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矿山工程规范范文

矿山工程规范精选(九篇)

矿山工程规范

第1篇:矿山工程规范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它危害。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2篇:矿山工程规范范文

1、利于矿藏的寻找

在某些原生金矿床中悬浮状态的金和溶液状态的金,其实际含量都远高于淡水中金的克拉克值数。因此,如在测定中寻找到包裹体水中含有较高异常含量的金,则由可能指示出矿体的具体位置。但在实际运用中,由于这种方法受到测试精度等方面的限制,仍处于试验阶段。但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测试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方法在寻找隐伏性金矿床中会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普及。

2、利于科学的采矿

通过对水文地质条件的勘察,从而作出地质工程条件的评价,并预测出矿井的涌水量,对后续的矿产资源的安全和科学的开采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如忽视了水文地质工作,则容易导致矿山实际开采工作的技术条件复杂化,并进一步加大了开采的难度。甚至因缺乏足够的水文地质资料,导致措施采取不力或不到位,进而出现地下水淹没坑道等严重安全事故。

在矿产开发过程中,容易导致水文地质环境发生变化,并使矿山附近环境受到破坏。通过对矿山水文地质的详细勘查,不仅可尽量避免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还能有效的加强对地下水的综合性利用,变废为宝,将水害转化为水利。

二、金属矿产勘查中水文地质工作所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

金属矿产勘查中的主要工作对象是金属矿产,水文地质工作只是作为了开采技术条件中的其中一项,没有设置专业的水文地质报告。因此导致了在金属矿产勘查过程中的重点都放在了矿床研究和控制方面,却忽视了水文地质工作对后续矿山建设和开发的重要性。当对矿石和矿床的特征研究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并估算了相应资源储量以后,勘查者就会急于将报告进行提交,而对于水文地质工作,有的对矿床充水因素和矿山水文地质没有完全查明,给实际开采工作带来了困难;而有的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甚至连基本的金属矿产勘查工作的要求都没有满足。以上工作的不足,都给未来矿山开发和建设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2、勘查的简单化

当前由于商业性地质勘查普遍,导致野外地质工作往往存在着简单化的现象,在水文地质工作方面更是突出。对矿区的水文地质勘查,很多只是简单的在水文地质的测绘阶段下功夫,而没有实际的去勘查清楚矿床的充水途径、充水水量和充分水源。甚至存在着部分勘查人员,因缺乏工作责任心,在野外水文地质的勘查过程中出现了数据记录错误、粗糙,调查过程不仔细等情况,无法为日后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对水害的规避提供有效和准确的基础依据。

三、在金属矿产勘查中如何提高水文地质工作

1、加强规范的执行力度

金属矿产勘查中的水文地质调查主要行业标准规范有《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1991)和《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等等,这些规范标准都是为加强矿产和地下水的管理,而统一设置的勘查技术要求,也是水文地质调查工作实际开展所必须遵循的依据。

在实际勘查工作中,应加强规范的执行力度,并根据矿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试验、化探、钻探和物探等技术手段,进而综合分析预测出在日后开采过程中,矿坑抽排水和充水所可能引发的环境地质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科学合理的防治思路和建议。同时,应从有利于环境和社会的角度出发,进行矿区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综合性勘查,既要研究将矿山排水等不利因素转化为有利的因素,还需研究如何有效的保证矿山连续和安全的生产。在一些地下水相对较为严重的矿区,应着重考虑如何将地下水作为矿山的日常供水使用,真正做到化水害为水利。

2、在勘查过程中明确标准和要求

在实际金属矿产勘查过程中,因勘查者的工作经历和专业的不同,有的勘查者甚至对水文地质工作的标准和规范都没有明确,更无法使水文地质工作真正得到提高。为此,应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1)切实以规范为依据,明确标准和要求。金属矿产勘查中水文地质工作必须以规范作为依据,根据统一的金属矿产行业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工作。目前常用的规范主要有三种,即《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1991)、《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和《各矿种勘查规范》。前两者是各矿种勘查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属于国家标准;后者则属于国家地震矿产行业的标准规范,是根据各矿种的特点,进行配套使用的规范要求。

(2)客观科学的应用规范。在实际金属矿产勘查中,各个矿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大不相同,在勘查过程中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客观科学的应用规范。因规范是一个时期段矿产勘查工作的技术经验的总结,但随着新方法和新技术在勘查工作中的不断应用,规范也需要根据新的经验进行不断的修订与完善。在勘查工作中,应不断总结当前的技术经验教训,并引进和推广水文地质工作的新技术,以切实提高整体金属矿产勘查工作的质量。

第3篇:矿山工程规范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等方式对矿产资源整合,尽快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布局合理,促进我市小康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整合工作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现有的矿山实际情况,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积极稳妥开展工作,维护矿山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遵循经济规律,加强政府对资源的管理和调控,运用法律、经济手段按照市场规则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3、坚持扶优扶强、集约高效原则

推动资源开发向以规模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有安全保障能力的优势企业为主体的方向发展,整合其他矿山企业。

4、坚持和谐稳妥、公开公正的原则

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各方利益,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公平。

5、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权限,按新设置采矿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登记、颁发各类证照,坚持资源整合审批会审制度。

二、整合目标

(一)矿山布局趋于合理。依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合理规划,重新划分矿区范围,一个矿区只允许设置一个采矿权。

(二)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机制的指导管理》(财建〔20*〕215号)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

(三)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通过资源整合,使矿山企业数量由20*年8月持采矿许可证的41户减少到22户,压缩46%。

(四)矿业权设置科学合理,矿山企业采权明晰,矿区范围明确。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矿山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达到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整合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的建筑用石、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的矿山企业,凡达不到省要求的最低开采规模的,均在整合范围内。

(二)现有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低于以下标准的: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建筑用砂2万立方米,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粘土砖1500万块;在一个整合矿区范围内高于以上标准的矿山也应纳入整合范围。

四、工作安排

(一)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我市开采的都是乙类矿产,包括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及公路用养护料等。20*年8月持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为41户(其中:矿泉水生产企业一户),通过整合资源,把相邻的开采规模小的矿山企业整合到一起,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完成市局下达关闭矿山企业46%的工作指标。

1、具体整合方案:高台子文生建材厂同公路养护队整合一起;东蛇山子黄金楼子采石场与史家窑石场整合一起;东蛇山子采石场同盛达石场、金境石场、利源石场整合一起;大同采石场同亿方石场、峥嵘石场整合一起;兴隆采石场同兴达采石场、玉石采石场整合到一起;梁山采石场同北荒采石场整合到一起;胡台镇河套砖厂和*市兴隆桥砖厂整合到一起。

因资源枯竭已没有土源,但采矿许可证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的下列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拟报关闭:

