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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精选(九篇)

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

第1篇: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4)08―098一03

党的十八大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高校作为大学生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发展经历了由普及法律常识到增进法律意识再到提升法律素质的奠基阶段、巩固阶段和发展阶段。作为高级阶段的发展目标,提升法律素质是一个不断延续的实践过程,是在制度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生成途径中形成的,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指导,遵循基本认知规律对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构主义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的理论基础

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教学和极少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效果甚微,实效性不强,很难满足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渴望。现阶段,高校法制教育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培养法制观念,需从建构主义视角加强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情境性,并以此理论观点为支撑,应用于高校法制教育实践的各个环节。

(一)建构主义创新高校法制教育认知方法,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性

法律知识作为一般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都是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组织部分,是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前提。我国高校目前的法制教育存在重知识不重理念,重课堂不重实践,教育内容宽泛,教育手段单一、教育环境缺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法律知识的获得,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薄弱,制约和影响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而建构主义尊重大学生的认知规律,注重大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主动性,提倡自身在原有经验基础上自主建构“法律体系”,优化法制教育内容、剖析案例实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提出许多有效教学方法,对现实法制教育课堂教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而有助于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建构主义促进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正迁移,促进法律素质的提高

建构主义强调学习者在原有经验基础上的主动性、意义性、情境性建构。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原有经验基础,在法律素质培养中借鉴道德认知,在道德规范基础上主动建构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张会峰认为法律基础教育是“介于‘问题’(知识教育)与‘主义’(价值教育)之间的教育”,“主义”教育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点。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必须有效结合,因为二者在促进人的发展和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过程中,具有他律与自律、惩罚与激励、普遍性要求与层次性要求、现实性规范与理想性追求的功能互补性。加涅的智力技能层次理论认为知识的学习过程分为三步:辨别学习一概念学习一规则学习。在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就应该遵从此条规律:道德与法律的正迁移一法律基础的学习一法律素质的提高,只有遵循这样的规律,才能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建构主义理论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应用的最新成果

“六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高校法制教育要根据这一目标,结合大学生的思想发展过程,推动法制教育活动朝着这一方向发展;要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的需要不断地更新具体的法制教育目标,以适应将来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建构主义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

建构主义理论强调学习者知识学习的主动建构性,它所倡导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对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保障。建构主义视角下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必须树立正确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

(一)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为目标的知识观

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是高校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法律素质的提高源于法律知识的了解运用,要求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具有主动性,通过原有法律基础知识的内部建构,并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具体问题,将具体的法律基础知识内化为法治观念,进而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因此,高校法制教育应侧重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治理念的教育,只有这些才是把握法制教育的尺度,教育主体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在现有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加强道德与法理的学习,通过道德与法理原则的结合,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进而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以增强法律运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习观

高校法制教育中的知识观决定着法制教育的学习观,有什么样的知识观就有什么样的法制教育的学习观。建构主义视域下高校法制教育学习观与其他理论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它更强调学习的主动建构性、意义性、情境性,以期在实践中增强法律运用能力。

1.法律基础学习的主动建构性

法律基础学习是对法律体系的主观系统建构,要求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主动探索、主动发现,不仅要接受客观知识,还要积极主动地建构对知识的理解,变知识的单向传输为双向活动转化过程。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基础学习无论是自我学习还是单向的灌输都要求学习者主动地记忆,学习者都是在一定的情境中,利用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去诠释、认同新知识,赋予其一种新的意义,将其内化为“原有的经验知识”。法律素质的提高不仅要求法律知识的增多,还需要在客观的“原有的经验知识”基础上主动建构对不同法律规范的理解,增强自身法律素质。

2.法治理念培养的意义性

意义学习的主动建构活动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法制观念、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同于法律规范学习,学生应把握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复杂性,能从法的价值去分析、思考问题,并能在实践中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真正理解践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高校法制教育的对象大部分是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高校应该转变教育观念,让学生在原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理解法的精神,运用法律思维,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3.法律规范学习的情境性

法律规范存在于一定的假定条件中,法律条文的适用在不同的假定条件中有所不同,假定条件作为法律条文的要素之一,相当于现实情境,是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诠释法律意义的重要因素。社会现象千变万化,具体的情境对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条法律条文可能适用于多种情境中,一种情境也可以适用多条法律条文。高校案例教学是学习情境性的最好诠释,从最真实的案例中、从两难的情境中建构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贴近实际、易于理解是大学生建构自身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最好途径。

(三)注重自身培养的学生观

认知主义者乔森纳认为,受日常生活经验和过去学习的影响,学习者的头脑中会形成一定的知识经验,即先前经验,每一位学习者在面对新的信息时总是在自己的先前经验的基础上以特殊的方式来建构对新信息、新问题的理解,从而形成个人的意义。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只有大学生个体主动地建构与理解法律知识,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他们接触道德观念总是先于法律知识,将社会道德具体化到个人身上就成了大学生独特的品德。因此,学生应该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通过意义建构和系统建构加强法制观念的培养,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四)以帮助和引导为职责的教师观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是法律基础学习的主体,通过法律基础知识主动地理解与运用提高法律素质,即借助教师和同学等“专家”的帮助,通过对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获得。在建构主义的视野下,教师的作用已不在于给予真理,而是在确定的经验领域里,在概念建构上给予学生支持和控制。高校法制教育中教师应该树立正确的教师观,要成为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引导者和帮助者,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强化大学生“基础课”学习,成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过程中苏格拉底式的“助产士”。

