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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的概述精选(九篇)

儒家文化的概述

第1篇:儒家文化的概述范文

在西语语境中,自由概念的意涵虽然复杂,但英国著名思想家互?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为把握自由概念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根据伯林的论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与两组不同的问题有关:前者涉及控制的范围问题,后者涉及控制的来源问题。正是基于对这两组不同问题的回答,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消极自由的内涵是;个人拥有不受他人控制独立地作出选择和活动的范围;自由本身不能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必须保留最低限度的自由,因而公共权力对自由的限制本身不能不受到限制。在此意义上,消极自由概念的实质是,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元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因而应当在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公共权威之间,划定一条边际界限。这也就是严复所说的“群已权界”之意。积极自由概念则与之不同,它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愿望。它的内涵是,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要做一个主动者,能为自己作出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上述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相互区别,而且属于不同的范畴系统。消极自由涉及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处理的是社会政治问题,属于社会政治理论的范畴;它基本上不涉及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属于道德哲学的范畴。因此,J?S?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便指出其所要讨论的自由“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①积极自由涉及个体“以自由意志追寻人生中道德的尊严与创造的意义问题,”②它以意志自由为根据,导出道德自由之结论,并由此引入政治社会自由的讨论。因而,积极自由主要是个人伦理和道德哲学的范畴。

本文作者看来,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和范畴性质相互区别,而且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消极自由作为社会政治概念,它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确认与维护,对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警惕与防范,体现的是西方近代以来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要求,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是典型的西方文明的价值理念。积极自由作为道德哲学范畴,则有所不同。就其强调道德意志的自由、自主、自律而言,显然不能视为西方文明所独有的思想资源。

基干上述两种自由概念的解析,以下将从两个层面检讨儒学与自由概念的关系。

早在1895年,启蒙思想家严复在那篇著名的《论世变之亟》》里比较中西文化的区别时,就已经点出了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思想资源匮缺的事实:“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③谙熟西方自由思想传统、翻译过密尔《论自由》的严复,其立论的基本理论参照正是上述社会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概念。问题是,从这一概念出发,判断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从价值系统来看,儒学传统重视的是人伦秩序,如《礼记?礼运篇》》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就被称为十义,孟子也有所谓五伦之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腾文公上》)人伦秩序强化的是伦理规范、道德义务,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在儒家人伦秩序的笼罩中,义务是第一次序的概念,人的权利意识则始终被压缩、消解在义务观念之下。随着人的权利意识的压缩与消解,自由的范围也就无从确认,因为自由的范围实质是人的权利范围。

就政治思维而言,儒学视野下的政治与伦理并无边界区分,政治生活不过是入伦秩序的延长。“在政治领域内,王或皇帝自然是人伦秩序的中心点。因此,任何政治方面的改善都必须从这个中心点的价值自觉开始。这便是‘内圣外王’的理论基础”①所谓“格君心之非”、“仁心仁政”、“正心诚意”,都只是对权力掌握者的伦理道德的约束与规范。这一思想基调使儒学传统内部始终无法形成一套系统运用法律、制度对于政治权力加以约束、制衡的观念。缺乏这一观念是儒学传统不具备消极自由概念的另一重要标志,因为消极自由概念的基本要义之一即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以防范政治权力对自由范围的侵犯。

以社会功能来说,自汉代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学的社会功能逐渐定位于传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理论论证。董氏以“王道之三纲,可求干天”(《春秋繁露?基义》)揭开了合法性论证的序幕,儒学也由此开始了经学化的历史进程。从今文经学、古文经学到宋学,经学形态的演变并未改变经学化的儒学所承担的社会政治功能。历史的经验表明,承担合法性论证的儒学支撑的是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政体。于是,在社会政治功能层面,儒学与消极自由的精神理念形成高度紧张和尖锐冲突,因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理念恰好是专制政体的对立面。这也是五四时期儒学传统受到政治自由主义者否定、批判的基本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主要不是价值评判,而是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历史事实描述。陈述这一历史事实旨在表明,古老的儒学传统与现代性社会政治理念毕竟相隔甚远。因此,既不能从儒学传统内部单向地直接开出消极自由观念,也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简单的双向对接。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必须走出思想理论演绎的思维误区,建构于社会土壤条件的培育。这意味着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需要构筑相应的社会前提,而消极自由观念之精神落实干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是根本性的两个方面。这是因为,消极自由不仅是一套观念体系,更重要的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制度框架、防止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制衡机制。同时,消极自由无论作为思想理念还是体制结构,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换言之,市场经济是消极自由的观念和体制根本性的支撑条件。在非市场的经济条件下,由于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是社会资源的主要垄断者,是各种服务和就业机会的唯一提供者,它“拥有无限的强制权力”,消极自由根本就无从谈起。只有随着体制结构和市场机制这些相应的社会土壤条件的建构和培育,消极自由观念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儒学与这一现代观念的对话、勾通。

连接才能找到现实的支撑。从这个角度来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确实不是观念层两点一线的理论推演所能解决的,它本身是三点(市场经济及相应的社会政治机制一消极自由观念一儒学)之间逐渐调适的社会演化过程。

儒学传统虽然匮乏社会政治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的思想观念,却蕴涵着极为丰富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这一思想资源集中体现为“为仁由己”的命题表达,其实质是对个体道德意志自由的确认与凸现。“发现道德意志的自由,并自觉到它的重要性,中国自孔子已然。这在中国史上,的确是一次极重大的发现。经此发现以后,人才有真实的自我,人的尊严和做自己的主人这些重要的人理才能讲。”⑤

从儒学传统的历史来看,确认、强化个体道德意志选择的自主、自由,是贯穿其思想发展的一条主线。孔子就再三强调“为仁由己”(《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以论语?述而》)、“当仁不让于师”(〈论语?卫灵公〉)。孟子把对“仁”的自我寻求扩展为对“义”的主动选择:“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皆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宋学家则进一步把仁确认为“天理”,使之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并强调对天理即仁的自觉体验、践履以及对私欲的自我舍弃、抑制:“仁者,本心之全德。……心之全德,莫非天理,而亦不能不坏于人欲;故为仁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矣。”(朱熹:《四书集注?论语卷颜渊》)从先秦到宋代,高扬主体的道德自律,树立人的伦理学主体性的庄严伟大,构成了儒学传统中宝贵的精神资源。

儒学突出主体的道德自主、道德自律不仅在道德伦理层面展示出普遍的积极意义,而且在社会政治层面发挥着特殊的规范功能。如果说前者的普遍意义指向的是每个个体,主张人人皆为尧舜,成为君子、成为道德人;那么后者的特殊功能主要针对的是统治者,要求他们自我道德完善、道德自律,成为圣人。因而,一方面,成圣成德者方可为王,修齐治平的内圣外王之道构成获取、掌握权力者的规范模式S另一方面,“治道必本于正心修身”(《朱子语类》卷一0八页),统治者要严于律己,正人正己。只有正己,才能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统治者应当经常反省自身,检讨自己:“行有不得者反求诸己”,这样才能“其身正而天下归之”(《孟子?离娄上》)。显然,高度强调权力掌握者的道德自律,“这是儒家政治伦理哲学所能达到的高层境界。”③从这一角度来看,儒学传统中丰厚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确有其正面的功能和意义,因为道德自律始终是约束权力掌握者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然而,如上所说,儒学传统始终混淆伦理道德与政治的边际界限,并把政治伦理道德化,由此却导致了其积极自由的道德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的运用具有双重后果:一方面,积极自由所体现的内在的道德自律,在缺乏对权力的外在制度制衡条件下,作为对权力的道德约束,它在政治领域的功能发挥会遭到软化并最终归于无效。因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历史经验表明,对暴君昏君贪官污吏讲正心修身、道德自律事实上完全无用。另一方面,作为积极自由之体现的道德自主,在儒学话语系统中意味着克己无我、成仁成德,即成为圣人。但问题是圣人不仅要立己而且要立人,不仅要成己也要成物。立己、成已是存心养性、立修身之德,立人、成物则是事天济众、施教化之功。从立己到立人、从成己到成物,便是从内圣到外王的转化过程。这一转化赋予了圣王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主宰、道德教化的功能,即宋儒所说的“启众生之蒙,去众生之昏”。在圣王的道德主宰之下,个体完全丧失了作出任何道德选择的自由,只有“存天理,灭人欲”,只有彻底服从的义务。为了确保个体的服从和圣王的绝对主宰、统治,刑法与教化成为圣王不可或缺的两大统治手段:“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二程集?河南程氏遣书》卷二)前者是以刑杀人、硬性控制,后者是以理杀人、软性约束。这样,从圣人到圣王的转化实际上是圣人的道德自主异化为道德(教化)与政治(刑罚)双重专制的过程:道德层面的积极自由终于在社会政治领域走向了自由的反面。

由此可见,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伦理道德层面,它高扬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强化主体的道德自律、道德完善,具有政治伦理的规范功能;然而,在社会政治层面,它却最终导向道德与政治专制,走向自由的反面。笔者认为,化解这一双刃性的关键在干,设置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的边际界限,即把积极自由的意义功能定位于个体、定位于伦理道德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个体道德选择的自由,从而也有利于发挥道德自律的政治伦理功能。在此条件下,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诸如自我节制、严于律己、正心修身、讲究气节等等,将在现代生活中包括对政治人格的塑造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是避免个人道德意志的选择问题与社会政治问题的混淆,从而为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赢得独立的空间。因为上述概念分析表明,消极自由属于社会政治范畴,其指向是社会政治领域,涉及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法律体制的保障,与积极自由所指的个体意志自由、道德选择无关。套用儒家的话说,消极自由是“治人”的范围,积极自由是“修己”的领域。把“修己”混同于“治人”,不仅会削弱、损害“修己”的伦理道德意义,更重要的是将妨碍对“治人”(政治法律)的制度性设计。总之,只有通过边界划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功能定位(个体与社会),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才能获得现代意义,上述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才能赢得独立的发育空间。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在社会政治层面,儒学传统之社会必须外引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使其精神落实于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在此条件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才能获得现实的支撑;在伦理道德层面,儒学传统之文化需要内接其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将其定位于个人,并为之设置伦理道德的边界范围,发挥其政治伦理的意义功能。这是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的有机结合将导向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政治与伦理、现代与(儒学)传统的相互支撑和双向互补。

注: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②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申73页.

[3]]《严复集》第1册,王拭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页.

④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入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第2篇:儒家文化的概述范文

用宗教这个概念来定义儒教同时涉及到定义项“宗教”和被定义项“儒教”(或儒家,儒学)。因为“宗教”和“儒教”这两个概念都仍处在持续不断的理论建构中,所以很有必要来考察一下儒教定义问题的方法论条件。理查德·罗宾逊认为任何定义本身并不包含真理价值,而只是提供概念上的工具实用性。[2]这个方法论立场揭示了对定义问题的实用主义态度。同样的道理,用宗教概念来定义儒教并非是要揭示儒教的“实质”是什么,而是在某一具体的情境下阐释和建构儒教的一种尝试。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儒教是不是宗教”这样直接的问题并不能提供太多的实在意义,相反,若问儒教在某一特定的条件下能否借用宗教概念来阐释其自身则更恰切而有用。

实际上,关于儒教是否宗教的争论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儒教和宗教的信息来源,而且也是测试这些新认识的试验场。用宗教来定义儒教所展现出的困难恰恰能挑战我们对于两个概念的既定认识中的预设、范式以及视角。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儒教和宗教在概念建构中的紧张关系正好说明了“儒教是否为宗教”这一命题的确是用西方的学术原理和规范来界定儒家传统的最后一个重要工程。中国近现代社会从儒家的范式转换到现代的范式充分说明,儒家这个包罗万有的传统本身不仅要接受哲学、政治、伦理等现代学科范畴的检测,同时也要接受宗教这个学科范畴的审视。值得注意的是,儒家传统的独特性对于宗教这个西方强势概念的深刻而坚韧的抵制同时也构成了对其所代表的所谓有关宗教定义的“普世法则和独特真理”的主张的解构,因为后者已经被广泛地视为具有霸权主义倾向,而且也越来越不符合当今世界多元化的宗教现象。[3]儒教对于宗教概念的挑战同时也说明了传统的、实质主义的宗教概念在跨文化研究中的局限性,这一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类学家和宗教学者所认识到。因此,任何宗教概念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必须放在具体的情境中来考察,因为它始终只是一种概念工具,具有显而易见的模糊性,只在局部情况享有有效性,而且任何时候都可以根据情况被修改订正。

