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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精选(九篇)

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

第1篇: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

【关键词】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测量核实工作;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 abstract 】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the geological work and the decision about gearing, regulating the order of the mineral resources development spirit of notice,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decided to carry out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dynamic mining reserves. Hebei province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spirit, issued a mining reserves dynamic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implementation scheme, in the mine was gradually develop mineral resour

中图分类号:O74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整顿、规

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国土资源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我省为了贯彻上述精神,出台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省逐步开展了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测量核实工作,并已初见成效。

总的来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测量工作是在原来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工作的基础上平稳过渡的,所形成的矿山年度储量测量报告良莠不齐,有些报告问题较多,有必要加以整治。下面谈几点看法:

一、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的重要性及当前存在的问题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由此可见这项工作是多么的重要。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维护矿业权人对矿山资源的合法占有权;是为了逐年摸清矿山占用储量家底,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准确的储量依据;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宜;是为了矿山企业矿业权延续、换证、矿业权出让或转让提供准确的依据;是为矿山企业实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矿山占用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核(报)销提供可靠依据。矿业权人和从事矿山年度储量测量机构的人员要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从事这项工作。

根据近年来的了解,当前矿山储量测量核实工作及其报告主要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野外测量和调查工作较少;

2、矿区地质测量工作程度低,投入实物工作量少,尤其是测量、取样化验、物理测试等工作量较少;

3、各种图件内容过于简单,质量较低,有些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1:5000,1:2000)地形底图是由1:5万地形图放大的,这种图的质量可想而知,有的矿区1:5000地形地质简测图,地形底图等高线距离达50米,这种图怎么能行;有些报告附图质量低得不能再低,1:2000—1:5000地形地质图地层只划分到系或组,图面上没有产状,没有矿体图例,报告中有的断层图面上没有,图文不符;

4、文字报告章节有的不符合储量年报编写指南,有的缺章短节,有的不需要详述的无关紧要的写的很多。有的重要部分(如储量地质测量工作方法、矿床地质等)都寥寥数语;

5、资源储量估算方法选择不当,如有些很厚的形体本应采用平行垂直断面法估算储量,却采用垂直总投影法;

上述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测量工作及其成果的质量,应该主动进行就真纠正,使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健康进行。

二、搞好矿产地质勘查及矿山储量年度测量核实,提交合格的报告成果

(一)、矿产地质勘查及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

1、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和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要依法勘查,甲类矿产勘查必须先取得勘查许可证,无证勘查即是非法勘查,人为的变换矿种(甲变乙)勘查同样是非法勘查。如把石材变为石料矿进行无证勘查、把超贫磁铁矿变在建筑用石料进行无证勘查,把水泥灰岩、熔剂灰岩变为制灰用灰岩进行无证勘查等。

2、乙类矿产的勘查必须纳入矿权设置方案,没有纳入的暂不进行勘查和报批。

3、矿产地质勘查必须严格遵守现行勘查规范和相关技术要求。

4、勘查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得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工作,不得借用勘查资质提交勘查成果。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测量核实除遵守矿产资源法和管理条例,还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进行。

(二)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测量核实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方法步骤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是一项严谨的系统工程,经过多年工作实践可以初步总结出下面工作模式图: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测量核实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步骤是:

1、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测量机构应邀进驻矿产地开展工作,首先进行矿产资料收集,主要收集;

(1)矿山以往地质报告特别是近期的矿山资源储量检测或核实成果报告;

(2)矿山采掘资料,包括采掘工程图、测量成果、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及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开发表、基本分析及其他分析测试结果、矿山地探情况、水工环方面的资料、矿山产销情况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3)矿山开发利用设计方案等;

2、进行地质调查和观察编录,其主要内容为:

(1)矿床地质特征

(2)所发现矿体地质特征;

(3)合理开发利用及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情况;

(4)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特征;

(5)采样及编录。

3、开展测量工作,测量工作主要内容为:

(1)矿区范围拐点及开采深度标高;

(2)采掘工程位置;

(3)采掘坑道测量;

(4)采空区范围及露采场范围、高程;

(5)采样部位及采样剖面、槽探等工程测量;

(6)矿体或矿层厚度测量;

(7)对矿区已有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测(重点部位);

(8)矿山地探工作所发现的矿体定位测量;

4、报告编制:按有关要求和报告编写提纲编制成果报告。

5、矿山资源储量测量机构提交的报告,要求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及内部审查,并出据内审意见书。

三、结束语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势在必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繁重,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和谐的矿业秩序,更好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业经济在经济发展中贡献率的重要举措。对于如此严肃的重要工作,必须保证质量和尊重客观实际,来不得半点虚假。据此进一步重申:

1、要正确认识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到搞好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及地质测量、勘查是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地勘单位与矿山企业共同为国家管理好有限的矿产资源尽职尽责的事,是一致的,不是对立的,应该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为国家负责。

2、既然搞这项工作,就要对成果负责,而且不只是负责一时,要负责到底。

第2篇: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矿山建设工程建设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采掘工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和《尘肺病防治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县属以上(含县属)全民、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生产矿井开拓延伸、采区设计和单体设计)。

第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关于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设计单位必须在初步设计中编写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并报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于初步设计审查会前专门组织审查。

第五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应针对各类矿山的共同要求和特殊要求,对照附件一的内容执行。

第六条  各级计委、经委、建委和主管部门,在编报(或审批)矿山建设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工程计划时,必须对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提出要求,同时将技术措施和工程设施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一并安排。其所需投资,要纳入投资控制数内。无法解决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的工程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七条  各级劳动、卫生、工会和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的安全机构,必须根据本暂行办法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问题共同负责把关。

第八条  未取得勘察设计许可证(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准从事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

第二章  初步设计安全卫生专篇的审查

第九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对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按下列分工参加审查:

1、属于国家组织审批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省和矿山所在地(州、市)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配合上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进行审查。

2、属于省级主管部门(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审批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以省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为主,矿山所在地(州、市)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配合进行审查。

3、属于地(州)、县(市)两级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矿山所在地(州)、县(市)两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进行审查。

第十条  负责组织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要责成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前十五天通知有关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参加审查,同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报送《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专篇设计审查表》(详见附件二)、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说明书和有关图纸资料。

第十一条  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接到设计资料后应及时研究,在十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入《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专篇初步设计审查表》,反馈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根据研究处理和审查情况,在初步设计审查会上提出终审意见填入审查表。建设单位完善有关审批手续后,送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凡在矿山安全珉业卫生方面不符合《矿山安全条例》、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没有矿山安全卫生专篇初步设计的,不得批准;不按期通知和报送有关设计资料的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凡未经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银行不予贷(拨)款,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各级劳动部门不办理劳动工资计划。

第十四条  需要修改或变更经审查同意的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的设计方案,其修改设计必须报经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审查,主管部门需要有关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参加时,必须提前十天发出通知,并由承担可行性论证单位按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内容的主要部分,报送论证资料。参加单位必须对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提出审查意见,以便在初步设计中加以解决。

第三章  矿山安全卫生工程及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工程及设施竣工验收,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通知有关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参加。并报送《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工程及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详见附件三)和以下图纸资料:

