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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精选(九篇)

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

第1篇: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范文

(1913年11月6日制定,1946年10月3日最新修订)

1913年11月6日制定,经1921年10月20日、1931年8月6日、1946年10月3日修订。

本租船合同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型的良好(蒸汽机/内燃机)船舶________号的所有人。________与________市的承租人________签订。船舶总登记吨________净登记吨________,轮机指示马力________,并且船体、船机及设备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船舶在________入级,船级为________;袋装容积大约为________立方英尺。按________夏季干舷高度,船舶吃水________英尺________英寸时,载重量(货物和燃料,包括不超过载重量的1.5%、但最低允许数量为50吨的淡水和物料)约________吨(2240磅),包括容量大约为________吨燃油的永久性燃料;在良好天气条件下船舶满载时能航行________节,消耗优质威尔士燃煤--优质燃油--优质柴油约________吨;船舶现处于________。

兹表明,上述船舶所有人同意出租、上述承租人同意租用上述船舶,从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约________,并在以下所列的航行区域内使用船舶。承租人有权在本租船合同的整个或部分租期内转租船舶,但承租人仍负有履行租船合同的责任。

船舶在________,于承租人指定的泊位或码头或地点(除第6条另有规定外,船舶在任何潮汐情况下均能安全停靠并保持浮泊),交给承租人使用。如无该种泊位或码头或地点,等待的时间按第5条规定计算。船舶在交付时须作好接受货物的准备,货舱须打扫干净,且船舶紧密、坚实、牢固,并在各方面适合于货物运输,装备有压载水舱、起货机和具有充分蒸汽动力的辅助锅炉;如未装备有辅助锅炉,则具有足以随时启动所有起货机的其他动力(并按该船舶吨位要求配足高级船员、普通船员、轮机员和生火),用于装运包括石油或其它产品在内的,以适当方式包装的合法货物,但不包括________(船舶不得用于装运活动物,但承运人可以在甲板上装运少量活动物,并承担其风险及负责所有必要的设备和其他必需品),在英属北美洲、和/或美国、和/或西印度群岛、和/或中美洲、和/或加勒比海、和/或墨西哥湾、和/或墨西哥、和/或南美洲、和/或欧洲、和/或非洲、和/或亚洲、和/或澳大利亚、和/或塔斯马尼亚、和/或新西兰的安全港口之间,但不包括马格德林河、10月31日至次年5月15日期间的圣劳伦斯河、哈德逊湾以及所有不安全港口,也不包括不当季节时的白海、黑海和波罗的海,________根据承运人或其人的指示,按下列条件,从事合法贸易。

1.船舶所有人应提供并支付船员的全部伙食、工资以及上船和离船的领事费,支付船舶保险费,并提供所有舱室、甲板、机舱和其他必要的物料,包括锅炉用淡水;维持船级并使船体、船机和设备在租期内处于充分有效状态。

2.承租人应提供并支付所有燃油(另有约定者除外)、港口费用、引航费、费、佣金、领事费(船员的领事费除外),以及前述费用以外的所需其他通常费用。但当船舶由于其本身应负责的原因而进港时,则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支付。船舶由于船员生病而被指令进行熏蒸,由船舶所有人负担费用。如由于船舶按本租船合同进行营运期间所装运的货物或所挂靠的港口的原因,船舶被指令进行熏蒸,由承租人负担费用。船舶连续被租用超过6个月后,所有其他熏蒸均由承租人负担费用。

承租人应提供必要的垫舱物料和防移板,以及所有为特殊运输或特殊货物所需的任何额外设备,但船舶所有人应允许承租人使用船上已有的任何垫舱物料和防移板。承租人可以用防移板作垫舱物料,但应赔偿此种防移板的任何损坏。

3.承租人在交船港,船舶所有人在还船港,应接受船上所存的所有燃油,并按各自港口当时的价格支付。交船时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________吨且不多于________吨,还船时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________吨且不多于________吨。

4.承租人应按________夏季干舷时的船舶总载重量,包括燃料和物料,从船舶按前述规定交付之日起,以每吨每日历月________美元的费率,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租金;对于一个月中的任何部分时间,以同一费率支付。租金应付至船舶从交船时的同样良好状态(正常耗损除外),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在________还给船舶所有人(除非已灭失)时为止。承租人应给予船舶所有人不少于________天的预计还船的时间和可能的地点的通知。

5.上述租金应在纽约以美元现金支付,且每半个月预付一次。对于最后半个月或其中部分时间,应支付估计的租金数额,并当其不足以支付实际租用时间的租金时,如经船舶所有人要求,差额租金应按时每天支付,除非承租人已提供银行担保或保证金。否则,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或提供银行担保,或违反本租船合同的任何规定,船舶所有人有权将船舶从承租人营运中撤回,而不影响其(船舶所有人)可能拥有的向承租人索赔的任何权利。租期从船舶准备就绪书面通知于下午4点前递交承租人或其人之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7点起算。但如承租人要求,承租人有权立即使用船舶,这些所使用的时间计入租期。

如经船长要求,承租人或其人在任何港口应现金垫付船舶的日常费用,收取2.5%的手续费。该种垫款从租金中扣除。但是,承租人对该种垫款的使用不负责任。

6.货物在承租人或其人指的任何泊位或码头或地点装船或卸船,但以船舶能在任何潮汐情况下安全停靠并保持浮泊为条件,除非在该种地点类似尺度的船舶通常安全搁浅。

7.船舶的所有货舱、甲板和通常装货地点(不超过其能合理积载和装运的范围),以及押运员(如有的话)舱室的全部容积,除仅保留适当和足够舱室供船舶高级船员、普通船员使用,以及存放船具、属具、家具、食品、物料和燃油外,均归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有权在居住舱室允许范围内运输旅客,但承租人应向船舶所有人每天每旅客支付________的舱室居住和伙食费用。但是,如因运输旅客而发生的任何罚款或额外费用,现约定均由承租人承担此种风险和费用。

8.船长应使船舶在航次中尽快速遣,并会同船员及使用小艇而提供习惯性帮助。船长(虽有船舶所有人任命)在有关船舶营运与方面应服从承租人的指示和命令。承租人在船长监督下装载,积载货物和平舱,并承担费用。船长应按大副或理货员的收据签发任何递交其签署的货物提单。

9.如承租人有理由对船长、高级船员或轮机员的行为表示不满,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意见书后,应调查事实,并在必要时予以更换。

10.承租人可以指派一名押运员随船观察航次是否尽快速遣。船舶应向押运员提供免费居住的舱室,以及与船长相同标准的伙食,承租人按每天一美元支付费用,船舶所有人应供应引航员和海关官员的伙食,并如经承租人或其

人授权,应供理货员、码头工人的工头等的伙食,承租人按当时伙食价格支付所有这些人员的伙食费用。 11.承租人应随时向船长书面提供所有必要的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长应在航海日志上完整和正确记录航次的情况供承租人或其人查阅,并且,如经要求,向承租人、人或押运员提供航海日志的真实副本,以表明船舶航向和航行里程,以及燃油的消耗情况。

12.船长应谨慎注意货物通风。

13.承租人可选择将本租船合同延长________的时间。但应在最初规定的租期或任何经选择延长的租期届满前________天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人。

14.如经承租人要求,在________之前不计算租期;如船舶未在________之时或之前(但不晚于上午4点)递交书面准备就绪通知书,承租人或其人可在船舶准备就绪前的任何时候,选择解除本租船合同。

15.如由于船员或物料不足,船舶发生火灾,船体、船机或设备故障或损坏,船舶搁浅,因船舶或货物发生海损事故而延误,船舶为检验或油漆船底而进干坞,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阻碍船舶的充分工作,对因此所损失的时间停付租金;如船舶在航行时,由于船体、船机或设备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故障而使船速下降,因此损失的时间,以及任何因此额外消耗的燃料和任何额外费用,均应从租金中扣减。

16.如船舶灭失,则预付但未取得的款项(从船舶灭失或最后一次报告之日起算),应立即退还给承租人。天灾、敌人、火灾、君主、统治者或人们的扣留,以及海上、内河、船机、锅炉和蒸汽动力的所有危险及事故,以及本租船合同租期内的航行错误,双方均免责。

17.如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争议,争议事宜应提交纽约三名仲裁员仲裁,其中当事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方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指定。他们或其中两人所作裁决是终局的。为执行裁决,按本协议当事方可申请法院作出裁定。仲裁员应为商人。

18.船舶所有人得因任何根据本租船合同应得款项,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则对所有货物和所有转手运费行使留置权;承租人得因所有预付但未得的款项,以及任何超额支付的租金或本应立即退还的多余保证金而对船舶行使留置权。承租人不应招致由其或其人引起的、可能对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中的物权和利益具有优先权的任何留置权或担保物权,也不应允许继续招致此种权利。

19.所有无主物和救助报酬,在扣除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所花费用及船员应得份额后,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享,共同海损应在承运人在美国选择的港口或地点,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规则1至规则5、规则17至规则22,以及规则f进行理算、说明和解决。上述规则未规定的事宜,应按纽约港的法律和习惯处理。在该种理算中,用外国货币计算的费用,按支出之日的兑换率折算成美元;用外国货币索赔的货物损失的费用,应按这些受损货物在卸货最后一日从船上最后卸下的港口或地点的兑换率折合。海损协议或保证书,以及承运人要求的附带担保,应在提货之前提供。承运人或其人认为足额的现金保证金,作为货物分摊共同海损和支付救助报酬以及特别费用的附带担保,如经要求,应由货物、托运人、受货人或货主在提货前向船舶所有人提供。此种保证金应按承运人的选择,以美元支付并汇给理算人。因此所汇的保证金应在理算地点,以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理算师的名义存入特别帐户。如有退款或余款,应以美元支付。