一、宗教定义的实用主义转向

宗教作为一个现代概念和学术范畴与近三百年西方社会的现代化是相一致的。在这个现代化的过程中,宗教从无所不在的公众领域逐渐退缩到个人的心灵和道德角落。正如本森·塞勒所说,“宗教在西方社会发展到今天的面目实际上经历了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凝结沉淀和萎缩弱化相互纠缠的过程。”[4]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凝结沉淀”的过程实际上也与宗教这个语词的概念化过程中所产生的语义分歧密切相关。从16世纪开始,西方读者就往往被两种截然不同的宗教涵义所困惑:作为历史意义上的宗教和作为超越意义上的宗教。按照《简明牛津英语词典》的说法,前者指的是“一种特定的信仰和崇拜系统,”而后者则指“控制人的命运的高深而不可见的力量,它使人产生顺从、敬畏、和崇拜的情感。”作为历史建构的宗教可以指一切有关信仰和行为的系统,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其他的世界宗教即是这样的例子。作为超越意义的宗教则指的是“一种普遍的精神和伦理方面的态度,”是人性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也体现在具体的宗教建构的信仰和行为系统中。[5]

与宗教理解的两种歧义相应的是西方学术界对于宗教研究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和进路,并进而产生壁垒分明的宗教定义:一派是把“宗教”概念仅仅作为分析工具,另一派则是将之视为指代人类经验中的一种“自在自足”的特殊情感。[6]持“分析”立场的学者把宗教看作一个概念工具,用以标贴、分解、抽象化和描述人类行为和信仰中的特定部分;持“自在自足”立场的学者则是实质主义者,他们坚持宗教研究应该超越人类思想和交流中的一切概念范畴。[7]持分析立场的学者采用归纳方法,他们所感兴趣的是怎样在具体的情境下把“宗教”界定为学术研究的对象;这种立场的合法性和适用性取决于每一种具体宗教的历史特殊性。相反,实质主义者往往采用演绎方法,他们着眼于宗教的“真实定义”;他们追求一种具有普世合法性和适用性的宗教定义,用以区分“宗教”和“伪宗教”,并以其自己的宗教标准来对其他传统做价值评判。[8]

西方宗教学界的实用主义转向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标志性事件是荷兰比较宗教研究学会的“范式转换”和美国大学宗教系的机构变革。普兰沃注意到,荷兰宗教学界“范式转换”的目的是为了给宗教的世俗研究提供批判的方法论,因此其进路是“方法上的不可知论”或“形而上的中立主义”。[9]乔丹·培伯尔也注意到,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美国大学宗教系教师的期望值发生了明显变化,搞宗教学的研究生不再被要求首先是基督教的牧师。[10]普兰沃把西方宗教学界的实用主义转向归结为以下几个因素:现代社会对“宗教”概念的散漫、不规范和模式化的理解;各宗教之间的共时和历时两方面的差异;“宗教”术语在西方语言中的语义分歧;许多非西方文化传统中对“宗教”的截然不同的理解;所有非西方社会中“宗教”这个术语的缺席;宗教学界对宗教研究越来越多地采用了世俗化的立场。[11]

随着20世纪西方人文学界普世主义和实质主义幻景的破灭,宗教学界也催生了各种不同的策略以应对传统宗教概念的局限性:从对“宗教”术语的彻底摈弃(史密斯,菲茨杰罗),到对宗教定义的“核心变量”的坚持(施皮罗),再到应用生物科学和认知理论对宗教采取“多元素”(polythetic)的进路(塞勒,骚斯沃德)。虽然对以上学者的考察远非对宗教研究的最新理论发展作全景式的描述,但它足以说明宗教学界的实用主义转向已经使得宗教定义问题从普世合法性转移到了特殊实用性的探讨上。在下文中,我希望通过对上述学者在阐释宗教概念中的预设、范式、和视角的考察,使读者在理解儒教是否为宗教这个问题的困难度和现实意义上得到一些有益的启发。

二、史密斯对“宗教”术语的摈弃

无庸讳言,史密斯对于用“宗教”概念来表述宗教现象的多样性和不定性的置疑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在《宗教的意义和终结》一书中,史密斯重点考察了宗教概念的能指(即“宗教”这个术语本身)和所指(即用“宗教”指代一个人的宗教情感)之间的语义断裂。他主张摈弃“宗教”这个词的名词形式(religion),只保持其形容词(religious)和副词形式(religiously),因为他相信只有后两种形式才是有用的分析工具(即指代“宗教性”这一具体情状),而“宗教性是人的内在特征之一。”[12]但史密斯关于用“累积性传统”(cumulativetradition)和“信仰”(faith)两个术语来取代“宗教”在社会和个人两个层面的指代功能的主张则有些操之过急,而且他自己后来也放弃了。这不仅仅是因为史密斯的新术语可能会带来跟“宗教”一样多的混淆;更深的原因还在于用分析语言来诠释所谓“超验”[13]的人类情感时所遇到的结构性困难。宗教,如同文化、种族、宗亲、婚姻以及其他许多概念一样,仍处在人类学、社会学、宗教学等多种学科的持续不断的考察和建构之中,因此它们的内涵和外延都远未精确界定。与此相适应,这些术语在具体的应用中难免带来深刻的语义分歧,甚至造成激烈的学术争论。

史密斯关于摈弃“宗教”术语的主张之所以受到学界广泛的注意,很大程度上在于他对传统宗教概念中的实质主义预设前提的消解。史密斯认为现代人在宗教定义问题上的努力实际上是出于一种找寻“本质”的企图,因此难免拘泥于那些所谓能表明永恒不变的成分或特征的定义。他认为在有关宗教定义的争论中,这种寻找“本质”的企图直接导致了对宗教现象的误读。“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宗教还是某种具体的宗教,”他说,“都不是一种可以看得见的实体,也不是任何学者或信仰人士的考察和观照的对象。”[14]因此,“真正的者可以清楚地看到,局外人也许能对某种系统所知甚详,但却往往不能领悟其深刻意涵。局外人也许能在知识系统上精确掌握一些外在数据,但却不能参透事物的核心。”[15]

史密斯关于摈弃“宗教”术语的主张可以和另一学者菲茨杰罗的立场等量齐观。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虽然二人的结论一致,都要抛弃“宗教”这个概念,但后者研究宗教的进路迥异于前者。与史密斯对宗教经验的超越情感的重视相反,菲茨杰罗则主要是对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功能掩盖下的神秘化的形式”进行批判。[16]通过对宗教概念在神学和非神学两方面的应用的分析,菲茨杰罗把宗教研究二分为“在现象学理论掩盖下的泛世神学”和“一个有关文化理解的诠释学问题。”他认为在“泛世神学”对宗教概念的把持背后存在着一个深邃的神学企图,甚至宗教概念在非神学方面的应用(即宗教作为一种文化来理解)也受到“认知帝国主义”的钳制。因此,“那种认为宗教现象是客观认知对象、以及宗教研究有一系列独特方法论的观点,都是出于按照自己形象以再造‘他者’的意识形态偏见。”[17]

菲茨杰罗和史密斯两人都表达了对现代宗教概念的极度不满,他们认为该概念太深地纠缠于研究者们在其理论建构中所涉及的大异其趣甚至相互冲突的假设、认知和目的。史密斯的态度体现了他对于宗教的所谓“自在自足”特征的执着,其本身实际上也是一种实质主义的立场。菲茨杰罗对宗教作为意识形态建构的批判则基于他对宗教现象的社会和政治角度的阐述。他的研究进路的优势在于其对宗教定义争论中深藏的权力斗争所做的福柯式的分析。然而,菲茨杰罗关于摈弃“宗教”作为跨文化分析概念的主张,与史密斯的立场一样,充满了不可实证的预设前提和无法实现的承诺。最起码地说,菲茨杰罗在批判“宗教”中所钟情的“文化”一词,即便不需要经受他所理解的意识形态解构,也应该象“宗教”一词一样接受跨文化的批判。

三、施皮罗“内在文化直觉性”的标准

在他著名的《宗教:关于定义和解释的问题》一文中,梅尔福德·施皮罗提出了与图尔干的功能主义进路相对的、实质主义的宗教定义法。他强调宗教定义在具体操作中划定研究主题和研究领域的实用性。为了达到此一目的,他坚持宗教定义不仅要具有“跨文化的适用性”,而且要满足“内在文化直觉性”(intra-culturalintuitivity)的标准;因此,任何宗教定义,如果它不包含对“超人神灵”的信仰就是反直觉的。[18]施皮罗认为功能主义定义法的问题恰恰在于其反直觉性,因为按照此定义法,共产主义、股票市场、棒球等等现象都可以被包括在宗教这一范畴内。在施皮罗看来,宗教定义应该给其传统的世俗的理解留下一定的空间。具体说来就是,西方学者对宗教的前分析的、直觉式的理解应该成为任何可接受的宗教定义的基础。

施皮罗的实质主义宗教定义法在有关人类学和宗教学的方法论方面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但不容置疑的是,施皮罗的实质主义进路难免会损害其所主张的宗教定义的“跨文化适用性”。他一再申明,“对超人神灵及其主宰人的能力的信仰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而这种信仰是任何宗教定义的‘核心变量’。”[19]他还认为,从系统的角度来看,“宗教与其他文化范畴的唯一区别就在于超人神灵。”[20]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施皮罗关于“核心变量”的论述契合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范例,他的所谓超人神灵信仰“普遍存在”的声明则远未达到学界和社会共识。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如果施皮罗的宗教概念只限于对西方范例宗教的探讨,而且学者只面对西方受众,他的方法论就具有实际操作意义。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

正如普兰沃所指出的,学界对宗教进行定义的基本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力求准确而清楚的概念范畴,使得学者可以将其在学术圈内进行检测,并用以为一般读者提供信息。[21]换句话说,关于宗教的跨文化研究涉及到学者将其原本对宗教的范式理解与未知的文化现象相互印证,并利用新发现去订正或改进他们对宗教的原初认识,进而审视他们自己的文化传统。判定一种文化现象是不是宗教只是学者们在确立一个研究课题时的初级的、试探性的出发点,而且往往要根据实地情况即时调整,它绝不是学术研究的终极目的。随着对世界上其他宗教的特殊性的不断发现,有关宗教的范式理解也不断进行修正。施皮罗的实质主义进路的问题,正如他在讨论东南亚小乘佛教时所展现出来的一样,在于他把“对超人神灵的信仰”作为定义宗教的永恒不变的原则,从而否决了宗教概念需要不断修正和改进的可能性。

为了推广他的实质主义的宗教定义,施皮罗从事实陈述和方法论两方面对图尔干的功能主义定义法进行了批驳。在事实陈述方面,他宣称图尔干错在对小乘佛教的“无神论”的阐释,因为“佛陀显然是一个超人的神灵,”而且人们相信他能“保护人们免于祸害。”[22]这样,施皮罗通过把他的宗教定义的“核心变量”,也即“对超人神灵的信仰”这个原则,塞进他对小乘佛教的理解,就可以驾轻就熟地把佛教归入宗教的范畴。施皮罗对自己的宗教定义感到充分的自信,在讨论缅甸社会的佛教传统时,他甚至宣称,“即使(缅甸)小乘佛教是彻底的无神论,也不能否认小乘佛教徒还兼修另一种有神论的信仰系统[‘纳特’崇拜];即使有人宣称无神论的佛教是一种宗教,因此‘对超人神灵的信仰’并不是构成宗教的必要条件,我们也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对超人神灵及其主宰人的能力的信仰是所有传统社会的信仰系统的核心特征。”[23]