三、建构主义视域下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对策建议

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要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尊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和情境性,并重视学生的观点和经验,要求教师在“基础课”教学中应该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针对以上原则,笔者结合建构主义相关理论主要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优化高校法制教育内容,提倡随机通达学习

高校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其主要途径是“基础课”教学。目前,高校“基础课”教学执行"05方案”,法律基础知识部分主要分布在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两章中,内容庞杂,教学课时短,严重影响法律基础部分教学的效率和成效。因而,需要有效地利用时间,整合法制教育内容,将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分为不同层次、不同模块,实现模块化教学,以节约课时,提高实效性;需要探索和创新教学策略以适应“05方案”的要求和教学方式的改变。随机通达学习的教学方式以其鲜明的认知性、灵活性和多元性等特点有利于促进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的正迁移。

(二)采用支架式教学法,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

建构主义者认为支架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起点知识应该高于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教师必须对学生的现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有充分的了解,通过课堂教学设置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从支架的表现形式来看,常见的学习支架可以分为范例、问题、建议、工具、图标等,通过支架式教学可以对大学生法制素质培养提供有效帮助,使其能够顺利解决遇到的法律困惑,提高学习的兴趣,促进其主动学习,并能在学习过程中将外部知识内化为自己的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它为学习者提供了有效的学习方法,有利于提高自身学习能力,促进大学生的意义建构。

(三)提高教师自身法律素质,发挥认知学徒制教学方法的作用

教师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帮助者和引导者,教师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观念等对学生具有示范作用,能通过示范、指导、清晰表达、反思、探究等方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地学习。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教师只能通过灌输的方法传授僵化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制观念的提高,学生跟随教师从多个角度观察、模仿“专家”在解决问题时所外化出来的认知过程,从而获得可认知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从而逐步提高法律素质。

(四)强化实例教学,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高校法制教育强调实例教学旨在增强大学生法律知识认知的真实性、具体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在一个完整的、真实的问题情境中,通过主动学习和合作学习,促进学生反思,提高知识迁移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创设具体的问题情节,基于问题的分析方法,对具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问题进行学习,即创设问题、确定问题、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效果学习。要求学生完成对所学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即让学生掌握对具体案例所反映的法律知识的要点、本质、精神的深刻理解,在真实的环境中去感受、领会,通过聆听或讲解所获得法律知识的适用原则、规则和法的精神实质,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2篇: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 高职生 法律意识 培养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7-0057-02

高职院校担负着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项社会活动逐步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使社会对高职生各项综合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及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高职院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对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各种社会意识逐步形成和建立时期的高职生来说,在培养他们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还应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从长远来看,这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法则都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1.从群体效应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推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截至2011年,我国高职院校有1071所,在校高职生有631万多人,而高职生作为未来社会生产、服务与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并且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国家未来发展的主体,他们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法律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反映并影响未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高职生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使法治理念深深沉淀在他们的意识中,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现实意义,也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从高职生素养构建的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提高和完善高职生整体素质的重要因素。

为了有效提高高职生综合能力,2006年教育部高教司在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高等职业院校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高职生培养成具有良好品德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为根本任务。高职生作为即将踏入社会主义建设第一线的主力军,仅掌握专业的职业技能是远远无法满足未来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必须通过各种方式提升高职生的法律知识,培养高职生的法律意识,以使他们知法、守法和用法,以便于能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可以说,高职院校学生法制观念如何、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以及法律素养怎样将是高职生整体素养体现的基石,必将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反映出来,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3.从学校教育的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历来注重对学生进行道德观、价值观及人生观教育,这是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长期形成的教育传统,对高职生构建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世界的思想交流不仅影响着高职生的生活与交往方式,更重要的是改变着他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这就给高职院校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课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加大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将有助于提高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的实效性和现实性,对高职生规避网络上不良信息的影响,维护高职生良好的身心健康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缺乏的现状分析

1.高职生普遍存在着法律知识贫乏的现实

法律知识应是培养法律意识的重要基石,更是衡量高职生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依据教育部规定,高职院校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但由于课时的限制,专门的法律课所占课时更少,而且讲授这门课程的教师大部分是以非法律专业的教师为主,再加上高职生更多注重专业课学习而忽略法律基础课学习,重视学分而轻视法律知识实效,在这种学习思想的支配下,高职院校的学生不可能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从而导致表面上高职生学过基础的法律知识,但他们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较低,甚至有些高职生存在着“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的现象,在这些思想和行为的影响下可知高职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贫乏。

