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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法律意识精选(九篇)

民法与法律意识

第1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培养;途径;探析

一、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的必要性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和政府经济发展需要,被征地农民就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下的新群体,户口上仍是农业户口,却没有农业生产资料,只能依靠改行来谋生。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和企业经常会发生冲突,反映的现实就是补偿不合理。被征地农民成为弱势群体,农民土地征用后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多数农民对国家法律制度了解较少,对自身权利和义务认识较模糊,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1、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维护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失地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城镇化水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实现这一目标重要保障,有了成熟的法律体系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较好保障。所以,在整个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下,首先要让他们懂法,知道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拥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这样既遵循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尽可能降低生产风险,为促进城镇化良性快速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引导作用。2、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现阶段正处于追赶超越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农村社会所出现的问题也更加复杂。新形势下生产秩序的稳定,要依靠于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由最初拥有生产资料到现在土地被征用,身份、户籍和生活发生变化,农民存在很大心理落差,这对当地的稳定有较大影响。要针对这一群体宣传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政策、懂法、知法才能有效保证农村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农村居民生活和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才能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

二、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受历史传统文化轻法思想的深远影响、法制思想在城乡建立和宣传的难题以及涉及被征地农民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影响,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缺少主体意识及权利意识在乡村法律没有被群众当成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究其原因就是农民自身的法律信仰缺失。现实情况反映农民自身存在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缺失。他们固有的生活方式、生产环境造成法律思维和意识不高。在处理纠纷中,“找关系”、“上访闹事”、“协商私了”等非正常途径成为了不懂法民众的主要方法。近年来普法工作在农村虽然经常开展,却收效甚微,农民仍旧没有树立正确法律意识,没有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再加上在农村法律没有得到重视,法律监管制度不严格,导致许多越权行为时有发生。众多农民对法律的威严性、强制性产生了怀疑,在这样一个恶性循环过程中,使得法律在农民心中渐渐疏远,法律权威性大大降低,也造成人们轻法律重。2、忽视法律的存在从社会大背景来看,立法体系中有关三农法律较少,法律位阶较低,还有很多方面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涉农法律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三农法律体系薄弱的状况和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很不相称。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也还存在不足和缺陷,例如,浓重的计划管理色彩,原则性以及可操作性差,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难究的现象。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者权利与义务规定不明确,忽视经营自和其他合法权利等。涉农立法严重滞后,很大程度妨碍了农村居民对法律的认识和运用,容易让群众忽视法律存在。造成农村居民对权利义务不了解、法律意识淡漠。社会生活和农业生产形式简单导致农民不使用法律武器,法律逐渐淡出农民视野。3、传统乡土人情社会影响《乡土中国》中费孝通写道:“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是情大于理的熟人社会。”农民长期处在乡土人情社会中受传统观念影响,“情”大于“法”、情大于理,遇到事情会通过以往传统习惯和方式来解决而很少应用法律。多数人不愿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多会采用私下解决。虽然有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纷争,但法律维权程序复杂和高昂诉讼费却又会让人望而却步。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无讼思想。人们提倡以和为贵,诉讼是一个让人所不齿的做法。当利益受到损害时,人们多会选择隐忍和退让,这与发展法治理念背道而驰,阻碍了法律文化的传播。4、农村居民缺乏诉讼观念由于诉讼复杂的程序和高昂诉讼费用,以往产生纠纷使农村居民会选择协商和私下解决的方法来替代法律解决纠纷矛盾。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诉讼很是抵触。在往常都会采用私自协调,当私下无法协调时,人们才会另寻其他途径。诉讼只有在矛盾无法调解时才被人们采用。在法制社会中人们往往通过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人们信仰法律。依法治国的普及程度在农村社会中没有被完全推广。多数农民在遇到纠纷后还是采用传统方式解决,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三、培养和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治国之前提,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建立民众法律意识,依赖于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意识的觉醒。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探索提高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新方法和途径,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思想意识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物质基础“农村的城镇化进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的方面很多,在城镇化中农民作为执行主体,也作为受益者,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了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良好环境。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必须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目的,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和促进生产力。通过竞争机制,调动被征地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适应能力和竞争意识。这既可打破农村居民的传统保守思想意识,又能让他们的陈旧思想观念得到转变从而得到更好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利益刺激农民群众增加对农业方面法律知识需求、利益带动他们自觉去认知、学习、使用法律。因此,农村居民法律思维和意识会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提升。只有发展农村经济,大力搞好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农民的思想才能解放、视野才会更加开阔、主动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生活水平,为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利益提供全面的物质保障。所以说,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解放农民思想、开阔视野,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样也为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良好条件。2、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法律的宣传教育是我国对农村进行法制普及和教育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多年实践,该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许多细节问题。在普法工作的推动中,存在着很大阻力,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低下、思想方面相对保守等都是制约着普法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在推进农村文化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下,我们应该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来提高扩大被征地群众懂法用法社会范围。拓展法制建设的渠道,为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奠定良好的基础。依照需求按层次给被征地群众送去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经常在乡村举办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和宣讲活动,把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带到基层切实做好普法教育法律文化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切身利益,讲述的现实案例与农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且通俗易懂,对他们日常生活能够起到引导和警示作用,帮助被征地农民在生活、生产和学习中潜移默化地将自身法律意识得以完善和提高。此外,建立农民法律咨询援助服务。根据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的法律知识的需求进行答疑解惑,例如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纠纷、劳动纠纷等,这些农村生活中常见的问题,给农民做出一个详细的咨询服务。让农民真正的能够懂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知道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是什么,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后,应该找什么机构能获得救济和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能保障自身权利,让民众都知道法律尊严、公正和权威。要改变法律在农村这个环境的现存状态,提高农民法律知识认知度,农村法律文化的宣传教育依然任重而道远。加强普法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对我国依法治国和法治化进程有着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3、加快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时,就各地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有这么两个方面的划分:一是在城乡一体化规划内的或者之外的失地群众;二是按照年龄将其分成了三类:到养老阶段的被征地人员;具有劳动能力被征地人员;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不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分析,已经享受领取社会保障资金补助的和进城务工的人生活相对有保障,其他情形下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很难获得充分的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没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高,而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以后面临的状况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得到完全解决。目前靠外出打工和自主创业或择业获取劳动报酬,收入不是很高也只能维持基本生计。综合来看,都是由于与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的。现阶段完善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制度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才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4、增强守法意识,形成理性维权的思维方法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时刻要充分发挥法律在农村社会中主导作用,让法律成为保护广大农民合法利益的有利武器。在现实中兑现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益,使他们感受到用法律维护权利的实用和效力,是实现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城乡现代化建设中要求被征地农民普遍积极守法,而他们的积极守法必须基于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当被征地农民的应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有理性的维权思维和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与自身综合素质和社会法律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推进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跟进时代步伐满足生存需要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提高他们的自身素养和文化素质,如市场观念和理性维权、生态环保等现代价值观念,并使之与法律意识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提高他们综合素质及生活水平。从而正确认识法律价值、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和正确的使用法律。5、增强诉讼意识,形成善用法律维权的法律意识要从被征地农民的心里改变法律在生活及心目中的状态,使法律在维护切实利益上起到保护和推动作用,在现实社会中他们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与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息息相关,努力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树立法律的公平性和公信力改变以往执法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印象。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改变以往陈旧执法观念和陋习,让执法行为按照司法程序执行并且让群众知情支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对维护自身利益协调农村关系确实有效,让他们在自身利益被侵犯时放弃闹事、对抗、上访的负面行为,理智维权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和霖华.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3.