*市兴隆堡砖厂、*市兴隆镇双庙子砖厂、*市机匠砖厂、*市法哈牛镇桲林子村砖厂、*市巴图营子砖厂、*市永发砖厂、*市金五台子新金红砖厂(辽新高速公路在此砖厂通过)、*市洪源砖厂、*市胡台镇侯三家子砖厂(厂址临近京沈高速公路)、*市法哈牛镇五道沟砖厂(厂址临近102线国道)。

2、对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本实施方案要求的矿山企业,下达书面文书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但允许同其他开采同矿种矿山进行资源整合。2007年末矿山企业总数压缩到22户(其中:矿泉水生产企业一户)。

(二)方案实施

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方案,确立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五、保障措施

第4篇:矿山工程规范范文

本次以新《安全生产法》为指导,根据近年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99号)等文件精神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新要求,吸取2013年吉林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救援等典型案例经验教训,参考《规程》全面修订专项课题研究成果和提出的建议,梳理吸纳各地区、有关单位提出的修订意见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煤矿安全和矿山救援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本次《规程》修改后,应急救援内容由原来的1章、5节、42条修改为现在的1编、6章、48条。

应急单独设编

本次《规程》修订,将原“第二编井工部分第十章煤矿救护”扩充修改为“第六编应急救援”,首次将应急救援内容单独设立为一编,成为《规程》六大组成部分之一,突出了应急救援在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重要性,是本次《规程》修订的重要变化之一。

应急救援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关口,通过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近年来,我国依托大型优势企业建立了7支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和14支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煤矿企业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

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共有专业煤矿矿山救护队404支,专职矿山救护指战员2万6 553人。另建有兼职矿山救护队2 854个,兼职救护队员2万7 868名。全国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比如在2010年山西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3・28”重大透水事故救援中,6 000余名专业救援力量携带近700套排水、医疗等设备千里驰援,经过8天8夜连续奋战,成功救出115名矿工,创造了我国矿山救援史上的奇迹;在2011年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千秋煤矿“11・3”冲击地压事故应急救援中,矿山救护队经过连续41 h的全力抢救,成功救出67名被困矿工;在2012年贵州安利来煤矿“7・26”冒顶事故救援中,由于矿山救护队处置得当、抢救及时,58名遇险矿工全部获救,避免了一起特别重大事故发生。据统计,2011―2015年,全国矿山救护队参加各类事故救援5 853起,抢救生还遇险矿工2 960人。

近两年来,受煤炭市场低迷、煤矿企业经济亏损影响,矿山救护队建设出现了队伍运行经费投入不足、救护指战员流失、部分救援装备补充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煤矿救援队伍的稳定和战斗力。

本次《规程》应急救援内容的修订,是保障和提升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的重要措施。修订后的《规程》在修改完善各项预防工作规定的同时,加强了应急救援工作要求,旨在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修订后的应急救援部分适用范围由原来只对井工煤矿企业,扩展到包括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企业,内容由原来主要是对救护队的要求,扩展到对煤矿企业和救护队的要求,增加了应急管理、安全避险、队伍建设、科学施救、指挥协调、救援保障等方面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科学施救的理念。

条文内容变化

新《规程》应急救援编的48条中,新增加的有23条,新修改(包括条文合并)的有24条,未进行修改的有1条。本次修订删除了行业标准中已有的6个技术操作性条文,对内容紧密相关的条款进行了合并。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增加应急管理要求

新《规程》应急救援编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加强煤矿企业的应急管理、应急准备和救援能力,以保障发生事故后井下人员有效开展自救互救和事故企业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比如在“一般规定”中增加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和应急准备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班组长应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事故后煤矿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全力组织抢险救援等。在“救援装备与设施”中增加了煤矿企业应当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等规定。这些规定都是突出强调了应急准备以及事故后第一时间的救援和井下人员的自救。

增设安全避险规定,保障矿工逃生自救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煤矿发生事故后,各种安全避险设施设备对矿工有序撤离和避险待救具有重要作用。安全避险既是矿工自救的重要方式,也能为外部救援争取时间。

我国近年来对煤矿建立井下安全避险系统作出了规定和要求,全国的井工煤矿基本上建立起了安全避险系统。

为了建立长效机制,新《规程》应急救援编,首次将安全避险内容纳入进来。在“一般规定”中增加了矿井必须建立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规定,并专门增设“安全避险”一章,设立10个条文对各种应急避险设施的建立和维护管理提出要求。

加强现场救援指挥,提高科学施救水平

煤矿事故发生后,由于救援现场各方面人员较多,而井下灾情往往复杂多变,因此,科学、有序地组织和实施救援至关重要。

大量成功救援的经验和处置不当的教训表明,必须要根据实际灾情科学决策、指挥和施救,必须加强现场管理,绝不能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盲目施救。

新《规程》应急救援编增加了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作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与救援决策,必须有中队及以上指挥员带队进入灾区侦察和救援;在救援中遇到威胁救援人员安全情况时现场指挥员有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决定;事故煤矿应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等新规定。

在封闭火区等技术措施方面,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处置措施,在防止火区气体爆炸、保障救援人员安全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新增了处理顶板、冲击地压、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规范救援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救援能力

按照国务院和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判事项的要求,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已经取消。为适应减少行政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形势和要求,保障和规范矿山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新《规程》应急救援编增加了矿山救援队伍必须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的规定。

增加了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的规定,以进一步提升救援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军事化战斗素质,确保矿山救援队伍在煤矿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中能够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理顺规章标准关系,妥善处理专业衔接

本次修订中注意做好与专业规章、标准的衔接。着重理顺了《规程》应急救援编和《矿山救护规程》的关系。《规程》应急救援编重点规定煤矿企业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原则性要求;《矿山救护规程》重点规定矿山救援工作具体操作层面的要求。避免出现互相矛盾、“打架”现象,便于企业和执法人员执行,而且两部规程各有侧重,有利于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根据本编结构内容调整需要和《规程》修订原则,除了前面叙述的增加了有关条款外,也适当减少了对矿山救护队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规定条款。比如,删除了原《规程》中第469条、498条、504条、509条、515条和520条,这些条款都是具体操作层面规定,在现行《矿山救护规程》中都有详细规定。

注意事项

应急装备配备与应急避险设施建设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新《规程》应急救援编的要求,为所属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援装备、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安全避险设施。具体执行这些规定时应当注意:

一是关于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援装备的具体标准,现行标准《矿山救护规程》已经明确规定了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援装备的基本标准并有具体列表,煤矿企业应该不低于这个基本标准为本企业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援装备。

二是煤矿企业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没有具体标准和规定的,应当根据企业所属煤矿的数量、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储备,以适应煤矿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