船舶在开航之前或开航以后,由于任何原因,不论是否因疏忽所致,发生事故、危险、损害或灾难,而承运人依据法规、合同或其他规定对此或其后果不负责任,则货物、托运人和受货人应连带地同承运人在共同海损中分摊因此所产生或引起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任何牺牲,灭失或费用,并应支付有关货物的救助报酬和特别费用。如救助船为承运人所拥有或经营,救助报酬应如同此救助船属于他人一样,以相当方式金额支付。

上述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定应订入根据本租船合同签发的所有提单。

20.船舶在停租期间,或因膳食、冷却水,或因火炉而使用的燃油,其数量由双方约定。替换此种燃油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21.由于船舶在租期内随时可能航行于热带水域,在承租人和船长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船舶应在方便地点进坞,消除和油漆航底,并至少从上次油漆时起算,每6个月进行一次。租金应停止支付,直至船舶重新处于适当的可供营运的状态。

22.船舶所有人应维持船舶起货设备处于适当状态,提供起重能力达3吨的(供所有吊杆的)起货设备,并提供绳索,滑车吊缆、吊货网及滑轮。如船舶装备有能起吊重货的吊杆,船舶所有人应提供其必需的起货设备;如无此种吊杆,重货所需的起吊装置和设备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船舶所人有还应提供船上照明和晚间工作用油。船舶应允许使用已装备的电灯,但除船上已有的照明外的附加照明,由承租人负担费用。承租人可使用船上的任何起货设备。

23.如经承租人要求,船舶应昼夜工作。在装卸货物期间,所有起货机均归承租人使用。船舶应每舱安排一名起货机司机,按承租人要求,昼夜操纵起货机。承租人同意对高级船员、轮机员、起货机司机、甲板人员及生火的加班,按所工作的小时数,以雇佣合同规定的费率支付加班费。如港口或劳工组织的规章禁止船员操纵起货机,则岸上起货机司机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如起货机不能使用,或无足够动力使起货机运转,船舶所有人应支付按要求使用的岸上替代机器的费用,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时间损失。

24.当事双方一致约定,当根据本租船合同货物装运至美国或从美国运出时,本租船合同受1893年2月13日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即《有关船舶航行等的法案》中所有条款和规定,以及所有免责事项的约束。本船舶合同同时受下列条款的约束,并应将其订入根据本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所有提单。

美国首要条款

本提单应受1936年4月16日通过的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案中的规定的约束。该法案应视为并入本提单,并且,本提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视为承运人放弃其根据该法案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豁免,或增加其该法案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如本提单中的任何条款与该法案相抵触,则该种条款无效,但以所抵触的为限。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如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根据本提单承运的货物的所有人应补偿承运人的一切损失或对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此种损失或赔偿责任是指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给上述货物的所有人其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或其提出的任何索赔,且已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的一部分,将其抵销、扣除或追回。

25.船舶不应按要求进行任何冰封的港口或由于冰冻原因,灯标或灯船已经或将被撤除的任何港口,或根据通常事态发展,由于冰冻原因,船舶具有不能安全进港或在装货或卸货结束后不能安全驶离风险的任何港口。

26.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解释为船舶光船租赁给定期承租人。如同船舶为自己营运人一样,船舶所有人仍对船舶的航行、保险、船员,以及所有其他事宜负责。

27.本船及所有人应按依本租船合同所获取并已支付的租金,以及根据本租船合同的任何继续或延长情况,支付2.5%的佣金。

28.依本租船合同获取并已支付的租金的2.5%,应向________支付过手佣金。经________的电报授权。

________代表船舶

所有人记本租船合同由我们掌管。 船舶所有人(签章):_________

第2篇: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范文

危险货物是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第1~9类的货物,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等。危险货物集装箱是指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和散装的罐箱。使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具有多种优越性:

(1)利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从而简化、轻化危险货物的包装,节约包装材料以及包装时消耗的人工费用等,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2)利用集装箱装运货物可以大幅度降低货损。

(3)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可以使安全系数有一定的提高。同时缩短了货物留在港区的时间,提高了运输效率,增加了无形的经济效益。

基于以上优点,货主在运输危险货物时越来越多地采用集装箱形式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运量不断增长,并成为一种趋势。由于危险货物本身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性,随着运输量和运输品种的不断增加,危险货物集装箱的事故发生率呈逐年递增趋势,特别是发生在港口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由于人员和财产密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风险给港口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而事故又无法完全杜绝,所以,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的应急能力建设成为遏制事故蔓延、减轻事故后果的重要手段。危险货物具有种类多、性质复杂、后果严重等特点,应急行动需要快速高效,需要专业的应急知识和装备,所以,为了使应急指挥决策更科学更高效,有必要建立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需求

在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指挥过程中,对于支持系统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1、对事故危险货物种类和事故集装箱的识别

发生在船上或堆场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有时仅仅是看到烟雾扩散、液体流出、温度升高、闻到某种气味等现象,却无法判断哪个集装箱内发生了事故、以及是什么种类的危险货物发生了事故,如果无法对货物种类和集装箱进行识别,就无法采取针对性的应急措施。

2、事故信息的搜集

搜集货物种类、数量,周围其他危险货物信息等信息,以确定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对事故发展的判断

对事故进行预测,并采取预警措施,划定警戒线,疏散人群。

4、针对性的应急措施

在确定事故货物种类后,根据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应急资源的调用方案

根据周围的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应急措施的需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功能组成

根据前文对系统需求的分析,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应包括以下几个系统模块。

1、危险货物数据库

危险货物数据库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数据、毒性、火灾爆炸危险性、应急措施等数据,为事故模拟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定提供支持。此外,还应具有颜色、气味、状态、反应性等数据,为危险货物的识别提供支持。

2、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信息子系统

提供每个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电子舱单、集装箱位置信息等。能够获取危险货物的数量,为事故模拟提供支持;能够为危险货物识别提供支持;能够提供事故集装箱周围的其他货物情况信息。

3、监视监测子系统

通过码头、堆场等位置布置的各种传感器收集温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视频等信息,实现事故的预警预报和实时监视。

4、危险货物识别子系统

通过事故场景的信息,如烟雾的颜色、流出液体的颜色、与空气和集装箱体的反应情况、气味等,在危险货物数据库中进行复合条件搜索,并结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信息确定发生的事故的集装箱位置及危险货物种类。

5、事故模拟子系统

在确定事故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位置的基础上,对气体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进行模拟,划定事故的警戒范围,为采取人员疏散及开箱、移箱等措施提供支持。

6、应急资源管理子系统

基于GIS的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在港区图上显示危险货物应急设备、设施、人员等应急资源的位置,并能通过事故种类、应急措施、危险货物种类等参数快速搜寻所需的应急资源,给出距离事故地点最近的应急资源信息和调配方案。

7、应急预案管理子系统

将港区的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电子化、流程化,提示应急指挥人员的下一步行动,并记录下每一步行动的时间和执行情况、反馈情况。能够提供应急相关人员、专家的联系方式。

8、应急救援统计与分析子系统

建立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案例库,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提供参考。同时记录下本次应急行动的具体指令、应急资源的调用情况等,为事后评估和分析提供数据。

结束语

第3篇: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范文

关键词:船舶锅炉烟灰收集装置;设计;应用

中图分类号:U664.111 文献标识码:A

Design and Application of Soot Collection Device for Boiler

ZHOU Nancai, ZHANG Liang

( Jiangmen Nanyang Ship Engineering Co.,Ltd. Jiangmen 529145 )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in detail the design principle of boiler soot collection device and includes installations & applications. It can be simple to operate and install. This device saves labor cost and increases working efficiency.

Key words: Soot collection device for boiler; Design; Application

1 前 言

一般船用锅炉分为燃油锅炉和废气锅炉两种:燃油锅炉大多采用燃料油(渣油)作燃料,锅炉在运行一段时间后炉膛和烟道内会残留大量的烟灰,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烟灰不断加厚,在管壁上形成一层隔热保温层―烟垢。因烟灰导热系数小,使得热阻增加、热交换恶化,导致锅炉排烟温度升高、热效率降低,还可能会引发烟垢着火的危险;废气锅炉是通过船用主机或主发电机燃烧后产生废气的热量,加热锅炉内的水使之产生蒸汽,长时间使用后其炉膛和烟道内也会产生烟灰和烟垢。

烟灰主要是因为燃油燃烧不充分产生的,虽然可通过改善燃油燃烧时的雾化效果和供氧量来得到一定改善,但燃油中含有的大量杂质在雾化不彻底及供氧不足等条件下燃烧仍会形成烟灰,一部分随烟气排到大气中,另一部分凝集在换热管表面或者排烟管上。

清除烟灰和烟垢,一般采用如下几种方法:蒸汽或压缩空气吹灰;定期人工清洗;烟灰清除剂清除;在气体吹灰管道中增设声波发生器清除等。其中,大多数船用锅炉供货商会建议采用定期人工清洗的办法,在停机(船舶主机与废气进锅炉的发电机组停止运行)停炉的情r下采用高压水枪喷射淡水的方法冲洗炉膛和烟管,冲洗后的烟灰与水的混合物通过炉膛泄放与烟箱泄放的管路及阀件排出锅炉本体。

如果实船的其它柴油机(主要指柴油发电机组)废气管路没有进入锅炉废气侧的,废气会经过设置在烟囱内的消声器(带火星熄灭功能)排出,消声器一般有两个泄放口(排灰口和排水口),这两个排泄口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打开阀件,以排放烟灰和污水。

