一经济的出现、当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市场经济程度的提高等,使当代劳动的内容、形式和结构与马克思的时代相比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使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也发生了改变。在这种条件下,只有认识当代劳动的新特点,才能在此基础上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一)服务型劳动的种类多、比重大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经济调节范围的扩大,使很多服务型劳动从原来的物质生产部门中分离出来并实现了产业化。同时,现代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的需要又导致了很多新兴服务业的产生和形成,这两个方面使现代服务业部门不断扩张,仅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并要求各成员国之间相互开放的服务贸易部门就达到150多种,而细分化的各种各样的服务型劳动更是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另一方面,需求结构的变化使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比重大幅度下降,而从事服务业的劳动比重大幅度上升。1965年,全世界低收人国家中从事服务业的劳动力只占13%,高收人国家中为48%;而到1990年,世界高收人国家中从事服务业的劳动力达到4%,而从事工农业的劳动力下降到36%,这种趋势还在进一步发展。在社会总劳动中比重越来越大的服务型劳动,既参与了社会财富即使用价值的创造,也参与了社会价值如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创造。并且,这些服务型劳动已经成为全社会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运行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科技型劳动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在当代社会中,商品价值的创造已经由马克思时代的以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生产过程中科技型劳动的比重和作用上升而一般性劳动的比重和作用下降,就是其中一个重要表现。现代科技革命的发展,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和电子计算机的应用,不断地加强着这种趋势。科技型劳动包括科学研究、发明和应用过程的劳动,技术创新、技术应用和技术服务的劳动包括企业内部的科技劳动和为社会服务的科技劳动。随着现代生产过程中科技水平的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的上升,不仅科技人员劳动的比重和作用在迅速增长,而且一般生产者劳动中的科技劳动含量也在不断增加。就是个体农民所从事的农业劳动中,科技劳动的含量也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作用。科技型劳动既比一般性劳动创造了更多的社会财富和价值,又带动或促进了同一生产过程的相关劳动提高生产率,从而使这些劳动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创造了较多的价值量。

(三)管理型劳动在经济运行和增长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所谓管理型劳动,包括微观、中观和宏观的管理型劳动,对于企业经济、部门经济和国家经济的运行和增长起着重大的作用。与马克思时代相比,当代的管理型劳动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在社会总劳动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成为现代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不断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运行规律和调节特点的基础上,管理型劳动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部门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管理型劳动不仅参与了社会财富和价值的创造,而且与科技型劳动一样,也能够带动其管理下的相关劳动提高生产率或工作效率,从而创造更多的价值量。

(四)劳动社会化、商业化和市场化的程度大大提高

马克思劳动价值中的劳动,主要是指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运行有关的劳动,而将家务劳动、自给自足和自我服务的劳动排除在外。但是,在当代社会中,很多个人事务和家庭事务的劳动社会化,形成了社会性产业;这些劳动转变为有偿,成为一种商业化行为;同时,作为产业化和商业化的劳动,又形成了市场供求关系,产生了竞争和价格机制,实现了劳动的市场化配置。发达国家中家政服务、服务和中介服务的高度发展,就是个人和家庭劳动社会化、商业化和市场化的结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将出现这种趋势。个人和家庭劳动的社会化、商业化和市场化,使这些劳动成为市场经济运行和国民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扩大了创造社会财富和价值的社会劳动的范围。

(五)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社会发展事业劳动的比重大幅度提高

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社会文化进步,使社会需求结构中的精神需求和发展需求的比重大幅度提高,为适应和满足这些需求的增长,当代社会劳动中从事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其他社会发展事业劳动的比重也大幅度上升,与马克思的时代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劳动中有一部分直接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需的,还有一部分则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协调运转和国民经济的有效发展。

三、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劳动价值理论”,指导铁路改革与管理实践

(一)拓宽生产性劳动的界限,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贡献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分配机制