1、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设计工程及设施的完成情况报告。

2、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施工设计图纸资料和说明书。

3、单位、联合度运转及试生产情况(包括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所测得的有关数据及其安全可靠性评价)。

4、矿井反风设施试验情况报告。

5、提升系统安全装置可靠性试验报告。

6、预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和解决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在竣工验收中,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审阅竣工验收的有关图纸资料。

2、听取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对有关工程完成数量和质量情况及其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的评价意见。

3、深入现场对工程中有关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的项目及其关键性安全卫生装置进行重点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经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现场检查验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同意竣工验收、投产:

一、地下开采的矿山

1、通风(包括矿井反风装置)、防排水、防尘(包括防尘供水、防尘装置)、供电、照明和通讯系统已形成并安全可靠。

2、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保护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设备造型、安装、试运转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和保护装置在试运转中符合设计要求,安全可靠。

4、尾矿库、尾矿输送系统和矿用水库、输水系统均按设计要求完成。

5、采空区处理系统按设计要求完成。

6、煤矿和有自燃发火矿井的消防灭火系统(包括消防器材)符合设计要求。

7、有沼气、煤尘爆炸和煤与沼气突出的矿井,防爆、防突措施(包括沼气检测系统)按设计完成。

8、矿山井巷工程和生产工艺流程中的其他安全卫生工程设施按设计完成,并达到安全卫生预期效果。

9、矿山救护组织及装备按设计建立和配备。

10、工业、民用建筑(构筑)物和生活福利设施按设计完成,并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要求。

11、试生产中,对噪音、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有监测数据并证明基本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12、对安全卫生方面的遗留问题有治理措施和资金,重点问题在投产前已限期解决。

13、按要求设置安全机构和配足安全人员,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露天开采矿山

1、工作帮及非工作帮的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台阶坡面角等符合设计要求;影响边坡稳定的滑体,已按设计采取了有效措施。

2、防尘供水系统,各产尘点防尘措施及装备齐全并符合设计要求。

3、防排水、防渗漏的措施工程按设计完成并安全可靠。

4、自燃发火煤(矿)层的灭火系统、深凹高沼气露天矿场的沼气排除通风措施工程按设计要求完成。

5、供电系统和照明网络符合设计要求。

6、采矿、装载、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7、有可靠的安全避炮设施和避雷装置。

8、排土场按设计要求完成。

9、工来、民用建筑(构筑)物和生活福利设施已按设计完成,并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要求。

10、对试生产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防护基本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11、安全卫生方面的遗留问题有治理措施和资金,重点问题在投产前已限期解决。

12、按要求设置安全机构和配足安全人员。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

凡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必须由有关承担单位限期完成,并由主管部门督促改进,达到要求后,才能同意竣工验收和投产。

第十九条  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及设施,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投产,也不得擅自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工程及设施的施工加强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进行预验收。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或提请主客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封闭等处罚;并根据设计、批准、建设、生产、施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可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1、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内容进行设计,经审查提出改正意见而不改的;

2、未经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的设计,擅自批准施工或无设计擅自施工的;

3、擅自修改或变更已审批的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或不按审批的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竣工的;

4、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设施,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未同意而批准投产或擅自投产的;

5、未取得勘察设计许可证(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的;

6、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知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参加,不按本暂行办法报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的。

第二十三条  罚款按人事管理权限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对单位的罚款,其资金应从企业留利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

罚款收缴按建设单位隶属关系,中央和省属的由省财政部门负责;其他分别由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的罚款应专户储存,作为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属以下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在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上的规定,凡是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3篇: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严格执行《*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禁采区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数,下同)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可采区应认真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有关规定,按照一个井田一个矿山、一个矿山一个开采主体和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规范探矿权出让。新设置探矿权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以下2种情况除外:

1.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可以批准申请方式授予探矿权进行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后按规定出让探矿权作进一步勘查。

要充分调动市、县政府投资找矿的积极性,鼓励市、县财政出资参与省级地质勘查资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2.属已建矿山企业(饰面石材除外)申请在其矿区找矿,符合国家规定和资源整合要求,确属同一矿体、地理空间不宜分割且可利用已有开采系统的,经组织专家论证,其扩大部分的探矿权经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给该矿山企业。

除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外,继续暂停新设立煤、铅、锌、钼的探矿权。对已设置的铅锌矿探矿权到期原则上不予延续,如符合新的准入条件、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经批准方予办理。

(二)优化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找矿成果配置。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省属国有地勘单位承担,项目探矿权人为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所取得的阶段性勘查成果,其探矿权经批准首先协议出让给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国有控股)矿山企业继续勘查。勘查成果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再投入,实现滚动发展。

(三)严格探矿权转让。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国有控股)矿山企业拥有的探矿权,不得自行向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国有控股)矿山企业之外转让或股权合作,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或股权合作的,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转让,转让底价需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成果收益管理,规范探矿权转让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除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外的其他探矿权,地质工作程度达不到开采设计要求、不符合矿产资源等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也不得转让,严禁炒买炒卖、非法转让探矿权。

(四)提高地质勘查管理水平。要根据地勘单位的实际技术含量及业绩,审查核定资质等级。勘查单位应具备与承担的勘查项目数量相适应的勘查施工能力,不得将地质业务转包给其他地勘单位,不得将勘查施工业务转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严格实施勘查区块退出制度,缩短勘查周期,防止圈而不探,切实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有效投入。

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全程管理,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制度。勘查项目应按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不得弄虚作假、以采代探。验收单位出具的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作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要件之一,凡没有通过验收的,不得进入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

规范生产勘探管理,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为增加已登记矿种(含共伴生矿种)资源储量进行生产勘探的,应由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写勘查设计,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生产勘探结束后提交的生产勘探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编制或修改补充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依据,按规定补交扣除勘查成本后的价款。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进行非登记矿种勘查或深部找矿,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按上述程序执行。

鼓励地勘单位找矿积极性,实行地质找矿奖励制度,对找矿成效突出的予以奖励,并积极推进探采合作和探采一体化,促进地勘单位的稳定发展,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规范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一)规范采矿权出让。已取得探矿权且地质工作达到可供开发利用程度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依法申请转为采矿权。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不设置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开采矿种和申请兼采共伴生矿产的,或已建矿山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扩大平面、抬升或降低开采标高)的,新增资源储量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开采的矿山,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或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有新增资源储量的,按新增的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缴纳采矿权价款;以批准申请方式取得探矿权后转为采矿权的,按其剩余及新增的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缴纳采矿权价款。

(二)严格采矿权转让审批。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依法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矿山企业内部股权比例及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备案。国有地勘单位、国有(国有控股)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或减持国有股份比例,应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依法办理。

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国有控股)矿山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探矿权转入采矿权后,不得进行采矿权转让,也不得与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国有控股)矿山企业之外进行股权合作。

