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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的含义精选(九篇)

建设工程监理的含义

第1篇:建设工程监理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通信工程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的含义是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安全管理是通信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人们在通信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目前,在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要求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2008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些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要求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企业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全面做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当前,通信领域正处于日新月异的发展时期,通信工程建设全面开花,在一些从事通信建设的企业中,只重效益不顾安全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安全生产上投入远远不够,经常发生电路阻断、人员伤亡的事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也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带来伤害。铁的事实告诫和警示我们,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需要工程建设各方都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所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下面,就如何搞好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1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含义

所谓的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对通信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进行的管理,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和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企业管理。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设计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等。

2 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意义

2.1 有利于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 通过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能够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即形成了施工企业负责实施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督和政府对安全监管,从而保证通信建设市场领域的安全生产。

2.2 有利于提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国家通过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三重监控,即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控制、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一方面,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监理单位的介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时时的监督管理,改变以往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从而提高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2.3 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发生通信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原则是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能最大限度的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目前,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缺少不了监理单位的参与,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又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了国家公共利益。

2.4 有利于实现通信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 通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了通信工程质量,也保证了施工进度和工程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依据

3.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包括《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

3.2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3.3 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两类合同进行安全监理,包括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业主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有关工程建设合同。

第2篇:建设工程监理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园林绿化;监理;城市绿化管理

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园林绿化工作也不断显现出它的重要性,相应的园林绿化监理工作也更加重视起来了。

1.园林绿环监理的含义及园林绿化的主要特征

1.1园林绿化监理的含义

园林绿化工程通俗来说就是把人们凭想象所勾勒出的蓝图通过运用理论化、专业化的工程知识和技术付诸于实践,以栽种花草植物为主要内容,注重感官效果和生态效应。因此在城市园林绿化的施工过程中就产生了园林绿化监理,即投资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托另一家具备园林绿化监理资格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双方订立合同,对施工过程中进行控制,促使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地履行,从而建设优质园林工程。

1.2园林绿化工程独有的主要特征

园林绿化是一项综合性比较高的带有艺术之美的工程。首先,它的主要施对象为有生命的活体,通过利用各种植被树木特有的特点,把各种不同的花卉、苗木、植被等合理搭配栽植,在其种植过程中把美学、文学、园林等各方面的知识杂糅一起来达到既能净化空气、吸尘隔音又符合大众审美、美化城市环境的多方面功能,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充分体现其文化价值、生态价值、景观价值,给人以美的享受。其次,这是一项长期的、连续的、具有很高的技术要求的工作,种植具有短暂性,而管理具有长期性,需要专门人员进行精心管护,施肥灌溉、修剪枝条、环境清理等,以此保证苗木的成活率,使这项工作具有实际意义。

2.园林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一个新兴的职业,整体来说我国在这一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一是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完整,从而使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基本上是无据可依,施工和监理等技术资料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化的规范。二是园林绿化专业人才匮乏,尤其是接受过监理培训的技术人员更是少之又少,严重制约了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三是园林绿化投资者缺乏监理意识,对工程监理认识淡薄,大都认为只是简单的栽花、种树和铺草,毫无技术要求,对监理工作的程序更是知之甚少。监理工作市场的运行也是毫无规范要求。

3.怎样才能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监理

3.1加强园林绿化监理队伍的建设

园林绿化监理是一项具有高技术的工作,既要有丰富的绿化设计、植物学等专业理论知识,还要求他们要有一些实践技巧,比如养护技术、精通栽培和监理程序。因此,要有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引导,创造条件的使园林绿化监理企业走向规模化道路,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到园林绿化管理中来,为园林绿化监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3.2熟知项目工程和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开展园林绿化监理工作首先应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有清楚的判断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以有关程建设和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展开工作,正确、合理地处理纠纷,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加强监理组织内部人与人、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协调。其次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对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尽心尽力为业主服务。

4.园林绿化监理在城市绿化管理中的重要性

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它可以体现出一个城市中人们的生活质量,近年来,各地争先恐后地建设园林化城市,绿色成为一个城市追求的主体颜色,用园林绿化去改善城市形象、提升环境质量,而生态工程建设是一项投资大,见效慢,但效益好的系统工程,为了以少的投入换取高的效益就必须规范工程管理,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监控。主要表现在:园林绿化监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施工过程中,能协助施工方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以此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园林绿化监理对施工单位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建设行为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的权利,约束不合法的行为。从而使他们朝向规范化发展,避免“豆腐渣”工程和材料的浪费现象,提高绿化质量,

