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村镇建设管理范文

村镇建设管理精选(九篇)

村镇建设管理

第1篇:村镇建设管理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规划区外县境内所有村镇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或委托下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原则,县国土、安监、质监、供电、公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村镇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守土地、水利和公路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

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

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

3、资料齐全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制镇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占用农用地的实行“一书一证”(《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的实行“一证”(《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乡镇国土资源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建房户取得规划、用地及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

6、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以外的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

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

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

3、资料齐全后,由建房户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户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

4、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七条对使用国有土地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一律依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和用地审批。

第八条对在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两侧边沟外的最小间距各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3-5米。

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时对达不到公路间距要求的,要通知建房申请人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在建房申请人取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建房的审批手续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方可进行规划用地审批。

第九条对在输变电线路附近建房的单位和个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时,要组织乡镇供电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看,由乡镇供电所或有关单位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方可进行规划用地审批,并在建房户进行动工放线和验收时组织乡镇供电所参加放线和验收。

第十条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统一使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农民建房时到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一次性领取表格。

按照《城乡规划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县建设局办理的审批手续,统一由县建设局委托乡镇办理和发放,各乡镇于每年年底向县建设局书面报告委托办理的审批和办证情况。

第十一条各乡镇在办理所有审批手续时,只能按照政策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违规向农户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二条参与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制定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措施,严格规划用地审批程序,负责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发放工作,接受县建设局委托负责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县建设局: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督办;对乡镇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乡镇发放的规划审批手续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履行对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职能,严把土地审批关口,严格执行“先规划、后批地、再建设”的建设程序,对未取得相关建设规划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

4、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安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县质监局:负责履行对全县村镇建设建筑产品的质量技术检查工作,对不合格建材产品严格查处。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进行检测,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6、县供电公司:负责安排各乡镇供电所对在输变电线路或其他输变电设施附近建房的要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定提出能否建房的意见;对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违法建房的,不得给建设工地提供用电,并将情况及时向电力主管部门报告;对符合要求的建设活动,供电部门在给建筑工地供电时,要保证用电安全,杜绝用电事故发生。

7、县公路局: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占用、挖掘省、县道公路和在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房屋建设、修建、架设、埋设管线设施等活动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建筑质量和建筑安全。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村镇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落实具体责任,完善各种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村镇建设工作,要从本乡镇现有财政供养人员中抽调1-2名业务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组成专班负责村镇建设管理日常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村镇建设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制度和办法,落实规划审批程序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建立“行政村村庄建设协管员”和“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员”制度,负责日常巡查与监管工作。

第2篇:村镇建设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村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建制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设计、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村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工程结构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防、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除采用标准设计图纸和通用设计图纸的以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送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应当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审查后,应当在建设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九条3层以上(含3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承担。

建筑工匠应当持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经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记后,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应当按照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者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书面通知。涉及基础、承重结构等主要内容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由原批准机关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和规划批准文件、工程的规模、承建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拟完工的时间等情况,送村民委员会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或者直接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五)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依法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在期满之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次数和时限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图纸和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三)有使用合法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凭证。

(四)有承建单位或者个人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审查该项目施工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八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竣工备案资料的存档和保管。第三章村镇设施配套与维护

第十九条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市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内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应当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集体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村、镇转为行政街道后,原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区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生活垃圾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新村开发和旧村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新建和改造的村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准,公共厕所和单位、个人新建独立房屋的厕所,必须建有三格化粪池。

第二十五条村镇的绿化、道路、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与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公共水域的保洁,由村镇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公司负责。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饮食、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村镇的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市或者区、县级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集中处理。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和倾倒粪便、污水。

(二)自设容器盛装生活垃圾,并按当地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清除。

(三)建筑材料、余泥渣土、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四)临街房屋的阳台护栏上不得悬挂杂物,杂物摆放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高度。

