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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精选(九篇)

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

第1篇: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范文

治理商业噪声的法律困境

商业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治理噪声污染也很困难。[1]法律明确禁止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这条规定就是治理商业噪声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的商家在商店门口放置高大的音箱放音乐。有些是拿着话筒高喊。过去民间是使用嘴巴来喊叫。现在科技发达了,商家使用扩音器来传达促销的信息。在周末,有些商家还搭台唱歌、喊叫。这些商业促销噪声给周围的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有些商家不知道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有些商家知道了,但是很顽固,提醒、投诉、劝告,甚至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去劝告,也没有效果。人一走,照样使用高音喇叭喊叫。违反这规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在立法上规定由两个不同性质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执行。这规定实际执行的结果并不好。受到噪声污染伤害的居民去找环保局,环保局说是公安局的责任;去找公安局,公安局说要环保局确定是否噪声污染。居民抱怨“:向派出所投诉,派出所说这归环保局管;打电话到环保部门投诉,对方又说噪音污染归公安机关管,问题像足球一样被踢来踢去。”[2]有关政府部门是这样的态度。河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政委曹建军说:“商业噪音的治理关键在环保部门,因为商家有没有超标,不是公安部门说了算,公安没有专业的检测仪器,必须有环保部门检测为依据。没有环保部门全程配合,公安机关执法会陷入被动。没有检测数据作支持,商家会矢口否认噪声排放超标的事实。”[3]环保部门这样回应。河池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郭生科说,“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处罚主体,至于取证的资质问题,应该主动向有关部门请求配合。我们支队同样没有检测资质,在执法过程中,也要请求监测站提供数据支持。如牵涉其他行业领域的执法,也要主动向相关检测部门请求支持。”[4]可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这规定在实践中导致了部门间的推诿,导致了执行的困境。吕忠梅教授指出“:在中国一方面是环境立法的空前繁荣,各类法律、法规大爆炸;另一方面则是每一部法律都未能得到真正的实施,使老百姓感到这个法律的无用、无能。”“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导致一些法律制度的适应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吕忠梅教授明确指出“:一些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于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5]执法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导致违法者更加肆无忌惮;市民受害更加严重。

解决商业噪声的途径

1.提高居民反商业噪声污染的法律意识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这样的困境?首先是市民要有反对噪声污染的法律意识,认识到排放高大噪声造成环境污染是不道德的,同时是违反法律的。商家要有这样的意识,受害的市民也要有这样的意识。公民的防噪声的意识提高了,特别是商家的噪声危害性意识提高了,不排放噪声,这样就没有受害者,也不需要政府部门去制止。如果商家的噪声危害性意识不高,或者很顽固,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就需要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去制止这样的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2.由环保部门统一行使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法律要规定合理的分工,规定一个部门统一治理商业噪声。吕忠梅教授指出:“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加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6]让两个部门治理噪声污染,立法机关的愿望是好的,可以发挥两个部门的积极性。但是实际上却执行不好。在中国这样的法制环境下,反而造成推诿,例如,广东环保厅对于居民投诉惠州某服装店的高音喇叭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另据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投诉人反映的商业噪声问题应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当地环保部门已将检查情况函告当地公安部门,商请其依法作出处理。谢谢您的意见。”[7]这就是执法上的推诿。如果立法上明确由一个部门治理,那么这部门就没有任何理由推诿。现在是环保部门负责确定是否噪声,而且测量的仪器和技术都是环保部门掌握。公安机关的优点就是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可以制止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具有威慑力,同时也有这样的权力和技术手段制止违法行为。但是公安机关一般对噪声污染不够敏感,同时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责任很多,有很多重要的事情要做,很多危害很大的,很棘手、很急迫的事情需要公安机关去处理。这样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很大,同时,公安机关没有动力也没有兴趣处理这些貌似危险不大,不紧迫的噪声污染。实践中统一由一个部门执法的效果比较好。比如交警部门,既有调查取证权,又行使处罚权,两者是统一的。工商案件,就是由工商部门统一行使调查取证和处罚权,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是统一的。税务案件也是由税务机关统一行使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是统一的。林业、渔业等农业部门也是这样的。通过这样对比,说明从立法上重新调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治理商业促销噪声的分工是必要的。鉴于商业促销噪声污染的严重危害性和顽固性,鉴于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困境,由环保部门统一执行和治理商业促销噪声是一个好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具有取证权,同时具有处罚权,有利于统一执法。[8]如果出现严重的长期的商业促销噪声污染,就应追究环保部门的责任。形势发展了,环保部门也有信誉、有技术手段、有权威性,不一定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处理。当然保护环境、防止噪声污染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公安机关具体不行使处罚权,但是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制止噪声污染的行为。把权力统一交给环保部门,具有取证权也有处理权,也能够提高环保部门的执行积极性。总之,造成商业促销噪声污染严重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治理商业促销噪声的法律规定不合理。立法机关应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的规定,把治理商业促销噪声的执行权统一交由环保部门行使。

