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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投资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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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投资的区别

第1篇:保险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经验一:保险资金人市的资金结构

事实上,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了不同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制度,使各国保险资金的投资分布不完全一样。从统计资料中我们发现,保险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呈多元化与国际化态势。多种投资渠道有利于超大规模的保险资金进行组合投资,从而有效地规避投资风险并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随着的,投资逐步呈证券化趋势,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有相当的比重,并且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同时,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在保险投资实践中出现较大差异并形成不同保险投资模式。英美两国保险公司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因为这两个国家的结构是市场主导型,资本市场在整个金融结构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二者也有很大的差异。美国证券市场以债券为主,而英国证券市场以股票为主,表现在保险投资结构上就是美国保险投资结构以债券为主,而英国保险投资结构以股票为主。在美国,不管是寿险公司还是产险公司,投资债券的比重一直在70%左右,而英国的保险公司投资股市的比重一直在50%左右,债券投资只占20%左右。日本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因此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和信贷领域的比重较英美相对要高,日本的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比重一直在20%上下,债券投资比重也是20%.

如果要找一个和我们当前情况非常类似的案例,我国地区的经验也许最有价值。台湾保险公司的投资分布既不同于英美,也不同于日本,其最大的特点是银行存款占的比重非常大,一直在50%左右,股票投资只占10%左右。另外,台湾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1990年前后,投资房地产的资金占保险资金的比重达到30%,这和当时的台湾的房地产发展有很大关系。1992年以后,不动产的投资比重迅速降到10%左右。

上述给我们的启发是在保险资金投资的制度设计时,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国际惯例与国情,必须将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有机地结合起来,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特色国际化道路。

经验二:保险资金人市的管理体制选择

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人股市,从而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为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绩效捉供了可能。但保险资金入市的效果还有赖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的选择和创新。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以下三种管理体制:

内设投资机构:投资部运作模式。投资部一般管理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资产,因为一般账户资产与其他产品的资产不同,必须准确分析其负债特性,退保率和到期偿付的数量和定期预测现金流量,同时,一般账户的投资主要在固定收益品种上,而这是保险公司投资的长处。按部门进行运作,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大都会人寿就是采用这种资金运作模式。

委托专业化投资机构运作: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除自行管理其资产外,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委托给其他专业化投资机构管理。实行委托管理较多的是再保险公司、财险公司和一些小型寿险公司。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也将个别自己管理能力较弱的投资品种(如投资连结产品)交由基金公司运作。提供委托管理的机构主要是一些独立的基金公司和部分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为保险资金、基金、捐赠基金、养老金及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其中有的机构专门管理特定保险产品的资金,如养老金、年金、投资连结产品,有的兼营管理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资金,如安联昂斯资本管理公司、威灵顿资产管理公司。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与专业投资公司必须根据州立法签订一个详尽的投资管理协议,其中包括保险公司的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和风险控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权利,信息披露、收费以及托管机构等条款。

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运作: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这是国际上大型寿险公司比较普遍采用的模式,如纽约人寿、美国国际金融集团、澳大利亚联邦银行集团等。这种模式又细分成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和集中统一投资模式两种。在这种模式下,子公司除重点管理其母公司的资产外,还经营管理第三方资产。许多规模庞大的保险公司不仅拥有一家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还收购或控股了其他的基金管理公司,以满足其不同的投资需求。

内设投资部模式是保险公司传统上通行的做法,但因其不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现在渐由保险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模式取代,特别是绝大多数股份化的保险公司都通过收购兼并或整合重组拥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

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业经历一次结构变革,开始向资产管理业务渗透,这是金融机构综合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优势在于:有利于吸收资本市场的优秀人才,保险人才和资产管理人才的知识结构不同,市场价格不同,在保险公司内部一味地提高投资人才的薪酬容易引起矛盾,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则与资本市场贴近,投资人才队伍可以快速形成,有利于明确保险公司与投资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加强对投资管理的考核,促进专业化运作: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资产管理范围,为第三方管理资产,从而为公司争取更多的管理费收入,还可以通过其他机构理财及时掌握市场新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产品创新方向:同时也为控股公司适应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向国际金融保险集团发展积累有益的经验。

当然,新成立的中小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委托专业化机构运作,拥有自己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大公司也可以将自己不具有优势的投资品种委托给专业化机构运作,这样有利于减少资产管理中的各项成本支出,包括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管理费用,还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和成熟的经验。独立的投资机构由于只进行单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与保险公司没有利益冲突,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

国际经验比较中应避免的几个误区

我国现在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但投资股票无疑是投资风险最大的投资渠道之一。因此,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在操作上要非常慎重。在入市初期,有必要严格限制投资比例,随着股市的价值进一步回归和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逐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比例限制。我们认为,要既能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绩效,又能为股市提供长期资金,有效改变股市的资金结构,必须警惕目前对保险资金入市的几个实施误区。

第一,一些人简单地把国外保险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比例想当然地理解为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从而大大高估国外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比例。事实上,在外国(或地区)保险公司资产分布中,有价证券中占最大比重的大都是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而不是股票。例如,1998年,美国寿险公司资产分布中,有价证券占比80.34%,其中,公司债券为40.32%,政府债券为13.42%,股票为26.82%(为1917年以来比例最高的,1997年以前美国寿险公司资产分布中,股票都没有超过20%)。1994年美国产险公司资产分布中,债券占比高达77.98%,而普通股票为17.7%.在意大利,1996年保险公司资产分布中,有价证券比例高达86%,其中债券为70.7%,股票仅为15.3%.在德国,1996年,除土地及不动资产以及联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比例高达88.4%,而其中股票仅占3%左右。我国地区2000年寿险资金运用中,有价证券占比35.32%,其中股票为8.16%.

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资金运用的证券化趋势主要是大量持有各种债券,股票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并不高,这种普遍背后的机理是债券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组合比较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

第二,将寿险独立账户资金投资于股票比例与一般帐户资金混为一谈。我们有的居然说美国寿险公司1997年投资资产中,股票占比为70.6%!事情的本来面目是,70.6%仅仅是美国寿险公司独立账户投资于股票的比例。美国变额万能寿险等投资类保险的投资属性非常强,很大程度上是开放式基金的替代品,其独立账户中的资金大部分投资于股票也就不难理解了,但这决不能代表美国寿险公司资产投资于股票的整体状况。就在同一年,美国寿险公司通用账户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仅占4.3%,独立账户与通用账户合并后投资于股票的比重为23.2%.可见,仅仅以独立账户投资于股票的情况来代替整个寿险资金的状况无疑是混淆视听。例如,2000年和2001年一般账户的股票投资额分别为943.39亿美元和848.37亿美元,分别占当年一般账户资产总额的5%和4%.而2000年和2001年独立账户的股票投资额分别为9029.90亿美元和8241.88亿美元,分别占当年独立账户资产总额的79.10%和76.99%.

第三,只是对资产层面作简单的比较,而没有考虑业务结构、负债结构层面的巨大差异。和其他投资类似,保险资金运用也要讲究资产负债匹配。不同的业务结构形成不同的负债结构,不同的负债结构进一步要求有不同的资产结构与之相对应。因为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所对应形成的性质差异很大的负债,从而对资金运用的要求也就不一样。例如,寿险的纯粹保障型产品、储蓄保障型产品与投资保障型产品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要求差别非常大。我们经常引证美国保险资产20%左右投资于股票,英国同期比例更是高达48%,我国香港为22%左右,新加坡为17%左右。但这些国家和地区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对我国并没有直接的借鉴意义,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保险产品结构与它们差别很大。比如,在英国,基金连结保险(Unit—linked Insurance)产品的业务量占到整个寿险业比重的50%,在美国,因股票市场的持续上涨,带动变额保险(Variable Life Insurance)或变额万能保险(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等投资连结型保险的,其比重由1993年的3%上升到1998年的32%.新加坡此类产品1997年其比重就上升到33%,我国香港的类似产品在寿险业中的比重从1992年的5%增加到1999年的11%,有效保费年增长率高达51%.而这些投资类产品独立账户中的资金主要投资于股票,从而从整体看,这些国家和地区保险资产投资于股票的比重也就相对较大。

