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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竣工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公路交竣工管理办法

第1篇:公路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 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2篇:公路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竣工规划认可;对策

Abstract: 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work, from the years of Korla city for the completion of planning approval process, a series of problems, put forward the feasible, workable solutions.

Keywords: completion plan approval;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竣工规划认可是近几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所提出的一个新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现就如何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维护规划管理工作的权威性提出以下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竣工规划认可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执行城市规划管理,在建设工程竣工时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认可:

1、平面总图:用地性质、用地界线、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及相关的经济指标等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情况。

2、建筑性质、建筑总面积、单体面积、高度、层数、室内外地坪标高、各层层高、户型、建筑风格、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景观亮化、美化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情况。

3、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情况。

4、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情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情况。

5、市政工程各类杆管线的走向、间距、管径、道路红线 、道路纵、横断面形式、绿化、公厕、路灯、垃圾点、道路交叉口形式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情况。

6、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二、竣工规划认可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和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擅自变更规划条件行为屡有发生,不按规划审批及建筑设计的要求(颜色、风格、高度、布局、位置等)进行建设。如规划面积与竣工验收面积有差异;专用停车泊位数不够;垃圾收集点、信报箱等公共配套设施不配建;绿化面积不达标等。

2、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就出具并变更有关文件及图纸。

3、规划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未全部拆除,施工现场未清理完毕等。

4、验收需提交的原审批住宅的各项资料和房产测绘图未提交齐全。

三、竣工验收管理对策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城乡规划,确保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和竣工使用,特提出以下对策:

1、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竣工规划认可的实施办法或管理规定。

2、联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调动全社会力量,全力加强批后的全程监督和管理。

3、提高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竣工认可前的规划公示制度。

4、加强宣传沟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进行宣传。

5、提高规划竣工验收的透明度,规划认可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此外,有关建设工程的审批结果,各项指标的规划审批要求及竣工执行情况都要在网上或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3篇:公路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

一、公路工程档案概述

公路工程档案主要对有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计算等不同载体与形式资料进行保存,主要内容有前期文件、勘测测绘文件、设计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等。公路工程档案能够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记录,将工程项目实体与管理过程真实反映出来,是公路工程管理不可或缺的部分,其作用主要有三点:第一,公路工程档案能够指导公路工程决策与建设规划工作,监督工程质量,为业务维权提供科学依据。比如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完整的档案资料是检验工程质量的关键,并为工程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第二,准确、规范、完善的公路工程档案是道路规划、扩建、改进、维修、管理的依据[1]。比如在对工程管线具置查询过程中,档案室可为其提供相关工程竣工图,并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第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是单位档案的重要部分,能够促进事业单位快速稳定发展。

二、公路工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管理意识较为薄弱

1.忽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很多单位都只注重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与资金投入等,认为档案工作不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故而重视程度不高。即使个别单位有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但是未能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如同虚设,整体上表现为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局面。

2.缺少完善的体制机制,激励保障措施不到位,很难将档案管理人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有效调动起来,导致档案管理人员工作整体效率不高。

3.忽视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学习与宣传,大多数工程技术人员不能正确认识档案工作,认为档案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与自己不相干,从而导致档案管理脱节于工程项目。

(二)缺少统一收集整理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项目单位都采用了不同的办法,具体表现在:

1.执行《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所收集整理的工程档案比较规范,符合档案管理、验收及查阅的要求[2]。

2.执行交通运输部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资料整体要求,但不能满足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要求。3.对《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行交叉执行,档案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整理文件材料,这是与公路工程档案管理、查阅要求不符的。

(三)未能严格落实规章制度

1.受到经费、人员等众多因素影响,很多工程建设单位缺乏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也未能安排专职档案人员,并且也没有建设专门的档案管理设施与场地,导致很难保证档案的安全与质量。

2.缺乏健全的制度,档案缺乏规范的操作流程与管理方法。主管单位档案管理部分未认真履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责,造成档案资料与工程验收要求不符。比如因为工程技术人员的频繁流动,工程档案资料没有第一时间归档,从而对工程档案真实性造成严重影响。