[2]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J].政法论坛,2009.03.100-109.

[3]石中光,刘勤.现状与因应:怀化少数民族农村法律普及现状及对策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06.12.57-60.

第2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来说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本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切入视角,在阐述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深入探究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最后提出了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具体可行途径,这也是本文的最终目的所在。

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

现代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指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中,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的公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其特点在于“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意识,它包括人们对法、法律现象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人们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理解、感觉、评价,以及人们的法律知识、愿望、情绪等。” 法律意识来源于法律实践,深深植根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之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以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为中介转化为法律制度进行调整规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作为引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性化观念体系,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集中反映,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可以将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概括为:公平正义、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律至上权威性。

二、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

西方走的是一条自然演进的内生性的法治进化模式与路径,其法治社会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和理性文化的融合,法治社会的孕育过程也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过程。我们在探究适合我国需要和可行的法律发展与建构的合理途径与模式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法治生成基础的共有因素。笔者认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生成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法律意识,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制约了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与提高。我国建设自由、平等、开放和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厉行法治,将促使符合现代公民法治理念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形成,从而为现代法治意识的生成提供精神基础。

(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现代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公权力是有限的,“法不授权即禁止”,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民利和自由。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锻炼了政治生活的能力,提高了参政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培养了公民意识,塑造了法律人格。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提供广泛而坚定的公意基础。

(三)培育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忠诚扞卫是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深层社会根基。市民社会是以共同体自治为特征的,社会自治是法治发展的推动力量,它有助于维持社会领域的独立性,抑制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培养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与参政意识。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政治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社会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还没有充分发育起来,因此,我们应加快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推动城市化进程,扩大社会民主参与,使我国自主的社会中间阶层和民间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四)建构多元的理性文化

多元的理性文化所具备的科学精神、公民意识和契约观念等要素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文化基础和精神动力。塑造多元的理性文化不仅要立足本国国情,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赋予其时代价值与生命力,而且也应该以开放的视野有所选择地吸收、借鉴人类共同财富中先进的法律文化成果,有必要的要加以现代的改造,以使其满足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需要。

三、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与措施

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度中,需要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和培养。在总结学者提出的理论建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为视角,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从法的意识形态影响来看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和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

。作为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本身凝结着一定的价值观,可以发挥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规定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体现国家允许什么、要求什么、禁止什么,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由此可知,法律意识的提高与法治的制度性因素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着法治的进程。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权利意识、参政意识及能力不断增强,这也就要求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必须适应满足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

我国着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表明我国已经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立法工作,尤其是民事立法工作已经完成。对于各个部门法内部的体系化,完善化,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因此,要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必将促进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离开了以民主法治的社会思潮的鼓动和宣传,就没有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对培养和提升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来说意义重大。应当认识到,法治是一项公众广泛参与的事业,而且普通民众有权了解法律法规并行使公民应有的权利的权利。法治若失去了普通民众的参与,也就失去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普法教育的目的不是在于简单的宣传法律知识,而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正确态度,激发公民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公民只有知法尊法才能守法护法。

此外,从广义上理解普法教育,也包括专业的法律教育,即通过正规的法律院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进行专业法律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对于当代中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 作用与意义。专业的法律教育可以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而法律职业群体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三)加大司法体制改革,严惩司法腐败

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向全社会宣示和承诺了公平和正义,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屏障。司法和公正的联系最为密切,公民对法律的观察与亲身体验,常常是通过与司法的接触,形成了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应当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而权责明确、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对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巨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只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体制,严惩司法腐败,才能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维护司法的形象,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任感。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的生命和灵魂,英国哲学家培根论述了司法不正导致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总之,西方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事实与我国当前建设法治社会条件和需要表明了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一项全民性的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不可能短期就能奏效。法治建设从写在书本上的法到渗透到国民生活行动之中是需要一个漫长的心理接纳过程。因此决定了必须把这项工作制度化和长期化。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发展过程,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条件都成熟发展起来之后才能形成。

四、结语

法律作为一门致力于公平正义的艺术,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属性与良好的品质,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正如美国当代着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说“真正能阻止犯罪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于一种深切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当今中国正处于从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转变的伟大变革时期,我国已如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仅仅依靠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法治的理念与精神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它是否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因而,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成为了时代的呼唤、历史的责任。作为法律人有义务去弘扬法治精神,扞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通过在民众中宣传法治,使法治观念内化为民众的一种理念崇尚与信仰,铭刻在国民的内心里从而自觉地认同法律、敬畏法律,最终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良好的法律秩序。

注释:

朱景文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32.