但我国的情况非常不一样,一方面,真正意义上的投资类保险的独立账户上的资金占比较小,另一方面,投资类保险产品回归保障功能的呼声也一直很高,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我国保险投资类产品难以成为主导,其独立账户资金累计金额有限,对股票的投资需求相对较小。

第四,关于保险投资方式的很多讨论忽视了基于发展不同阶段的选择。很多人习惯于拿国外保险资金的资产分布情况作为应该借鉴的国际经验,而没有系统地考察一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变迁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而忽视了不同国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对保险资金投向的决定性作用。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都是随着经济发展动态变化的,或者说与其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例如,美国寿险公司资产分布中,1925年股票仅占0.7%,20世纪90年代以前都没超过10%,但1998年达到26.82%.日本、韩国等后起国家的保险业也是如此,其保险投资与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起飞时期,保险资产中,贷款或不动产的比重较高,这主要是因为国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很大,这些投资项目回报高,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市场的完善,其保险投资逐渐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如日本寿险公司资产分布中,贷款的占比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的近70%降低到目前的不到30%就是因为在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投资需求高涨,信贷需求旺盛收益稳定且丰厚,但近七八年来日本经济持续低迷,信贷资金需求大大下降,贷款利率极低。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下降到2000年的7.9%,也与其不动产投资过热导致的经济“泡沫”有关。

可见,只是从各国保险资产目前分布的横截面比,对一个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缺乏纵向的考察,不考虑我国发展阶段和其他国家的差异,简单地希望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实现跨越式发展,很可能酿成拔苗助长的悲剧。

第五,现在的大多数讨论对国外保险资金投资的经验津津乐道,对投资失败的教训几乎没有涉及。1997年以来,日本多家寿险公司连续倒闭,其重要原因在于,日本企业间的交叉持股现象比较普遍,寿险公司持有银行大量股票,银行股票的下跌及收益减少不同程度地拖累了寿险公司。

第2篇:保险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近日北京CBD核心商务区的招标再度引来各方关注。以泰康人寿、生命人寿、阳光保险、安邦财险等险企为主的金融机构扎堆竞购该地块,取代万通、万达等传统房企担当主角,并在几大地块上纷纷报出最高价,成为抢占北京新地标之战中的一景。

这是去年9月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新政出台后,险企首度高调集中亮相。业内人士预计,今年保险资金将成为地产大宗交易的主要买家。

抢夺北京新地标

在险资投资不动产政策放开后,保险资金开始扎堆拿地,目标是北京地标CBD地块。在去年12月7日CBD核心商务区6宗地块第二轮投标现场,保险公司的身影格外引人注目,入围名单共出现8家险企,他们锁定的目标是原中服地块分拆后的4宗(Z3、Z4、Z5、Z6)地块,而且在报价中均显示了其强大的资金优势。

从现已公布的入围名单来看,险企呈一马当先的态势,涉足了除Z15地块以外的其他地块,其中在三个地块的竞标上,泰康人寿、生命人寿、安邦财险和它们各自的联合竞标伙伴分别报出了最高价;生命人寿、华康资本(保险)、安邦财险分别出现在两个地块入围名单中,流露出志在必得之意。

仲量联行北京投资部董事庞树东表示,北京市CBD的写字楼开发风险几乎为零,具有良好的现金流和未来稳定的发展趋势,并且在市场上有良好的估值体系,这符合保险公司的投资偏好,回报稳定理性。

对于此次险企扎堆竞购CBD,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上述险企出手拿地是商业自用,符合现行政策。险资投资不动产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若发现违规操作,保监会将从严查处。

商业地产频出手

保监会去年9月初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明确,险资投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自此,险资投资不动产闸门开启。

国际知名物业公司戴德梁行(微博)预计,随着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的开闸,今年保险资金将成为地产大宗交易的主要买家。

事实上,自去年三季度以来,保险公司已开始频频出手成熟物业。人保、平安、太保近期在洽购商业物业上均有所收获。

业内人士普遍预测,投资不动产一定程度上能化解险企投资压力。申银万国统计数据显示,投资商业地产可获取5%-8%的收益率,对应较低的波动率,风险较小;美国的商业地产收益率与中国类似,长期在7%以上,5%左右来自租金收入,2%左右来自资产升值。

“养老社区”圈地潮

不动产投资新政的开闸,也使险资成为地方政府眼中的“香饽饽”。据了解,一些发达省份纷纷把建设养老实体作为“保民生”的重要方面,这和险企延伸产业链、建设养老社区的思路不谋而合。

第3篇:保险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董世军

(武汉理工大学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在“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中国海外投资的规模与质量在不断发展和提高的同时面临的各种投资风险也在增加,尤其是在“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风险十分严峻。把对我国海外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单边制裁、准战争内乱风险地区纳入到“敏感国家和地区”的范畴,并在进一步明确风险来源的基础上结合实务经验建立切实的应对措施,将提高我国海外投资参与者的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也能够为我国经济战略转型新时期对外投资风险防范积累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 :敏感国家和地区;国际经济制裁;海外投资;贸易禁运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6.013

1敏感国家和地区概念的提出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颁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将此前的立项核准制改为以备案制为主、以涉敏感国家、敏感行业境外投资核准为辅的新境外投资审查机制,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敏感国家和地区”这一概念。此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版)》第12条“境外投资”中,继续使用了“敏感国家和地区”这一称呼。

至于何为“敏感国家和地区”,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是指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按照该规定,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之所以对涉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制而不是备案制,主要是考虑到中国企业赴未建交、受国际制裁或者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投资,可能会产生额外的、特殊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风险并因此遭受损失,例如赴伊朗等受国际制裁的国家投资,企业可能遭受到联合国甚至美国等国家的经济制裁,赴伊拉克、叙利亚等国家投资可能遭受因战乱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因此,有必要通过事前审查和核准的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或者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保障海外投资的收益和安全。

但是,中国企业赴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又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起步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而赴市场尚未饱满、竞争尚不够激烈的广大亚、非、拉国家投资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另一方面,广大亚、非、拉国家拥有丰富的矿产、油气等资源,对这些国家的投资和开发也正好满足中国对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

由此可见,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只是保障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权益的第一步,除此之外还必须加强对涉及敏感国家的特殊投资风险的应对和防范,才能促进和鼓励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并为其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海外投资权益,实现国家的对外经济发展战略。

2敏感国家和地区的界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7条采用概括的方式,将敏感国家和地区分为三类:分别为未建交国家;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这一定义在语义上似乎是明确的,但是在具体范围认定和操作性上却有明显的不足。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企业就无法决定哪些投资该去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而发改委也无法确定该对哪些投资进行核准。

2.1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的界定

国际制裁通常是指经《联合国宪章》授权的安理会依据《宪章》第41条的规定对违反国际法律、规则或者实施危害或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采取的非武力的、但能够对目标国家产生一定影响从而迫使其改变行为政策的措施或手段。虽然在《宪章》中没有明确出现“制裁”字样,但其效力可以证实是由《宪章》第41条的规定合理解释和引申出来的,其在实践中的效力是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

但是随着实践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国际制裁作为一种对外“政策工具”,而冠以“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为了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的名义实施单边国际制裁,并由此引发了争议。

2.2战争、内乱国家和地区的界定

在国际投资法中,战争内乱风险是指战争或内乱事件引发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各保险机构对战乱风险的界定都强调战争与内乱的“政治动机”,如OPIC对战乱风险使用列举的定义方法,其所谓的“政治暴力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革命、叛乱或存在政治动机的内乱、恐怖行动或破坏等引起的资产或商业收入的损失。而对政治动因的强调排除了一般劳资纠纷和经济矛盾所引起的骚乱冲突和由此带来的投资风险。

常与战争风险伴生的内乱风险,是指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对正常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性活动,包括革命、政变、破坏和恐怖主义、国内战争、国内反对势力采取的敌对行动等,但事实上,内乱作为一种事实和法律状态,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政治动因”引发的上述内容,还应包括由于人民对于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所引起的大规模的冲突和骚乱。

3受制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3.1在受制裁地区和国家投资面临的特殊法律风险

目前,国际制裁措施主要采用非武力措施,尤其是经济制裁方式,其中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主要是金融制裁措施和贸易与禁运措施。

