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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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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

第1篇: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

【关键词】 新加坡 中央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

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前身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后经过60年的发展演变成为一个集养老、住房、教育、医疗于一体的综合性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参与者有缴存者与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中央公积金局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以及对公积金运行集中管理;雇主承担雇员所需缴纳的部分费用,与雇员共同向公积金局缴费。中央公积金具有强制缴费、缴费确定的特点。随着雇员年龄的变化,公积金缴费率和雇员与雇主的付款率也随之改变。年龄在50岁以下的雇员,公积金缴费率为雇员工资的36%,雇主缴纳额为员工工资的16%,雇员承担工资的20%;对51―55岁的雇员,缴费率为32.5%,雇主承担14%,雇员承担18.5%;对56―60岁的雇员,缴费率为23.5%,雇主承担10.5%,雇员承担13%;对61―65岁的雇员,缴费率为14.5%,雇主承担7%,雇员承担7.5%;对65岁以上的雇员,缴费率为11.5%,雇主承担6.5%,雇员承担5%。当雇员月工资低于500新元时,雇员不需要缴费,由雇主全额承担。并且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缴费率随着经济的景气程度不同而变化,当经济繁荣时政府提高公积金缴费率;而当经济萧条时,政府降低公积金缴费率。

中央公积金局将每月收缴的公积金分配到个人的不同账户中。目前中央公积金会员的个人账户共有四个:普通账户、医疗账户、特别账户和退休账户。分配到普通账户的比例最大,医疗账户次之,特别账户最少。随着雇员年龄的增长,分配到普通账户的比例会有所下降,分配到医疗账户的比例有所增长。但会员年满55岁时,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向退休账户转换,退休账户里的金额为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之和。

普通账户的公积金可用于购置政府组屋(类似我国的保障房)、人寿保险、支付教育费用、购买新加坡政府的债券和法定机构债券等;医疗账户为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支付住院、门诊医疗服务、缴纳疾病保险费等;特别账户的公积金可用于为公积金成员积累退休金以及紧急支出;退休账户用于发放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所需,发放的金额数量根据个人账户的储蓄确定。

普通账户的利率按照新加坡四大本地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利率(80%的权重)和银行月末存款利率(20%的权重)的算术平均值计算,记账利率不得低于2.5%。特别账户、医疗账户、退休账户的利率是在10年期政府债券过去12个月的平均收益率的基础上加1%,记账利率不得低于4%。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差异

1、缴存对象不同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要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即我国只在城镇在职职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化国家,比较容易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公积金体系,所以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覆盖全社会的具有综合保障职能的制度性安排,适用对象包括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或自营自雇者。

2、缴存比例不同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储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且雇主与雇员的缴存比例相等。由于城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公积金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缴存差距较大,大中城市与小城市相比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高,部分垄断行业和高收入行业缴存额度偏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最高的有十几万元,最低的几千元,折射出职工在工资收入上存在不公平现象。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缴费率与雇员年龄有关,雇员和雇主的缴费率随雇员年龄的增加而下降,但雇主承担的比例会逐渐增大。对于低收入者,雇主承担比例增加甚至是全额承担,保证了收入不等的个人公积金的平衡。

3、资金用途不同

我国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住房消费,并且不同地区的规定也有所差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只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及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支出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而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住房租金和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等费用,一般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包括住房保障体系、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教育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存储的公积金可以用来支付住房消费、养老保险、医疗费用、教育支出。并且在人生的不同阶段资金的用途也不同,会员在年满55岁后,可将普通账户(用于住房、保险、获准的投资和教育支出的账户)和特别账户(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的账户)内的钱提取出来存入第四个账户即退休账户,个人账户结构转变为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用于住房费支出和获准情况下的医疗项目支出)。

4、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方式不同

在我国,当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如职工离休、退休),按规定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会员在年满55岁时,在他们的中央公积金账户内金额达到最低规定后可提取部分公积金积蓄,但必须在其退休账户中保留一笔存款作为最低存款,当达到退休年龄时每月可以固定从这笔存款中领取一定的收入。

