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家庭理财的必要性范文

家庭理财的必要性精选(九篇)

家庭理财的必要性

第1篇:家庭理财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大众家庭;金融理财;发展趋势;分析研究

理财不仅可以让人们追求财务自由,而且还可以保障人们的财务安全。面对现阶段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迅速,投资产品层出不穷,为了在金融投资理财环境日益纷乱复杂的环境下,帮助我国大众家庭提高金融投资意识,推动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有必要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进行趋势分析。

一、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在金融投资理财方面起步较晚,近年来,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方面发展迅速,金融市场上可供大众家庭挑选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为了让我国大众家庭解决温饱问题之后,仍然能够选择在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意愿,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保证财务升值。需要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进行必要的分析与研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我国大众家庭,由于贪念影响投资的选择,错误的选取风险投入较大的投资理财产品,增加家庭财务资源的风险;不仅如此,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进行必要的分析与研究,还可以提高社会理财能力,在实现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参与人员获得额外收益的同时,也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金融资源的发展,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而言之,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这些必要性体现在:1.平衡家庭收支情况,增加家庭理财投资收益,提高大众家庭生活质量;2.通过科学投资理财的方法,增加抵抗意外风险,以及危险灾害的能力;3.有助于创造大众家庭人员之间的团结,让大众家庭收入与利润明细清晰,捋顺大众家庭经济关系;4.平衡消费与节约美德之间关系,利用投资理财,实现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平衡物质物欲、理想生活追求以及家庭收入之间的关系;5.社会经济水平提高后,大众家庭可支配的余额资金日益扩增,大众家庭不再愿意将钱死死地放在银行,等待死收益,更倾向于家庭理财,这种投资意愿带来了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社会需求,为了满足这种社会投资理财需求,需要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进行分析与研究。6.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在金融体制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入,金融竞争日益严峻,金融投资理财需要创新性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了促进我国金融投资理财创新性发展,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分析研究具有必要性。

二、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均收入也得到不断增长。我国大众家庭已经意识到:放在银行储存的钱币会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贬值问题,只有通过金融投资理财等手段,让钱币流通起来,让钱生钱,才能实现利益的扩增。为了促进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发展,需要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笔者在纵观我国现阶段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现状后,发现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存在这样几点问题:(1)我国部分大众家庭,受传统思想影响,对金融理财投资有误解,不仅不进行理财投资,还散播金融投资理财的负面思想,阻碍影响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发展进度。(2)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需求日益扩张,面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热的问题,很多家庭出现了不顾家庭基本经济情况,盲目跟风,胡乱选择金融投资理财产品的问题。(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金融投资理财产品纷繁复杂,令大众家庭选择的时候容易出现跟风,不顾现实经济状况。(4)随着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发展,人们的选择能力日益提高,对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要求日益提高,在投资方法投资理念方面也在不断得到提升,已经从生活理财的方式方法,逐渐转变到了投资理财需求方面。(5)由于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时间不久,对这方面的管理存在不足与弊端,还有待完善。(6)对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理解认识不深入,选择理财投资的时期认识存在偏差,很多刚毕业走入社会的人员,片面地认为现阶段不需要进行理财投资,赚的钱应该都投入到提高生活质量,提升自己价值方面,理财是成家之后,或者年龄大的时候才去做的事。

三、解决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问题的建议

为了推动我国金融的全面发展,针对上述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认为可以通过这样几个方法进行解决:(1)加大我国社会对大众家庭投资理财的宣传,加强大众家庭闲置资金的合理配置,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2)通过国家银行等正规金融股投资理财企业,进行金融投资理财产品知识的宣传,帮助人们选择适合自身家庭状况的理财产品,增加家庭经济收入的额外收益,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减少人们盲目跟风攀比的投资问题,减少由于选择不恰当金融投资理财产品,而带来的金融投资风险。(3)加强国家对大众家庭金融理财投资的法律宣传,增强投资人员的法律保护知识,减少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风险。综上所述,在思想意识上帮助人们认识到理财投资的好处的基础上,通过提高人们投资风险意识,与法律知识保护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利益收益,与此同时加强国家对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管理与研究,帮助大众家庭根据各自经济状态,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投资理财产品,切忌在选择过程中,不可不顾自身家庭状况,进行中短期金融投资理财,购买量控制在小幅范围,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家庭负担,还可以便于统计资金,获得可靠稳定的资金收益。

四、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趋势分析

面对社会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状,我国经济在持续地、飞快地增长着。为了帮助我国大众家庭可以根据家庭财力状况,将闲散资金投入到金融投资理财当中,帮助我国大众家庭正确认识金融投资理财,帮助我国大众家庭选择合适的理财工具,帮助我国大众家庭通过金融投资理财,推动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纵观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现状,可以发现: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发展趋势势头良好,这种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不仅仅是一种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趋势;是利用社会大众家庭闲散资金,帮助社会经济对金融资金进行合理科学配置,进行小资金集中汇拢,统一进行社会经济发展的科学化资金利用创新性体现。这种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还是一种降低家庭金融理财投资风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投资趋势;选择多种投资理财产品,分散投资,是一种将资金合理分配,有效抵御经济社会市场投资风险,细水长流,多管齐下,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投资的有效调整。这种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还是一种增加资金流动,保证资金收益长期性可持续性;通过购置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小型金融投资理财产品,实现收益期效短,资金不闲置的资金使用,同时将长期不用的闲置资金,通过购置增长、稳定型股票的长期持有,节约手续费,也免受市场经济波动,影响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不仅如此,这种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更是一种改变传统思想束缚,积累家庭财务资产,改善家庭经济条件,满足家庭物质需求,实现家庭人员人生目标,与时俱进的一种家庭资产管理思想。最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可以发现这种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也是一种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毕竟我国现在是处于老龄化严重的社会情势,现在的年轻人以为数不多的养老缴纳金,供养人数众多的老龄人群,然而现今社会由于社会压力大,选择一个孩子或者丁克生活方式的家庭越来越多,面对这种下一代养老金缴纳人员溃减的现状,现阶段的人员只能依靠金融投资理财的方法,增加家庭收入,通过购置保险、证券等理财产品的方法,为以后的生活提前准备一个保障,避免退休或者没有经济收入时,可以不受疾病造成经济压力,保障晚年的生活所需。

参考文献:

[1]史晓茹.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风险研究[J].金融财经,2015(09):102-103.

[2]杨金敏.我国大众家庭个人理财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金融经济研究,2014(12):98-99.

[3]尹淑娥.我国大众家庭个人理财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商界金融,2015(10):117-118.

[4]杨烨.现阶段我国大众家庭理财规划的存在问题分析及导研究[D].金融财经研究,2014(17):37-38.

第2篇:家庭理财的必要性范文

家庭理财风险控制

家庭理财是社会经济与市场发展所致的必然趋势,现目前我国很多家庭都会利用闲置的经济存款进行各种投资理财,这提高了经济的使用效率,可以为家庭带来更多的经济收入,并且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等的进一步发展。但金融环境是瞬息万变的,作为缺少专业知识、专业掌控能力的普通家庭来说,非常容易在理财当中陷入风险,受到经济损失,所以做好家庭理财的风险控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家庭理财存在的普遍性风险点分析

(1)缺少风险控制意识

客观来讲,我国的家庭理财较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不少的家庭接触理财的时间还较短,对市场的认识不够充分,相关的经验严重缺失,不知道理财投资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所以缺少对于理财风险的控制意识,这样的情况在我国当前非常的常见。例如有的家庭認为某个投资理财项目的收益非常高,但是却不知道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不清楚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更缺少对风险的预防,难以控制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平衡,最终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

(2)风险承受能力较弱

金融单位、理财机构的资金实力雄厚且专业化程度高,他们对于理财的风险认识都具有自身非常系统化的评估,大部分的风险都在其控制范围之内,有一套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即使出现了经济损失,他们也能够快速的反映,将损失降到最低,因此其风险的承受能力是非常强的。然而对于普通的家庭而言,他们一是经济实力有限,二是没有系统化的风险评估与应对机制,所以他们很难预见到风险的发生,也难以对风险采取快速的应对措施,风险承受能力较弱,最终可能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

(3)没有专业的理财能力

金融理财市场是非常复杂和专业化的,一般的家庭在这方面缺少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例如,一般来说在理财过程当中,想要有效的掌控风险,就必须要具备经济学、会计学、证券投资学等学科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对社会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政治环境等有动态的了解。然而对于普通的家庭而言,他们是没有这方面的知识能力和相关了解的,因此他们更容易受到理财风险的影响。

家庭理财的风险控制策略

(1)客观评估自我的风险承受能力

就一般的家庭来说,在进行投资理财之前,首先是要对自我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的评估,这样才有可能将理财风险控制在自己的可承受范围之内。例如,如果家庭一年的收入在十五万以内的话,其风险承受能力肯定就是较弱的,在理财选择方面就应当以保险、国债和存款为主,因为这些理财项目的风险是最小的,不仅风险发生的概率低,同时风险所致的损失也会非常小。这样的家庭不宜选择股票、基金、外汇、收藏品等高风险的理财工具,因为用家庭基本生活保障进行高风险投资不可能持有良好的心态,稍有不慎,就会使家庭生活拮据,陷入困境,甚至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勤俭持家,开源节流,保持平静的心态,不投资高风险理财产品是这类家庭的基本理财原则。对于中高等收入家庭来说,因为有了财富的积累,以收入为基础的家庭风险承受能力增大了,金融理财选择的余地也相应的变大了,除了保险、国债和存款以外,可酌情的选择股票、基金、外汇等。除了收入之外,家庭成员的心理素质也应当考虑在风险承受能力之中,如果心理素质较弱,难以经受亏损所带来的打击,就同样应当选择低风险投资理财项目。

(2)加强专业知识与技术学习

在家庭投资理财中,不能一味的听取他人建议,也不能过于相信投资理财的客服工作人员,自己必须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术能力,这样才能正确认识风险、了解风险和控制风险。为此,在采取投资理财的实际行动之前,必须要通过各种途径去进行学习,了解投资意向领域的相关现状,和投资所必须知道的相关知识,通过模拟练习来增强自己对理财风险的控制能力,以便于在实际的投资理财过程当中,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规避和控制。例如,当前针对各种各样的投资理财,网络上都可以下载到模拟练习系统,这些模拟练习系统的数据是随市场变化实时更新的,对于用户而言其一切的操作行为都是真实的,这可以帮助他们进行有效的练习。

(3)合理选择理财项目产品

目前的金融工具十分多样化,最普遍的不外乎有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期货、贵金属等,不仅种类繁多,名目亦分得很细。不同的金融工具有不同的风险,每个家庭在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之前,充分考虑可选择的金融工具的风险与收益特征,认真做出风险评估,看要买的金融理财产品和自家的风险承担能力是否相符,量力而为。尽量选择较精通的几种投资方式搭配组合来稳定收益或降低风险,并注重理财产品组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组合投资不仅要在不同公司之间进行组合,还要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组合,以免整个行业的不景气,给集中于同一行业的投资带来了亏损。积蓄累积不多的家庭,短期获利的投资比例要少,积蓄累积较多承受能力较强的家庭可视能力来增加高获利性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

结语

第3篇:家庭理财的必要性范文

---以一则案例为视角

 