(五)设置围墙的,应采用绿篱、花坛、栅栏等通透形式。

(六)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擅自砍伐树木。

(七)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通信、电力、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铁路、输油(气)管道、道路等设施。市建成区范围内和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不得放养禽畜。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阳台、外走廓上设置防盗网的,不得超出外墙。窗户的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并设置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坏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证、挂靠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备案或者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的,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补办手续,可以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3篇:村镇建设管理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问题

前言

改善村镇面貌,不断完善村镇基础设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是党中央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新农村建设中影响因素较多,导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新农村建设质量,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以寻找有效的解决策略。

1村镇规划建设问题

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建设凸显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规划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其中以下问题尤为突出:

1.1农民意识落后

在科技发展推动下,农民的耕作条件得到有效改善,机械化水平有所提高,但多数农民仍从事第一产业,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比较大,新农村建设难免占用一些土地,不过受传统意识的影响,多数农民意识不到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导致规划建设与实际落实脱节,导致诸多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1.2村镇环境较差

村镇基础设施不完善、建筑物布局混乱,一定程度上增加规划建设实施难度。一方面,部分村镇规模小,居民点较分散,“有新房,无新村”现象较严重。另外,村镇生活能源、供电供水、村镇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共享难度大。另一方面,村民建房设计不够科学,建房面积不断增加,存在一定攀比心理,房屋更新周期越来越快,导致大量资源的浪费。

1.3政策不够协调

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增加跨组、跨地难度,要求农民放弃原来宅基地,搬到新的宅基地,不仅占用耕地,而且还需缴纳一定费用,加上村组织协调能力有限,使得农村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另外,新农村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存在衔接不良问题。原有土地利用围绕居民点布局,规划小、布点多,而新农村规划减小布局点,增加布局规模,两者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相关手续的审批上两个规划的政策存在矛盾。

2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问题

新农村建设中,为保证村镇规划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然而分析发现,在规划建设管理上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管理随意性大。新农村建设中,当地管理部门将工作重点放在村镇经济发展上,在新农村规划管理上投入的精力较少,对新农村规划建设缺乏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导致新农村规划建设较随意,尤其在选址、省批环节缺乏深入的分析与论证,只追求外表,规划缺乏科学新。②严格执法困难。村镇规划建设时,管理者严格执法难度大,一些人谋取私利,违反规划要求,甚至过多占用公共空间。同时,受人际关系影响,导致本应该拆除的建筑物未拆除,例如,一些领导以支持重点项目或发展经济为借口,不统一拆除等。究其原因在于管理部门的规划意识薄弱,而且仅考虑自身利益,无形之中肢解执法合理,给执法质量造成严重影响。③配套政策缺乏。众所周知,村镇规划建设解决的问题较多,需完善的政策支持,但土地利用与新农村规划两个部门政策存在矛盾,缺乏必要的协调与沟通。另外,尽管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新农村规划,而且因无法完善的监督与奖惩制度,实施中时常变动,无法按照规划要求开展建设工作。

3村镇规划建设及管理对策

为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职能部门应在深入分析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寻找有效解决措施,为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3.1合理编制规划

保证村镇规划编制的合理性,是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基础,编制规划时应认真落实以下内容:①综合分析不同村镇经济发展情况,做好充分的走访调查,了解人民的意愿,因地制宜的编制规划。同时,明确规划重点,即,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优化改造,做好环境的治理,避免编制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为政绩而大拆大建。另外,做好土地利用规划的分析,保证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良好衔接,避免浪费耕地。②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借鉴原有村镇布局,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进行,尤其应注重利用当地的自然地形、地貌等,注重传统文化的发掘,体现乡土与地方特点,进一步丰富村镇文化内涵。③与其他部门做好沟通。除收集与分析广大村民意见外,编制规划时还应与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进行沟通,确保编制的规划得到其他部门的同意与支持。