作者:吴明智 单位:广西教育学院政治经济系

第2篇: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范文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应对其使用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进行改善或整治,确保环境噪声排放达标。商业经营活动或工业生产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噪声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停止使用。家庭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使用时间,禁止环境噪声排放超标。

二、中心城区居民集中区和学校附近的餐饮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机械修理、建材和金属加工业等,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凡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一律停止营业。

三、中心城区商业经营或营业性宣传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设备或采取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严格控制中心城区露天娱乐、集会和庆典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群体性活动,禁止使用音响器材或采取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

四、中心城区各建筑工地或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环境噪声。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市区禁鸣喇叭规定,严禁机动车辆夜间在居民集中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

六、高考、中考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和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作业。中心城区居民集中区和各考场(点)200米范围内,严禁击鼓(锣)、建筑施工、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因抢修抢险作业、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证明有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3篇: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范文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环境安静,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疗养区、风景名胜区。

在上述区域内,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和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公布实施。

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划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应当向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饮食娱乐、加工、维修服务等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的要求到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出示检查证件,有权进入所管辖范围内的噪声场所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持周围环境安静,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如实申报环境噪声污染事项,并缴纳环境噪声污染费。

第十一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二万元以下和二千元以下的奖励,并予以表彰。奖金从排污费中列支。

第二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铁路、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渔政、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其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第十四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只准使用距车体正前方二米处不超过105分贝(A)、侧向衰减量大于19分贝(A)的低响度喇叭。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紧急情况下只准短鸣;在其他城区非禁鸣喇叭路段内行驶的车辆,鸣喇叭每次不准超过半秒钟,连鸣不准超过三次;严禁用喇叭唤人或叫门;夜间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

第十五条消防、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

第十六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拖拉机行驶。运送蔬菜、瓜果等的其他农用机动车辆,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且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

第十七条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火车,进入港口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

未经批准,禁止各类飞机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空作超低空飞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飞机地面试车时的排气方向应避开居民区,并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

第十八条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及其音响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生产和销售。

第三章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一条在风景名胜区、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商业区等非工业区内及医院附近,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大、振动大的工厂、车间,不准增添噪声大的设备。

在铁路、公路线路两侧的留用地和飞机场规划边界内,不准建设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在城市铁路、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及固定噪声源附近建设各种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应事先对噪声进行评价,按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防噪声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噪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建筑施工噪声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在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和医院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环境安静的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的居民。

第四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四条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活动;(二)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三)体育场和海水浴场在开放使用期间。

第二十五条店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在室外安装和使用音响设备。其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对界外的影响,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六条居民家庭使用发声设备产生的声响应控制音量和时间,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超标准排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第六条规定,不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使用或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七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或关闭。

前款规定的责令停业、搬迁或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三十条违反第八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规定的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未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室外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噪声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4篇: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范文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我国建筑行业起步较低,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加强建筑施工噪声防止,给居民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以成为施工企业及建筑业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笔都根据多年从事建筑业管理的经验在此就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防止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及建议。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止

1.前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如何给人们创造一个安静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效控制和防治建筑施工噪声以刻不容缓。

2.建筑施工噪声的概念

2.1噪声

噪声是发生体做无规则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2.2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指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在施工中要大量使用各种动力机械,要进行挖掘、打洞、搅拌,要频繁地运输材料和构件,从而产生大量噪声。

3.建筑施工噪声的来源及特点

3.1建筑施工噪声的来源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来源于不同施工阶段所采用的机械设备。如土石方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及各种运输车辆等;在打桩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打桩机、拨桩机及其作业过程和各种运输车辆;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切割机、吊车、升降机及各种发电机、运输车辆等;在主体装修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吊车、升降机、切割锯、打磨机、电锯及各种运输车辆等。

3.2建筑施工噪声特点

3.2.1普遍性

由于施工现场有可能在城乡中的任何地方出现,因此,在城乡居民的生活、学习、工作场所等周围,处处都有可能会遭受施工带来的噪声干扰。

3.2.2突发性

建筑施工通常是按照城乡总体规划或改造而发生的一项活动,其噪声干扰是随着建筑作业活动的发生而出现的,并有规律性或时间限制,对于建筑工地周围的居民来说,这是一种突发性干扰。

3.2.3非永久性

建筑施工噪声通常情况下是随着施工作业开始而发生,随着施工作业结束而消失,因此,其对居民的干扰是非永久性的。

3.2.4非集中性

首先,它没有污染物,即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其次,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积累、不持久,传播的距离也有限;噪声声源分散,而且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就消失。因此,噪声不能集中处理,需用特殊的方法进行控制。