就铁路企业讲,不仅生产物质产品的行政干部的工作是劳动,而且生产精神产品的政工干部的工作也是劳动;不仅在生产中支出的体力活动的一线工人的工作是劳动,而且支出脑力活动的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是劳动,并且是越来越重要的劳动;不仅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行车部门工作是劳动,而且间接为生产服务的后勤保障部门的工作也是劳动;不仅从事生产有形精神产品的活动是劳动,而且从事生产无形精神产品的教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也是劳动。

承认上述劳动,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上述劳动对企业发展的重要程度是有很大区别的。当代创造价值的劳动作为一个整体,其内涵主要由科学技术劳动、经营管理劳动和熟练操作劳动三部分复杂劳动构成。对于铁路企业来说,从事高速、重载技术的研发部门、调度部门、机务和电务部门的技术含量比较高,而且随着铁路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他们的作用将越来越关键。所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时,必须充分并注这些因素。为此,需要加大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尽快建立起面向广大科技人员、教育人员和管理人员科学有效的分配激励制度和责任制度。

(二)客观认识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的企业分配制度

劳动创造价值并不意味非劳动要素不能参加分配。这里有个理论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的区分问题。马克思界定的按劳分配范畴是依据劳动创造价值理论的一种逻辑延伸,具有理论合理性。但问题的根本在于劳动与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创造现实的财富,这也是劳动作用发挥的前提条件。在任何特定的历史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生产力现状。生产力不发达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为了发展生产力,就得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创造更多的财富。所以,鼓励生产要素的积极投人,并让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本质上是为了发展生产力,是为了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具有现实合理性。

第6篇:家务劳动价值范文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有些学者错解、曲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否定和批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造成理论上的混乱。比起生产要素价值论、供求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理论,但它需要发展和创新。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既要继承与坚持,又要发展与创新。当前理论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问题认识上存在三方面的非科学观点:一是毫无理论与事实根据地任意错解、曲解马克思的有关观点和理论体系,搬用早被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经济学的观点来否定和批判劳动价值论。二是由于理论素养和思想方法方面的问题,对劳动价值论进行无理批判。三是本本主义地、句句是真理式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赞同离开物质生产劳动领域讨论劳动价值问题,并用大批判的语言反对拓宽劳动价值论的范围。对待这些问题,要认真面对并予以澄清。

劳动价值论问题是中外经济学界长期讨论的一个重要基础性经济理论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的近60年来,除“”10年外,讨论没有停止过,只是讨论的范围有大小,争论的程度有高低不同而已。引起全国范围的规模最大一次讨论,是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特别是2001年7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提出“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以来,讨论与争论一直延续到现在。我国改革开放前对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同改革开放后的讨论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前一时期的讨论是在大家都认同和肯定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进行,没有学者公开否定和批判劳动价值论。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对马克思有关劳动价值理论的某些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理解上存在意见分歧。如,价值概念是不是商品经济范畴;效用与价值是什么关系;恩格斯早期著作中讲的“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是否科学;怎样界定价值规律的内涵;什么是和怎样理解“虚假的社会价值”问题;决定商品价值的究竟是原有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是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超额价值或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是什么,等等。当时的讨论也涉及实际经济问题,如,提出商业部门要实行“按质论价”原则,就涉及商品的质量或使用价值与价值、价格的关系问题。讨论价值规律的作用,就涉及在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有无调节作用问题。特别是提出“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后,学界和经济部门都重视对价值规律的正确认识和运用。后来还讨论了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否会形成生产价格问题。虽然当时的讨论也重视理论联系实际,但怎样发展与创新劳动价值理论,并没有作为应引起关注的问题提出。讨论的成果大都是发表于报刊的论文,基本上没有专门研究劳动价值论的专著出版。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也很难在价值与价格理论问题上提出创新性观点。有的学者提出把计划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值也要转化为生产价格,结果被当作修正主义观点受到批判。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和理论研究的政治环境宽松了。在价值理论问题上,百家争鸣的范围也扩大了。有的学者对劳动价值论的某些原理提出了质疑,有的学者不断、出版专著,公开否定和批判劳动价值论,并断言劳动价值论是我国以往“左”祸的根源。也有学者的论著名义上是发展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偏离和扬弃劳动价值论。而更多的学者则肯定和坚持劳动价值论。其中,又分两种情况:有的学者坚持马克思的只有物质生产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而另一些学者主张应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拓宽劳动价值论。我主张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既要继承与坚持,又要发展与创新,自然也主张拓宽劳动价值论。鉴于目前商业服务行业等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在经济发达国家已占60%以上,难以说明这么大比重的非物质生产领域的收人,都来源于占比重较小的物质生产劳动。马克思讲商业劳动和信贷劳动的收入都来源于物质生产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与商业部门为物质生产部门出售商品而产业资本又向借贷资本贷款相联系。就是说,商业部门与信贷部门是为物质生产部门的产业资本服务的,所以产业资本要让渡一部分剩余价值。目前所谓“第三产业”中的许多服务部门并不是为物质生产部门服务,而是专门为生活服务的。因而不存在物质生产部门向这类服务部门让渡剩余价值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我主张拓宽劳动价值论的范围,但又不赞同将所有“第三产业”的劳动都归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即使撇开不健康的服务部门不说,某些必要的服务劳动,如,教堂、寺庙的服务,娱乐场所的服务,幼儿园的阿姨给孩子讲排排坐、吃果果的服务等,是否创造价值?我认为,某些服务本身也有价值,但它并不一定创造新价值。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同商品有价值但商品自身不会创造新价值一样。至于非商品关系的服务,如,部队干休所的服务人员,党政部门的开电梯的和传达室的职工等,也谈不上创造价值的问题。