(四)档案人员素质急需提高

从具体工作中可知,公路工程档案管理对人员要求比较高。在公路工程建设时,经常会涉及到填写施工技术表格、整理竣工图纸、归档往来文件、对资料进行专业分类组卷等工作,这要求公路工程档案人员不仅要掌握工程专业技术,还要提高档案业务技能。但是,现阶段符合公路工程档案管理要求的人才十分匮乏。因此,需要不断提升档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加强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对策

(一)增强档案管理意识

提高《档案法》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宣传力度,增强档案管理意识,创设出良好的档案工作环境。要加快普及档案知识,在单位培训内容中纳入档案知识,让更多人员认识到做好公路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单位领导要提高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在设施、设备、人员、经费上给予支持。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以高效的服务提高档案管理水平[3]。另外,做好施工、财务、监理、设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配合,营造档案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1.规范工作标准。交通部根据公路工程项目特点与档案管理要求,制定了《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全面系统地对公路工程档案工作职责、文件材料收集、竣工文件整理、文件管理移交等作出规定,是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统一工作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将该办法落到实处,从细节处入手,突出重点,有序实施,让公路工程档案管理工程更加科学、标准与规范。

2.加强检查指导。建设单位档案部门是公路工程档案的主管部门,应承担其相应责任,做好对建设、施工等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工作。可以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及时了解档案管理动态信息,并到工程现场开展指导工作,妥善解决档案管理总存在的问题。另外,要分清重点环节与薄弱环节,细致开展各阶段验收检查工作[4]。档案人员要积极参与工程调度会、技术研讨会和设计交底会,准确掌握工程整体进度,提高档案工程的实效性。

(三)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

要积极适应公路工程项目的现代管理模式,将计算机计算充分应用到公路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并加大档案管理软件开发力度,逐步建立起电子档案管理数据库,实现公路工程档案电子化与电子档案信息共享。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公路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并不断提升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四)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4篇:公路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一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5篇:公路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