2.高职生法律维权意识薄弱

法律意识高低的重要表现就是自我维权意识的强弱,而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造成高职生遇到权利侵害时维权意识普遍薄弱的现象,再加上以“和”为贵的传统处世文化的影响,导致当高职生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由于对法律的不信任而放弃法律武器,大多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很少有人会想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有些高职生以社会上种种消极现象批驳社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促使有些学生遇到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需求法律的援助,而是邀请同学中的老乡、社会上的朋友帮忙采取暴力的手段解决问题,这样的结果可能导致本是受害者的人转变成侵害者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第3篇: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238-02

十报告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新的高度,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关注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及其培养问题应该成为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鉴于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的有无、强弱对法制建设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列宁曾把法律意识视为法制建设的核心环节。无独有偶,邓小平同志也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1]。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强或弱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应该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增强法律意识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需要

健全的法律意识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是成才的需要,是有效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大学生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以及专业素质,影响着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只有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并且懂法、守法、用法,才能适应社会和时展的需要。

(一)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改变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的需要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不容乐观。一些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不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一些人虽然学过一些法学理论,但不会正确运用,以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加以保护;一些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漠,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种类和数量都有所增多。这反映出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的需要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开展,各种法律法规应运而生,法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要求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2]法治社会的这一要求,使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成为大学生知识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此,必须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日益综合化和整体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不同学科之间相互交叉,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之间相互渗透和融合,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现代人才必须具备高层次、全方位、配套合理的网络化知识结构体系,使自己成为复合型素质的人才。复合型人才既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还要有广博的知识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广博的知识里面当然包括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所以,在日益一体化的社会当中,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是时代对学生素质结构提出的新要求。

二、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时代的强音。大学生作为知识分子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在构建法治社会中的作用自然也非同一般。

1.法律意识是达到依法治国目标的软前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要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而“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从精神层面上讲,它还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只有这种观念与意识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信仰,并支配着社会主体的行为时,法治才能实现”[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要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从硬的方面来讲,是法律制度的建设,包括立法和执法,而从软的方面来讲,则主要是法律文化的培育,这其中当然包括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只有“软硬兼施”,依法治国才能落到实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尽快实现。

2.大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全体公民守法的自觉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者,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主力军。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大学生将逐渐成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的主体力量,他们法律意识的高低,会直接影响执法、司法工作的开展。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将使走上工作岗位的大学生去积极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关系。树立法律的威信,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进程。同时,毕业之后的大学生即使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也会引导他做一个遵守法纪、维护法律权威的合格公民,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总的来看,具备较强法律意识的大学生将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建立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增强。

1.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首先,尊重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核心要求,没有市场主体的独立和自由,即“意思自治”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而民法的思想核心就是保护这种“意思自治”。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因为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等诸多领域关系的重新调整,而且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客观上也产生越来越多的错综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需要相关法律引导和规范。再次,法治化的利益精神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精神。它以利益为导向,要求的不是产生于传统农业时代儒家“重义轻利”的道德观,而是以义为镜、合法取利的法治观。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必然要求大学生对公平、公开、竞争等主体精神的认同,及由此决定的对法治精神的呼唤。市场化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取向客观上要求民族精神的价值取向应该由道德本位向法治本位转型。最后,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形式,这就无法避免因竞争而产生的失范违法现象。为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备的法律做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活动于其中的市场主体也需要有法律意识。

2.培养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

培养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大学生是今后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对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是非常必要的。高等教育阶段,大学生不仅要学习到专业知识,也要增强其法治精神,这样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大学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自动有效地运用法律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才能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

1.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2005年2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见,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六大特征中排位第一,可以说是实现和谐社会其他目标的政治前提,所以,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2.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纳入和谐社会的视野,是由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内涵决定的,也是全社会对大学生所寄予的期望。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对大学生群体来说,这些矛盾和问题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折射到他们的学习、人际关系、就业、心理等各个方面,造成大学生出现身心、人际关系、学习就业等方面的不和谐状况。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要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用辩证眼光看待各种矛盾和问题,使他们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理性应对各种遇到的难题。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大学生群体能够尽快成熟起来,对自己发展、对社会建设充满信心。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适应国际交往日益增多的需要

(一)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

当今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全球化浪潮的发展使世界日益紧密联系起来,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合作、技术引进与文化交流更加频繁。可以预见,中国的未来――包括中国法律的未来――将不可避免地与世界融为一体。现在大学生的“现代法律观念”中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瑕疵,即缺乏对世界法律制度产生、演变与发展的全面了解,缺乏对世界法律制度的功能、作用和运行特别是缺乏对国内法与国际法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的系统把握。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是在国际生存竞争中获胜的关键

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中的重要成员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各领域的作用日趋明显。“入世有风险”――这种风险来源于我们对于这种外来制度的陌生和不熟悉,来源于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和市场运行状况与这种外来制度的不适应。因此,避免风险的有效方法就在于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熟悉这种外来制度并相应改变国内现行法律性规范的相关内容。所以,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主要力量,培养出一大批熟知国际交易游戏规则、自觉严格按国际要求办事的人才,是在国际生存竞争中获胜的关键。因此,我们要培养出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富有法律意识和素养的年轻一代,把学科教育与职业训练结合起来,不仅要向学生传授法律的基本原理、知识和方法,培养学生的理论素质、思维能力和洞察力,而且还必须要学生掌握与其职业实践相关的知识、规范、经验和技巧,帮助学生进入职业角色,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63.