不能用某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或某种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来判断其对社会的贡献。不能认为生产价值的劳动一定比不生产价值的劳动更重要、社会意义更大。同样,也不能认为生产劳动一定比非生产劳动对社会贡献更大。我把不同的社会劳动分为四类:一是物质生产劳动。又可划分为商品经济中创造价值的物质生产劳动和非商品经济中不创造价值的物质生产劳动。二是精神生产劳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虽然也涉及精神生产劳动,如,科技人员的劳动,但马克思讲生产劳动,是限于物质生产领域。我主张生产劳动这一范畴也需要拓宽。精神生产劳动既可属于物质生产劳动,如物质生产部门的设计人员、科技人员、教育培训人员的劳动等;也可包括非物质生产劳动,如,教师、书画家、文学家、艺术家的劳动等等,他们都生产精神产品。有的精神产品可以转化为物质产品,如,出版书籍、绘画、艺术品等,将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统一于一体。有的精神生产劳动不会转化为物质产品,如,教师讲课,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等。三是商业服务劳动。马克思把商业部门的保管、包装、运输等劳动和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劳动,肯定为生产价值的生产劳动。我主张可以拓宽一些,要考虑专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商业工人的劳动和某些专为生活服务的劳动,也具有生产价值的功能。四是社会公务劳动。如,我国党政工团、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在上层建筑领域服务,他们各自内部关系之间及同其工作对象的关系之间,不是商品经济关系,不从事商品生产与流通,因而并不生产价值。而且,从客观事实看,他们既不生产物质产品,也一般不生产精神产品。但从宏观层次看,他们的工作和劳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的稳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些决策部门的机构和领导层,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出思想、出理论、出政策,进行指导,只要是正确的、科学的,也应属于精神产品,而且是会转化为宏观经济利益的高层次的精神产品。