锅炉冲洗后的烟灰与水的混合物,通常在排出锅炉本体后通过管路直接泄放到机舱底层污水井内,其它柴油机废气管路上火星熄灭器内的烟灰和污水也通过管路直接泄放到机舱底污水井内。由于机舱底层污水井附近管路及支架等较多,空间受限制不便于烟灰的收集,可能会导致大量的烟灰散布在底层甲板上,需要船员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淡水冲洗甲板和收集烟灰。为此,笔者设计了一种能够收集、过滤烟灰的船用锅炉烟灰收集装置,此装置可直接将锅炉烟灰及其他设备排气管路产生的烟灰集中收集和清理打包。

2 设计原理

清洗锅炉后产生的烟灰与水的混合物及其它柴油机废气管路附属设备的烟灰与水的混合物,通过管路进入到锅炉烟灰收集装置内,该装置的主要作用就是将烟灰从其混合物中分离出来。在设计初期,我们考虑了两种方案:方案一为自然沉淀分离法;方案二采用滤网过滤+沉淀分离的方法。最终,我们选取了方案一,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1 方案一(自然沉淀分离法)

根据烟灰和水的密度不同,在该装置中设置挡板,方便烟灰有足够的空间沉淀,达到烟灰和水分离的目的,水通过管路直接泄放至机舱底层污水井,烟灰在装置内沉淀在底部。

具体收集过程为:(1)烟灰和水混合物从泄放管进入沉淀腔,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烟灰沉淀在腔体底部;(2)经第一次沉淀的混合水从挡板二的上方流向泄放腔内,管路上连接的泄放阀处于关闭状态,混合水再次沉淀;(3)二次沉淀后的水通过挡板一流向上泄放口,从上泄放口流出到机舱底层污水井;(4)锅炉清洗完成约1小时后将泄放口二处的阀件打开,多余的水可直接排至舱底污水井内;(5)烟灰沉淀在锅炉烟灰收集装置的底部,打开盖板就可直接清理并打包。本装置原理图,见图1。

本装置由收集装置本体和管路组成:收集装置本体是由钢板拼接而成的箱体和挡板一、挡板二及盖板组成,箱体上安装有与外接管路相连的接口座板、泄放塞及固定基座。其外形尺寸可根据安装空间确定,尽可能保证其体积满足要求,使得工作人员在清除烟灰时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2.2 方案二(滤网过滤+沉淀分离)

方案二收集装置,本体上需要增加过滤隔板以方便放置合适规格的滤网。其主要原理是:采用滤网过滤掉大部分颗粒较大的烟灰;剩余小颗粒烟灰待混合水在收集装置内沉淀一定时间后,再清洁装置底部时集中清理打包。本方案的优势是可以缩减烟灰从收集装置底部(剩量较少)打包装袋的时间,劣势是当滤网堵塞时需人工疏通,否则混合水将会四处流窜。本装置原理图见图2。

3 安装与应用

根据船用锅炉烟灰收集装置的设计原理,其安装的位置需低于排气管底部、高于机舱污水井,周边还需要有一定的操作空间。按船的具体情况,将收集装置本体放置在机舱上平台尾部。

锅炉烟灰收集装置本体由钢板、圆钢、联接座板、放泄螺塞组成,这些材料及零部件在船厂内属常用材料,采购简便,其本体制作难度不大,普通素质的工人在较短时间内即可制作完成;系统所需的阀件管路也属于船厂常用件,总体来说锅炉烟灰收集装置及其系统成本不高。

目前在我司建造的散货船都安装有锅炉烟灰收集装置,其中大部分船舶如船型为32 500 DWT / 37000 DWT / 39 000 DWT的散货船都是采用方案一的形式;部分31 800 DWT散货船,根据船东要求采(下转第页)(上接第页)

用方案二的形式。装船后所有船员均反馈装置操作简便、实用性高,论证了这种装置可适用于所有安装有燃油锅炉、废气锅炉抑或是燃油废气组合锅炉的船舶,两种方案可供船东灵活选择。图3为我司目前在建的39 000 DWT散货船上安装的烟灰收集装置图。

4 小结

使用本锅炉烟灰收集装置,可以有效的收集打包锅炉烟灰,节约人工成本。本装置制作简易、安装、操作、维护方便,通过实船应用检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该装置方案一于2014年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并获得通过。

参考文献

[1]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舶设计实用手册轮机分册[M].国防工业

出版社,1999.

[2]陆俊岫.船舶建造质量检测[M].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1996.

第4篇: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范文

一、关于LEG燃料动力技术

1.乙烷首次作为船舶动力燃料进入航运业视野受油价高企和国际航运法规日益严格双重影响,航运业近年来积极寻求价格低廉且环境友好的船用替代燃料。在此背景下,综合考虑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因素,LNG作为船用替代燃料的首选备受业界瞩目。乙烷作为石油和天然气中的一种重要组成成分,其物理化学特性与LNG接近,同样具有良好的燃烧和环保性能。2014年,德国船东哈特曼船运公司(HartmannReederei)与德国奥尔登堡工程顾问公司(HBHunteEngineering)合作推出了一款全新类型的乙烷运输船——生态星“ECOSTAR36K”轮。值得重点关注的是,“ECOSTAR36K”轮是全球首艘将LEG作为动力燃料的远洋运输船舶,为业界提供了一种新的船用燃料替代方案。该船外形和基本参数如图1、表1所示。船舶载货容积为36000m3,冷却温度为-104℃(LNG运输船液货冷却温度为-162℃),液舱类型为半冷半压式。德国Hartmann与挪威OceanYield公司合作,已经在太平洋造船订造了3艘“ECOSTAR36K”型LEG船,预计在2016年交付。该系列LEG船通过商务经营公司GasChem与SABICPetrochemicals石化公司签署长期租赁合同,用于从美国向英国SABIC运送乙烷。2.LEG双燃料主机可实现船舶燃料在乙烷和燃油之间进行切换“ECOSTAR36K”系列船将配备MANB&WME-GI双燃料低速发动机,可以使用常规船用燃料油和乙烷作为船舶动力燃料。该系列LEG船舶除了能够像LNG运输船一样利用船上运输的液货蒸发气作为燃料提供动力,还设计有可供船舶航行1万海里的LEG气体燃料箱和供船舶航行1万海里的重质燃料油箱,船舶可以根据操作需要在气体燃料和船用重油之间进行切换。此外,新一代的MANB&WME-GILEG双燃料二冲程发动机,还解决了此前LNG双燃料发动机因甲烷气体不完全燃烧而造成排放污染的问题,并能通过技术手段适应LNG和LEG两种气体燃料的应用转换,技术和性能方面更加成熟。3.乙烷作为船舶燃料减排效果明显作为船用燃料,乙烷的排放范围与LNG类似。MANDiesel&Turbo指出,乙烷和船用重油相比不仅具有价格竞争力,而且在排放方面同样具有明显优势。据统计,使用乙烷作为船舶燃料,除了硫排放可以忽略不计,还能降低15%-20%的CO2排放,同时还可以显著降低氮氧化物和颗粒排放物。除了首次将乙烷燃料应用在远洋船舶上以外,“ECOSTAR36K”还采用了多种前沿的设计及装备,用于提高船舶运营的经济性。如“弓形设计(Svelte-bow)”的新型船艏设计、新型“三叶星(Star-Trilobe)”货舱设计(货物运载量提升30%)以及MANB&W公司最新研发的卡普尔(kappel)螺旋桨和舵球联合系统等。根据在德国汉堡船模实验室(HSVA)进行的船舶模型测试,证明上述技术的应用能够降低高达6%的船舶燃油消耗。综上,乙烷运输船使用LEG燃料,一是可以合理利用液货蒸发气体作为能源为船舶提供动力;二是可以减少船舶排放满足国际航运排放标准。技术方案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和环保性,但目前LEG燃料动力技术还仅针对乙烷运输船而进行设计研发。

二、VLEC市场前景分析

1.全球乙烷产量增长,跨地域需求加大,乙烷海上运输需求攀升。受益于美国页岩气开发规模扩大,近年来美国乙烷产能大幅增加。美国当前的乙烷生产能力约110万桶/天,过剩约30万桶/天,这部分过剩的乙烷只能作为能源被燃烧掉。在此背景下,美国国内企业对于乙烷出口业务表现出很大的兴趣,美国乙烷计划主要出口市场是欧洲,然后将扩大至南美和亚洲。目前已经有欧洲、印度和加拿大的6家化工公司正在计划改造或新建项目,以利用美国的低成本进口乙烷作为原料。据预测,到2020年美国乙烷产量将达到210至250万桶/天,这也就是说,届时美国乙烷将过剩60万~100万桶/天可以用于出口。随着北美烷烃资源出口量的持续增长,乙烷的海上运输需求也将迅速攀升。目前国际航运市场上还没有超大型乙烷运输船,受此推动,VLEC正逐渐成为航运业关注的热点,或将成为全球物流链中的稀缺资源。据预计,未来三年在全球范围内船东或将下单订造超过60艘VLEC。2.VLEC市场得到航运业关注,2014年全球首次出现VLEC订单。2014年7月,印度信实RelianceIndustries向三星重工订造了共6艘VLEC,总价7.236亿美元,新船造价约为1.2亿美元,这也是全球范围内订造的首批VLEC船。商船三井(MOL)已与印度信实工业(RelianceIndustries)签署协议,将运营这6艘世界上最大的VLEC,MOL将成为全球首家使用VLEC专门运输液态乙烷的航运公司。基于对超大型乙烷运输船市场前景的乐观判断,已有航运公司跟进确定或计划下单订造一批VLEC。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气体运输船运营商,英国NavigatorGas公司对VLEC业务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该公司首席执行官DavidButters证实,公司正与有关承包商以及船企洽谈VLEC业务。Jaccar股份集团与德国Hartmann集团已在新加坡合资成立UnitedEthaneCarriers(UEC)公司,共同经营乙烷运输船业务,并订造了一批85000m3的“ECOSTAR85K”型VLEC,这批船与“ECOSTAR36K”一样可以使用乙烷作为船舶燃料。继2014年7月首次出现VLEC订单后,全球范围内VLEC船舶订造情况统计如表2所示。3.乙烷运输船向大型化VLEC发展符合市场需求和船东利益。全球乙烷产量逐步增长且跨地域需求同步攀升,但目前国际航运市场上多用途液货运输船多为20000-30000m3级,难以满足液态乙烷海上运输的需求。与此同时,船东为了进一步提高海上运输效率及运营经济性,乙烷运输船舶向大型化发展是个趋势,80000m3级VLEC的出现符合航运市场和航运企业的需求和利益。