第4篇: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 公民 法治意识 培育路径

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国家法治现代化关系密切,公民法治意识在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则能更好地推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民法治意识决定了法治建设的未来,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治进程得到了快速推进,法治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追求,“依法治国”也逐渐从口号和愿望转变为国家治理、社会管理中的现实实践,这些都得益于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逐步提高。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虽然在总体上有了巨大提高,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公民法治意识的继续发展仍然任重道远。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发展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利于对法治建设进行经验和教训两个方面的总结,有利于不断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公民法治意识及其社会功能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中首次对法治的含义进行了概括,他认为,所谓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①英国法学家戴雪在其出版的《英宪精义》中,也对法治的内涵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法治是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是公民对国家法律绝对的服从,同时,国家权力的运用和实践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基础。除此之外,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法治社会和政府的依法行政问题进行了论述,法国社会学家、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分权制衡思想,这些理论对西方国家的法治化进程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内涵更加丰富,不同的学者专家和相关组织对法治作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国际法学家会议”于1959年在印度会议上通过的《德里宣言》中对法治原则进行了概括,指出法治的原则一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二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三是法治状态下必须维护律师的自由和司法独立。我国宪法学界学者周叶中认为,法治包含了法律至上、国家依法治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笔者认为,法治是以自由、平等、秩序为原则的形式存在,其具有形式价值和实体价值,通过法治的形式对权力进行制约,实现人民群众的权利,最终目的是实现国家法治的现代化。

法治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较于法律意识而言具有更加显著的主观能动性,法律意识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等,具有相对的被动性,而法治意识要求人们不仅遵守现有法律制度,同时还要求人们对现存的法律进行判断、分析和完善。为此,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编法律词典》认为:“法治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形态,是人们对法现象的观念、心态、认知和对社会法制体系认同的主动性的统一意识。”笔者赞同《新编法律词典》对“法治意识”的解释,认为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功用的全面认知,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公民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法治意识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责任和态度,包含了正义观、权利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权威意识等要素。

公民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功能:第一,公民法治意识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前提,公民法治意识具有法律创制功能。在创制和应用法律过程中,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不仅是“依法”之治,而且是“良法”之治。实现法治的前提是以“善良之法”为基础,能否创制出“善良之法”和立法者的观念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也就是说,实现“良法”之治就必须以法治意识为思想观念前提,在法治意识指导之下,才能创制更多的“良法”,为“善治”提供思想基础、法律基础。所以,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以此提升现代法律的价值,弘扬法治精神,最终促进更多“善良之法”的创制,实现更加和谐与民主的法治社会。

第二,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法治意识具有法律运作功能。所谓法律运作功能,即公民法治意识对法律的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民法治意识影响下,“善良之法”就能更好地发挥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和对一切经济社会进行调节的功能作用。反之,如果缺乏法治意识,即便制定再多的“善良之法”,也难以保障能够发挥良好的实施效果。培育并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能够为法律的具体执行提供观念与认知方面的规范指引作用,同时也能为制定“善良之法”提供重要价值引导。法国学者卢梭曾经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一国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铭刻在公民内心里的。”由此可知,无论如何先进的法律制度体系,只有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可之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运作效能,公民具有较高的法治意识是保障“善良之法”发挥作用的内在构成因素,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同时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而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提升能够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运作功能。

第三,法治意识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意识具有道德建设的保障功能。法治文化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是适应现代政治文明而兴起的法律文化分支。法治文化的内涵极为丰富,权力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公民民利、公民人权原则、依法行政等构成了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而让公民认同法治文化,其前提也依然是民众必须具有法治意识,具有按照法治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意识。公民的法治意识并不会天然产生,而是通过适应现代政治文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产生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各种文化相互交融、承继、冲突与借鉴的结果,人们的法治意识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迄今为止在法律制度、法律之治方面最为先进的意识。“法治的实现依赖于社会成员的观念。”②也就是说,实现法治必须以社会成员具有法治意识作为基础和前提。与此同时,民众的法治意识能够最为直观地反映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群体和一个时代的性格特征与精神状态,形成法治意识的群体才能拥有较高的道德水平,法治文化建设才能对道德建设提供保障功能。

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国家法治现代化

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人的现代化。国家现代化的前提是必须实现人的现代化,而法治意识则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公民是法治国家的主体,公民法治意识的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问题,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对国家法治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为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提供指引。国家法治现代化的主体是公民,人是国家法治现代化中最为内在和重要的因素。而要实现现代化,不仅包括要实现知识的现代化、能力的现代化,更为重要的是要实现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公民的法治意识的现代化是公民思想观念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代表着一个人的观念转型和成长。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的过程是实现公民个体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能够让公民以“尚法”的精神信仰投入到社会实践当中,从而更好地融入到现代化社会当中。