第3篇:建设工程监理的含义范文

工程建设中最为主要的合同类型当属建设工程合同。与此同时,由于工程的深广性、复杂性,工程实务中除最主要的建设工程合同外,也会涉及许多种类的合同。比如材料采购的买卖合同、设备租赁的租赁合同、垫资施工的借款合同、造价咨询的委托合同、承(分)包人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等等。不同的合同类型(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因此,在工程建设中有必要分清各种不同合同类型以明确其法律性质、正确适用法律规则。本文拟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和工程实务的一般惯例,针对工程建设中的委托监理合同和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谈点个人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是立法上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此定义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第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发、承包人(含广义上的承包人);第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一种工程上的承、发包关系。根据同法该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是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三分法。根据同法第287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又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除以上《合同法》的立法分类外,最高法院把委托监理合同和装修合同也划入了建设工程合同类别。 二、委托监理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委托监理合同、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本人认为,委托监理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委托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的性质根据不同情况应属建设工程合同或承揽合同。 1、委托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工程监理是一种工程监督行为,而不是一种工程建设行为,不属于《建筑法》所指称的“建筑活动”。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的一种合同行为。监理单位的权利来自委托人的授权,此授权行为并不是法律上的承、发包行为,而应属于法律上的委托行为;监理合同的内容是进行“工程监督”,而不是“工程建设”。实务中,委托人与监理单位建立委托监理关系一般都要签定书面合同,采用的合同文本大多为被视为行业惯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从该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看,建设工程的委托监理也属于委托关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以及有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合同法》也是把委托监理合同看作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监理关系中,发包人是委托人,监理人是受托人,双方约定的内容是由监理人处理发包人关于工程监督的事务。根据《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的建设分别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发包人与监理人只能就工程的监督问题进行约定,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只涉及“工程监督”不涉及“工程建设”。 综上,委托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应该为委托合同,在合同纠纷具体涉诉时,案由应当定为委托合同,而不应该是建设工程合同。 2、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此可见,装修行为属于建设行为,装修活动属于“建筑活动”,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实务界对于装修工程的理解则各不相同。实务中,装修这个词一般连着装饰构成装饰装修这个词语组合。装修和装饰有没有区别,什么是装修,什么是装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应区分装修和装饰的区别从而划分装修合同和装饰合同的不同法律性质,前者为建设工程合同,后者为承揽合同。 根据工程惯例的一般理解,装修主要是对工程整体的修饰、美化,它 可以被看作是全部工程的一个分项,装修工程的规模一般比较大,有时会涉及工程主体结构的拆、改、变动等,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进行建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装修合同,应定为建设工程合同。装饰主要是对工程局部的修饰、美化,其规模一般比较小,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对主体结构有所变动。比如实务中购房小业主与装修公司或个人签定的房屋装饰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把这种小规模的装饰行为视为建设行为、“建筑活动”,从而把合同性质定为建设工程合同;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把这种小规模的装饰行为视为定作行为、承揽活动,将合同性质定为承揽合同,避免实务中的资质、效力之争。 当然,由于目前对于装修和装饰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且各方理解不一,以上关于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仅代表个人观点。至于案件涉诉后的具体法律认定和适用,有赖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精神进行判别,在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前,属于司法裁量的范畴

第4篇:建设工程监理的含义范文

上海早在上世纪初就有了对地面沉降的监测记录,20-30年代,上海出现了明显的地面沉降。1921年至1965年的45年间本市累计沉降量约为1.69米。到60年代初,经综合调查、勘探研究和专家论证确定,引起上海地面沉降主要是由于工业生产大量抽取地下水所致。为此,本市开展了有针对性的防治工作,压缩地下水开采量、调整地下水开采层次、开展人工回灌等,目前本市深部地层的地下水失水情况基本得到遏制。此外,先后制定了《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政府规章。经过长期的努力,本市地面沉降得到了有效控制,1966年至2011年的45年间本市累计沉降量约为0.29米,特别是2005年以来,年平均沉降量保持了逐年减少趋势,2011年全市平均沉降量为6mm。但从近年来的监测情况看,本市地面沉降速率总体上虽然有所减缓,但沉降不均匀现象较为突出,区域地下水开采和大规模的深基坑施工排水活动成为地面沉降两大突出因素,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将《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列入2012年的立法计划,11月20日、12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三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完善地面沉降防治管理体制