5、公积金的管理监督方式不同

目前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运行机制。但是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履行了其全部职责。按照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银行进行。但多头监管的实际后果是没有监管,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利过大,甚至违规操作。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并接受人力资源部的监督。为防范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与增值,政府把公积金管理与运营作为不相容职能进行严格分离,由不同的机构履行。中央公积金局作为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只有资金征缴、支付、管理和保值职能,不能向公积金缴存人发放低息住房贷款,而由隶属于国家发展部的建屋发展局承担向组屋购买人发放购房贷款的职能。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再是简单的个人缴纳多少,公司缴纳多少,两者比例相同。这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调整个人与公司的缴存比例。收入相对较低的人,公司缴存比例提高一点;收入高者,公司缴存调低一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规定,特别要对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

2、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高公积金利用率

应当将公积金的用途扩大,不但包括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还应包括支付租房的房租、装饰装修等。特别是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应受“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限制。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最新联合下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限要求、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这一新的规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满足一部分在短期内没有能力购房的中低收入群体和新就业人群的住房需求,使这部分履行了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人群也享受到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

3、针对收入特低者,把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实施的本意是帮助城镇居民解决住房商品化过程中购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使收入不高的城镇居民借助住房公积金储蓄可以买得起房子。实际执行过程中,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和还贷压力,想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职工达不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要求,难以申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不到公积金带来的好处。对于低收入群体,如果以他们的收入十几年二十年尚不够购买一套普通住宅,强制性的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住房公积金不再具有保障作用,而成为了一种负担。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把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补贴的意义更大。

4、保障住房公积金收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当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即每年6月30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的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这种低利率不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特别是对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利益补偿不够。所以除了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和地方债券外,应当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储蓄余额的利率,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存储的经验,将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逐步与市场存款利率水平接轨,确保公积金存款不贬值,以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良性循环,使住房公积金真正成为人们长期保障性储蓄。

5、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广大缴存人的利益,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管,使参与住房公积金监管的机构做到分工具体、职责明确,以减少公积金运作中的风险和私自挪用住房公积金等现象的发生。

(注:宋春兰为本论文指导教师。)

【参考文献】

[1] 倪云: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比较[J].经营管理者,2014(3).

第2篇: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制度 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的内涵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为我国的职工与职工单位办理一种长期性、义务性的住房储蓄。这种储蓄制度是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法制化以及社会化。城镇的职工参加工作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交一定的个人住房的公积金,职工的单位也要按照规定以一定的比例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补助费,两者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归计到职工账户,作为住房公积金储蓄专款,用于职工自己对个人住房的返修、建造,或者购置。

(二)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1.由于每月都需要职工按时缴纳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利于个人储蓄行为的推广

2.日积月累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储蓄中一笔专用于住房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

3.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贷款比商业银行较低,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能够提高职工自身的购房能力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的范围有限,资金的来源比较单一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的覆盖率非常低下,能够实现的整体保障的范围很小。虽然在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中推行顺利,但是我国很大一部分企业无法真正的履行相关要求和规定,就业者不能正常的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住房公积金在缴纳过程中个人和企业缴纳的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与制度的规定有较大差距。正规企业应该将所有应税福利算在计缴的工资基数中。但是效益一般的公司中难以保障,计缴基数的标准是基本工资。另一方面缴存的额度也不能保障,无法保障和规范缴存额度。

(三)缺乏应对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由于住房公积金机制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住房公积金缺乏应对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和商业银行是委托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由于不是专业的金融机构,所以缺乏金融机构具备的相应的业务能力,在应对复杂的贷款业务的时候,无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督,造成委托关系的工作效率非常的低下,导致我国住房公积金相关的犯案数量以及涉案金额都呈现整体的上升趋势。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措施

(一)增强和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和影响范围

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能够深入人心,使我国公民能够知法懂法,不断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影响的范围和覆盖的面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该严格的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有计划的按照步骤将住房公积金向非公有制的经济领域稳健的推进,最后扩大到民营、外资、私企,甚至可以实现个体经营户和自由职业者,以及农民都可以加入城市住房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建立并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对高收入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的缴存额度实行相关的封顶政策,以此防止不同的阶层之间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的缴存差距。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机构设置,健全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的资料库,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和完善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履行单位与个人的信息资料库对于推进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加强信息资料库的规范性、系统系、完整性,对履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单位与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核对缴纳单位与职工的数量,并广泛的征集住房公积金的新型征缴体系的建议。

(三)积极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创新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以及贷款的办法和管理方案,是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有效手段