2000年以来,关于价值理论的讨论与研究,参与的人数很多,发表了大量论文,也出版好多部专著。我的《劳动价值论:继承·求索·发展》一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力求澄清劳动价值论研究中的理论是非。二是探求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为力求澄清有关劳动价值论研究和探讨中的理论是非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对上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的研究和讨论中出现的意见分歧进行梳理。当时参与讨论的学者中,有多位我们尊敬的经济学界的老前辈,包括孙冶方、于光远、骆耕漠等,其中有的是用化名发表文章的。他们都有很高的学术造诣,特别是孙冶方同志,在理论研究中,敢于逆“左”的政治风向而挺进,铁骨铮铮,提出了一些有科学价值的见解。但在有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问题上,一些老前辈的论著中,出现了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某些原意的误解和偏离。我本着尊重权威又不迷信权威的态度,愿意提出一些与之商榷的意见,以澄清一些理论是非。另外,鉴于近几年来在有关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某些学者提出的理论观点和争论,实际上在上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就讨论过。如,主张商品价值由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或者由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理论见解,有的还没有达到上世纪讨论的水平。有些学者在撰写有关见解时,似乎不去系统查阅和认真研究上世纪理论研究和讨论的有关文献资料。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改革开放前,有关劳动价值论研究中的理论是非,特别是误解错解马克思、恩格斯理论观点的理论是非,有必要继续澄清。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有些学者错解、曲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否定和批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我认为,比起生产要素价值论、供求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理论,但它还有需要发展和创新的很大空间。它本身还存在一些难以解释现实经济问题和指导改革与发展方面的盲点。我们的任务不能只限于复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有理论思想和体系。当然,原原本本地按其原有涵义进行诊释、教学与宣传,也是必要的。无论是继承、坚持、发展与创新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也好,还是质疑、否定、批评劳动价值论也好,都应以如实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有关理论的原意为前提。否则,建立在对经典著作基本原理和方法误解、错解基础上的坚持与发展,或是否定与批评,都会导致“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纸缪。因此,首先澄清有关对劳动价值论理解与把握上的某些理论是非,是继承与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必要环节。

第7篇:家务劳动价值范文

【论文关键词】劳动价值论;知识性劳动;价值创造;总体工人

1问题的提出

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特别是信息技术和智能自动技术在几乎所有领域对人类劳动的不断替代,人类劳动正面临着一场革命,即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劳动开始被排除在经济过程之外的现象。美国经济学家杰里米·里夫金认为建立在新技术基础之上的劳动革命实质上是人类劳动结束的进程。并预言,一个多世纪后,在多数工业化国家,很可能不需要劳动了。…美国的约瀚·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说:“在信息社会里,价值的增长不是通过劳动,而是通过知识实现的,劳动价值论诞生于工业经济初期,必将被新的知识价值论所取代。”因此,正确认识新科技革命下知识对劳动价值的作用,进而正确认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知识性劳动与价值创造

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过程,就是认识知识、积累知识并将知识应用于社会生产的历史过程,知识经济及其物化的科学技术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这种发展归根到底总是来源于发挥着作用的劳动的社会性,来源于社会的分工,来源于智力劳动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

知识是属于人的一种对象性的具有客观内容(信息)的意识形式。它不是人脑天生固有的,而是人通过人脑的意识思维活动对相关对象的观念掌握。知识作为人类认识客观事物一种能量的产物,是人类劳动的结晶或劳动成果,而不是人类劳动本身。这种结晶作为“一般人类劳动”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实体”。

知识经济最基本的特征表现为:劳动是创造、创新性的智力劳动,或称为知识性劳动,这种劳动是创造价值的主要源泉。知识性劳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知识的形成和掌握需要更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往往表现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例如,教育是对劳动者提高自身能力素质的投资,而生产知识劳动者包括管理人员、工程师、高熟练程度的工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劳动都是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第二,知识性劳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在知识经济社会和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的社会效用和它创造价值功能的时间是一致的,社会需要的瞬息万变和知识更新周期的不断缩短,使知识性劳动并不是一次性投入,而需要劳动者不断的学习,不断获取已有的更新知识成果。

第三,技术、信息日益成为生产中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知识产品的生产中最关键的要素已经不再是被称为生产资料的的设备和工具,而是人的知识能量,它们成为劳动者的资本。正如马克思所言:“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却变成一种从属的要素。”

3知识经济下“总体工人”内涵的扩展

马克思明确提出:“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这表明,劳动既是体力也是智力的支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化而实现的。历史证明,也正是这种分工促使了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和劳动生产力的显著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也是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而发挥作用的。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创造价值的劳动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的物质生产领域和物质产品的生产现场,劳动创造价值的方式也进一步社会化和复杂化,大量的知识劳动、科技创新劳动发生在与物质生产间接有关的社会化过程中,承认这些劳动创造价值并没有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是对劳动价值论的深化认识。