根据上海目前地面沉降的主要成因,《条例(草案)》总结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将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为综合协调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明确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专业监督管理,主要承担三方面工作:一是地面沉降防治的全局性工作,包括组织水务、建设等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年度防治计划,以及沉降和监测设施布设方案等;二是负责地面沉降监测的具体工作,包括建设和维护沉降监测设施网,组织实施沉降监测,统一管理和监测数据等;三是在建设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针对工程可能存在的地面沉降危险,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估。

市水务部门则负责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专业监督管理,一方面控制年度开采量,通过取水许可制度,有计划开采地下水;另一方面组织或者监督地下水回灌。市和区县建设交通部门对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区域地面沉降防治实施专业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方落实防治地面沉降的相关措施。

保障监测、防治设施的运行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是指监测土层变形及地下水位变化的各类测量标志,包括地面沉降GPS监测点、地下水监测井等。地面沉降防治设施是指地下水人工回灌井和实施地下水人工回灌的采灌井(指既采水又灌水的井)。地面沉降防治需要有稳定的、不间断的监测数据积累,人工回灌也是一项长期开展的工作,对相关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在防治工作中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设施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在管理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部分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设施由于历史原因,设置在其他单位土地上,如果这些单位将土地转让或者收回另作他用,可能会影响到监测和防治设施的安全稳定和监测数据的延续性。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有关设施需要迁建的,应当就近迁建。二是由于监测和防治设施大多布设在地下含水层中,在过了使用年限需要报废时,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应当办理报废手续,采灌井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封井作业。此外,为了确保监测、防治设施科学合理的布设,《条例(草案)》规定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组织编制防治设施的布设方案,布设方案必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严格规范地下水开采与回灌

上海作为水质型缺水城市,地下水资源是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的重要来源之一,而开采地下水又是上海地面沉降的主因,因此合理开采地下水、避免盲目和过度开发是控制地面沉降的基础条件。人工回灌是指采用人工方法通过回灌井等设施,让地下水自然下渗或将水注入地下含水层的措施,实践证明是防治地面沉降中一种方法简单、技术可行的有效手段。

对此,《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控制地下水开采与地下水回灌相结合的制度,包括确定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在地面沉降防治年度计划的地下水开采方案中明确年度开采总量;规定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除战备、应急备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原则;并对地下水回灌主体、回灌要求、回灌费用以及设施移交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以规范回灌行为,确保人工回灌措施得以有效落实。

加强建设工程基坑降排水监管

上海的各类建设工程量大面广,根据沉降监测数据,深基坑施工降排水是导致本市浅部土层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因素。《条例(草案)》从建设项目前期开展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阻断含水层施工方法的运用、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及评审、深基坑工程沉降监测和防治等几个环节着手,加强了监管工作。

先行危险性评估。《条例(草案)》将地面沉降易发区内深度大于7米的深基坑工程纳入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并经过专家评审。同时为简化相关行政审批流程,《条例(草案)》采取了分类管理模式:对于基坑开挖深度为7米至15米的一般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采用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的地面沉降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全市共分为52个分区);对基坑深度大于15米的深基坑工程,要求单独委托评估单位进行危险性评估,形成单项评估报告。

第5篇:建设工程监理的含义范文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与内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给出了确切的定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同时该规定第四条也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也就是平时所指的“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有关各方关系)。

这样我们就首先清楚了一个问题: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行为。即可以对工程的设计进行监理,也可以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

监理既然是一种管理行为,我们就可以哲学地从技术与监理的本质上来分析一下技术与监理的关系了。技术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是科学技术,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生产力反映的是生产中人与自然(物)的关系;而管理(监理)是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属于社会经济管理科学的范畴,它探索和解决的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或通过解决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来更好地解决人与物的关系问题。

人与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多地体现为人在社会中的权(权利)责(义务)关系,体现为经济关系。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换关系,一种商品交换。工程是商品,工程承包商将生产出来的商品(工程)向项目法人换取货币(工程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就是为使这一“商品交换”得以顺利“成交”而进行的必要管理。这也就是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就应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这种商品交换中双方的义务、权利,以达到搞好工程建设和使工程建设方(设计、施工)获得合理回报的目的。例如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工程承包商的义务之一,而按时按量获得等价的工程款则是承包商的权利;而对业主而言,前者正是他的权利,后者却是他的义务。而监理的业务对象之一就是监督双方确保这种义务、权利的实现,而不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自身参加到工程建设之中,直接应用技术和解决技术问题。

