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自信的格言范文

自信的格言精选(九篇)

自信的格言

第1篇:自信的格言范文

1、缺乏一种自信的精神,这往往导致一些本来是萌芽了的天才走向自我扼杀。——舒卓

2、坚决的信心,能使平凡的人们,做出惊人的事业。——马尔顿

3、如果没有自信心的话,你永远也不会有快乐。——拉罗什夫科

4、许多人一事无成,就是因为他们低估了自己的能力,妄自菲薄,以至于缩小了自己的成就。

5、一个人敢于暴露自己的弱点,代表他自信、强大。——周正

6、自信与骄傲有异;自信者常沉着,而骄傲者常浮扬。——梁启超

7、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一切只能靠自己。

8、想要使你自己够坚强与增加你的自信,最好的办法就是拿出胆量去做那些你认为没有把握的事。——罗兰

9、吾无过人者,但生平行为,无不可对人言耳。——司马光

10、一年只穿一双破鞋子、一件破衣服也是世界上最自信、最骄傲的人!千万不要因为物质贫困而自卑!精神贫困最可怕!——李阳

11、请一定要有自信。你就是一道风景,没必要在别人风景里面仰视。——柯少爷

12、凡事总要有信心,老想着“行”。要是做一件事,先就担心着怕自己不行,那你就没有勇气了。

13、缺乏信心并不是因为出现了困难,而出现困难倒是因为缺乏信心。——塞内加

14、哥伦布发现了一个世界,却没有用海图,他用的是在天空中释疑解惑的“信心”。——桑塔雅娜

15、天生我材心有用。——李白

16、承担重任首先需要自信。

17、有自信心的人,可以化渺小为伟大,化平庸为神奇。——萧伯纳

18、恃人不如自恃也。——先秦《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19、自信者不疑人,人亦信之。自疑者不信人,人亦疑之。——《史典》

20、天生我材必有用。——李白

21、自信是英雄的本质。——爱默生

22、自信是成功的第一秘诀。——爱默生

23、幽默是表明工人对自己事业具有信心并且表明自己占着优势的标志。——恩格斯

24、要是没有自信心,那实在糟糕!要是你不相信自己,或者怀疑自己,那是再糟也没有了。——契诃夫

25、我们对自己抱有的信心,将使别人对我们萌生信心的绿芽。——拉劳士福古

26、先相信自己,然后别人才会相信你。——罗曼·罗兰

27、坚信自己的思想,相信自己心里认准的东西也一定适合于他人这就是天才。——爱默生

28、一个做主角的非有天才不可。可是天才在于自信,在于自己的力量。——高尔基

29、只有满怀自信的人,才能在任何地方都怀有自信沉浸在生活中,并实现自己底意志。——高尔基

30、一个人是否有成就只有看他是否具有自尊心和自信心两个条件。——苏格拉底

31、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老聃《老子》

32、要有自信,然后全力以赴——假如具有这种观念,任何事情十之八九都能成功。——威尔逊

33、能够使我飘浮于人生的泥沼中而不致陷污的,是我的信心。——但丁

34、无知者比有知者更自信。只有无知者才会自信地断言,科学永远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达尔文

35、无知者比有知者更自信。只有无知者才会自信地断言,科学永远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达尔文

36、任何人都应该有自尊心,自信心,独立性,不然就是奴才。——徐特立

37、信心是人的征服者;它战胜了人,又存在于人的心中。——马·法·塔伯

38、自立自重,不可跟人脚迹,学人言语。——陆九渊

39、地球上的任何一点离太阳都同样地过远。——伯顿

40、深窥自己的心,而后发觉一切的奇迹在你自己。——培根

41、征服畏惧、建立自信的最快最确实的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直到你获得成功的经验。

42、无论如何,“流言”总不能吓哑我的。——鲁迅

43、成功的条件在于勇气和自信,而勇气和自信乃是由健全的思想和健康的体魄而来。——科伦

44、自信是一个人的胆,有了这个胆,你就会所向披靡!