4服务业与商品价值的创造

第三产业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主要是指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第三产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均呈现经济服务化的势头。服务业劳动力所占的比重也迅速提高,到20世纪90年代,高收入国家的服务业从业人数已上升到总就业人数的60%~70%,其中美国已超过70%。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是针对物质形态的商品生产而言,他在分析社会资本再生产的比例关系时,把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全免掉了。我们认为这是与马克思经济学的方法论有关的。在研究物质生产问题时,把非物质生产问题舍弃掉,着重对物质生产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正是《资本论》中运用的抽象法使然。

既然经济结构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劳动价值论也应该与时俱进。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应该延伸到非物质生产领域,延伸到各种服务劳动中去。笔者认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劳动也同样包括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其具体劳动就是某项具体服务,抽象劳动则凝结在具有社会使用价值的服务中,如理发师的抽象劳动凝结在具体理发服务中,教师的抽象劳动凝结在具体的教学中。同时也要认识到只有对社会生产有益的服务劳动才创造价值,诸如航运、物流、旅游等,而对社会生产及社会风尚无益甚至有害的服务,诸如贩毒等虽然为某些人提供了服务,但不创造任何价值。

第8篇:家务劳动价值范文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知识性劳动;价值创造;总体工人

1问题的提出

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特别是信息技术和智能自动技术在几乎所有领域对人类劳动的不断替代,人类劳动正面临着一场革命,即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劳动开始被排除在经济过程之外的现象。美国经济学家杰里米·里夫金认为建立在新技术基础之上的劳动革命实质上是人类劳动结束的进程。并预言,一个多世纪后,在多数工业化国家,很可能不需要劳动了。…美国的约瀚·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说:“在信息社会里,价值的增长不是通过劳动,而是通过知识实现的,劳动价值论诞生于工业经济初期,必将被新的知识价值论所取代。”因此,正确认识新科技革命下知识对劳动价值的作用,进而正确认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知识性劳动与价值创造

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过程,就是认识知识、积累知识并将知识应用于社会生产的历史过程,知识经济及其物化的科学技术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这种发展归根到底总是来源于发挥着作用的劳动的社会性,来源于社会的分工,来源于智力劳动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

知识是属于人的一种对象性的具有客观内容(信息)的意识形式。它不是人脑天生固有的,而是人通过人脑的意识思维活动对相关对象的观念掌握。知识作为人类认识客观事物一种能量的产物,是人类劳动的结晶或劳动成果,而不是人类劳动本身。这种结晶作为“一般人类劳动”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实体”。

知识经济最基本的特征表现为:劳动是创造、创新性的智力劳动,或称为知识性劳动,这种劳动是创造价值的主要源泉。知识性劳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知识的形成和掌握需要更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往往表现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例如,教育是对劳动者提高自身能力素质的投资,而生产知识劳动者包括管理人员、工程师、高熟练程度的工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劳动都是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第二,知识性劳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在知识经济社会和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的社会效用和它创造价值功能的时间是一致的,社会需要的瞬息万变和知识更新周期的不断缩短,使知识性劳动并不是一次性投入,而需要劳动者不断的学习,不断获取已有的更新知识成果。

第三,技术、信息日益成为生产中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知识产品的生产中最关键的要素已经不再是被称为生产资料的的设备和工具,而是人的知识能量,它们成为劳动者的资本。正如马克思所言:“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却变成一种从属的要素。”

3知识经济下“总体工人”内涵的扩展

马克思明确提出:“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这表明,劳动既是体力也是智力的支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化而实现的。历史证明,也正是这种分工促使了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和劳动生产力的显著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也是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而发挥作用的。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创造价值的劳动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的物质生产领域和物质产品的生产现场,劳动创造价值的方式也进一步社会化和复杂化,大量的知识劳动、科技创新劳动发生在与物质生产间接有关的社会化过程中,承认这些劳动创造价值并没有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是对劳动价值论的深化认识。