(三)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优化矿业产业布局,强化安全生产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要以资源节约、规模开发、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作为重点,研究制定不同类型矿产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要严格执行保护性矿产的有关政策,对钨、稀土和煤、铁、铅、锌、钼、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萤石实行保护控制性开采。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对金、银、铜、铁、铅、锌、钼、钨等主要金属矿种要进一步严格管理,逐步提高并及时修订最小开采规模标准,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萤石矿采矿权及环评的审批权上收一级,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再审批以上矿种的采矿权和项目环评。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先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产业政策,即“*”期间年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后年生产规模达不到9万吨的煤的新建矿山,不予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经贸主管部门继续做好已建煤炭矿山企业的资源整合工作。新建、改扩建铁矿、有色金属、稀土、黄金和煤炭开发项目,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报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切实加强铅、锌矿的开发管理。铅、锌资源储量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符合市、县(区)生态功能区划,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等的铅锌矿探矿权不得转为采矿权。已建铅锌矿山通过整改、整合等措施仍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当地政府要组织关闭。

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大中型矿山企业和开采规模在9万吨以上的煤矿应设立矿山地质测绘机构,其他矿山应配备地质测绘人员,并由有资质测绘单位按要求做好矿山储量地质测绘工作,建立矿山储量台账,编制资源储量估算图、采剥(露天开采)或采掘(井下开采)现状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等有关图件,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严禁超层越界非法开采,按规定报销储量,及时掌握矿山储量的变动情况。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一)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环评。金属矿、煤矿、稀土矿与水泥熟料配套的水泥用灰岩开采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有关规定由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设区市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把好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低水平、低效益、高污染、高消耗的矿产开发项目的建设。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设计硐探勘查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不予办理勘查许可延续登记手续。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使用林地未经预审,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实施环境保护和治理工程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制度,环保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进行生产;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健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排放监测体系,运用网络、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对开采铅锌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矿种以及其他大、中型矿山企业排污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矿山企业的“三废”达标排放。

要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批尾矿库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符合要求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作为申请采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检查巡查,共同指导矿山企业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督促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义务。要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列入矿山“年检”的内容,对未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以及未按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的矿山企业,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关闭,相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有关证照。

对废弃且业主已灭失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治理。矿山企业申请闭坑或已完成治理任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五、强化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

第4篇: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

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基字〔1996〕107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收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所得部分,主要用于补助中央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国有矿山企业(含部门直管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

第三条 中央所属(含部门直管)国有矿山企业围绕矿产资源保护所进行的科技成果推广与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项补助经费:

(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损失率等)而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四)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工业性质试验项目。

第四条 补助经费本着“统筹规划、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安排,具体是:

(一)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择优支持国家急需、稀缺、保护性开采和特定矿种的保护项目;

(二)矿产资源保护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择优支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已初见成效带有一定推广价值的保护项目;

(三)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择优支持投资少、风险少、效益好、见效快的保护项目。

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企业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主管部门适当配套的多形式投资方式。

第五条 补助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

(一)矿山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认真编报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补助申请。申请报告要对项目的编制依据、可行性论证、技术水准、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情况予以简要说明,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填制年度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表式见附一),报主管部门。

(二)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汇总(表式见附二),并提出资金配置方案(附矿山企业保护项目申请),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的申请报告。

(三)财政部根据各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情况,经审核筛选、综合平衡后,下达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年度预算。

(四)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并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的鉴定与验收工作,矿山企业可从项目补助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最高不得超过项目补助经费的3%。

第七条 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处理、决算编报执行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完成后,对补助经费中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予以核销;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八条 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矿山企业应按经批准的项目具体组织实施,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完成后,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财政部的检查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部收缴中央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补助经费指标。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经费的管理,督促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并于每年12月底将所属矿山企业的项目完成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 一、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

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一、_______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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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项目经费总额 | 累计完成额 | 当年经费额 |

|项目|项目|项目起|预计|----------|----------|----------|

|名称|性质|止年限|效益|合|企业|部门|申请|合|企业|部门|申请|合|企业|部门|申请|

| | | | |计|自筹|配置|补助|计|自筹|配置|补助|计|自筹|配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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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人:

注:1.“项目性质”栏按“新上”、“续作”分别填列。

2.“预计效益”栏主要考核回采率、最终采收率、贫化率、损失率、新增品种及其他生产工艺技术

能力指标,以及单位成本、产值、净利润等。企业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填列。

3.“备注”栏可对项目技术难度等特殊情况予以说明。

附一:___________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

主管部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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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项目经费总额 | 累计完成额 | 当年经费额 | |

|企业及|项目|项目|预计|-------|-------|-------|备|

|项 目| |起止| |合|企业|申请|合|企业|申请|合|企业|申请|注|

|名 称|性质|年限|效益|计|自筹|财政|计|自筹|财政|计|自筹|财政| |

| | | | | | |补助| | |补助| | |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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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人:

注:1.“项目性质”栏按“新上”、“续作”、分别填列。

2.“预计效益”栏主要考核回采率、最终采收率、贫化率、损失率、新增品种及其他生产工艺技

第5篇: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

作为国有资产的矿产资源如何有效地按市场规律运行,已成为建立我国现代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目前,矿业权一级市场尚不完善,二级市场发展不活跃,有形市场建设尚未全面推开,非法交易、变相转让矿业权现象还普遍存在。一级市场作为矿业权市场的基础和源头,对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尤其重要,如何通过一级市场这个龙头有效带动矿业权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成为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在实践中深深感到,建立矿产资源政府储备机制是加快矿业权市场化进程的有效措施。

1矿业权市场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矿业权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业经营、矿业权流转正在逐步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1.1政府主动抓局面未形成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对于矿业权市场的管理还不是很到位,一级市场建设很不规范。

1.1.1宣传不到位依法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的法制观念还未被各级领导、矿业权人全面接受,有的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时国家分配、无偿使用的思想上。由于思想认识的滞后,使矿业权市场发育明显慢于土地市场。

1.1.2基层政府推动机制未形成矿业权的出让主要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操作,出让成本费用由本级财政分成中列支,而两权市场收益分配中地方政府收益比例偏低,造成组织矿业权出让的积极性不高。

1.1.3各地重视程度不一各地矿产资源丰度、开发利用程度以及在地方经济中占有的地位不同造成了政府重视程度不一。矿产资源丰富地区,在丰厚利益的影响下,地方政府比较重视矿业权市场的整顿、管理和规范。而矿产资源贫乏地区,由于矿产资源产业的影响力偏低,矿业权市场发展迟缓。

1.2矿业权流转存在薄弱环节目前,各种名目的矿业权非法转让行为比较普遍,有的转让不登记,有的擅自转包他人开采,有的以变更为名行转让之实。对私下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在调查取证时,矿业权人和受让方多数不配合,查处难度较大,即使查处也多采取督促其补办转让手续了事,很少进行严厉处罚,打击力度不够。我国矿山企业多数属于小型矿山,发证权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而小型矿山由于规模小,经营门槛低,其流转数量和频率都很高,而小型矿山的转让审批权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由于上报环节多,审批时间长,采矿权人不可避免地产生畏难发愁情绪。部分地方政府部门管理不力或者某种程度上的不作为也是导致矿业权非法流转现象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1.3矿业权价款评估存在漏洞矿山企业有偿处置的采矿权价款以评估价为依据,评估结果关系到国家资源性收益的多少。评估结果与储量核实报告及价款评估方法有着密切联系,目前核实报告及评估报告大多由企业先期垫付费用,待缴纳采矿权价款时再扣除。企业为了少缴价款,极力授意编制者压低矿产资源储量,虽然储量核实及价款评估有严格的编制规范和审查批准程序,但是由于企业储量数额大,指标选取也有一定余地,给国家收益造成了很多隐性损失。评估机构资质入门条件过于宽泛,评估市场存在恶性竞争现象,评估师队伍素质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有差距。