三、技术与监理的关系

技术是生产力,它的应用是包含在整个商品生产过程之中,是构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是说,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有权应用他所认为的适用的工程技术于他的工程建设(商品生产)中,但同时他也有义务和责任保证他所应用的工程技术能使(工程)商品达到项目法人要求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者不是工程这一商品的生产者,也不是工程技术的应用者,而是从工程承发包这一“商品交换”双方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的目标出发,来进行合同管理,监督审查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所应用的技术,是否能使工程这一商品达到“交换”双方约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有当其所应用的技术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时,工程监理者才可要求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改进其应用的技术。如其所应用的技术能够达到双方约定的目标,则监理者毋须“多此一举”,加以干预了。

当然,有时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技术应用问题,监理单位应当给予解答或提供某些参考资料。但是,如果设计、施工单位要求监理单位提供技术应用方案或承担某专业工程设计方案,这就不属于建设监理业务对象的范围,而是属于技术咨询的业务范畴了。惯例地说,监理单位在同一个工程上承担建设监理任务,就不可再给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有偿技术咨询,否则它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因为公正性毕竟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生命。《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技术咨询不可替代工程建设监理

所有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本身都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否则它就没有资格承接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只有在某个工程项目上遇到某种特殊难题或该项工程设及范围广泛非一已单位所能解决而必需寻求技术咨询,如特殊地基处理、有关生态、环境问题等。提供咨询的一般都是相应的、专门的科研机构或咨询机构。但是,并不是所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需要寻求技术咨询,工程技术咨询不能作为所有工程建设都必须执行的一种制度。国内外的情况表明,多数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并不寻求也没有必要寻求这种咨询。工程建设监理则不同,因为它的业务对象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问题,而每一个工程项目建设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工程建设监理必须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此,《规定》第二条特别指出“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因此,那种试图用工程技术咨询来替代建设监理,或由其包含建设监理的意图,都是十分不妥的,是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存在与推行的。

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合同是一种契约。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的。因此可以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主要对象与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也就是我们平日所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是“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的目标就是合同管理的目标(质量、工期和投资),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际上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合同的特点是通过合同双方的充分协商而自愿对自己的“责”作出承诺以及对对方的权利作出承认。因此,这就有利于提高双方履行自己的“责”的意愿和对对方权利的尊重。由此来说,合同又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必须利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合同管理单位的协助,一些业主制订与签署的合同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就可能不齐全;如果没有第三方的监督与协调,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也就不一定能得到全面而充分地履行,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就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果没有第三方作为公正的调解人,合同纠纷也就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也就很难实施合同制。计划经济年代许多合同流于形式而不能执行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得出结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就是实施合同管理。

六、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应掌握的主要知识

首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需要具备水利专业技术知识,否则他就没有能力判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所应用的技术能否保证工程的安全,是否能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因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努力学习和更新本专业各种科学技术知识是首要的,也是必要的。其次,既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那么,我们的监理人员至少还要熟悉进行合同管理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专门业务。最后,为了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还应该会“理财”,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水平。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历史条件限制,绝大部分监理人员没有受到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教育与工作实践,不熟悉经济,也不熟悉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关系。有的项目总监尚不会拟制招标书和合同书,有的监理工程师尚不能界定什么是“违约责任”,在合同纠纷和索赔面前手足无措等。这种状况是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甚至是危险的。一些监理工程师整天为业主不愿意把合同价款的支付权、进度控制权和协调主持权交给监理单位而喊怨叫屈。岂不知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人家这部分业主对监理单位的经济控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合同管理能力估价不高、放心不下的缘故。这两年已有不少技术人员在“桥塌坝垮”后受到法律制裁时发出“技术人员应当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痛呼,广大监理人员应当引以为鉴。

截止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系已基本形成,《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已出台,这些都应该是监理人员当前所必须学习的主要内容。特别指出,要把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业务学深学透,光靠参加一些短期培训班是不够的,应当有计划地坚持自学。对于通用的合同条款,能够背得瓜滚烂熟,在合同谈判中才能挥洒自如,左右逢源。值得一提的是,国际上通用的《招标程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文件,也是值得我国监理人员学习与研究的内容,如果把这些文件也学透了,不仅在进入国际建设市场时有用,在承担国内工程建设监理时也有开启思路的作用。