霍山县法院     蒋光风

 

 

摘  要: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是较为复杂的,因为他们总是夹杂着情感纠葛,处理不好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外的家庭成员提起的家庭财产共有纠纷往往要经过多次协调,不能简单地案结事了。准确地把握“一事不再理”原则、高效便民原则,透彻理解必要共同诉讼及第三人制度,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家庭共有纠纷  必要共同诉讼  第三人

 

引言

自古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难,就难在“共有”之上。按照共有的性质来分类,家庭共有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从法理上讲,按份共有虽然也是共有性质,但是它的内在份额是确定的,明确可分的。然而共同共有就因其没有明确的、现实的、可分的份额,而在诉讼处理上显得复杂得多。为了便于诉讼,法律赋予了共同共有潜在的份额,以便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是传统的共同共有理论限制了共有财产的分割,杜绝了分割的任意性,并强制附加了条件: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遭到破坏或者不能继续维持其整体性时,共有人才得主张其权利,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如此限制,是基于对某个整体的完整性的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家庭就是这样一个整体,所有成员因为亲情团结在一起,共同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为了生存,除了约定按份共有外,对家庭财产共同共有。家庭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不愿意接受任何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体的背离。所以,夹杂着情感纠葛的家庭共有财产纠纷,就使得充满良知又追求维稳的法官左右为难。

 

一、案例分析

为了能够妥善处理好这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法官须要深刻分析纠纷背后隐藏的法理,对纠纷予以准确定性。本文将从一则案例说起,探索家庭共有财产纠纷追加其他家庭成员及诉讼地位定性等问题。

 

蔡某向某县法院起诉李父,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60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多次组织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希望双方都做些让步,但是最终都以调解失败而告终。开庭审理中,李父反驳称蔡某没有追加李母为被告系程序不合法。[1]

 

1.问题阐述

为此,就李母是否参加诉讼、诉讼地位如何定性及参诉方式等问题,各方意见不一致。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需要追加李母参加诉讼,因为蔡某只要求分割属于她自己的那个份额,法院判决时只要保留李母的份额就可以了;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母可以作为第三人,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保留住她的应得份额,因为李母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其权利就列为第三人;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母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由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法院主动追加,因为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李母对家庭共有财产有实体权利,分割将会触及她的利益,应该保护李母的合法利益并给与她辩论的权利。

在分析上述问题时,有必要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利害。

 

这60万元家庭共有财产,是李某的死亡赔偿款。李某因工不治身亡后,李某家庭从李某单位获得这笔赔偿款。当时,李某的现有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李父领取这笔款项,但是因为没有约定份额,才引发的这起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李某死后,仅留下蔡某和他们的不满3岁的儿子。母子相怜,希望李父能够拿出一部分财产给他们生活开支所用,但是李父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却不幸死去,怕儿媳带着孙子也离开了他们,就以留下孙子为条件,蔡某不忍便没有接受。李母一直没有表态,双方僵持不下。[2]

 

通过分析可知,家庭最在意的还是它的完整性,任何人不愿意看到家的支离破碎。李母在这个家庭中作为母亲---利益共同体[3]之一,是不希望看到的。

 

2.定性分析

再回到上面的问题,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不难发现,本案存在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是诉讼法律关系,即本诉主要法律关系---家庭共同共有法律关系;二是辅助法律关系,即家庭---委托关系。但是委托授权没有明确约定份额,审理中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故而本案只能按照家庭共有关系来裁判。不容置疑,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纠纷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没有参加诉讼的家庭成员不论是当事人申请加入还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都必须参加到诉讼中,除非其本人自愿放弃实体权利。

 

(1)能否成为第三人

就本案而言,案外人[4]李母对诉讼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有权占有属于自己的潜在份额。李母基于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对于本案,有权参加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在本案中,首先应该排除李母立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讼地位的可能性。因为从诉讼法上讲,诉讼权利[5]必须以实体权利为基础,没有实体权利,就没有诉讼权利存在的合理性;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诉讼标的物是没有实体权利的,因此不可能享有当事人地位的诉讼权利,其因与裁判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本案的李母显然有别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上文第二种观点“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其权利的,就列为第三人”之认识,显然违背诉讼法原则。

当然,就本案而言,李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并非诉讼法上的“独立请求权”,李母亦不可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体而言,根据诉讼第三人理论,独立请求权重在“独立性”:第一,诉权独立,独立于原被告双方;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主张;在本诉[6]中,视原告和被告均为自己的被告。第二,诉讼标的牵连性,即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有权对本诉的诉讼标的物主张不同于原被告双方的诉权。本案中,李母基于其实体权利产生了诉讼请求权,在这一点上,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区别,但是显而易见,李母的诉讼请求权不具有上述“独立性”。李母在这个家庭里与其丈夫李父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意志是要维持这个家庭包括成员乃至财产的完整性;面对要求分割财产,将共有变为私有的儿媳及孙子,自然会站在李父这一边,继续维持家庭财产的共有状态。分析至此,李母的诉讼地位就不难确定了。李母不同意儿媳及孙子要求分割财产的诉权,但是同意李父维持家庭财产共有状态的意志,显然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独立性”条件。李母被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的可能性应当予以排除。

 

(2)列为原告还是被告

就本案而言,实体方面已清晰明确,法官可以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各方的份额,不论李母是否参加诉讼。[7]但是为了保障实体公正能够得到有效实现,有必要保护程序公正,因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开;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会存在瑕疵。

通过上文的分析并结合案情可知,李母始终没有起诉的意思表示,而且从情理上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母不可能起诉自己恩爱的丈夫,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因此,法院即使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也不能强行追加李母作为原告,否则,就是干涉权利人的起诉自由[8],除非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必须追加为共同原告,以避免重复起诉所形成的“二次裁判”与既定裁判的矛盾,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本案没有追加原告的必要性,李母更倾向于共同被告的地位。首先,从诉讼意志上来说,李母与李父是家庭利益共同体[9],在维持现有家庭财产共有状态上不无异议地意志相投,依法确定其为共同被告较为适宜。其次,从裁判结果上来讲,法院主要是将蔡某及其儿子的应得份额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至于李母的应有份额还保留在剩余家庭共有财产中,没有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严重影响,因此追加李母为被告,并不会损及她的份额利益。最后,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涉诉财产虽然在李父的掌控之下,但是结合案情,应该排除李父欲独占的意思,应当认为涉诉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按照共同共有理论,家庭主要成员在处理重大财产问题上应当充分协商,共同决定。没有实际掌控涉诉财产的李母,对涉诉财产的处理,与李父享有平等决定权。在平等的基础上,李母与李父应当平等地承担责任。追加李母为被告,判令李母与李父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有据,也有利于责任承担的最终实现。综上而言,李母应当立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

 

3.解决方案

李母的被告地位已经确定,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应该如何确定,究竟是当事人申请参加,还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

这完全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两种追加方式都可以实现。按照必要共同诉讼理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必须追加。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追加,申请合法的,应予追加;如果当事人拒不追加共同被告,法院得依职权主动追加。

本案中,原告方律师不同意追加李母为共同被告,理由是涉诉财产在李父手中,李母若以此抗辩,对己方不利。原告方律师显然犯了一个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前文已经释明,涉诉财产虽然在李父手里,但是并非归李父所有,其性质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并不妨碍追加李母为共同被告。

法院得依职权主动追加时,可以充分询问[10]李母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如果李母不愿参加诉讼,则依法视为李母放弃其诉讼权利。法院得依法自由裁量,确定蔡某及其儿子的应得份额,保留李母的份额,不再属于程序不合法。

 

二、必要共同诉讼及第三人制度在家庭共有纠纷中的应用初探

1.制度概述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至少一方为二人以上,围绕同一或者类似诉讼标的即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合并审理的民事诉讼。其主要特征是:(1)多人性。当事人至少一方为二人以上;(2)牵连性。诉讼标的必须同一,或者属于同一类别,也就是具有牵连性。(3)一次性。有必要合并审理,而不允许重复起诉。

第三人制度,是指在本诉中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是裁判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诉讼的制度。根据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类型的第三人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都是在本诉发生之后形成,消灭于本诉结束之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主要特征就是:(1)独立性是核心。①诉权性独立,对于本诉原被告的各自主张,均持否定态度,视本诉原告和被告均为自己的被告,相当于原告的地位,行使等同于原告的诉讼权利。②诉讼标的牵连性,第三人对本诉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是基于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与本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同一类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法律关系相互牵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正好相反,不仅没有诉权,也没有与本诉民事法律关系相互牵连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只是在裁判结果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和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之一都是为了实现司法效率与法律权威的有机统一。

 

2.判断标准

必要共同诉讼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1)从涉诉民事法律关系定性入手。首先要确定涉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哪一种类,然后在其所确立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分析案外人可能的诉讼意向。

(2)多人性。当事人至少一方为二人以上,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或者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3)牵连性。诉讼标的必须同一,或者属于同一类别,也就是具有牵连性。诉讼主体对涉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指向的标的物,应当享有实体权利;基于实体权利而产生的诉讼权利所依赖的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涉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变更、撤销、消灭,否则不能对本诉之民事法律关系主张诉讼权利。这就视为牵连性的合理而科学的解释。

(4)一次性。有必要合并审理,而不允许重复起诉。为了公正司法,并兼顾效率,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要求下,法院不能重复审理就同一事由起诉的案件,并做出相互矛盾、甚至截然相反的裁判,损害法律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对于不能分开起诉,必须在一个案件中审理的,应该并案审理,并做出一次性的裁判。

第三人可以从以下标准判断:

(1)诉讼主张

诉讼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必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之看立场,没有主张,仅支持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可能的裁判结果

基于不同于本诉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诉讼标的客体所指向的标的物而享有的实体权利产生的诉讼权利,能够引起本诉之诉讼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变动的,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之,对本诉的诉讼标的物没有实体权利,只是裁判结果对其有利弊的,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三、结语

实现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保障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但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力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不能有效实现,总会出现瑕疵。因此,要既保障实体公正,又保障程序公正,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傅鼎生,李锡鹤,张驰:《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04期。

2. 沈泳:《共同共有制度适用弱化之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3.裴桦:《关于共同共有两个基本问题的思考——兼评我国<物权法>相关条款》[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04期。

4. 李锡鹤:《论共有》[J],法学,2003年02期。

5. 朱伟瑾:《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探讨》[J],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02期。

6. 王福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确认标准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

7. 赵立公:《第三人制度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

 

 

第4篇:家庭理财的必要性范文

我国地形起伏大,地貌单元多,地质结构复杂,是一个地震灾害多发且所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的国家。日本等国地震保险的实践证明,建立有政府作为承保人参与其中的地震保险制度,是地震多发国家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合理的制度选择。本文力图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借鉴日本国家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国家地震保险制度的总体构想。

一、地震风险的性质与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

按照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理论,商业性完全可保风险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在一定时期内事故的发生要有相当的数量,从而有足够的经验数据可以为保险费率的厘订提供客观依据;二是每次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的概率较小,从而使保险人按照所厘订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在通常情况下足以抵补保险赔偿和费用支出,且有剩余以使保险经营主体能够有利润可图;三是众多有地震风险的财产所有者有能力并愿意按照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从而既使保险的总保险费收入达到必要的规模,又可以使风险高度分散。然而,一定地域空间内破坏性地震即使在较长的时期也很少发生,而一旦发生作为风险载体的财产极易普遍严重受损,从而使保险人所面临的赔偿责任很可能远远超过其保险费收入。尤其是居民家庭受其对保险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的限制,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很难达到使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抵补保险赔偿和费用支出且有剩余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不是完全的商业性可保风险。