4.建筑噪声对人的危害

4.1干扰正常生活和工作

噪声对人的睡眠影响极大,人即使在睡眠中,听觉也要承受噪声的刺激。噪声会导致多梦、易惊醒、睡眠质量下降等,突然的建筑噪声对睡眠的影响更为突出。噪声会干扰人的谈话、工作和学习。实验表明,当人受到突然而至的噪声一次干扰,就要丧失4秒钟的思想集中。据统计,噪声会使劳动生产率降低10~50%,随着噪声的增加,差错率上升。由此可见,噪声会分散人的注意力,导致反应迟钝,容易疲劳,工作效率下降,差错率上升。

4.2对听、视力的损坏

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力损伤。人们在进入强噪声环境时,暴露一段时间,会感到双耳难受,甚至会出现头痛等感觉。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听力就会逐渐恢复正常。这种现象叫做暂时性听阈偏移,又称听觉疲劳。但是,如果人们长期在强力建筑噪声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不能得到及时恢复,且内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即形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又称噪声性耳聋。

噪音会严重影响听觉器官,甚至使人丧失听力,尽人皆知。然而,耳朵与眼睛之间有着微妙的内在“联系”,当噪音作用于听觉器官时, 也会通过神经系统的作用而“波及”视觉器官, 使人的视力减弱。试验表明:当噪声强度达到90分贝时,人的视觉细胞敏感性下降,识别弱光反应时间延长;噪声达到95分贝时,有40%的人瞳孔放大,视模糊;而噪声达到115 贝时,多数人的眼球对光亮度的适应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弱。所以长时间处于建筑噪声环境中的人很容易发生眼疲劳、眼痛、眼花和视物流泪等眼损伤现象。同时,噪声还会使色觉、视野发生异常。调查发现噪声对红、蓝、白三色视野缩小80%。

4.3损害人的神经系统

噪声通过听觉器官作用于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可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失调,条件反射异常,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多梦、失眠、心慌、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严重者可产生精神错乱。长期在建筑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与低噪声环境下的情况相比,高血压、动脉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率要高2~3倍。可见噪声会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噪声也可导致消化系统功能紊乱,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使肠胃病和溃疡病发病率升高。此外,噪声还对动物、建筑物有损害,在噪声下的植物也生长不好,有的甚至会死亡。

5.建筑噪声污染的原因

5.1施工场所原因

近几年随着城市进程步伐的加快,城区用地的紧张,现阶段城区建设多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房建房”形式出现,这样的施工现场多处于人口稠密区,四周居民受噪声污染比较直接。另一方面由于施工现场用地紧张和布局不合理,没有把产生噪声大的设备远离噪声敏感区,导致对敏感人群造成严重影响。

5.2施工单位原因

一些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唯利是图,法律法规意识淡漠, 置公众的利益与不顾,常常抢进度、赶工期,连夜施工,产生建筑施工噪声值的绝对超标和时段超标。由于噪声是即时性污染,即它没有污染物,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如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现象,就不能制止,这样就造成许多施工单位会存在侥幸心态。另一方面,农民工现在已成为建筑业劳动力的主体,他们绝大多数没有经过必要的上岗培训,缺乏环境保护意识,这是也是造成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的一个原因。

5.3施工设备原因

目前,虽然商品混凝土在各大城市得到了推广,但由于受到人为因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一些工地上还存在许多产生高噪声的机械设备,这些已落伍的机械设备已成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另外,施工设备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和养护,也增大了施工场地噪声的声级。

5.4执法监督原因

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在查处施工噪音污染过程中存在困难,影响了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效果。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取证难上,一是由于由于噪声是即时性污染,如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现象,就不能制止;二是受当下建筑施工分包混乱的大环境影响,

有关监督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遇到多处分包、层层转包、主体不明等现象,这一现象在工程的土方作业阶段和桩基阶段更为普遍。这就造成执法部门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施工单位时有不小的难度,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6.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止措施

6.1合理组织施工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及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除特殊建筑项目经管理部门批准外,一般项目夜间不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时最晚不得超过22点,早晨作业时间不应早于6点。

6.2改进施工设备及方法

建筑施工噪音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为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除妥善安排作业时间外,要尽量在施工中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坚决杜绝使用。施工中应采用低噪声的新工艺和新技术,使噪声污染在施工中得到控制。同时,对现有产生高噪声设备进行测试、分析及诊断,确定噪音的主要来源。根据设备的噪声现状和噪声标准,确定所需降噪量及其降噪频谱特性。选择降噪方案,进行结构及参数的优化设计,达到从声源上降低噪声目的。