45、有信心的人,可以化渺小为伟大,化平庸为神奇。——萧伯纳

46、我们必须有恒心,尤其要有自信!我们必须相信我们的天赋是要用来做某种事情的,无论代价多么大,这种事情必须做到。——居里夫人

47、对那些有自信心而不介意于暂时成败的人,没有所谓失败!对怀着百折不挠的坚定意志的人,没有所谓失败!对别人放手,而他仍然坚持;别人后退,而他仍然前冲的人,没有所谓失败!对每次跌倒,而立刻站起来;每次坠地,反会像皮球一样跳得更高的人,没有所谓失败!——雨果

48、自信和自负是有差别的,只是一字之差就是天壤之别。我特别希望我能够自信而不自负。——郭凡生

49、一个人除非自己有信心,否则不能带给别人信心;已经信服的人,方能使人信服。——麦修·阿诺德

50、地位越高,自我评价就越高,自信心多强,能力就有多强。我们总能表现出与环境的和谐平等。——赫兹里特

51、要有自信,然后全力以赴--假如具有这种观念,任何事情十之八九都能成功。——威尔逊

52、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诸葛亮

53、任何人都应该有自尊心、自信心、独立性,不然就是奴才。但自尊不是轻人,自信不是自满,独立不是孤立。——徐特立

54、中年是对青年的延伸,又是对青年的告别。这种告别不仅仅是一系列观念的变异,而是一个终于自立的成熟者对于能够随心所欲处置各种问题的自信。——余秋雨

55、发明家全靠一股了不起的信心支持,才有勇气在不可知的天地中前行。——巴尔扎克

56、具有博大胸襟的人,才有可能在心灵上潇洒;具有自信和实力的人,才有可能在外表上的潇洒。

57、我只有一个忠告给你,做你自己的主人。——拿破仑

58、一个人缺少了自信,就容易对环境产生怀疑与戒备。

59、自尊不是轻人,自信不是自满,独立不是孤立。——徐特立

60、忧伤回首看,优悉四处瞧,自信向上望。

61、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保。——诸葛亮

62、除了人格以外,人生最大的损失,莫过于失掉自信心了。——培尔辛

63、自信与自靠是坚强的柱石。

64、地球上的任何一点离太阳都同样地遥远。——伯顿

65、我们应该有恒心,尤其是要有自信心,必须相信自己是有能力的,而且要不惜任何代价把这种能力发挥出来。——博宾斯卡

66、人须有自信之能力,当从自己良心上认定是非,不可以众人之是非为从违。——章太炎

67、在真实的生命,每桩伟业都有信心开始,并由信心跨出第一步。——奥格斯特·冯史勒格

68、自信是成功的第一秘决。——爱默生

69、有自信这是件好事,但过分绝对地自信则不成……过分地自信,则会有很大的失败在等待着。

70、内心有一种在理性制约下的自信与镇定,这是因为他有着宽广的胸怀和高远的志向。——于丹

71、人多不足以依赖,要生存只有靠自己。——拿破仑()

72、勇敢乃是自信与害怕中间之道。——亚里士多德

第2篇:自信的格言范文

关键词:电视新闻 主持人 语言风格

电视新闻节目要想留住观众,主持人应具有独特的语言风格,使观众闻其声知其人,抓住观众的耳朵,吸引观众的眼球,从而提高电视新闻节目的收视率,让电视新闻在这信息时代得以生存发展。

电视新闻主持人的语言风格特点

精准性。电视新闻主持人的首要语言风格就是精准性,因为新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节目,新闻在播报的过程中要求用直白、简练的语言准确地传递信息,精准性应放在第一位。所以新闻主持人在播报具体的新闻节目时首先应把握发音的准确性,这样才能避免因语音问题影响观众对新闻的理解。其次在用词上应用简练、恰当的语言准确地将新闻要表达的内容与思想表达出来,保证所传播的新闻是准确而真实的。最后,在播报的过程中要注意语句和语段间的衔接,在准确传达内容的同时增加其紧密性。