正因为如此,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与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严格区分开来,前者实际上被定性为商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的混合型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担保险责任;而后者则被定性为商业性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这样,可以集中商业性保险公司和政府两个方面的资金和力量,保障居民家庭在巨灾损失发生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与日本相比,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还比较低,政府所能拿出的财政性保险补偿资金是很有限的,居民家庭对保险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则更为有限。这就决定了我国更不具备将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作为纯粹政策性保险,由国家单独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也更不具备将其作为纯粹的商业性保险,由居民家庭按照能够保证保险人不亏损且有适当利润的费率交纳保险费的条件。我们只能像日本那样,将居民家庭财产保险定性为具有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双重因素的混合型保险,从而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充当承保主体。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则作为商业性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保险责任。

二、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限额与保险责任划分的方式

严重的地震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为了控制自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通常都要对其承保金额作出限制性规定。在日本,政府以承保人的身份参与的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被限定为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一般是30%-50%)。超过这一比例的部分可以办理商业性保险,政府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这种做法有利于保障多数居民家庭在地震损失发生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又与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对严重地震损失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而是合理的,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考虑到我国目前政府所能拿出的财政性巨灾补偿资金极为有限,及由于居民家庭之间收入水平的差异从而在财产占有上的差异巨大,且多数居民家庭尚未投保一般家庭财产保险的实际情况,为了保障多数居民家庭在地震灾害损失发生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国的居民家庭地震保险不宜采用日本的将一般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其最高承保限额的做法,而是直接规定同一的绝对额作为居民家庭财产的最高承保限额更为合适。对于财产价值超过这个绝对限额的部分,居民家庭可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普通商业性地震保险。当然,不同地区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家庭收入水平和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财产价值不同,在承保限额上,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有一定的差别。

政府以承保主体的身份参与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目的是为了承担大的地震灾害一旦发生超过商业保险公司正常偿付能力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政府应当以再保险人的身份参与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在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先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后者根据将保险金额换算成可能发生的赔款金额,并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将该赔款金额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按各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商业保险公司;一部分自留;超过二者之和以上的部分分给政府,直至规划最高赔偿限额。地震损失发生后,首先由商业保险公司在其赔偿限额以内进行赔偿,超过商业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部分由地震再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超过地震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政府负责赔偿。为了防止在严重的地震灾害发生后商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损害再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利益,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事先约定的共同保险条款,要对超过其最高承保限额以上至再保险公司最高限额的赔款部分负责其中的一定比例(目前是50%),对超过再保险公司最高限额至政府最高承保限额的赔款部分再负责其中的一部分(目前是5%)。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责任划分的方式构思精巧,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展业中的技术与人才优势,而且还可以通过共同条款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促使商业保险公司谨慎理赔,从而既可避免或减少政府的不合理赔款支出,又可降低政府的监督成本。我们可以将日本的这一方式移植过来,并加以适当改造,使之成为我国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制度的各承保主体间责任划分的基本模式。

为了平衡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地震保险业务规模,合理划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的保险责任,有必要设立我国的专业地震再保险公司。居民家庭地震保险业务的直接承保、责任划分和损失赔偿的流程可与日本的做法大体相同。当然,保险责任在不同承保主体之间划分的比例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加以确定。可以考虑使我国专业地震再保险公司成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的经济实体(要使专业地震再保险公司能够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使其起码就一个较长的时期而言有合理利润。只要其自负责任限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个前提条件是可以得到满足的),而不只是一个在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间划分地震保险责任的机构。其资本来源在初期可以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为主,但从长期看不应只限于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可以吸纳更多的国内其他资本和外国资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极大地增强其承担地震风险责任的能力,提高地震损失的保险赔付率,并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通过国际再保险的方式向国外分散地震风险责任。

三、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险种设计

日本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通常是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直接承保的,即居民家庭只有投保了一般家庭财产保险,才能在此基础上附加投保地震保险。由于日本多数居民家庭都投保一般家庭财产保险,将地震保险作为一般财产的附加险并与前者同时投保,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减少承保主体的费用支出,因而是合适的。但对日本合适的做法对我国则未必合适。我国尤其是目前地震多发地区相当多数的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较低,对保险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加之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多数居民家庭没有投保财产保险。鉴于此种情况,为了扩大地震保险的投保比例,使更多的居民家庭都能获得地震保险保障,同时又不增加居民家庭的保险费支出负担,有必要采取与日本不同的做法,对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设立独立的险种,在既定承保限额内单独承保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居民家庭可以不必投一般家庭财产保险,即可直接投保地震保险。考虑到一些特别贫困的居民家庭尤其是落后地区特别贫困的居民家庭交付保险费的困难,中央政府可以从财政地震保险专项基金中划出一块来用于这些家庭地震保险费的减免。

四、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水平和差别费率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由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中立性费率算定机构)负责厘订。它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纯费率由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根据地震的特点,参考长期积累的有关数据,在听取地震学、地震工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计算出来。

一定区域内破坏性地震发生的周期通常都要比较长,因此,在厘订地震保险费率时需要使用长期的和大范围的经验数据。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在计算时先参考过去502年间发生的372次有损地震的基础数据,估算出预想损失额,再以该损失额除以年数计算出平均损失额,最后以年均损害额除以现有保险金额求出平均纯费率。附加费率则是用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加查损、定损等费用,再除以现有保险金额计算出来的。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地震保险费率的厘订方法,尽可能使用我国较长时期的地震及其损失的资料,并根据我国不同地区地震灾害的变化趋势计算出纯费率,并加上合理费用率得出商业性毛费率,然后再考虑居民家庭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两个因素对其进行调整,确定出实际执行的费率。

基于多数居民家庭对保险费的承受能力较低和保险意识不强这一现状的综合考虑,我国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水平应尽可能定得低些,以吸引更多的居民家庭购买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这样,不仅可以扩大国家地震保险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居民家庭从这一保险中获得保障,而且也有利于增加地震保险的保费收入总量,提高地震风险的分散程度。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风险区域的地震风险程度差异较大,对不同风险区域应实行不同的费率,即实行差别费率制度。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调动不同地区居民家庭投保地震保险的积极性,收到增加地震保险保费收入总量和提高风险分散程度双重功效。

要建立有差别的地震保险费率体系,有必要组织地质、地理、测绘、灾害学和保险学界的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作地震风险区划图,确定不同地区的风险等级和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基准保险费率。对于已经确定的费率总体水平及其地区差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渐进行修正和调整。

五、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基金的来源与管理

政府作为承保主体参与居民家庭的财产保险,必然要对已经投保地震险的居民家庭财产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政府用于赔偿的资金来自何处呢?在日本,政府的财政地震损失补偿基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政府作为再保险人所取得的再保险费收入:二是由国家财政投入的资金。鉴于我国财政灾害补偿基金独立运行必然带来的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居民家庭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心理,夸大损失数量和层层讨价还价所造成的财政补偿基金分配的不合理,以及获得的无偿性所导致的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的低效率,有必要将中央政府财政补偿基金纳入保险补偿基金的渠道,并按保险的原则和方式加以运用。这部分资金与政府作为再保险人分人的保险费,以及运用这些资金所获取的收入,共同构成政府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基金。

政府要设立专项再保险会计账户,对政府地震风险准备金的提存和使用实行特别管理。由于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规模涉及到在地震发生后政府的赔偿责任,尤其是大的地震所引起的政府的赔偿责任很可能会大大超过其提存的地震风险准备金的规模,所以政府的赔偿责任也要有限额。这个限额可以由财政部组织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技术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和灾害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结合地震灾害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财政可能拨付的地震保险专项基金的规模等因素进行论证。然后,按照这个限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地震保险专项基金的数量。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责任限额和按照这个限额需要中央财政拨付的地震保险专项基金的计划,每年都要提交全国人大特别委员会审议。经批准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地震保险专项基金,连同其所分人的再保险费支付保险赔偿金后的剩余部分一起,要作为政府的地震风险准备金积累起来,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为了使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地履行其赔偿责任,其地震保险费收入扣除所支付的保险金和经营费用后尚有剩余,也要以保险公司地震风险准备金的名义全部提存,不准挪作他用。为了保证地震风险准备金的安全和具有很好的流动性,使地震发生后能够对受损居民家庭及时提供补偿,地震风险准备金在投资运用范围上应严格限制于购买政府债券。

第5篇:家庭理财的必要性范文

备足家庭备用金

家庭备用金主要用于预防家庭突发事件,要求可以随时支取。这部分资金要求很高的流动性,一来保证应急能力;二来可以避免为突发事件而套现其他资产,影响投资收益。备用金能满足家庭3-6个月的家庭日常开支,就比较合理。家庭持有过多的现金资产,势必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导致资金再增值能力不强;而部分家庭却较偏向定期或其他投资,备用金储备不足,潜在一定的财务风险。

家庭备用金的持有形式除了现金和银行活期存款,也可以考虑采用货币市场基金的形式持有,如果金额较大,部分也可以存为三个月定期,这样既可以保证使用的灵活性,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利用该部分资金。

多种途径防止过度开支

在理财规划中,我们都不太建议客户缩减家庭开支,因为这与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如果理财规划势必意味着降低生活水平,规划本身具有的意义也不太大。但如果家庭日常开支达到收入的50%,这就是一个较危险的信号。开支太大,储蓄水平将受到直接影响,这决定着以后的家庭资产增长的后劲。

年轻家庭出现过度开支的情况比较多,这很难在理财师的规划中得到很好的建议。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通过记账逐渐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传统点的就是笔或excle记账;想要省事可以尝试一些记账理财软件,如财智家庭理财软件;如果对个人隐私要求不高可以选择在线记账。当然,这些虽说省事,但记账本身就是一件比较枯燥的工作,要养成习惯需要一定的耐性。不过软件开发商也在试图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如,财智家庭理财的银行联网功能,对于习惯刷卡消费或银行收支较多的人来说都是不错的偷懒记账方法。

对于自我约束能力较差的客户,我们通常会建议进行银行定期储蓄,可能的话将工资账户开通银行定期转存功能,工资一到账就转为约定的期限的储蓄。当然,激进点的做法也可以选择基金定投。

确定合理理财目标

理财目标的确定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一个就是家庭的生命周期,一个就是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通常我们将家庭的生命周期分为:单身期、家庭形成期、家庭成长期和家庭成熟期。

单身期,虽然经济能力有限,相对来说家庭负担也小,所以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强,这段时期的重点是培养未来的获得能力。一方面可以尝试风险较高的创业投资,另一方面需要增加提高自身素质的投资,如接受相关的职业教育等。

家庭形成时期,这一时期是家庭的主要消费期。虽然收入有所增长,但消费和家庭负担都会相应增加,此时,我们还需要考虑两项较大的开支项目,结婚和带小孩的费用,当然可能还有更大的一笔费用――买房。在这些当中选择好生育小孩的时间是很重要的,一般在怀孕和抚养初期家庭收入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而且也涉及到大笔的支出,必须要有充分的经济上的准备。