3.1.1金融制裁法律风险

金融制裁是一种严厉的经济制裁形式,其实施机制一般为对拨款、援助和军事配给进行削减、冻结或取消;减少、冻结或取消融资和贷款,无论是软贷款或其他类型贷款;冻结或没收目标国家的资产和银行存款,可能只包括政府资金,也可能同时包括政府资金和个人资金;冻结或没收目标国家的非金融资产;冻结金融资产或应付利息的转移;拒绝批准债务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延期偿还;阻止目标国家向国际组织发出贷款、拨款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资金援助请求等。

金融制裁的目的是通过切断目标国与其他国家的金融往来,通过孤立目标国的金融业务来实现制裁目的。金融制裁会常与对目标国家的重要物资出口限制一起使用。

3.1.2应对金融制裁的措施

首先,积极寻求替代结算货币。对于金融制裁所面临的结算困境,中国应积极谋求与贸易伙伴选择其他币种加以替代。石油贸易以美元作为结算是一种国际惯例,要打破这种惯例需要漫长的过程。不过俄罗斯已经做好用卢布代替美元的准备,并尝试与中国的石油贸易转用卢布和人民币结算。现今亚洲投资银行(AIIB)的建立并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了众多合作伙伴,并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行,我国的综合影响力在不断提升,在贸易过程中逐步采用人民币结算是现实可行的。

其次,立法明确相关责任关系。针对美国将母公司违反美国制裁法案的责任加诸到子公司身上,我国相关的外资保护法立法应加紧立法进程并明确划分母子公司的关系,否定美国域外管辖的效力。

3.2贸易禁运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3.2.1贸易禁运的法律风险

贸易禁运,通常指一国、数国联合或国际组织禁止对某国输出或从某国输入某种或全部商品。联合国宪章规定,对违反宪章、违反国际法或进行武装入侵者,可以对其实行禁运。进口对外依存度为57%的我国,禁运措施的采取会迫使我国等能源进口国减少油气资源的进口。这无疑不仅会影响到我国的能源安全和生产建设成本,还会使投资者面临投资成本难以收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阻的风险。

3.2.2贸易禁运的应对措施

对于贸易禁运和交通、通讯制裁风险,我国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和具体制裁措施的公示制度,与企业一道构建风险防范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调查、公布投资风险信息,使企业能够在风险与利益之间做出理性的选择;同时企业应实时关注政府的政策信息作为投资的参考资料,做到理性投资,分散风险,也才能够避免盲目投入相关配套设备设施而导致的资源浪费。

对于投资敏感地区的企业面临巨额违约金的风险,投资企业应与投资接受国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到制裁风险可能带来的时间延误并与之进行协商,避免受违约金处罚。但更主要的是政府能够与投资接受国政府进行相关投资条约和规则的制定,在国家层面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对方政府能够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从而使双方的地位更加平等,利益渐趋一致。

4对受战乱影响地区的投资面临的特殊风险及法律应对

4.1对战乱地区投资面临的其他风险特殊法律风险

战乱会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对战乱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所遭遇的最大危险。除此之外,由于战争和内乱对社会生活秩序的冲击力度大,产生的后果更加复杂,所以很可能在战乱地区引发其他类型的政治风险。

4.2对战乱地区投资面临的特殊法律风险的应对

战乱风险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巨大,所以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无论对于维护自身利益的企业还是要保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和投资者财产的国家都有责任参与到决策中来,多角度全方位防范风险。

4.2.1对于区位选择是投资者和母国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虽然具有战乱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同时具有丰富的资源和巨大的市场吸引力,但是对于风险的评估,单凭企业自身的力量和信息来源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是非常困难的,对参与投资的民营企业更是如此。所以,政府应该及时公布风险投资的评估状况,进行政策投资分析,建立相应的信息更新公布制度,给企业提供投资的准确信息。反之,企业也应将经营投资信息反馈给政府部门,以利于政府对本国资本和人员的保护。政府和企业应该形成信息系统的联动机制。

4.2.2积极发挥投资担保的作用

应充分发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我国海外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为对战争内乱国家和地区投资提供经济保障。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业务范围是为成员国投资者在另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境内的投资提供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保险服务,具体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与内乱险、违约险、币汇兑险等险别,旨在通过开展投资担保业务及相关的投资促进活动,鼓励生产性投资在成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流动。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主要是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即便很多项目不能满足多边投资保险机构的目标性审查而不予承保,中国信保仍能够支持中国海外投资项目得到保险制度的保护,当投资者受到特定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中国信保即可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

参考文献

1李伟舜.境外投资转乱风险法律控制初探[J].法学论丛,2012(7)

2颉迪.国际经济制裁及其对国家发展的影响[D].长春:吉林大学,2013

第4篇:保险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单边模式 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第5篇:保险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拥有一定垄断优势的国内企业,必然要通过跨国投资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扩张,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共对全球112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多家跨国企业进行投资,当年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406.5亿美元,较2009年同期增长63.6%。然而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全球投资者严重受挫,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对外投资也面临严峻挑战,如何在当前这种形势下做好投资区位决策,如何正确地识别各种跨国投资风险,有效实施风险预警、采取措施规避风险,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关键。

我国跨国投资区位的选择和跨国投资风险的形成有着相辅相成的逻辑关联,它们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企业跨国投资区位选择的问题,国内外也有很多相关的研究。理论界还未形成企业跨国投资区位选择的一般理论,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的历史短暂,中国学者对跨国投资的区位选择着重从经验的角度研究,缺乏对众多要素的综合分析和定量分析。而对于跨国投资风险的研究,国外文献比较多,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研究中对于跨国投资风险的定量评估方法主要包括预先警报系统评估法、评分定级评估法、国别评估报告法、清单评估法和国际投资风险指数评估法。其中国际投资风险指数评估法有以下几类:富兰德指数 (FL)、国家风险国际指南综合指数、《机构投资家》国家风险等级表、《欧洲货币》国家风险等级表等。 相对而言,我国学者对于跨国投资风险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定性研究的阶段,集中于识别风险因素和针对防范控制措施的研究上。 总体而言, 这些研究大多站在东道国环境的角度,忽略了与投资国和投资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要进行企业跨国投资的区域定位和风险预警, 就有必要站在全局的角度研究。而国内外对这方面的研究存在明显不足,这就为本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研究空间。

基于传统研究的不足,笔者从东道国、投资国、投资企业三个层面对企业跨国投资风险因素进行归纳梳理,并借鉴熵权原理编制跨国投资风险预警指数,然后运用“矩阵评价”模型将跨国投资风险预警与区域定位有机结合起来,最后通过实证分析验证模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本研究以期能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区位选择和风险控制做出一些贡献。

二、企业跨国投资风险因素

(一)企业跨国投资的动因分析 关于跨国投资的理论分析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要素禀赋理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垄断优势理论认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建立在垄断优势基础之上的;内部化理论则认为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是因为跨国经营可以带来内部化优势;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则集大成地认为企业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必须具备三种优势:所有权特定优势、内部化特定优势以及区位特定优势。到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早期,跨国公司理论的研究开始注重外部因素分析,产生了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以环境为基点的经典战略管理理论、以产业结构分析为基础的竞争战略理论。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在对跨国投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与总结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企业跨国投资的动因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东道国区位吸引力,它是进行企业跨国投资的外部条件。二是投资企业竞争力,它是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的内在动力。

(二)企业跨国投资风险预警与区域定位的关联分析 首先,区位选择决定了跨国投资风险的大小。中国企业跨国投资风险是由东道国区位吸引力和投资企业竞争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单个企业而言,我国的跨国投资环境是既定的,要想降低跨国投资风险,就必须选择合适的区域进行投资。区位的选择决定了跨国投资的风险大小。其次,跨国投资风险预警有益于企业区位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是跨国公司管理决策的关键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投资的成败,但在向何处投资的问题上却没有理论和模型可以全面解释。由于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复杂性,而且是一个多阶段的过程,投资商要选择特定的国家,然后在东道国内确定地区和具体的生产厂址。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客观决策模型, 对跨国投资事前事中进行实时预警监控,而跨国投资风险预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跨国投资风险预警和区域定位是企业跨国投资管理决策系统中的两个关键点,彼此相辅相成。二者的关联关系可以在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管理决策模型(图1)中体现。