三是煤矿企业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能够满足井下矿工应急避险需求来建设,并且,建立的紧急避险设施必须与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相结合,共同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提高矿山应急救援队的事故处理能力

加强业务培训和针对性训练。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培训和训练中,要针对当前矿山事故减少、新队员实战经验缺乏的实际情况,在培训中多增加事故处置案例分析教学、采取老队员带新队员等方式方法加强业务培训;在训练中增加队员佩用氧气呼吸器训练时间,加强高温浓烟训练和模拟实战演练,提高队员的技术水平和心里素质。

配备先进适用的救援装备。除了按照规定配备基本救援装备外,鼓励救援队伍根据需要配备和使用先进适用的救援装备,特别是自身防护装备、灾区探测和气体检测分析仪器、应急通信装备、灭火和排水装备等。

坚持开展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达标及考核活动,这是规范和加强矿山救援队伍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提高和检验矿山救援队伍能力的重要措施。

保持救援队伍稳定和加强救援文化建设。矿山救护队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从事具有较高危险性、技术性和特殊性的工作,使命光荣、任务艰巨,煤矿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救护队员享有相应待遇,保持救援队伍的稳定性。并且通过加强救援文化建设,增强救护队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下一步计划

配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组织开展《矿山救护规程》和《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规章标准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矿山救援规章标准体系。

加强组织全国矿山救护队开展标准化达标和互查互检工作,推动全国矿山救援队伍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救援能力。

制定计划和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将煤矿企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安全避险设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以加强煤矿企业的应急能力。

第5篇:矿山工程规范范文

当前,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放管结合、加强服务的趋势,应深入研究非煤矿山许可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与严把安全关相结合,切实做到简政放权、便企利民。

许可证工作基本情况

2004年1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布施行,提出“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同年5月1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正式启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2009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20号令形式,公布了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同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书格式》),规定了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格式。20号令和《文书格式》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具体指南。

20号令提出“两级发证”原则,只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监局,能够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强调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20号令对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一是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二是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后有一次范围调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7月印发《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将“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再属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对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12年来,社会各界认知度较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克服企业数量多、安全基础薄弱等困难,明确和细化各项安全条件和要求,使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生产规范和技术要求,有效防止和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许可证工作越来越规范。取证企业数量最多时接近10万家,2014年底为5.4万余家。

许可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12年来,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许可对象不够细化和明确,各地标准不一致。20号令规定“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文书格式》的“填写说明”列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许可范围包括: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共10项。

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3月给广东省安监局的复函,《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提出“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有的地方认为,钻井、作业等属于“技术服务”,而不属于“勘探、开发生产、储运”,不需办理许可证。另一个不够明确的概念是“油建”,有的地方将油建归入建筑施工,而不是非煤矿山行业。

二是对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存在问题。20号令规定其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有的地方理解为省级决定其是否许可,因此不少地方以省安监局的文件,取消了这几类企业的安全许可。

但20号令无权对是否许可作出规定,它只是操作层面的实施办法,因此由省局决定指的是,由省局对其许可证实施办法做出决定。其中广东省经国务院授权,于2012年取消了危险性较小的这几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是合法的。

三是许可证工作下放或委托不规范。有的地方将许可证工作下放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与20号令“两级发证”原则相违背,因此目前只能采取委托实施的方式。但缺乏委托实施的相关规定,各地在操作程序、审查标准上做法不一,有的调整较大,有的不尽合理。另一方面,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受制于人员力量不足和专业素质偏弱,承接委托工作的能力还难以满足要求。

四是部分资质取消后相关政策不明。国务院2014年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但20号令要求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矿山,应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国务院2015年2月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但20号令要求提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这两项资质取消后,有关要求如何处理,目前缺乏相关规定,有的地区寻找替代方案,容易出现变相审批。另外,由于应急救援协议内容不明确,相应监管措施不完善,许多矿山救护队在签订协议后,基本不对矿山企业进行应急救援培训,也未帮助企业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和开展应急演练等。

五是部分企业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或盗采煤炭资源。20号令规定以煤炭资源为主采矿种的矿山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主采矿种不是煤炭的矿山,仍按照非煤矿山的要求进行管理。近年来,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或者盗采煤炭资源的情况屡见不鲜,并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影响恶劣。

六是许可证颁发层次偏多。尤其对中央企业,向企业总部、分(子)公司、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三个层次分别发证;对一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独立生产系统分别发证。

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许可对象是企业,对独立生产系统发证所指对象不确定。另一方面,层级较多的单位,若下级与非煤矿山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均已取证,同时上级单位不直接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的,则给上级单位发证相当于给上级机关发证。尤其央企总部及其分(子)公司,对他们的许可证审核不涉及生产活动,作用不大。

七是许可证式样不统一,填写不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目前使用的式样是第3个版本,简洁明了,但各个版本都还有继续使用,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第1版。另外,各地区在许可证上填写的内容也有差别,除了20号令规定的5项内容和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外,有的地区还在正副本正面打印了一些其他信息,不够严肃和规范。

八是许可证信息化建设滞后。20号令提出要将许可证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目前还没有实施,不能在网上查询取证单位名单。

改进许可证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要借助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和国务院加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利契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号令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加强政策文件配套解读和细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许可证工作的突出问题。

制定配套文件,细化明确有关概念和条件

要对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等10项许可范围逐项进行分解说明,提出更加细致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不能笼统和模糊化,造成各地区不同标准不同做法。

要明确这些许可范围都是和石油天然气生产直接相关的不同环节和步骤,专业要求高,安全风险大,是安全生产许可证规范的重点。

油建与建筑不能混为一谈,建筑主要指房屋、市政等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油建主要指和油田生产直接相关的工艺、管道、设备、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跨越两个行业的企业,应分别办理许可证。“技术服务企业”主要指为以上10类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但不直接从事这10种作业活动的企业。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进一步精简许可证办理程序,制定全国统一的流程图,减少对企业管理资料的要求,缩短办理周期,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许可证信息受理公开、审核公开、结果公开。

许多地区实际上已经取消了对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法规,取消这几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要结合省安监局审批任务过重、大量委托市安监局实施的现状,调整“两级发证”为“三级发证”,将大量审批任务分解到各市局实施,并大力加强市局机构建设,提高对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

对于许可证多层颁发,应确定“一个层次颁发”原则,发到企业的最下一级单位,上级机关均不发证(除非在取证单位之外还直接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但该情况只能算并列的取证单位,而不是上级机关取证)。

要针对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分别审核资料和现场,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逐个给企业颁发许可证,因此一个企业可以具备多个许可证,每个许可证对应一个独立生产系统(如此则许可证数量和矿山数量有对应关系)。