3.2严抓规划落实

为保证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管理部门应严抓规划落实,保证各工作落实质量,确保规划内容得以认真落实,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①做好管理工作与反思。管理部门应注重工作经验总结,结合当地农民意识不高的现状,反思规划建设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例如,加强新农村建设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认识与觉悟,使其积极配合村镇规划建设工作。同时,积极制定引导性政策,要求农民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到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②实施规划管理责任制。为保证村镇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管理部门应实施管理工作责任制,结合村镇规划建设内容及目标,做好细分工作,要求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要求村镇干部严于律己,做好表率。同时,上级部门应定期召开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会议,认真听取各村镇干部汇报,了解村镇规划建设目标实施情况(如图2新农村建设总结会议)。另外,定期派监督人员深入各村镇,了解实情,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相关责任人,为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③积极完善配套政策。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为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为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提供依据。同时,实施透明参与机制。定期公开规划管理人员、程序、结果,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另外,构建快速反馈机制,及时发现与解决规划建设实施中存在的不良问题。

3.3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建设往往面临复杂的宅基地处理问题,为得到广大民众支持,管理部门应注重以下的落实:①做好广泛的宣传。为获得广大民众的支持与理解,管理部门应做好积极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张贴宣传标语等方法实施宣传,使广大民众理解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费用,用于村镇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等工作,任何人不得挪用。②加强组织领导。为避免新农村建设中土地资源浪费,切实保护及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提高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应提高认识,实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同时,积极制定有效的实施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与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节,保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认真落实。③做好试点工作。管理部门应在重点村镇做好试点工作,一点带面,逐渐向附近村镇延伸。同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加快推进村镇规划建设工作。④注重资金管理。加强宅基地收缴费用管理。为改善村镇环境,完善村镇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账户,存储收缴费用,并由审计、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将收缴的费用作为改善村镇环境、完善基础设置的支出费用。

4结论

新农村建设是提高村镇环境,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要求各级职能部门提高认识,立足当地实际,做好村镇规划管理研究工作,促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完成。本文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村镇规划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工作中面临着民众意识不高、村镇环境差,政策不协调等问题,加上管理单位管理工作随意性大、执法难度大、缺乏配套政策等,给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阻碍。(2)当地管理部门应结合村镇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保证编制的规划合理、符合当地实际。同时,实施管理工作责任制,保证规划的严格落实。另外,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积累改善村镇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改善村镇整体面貌。

参考文献

[1]何希旺.浅谈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存在问题及整治办法[J].江西建材,2016(23):18~19.

[2]付松涛.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问题探究[J].低碳世界,2016(32):169~170.

第4篇:村镇建设管理范文

关键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策略

中图分类号:TU268文献标识码: A

良好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提高农村人们的生活水平,还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为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一、我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现状

1、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不完善

很多村镇没有设立专门的规划建设部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的各项配备都不完善,很难完成任务艰巨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另外,缺少专业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地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不合理

目前,我国很多村镇的规划设计还没有完成,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滞后,不能很好地保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另外,一些村镇在进行规划建设时照搬城市的规划建设,与农村实际的经济状况和建设规划不符,还有一些村镇千村一面,村镇规划建设不合理,给农村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3、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经费不足

村镇要进行规划建设管理,会需要大笔的经费,但是目前,很多村镇由于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有限,没有足够的经费进行规划建设,完全依靠政府拨款,给政府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还不能解决实质的问题,不能保障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4、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集聚能力不强

目前,我国的很多村镇自身发展能力不强,不能形成有规模的农业产业,辐射带动周边村镇发展的能力不足,向中心村镇的集聚能力不强,导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迟迟得不到落实。同时在就业、就医、上学、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都不完善,政府的配套扶植政策不全面,制约了村镇规划建设的发展。

5、政府忽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政府不重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规划建设管理方面都偏重于先发展城市,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有限,条件艰苦等原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

二、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策略

1、建立完善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

村镇要积极地成立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配备各种必要的设施,引进专业的规划建设管理人才,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保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2、 科学规划村镇建设

村镇在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时,应当结合村镇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针对当地的民风民俗和村镇所处的自然环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地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对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施工方案、施工工期、施工质量都要严格监管,在村镇规划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建设,保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质量。