(三)企业跨国投资风险因素分析笔者根据我国企业跨国投资的动因分析总结出,企业跨国投资的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于东道国区位吸引力和投资企业竞争力,具体而言,东道国区位吸引力体现于宏观吸引力与中观吸引力,即东道国宏观环境和东道国行业环境。投资企业竞争力体现于投资国环境和投资企业环境两方面。这两个维度四个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企业跨国投资的区位选择和风险警情。

东道国区位吸引力因素包括:

(1)东道国宏观环境因素。跨国投资环境因素一般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技术因素。政治因素包括东道国的政治法律环境、政策因素等。东道国政局的稳定性、法律保障制度明确性等直接关系到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成败。此外,政策直接体现了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态度。如果一国拥有积极的外资政策和鼓励制度,势必对外资的进入具有极大的吸引力。经济因素包括东道国外汇、利息、经济景气状况等因素,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环境可以影响该国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交换的程度,也影响着对外直接投资。社会因素包括东道国的自然环境、文化环境、资源环境等。东道国的和社会风气可以改变投资者的偏好,教育水平、价值观念和消费心理也会影响企业的投资方式和战略目标。劳动力、原材料资源状况,都是企业选择投资区位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技术因素主要包括东道国技术的传播性、可替代性以及对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体制等因素。

(2)东道国行业环境因素。行业因素主要包括行业组织特性、行业政策特性以及行业所有制特性等。行业组织特性着重研究东道国行业集中度、市场结构分散度以及行业区域集聚效应等因素引起的行业竞争力的特点。一般认为,行业集中度高、规模效益明显的行业,通过扩大规模可以降低成本,还具有技术创新、减少不确定性的优势;行业政策特性可以看作有关资源配置结构的经济政策,国家通过行业政策干预行业结构布局。行业所有制特性体现为行业中不同体制的特点。不同所有制结构对企业活力、运行效率和行业竞争力影响巨大。

投资企业竞争力因素包括:

(1)投资国环境因素。我国企业跨国投资时除以企业自身特点为基础外,还应充分考虑我国在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影响,以确保在企业投资过程中得到更多更有力的保障。投资国环境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投资国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力。安德列夫(2002)在研究转型国家的跨国公司中,证实了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决定因素是投资国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内的市场规模。投资国国内经济规模大,国内产品需求量多,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外投资的可能性。二是投资国政府行为因素;投资国的政府应该加强宏观调控,制定优惠的税收和信贷政策,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创造条件。同时,国际协调机制的建立,双边和多边经济合作和投资保护协议,可以推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以及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从而避免和减少对外直接投资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本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三是投资国的国家鼓励政策和健全的法律制度,也是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保证因素。

(2)投资企业环境因素。投资企业环境因素主要包括企业资源因素和企业能力因素。企业资源是指企业赖以形成和运作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要素。一个企业的成功不仅因为其拥有丰富的资源,还因为其隐藏在企业背后的配置、开发、使用和保持资源的能力,这是产生企业竞争优势的深层次因素。企业能力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适应、协调和驾驭内外因素,整合优化资源达到企业资源最优结构的目的,并成为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能力,即资源整合能力,其作用范围应当涵盖企业全部资源及环境,是企业资源之间以及企业与环境之间交互联系的能动机制和纽带。对于跨国投资企业,其企业能力因素必须具备价值性、异质性、独特性和持久性,从而使企业可以在对外投资经营中形成和拥有垄断优势,并将垄断优势转化为超额垄断利润。

三、企业跨国投资风险预警指数

(一)企业跨国投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计 企业跨国投资两个维度四个因素都包括无穷无尽的风险因子,而企业管理者不可能也不需要对所有的风险因子都加以关注,因此,笔者主要针对跨国投资的特征来设计4个准则层指标,11个目标层指标,每一个目标层指标又通过若干观察指标来衡量,如表1所示。

由于选取的风险预警指标均难以量化,笔者采取专家打分的方法,对指标赋予一定的数值,每项指标取专家打分的平均值。专家可根据观察指标来衡量目标指标值,每个目标指标都赋予[0,4]范围内的任一值。并将其划分为优良中差4个评价等级,每个等级有对应的评价值域。评分标准如表2所示。

(二)跨国投资风险预警指数的编制 在所确定的跨国投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需要对东道国投资环境做一个综合评价和比较分析。目前广泛采用的综合评价方法有很多,如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数据包络分析法等。其中指标值是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取得,不存在无量纲化和指标同向化问题,这就大大简化了数据的计算工序。因此,在评价中仅需根据评价的目的和各个项目的内在含义对各个评价指标赋予相应的权数。常用来确定权重的方法主要有:统计平均法、最大组中值法、AHP构权法(层次分析法)、变异系数法、熵权法等。笔者采用熵权法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

熵权法的基本原理:熵是信息论中测定不确定性的量,信息量越大,不确定性就越小,熵值就越小。熵权法是根据各评价指标数值的变异程度所反映的信息量大小来确定熵值,某项指标的指标值变异程度越大,信息熵越小,从而该指标在综合评价中所起的作用越大,权重应该越大;反之,某项指标的指标值变异程度越小,信息熵越大,该指标的作用越小,权重应该越小。其步骤如下:

(1)构建待评价矩阵Rx。设有n个评价指标,m个东道国,Xij表示第i个东道国的第j项指标(i=1,2…,m;j=1,2…,n),则:

Rx=X11X12 … X1nX21X22 … X2n… ………Xm1Xm2 … Xmn(1)

(2)第j项指标值下第i个东道国所占的比重:

Pij=Xij/■Xij,(i=1,…,m,j=1,…,n)(2)

(3)第j项指标的熵值(正熵值简称为熵值,下同):

ej=-■■PijlnPij,(i=1,…,m,j=1,…,n) (3)

(4)差异性系数定义。规定gj=1-ej,(j=1,…,n),显而易见,gj越大,指标间的差异越大,该指标在模型中的作用越大,反之则作用越小。

(5)定义熵权。通过上文推导的熵值公式,可定义某一评价指标的熵权。熵权的大小可以反映指标在评价时作用的大小。第j项指标的权重为:

Wj=gj /■gj,(j=1,…,n) (4)

(6)将指标值换算成相应指数值之后,利用加权求和的方法计算得到总分,即最后的各跨国投资风险预警指数(公式5)。综合指数值越大,则其跨国投资风险越大,反之越小。

Ry1=■WjXj ,Ry2=■WjXj (5)

Rx1=■WjXj ,Rx2=■WjXj

Rx=(Rx1+Rx2)/2,Ry=(Ry1+Ry2)/2

四、企业跨国投资风险预警与区域定位矩阵模型

(一)企业跨国投资风险预警与区域定位原理 矩阵评价法是一种直观的评价方法,常用于战略决策分析和项目风险评价等领域。在本部分研究中,笔者借鉴“矩阵评价”的核心思想,构建企业跨国投资风险预警与区域定位模型,具体包括:跨国投资区域定位矩阵、跨国投资企业竞争力评价矩阵、企业跨国投资风险预警矩阵。该模型的操作方法为:跨国投资区域定位矩阵是以东道国行业环境指数Ry2为X轴和东道国宏观环境指数Ry1为Y轴;跨国投资企业竞争力评价矩阵是以投资企业环境指数Rx2为X轴和投资国环境指数Rx1为Y轴;企业跨国投资风险预警矩阵是以投资企业竞争力指数Rx为X轴和东道国区域吸引力指数Ry为Y轴。矩阵按照0、1、2、3、4和网格进行划分,包括16个单元,从内到外分为四个级别。然后标出X,Y轴数值的交点,该点落在不同的单元代表每个单元相应的含义 (如图2~图4)。