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的普遍使用率十分的低下,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以及贷款方面积极的集思广益、改革创新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应该适当的房款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应该允许按月或者按年来提取相应的住房公积金,保证他们的租房等用途。尽可能的简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程序,如果职工需要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要和贷款银行签订有效的房屋贷款委托书,然后按照房屋贷款委托书的细则定期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中自动的扣除,发展网络注册和操作技术,促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易行、方便。

(四)完善当前我国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完善的关键

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立法体系,逐步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完整的法律体系,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具体操作中,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从缴纳到使用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参考文献:

[1]何欣华.解放思想历程艰辛,改革开放成果丰硕――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看坚持改革开放的必要性[j].宝鸡社会科学,2008.

[2]许绍基,周治平,彭昆仁,蔡穗声,潘蜀健,徐雪莹.缓解广州住房供求矛盾的新尝试――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话[j].开放时代,2009.

第3篇: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

一、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两种主要形式。从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看,通常包括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上述三种形式的不同组合。

现金红利即现金股利,是指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这种分红方式可以使股东获得直接的现金收益,方法简便,是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最常见、最普通的形式。在我国,分配现金股利常用“10派几元(含税)”的说法,表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多少元(含税)”。

送红股即股票股利,是指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代替现金,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发放股票股利,对公司而言,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总额不变,但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发生了改变,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化为股本;对股东而言,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但是持股比例不变。在我国,分配股票股利常用“10送几股”的说法,表示“每10股送红股多少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属于资本性账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但是,我国上市公司通常将利润分配方案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列披露。因此,尽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利润分配形式,笔者也将对其进行分析。在我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常用“10转增几股”的说法,表示“每10股转增多少股”。

二、现金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

(一)现金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根据上述法规可知,上市公司用税后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时,虽然其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人,但承担代扣代缴公司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同时也可由此获得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因此,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也要进行涉及纳税的会计处理。

(二)现金股利分配的会计处理

从会计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有两种来源:一种是从税后利润中分配;另一种是以盈余公积分配。前者是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最主要、最常见的来源。根据我国新《公司法》(2005年)及《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的规定,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补亏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1.提取法定公积金;2.应付优先股股利;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4.应付普通股股利,对于上市公司即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5.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对于上市公司即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对外公布。

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经营亏损,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则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有时为了保持投资者对公司及其股票的信心,维护公司形象,公司也可用盈余公积支付股利。《企业会计制度》第83条规定,“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股本)。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盈余公积是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特殊来源。按照相关规定,公司用盈余公积支付现金股利时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项分配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二是支付股利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股利支付前注册资本金的25%;三是股利支付比率不应超过股票面值的6%。

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不管其来源是税后利润还是盈余公积,其会计处理的基本步骤都是相同的,惟一的区别在于应付股利的来源不同,前者从“利润分配”科目中结转,而后者从“盈余公积”科目中结转。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涉税会计处理的基本步骤为:1.在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按计算的现金股利总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2.在现金股利实际发放日,按含税的现金股利总额借记“应付股利”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实际支付给股东的税后现金股利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3.在次月7日以内上缴代扣税款时,按代扣税款总额借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以代扣税款的2%计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即实际上缴税务机关的代扣税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

(一)股票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和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规定,“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2.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国税发[199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印花税“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按“股本”账户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股票股利分配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利润分配而发放的股票股利;二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派送新股。公司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才能对外宣告实施。同时,作为利润分配而发放的股票股利应符合前文所述的利润分配顺序,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则应满足《公司法》第169条的规定,即“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涉税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经股东大会批准作为利润分配发放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于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时,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于实际发放股票股利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前述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分派股票股利时,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履行扣缴义务。但是,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只涉及账户的结转,不能像分配现金股利时那样方便代扣税款,对股票股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正是基于这种因素,不仅理论界存在“红股是否应征税”的讨论,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对红股扣税的处理也不相同。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各地有权自行决定减免税事宜。一些地区的上市公司未对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看作是一种免税处理。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1)在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日,转增股本的同时作扣缴税款的分录:按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分得股票的面值计算税款总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2)上缴税款时,按税款总额借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以税款总额的2%计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即实际上缴税务机关的税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收到个人股东缴来税款时,按实际收到的税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如果没有及时收到个人股东应缴纳的税款,则应于会计期末对这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确认坏账损失。