王利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报告会.2011年3月2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学讲堂第四讲”的讲话.

刘洪旺.法律意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第3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近年来,加强公民意识是党和政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是要把公民培养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意识、能够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同时,负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办家、社会所需要的有积极生活态度、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民主法治素养、能与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合格公民。由此可见,公民意识教育与法律意识教育是殊途同归的。从法律意识教育的角度来看,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律意识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有效发展途径。

一、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及意义

公民意识教育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主体意识教育,即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和社会主体的意识。公民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自觉关心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荣誉和安全。二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即公民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某种行为合法性的意识,以及对他人合法权利的尊重。三是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意识教育,即公民必须履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的意识。四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即公民要有尊重法律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公民不仅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五是公民的道德意识教育,即公民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中必须具有的道德规范意识。公民要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此外,公民意识还包括公民应具有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意识。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意义主要有:第一,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民主法治充分发展的公民社会。“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逐渐落实,必将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第二,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来说,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有效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功建设,是一个非常基础的环节。第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对我们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言,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补充,也就是说我们发展民主法治,必须靠高度的公民意识来弥补法律制度所不能覆盖的空白。第四,当前公民意识缺失,应该说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监督意识不强,二是权利和义务分离,政治、社会、经济等领域中许多问题与公民意识缺失有直接联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能推动上述状况的改变。

二、法律意识教育是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法治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资格与行为、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法律关系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治国家的文化对公民意识有相应的要求。因此,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过程,一方面是向公民灌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律意识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向全社会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核心是培养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每个公民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法制框架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整个社会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法律意识教育

在今后的法律意识教育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公民意识观念的教育,突出公民意识的培养。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一精神对于做好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公民意识教育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律有效执行的社会基础和效果。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意识教育实际上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律意识教育,它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精神与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表现为人们的一种观念、感觉和心理状态,它深植于公民的社会意识之中,又作用于法律意识实践,是法律意识实践的内在推动力,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自觉遵守和实施法制的风气和习惯,可以说是尊重民主、维护民主、实施民主的风气和习惯。

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关键是国家公职人员

第4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村民 法律意识 分析

我们对石家庄、邢台等地的一些村民进行了法律意识情况的调查,发现村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就整体而言,仍缺乏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因此,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对健全农村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有着重要作用;对实现中共“十”明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一、村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一)村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首先,村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过去当村民的权利受到威胁时,大多村民会选择不了了之,但现在多数村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会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想到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当村民的财产遭受偷盗时会选择报警;当村民之间有了纠纷、矛盾时,会想到选择司法解决;当村民权益受到侵害并且找有关部门没有回应时,会给相关法律节目打电话,借助媒体的力量来解决。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有一些村民因宅基地与邻居发生冲突,他们没有像以前一样选择武力解决,而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可见村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

其次,村民的法律观念和意识仍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如一些村民包括一些村干部在回答“村委会进行管理所依据的相关法律都有什么”时,答案是“不知道”的占61%,答案是“知道”的占39%;在回答“加强社区管理,构建和谐社区方面,您认为法律建设存在的不足是什么?您的希望和建议是什么”时,回答“不知道的”占大多数;在回答“村民有什么权利时”,许多村民除了选举权,其他都不清楚等。尽管村民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从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来看,相对全面推进法制建设的要求,仍然具有很大距离。村民没有整体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意识相对缺乏,农村社区平时也缺少丰富多样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首先,村民的权利意识淡薄。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内。党的十指出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第一,村民直接接触的政治权利就是村委会成员的选举与被选举,一些村民没有正确行使这些直接接触的权利。大部分村民甚至年轻人不清楚选举的具体含义及意义,只知道在选举时随大流或者投票给选举前找过自己干部,并没有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二,一些被选举人钻法律的空子,影响着农村法制建设的有效进行。多数村民的政治参与程度较低,不会在村干部换届之际根据自己的能力积极地参与到干部选举中来。还一些村民缺乏维护和正确行使宪法权利的思维与意识。

其次,村民的维权意识淡薄。维权就是维护合法权益,维权意识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例如,一些村民在回答“请问假如您在外就餐时,发现食物中有不卫生的东西,会怎么办”时,他们大部分会选择更换一份,如果不能更换,只能自认倒霉,原因多是因为大家是熟人。再如,现在农村财务管理公开透明度有待提高,有时村民基本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村民不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知情权,而是权当不知道,怕引来麻烦。可见,村民的维权意识较弱,缺乏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保障。

再次,一些村民对运用法律维权行为认同度差。在农村如果村民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时,大部分村民会议论,认为这样有悖于常理,或是应用了一些非正常手段。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中,村民普遍认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过于偏激,不利于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不希望其他村民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也不认为通过法律能够公平公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对运用法律维权行为认同度差。

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

首先,一些村民认为“一年官司十年仇”。大多村民彼此认识,甚至很熟悉,假如村民之间存在纠纷,他们不会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而是缩小与对方的接触范围,如疏远对方。

其次,村民还存在传统的封建思想。在农村中,养老问题很突出,有些老人的子女不少,但有的子女不把赡养老人当成自己的义务而是把它当成累赘,形成了谁都不管的现象,而老人只能忍气吞声,不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采取法律手段制裁子女有悖于道德,愧对祖宗。可见,传统的思想观念阻碍着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村民生活空间狭小影响法律意识提高