(二)模型解析

(1)跨国投资区域定位矩阵。最佳区位:东道国有很强的吸引力,具备所有的有利因素,而且政府政策大力支持,是理想的东道国。而且,跨国投资所属行业在东道国有具有较大市场,其行业资源可以与投资国和投资企业形成互补性。此区位是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最佳区位选择。次佳区位:东道国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都不够优越,但仍然有投资的可能性。这部分区域一般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跨国投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其较低的劳动成本、优越的鼓励政策等优点来降低生产成本,并通过开拓潜在市场,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较差区位:东道国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中有一方面极其恶劣。比如落后国家和地区,其各项基础设施不完善,人民思想保守、收入水平较低,给投资带来极大不便,企业一般会采取比较保守的出口方式或是间接投资而不愿进行直接投资。或是在相对发达地区,尽管有很大的市场前景,但当地劳动力成本过高、行业资源极为缺乏、 人民消费观念偏差较大,这时企业或许会对东道国进行试探性的考察, 以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的投资。避开区位:东道国不具备各项区位优势, 贸易壁垒、资源缺乏、市场前景渺茫, 对外国企业的投资吸引力很小,因此应该避开这样的区位选择。

(2)跨国投资企业竞争力评价矩阵。强竞争力单元:该部分投资国对跨国投资的各项配套设施和法制法规都很健全,为企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对外投资的完成。而且跨国投资企业具备各项自身竞争优势和竞争战略等条件,区位选择能力很强,可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对外扩展市场,通过资本输出和技术品牌管理来获得最大利润。中竞争力单元:该部分投资国环境和投资企业环境都不够优越,企业的区位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不够强,只能考虑在区位吸引力较强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对外投资。而拥有富裕资源但是缺乏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和管理经验的企业可以考虑间接投资。弱竞争力单元:该部分投资国环境和投资企业环境有一方面极其恶劣。比如我国对某些特定行业有着绝对的限令,不容许其在他国投资经营,如军工企业。而对于自身竞争力很弱的企业,尽管在我国良好的对外投资政策环境下,在世界市场中也缺乏竞争优势,很难独立完成对外投资的决策和选择。差竞争力单元:投资国环境和投资企业环境均很恶劣,不适合进行跨国投资。

(3)企业跨国投资风险预警矩阵。无警单元:代表东道国区域吸引力和投资企业竞争力都较强,该项跨国投资各类风险都较小,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跨国投资项目。所以该企业集团应保持一种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状态,加大投资力度。轻警单元:代表东道国区域吸引力和投资企业竞争力都不够强,但仍有一定的优越性。企业应积极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加强内部资源和能力建设,以适应外部环境。中警单元:代表东道国区域吸引力和投资企业竞争力中有一方面特别恶劣。企业管理者应及时找出原因所在,以防止风险不断恶化。重警单元:代表该项跨国投资各类风险都很大,经营投资状况岌岌可危,故不宜在该国继续进行此项投资。

(三)实例分析 笔者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在12个国家的跨国投资经营为研究对象。对150位学者和跨国公司高层管理者进行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14份,得到12个风险指标的原始数据。受篇幅限制具体数据表略。运用式(1)~(4)分别计算出每个指标的熵值、变异系数及熵权(见表3),由于数据计算复杂,分析过程采用Excel2003软件辅助完成。

然后,运用公式(5)计算出各东道国及其跨国公司各风险指数值,并根据企业跨国投资的风险预警与区域定位模型(图2~图4),确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跨国投资的各东道国区域吸引力,并评价对该区域跨国投资的风险警级,如表4。

根据跨国投资区位定位矩阵(图2)可知, 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12个国家中,处于最佳区位的有5个,处于次佳区位的有4个, 处于较差区位的有2个,处于回避区位的有1个。通过跨国投资风险指数的计算公式,可以分别得到投资企业竞争力指数和东道国区域吸引力指数,将其标示在企业跨国投资风险预警矩阵中, 就可以评价企业跨国投资风险的警级。其中,处于无警的有4个, 处于轻警的有7个, 处于重警的有1个。由此可见,当前大部分国家的投资环境以及我国对于企业走出国门所创造的各项条件都是非常优越的, 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我国企业应把握这一机遇,积极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企业自身不同类型不同规模所需区位优势侧重点不同, 选择合适的投资区域,有效防控跨国投资风险。

五、结论

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对跨国投资区域选择和风险管理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在充分总结国内外有关跨国投资相关理论及其不足的基础上,就如何寻找最优投资区位、如何及时预警跨国投资风险,笔者提出了新的方法并得到以下三方面的研究结论:(1)企业跨国投资风险形成是一个东道国区域吸引力和投资企业竞争力耦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东道国区域吸引力主要体现在东道国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上,投资企业竞争力主要体现在投资国环境和投资企业环境上。(2)通过问卷调查得到各风险预警指标值,并利用熵权原理编制我国企业跨国投资风险预警指数。(3)借鉴“矩阵评价”的核心思想,将企业跨国投资风险预警和企业跨国投资区域定位有机联系起来,分别构建跨国投资区域定位矩阵、跨国投资企业竞争力评价矩阵、企业跨国投资风险预警矩阵。该矩阵模型不仅能直观地预警企业跨国投资风险状况,而且还可以为企业跨国投资区域决策提供很好的依据。

笔者仅对企业跨国投资风险预警和区域定位模型进行初步探索,在以后的研究中还可在模型的应用性和科学性方面,对本研究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张友棠、黄阳:《基于行业环境风险识别的企业财务预警控制系统研究》,《会计研究》2011年第11期。

[2]孙丽:《新形势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区位选择综合决策模型》,《技术经济》2007年第10期。

[3]陈克斌:《跨国直接投资风险与管理对策分析》,《当代经济》2009年第6期。

[4]吴小立、王玉蓉:《产业特性、环境特性与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一个综合模型》,《价值工程》2006年第6期。

第6篇:保险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一)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为投贷联动提供了基础

近年来,宁夏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在促进优化产业结构,辐射带动区域发展,培植产业集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高新技术发展对融资服务提出了新需求,为开展投贷联动提供了标的。

(二)金融与科技结合日趋紧密,为投贷联动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宁夏金融发展迅速,金融业实现增加值占GDP比值逐年升高,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实力也不断提升,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日趋紧密。一是商业银行纷纷设立专业性科技支行,支持科技企业发展。近年来,宁夏银行业机构共组建科技支行4家,结合科技企业轻资产、高成长性的特征,创新支持各类科技企业加快发展。二是组建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政府每年拿出一部分科技资金建立担保资金池,商业银行按照大10倍提供融资担保贷款。同时,对企业贷款开展研发活动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形成政府、企业、银行、担保公司风险分担合作共赢机制。三是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日益增多,近年来自治区、各市财政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创新创业投资等政府性引导基金,已经开始涉足投贷联动,通过对投资项目进行筛选和推荐,根据综合成本和期限的要求,编制整体投融资规划,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

(三)政府相关政策落地,为投贷联动营造了良好环境

近年来,自治区相继出台的《关于印发宁夏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宁夏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科技型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二,投贷联动探索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贷主体均在银行端,缺乏有效风险隔离

从投贷模式看,投贷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决策均集中于银行,易加大风险集中。尤其是缺乏集团专营机构的中小银行,其投、贷运作仅是在银行内部由不同部门负责,而同一机构部门风险文化大体趋同,对风险识别存在一定的局限;加之投贷主体缺乏独立性,影响资金独立运营、独立决策、独立核算,难以有效隔离投资风险与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传统上缺乏熟悉资本市场的人才,对初创型企业的风险评估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有效管控投资风险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较大的考验。

(二)银行缺乏股权投资资质,难以实现真实股权投资

在国内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行体制下,商业银行从事股权投资受到法律和监管规则的限制。俯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限制了商业银行以自有资金直接进行对外开展股权投资。尽管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以曲线方式规避监管开展了部分股权投资活动,但理财资金很大程度上尚未打破刚性兑付,风险容忍度较低,导致开展的股权投资普遍为明股实债模式,若没有财政资金进行风险缓释,很难做大投资规模。另一方面,银行本身作为“投”的主体不合格,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来实现直投,关联主体多、链条过长,容易造成监管上的盲点。