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是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和保障。法治是现代政治运作的原则规范体系,但是如果失去对公共立场的考量,单纯以所谓“良法”治理国家和社会是难以收到满意效果的,实施法治必须以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判断作为基础和保障。公民的法治意识,是一种先进的对“法律之治”的价值判断,培育公民法治意识能够全面而深刻地对国家法治现代化产生重要作用。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提升,为人们在一种公平的秩序之下进行沟通交流提供了平台。人们在法治意识得到培育与提升的同时,也促进了道德品质的提高、诚信行为的形成,这就是国家和社会正常有效运行的一种良好的资源,使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更加诚信,人们的道德意识和主体性意识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为国家法治现代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保障。

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现实困境

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复杂状态会反映在法律制度的变化当中,其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也是复杂多样的,是人们多元文化观念融合的结果。当前,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依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传统观念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儒家“礼法”思想对我国民众思想观念产生了重大影响,而在儒家“礼法”思想当中,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界限与关系纠缠不清,这也给人们对法与道德的价值判断带来了困惑。与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西方国家法制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具备了法律技术化的较高程度,法律和道德的界限较为清晰。国家法治现代化要求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法治理念推崇实施“法律之治”而非“人之治”,但是我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却注重“礼法结合”,认为“人之治”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正确路径。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们对儒家思想中的“礼法并举”思想有着更为正确的认识,社会民众的法治意识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是,儒家“礼法”思想仍然在部分民众中无形地产生着影响,这些传统封建的、落后的、儒家的传统观念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了严重障碍。

公民态度的冷漠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公民的积极参与十分重要,公民形成的法治意识对国家法治现代化的促进作用,远比法律的强制重要得多。因为,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意味着法律能够得到人们源自内心的遵守,人们对法律高度信赖,法律无须在被动的情况下运行,法律能够更好地彰显其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效果。“法律之治”的生命动力源自公民内心深处的高度认同与遵守,仅仅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实施无法保障法治的成效,这在我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证明。当前,虽然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得到了顺利推进,但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目前依然十分淡薄,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许多公众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毫不关心,公众对法律相关问题的冷漠态度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了严重障碍。

依法而行的能动性不足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③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完善,但民众的法治意识依然不够成熟。国家虽然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法治观念,使许多民众知晓法治观念,但却缺乏通过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的自觉性,虽然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国家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却在一定程度了忽视了法治进程的具体实践过程。除此之外,我国不同地域之间公民法治意识的发展也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的文明程度相对较高,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较强,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治意识;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文明程度相对较低,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较弱,依法而行的能动性严重不足,法治意识较为薄弱,这给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

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路径

当前,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人治”观念在不同领域不同人群中仍有巨大市场。为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类措施,多角度、全方位入手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使公民法治意识和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提升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要在目前法律制度已经得到健全完善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立法质量,不断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逐步树立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权威。增强立法的民主化,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途径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尝试立法项目外包至高校、科研机构甚至个人,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直面立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在法律文本中尽量减少“……问题,由法律另行规定”的模式,勇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实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提升执法水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升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现行法律,避免“选择性执法”,避免给法律权威造成损害。同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的决定,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其职权,尝试构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体系,避免司法工作的地方化现象。健全和完善司法工作者职业保障机制,适当提升法官、检察官的政治待遇、物质待遇,减少司法人才流失的问题。规范上级司法机关和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改革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办案负责和追究制度。

提升普法层次,加强对公民的权利义务教育。目前,我国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的普法教育通常将普及一般法律常识作为其工作的主要内容,而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未必能够树立法治意识。为此,必须针对不同的民众进行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提升普法的层次,对那些已经普及了法律常识的公民继续深入开展法治意识教育。切实加强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让更多的公民积极主动地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的权力和民众的权利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按照以往“万能型政府”模式下,政府包管一切国家、社会事务,则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要求背道而驰。政府必须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通过政府更好地、更多地发挥服务职能,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公民个人价值的有效实现。通过政府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提升政府公信力,让公民更加信赖政府,让政府更具行政效能。

(作者为聊城大学副教授)

【注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涛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99页。

②刘海洋:《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418页。

第5篇: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303-02

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情感和态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一、研究和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1.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要求的需要。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要求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要依法办事。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其中法律意识的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关系到法治国家的进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即16号文件精神,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长远方针,对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从而形成安定有序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目前全国正在开展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而作为高知群体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水平直接影响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与落实。大学生是国家的栋梁,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使他们懂得守法、用法、护法、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3.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本质上也是法制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最大的特征就是自由竞争,而违法现象总是伴随着存在,所以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备的法律来维系。国家用法律来引导与规范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要求市场的活动主体也需要具备法律意识。作为未来经济建设主力军的大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中可能扮演着企业的管理人员角色,其法律意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守法程度,因此,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只有让他们知法,守法,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4.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的内在需求。素质教育是关于人的整体发展水平教育,包括知识与技能教育、心理教育、人文素质教育、民主法制教育、情感教育等。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把大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与接班人。大学生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对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了解和掌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有针对地开展法制教育,对培养大学生守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求。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随着中国“一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及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开设,中国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近年来,一再攀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说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仍然十分匮乏。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实现依法治国战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1.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内容,一个人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法律意识水平。在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很多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偏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国高校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由于该科目是作为基础课程设置,法律基础知识内容有限,教学课时少,考核不严格,部分教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单一,使得学生的学习兴趣不浓。另一方面,受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的影响,高校大学生大多呈现重视专业课而忽视基础课的心理,认为法律与自己的专业关联不大,临考试时死记硬背,应付了事。因此大学生难以掌握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停留在感性认识的层面,无法上升到理性认识与实践的高度。法律知识的欠缺,必然导致法律观念的淡薄。