真正的监理工程师应当既是懂技术的专家,又是精通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合同专家。

第6篇:建设工程监理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监理人员;工程质量控制;问题;对策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含义及重要性

1、工程质量管理的含义

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为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方针、目标,进行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造的工作。工程质量好与坏,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大,建成及使用时期长,只有符合质量标准,才能够投入到生产和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结合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数理统计,满足社会的真正需求。

2、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质量控制是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对统筹建设施工全过程、促进施工企业技术进步及优化建筑施工管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工程质量对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用户利益,提高企业信誉和经济效益,避免对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的损失,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的质量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程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质量问题具有隐蔽性。

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因为程序较为复杂、繁琐,中途就有产生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的可能性,如果没及时发现,就很可能在建成之后留下质量隐患。

2、受牵制的条件较多。

例如在条例的设定上,人员的来源性上,环境的易变动性上,执行的不透明性上。

3、最后的检测不够彻底。

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同于其它,可以深入内部逐一排查,因此在最终的检测上难以完整的排查,这样就导致安全问题难以保障。

4、评测的办法不够有条理。

工程质量在最后的验收阶段是按照检查各分部、分项的工程,以及单位工程来决定。有一些比较投机的工程在进行检查是否达到标准之前就已经公布出结果,降低了工程的建设质量。

三、建议性对策

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技术技能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具有技能性、实践性、可操作性等很强的特点,监理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监理人员的水平、能力以及素质的高低。因此,其一需要监理人员在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历的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政策法规、计算机操作和组织能力的培养等方面的知识,成为工程质量控制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还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平,这样才有把握提高和加强监理工作的能力程度。再者,监理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以及身体综合水平等也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具体的则表现为政治合格、法制观念强、遵纪守法,熟悉工程控制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认真按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行事,具有无私、公平、廉洁自律的思想道德情操,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有团队精神,身体健康等。总而言之,监理工作是要求人的综合素质相对较高。

2、具备使人信服的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理工作应当以“守法、公平、诚实”为职业准则,以“公正、独立、协调”为工作原则,依据工程质量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在进行监理过程的中要善于多与人们进行交流。如果连被人尊重与信服的能力都具备不了,那么那些监理条令、投诉建议、审核的意见以及处理问题的办法等,就难已得到贯彻执行了。另外,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谨记“诚实守信”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处理问题的这一工作态度,不能涉及到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的冲突,多尝试采用调查研究和私下交流的工作方法,提高组自己的协调组织能力,做到做好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尽职尽能。以建设监理法规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宗旨,热忱地为工程质量控制做好服务。这样才能够树立起监理的威信,使监理的工作得以顺利执行以及取得有效的成绩。

3、具有预测与分析问题的能力

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主要义务是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然而,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出现是人们通常无法去预知到的,同时一些违规行为大多是在不公开的私下进里行的,更有甚者给监理者制造表面莫须有的假象。所以,监理人员一定要小心行事,事先做好预测问题以及分析观察到问题的能力,在突发问题来临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尽最大可能的减少损失的程度,这样才能避免掉很多大的麻烦,不然这些最终将都将会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承包人人为的或施工机械(设备)故障、使用劣质材料、偷工减料等原因会给工程的质量安全留下隐患,如果监理人员没能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事后一旦发生了工程质量安全之类的事故,责任将无法摆脱。俗话说:“防患胜于抢救”。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预先指出不使其发生,把事故在发生之前就应对掉,这比事采取措施要好的多的多。这要求监理人员在宏观上进行监理的预控,在大前提不变的条件之下,符合规程规范;更要在微观上注意每个细节,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产品的质量作为控制的着重点,针对工程施工管理中的“易发病”、“通病”尽可能多的事先想到对策,能设想到会发生什么样的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到监理带来的重要作用。

4、具备协调关系各方的能力

监理人员要协调好合同双方关系,在必须具备合同管理知识和经验后,同时应具有一些的社会经验以及工程施工的一些实践性的经验。深入到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准确的了解并掌握到工程施工的相关重要资料。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工程建设各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坚持实事求是、平等互利、公正合理维护合同双方利益,双方的往来关系达到自然融合的地步,充分地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这都将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目前,监理行业面临着监理能力、工程法律、监理技术、监理人才等方面的激烈挑战。为此,一定要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学习,深入法制意识,努力做好各方面的监理工作,使监理行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第7篇:建设工程监理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公路工程管理;试验检测技术;应用