作者:溥洋

第5篇: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五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十六条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

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三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四条货物所有人或者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等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编号、类别(性质)、数量、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货物所有人或者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

海事管理机构查验污染危害性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径行查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

第二十九条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的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征求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对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进行船舶清舱、洗舱、测爆等工作,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三十一条禁止船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航线航行,定时报告船舶所处的位置。

第三十二条使用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核实方可办理船舶出港签证。

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与船舶经营人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应当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按照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及时进行污染清除作业。

第三十四条申请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

(一)配备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作业人员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十六条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四)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第三十七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码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污染程度;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船舶发生事故有沉没危险,船员离船前,应当尽可能关闭所有货舱(柜)、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货舱(柜)、油舱(柜)通气孔。

船舶沉没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四十一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

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四十三条处置船舶污染事故使用的消油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消油剂名录向社会公布。

船舶、有关单位使用消油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给军事港口水域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军队有关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

第四十六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暂扣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必要时,可以禁止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直至暂扣船舶。

第四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

第四十八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时,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

第四十九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第七章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五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五十二条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执行。但是,船舶载运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持久性油类物质,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第五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是,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应当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保险机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四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第五十五条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国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清除污染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优先受偿。

第五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等事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有关行政机关和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货主组成。

第五十七条对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的结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有关国际条约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

(二)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

(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

(五)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或者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的;

(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三)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四)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

(二)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在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

(三)货物所有人或者人未按照规定对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进行危害性评估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进行装卸或者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二)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二)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瞒报、谎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消油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或者使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未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二)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其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进行装卸、过驳作业。

货物所有人或者人逾期未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应当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缴未缴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七十七条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9月17日《经济日报》)

第6篇: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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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租船人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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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履行本合同:

注:双方可以根据合议适当删减以下条款,如有需要,也可在本合同最后并入附加条款。

第一条 承运船舶的规范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船旗国:_________________;建造时间:__________;船级:___________;登记港:_________;登记号:________;载重量:__________公吨(包括货物和燃料以及不超过_______公吨的淡水和物料); 夏季海水干舷:________米;散装舱容:_________立方米;包装舱容:_________立方米;船舶吨位:__________总吨/总登记吨;在良好天气条件下,风力达到包括最大风力蒲福风级______级,船舶满载航速大约为:________节,此时耗油量大约为:_________公吨(燃油)

第二条 租期

上述船东同意出租、上述租船人同意租用上述船舶,从交船时起算,租期为________,并在下述航行区域内使用船舶。

第三条 交船

船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交付租船人并使其处于租船人的控制之下。在船舶交付当时,船东应当为接收货物作好下列准备:货舱打扫干净,船体紧密、坚实、牢固并在各个方面适于普通货物的运输。船舶应装备有压载水舱,同时具有启动所有装货设备的足够的动力。船东应在______天之前向租船人递交预计交付船舶的日期通知。

第四条 交/还船检验

在交/还船之前,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自负费用指定各自的验船师,分别在船舶到达第一个装货港/最后一个卸货港之前,联合进行交/还船检验以便确定船上留存的燃油量和船舶状况。每次检验后都应共同出具一份联合检验报告并由双方检验师签字。如果双方检验师不能达成合议,则各自有权出具一份独立检验报告,陈述有关事项。

如果一方未能参加检验并且未能在联合检验报告上签字,则该方仍然应当受制于另一方在报告中所记录的数据。

交船检验时间由租船人承担,还船检验时间由船东承担。

第五条 危险货物/ 除外货物

(a) 船舶应被用来运输合法的而非任何具有危险、有害、易燃或腐蚀性质的货物,除非是依据船舶登记国和装卸港以及任何船舶必须经过其水域的中间港口和国家的法定当局之要求或建议。另外在不影响上述大原则的前提下,下列货物也将被特别除外:任何品名的牲畜、武器、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如果协议运输国际海事组织所属的货物,那么这些货物的数量应当被限制在_______吨,而且租船人应向船长提供证据,以证明他会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合理地给货物包装、加标、装船和积载。如果租船人未能履行上述规定,船长有权拒装这些货物,或者将它们卸载(如果已经装船的话)以上事项引起的风险和费用由租船人承担。

第六条 航行区域

船舶应当在____________范围内的安全港口和地域之间(其中_____________除外),根据租船人的指示,从事合法贸易。

第七条 船东负责的事项

除非另有约定,船东应提供并支付船舶保险、供给、房舱、甲板、机舱和其他所有的必需用品,包括锅炉用水。船东还应支付船员的工资及他们在装卸港的领事签证费和属于船员的港口服务费用。船东应当维持船舶的船级并使船体、机械和设备在提供服务时保持高效状态,而且还应保证有一整套胜任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班子。

第八条 租船人负责的事项

在租期内,除非另有约定,租船人应当支付所有燃油费用。租船人还应支付港口费用(包括强制看管人和货物看管人以及强制垃圾处理费理)与租船人业务有关的所有通讯费、引航费、拖带费、费、佣金、领事签证费(属于船旗或船员个人的除外),还有所有其他通常费用(第七条中提及的除外)但是,当船舶因为自身的原因(并非迫于天气)而驶入港口,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将由船东承担。由船员疾病导致的熏舱费用应由船东承担。由在本租约下船舶挂靠的港口和装载的货物所引起的熏舱费用应当由租船人承担。在船舶被连续租用期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后,所有其他的熏舱费用应当由租船人承担。

租船人应当提供和支付必需的垫舱费用和特殊贸易或非通常货物所必需的任何附加装置。但船东应允许租船人使用船上已有垫舱设施。在还船之前,租船人应将垫舱设施和附加装置移走,该费用和时间由租船人承担。

第九条 航次的履行

(a) 船长和船员应尽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惯常的协助。船长应当谙熟英语并且因被视为租船人的雇佣和(虽然是由船长任命)而须执行租船人的命令和指示。同时,租船人应在船长的监督下履行所有关于货物的操作,这会包括但不局限于装载、积载、平舱、绑扎、牢固、垫舱、松绑、卸载和理货。上述操作的风险和费用由租船人承担。

(b) 如果租船人有合理的原由对船长或高级船员的管理方式表示不满,则船东应当在收到投诉的详情后对此进行调查。并且如有需要,应当重新任命有关人员。

第十条 燃油

(a)租船人在交船时和船东在还船时,应当按照以下约定接收并支付留存在船上的所有燃料油和柴油。交船时,船上有燃料油___公吨,每吨___________;柴油______公吨,每吨________.还船时,船上有燃料油________公吨,每吨________;柴油____________公吨,每吨___________.

(b) 租船人应当提供符合附加条款的详述并适于在船舶的主机和辅机中燃烧的燃油。船东对于任何因租船人使用不适燃油或不符合附加条款详述的燃油而造成的主机或辅机的损坏保留索赔的权利。另外,如果租船人所提供的燃油不符合双方合议的附加条款的详述或是被证明不适于在船舶的主机和辅机中燃烧,则船东将对于航程中航速的减小和/或耗油量的增加与由此引起的任何时间损失及其他后果不负责任。

第十一条 租金费率/ 还船区域与还船通知

租船人应当为承租和使用上述

船舶而按每天__________支付租金,或者按照________米夏季干舷时的船舶总载重量以每吨_______支付。每30天为一个租金支付期,从交船之日起算。不足一月者以上述费率按比例支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租金应连续支付直到船舶以良好状态(正常损耗除外)在___________区域归还船东(除非船舶灭失)租船人应在___________天之前向船东发出预计还船的时间和可能的地点的通知。为方便租金计算,交船、还船或租约的终止的时间应当以格林尼治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租金的支付

(a)租金的支付租金的支付方式应使船东或他在__________(地点)指定的名为___________的收款人能够接收。租金可以用美元或(其他货币)结算,并在约定日期15天前存入船东能够使用的帐户。最后一个月或其中部分时间应支付估计的租金数额。当其不足以涵盖实际使用时间时,则只要船东提出要求,那么差额租金就应当按时每天支付。如果租金未能按预定准时支付或者出现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根本违约,那么船东将有权从租船人手中撤回船舶并保留进一步向租船人索赔的权利。

在下述分条款(b)中规定的宽限期满后的任何时间里,如果租金尚未偿付,则船______东除保留撤船的权利外,有权停止履行任何正在进行的工作和下述所有义务,并且对由此引起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关于上述后果导致的损失,租船人应当给予船东赔偿,而且在此期间的租金和任何额外费用照算,并由租船人承担。

(b)宽限期如果由于租船人或其银行的疏忽、过失而导致租金未能准时支付,则租船人可以得到船东给予的__________天净银行工作日(依照合议的支付地的规定)的书面通知,以便纠正错误。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应被视为准时。如果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按照前述分条款(a)中的规定施行撤船。