3.缴纳印花税

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办理增资手续后,应以“股本”账户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计算的应缴纳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纳税影响

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应注意,这里的“资本公积金”仅指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从印花税角度考虑,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印花税营业账簿税目的计税依据(“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需缴纳印花税。

与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发放股票股利相比,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得到类似的结果,即:股东权益总额不变但结构改变,公司股票数量增加,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摊薄,每股市价下降。但是,由以上分析可知,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仅可使股东免缴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公司也不必补缴印花税。这是我国上市公司经常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于办理增资手续后,按转增股本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涉税会计处理的实例分析

笔者根据巨潮资讯网和新浪财经网公布的资料,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87;证券简称:伊利股份)为例,对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实例分析。

伊利股份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以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2股。

1.分配现金红利的会计处理

(1)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2006年3月28日)

公司以当时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扣税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391264988×0.26=101728896.88元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101728896.88

贷:应付股利 101728896.88

(2)现金股利实际发放日(2006年4月14日)

对于社会公众股中的个人股东和投资基金,公司应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34元(0.26-0.26

×50%×20%);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6元。个人股和投资基金共计257710710股,代扣税款合计6700478.46元(257710710×0.26×50%×20%)。

借:应付股利 101728896.88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00478.46

银行存款 95028418.42

(3)上缴代扣税款时(假定为2006年4月30日)

按照所扣缴税款的2%计算应得的手续费收入为:

6700478.46×2%=134009.57元

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00478.46

贷:银行存款6566468.89

营业外收入 134009.57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当时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3.2股,将增加股本125204796股(391264988×0.32),转增后总股本将增至516469784股。由于每股面值1元,从资本公积账户转增至股本账户的金额为125204796元。公司应于办理增资手续后,作如下分录:

第4篇: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组合投资 策略

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尤其是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居高不下的房价不得不让人们产生畏惧心理,社会矛盾也变得尖锐起来,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解决人们的住房问题,我国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是在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为了与国际接轨,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续发展,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组合投资已是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

一、住房公积金的内涵

所谓住房公积金,指的是公司或单位以及公司员工和单位职工在职期间所缴纳的长期的住房储蓄金,它是住房分配的法制化、货币化以及社会化的主要形式,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和职工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城镇私营企业,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

二、新加坡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模式分析

新加坡在对公积金的投资管理上,有着先进的理念和发展模式,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有着极强的借鉴意义,同时,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投资模式也很好的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指明了方向。下面我们简单地分析一下新加坡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直接受中央公积金局管理

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直接管理和投资,以建立基金为主要手段,通过发放非交易型政府债券进行融资,根据规定,政府债券的利率的计算方式为,对银行一年定期存款的利率与储蓄存款的利率进行加权平均,所得到的就是政府债券的利率,每个季度都要对利率进行一次修订。依据新加坡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公积金资产可以获得2.5%的名义最低回报率,特殊的账户可以在普通账户的收益率之外获得1.5%的附加回报率。

(二)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权归个人所有

新加坡对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实行自主投资,就是说个人拥有对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权,可以自行决定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意向,其主要目的就是分散住房公积金的投资风险,提高个人对住房公积金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投资方式不仅灵活,而且投资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保险、股票、黄金、债券、信托基金等。

(三)住房公积金的保险基金

新加坡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中央公积金拥有许多个保险计划,比如家属保险、住房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等,保险计划基金主要用于投资外包给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可转让存款凭证、定期存款、股票以及债券等。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投资策略

住房公积金的投资需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财务会计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管理,努力做到专款专用,严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新加坡的公积金投资模式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提供了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实践证明,唯有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安全以及增值,才能够增强住房公积金抗拒风险的能力。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建设的投资,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为经济适应房的建设提供必需的贷款,同时购买专门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债券,这样能够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又能节约经济适用房的成本,减轻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负担。

第二,加强住房公积金与市场的联系,开发新的经营模式,引入商业运作的概念,在现有的政策允许的投资领域(包括购买国债、定期存款和职工贷款等)内,最大限度的发挥住房公积金投资的效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的目的。

第三,模仿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办法,建立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全国性住房公积金,比如在房地产发展相类似的区域,成立一个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它为中心向周围区域辐射,进行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流通,参与资本市场运作,可以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和保值。