家庭成长时期,在这一阶段里,家庭成员不再增加,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增长,家庭的最大开支是保健医疗费、学前教育、智力开发费用。此时,家庭收入水平已经可以达到一定程度,但同时也需要面临更大的家庭负担,小孩教育和老人赡养。目前国家虽然开始实行义务教育,但高等教育费用是逐年增长的,加上小孩受教育期间的相关生活费用,不是一笔小的费用,不过好在这些费用持续时间较长,只要合理规划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家庭前三个时期往往在很长的时间都将面对房贷开支,所以在确立买房目标时,除了考虑房款,还有相关的律师费和装修费用,其次,根据未来收入预期可以判断将来房贷负担的轻重,最好不要超过收入的50%。同理,在买车上,很多客户也欠缺后期养车费用对家庭财务造成的影响。

家庭成熟期,人到中年,重点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这一阶段里自身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经济状况都达到高峰状态,子女已完全自立,债务已逐渐减轻,理财的重点是扩大投资,积累丰富的退休金,安度晚年。

制定投资计划

说到投资,无非就是平衡资金收益、安全和流动性。对于普通的家庭来说,我们可以把资金分为两类:第一类如买房、买车、结婚、生育、教育、养老等有明确支出去向的资金;第二类为无明确支出去向的资金节余。很明显,这两类资金可承担风险的能力是不同的,实际中,我们都不太建议客户将第一类资金用于股票等风险较高的投资,而主要根据资金使用时间,选择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债券型基金等安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或者小部分尝试偏股型基金、信托等产品。

第二类资金,可以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来选择适合的产品。目前普通投资者可选择范围还是比较有限的,所以需要注意理财产品的同质风险。如,有些客户持有大量股票的同时还选择持有关联性较高的股票基金。目前银行推出的一些新的风险性较高的外汇理财产品,也容易与客户外汇投资出现同质性风险。

制定保险计划

保险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普通人理解起来困难稍大,所以也是出问题较多的部分。一般来说,理财师都会建议保险的费用占家庭收入的10%-15%,但最终还需要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来判断,投入过高将增加家庭负担,过低可能存在保障不足的风险。这里我们也用生命周期原理来简单介绍。

单身期和家庭形成期,处于创业时期,面临的人身风险较大,寿险和意外险是必不可少的。由于这些时期收入有限,不能严格按10%-15%来投保。经济能力强的可以选择终身寿险,经济能力较弱建议选择定期寿险。此时的保险主要预防自己出现不测,而让自己最亲的父母或其他亲属陷入生活困境,所以可以根据这些人的生活需求来确定保险金额。最后再来考虑健康保险等,选择定期或终身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来决定。

第6篇:家庭理财的必要性范文

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再进行挽救,多少有点亡羊补牢的遗憾与无奈,只有未雨绸缪才是明智之举。采取规避、预防等技术,来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或减轻风险事故发生所带来的损失程度,固然十分重要,但受限于风险预测等种种因素,防范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些风险事故后果仍然难以避免。因此,要想降低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忧虑,必须预先做出专门的家庭财务安排,也就是通过理财规划来获取应对风险的支持资金,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要进行这样的理财规划,可以从理财目标入手。很多家庭在制订理财目标的时候,往往侧重于财富的增值,对于家庭财务风险的防范,却不甚重视。事实上,理财规划的目标可由低到高分为四个层次,即财富保障、财富积累、财富增值和财富分配。直面风险、给自己及家人的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为目的而进行理财规划属于最为基础性的财富管理,因而也是最为必要的。

因此在搭建财务避风港时,必不可少的便是建立起一套覆盖较为全面的风险防范机制,要考虑到家庭遭遇意外情况时,可能发生的财务状况变化给家庭造成的影响。例如,要分析当个人遭遇不幸时,其家庭在经济来源减少、医疗费用等开支增大的情况下,需要多大一笔资金作为支撑,才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平。通过这种定量的分析方式,并结合目前家庭现有以及预期的财务状况,像每年的收入和支出、家庭现有的资产与负债情况,我们可以大致得出,要想从容应对风险,其中的资金缺口是多少,并通过理财方案的建立逐步地弥补这个资金缺口。应对风险时,家庭可以分别采用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这两种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所谓自留风险,便是自我承担风险的损失后果,比如,可以通过储蓄或投资股票、基金、债券、银行理财计划等获得收益来使财富增值,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灾祸储备资金,保证在风险发生时也有足够的财力进行应对。但是由于风险损失的不可控性以及自我承受能力的局限性,当实际风险超越家庭或是个人的承受能力时,仍然有可能会给家庭带来财务危机。

另一种投入方式便是通过大家熟知的保险方式,通过缴纳保费,将可能面临的财产风险、人身风险或责任风险等转嫁给保险公司。

作为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具有较多优势。受到当下金融创新潮流的推动,市场上与个人及家庭有关的保险险种也日益丰富。比如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家居保险、汽车保险、旅游保险、责任保险等,不胜枚举。而各险种还有多种产品系列,配以不同保障范围、保费、保额以及灵活的投保方式等,来满足具有不同风险管理目标、具备不同经济条件的人们的保障需要。

第7篇:家庭理财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服务;共同致富;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10-08

进入21世纪,以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为主要代表的金融服务产品、服务方式创新,已经成为广大金融机构调整结构、加快转型的主攻方向。从国际情况看,金融市场日渐成熟,金融创新日趋活跃,投资方式和投资工具不断增多,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开始向客户主导型转变,风险小、投入低、收益高、见效快的私人或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快速发展。目前,此项业务已经成为了金融机构重要的收入来源。从国内情况看,家庭财富管理已经成为促进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创新,转变传统单一盈利模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GDP年均增长速度居世界第一,全体国民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成为了世界经济发展历史的一个伟大奇迹。居民家庭财产数量的增加,必然引起财富观念变革、理财意识增强,同时,也将对金融机构私人和家庭财富管理、服务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将极大地催发市场对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需求。因此,大胆探索如何创新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改革、如何创新中国家庭财富管理服务方式,不仅是认真贯彻落实强国富民政策的迫切需要,充分体现民生为本、鼓励增加居民财产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更是中国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进程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下面,笔者就中国商业银行创新家庭财富管理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家庭财富管理的发展历程

(一)家庭财富管理的基本概念

家庭财富管理(Family Wealth Management)是国际上成熟的财富管理(Wealth Management)业务的延续与升华,是以家庭为单位,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分析客户财务状况,通过一系列的财务规划程序,制定家庭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帮助以家庭为单位的客户将不同形式的财富,予以科学化管理的过程,实现家庭财务自由化为目标的家庭财务安排。家庭财富管理就是居民个人理财的核心,主要涉及单身期、家庭形成期、家庭成长期、子女教育期、家庭成熟期、退休期6个成长历程,包括资产投资管理、房产规划管理、教育投资管理、家庭风险管理、家庭税务筹划、退休计划管理、遗产规划管理等7个方面的内容。

目前,国外的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的程度。家庭客户只要将自己的财产规模、生活质量、预期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有关情况告诉专业财富管理师,对方就能度身订做一套符合每个人特点的财富管理方案,操作,同时跟踪、评估财富管理绩效,并不断修正。从发展情况看,国外金融机构都将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作为发展重点,面向中高端客户的财富管理业务竞争十分激烈。在这种经营环境下的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呈现服务内容多样化、方案个性化、手段科技化、服务专业化、范围全球化的特点。实际上家庭生活理财、投资理财构成了家庭财富管理。

(二)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的发展历程

长期以来,国内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业务。但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个人或家庭财富管理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并获得了快速发展,至2006年,经历了起初萌芽(1995―1999年)、概念形成(1999―2004年)、产品创新(2005年以后)三个明显的发展阶段。尤其是进入三阶段时期,最显著的快速发展特点是金融机构开始尝试为客户提品,且产品逐步丰富,开始为客户进行投资理财服务,开始重视理财品牌打造,但总体上较多还停留在品牌包装和概念推广阶段,以家庭为单位的财富管理在个别商业银行中出现,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整体上与国外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或家庭财富管理服务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的运行模式

从2005年开始,以家庭为单位的财富管理逐步在兴业银行等个别国内商业银行中出现,并逐步形成或正在朝着成熟的运作模式前进。概括起来,中国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主要运作模式有以下七种:一是理财专柜模式,就是在营业网点设置专柜为客户提供服务;二是大客户服务室模式,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的 VIP 服务均采用此种模式;三是理财中心模式,这是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已经采用或正在建设或计划实施的理财模式;四是投资理财中心模式,工行北京分行就是采用这种形式建立起 “8n财富中心”,即“个人财富管理的国际化旗舰店”;五是金融超市模式,农业银行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即除了具备第三种模式的基本功能与服务外,还有一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担保公司、公证及律师等中介机构,地产商、车商等其他提供理财服务的公司进驻金融超市,实行社会专业资源的“一条龙”服务;六是金融俱乐部模式,这种金融俱乐部一般都有比较大的空间,面积 2 000 平方米以上,除了具备第三种模式所具备的功能与服务外,还设有会客室、休闲室、娱乐室、室、资料室、健身室、洽谈室、咖啡厅、西餐厅等,相当于将西方高级的银行家俱乐部用到了服务最高等级的客户上,客户在这里除了办理银行业务外,还可以进行娱乐休闲,而且这种俱乐部一般采用会员制,经常组织理财讲座、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会、客户理财交流活动、集体旅游活动等;七是金融百货商店模式,即建立全国性的 VIP 客户服务中心,这是目前一些商业银行试图努力的方向。

(四)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的发展特点

中国商业银行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并借鉴国际银行成功经验,尤其是个别商业银行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加快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发展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国内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积累了经验。

一是定位策略各有侧重。由于各家商业银行发展财富管理的起点不一、基础不同,因而在开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时,往往针对自己的客户定位,制定适合自己的发展策略。

二是理财产品初步整合。目前,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信托产品、个人黄金投资、炒汇、房地产等投资项目日渐丰富,使得银行能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各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推出新产品的同时,几乎都选择了产品整合的方式,以各种套餐的名义将不同的金融产品打包,以呈现给客户。

三是市场营销日渐重视。近两年来,伴随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市场的逐步开放,金融业竞争加剧,尤其是银行业的竞争更是日趋激烈。市场营销逐步受到国内商业银行的重视,部分商业银行开始试水财富管理品牌营销。

四是服务环境持续改善。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作为一项国内新的零售银行业务,必然需要全新的硬件环境来支持。因而,各家银行都开始加大成本投入,重视对传统银行营业网点的改造。例如,光大银行以“阳光理财”为品牌,在不断推出“阳光理财计划”等新的金融产品的同时,也在全国各地着手进行了理财中心建设。尤其在郑州、太原、青岛、天津等分行,光大阳光理财中心以其鲜明的形象、合理的布局、贴心的设计和现代的装修风格吸引了大批客户。

五是增值服务逐步完善。为了有效开拓财富管理业务市场,各家银行都不断出现推出了具体的、全新的增值服务内容,其中有一些银行特色比较明显。例如,兴业银行“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的客户也分成黑金、白金、黄金、银卡四个等级,其中前三者是VIP客户,提供了十分明确的增值服务标准。这种贵宾服务,既可以满足客户对多方位增值服务内容和方式的需求,又可以使VIP客户在服务中体验到备受尊重的优越感和价值认同感。

