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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三宗势力影响的农村经济论文

防止三宗势力影响的农村经济论文

一、三宗势力影响村民自治选举的现象日趋突出

三宗势力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重人治,以血缘关系划线,是乡村政治民主化、制度化的对立面。二是重私利,强调三宗本位,封闭保守,与现代民主所必需的市场经济和开放精神格格不入。三是重宗化政治,肆意膨胀本宗的势力,严重削弱正式组织的权威。具体表现为:在村委班子换届选举中,一些三宗势力为了维护自身小团体的利益,凭借其人多势众,阻碍村委班子换届选举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许多地方的村民在选举中不是看候选人的能力与学识,而是看是否与自己是同一家族、同一宗派、同一宗教,重人治,以血缘、派系、教系为基础,重私利,强调三宗本位,肆意膨胀本宗的势力。这样的选举与现代民主所必需的市场经济和开放精神格格不入,严重削弱了民主选举的组织权威。笔者还了解到,一些有一定三宗势力或背景的候选人本身,依靠同姓、同族、同派、同教或众多宗派兄弟,拉帮结派、暗箱操作控制选举。部分三宗势力怕权力落入旁派之手,便利用各种手段动员本宗人投本宗人的票,有时以同宗为由,恐吓、非法承诺等手段强令本宗的村民只能选本宗的人为村委班子成员;更有甚者,如一旦发现选举结果达不到本宗的目的时,撕毁选票、抢走票箱、大打出手,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令换届选举演化成了一场三宗势力的大战,这对民主选举的公正性不能不说是一种严重的践踏。加之宗教活动在一些地区有所发展,个别村甚至是“全民皆教”,教会势力已不满足于教内事务,开始插手干预地方行政事务,甚至能够左右局势。在极个别村,教会的影响力、号召力已超过当地党政组织,一些信教群众多年来不愿缴纳三提五统等税费,而对教会号召的集资捐款则争先恐后地缴纳,甚至出现地方党政组织请求教会号召教民上缴税费的咄咄怪事。因此,选举对宗教势力亦不可等闲视之。由此可见,在三宗势力肆虐的地方,村民自治已变成一种不顾全村村民权益、畸形发展的“怪胎”。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影响乡村的民主政治建设,而且也会影响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二、三宗势力影响村委会选举的原因分析

1、历史根源。

中国传统社会中,在专制王权控制力量难以企及的广大乡村,普遍存在适应小生产方式的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分散性单元,即宗族、宗派、宗教。因为三宗本身具有的封闭性和狭隘性不利于农村政治建设的民主化、法制化,新中国成立后,三宗势力与活动受到抑制,宗族、宗派式的组织遭到取缔,其行为通常只体现在婚丧嫁娶、节日活动、走访亲友等活动中。但三宗力量始终未能彻底根除,并且在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中通过适应和自我更新继续在中国乡村地区广泛存在。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村家庭经济功能恢复,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抵抗经济和社会风险方面先天不足,使有血缘、派系、教系纽带的姻亲成为人们首选的求助对象。生产上的互相帮助,促进了宗族内的情感联络,于是活动逐渐增多,宗族、宗派观念逐渐增强。

2、政治根源

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权力资源的再分配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但对乡级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村级组织与村民之间、村支书与村委会之间的权力资源再分配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这就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一些村干部被三宗势力推上领导岗位后,不是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带领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全体村民谋利益,而是站在三宗势力的立场上为本宗人谋好处,村民由三宗势力支配,为维护各自的利益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选举本宗候选人担任村委会领导,政策空白滋长了三宗势力影响选举的现象。

3、社会根源

中国以儒家思想为主的乡土文化本质就是“礼治文化”,通过血缘连接人情世故,把国家法律的强制、习惯法的自然约束和道德法庭的社会监督融为一体。很多约定俗成的礼治在某些方面束缚着相当一部分村民选举权的行使,使村中的长老、族长以及大族、大宗派、大宗教在选举中占有优势,村民对选举中出现的程序不规范、缺失,搞暗箱操作见惯不怪。再加上村民对村务的管理也力不从心,加之封建专制文化残余的影响,人们一方面习惯于服从权威,另一方面权威意识又支配着人们去争权夺位,致使不公正选举现象日益突出。