地产公司20__年上半年经营管理工作总结及下半年经营管理计划今年在集团党委和总经理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年初总公司制定的经营计划指标及各项工作部署,围绕重点展开工作。半年来,在集团党委和公司总经理的帮助下,我公司全体成员积极配合,工作有了明显的进步并取得了一定业绩,现将20__年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一、 上半年沈阳公司运营计划完成情况(一)、经营管理指标完成情况上半年公司紧紧围绕年初总公司制定的20__年度经营计划指标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因素,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基本完成了上半年工作目标计划。1、项目工程实现竣工面积平方米(1楼平方米、2平方米、3平方米、4平方米、5平方米、10平方米、11平方米、12平方米、13平方米、17平方米、18平方米、19平方米、20平方米),完成上半年计划的72%。2、圆满完成了1、2、3、4、5楼的交房工作(17楼计划6月21日交房、19楼计划6月18日交房、20计划6月20日交房),截至6月11日共计交付350套。(二)、项目销售完成情况上半年(截止6月8日)商品房销售共计26套(其中住宅25套,商铺1套);完成销售面积2272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2079平方米,商铺销售193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1283万元(其中住宅实现销售收入1110万元,商铺实现销售收入173万元);完成上半年计划的33%。上半年公司在销售中组织了多次有成效、有特色的的宣传活动,为促进销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筹备参与了沈阳市房管局主办的“沈阳市夏季房交会”活动,联系参与了沈北看房团活动。各项活动的组织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不同程度上提高了项目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公司还加强了商品房售后管理工作,售后工作不仅解决了业主的维修困惑,同时又树立了公司的正面形象,提升了公司美誉度,上半年共接报修户226户,维修质量合格率达100%,维护了公司的良好信誉和社会形象。(三)、项目工程施工节点完成情况项目开发建设工程。在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沈阳公司集中精力,先后在现场召开多次工程协调会,全力以赴抓工程建设,保证了按期交房。截至上半年项目工程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1、1~5楼工程收尾完成,已竣工交付业主;2、6~9、14楼已于交付使用,上半年工程维保工作正常进行;3、10~14楼已于通过竣工初验,上半年主要进行了初验问题整改,计划6月25日整改完成,达到竣工交付条件;4、15、16楼室内刮大白、室内零星修补、室外散水、台阶、坡道等项目施工已完成,目前剩余不锈钢栏杆制安、正压送风百叶制安、外墙(上料口)涂料修补等分项工程正在施工中,计划6月25日施工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5、17、18、19、20楼于20__年5月底通过竣工初验,目前正在进行初验问题整改工作,计划6月18日达到竣工交付条件;7、会所外墙面砖、屋面瓦、室内抹灰基本完成,计划6月30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8、给水、消防、燃气、暖气、雨水、污水外网均已施工完成;9、弱电监控外网正在施工,目前已完成管路及线路敷设,计划6月25日施工完成;10、强电外网正在施工,目前已完成管路敷设、箱变基础浇筑,计划7月5日完成自维部分电缆敷设及高低压设备安装;11、有线电视及宽带外网施工均已完成,计划6月30日信号接入户内;12、园区沥青道路路槽、山皮石底基层已完成,水泥稳定层完成60%,计划6月25日沥青砼面层铺装完成;13、园区景观绿化工程:西立面围墙砌筑、抹灰、铁艺完成,会所以西多层、洋房及1~5楼南侧区域种植土换填完成,景观小品完成30%,主入口大门主体结构完成,计划6月30日完成草皮种植,园区景观绿化基本到位。(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1、营销方面存在的问题:沈阳项目与售楼中心门前因市政改造,面对着交通管制、封路、造成客户到销售现场以及客户到项目现场难以通行的影响,大大降低了对客户的吸引力。导致到访、成交量的萎靡。因面对项目延期交房、交付房屋质量问题、项目未达到交付条件等原因,导致在市场上我项目口碑被大大破坏,意向客户的购买欲望大大降低。2、采取解决措施:在已交房楼宇中,积极沟通施工维修及物业,协调好已交房客户对我项目存在的问题的消除、售后维修保证的工作。争取在收房的客户中得到一定的认可和谅解。密切关注项目手续的推进,当项目手续达到法律要求的竣工状态后,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排除掉前期因交房带来与客户冲突的重大隐患,使得项目口碑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回升。随着项目整体形象的不断完善,通过对园区最新的面貌宣传,尽可能的吸引意向客户。引导客户对之前印象的消除,最终达到成交目的。积极与各个媒体进行沟通,在重塑品牌形象、产品优点上做足工作。3、项目工程目前存在的问题(1)、地下室剩余工程量还较大,主要为地下室顶板及墙板漏水情况严重,造成室内大白大面积污染;地下室通风系统、排污系统设备电源及配电箱未到位,人防系统配电箱及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组)未到位等。(2)、会所施工处于停滞状态,剩余工程较多,主要为室内地热系统、楼地面、大白、外墙涂料等项目均未施工,消防控制室设备未到位,各相关系统联动调试无法进行。(3)、施工总包方竣工资料不齐备,造成15、16楼、会所、地下室及各单体楼商业网点暂无法组织竣工报验。(4)、园林绿化用水 设计存在漏项,各绿地未设计取水点,现工程部正积极沟通自来水公司增加取水点,目前初步方案已确定,并报送园林设计院最终核定出图。(5)、因黄河北大街高架桥建设需要,6月15日将全面封闭售楼部门前市政道路,届时销售工作及机关办公将无法正常进行,针对此问题,公司领导果断决策,将公司各机关及销售部搬迁至项目现场,计划6月底前搬迁完成,达到正常办公、销售条件。(6)、监理费、设计费存在资金缺口,造成上述单位工作配合态度消极,影响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办理;4、采取解决的措施(1)、统计剩余工程量,制订合理的施工计划,明确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督促各参建单位调整施工作业力量,加快剩余工程施工进度,抢工期;(2)、积极协调相关责任单位,统筹竣工验收组织管理。二、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支出情况(一)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支出表(二)项目回款情况截至20__年6月11日共计完成回款4.384亿元。三、 下半年经营管理工作计划(一)、经营管理工作计划1、营销管理方面1、针对[!]前期延迟交房、房屋质量问题、违约金问题以及园区问题等带来的口碑问题,随着整盘项目工程的完善得以弥补。从营销宣传上,针对之前问题,做特别宣传,使项目口碑逐渐恢复。2、房屋顺利交付后,实施推出老客户带新客户等相关活动。3、针对项目已经为现房销售,突出现房特点-即买即住。4、根据售楼处修路情况决定在项目现场设置售楼处,近距离接近客户。2、财务管理方面 沟通联系贷款合作银行,确保销售回款及时,严格控制成本,做好项目清盘结算工作。3、行政管理方面 继续加强规范化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收尾工作顺利完成;同时,深入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树立敬业诚信的行为准则。(二)、工程施工节点计划1、继续做好已交付楼号的工程维保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2、地下车库、地下室收尾工程施工,计划7月15日完成;3、园区景观乔木种植,计划9月25日完成;4、工程竣工结算,计划10月25日完成;5、园区综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计划12月25日完成