2.部分大学生对司法公正缺少信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崇尚并信仰法律,才能将它作为真理性的原则,才能做到自觉守法。现如今,大多数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持真诚,信服的态度,承认法律的社会价值。然而,由于中国法制体系建设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环节中存在的缺陷,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介对社会上个别极端的负面案件过度渲染,使得部分学生过分夸大社会不良风气,对司法腐败与判法不公的说法得出错误的结论。否认法的秩序,不相信司法的公正性,同时受传统的权大于法,官尊民卑的观念影响,从思想上扭曲了权与法的关系。少数大学生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认为有权,有财的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混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有些大学生认为违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将两者等同。

3.维权意识差。大学生是社会的高知人群,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大学生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诉求法律寻求保护,他们有些人因为精力有限而选择忍气吞声,有些人不相信法律的权威,认为法律不能给自己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第6篇: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农民 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新任务。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其中法制建设是最为重要的,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意见》将农村普法教育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措施予以提出,其原因是因为九亿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农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因素,法制观念、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必备素质。只有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来丰富农民的法律知识,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律素质,使广大农民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学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正确行使当家作主、民主管理的权利,才能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使之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从而使农村各项活动依法健康有序进行,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一、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地不断提高,农村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逐渐复杂,农村法制建设也因形势需要而不断加快。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法制建设。从1986年开始实施五年普法,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权益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这些都为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传统法律文化深厚影响,广大农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上仍然十分淡薄,在农村法律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影响,加上建国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权力几乎主宰了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与强大的行政权力相比,法律只是处于无足轻重的位置。农村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据党的政策、号召、行政命令等,工作方式也多是命令型的布置任务。在这种体制下,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在农村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直到今天,这些传统的观念还在深深地影响和左右着广大农民。

2、缺少权利意识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符合现代法治的因素较少,缺乏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以礼教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不重权利、重义务、追求绝对和谐,导致了传统法律文化重礼轻法的价值取向,并深深地渗透于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之中,使之普遍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在农村许多地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还没有在社会生活中树立起来,在某些方面,还依靠政策、道德风俗或习惯等来调整。许多方针、政策的推行,人们都是寄希望于上级的指示和被动地接受,没有过多地去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他们自身的需求。

3、农民参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由于几千年小农意识的影响,有的农村地区至今还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加上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中饱私囊,侵害集体利益,从而导致农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在村务管理方面,农民缺少集体感、公益意识和参与意识。以上这些都影响了农民参政的积极性,导致其不能充分认识到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参政议政的神圣权利和职责。

二、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滞后的原因

1、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是造成农民法律意识滞后的重要原因

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长期以来,城乡管理体制导致二元经济结构剪刀差的存在,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由于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导致农村地区不少地方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大大落后于城市,缺少社会保障。而农村教育、卫生事业落后也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意识是属于社会心理层次,是受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文明建设水平地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必然影响农村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从而影响到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2、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农民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农民的心理构成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普遍地影响和制约着当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惩罚工具,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所有这些国家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鸿沟,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农村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3、不良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民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与整个社会文化形态息息相关。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了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有的地方文化环境较差,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录像泛滥,严重地毒害了社会风气,黑恶势力横行的治安状况,使农民缺少安全感。在这些不良环境下,农民难以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意识。

4、少数地方的司法、执法腐败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还有极少数基层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以权压法,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无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既使得许多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认识,认为学法无用,还使得有些农民不相信政府和法律,从而导致农民对法律信仰难以养成。

5、国家的立法方面的缺陷

目前我国调整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很多农村农业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仍要运用乡土伦理规范来调整,随意性很强。而事件的处理方式与农村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有很大关系,处理结果有时缺乏法律依据,往往造成农民对法律认识有误解,从而失去对法治的信仰。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为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提供经济基础

首先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上去了,各项文化和教育设施、条件也将随之提高,这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其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农民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在农村社会中深化而不断提高。在市场中切身感受到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农民就会增强对法律的需求,并提高法律意识。

2、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首先,在普法内容上,要尽量贴近农民的实际生活,具体针对农民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需求。如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等内容,同时要改变普法中偏重刑法的现象,既要使农民懂得自己的义务,又让农民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和保护。其次,在普法形式上,要避免说教方式,而应形式多样。如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媒体的文化普法教育作用,同时采用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挥司法部门的法制教育功能,向广大农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3、全面提升农民素质,塑造新型农民

首先,积极培养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平等意识、法治观念,从而动员和组织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其次,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培养农民的现代化综合素质。通过加快农村文化馆、图书馆等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步伐,努力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从而培育和提高农民民主素质和能力,使农民由传统型农民转变为现代型农民。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要用先进文化教育农民,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加强对农民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尚,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思想阵地,努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4、提高农村执法和司法水平,增强农民对法治的信心