四、总结

住房公积金投资的意义在于让职工享受政策性贷款,从而改善居住环境,同时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上缴当地政府,作为廉租房建设的补充资金。我们在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投资规划时一定要谨而慎之、思前虑后,对当前的金融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之后再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而不要盲目投资。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应当优化投资方式,采用世界上先进的投资组合理论,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谨慎规划好投资意向,保持对投资市场的冷静和理性。

参考文献:

[1]井欢,白丽华.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J].经济师,2007(03)

[2]荣喜民,宋庆凤.住房公积金的组合投资研究[J].山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2008(3)

第5篇: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

2、医疗保险:只要你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在法定年龄退休年龄时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年限,即可按照规定终身享受。

3、工伤保险:如果你是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的,并且经工伤认定后,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外,要是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可享受伤残待遇。

4、失业金:如果你是被公司辞退的,只要手持相关文件,即可前往相关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5、生育保险:只要是公司给你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你在生育时,即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6篇: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

推动住房公积金入市,是证监会近年来一直努力推进的一个设想。去年已有报道称,证监会正在委托一些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住房公积金投资A股市场方案的研究工作,而研究的结果则是非常乐观。按照证监会和一些市场人士的设想,如果能让住房公积金进入股市,既为股市增加了长期资金,有利于市场行情稳定发展,又能保证住房公积金实现增值,无疑是一举两得的安排。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末住房制度改革之时,在结束面向职工的福利分房制度后,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通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形式解决住房问题,国家为此建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所承担的职能是保管这部分资金,保证职工在住房消费中的正当用途。国务院为此订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这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者是缴纳了公积金的职工,而不是担负管理职能的国家机构。但现在我们看到的情况是,证监会就住房公积金入市所做的研究,从未征求过这部分资金主人的意见,而是直接将有关研究交给了充满商业气息的证券经营机构。这种无视资金所有者权益的准备工作,背后反映的是不受约束的政府权力的为所欲为,这与现代行政理念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目前,住房公积金已形成庞大规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总计高达2.1万亿元,这无疑已是一块巨大的“肥肉”。

因此,我们需要警惕的是,政府管理机构是否会利用其“近水楼台”之便挪用这部分资金。事实上,上述条例对此有专门条文予以约束,其中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当然,证监会意识到了这个法律障碍,因此正积极推动修订这一条例。让我们担心的是,在目前的情况之下,有关机构通过修订条例为住房公积金入市打开法律通道并无太大困难,但这种修订可能是为挪用住房公积金寻求法律庇护,而民众的权益却在这一过程中被剥夺。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多年实施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实暴露了一些不足。比如,在一些中小企业为职工缴付公积金很困难的情况下,以央企、金融机构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却为职工大幅提高公积金缴付比例,使住房公积金成为高收入者逃避个税的通道,加剧了社会不公。因此,现行条例确实需要修订,但如果修订的目的只是为了方便住房公积金入市,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已有的诸多问题视而不见,这样的修订无疑是令人失望的。

第7篇: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

一、研读国家法律法规

单位的薪酬管理员在制定薪酬管理体系时,很少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或者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知之甚少,只注重员工税前的收入,忽略了员工到手的收入。而到手的收入才是员工可支配的。因此,薪酬管理员要研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的适合本公司的薪酬体系,减轻员工的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

二、优化薪酬管理体系

1.增加住房公积金在薪酬体系中的比重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所在单位每月按一定缴存比例缴存在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租房、治疗重大疾病等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单位也要为职工缴纳一定的金额,具有很好的福利性。住房公积金可从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减少了个人的纳税负担。有的单位为了节约人工成本,不给员工缴公积金,这是不对的。按现行政策,城镇职工所在的单位,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都要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否则,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实,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基础上,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减少税负,增加职工的总收入。举例说明如下:例1:某公司是一家清洁能源企业,预计2015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决定中层管理人员的年薪达到90000元,该公司制定如下方案可供选择(假设不考虑其他保险和资金时间价值):方案一:月均工资7500元;方案二:月均工资6000元,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500元,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1000元。分析:方案一:个人所得税全年负担=[(7500-3500)×10%-105]×12=3540元,月净收入为7205元;方案二:个人所得税全年负担=(6000-3500-1000)×3%×12=540元,月净收入5955元(含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方案二和方案一相比,月净收入减少1250元,但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年净收入增加3000元,全年税负降低3000元,而单位负担的人工成本不变,在不影响日常生活的前提下,方案二比方案一对职工有利。