在实际的公路工程管理工作中,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主要是分析、监测建筑材料与公路工程的质量,评价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在公路工程管理中科学、合理地应用检验检测技术不仅能有效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还能最大限度地节约施工成本,提升公路工程承包方的经济效益。

1公路工程管理中应用试验检测技术的意义

试验检测技术在公路工程管理中的应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先从施工前、施工时、施工后这三方面具体分析试验检测技术的重要意义。

1.1公路工程施工前

第一,在进行公路工程施工前,承包方要选派专业人员依据相关国家标准严格检测建筑材料的质量与安全,确定各项建筑材料的具体用途,并给出一份详细的试验检测报告。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建筑材料以废料处理,并再次对其他建筑材料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只有当所有建筑材料都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时才能真正将其应用于建设施工实际中。第二,在检测建筑材料的过程中,工程承包方也要选派专业的监理人员全程监督检测工作,确保取样、检测、施工等各个环节都能顺利、有序进行,并要求监理人员在检测报告上签字,以此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能规避监理人员监守自盗、收受贿赂等不法行为。

1.2公路工程施工时

在压实公路路基的过程中,路基填土及含水量是影响建设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若混凝土的含水量过高就要对其进行翻晒、掺灰处理;若混凝土的含水量较低就要对其进行洒水处理,确保其含水量能达到相关标准。因此,这就需要检测人员帮助施工人员确定实际的施工标准与取料标准,特别要注意填土最大干密度、最优含水量这两个因素,进而帮助施工人员确定公路路基的填土量、含水量与混凝土的配比,在提升公路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的同时,达到节省建筑材料与费用成本的目的。

1.3公路工程竣工后

公路工程建成之后并不意味着检测工作的结束。检测人员在工程竣工后要多方位、全面地检测公路工程的宽度、横坡度等各个方面及建成项目是否与施工方案相符合,并将其形成详细的书面报告上报给上级部门,决不能出现误报、瞒报工程安全问题等情况,在发挥试验检测技术最大效用的同时,提升公路工程的管理水平。

2公路工程管理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现状

第一,相关人员对试验检测的认识较为偏颇。尽管大部分部门与人员都已认识到了公路工程管理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检测试验技术并没有真正发挥其最大效用,甚至很多管理人员认为没有必要应用试验检测技术。在这种思想潜移默化地影响下,工作人员很少甚至完全不进行试验检测。第二,试验检测技术的水平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检测人员的综合素养较差而引起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后就很少再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了,既不能及时了解最新的试验检测资讯,也不能有效掌握具体的试验检测技术,仅能满足一般性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3公路工程管理中更好应用试验检测技术的措施

3.1完善公路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随着时代的进步,公路工程的建设施工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越来越多的新技术也开始出现并广泛应用,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新形势了,公路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亟需进行改革与完善。因此,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公路工程行业、市场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较为落后的部分,有效保障试验检测结构的准确性、公正性。

3.2完善公路试验检测体系

第一,检测人员在进行工作前必须要全面、充分地了解公路工程各方面的信息,例如:建设规模、建设场地、施工人员等,在此基础上开展检测工作,有效提升检测工作的针对性。第二,检测人员在工作时要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工序(即抽样取样、试验检测、处理检测数据)进行检测,只有上一工序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不可随意增添检测工序。同时,检测单位还要明确检测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确保各项检测措施能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充分的应用与有效的运行。第三,试验检测数据是重要的参考资料。在试验检测工作结束后,相关人员要及时、妥善地整理、备案、保存检测报告与试验数据,确定适当的分类标准,可根据项目名称进行分类,确保各项资料的完整性、清晰性与准确性,便于今后的查证与翻看。

3.3提升检测人员的素养

公路工程行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下出现了众多全新的建设施工技术,但很多尖端技术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这种现象与检测人员专业素养较差是分不开的。因此,提升检测人员的素养是很有必要且极其重要的。检测机构要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教育与培训,在有效增加其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的同时,培养其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进而提升检测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第8篇:建设工程监理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 可重构 DNC UML