虽然城市化过程使农村很多年轻进城,扩大了眼界,但还有一些村民的生活空间、接触面都较小,而生活空间、接触面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村民的思维方式。他们很少走出去,去看外面的世界,也没有在农闲的时候通过学习来增强自己的学识与修养。他们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接触的大部分人和事没有涉及法律,所以其法律意识就相对较弱,难以形成法律思维方式。而见多识广的人法律意识就比较强,如调查中有一位走南闯北的村民接触较多的法律案情,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看到别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会主动提供帮助。可见,接触面、生活空间的大小影响着村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三)学习法律的动力较为缺乏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在中共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条件下,法治作为不可或缺的治理方略,渗透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现代村民需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法律知识,进而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而普法中相对重视个别条文的解释和宣传,缺乏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对法律精神的认知和内化,缺乏在生活中自觉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的内在动力。

其次,农村缺少法律知识和精神宣传。在农村法律宣传没有渗透到村民的生活中,村民也没有切身体会到法律带来的益处,村民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意愿。而出生在70、80年代的村民相对于他们的父辈来说算是有文化的年轻村民,虽然他们接受过教育,但他们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动力不足,在闲暇之余他们宁愿上网玩游戏也不愿拿起书本学习法律。村民缺乏学习法律的动力阻碍着农村法制建设,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三、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对策的分析

(一)加强法律宣传

首先,随着电视、网络普及程度的提高,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时效性、直观性、权威性较强的传输途径,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改变传统的说教方式。在农村,我们可以利用公益广告、法制节目等电视手段来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如中央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河北电视台的警方报道、法制河北,各县电视台的法律事件报道,如村民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件等,以丰富村民的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提高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维方式。

其次,县政府、镇政府应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让法律知识的宣传不再仅是停留在政策方面,而是深入到村民的日常生活中来。如采用村民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如戏曲、秧歌等娱乐节目,可以将法律知识融入这些娱乐节目中,这样不仅丰富了村民的业余生活而且让农民受到了法律知识的熏陶。此外,给予村民适当经费,让村民自编自演,形成节目,扩大宣传范围,这样更有利于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加强和完善农村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包括法治制度、行为、精神等方面。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既要注重完善农村法治制度,对村民的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更要加强民主法治精神的构建,使村民知法懂法护法,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以守法、执法、用法为荣。

首先,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使村民有效地参与到选举、决策、管理与监督中来,提高村民的主人公意识,加强村民的自治意识。全面推行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奖励制度,如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当村民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村委会要对这种正确行为进行适当的奖励,激发村民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的热情,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其次,发挥村委会依法正确引导村民行为的作用。村委会应依法管理村社,为村民依法办事做出榜样。当村民遇到矛盾或纠纷时,村委会应进行正确的行为引导,帮助他们运用法律知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同时,建立村民法治人物和事件评选制度,通过典型人物推动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让他们在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通过村民自己的行为提高法律意识,改善周围的法治文化氛围。

再次,加强法治精神的构建。法治精神包括依法治理的精神、权利义务精神等。宣传法律知识不仅让村民懂得法律条文,更要明白条文背后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不仅是体现我国法治进程的里程碑,更是民主法治精神的发扬光大。村干部带头模范守法,不仅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更是为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法治人物评选不仅是加强法律知识宣传和学习的手段,更是法治精神在实践中结出的硕果。因此,村民在一个遵法守法的文化环境中,就能潜移默化地树立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农民只有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是村民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利用法律知识协商共识、化解矛盾,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中共十报告全文.2012-12-12.

第5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随着我国十八大法治中国建设的提出,国家越来越重视公民意识的要求,而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人们最为关注的内容。因此,本文将通过调查分析资料,针对法治文化建设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上,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并对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途径提出了系统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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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文化;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8-0256-01

收稿日期:2015-02-15

作者简介:马锐(1981-),女,辽宁丹东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1.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是法律知识的欠缺,权利意识尚未成熟。笔者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调查的实际走访中发现,85% 的公民对现有的法律基础知识没有给予重视,20% 的人甚至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渴望,还有就是权利意识不是很成熟,法律基础知识的欠缺,加之权力意识的淡薄,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最大的阻碍因素。

二是诉讼观念较为理性,并且法律信仰还有待进一步的树立。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70% 的人选择调解,而不是付诸诉讼,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情,“好诉”同样也是缺乏正确诉讼意识的表现。在我国长期的传统法律实践和法律观念当中,我国的公民的权力意识要么是无知,要么就是知道但却忽视,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民权力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1]

2.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

一是在经济基础层面上。由于我国长期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任何事情都是政府行政机关计划来管理和执行,但是却没有良好的监督和必要的限制,从而就形成了“人治”,这样的局面造成了人们的观念中就是法治和法律是不重要的,并不是生活中的必备的要素,也就使得法律意识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是难以产生和发展的。

二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上。在传统观念中,法就是刑,这就是代表一种冷冰冰的镇压与统治的工具与代名词,没有了温情与伦理纲常,所以,在人们的观念中,对法产生一种潜意识的畏惧与排斥,甚至是恐惧,这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影响是极其不利的。

三是在法律制度建设上的不完善上。首先是立法工作方面的问题,我国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弊端,法律意识非但不能提高,反而会遭到削弱。其次是司法执法方面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司法活动中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

二、法治文化建设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1.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的社会思想基础法制建设中,有一方面是个人精神正义,这就造成公民盲目、被动地服从法律,只是基于对法律惩罚的恐惧,并没有认识到违法犯罪对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在这样的观念影响下,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距离还很远。

2.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是文化建设层面的内容,但是政治体制的改革也要跟上,要建立高度民主、富有效率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在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中,也需要法律意识的作用。

三、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 完善立法:完善的立法程度,制定“良法”,坚持立法的科学与民主原则,进行法治宣传,才能让公民有法可依,并且在立法的原则上要坚持科学与民主。这样的宣传才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的根本之意。例如:对于民法来说,就要有一部自己的《民法典》,针对现在商品社会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发的基础性法规,以确保法律的权威。