2.合理制定月工资和年终奖的结构现代企业的薪酬体系多实行绩效工资制,工资总额由月工资、半年奖和年终奖等构成,年终奖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和发放时间不同,税负差异很大。现举例说明如下:例2:某清洁能源公司2015年为中层管理人员核定年薪是15万元,设计如下方案:方案一:月均12500元;方案二:月均7500元,年终奖60000元;方案三:月均8000元,年终奖54000元;方案四:月均10000元,年终奖30000元。分析:方案一:全年个人所得税=([12500-3500)×20%-555]×12=14940元;全年净收入=150000-14940=135060元。方案二: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7500-3500)×10%-105]×12=354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60000×20%-555=11445元,个税合计14985元,全年净收入=150000-14985=135015元。方案三: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12=414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个税合计9435元,全年净收入=150000-9435=140565元。方案四: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10000-3500)×20%-555]×12=894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个税合计11835元,全年净收入=150000-11835=138165元。备选方案中,方案三最优。可见,相同的收入,薪酬结构不一样,个税的负担也不一样。方案三中,月工资和年终奖在减除费用扣除数后正好位于级数的临界值,这个时候的方案是最优方案。例3:假设某员工12月工资4200元,年终奖有三种方案。方案一:18000元;方案二:18001元;方案三:19283.33元分析:由于12月工资4200元高于费用扣除数,所以12月工资对计算年终奖个税没有影响。方案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8000×3%-0=540元,年终奖税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方案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元,年终奖税后收入=18001-1695=16306元。方案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9283.33×10%-105=1823.33元,年终奖税后收入=19283.33-1823.33=17460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年终奖只增加1元,但是个税却增加了1155元,个人到手的收入减少了1155元。可见,收入较小的变化可能带来税负较大的变化。方案三比方案一年终奖增加了1283.33元,但是个税同样增加了1283.33元,税后收入没有变化,看上去年终奖增加了,而对个人的到手收入没有增加,倒是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我们发现年终奖在从18000元至19283.33元之间,个税负担在递增,而税后收入在递减直到和起始点时的相同。可见,年终奖在这个区间出现了无效区间,所以,在设计薪酬方案时年终奖取相同区间的最低点最有利。

三、结语

第8篇: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问题;对策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8年正式设立发展至今,可以说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面成绩还是显著的,至少使我国城镇住房分配制度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起到了引导作用和主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且不顺应时展改革这个制度,可以说已经引起了广大缴存者的非议与不满,长此以往将得不到广大缴存人的认可和支持,难以继续发展。

现在公积金制度面临许多根本性制度性系统性的问题。作为一项全国性的系统住房保障制度,从法律体系、管理模式上、队伍建设上、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上、监督和激励机制、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作为个人的财产的分配问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符合法律和统一的法律层面的保障。目前全国仅仅一项条例,力度明显不够。我个人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观点和对策:

一、公积金立法方面问题

目前我国公积金制度的全国性统一法规仅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虽然从机构及其职责、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罚则做出了规定,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很多问题就仅仅是纸上谈兵。例如缴存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求在成立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和缴纳工作。但是实际情况呢,往往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把公积金作为一种福利制度加以执行,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还有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涉及到本身的既锝利益,是不可能执行这项制度。因为对企业来讲,没有法律不构成强制性,违法成本太低,同时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地位尴尬,几乎是无法可依。

因此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体系制度以适应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首先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立法,其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运行模式、管理制度配备完善的行政法规,再者建立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各项制度,最后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只有自上而下的制度保障建立了,才能做到有法可以,有章可循。

二、具体制度和管理模式不尽合理

1、各个部门对公积金监管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管理模式、机构、人员任命等等系列问题都做了规定,但是仔细研究,能够具体落实的的却少之又少,具体问题均不具备可操作性。例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问题,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社会有公信力的人士担任。负责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际工作中这些代表或者人员都身兼数职,同时房委会作为一个临时机构,不可能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工作有较多的了解,实际在每年一次的房委会的具体决策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就可想而之。又例如“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储、财政监督”这个问题,各个机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具体起到什么作用大家心知肚明。房委会决策形同虚设,财政更多的监督了管理经费,银行顺从了中心这个“大客户”。从制度本身而言,愿望是美好的,但是不是很贴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