分布式数控(Distributed Numeri-cal Control,简称DNC),是指一台或多台计算机对多台CNC机床实施综合数字监控。随着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的发展,如何对加工过程的实时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对加工资源进行统一的管理, 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实现制造自动化的关键技术之一。可重构性是软件的关键性能之一,它是指软件不需要经过重新的开发、编译,而仅仅通过配置文件的简单修改,来适应系统需求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统一建模语言(Unified Modeling Language,简称UML)具有良好的定义形式、易于表达、功能强大,全面体现了面向对象的设计思想,其作用域不仅支持面向对象的分析与设计,还支持从需求分析开始的软件开发全过程,从而使系统的开发标准化。

1 系统分析

系统在登录时对用户的权限进行验证从而呈现给用户相应的操作界面。普通员工仅能对本车间的机床信息和数控程序信息进行查询;CAD/CAM设计人员管理自己的设计任务,包括创建、申请、上传、下载、修改数控程序;车间管理员管理本车间的机床和员工等各种资源,包括添加删除机床和员工、设置机床通信参数、监控机床实时状态等;系统管理员管理各个车间的总体信息,包括添加删除车间、设置车间管理员等,并有权管理系统日志以及系统数据库的备份和还原。此外,系统能够自动监控机床的开关机状态、实时运行情况,并能按设定的频率把各个车间服务器上的数据整合到主服务器。

2 系统设计

2.1 体系结构设计

现代制造企业面对的是一个多变的需求环境,因而制造系统面对的加工环境、加工任务也是多变的。这就要求DNC管理系统体系结构应具有开放性和可重构性,为此构建如图1所示的系统体系结构。此体系结构分为四层,底层是系统支持层,为系统提供硬件通信平台、驱动程序、网络设备及操作系统的系统级支持;在此之上是数据层,为系统提供分布式的数据库服务以及数据访问服务;再上一层是业务逻辑层,该层对系统的业务逻辑进行描述,并通过编写的类库对业务逻辑进行处理;最顶层是应用层,该层和业务逻辑层接口,调用业务类库,并对用户展现操作界面。

2.2 系统通信设计

为了使DNC管理系统能实时有效地监控CNC机床,本文采用局域网技术与串口通信技术相结合的方法来搭建系统硬件通信平台,如图2所示。

该硬件通信平台结构的特点:(1)DNC管理系统与CNC机床控制器之间通信通过一个自制的智能终端ECl04-33进行。该智能终端与CNC机床的控制器之间通过RS-232串口线与机床进行通信。(2)智能终端能够设定自己的IP地址(以此作为机床的IP地址),并通过Intranet企业内网同运行DNC管理系统的车间服务器进行通信。(3)智能终端作为DNC管理系统和CNC机床控制器之间的通信桥梁,把设计人员通过DNC管理系统上传到车间服务器上的数控程序下载到机床上执行;同时也把机床的当前状态以日志文件的方式写入车间服务器,便于DNC管理系统读取和显示。

2.3 可重构性设计

可重构DNC管理系统具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为:当制造系统或制造单元中的CNC机床数量增力口或减少时,通过对DNC管理系统添加或删除实时监控CNC机床的数量来适应制造系统的重构;

第二层含义为:当DNC管理系统中添加不同类型的CNC机床时,计算机与CNC机床控制器进行报文传输的通信协议必须可重配置;

第三层含义为:当数据库的类型发生变化时,能够通过管理系统配置文件的更改进行重新配置。如果更进一步,则要求系统上层应用能够屏蔽底层数据库由于类型的差别而带来的影响。

从可重构DNC管理系统含义可知,实现该系统的可重构性实质上是实现系统体系结构中数据层的可重构性。

(1)数据库设计。可重构DNC数据库必须包含CNC机床和通信协议信息,为此建立3张数据库表。CNC机床――物理层协议数据表由以下基本字段构成:CNC机床序列号、CNC机床名称、通信串口编号、传输波特率、奇偶校验、传输数据位、停止位、控制流、传输模式、缓冲区字节、传输数据类型;CNC机床一一数据链路层协议数据表中字段为:CNC机床序列号、CNC机床名称、数据链路层协议;CNC机床--DNC层协议数据表中字段为:CNC机床名称、DNC控制指令描述。第1、2张表的主关键字为机床序列号,第3张表的主关键字为CNC机床名称,三张表通过CNC机床名称字段建立关系。进行DNC系统重构时,实质上是对可重构DNC数据库进行操作。