3、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政府设定一定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资金,保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运行。村镇应该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给予投资商一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资金,推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进行。

4、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集聚能力

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提供多种优惠政策,促进周围村镇居民向中心村镇聚集,完善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多种生活配套设施,提高对人们的吸引力,通过科学规划建设村镇,推动中心村镇带动发展周围村镇的经济模式,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集聚能力,保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

5、政府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政府应该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相应的政策倾斜村镇,提供多种规划建设引导政策,切实推进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6、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的施工人员素质

施工人员是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的主体,针对一些施工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技能水平有限等问题,通过开展施工安全教育讲座,培训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等方式,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激励村镇规划建设施工人员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保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安全高效运行。

7、加强监管村镇规划建设的施工质量

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时,禁止招用一些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意识,严禁使用质量低劣的施工材料。在对村镇进行规划建设之前,应该进行勘察设计,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图纸和方案,规范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加强监管实施工建设中的每一个环节,落实施工单位责任制度,保障村镇规划建设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作业。

8、严格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程序

村镇在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时,新建、拆建任何公共建筑物都要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工程施工之前,要到相关的职能部门申请建设许可证,严格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并且明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制定规范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杜绝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出现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责任承担不明确。

结束语: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良好运行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针对目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科学规划村镇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集聚能力,政府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的施工人员素质,加强监管村镇规划建设的施工质量,严格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程序等方式,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切实推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 程晓军.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瓶颈及对策探析[J].小城镇建设,2006(11).

第5篇:村镇建设管理范文

关键词:村镇建设 管理 探索 实践研究

0.引言

村镇包括集镇、村庄、建制镇,是农村经济、文化、社会重要的载体,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村镇建设。随着我国加大对农村的改革,社会经济的发展,村镇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村镇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表明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镇建设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建设村镇的过程中,如何提高村镇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是急需解决的问题[1]。

1.村镇建设和管理的现状

1.1人均耕地减少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农民温饱问题逐渐解决,随之农村房屋不断扩建,不断的出现建新房和开阔新区的现象。随着新房不断出现,造成许多房屋闲置的现象,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使得人均耕地面积不断的减少。同时,我国是人口大国,对住房的需求在不断的增加,从而加大了房屋建设的用地面积,对人均耕地的减少也有一定的影响。

1.2村镇规划体制不完善

虽然我国村镇建设不断的完善和规划,但离预想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归根结底还是村镇建设规划体制不够完善。我国村镇建设规划理论比较落后,但我国村镇建设进程在不断加快,从而导致二者出现脱离的现象。另外在村镇建设实施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划体制进行。村镇建设规划体制不够健全,政府对村镇建设规划不够重视。

1.3基层技术落后

由于我国村镇生活水平相对较低,造成大量人员外出务工,大多建设规划技术型人才认为到村镇建设中发展没有前途和发展空间,均不愿意到村镇工作,使得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人员缺乏,使得村镇建设和管理的基层技术力量薄弱。另外,由于规划经费严重不足,缺少对规划工作的重视度,导致大多贫困地区村镇建设规划格局不符合要求。

1.4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近年来,我国村镇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充足,缺乏稳定的财政保障。例如村镇建设中道路、排水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与城市建设规划相比,缺少娱乐、文艺类的公益场所和设施,村镇的生活条件未有明显改善。村镇道路建设规划不够合理,交通网不够健全,人车拥挤,交通阻塞等现象严重[2]。村镇电网布局不够合理,生活用电和生产用电混杂,电力设备较陈旧,经常出现断电、停电等现象,给农民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甚至有些较贫困的村镇未进行配电设施建设,电量不足。在排水设施建设方面,配套建设不够充分,大多村镇还未有自来水供水系统,有些村镇严重缺水,未能及时解决供水问题。大多村镇的生活或生产污水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有些村镇企业的污水直接排进河流中,造成大量的水污染,严重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另外公共厕所设施严重不足,大多公共厕所出现脏、乱、差的现象。大多村镇没有提供农村居民娱乐、交流的场所,配套设施不够完善,村镇建设相关人员忽视了对配套设施的建设,使得居民的生活质量不够高。