6.3加强部门监督和执法力度

相关执法监督部门首先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有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其次,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次数,尤其对那些在学校及居民稠密区施工现场;第三采用黑名单制,协同相关部门对那些违章现象频繁,不听劝阻,屡查不改的单位除进行依法严惩外,可给以相应行业处惩,限制其短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

6.4采用有效的隔音措施

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采用吸声、隔声、隔振、阻尼等有效的消声措施来减少噪音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如施工单位和利用工地四周的围墙,用隔声性能好的隔声构件设置较高的宣传广告看板作为隔声屏,将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以减小施工噪音的污染范围和程度。对局部固定使用的高噪声的施工设备采取设置隔声间、隔声罩等措施,在隔声间、隔声罩内衬设吸声材料。对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源的施工机械如打桩机、通风机、空风机等中高频噪声源,在重点部位采用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扩散消声器、缓冲消声器等消声方法。

7.结束语

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对于建筑机械设备生产落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我国建筑行业来说,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但随着我国这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和从业人员及公众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将会得到很好的控制。

参考文献

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策略 作者:程曹轶, 期刊 沿海企业与科技COASTAL ENTERPRISES AND SCIENCE & TECHNOLOGY 2006年 第08期

建筑施工噪声危害及其控制 作者:吴襄, 期刊 管理与财富MANAGEMENT AND FORTUNE 2009年 第06期

冯秉明.吴旭寰 土木施工管理工程师考试必读 1990

严刚汉.刘庆凡.卢朋.赵江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2001

第5篇: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范文

噪音污染标准是45分贝到55分贝之间,超过这个标准的音量,即属噪音扰民。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民遇噪音扰民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范文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活环境,减少并防止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各项污染,保护好周边群众和建筑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必須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因为建筑施工花费的时间长,长期的建筑施工中会产生许多的废物,如废钢铁、废水泥。同时在施工中也会产生许多粉尘,对人体的健康有严重的损害,因此需要进行环境保护来减少建筑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笔者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建筑施工公司应该坚持国家政策与可持续发展观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建筑施工,达到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 

二、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的原因 

在建筑施工时,每一项建筑活动都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笔者在下文主要分析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的原因。 

建筑施工中大气污染主要来自五个方面:(1)运输车辆及施工车辆在施工运输中所产生的地面扬尘。(2)土方的堆放、清运、场地平整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灰尘。(3)建筑材料等,如水泥在装卸、运输中产生的灰尘。(4)施工垃圾在运输和处理中产生的扬尘。(5)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施工车辆所排放的废气,也对大气产生严重的污染。 

建筑施工中水污染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生活废水,主要是施工人员的洗涤废水、食堂废水、冲厕水等。(2)各种建筑施工设备在清洗、使用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水。这些废水在排放之后,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导致产生严重的水污染。 

建筑施工中噪音污染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施工活动,主要是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人员进行各项操作时,产生了严重的噪音污染。(2)运输车辆,主要是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运输车辆在运输各项建筑材料时,发出鸣笛,长时间的鸣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严重的噪音污染。(3)施工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中,发出许多噪音,这也对周边的人民造成严重的噪音污染。笔者通过分析建筑施工中产生环境污染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建筑施工中环境保护的措施 

笔者在上文已经分析了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问题的原因,将结合实际对不同的污染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保护施工中的环境建设。 

(一)完善环境保护体系 

首先,建议应该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体系。建筑施工公司在企业内部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如及时处理施工所用剩的建筑材料、使用清洁能源。其次,加强环保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环境危机意识,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在施工或生活中时时坚持保护周边的环境。最后,营造一个环保、清洁的社会,提高人们群众的生活质量。 

(二)应对大气污染的保护措施 

我们在上文分析了大气污染主要是来自五个方面,为了防止这些粉尘的污染。笔者建议施工运输车辆在装载时,建筑材料不宜过满,并在车辆材料上进行遮盖、加强材料在车辆上的紧密性,及时处理那些从车辆中散落的材料;合理管制施工现场,统一堆放石材、水泥等建筑施工材料,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不合格的材料,减少这些材料的搬运次数;对施工现场进行设围栏,尽量减少扬尘的扩散范围。 

(三)应对水污染的保护措施 

上文分析了在建筑施工中水污染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为了防止这些水污染。应该加强各类运输车辆或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所使用的机油、燃油,那些废弃的油脂物不能随意排放进河流或水体中,要先进行一定的处理;建筑施工单位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应要科学处理,循环运用,冲洗厕所的污水不能直接排放;施工设备在使用一定时间之后,需要进行清洗,那么对于这些设备清洗的污水,不能直接排放如河流中,需要进行科学的处理后,再进行排放。以达到水资源的保护目的,完成对整个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 