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状况法律在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农民对法律的感知、观念、意识中,有部分来自于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和司法行为。只有加强农村执法和司法,才能有效地培育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首先,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以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行为极大地危害着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现象。其次,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执法权。要注意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来引导农民树立现代法律意识;要发挥农村的司法执法行为的示范教育作用。如学习农业科学技术,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讲究看得见、摸得着,而司法执法过程中对典型案件的“示范”,既使农民了解了有关法律的实体规范,也懂得了有关的程序规范,从而有效地培育了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最后,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和指导,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依法办事,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进而增强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

5、完善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农村的法制建设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重视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要以农业法为中心,构建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其次,在立法中要坚持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生产力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的范围、重点和行为准则的尺度与农村和农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在立法上应吸纳有益的乡土规则,在制定法的实施中,应弘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德教、调解及和谐等有价值的因素,使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法律对农民具有亲和力,让农民真正体会到法律是为他们服务的,从而提高广大农民守法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第7篇: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

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意义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赋予这一治国方略以最高法律效力,确立为一个宪法原则,这在中国几千年发展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通过大学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第一,对个人而言,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的必备素质。具备优良的法律素质,使既能防止无意中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首例因为铁路部门违约引起乘客状告铁路部门的民事纠纷案中,浙江某大学生金某持卧铺车票在郑州乘火车去往杭州,金某仅因未主动找乘务员换票而被剥夺卧铺使用权。后,郑州铁路局向金某赔礼道歉,并退还金某车票差价款并赔偿金某经济及精神损失费。第二,对整个社会而言,大学生增强法律素质教育有助于树立社会正气,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我们都生活在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中,社会的正常运转不仅需要自律的道德,更需要强制的法律。大学生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可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护法扬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正义。浙江大学学生雷闯,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拿到浙江省也是全国第一张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这是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重大胜利。第三,对于国家而言,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法治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法治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激发国民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从而最大限度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治是中国必然的选择,实现法治的关键是提升公民法律素质,国民信仰法律、敬畏法律、法律至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及影响

因素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令人担忧,主要存在对法律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能力欠缺等问题。

1.父母培养方式不当,家庭法律教育缺失中国大多数家长通常都抱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待,所以,父母把大多数的精力都花在提高孩子文化成绩上,从而忽略了对子女的法律意识教育。由于现在的子女大多数为独生子女,所以父母教育大多属于宠溺型的,而孩子也在这种环境下丧失了法律教育的第一课堂。

2.高校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不够重视各大高校囿于国情,比较注重学生的政治教育。高校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但对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法律基础课内容过于简单,课时过少,尤其是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后,大大削弱了法律教育的地位。按照道德教育的思路和模式开展法制教育,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和吸引力。

3.高校对学生的法律教育内容比较单一,缺乏实用性各大高校虽然开设了相关的法律教育课程,但是这些课程往往重理论轻实践,导致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大多停留于书本的文义理解上。在日常生活中,学生碰到法律问题时,即不能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也不能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4.社会法律文化的缺失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建设目标,依法治国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当今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官本位”、“人治”、“权力大于法”、“人情关系”以及“媒体审判”等现象将会使大学生对法治的期许和执着逐渐变为失望和不信任。

5.社会现实的冲击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完善,社会中存在、、等现象,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德育与学生工作完全定型和成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情绪反应周期短,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薄弱的法律意识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立法质量不高、执法不严以及司法腐败导致人们感到法律形同虚设,对法治缺乏信心。

三“、六法”并重,知行合一

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面对令人堪忧的现状,社会、学校应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制度保障。高校应以“高素质公民”为人才培养目标,把法律素质列入“高素质公民”的必备素质之中,在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应重视以下几点:

1.学法、知法,做社会法律的弘扬者“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学习知识是我们认识世界、理解世界,形成正确认知和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法律知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只有认真学习,才能逐渐明了法律原理,理解法律的真谛,真正做到知法、懂法。仅仅有专业技术知识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法律知识的匮乏会给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因为一些疏忽或误会而悔恨终生。当然学法、知法的要义不仅在于能保护自己,更在于能通过自己的学习把法律知识宣扬传播,去帮助更多的人,从而做一名法律的弘扬者。

2.懂法、守法,做社会良知的坚守者学法、知法是法律素质形成的基本阶段,法律不是僵死的教条,要真正地去理解法律的内涵,不能只是背诵法律条文,而要理解法律的精神。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法律不应是压制和控制人民的工具,而是限制政府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公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仅仅懂法还不够,还要能把法律运用于实践中,做到守法、用法,从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到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和灵活运用,完成法律素质由抽象的知识到实际的行动的提升,做一名社会良知的坚守者。

第8篇: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 培养方式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宪政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宪政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

可以说,公民社会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源泉。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公民也在这一过程中培育起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责任意识。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对国家的法治社会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指民主宪政的实现过程,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而健全的法制体系则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健全的法制体系同样需要民众不遗余力地参与和维护,而支持民众相信国家,依靠国家,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的力量,就是公民正确的法律意识。一个民主高度发达、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社会,必定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健全的社会。

三、如何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应当十分注重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培养。传统手段如下所列:

(一)建立、完善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除了要丰富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效率则依靠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以及守法观念的升级。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要做到:

1.有法可依

即政府组织、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公法、私法体系。法律虽然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完美覆盖,但是通过道德等非正是手段的补充,要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有法必依

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并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职权,各个机关各司其能,完善监督体制,使权力合法行使、司法公正。党要依法执政,完善自己,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力争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3.完善公民权利义务

在宪法里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与政治自由,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4.改革司法制度

完成由硬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减少死刑的应用,尊重人权。推行制度反腐,加强廉政建设,使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并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我们要坚持效率与公平,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

这是由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国情决定的。要坚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通过先富带后富,致力于减小贫富差距,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道路

尊重人权,赋予人民广泛真实的权利与自由,完善民主集中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过程中民主。

2.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团结一致,亲如一家。在面临外敌侵略时能够团结友爱,一致对外,保卫了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

3.坚持一国两制

贯彻坚持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方针,充分给与港澳人民广泛的自由。

4.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机构。

(四)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1.对公民进行维权宣传

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是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强化

第9篇: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青少年;法律意识;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自我教育

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则是向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同时这也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其发展方向应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转变为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在向青少年进行法律素质的培养时,应要求其知法、懂法、守法、护法。青少年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可能自觉自愿的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和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

在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未来的社会需要具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青少年即将步入社会,是未来社会的接班人,因此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是学校的重任。

一、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之一即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所谓德治,是以道德的教育、倡导、建设为手段来治理国家并达到人民行为举止优良、社会道德昌明、国家安定祥和。而道德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指人们对善恶、美丑、荣辱、正义邪恶、诚实虚伪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与法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或予以确认的习惯加以肯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则是表现为一般社会意志,由人们内心省视、社会舆论和一般社会措施来保证实现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是为了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宁、社会进步发展,两者的目的一致,又同时具有相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因此,必须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它们在不同层次上的功能,为同一个目标服务。

在对青少年的教育过程中,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道德的教育,启迪人们在内心深处建立起正确的是非、善恶、美丑等道德观念,才能树立起坚实的遵纪守法的基础,才能“防祸于未萌”;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才能“防患于未然”,在行为上不突破法律的防线,也才能更进一步提高警惕性,强化道德的良知。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党和国家执政治国的根本方略,因此,必须从青少年抓起,以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为中心,努力培育中华民族在新时代的民族精神。

二、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

不仅仅只有国家和社会需要法律制度,法律与公民个人也密切相关。有些青少年由于法律意识淡漠,认为:我不去犯法,法律就跟我没关系,我学法律干什么?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因而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极其重要且必要的。课堂教学是青少年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现今,每所学校均根据学生年龄层次的不同,开设了不同程度的法制教育课程。例如,1986年起我国普通高等院校开始开设“法律基础”课。法制教育课程的开设,是当代青少年提高自身素质、维护自身权益的现实需要。

在教学授课过程中,笔者发现青少年反感过于理论式的教学方法,对新鲜有趣的事物却拥有无比的热情与渴望。因此,在宣讲乏味的法条时,穿插很多当今的时事案例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安排专门时间利用多媒体播放一些法制警示的视频,能充分调动青少年学习的积极性,学习效果明显。这样有助于提高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从而达到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教育目的。

同时,家庭教育是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必经的教育起点,是个人社会化的第一要素。家庭成员的言行举止可以影响到青少年的成长。一个好的家庭氛围有助于青少年养成优良的品性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通过具体实践来完成,而家庭成员则必须参与到这一实践过程中。家庭成员必须为子女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进行潜移默化的良性引导,这也必然要求家庭成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因此,家长应配合学校严格管理子女,引导其多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学习或者体育活动。并且家长自己也应不断有意识地提高法律素养,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注重自身的言传身教,与子女建立平等的关系,尊重子女的隐私权,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并与学校保持联系,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只有通过以上方式,家庭才能在树立子女的法律观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青少年能够在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基础上健康成长。

三、坚持社会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建设法治国家,发展中国自己的法律文明,是近代百余年来中国人心中的梦想,也是无数仁人志士不懈奋斗的目标。而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在法律进步、法制完善的重要过程中,法律意识的培养无疑为核心且基础的环节。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不仅仅是学校和家庭的责任,更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均应参与到这一培养过程中。

在当今这个信息社会里,青少年可以随时随地接触到各类报刊杂志、电影电视、互联网络,这些传播媒体均大大拓宽了青少年接受外界信息的各种渠道。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对各类外界事物越来越关注,这些传播媒体则应特别重视自己的宣传教育作用,担负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这些传播媒体一方面可以广泛拓宽青少年的知识量、信息量,使他们能够更多更快地了解当今世界形势,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反之,各类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如果是一些非健康的信息,则必会使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青少年误入歧途,在人生关键的成长期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对于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应尽量减少传播媒体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作正面宣传,成为有助于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资源之一。例如,通过对一些很有教育意义的法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分析,使青少年能够参与讨论,以弥补其自身法律生活的匮乏,并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同时,青少年应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首先,从日常行为规范入手,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校纪校规,注重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尚情操。其次,青少年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