如果读者稍微留意,就可以发现施皮罗在论述缅甸社会的宗教传统时采用了转移论点的办法,即从论证小乘佛教是有神论转移到论证所有的传统社会都是持有神论的。如此一来,他对小乘佛教的论述则掉进了马丁-骚斯沃德(MartinSouthwold)所指称的“超宗教”(religion-plus)陷阱。[24]即使如施皮罗所说,宗教学者可以面对把小乘佛教定义为“非宗教”的后果,他仍然需要解释为什么(他的宗教定义)能激发“(学者)对佛教社会作实地考察的兴趣。”[25]如果没有一个具“指引性”功能的宗教定义以资参考,恐怕很少有西方学者一开始就意识到小乘佛教与宗教的广泛的可比性。施皮罗对儒家传统的考察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他认为儒家重人事不重鬼神的传统正好可以解释大乘佛教(及其各种各样的神,鬼,天堂,地狱等神灵系统)“戏剧性征服中国”的现象。[26]先不论施皮罗对儒家传统和大乘佛教的认识的对与错,我们可以看出他的论述的转移实际上也避开了儒教是否能定义为宗教这个棘手的问题。因此他的方法和进路并不能为学术圈子提供明确的有关儒教与宗教可比性的信息。显而易见,按照施皮罗对宗教的实质主义定义,“纳特”之外的小乘佛教信仰系统和佛教传入之前的儒家社会都不可避免地要被看作“明显不合常规。”[27]因此,只要施皮罗的方法论中暗含的西方中心主义不被消解掉,他所宣称的“内在文化直觉性”就不可避免地要与他的“跨文化适用性”的信条相冲突。

四、塞勒的“默认价值”理论

本森·塞勒的《概念化宗教》一书着眼于考察把“宗教”一词从“民间范畴”转换为“分析范畴”、从而推进跨文化研究和理解的可能性。受到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理论”(familyresemblance)和认知科学中的“原型理论”(prototypetheory)的启发,塞勒试图建立一个实用的分析模式,使学者在研究中可以比较合理地确认一种文化现象是否为宗教。他力主摈弃本质主义或“单元素”的定义法,而提倡“多元素”的研究进路。作为一位人类学家,塞勒认为这样的方法会给人类学研究带来莫大的好处。他特别强调“无边界的分析范畴”(unboundedanalyticalcategories)和“关键例子”(keyexamples)的工具实用性。因此,他提倡“(西方)学者通过参照自己对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个人的、不断变化中的理解,要在自我意识中把‘宗教’概念化为一个分析范畴——在这个概念化的过程中,我们对那些熟悉例子的理解只是作为对宗教这个范畴的一种‘原型’的理解,而且并不给宗教范畴划定固定的边界。”[28]

塞勒认为实质主义者在其方法论中试图为宗教划定固定边界的努力并不可取,而且注定要失败。他因此倡导学者在跨文化研究中充分认识到其作为出发点的认知“原型”的文化局限性。他认为要超越这种“原型”式的偏见,就必须把宗教、种族、宗亲等等民间概念看作不带边界的范畴。这些不带边界的范畴只能通过一些宽泛的家族相似特征来进行区分,而且要在比照最佳或“原型”案例的情况下进行单个处理。因此,塞勒所理解的宗教概念实际上是一个“由家族相似特征来印证的、可分解为不同层次的范畴。”[29]鉴于大部分的宗教学者都把西方宗教(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作为理解宗教的“原型”,认识到宗教范畴在研究其他非西方文化时的视角局限性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塞勒宣称,通过拆除“宗教”与“非宗教”之间的僵硬的边界,“多元素”的进路能使“宗教的定义问题从实质主义者所推崇的、二进制式的‘是’与‘否’的问题转化为一个‘或多或少’的问题。”[30]

如果与施皮罗的“内在文化直觉性”原则进行比照,塞勒在宗教定义中所坚持的“默认价值”或“默认指定”论述则值得特别注意。根据塞勒的说法,“所谓默认指定,就是在对当下情境不具备直接和充分认识的条件下所作的一种假定......这种假定是在对以前的、但又与当下情境相似的案例的认识和期望基础之上确立的。”[31]塞勒认为,在涉及到概念化宗教的时候,很多西方人往往诉诸于有神论的预设和期望。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犹太/基督上帝”的原型认识就成为概念化宗教的“默认价值”。但在跨文化的宗教研究中,学者要进行冷静客观和批判性的思考就需要从各种各样的“默认价值”中分离出来。因为,只有“采用一种客观分析的进路,对于宗教的批判性思考才能得到深化;而这种分析的进路一方面允许西方传统的有关宗教的默认价值的存在,另一方面又能在具体的情况下根据需要采取超然的态度。”[32]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塞勒的“默认价值”理论和施皮罗的“内在文化直觉性”原则看似相似,但实际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在两人的方法和进路中,我们大致可以发现以下几点主要区别:塞勒的宗教“默认价值”可以视情况而被适时分离或否决掉,而施皮罗的“内在文化直觉性”是其判定宗教与否的核心原则;塞勒力图解决宗教概念化中的“是”与“否”的难题,而施皮罗则更多的是考虑宗教定义的边界问题;塞勒认识到也试图去驯服(虽然不是彻底解决)关于宗教的“原型”理解中的西方中心主义问题,但施皮罗的“内在文化直觉性”似乎加重了该问题。拿儒教是否能定义为宗教的具体案例来说,施皮罗的最大挑战在于怎样用他的“内在文化直觉性”原则来应对儒家宇宙论中有关“超人神灵”的模糊而极具争议性的描述。鉴于塞勒对家族相似理论和原型理论的留意,他的挑战,则在于怎样把儒家传统的社会和历史复杂性放在他的所谓宗教的“中心趋势和边缘五、骚斯沃德的宗教量化十二特征

通过对斯里兰卡小乘佛教村庄的实地考察,马丁·骚斯沃德宣称,有关宗教的有神论的定义和概念(比如图尔干的)是不成熟的,因为它不能把小乘佛教包括进来。为避免传统的“单元素”宗教定义的局限,他建议把宗教看作“一个多元素的类别”,这样有神论就只是作为宗教的一个偶然而非必要条件。他就宗教的具体特征列了一个“试探性的、不完全的”清单,进而指出,任何一种现象要被称作宗教则至少具备以下的一些特征:[34]

1)有关神灵、以及人与神灵关系的中心观念。

2)对客观世界的神圣与凡俗之二分,并重点关注神圣层面。

3)有挣脱凡俗走向救赎的努力。

4)崇拜仪式。

5)有不能被逻辑推演或实证,而只能是通过信仰来维持的教义。

6)上述教义所支撑的伦理道德系统。

7)对违反伦理道德秩序的超自然的惩处。

8)相关的神话。

9)一系列的圣经,或是口头传统。

10)祭司/教士阶层,或类似的宗教专门人士。

11)相应的伦理道德社团,教堂(图尔干意义上的)。

12)与特定的种族或类似的族群相关联。

根据骚斯沃德的看法,小乘佛教中不存在“有关神灵的中心观念”,因此证明以上第一条特征并不必然与其他特征紧密相连。他认为,我们通常所看到的以上特征的紧密关联必然是缘于“一些偶然的因素、人性的根本属性、和文化社会体系的性质”。[35]他进一步宣称,通过把以上十二特征看作一个多元素的类别,他的方法可以为分析人类宗教行为提供新的视角。但无论如何,以上十二特征不能被看作是构成宗教的全部特征,因为可能还有别的特征会加到清单上来,而且有些所列的特征也要进一步具体化。显而易见的是,骚斯沃德的十二特征说是完全建立在西方社会对犹太教、基督教、以及伊斯兰教的传统理解之上的,因为“对人类学家来说,这三种传统代表了他们所理解的宗教的最清晰的范式和最佳的例证”。[36]由此看来,以上十二特征能完全契合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情形,但在应用到非西方“宗教”时问题多多则显得一点都不奇怪了。

不可否认的是,骚斯沃德的宗教十二特征清单为从事比较宗教研究的学者提供了极为实用的分析框架。虽然这几十年中参与儒教宗教性争论的学者不大可能知道骚氏清单,但他的方法和进路无疑可以为考察儒教争论中正反方所陈述的论点和论据提供有用的视野。拿儒教宗教论派的旗手任继愈来说,他对宋明理学的宗教特征的描述就完全可以与骚斯沃德的十二特征两相印证。如果说任氏的“教主”在骚氏的清单上找不到明显的位置,则他的塾师“教士”说则幸运得多;任氏的“天、地、君、亲、师”大抵相当于骚氏的“神灵”;任氏对儒家经典的解释也与骚氏的圣经说相差不远;另外还有别的一些相对应处。类似的简单比较不是要支持任氏把宋明理学看作宗教的主张,也并非要认证骚氏宗教定义模式的“真理价值”或权威。实际上,进行这样的比较无非是想为旷日持久的儒教争论提供一个基本的视角,一方面可以借以考察争论中各方的焦点所在,论证如何展开;另一方面,也可以检验骚斯沃德的清单能提供多少信息,并且在参与儒教争论中具有多大的工具实用性。

六、关于文化移植“宗教”的方法论态度

在大多数情况下,学界和民间对儒教和其他宗教(特别是基督教)可比性的判断都是基于一种直觉式的认识,而并非宗教理论建构的产物。并且,儒耶之间、儒佛之间等等类似的比较通常都是在以下一些非宗教层面展开:就象基督教在西方社会的角色一样,儒教对传统中国社会也进行了全方位的型塑(功能主义视野);作为一个整全性的结构,儒家传统锻造了中国哲学、伦理、政治、法律等等一系列智识系统,并对现代中国人的精神意志仍然有着深刻的影响(历史的视野);更重要的是,把儒教放在宗教框架下来考察对当代中国社会具有哲学、文化、社会、甚至是生命存在方面的现实意义(文化的视野)。因此有必要指出,儒教与其他宗教在非宗教层面的可比性使得有关儒教宗教性的讨论显得更加复杂而令人困惑。

用宗教这个概念范畴来定义儒教,其困难是多方面的:语言学的,认识论的,意识形态的,等等。如果说语言学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困难多少跟中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有关,那么认识论方面的挑战则主要在于怎样把“宗教”这个源于西方的概念范畴跨文化移植到汉语语境中来,以及怎样把儒教传统放在这个原本西方的范式和框架下来考量。因此,对儒教在宗教概念下的可定义性的评判,最终(但并不完全)取决于一个有效的关于把宗教概念跨文化移植到汉语语境的方法论态度。[37]

渊源于希腊哲学和基督教的本体二元论,西方宗教概念从一开始就充满了不可调和的悖论,其中者和宗教学者之间有关宇宙观的冲突对宗教研究的进路具有深刻影响。正如普兰沃所指出,者往往从一种“多层宇宙观”的视角来看待宗教:可感知的宇宙和不可感知的宇宙,而后者和前者一样“真实”。[38]在人类学和宗教学领域,者作为研究者的信息提供人往往讲述的是诸如“宇宙中和此岸世界的超验层面、以及他们与此密切相关的生活方式”。[39]这即是所谓的不证自明的“当局者”(emic)视角。与此相对照,学者只能从“单层宇宙观”(也即可感知的世界)的角度来研究宗教,因为无论是人类学还是宗教学都需要从经验主义的角度来展开。这即是所谓的需要实证的“旁观者”(etic)视角。[40]

在人类学和宗教学界,与“当局者”和“旁观者”视角相对应的是对概念范畴进行所谓“自然类别”和“技术类别”的区分。“自然类别”指的是一个文化系统通过潜移默化的形式加诸于其内在参与者(包括本土践履者和本土研究者)的概念符号,而“技术类别”指的是学者为学术研究而特意臻选和界定的概念范畴。[41]当“原型”的宗教术语被用以标贴现代西方社会中的特定的文化聚合时,它被看作一个“自然类别”的概念,而且也正因为其“自然”特性而在内涵和外延方面都产生多重含义;但当宗教这个概念被学者用来将非西方社会的特定文化现象建构为“宗教”时,它则属于“技术类别”。普兰沃把这种将西方社会中的“自然类别”概念应用到非西方的文化现象的过程叫做“旁观化的过程”(aneticprocedure)。[42]鉴于大部分非西方社会都没有与西方的宗教概念相对应的术语,因此对“宗教”的跨文化应用都可以看作是一个“旁观化的过程”。通过这个旁观化的过程,西方学者得以在非西方的社会和文化系统中建构出“宗教”来。