(c)最后一笔租金的支付

如果船舶在它驶往还船港的途中最后一笔租金和/或倒数第二笔租金已经到期,则所述租金将按照双方合议的完成该航次的必需时间进行估算。在还船之前的估计使费和船上实际留存的燃油应当由船东承担并接收。如果上述算法不能涵盖实际使用时间,则差额租金应按时每天支付。如果船舶已经归还,则任何差额将由船东归还或由租船人支付,视具体情况而定。

(d)现金垫付

如果船东要求,船舶在任何港口的日常现金使费可以由租船人垫付。这笔费用以及2.5%的佣金应从租金里扣除。但是,租船人对该垫付款的使用不负责任。

第十三条 泊位

船舶应当在租船人或其人指定的任何安全码头或任何安全泊位或者地点装载和卸载,只要船舶能安全地进入、停泊和离开并且在任何潮时都处于漂浮状态。

第十四条 可用空间

(a)船舶的货舱、甲板和其他货物空间(不超过它的合理安全积载范围)的整个所及之处,还有押运员的住所(如果有的话)应当在租船人的控制之下。船东仅能为船上的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属具、船具、家具、物料、供给和燃油保留适当和足够的空间。

(b) 如果有甲板货被装运,则因此而造成的任何货损和/或货差和/或无论什么性质______的责任,如果不装载该甲板货物不会发生的话,租船人应当给予船东赔偿。

第十五条 押运员和伙食

租船人有权委派一名押运员跟船(由租船人承担风险)并观察航次是否合理速谴。他将被提供免费的住宿和与船长相等标准的伙食,租船人按每天______的标准支付。船东应当为引航员和海关官员,还有理货职员、搬运工头等人(如果租船人或他的人授权的话)供应膳食,按每顿 ______的标准支付伙食费。

第十六条 航行命令和航海日志

租船人应当随时向船长提供书面英语的必需指示和航行指令。而且船长应当保持完整和正确的相关航程的甲板和轮机日志供租船人或他的人查阅,并且如有需要,应当提供租船人、他的人或者押运员一份上述甲板和轮机日志的真实副本以便表明船舶的航线、航程的距离和燃油的消耗。任何租船人所需的日志摘要应当以英语记录。

第十七条 交船/ 销约

如果租船人要求,则在______之前将不计算租期。而且如果在______之时或之前但不晚于______时内船舶仍没有为交付而备妥,则租船人有权选择销约。销约的宽限期 ,如果船东保证,即便他们恪尽职守,船舶仍不能在销约期之前为交付而备妥,并且船东能够提出船舶备妥的合理确定日期,那么他可以最早在船舶预计驶往交付港口或地点的七天之前,要求租船人宣布销约与否。如果租船人选择不销约,或者他未能在两天内或是销约期之前给予答复(以先发生者为准),则船东提出的预计备妥交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将取代原先的销约日期。如果船舶进一步迟延,船东有权根据本条款再次要求租船人就是否取消合约作出明示。

第十八条 停租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时间损失可以停租:

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人员不足和/或错误和/或罢工,或者物料不足、火灾和船体、机械或设备的故障或损坏以及搁浅、扣船带来的迟延(除非该扣押是由于租船人、他的雇佣人员、人或者分包商应该负责的事项所引起的)或者船舶或货物的海损事故(除非该事故起因于货物的潜在缺陷或固有性质)为检验或油漆船底而进干船坞,或者阻碍船舶处于完全工作状态的任何其他类似原因。如果船舶不按租船人的指示或指令航行,而在航程中绕航或回返,则只要是由于除货物事故或下述第二十二条款所允许的情形之外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租金将从绕航或回返之时起停付,直到船舶回到离目的地相同或等距的地点并重新开始航程为止。停租期间船舶所耗燃油均由船东承担。由于天气的迫使令船舶进港或抛锚、航行直潜水港或江河或禁运港而造成的船舶迟延和/或因该迟延导致的费用应当由租船人承担。如果航程中的航速因为船体、机械或设备的故障、缺陷或者它们部件的故障、缺陷而降低,则因此而起的时间损失和任何额外的燃油损耗以及可证的额外费用可以从租金里扣除。

第十九条 转租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租约持续期间,租船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转租该船,但租船人仍要对履行本租约负责。

第二十条 进干船坞

船舶于________最后一次进入干船坞。

(a)船东有权在租约履行期间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使船舶进入干船坞,并在承租双方合议的前提下根据船级和环境的要求进行船底去污和油漆和/或修理。

(b)除非有紧急情况,租约履行期间船舶不得进入干船坞。

注:带*者可适当删减。

第二十一条 全损

如果船舶灭失,则没有挣到的预付款项(从灭失之日或得到最后消息之日起算)应当立即归还租船人。

第二十二条 免责

天灾、公敌、火灾、君主限制和所有海洋、江河、机械、锅炉和航行的事故与危险以及租约下航行中的错误,双方均可免责。

第二十三条 权利

船舶有权在航行中使用和不使用领航员,拖带和被拖带,救助海难船舶,为救助人命和财产而绕航。

第二十四条 留置权

船东对在租约下的所有货物和所有分运费和/或分租金,包括共同海损分摊有留置权。同时,租船人就没有挣到的预付款与任何应当被立即归还的多付租金或超额定金可以对船舶行使留置权。租船人不应直接或间接招致可能对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中的物权和利益具有优先权的任何留置权或担保物权,也不应允许继续招致此种权利。租船人保证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不会因他的接受补给或服务,包括港口费用和燃料而承担付款责任或时间损失。

第二十五条 救助报酬

所有的海上无主物和救助报酬在扣减完船东和租船人所花费用以及船员应得份额之后应当由船东和租船人平均分享。

第二十六条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应当按照1974年约克__安特卫普理算规则,1990年修订案或任何后来的修订案,在______(地点)以______(货币)进行理算。

租船人应设法使得租约期间的所有提单包含有共同海损应当按照1974年约克__安特卫普理算规则,1

990年修订案或任何后来的修订案进行理算的条款和第31条“新杰森”条款。

期租租金不列入共同海损分摊。

第二十七条 航行

本租约没有一项内容表明是把船舶转让给租船人。船东对船舶的航行、引航员和拖轮的作为,船舶保险,船员和所有其他事情负有责任,如同船舶为其自己营运一样。

第二十八条 起货机和照明

船东应当按下列要求维护起货设备:______ 同时按照以上描述提供足够起重力的起货设备(所有的吊杆或吊车)船东还应在船上提供夜间作业的照明设备,但是除船舶上已有的照明设备以外的额外照明费用将由租船人支付。租船人可以使用船上的任何起货设备。如经租船人要求,船舶将日夜工作,并且所有的起货设备应在装卸期间处于租船人的控制之下。如果起货设备不能使用,或者没有足够的动力来启动它们,则因此而导致租船人无法工作的实际时间损失应予停租,而且船东将支付由此产生的小工待命费用,除非上述起货设备的无法使用和动力不足是由租船人的小工引起。如果经租船人要求,船东应当承担租用替代岸吊的费用,但此时租金照算。

第二十九条 船员加班费

受租船人或其人的指令而使普通船员和高级船员为工作而产生的加班费应由租船人支付给船东,同时租金应按每月______或按此比例支付。

第三十条 提单

(a) 船长应当按照大副或理货员收据的填写签发货物提单或者海运单。然而,在船东的事先书面授权下,租船人可以代表船长按照大副或理货员收据的填写签发货物提单或者海运单。

(b) 所有的提单或海运单应不损害本租约。租船人应保护船东不招致由租船人签发的或按租船人要求由船长签发的提单或海运单与本租约不一致引起的结果或责任。

(c) 装运甲板货的提单应加上条款:“装运甲板货由租船人、托运人和收货人承担风险、费用和责任,不管什么原因引起的任何灭失、损坏、费用或延迟,船舶或船东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护条款

本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所有提单和海运单应受下列条款约束:

(a) 首要条款

“本提单受海牙规则、海牙__维斯比规则或其他相似的由起点港或终点港提单强制采用的国内法规的约束。这些法案被视为并入本提单,并且本提单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视为承运人放弃其根据这些适当法案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豁免,或增加其根据该适当法案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如本提单中的任何条款与该适当法案相抵触,则该种条款无效,但以所抵触的为限。”

(b) 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如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根据本提单承运的货物的所有人应补偿承运人的一切损失或对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此种损失或赔偿责任是指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给上述货物所有人其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其提出的任何索赔,且已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的一部分,将其抵消,扣除或退回。

前述条款同样适用于碰撞船舶或物体外的任何船舶或物体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掌管该船或物体的人, 如果他们在该碰撞接触中存在过失的话。

(c) 新杰森条款

船舶在开航之前或开航以后,由于任何原因,不论是否因疏忽所致发生事故、危险、损害或灾难,而承运人依据法规、和或其他规定对此或其后果不负责任, 则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应同承运人在共同海损中分摊因此所产生或引起的共同海损性质的任何损失、灭失或费用,并应支付有关货物的救助报酬和特别费用。

如救助船舶为承运人所拥有或经营,救助报酬应如同救助船属于他人一样全额支付。

(d) 反贸易条款

“租船人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保证竭尽小心与勤勉防止品和大麻被装载或隐藏在船上。不遵守本条款的规定将被视作违反保证。租船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并使本船的船东、船长和船员不承担责任。同时,租船人还要保证赔偿可能产生并单独或共同向本船的船东、船长和船员提出的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索赔。此外,所有因为租船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而导致的时间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包括罚款,应由租船人承担且租金照算。

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不遵守本条款规定的行为而被扣押,租船人应当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使船舶得以释放,并为此提供保释金。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租船人承担。

如果隐藏的品和大麻被发现为船舶员工所有,则船东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时间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包括罚款。