(三)银行审慎经营理念阻碍投贷联动业务发展

传统的银行信贷文化强调低风险,追求稳定的回报率,尤其是在经济下行的宏观环境下,不良风险持续暴露的压力促使商业银行维持更加稳健的经营。在此背景下,银行机构在选择融资支持企业时,更加注重其盈利指标,并且多数银行倾向于在存量信贷客户中择优追加支持。这一经营理念实际与风险投资的初衷有所背离,很多高科技创新企业尤其是初创期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但其早期的盈利状况并不乐观甚至持续亏损,按照商业银行的准入标准,该类企业融资需求难以被覆盖。如何平衡股权投资的覆盖面和资金风险管控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大考验。

(四)区域金融环境有待继续完善

地方金融要素市场发展滞后,投贷联动缺乏必要的退出渠道。投贷联动最终需要实现股权的成功退出并获取收益,但宁夏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活跃度较低。同时,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体系发展滞后。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在金融领域实力不强,为创新型企业、科技企业提供专门服务的担保、交易、法律咨询的专业机构更少,金融中介服务发展滞后,可能使投贷联动具体操作面临一定障碍。

三、加快推动投贷联动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法规

一是建议加快修订俯业银行法>等法律规范,特别是《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等一系列不适合当前银行机构未来创新方向的条款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为商业银行开展“自投自贷”模式的投贷联动业务破除法律障碍。二是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及关联贷款的监管,如采取比例控制等原则,对商业银行投资总规模和集中度进行相关限制,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按实际投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拨备,并以商业银行资金占整个股权基金的比例调整风险资产计量权重,以达到加强风险管控的目的。

(二)建立健全配套体制机制

一是加快设立各层级政府背景的产业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流人,合作建立面向各类特定产业主体的股权投资基金。二是鼓励区域内风投机构,特别是政府背景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辖区内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为银行与风投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营造外部环境。三是完善投贷联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投贷联动的风险补偿机制。对开展投贷联动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投资风险缓释措施或贷款损失风险补偿,撬动更多银行参与投贷联动模式。四是加快发展区域股权市场,利用好基金类金融工具,引导更多资金参与投贷联动业务。同时要抓紧培育科技企业融资相关的专业中介机构,优化区域金融环境。

(三)鼓励商业银行规范有序地开展投贷联动试点

可选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以“贷款跟进”、“财务顾问”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与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更深入的业务创新。条件成熟后,积极争取国家层面的试点,以本地法人银行集团设立股权投资性质的子公司,实现集团内投贷联动。[本文转自WWw. dYLw .nEt 财务管理毕业论文]

第7篇:保险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保险 保险理财 误区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及其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保险与理财的观念渐渐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

一、保险理财概述

(一)保险理财的含义

根据《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及保险单到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由保险的定义可知,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保障。

关于理财,国内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美国理财师资格鉴定委员会对理财的定义是:个人理财是指如何制定和合理利用财务资源、实现个人人生目标的程序。

保险理财是与保险相伴而生的。所谓保险理财,是指通过购买保险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划,防范和避免因疾病或灾难而带来的财务困难,同时使资产获得保值和增值。

(二)保险理财的特点

保险既具有保障功能,又具有投资理财的功能,是家庭理财的工具之一,但是它与银行存款、证券投资等理财工具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安排,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经济补偿职能是保险的基本职能。通过保险理财,投保人获得了保险保障,实现了对危险损失的风险转移,是一种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保险通过它的内在机制,不仅仅分散了风险、提供了经济补偿,而且可以在更广泛的层面上为增进社会福利做贡献。

2.保险理财是合理避税的有效途径,是家庭财富积累的源泉之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等费用是税前扣除的;而对于社会保险之外投保的商业人寿保险保费目前国家并没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与此同时,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保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等保险费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这对于那些拥有自己工厂、商店的人来说显然是优惠政策。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保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等险种,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而得到的保险赔偿金,政府是免所得税的;对于人寿保险给付,虽然税法并未明确规定免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居民个人所获得的寿险给付是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综上所述,购买保险可享受国家的税收减免优惠,是家庭财富积累的源泉之一。

3.保险理财可以规避通胀风险及利率风险,兼具保值增值的双重功能。目前我国投资渠道极为广阔,人们可以选择银行存款、购买股票、房地产投资、购买各种债券等多种投资方式,但是这些投资方式非常容易受到通货膨胀及利率波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保险产品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它本身就是一种分散风险的理财行为,其预定利率具有前瞻性且一般对国家的利率变化并不特别敏感。

(三)保险与理财的关系

通过保险与理财的含义可以看出,理财的内涵比保险广,理财包括保险规划;保险是理财的重要内容,保险是实现成功理财的第一步。保险不能够让人发财,不能让人获得财务自由,但是能在遭受灾祸的时候令我们不至于陷入困境,这就是保险的意义。

二、保险理财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在每个家庭的现金流管理中,保险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保险理财的首要作用是保障,只要一签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无论投保人缴纳了多少保费,都能得到大大超过所交保费金额的赔偿金,从而减轻受损人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迅速恢复正常生活。可见,保险具有理财的基本性质。投资必须有初始投入,保险就是通过交纳保费作为初始资本的投入;投资期盼收益,购买保险后,在保险有限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经济补偿,这是投资的直接收益;投保人所交保费是保额的小部分,一旦发生事故,将获得远远大于所交保费的赔款,它又具有增值性。

保险理财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助于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保险理财产品中的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等产品都在具有保险功能的同时较好的兼顾了投资理财功能,虽然大部分宣传的时候都是侧重于其投资功能,但是我相信同时或多或少的还是给购买了该理财产品的群众进行了一定的保险知识教育,对于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2.有助于普通群众进行理财投资。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同质化问题依然较为严重,这一方面限制了大家的选择,另一方面由于产品趋同,使得人们在选择保险理财产品时可以不用考虑太多问题,直接选择资产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即可。这方便了许多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

3.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依然不是十分的健全,社会保障的水平也较低,引导人们进行保险理财可以作为社会保障的有效补充,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以及将来大量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

4.有助于引导人们进行人生规划。保险理财是在生命周期表和生命周期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及早的对人们进行引导能使人们更好的规划人生,同时充分考虑到自己以后的医疗、灾害、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以及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

三、保险理财的误区

保险理财,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保险使资产获得保值和增值。但是,一些消费者对保险理财存在认识误区,他们没有把握保险的本质特征,盲目投资,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资产保值增值,反而遭受了损失。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当前保险理财领域普遍存在的几大误区:

误区之一:买保险可以发财

通过保险进行理财,是指通过购买保险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划,防范和避免因疾病或灾难而带来的财务困难。在减少损失的同时可以使资产获得理想的保值和增值,但绝不是“发横财”。一般来说,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保障,而一些投资类保险所特有的投资或分红则只是其附带功能,而投资是风险和收益并存的。之前一些购买了投资连结、分红保险等投资保险产品的客户发现收益与预期值相差太远后纷纷退保。这固然与一些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只强调投资收益前景的误导有关,一些人购买保险只图赚钱的不成熟投保心态也是一个原因。

误区之二:分红保险可以保证年年分红

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来源于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产品的可分配盈余,包括利差、死差、费差等。其中,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是决定分红率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投资收益率越高,年度分红率也会越高。保险公司的每年红利分配要根据业务经营状况来确定,必须符合各项监管法规的要求,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计。

投保的客户每年可以通过分红业绩报告、客户服务电话及书面通知等方式获知年度分红率,但按照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公共

媒体公布或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误区之三:寿险产品大部分是人死后或快死时才能得到的保险。所以投保了也没用

保险保障的不是疾病或死亡,而是在发生不幸时的资金来源保障。目前的寿险产品有终身寿险、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险、住院医疗险等健康保险。终身寿险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全残时,受益人可领取一笔保险金。而养老寿险则是除了保险期间有死亡或全残的保障外,在保险期满时,还有一笔满期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养老金。

误区之四:孩子重要,要买保险也得先给孩子买

重孩子轻父母是很多家庭买保险时容易犯的错误。孩子当然重要,但是保险理财体现的是对家庭财务风险的规避。父母发生意外对家庭造成的财务损失和影响要远远高于孩子的。因此,正确的保险理财原则应该是,首先为父母购买寿险、意外险等保障功能强的产品,然后再为孩子按照需要买些健康、教育类的险种,而且在保险资金投入上,应该是给父母、特别是家庭经济支柱上的越多越好。