(四)应对噪音污染的保护措施 

我们在上文分析了在建筑施工中噪音污染,为了减少施工中的噪音污染。笔者建议在施工中使用一些高科技的噪音屏蔽设备,运用低噪音的建筑施工办法;加强运输辆的科学管理,减少夜晚运输,并减少车辆鸣笛;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晚避免噪音大的活动,加强施工管理,严格遵循相关的噪音规定。通过这些措施来减少噪音污染,建设一个低噪音的社会。 

四、结束语 

建筑施工虽然会产生一些严重的环境问题,但只要结合实际,对症下药,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可以减少建筑施工的污染问题。因此笔者通过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为建设环保、绿色、和谐的环境尽一份自己的责任,也希望施工建筑人员能从中吸取教训,科学地进行施工。 

参考文献 

[1] 刘岩.建筑行业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J].内蒙古环境科学,2015(02):86~87. 

第7篇: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范文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日新月异的城市化建设正如雨后春笋般展开,成片的旧楼房被改造,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正不断改善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但是随之而来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施工场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作息。

1.建筑施工中的噪音污染

所谓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就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周围日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声音,具有突发性、普遍性、非永久性。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不仅具有一般噪声污染的特征,如可感受性、即时性以及局部性,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在城市中还具有多发性和暂时性的特点。建筑场地在城市中十分普遍,而且工期较长,一般在一年至数年之间不等,因此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损害周围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别是对孕妇和婴儿、老人的危害更大。

在施工过程中,噪音污染比较严重的四个阶段为土石方(拆除)阶段、打桩(基础)阶段、结构阶段和装修阶段,国家的施工标准对这四个过程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给予了明确规定。

1.1 土石方(拆除)阶段

土石方(拆除)阶段中常见的施工机械有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和各种运输车辆,这些移动性的机械设备是土石方阶段的主要噪声源,为周围生活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其中,各种运输车辆的移动范围比较大噪音较小,影响范围较广,影响力相对较小,推土机和挖掘机等机械移动范围较小但噪音大,传播范围较广。从工程实际情况来看,土石方(拆除)阶段各种施工机械的声功率级范围一般为100~120db(a),而且声源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1.2 打桩(基础)阶段

打桩(基础)阶段建筑施工工地的噪声源多为各种打桩机、掘井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等施工设备。这些设备大多为固定设备,其中打桩机噪声污染最严重,是基础阶段最典型噪音污染源,根据以往经验可知打桩机声功率级范围为125~136db(a),而且具有比较明显的指向性。风镐、起重机和平地机等施工设备的噪音污染相对较小,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也较小,声功率级范围为100~115db(a)。

13 结构阶段

结构阶段是一个工程项目施工周期最长的阶段,使用的施工设备种类也是最多的,主要施工设备有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运输平台、运输车辆、施工电梯、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砂轮锯等,各种设备的噪音污染程度也都不尽相同。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运输平台的噪音影响与挖掘机、装载机类似,混凝土振捣棒的声功率级大约为98~102db(a),混凝土运输搅拌泵车随着商业混凝土的推广不断增多,其声功率级为100db(a)。

1.4 装修阶段

装修阶段在整个建筑工程工期中所占的比例也较高,施工时间较长,但是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机械设备噪音较小,机械数量也相对较少。装修阶段的噪音污染源主要包括砂轮锯、电钻、电梯、起重机、材料切割机、卷扬机以及运送材料、清运垃圾车辆等,这些设备的声源声功率级一般都较低,在90db(a)左右,而且部分工程是在房间进行,又进一步减少了噪音的影响。

2.建筑施工中对噪音污染的处理措施

2.1提高认识,以防为主

应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部门的宣传和监督工作,使辖区内的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对《噪声法》中关于建筑施工噪声的规定、排放标准及收费标准有足够的了解,提高建筑施工单位减少噪音污染的自觉性。也可以考虑在噪声污染比较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对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施工现场设置防止噪声污染的立体宣传牌,以生动形象、图文并茂的图文向施工人员进行宣传。

《噪声法》规定在城市市区等噪声比较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禁止有噪音污染的建筑项目施工作业。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强力监督,切实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从作业时间上对施工企业进行适当约束。有些城市为防止城市环境污染限制重型车辆出入市区,因此很多施工企业经常在夜间进行大量土石方的挖掘与运输工作,严重影响了周围市民的休息和健康。遇到这种情况时,既要确保城市环境和人民生活不受影响,又要保证城市建设能够顺利进行,相关部门要搞好各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居民生活和施工都能顺利进行。对于部分要求必须昼夜连续施工的特殊工程,施工部门必须在开工前以公告形式告知周围居民,必要时要将附近居民和单位的窗户全部换为隔音窗,并加装空调,积极与周边单位和居民进行沟通,求得周围居民的理解,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噪声超标的地区的居民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2.2 加强环保部门执法力度