第6篇:公路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

一、加强收尾阶段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

1.收尾阶段的财务管理直接影响着高速公路建设的竣工情况

高速公路竣工决算,要有建设单位编制,按照实际耗材数量和市场价格,统筹整个施工过程情况、财务状况的全面总结。决算是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转交高速公路财产的重要文件,只有决算准确、完整、真实,才能数量完成公路的交接。根据国家的规定,施工单位除了有年度财务决算外,在项目完成以后,必须提供竣工决算。原因在于这两种决算反应的内容完全不同。竣工决算是整个工程完成后的全部财务情况的全面反应,年度财务决算无法取代总决算。虽然竣工决算在工程管理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往往建设单位重建设而轻核算,缺乏对固定资产的核定和项目的总结。存在着基建资料搜集不齐、决算内容不完整、制定粗糙等现象,导致实物交付和账目脱节。据统计,高速公路通车后三年多的时间以后,竣工决算才能制定完成,有的单位竣工后就撤销了建设机构,撤走了财务负责人,导致无人完成竣工决算。为了杜绝这些不良情况的发生,要着力加强收尾阶段的审核制定,清理好财产物资和债务债权,及时准确的编制决算。

2.加强收尾阶段财务管理,有利于项目的验收及移交

项目验收通过后,高速公路才能投入使用。高速公路移交过程包括为公路运行培训人员、编制验收大纲、提交技术文件和竣工决算等,最后是完成项目移交。收尾过程可以对整个工程进行补救,上述过程中财务管理起着重要的资金支持、监督作用,所以必须要严格预算,分项控制。随着技术的进步,高速公路工程进度不断提速,项目从开工到投入使用的时间不断缩短,而与之相配套的决算工作却很滞后,严重影响项目的顺利交接,给以后的安全运营带来很大隐患,所以要对收尾阶段的财务管理有足够的重视,保证工程顺利交接。

3.加强收尾阶段财务管理,有利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顺利运营

建设高速公路的最终目的是形成有实际价值的有形资产,最快获得现实收益,为经济发展服务。但是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平稳运行是项目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承担高速公路使用后通行费用和维护费用的收取,这些工作应该由高速公路主观主来完成。在试运行期间,情况就不同,建设项目的财务人员不仅仅要完成收尾阶段的财务处理,包括尾款结算,补救遗留问题,完善资产管理手续,监督尾款的及时到位和分配;同时还要负责试运行期间的收支问题、资产划分问题和为以后的正常运营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核算制度,可以收尾阶段的财务管理对工程的竣工和过渡起着很重要的衔接作用。

4.加强收尾阶段财务管理,有利于降低成本

收尾阶段中,财务问题往往集中在资金索赔、收支结算、项目变更等核算量大、解决难度大的问题上,另外还有资金的全面清理和固定资产的清点,所有这些工作都直接关系的高速公路工程的成本,只有严格控制财务管理,才能保证在收尾阶段处理好因人员变动带来的财务控制薄弱等问题,防止财务支出超出预算和合同规定,防止财务失控。

二、加强收尾阶段财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1.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账户管理

国际金融组织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是由政府逐级拨付,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在规定的银行开户。只有原项目实施单位才能开户支取,在工程结束之前,为了确保能够顺利提取款项以及完成外币兑换手续,项目施工单位要保留相关的财务人员继续完成该贷款的管理,等到支付完成后,再停止该户头的使用或转账。

国际贷款中会遇到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捆绑项目的外汇贷款的相关问题。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往往为了筹到充足的资金,向世行或亚行争取到项目绑定贷款,开头的利息和承诺费是由主项目承担,到了收尾阶段,着部分利息和承诺费就要兑现,根据以前的经验,这样的项目审批和管理,由省级部门参与和支持更有利于管理。