2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的必要性

要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规范的矿业权市场,从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入手,首先规范矿业权一级市场,是推动矿业权市场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2.1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的需要上世纪90年代后期,全国掀起了一阵圈占探矿权的热潮。由于现有法律制度对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的规定偏低,致使相当比例的探矿权人不是以找矿为目的,而是圈而不探,伺机转让,牟取暴利。个人、企事业单位凭借搜集和掌握的地质资料,登记了相当规模的探矿权。这些探矿权一部分是原来国家投资探明的矿产地,没有大的勘探风险,一经转让就可以赚取巨额利润,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流失严重,也扰乱了矿业权市场秩序。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尚不规范的情况下,建立储备制度,将有利于整治矿业权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圈而不探的探矿权通过注销进行储备;对没能力进行勘探的探矿权通过收购进行储备;对国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和有找矿前景的空白地进行全面勘查并纳入储备。对已经储备的各类探矿权,通过公开出让尽快形成政府收益。随着储备机制的建立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推进,规范储量报告和价款评估报告编制程序,由财政资金支付编制评估费用,有效防止企业故意缩小储量数据,逃避或少交采矿权价款,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资产收益。

2.2扩大矿业权市场的需要以山东泰安为例,固体矿产储量占山东省的一半以上。石膏、岩盐、自然硫、铁、煤等矿产储量丰富,虽然有些已经被探矿权、采矿权占用,但是由于总量大、面积广,通过全面规划和调整,可供储备的资源量非常可观。据初步测算,可纳入储备的石膏资源量100亿吨,岩盐20亿吨,硫30亿吨,铁3.6亿吨。煤炭资源储量已被生产矿山全部占用,现在正在开展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境内所有煤矿采矿权应收价款收入可观。出让关闭煤矿剩余储量、压覆煤炭资源储量以及为现有煤矿办理扩界,也可以形成可观的收益。另外,金、银、硫铁矿、各类灰岩、花岗岩、建筑用砂、萤石、长石、地热、矿泉水等矿种也有相当储备潜力,如能充分储备,潜在经济价值和对当地财政的贡献也是非常可观的。

2.3促进矿业权市场良性发展的需要仍以泰安市为例,泰安矿产开发利用程度高,矿业及下游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矿业快速发展,矿产资源消耗量越来越大。煤是构成矿业产值的主要矿种,按照目前生产能力,十几年后大部分煤矿会因为资源枯竭而关闭。要保持矿业经济的稳定增长,矿业开发必须由以煤炭开发为主向煤、铁、金、石膏、岩盐等多矿种规模开发转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全市矿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将有利于地质找矿,增加矿产资源储备。通过“储备”这个平台,统筹安排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进行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和勘查;吸引社会资金用于地质勘查,获取更多的新增矿产资源储量;调节和优化矿业结构,重新合理配置和融合资源;发挥“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作用,拓展市外资源,缓解市内资源紧缺压力,以市场促进找矿,以找矿扩大市场,提高矿产资源对矿业经济的支撑能力。

2.4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工作的必要补充由于矿业经济迅速发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部分矿业权人钻法律的空子,对地表和露天矿产,以极少的勘查投入获取暴利;更有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证乱采乱挖国家资源。对此,仅靠行政手段已达不到应有的整治效果。建立一级市场,则可以通过收购、登记、出让矿业权等经济手段来调控矿业权市场,疏堵结合,缓解行政管理压力,达到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良好秩序的目的。

3发挥矿产资源储备机制的推动作用

3.1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无证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重点矿区的巡查,维护矿业秩序。对矿权一级市场收益应进行合理分配,出让成本应在入库分成前予以扣除,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保护资源、挖掘矿业发展潜力的积极性。

3.2对可纳入储备的资源进行调查

3.2.1空白地中具备一定找矿前景的区域对尚未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空白区域进行全面调查,包括资料查阅和现场踏勘,对具备找矿前景的区域逐个建立档案,为政府纳入储备做好准备。

3.2.2未设立矿权的国家投资探明矿产地对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投入勘查的矿产地进行调查,哪些已经被采矿权占用,哪些被探矿权占用,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对资源储量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出让方式进行论证,能出让采矿权的不能出让探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收益最大化。

3.2.3灭失的矿业权对注销的探矿权进行资料分析,对具备找矿前景和市场需求的进行登记,为重新出让探矿权做好准备。对已关闭矿山进行全面调查,搜集整理剩余资源储量状况,结合现有相邻生产矿山的扩界,分析论证其再利用的可能性和出让对象及方式。

3.3挖掘储备潜力加强部级公益性地质工作,通过基础性地质工作为社会各界提供公共产品,为商业性地质勘查提供基础性地质信息,降低商业性投资风险,改善地质勘查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地质勘查。建立和完善各级矿产资源勘查基金,发挥地勘基金引导社会投入、拉动商业性矿产资源的积极作用,形成投入—成果—收益—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增强地质勘查的自身造血功能。积极实施各类财政投资项目,矿产资源收益分配适当向基层倾斜,提高地方政府投入地质勘查的积极性。

3.4加强监督管理,为政府储备腾挪空间通过探矿权年检和日常监督,强化县级国土资源系统的监督检查职能,充分发挥勘查督察员的作用。通过严格检查,对年检不合格的项目全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情况跟踪核查,注重现场和原始资料核实,对不整改和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项目坚决进入处罚程序,力求各类违法勘查行为得到彻底查处。通过严格管理,使无投入或者投入很少的项目尽快注销,使投入不足的项目尽快充足投入,实现地质勘查的预期目标和任务。

第6篇: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

2009年4月2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最新采矿及金属行业研究报告。报告称,随着库存下降以及全球多国陆续落实针对基础设施的财政刺激方案,全球采矿与金属行业有望实现新一轮回升,整个行业的发展仍将继续受到瞩目。

对中国的中小矿主来说,这的确是个好消息――他们手中的矿产仍然值钱;然而,欣喜之余也忧心忡忡――他们没有足够的现金把这些值钱的宝贝挖出来。

守着矿 没有钱

安永全球采矿与金属行业主管负责人Mike Elliott介绍:“在2008年,全球采矿与金属业从上半年持续良好运转的云端跌至下半年几近的谷底。矿产品价格跌至6年来新低,镍、铅、锌、铜受创最重,黄金和铜则成为仅有的活跃分子。但是,资产负债表较优的采矿和金属公司对潜在机遇依然保持着敏锐的触觉。”

那么,谁能成为手中有现金、弱势好淘金的幸运儿呢?