要处理好建筑工程的噪音污染,我们必须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并明确责任分工。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增加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具体防治要求,明确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处理噪音污染的责任和分工。在工程审批前和施工开工前都要征求施工场地周围单位和居民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签字认可,保证周边单位和居民对工程噪声污染拥有知情权。对于需浇筑混凝土的分项工程,要贯彻落实具体的混凝土浇筑量以及现场使用混凝土泵车的数量和位置,在不增加噪音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加大施工效率,尽量缩短施工时间,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噪音污染。

对于部分不及时进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公示,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一律进行严格的处理,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增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噪声超标的建筑施工项目,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对周围居民进行赔偿,赔偿费按月核定,按月发放,对已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建筑工地也要按照夜间噪声超标排污费对周围居民进行合理赔偿。

2.3 加强建设方和施工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一套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建设单位应增加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协作完成好施工期间的噪声控制工作。施工单位要根据具体的施工项目选择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现场条件、施工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选用适当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4 采用低噪声设备及先进生产工艺,合理安排工期进度

在建筑施工中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施工设备,例如低噪声商品混凝土泵送车、低噪声振捣棒等。对于其他施工机械也要定期维修、定期保养,对某些固定噪声源采取一定的密闭隔音措施。在现场施工中严禁禁止使用已经淘汰的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以有效减少工程施工时的噪音污染。施工单位要安排好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工序,合理安排工期和进度,尽量将噪声大的施工项目安排在白天,部分噪声较小的施工项目安排在傍晚,尽量避开夜间及节假日等休息时间。

3.结语

第8篇: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 环境污染; 对策;

中图分类号:Q958.1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具有工程量大,周期长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引起周边一些环境污染问题,在发展过程中,施工企业不同程度存在重工程进度、质量、成本控制,轻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控制;重施工各部门的协调,轻与周围居民的协调;重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轻现场的环境管理的现象¨。随着大众环境法制意识的增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受到管理部门、施工企业、社会公众等部门的日益关注,在一定情况下环境保护问题成为施工企业与居民之间产生纠纷的突出原因。

一、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问题概述

建筑施工过程周期通常比较长,而且对于资源的消耗很大,往往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物非常多。而在施工现场所产生的三废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往往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当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以减少污染物为根本宗旨,将建筑施工环境保护列为施工中的头等大事。就当前形势而言,加强建筑施工环境保护,势在必行。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三废污染。三废主要是废水、废气和废渣。在建筑施工中,废水主要是由结构件以及建筑材料的搅拌、养护,或者是职工的生活污水所导致。除此之外,废水可由桩基础施工中排出的泥浆、施工降水中抽出的地下水、水磨石产生的水泥浆等而产生。相对废水而言,建筑施工中的废渣主要是由施工拆除的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组成。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废气一般是一些化学建材的施工造成,还有些废气是由动力机械设备而产生,比如发电机、内燃机等。建筑三废的污染,严重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

2、噪音污染。噪声是施工期的主要污染因子,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运输车辆和各种施工机械如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辆等都是主要的噪声源。根据有关资料,主要的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状况。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很高,而且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是多种和多台设备同时作业,各种声源辐射后相互叠加,噪声级将会更高,辐射范围亦会更大。此外,施工过程中各种车辆的运行,将会引起公路沿线噪声级的增加。很多建筑施工,需要大量的大型机械设备,机械设备产生的噪音污染一直是建筑施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比如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运输车辆和各种施工机械如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辆等都是主要的噪声源。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很高,而且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是多种和多台设备同时作业,各种声源辐射后相互叠加,噪声级将会更高,辐射范围亦会更大。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赶工,选择夜间加班施工,这样产生的噪音污染的危害更大。

3、固体废弃物污染。建筑施工垃圾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期间可能涉及河沟填埋、土地开挖、道路修筑、管道铺设、材料运输、房屋建筑等工程,在此期间将有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如砂石、石灰、混凝土、废砖、土石方等。另外,建筑施工周期较长,施工人员工作和生活产生固体垃圾数量不少。

二、如何强化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策略分析

1、加强文明施工。加强文明施工,首先必须树立环保意识,建筑施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环保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其次,文明施工的内容必须明确,在现场实现三平一通,加强施工现场各个区域的管理是文明施工的重点内容。毋庸置疑,各种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的形成往往和施工现场的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现场管理到位,施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必然大幅度减少,反之,现场管理紊乱,导致三废、噪音等各类污染存在。所以必须加强文明施工,高度重视环保管理,施工企业可以依据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建立适合自身的管理标准,制定相关文件。在施工之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环境保护队伍,加强预防为主,将环境保护采取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个人,同时必须加强宣传工作。文明施工是防治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的必然前提。