2.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并进行法治宣传,是有利于法治文化的建设的,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知识本身就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当代大学生来说都有困难,更不用说自身学习和领悟能力有限的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了,而已经存在的问题证明了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与法治文化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

3. 提高专业法学教育和职业法律教育的质量:必须把培养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作为法学教育的教育之本。一定程度上,法治观念的淡薄,产生错误的法制观念。只有提高了全民的法律意识,社会才会稳定和有序,管理才能科学和规范进行,权力才能得到最终的保护,社会才会更加地和谐。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的体系,它包含着如政治意识、经济意识、伦理道德意识等多方面的内容,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所在,加强公民意识,由政府组织进行法治宣传,扩大法治理念传播的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例如报纸、网络等媒体,将通过相应法律考试作为提拔干部的条件,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是对法治的文化建设有着直接影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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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渊, 康建辉. 和谐社会建设中法治文化基本问题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55-56.

第6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法律意识

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指出:“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关键是要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的整体发展。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不得不涉及法律的完善,新农村建设成功的秘诀主要是农民要有先进的公民意识,能够解决农业与农村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形成其公民意识的关键所在。

一、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农村的实力进一步加强,城乡差距逐渐缩小,农民的综合素养、法律意识得到了相对提高,但从整体水平上来说还是不够。农民法律意识缺乏,存在知法犯法或者是知法但不懂法的现象,法律意识淡薄,不会依法维权,农民的法律意识仍远远落后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不懂法中国农村历来以家族为本,憧憬和谐、仁爱的社会,整个社会关系通常都以血缘、亲情关系为基石,用家法、族法予以规范。这些家法、族法均以“情”和“亲”为纽带,容易被人们所接受,成为农民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则,发生纠纷时更愿意用家法族法来解决问题,因为不懂法律,所以也不会用法律解决问题。比如农村的土地被征用拆迁时,有些农民不配合征地拆迁的工作,拒绝搬走,为了自己能分到更多的利益,他们动员全村人阻碍征地拆迁的工作,甚至拿生命来威胁工作人员,与之抵抗,误以为用武力阻碍拆迁就是用正义维护权益,但是却因为不懂法律触犯到了法律法规而不自知。农民对法律的认识比较浅薄,对权利义务的观念不清晰,认为遵从法律是义务,只要不触犯法律就万事大吉,对法律的权利及保障了解得很少。2.不守法一直以来,农民的思想都比较保守,在他们眼里,大众的一致思想高于法律,没有太多的主见,习惯了跟风,不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没有法律意识,觉得有利可图的就坚持,没有利益的就反对。近年来,农民因为个人利益,不顾社会利益而违反法律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危害了社会的利益。如有的农民滥用科学技术,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出售,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打着绿色健康无污染农产品的旗号,做着违法的事情,不但破坏了农民在人们心中淳朴的形象,也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3.不用法长期以来,农民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倾向于用法律之外的方式来解决矛盾。据调查统计,当大多数农民在与自己利益相关而不是特别密切的权益受到危害时,不会通过法律解决,而是选择私了或是沉默,农民还存在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不会用法律来维护权益。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还不完善,一些村干部滥用公权变卖农村集体土地,谋取私利,农民通常是抱怨几句,怕惹麻烦,怕通过法律诉讼的费用太高,而不敢于用法律维护权益。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经过六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讲还十分淡薄且落后,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水平整体偏低大多数农民从小的生活环境就在农村,比较偏远,教育水平也比较落后,一代人的思想观念相对保守,认为在农村学习不重要,读了大学也同样可能面临失业,只要会赚钱养家就行,许多农民接受的教育仅止步于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甚至有的只读了小学,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直接影响到学习法律的积极性,认识不到法律的重要性,感觉与自己的生活无关,不乐于学习法律。2.传统无讼思想影响我国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提倡以和为贵,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农村,追求的是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当遇到纠纷时,宁可选择忍气吞声,或者是通过家族法规来解决,也不愿动用法律,法律诉讼在人们心中是在其他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万不得已的选择,法律在农民心中的位置比较低。传统思想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不利于新农村的建设。3.农业立法相对滞后“三农”问题在很早就被提出,但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改革开放以来,DOI:10.16653/ki.32-1034/f.2017.22.032农村进行了体制改革,农村法律建设也逐步发展、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但是农业立法还是比较滞后的,很多立法浮于表面,规范原则性太强,质量不高,操作的难度大,农业立法大多数都是对农民行为的约束,保障农民利益的法律法规比较少,无法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所以农民的积极性也不高,要想农民遵法守法,法律必须切身的关系到农民的利益。目前来说,法律正是缺少了应有的经验性,不符合农民的需求,才导致农民不相信它,尽量避免使用它,这也是法律的尴尬。4.法律实施难度较大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民在碰到不能达成和解的纠纷时,第一想到的就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所以司法独立在农村实现的难度大,农民对司法的权威性不认可,农民没有依赖于法律的意愿,更相信行政手段能更加方便的解决纠纷。在农村,有些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存在、执法不严、执法违法的现象,农村执法者的这种执法行为,也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认识,所以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地位低,在农村的实施难度大。