2.加强村镇建设管理的措施

2.1以人为本,突出村镇特色

村镇建设是为居民服务的,在建设时,需要征求居民的意愿,要根据居民的意识进行规划和建设。在村镇建设和规划的过程中要解决好人民的需求,例如居民要求村镇建设适当地增加居住绿地面积,建立社交场所等,在村镇建设规划的规程中就要考虑到居民的需求,适当的解决好居民提出的问题。在村镇建设规划的过程中,要始终贯彻落实好以人为本的理念。针对重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要听取各方意见,促进公众的参与度,为村镇建设提供建议。村镇建设要以人为根本,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为居民提供一个绿化、美化、净化、效能化的环境,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将绿化作为主体工程进行村镇建设。保护好古村落、古建筑、古树、名人故居等文化遗迹。加强建设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在道路、河流两侧植树造林。围绕人的综合发展要求,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3]。村镇建设不仅要确保生态环境的平衡,还要适当的加入村镇区域特色元素,突出当地的文化特色,并根据现代文化价值和当地民间文化价值,建设和规划好村镇。

2.2加强管理,促进建设

针对我国村镇建设普遍存在的轻管理重建设的问题,在村镇建设的过程中,要抓好建设管理工作,首先要对村镇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根据村镇建设的要求和当地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在人员培训方面,需要引进专业的规划管理人员,加大管理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的村镇管理制度,对此开展管理教育活动,规范居民的日常行为,提高居民的综合素质,对居民进行定期的规则制度教育,提高居民的管理意识。另外,管理制度的确立,要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纠正居民的不良行为。确保村镇的治安,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建立法制化、民主化、社会化的村镇管理体制;加强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将工作中心转移到村镇建设服务中来,保护村镇建设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4]。

2.3因地制宜,集约型发展

在对村镇建设和规划时,要考虑到村镇的文化特色和风俗习惯,结合当地的经济、地理位置、风俗等因素,因地制宜的进行规划和建设。处理好旧房改造和新村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尤其要做好交通、供电、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规划。例如安徽地区的村镇建设就需要结合当地徽派的建筑风格和当地的自然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建设。江西景德镇地区的村镇建设就需要考虑到当地瓷器的特色和文化内涵进行规划和建设。另外村镇建设和规划要遵循当地村镇的发展规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资源环境等,进行建设。在村镇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村镇当地土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需求等方面进行考虑,确保农民耕地不被迫害,自然环境不会受到影响,对村镇建设进行合理的规划。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例如可以运用当地的废弃地、老房屋基地、荒废土地等进行规划建设,从而减少占用耕地的面积。

2.4在保持村镇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规划

现今城市化建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非常严重,乡村是我国生态环境较完整的地方,在村镇建设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保护生态结构,由于乡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周边的生态环境[5]。在村镇建设中要根据当地的水土情况进行建设和规划。生态环境是农业之本,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不能因村镇建设而对生态环境进行破坏。

2.5引进规划人才

由于我国村镇建设仍然存在重视建设,忽视管理的现象。目前我国村镇建设急需技术人员和管理的大力支持,需要建立一批专业的建设管理队伍。根据当地村镇经济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村镇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优化,注重培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从而提高村镇建设和发展的管理水平[6]。同时还需要引进高技能、高管理水平的专业人员,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村镇的社会治安管理。

3.总结

我国村镇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在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对村镇进行合理、科学的建设和规划,需要政府和村镇居民共同的努力,在村镇建设过程中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求,因地制宜和以人为本,突出村镇建设的特色,加强管理,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和建设规划人才,确保建设规划的同时,加强环境建设,实现村镇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村镇建设和管理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促进村镇向环境优美、资源节约、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方向发展,以便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晓勇.村镇规划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J].科技资讯,2012,10(14):134-136.