2、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从具体政策的制定、运用、监察都是有管理中心具体运做,既是比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比赛的参与者,更是比赛结果的总结者。这其中的资金运作,住房公积金各项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都没有一个自上而下统一的模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明细、投资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况及其重大事项的定期披露,没有一个具体的制度规范,难以起到制约作用。权利监督出现真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并非偶然,而是现行制度缺位使然。

因此建立合理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要变“治病”为“防病”,管好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储金。

3、没有一套统一的成熟的硬件配备和管理系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自为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资源的浪费也是惊人的。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都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各地根据情况不同的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使用和维护,并且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发展进一步的研发和投入,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时有发生。

具体到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住房与建设部门应该牵头,仿效银行、保险业的成熟经验,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和需求,开发一套较为合理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统一使用和管理,能够有效的监管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做和流动,这样更有利于管理者、监督者明了的对各项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应该说从制度上、手段上实现全国或全省的远距离监控提供了平台,也加大了政策透明度、资金的安全度,更能促使管理者更加规范的运用资金。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本末倒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住房公积金的启动器,住房公积金的一切管理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方面。人力、物力、财力、制度必须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增长保驾护航。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增长幅度明显远远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增长幅度。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在大部分地区都徘徊在50-60%。但是很多地方的资金运用率都达到了90%多,有的甚至出现了倒挂。这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思。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除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余下的可以说在公积金缴存方面,意识是比较淡薄的,仅仅从免税上激励,不能带来巨大促进。

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者,在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下大力气,只有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这个住房公积金的启动器不断强大,才能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又快又好发展。当然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增长一方面依赖于我们做大量的工作,另一方面在制度上,必须把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升到“法”的高度,只有上升到法的高度,要靠“法”不能靠“罚”。因此住房公积金尽快立法就迫在眉睫,立法关系到这项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壮大。有法可以了,管理者执法严了,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给执法者的执法提供强大的法律依据,必将从根本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量,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三、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又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但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对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于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本着谁收益谁付费目前没有疑问,那么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目前争议较大。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有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那么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自然也应归职工个人所有。没有征得所有者的同意而无偿的将本应由职工所有的增值收益作为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把解决住房困难职工的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或者说是政府的职能转嫁给了住房公积金广大缴存职工,于理于法都不合适。

因此我个人建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作为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没有问题,但是必须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用此资金建设的城市廉租房所有权必须归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二是承租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建设的城市廉租房的受惠人群,确定由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建设城市廉租房应由广大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但是由于各种困难符合享受城市廉租房的这部分缴存人来承租。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解决了资金的归属问题,明确资金归广大缴存人,那么建设的保障房也归广大缴存人。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公众长期以来对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责难。对于长期缴纳公积金,但是实际收入水平不高,已经符合申请城市廉租房。目前的城市廉租房明显不能满足申请人的需求。这样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建设廉租房将有力的缓解这个问题。这也是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广大缴存人对给予自己资金支持的弱势群体的一种支援、救助。同时在整个社会范围也同样解决了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压力。

当然住房公积金事业在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看到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方面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从上到下、从体制机制上、管理模式上下大功夫,仅在细枝末节上修修补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我个人认为如果能将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力结合,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9篇: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

 

2012年,综合部在作好日常薪酬发放,社保、年金、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保年检、薪酬预算、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日常维护、月报、年报等工作的同时,在各部门职责、主要岗位职责、薪酬发放、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新疆公司人资检查工作中得到肯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现将2012年度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大力加强制度建设

2012年,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新疆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休息休假制度》、《员工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奖金管理办法(试行)》、《劳务派遣用工薪酬管理暂行规定》、《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一般员工聘任暂行办法》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做好员工工资核算、社保缴纳等日常工作

综合部按期为员工核算、发放每月工资,并及时缴纳各项统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按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及时办理社保、公积金的增减员。按照集团要求每月通过委托人系统及时进行企业年金的续期缴费,年金计息、基数变更补缴等特殊缴费,及人员增减的业务操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