三、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经济基础。党中央提出建设新农村的概念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所具有的封闭性和不流动性逐一被打破,农民慢慢地接受新农村生活,农民的思维已经逐渐发生转变。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重视市场经济对于建设新农村的作用,要积极吸收具有创新性的元素,帮助农民接受现代化的思想理念和生活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借助市场经济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2.加强农村法律宣传教育建立一个健康、公平的法制环境,让农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知道法律也可以是维护权益的武器,让农民通过生产实践来正确认识法律。而要想有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就要通过宣传教育来增加农民对法律的认知,对农民宣传法律知识,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来普及。如创建农村普法教育“微信群”“QQ群”,利用新媒体交流分享,引导他们遵法守法,利用法律捍卫自身权益。加强农村的教育文化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农家书屋、文化活动中心进行法制教育,通过文化活动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增强法律意识。3.推进农村民主政治进步农民习惯于用自己的标准取代国家法律,不可否认的是自由平等的法律意识很容易让农民接受,所以要推动农村的法制建设,推进农村的民主政治进步。村民在村委会的带领下,参与政治生活,在自治过程中,农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该有的权利,推行村务公开,鼓励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增强农民的民主法律意识。制定符合法律程序的乡规民约,乡规民约既能将国家法与农村家族法规进行结合,又能使农民更加自主地参与农村的法制建设,同时也增加了农民对国家法律的认知,对法律产生更多的追求和更大的兴趣。4.加大农村执法力度为了加强农村的执法力度,可以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分庭,处理一些简单的案件,流程简单,方便农民进行诉讼,同时也能降低成本,使农民从中获益从而更加相信法律。在农村设立专门处理矛盾纠纷的司法调解员,农民能直接找到帮助解决矛盾的人员,使得矛盾能迅速解决。另外,加强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5.完善农村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农村法治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需进一步完善。农业立法要体现农民的情感,维护农民的利益。一是要健全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针对一些立法过程中的盲区,及时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提高立法质量,要尊重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民间法”,考虑到农村的乡情乡俗,吸收一些村规民约,将农村的一些比较合理的习惯法纳入法制轨道,让农民的切身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二是农业立法应改变过去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切实反映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让农民真正体会到他们不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而是行政服务的对象,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体,才能使农民对法律的关注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需求。

四、结论

农民法律知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立法与法律的实施在农村不协调发展,农民依然遵循习惯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法律很难在农村贯彻落实,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视域下,要加快新农村的经济发展,要加强农村民主政治进步,健全法制建设,加强农村执法力度,加强农村文化教育事业,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来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

参考文献

[1]郭珉媛.论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J].消费导刊,2009(84):17-19.

[2]曾凯.论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J].商丘示范学院学报,2010(08):107-109.

[3]余滢.基于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民法律意识的研究[J].科技视界,2015(04):48-49.

[4]王魏,赵桂燕.新农村建设背景下黑龙江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4(11):12-15.

[5]兰昕.农民法律意识发展的路径选择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07):241-242.

[6]谭礼塘.新农村建设亟需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J].宏观管理,2010(02):11-12.

[7]王晶.试论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11):182-183.

[8]于水,袁芳.试论法制中国建设视域下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J].法制博览,2016(09):100-101.

[9]江颉.新农村文化建设视域下的新型农民培育策略[J].创新,2013(06):100-105.

第7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高等教育为国家和民族地区输送了数百万以少数民族为主的高级人才和专业人才,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时代在发展,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民族地区希望通过实施民族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诉求日趋强烈,而民族地区却缺少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人才。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学生能否成为民族地区的法学人才,要看其能否在民族法制建设中做出贡献,为推进民族法制建设尽到责任。[2]因此,我国民族院校肩负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类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的人才使命,为民族地区培养民族法制方面的高层次人才成为民族院校肩负的任务之一。民族院校培养的对象绝大部分是来自民族地区,其中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学生,他们都是本民族的佼佼者,毕业后多数学生回到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是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大学生在提高专业知识的同时,不仅要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而且要掌握甚至能够熟练运用民族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提高民族院校大学生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认知程度,提高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遵守、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定义务的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民族法律法规为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特殊权益的实现保驾护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培养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重要渠道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思想品德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其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帮助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关于法制教育的内容有两章,其中,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分为四节即“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分为三节,即“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和“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3]从该课程法律基础知识的安排来看,基本包括了我国法律基础知识,重点介绍了法律意识、法治精神的培养,介绍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且提出了遵守法律的要求。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强法律修养,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重要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并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法律义务,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具有重要意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一系列课程加强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法制观念、民族法律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2008年拉萨“3•14”和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对民族院校大学生的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直接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能否后继有人。当前,全国各族人民正在致力于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但是,国内外少数敌对分子害怕我们发展起来,他们妄想破坏我们的民族大团结,企图阻碍我国的经济建设。针对敌对分子的蓄意捣乱和破坏,我们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4]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使各族学生思想认识和行为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增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历史、文化的了解,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使各族学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使民族院校培养出来的大学生真正成为能够抵御各种反动势力的渗透与分化,真正能够成长为不仅具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而且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5]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在大学生中开展民族法制知识的教育与普及。法制教育和宣传普及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国家民委的《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指出:“在各级各类学校中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6]笔者认为,民族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完成以上任务的不二选择。概括起来,民族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加强民族法制教育方面具有如下几点重要性:第一,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法律意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层次人才的需要。第二,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第三,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改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知识结构,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四,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健康成长,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的需要。第五,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巩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需要。结合以上内容,从大学生是民族地区未来建设人才的实际出发,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等作为民族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使他们走上民族地区工作岗位后,就能运用相应的法律知识,参与制订或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促进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发展。[7]#p#分页标题#e#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深入实施,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和加强。一方面民族地区希望通过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来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进步;一方面作为民族地区中流砥柱的大学生,他们不仅不熟知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而且有的甚至是这方面的法盲。作为担负培养民族地区高级人才重任的民族院校向民族地区未来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传播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学习民族法制知识,使大学生自觉树立和增强民族权利意识,同时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感和勇于承担民族责任的观念。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开设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在该课程中增加民族法律法规内容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决定了该课程完全具备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关键在于如何挖掘、发挥。我国建立民族院校的目的和任务决定了它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之一就是以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如前所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接受、接触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因此,只要安排得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完全可以成为民族院校大学生学习民族法制知识的重要平台。对此,民族院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应该成为该课程的重要内容,通过教授民族法制的基础知识,使其成为向大学生灌输民族法制教育的平台之一。