[2]韦继学.村镇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以崇左市江州区为例[J].广西城镇建设,2011,42(01):15-16.

[3]李汉飞,冯萍.经济发达地区村镇规划管理思考―以《佛山市村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例[J].规划师,2012,31(4):84-87.

[4]宋志峰.村镇建设工作的几点小议[J].才智,2011,14(12):27-28.

第6篇:村镇建设管理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  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街道中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乡(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第七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村庄建设规划,还应当先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如确需修改或者变更的,必须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八条  在村镇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因实施规划给村(居)民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牙应补偿。

第十条  所有村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在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兴建厂房、住宅以及从事工业开发区等建设。但经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国家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除外。

第十一条  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同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三条  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村镇范围内,需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五条  凡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件、建设工程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其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工程许可证。

村(居)民个人建住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在村镇主要街道装饰房屋门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证后,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现场放样、验线、方可正式施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此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应当对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村镇的各种房屋建筑(单层个人住宅除外)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设计。严禁列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第十九条  在村镇进行各类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持资质证书等有关文件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领取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严禁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资料。

第二十三条  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必须服从村镇规划,配套进行各类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

凡进行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单位,必须到开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按规定缴纳开发管理费。严禁无证开发和越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件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村镇房屋的拆迁,应当根据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在规划确定要搬迁的村庄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建制镇、集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室、民政福利事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建制镇、集镇城市维护税的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使用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负责村镇建设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素质,搞好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批准单位和用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单位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3%?10%,对个人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1%?5%。

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或者开发,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设计、施工或者开发收入的2%?10%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格证书承担设计任务(单层个人住宅除外)或者未按设计资格规定的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未按施工资质规定的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取得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未取得开发资质证书或者未按资质规定的范围承担开发任务的。

第三十四条  取得设计、施工、开发资格(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格(质)证书的,由工程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待证单位的全部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开发资格(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的2%?8%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在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房屋产权证件时,只准收取工本费。

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有农(林)场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并服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7篇:村镇建设管理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本市城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协调,鼓励进行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

第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

第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镇的性质、规划、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

(二)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

(三)村镇的交通、给排水、供电、消防、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

(四)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五)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

第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农、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

第二十条  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适用、安全、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二十三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规范设计。建筑跨度和跨径超过九米、高度超过六米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房屋,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  承担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外地施工单位应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到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验。

个体工匠应当持有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承担与其资格相符的建筑施工任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及个体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保证工程质量,接受质量监督和检查。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从集镇、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组织,必须加强村容镇貌、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材料、垃圾、粪便、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二)爱护环境卫生,及时搞好村镇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

(三)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

(四)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

(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四)出卖、转借、伪造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一)乱堆乱倒垃圾、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

(二)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

(三)损坏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

(四)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十六条  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以及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吊销资质证书和对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8篇:村镇建设管理范文

关键词: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发展

我国经济与社会在不断进步发展,农村经济也受到一定的带动取得较大的进步。农村人口不断向镇集中促使城镇发展十分迅速,城镇建设对农村未来发展方向以及趋势进行充分的说明。我们在不断对村镇进行建设与规划看,但在实际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对我国村镇建设发展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为真正对村镇规划与管理进行加强,必须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解决,真正意思上实现村镇建设的作用。

一、村镇建设与管理现状分析

1.不能准确预测村镇的未来

人口规模确定是编制规划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低一项基础性较强的工作。人口规模会受到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不能最为科学的依据,这给规划预测的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极大的难度与挑战。

2.较大的规划实施难度,对于实现规划目标村组干部没有足够的信心

在济较为困难的地区,整个村却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甚至为修建村委会办公房需要向上级申请拨款。管理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还在采取传统的政策,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与需求。为对土地进行调整与拆迁,需要进行机动地预留,但经济实力的缺乏导致该项条件不能被满足,最后导致土地调整以及拆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以上两种原因都对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直接影响,因此在实际进行会话工作时必须对上述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影响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的原因有很多种,村干部以及规划编制人员工作态度也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为保证规划工作的效率与质量,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必须端正自身工作态度,真正将规划工作落到实处,为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3.土地建设规划与利用规划相互脱节