2.加强经营性项目在收尾阶段的财务管理

经营性高速公路在数量上比重最大,对于这类高速公路的财务监管必须重视。以前,主管部门只重视建设项目的初期、中期的建设管理和资金到位情况,忽视了收尾阶段的资金使用。造成了在实际交付中,经营性高速公路收尾时出现大量资金缺口,拖欠工程款现象非常普遍,有时候在交工时还要求增加概算投资或延长收费年限,影响了公路网络的顺利完工。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5-30年,也就是从项目投资建设开始到经营期届满资产无偿交还给国家的这一段时期,仅仅是资产经营权的转移,其资产所有权仍归属于国家。因此,按国家对基本建设新增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在项目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清理资金资产,接受国家审计,办理竣工决算和完善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仍应依据法规和特许经营合同,加强对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收尾阶段实施资金资产监管。

3.建立高速公路项目收尾阶段管理中心

高速公路收尾阶段工作、特别是收尾阶段财务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法规性、技术性和操作性。目前,高速公路建设处于收尾阶段的项目较多,竣工决算明显滞后,为降低工程建设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接受项目审计和后评价,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收尾阶段财务工作质量,促进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化,全面提升高速公路平牌效应,在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内部建立一个由财务牵头的高速公路项目收尾工作管理中心来具体负责对高速公路项目收尾阶段工作,集中对收尾阶段结算、决算及移交的办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在现阶段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第7篇:公路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370号文)以及《*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核,报备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检举。

第十四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如灌砂筒、混凝土路面抽芯机、贝克曼梁、三米直尺、钢尺等。混凝土芯样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进行强度试验。

第三章质量监督检测费

第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统筹补助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监督检测费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检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应安排配套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补助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确保农村公路监督的正常有效开展。

第四章职责任务

第十七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支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协助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四)配合*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对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检测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或者巡检,定期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五)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六)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管工作,业务上受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具体内容有:

(一)负责农村公路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认可审核工作;

(二)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将所用原材料及试件按规定频率送检,负责混凝土路面取芯抽查和芯样送检工作;

(三)配合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完成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四)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农村公路质量情况。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履行对农村公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与支持。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内业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含原材料、半成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查、取证;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证。

第五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100%,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多个项目或按片区集中统一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时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批复文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二)施工许可文件;

(三)如果实行监理的项目,附监理委托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等;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果有)的主要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人员资质情况;

(五)资金拨付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所签订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本年度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工程、重要路段、重要部位。以申报监督项目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

第六章质量鉴定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完成。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或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应由地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完成质量鉴定,出具竣工鉴定报告。

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抽检结果、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的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完工后,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竣工验收按《*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8篇:公路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

以促进和服务于乡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宗旨,以“村村通”水泥路(油路)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提高乡村公路的通达深度和通过能力。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总指挥,主管交通副市长为副总指挥的乡村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乡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交通局局长兼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目标任务

全市乡村公路建设的总里程(含国债和县道)为350公里,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实现“村村通”目标尚需建设的公路里程和所处的地理位置,确定年乡村公路建设任务(非国债、非县道,下同)

四、职责范围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是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对公路建设工程负总责,具体职责是

1负责对乡村公路建设工作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2负责提出本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规划,上报有关部门审定;

3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工程配套资金的筹措,并保证及时到位;

4负责组织安排所有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含国债和县道)路基土石方材料的采备及建勤车、建勤工的组织调度;

5主抓乡村公路建设的工程管理、质量监督、资金拨付、材料定购等工作;

6负责处理和解决乡村公路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二)交通局

交通局在市政府和公路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上报乡村公路建设计划;

2负责组织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

3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4负责上级对乡村公路建设补贴款的协调工作;

5协助项目法人做好施工的组织工作,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工作;

6全面掌握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五、资金筹措

1省、市每公里补贴17万元左右(桥涵建设,以形象进度分阶段、按比例拨付,里程以竣工验收为准)

2九台市政府每公里补贴3~5万元(工程竣工后按竣工验收里程一次性拨付)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本级财政投入;

4集体所有的林木经审批砍伐后的剩余资金专项用于乡村公路建设;

5减免对施工单位的各种收费,降低工程造价,减少地方投入;

6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筹资;

7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动员农民出资、出车、出工修建本村道路,要按程序操作,不能超过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

8涉及到地方国债项目的路段,算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任务,但债务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承担。

六、技术标准

1乡村公路建设工程原则上修三级或四级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时要严格执行水泥路技术标准。