六是专业人才培养意识增强。作为客户的理财顾问,需要为客户制订理财计划如帮助客户分析投资、买房、买车、教育、养老等理财目标,评估这些目标和客户财务现状之间的差距,并通过使用追加投资计划、资产变现计划、盈余现金分配策略和赤字弥补策略等等各种财务安排,制定个性化理财方案。向客户介绍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帮助客户评估和选择各种适合于客户财务状况的金融产品,协助实现既定的理财计划,以及提供市场信息、提供其他服务等。而作为银行的销售和服务终端,他需要完成银行的销售任务、了解客户的反馈信息、向银行提供改进的建议、体现本银行的专业水准、维持客户关系、并且发展更多的客户。

二、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的重要意义

(一)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家庭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细胞对全部社会制度的影响最大,在包括现代市场经济的一切社会里,家庭对一半或一半以上的经济活动都承担着责任。笔者认为,中国要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有社会的组成细胞,即家庭的和谐。从家庭的情况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家庭保障都由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统筹兜底向现在改革开放时代的市场经济转轨,使中国家庭的每个人从一个单位人逐步向社会人转变,中国家庭保障从一个基本的社会保障向市场化的商业保险转变,这些巨大变化都对整个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家庭财富管理无论从服务于生活理财和投资理财,还是从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无不涉及到家庭成员终生安全、自主、自由和自在,并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财富管理是和谐家庭的重要基础,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条件。

(二)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符合中国商业银行发展趋势

开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完全符合现代商业银行发展趋势,并能大力支撑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发展。一是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积极探索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不仅能够改善银行经营收入结构,而且能够促进银行转变盈利模式,提高资本充足率,合理分散信用风险,加快提高综合竞争力。二是有利于提高服务品质。在金融服务领域中,无法复制的只有高品质服务。因而家庭财富管理服务正是以新型的服务方式在恰当的时机向恰当的家庭客户提供最恰当的产品,有助于留住和发展银行高价值家庭客户。三是有利于扩展零售业务功能。随着客户金融服务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零售业务需要实现从单一的负债业务和简单的个人中间业务向全方位的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相结合的多功能个人金融服务转变,而正好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已经或者正在成为银行扩展零售业务功能的最主要内容、成为银行零售业务产品提供给目标客户的最主要渠道。四是有利于建立持久的客户关系。

(三)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有利于提高居民家庭幸福指数

幸福指数是指用以反映民众幸福感在某一时期内的数值和其在另一个作为比较标准时期内的数值的比数,是体现主观生活质量的核心指标。国外主观生活质量研究者最常用的一个术语是Subjective Well-being(简称SWB),国内研究者一般将其译作“主观幸福感”。幸福感是由人们所拥有的客观条件以及人们的需求价值等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体对自身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它是满意感、快乐感和价值感的有机统一。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由知足充裕、家庭氛围、心理健康、成长发展、社会信心、目标价值、自我接受、人际适应、身体健康、心态平衡等十个次级指标构成,它包含了吃、穿、住、行、工作、交往、婚姻、健康、安全等各个方面。其中,十项次级指标首项就是“知足充裕”体验指数,反映了人们对自身所拥有客观物质条件的心理体验。高分者的典型特征是:对个人及家庭客观物质条件感到满意;对生活保持一种合理的期待;不会因经济条件而感受到某种压力。也就是说,通过家庭财富管理,使家庭财富实现“充裕”,对于一个家庭的幸福指数提高至关重要。一项调查也表明,就国内现在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家庭幸福的最大压力来自于生活压力,而生活压力又来自于经济压力,最突出的是房价上涨以及医疗保障带来的压力(见图1)。

图1

可见,家庭财富管理对于每个家庭的意义在于,它所针对的是客户一生而不是某个阶段的规划,它包括家庭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资产和负债分析、现金流量预算和管理、家庭及成员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投资目标确立与实现、职业生涯规划、子女养育及教育规划、居住规划、退休计划、个人税务筹划及遗产规划等各方面,实现家庭的“财务自由”,起到提高每个家庭幸福指数,帮助每个家庭拥有丰富的生活内容和美好的人生体验。

(四)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有利于居民家庭财产实现帕累托最优

家庭行为受货币和时间两个因素限制,决策代价要用时间和货币来衡量。当一个家庭的时间和货币为既定时,为了使家庭行为最大化,家庭成员就在户主的组织下,对有限的资源进行最合理的配置,进行家庭生产。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彼此了解、相互信赖,这就大大减少了监督和管理费用。可以说,家庭就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单位,家庭之所以会亘古已有、绵延长存,其原因在于,家庭生产以明确、细致的分工协作为基础,家庭成员的彼此结合,扬长补短,能使家庭产出最大化。因此,一个完全家庭的效率要比不完全家庭的效率高。基于此,以家庭为单位的财富管理要比以个人为单位的财富管理效率高,有利于统筹安排家庭的财产,实现家庭财富的效用最大化。而家庭中普遍存在的利他主义可以提高家庭成员的产出水平,产生的效率也较高,这样以家庭为单位的财富管理也就更加有利于保证家庭成员抵御各种各样的不测事件,实现了家庭风险有效管理,保证了家庭生活和财务的安全。

(五)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有利于提高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增强国际金融市场竞争能力

随着金融业务的全面开放,外资银行正加快进入中国的金融市场,以入驻上海的外资银行分析,其重点目标也是指向高端客户及其家庭的财富管理服务。因此,中国商业银行创新家庭财富管理,可以推进自身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以全新的经营思想、全球的金融视野,沉着应对繁杂多变的国际金融环境、积极参与日趋激烈的全球金融市场竞争,促进自身经营稳步持续发展。

三、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面临的良好机遇

中国改革开放的持续快速推进,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向前发展,已经为中国商业银行开展居民家庭财富管理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创新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已经具备了五大优势:一是网点网络优势。网点众多,遍布全国、辐射各地、连接城乡,由此形成了辐射全国城乡的网络体系和服务功能配套完整的基础设施建设体系,为商业银行创新家庭财富管理业务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二是客户资源优势。通过多年来的资本投入、资本积累、业务辐射、市场服务、客户营销,拥有了一批较为稳定的市场资源、客户群体,为商业银行拓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奠定了良好基础,并成为了比较完善、便利的业务推介渠道。三是客户经理营销团队优势。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的客户及其家庭资信讯息,拥有众多善于交流、经验丰富的客户经理人才。这些客户经理通过多年的营销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客户资源,是目前商业银行开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商业银行宝贵的人力资源、人脉优势。四是支付结算优势。银行拥有先进的电子清算系统和外汇交易平台,可以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各种理财产品。电子清算系统和外汇交易平台是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技术支持。账户管理类产品和交易类产品均离不开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因此,从支付结算功能来说,商业银行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中所起的作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五是银行信誉优势。在过去,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因此在人们心目中,银行代表的是政府的信誉。如今,虽然金融机构纷纷改革,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但人们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将最大的信任给了银行,这也是我国居民存款居高不下的原因。然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处于发展不成熟、市场不完善的阶段,监管与内控跟不上,市场风险较大,暂时还无法具备和银行相同的商誉。

同时,中国商业银行的创新家庭财富管理服务也面临许多困难和不利条件,主要表现在宏观政策环境、业务市场定位、财富方案创新、服务能力、服务品质五个方面的重大挑战。

四、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的对策思考

(一)切实加快家庭财富管理宏观环境建设,探索改革银行金融混业经营政策

1.加快推进混业经营的政策环境建设

金融混业经营是开展全面、综合的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先决条件。当前,客户对商业银行财富管理要求是希望能够提供一揽子的保值增值服务,但商业银行目前多数只能从盈利率高低和存款时间长短等方面为客户设计一些简单的金融理财服务方案或产品,根本无法满足庞大的市场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加快银行混业经营思路的探索。从国际范围看,混业经营己经是大势所趋。从国内金融机构实践看,不少金融机构在开放压力下开始尝试绕开政策限制进行了合作事宜,银证合作、银险合作、证险合作方兴未艾。对此,中国政府应加快混业经营改革步伐,当务之急就是:若作为人大立法,则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应起草;若作为行政法,则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相关法案的进程。即使在现今强化风险、强化管制的情况下不能立即采取混业经营政策,可以走一条“实践先行”的综合经营发展新路子,对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也是有益推动。涉及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应充分考虑放宽对家庭财富管理等符合金融业发展趋势的业务限制条件。如对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出现的产品创新更多的考虑报备制而不是审批制;在制度上应在逐步放宽理财机构业务范围的同时,加强监管和协调,平等对待不同类型的理财机构,鼓励各机构间的业务交叉和良性竞争,推动各金融机构放手开展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丰富家庭财富管理金融产品。

2.加快完善家庭财富管理组织制度

一是完善国内理财组织体系。二是加快推进理财师资格认证制度。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应尽快推进较为权威的理财师资格认证制度,加强与国际CFP理事会的合作,引入并组织CFP资格认证制度。但在引入CFP资格认证制度时,要注意由于各国法律、政策环境的差异而导致理财制度水土不服的问题,从而正确处理好理财师资格认证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三是组织开展家庭财富管理技能知识培训。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应尽快做好这项基础性工作,开发一套高质量、高水准、系统化、本土化的家庭财富管理培训教材,培养优秀的银行家庭财富管理人才,为中国家庭财富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加快私人财产权保护建设进程

一是要从意识形态上承认私人财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须为私人财产“正名”,大力宣传私人财产的社会贡献,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保护他人私人财产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居民个人追求财产增值合理性、合法化。二是加大对私人财产保护的立法执法力度。通过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条款,对各类财产实施平等保护,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保护的不同表述应予取消,以体现法治平等原则;加紧制定民法典,对私人财产应享有权利及其实现范围、对限制、征用和剥夺私人财产的实行条件、法定程序及其相应的补偿作出具体、详细规定,突出法律的具体性和明确性;制定和完善有关投资经营的专门法律,依法保障正当的投资权益,用法律约束政府与民间投资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禁止任何行政力量非法中止或废除投资经营合同。三是采取配套措施为私人投资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重构家庭财富管理组织架构,有效推动金融改革服务创新

1.加快整合家庭财富管理组织架构

中国商业银行应加快整合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金融服务组织管理体系,即在一个合理时期内,结合银行的整体再造,建立健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系统的独立、明细核算、高效一体化的业务与管理链接,以及扁平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实现总分支行间的合理分工,为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条件。

2.家庭财富管理组织架构的建设思路

中国商业银行要从整合现有网点、重组现有管理部门、改革调整分支机构三个方面入手,明确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的组织架构建设思路,大力推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发展。一是整合现有网点,应根据目标客户分类,对营业网点功能和布局进行重新规划与包装,网点业务机能要从追求全能性转向根据所在营业区域、客户的具体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二是重组现有管理部门,按照“管理集中,业务细化”原则重组商业银行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组织结构。通过建立消费者银行业务部,负责管理一般消费者客户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建立客户经理窗口,负责管理富裕消费者客户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建立私人银行部,负责管理私人银行客户个人理财业务。同时,还要分部层面设立专业“财富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客户财富管理、理财产品营销组织、贵宾客户服务以及综合性工作;加快在富裕地区的分部设立VIP客户俱乐部,主要以中高端个人或家庭客户为服务对象,负责对中高端客户进行财富管理、零售业务产品的交叉销售、为中高端客户提供增值和优惠服务等。各支行是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销售终端,开发和受理业务,报归口的家庭财富管理中心进行后续处理,其中一些管理规范、业务资源充足,符合分行授权布局的支行也可以成立专业的“家庭财富管理中心”。