2、三废污染防治对策

一是水污染防治。对于混凝土等搅拌作业现场,设置沉淀池,并且搅拌后排放的废水必须经过沉淀池两次沉淀之后才能排放。对于没处理过的泥浆,禁止直接排放。施工过程中随产生的污水,合理控制污水的流动方向,防治污染蔓延,经过沉淀处理过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染管线。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绝对禁止污染流出工地,导致工地之外的环境污染。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控制工地食堂的污染,比如设置隔油池等。对于施工现场而言,必须控制油漆所带来的废水污染,杜绝将剩余油漆直接导入地下或者水域,防止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二是大气污染防治。防止大气污染的最有效的措施是在施工现场及时洒水,尤其是现场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采取一定的水量对垃圾进行喷施。对于水泥等粉粒状材料,必须在室内进行存放,必须要露天存放时,应采取严密的遮盖措施。对于施工现场的道路,可以简单采取固化措施,来减少现场车辆运行时所带来的尘土,导致空气污染,并且严格控制运输车辆的超载。

三是废渣污染防治。对于废弃物,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施工及生活垃圾应分别集中入垃圾池,适当覆盖并及时清运;( 2) 木工作业产生的废料应及时回收清运;( 3) 电气焊废料及废弃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4) 现场的金属废料应及时收集入池。

3、 噪音污染防治对策。大型设备作业时,通常会产生很大的噪音,所以对于大型设备施工时,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控制作业时间,并且精细化制定作业时间。然而,当前形势下,很多施工比如连续搅拌混凝土,支模板,以及浇注混凝上等作业,一般都会超出规定的时间带,其所产生的噪音通常难以避免,并且此类作业产生的噪音强度非常高,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尤其是在夜间作业的时候。所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尤其是夜间连续作业时。为减少噪音污染,必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对于噪音的控制必须建立现场噪音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进入施工现场时,不得大声喧哗,并且对于高音喇叭进行限制使用,这样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噪音扰民。对于在人工密集区域进行噪音作业时,必须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作业,在晚 10 点到次日早 6 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当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施工时,必须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比如设置围挡设备,并且贴出相应的警示牌。另外,对于一些比较陈旧的设备,往往其噪音非常大,尽量避免使用,尽量使用噪音小的新设备,这样能从生源减少噪音污染。

第9篇: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环境噪声首先是噪声的一部分。从物理学意义上来讲,噪声是一种不同声源的无规律混合的振动,其频率和振幅具有复合性和无规律性的特点; 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凡是人们所不需要的、使人厌烦并妨碍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声音都可称为噪声。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活动产生了过多的声音,包括正常的工业生产噪音、生活噪音和建筑噪音,也包括不良好的商业活动经营方式,使得城市充满了各种机器噪音、鸣笛声、音乐声、卖声等生源。城市环境噪声已然成为城市环境中的普遍问题,成了噪声污染。噪声污染同时具有污染范围广、影响时间长、对居民影响直接的特点,为居民反映最直接的一类环境污染,有关噪声的环境投诉事件占到环境投诉的50%以上,居环境投诉事件的首位[1]。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显示,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并称为城市环境的三大公害[2]。

一、噪声来源及危害

(一)噪声来源

城市环境噪声即城市噪声污染,污染源可分类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区生活噪声和施工噪声,城市声环境也可以分类为城市区域声环境、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城市功能区声环境等。

据文献报道,我国城市噪声源中,(1)30%以上来自交通噪声(国外统计资料交通噪声占70%)[4],噪声源是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由于机动车辆数目一直在急速增加,道路交通噪声成为影响最广泛的污染。(2)在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约占我国城市噪声源的27%,主要来自生产过程和市政施工中机械振动、摩擦、撞击以及气流扰动等[4]。(3)社区生活噪声在城市噪声中约占40%左右,包括流动叫卖、商业经营活动、户外儿童喧哗、汽车的启动、家用电器等。

(二)噪声危害

城市声环境是人居物理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属物理污染,已成为现代化城市的公害之一。噪声对人、动物、仪器仪表以及建筑物均构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的频率、强度及暴露时间。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主要是听力损伤,包括暂时性听阈偏移(听觉疲劳)、永久性听阈偏移(噪声性耳聋)和爆震性耳聋;给人体其它系统带来的危害包括:噪声会使人产生头痛脑胀耳鸣、失眠、全身疲乏无力以及记忆力衰退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消化系统功能紊乱、肠胃病和溃疡病等生理疾病;同时也会影响人的注意力和工作效率。研究表明[3]噪声超过85dB(A),会使人感到心烦意乱,无法专心工作。噪声也会对动物的听觉系统、视觉系统、内脏系统造成病理性病变化,噪声对动物的行为有一定的影响。噪声还会影响到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当超过150分贝时,会严重损坏电阻电容晶体管等元件,超过140分贝,对轻型建筑开始有破坏作用[5]。