2路基要在原砂石路或土路的基础上,按设计规范进一步整修,裁弯、撤坡、加宽,翻浆路段要进行处理,对于弯沉值(路基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山皮石厚度不得少于20公分,不达到规范要求不准上面层。

3乡村公路建设工程,路基宽度一般不少于6米,路面宽度不少于4.5米,6要抓好管护。抓好乡村公路建设的同时。面层水泥混凝土厚度最小为18公分,路肩宽度不得少于75公分。

4路面水泥混凝土标号和抗折、抗压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七、质量控制

1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向我市派驻乡村公路建设督察员和工程监理组,对村级水泥路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工程质量包保责任制。建立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段、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参与质量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每条村道的修建都要落实质量包保责任人,确保通村水泥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

3实行建设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定为不合格工程,上级补贴资金不予拨付,并层层追究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坚决杜绝任何安全质量事故发生。

八、工程管理

1规范乡村公路建设基本程序。每个项目必须有市交通局审核、批复的设计、预算和开工报告,前期工作不完善不准开工建设。

2实行严格的工程招投标制。年乡村公路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工作由市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运作,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全过程参与。

3参与乡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公路路面工程三级(含三级)以上的资质。

4加强内业和试化验工作。每条新建水泥路都要有装订完整的竣工文件,否则不予验收。标准试验必须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去做,常规试验也要严格按规范要求去做,保证频率。

5为确保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工程所需的水泥、砂石料等材料,一般应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定点采购,统一供货。

6市交通局乡道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工程开工、中期和年末竣工将组织三次检查,并根据管理办法进行打分评定。

九、奖惩措施

1建设总里程达到15公里以上,当年实现“村村通”市政府每公里补贴5万元。

2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乡村公路建设任务,市政府每公里补贴4万元。

3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乡村公路建设任务,市政府每公里补贴3万元。

十、具体要求

1要加强领导。年,全市乡村公路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把通村水泥路建设工程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要层层建立领导组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真正把乡村公路工程建设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优质工程。

2要保证质量。年通村水泥路建设,月日开工,月日前完成工程的70%以上,月日前竣工通车。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质量事故,出现质量事故要层层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3要搞好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是乡村公路建设的主体,工作中,要与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搞好协调。交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做好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4要加强廉政建设。乡村公路建设过程中,业主、施工单位、行管部门要廉洁自律,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有关工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条规,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质量管理等环节中,注意廉洁自律,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投资效益。

第9篇:公路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蚌明高速 竣工资料归档 对策

0 引言

明光至蚌埠公路作为上海至洛阳公路中的一段,是部级的重点干线公路,是连接皖、苏、豫三省之间的重要联络线,同时也是安徽省“十五”期间交通建设的重点项目,是连接皖东地区的骨架公路,该路线将淮河-长江黄金水道、津浦铁路、京沪高速铁路与地方路网进行互联。该线路的建成,与国家的西部大开发相配合,蚌埠市的交通压力得到了有效的缓解,安徽省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得到改善,与东南沿海城市的联系变得更加频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路沿线的经济发展,使得安徽省路网布局更加完善。明光至蚌埠公路的建成,完善安徽乃至华东地区干线公路路网布局,使得皖北地区的对外开放水平大大增强,促进了沿线经济的发展。2003年元旦开始动工建设明光至蚌埠公路,于2005年12月竣工并进入试运营阶段。该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具有很多的亮点,并且采用多项高新技术,具有较高的质量标准,该项工程实用资金约24亿元,与概算造价相比节省9.1%。

1 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内容

按照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工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档案(含硬盘、光盘、软盘等介质储存的文件)、声像档案等。

2 蚌明高速公路工程档案工作的重大意义

工程实体是通过工程档案进行真实的反映。在公路建设的过程中,工程档案能够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给予有效的证明,参照工程档案业主单位给予计量支付。在公路运营过程中,工程管养部门根据工程档案进行日常的管养,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控制参数能够通过工程档案进行一一的体现。对于蚌明高速公路来说,其竣工资料是我省首条由国家档案局参与验收的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将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到了较高的水平。

3 蚌明高速公路档案工作的特殊性

3.1 文件信息量大,执行标准起点高 由于蚌明高速公路是安徽省“十五”交通建设的重点工程。施工里程长,要求标准等级高,科技含量大,且集道路、桥梁、建筑工程、交通工程(含机电工程)、环境美化等多方面为一体;各领域相关标准又不同,造成文件材料的信息量很大,门类众多,涉及面广,标准化工作复杂困难。