误区之五:不会使用保单借款功能

有些投保客户因临时用钱,而不得不退掉保险,损失了相当高的手续费。其实,目前很多保险产品都附加有保单借款功能,即以保单质押。根据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按70%~90%的比例通过保险公司贷款。这样,既能勰决燃眉之急,又避免了因退保带来的损失。

误区之六:基本医疗社保之外另购商保险,就等于上了保险公司和社保部门的“双保险”

目前的主要医保险种一般可分为定额给付型、费用报销型和住院津贴型三大类。

费用报销型按被保险人的医疗诊治费用实际给付,住院津贴型和定额给付型保险则不考虑实际支出而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最基本功用之一是损失补偿职能,它是对未来风险的经济补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失,不能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这一职能在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中具体表现为已从社保部门报销部分不能重复理赔,任何人都不可能因生病、住院而获益。享受社会医保的群体,购买商业医保时必须了解医保的类别,最佳选择应为住院津贴型的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而非报销型险种。

误区之七:医疗保险保费高保障就宽。买得越贵越好

首先,客户应该明确医疗保险可分为保证续保型和不保证续保型。保证续保型规定被保险人获得保险续保权后,将来无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再对该被保险人拒保,也不得以被保险人有病为由增加保费或除去该疾病责任。不保证续保型是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时年年缴纳保费,一旦患了某种严重疾病,次年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不再继续承保。其次,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不能用价格贵与否来衡量,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各种医疗保险险种的保障范围、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区别很大,因此保费高低、报销比例或补偿额度也相异。如果险种提供的保障相近,则应选择缴费方式灵活的而不是费率高的险种,选对的而不是选贵的,是保险消费效用最大化的原则。

四、如何进行保险理财

以上谈到了保险理财的几大误区,在面对市场上众多的、日益发展的保险产品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我认为,客户除了要具备保险理财的基本知识,明确保险理财目的,保持良好心态,切忌盲目跟风以外,最好能够听从专家建议,购买保险前找专业的理财顾问仔细研究分析自己家庭的财务特点,再选择适合的险种和实力强的保险公司。那么,如何选择险种呢?

1.处于不同时期的家庭保险理财规划,应使用不同的保险进行理财。人生的各个阶段需要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费能力不同,保险理财的方式当然也应不同。在年轻时投保生存保险是最划算的,因为保费相对较低,而且保险公司一般保证固定利率收益,如万能寿险保费缴纳灵活,手头宽裕时可以多交点,较紧时可以少交甚至不交,还能享受保险公司的专家理财收益及分红。如果工作环境危险较高,还应该投保意外伤害险。在年老时时应避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如可以选择购买绩优股票、债券及年金保险,特别是年金保险,保险公司会按月或按年给付保险金,以维持生活需要。同时,老年人还应投保分红保险,享受保险公司的利润分成。寿险是长期性险种,预定利率是不允许保险公司单方面改变的,这样随着通货膨胀的效应,实际保险费支出是在降低的。

2.不同生活消费方式,人们的保险理财规划也应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生活方式不同,消费习惯不同,人的理财方式也应不同。对高收入者来说,由于其家庭日常消费开支较高,因而,若家庭收入主要支撑人万一不幸身故,就可能使家庭生活陷入困顿,因此应投保高额的寿险,以应对不幸的局面。而对于中低收入阶层人士来说,投保适当的重大疾病保险对自己及家庭都是不错的选择。对自由职业者来说,如果短期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那么为自己购买一份商业保险就显得非常必要了。选择一家好的保险公司,一个信得过的寿险人,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出医疗、意外、养老等合理组合的商业保险计划,为自己留好“后路”。

第8篇:保险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英文摘要]:

[关键字]:

[论文正文]:

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存在与发展的关键。与此同时,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盈利性。显然,这三者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而它们的协调需要法律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应当为保险投资监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尤其使寿险业的利差损进一步扩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但仍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尤其难于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步骤。

我国目前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工业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是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投资比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而调整。如日本,在保险投资方式比例方面:存款从1947年的1/3,调整为1956年的35%,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拆借贷款从1947年1/20降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地方债券,从1947年的20%至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公司债券,从1947年的2/3,1987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股票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30%;不动产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20%。

第三是关注寿险投资结构的不同性。保险投资的结构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业。法律的规定显然要有所体现。比如,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律在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形式和数额的同时,对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确定了不同的原则。在纽约州保险法中,适用于寿险公司的投资法以谨慎标准为原则,而适用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法则主要以“鸽笼式”方法为原则。

第四是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在保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上升,总的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但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早期工业国的保险投资已基本证券化,并且,在债券投资中股票和公司债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股票的比重则快于公司债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业国则还有一个过程。如在美国寿险资产中,贷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为47.6%、1930年为55.1%、1940年为29.4%、1950年为28.9%、1985年为27.4%、1990年为23.6%、1995年为14.4%、1997年为12.2%;不动产从1917年的3%降为1997年的1.8%;有价证券则从1917年的44.2%上升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资的比重从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稳定10年后,1991年上升为10.6%,1997年为23.2%;公司债券的比重从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为41.4%,其后直到1997年为41%左右波动1。这种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是同美国资产的金融化相联系的,而这种资产的金融化,同保险业(尤其寿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要求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联系的。

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在于:在二战后才开始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在强调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强调社会性,保险投资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险投资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使日本的经济跨入经济强国后,其保险投资由贷款为主逐步转向证券投资;而韩国的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与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处于转化中,我国台湾寿险业贷款比重也较高,但不动产的比例较高,这与台湾不动产稳定增值有关,同时,从动态看,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后起工业国或地区的保险投资结构演进为由直接投资向证券投资的演进是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

日本作为后起工业国,80年代以前其投资比例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价证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86年证券投资占第一位,贷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动产退居第四位。其中,从1975年至1996年间,寿险业的投资中,贷款从67.9%下降到34.6%,有价证券从21.7%上升到50.7%,不动产从7.9%降为5.2%,其他资产从1.4%上升为6%。在此期间,1986年是个重要的转折点,有价证券的比例首次超过贷款的比例。日本保险投资是同该国经济发展的过程相联系的。就其过程的特点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险投资的经济效益。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侧重发展重工业,重工业经济效益较好,于是保险公司投资于机械制造和化工工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转向以轻工中小企业为主,同期寿险公司短期贷款占61.7%,后来证券投资效益好,又转向证券投资,1975年为21.7%,1984、1986、1996年分别为35.1%、41%、50.7%;贷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关心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包括向新型产业投资、投向社会公用事业、社会开发性投资、为扩大生活消费投资;同时还注意扩大海外投资。

韩国的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式有:有价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或汇票贴现、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信托公司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信托、财政经济部令制定的类似前述第1-5项的方法。并于第15条规定各类投资比例为:对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债权及股票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同一物件为但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发行的证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外汇、国外不动产及外汇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中小企业(风险企业除外)发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保险公司持有或作为贷款担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发行股票的10%,但持有国外法人的股票时,可以例外。对增强保险财产运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按保险业务的种类和保险公司的财产规模,在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财产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围内下调其比例。

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以及鼓励出口发展重工业,寿险业资金运用转向投放资本市场及放款。目前韩国保险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则规定各项资金运用投资对总资产比率为:股票不得超过30%;不动产投资为15%或以下(10%为营业用,5%为投资用);现金及存款为10%或以下。上述规定韩国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多放款给房屋专项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2。韩国保险投资结构的变化为:韩国寿险业投资中,其结构的顺序依次由1981年的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现金及存款转变为1997年的贷款、有价证券、现金及存款、不动产。尽管有价证券的比重从18.5%上升到27.2%,贷款从62.8%下除为48.5%3,但仍然以贷款为主。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投资结构的演变过程因产寿险而不同。从1991年至1997年,在财产保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结构顺序依次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贷款。其中,银行存款57.58%降为54.04%、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31.74%、不动产从21.11%降为11.2%、抵押贷款从3.96%降为3%,其中股票从7%上升到19.45%,这说明产险业保险投资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这同财产保险主要属于短期业务要求投资流动性较强有关。寿险业投资中,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国外投资和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86年至1997年,其投资比重分别变化为:贷款从31.29%上升为35.05%、银行存款从23.77%上升为28.03%、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28.03%、不动产从27.19%降为10.61%、国外投资从1989年的0.02%升为2.22%、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94年开始的1.95%上升为2.67%。其位次的变化为:有价证券由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银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为第三位。这说明寿险业保险投资中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保险投资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初期,保险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高,一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这些投资项目的高回报,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投资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日本的情况,说明了这一点。韩国的现状与日本发展的过程相似,韩国经济仍然处于日本当年起飞阶段,贷款比例很高;台湾寿险投资贷款、房地产比例也较高,这是由于这一阶段这些项目投资盈利性高。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市场的完善,也将逐步向证券化投资过渡。