第8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在古希腊时期,先贤亚里士多德对法治作了深刻阐述:“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一论述实际揭示了法治的两个构成要素——良法与守法。守法是指法律制定出来后,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从纸面上的法转变成现实的行为指导。守法它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把成文法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依法而行,最终将自己的社会生活与法律融为一体,视法律为人类特有的生活方式。 注重守法是当代法治基本内涵的普遍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公民守法的前提是必须认识法律。将公民分为法律专业公民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公民,法律专业公民与普通公民对知悉法律的要求程度并不一样,前者要求更高。法律专业公民应当掌握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普通公民只需要具备法律常识。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律相较于法律有什么特殊功能,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目前在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系统的阐述。

 

一、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

 

认识常识应先廓清“知识”的含义。“知识”一词在传统上有三种含义上,第一种含义:是如何做或如何造某种东西的预先倾向、才干、能力、技艺等;第二种含义:是知识一般地等价于任何在认知上有意义的信息;第三种含义:作为特定的认知单元,知识被诠释为日常知识或科学知识。 根据知识的三种含义,有学者将知识界定为: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世界所得到的信息、技艺、诀窍、真理、原则等及其集合。

 

“常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普通的知识【elementary knowledge】二是一般的知识【common sense】。由此可知,常识属于知识的一种。费耶阿本德说:“常识与我们不可分离,它是我们思想和行动的实践基础,我们的生活要依靠它” 。按鲍曼的说法,常识即“用来指导日常生活的知识,这些知识丰富而零散、没有系统性、常常难以用言语表达。我们都在他人的陪伴下生活,与他人互相交错并相互影响。我们每个人都不止一次经历过与他人交流失败的痛苦,为了在他人的陪伴下更通畅的生活,我们需要许多基本知识即常识” 。瓦托夫斯基揭示“常识是广泛的,是长期的经验产物。它可以说是社会进化而来的对人类环境的适应。它的适应性证明它有着很大的生存价值,而且从某种进化的观点来看,它是人类生存的一种重要手段” 。

 

综上所述,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常识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所覆盖的每一个领域,为正常的社会活动提供保障;二是基础性,常识是基础性或本源性的认识,是知识的基础性内容;三是稳定性,常识是长期发生的众多现象和过程的概括,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极其稳定的共识;四是习惯性,常识一旦形成,就变成我们的习惯,会习惯的、无意识的指引着我们的行为。法律常识是法律的常识,常识具有的特征,法律常识当然也具体。法律常识相较于常识还具有区别特征,即法律性。综上所述,法律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二是基础性;三是稳定性;四是习惯性;五是法律性。

 

1.广泛性。法律常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它对很多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能进行宏观性指导。例如,“民主”作为一种法律常识,民主不仅在社会生活层面,而且在政治生活层面都作为一种基础性调节的手段。民主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表现为:立法民主,行政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谈判民主或民主政府,民主程序,民主生活等。

 

2.基础性。基础在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事物发展的根本起点”或是“为事物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法律常识的基础性是指法律常识在法律中处于基础地位,亦是法律的基础原理。例如,“民主”在法律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任何制度的构建都将以“民主”为起点,任何制度的完善又将会回到“民主”。简而言之,法律常识是法律的起点,又是法律的终点。

 

3.稳定性。法律常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含义不会随着一个具体条文的修改而发生改变,具有稳定性。王名扬教授提出:任何法律,其内部均是“同时存有一个可变的因素和一个稳定的因素。法律的稳定因素是法律的传统,构成法律的固定的基础” 。法律常识是构成法律的固定基础的一部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亦是法律内在的、本质的、抽象的东西,更是一以贯之的价值。

 

4.习惯性。法律常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阶段,是一种无意识的习惯性的意识形态。法律常识坚定不移的、深信不疑的告诉公民如何行为,对公民的行为是一种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指引。在法律常识的影响下,公民则会习惯性的按法律常识的指引为之,所以法律常识的习惯性对塑造公民的守法意识有重要的意义。

 

5.法律性。法律常识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指导。法律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体现了法律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二是体现在其可以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之依据;三是对公民的法律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意义、法律效果,如果不按法律常识为之,会导致一种否定的法律效果。

 

二、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

 

法律常识除具有与法律相同的功能之外,还有特殊功能,具体而言,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守法底线功能

 

“底线”这个词有其比较鲜明乃至强烈的色彩,表示一种“很基本的”或“很重要的”的含义。 守法底线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第二,它是一种强调基本义务的。守法底线是指对守法主体是普遍的,是最基本的守法义务。法律常识是基础性真理、原理,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最低要求。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认识法律常识,进而被法律常识所同化,在其内心深处形成共识,形成守法意识。法律常识的守法底线功能对引导公民做一个守法公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概括指引功能

 

法律的指引功能,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调整。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即法律常识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调整。法律常识含有一种允许、命令、禁止或调整人的行为与行动的概括性声明或指令,它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大概的指向。法律常识的习惯性会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概括指引人们的行为。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功能对引导公民合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价值评判功能

 

价值评判是以某一选定的标准进行衡量,是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评价与判断。主体进行正确的价值评判,需要有一个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真理或原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也是一种价值评判衡量的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共识,对公民的行为有一种价值层面的评判,直接影响着公民价值观的形成。法律常识的价值评判功能对公民守法价值观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

 

从法律常识的广泛性、基础性、稳定性基本特征分析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首先,法律原则没有具体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其次,《布莱克法律辞典》记述:“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再者,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稳定部分,其含义不会随着法律规则的修改而改变。综上所述,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原则。另外,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可以分为公法与私法。调整国家权力的法为公法,调整私人权利之间的法为私法。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又对立统一于根本法宪法,可以认为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公法原则、私法原则。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位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内容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整体上确定规范、限制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法治背景下,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宪法原则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原则等。公法是规定国家和个人之间权力和服从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公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公法一般包括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公法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私法是规定个体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私法是公民守法的重点。私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私法原则是指民法原则,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

 

四、法律常识的教育

 