环顾四周,中小矿主们一脸苦笑。

清华大学开办的矿产勘查开发与矿权交易实务班第一次坐进了这么多真正的矿主――早前他们大多忙于生意,无暇从理论上提升自己,如今算是被迫休假。而在刚刚闭幕的全国矿权交易会上,前来洽谈的矿业企业人数甚至少于工作人员。

采矿是需要钱的

通常,我国中小矿产企业开采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3种:

其一,自有资金。即投资者将自己手中的钱直接投入矿山开采。

其二,民间借贷。由于采矿所具有的特殊风险,以及矿山价值无法确定,银行通常不接受矿主的抵押,也不会向他们提供贷款。矿主们不得不“弃明投暗”,转向民间融资。

其三,联合重组、破产兼并、挂牌上市,这是促使矿业权资源经由市场配置向优势企业流动最有效的方式。

很明显,这三条路在金融风暴阴霾下即使不是死路,也会异常艰难。

Mike Elliott表示:“尽管采矿业是最后一个受到影响的,但到第四季度时,融资和财务交易几乎全部停顿。融资困难也导致合并的步伐在中短期仍将放慢。”

安永报告显示,2008年,特别是下半年,近乎极端的市场状况极大抑制了采矿与金属公司的IPO规模,年末异常动荡的环球资本市场与低乎寻常的企业估值使资本市场和融资渠道的运转陷入呆滞。同时,并购交易也不乐观,2008年财务交易数量上升了2%,但是交易额却下降了39%,交易以中小规模为主。尚处于勘探与早期开采阶段的中小型企业由于来不及在市场暴跌之前获得足够的现金,如今正面临着各式各样的资金压力。

把矿变成钱,前所未有地艰难。

矿业权 交易难

矿业权交易是一个极其特殊、复杂的领域。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常常把探矿权和采矿权看做一个证书,很难从法律上界定矿权交易的性质。直到2007年《物权法》实施,矿业权被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这才给予了矿业权交易真正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有3种取得矿权的方式:申请无偿取得、招拍挂出让取得、协议出让取得。其中,探矿权人可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矿种的探矿权,或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在市场条件下,出让与转让成为矿权交易的主要形式。然而,由于矿业自身的规律性、特殊性及复杂性,与其他行业相比,目前我国矿业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还相对较低,规范的矿业权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对矿业要素的配置能力还不强,矿权多与市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

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法务。我国现行的矿权管理制度是矿权管理法律体系的制度体现,矿产管理法律体系大体分五个层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法规适用解释、函复等,据不完全统计,林林总总超过150项,同时,还在不断更新中。然而,巨大的利益却驱使着矿业企业不断去踩踏红线。数据显示,近期全国查处的无证勘查、开采有9407起,超层越界开采1281起,非法转让矿业权300多起,污染破坏矿山环境332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67处。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想要真正了解对方是否证照齐全、合法合规,实在困难,而完成一次交易的审批时间常常要一年左右,在此期间,变数无穷。

其次是专业。矿权交易不仅涉及矿业、地质、勘测等专业知识,还横跨到经济、金融领域,属于交叉性边缘学科,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并不多。专业知识的匮乏,使得矿权可交易物及其价格确定成为难点。一些交易中介将业务重点放到了最后的审批阶段,真正为交易奠定基础的勘测等阶段却较少顾及,使得矿业企业在交易失败后,仍不知道自己输在哪里。“没有吃过豆汁的人不算北京人,没有被骗过的不是矿老板”,这句话虽是笑谈,却道尽矿业企业的辛酸。

最后是资金。如前所述,目前中小矿业企业融资境况窘迫。

据不完全统计,矿产资源潜在可交易总价值达上百万亿元,与此同时,截至2009年3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总计约59万亿。如此巨额的矿产资源和潜在资金量,决定了矿权交易市场的广阔前景。

目前,国内已经相继建立起了青岛天智矿权矿产品市场、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矿业资产交易市场、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乐山土地矿权交易市场等矿权交易市场。然而,大多数矿权交易所和矿权交易中心分属各地行政部门,主要扮演着“服务者”的角色,其功能局限于监管、发证,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比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融资筹资等还没有真正培育起来,中介要素明显缺位,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完全没有体现。

矿权交易市场需要一个真正市场化、部级的交易平台。

新模式 待考察

2009年2月,中国第一家股份制矿业权交易机构――峡湾矿业权交易所入驻北京CBD,正式挂牌亮相。交易所发起人、总经理丁屹这样解释他们成立的原因:“矿业权交易具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同其他行业相比,它的技术门槛较高,交易资金庞大,风险系数相应增加,同时,由于是‘一次性’买卖,交易缺乏博弈过程,市场诚信度就比较低。国内的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希望未来能发展成为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部级的矿权交易平台,在矿产交易方面建立一套体系,使之实现真正的客观透明。”

峡湾的业务主要分为3个部分,每一部分都针对性地解决了市场现存的问题。

首先是咨询。峡湾没有把咨询的重点放在最终审批的阶段,他们希望规范、踏实地做好基础性工作,包括发现矿种矿品、出具阶段性勘察报告、进行价值论证、报备进展情况,并视业务深度协助完善矿业权手续。矿业企业在此过程中,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每一步所发生的问题,并得到相应的解决方案。

其次是为商业风险勘探提供资金。峡湾会协助一些矿业企业,引入PE及机构投资者等,然后以股份形式为企业投入资金。矿业投资的风险和收益都超于一般行业,但我国并没有独立专业勘探报告的机构,风险与收益之间的考量无从得知。峡湾决定扮演起专业信息提供者的角色,每3到6个月,定期专业勘探报告,解决商业风险勘探融资的专业评估问题。

第三是解决中小矿山企业融资问题,这也是解决资金与矿权交易对接障碍最有效的业务。

对于需要资金的矿山企业,峡湾会进行三类评估:一是法务评估,包括矿权所有、合法证照、相关费用是否缴纳完毕等方面,以保证矿权的完整性;二是储量评估。峡湾会依靠自身庞大的专家群,对矿产资源储量、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三是市场速变能力评估。

丁屹向记者介绍了他们特有的“回购式交易”模式:“当矿业企业需要资金时,我们会进行这3方面的评估。如果3项条件都满足,峡湾将对矿业权按清算价进行收购,并进行商业投保,然后转售给投资者,收取20%~30%的手续费。在约定的期限里,矿业企业按照三月一结的方式支付费用,交易所对矿业企业进行滚动监督。约定年限达到后,矿主将回购矿业权,将本金和投资所得交予投资方。在此期间,一旦矿业企业无法支付相应费用,我们会将矿业权迅速变现。如果矿业企业出现问题,交易所也会对企业进行处理变现,将变现资金转移给投资者。同时,在处理期间发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支付95%,其余部分由交易所补足。这样,既屏蔽了我们的风险,也屏蔽了投资者的风险,确保了他们的投资所得。”

第7篇: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

在宏观调控严厉、再融资“闸门”关闭的大背景下,上市房企开辟“第二战场”以谋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来无可厚非。然而,近段时间以来,中国宝安、华业地产、绿景地产、鼎立股份、新湖中宝、中天城投、嘉宝集团、万泽股份、中珠控股、城投等多家上市房企不约而同地宣布转战矿产开发。尽管有的地产公司涉矿概念仅停留在“纸面”上,但在二级市场,资金往往报以连续涨停来热情回应。这些上市房企勾勒的涉矿蓝图形形,究竟是货真价实,还是空中楼阁,需要投资者们好好费一番思量。