要坚持许可证颁发的对象是企业,但许可范围要详细注明是哪个矿山从事哪种生产活动,这有利于解决对独立生产系统发证时所指对象不明的问题(因为该系统的名称往往只是习惯上的称呼,并非法律上存在的机构),也有利于加强暂扣、吊销许可证等执法实施(如以前对企业总部的许可证只能“发”,不能“扣”)。

抓好国务院文件的衔接落实

随着取消“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那么办理许可证也要相应取消该项资料的要求,不能擅自搞变通。对于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应加快制定矿山救护队技术标准,确保救护队战斗力不下降,并制定应急救援协议文本格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在新的规范未出台之前,应尽量与之前已经具备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

探索将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纳入煤矿安全许可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2015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与煤共(伴)生矿山进行安全监管。将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纳入煤矿安全许可范围,可以避免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有效防范煤矿常见事故的发生,合理可行。

第6篇:矿山工程规范范文

2011年,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北京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京煤集团共同组织开展了以“科技兴安、装备强安、文化创安”为主要内容的“京西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行动”,京煤集团首次实现百万吨死亡率为零。开展“京煤保障行动”的作用和效果也得到国家煤矿监察局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在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同时,北京市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要求,2012年,北京市要全面推进 “安全健康・绿色和谐”(简称“安全和谐”)矿山建设工作,力争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职工零伤害、企业废弃物零排放、矿山与生态环境及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

深入调研 提出新思路

近几年,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强力推动矿山专项整治和整顿关闭工作,累计关闭小煤矿445家,实现小煤矿总体退出;关闭小非煤矿山1 573家,保留33家安全生产水平较高的大中型的非煤矿山,使北京市矿山的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提升。2011年,北京市非煤矿山未发生死亡事故,特别是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首次实现百万吨死亡率为零的目标。目前,北京市初步形成了以京煤集团所属的煤矿企业、金隅集团所属的石灰石矿山、首钢总公司和密云冶金矿山公司所属金属矿山的产业布局,为促进北京市的矿山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北京市的非煤矿山虽经过多年整治,安全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但仍存在石灰石露天矿山开采工艺不规范,机械装备比较落后,粉尘污染比较严重等突出问题,特别是金属矿山露天转地下开采,安全管理基础薄弱,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新的举措。”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北京市煤矿监察局副局长贾太保分析指出。

为实现北京市非煤矿山的长期安全发展,自2011年1月开始,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北京市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深入分析研究全市的非煤矿山现状和问题,并到其他省市调研考察学习,确定了建设“安全健康・绿色和谐”矿山的工作思路。并印发了《关于建设“安全・和谐”露天示范矿山有关工作的通知》,启动了金隅集团北京水泥厂凤山矿建设示范露天矿山工作。2011年12月,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还专门召开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暨建设“安全・和谐”示范矿山动员会,正式启动“安全・和谐”露天示范矿山建设工作。

在“安全・和谐”矿山建设过程中,北京市按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安全技术水平、提高安全机械化生产水平、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等5个提高的要求,坚持典型引路,通过发挥金隅集团、首钢矿业公司、首云矿业公司的带头示范作用,全力推进 “安全・和谐”矿山建设工作。

示范企业 积极实践

金隅集团 “安全・和谐”矿山建设初有成效

作为“安全・和谐”矿山建设试点企业,金隅集团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水泥厂”)副总经理王化民介绍说,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建设“安全・和谐”露天示范矿山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北京水泥厂迅速制定了《“安全・和谐”露天示范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六化四体系”的建设实施方案,投资4800多万元在凤山矿进行逐项落实。

王化民解释说,“六化”是指实现采矿生产工艺过程规范化、生产作业机械化、生产过程低尘化、生产管理数字化、矿山环境绿色化、生产过程无废化。“四体系”是指建立责任制规章制度体系、健全隐患排查体系、创新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目前,金隅集团凤山矿采场开采工艺规范,采用自上而下的水平分层台阶式开采;机械装备陆续更新,已将老旧电铲更新为液压铲装;矿山物联网建设项目已完成招标,将在采矿区、破碎加工、砂石料车、主要路段、胶带输送机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设备,对重要生产设备、重点生产岗位、采场重点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并实现数字统计自动化、通信联络与调度指挥系统化;为减少采场内道路扬尘,设计硬化上山道路4100m(目前已完成3100m),并雇佣专业养护队,定期检查和清扫矿区运输道路。借助技术创新,仓放矿实现了人与尘源隔离的远程监控放料;潜孔钻的集中收尘改造,彻底摆脱粉尘向大气排放的局面。针对石渣厂破碎后的成品按不同规格露天堆放易扬尘的问题,凤山矿计划全面整治,采取棚化或建仓方式,将不同规格的成品全部存放在密闭舱内,进行放料;还准备对竖井放矿系统进行技术改进,实现自动化封闭式操作,从而彻底解决粉尘对职工的危害。同时,扩大石渣生产规模,加大废石处理力度,在实现废石“零排放”的基础上,消除山场上堆积多年的废石。对于矿区的生态恢复,凤山矿计划2012年6月底前完成植被恢复总量的90%。

首钢矿业公司 推进“四个提升工程”

首钢矿业公司隶属于首钢集团,位于河北省唐山市境内,是首钢主要的原料生产供应基地,共有大石河铁矿、水厂铁矿、杏山铁矿3个铁矿,其中,杏山铁矿为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2011年投入试生产。

首钢矿业公司非常重视对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建设,副总经理徐景海列举了几年来公司对安全技术设备的改进。2011年,首钢矿业公司加大安全投入力度,组织在水厂铁矿尹庄尾矿库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对“浸润线、坝移、库内水位、库区降雨量、排渗水量”的在线监测;按照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提出的《首钢矿业公司水厂铁矿河西排土场稳定性研究及优化设计》,在河西排土场修筑了两座重力式挡土墙,并在220m水平以下,形成了130m平台,正在形成175m平台,符合排土场段高小于50m的标准要求,进一步降低排土场断面高度,降低安全风险。

徐景海介绍说,根据北京市建设“安全・和谐”矿山的总体要求,首钢矿业公司以“四个提升工程”为载体,推进首钢“安全・和谐”矿山建设。具体包括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和责任追究力度,以隐患排查为抓手,推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加速推进安全管理提升工程。

首钢矿业公司制订了装备更新计划,推广智能型、节能高效环保等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探索杏山铁矿地下开采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创新管理和应用模式,加速推进安全技术装备提升工程。

首钢矿业公司还注重发挥专业救护队的作用,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培训,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提高职工防范、救护能力;加强与地方联系协作,建立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汛期前组织与周边镇、乡、村进行联合演练,增强应急协作联动能力,加速推进应急救援提升工程。