通过对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特殊功能、内容进行分析,不仅能够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常识,而且也为进一步探讨法律常识教育的重要性作了充足的理论准备。从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角度,法律常识是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基础知识。从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角度,法律常识可以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概括指导公民的行为,塑造公民的价值观。法律常识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如何才能普及呢?答案是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公民的守法,就没有法治的进步,教育是法治进步的主要载体。

 

法律常识教育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时的、可行的。接受法律常识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积极接受法律常识教育。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法律认同感,保证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不仅应该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育合格的法律专业执业者,更应该把目光聚焦于普通公民,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培育符合法治社会需求的普通公民,使普通公民知法、懂法、守法,以满足法治建设的需求。

第9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一、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核心所在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们必须培育新型农民,这是农村发展的需要,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更要将农民这个法律主体培育好,这样才能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创造更优的主体性因素。

意识的形成并不是依靠外在强制力的压制而形成的,它是一个自发的潜移默化的过程,或者说是在一系列日常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也不是单靠灌输等方式就能被动产生,它必须在实际的法律运作过程中,在相关行为主体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带给他们的实效,并对法律产生信任和依赖心理的过程中逐步长成起来。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行变化的过程。只有农民在其长期的日常生产生活中一直都能感受到法律所带给他们的利益和权利,而不是法律的朝令夕改或因人而异等不稳定的情况,人们才能在长期的信任和信赖的心理作用下逐渐产生健康的法律意识,进而自觉遵从法律规范和维护法律秩序。因此,在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要突出农民的主体意识,将自上而下的宣传和灌输与自下而上的接纳和认同结合起来。

二、增强国家立法的亲和力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当务之急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做出了著名的论断:“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法律要想获得农民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农民的利益并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据此,必须完善农村、农业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农民的地位和合法权益。以农民地位和权利作为农村法制的价值取向,意味着对农民主体地位的确认和自主性的肯定,有助于农民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观念的培养,进而可以强化农民的法律信仰。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认为自己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衷心拥护法甚至以身捍卫法”。

在当前农村大传统、小传统和国家法并存,农民畏法、厌讼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增强国家立法的亲和力,是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当务之急。完善农村、农业立法,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树立起农民权利保护的意识,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群众路线,让立法真正反映出农民的诉求。在立法技术上,必须考虑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薄弱的法治传统,注意国家法是否与农民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定势相吻合。具体言之,应当尽快制定农民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社会保障的法规与条例,制定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加强村规民约的建设力度。针对当前村规民约存在内容过于原则化,具体规定有欠规范,甚至有的违反法律等现实问题,我们必须在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范围内,制定出模范、合法的村规民约,让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加强对农村管理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县乡(镇)对农村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基层组织法的建设,从而形成农村社会有序发展的成套制度体系。可以想见,一旦立法成为农民利益诉求的释放渠道,法律成为农民自身权益的象征和保护神,它必然无需国家通过强制的力量去普及,便会成为农民努力学习、自觉运用、严格遵守、虔诚信仰的对象。

三、改善农村的司法、执法状况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环节

除立法外,法律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者,莫过于国家机关的司法、执法状况,因为农民的法律认知、观念和情感最直观地来自于司法、执法机关的具体行为。可直观感受的法律运行实践,是农民克服传统人治观念,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特别是法律信仰不可替代的方式。因此,要在农民心中树立良好的法律形象,养成健康的法律信仰,就必须改善目前农村的司法、执法状况,杜绝不规范的司法、执法行为,保障法律的良性运转。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改革现有司法、执法体制。可以考虑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变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为县、乡(镇)双重领导,并可试行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可以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分庭,对一些简单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判决与执行,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纠纷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在农村村一级设立司法员,加强纠纷的尽快解决。第二,加强司法、执法机关的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从内部遏制司法、执法腐败现象的发生。第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对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收费的现象,以及违法违规在农村搞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活动,予以禁止并进行相应的监督。坚持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保护农民的自主生产经营权,切实为农民提供行政和司法援助。

四、加强法律宣传,坚持“送法下乡”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方式

尽管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送法下乡”或运动式的各种普法看上去效果不大,然而笔者认为,它却起到“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因而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国家持续地向乡土社会灌输系统的现代法治知识,那么根本无法在农村着手建构现代法治的图式,更不能奢谈培育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需要改进的是,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把重点放在送法律思想、送法律观念上,而不是进行简单的制度、规范的宣传和说教上。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必须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平等意识”而非“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等等。我们注意到,在当前农村的法治宣传中,仍然盛行着以法律工具主义为主导的理论,只强调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忽略法律对人们更多的意味着保护和权利。因此,必须全面宣传法的价值,尤其突出法对人们的权利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培育人们对法律的坚定信念。

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要特别注意:第一,注重培养农民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即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平等思想。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普通百姓为统治权力的客体,因此,农民的权利思想非常淡薄,相应地义务观念十分浓厚,这些妨碍了农民对于法律的亲近感和认同感。第二,在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农民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要逐步引导农民掌握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对一些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向他们及时提供一些相关法律信息。第三,在普法形式上,要力求灵活多样,要选择与农民相适应和易于接受的形式。第四,在时间跨度上,要持之以恒,长抓不懈,不能搞形式主义,作表面文章,把普法工作制度化、法律化、长期化。

五、建立健全农村法律中介服务机构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渠道

法律中介服务机构是用来帮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当农民遇到法律问题时,其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往往难以应付。因而,有必要设立健全的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主要通过上级政府购买,辅之以农民自己购买法律中介服务的方式,使农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专业机构和人员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让农民真正享受到法律的好处。特别是在有关土地承包、制假售假行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乱收费乱摊派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援助,能够让农民真正体会到法律的作用和功能,让他们从内心里接纳法律、依赖法律,在潜移默化中养成牢固的法律意识,这是当前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的、但实际上没有得到重视或在实践中没有得到保障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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