中国宝安:“石墨门”惹争议又盯上钾长石

“石墨矿”风波刚惹来口水无数,中国宝安(000009)6月22日又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密山宝安钾业有限公司将通过支付2000万元获得黑龙江省密山市杨木乡插旗山钾长石矿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根据公告,宝安钾业在20日与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察院签署《协议书》,第一地质院同意将其拥有的钾长石矿探矿权转让给宝安钾业。

据第一地质院对此次交易矿区开展的地质详查情况,该矿区矿石以白云母化霞石正长岩为主,占矿石总量的90%。是国内14处同类型矿山有益组份含量最高的,远景资源量超亿吨。

中国宝安表示,本次受让钾长石矿探矿权,旨在拓展产业结构,增加资源类资产,增强发展后劲,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此前,中国宝安曾因“石墨矿”风波而持续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令其矿产开发的信誉大打折扣。

6月15日,随着一纸承认受到深交所和深圳证监局通报批评的公告,中国宝安的石墨矿风波终于尘埃落定。深交所认为,在是否拥有石墨矿的问题上,中国宝安没有对贝特瑞对外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严格审查,造成公司股价异动,市场影响恶劣。

华业地产:3.5亿赴新疆探矿机构潜伏

6月16日,华业地产(600240)公告称,公司拟出资在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设立全资子公司托里矿业,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从事矿业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经营、矿产品加工销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据华业地产介绍,以本次所设立的子公司为平台,公司目前正积极与相关资源方进行接洽,商谈包括但不限于金矿等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收购及矿业公司股权收购等事宜,总投资额不超过3.5亿元。

华业地产针对本次矿产投资计划的目的极为明确。公司表示,此次在新疆设立矿业公司,旨在以此为平台进行矿业资产或股权收购,实现新业务的拓展,在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提高抗风险能力。

今年5月,华业地产曾宣布斥资4500万元设立华业矿业公司,主要涉足矿产开发及投资。由此可见,华业地产涉矿,还处于初期的准备阶段。曾经推荐过中国宝安的国泰君安表示,这是该公司在2010年首创和持续推荐的“地产+X”模式的延续。当初,它们看好中国宝安的理由也是如此。另一家持续看好的券商为海通证券,该公司连续发出两份报告,也对新利润增长点充满了期待。

根据华业地产一季报,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新进了汇添富均衡增长基金和建信优势动力基金,博时新兴成长基金、建信优选成长基金也有不同幅度的加仓,其时新兴成长基金持股比例为4.34,接近5%的举牌上限。

绿景地产:海航借壳夭折涉矿谋自救

自6月15日“中止资产重组、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公告后,因相关涉矿信息而出现大涨的绿景地产(000502)6月20日公告称,“矿产资源投资、开采”等需执相关资质证书方能进行,公司尚未取得相关资质。绿景地产还表示,截至目前,公司仅在寻求相关投资机会,不存在任何收购矿业公司或矿业资产的意向或协议。

由于地产业务的经营不善,绿景地产早在2010年3月份就公布了资产重组的重大方案,拟通过资产重组转型成为专注于经营高端酒店、写字楼,受托经营管理酒店、品牌输出及服务咨询的公司,完全脱离地产业。苦等15个月后,绿景地产于14日晚间公告称,因地产调控导致与海航置业的重组流产。

不过在这则利空公告的背后,绿景地产同时称拟将名称变更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增加经营范围,如进行项目投资、矿产资源投资、开采等。同时,绿景地产在公告中称,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事项经股东大会(在6月30日举行)审议通过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不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由此可见,绿景对于资产重组并没有完全死心。

新湖中宝:砸6.4亿元内蒙“挖煤”

新湖中宝(600208)6月8日公告称,公司拟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同意将四子王旗德日存呼都格区煤炭探矿权协议转让给公司,转让金总额为6.43亿元。根据前期的调查,该矿区提交煤炭资源总量116879万吨,其中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2931万吨,占资源总量28%;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83566万吨,占资源总量72%。

新湖中宝承诺,在取得煤炭详查报告和储量备案证明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2000万吨/年原煤规划编制及审批、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前期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该探矿权的评估价值本来为3.81亿元,在结合了目前矿权交易市场行情,最终确定为6.43亿元的交易价格。

新湖中宝表示,通过收购探矿权可使公司切入矿产资源领域,有利于平滑地产行业的风险,增强公司资源储备和经营实力。

涉矿真是避风港?

从上述案例身上,不难发现一些共性:宣布进军矿产资源开发的多半是一些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有的是近期业绩持续滑落的公司如万泽股份(000534),有的是由于重组失败把涉矿当做“救命稻草”的如绿景地产。而矿产资源所在地多为新疆、内蒙古、等西部地区。当那些热切盼望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遇上手握重金急于转型的房企们,自然是相见恨晚,一拍即合。

毫无矿产资源开发经验的地产商们,匆匆忙忙的组建矿产资源开采团队,仓促的“进场”,但其收购的矿山“含金量”有几何,开发周期有多长,下游的市场在哪里,恐怕都是这些地产商一时难以回答清楚的问题。

而且,不能忽视的是,矿产资源是一个强周期的资源品,当经济发生大波动时,矿产资源开采往往也是受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2008/2009年,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经济跌入谷底的时候,中国铝业、江西铜业、中金岭南等一批大型矿企巨亏;而在2007/2008年,在全球有色金属市场最为火爆之时,以中国铝业等为代表的一批中国大型矿企业纷纷赴海外高价购矿,进而巨亏的案例,对于许多投资者来说,也仍都历历在目。

中国铝业等富有行业经验的大型矿企们,对市场的判断与把握尚且如此,对于毫无矿产资源开发经验的地产商们,前途更加堪忧。

警惕“纸面富贵”

回到A股市场,对于那些仅仅停留在更改公司经营经营范围,尚没有实质性矿产资源可勘探、可开采的“涉矿”房企,涉矿概念还停留在纸面上,投资者们要理性看待,保持清醒。

举例来说,中珠控股(600568)实际控制人并无矿产开采经营经验,旗下也没有矿业采选资产。而据万泽股份介绍,公司没有明确的涉矿时间表,目前仍在进行调研。新湖中宝也指出,由于收购的主要资产为探矿权,其探明的资源储量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同时煤炭价格的波动也令公司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

在看公告时,投资者也需要擦亮眼睛,因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很大的区别。简单的说,探矿权只是允许两三年内可以在指定区域探矿,是一种推断性储量,与实际的储量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差。不走运的像辰州矿业(002155),在4月14日公告停止IPO的募投项目,就是因为探矿效果不理想。辰州矿业表示,由于陶金坪矿区深部勘探及周边普查项目初步勘查的情况以及鑫达金矿项目探矿情况不理想,为了控制投资风险,终止了上述项目。

第8篇: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449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长期以来, 我国矿产资源由国家出资勘查、矿山企业无偿使用。80 年代开始, 随着国家投入的相对减少, 为形成地勘投入的多元化, 保护勘查者利益, 作为过渡性措施, 原地矿部出台了地勘成果有偿使用的一系列规定( 对应的地勘成果资产评估随矿业权制度确立而完成其使命) 。新修改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矿业权制度, 为矿业权( 探矿权、采矿权) 有偿使用及其流转提供了依据。目前, 作为统称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即指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特许经营权权益价值评估) , 此权益可归属无形资产。