从某种角度来讲,普兰沃对概念范畴进行“自然类别”和“技术类别”的区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使人更好地理解某种文化系统中的原型概念怎样通过小心界定而在应用到其他社会的文化系统时具有了分析功能。但是,普兰沃宣称的“宗教在指代西方社会的宗教时是一个自然类别概念,而在指代非西方社会的宗教时是一个技术类别概念”[43]则把“旁观化的过程”过于简单化了。实际上,“旁观化的过程”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文化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一个文化内部。当西方学者用其自身认知系统中原型的、前分析的概念来分析西方社会特定的文化现象时,他们事实上参与了一个“旁观化的过程”,因为这些原生概念必须通过一定程度的规范和界定才能行使指引的、分析的、和理论化的功能。西方学术界长期以来对宗教概念进行定义的努力正是这样的例证。同样的道理,当非西方学者采用其本土认知系统中的自然类别概念来分析其自身社会或西方社会的文化现象时,他们实际上也参与了一个“旁观化的过程”。因此,这个过程中的关键变量,并非如普兰沃所说的是“跨文化”的转化,而实际上是一种“跨范式”[44]的转化。换句话说,学术研究中的客观性原则要求学者与其研究对象(不管是其自身社会还是其他社会)要保持一种范式上的距离,具体说来就是要从演员的角度转换到观众的角度。

当中国学者采用宗教这个西方概念来阐述儒家传统的时候,他们一方面要对“宗教”进行跨文化的批判,同时也要对儒家、儒教、儒学等这些用以指代儒家传统的自然类别概念进行跨范式的分析。儒家传统在20世纪的深刻断裂已经在形下的层面剥夺了中国学者作为演员的角色,因此他们在讨论儒教宗教性的问题时实际上是处于旁观者的角度。[45]同时,儒家、儒教、儒学这些自然类别概念需要经过一个“旁观化的过程”(即规范和界定),使其从民间的、原型的、和前分析的术语转化为技术类别概念,进而在儒教宗教性讨论中发挥指引、分析、和理论化的功能。有关儒教宗教性争论在语言学和术语方面的模糊性,都可以最终归因于缺乏这种跨范式的批判。因为,如果没有这种跨范式的批判,儒家、儒教、儒学等术语的“自然”特性决定了其在儒教宗教性争论中只能起到策略的、意识形态的、和修辞的功能。[46]

另一方面,对宗教这个概念在儒教宗教性争论中的跨文化批判实际上也涉及到跨范式的问题,虽然只是在某种潜在意义上。因此,不仅考察“宗教”的词源(即religion在西方语言中的原初意义,以及“宗教”在汉语史上的演化过程)很重要,而且考察其内在于跨文化转化中的“跨范式转换”也非常必要。在西方语境中,宗教这个术语既在日常生活中作为自然类别概念(原型的,前分析的)出现,又在学术研究中行使技术类别概念(指引的,分析的,理论的)之功能。但在汉语语境中,当religion这个术语被翻译为“宗教”时,它的“自然”特性已经在翻译的过程中失掉了,因为它首先是用来特指基督教。[47]所以在汉语语境中,宗教一词只保留其“技术”特性,并据此被理解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历史现象。”[48]因此,其作为一种超越意义上的“顺从、敬畏、和崇拜的情感”,与其作为历史意义上的“信仰和崇拜的系统”实现了语义分离。[49]同样的道理,英语中religion的形容词形式religious在汉语中也找不到严格的对应词汇。[50]

在涉及儒教宗教性的争论中,有关宗教概念化的问题并不能完全通过跨范式和跨文化批判来完成。鉴于宗教这个概念在中西文化系统中都具有“技术”特性以及相应的分析功能,其概念化的困难其实是一个“普世的”而非“中国的”问题。这里所说的“普世”是指它是一个中西方学者,特别是人类学和宗教学领域的学者,共同面临的问题。换句话说,有关宗教概念化的问题,正如20世纪西方宗教学界所发生的实用主义转向一样,实际是一个经验主义的、人类学的问题。所谓中国学者在概念化宗教时的“特殊”困境,实际上是因为中国学术界在宗教学和人类学两个领域投入不足而造成的。因此,中西方学者对宗教理解的不同与其说是“文化的”,“范式的”,毋宁说是“操作性的”。所以,有关儒教宗教性问题的争论,应该放在宗教概念化的普世困境和在汉语语境中表达的特殊困难双重背景下来考察。

与宗教概念的跨文化转换不同(它在中西语境中都保留了其“技术类别”特性),作为耶稣会士首创的Confucianism这个词却在西方语言中获得了独特的性质。这个特性使其既在“技术”层面区别于religion一词,又在“自然”层面不同于儒家、儒教、儒学这些词汇。与儒家、儒教、儒学等词汇的“不规范”、“自发”等性质相对照,Confucianism一词,鉴于耶稣会士赋予它的转喻功能,一开始就具有了整体主义的、全景式的视野。因此,“儒教是否为宗教”(IsConfucianismareligion?)这个问题在西方语境下就显得工整规范得多。但这并不是说,Confucianism一词这个跨文化的产物自动经历了“旁观化的过程”,并且在西方语境下有关儒教宗教性的讨论中具有了“技术类别概念”的性质。恰恰相反,由于耶稣会士当初创造Confucianism这个词是为了指代“任何有关中国的事物”(anythingChinese),[51]所以它实际上是作为一个原型的、前分析的概念来使用的,为的是向欧洲一般读者传达有关中国文化的信息。就目前来看,Confucianism这个词在西方语境中仍然没有经历严格的归约和界定,因此在有关儒家的学术研究中还常常产生歧义和误导。在关于儒教宗教性的讨论中,如果Congucianism要获得“技术”特性并成为概念分析工具,就得在西方语境下接受规范和定义,正如同儒家、儒教、儒学这些词汇应在汉语语境中所做的那样。所以,Confucianism和儒家、儒教、儒学在各自语境中的视域差异,应该通过考察儒家的宗教维度是怎样被这些概念所想象和解析的背景下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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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eterBeyer,"TheModernConstructionofReligionsintheContextofWorldSociety:AContestedCategoryinLightofModernChineseHistory,"inaix1.uottawa.ca/~pbeyer/chinese%20history.htm.

[2]RichardRobinson,Definition(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68),p.5.

[3]JanG.PlatvoetandArieL.Molendijk,ed.,ThePragmaticsofDefiningReligion:Contexts,Concepts,andContests(Leiden,Boston,Koln:Brill,1999),p.503.

[4]BensonSaler,ConceptualizaingReligion:ImmanentAnthropologists,TranscendentNatives,andUnboundedCategories(NewYork,Oxford:BerghahnBooks,2000),p.209.

[5]ShorterOxfordEnglishDictionary:OnHistoricalPrinciples(Oxford:TheClarendonPress,1933),p.1697.

[6]对于宗教研究的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和进路,不同的学者采用了不同的术语来描述。比如,RussellT.McCutcheon称之为“分类学的”对“实质主义的”,JanPlatvoet把它叫做“可操作的”对“实质主义的”或“归纳的”对“演绎的”,TimothyFitzgerald则称其为“非神学的”对“神学的”。

[7]RussellT.McCutcheon,"TheCategory''''Religion''''inRecentPublications:ACriticalSurvey,"Numen42:284-309.

[8]JanPlatvoet,"TheDefinersDefined:TraditionsintheDefinitionofReligion,"Method&TheoryintheStudyofReligion,1990,2/2,pp.181-183.

[9]PlatvoetandMolendijk,ed.,ThePragmaticsofDefiningReligion,p.246.

[10]JordanPaper,TheSpiritsareDrunk:ComparativeApproachestoChineseReligion(Albany:StateUniversityofNewYorkPress,1995),pp.12-13.

[11]PlatvoetandMolendijk,ed.,ThePragmaticsofDefiningReligion,p.465.

[12]W.C.Smith,TheMeaningandEndofReligion:ANewApproachtotheReligiousTraditionsofMankind(NewYork:TheMacmillanCompany,1962),p.195.

[13]宗教学者采用了许多不同的术语来描述人类经验中被认为是“自在自足”的宗教性层面,比如“超验”,“不可证实”,“不可证伪”等等。

[14]Smith,TheMeaningandEndofReligion,p.12.

[15]Smith,TheMeaningandEndofReligion,p.134.

[16]TimothyFitzgerald,"Acritiqueof''''religion''''asacross-culturalcategory,"Method&TheoryintheStudyofReligion,1997,9:91.

[17]Fitzgerald,"Acritiqueof''''religion''''asacross-culturalcategory,"p.98.

[18]MelfordSpiro,"Religion:ProblemsofDefinitionandExplanation,"inMichaelBanton,ed.,AnthropologicalApproachestotheStudyofReligion(London:TavistockPublications,1966),p.91.

[19]Spiro,"Religion:ProblemsofDefinitionandExplanation,"p.94.

[20]Spiro,"Religion:ProblemsofDefinitionandExplanation,"p.96.

[21]PlatvoetandMolendijk,ed.,ThePragmaticsofDefiningReligion,p.260.

[22]Spiro,"Religion:ProblemsofDefinitionandExplanation,"pp.91,92.

[23]Spiro,"Religion:ProblemsofDefinitionandExplanation,"p.93.

[24]骚斯沃德指出,如果我们不把佛教看作宗教的话,那很难解释为什么一种非宗教跟宗教竟如此相似;而且,由于佛教和宗教的比较研究是如此有趣和重要,我们势必要寻求一个超越于宗教之上的概念范畴,比如说“超宗教”。见MartinSouthwold,"BuddhismandtheDefinitionofReligion,"inMan(1978)13,3:367.

[25]Spiro,"Religion:ProblemsofDefinitionandExplanation,"p.89.

[26]Spiro,"Religion:ProblemsofDefinitionandExplanation,"p.94.

[27]Spiro,"Religion:ProblemsofDefinitionandExplanation,"p.89.

[28]Saler,ConceptualizingReligion,p.214.

[29]Saler,ConceptualizingReligion,xiv.

[30]Saler,ConceptualizingReligion,p.25.

[31]Saler,ConceptualizingReligion,p.224.

[32]Saler,ConceptualizingReligion,p.225.

[33]Saler,ConceptualizingReligion,xiii.

[34]Southwold,"BuddhismandtheDefinitionofReligion,"pp.370,371.

[35]Southwold,"BuddhismandtheDefinitionofReligion,"p.371.

[36]Saler,ConceptualizingReligion,p.212.

[37]AndreDroogers列举了宗教研究中的三种方法论态度:有神论的,不可知论的,和无神论的,普兰沃则认为对宗教的实用主义进路决定了方法论上的不可知论态度。见PlatvoetandMolendijk,ed.,ThePragmaticsofDefiningReligion,pp.246,305.

[38]Platvoet,"TheDefinersDefined,"p.184.

[39]Platvoet,"TheDefinersDefined,"p.184.

[40]Emic和etic也可以分别叫做“演员视角”和“观众视角”。见Platvoet,"TheDefinersDefined,"p.198n11;PlatvoetandMolendijk,ed.,ThePragmaticsofDefiningReligion,p.256n14.

[41]见PlatvoetandMolendijk,ed.,ThePragmaticsofDefiningReligion,p.501;J.A.M.Snoek,Initiation:AMethodologicalApproachtotheApplicationofClassificationandDefinitionTheoryinthStudyofRituals(Pijnacker:DutchEfficiencyBureau,1987),pp.36-37.

[42]PlatvoetandMolendijk,ed.,ThePragmaticsofDefiningReligion,p.501.

[43]PlatvoetandMolendijk,ed.,ThePragmaticsofDefiningReligion,p.502.

[44]这是我个人采用的术语,有待于进一步评估。

[45]虽然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自觉地认同于儒家价值系统,他们在学术研究中所采用的范式、框架、甚至术语大都是西方的。

[46]除了何光沪以外,很少有学者意识到进行跨范式批判(即从“自然”概念转化为“分析”概念)的必要性。在他的“中国文化的根与花:谈儒学的‘返本’与‘开新’”一文中,何对“儒教”概念作了如下规定:我所谓儒教,非反映儒学或儒家之整体,而是指殷周以来绵延三千年的中国原生宗教,即以天帝信仰为核心,包括“上帝”观念、“天命”体验、祭祀活动和相应制度,以儒生为社会中坚,以儒学中相关内容为理论表现的那么一种宗教体系。见《原道》第二辑。

[47]Paper,TheSpiritsareDrunk,p.2.