4服务业与商品价值的创造

第三产业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主要是指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第三产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均呈现经济服务化的势头。服务业劳动力所占的比重也迅速提高,到20世纪90年代,高收入国家的服务业从业人数已上升到总就业人数的60%~70%,其中美国已超过70%。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是针对物质形态的商品生产而言,他在分析社会资本再生产的比例关系时,把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全免掉了。我们认为这是与马克思经济学的方法论有关的。在研究物质生产问题时,把非物质生产问题舍弃掉,着重对物质生产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正是《资本论》中运用的抽象法使然。

既然经济结构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劳动价值论也应该与时俱进。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应该延伸到非物质生产领域,延伸到各种服务劳动中去。笔者认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劳动也同样包括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其具体劳动就是某项具体服务,抽象劳动则凝结在具有社会使用价值的服务中,如理发师的抽象劳动凝结在具体理发服务中,教师的抽象劳动凝结在具体的教学中。同时也要认识到只有对社会生产有益的服务劳动才创造价值,诸如航运、物流、旅游等,而对社会生产及社会风尚无益甚至有害的服务,诸如贩毒等虽然为某些人提供了服务,但不创造任何价值。

第9篇:家务劳动价值范文

【关键词】生产劳动 非生产劳动 剩余价值

在《国富论》中,斯密在第二篇第三章中论述了生产劳动。他认为有一种劳动投入在劳动对象上能增加它的价值,可以生产价值,因此称之为生产性劳动。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就是生产性劳动,因为它把维持自身生活所需的价值与产生雇主利润的价值加在了原材料的价值上。另一种劳动不能增加价值,称之为非生产性劳动,如家仆的劳动。可见,斯密对生产劳动的界定,有两条标准,一是投入在劳动对象上,二是创造价值。其中投入在劳动对象上的劳动涉及到产品的物质形态,即生产有形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增加价值的劳动涉及到价值的增殖,即增加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

斯密对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是从资本积累的角度进行的。生产劳动是对物质产品,即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能将自身价值转移到别的商品中,进入资本再生产过程。而非生产劳动,如家仆提供的劳动,不能进行资本积累。笔者认为,是否存在资本积累关键是看是否产生了剩余价值。

斯密从劳动的随生随灭上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可固定到产品上,而家仆的劳动却随生随灭。斯密其实是以劳动成果有形还是无形来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因此,斯密又在第二段的论述中,列举了许多非生产劳动者,如君主及他的官吏和海陆军、牧师、律师、医师、文人、演员。斯密认为这些非生产劳动不生产价值,但是“即使是最低级的也有若干价值,支配这种劳动价值的原则就是支配所有其他劳动价值的原则。”这样的表述令人费解,不生产价值的劳动有价值。

斯密还说制造业工人的劳动“仿佛是把一部分劳动贮存起来,在必要时再提出来使用。”家仆的劳动“要把它的价值保存起来供日后雇佣等量劳动是很困难的。”按此说法,生产快速消费品的劳动就不是生产劳动,因为它不会再雇佣等量劳动。因此,斯密在此处的表述不是很严密。

只能说,斯密并没有对生产劳动进行严格定义,只是进行例证式的说明。斯密把是否生产价值与劳动与是否能固定到物上混在一起,亦即在斯密看来,价值必须由有形产品来表现。根据目前社会发展状况,我们可知,生产无形产品的劳动也生产价值。马克思对斯密对生产劳动的第一定义即“一般会把维持自身生活需要的价值与产生雇主利润的价值,加入到所加工的原材料的价值上。”进行了肯定评价,认为“生产劳动是直接增殖资本的劳动或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因此,生产无形产品的劳动同样可以生产剩余价值,也是生产劳动。笔者认为判断一种劳动是否为生产劳动与产品是否有形无关,只与是否“直接增殖资本或直接生产剩余价值”有关。生产无形产品的劳动有可能是生产劳动,也可能是非生产劳动。注意,这里的“直接”二字,而不是间接。

随着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社会分工的逐步深入,劳动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极大变化,生产劳动的概念必然扩大,因此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争论越来越多,人们越来越难以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尤其是第三产业中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一些人坚持认为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一些人认为科、教、文、卫各部门的劳动甚至公、检、法、军队及政府机关的劳动都应纳入生产劳动。当然,墨守成规不可取,社会在发展,总会有新情况,新问题,但也不能任意扩大生产劳动的概念,总应有一定标准来衡量。