(e) 战争条款

(1) 战时禁运品不能装运,如果没有船东的同意,船舶不能要求进入陷入战争状态、军事战争、敌对状态、内乱、暴动或海盗行为的港口或地区,不管有没有宣战文告,在那里船舶有可能受到来自好战方的俘虏,扣留或敌对行为(好战方指的是法律上事实上拥有海军、陆军、空军的当局或政府组织)

(2) 如果船东同意,租船人应支付额外费用投保船舶战争险,其金额与船舶保险金额相等但不能超过 .另外船东可以购买由租船人支付的战争辅助险如租金的损失,运费支出,全损、阻塞等。如果取得这种保险由于商业上的不可能或由于政府纲领不允许而成为不可能,那么租船人不应要求船舶进入或停泊于此种港口或地区。

(3) 如果(1)条描述的情况在订立合同以后存在或船舶在租时发生,对于船舶进入这些港口或地区的航次,租船人将承担由于战争、军事或敌对状态引起的有关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的额外工资和保险。

(4) 由于船舶航行或货物运输引起的有关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额外战争津贴由租船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 战争解约

在下列国家中的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发生战争(不管有没有宣战文告),船东和租船人都可以取消本租约,租船人将根据第10条款还船给船东。如果船上有货,则在目的港卸货以后,或由于战争不能到达或进入目的港,则由船东指定在附近的一个开放和安全的港口还船。如果船上没货,则就地港船;在海上则在船东指示的附近的一未封锁并安全的港口还船。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所有情况下,租金应继续支付,除前述规定外,本租约所有其他规定应适用到还船时止。

第三十三条 冰冻

船舶不应被要求进入或继续停留在任何冰封的港口或区域,或由于冰冻原因,其灯标或灯船已经或被撤除的任何港口和区域,或根据通常事态发展,由于冰冻原因,存在船舶不能安全进入和继续停留或装货或卸货结束后不能安全驶出的港口和区域。根据船东事先同意,按船舶的大?⒔峁购捅车燃叮侠硪螅坝ω嫫票叫小?/p>

第三十四条 征用

如船舶在本租约的租期内被船旗国政府征用,在此征用期间船舶应被视为停付租金,并且,在此征用期间由该政府所支付的任何租金应由船东留有。船舶被该政府征用的期间应作为本租约规定的租期的一部分。

如果征用期间超过________月,任何一方均有解除本租约的选择权,并且,任何一方均不可以提出由此而发生的索赔。

第三十五条 装卸工人造成的损坏

尽管有与此相反的规定,只要船长在发现任何损坏后但不超过48小时书面通知租船人和/或其人,则租船人应赔偿装卸工人对船舶造成的任何和全部损坏。该通知应详细说明船舶损坏情况,并要求租船人指派一名验船师以确定该损坏的程度。

(1) 如果任何和全部损坏影响到船舶的适行航和/或船员的安全和/或船舶的营运能力,租船人应自付费用

对该损坏立即安排修理,并且,到该修理结束时和如经要求,通过船舶检验时为止,应照付船舶租金。

(2) 对上述第(1)款未提及的任何和全部损坏,根据租船人的选择,在还船之前或还船之后同船东要做的修理一起进行。在此情况下,不应向船东支付租金和/或费用,除非租船人负责修理所需的时间和/或费用超过完成船东修理所需的时间和/或费用,并仅以此超过时间为限。

第三十六条 货舱的清洁

如果船员能承担航次与航次间和/或货物与货物间的货舱的清扫和/或清洗和/或清洁工作,并且当地规定允许的话,租船人应提供该项工作,并以每货舱________费率支付额外费用。

如果船舶货舱未被港口或任何其他机构接受或通过,租船人对有关的任何该作业不负责任。租船人在整笔支付________以代替清洁货舱的条件下,具有船舶货舱未清洁(未经清扫)而还船的选择权。

第三十七条 税款

租船人应支付由其指示引起的无论在履行本租约期间或其后船舶或其所有人所征收的所有地方税、州税、国家税和/或应付税,包括向货物和/或运费和/或转租运费和/或租金所征收的任何税款和/或应付款(不包括由船旗国或租船人所征收的税款)

第三十八条 租船人的标志

租船人具有悬挂自己的公司旗,并将其公司的标志油漆在船舶上的权利。在本租约届满前,应以船东自己的颜色重新油漆船舶。由于这些变化而进行油漆、维持和重新油漆船舶而发生的时间和费用,由租船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停泊退保费

当船舶在港内停留最短期间30天,如对此期间全额支付租金或对实际租用时间已按比例支付租金时,则租船人对船东从其保险人处可领取的任何退还保险费享有利益。

第四十条 证书

船东应提供允许船舶在约定的航行区域营运所可能要求的与船舶有关的任何证书,包括但不仅限于船舶的油污财政责任证书(只要该油污证书能够从船东互保协会获得)有效的国际吨位证书、苏伊士和巴拿马吨位证书、有效的登记证书以及与船舶强度和/或船舶起货设备可用性有关的证书。

第四十一条 偷渡者

(1)[a]租船人保证尽适当的谨慎防止偷渡者以秘密藏在其装运的货物和/或集装箱的方式上船。

[b]如尽管租船人已尽适当的谨慎,但偷渡者仍以秘密藏在其装运的货物和/或集装箱的手段上船,应视为对本租约的违反,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租船人负责,并应使船东不受损害;对向船东可能提起的或已经提起的所有种类的索赔,由租船人赔偿船东。而且,对全部的时间损失和不管如何发生的何种性质的全部费用应由租船人负担,船舶的租金照付。

[c]如根据第(1)款[b]项规定,因租船人违反本租约而使船舶被扣押,则租船人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证船舶在合理期间内获释,并自付费用提供保释金以保证船舶的释放。

(2)[a] 如尽管船东已尽适当的谨慎,但偷渡者仍以秘密藏在租船人装运的货物和/或集装箱中以外的手段上船,则对全部的时间损失和不管如何发生的何种性质的全部费用应由船东负担,并应停付租金。

[b]如因偷渡者以秘密藏在租船人装运的货物和/或集装箱中以外的手段上船而使船舶被扣押,则船东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证船舶在合理期间内获释,并自付费用提供保释金以保证船舶的释放。

第四十二条 走私

如船长、高级船员和/或普通船员走私,船东应承担任何罚款、税款或征收的进口税费用费用,对由此所产生的任何时间损失,应停付租金。

第四十三条 佣金

船舶和船东应按照本租约已赚取和已支付的租金,以及本租约延续期间所付租金的____%,向________支付佣金。

第四十四条 经纪人佣金

按照本租约已赚取和已支付的租金的____%,向________支付经纪人佣金。

第四十五条 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经双方同意,以下所附的第____条至第____条(包括第____条和第____条)视为全部并入本租约。

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船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范文

为有效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市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底,开展蓝天保卫战秋季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采取有力措施,降低重点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负荷,确保2020年底前,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完成上级考核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燃煤污染管控。

1.加强燃煤锅炉治理管控,对建成区已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开展“回头看”,防止列灰复燃,对全市20蒸吨及以上燃煤供热锅炉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继续推进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2.推进城乡结合部生活用散煤污染治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无照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深化工业污染管控。

深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2家重点行业企业完成综合治理;深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建立钢铁、建材、有色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管理台账,对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进一步加强监管,深化治理成果。(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市工信局分工负责)

(三)强化扬尘污染管控。

1.开展扬尘污染排查,强化施工扬尘、堆场扬尘、裸土扬尘、道路扬尘治理;对新的建筑工地,房屋拆迁工地、物料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源,及时组织排查、督办、考评,年底前,建成区消除裸露地面。(市住建局负责)

2.开展道路扬尘污染治理,严肃查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的渣土车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四)加强移动源污染管控。

1.全面开展柴油货车治理,加大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限行和禁止使用区域监管力度;加快柴油货车禁行、限行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联合全面开展路检路查,加大超标排放柴油货车处罚力度。(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分工负责)

2.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分工负责)

(五)统筹秸秆禁烧管控。

按照《省秸秆全量化处置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实行扁平管理和“5+1”模式,市生态环境分局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限烧区计划烧除和秸秆无害化处置工作。

一是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秸秆全量化处置工作方案,农业部门负责秸秆肥料化、基料化和饲料化利用及相关工作,发改部门负责秸秆能源化和原料化利用及相关工作。

秸秆全量化处置要摸清底数,全面掌握农作物秸秆产量、利用方式和具体去向等基础数据、建立清单台账,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数量分解落实到具体村屯、地块。各乡镇街根据清单台账,编制上报本辖区年度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禁烧区和限烧区秸秆产量及分布;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计划烧除总量、地块和时间安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形成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和责任清单。(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各乡镇街分工负责)

二是开展好限烧区计划烧除。

各乡镇街细化限烧区烧除轮次与时间安排,按省要求根据气象条件自行安排专人采用“攒堆”集中焚烧的方式进行烧除作业,并组织民兵等人员实行旁站式监管,在气象条件允许情况下,争取最大限度完成烧除作业,避免春耕生产前集中抢烧。(各乡镇街负责)

三是严格秸秆禁烧监管。

各乡镇街为秸秆禁烧工作责任主体,依据省调整新的禁烧区、限烧区划定范围开展管控工作,网格化管理体系不变,充分发挥好网格机制作用。做好日常监管、重点时段监管、重点区域监管、确保不出现违规焚烧问题。(各乡镇街负责)

(六)做好重污染天气管控。

1.严格实施燃煤采暖锅炉错时启炉,制定错时启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住建局负责)

2.按国家和省要求实行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制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工信局负责)

3.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为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经验和保障;当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要立即启动相关级别的应急预案,果断采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建筑工作停工停业、高排放车辆限行禁行、增加道路清扫频次等各项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主体责任,落实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圧实工作责任。