[48]《宗教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第1页。

[49]比如,英语中常见的表达“足球(或别的任何事物)是我的宗教”在汉语中则找不到严格意义上的对应表达方式。

第3篇:儒家文化的概述范文

在利玛窦儒学观的讨论中,近来有一种观点似乎占了上风,即认为,利玛窦肯定儒家是宗教。也就是说,在利玛窦看来,儒教之“教”是宗教之“教”。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本文正是为此而作。在进入正文之前,我想有一点需要提请诸位注意,本文所说的宗教这一概念,是西方人的概念,当然也是今日大多数中国学者认可的概念。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我想引用两处支持利玛窦儒家为宗教的论述。

第一处在孙尚扬与钟鸣旦合作的《1840年前的中国基督教》一书中,本书第138页说:“对此问题,利氏(引者按:即利玛窦)的回答有二:儒学是一种宗教;儒学不是正式的宗教。”另外,第139页还说:“也就是说,他(引者按:指利玛窦)认为后儒尤其是宋明理学不是宗教。”

第二处出自“中评网”“儒学问题争论”的综述,其中有这样的话,“利玛窦以其基督教背景和立场而认为春秋以前的儒学是宗教,两汉以后的儒学不是宗教,并褒扬前者贬抑后者。”

上述引文不一定全面,也不一定权威,但足以说明这一类观点。从根本上说,我认为这一类观点误解了利玛窦的儒学观。

那么,利玛窦到底如何看待儒学呢?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说明。第一个方面,从教理的角度加以说明,第二个方面,引用利玛窦本人的话来说明。

先讨论第一个方面,即教理方面。利玛窦来到中国的根本目的是传教,亦即推广基督教信仰。基督教有许多优点,但同时也有不少缺憾,其中最大的缺憾就是极端的排它性,它把基督教以外的一切宗教都视为异教,必须加以反对、消灭。利玛窦来到中国后,采纳了其上司范礼安制定的适应性传教策略,力求使基督教与中国文化相适应。从这层意义上讲,他只能与中国文化相适应,而不能与中国宗教相适应。由此可见,身为天主教传教士的利玛窦不可能认儒家为宗教,如果是那样的话,他与之适应的就不是一种文化,而是一种宗教。这样就会成为异端,是要遭到教庭惩罚的。因为从身份上看,利玛窦属于天主教耶稣会,该修会纪律严明。

利玛窦的这一身份,决定了他在中国的任何举措,都必须取得罗马教庭的认可。如果利玛窦把儒学视为一种宗教,他怎么可能得到罗马教庭的许可,怎么可能获准出版充满儒学思想的《天主实义》。

至于上述引文中说到利玛窦认宋明理学为非宗教,更加不能用天主教教理来解释清楚了。学界都一致认为,利玛窦对儒学的基本立场是,接受先秦儒学,排斥宋明理学。采取这一策略的原因,恰恰是他认为宋明理学是宗教,或者至少认为,宋明理学的宗教色彩太浓,因而必须加以排斥。

利玛窦的这一基本立场,是由天主教教理中的排它性决定的。即便如此,利玛窦去世以后,他以儒释耶的策略还是遭到攻击,并为后来的礼仪之争埋下了伏笔。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利玛窦本人的论述。

利玛窦首先肯定,儒家在中国的地位是独一无二的。他说:“儒教是中国固有的,并且是国内最古老的一种。中国人以儒教治国,有着大师的文献,远比其他教派更为著名。……孔子是他们的先师,据他们说发现了哲学这门学问的乃是孔子。”[1]

我想说明,我的引文都来自中文译本,手上没有原文可以查对。不过熟悉西文的人不难知道,儒教、儒学、儒家这几个词都可以用一个西文单词来表示,至少在英文中可以。因此,我认为,何高济译本译为“儒教”,是译者的观点,并非利玛窦的观点。

儒学发展有两个高潮期,一是先秦,一是宋明。这就要求利玛窦把二者区分开来。利玛窦也确实这样做了,他认为,宋明儒家已经不是古代儒家了,他们歪曲了先秦儒家的思想。“我们试图驳斥这种哲学(指儒家附会的创造论),不仅仅是根据道理,而且也根据他们自己古代哲学家的论证,而他们现在的全部哲学都是有负于这些古代哲学家的。”[2]转贴于

利玛窦承认,儒家有宗教观念,有至上神的信仰,但他不是一种宗教。他说:“他们不相信偶像崇拜。事实上,他们并没有偶像。然而,他们却的确相信有一位神在维护着和管理着世上的一切事物。他们也承认别的鬼神,但这些鬼神的统治权要有限得多,所受到的尊敬也差得多。”[3]

论到宗教,利玛窦所遵循的,是从西方宗教理论的角度来阐述的宗教。也就是从这个角度看,利玛窦否认儒家为宗教。他指出,按照西方宗教理论,宗教必须具备的一些必要条件,而这些条件儒家都不具备,所以说,儒家不是宗教。这些必备的条件,包括专门的崇拜场所,专职的神职人员,严密的教规教义等。利玛窦说:

虽然这些被称为儒家的人的确有一位最高的神祗,他们却不建造崇奉他的圣殿。没有专门用来崇拜这位神的地方,因此也没有僧侣或祭司来主持祭祀。我们没有发现大家都必须遵守的任何特殊礼仪,或必须遵循的戒律,或任何最高的权威来解释或颁布教规以及惩罚破坏有关至高存在者的教规的人。也没有任何念或唱的公众或私人的祷词或颂歌用来崇拜这位最高的神祗。祭祀这位最高神和奉献牺牲是皇帝陛下的专职。[4]

至于儒家的祭祀活动,利玛窦并不认为这是宗教仪式。他说:“信奉儒教的人,上至皇帝下至最低阶层,最普遍举行的是我们所描述过的每年祭祀亡灵的仪式。据他们自己说,他们认为这种仪式是向已故的祖先表示崇敬,正如在祖先生前要受崇敬一样。……他们这样做是希望孩子们以及没有读过书的成年人,看到受过教育的名流对于死去的父母都如此崇敬,就能学会也尊敬和供养自己在世的父母。”[5]

论到孔庙,利玛窦把它理解为中国文人的文化活动中心,以及向孔子表示崇敬与感谢的地方。在孔庙中的祭拜并不是宗教,因为“他们不向孔子祷告,也不请求他降福或希望他帮助。他们崇敬他的那种方式,正如前述的他们尊敬祖先一样。”[6]

利玛窦除了自己论述以外,还引用儒家学者的解释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他指出,“儒教不承认自己是一个宗教派别,只声称它是一个阶层或团体,是为正统政府和国家普遍利益建立起来的一个学派。”[7]

从上面简单的讨论,我想已经不难得出结论,利玛窦并不认为儒家是宗教,至少不是西方宗教理论所指认的那种宗教,而这种宗教理论,正是今天大多数中国学者理解宗教的指南。认识到这一个前提,对于利玛窦的研究,对于天主教在中国传播的研究,对于更加深入地理解礼仪之争,对于明清之际中西文化交流的研究,甚至对于儒学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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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玛窦、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何高济等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3月,100-101页。

[2] 利玛窦、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102页。

[3] 利玛窦、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101页。

[4] 利玛窦、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102页。

[5] 利玛窦、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103页。

[6] 利玛窦、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104页。

第4篇:儒家文化的概述范文

一、儒墨道法四家政治哲学

1.儒

儒家在四家中生命力最强,几乎与贯穿了全部中国政治思想史。究其原因,大概得益于其优秀的传承体系,孔子提出有教无类,以致弟子三千,贤人七十二,传承不绝。儒家注重教化,所以历朝历代,不管儒学是是否为当政要学,始终不见其式微。儒学昌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是它极强的适应能力。我们可以看到不同时代的儒生的治国理论都会有新的发展变化,不断吸收别家的观点为己用。我们可以看到宋代近似于法家理论的功利主义大方光彩,维新的政见,却出于应该是守旧的儒生们手中,这些儒生还从儒家经典里找寻变法的理论支点。使祖宗不足法,也变成了儒家的思想。

儒学本就循自周公之政,一直都是作为一种统治模式的传承而存在,既治民维君,又从天命、道德的角度限制君权。但不管“先王”周公对儒家创立的思想影响如何大,“万世师表”、儒家“至圣”却是孔子。儒家的政治哲学也已孔子的中心思想“仁”为立足点。

春秋时,人们把亲近尊长、爱众庶、忠君主皆称为仁。孔子把春秋时期仁的观念发展为系统的仁学,从各个角度论述了仁的本质、含义、致仁的方法。可总结儒家所倡导的王道政治,其要义在于修身先于政治,以美好的道德转化出有道的政治。

2.墨

墨家的政治哲学主要是墨子的“尚同”、“天志”和“明鬼”。墨子主张人性本恶。与边沁的功利主义一样,以利害为出发点,认为人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出处事标准,为获得利益,不惜作恶。因此需要统一百姓的行动标准,使个人不极端最求人私利,而是达到社会全体的公利,也就是边沁所说社会总功利的最大化的概念。

墨子提出的方法是选立一个贤者为天子,然后向下一级一级选立不同的贤者帮助管理。然后以天子的标准为天下的标准,自下而上,一级一级绝对服从。这样天下便可平治。

墨家与其说是一个学派,不如说是一个组织,社团。墨家信徒虽然在人数上能与儒家相提而论,但到秦时,其政治思想传承大体灭绝。究其原因,不过两点:一、长于技艺,少理论家。墨家的政治哲学思想,也不过墨子一人而已。二、墨家在政治上所代表的是广大小生产者、小私有阶层的利益。墨家的学说不利于君主专制统治,所以得不到官方支持。

3.道

道家的政治思想与儒家一样,是不满于现状的抗议。道家与儒家构建的理想社会,也都是从古代社会的状态找寻依据。不同的是,儒家遵从周公制礼作乐,主张积极有为,而道家则描述了更久远之前的太古时期,从人类的最本源的自然状态出发,提出政治上应当尊崇无为来达到与自然和谐一体的快乐状态,即遵循老子所谓的“天道”。

道家的核心哲学观念也就是一个“道”字。何为道?是一个相当抽象性的概念,概括来说道就是一种绝对的客观真理。人们遵循道,就是遵循了自然发展的规律,是最好的存续方式。君王治国便是任由民间自然发展,不过多的干涉人民生活。如果说儒家的政治哲学是追寻“仁”以达到王道政治的目的,那么,道家就是追寻“天道”以达到人类最自然合理的存续状态。

4.法

法家的历史观与儒、道的“尚古”不同,法家强调“世异则事异”,主张“事异则备变”即社会历史状态不同,则社会治理方法也应该随之而变,不能循古守旧。值得一提的是,法家集大成者——韩非,从社会物质生活资料的多寡和人口增长的因素来解释社会历史的变化。

法家对于人性的分析,近于墨家。法家认为人性无好恶之分,只是好利。在韩非看来,任何人与人的关系,都是利益关系。既然如此,君主治理国家时,就不能用道德教化。统治者要通过引导,使臣民对利的追求为统治者所用。用赏罚来规定获利的秩序和方向。君主要控制利的获得,既要满足臣民对利的追求,又要使臣民私利的获得与君主分不开,私利的获得由君主控制,臣民就必须为君主效劳,从而强化了君主的权力。韩非的君主中心论和非道德主义与马基雅维利的现实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妙。

小结

中国古代政治哲学思想并非这寥寥几千字所能概述,限于篇幅,只能大概介绍了对中国政治思想影响最大的先秦四家显学。这些传统政治哲学的发展,让中国宗法社会在封建时代取得了璀璨的文明成果,不可否认,也很大程度上阻挠了近代中国的现代化步伐。但是否因其一时的不合时宜而真视其为落后过时的东西呢?