此外,首钢矿业公司学习借鉴“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教育和引导职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注重发现、培养、总结、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大力营造自我约束、遵章守制、精准操作的安全文化氛围,积极倡导培育“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加速推进安全文化提升工程。

重点环节 加强建设

北京市面临着非煤矿山由露天转地下开采逐渐增多的局面,2012年,密云县有两家矿山的地下开采正式投入生产,以后将逐渐增加到七八家地下开采矿山。地下开采与露天开采在安全生产环境上发生了本质变化,因此,贾太保指出,在“安全・和谐”矿山建设过程中,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地下开采的复杂性、安全管理难度大和安全管理经验相对不足等问题,着力构建“生产系统完善、机械通风到位、顶板边帮可靠、机电性能达标、现场管理严格”的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在具体操作中,贾太保提出了“五个加强”。

要加强通风系统建设。企业在按照相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建设完善矿井开拓、运输、供电等安全生产系统的同时,应加强通风系统建设,切实加强机械通风,严防有害气体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

要加强井下矿压监测监控。应用物联网建立工作面顶板监测监控系统,采用先进的矿压监测监控设备和矿压预测预防新技术,加强对矿压的安全管理,严防各类矿压事故的发生。

要加强领导下井带班工作。认真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确保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

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和技术总负责人制度,加强技术人员力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水文地质技术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时绘制矿山相关实测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

第7篇:矿山工程规范范文

一、进一步转变观念、职能、作风,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是进一步转变观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是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三是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矛盾,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

二、扎实抓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全力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全面提高矿业主的法律意识,有效促进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全面到位。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矿业较发达乡镇矿业主的法律水平,使其真正认识到如何凭证开采,采矿权的有偿取得等等,我们大张旗鼓地宣传了《矿产资源法》、《×××壮族自治区矿管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1、组织成立了专门的宣传组,宣传组由执法大队的矿业中队具体负责,专车、专人负责。坚持长期深入到各乡镇、重点矿区,各矿山企业进行宣传,全年共出动宣传车6xxxx台次。

2、结合“土地日”、“地球日”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多渠道获得法律法规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矿政、储量、法规、执法大队配合,抽调有关人员开展一条街宣传活动,印发有关的宣传资料300xxxx份,现场发放和宣传,采取问答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3、除了出动宣传车、利用“两日”进行宣传以外,平时还要求各乡镇国土所采取各种不同形式进行宣传。一是在矿业生产较发达的乡镇,在圩镇明显的位置,或矿区出入口书写永久性的宣传标语;二是配合当地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宣传,悬挂跨街的横标、书写临时标语,印发资料、出版墙报等。

4、在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按照×××局和市政府办的通知精神,我局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制订了工作计划,明确了活动内容和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东区、南区、西区召开矿山业主参加的矿山安全工作会议。参会的有关领导和矿山业主11xxxx人。在整个安全生产月的宣传活动中共书写大、小标语120xxxx条,出版墙报20期,发放宣传资料300xxxx份,征订《安全生产法》11套,《安全警戒》读本96份,组织75xxxx人次观看《安危一线间》安全生产宣教片。还组织人员深入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共对2xxxx乡镇的1xxxx露天采石场,2xxxx砖厂,xxxx地下开采矿山和xxxx尾矿库进行了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为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做了扎实的工作。

(二)、继续抓好政策法规学习,不断增强业务知识和工作本领。矿产资源管理从办证那天起,就要跟踪监管,而且开矿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办错证,出了安全事故还要追究责任。所以说我们的工作关系到生命安全,具有风险大、责任重的特点。今年我局高度重视矿管人员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各种专题培训,同时组织矿管人员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拓宽思路,增长知识,组织党员积极投入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去。联系实际,加强自身建设,廉洁自律,踏踏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坚持工作例会制度,组织矿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及时总结分析矿山整治工作,查摆存在问题,及时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管工作全面到位。

(三)、全面清理矿山企业,整治和取缔无证采矿行为。今年以来,我市多次召开矿山治理整顿工作会议,对矿山的治理整顿作了具体的部署和要求,在上半年的矿山治理整顿中,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及局的相关业务股、室都能够把矿山治理整顿的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特别是木圭、木乐、马皮、西山、蒙圩、厚禄、寻旺等乡镇,在局的统一部署下,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的采矿行为,及时监督检查本乡镇辖区的矿山业主是否依法进行勘查、开采,有无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采富弃贫等行为,是否按照设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有无越界开采、乱设窿口的行为。

(四)、成立矿产资源执法巡查大队,深入探索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6月16日,我市成立了矿产资源执法巡查大队,从国土、安监、公安、国税、地税、环保等部门抽调4xxxx人组成,投入经费20

万元,配备专车2辆,进一步加强了我市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

成立矿产资源巡查大队至今,先后组织了xxxx矿山整治大行动,共出动人员33xxxx次,车辆60台次,炸毁木圭锰矿区范围内的非法开采矿洞6xxxx,没收锰矿60xxxx吨。捣毁工棚19间及现场开采工具一批,配合公安机关缴获用于非法采矿的摩托车3辆。

至八月底止,共查处无证开采案件17宗,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1宗,罚没收入16.6xxxx元。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采矿者的嚣张气焰,全市范围内的非法采矿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

(五)、做好木圭锰矿区民采区灯笼岭等六矿段的矿权出让工作。木圭锰矿区属自治区重点整治矿山,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不断的治理整顿,有力地打击了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规范了矿业秩序,有效地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为了巩固整治成果,探索长治久安的管理办法,2004年在×××局的具体指导部署下,木圭锰矿区民采区的矿权出让的报批工作正式起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工作,所有资料已上报区厅,主要的文件已经批复下来。

(六)、做好桂平辖区河道采砂的矿权出让工作。为了规范河道采矿的管理,打击无证采砂的违法行为,我局在今年初先后派员到×××、平南等县市考察学习,并根据桂平的实际,分别代市政府起草了《×××河道采矿管理暂行办法》和《×××河道采砂秩序综合治理及河道采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方案》等,目前河道采砂采矿权已经开始挂牌出让。

(七)、认真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进入汛期以来,市政府出台了《×××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治和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先后xxxx组织有关人员分别到地质灾害易发的罗秀、中和、中沙、麻垌、江口、紫荆、木圭、木乐、石龙等2xxxx个乡镇检查落实“明白卡”的发放及群测群防系统的组建等工作,共发“明白卡”1115xxxx份。不断提高了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避灾能力,6月下旬,我市遭受暴雨袭击,引发崩塌等地质灾害比较严重,损毁房屋174间,但无人员伤亡,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三、严格管理,不断规范管理程序和具体行为