三、防止三宗势力影响村委会选举的思考和建议

1、提高对村委班子换届选举的认识,深入调查研究,详细制定选举方案

有些基层干部对此并没有很好的体会。他们或对村民自治、民主选举认识不深或根本就不认识;或认为农民素质太低,根本就不会搞民主、搞选举;或怕选乱了不好收拾;或是怕麻烦,工作量太大。这些人在选举中,往往简单从事、应付差事,选举图形式。这样一来,就给宗族势力可乘之机,导致选举失败。所以要提高基层党员、干部对村委班子换届选举的认识。首先,乡镇和村要联合组成工作组,通过深入村组召开座谈会、走访了解、查看资料、发放民意调查表等途径和形式,达到“六个摸清”:一是摸清各村的村民小组数、户数、人口数、选民数;二是摸清各村长期外出村民数,了解外出村民对选举的影响并寻求解决办法;三是摸清各村现任村班子的结构状况,对现有成员数、年龄、文化、智能结构等进行分析;四是摸清各村班子的团结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五是摸清广大干群对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思想动态和主要反映;六是摸清各村宗族、宗派、宗教组织的活动情况及可能对选举造成的影响,并提前采取针对性措施。其次,要依据有关选举法律规定要求,结合各村实际,具体制定选举方案,细化出具体日程表,实行“挂图作战”。

2、改进宣传介绍办法,加大宣传教育,切实保障选民的知情权

由于选举竞争机制在农村尚未建立,选举程序尚不规范,有些做法还不够公开、透明、民主。同时,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村民的主要任务是种好自身的责任田,村子里的社会公益活动参加比较少,特别是一些年轻选民,长年累月在外务工,对村子里的人和事就知道得更少。对候选人不了解,选民无法比较、选择。所以,选民认为选谁不选谁,与己无关;参选不参选,无所谓。为此,可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把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两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一是要拓宽宣传介绍范围,不能只限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而要拓宽到整个选区进行广泛宣传介绍。必须要进村入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行系统的宣传教育;邀请选举工作先进村的村民代表介绍经验体会等,向村民宣传民主选举的意义。二是要延长宣传介绍的时间。不仅要在推荐候选人时进行介绍,而且要在酝酿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阶段,直到投票选举日前一天,都应该利用各种机会和形式进行宣传介绍。三是要改进宣传办法。不能只限于张榜公布名单、印发或广播候选人的基本简历,还应该提倡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当场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如有的地方,推行竞选演说办法,让候选人在选举大会上发表竞选演说。这样有利于增强选民对候选人的全面了解,有利于消除三宗势力非法“地下活动”对选民产生的负面影响,有利于选民在听其言、观其行之后,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评估。另外,对干预换届选举的宗族、宗教和派别势力,要坚持正面教育、多方疏导。聘请部门、镇乡离退休干部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观察员,发挥他们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威望高的优势,及时发现、解决一些苗头性问题,防止矛盾扩大化,保证村委换届选举按法定程序,严格依法进行。

3、严格规范投票程序及方式,严防“暗箱”操作

在投票阶段,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仍不适当地大量使用流动票箱。流动票箱的使用,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科学地规范投票程序,创造宽松的投票环境,避免三宗势力操纵选举,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规范委托投票,严防“暗箱”操作。选民在领取选票时,只能一人一票,减少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的数量,这样就有可能避免宗族中一人抓着一大把选票填写的情形。二是设立秘密划票处划票,就可以有效地保障选民表达选举意愿的真实性和自由度,选民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决定投或不投谁的票,不必再担心被别人知道自己选谁或者没有选谁而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样也就能消除宗族、宗派、宗教内部成员的种种顾虑,有效地瓦解和抵制三宗势力的干扰。三是在制定《选举办法》时,可以作一些硬性规定,只对老弱病残者实行流动票箱,并根据选民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以自然村庄、村民小组或机关事业单位为单位设立投票站,投票站设有验证处、领票处和秘密写票处;对委托投票的,应特别强调每个选民接受委托的票数不能超过法定数额,以体现直接民主选举的基本精神。

4、坚决打击贿选、破坏选举等不法行为,健全对干扰、破坏选举违法行为的纠正机制

为营造良好的选举氛围,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竞选和选举中出现的行贿拉票、造谣生事、诽谤中伤、暴力威胁、鼓动村民抵制选举、冲击选举会场、抢夺选票,甚至鼓动宗族、派系相互冲突、械斗等不法行为,一定要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切不可手软。要密切关注宗族、宗派和宗教势力的动向,一出现违法苗头立即强力制止,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对邪教更要加以打击,以确保村委会换届选举圆满成功。对于干扰、破坏选举行为的定性及处罚,《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给选举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应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对干扰、破坏选举行为的定性及处罚。建议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统一明确的解释,对于部分违法者缺乏有效手段追究其责任时,应当修订村委会组织法以及相关的选举法规,给予明确说法。同时制定一部专门用于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法规,以有效地保障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农村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