第5篇:儒家文化的概述范文

一、形成背景

例1 战国后期,诸子已开始尝试以自己的学说统一思想……《吕氏春秋・不二》篇宣称“听众人议以治国,国危无日矣”。“故一则治,异则乱。一则安,异则危”。思想大一统被提到了十分醒目的位置。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是 ( )

① 建立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

② 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

③ 适应国家统一的需要

④ 适应兼并战争的需要

A.①②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解析 本题考查对历史知识的综合分析能力。战国时期出现大一统思想源于该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变化的需求。结合战国后期的历史背景可知,思想大一统适应了政治大一统、社会稳定的需要,①②③④说法均正确。

答案 D

点拨 这道题是组合式选择题,此类型选择题的备选项中包含一个以上的项目,要求找出完全符合题目要求的一组。此类试题考查知识容量大,信息范围广,能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同学们对基础知识、基本原理的准确理解、运用把握的能力,较好地体现能力立意的命题指导思想,较好地考查审题能力、判断、分析和综合能力。解题策略:找出选项中最有把握的一个(或两个),确定该选项是对的或是错的;在四个备选项中,排除包含错误答案和不包含正确答案的;或还剩下两个或三个备选项,将剩余的进行比较、分析,即可得出正确答案。

二、董仲舒新儒学的内涵

例2 儒家学说到了汉代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即( )

A.君权神授 B.独尊儒术

C.人定胜天 D.实行“仁政”

解析 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要清楚儒家学说在汉代是怎样发展的,其代表人物是谁,有哪些主张。汉“独尊”既是主张,更是赋予“新”之后的结果。“仁政”思想是继承先秦儒家思想,“人定胜天”是荀子的观点。

答案 A

点拨 这道题属于概念型选择题,概念型选择题突出考查对概念的再认和理解阐释能力。这种题目往往是在题干中提出一个基本概念,备选项则是对这一概念的阐释。备选项是对题干中所提及概念的阐释,命题者多数会在备选项的表述上采用混淆手法,或偷梁换柱,或以偏概全,或以末代本,或因果倒置。它要求同学们必须对历史事件、历史现象、历史人物等基本概念的原因、性质、内容、特点、结果、影响等要全面而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真正地理解历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还要对相近、相似的历史概念进行比较。

三、董仲舒提出新儒学的目的

例3 汉武帝之所以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其主要目的是( )

A.彻底抛弃法家思想

B.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C.向西域传播儒家思想

D.使儒生成为官僚队伍主体

解析 本题考查分析理解问题的能力。A项不正确,汉武帝接受儒家思想,但是并没有彻底抛弃法家思想,如法家主张的以严刑峻法统治百姓等思想,都被他纳入统治思想并实行。C项不符合史实,D项不是主要目的,汉武帝接受“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要目的是用思想上的统一来巩固政治上的统一。

答案 B

点拨 这是一道因果型选择题,此类选择题的题干中的导语一般有“为此”“因此”“之所以”“结果是”等字眼,该题型最能考查同学们的逻辑思维能力,一般有较大的难度。解答此类选择题要注意两点:一是认请题干和题肢能否构成因果关系;二是分清题目考查的是“因”还是“果”,防止倒果为因。

四、董仲舒新儒学的特点

例4 下列关于董仲舒新儒学的特点,正确的表述是( )

A.完全抛弃先秦儒学

B.只吸取了法家思想内容

C.宣扬“君权神授”

D.糅合了道家、法家、阴阳五行家的一些思想

解析 本题考查基础知识的再认再现以及分析理解问题的能力。董仲舒的新儒学是对先秦儒学的继承和发展,故A项错误;B项叙述不完整;C项是新儒学的内容而非特点。

答案 D

点拨 这道题是判断型选择题,一般要求选择正确或错误的选项,题干中往往出现“正确”、“不正确”、“错误”、“可信”等字眼。正误型选择题也是多项选择题的“变异”,大家需要对四个备选项逐个做出判断,稍不留神就可能出错,同学们的识记、理解、分析、判别等能力都可以在此得到很好的检测。解答此类型选择题,一般采取如下方法:①排除法;②反证法(也称为逆向思维分析法),主要用在排除明显错误的选项后,针对不确定的选项进行推理,可以先假设该选项正确,然后把结论当做已知条件,一步步推导到起始的隐含的已知条件中,验证结论是否符合实际和逻辑,从而得出正确的答案;③直选法,即在全面理解把握概念的内涵或外延的基础上,直接确定符合题意的选项。

五、董仲舒新儒学思想的影响

例5 儒家思想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并且保持了长久的生命力,主要得益于( )

①其思想体系根据时代的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

②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提倡

③宗教思想始终没有得到广泛传播

④封建官办教育对儒家思想的大力传播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④

解析 本题考查了对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的理解,其中③表述错误,中国古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广泛盛行。

答案 D

六、对董仲舒新儒学思想的评价和认识

例6 “董仲舒是有汉一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家,……我们民族性格中的封闭自我,因循守旧等等劣根性,都与之直接相关。”(冯天瑜等著《中华文化史》)这一观点( )

A.肯定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学说

B.肯定董仲舒的“独尊儒术”主张

C.否定董仲舒的“大一统”学说

D.否定董仲舒的“焚书坑儒”的做法

解析 本题考查分析理解材料的能力。从“封闭自我,因循守旧等等劣根性”可以排除A、B两项。“大一统”很好地体现了统治者的利益,但也束缚了人们的头脑,形成了封闭、保守、落后等民族性格。D项是秦始皇所为。

答案 C

点拨 这是一道材料型选择题,是高考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题型。它的特点是在题干引入新材料(文字、图表)创设新的问题情境,然后设计出各个选项。其形式一般是题干为材料,备选项为对材料的理解和解释。这就要求同学们必须具备从材料中最大限度地获取和解读有效信息的能力、分析概括能力和知识迁移能力。解答此类题的基础是仔细阅读材料,审清题目要求;其次是认真分析材料,提取有效信息,结合所学知识、史学理论分析选项,排除与材料明显不符的选项,或结论正确但在材料中没有体现的选项。

1.《史记》载:汉武帝时,“公孙弘以《春秋》白衣为天子三公,封以平津侯,天下之学士靡然乡风矣”。该材料主要表明( )

A.汉武帝广泛吸纳人才

B.平民将相大量涌现

C.儒学在民间开始兴起

D.儒学地位显著提高

2.有人说:“董仲舒……开启了儒学神学化,儒家宗教化,孔子教主化的进程。”在董仲舒的思想中,最能体现这一观点的是( )

A.“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B.“天人感应”、“君权神授”

C.“大一统”

D.“三纲五常”

3.战国秦汉时期,思想界由“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所反映的根本问题是( )

A.中国思想文化出现倒退

B.封建国家由分裂走向统一

C.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

D.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加强

4.汉武帝采取了哪些措施,对于促使儒家思想居于正统地位起了直接作用( )

① 察举制 ② 重用文学儒者 ③ 兴办太学,讲授儒家经典 ④ 设立地方学校,广泛传播儒学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5.下列关于董仲舒的思想评论不正确的是( )

A.禁锢了人们的头脑,钳制了人们的思想,是专制主义的表现

B.突出儒家主导地位,使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

C.认为天子受命于天,地位不可动摇

第6篇:儒家文化的概述范文

【关 键 词】新儒家 新儒学 中国文化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知识分子,希望看到中国的文化可以在世界学术舞台上拥有自己的话语权。中国的传统文化出现了以“新儒家”为代表的一支强有力的文化力量。单纯从“新儒家”的字面上很容易给人一种误解,就是在参与中国文化建设的进程中,因为找不出自己文化的核心力量,不得不去故纸堆里把我们已经批判得体无完肤的孔孟之道又给搬了出来的感觉。这是一部分不做中国传统文化研究和不涉及文化建设层面的中国人所误解的地方。因此,对当代新儒家有一个恰当的、合理的认识和理解是本文论述的目的所在。

一、当代新儒家的基本特征

当代新儒家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中国学术思想发展的又一方向,它融汇了中西思想。它是以人类的精神文明和文化的建设为根本宗旨,用现代的意识和视角来看待传统的儒学和现代文明的需求,从不同的方面对中国当代的文化建设奉献一份力量的思想流派。当代中国新儒家也是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自我的。如果说最初当代新儒家是以自觉继承儒家的“道统”,以儒家价值为终极皈依,以儒家为中国文化的本位,在儒家文化本位和主位性的基础上探求回应西方、重建儒学的话,那么现在作为一个文化越来越多元,越来越需要世界对于中国文化有所回应的时代,新儒家的思想也开始有所转变。新儒家们开始更多地以文化的忧患意识和世界的文化观,用平和的心态来对待西方文化在中国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并以全局的意识来积极地传播中国儒家文化中的有益因素。

二、“新儒学”和“新儒家”的区别

正确理解当代新儒家,就有必要对“新儒学”和“新儒家”做概念性的区分。“‘新儒学’与‘新儒家’相比,前者以批判的理性为方法来裁决真实性与现实性,而后者则以内在体验来裁决真实性与现实性。前者力求在客体性的基础上建立知识,而后者则力求在主体体验的基础上印证价值;前者力求在知识研讨的基础上做出价值判断,也以知识为条件重建逻辑或价值,后者则仅先行肯定价值判断,是否再寻求知识的手段或工具以实现价值理想或目标则因人而异。”可以看出,“新儒学”和“新儒家”虽然在概念的外延上有一定的一致性,但是实质内涵还是有根本性的区别。现代新儒家是可以有不同的学术立场、不同的研究视角、不同的研究方法的不同流派学者的统称,是以人的实践性和价值体验为依据的一群人,也是对当代中国新儒家文化和中国文化建设做出杰出贡献的学者的肯定称谓。而新儒学则是以儒家的知识体系为依据来认识当代文化、挖掘当代文化的价值,其更侧重于对知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理解。

三、当代新儒家的发展历程

当代新儒家思想变化的发展历程是对新儒家概念的最好诠释,通过三代新儒家代表人物的思想分析,可以看出当代新儒家的形成过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新儒家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也可以看出当代新儒家的精神内涵所在。

1.以文化救亡为己任的第一代新儒家

在中国文化被禁锢、思想被奴役、民族被侵略的年代,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们用自己的方式开始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五四新文化运动高举“科学”与“民主”的两面旗帜为中国的民族解放和思想解放打开了一扇大门。作为新儒家的开山鼻祖——梁漱溟先生,以民族的文化建设为己任,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哲学为中所用,确立了第一代新儒家的精神特质:受到西方文化冲击时,换位思考本土的儒家文化,从而找出儒家文化的特质,来发展民族文化,弘扬民族文化。同时,现代新儒家也会理性地借鉴西方文化融合中国文化。他们也会用西方的学术思潮来解释传统的儒学,宣扬传统儒学的现代意义,关注现实生活。梁漱溟先生在发展自己的儒学思想时,借鉴了柏格森的生命哲学中对当时西方理性主义思潮批判的思想。虽然两者的哲学都主张从生命的视角解释世界,但是梁漱溟先生更多地是在用柏格森的观点印证、诠释儒学。此时,儒学是“体”,而柏格森的哲学不过是“用”。同时,他也断言“世界未来文化就是中国文化的复兴,有似于希腊文化在近世的复兴那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中西文化的碰撞中,作为中国知识分子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本位精神和中国文化尊严的“维护”之情。

2.以“返本开新”为目的的第二代新儒家

牟宗三作为第二代新儒家的代表,超越了上一代新儒家仅对西方哲学的借鉴意义,更本质地认识到了中国的哲学发展、文化建设的进程已经无法绕开西方文化意识形态的这一特征。不过面对西方哲学的冲击,继续坚持民族文化传统的延续性甚至“主位性”,是现代新儒家从未改变的崇高使命和基本信念。牟宗三继承了熊十力的心性哲学理念,并且借用了康德的哲学体系来融会贯通儒道佛的思想,建立了两层存有论,形成了一个新型的道德形上学体系。牟宗三致力于本体论意义上来建构儒家思想,希望能够形成一个打通中与西、内与外的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哲学。他运用西方的哲学体系,为中国文化的根源性和本体性作了充分的论证,为中国哲学向西方的传播,以及与西方文化建立对话的路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牟宗三也坚持中国文化的“一本性”立场,阐述了中国古代文化多元体系下的一脉相承。中国文化坚持“一本性”,就预示着对西方文化的吸收借鉴,必须依心性之学内在的“道德主体”加以吸收融会。牟宗三运用“良知自我坎陷”的学说指出知性的形成,必须有良知的坎陷为前提,通过这样的一种方式解释道德理性的作用,从而达到他的“道德的形上学”本体论表述。其中在解释中国没有科学和民主的时候,他认为中国的现状是“超过”的不能,而不是“不及”的不能。由此可见,他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信心和对中国传统文化内圣外王的自信。牟宗三作为这个时期的新儒家的代表,体现了一种浓重的本位文化的信念,不管是对西学的借鉴还是对儒学的肯定,都是一种“返本开新”的意识体现。

3.面向世界的、多元的第三代新儒家

如今现代新儒家的发展基本上是以海外新儒家为主,以成中英、杜维明为代表的新儒家更多开始从世界的、多元的、面向客观世界的立场出发,来思考和重建儒学,更多地符合了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也体现了儒学回应现代生活的特性。第三代新儒家把儒学传统从极端的传统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中摆脱出来,面向客观现实,面向生活实体。