要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圧实,制定各项任务清单和台账,包括集中供热错时启炉方案,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秸秆全量化处置工作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措施等内容,将工作任务、工作责任明确到具体单位、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错时启炉、错峰生产,“一厂一策”等工作要明确到企业、设备和具体操作人员,秸秆“两区”管控责任要精准到村屯、地块、农户和责任部门、责任人。

(三)积极宣传引导。

要加大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渠道向人民群众介绍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的相关知识,宣传“攻坚”行动相关工作情况,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8篇: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室内仓库的建设、设计、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仓库的主管部门和仓库负责人,应加强对仓库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类专业仓库及中转仓库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他仓库须确定一名单位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向有关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四条火灾危险性大、储存物资价值大或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其他各类专业仓库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企业附属仓库也应有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类仓库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应不少于仓库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并应轮流参加住库值班。

第六条各类仓库均应建立防火档案,制订灭火作战预案。

第三章仓库建造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在办理用地选址和建筑工程执照手续时,须将建筑设计图和有关资料送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其他物资仓库在办理建筑工程执照时进行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各类专业仓库应设在交通方便、消防水源充足的地点。其中,危险物品仓库、易燃物资仓库不应设在居民聚集、建筑耐火性能差的区域内;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仓库,应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点,库房的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零点三米以上。

第九条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内部应将库房区、生活区、辅助区分开设置。库房区与生活区、辅助区之间应用实体围墙隔开,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四小时、高度不得低于三米,或用其他防火措施进行分隔。危险物品仓库应单独建造,并不得设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储存可燃或易燃物资的企业附属仓库不应与生活用房和明火作业的生产性建筑组合建造。

第十条大型专业仓库不应设在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区域内;确须设置的,须与石油化工企业保持不小于五十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应与明火地点及使用蒸汽机车头的库外铁路中心线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规定执行(表略)

第十四条库房与本单位围墙的距离不宜小于五米,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十五条各类仓库库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室外变(配)电站及加油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表略)

第十六条各类库房的耐火等级和层数、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要求(表略)

第十七条库房的防火间距内不准搭建任何建筑物。装卸作业需要搭建雨棚时,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并在不影响防火分隔和消防施救的前提下,用非燃烧材料搭建。单层库房搭建的装卸作业雨棚屋面应高出库房屋面零点五米以上,多层库房的装卸雨棚宜搭建在库房的连接体上部。

装卸作业雨棚不得作为临时仓库使用。

第十八条库房的防火墙上,除了经过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开设的甲级防火门外,不得开设其他任何门窗洞口。多层库房的楼板上不得任意开设吊装孔或安装垂直运输带等设施。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第十九条库房仓间内不准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收发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隔小间。

第二十条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扇门,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或靠墙的外侧推拉,但甲类危险物品库房不应采取侧拉门。

占地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多层库房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其中可燃物资库房和高层库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高度超过三十二米的库房应设置消防电梯。

第二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混凝土地面或其他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

第二十二条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二十三条多层或高层仓库应在楼地面或外墙上开设排水洞口,两个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十二米。排水洞口不得高于楼地面二十厘米,其口径不得小于七十五平方厘米,以满足灭火时排水的需要。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储存物资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

第二十五条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库房内应留出二米宽的主通道。仓库内堆放物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的顶距(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二)物品与照明灯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五米的灯距;

(三)物品与内、外墙之间应分别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和零点五米的墙距;

(四)物品堆垛与柱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一米的柱距;

(五)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零点一米的垛距。

第二十六条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留出二米宽的主通道。

第二十七条自燃物品和危险物品不得与一般物资以及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放,必须分房分间储存,并设置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的标志。

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其内部温度不得高于30°C,并应指定专人定时测温,对超过规定储存温度的,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二十八条储存危险物品和可燃品(包括包装是可燃材料的)的库房内不得进行物品试验、封焊、设备维修、焊割等作业。分装物品,应在单独的隔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新入库的物品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发现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时,须采取排除措施,对排除后尚可能发生隐燃的物品应存放到安全地点观察三十六小时,方可入库存放,入库后应标上标记,二十四小时内应继续派人负责监护。

第三十条仓库工作人员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工作服、鞋帽等物品应存放在专门房间内,不准放在库房内。

第三十一条库房的杂物应及时清除,拆箱、拆包下来的易燃、可燃的包装、垫衬等材料应存放在库外安全地点。不准堆放在库房区内。

第三十二条进入仓库的人员不得携带火种。领发料不得在仓间内进行。

第五章装运管理

第三十三条进入危险物品、可燃物品库区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拖拉机必须装置防火罩,并应减速行驶。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内清炉。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柴油机汽车不准进入库房内装卸物资。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及其他堆装机械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装置。

第三十五条装过危险物品和植物油脂的车、船未经清洗干净,不准进入库区装运其他货物。

第三十六条装运易燃物资的船舶上不准生火做饭,不准用煤油灯照明,不准吸烟或使用其他明火。

装运易燃物资的车辆,应将物品用苫布覆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三十七条储存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仓库内,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宜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第三十八条汽车、拖拉机在装卸易燃物资时,排气管一侧不准靠近易燃物资。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内修理,不准在库房内、库房的防火间距或主要通道上停放。

第六章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库区内的电气设备,应由持有合格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维修。

第四十条储存甲、乙类危险物品和可燃粉尘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危险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封闭式的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各类库房的电气线路的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宜采用铜芯橡皮线,并加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保护,不应使用塑料线和再生橡胶软线,不宜在库房的闷顶内架设电线。

第四十二条库区的电线一般应采用地下电缆线。采用架空线的,架空线不得在仓库屋顶上方通过。高压架空线与危险物品仓库的间距不得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点五倍。道路上的线路与库房内的照明线路应分开独立设置。

第四十三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内需架设临时电线的,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时间不应超过半个月,到时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四条库房内应采用白炽灯照明,不应使用普通行灯、日光灯照明,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采用其他新光源照明的,应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须事先经消防监督机关认可。电灯应固定安装在走道的上方,并加金属网罩保护。储存易燃物资的库房内,白炽灯泡的功率不宜大于六十瓦;储存可燃物资的库房内,白炽灯泡的功率不应大于一百瓦。

第四十五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等电气设备。需采用干燥机、干燥灯、摇窗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独立安装开关箱;开关箱、电源插座应设在库房外或楼梯间内;开关箱上应安装电源开关的指示灯,并安装防雨、防潮等防护设施。

第四十七条库区及库房内使用行车等吊装机具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储存物资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爆、防火安全措施。

库房内的行车等吊装机具,每年应进行绝缘检查摇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或绝缘不良现象时,须立即修理。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禁止使用不符合规格的电气保险装置。不准超过安全负荷运行。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切断电源。

第四十九条库房内调换新的电气线路时,应将原有陈旧电气线路全部拆除。重新使用库房内长期不用的电气线路和设备时,应经电工全面测试检查,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使用。

第五十条库区内的消防泵、事故照明、消防电梯等设备应有安全备用电源。无安全备用电源的,可在电业引进线总开关的上桩头单独引出。

第五十一条变压器室应达到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单台容量超过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必须独立建造。单台容量小于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除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外,可附设在单层库房旁或附设在多层库房的底层,附设在单层库房旁的,须用防火墙分隔。

第五十二条库房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条件和周围环境安装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对防雷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测试检查。

第七章火源管理

第五十三条库区内严禁吸烟和带进火柴、打火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库区及周围五十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四条在库区内焊割、使用喷灯或熬制柏油等明火作业,须按三级动火制度审批后方能进行。除储存非燃烧性货物的仓库外,严禁在储有货物的库房内进行明火作业。

第五十五条库房内严禁用明火、电炉或红外线炉等设备取暖。使用热水取暖不应超过130°C,使用蒸汽取暖不应超过110°C,取暖的管道和暖气片与可燃物的间距应不小于零点一米。取暖设备上不得烘烤衣物等可燃物。

第五十六条库区内的枯叶、杂草和仓库清出的废旧可燃物应及时清除,严禁在库区用焚烧方法处理。

第八章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各类物资仓库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安装室内外消防给水设备。无市政供水的地区,可利用天然河流,或设置消防蓄水池,保证消防供水。

第五十八条各类仓库的库区和库房,应根据储存物资的性质,成组配备相应灭火器,一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只。一般物资仓库可按仓间面积每一百平方米配备一只灭火器的标准设置。单层库房的灭火器宜布置在库房出入口的外墙上,多层库房的灭火器宜布置在每层楼梯的平台处。

第五十九条大型易燃物资仓库应设置烟雾、感温等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储存贵重物品、易燃物资的仓库和高层可燃物品仓库及高架仓库,除应设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外,还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第六十条各类大型专业仓库,应与就近辖区公安消防队设置直线电话。

第六十一条仓库的各类消防器材设备和防火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准擅自拆除、移位和挪作他用。消防车辆报废,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消防监督机关同意。

第六十二条库区内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管道、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安全疏散楼梯、通道等应保持畅通和正常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对已经建成使用的仓库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以整改。对有条件整改而不加整改或火灾危险性大而无法整改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高层仓库: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库房。

(二)高架仓库:货架超过七米的机械化操作或控制的货架库房。

(三)大型仓库:一般指室内外堆货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危险物品仓库,或堆货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货物仓库。

(四)企业附属仓库:企业内存放原料或成品的储存仓库。

(五)易燃物资仓库:系指储存化纤、纸张、棉、毛、丝、麻、稻草、竹、木等原料及其制品的仓库。

(六)非燃烧材料: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燃烧、不碳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

(七)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八)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割)及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第9篇: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范文