建设规划局与国土资源局有不同的工作部署,因其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因此目标要求有很大的不同,相关人员在实际进行该项工作时必须对上述现象进行特别注意。该种现象极易产生封闭的规划过程,最终导致规划成果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为有效避免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冲突,地方领导在实际进行规划工作时应及时的进行沟通与交流,真正发挥规划工作的作用与意义。

4.薄弱的基层技术力量

县级以下缺乏规划设计资源,尽管省、市级规划单位证照齐全、人才济济、生意火爆,但是农村地区请他们进行规划编制却是少之又少。一方面是由于规划经费的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对规划工作的重视。对于很多贫困地区而言,这样的格局是非常不利的,是需要在近期进行尽快转变的。

二、加强规划与管理的方法

1.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

(1)使城镇建设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进一步得到完善。对村镇规划建设而言,城镇体系规划能够发挥良好的指导作用,我们要使其不断得到加强,从大局着眼,协调乡村城镇之间的关系,忽略行政区域界限,使城镇的规模以及总体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撤销小规模城镇的规划,将重点放在中心镇的建设上,在农村地域文化、经济发展过程中凸显中心镇的功能地位,对区域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使重复建设现象得到避免,使公共设施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优化,使乡镇企业逐渐向工业区靠拢,住宅向生活区靠拢,促进村镇合理布局并协调发展。

(2)使修编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工作进一步加快,使小城镇建设水平得到提高。小城镇属于城市居民点的最基层,就像一条纽带联系着乡村和城市,在一定范围内属于农村的中心,规划小城镇与城市要有所区别,要以区域的观点加强分析城镇经济发展的条件,在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城镇性质,合理、准确的进行城镇用地和人口规模的确定,使城镇地方的、历史的、自然的特点得到充分的挖掘,并进行认真的规划和设计,使城镇兼具地方性特色和时代感,体现出鲜明的特色。

(3)对小城镇进行详细规划,进行小城镇规划管理规定的制定,使小城镇的品味得到提升。过去对小城镇进行详细规划时没有较高的覆盖率,没有有效的控制和指导群众的建房,导致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小城镇具有类似的面貌,没有特色也没有较高的品味。对小城镇近期建设要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并进行详细的控制性规划的编制,对土地进行合理的划分,使其满足用地要求。那些近期旧城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必须编制详细的规划,对项目建设进行充分的指导。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小城镇规划

(1)对于那些经济基础较好、区位重要的村镇要给予大力扶持。例如:县镇、区镇等卫星乡镇,远离中心城区,相对偏远的区域中心,已经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产业优势,能够对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具备一定的带动力和辐射力的村镇。进行这种乡镇建设时应该给予大力的支持,开放优惠政策,促进其快速的发展。

(2)应尽快将近城区郊区镇归入城区管理。例如:目前虽然属于建制镇,但是已经和城区相连,对这样的城镇要给予独立的规划,尽早将其纳入城区,根据城市标准统一管理,使其具有与城区相衔接的配套实施和功能定位。尤其是那些对于城市组群与中心城区之间的村镇,要不断完善其体系规划,对区间村镇规划建设进行合理的引导,使那些影响城区功能、重复建设的现象得到切实的避免。

3.加强村镇规划管理,保证其严肃性

(1)完善各级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加大村镇规划管理机构的建设力度,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要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大中专毕业生的录用,根据计划使其加入到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中。

(2)加强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使其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进行培训计划的制定,分批、分期的培训技术人员、建设助理员以及乡镇长。要采取持证上岗的制度,从而保证村镇规划建设助理员的专业技能,要对其严格进行考核。利用培训的方式使其办事效率得到提高,服务意识得到增强,促进依法行政。