(2)数据访问层设计。为了屏蔽底层数据库类型对上层应用的影响,在数据访问层的设计上采用工厂方法模式。采用工厂方法模式能够很好地消除底层数据库变更对上层应用的影响,达到可重构的目的。

2.4 线程设计

由系统分析可知,系统需要自动完成以下功能:监测机床的开关机时间以统计机床的使用情况;实时显示机床的运行状况以对机床进行有效的监控;定时备份车间数据库上的数据到主服务器上。因此系统除了需要一个主线程来处理用户操作外,还需要三个辅助线程函数来完成上述三个功能。

(1)bool MachineOFMonitor(string shopid);

(2)bool MachineStatusMonitor(String shopid);

(3)bool DatabaseBackup(stringshopid)。

3 系统实现

第9篇:建设工程监理的含义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省政府“安康工程”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县农村药品监管和药品供应网络(下称“两网”)的建设,切实解决农村广大农民用药难的问题,让合格的药品通过合法渠道占领农村药品市场,以确保农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省市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制订“两网”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农村药品监督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以农村药品监管网络的建设为重点,通过行政监督、技术监督、行政服务、政策导向,积极带动和促进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与发展,争取在两到三年内,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药品监管和药品供应网络,实现我县农村药品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实现农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方便。

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

农村药品监管网络由农村药品质量信息员和信息传递渠道构成。我县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触觉灵敏、反应迅速、能够适应并满足我县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与发展的药品监管体系。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县、镇、村三级义务监管队伍,延伸药品监管触觉。主要做法是在县人大、政府、纪委、政协等有关部门聘请监督员;聘请卫生院社区卫生科的负责人为药品质量义务协管员;聘请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作风正派、履行职责的零售药店和村卫生站人员为义务信息员,组建起农村药品义务监管网络和队伍,建立属地负责,定期联络的工作机制,广泛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2、加强农村药品市场整顿、规范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广东省医疗诊所基本用药目录》规范医疗诊所配备药品,推进分类管理和完善药品购进记录,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在全县范围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悬挂药品质量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投诉和举报,对举报、投诉属实者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二)、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是由药品批发、连锁企业组成的配送线和农村药店、药品销售点组成的供应点构成。我县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目标是以市场为主导,围绕配送线和供应点的建设和规范,保证合法的药品通过合法的渠道和合法的供应点占领农村药品市场,最终实现农村药品供应的合法、科学和广泛覆盖,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拓宽农村药品供应渠道,积极引导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将销售网络向村镇延伸,鼓励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向农村药品供应点配送药品。

2、鼓励在农村开店设点。鼓励单位、个人或证照齐全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行政村(不含乡镇所在地行政村,下同)开办村级零售药店或开设药品销售专柜。开办村级零售药店的条件是:

从业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地市级药监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初级营业员以上资格,经县级药监部门备案,可在行政村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或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商店开设药品销售专柜。

配备药士(含中药士)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农村开办药店可以经营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但不得销售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村卫生站、个体诊所(不含乡镇、县城所在地)具有初级营业员以上资格,经县药监部门备案,可以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面积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药品从业人员需经过健康体检,不得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三、工作步骤

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从十一月一日起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从20**年11月1日至20日,主要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横额、宣传栏以及印发《致全县村委会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大力营造“两网”建设的气氛。

第二阶段建立县、镇、村监管网络阶段,时间为11月21日至30日,主要做法是在县人大、政府、纪委、政协等有关部门聘请监督员共10名;聘请镇卫生院社区卫生科负责人为药品义务协管员,全县共18人;聘请镇药店、村卫生站的负责人为药品义务信息员,药店和卫生站共610人。从而组建起农村药品义务监管网络和队伍。

第三阶段开始受理村级药店申请、备案阶段,时间为12月1日至10日。鼓励单位、个人或证照齐全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行政村开办零售药店或开设药品销售专柜,受理申请并办理备案登记。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时间为20**年12月12日至20日。

农村“两网”建设,要把调查研究、宣传发动和申请备案贯穿于全过程。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开展农村“两网”建设,着力解决我县长期以来农村药品监督力量薄弱,药品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和农民用药难的问题,集中体现了我党“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为此我们要充分认识“两网”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脚踏实地地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

2、成立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由曾杰荣局长任组长、张秋明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业务股内),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联系、沟通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对“两网”建设工作的支持。向县政府汇报省市“两网”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关于在我县农村开展药品“两网”建设的意见》,并请县政府把该《意见》印发至县直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以取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