3.家庭财富管理的管理模式选择

银行业务如何组织、部门如何设置,实际上大的原则是两个:一个是按地区来组织推动,一个是按业务系统来推动。前者是一种横向管理模式,以分行为运作中心;后者是一种纵向管理模式,以总部为运行和指挥中心。在纵向管理模式下,总行对分行不再考核利润,利润考核是分业务线、业务组或产品来分解。这也是中外银行核算产品的差别所在,外资一般都是进行单个产品核算,如汇丰等零售业务的成本、收益都可直接在财务报表上体现。过去的银行业,无论是欧洲、美洲,还是亚洲,几乎都是以地区为中心,以分行为主导,而现在的趋势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改变为以业务战线为主线,强调银行的系统管理,分行的职能被大大弱化,总行业务部门管理职能得到了强化。这种以业务体系为重心的组织架构,具有更好地服务于客户、有效节省成本、应对激烈市场竞争三大优势。

(三)强化家庭财富管理创新力度,满足客户市场金融服务需求

1.家庭财富管理市场创新原则

创新家庭财富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关注客户需求和偏好原则;二是关注监管新动向原则;三是坚持开发与引进并重;四是坚持不易复制的创新理念,力争在某些领域成为市场的领先者,以有效避免竞争合流现象;五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尊重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市场发展规律,先期重规模、中期重质量、后期重效益。

2.家庭财富管理市场创新内涵

一是坚持产品创新,按照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发展规律和顺应客户需求,要不断开发新的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产品,实现个人金融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要构建家庭财富管理的产品种类,在考虑国外银行业的先进经验和中资银行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现状的基础上,要构建符合顾客需求的、以理财为核心的产品系列。初步构建以理财为核心的系列产品(见表1)。

表1

注:本表是普遍的理财产品,各行应根据能力与经营特色提供特色的家庭财富管理产品

要以理财卡为载体提供综合性家庭财富账户。这种账户实际上是商品价格竞争中,根据顾客存款余额的多少及与银行交易量多少,确定对顾客优惠程度的思想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开发中的具体运用。这样,就容易吸引顾客把分散在多家银行的业务集中到一家银行的家庭账户中来,从而使零售客户的主办银行战略思想在具体业务中充分体现。要开发面向不同客户层面的财富管理服务产品。不同年龄、不同收入、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地区的顾客,往往有着不同的喜好,要开发面向不同顾客层面的金融服务产品,以满足不同层次顾客的家庭财富管理市场需要。突出人民币理财产品创新,应结合央行推行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出台一系列外汇管理新政策的有利时机,加大人民币理财业务的创新力度,推动国内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逐步壮大。同时,还应加大人民币理财业务的创新力度。重点是加大产品创新,增强人、财、物投入,加大与保险、基金、证券等合作的力度,不断丰富产品组合,为个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服务。

二是模式创新。商业银行应以网点为依托,将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集于一身,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这其中,保险公司派出代表营销保险产品;证券公司派出代表为客户办理银证通签约,提供证券买卖咨询;银行则为客户提供个人外汇买卖咨询,销售开放式基金,亦可向客户营销银行新产品。这样可以突破传统业务柜台服务模式,增加“一对一”个性化服务,同时服务质量能得到充分保证。

三是技术创新。商业银行要加强高新技术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应用,以技术创新促进理财业务创新,要通过提升科技含量,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完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通讯更快捷、运行更安全的理财服务。

(四)建立健全完善客户关系管理,提高财富管理金融服务水平

客户关系管理以及20世纪90年代国际商业银行在提高客户反应效率方面普遍推行的客户经理制,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作业整合的典型方式。客户经理对客户的全部金融市场需求进行整合处理,实施以客户为目标的增值服务。

1.建立健全完善客户关系管理

一是要细分客户市场,确定目标客户群体。要按照顾客价值差异性、顾客需求异质性、企业资源有效性的理论依据,银行必须集中大部分资源,重点为20%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商业银行要在掌握足够客户信息的基础上,依据客户年龄层次、性别、地域、偏好、职业、受教育程度、资产收入水平、存款流量和对银行经营利润贡献程度等指标进行客户市场细分,从中选出发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目标客户。在拥有足够优质家庭客户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四个层次(一是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服务;二是一般服务,在基本服务基础上增加一些不是对所有客户都提供的服务;三是高级服务,包括一些可以不提供但提供了客户会很高兴的服务;四是全面服务,包括一些客户本身都没有想到的,为客户特定提供的服务)认真区分客户市场,分别提供不同等级增值服务。二是分析客户需求,确定业务方向和重点。三是与客户保持“连续关系”。为了提升客户忠诚度,商业银行应选派高素质员工加强与客户联系;高层管理人员也应抽出时间拜访客户;通过各种活动和客户进行交流。例如,为了加强与客户联系,可以通过举办招待酒会、理财沙龙、邀请少数大客户周末去郊区活动,观看演出、运动会等办法,努力在客户心中形成细致、周到、温馨良好印象,不断提高家庭客户对银行的认知度、满意度、忠诚度。

2.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度

客户经理制度是银行在内部培训和聘用一批专业的金融产品营销人员,通过他们向客户全面营销银行所有金融产品和服务,全面负责客户所有事务,从而形成介于银行内部作业、管理体系和银行客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并制定适合营销人员管理和激励特点的考核激励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以最大程度地鼓励客户经理人员努力拓展市场,使客户经理成为企业与银行间高超的产品流与信息流的交流大使。

一是强化客户经理制度的核心理念。要进一步增强客户导向理念。重视客户、尊重客户是客户经理制度的核心理念。客户导向理念经历了客户至上、客户第一、客户满意、增加客户价值四个发展阶段。因此,在“客户至上”阶段,要把客户放在银行组织体系和业务流程图的上方,体现了银行服务姿态;在“客户第一”阶段,银行全体人员和全部行为都必须围绕客户以及客户在银行工作日程表的前端开展服务,客户的事情是银行工作的重心;在“客户满意”阶段,要强调重视客户,把客户需求和利益放在前面,还要调动所有资源让客户感到满意,以客户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的标尺;在增加“客户价值”阶段是目前最先进的理念,是指通过向客户提品和服务,使客户价值增加,让客户享受增值服务,体会到物超所值,对银行来讲,就是要通过提供高专业水准的金融服务,使客户资产价值增加,风险降低,运营效率提高,股东回报最大。要进一步增强营销一体化理念。商业银行实行客户经理制度,是把银行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作为一种专门化的事业,将各种营销资源进行整合,以满足上述各种营销活动要素,实现营销的专业化。

二是进一步增强核心客户综合开发理念。“二八法则”告诉我们,20%的客户创造80%的业务和利润。对于银行来讲,对创造主要利润的客户,需要银行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为他们配备最高等级、专业的客户经理,最大程度地满足和开发这些核心客户所有的金融需求。

要进一步增强个性化产品和服务理念。客户经理不仅要为客户提供标准单一产品销售服务,而且还要根据客户需求特别定制、量身定做金融产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市场需求。

要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创新理念。客户经理制度本身是制度创新,客户经理本身又是金融产品创新的主体。客户经理最了解客户的需求以及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他们对此进行提炼总结,反馈到产品部门,就可以和产品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创新设计。在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时,客户经理进行产品组合设计本身也是一种创新。

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服务技术内涵理念。客户经理提供的是专业服务,需要将自己的各种知识和技术能进行综合运用,以取得客户信赖。对客户进行调查和评价,提供客户服务方案设计,这些逐步深化的金融服务专业规范,就是客户经理不同于以往银行信贷员的技术含量。

二是个人客户经理制应把握好主要环节。一要健全组织机构。银行各级经营行要在个人业务部门的直接管理下,设置家庭财富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条件配备个人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经理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的不同,分别设置普通客户经理和客户经理主管岗位,普通客户经理直接负责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而客户经理主管除了负担一部分客户服务工作外,还要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财富管理中心的全面工作,包括给普通客户经理提供业务授权、组织业务学习、考核普通客户经理的工作业绩等。二要明确工作职责。个人客户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积极开展公关活动,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络优势,向个人及其家庭客户宣传金融政策、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的业务项目、金融产品等,为客户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和理财服务;分析研究市场,加强对客户行为和心理的研究,将客户划分为若干类服务对象,针对其不同的需求,提供特定的服务;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客户等级,不断调整服务措施;收集、传递和反馈客户信息;监控客户风险,注重对客户的日常管理,主动掌握客户的思想动态和经营行为,切实防范风险。三要严格工作制度。要对个人及其家庭客户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形成良好的客户管理制度;要保证对客户服务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不因客户经理个人原因而受到影响;要建立完善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服务规范,所有客户经理能以较为标准的规范向客户提供服务;要建立个人客户经理工作台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通报工作情况,交流有关的信息,研究布置工作,使客户经理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得到逐步的提高;要建立团队协作制度,树立“一盘棋”思想,制订市场营销战略和规划。

3.大力实施差异化服务

差异化服务是金融机构基于客户关系管理,在市场研究和客户研究的基础上,对客户价值进行分析,并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实行不同的服务手段、执行不同的竞争策略。因此,商业银行要重点为居民家庭财富管理客户提供六个方面的服务:一是优先服务:开设VIP客户服务窗口,让VIP客户能在具有理财中心、理财窗口的网点优先办理储蓄业务;优先办理各类个人消费贷款;优先使用新业务、新产品;优先兑换新钞、零钞等。二是优惠服务:VIP客户能享受到贷款利率优惠、免收换卡工本费、免收挂失手续费、其他定价优惠和阶段性优惠、结算交易手续费优惠等。三是服务: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客户经理或系统自动为客户处理日常定时需处理的业务,免去客户的麻烦。如转账、缴费(电话费、水电气费)、还贷、综合月结单、业务提醒等。四是咨询服务:为VIP客户提供家庭生活理财建议、提供各种经济信息(保险、证券、期货、房地产、汽车、留学)、定期开办财富管理沙龙、为客户赠送家庭理财软件等。五是亲情服务:开展温馨问候、提醒等亲情服务。在节假日、客户生日等,由客户经理为客户送上温馨的祝福,以体现银行对客户的重视,并显示客户的身份。可利用银行的手机银行系统为客户进行主动服务。六是紧急救援:与全球独立救援机构合作,借其在安全和医疗等领域的实力,为高层级的家庭客户提供救援服务,其中包括 24 小时全国道路救援、全球医疗和旅行支援、国内医疗和旅行支援服务,保障客户的临时之需。

(五)加强服务渠道整合建设,有效形成财富管理业务平台

商业银行要实施渠道提升战略,尽快整合搭建起总行、分行、延伸和第三方等四大财富管理的服务渠道,形成统一、有效的财富管理业务平台(见图2)。

图2

就是要实施统一品牌战略,按照标准推进富裕地区有形网点建设和改造,尽快完成所有网点贵宾理财室改造,加快ATM建设步伐,加紧开发、建设手机银行新型服务渠道,进一步完善网上银行和客户服务中心,有效形成服务家庭财富管理服务平台,并充分利用第三方渠道,建立有竞争力的市场销售联盟。同时,还要实现财富管理服务由单一化向综合化的转变,加快在重点城市推出旗舰式实体性“VIP客户俱乐部”建设,更好地服务于中高端客户财富管理需要。