(3)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充分考虑村镇规划建设过程中的新问题和新形势,对政策措施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加强领导作用,塑造典型实例,促进村镇规划的进一步发展。

三、结语

村镇建设规划及其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这关系到村镇建设的长远发展,同时也关系到所有村镇居民的利益。做好村镇规划工作才能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所以,必须要进行认真的学习、努力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最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第9篇:村镇建设管理范文

1.乡镇管理条块分割问题突出。

乡镇管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问题突出,县级政府以及乡镇政府双重管理部门较多,这导致各个组织部门各自为政,各项工作开展的立足点不是为了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而是追逐自身的利益,结果就导致乡镇管理协调难度大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到经济、文化、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工商、税务、农推、文化等机构之间通力合作,这样才能够有力推动新农村建设,反之则会拖累新农村建设。

2.乡镇政绩考核模式比较落后。

政绩考核模式存在误区也是乡镇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政绩考核的目的在于发现乡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改进,但是反观目前乡镇绩效考核基本上陷入了一个为了考核而考核的误区,数字出干部、数字出优秀成为了绩效考核的直接表现。在具体的绩效考核内容层面,新农村建设相关指标没有被纳入到乡镇管理范畴之内,乡镇考核基本上就是以经济考核为主,考核内容单一,考核方法落后,考核结构使用不足,对于新农村建设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

二、乡镇管理改革中的困难分析

乡镇管理改革的必然性不言而喻,但是我国历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却无一不遭遇了巨大的困难以及阻力,要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乡镇管理改革同样会遭遇到很多困难。

1.改革遭遇巨大阻力。

面对新农村建设给乡镇管理提出的更多要求,乡镇政府改革势在必行,但是也必然会遭遇到预料之内的巨大阻力,这些阻力处理利益阻力之外,还包括文化、理念等方面的阻力。利益阻碍是指在乡镇管理改革中可能受到利益损害的工作人员对于改革会进行的阻挠,文化以及理念层面的阻碍是指乡镇行政文化非常落后,带有严重的官本位、人治色彩,乡镇政府官员都是高高在上,没有树立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政府服务理念,而新农村建设要求行政文化的重塑,这意味着对文化阻碍必然乡镇管理改革。

2.改革遭遇动力不足困难。

从改革动力来看,乡镇管理改革缺少足够的动力,首先就是乡镇上级政府动力不够,在乡镇管理改革动力方面,基本上从中央政府到基层政府存在动力层层递减的问题,出于种种考虑乡镇管理改革总是踯躅不前。其次是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滞后,其对于乡镇政府改革的推动力比较弱,经济发展是推动乡镇管理改革的重要动力,经济落后自然就会影响到改革动力。最后是农村公民社会尚不成熟,广大农村居民在公民意识、法制意识等方面都比较落后,村民自治水平比较低,这也影响到了乡镇管理改革的推进。

3.改革基础条件不够充分。

从乡镇管理改革基础条件来看,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不具备同样给乡镇管理改革带来了很多的困难。乡镇政府改革涉及到多方面内容,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的孤立的工作,需要全面的做好的配套制度的改革,这样才能够为乡镇政府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反之在配套制度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乡镇政府改革的难度会大大增加,很难达到预期改革效果。乡镇管理改革基础条件不够主要表现在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社保制度等方面的不健全或者缺失,从而成为了乡镇管理改革的拖累。

三、乡镇管理改革的具体路径

在乡镇管理的改革的具体路径方面,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转变既是乡镇政府改革的主要目标,同时也是乡镇管理改革的路径,乡镇政府在具体职能定位方面,要加快转变步伐,利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利契机,结合新农村建设具体要求与内涵,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前提下,针对职能定位方面存在的越位以及缺位问题,有计划的制定职能转变路径。

2.完善管理考核模式。

在管理模式方面,需要根据新农村建设需要打破各个职能部门的割据情况,统一到新农村建设这一目标之下。在考核模式方面,则要将新农村建设内容纳入到乡镇管理考核中去,完善考核方法,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

3.完善改革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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