(一)、出台《×××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规范管理程序。今年年初,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程序和规则。6月12日,市政府发文出台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二)、规范办证程序,坚持从严管理。20*年元月,我局针对×××矿业生产的具体情况,下发了《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及采矿权延续登记工作的通知》浔国资字[20*]4号文件对年检、延续登记时间、年检对象、年检内容、年检步骤、年检资料、延续登记的具体办理步骤和办法,年检基本程序及采矿权价款的收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有效指导全市的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及延续登记工作。

根据我市矿业开发的实际情况,我局不断完善有关的办证程序,做到规范公开,窗口服务,真正体现为民办实事的宗旨。把新立采矿权应得交的材料、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年审采矿许可证提交的材料、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等、各项收费项目和办证时限,接受社会的监督。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过程当中,我们始终坚持集体会审制度,实行集体负责制采矿权人备齐应交的材料后,交由服务大厅接收,矿政、储量、法规、执法大队等股室共同审核,最后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做到三个统一,统一前置条件,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会审签字。在审核把关上严而又严,细而又细,审而又审,层层把关,严格审核,前置条件缺一不可。做到“四个不在”,一是不在政策法规上搞变通。不管是在办证审核上,或者是在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中,绝对不能讲情面,搞变通。二是不在前置条件上弄虚作假。在办证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前置条件和资料,一份不能少,一项不能缺,更不允许搞复印件来弄虚作假。三是不在审核程序上出漏洞。要严格组织会审,层层进行集体审核把关。四是不在岗位职权上谋私利。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利用职权给企业出难题,而且讲够时限,严格规范。符合规定的方可颁发采矿许可证。不符合的书面通知业主,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

今年1-8月,全市本级颁发采矿许可证6xxxx(其中:新立xxxx、延续4xxxx、变更1xxxx)。收取采矿权价款63.5xxxx元,征收采矿权使用费3.2xxxx元,采矿登记费1.9xxxx元,矿产资源补偿80.xxxx元。全市矿产收费(含罚没收入)约20xxxx元。

四、竭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一是通过扎实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解决了思想意识问题,确立了干部职工的大局意识;做好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资源保障,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在实践中保持和体现先进性;二是进行纪律教育,解决行为问题,确立了任务意识;三是继续组织业务培训,解决素质问题,确立了效率意识;四是努力营造团结拼搏的团队精神,整顿机关作风,解决风气问题,确立起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添砖加瓦、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意识。

五、存在问题

(1)木圭锰矿区仍然在部份非法采矿人员利用晚上进行盗采活动。

(2)木圭锰矿区驻地乡镇的经济发展以锰矿为主要支柱,分6块出让采矿权的工作进展较慢,给矿产资源管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3)我市矿产资源分布点多面广线长,管理人员偏少,造成管理工作难以全面铺开,影响了规范有序管理目标的质量。

(4)部份矿山业主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比较淡薄,对本企业的依法办矿和安全生产重视不够。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坚持把法律法规和宣传放在前位,加大《矿产资源法》、《×××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深入矿山、矿业单位、乡镇村队进行宣传,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和每一个矿山业主,通过我们的宣传,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创造一个依法开采依法行政和矿业生产新局面。

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业执法护矿巡查制度,严查无证开采行为,把查封、炸封与行政处罚结合起来,对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加强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4、抓好木圭锰矿区民采部份采矿权分块出让的工作。

第8篇:矿山工程规范范文

正当举国上下掀起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热潮之际,州政府考核组各位领导亲临我县检查指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对考核组的到来表示忠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县境内矿种多、矿产储量丰富、开发潜力大,有滇东南“金三角”的美誉。全县目前已探明的有煤、金、锰、铅、锌、铜、镍、锑、铁、钛、水晶、辉绿岩等19种矿种。其中煤矿、水晶矿资源储量在**8县中居首位。金、铁、锰、钛、铜、镍矿产虽然总体勘查程度较低,但探矿前景十分可观,仍为**县的潜在资源优势。截至**年10月底,我县境内共有矿产勘查项目73个,勘查面积2240平方公里,登记勘查矿种有金、煤、铅、锌、铜、镍、铁、锰、钛等,全县境内持证采矿的企业有63个,其中金矿9个、煤矿4个、铁矿7个、锰矿4个、钛矿8个、铅锌矿1个、建筑材料矿山30个,矿区范围面积达45.27平方公里。

今年来,按照省、州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县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文件和《**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文政发〔**〕18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结合实际,按照“持久作战、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和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对因管理不善、技术含量不高、生产工艺落后、资金和技术实力薄弱的矿山企业,通过行政引导,市场运作,兼并整合给资金技术力量雄厚、生产工艺完备、管理水平先进的企业。在全县范围开展了以煤、铁、铅、锌、金、锰等矿种勘查与开发秩序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及整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工作方法及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根据国家和省、州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整合矿产资源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我县制定出台了《**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规方案》),成立了以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及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及整合开发日常工作,并从县公安局抽调3名干警到国土资源局上班,配合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开展工作,负责查处各类矿业违法案件和对矿产品流通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也成立了领导机构,县、乡上下配合,共同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和整合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我县还结合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县资源管理办法》,成立资源管理大队,集中精力对全县矿产资源开采、运输依法进行强制管理,查堵和打击各种私挖乱采、偷运、盗运矿产品的不法行为。

(二)及时动员,精心部署。为全面推动整顿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县委、县政府分别在去年和今年3月份召开全县13个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派出所所长、国土资源所所长、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等共100多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及时动员和安排部署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全县的中心工作来抓,责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并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严肃工作纪律,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乡镇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形成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整个工作过程中做到了领导、机构、人员、责任“四到位”,为彻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年7月,为加强和巩固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矿产品流通工作,我县成立了**县资源管理委员会和**县资源管理大队,具体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矿产资源整合、矿产品流通监管工作。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为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及整合工作得到社会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确保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矿业秩序法制化、规范化,我县除了强化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外,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采取宣传车下乡、标语进村、以会带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共发放《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告》2600余份,召开各种会议250余次,电视播放整顿新闻20余次,报刊登载文章、信息15篇(条)、编发《工作简报》12期,出动宣传车70余台(次),制作宣传标语2500余条。宣传达到了领导宣传一本书、集镇宣传一条街、村庄宣传一条路、交通干线宣传一面墙、矿山企业宣传一块牌的要求。通过多