关键词 物流货运;成本核算;计划价格;消耗定额

物流货运是货运企业经营活动的中心环节。货运活动不创造实物产品,而是提供货运劳务,使货品发生位移而获取劳务收入的经营活动。目前,不少货运企业采取承包、承租、挂靠等方式进行运营活动。由于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企业在整个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运营收、运营成本等的核算不真实甚至出现账目混乱的状况。在对货运成本进行核算与管理中,首先必须确定物流成本核算项目,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这样才能进行货运成本的核算管理与控制。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物流货运成本的构成与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货运生产耗费的情况,货运企业成本项目可划分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四个基本部分。

(一)直接人工

直接人工是指支付给营运车辆司机和搬运工人的工资,包括司机和工人随车参加本人所驾车辆保养和修理作业期间的工资、津贴、生产性奖金以及按营运车辆司机和工人工资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二)直接材料

货运企业的直接材料相对比较简单些,主要包括燃料和轮胎两种,具体而言,就是汽油、柴油和外胎,这三项成本支出在货运企业的直接材料成本中一般会占到8成以上。

(三)其他直接费用

1、保养修理费。指营运车辆进行各级保养及各种修理所发生的料工费(包括大修理费用计提额)、修复旧件费用和行车耗用的机油、齿轮油费用等。采用总成互换保修法的企业,保修部门领用的周转总成、卸下总成的价值及卸下总成的修理费支出包括在内。

2、折旧费。指按规定计提的营运车辆折旧费。

3、养路费。指按规定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的营运车辆养路费。

4、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目的与营运车辆运行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车管费(按规定向客运管理部门缴纳的营运车辆管理费)、行车事故损失(营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行车事故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非行车事故发生的货物损耗及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车辆牌照和检验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洗车费、行车杂费等。

(四)营运间接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是指车队、车站等基层营运单位为组织与管理营运过程所发生的应由各类成本负担的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等。

货运成本是表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的综合性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成果。如何对其进行核算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就笔者调查而言,当前货运企业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特点:(1)货运企业的车辆所有权可谓五花八门,有自购的,也有集资的,还有挂靠取得营运牌照的。其成本核算方法不尽相同。(2)企业对各种原材料、燃料、轮胎、工具和各级维修作业等,根据市场行情制定计划价格,定期调整价格差异。(3)货车常年在路上,司机有很大的自主空间,车辆行驶里程如何,货物数量多少,油量消耗大小等等,都无法像其他生产企业一样直接监控,车辆一般采取定点加油、计划价格的办法。(4)对于燃料、轮胎的主要原材料,一般按行车公里数采取消耗定额的办法进行核算与监督。

二、货运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1、核算主体界限不清。由于货运企业的运营方式与一般的其他企业比较有着较大的特殊性,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不明显,尤其是在有些小货运企业中,对于各种车辆不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核算方式,而是采用同样的成本核算方式,导致一些成本项目核算的不真实、不准确。

2、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由于货运企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会计核算有违规操作现象。有些货运企业采取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根本不设账,只以票代账,或者虽然设账,但往往在收方面只体现承包承租收、挂靠收等,成本核算也无法进行,导致账目混乱。

3、内部管理制度缺失。由于货运企业承包、承租、挂靠等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使得货运内部的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很不完善,或者即使订立有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难以贯彻施行,只能流于形式,导致整个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核算的监督无法开展。

4、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人员任用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出于成本考虑,不少货运企业在会计机构设置上一般是层次不清、分工不太明确,有的企业干脆不设置会计机构。在会计人员任用上,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外聘“高手”做兼职会计,这些人往往在数个单位兼职,一般定期来做账,会计核算的准确性难以保证。

(二)计划价格的制度执行容易出现偏差

这种情况在原材料价格起伏变动频繁的时候体现得尤其明显。近年来燃料价格一直上涨,在制定计划价格时很难找到合理的价格标准,从而造成计划价格制度流于形式。

按现行制度规定,原材料日常核算可以按实际价格计价核算,也可以按计划价格计价核算。而对于燃料收发业务较多且计划资料较为健全、准确的货运企业,多采用计划价格对燃料进行收发核算。对燃料按计划价格核算的特点是:收发凭证按燃料的计划价格计价,原材料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均按计划价格登记。燃料的实际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将发出的燃料的计划成本与材料成本差异调整为实际成本。

(三)消耗定额的制定与实施面临严峻考验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定额制定的依据不科学,与实际情况脱节;第二,定额考核涉及有关责任人经济利益,容易使责任人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第三,定额制定不够严格,对于脱离定额的,往往没有寻找具体原因进行责任划分。

三、加强货运成本核算与管理措施

如何提高货运企业会计工作质量,做好客运成本核算,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1、根据不同的车辆来源采用不同的成本核算

方式。(1)由单车承包和单车租赁来的货车,其成本构成中不含折旧费,但增加承包金或租金,具体金额由公司在承包或招标中确定;(2)合股经营和线路租用货车,其成本构成增加线路使用费或管理费;(3)货运附加费和车辆通告费按有关规定应作为代收代付款,不计入成本和收入(但实际上由于货运经营者在代收代付客运附加费和车辆通行费收支不平衡,有一定差额,所以大部分货运经营者都将它们既计入成本,又计入收入);(4)货运企业将货车的风险成本计入总成本,如为货车和货物支付的各种保险金等。

2、建立健全货运生产记录。做好车辆维修作业记录,车辆、设备利用记录,财产物资变动记录,管理信息记录等原始记录。企业的物资财产要定期盘存,保证账实相符,并及时处理多余积压物资,减少物资损耗。定期盘点是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也是能否准确核算的重要保障。月末、年末均应该对物资进行盘点,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应该找出原因,划分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惩罚。

3、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根据企业自身业务量的大小,吸引人才,配备足够的、业务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合理安排岗位和人员,发挥各个岗位之间的牵制作用,解决成本核算不力的现象,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二)加强计划价格制度的执行、管理、监督

近年来市场材料价格经常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下,特别是国际油价呈飙升态势,燃料价格一路上涨。因此,在制定燃料、轮胎等计划价格的时候,就比较难找到合理的价格标准,从而有可能造成计划价格制度流于形式。所以,对燃料、轮胎以及其他原材料、维修作业等,应该及时根据市场行情制定计划价格,并根据市场实际定期调整价格差异,保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

计划价格的制定与核算要着重考虑下面几个因素:第一,最近一段时间同一材料的市场价格;第二,近一段时间以来材料价格浮动走势;第三,出现价格差异之后应该寻找出差异形成的原因,并将责任具体到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在平时企业会计核算中,要加强材料采购(特别是燃料和轮胎)的数量和质量的监督。做好材料领用的登记与考核,从而能够保证计划价格和消耗定额的有效运行。

(三)加强定额消耗管理与修订

1、选用科学的定额消耗核定方法。消耗定额核定的具体方法需要综合统计、经验、路况和车况等各种因素。

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必须充分发动群众,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定额的标准既要具有先进性,又要留有余地。所谓的先进性是相对的先进,是使大多数车辆和司机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标准。如果标准过高,大多数人经过努力还是达不到,就会挫伤员工的积极性。反过来,如果标准定得过低,很多人不需经过努力就能达到,也不利于促进生产、降低消耗。因此,这个标准应该是先进的而又留有适当的余地,这是制定消耗定额的基本原则。

做好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工作还要根据不同条件和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通常采用的有技术分析法、统计分析法和经验估计法三种。(1)技术分析法。技术分析法是根据设计图纸、工艺规格、材料利用等有关技术资料来分析计算材料消耗定额的一种办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在研究分析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工艺的改革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可能性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技术资料,经过严密、细致的计算来确定的消耗定额。在客运行业中,通常是根据客车汽缸的自重、排量、马力和座位数对燃料的消耗进行分析,通过物理学和动力学的公式,得出材料消耗定额。运用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定额一般比较准确,但工作量较大,技术性较强,并不是每一个企业每一种材料都能做得到的。(2)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法是根据某一产品原材料消耗的历史资料与相应的产量统计数据。计算出单位产品的材料平均消耗量。在这个基础上考虑到计划期的有关因素,确定材料的消耗定额。以轮胎为例,计算公式如下:百公里轮胎平均消耗量度。一定时期轮胎消耗总量/相应时期的客车的行驶里程(以百公里为单位)。用这个公式计算出来的轮胎平均消耗量,必须注意消耗总量与行车里程计算期的一致性。如果消耗总量的计算期为一年,那么行车里程的计算期必须也是一年。根据以上公式计算的轮胎平均消耗量,还应进行必要的调整,才能作为用于核算和管理的消耗定额。计划期的调整因素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可以节约材料消耗的某些因素,这些因素应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例如,在路况好的线路上,轮胎的消耗肯定要比路况不好的路面要小,在制定消耗定额的时候,就必须考虑到这种差异,对不同线路的消耗定额进行修正。(3)经验估计法。经验估计法主要是根据老司机的驾驶实践经验,同时参考同类产品的材料消耗定额,通过与干部、技术人员和司机相结合的方式来计算各种材料的消耗定额。

一般地说,比如燃料和机油等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可以用技术分析法计算,同时参照必要的统计资料和运输实践中的工作经验来制定。轮胎和修理配件等的消耗定额,大多可采用经验估计法或统计分析法来制定。但是,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在制定消耗定额时,都必须走群众路线,实行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的三结合,共同审查和确定各种材料的消耗定额。

2、制定科学、先进的定额消耗标准。在日常运营管理中,还要充分发挥行车日志作用,深入掌握各部运营车辆运营成本细节,运用科学的定额消耗核定方法,从而计算出科学的定额消耗标准,并对各种原材料、燃料、工具、资金占用、费用等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先进的平均定额标准,进行成本管理核算。同时,应根据企业运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及生产环境的改善,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修订、完善。对燃料、轮胎等同常消耗量较大的原材料,要依据以往的统计数据制定并修正定额方案,加强对行车消耗的核算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