一、矿业权评估方法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即通常所称的成本法, 是固定资产评估中常用的方法之一。鉴于矿业权这类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未来收益现值化上, 故成本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并不是首选方法。但在无形资产未来收益难以准确量化时, 本着资本保全的原则, 采用成本法评估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原理与一般的重置成本法类似, 以重置价值× ( 1+ 地勘风险系数) ×( 1- 技术性贬值系数) 作为评估值。重置价值采用重置核算法( 直接法) , 以投入的地勘实物工作量及现行价格标准( 对直接费用) ( 间接费用按定额) 求得。

2、贴现现金流量法(DCF 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属收益法( 收益现值法) 的一种, 均是“通过估算被评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 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 只不过此处的“收益”是以净现金流量为基数而不是传统上所指的净利润。矿产资源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 决定了本方法在可行性研究及以上阶段的高精度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中广泛应用。

3、约当投资分成法( 约当投资- 贴现现金流量法)

本方法是成本法和收益法的结合, 在一方以矿业权权益入股或者地勘由多方投资、计算各方权益时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其计算可参照无形资产收益法的应用, 即以矿山收益的现值×无形资产分成率( + 最低收费额――如果收益中已扣除最低收费额的话) 计算。无形资产分成率以无形资产约当投资量÷( 购买方约当投资量+ 无形资产约当投资量) 求得, 其中购买方和无形资产的约当投资量均为其重置成本× ( 1+ 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4、地学排序法( 地质要素评序法)

本方法是在加拿大温哥华及多伦多股票交易所招股说明书中广为使用的“地质工程法”基础上, 由澳大利亚人修改而成, 并在其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中所采用。其基本原理是: 以基础购置成本为基数, 乘以技术价值因子和其他价值因子来评估探矿权价值。基础购置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勘查投入( 重置成本法或物价系数法评估, 不计风险)或者按法规所规定的承诺最低勘查投入( 对无投入或投入低于最低要求的) 。

5、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

本方法即根据该勘查区或类似勘查区已签订的联合风险经营协议的条款, 按照参入公司所承诺的勘查投资及其所获得的相应股权, 来评估矿业权价值。本方法在国外常用, 使用也很简单。

二、矿业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矿业权评估相关法制法规还不健全

公平、公正是确保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科学性的首要前提。目前, 我国矿业权评估的公平、公正性工作, 一靠国家法规, 二靠评估师协会和评估机构自律行为。近年来, 虽然我国已经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有关暂行规定, 保证了矿业权的正常流转, 打击了倒卖矿业权牟利等违法行为, 但针对矿业权评估中评估师利用评估参数的变动, 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款,以便赢得委托人信任的做法, 我国还缺少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制止这种不良现象的发生。

2、矿业权评估理论和方法尚不完善

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兴起至今只有十余年时间,评估理论和方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 我国有不少学者对矿业权的物权性质和流转方式还存有疑问,虽然国家已制定矿业权评估的法律依据, 但是某些评估方法的理论基础也确实存在缺陷。比如成本途径方法和收益途径方法, 都是在计算卖方的投入, 预期未来收益的基础上得出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都是资产对于卖方的价值, 没有充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于理不合。从评估方法来说,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应用范围, 是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 特别是在达到详查以上阶段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中使用最广。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 需要遵循一定的假设条件, 如设定生产力水平, 因为内地和边远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差别较大, 其采用的平均生产力水平也应不同。但评估中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为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 这就使得内地和边远地区做矿业权评估时采用相同的生产力水平, 没有针对性, 造成矿业权价款和实际不符。

3、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评估价款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这就要求从事评估业的人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但是, 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 而大部分注册评估师并不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 在评估过程中难免出现套用现有报告格式、抄袭别人成果等现象发生。还有的评估师为了自身利益, 故意抬高或压低矿业权价款, 不惜以牺牲国家资源为代价, 来满个别委托人的要求, 帮助他们从中牟取暴利, 坑害国家。

4、评估风险与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开始兑现入世承诺, 投资、外贸等方面进一步开放, 随着国企改制、海外上市、国际资本国内收购等开放的经济要求, 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机构、组织、依赖矿业权评估结果进行交易和决策, 这既体现了矿业权评估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 同时也加大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责任风险。然而, 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评估人员, 其行业风险意识长期淡漠, 很少思考如何应对因自己执业不当或无意过错所要承担的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败诉而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三、矿业权评估的注意事项

l、应注意“外部效应”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投资行为

西方经济学认为,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会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或外部经济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任何一个矿业投资项目都是社会市场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或组成部分,所以,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既包括项目本身的财务经济效益,还包括对外部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外部效益,也即,总效益=内部效益±外部效益。矿山生产建设中给社会所带来环境污染,政府所征收的排污费,就应该从总的效用中减去。对于矿业权的价值,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由于矿山投资而对国民经济或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产生正的效益,就应该考虑在总效用中增加,这也应是矿业权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2、应建立跟踪验证和“后评估”制度

目前的矿业权评估。一般都是一个阶段。当评估报告提交后,评估结论也会随委托关系的终结而“盖棺定论”,但评估结论的准确与否。尤其是采矿权评估所基于的净现值流量法(NPV)是基于未来收益的现值累计,而一个矿业权一般要经历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么长的时间里,其经济形势和矿业市场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期初的矿业权评估,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事前的估计。而矿业权到期末时再进行评估,所得到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结果。所以,矿业权评估有必要建立跟踪备案和“后评估”制度。

3、矿业权评估不仅仅是一个中介咨询服务的经济行为更是一项法律行为

矿业权是基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的无形资产,体现的是对某一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它不能独立于矿产资源而存在;而矿产资源资产总表现为一定形式和一定主体的矿业权。矿产资源是本,矿业权是其表现形式;矿产资源资产从形式上讲属于经济范畴,而矿业权从形式上讲属于法律范畴。作为矿业权市场中的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对一个具体的评估对象作出的评估结论,将直接影响到该矿业权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矿业权评估行为必须严肃、科学、客观、公正,不能主观臆测,更不能人为篡改数据。

结论

矿业权评估成为确认和保护物权人财产的重要手段,也成为资源价值发现、交易、流转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要改变此前的那种矿产资源廉价或无偿取得与粗放经营的思路,按照市场化的逻辑,建立起明确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企业珍惜资源的长效机制,使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走上集约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王四光等. 矿产资源资产与矿业权评估-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第5期,132-133页.

[2]刘和发等. 矿业权流转活动中资产评估若干问题.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 2010,第2期,91-92页.