成中英把新儒学从主体世界带向了整体世界,更客观、更理性地对待了传统的儒家文化,不仅使新儒家有更强的生命力,也使新儒家更接近客观的现实生活,也更有利于新儒家思想的传播。他的本体学是整体本体、过程本体,严格的说是具有一定的方向性的过程本体。“所谓本体,是整体的一个函数,所谓方法论,是另外一种函数。……我提的本体是一个整体化得观点。……因为人就是一个整体,人就是一个本体。也可以说宇宙就是个本体。因为他是一个完整的存在。”他用西方诠释学的观点来构建自己的本体论。他对现代新儒家重建儒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首先,儒学的重建必须是一个文化多元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必把儒学定为至高无尚的地位;其次,新儒家要正面面现代生活中个体的人性需要这些问题,而不能只关注内心;最后,新儒家不能脱离现代社会生活这个实体,不能脱离现实的结构和文明状态来讲儒学,要肩负起解决社会的、精神的现实文化问题的责任。

杜维明作为另外一个代表人物,他的观点更接近于创立一个文明对话的平台,让儒学可以有机会接触世界,被世界了解。杜维明从人学的立场出发,虽然也关注个人的心性问题,但与前人区别的是他不再强调儒家心性学的本位性和本体性,而是提供一种人文关怀的视角来让人更好地认识自己和世界。通过强调人的立场来突出儒学的精神性价值,这也带给儒学一个新的启示。这一代的海外新儒家的特点是本身对传统儒学的了解深入透彻,海外的经历又使得他们对西方的哲学观点也有深层的理解,这样就使得他们可以立足于一种世界文化的视野来对待思考传统儒学的复兴问题。

通过对三代新儒家代表人物的分析,可以看出当代新儒家在中国文化发展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价值。他们更多的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为根基来学习和借鉴西方的文化。无论他们的观点、表述,甚至本体论等等有多么的不一致,但是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想要中国文化在世界文化中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位置,都想要确立中国本土文化的意识。因此,对于儒家“道统”文化的自觉继承,以及对西方文化的回应和儒学重建目标的一致性是新儒家共同的本质特征。

四、当代新儒家的积极意义

通过对新儒家本质特征的了解,我们也可以意识到新儒家对于中国文化建设的积极意义。首先,它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吸收借鉴西方文化的基础上,发展了中国哲学的本体论思想。其次,现代新儒家的忧患意识和清醒的批判精神,带给中国和世界的警示作用都凸显了儒学的人本优势。最后,新儒家对人生的终极关怀,对现代自我意识丧失和道德沦丧的时代,带来了文化的新指向,也带来了文明建设的新途径。总之,对于当代新儒家的正确理解和认识,不仅对于新儒家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也对于中国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有效的路径。

参考文献:

[1]陈鹏.现代新儒学研究[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2]宋志明.现代新儒学的走向[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3]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第7篇:儒家文化的概述范文

关键词:儒学;社会思想:社会学

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开始重新关注曾在中国占有显学地位的儒家思想与学说。儒家学说代表人物众多,内容纷繁芜杂,很难用较为简短的语言概括其全部内容及精神。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昭示着儒学有着其他学说难以企及的巨大弹性,因此今人对其的评价亦可有广阔的操作空间。

儒学包含丰富的社会思想,大陆学界对儒学的认识中,亦有从构建中国学术谱系的企划出发,将儒学中某些因素,作为西方社会科学中某些学科的中国样本这一趋势。例如,将儒学中的统治技术和国家治理思想视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学,将儒学中的社会思想与社会学说视为中国古代的社会学(彭立荣,2003),等等。此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东西方不同发展路径条件下知识与学说的形成与性质。

一、关于社会学发生学意义的不同认识

社会学作为关于社会运行和发展的专门知识的理论体系出现在十九世纪的欧洲,种种社会问题促使社会思想家和哲学家进行深入思考:同时,社会学的出现更是人类对社会及其本质的认识逐步深化的结果。在其正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前,它的许多思想观点一直被包含在历史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等学说、理论之中,以社会哲学的形式存在(贾春增,2000)。

在西方,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的社会学经历了从社会哲学到社会学的漫长转变过程。古希腊哲学中的社会思想以及文艺复兴以来的社会哲学思想,对社会学的逐渐形成起到了重要的理论积淀作用。特别是文艺复兴以来自然科学的发展对社会学的产生同样起到重要作用,自然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科学理论发展的前提,其成果反映在哲学思想(从思辨的层次)上,通过哲学思想又直接影响到社会科学。因此社会学得以产生和发展,乃是长期存在的各种社会哲学思想演化的结果。

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解释固然合理,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各种文化体系均有各自不同的知识与学科发展路径。人类对自身群体进行的研究早已有之,并形成了多种类型的社会思想与社会学说。就中国情况而言,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包含着对人类社会和人际关系等内容的研究;这一类有关人类社会的理论与学说,不可否认其具有社会学性质。因此,儒家学说(或称儒文化)就是一种以文化的形态出现,以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为根本特征和对社会进行整合、治理为根本任务的关于社会的理论与学说,即为古代中国的社会学。

持有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古代中国无社会、社会学之名,且对社会事实的研究与讨论亦不可能上升到近代细致分工的学科之水平,因此不能企望儒家学说创始人孔子及其继承者使用今天的学术概念,更无法企望其思想与学说完全符合近代学术规范i今人对此类历史上的思想、学说与理论的审视与界定,不应仅从其具有的概念与范畴出发,更重要的是需注重其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检讨其理论体系是否形成并成熟,其理论深度与社会功能处于何等程度。因此对儒家学说而言,审视其蕴含的具体内容,是对其进行定位与“正名”先决条件。

二、儒家学说的两大主题

在上述观点的支持下,不妨从儒家思想的主题入手,梳理其中蕴含的社会学意义。儒家学说的核心为两大主题,即“礼”与“仁”,以此为核心儒家学说首先具有突出的伦理社会学性质与功能,同时兼具政治社会学意义。

作为一种规范系统,礼的形成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孔子认为礼对维护传统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故对其极为重视(苗润田,2002)。《广雅》;“祉,髓也”,礼具有使人彼此结为一体的功能(王处辉,2002),成为维系社会的纽带。与此相关,儒家学说对家庭的关注亦是由于对礼的维护,体现了其在家庭社会学范畴的理论已处于高度系统化程度,这种角色要求实际上同样是一种具有强大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推而广之,家国同构。治家与治国被联系到一起,孔子引用《尚书》“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认为在家庭伦理问题上持正确态度才具有参与政治的资格,主张从政者首先应当是全民道德方面的表率(彭立荣,2003):因此儒家政治思想对统治类型的期望和韦伯的“个人魅力统治”有着惊人相似。这种统治的基础是统治者的个人魅力,其才能可表现在伦理、英雄行为或宗教方面(L.A.科瑟,1990),在统治者所具有超凡的个人魅力与才能中,伦理道德标准是关键因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篇)。

在阐发“礼”主题的同时孔子提出“仁”主题,为礼画龙点睛。“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篇)。孔子认为仁是礼的内心,礼是仁的表达形式;仁是内心的深情厚意,由此而求表达,于是有礼乐(王处辉,2002)。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互爱、互敬的交往伦理;同时,仁应当成为为人处世的准则,是“君子”必须具备的品质,“君子去仁,恶乎成名?”(《论语》“里仁”篇)

推及政治领域,孔子的“仁”被发展为孟子的“仁政”,涉及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来源。先秦诸子学说中,儒家最关注政治合法性问题,“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篇)。冯友兰指出:“盖王、霸,乃孟子政治理想中二种不同的政治。中国后来之政治哲学,皆将政治分为此二种。王者之一切制作设施,均系为民,故民皆悦而从之:霸者则惟以武力征服人强使从己。”(冯友兰,2000)王道政治就是仁政。所以孟子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德行仁者王。”(《孟子》“公孙丑上”篇)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的两大主题具有丰富的社会学思想,其中所阐发的一系列分析与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接近近代社会学理论的研究路径。

三、儒学社会思想、儒学社会学思想,古代中国社会学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8篇:儒家文化的概述范文

目前的西方人对中国的担忧有很多,对中国民族主义的担忧与对儒学复兴的担忧混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对中国未来的“可怕”想象。贝淡宁所针对的就是这个关于未来中国的“可怕”想象。尽管关切的角度和焦点不同,对儒家民族主义可能主导中国的担忧在中国国内的文化―政治讨论中也是一种氤氲已久的情绪。如下直接的勾连是能够说明问题的:既然民族主义居于左派立场的核心,那么,儒家民族主义实际上意味着左派与儒家的结合。通过这样一个简单化的思想勾连,我们可以看出,对儒家民族主义的担忧其实是对儒家与左派结合的担忧,而这些担忧最终都指向对执政党的指责。分而言之,对民族主义的担忧与对执政党的批评往往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联系在一起,持论者至少会指出,从1980年代以来,执政党总是不失时机地鼓动、利用中国国民的民族主义情绪;对儒家的担忧也最终指向对执政党的批评,持论者往往认为,过去时代里儒家思想与君主制的共谋关系表明儒家思想与党国体制也可能具有或明或暗的亲和性。虽然其中的某些观点属于似是而非的陈词滥调,但对于那些对“五四”新文化运动对古代中国的妖魔化至今仍缺乏彻底省察,又受到潜在影响的许多中国人――其中包括很多知识分子――来说,这些观点仍有其貌似合理的一面。

对于那些从理智上拒斥民族主义而对儒家思想又颇有好感的国内外人士来说,一个自然的举动就是从理论上说明儒家思想与民族主义不相容。这个思路从持论者的立场上可以合理地概括为从儒家拯救民族主义。贝淡宁在文中列举了这方面的一些研究。这些研究的主旨是为了说明,儒家思想对家庭的高度重视和对天下的高度关注意味着儒家思想不可能为民族主义张目,说得重一点,“儒家民族主义”就像“木的铁”一样,属于矛盾修辞法。贝淡宁显然属于对儒家思想颇有好感的人,但他大概不属于从理智上拒斥民族主义的人,因此他试图说明的恰恰是,尽管儒家思想重视家庭和天下,但儒家民族主义仍是可能的。他的论证要点也主要是说明,根据爱有差等的精神,对家庭、国家和天下的重视在儒家思想中是次第展开的,三者虽有轻重的不同,但并不冲突。这当然是正确的,不过,贝淡宁教授的看法并不止于此,实际上他走得更远。

在说明了儒家思想与民族主义具有相容性之后,贝淡宁在一个与自由民族主义和种族民族主义相比较的语境中,对他所理解的儒家民族主义进行了鲜明的理论刻画。他得出的结论是,儒家民族主义更接近于自由民族主义,即使在理论上有些重要差异,在实践上也是如此。但更有意思的看法是在文章的最后:他将目前中国流行的、西方人认为具有危险性的民族主义厘定为法家民族主义,并认为儒家思想与民族主义的结合可以有效地消解其中的危险性,于是,“世界的其他地方只能希望,儒家民族主义赢得中国人民的心灵”。因此,对于贝淡宁来说,就儒家与民族主义的关系而言,问题的根本并不在于从民族主义拯救儒家,而在于儒家拯救民族主义。这是贝淡宁给予关注中国问题的西方人的最有意味的一个忠告。

那么,我们能够从贝淡宁的文章中得到什么启发呢?