1.加强有形网络改造建设

商业银行应按一般营业网点、一般理财网点、家庭财富管理中心、全功能一站式VIP客户俱乐部四个类别,加强改造、建设。在网点改造和建设中,要根据网点的客户情况,将财务和人力资源重点投向上述后三类网点,其中尤其是要加快在中心城市建设全功能VIP客户俱乐部,拓宽家庭财富管理的渠道,为发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提供了更好的硬件条件。

2.突出无形网络渠道建设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和落后局面,商业银行必须超常规发展电子银行业务,从网上银行服务平台、服务流程与服务安全等方面着手,为客户提供随时、随地、随意、随身的服务。一是改善服务,丰富功能。一方面,要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宗旨,进行人性化设计,精雕细刻,精益求精,使电子银行渠道服务界面更加友好,做到申办简便、使用方便、操作快捷、交易迅速、安全可靠,切实解决“好用”问题;另一方面,要增加在电子银行渠道上的业务品种,大力开拓市场,找准业务支撑点和突破口,以实际应用项目带动增加客户群,吸引广大个人客户使用电子银行产品,提高电子银行渠道的使用效率,为广大个人客户提供具体、实用的银行服务,真正解决“实用”问题。二是向电子银行渠道转移业务。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将全行现有的各种业务除现金和实物单证以外,有计划、快节奏地由机构网点向电子银行渠道转移,转移业务产品及服务、转移客户、转移交易;各个机构部门对于新开展的业务种类,要科学合理设计受理渠道,首先考虑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以节约成本,为客户提供方便周到服务,或者是设计电子银行渠道与机构网点同步办理,有关业务系统同步开发,营销业务时同步向客户推介电子银行渠道。

三是建立理财业务平台,实现家庭财富管理电子化。要通过统一的金融服务平台,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资源整合,坚持以商业银行为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核心,构建各类金融机构理财服务的深层次合作;要建立内部客户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进行财富管理需求进行深层次分析,根据客户需求差异提供不同财富管理方案,并利用零售客户综合账户以及理财品种分账户实现差异服务;要建立家庭财富管理业务支持系统,该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要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经济、金融及政策信息和财富管理建议,根据财富管理顾问分析提供相应的方案和计划,并通过金融平台进行集合金融业务交易。

(六)着力建设优秀营销管理团队,高效服务家庭财富管理市场

1.重视家庭财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家庭财富管理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他不但是银行家庭客户的开拓者、金融服务产品的开发者和营销者,也是目标客户的财富管理顾问,同时,还是商业银行形象的宣传者和实施者。目前,商业银行从事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个人客户经理大多是从传统的银行网点柜员中选拔培养的,其基本素质和对本银行产品的熟悉程度明显高于一般柜员,但与客户和社会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而家庭财富管理服务具有“内容高差异性”、“过程高复杂性”、专业性程度比较高的特点,也决定了财富管理人才往往是银行内部最稀缺的资源。这种现实要求商业必须加快家庭财富管理团队的建设,通过行内选拔、招聘引进、员工推荐等方式,选拔一批具备较高学历、熟悉金融专业知识、有投资意识和营销经验的业务骨干作为财富管理师的培养对象。

2.大力培养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商业银行要借鉴国际CFP组织对家庭财富管理从业认证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正直诚信、守法遵规、客观公正、专业胜任、保守秘密、专业精神、恪尽职守七大原则,切实加强家庭财富管理团队管理建设,从而培养、造就一批以客户为中心具有良好职业操守的家庭财富管理服务队伍。

3.突出提升家庭财富管理团队服务水平

家庭财富管理服务具有综合性强、专业素质要求高、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特点。因此,这就要求财富管理师不仅要有突出的专业技能、较高的知识及综合能力,而且还必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水准。一方面,要通过有效的费用政策安排,引导激励财富管理人员参加国内金融理财师(AFP)和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CFP)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具有认证资格的专业化和道德品质高的财富管理队伍,提高专家理财的社会公信力和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在岗、轮岗、银行内部、参加国际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具有认证资格的家庭财富管理服务专业人才,加快提升商业银行家庭财富管理服务技能水平。

4.完善家庭财富管理团队激励机制

建立用客户的贡献度来评价财富管理团队的贡献,不但要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而且必须落实奖惩制度。只有充分调动财富管理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各项工作才能落实,才能达到目标。一是实行浮动制工资分配。即突出家庭财富管理团队个人的实际贡献,实行工资分配与营销业绩挂钩,摒弃论资排辈。具体操作上可大胆推行绩效工资制,拉开团队个人与柜台操作人员的收入差距,拉开团队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开行与行之间的收入差距,真正以业绩论英雄,凭贡献拿薪酬,以最大的限度调动家庭财富管理团队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及时兑现激励政策。对于较好完成目标任务、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的要给予奖励和晋升;对于业绩突出的可以实行重奖和破格晋升;对于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要给予降级和下调工资系数,甚至调离工作岗位。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激发客户经理开展家庭财富管理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必须保证足够的家庭财富管理营销费用。四是组织开展优秀客户经理竞赛评选活动。

(七)加快建立完善科技信息系统,支撑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

根据花旗银行的成功经验,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中最重要的两个因子是客户经理和IT系统。这是因为,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核心基础是多方位的客户信息,具有数据种类多、数量大的特点,必须有功能强大的IT系统支持,才能完成“海量”数据的搜集、加工、分析和存储。如出具一份家庭财富管理意见,程序计算就相当复杂,如图3所示。

图3 客户经理财富管理辅助系统理财规划功能原理图解

可见,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离不开信息科技支持,财富管理客户经理的日常工作就是收集、分析、维护客户信息,以及了解掌握家庭财富管理的最新相关政策法规和最新理财服务产品信息,并将最前沿的理财信息向客户推介和宣传,这些工作全靠信息科技力量进行支撑。因此,只有抓好科技信息系统建设,才能推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发展。

1.建立客户关系信息数据库

商业银行要尽快建立零售客户关系数据库及 VIP 客户数据库。即在建立源(零售客户)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细分建立面向不同主体子客户(如 VIP 客户)数据库,并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各个子客户数据库进行整理和分析,通过构建相应的数据图表或模型,在分析客户利润贡献度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和提出合理化的理财建议。而 VIP 客户数据库就是将 VIP 客户的多个账户统一到一个客户号下进行管理,多种金融产品服务整合到一个账户办理,实现真正意义的“综合理财账户”。具体可包括以下四个层次:(1)静态的理财计算系统;(2)中间性 VIP 数据库动态理财系统;(3)大机统一数据CRM(客户资源管理)理财系统;(4)互助型网上银行自主性理财系统。

2.建立家庭财富管理业务操作平台

借助内部客户数据信息系统,银行可对客户财富管理需求进行深层次分析,根据客户资产变化情况和交易记录,分析客户需求差异,提供不同的财富管理方案,并利用客户综合账户以及不同的理财品种实现服务差异,实现对客户进行自动化管理,并给银行带来收益的量化考核。同时,在财富管理操作平台上实现对家庭财富管理客户经理的业务考核和营销服务跟踪,并使未来新开发的家庭财富管理系统也融入到现有理财业务操作平台上,实行一个数据来源,实现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电子化管理。

3.建立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信息系统

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就是能通过手机、网络、电话、传真、短信、信函、客户服务中心等渠道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的系统,主要包括最新的银行业务知识、相关生活理财知识、实时动态的股市汇市行情、社会政治经济、财富管理中心为客户设计的互动指导、客户个性化点播等信息资源。

4.建立客户自助财富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客户不同的资产规模、理财目的、风险偏好,结合现有理财产品功能特点,预先设计出不同理财方案。客户一旦提出理财需求,系统会根据客户要求,代客户从己有理财模型中,迅速确立若干可行方案以备客户选择,提高理财业务的效率。要通过技术手段,协助客户解决家庭理财、资产管理、金融私人业务系列等日常财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为居民参加商业银行家庭财富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支撑。

(八)严格认真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确保家庭财富管理稳健发展

1.深化家庭财富管理风险思想认识

具体到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家庭财富管理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2.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要尽快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的征信系统,便于商业银行选择优质的目标客户,减少融资性业务的风险;要建立完善的个人及其家庭信用管理体制;要建立个人及其家庭信用风险控制系统。

3.切实加强市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风险上。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该《办法》中明确规定,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在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所推出理财产品普遍以保本、收益保底来招揽客户,过于强调对“保底收益”的承诺。因此,这就要求产品发售银行必须在瞬息万变的债市和票据市场上,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否则将会使银行被迫承担价格与利率波动的相应风险。同时,产品的同质化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各家银行不可避免地陷入价格战,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断走高。收益率持续走高的理财产品需要在市场上找到足以支撑的投资组合,如果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率,亏损的差额就必须由银行自己承担。

商业银行要严格注意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创新中蕴涵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首先将市场风险的监管对象延伸到由本币到外币、由境内到境外、由简单产品到复杂的衍生产品。其次,在自营与、前中后台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带。特别要将商业银行开立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自营资金账户和代客理财资金账户实行严格的分离,建立风险防火墙。此外,还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披露财富管理业务中各项创新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要误导客户,不能只谈收益、不谈风险。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除了在业务操作办法和制度中予以防范外,还需要从风险总量上予以控制,制定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额度管理制度,即确定某项中间业务能够承担的风险总额。该风险额度的确定应当与该业务在一段时期内的收益水平结合起来考虑。

4.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目前,国内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大力发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对员工下达一定的客户数量指标,按任务完成情况来评判员工的业绩。这就容易导致商业银行只重客户数量、不重客户质量,大批招揽客户的局面。这从表面上看是扩大了银行的客户群体,增加了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实际上却可能加大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因此,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财富管理业绩考核机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还应当充分了解家庭财富管理顾问服务可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影响,密切关注家庭财富管理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家庭财富管理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5.切实加强产品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中的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兼业合作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防火墙,要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还要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还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核对产品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确保在兼业合作方之间建立一个防火墙,将风险有效隔离在商业银行之外,从而有效的预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第8篇:家庭理财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 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 精神损害

据调查,家庭暴力在中国广泛存在,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1] 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它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的基本人权,尤其是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由于家庭暴力中大多数妇女受到的伤害是轻微伤害,达不到《刑法》定罪的最低标准,这使她们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治安管理处罚采取拘留、罚款、警告等方式,对施暴者往往起不到震慑作用。所以笔者试从民事侵权角度探讨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以期对制裁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所裨益。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范畴及其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范畴

家庭暴力广义上讲,它指的是在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他人造成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捆绑、行凶、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肆意凌辱人格等方法,造成对方精神上痛苦,心理上压抑,神经极度紧张等。与肉体伤害相比,其对受害人身心的危害,有时绝不亚于前者。此外,家庭暴力还应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性虐待是性变态中的施虐行为,即通过在对方身上造成肉体痛楚与精神屈辱来满足自己的性欲。婚内强奸也应看作是一种家庭暴力。还包括不作为方式的家庭暴力,如言辞侮辱、患病不治疗、居住上的歧视性待遇等。因此4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三方面: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2]