第五,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不少国家和地区就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注意从法律规范上较为详细地加以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在《保险业法施行规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相继制订了《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保险业资金之专案

运用与公共投资审核要点》、《保险业资金办理国外投资限制》、《保险业资金办理外投资内容及范围》。它构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二、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所处的起飞阶段,同时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国实际,另一方面借鉴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考察,本文认为欲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确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护保险公司实现尽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益利。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偿付能力的增强。

第二,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1)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证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证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2)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但保法等,从而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3)理顺投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保险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法律规章之上。

第三,确认和保护保险投资主体在保险投资方式上有一定的选择权。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证券投资。当然,银行存款在目前及未来依然是必要的。从长期来看,待我国经济发展到较发达国家行列、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为主,那是比较长远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从法律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4。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了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了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因为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投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而,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5。

第五,法律应当对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作出区别性规定。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着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立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6。

当然,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限制相互依存。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的特点,二者应同时兼顾,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适当放松投资管制。而在投资管制方面,实行严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资比例应该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应因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区别对待,在初期,主体比例应当控制得更严些。这样既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资风险,从而保证我国保险业持续稳健地发展。

【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邮编;北京工商大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资料来源:根据1998《LifeInsuranceFactBook》整理,AmiricanCouncilofLifeInsurance,第109页。

2参考:周淑燕《南韩保险事业发展之梗概》一文(台湾《保险专刊》第47期,1996年,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208-209页。

第9篇:保险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尤其使寿险业的利差损进一步扩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AA+公司债券,但仍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尤其难于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步骤。

我国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是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投资比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而调整。如日本,在保险投资方式比例方面:存款从1947年的1/3,调整为1956年的35%,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拆借贷款从1947年1/20降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地方债券,从1947年的20%至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公司债券,从1947年的2/3,1987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股票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30%;不动产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20%。

第三是关注寿险投资结构的不同性。保险投资的结构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业。法律的规定显然要有所体现。比如,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律在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形式和数额的同时,对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确定了不同的原则。在纽约州保险法中,适用于寿险公司的投资法以谨慎标准为原则,而适用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法则主要以“鸽笼式”为原则。

第四是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在保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上升,总的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但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早期工业国的保险投资已基本证券化,并且,在债券投资中股票和公司债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股票的比重则快于公司债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业国则还有一个过程。如在美国寿险资产中,贷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为47.6%、1930年为55.1%、1940年为29.4%、1950年为28.9%、1985年为27.4%、1990年为23.6%、1995年为14.4%、1997年为12.2%;不动产从1917年的3%降为1997年的1.8%;有价证券则从1917年的44.2%上升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资的比重从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稳定10年后,1991年上升为10.6%,1997年为23.2%;公司债券的比重从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为41.4%,其后直到1997年为41%左右波动1。这种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是同美国资产的金融化相联系的,而这种资产的金融化,同保险业(尤其寿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要求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联系的。

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在于:在二战后才开始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在强调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强调性,保险投资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险投资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使日本的经济跨入经济强国后,其保险投资由贷款为主逐步转向证券投资;而韩国的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与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处于转化中,我国台湾寿险业贷款比重也较高,但不动产的比例较高,这与台湾不动产稳定增值有关,同时,从动态看,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后起工业国或地区的保险投资结构演进为由直接投资向证券投资的演进是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

日本作为后起工业国,80年代以前其投资比例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价证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86年证券投资占第一位,贷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动产退居第四位。其中,从1975年至1996年间,寿险业的投资中,贷款从67.9%下降到34.6%,有价证券从21.7%上升到50.7%,不动产从7.9%降为5.2%,其他资产从1.4%上升为6%。在此期间,1986年是个重要的转折点,有价证券的比例首次超过贷款的比例。日本保险投资是同该国经济发展的过程相联系的。就其过程的特点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险投资的经济效益。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侧重发展重工业,重工业经济效益较好,于是保险公司投资于机械制造和化工工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转向以轻工中小企业为主,同期寿险公司短期贷款占61.7%,后来证券投资效益好,又转向证券投资,1975年为21.7%,1984、1986、1996年分别为35.1%、41%、50.7%;贷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关心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包括向新型产业投资、投向社会公用事业、社会开发性投资、为扩大生活消费投资;同时还注意扩大海外投资。

韩国的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式有:有价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或汇票贴现、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信托公司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信托、财政经济部令制定的类似前述第1-5项的方法。并于第15条规定各类投资比例为:对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债权及股票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同一物件为但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发行的证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外汇、国外不动产及外汇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中小企业(风险企业除外)发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保险公司持有或作为贷款担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发行股票的10%,但持有国外法人的股票时,可以例外。对增强保险财产运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按保险业务的种类和保险公司的财产规模,在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财产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围内下调其比例。

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以及鼓励出口发展重工业,寿险业资金运用转向投放资本市场及放款。目前韩国保险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则规定各项资金运用投资对总资产比率为:股票不得超过30%;不动产投资为15%或以下(10%为营业用,5%为投资用);现金及存款为10%或以下。上述规定韩国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多放款给房屋专项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2。韩国保险投资结构的变化为:韩国寿险业投资中,其结构的顺序依次由1981年的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现金及存款转变为1997年的贷款、有价证券、现金及存款、不动产。尽管有价证券的比重从18.5%上升到27.2%,贷款从62.8%下除为48.5%3,但仍然以贷款为主。

我国地区保险投资结构的演变过程因产寿险而不同。从1991年至1997年,在财产保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结构顺序依次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贷款。其中,银行存款57.58%降为54.04%、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31.74%、不动产从21.11%降为11.2%、抵押贷款从3.96%降为3%,其中股票从7%上升到19.45%,这说明产险业保险投资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这同财产保险主要属于短期业务要求投资流动性较强有关。寿险业投资中,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国外投资和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86年至1997年,其投资比重分别变化为:贷款从31.29%上升为35.05%、银行存款从23.77%上升为28.03%、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28.03%、不动产从27.19%降为10.61%、国外投资从1989年的0.02%升为2.22%、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94年开始的1.95%上升为2.67%。其位次的变化为:有价证券由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银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为第三位。这说明寿险业保险投资中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

由此可知,后起国和地区的保险投资与其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初期,保险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高,一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这些投资项目的高回报,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投资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日本的情况,说明了这一点。韩国的现状与日本发展的过程相似,韩国经济仍然处于日本当年起飞阶段,贷款比例很高;台湾寿险投资贷款、房地产比例也较高,这是由于这一阶段这些项目投资盈利性高。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的完善,也将逐步向证券化投资过渡。

第五,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不少国家和地区就保险资金运用的,注意从规范上较为详细地加以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在《保险业法施行规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相继制订了《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审核要点》、《保险业资金办理国外投资限制》、《保险业资金办理外投资及范围》。它构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二、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基于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起飞阶段,同时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国实际,另一方面借鉴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考察,本文认为欲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确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护保险公司实现尽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益利。因为保险公司也是,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偿付能力的增强。

第二,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1)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证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证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2)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但保法等,从而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3)理顺投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保险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法律规章之上。

第三,确认和保护保险投资主体在保险投资方式上有一定的选择权。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证券投资。当然,银行存款在目前及未来依然是必要的。从长期来看,待我国经济发展到较发达国家行列、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为主,那是比较长远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从法律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4。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了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了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因为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投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而,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5。

第五,法律应当对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作出区别性规定。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着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立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