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决定了坚持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一观点的穷途末路。消费领域已从单纯的物质产品扩大到精神文化产品和劳务产品,生产领域也不断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也必然扩大。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产品的生产不再是完全由一个人来完成,而由多个人协作完成。原来由一个人所进行的计划、设计、生产、销售等许多工作和程序现在由不同行业或部门来分担。原来由一个人所进行的生产劳动自然由不同行业或部门来进行,那么,自然地这些不同行业所进行的,促进产品价值形成和实现的劳动也就是生产劳动。“直接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的操作工人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各种辅助工人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生产第一线的工人的劳动属生产劳动,远离第一线的科室人员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在车间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从事脑力劳动的各种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

当然,生产劳动的概念不能随意扩大,要有一定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这个标准就是“直接增殖资本或直接生产剩余价值”。

首先,笔者认为产品要有剩余价值,即产生利润,必须首先具有使用价值,即为人们所需要,产生需求,对人们有用。因此,生产劳动必须首先是有用劳动。如果一种产品耗费了许多劳动,也是有形的,但是不能满足人的任何需求,便是无用的,产品价值就让渡不出去,这种劳动也就不是生产劳动。即使这种产品是无形产品,只要为人所需要,创造了剩余价值即利润,就是生产劳动。例如,一个理发店雇佣若干理发师,理发店老板提供店面、理发工具、洗烫用品等,理发师生产的产品是无形的服务,其产品随生随灭,让顾客得到发型上的满足,顾客对这种无形产品支付货币,实现价值的让渡。如果说这种劳动不是生产劳动,那么就不能产生剩余价值即利润,那么理发店老板也就没有开理发店的必要了。顾客所支付的货币一方面用来补偿理发师的工资和理发店的各种资本投入,另一方面形成了理发店老板的利润。即使这个理发店只有一个理发师,并且这个理发师是老板,理发师的劳动也是生产剩余价值即利润的,不过这种利润为理发师个人占有,工资和利润混在一起。另外,笔者认为像理发这样无形的生产劳动也可以实现资本积累。只要产生了剩余价值即利润,理发店老板就可以把剩余价值积累起来,或扩大规模,或进行其他投资,实现资本积累。

其次,产品要想实现剩余价值即利润,必须进入市场进行交换。只有生产那些进入市场的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例如,私立学校的老师受雇于某资本家,其工资来源于学生缴纳的学费,为该资本家赚取了利润,那么这些老师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但公立学校的老师,其工资来源于国家财政,不是通过市场机制获得的,且学校并不是为了获取利润,更实现不了资本积累,那么这些老师的劳动就是非生产劳动。另外,生产属于经济领域的内容,因此非经济领域的劳动不能属于生产劳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虽然这些劳动很重要、需要很高的素质和技能,并为人们所需要,但这些劳动不是生产劳动,是因为这种劳动不属于经济领域,不是在市场机制下进行的,没有产生剩余价值。

再次,生产劳动必须直接生产剩余价值,而不是间接生产剩余价值。例如,家务劳动如果是通过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来进行,家政服务人员创造的剩余价值可能归自己所有(自己干,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超过他消费的价值时,自己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也可能归家政公司(家政服务人员受雇于家政公司),那么这种劳动就是生产劳动。但如果家务劳动由自己做,并没有获取报酬,但却节省了请家政服务人员的费用,但这种劳动只能是非生产劳动,因为这种劳动只是间接地生产了剩余价值。

最后,生产劳动必须能够产生出剩余价值即利润。这就要求供求所决定的产品价格要大于补偿资本和工资的那部分。如果产品没有实现剩余价值,那么生产这种产品的劳动就不是生产劳动。因此,对生产劳动的判断要放在具体的时间地点下分析。生产劳动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

参考文献

[1]谭华敏.有关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2]钱津.关于亚当・斯密生产劳动理论的研究.经济思想史评论,第一辑,p127-p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