相比而言,我国立法界定的家庭暴力的外延较为狭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最高院的解释回避了心理暴力等问题,对家庭暴力采用了狭义解释,并将经常性、持续性地以不作为形式伤害家庭成员作为虐待,而非家庭暴力。最高院解释中的“家庭暴力”概念范畴,更多地考虑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取证困难,考虑了中国民众观念上的认知能力,考虑了更好的增强受害者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之后做出的折中的界定,但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思考,笔者认为立法上应该将心理暴力和不作为形式的家庭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依行为主体和对象不同可分为:夫妻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如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民法中采取惩罚措施,可直接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因为对于受害者来说,更想得到施暴者的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的保证和经济上的赔偿。一方面,受害者一旦有了经济上的赔偿就有利于解决医药费、暂避暴力侵害所需的生活费等。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对施暴者经济上的制裁,让其付出代价,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或维护自己权威的愚昧野蛮行为。因此,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对于遏制家庭暴力行为,救济平等关系中弱势一方,是非常必要的。

二、完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依据

(一)法律基础

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的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特殊的功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体现在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方面,该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98条),禁止以侮辱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第101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103条)。就赔偿损失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身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二)物质基础

三、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内容

(一)构成要件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造成另一方一定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的构成必须具备4个要件:

1、须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还应该包括间接家庭暴力行为,即雇用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也可以是消极的作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进门、有病不给治疗等。

2、损害事实

因家庭成员一方的暴力行为损害了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给受害者造成了损害, 作为赔偿意义上的损害,并不是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人格权等人身权利的侵害本身,而是作为侵害的结果发生在财产上、精神上的不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即得利益的丧失和现有财产的减损,包括致受害人费用(如医疗费等)支出和财物的毁损、灭失。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未来财产的减损。例如,利益损失、孳息损失等。对于直接损害,原则上应该得到全面赔偿;而对于间接损失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间接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主要取决于受害人在未来得到该可得的财产利益的可能性的大小,如果受害人将来得到该财产利益的可能性较大,该间接损害就应该得到赔偿,例如受害人将来丧失的正常工资、福利待遇方面收入,就是近乎必然的可得利益,应该得到赔偿。如果受害人得到该财产利益的可能性较小,该间接损害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常常表现为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况,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任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予以救济,而只是对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在认定精神损害时应考虑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

3、因果关系

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家庭暴力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二)社会功能

1、填补损害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通过补偿损失,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对与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损害,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之民事责任规定了两种方式,一为非财产责任,另一为财产责任,即支付赔偿金,论其本质,亦属损害赔偿,与财产之金钱损害赔偿并无不同,因而具有损害赔偿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即填补损害。

2、精神慰抚

如前所述,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虽亦采用 财产损害方式,但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的性质。精神损害之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的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抚慰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4]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慰抚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慰抚被害人因精神损害所生之痛苦、失望、怨愤与不满。有加害人给付慰抚金使受害人获得心里上的慰籍,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而我国民法通则120条未规定给付慰抚金制度,制订民法典建议稿中,已增加此制度。

3、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虽西方多数学者否认损害赔偿,具有制裁违法的作用,但亦有学者承认抚慰金“确实含有惩罚之因素”。[5]笔者认为通过令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侵权行为获益,而且对其侵权行为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三)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义务主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实践中一般以男性为多。权利主体是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具体可分为配偶(大多数受害者是女性,仅有少数是男性)、老人(一般为年老的父母和祖父母),孩子(已成年和未成年的)。对未成年儿童的伤害一般不提起损害赔偿,民法上以更改监护人的方式解决为多。对于老人和成年孩子可以通过一般的侵权行为法律获得救济。值得讨论的是配偶间的侵权。配偶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在离婚时提出。我国婚姻法已经规定了对于家庭暴力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文对此情况不再讨论。至于婚内赔偿理论界存在争议较大。有学者认为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婚内赔偿即使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也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损害,对延续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十分不利,这也是新婚姻法将损害赔偿确立在离婚时的主要原因。[6]而且,损害赔偿无法操作,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更不利于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笔者认为,首先,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就法律的示范作用而言,法律上就夫妻关系调整中不当的宽容反过来会造成对婚姻关系内部侵权行为的纵容,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发生后,往往因为社会公力在对家庭内部事务中的救济不利而使得类似行为屡禁不止,这势必产生恶性循环,从而形成助长人们对法律的排斥心理、纵容婚姻关系内部一方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肥沃的社会土壤,家庭暴力等极端行为则会愈演愈烈。

因此,对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法律调整,使侵权人在违反民事法律的情形下承担必要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挽救当事人、制止家庭暴力的必然要求。其次,我国所实行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内赔偿提供了可能性。在现有国情下,选择共同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并行为绝大多数,实际上,夫妻人格的独立并不排除个人财产的存在。因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具有实际操作性。具体到个案,如果丈夫有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判决丈夫向妻子赔偿,赔偿部分是妻子的个人财产。

(四)赔偿范围

(五)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六)家庭暴力赔偿金额的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首先,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作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次,财产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再次,人民法院应依照我国宪法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精神,按照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基本情况,酌定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第一、受害遭受财产和精神损害的程度。第二、施暴方的过错承担。第三、受害和施暴者的精神状况和谋生能力。

[2] 李德蓉:《对家庭暴力的社会透视与法律思考》,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第308页。

[3] 巫昌祯、杨大文主编:《防治家庭暴力》,群众出版社,2000版,第437页。

第9篇:家庭理财的必要性范文

指导 孙汝祥

在任何时候,理财规划都需要随着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各自家庭的收支状况做相应的调整。那么,在目前的经济大形势下,对于打算要宝宝或者已经有了宝宝的小家庭来说,该如何制订合理的理财规划呢?

理财的几个观念

在做家庭理财规划前,我们应该先理清这几个观念:

1、明确理财目标

在制订任何一个理财规划前,必须先明确自己的理财目标,然后才能围绕着这个目标合理分配各项收支,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

2、科学分配资金

理财专家建议我们。手头应该时时保有能支付3个月基本生活支出的现金流。家庭的负债比例最好不要超过30%。要养成记账的好习惯,分析家庭每月开支中哪些是必要消费,哪些是可选消费,哪些是盲目消费,从而了解自己家庭资金的流向,然后在日常生活中保证必要消费,根据家庭资金状况适当调整可选消费。尽量杜绝盲目消费。

3、学习金融知识

很多人在投资理财时都比较盲目,可能会随大流,造成盲目投资。因此建议大家花时间学习一些基本的金融常识,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自己家庭资金的状况,科学地分配家庭资金,选择适合自己家庭的投资产品。

另外,还要提醒爸妈一下,大人管理金钱的态度对孩子的影响很大。因此,在满足孩子物质需要的同时,也要适时对孩子过度的消费欲望说不,并且要从小分阶段按步骤地教孩子学习理财。

2009年家庭理财建议

2009年,金融风暴的影响依然存在,在当前这个重大的经济背景下,我们该如何做理财规划呢?

1、在制定理财规划时要有重点,比如。教育规划、保险规划、置业规划、养老规划等,分清哪项是当前的家庭重点。另外。目标一定要切合实际。

2、建议家庭至少保有10%的储蓄比例。在降息周期下,存款的期限不宜太长,一般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以1-2年期限为宜,注意应分批存入银行。

3、投资方面,建议以保本浮动收益为宜。

可以购买一部分国债、银行的理财产品。在银行利率调整的状况下,银行理财产品的周期都比较短,如果预期收益能达到4%以上就不错了。

月剩余款的20%左右可以考虑用作基金定投作为长期投资。结合当前的股市状况,在选择基金时,建议选指数型、股票型或混合型的基金。

股票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手中的现金状况来考虑投入的数额。说得简单一点,如果你买3万块钱股票,在投资时请问一下自己,这3万块钱即使打水漂了是不是也无所谓?

经济实力强的家庭可以适当购买一些实物黄金。黄金市场属于全球性的投资市场。虽然短期内黄金可能不会带来多少收益,但能够减少投资组合的整体波动性,而且长期来看商品需求的上涨将会刺激金价继续走高。建议家庭或者个人购买一定数量的黄金。比例为所住的房子或者孩子上学费用的5%~10%即可。

外汇方面。建议以短线操作为主。

4、家庭保险规划。购买适当的保险等于是为家庭购买了一份保障。建议保险费用控制在年收入的10%~20%比较科学。要有先后顺序。先保家庭支柱。其次是太太。再次是宝宝。中国不少家长在自己还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就急于给孩子购买保险。甚至考虑孩子的养老问题,这种做法值得思考。在选择险种时,最好是先保障(首推意外和健康),然后再考虑养老理财投资。对于家庭支柱来说,保额最好为年薪的10倍左右。购买保险时,尽量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大公司。

5、对于近期打算要宝宝的两口之家,在做家庭计划时还要预留出必要的流动资金,以应对怀孕、生产和小宝宝的养育费用。

儿童保险轻松搞掂

给宝宝买份保险已经成为很多父母的共识。怎样才能不花冤枉钱,又能给孩子实实在在的保障呢?中国平安保险营销企划部的王晔建议:

1、明确给宝宝买保险的目的给宝宝买保险不外乎有三个目的:减轻意外压力、降低医疗负担、储备教育基金。

2、了解四大主流险种

A、儿童意外伤害险――保障型儿童险险种特点:保费便宜,保障高,无返还。

适用家庭:基础购买,只保意外伤害。在孩子发生意外事件后,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和赔偿。

B、儿童健康医疗险――保障型儿童险

险种特点:保费便宜,保障高,无返还。

适用家庭:基础购买,投保年龄越小保费越便宜。

C、儿童教育储蓄险――储蓄型儿童险

险种特点:定期定额缴费,存多返还多,储蓄外有保障。

适用家庭:目标明确的中长期储备。相比储蓄等单纯的投资渠道,购买教育型险种更多了一层保障功能。

D、儿童投资理财保险――投资型儿童险

险种特点:保费自由。保额自主,随时支取,保障外有收益。

适用家庭:保费预算较高的家庭。

3、儿童险的购买技巧

A、不同家庭选择有别:购买保险首先要考虑家庭的经济实力,对于经济实力一般的家庭,推荐选择儿童意外险和医疗险;经济实力尚可的,可以再加上儿童重大疾病保险;经济实力较强的,在前面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加上教育储蓄险,不仅可以解决孩子以后上高中、大学或者出国留学的学费问题,还可以作为一种家庭理财规划;经济实力很强的家庭,在前面几个险种的基础上还可以再购买理财型的险种,给孩子更多的保障。

B、实用小窍门:

大多数儿童保险的投保年龄都以0岁作为开始,但在保险行业章程中,指的是儿童出生满28天;

少儿期易发的风险应先投保,没必要一次性买全了。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缴费期不必太长,可以集中在孩子未成年之前;

在购买主险时,应同时购买豁免保费附加险,万一父母因某些原因无力继续缴纳保费时。对孩子的保障也继续有效;

切忌重复购买;

保险期限不宜太长,应以到其大学毕业的年龄为宜。对于很多资金不是特别宽裕的家庭来说。考虑孩子的养老问题确实无甚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