二、噪声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对人类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对听力的损伤、对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影响。因此要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就显得尤为重要。构成噪声污染有声源、传播途径与接受器三个要素,控制噪声污染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在声源处抑制噪声,降低声源噪声级,这是最根本的措施;对噪声传播途径加以控制,这是噪声控制中的普遍技术,包括隔声、采用多孔吸声材料等措施;对接收器的保护,对于人,可佩戴耳塞、耳罩、有源消声头盔等,对于精密仪器设备,可将其安置在隔声间或隔振台上。

(一)法律法规标准

1.要积极的制定和完善强制性的城市噪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彻底的落实,这是改善城市噪声污染的关键性措施。制定了噪声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3-2011)、《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区。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区,以及完善的、分工合理的道路系统是整个城市区域具有良好声环境的前提。

2.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噪声污染行为。(1)强化车辆监督管理力度,针对不满足城区行驶噪声要求的车辆,必须禁止使用和销售,并且还应当加强城区报废和清理执行力度。及时对破旧机动车和高噪声机动车进行清理,使噪声能够在根源上得到控制。(2)对城区商场以及娱乐中心等噪声根源进行强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商场和娱乐中心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地区进行重点监管,甚至还应当通过强烈手段控制音响大声叫卖等情况,并鼓励他们尽可能通过文字、媒体等方式来进行广告宣传。(3)针对交通噪声污染,则可通过实施限时、限行以及限速等方法来缓解交通噪声污染。(4)工业噪声则必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力度,严格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对超标的工业企业,必须进行及时整顿处理、整改,从声源上控制噪声污染。

(二)技术手段

1.源头控制噪声源,提高建设标准。(1)对道路交通进行优化和调整,使道路交通情况能够得到有效改善,提高利用率,减少拥堵带来的噪音量。加强对原有道路的路面使用新材料扩展和改良,降低机动车的摩擦噪音,有效控制机动车启动频率噪声。加强绿色防护栏或隔音挡板的建设,在原有的敏感建筑物以及道路之间,加注绿色防护栏或隔音挡板,使城市污染能够得到控制或者有效隔离。(2)对城市内的建筑工地,进行有效管理,从施工时间、施工过程中降低噪声源的产生和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2.传播途径:增加传播距离、增加吸能屏障。(1)声屏障技术在降噪应用中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为了避免和减少交通噪声的干扰,可以通过设置不同形式的声屏障、障壁建筑物和优化的土地使用规划来达到降噪的效果。控制噪声就是在噪声到达耳膜之前,采取阻尼、隔声、吸声、消声器、个人防护和建筑布局等措施,尽量减弱或降低声源的振动,或将传播中的声能吸收掉,或设置障碍使声音全部或部分反射出去,减弱噪声对耳膜的作用,以达到控制噪声的目的[6]。(2)这就要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对噪声进行控制,包括声屏障、隔声窗、绿化林带及功能置换等,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措施或几种措施并用,以达到降噪的要求。

3.从接受端降低和隔离噪声,保护受体正常功能。(1)单体建筑设计和技术措施,从声环境质量考虑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单体建筑物的设计,乃至建筑物护结构材料和构造,都可以防止或减弱噪声干扰。(2)合理规划、布局。针对容易造成城市噪污染的企业,应当采取“退二进三”“出城入园”的方式来进行整体规划,同时分层次、分时段、有重点、分区域的进行改造、搬迁或停产、关闭,同时各规划部门还需对交通干线以及建筑物之间设置合理的防噪声距离[7]。

三、结语

城市噪声污染是城市化建设中的主要污染源,其对城市环境、居民健康等都存在明显的影响。根据城市噪声污染特点的分析,合理规划城市发展,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从最初阶段将城市声环境纳入城市计划,确定好噪音的控制方式,同时配合防治策略,降低城市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影响力度,缓解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危害,保障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力度,加强城市化发展中的经济控制,以免影响城市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赵鹏涛,赵广田.噪声污染的危害及防治措施[J].大众科技,2011(10):35-38.

[2]耿桦.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防治[J].山西建筑,2007,33(28):339-340.

[3]樵地英.中国城市噪声污染的危害及控制技术的探讨[J].能源与节能,2013(04:)81-82+83.

[4]邹飞.我国城市噪声污染及其防控对策探讨[J].北方环境,2011(21):150+163

[5]陈安,汪爱元,肖萌芳,彭艺.城市噪声污染控制实例[J].环境技术,2015(04):23-25.

[6]张艳红,韩少军.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特征与防治对策[J].环境,2014(07):92-9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