作者简介:

第9篇: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 生态环境补偿 实施 配套制度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09-03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国土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其合理利用与保护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至关重要,因此,如何在国土资源领域践行“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这一要求,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笔者以为,在国土资源领域落实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这一要求,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尽快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建立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而要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弄清楚补什么,怎么补,补给谁,补多少这四个问题。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内涵

所谓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指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对矿区进行大规模地破坏,造成山体非矿部分剥离对耕地的占用、地面的塌陷、森林草地的破坏、地下水系破坏、野生动植物消亡以及开矿伴随产生的废弃物对土地占用等,从而使矿区原有的生态功能弱化甚至丧失,根据生态系统恢复成本,对负直接责任的矿产资源开发者、间接责任的矿产资源运输者及最终的消费者征收一定费用,而进行的治理、恢复、校正所给予的资金补偿,对矿区居民、矿业城市丧失可持续发展能力所给予的资金扶持、技术和实物帮助、税收减免、政策优惠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因矿产资源开采而给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的恢复治理,由矿产资源开发者和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进行补偿;(2)因矿产资源开采而给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导致矿区居民丧失发展机会,由矿产资源开发者和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给予的补偿;(3)因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定价而给矿业城市造成生态环境成本投入的损失,由其他工业城市(非矿业城市)对矿业城市作出补偿。

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客体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补偿的客体,也就是补偿所指向的对象,即被损害的环境。具体包括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破坏损失补偿、环境污染与环境安全事故损失补偿、生态系统损失补偿、矿产资源输出地对输入地的补偿。

三、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体

明确主体是建立补偿机制的首要工作。针对我国特殊国情,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体可以根据治理责任划分为历史遗留和在生产时期两个情况予以区别。

历史遗留可以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为依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之前都属于历史遗留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这部分可以由中央作为治理责任人。保证金制度建立之后都属于生产时期矿山造成的环境损害,这部分应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由于生态环境作为一种资源,除了具有负外部性外,还具有正外部性,因此,矿产资源的受益地也应对输出地付一定的生态补偿费。

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开矿企业、政府及矿产资源的输入地成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投资方。

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资金来源

1.历史时期已形成的环境代价补偿资金来源。历史时期形成的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是以政府为主导征收的环境代价补偿资金,以煤矿为例,其运作机制都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吨煤提取比例形成生态补偿资金,然后交给当地政府,由政府根据区域内态整治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可以通过中央财政设立专项,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实现。

2.已建矿山开发环境代价补偿资金来源。对已建矿山和新建矿山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可以这样确定,矿区生态系统中大气、水环境损失可以用排污费予以补偿,土地资源和岩石圈扰动损失可以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予以补偿,矿区生态系统其他要素功能损失可以用水土保持费予以补偿。

五、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施保障措施与政策组合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施的保障,要多方位考虑影响生态补偿实施效果的影响因子,不仅要通过一系列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来加重矿山企业逃避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行为成本。还要通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支撑机制和保障制度政策的设计来保证机制实施。

1.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约束机制。(1)出台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补偿政策法规体系。出台位阶高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补偿法律法规,各省(市、区)要针对本地区的特点,出台条例及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多方筹措资金进一步让生态补偿机制落地。(2)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管理机制。国务院成立国家和省政府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部门行政首长组成。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类型,制定相应的管理体制。由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委配合,专门设立一个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2.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治理技术支撑机制。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土壤污染治理技术、生态系统恢复治理技术的科学研究,同时要加强矿山环境风险评价,为制定国家项目治理清单奠定基础。

3.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激励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入社会力量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因此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多元化,引入民间资本投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通过赋予民间资本可以获取治理后的环境资源作为回报机制。

4.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实施保障制度。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顺利实施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要形成固定的政府补偿资金渠道来源。具体包括两个资金渠道:资源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积极拓展第3个资金渠道――矿业开发生态环境税费新体系。资源税渠道,要对资源税进行全面改革,也就是要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资源税费应该以充分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为目的,维持2:8分成的现状,坚持中央少留点,地方多分点的原则。另外可以依据重要程度,提高不同种类矿产资源的征税额度,比如对于国家重要战略性矿种,而且处于脆弱地区的,要征收高额税费,目的就是要将此部分的征收用于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补偿。还有一渠道就是要对矿产资源利用的受益者征收税费,要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产品中予以体现这部分税费,这部分税费同样是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渠道,从实践操作来看,从中央收取的资源补偿费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取得了显著效果。要做到两点,一是要要明确拓宽收取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范围,也就是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是用于资源勘探、资源保护、矿区环境治理恢复。二是逐步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2)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国内外实践证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对于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筹措治理恢复资金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出台全国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使用、返回管理等配套制度。明确保证金的收存机关、缴存标准、计算方法、保证金的返还与使用规定、保证金缴存的具体操作程序。保证金实际上是督促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经济保证,保证金归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了治理义务的,保证金应予返还。因此,还应制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办法,在验收办法中应规定,采矿权人履行了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义务的,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可以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除此之外,灵活确定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的方式和保证金种类选取,即可实行一次缴存、也可按年开采矿石量,也可按照开采区先后次序逐年分期缴存。保证金种类的选取,除现金外可以有保证金债券、联合储备金债券、商业信用证、不动产信托证等。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或保险;公司书面担保等形式。(3)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原产地补偿制度。所谓的原产地补偿是指,要求矿产资源利益相关方要对矿产资源集聚开发区进行补偿,只有这样才能让矿产资源开发受益地区与矿产资源集聚开发区保持平衡,实现共赢的良好格局。(4)建立矿山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损害补偿制度是以经济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以对地质环境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征收对象,以矿产资源开发造成地质环境损害的当地政府、居民为补偿对象,以补偿地质环境受损害后当地政府、居民的地质环境权益减少和财物、资产、实施的功能价值降低为目标,以损害的地质环境功能价值或者权益为标准进行足额补偿的经济制度。(5)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破坏及补偿赔偿责任认定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损害依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可以划分为突发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和积累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对积累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可依据现有的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土壤质量、地质环境质量等国家和省、地区、市级质量标准,作为认定环境损害的基本标准,因为它代表了生物圈赖以存在的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土壤圈,能够反映一定区域内的环境质量与生态功能,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只给出了一个基本尺度,还需要经过细致的调查研究以及缜密的科学论证制定专门配套法规来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的认定与评估问题。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破坏及补偿赔偿责任认定制度的建立,必须明确鉴定的法律、政策和技术依据,制定鉴定标准,出台鉴定办法,订明鉴定组织程序,以科学的制度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破坏及补偿赔偿责任的及时落实。(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制度。环境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理应纳入政府维护的公益范畴,国土资源、林业、规划、农业、旅游、渔政、铁道、水利等部门都有一定的环境管理职权。鉴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索赔权体系化的索赔机制,由该部门牵头,充分发挥本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认定、监测、调查与评估地质环境损害等方面的技术优势,从而彻底扭转环境利益代表“缺位”的局面,强化政府维护公共环境资源的职责,建立索赔机制,这是整个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索赔制度的核心问题。(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代价核算制度。国家应将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报告作为采矿权申请人申领采矿许可证的要件,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出具有相应资质的核算专业人员和机构编制的、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报告。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区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区水土流失防治报告等编制。(8)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核算监督管理制度。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明确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监督管理职责,成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核算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专业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核算管理法规制度、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指南,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代价损失评价工作程序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专业机构,借鉴国内外资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运作和管理的经验,成立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核算业务的专业机构。(9)矿山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地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采矿权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活动造成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发生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该项制度不仅具有使矿山企业转嫁风险的优点,也有能够给予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且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较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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