3.2 文件材料来源渠道多而杂,收集工作难度大 蚌明高速公路仅路基施工单位就有16家,施工里程80.902公里,加上路面、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小区等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建单位众多,且来自全国各地,导致文件材料收集起来非常困难。

3.3 其他客观、主观及不可抗力因素,对工程档案的完整性有一定影响 一般而言,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条件差,施工工期长,加之人员变动、工作场地的转移、工作任务的调整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都会造成资料的遗失或损害。蚌明高速公路从开工到竣工历时3年多,期间受到过2003年特大洪涝灾害的影响,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影响。

4 档案管理措施与工作管理体制

4.1 明确双方责任 在咨询公司与指挥部签订的竣工资料合同协议书中,明文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2 成立档案领导小组,档案工作落实到人 在咨询公司与指挥部签订合同之后,蚌明高速公路工程竣工档案专项小组立即成立,公司经理亲自担任组长,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施工一线进行指导,并和指挥部档案领导小组一起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进而确保了工程档案的质量。

4.3 建立档案检查制度 通过咨询公司与指挥部之间进行积极的合作,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检查和评比。检查和评比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并且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抽查,将抽查的结果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则根据汇报决定给予该单位进行计量。

4.4 文件资料质量与费用结算直接挂钩 在形成材料的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严把材料质量关,按照规定的相应要求,对于施工单位的每次计量结果必须将分部、分项工程的资料附上,如果没有资料或者不全不给予计量。在检查工程质量的过程中,指挥部、质检站都要将档案资料列入检查范围,并且要参加工程的质量评比。按照合同价的5%进行扣除,以此作为档案资料的保证金,当档案资料全部合格后,保证金将全部退回。

5 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

5.1 形成和收集项目档案资料 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中,主要内容包括: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产生,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档案(含硬盘、光盘、软盘等介质储存的文件)、声像档案等,上述资料由建设单位进行统一收集。建设单位(即业主)委托开源交通咨询公司收集档案资料,进而确保了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开源交通咨询公司通过派专人对蚌明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进行复制,并且工作人员曾多次深入施工一线与各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对档案工作认真落实,并和各单位一起解决实际困难,尽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此反复的工作,直至档案资料合格为止。蚌明指挥部还采取了扣除合同价的5%作为档案资料的保证金,以保证原始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最后由开源公司将收集的资料进行统一整理(上接第53页)并归档。

5.2 档案资料的整理 开源咨询公司根据交通部、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和指挥部的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部公路工程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管理规范》、《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办法》(蚌明指挥部编制)等,对蚌明档案资料进行了科学的、系统的整理,并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首先,将收集来的归档资料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科学分类;其次,按照和指挥部签定的合同将部分档案文件进行特殊处理,如:竣工图采用电脑重新绘制,并用光盘进行拷贝储存,部分施工、监理资料也重新复印并精装成册,部分重要资料还用电脑重新打印、汇总,并用光盘或软盘进行拷贝等等;再次,将施工原始资料按照U-P-S划分标准进行详细的、系统的划分并整理成册,其它资料则按照其相应的标准划分整理。

5.3 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归档 开源咨询公司通过筛选内部有经验的人员,组建竣工资料档案归档小组。首先,通过科学、合理的划分方法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组卷和编目;其次,案卷标题、卷内目录、备考表等内容通过安排专人负责进行录入;再次,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复核;最后安排专人对档案资料进行装订和装盒。其过程由指挥部委派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一些档案资料如电子制品、音像制品档案则由专业人员进行整理归档。其中部分音像档案还经过特殊处理,制成了各种图片集、画册、影碟等等,使得音像档案的价值进一步得到升华,使之成为优秀的精品。

6 验收工程竣工档案

2008年11月18日,由国家档案局、省交通厅、省档案局、高速公路总公司等组成的蚌明高速公路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小组对蚌明高速公路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并且对蚌明高速公路竣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给与了很高的评价,尤其对施工原始资料(施工、监理)的收集给予了高度认可。

参考文献:

[1]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S].

[2]李培键.浅谈新时期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控制[J].城建档案,2003.

[3]冯惠玲.档案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