首先,直面近代以来中国的文化―政治变迁,从民族主义拯救儒家的问题的确是个真问题。晚清以来民族主义的兴起是以西方民族概念的传入为思想基础的。以章太炎为例。一方面,章太炎曾自述自己的民族主义思想受了郑所南、王船山等人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两先生的话”“没有甚么学理”,而是“自从甲午以后,略看东西各国的书籍,才有学理收拾进来。” 具体来说,借鉴西方的人种学、民族学思想,章太炎对民族概念提出了一个更为综合的理解:“今夫血气心知之类,唯人能群。群之大者在建国家,辨种性,其条例所系,曰言语、风俗、历史。三者丧其一,其萌不植。” 正是在将民族概念凸显出来的理论行动中,儒家思想的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简言之,民族概念的“首出庶物”使得原来作为天经地义的儒家思想沦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原来的儒家思想很自然地被认为承担着普遍价值,但现在,儒家思想只不过是中国这个特殊民族的特殊的言语、风俗和历史的组成部分而已。更有甚者,为了唤起民众的民族主义情绪,为革命而进行动员,政治家习惯于将儒家思想中的概念和话语挪用、改造为民族主义的概念和话语。比如孙中山在《三民主义》的民族主义部分,以及在《军人精神教育》等演讲中,就试图将中国古代属于家、国、天下等多重伦理空间的道德观念改造为现代世界中属于民族―国家或者说国族这个单一伦理空间的道德观念。 这一改造在中国现代伦理学史上具有相当的典型性,使儒家传统中属于美好生活之多重空间的诸多美德在现代不断地被各种版本的民族主义加以重述。而且从目前来看,这样的思路仍然被一些试图将儒家传统与马克思主义结合起来的学者所采纳。沦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且只在国族建构的层次上理解传统,意味着儒家思想中包含的普遍价值无法得到认可,或者说,衡量儒家思想是否具有普遍价值的标准必须是以西方的普遍价值为鹄的。鉴于这些因素,将具有普世情怀的儒家传统从民族主义化的现代宿命中解放出来,就是真正重要的问题。

其次,贝淡宁似乎预先假定了儒家思想与民族主义是一种外在关系,实际上,必须注意到,一种内在于儒家思想的民族主义是可能的。我们知道,夷夏之辨是古代儒家的一个核心思想。夷夏之辨有三重含义:种族意义、地理意义和文教意义。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夷夏之辨的种族意义呢?我曾对此有较详细的说明:“实际上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夷夏之辨的种族意义才可能被凸显出来。这就是异族入主华夏,但以背离华夏文教理想的方式建立其统治。在这种情况下,文教之辨与种族之辨是重叠的。借用现代以来对文化民族主义和政治民族主义的区分,可以说,这时候夷夏之辨既表现为文化民族主义,又表现为政治民族主义。特别是,当这种异族统治推行明显的种族主义政策、对华夏族采取制度性歧视的时候,夷夏之辨的种族意义就可能以更极端的方式凸显出来,表现为一种具有强烈种族意义的政治民族主义。很显然,这种政治民族主义是反抗性的民族主义,其背后实际上是以反种族主义为基础的。一旦种族压制的制度性外力解除,这种具有强烈种族意义的政治民族主义也就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所以,所谓的华夏中心主义,实际上意味着一个在实际地缘关系中由华夏族开创、发展起来因而也是以华夏族为主体的文教理想,而华夏族的族群认同也正是在这一文教理想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只有当这一文教理想因异族的侵略受到威胁的时候,华夏中心主义才表现为一种民族主义,且这种华夏民族主义要么是一种文化民族主义,要么是一种反抗性的政治民族主义,或者说是一种反种族主义的民族主义。” 或者借用以赛亚•伯林的那个著名的说法,民族主义实际上是一根“压弯的树枝”,其产生首先是因为外力的作用。中国的民族主义也不例外。近代以来中国遭受列强入侵的实际处境是中国民族主义兴起的重要因素,这自不待言;就是近十年来的民族主义情绪,也与西方――作为中国的强大他者――的态度和行为有直接关系: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基督教国家对待伊斯兰世界的做法惊醒了很多中国人的美梦,而与重新认识西方世界相平行的一个思想变化就是民族主义情绪的觉醒;1999年中国驻前南大使馆被炸事件可能在西方人的视野中并不重要,但我知道很多中国学者就在这一事件之后改变了立场。

最后,贝淡宁将当下中国的民族主义刻画为法家民族主义,在我看来这似是而非。当下中国的民族主义更多地是一种其来有自的文化―政治情绪,很难说与法家思想有什么内在关联。即使在隐喻的意义上认为中国政府代表了中国现代政治体系中的法家因素,也很难将当下中国的民族主义归因于执政党的鼓动。而且,对于当下中国的民族主义,根本不必担忧,正如对儒学的复兴根本不必担忧一样。这些都是中国人恢复自信、重新找回自我的必要步骤。真正值得担忧的倒是西方自身。无须赘言,西方担忧中国成为另一个美国。显而易见的是,现在的中国几乎处处学习美国。在这个意义上,对中国崛起后成为新的霸权国家的担忧实际上是对美国式霸权主义的担忧,而且,越是深刻地认识到美国作为霸权国家的本质,就越会担忧中国的崛起将会带来一个新的霸权国家。谁能相信中国崛起后不会像美国那样成为一个霸权国家呢?如果对资本主义的发展逻辑和现代帝国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有着清楚的认识,那么,站在一个理性的角度,一度被中国政府采纳的“和平崛起”的修辞就很难令人相信:谁能相信一个处处学习美国的中国在崛起之后还会采用和平主义的意识形态?

第9篇:儒家文化的概述范文

摘要:“无为”拥有多元的起源以及涉及一系列陈述的知识的历史,是先秦各思想流派论辩的一个公共话题。作为先秦诸子争辩的“公共话语”,“无为”在儒、道、法家的主要经典中都有明确记载。各家的“无为”都以日常语言为根基,以自身的学派宗旨为导向,呈现出“家族相似”的整体风貌。

关键词:无为;家族类似;儒家

一、多元起源

“无为”作为先秦诸子争辩的“公共话语”[1],在儒、道、法家的主要经典中都有明确记载。各家的“无为”都以日常语言为根基,以自身的学派宗旨为导向,呈现出“家族相似”的整体风貌。[2]其中,儒家的“无为”话语以“治道”为旨归,形成了以“道德”为导向的知识谱系。《论语》“无为而治”章记载了孔子评述舜“无为而治”的“经典事件”,在儒家“无为”思想谱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深刻的思想史意义。

“无为”是中国思想史上的重要概念,而“‘理解一个词’可以意味着:知道它是如何被使用的;能够应用它”[3]。通俗地说,前一种理解涉及词语的经验和历史,后一种理解涉及词语的实践与规则,从这两方面看,“词”都是变动不居的。因此,如果不把“无为”看作内涵和外延都极为固定的概念,而看成拥有多元的起源以及涉及一系列陈述的知识的历史,则会倾向于将“无为”看作先秦各思想流派论辩的一个公共话题,从而指出:《论语・卫灵公》中的“无为而治者,其舜也欤”主要是以“道德”为导向的;《老子・三十七章》中的“道常无为而无不为”[4]主要是以“自然”为导向的;《韩非子・主道》中的“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惧乎下”主要是以“集权”为导向的。

先秦儒道法三家的“无为”话语“和而不同”,呈现出“家族相似”的关系。对此,黎红雷先生早有精辟的论述,他指出除了道家之外,儒家和法家也有“无为”言论,他还从现代管理学出发分析三家的“无为而治”,认为:“所谓‘无为而治’,其实就是管理行为的‘最小――最大’原则,即如何以最小的管理行为取得最大的管理效果”,道家、法家、儒家理解的“最小”分别为“道法自然”(清净无事),“君主集权”(专制手段)及“为政以德”(道德导向)。[5]因此说,先秦儒、道、法都有各自的“无为”思想,虽然各自以“道德”、“自然”、“集权”为导向,但都遵循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宽广外延

“无为”作为一个外延极广的语词,其意义的生成离不开先民的日常经验及先秦诸子的论辩语境,我们对“无为”思想谱系的观照也不能偏执一隅,而应当重视儒、道、法每一家的“无为”陈述。儒家的“无为”话语作为整全的“无为”思想谱系的一部分,不应被排斥于我们的研究范围之外。

儒家不仅有“无为”思想,而且在这一理论的发生与发展中建树颇丰,影响巨大。作为日常语言的“无为”较早见于《诗经》,在《王风・兔爰》中已出现“我生之初尚无为”的政治表述;从《礼记・礼运》“王,前巫而后史,卜筮瞽侑皆在左右,王中心无为也,以守至正”[6]的表述看来,“无为”较早被运用于“王”与“巫史”形成的权力场之中;若不拘泥于“无为”语词上的溯源,则《周易・系辞下传》载“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7],《尚书・武成》载武王“谆信明义,崇德报功,垂拱而天下治”表明象征“无为而治”的“垂拱”和“垂衣裳”在古代治道传说中非常流行,是促进“无为”理论成熟的重要因素。由此也可以看出儒家的“无为”思想丰富而充满差异。

儒家的“无为”陈述涉及语言、知识、权力、历史、政治等多个向度,而《论语》“无为而治”章集中了其主要向度,标志着儒家“无为”话语的诞生;《论语》之后的儒家大多采纳此章的思维结构和基本义理进一步思考“无为”话题。将《论语》作为儒家“无为”话语的中心来研究,正是基于其多元性和经典地位而作出的选择。

三、以《论语》为中心

在儒家关于“无为”的众多陈述中,《论语》“无为而治”章处于中心的地位。儒家“无为”思想的“治道”目标、“圣王”依托和“道德”旨归都在此章得到了集中体现。因此,虽然此章形制短小,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陈述以“舜”的事迹作为中心,勾勒出内圣(“恭己”)――外王(“正南面”)的“无为”进路,其政治设计是以“正己―正人”为机制的“身―国”同治,并落实于君王的道德修为(“恭己”)。

《论语》“无为”思想呈现出“圣王无为”的言说方式,这与其“祖述尧舜,文武”[8],推崇三代之治的思想特色是紧密相关的。通过进一步考察,我们发现此章与儒家经典中的诸多“无为”陈述遥相呼应:“恭己”与《尚书》的“垂拱”同根同源;“正”与《礼运》的“王中心无为,以守至正”义理相通;“南面”与“南方之卦”离卦的卦意相符。

由此可见,《论语》“无为”章并不是孔子对于“舜无为”的随意评价,孔子之言有其历史依据、文化土壤及判断标准。同时,《论语》“无为而治”章也是先秦儒家“无为”思想的缩影,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把握儒家对于“无为”的基本看法。总体而言,《论语》标志着儒家“无为”话语的诞生,在言说方式、思想母题、内在进路三个方面深刻影响着后世儒家对于“无为”的思考。

在《论语》的影响下,儒家形成了“圣王无为”的话语体系,其主要特征是:以“舜”等圣王事迹为依托,以“南面”、“垂拱”、“垂衣裳”为象征;以“恭己”为精神旨归,以“正己正人”为内在机制。研究儒家“无为”思想的意义在于,首先可以还原先秦诸子的论辩环境,从儒家的立场看“无为”概念的发生和发展;其次凸显“无为”的“伦理―政治”意涵,显示“无为”思想谱系中的儒家进路;最后,发掘儒家“无为”的思想史意义,为当代社会的治理之道提供有益的启示。(作者单位: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公共话语”(common discourse)概念参见本杰明・史华兹著,程钢译《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实际上存在着这样的一整套术语词汇,它们最终会获得相当不同的思想模式的认同。这些术语本身表现出了如下的特点:尽管它们也许拥有某些共同的涵义,但仍然可以导向极其不同的解释方向和侧重点。”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2]学界借用“家族相似”来描述“无为”的语词现象存在先例,如萧无陂《自然的观念――对老庄哲学中一个重要观念的重新考察》在分析“无为”时建议“我们不妨借用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家族相似性’概念来加以说明”。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

[3][奥]维特根斯坦著,韩林合译:《哲学语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5页

[4]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2页

[5]黎红雷:《儒家管理哲学》,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37页

[6]王文锦:《礼记译解》,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上册,第303页

[7]黄寿祺,张善文:《周易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33页

[8]王文锦:《礼记译解》,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下册,第796页

[9]“公共话语”(common discourse)概念参见本杰明・史华兹著,程钢译《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实际上存在着这样的一整套术语词汇,它们最终会获得相当不同的思想模式的认同。这些术语本身表现出了如下的特点:尽管它们也许拥有某些共同的涵义,但仍然可以导向极其不同的解释方向和侧重点。”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10]学界借用“家族相似”来描述“无为”的语词现象存在先例,如萧无陂《自然的观念――对老庄哲学中一个重要观念的重新考察》在分析“无为”时建议“我们不妨借用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家族相似性’概念来加以说明”。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

[11][奥]维特根斯坦著,韩林合译:《哲学语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5页

[12]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2页

[13]黎红雷:《儒家管理哲学》,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37页

[14]王文锦:《礼记译解》,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上册,第3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