角度、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使主要矿区、集镇、村庄和道路交通干线的宣传面达95%以上,为顺利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整合矿产资源开发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强化措施,明确责任。一是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县里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专项经费。二是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专项考核。三是建立领导干部挂钩制度。县处级领导按照领导干部分片挂钩负责的办法,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规工作。四是建立人大监督检查、政协巡视调研制度。人大、政协领导组织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巡视调研。五是建立勘查、采矿企业公告制度。对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名称、矿种、矿区范围、年限等在电视和报刊上公告,并在企业所在地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建立矿产品流通检查制度。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县资源管理大队对铁、铅、锌、锑、锰等重要矿种的流通进行检查,凡是买卖运输非法开采矿产品的,坚决依法没收,并视情况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有效遏制非法开采矿产品的流通。七是凡无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坚决做到“七不办理”、“三个加强”。“七不办理”,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建设部门不办理建设规划选址手续;环保部门不办理环评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手续;电力部门不办理供电手续;公安部门不办理爆破物品购买手续;安监部门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手续。“三个加强”,即:加强对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加强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等税费的征收力度;加强对资源性固有资产的流失控制力度。八是凡在宣传发动阶段自觉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非法采矿设备,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的,不予处罚。九是建立巡查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对非法采矿做到封填到井口、处罚到个人、截没在路上、巡查到角落,保证非法采矿出现一件,处理一件,结案一件,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十是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工作不力,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部门“一把手”和分管领导不予优先考虑调动和提拔使用;造成违法行为失控、矿产资源破坏、地质灾害或人员伤亡的,给予“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形成组织领导不散,工作思路不变,治理整顿不松,矿业秩序不乱,工作经费落实的工作局面,保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执法,标本兼治。一是坚持公正执法。自开展治理整顿工作以来,严格按《整规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三查”工作,即组织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和登记,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细致清查。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准入条件不一致的现象,我县首先从准入条件抓起,把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为审核办证的前置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核。具体做到“四个不在”。首先,不在政策法规上搞变通;其次,不在前置条件上弄虚作假;再次,不在审核程序上出漏洞;第四,不在职责岗位上谋私利。二是规范办证审核制度。为防止在办证审核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县坚持“两个一律”和“三个统一”,对矿产资源办证审核的行为进行严格整顿和规范。对新办矿山企业一律实行“招拍挂”,对旧矿山企业年检登记一律实行协议出让;在推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时,坚决做到统一前置条件、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会审签字。三是规范矿业行政管理行为。为防止在矿业管理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我县积极推行阳光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公开专栏,做到公开前置条件、公开审核程序、公开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矿产资源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职能部门在矿山企业年检工作中,以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保型矿山为工作目标,以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契机,对矿山企业分片、逐点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越界开采、无证探矿、非法转让、牟取暴利、不履行环保及水土保持手续、存在安全隐患、不按开发利用方案、破坏生态及地质环境的行为。凡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差,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未进行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评估、不按要求开采的矿山和企业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年检。把城乡规划区、天然森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禁止开采区、探矿区和国道323线、乡镇公路、高速公路的可视范围列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区域;以铁矿、铅锌矿、锑矿、煤矿、锰矿和砂、石等资源作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矿种;以无证采矿、乱采滥挖、乱探、浪费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隐患为治理整顿重点。对板仑、新华、洞波、里达、剥隘、花甲、阿用等乡镇部分群众非法采矿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年以来,分别从公、检、法、国土资源、安监和板仑、剥隘抽调137人(次)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巡查整顿165次,出动人员2459人(次),累计送达《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117份,查处、取缔、关停、炸封各类非法矿洞204个,其中:铅锌矿121个、锰矿28个、锑矿3个、金矿10个、煤矿9个、铁矿33个,收缴各类非法矿产品1380.95吨、炸药99.5公斤、雷管319枚、导火线45米,治安拘留2人,拆除临时工棚179间,遣散非法采矿人员2300余人(次)。

(六)整合资源,成效明显。我县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目标是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对因管理不善、技术含量不高、生产工艺陈旧、资金技术落后的矿山和企业实行兼并,集中整合给资金技术力量雄厚、生产工艺高、管理完善的矿山企业,全县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的局面有了明显改变。一是矿山开局更趋合理。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我县矿产资源规划要求,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了《矿业权设置方案》,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问题。目前,**县方鑫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市场运作方式将洞波那玉金矿、那刀金矿、那山金矿、那玉东金矿4个采矿权合并成1个采矿权实施整合开发,者桑片区的金矿资源将由**县正龙金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按市场运作方式把那谷金矿、能屯金矿、鹅鸡山金矿、者桑金矿4个采矿权整合为1个采矿权,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力争在年底前完成整合开发。二是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通过对环境污染大、破坏浪费资源和安全隐患突出的矿山进行关闭,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三是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开采回采率基本达到了预计的设计要求,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四是安全生产条件明显好转。政府强化安全监管、监察,督促矿山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因矿山开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五是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切实按照《**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实施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和控制。

(七)建立机制,巩固成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及整合开发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反复性、长期性、艰巨性特点。为进一步巩固整规成果,我县采取重点监控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由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分析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并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对问题较多或容易发生违法采矿活动的区域进行分类管理,纳入治理整顿的重点对象,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排查和督查,始终把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作为全县的中心来抓,同时责成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联动执法,对各种违法案件,坚持发现一件,公开处理一件,起到了查处一件、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良好作用,给予了乱采、乱挖、乱探和乱输“矿霸”严厉的打击,在彻底“挖”掉违法“钉子户”的同时,又对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效巩固了全县的矿产资源开发整顿和规范秩序。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私挖滥采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受矿产品市场价格上涨和利益驱动影响,无证开采、私挖滥采、非法采矿行为时有发生,因部分矿山边远偏僻,对非法采矿的监管难以及时到位。

(二)矿产资源整规工作任务艰巨。由于我县矿山点多、面广、战线长、工作量大,加之群众思念认识不到位,不理解和支持政府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和矿产资源整合开发工作,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依然很重。

(三)矿产资源整合开发利用难度大。由于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还比较零星、分散,整合区域的跨度相对较大,整合工作难度大,工作进展相对缓慢。

(四)企业不愿参与整合。因部分矿产资源底子尚不清楚,资源整合企业认为承担风险太大,对矿产资源整合开发利用犹豫不决,部分区域的资源整合工作被搁浅。

四、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以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步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动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规和整合工作稳步开展,促进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管理。按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抓好整顿工作落实,加强对各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面到位,不断巩固整规成果.

(二)继续抓好矿山整治工作。特别是对板仑和新华铁矿区、里达锑矿区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矿行为。

第9篇:矿山工程规范范文

关键词:小矿 地质勘查

中图分类号:TV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3(c)-0239-02

小矿理论上是指经地质勘枵查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小于小型矿床上限1/5~1/10的矿床;零星分散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查明,矿体(或矿点)的规模小,且零星分布于含矿层或含矿地段,或零星分布于主要矿体边沿,不能被主要矿体开拓系统开采利用,其资源储量规模一般小于小矿上限的1/5~1/10。

“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一般指受采矿权(申请人)委托,对小矿及零星分散资源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后提交的资源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查地质报告),主要用于矿山建设或资源储量核查。但在实际工作中,“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一般泛指小型矿山开采范围经简易地质勘查后,编写提交的地质储量报告。

经统计,全国的开采矿山数经多年的治理、整顿规范和整合,已由2006年的11.79万个下降至2009年的9.50万个(含近10%的新建矿山)。生产及新建矿山中绝大多数为小型矿山,约占70%左右。在这小型矿山中,绝大部分为非金属建材类露天矿山。

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文,决定在全国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各地为全国开展这项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细则,开始对矿山资源储量勘查、占用、开采进入动态监督管理,实行常态化的资源储量年度核查制度。除新建矿山提交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外,生产矿山也要提交年度储量核查报告。近年来,地勘单位为新建矿山地质勘查和生产矿山储量核查做了大量工作,编制提交了相应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储量核查报告,为矿山建设和矿政管理服务做出了巨大贡献。

1 小矿地质勘查的报告质量现状和报告质量下滑的危害性

1.1 存在问题

近年来,地勘单位为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新建矿山地质勘查和生产矿山储量核查工作,编制提交了大量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储量核查报告,基本满足了矿山生产和矿政管理工作要求。但是,占较大比例的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问题较多,总体质量有明显下降现象。主要问题一是矿床地质研究程度达不到要求,二是勘查工程达不到要求,三是报告内容与矿山实际脱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对以往地质工作成果和矿山生产资料搜集、研究不够。

(2)矿产地质、矿床特征分析、总结,叙述不够、不全面。

(3)矿床共(伴)生矿产评价重视不够,很多矿区缺乏评价资料。

(4)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简单、缺乏实际数据。

(5)储量估算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矿体、储量估算边界、采空区范围的圈定问题,储量估算参数确定问题,资源储量与矿界关系问题。

(6)其他问题,如有的报告章节不全,编排不当;有的只是实际资料的堆积,缺乏分析、归纳和必要的综合结论;储量计算级别厘定不符合规范要求,储量计算参数处理不当;有的文、表相互矛盾,有的图前、后不一致;有的计算单位有误,打印复制遗漏差错等。

1.2 危害性

小矿地质报告质量下滑的危害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地勘单位的声誉、形象;二是不利于提高地质勘查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三是因受报告质量影响,矿山资源储量出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的问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2 原因分析、提高方法和建议

2.1 原因分析

(1)市场竞争环境问题。小矿因规模小、且多为非金属建材用矿产,一般由县级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开采登记手续。小矿地质勘查报告是矿业权人办理采矿许可手续中的必要件之一,是不得不做、不得不提交的一份资料。在实际工作中,小矿地质勘查要求较低项目数量多,加上市场的无序竞争,许多地勘单位以低价承接项目,项目普遍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资金投入不足等特点。项目费用一般都远低于定额标准,完成时间一般少则一星期,多则一个月,因此,承接项目的地勘单位只有压缩野外工作量、减少费用、降低成本,从客观环境上导致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有程度不同的下降。

(2)勘查区地质研究程度问题。小矿勘查区一般为非重点开发矿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大部分只经过区调、普查工作,一般只有简单的区域地质资料,缺乏勘查(矿)区地层、构造、矿层(体)、矿石质量、矿区水文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资料。

(3)个别地勘单位对小矿项目不重视。在时间紧、任务重,项目委托人催得急的客观情况下,有的地勘单位对小矿地质勘查项目不重视,一是地勘工作量及经费投入不足,二是随意安排专业不对口或业务能力不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的甚至安排没经过野外地质工作锻练的刚毕业学生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报告主编。

(4)个别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有弄虚作假现象。拿到项目后,派非地矿类专业技术人员勘查现场,再将搜集来的同类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作为模板套作报告,使报告内容与矿山实际不符。

(5)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有的地勘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关责任把关不到位,各级技术负责对报告编制环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初审草率、马虎,未重视地质勘查成果成型的把关。对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交的技术管理流程,如校对审核、修改复审、打印检查、登记盖章等质量管理流程缺乏严格的管理、监督。

(6)不重视搜集以往地质工作成果资料。充分搜集、利用前人成果既是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地质勘查项目的特殊需要。对矿区地层、构造、矿产等地质特征缺乏了解,有时因项目经费少、时间紧,投入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量少的情况下,搜集的以往地质矿产资历料往往能起到较大作用。

(7)野外工作简单化。地质勘查工作实践性强,每项地质勘查都是一个不断探索研究认识勘查区的过程。有的项目负责人缺乏野外工作经验,有的误认为小矿地质勘工作不需要系统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资料的搜集比较简单或单一,相关资料获取不全,不能全面反映勘查区地质矿产特征,使报告质量先天不足。

(8)对规范的理解、执行出现偏差。规范是对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工作内容、方法以及技术要求做出的统一规定,是约束地质勘查主体活动和行动的规则。其核心是用一定的勘查工程,最有效的查明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负责人不能正确理解、掌握规范要求,不明确项目的成果报告需达到什么标准和要求,收集应用资料不对路、报告编写内容与大纲要求不符。常见地层描述脱离矿区实际,含矿岩系与矿层(关系)交代不清、矿石质量评述参数缺乏基本数据(以引用为主)、开采技术条件内容单薄、储量估算方法结合实际不够等问题。

2.2 提高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的方法及建议

(1)地质单位应在抓好大项目的同时,搞好统筹安排,重视加强小矿地质勘查工作。小矿数量多,一般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影响面大。地勘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加大野外工作投入,为提高报告质量打下基础,确保项目成果达到规范要求。

(2)充分搜集利用以往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既是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地质勘查项目的特殊需要。特别对那些经费少、时间紧、投入的野外地质工作量少的项目,充分搜集以往地质矿产资料往往能起到较大作用。

(3)明确地质勘查工作目的,重点查明矿(层)体赋存状态,回答有矿无矿、矿好矿坏的问题。由于小矿地质勘查一般不分阶段,属一次性勘查,因此要充分用好有限勘探资金,合理部署勘探工程,防止出现勘探类型定得过于简单、勘探工程密度过稀、勘查控制不足、资料获取不全等情况。

(4)地质勘查应遵循《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勘查内容主要为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综合评价等5个方面。重视搞好地质测量及各勘查工程的原始地质编录,加强综合分析和整理,提高地质研究程度。编制符合勘查区具体特点的小矿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大纲。

(5)加强矿区的开采技术条件研究评价,对影响开采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解决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总之,提高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抓好有关各个环节的工作,并注意搞好项目的综合勘探新技术、方法推广应用,重视培养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意识,抓好各级技术流程管理,切实提高市场条件下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为促进地方矿业发展和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小矿地质勘查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2]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1998,4.

[3]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