传播性。新闻节目的特点决定了主持人语言的传播性,因为新闻是信息的载体,主持人在播报的过程中就是将新闻内容与思想传达出去,再现新闻事件的全过程。这就要求主持人在传播的过程中应保持新闻事件的真实性,还原新闻事件,提升新闻的价值。

审美性。主持人给新闻赋予生命,能体现新闻的审美性。新闻主持人在播报的过程中是否能在准确传达信息的前提下,给新闻以生命力就是新闻主持人的魅力所在了。只有结合新闻的特点并融入个人的语言风格,才能留住观众,让观众愿意观看,因为观众在接受信息的同时也希望得到美的体验。

生动性。新闻主持人只有将新闻事件以生动的方式重现,才能使新闻变得丰富有趣。因此,新闻主持人只有在遵守语言的规范与准确性下将新闻内容生动地表达,才能将新闻事件错综复杂的关系生动地展现在观众面前,而不是让观众在观看新闻的过程中昏昏欲睡。

创新性。在信息膨胀的当下,要想留住观众已不是易事,必须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以吸引观众的眼球。因此,主持人在播报的过程中应展现节目的创造性,将新闻节目的形式用富有创造性的方式展现出来,并结合时代特点融合一些新词、热词,或结合当地的语言特点或主持人的语言特点来吸引观众。

稳定性。电视新闻主持人的语言风格特点一旦形成,就基本处于稳定的状态。主持人的语言风格是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这种长年累月所形成的语言风格一旦形成就较难改变,甚至会贯穿主持人的整个主持生涯。同时该稳定性的语言特点不仅表现的是主持人的语言风格,也彰显着主持人的说话魅力,是一个主持人风格形成的标志。

电视新闻主持人的语言风格类型

简约型。简约型是指新闻节目主持人在播报新闻的过程中用非常简练的方式准确地传达新闻的讯息,并且在传达信息的过程中声音没有很大的起伏,用非常沉稳的姿态来展现新闻内容。这是大多数新闻主持人播报新闻的状态,呈现的是一种沉稳、端庄的姿态,并用字正腔圆的腔调进行播报,以及处变不惊,在任何场合下都不受影响地准确地传达新闻的信息,使得观众能迅速抓住新闻的中心内容,准确接受信息。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的主持人大多保持着这种语言风格。

纪实型。纪实型的电视新闻主持人一般出现在纪实类或故事类的节目中,其要点是能保持故事的本来面目,不扭曲故事或事实,准确地传达纪实性内容。这种语言风格一般通俗易懂、质朴,和日常生活联系密切,并从中传递出一种人文关怀,以娓娓道来的形式转述事件或故事本身。

诙谐幽默型。诙谐幽默型与简约型或纪实型有着巨大的不同,因为简约型与纪实型较为严肃,但诙谐型使得主持人有更多发挥空间,用轻松幽默的语言方式来传达信息。这种语言风格通常出现在各地的地方电视新闻中。主持人能较好地融入当地的语言特色,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语言特点,并能用诙谐搞笑的方式拉近主持人与观众之间的距离,使得观众在接受信息的同时喜欢该新闻主持人,从而喜欢上这档节目。

哲理型。哲理型的语言风格需要新闻主持人自身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准确地把握新闻的脉络。通常这类新闻主持人会以敏锐的洞察力、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将新闻的深刻内涵展现在观众面前,引起观众的深思,让观众有醍醐灌顶的感觉。作为这类新闻主持人的代表白岩松,就是在处理新闻的过程中能深入挖掘新闻的内涵,从而发人深省,让观众在观看新闻的过程中动用自己的知识与智慧,深入了解新闻背后的深层次内涵。

解说型。解说型的语言风格通常是用干净利落的方式解说整个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力求不拖泥带水,用自然明快的方式陈述整个事件。这种语言风格比较适合现代人的生活节奏,能在一定时间内传递大量的信息,并且这种语言风格通常是在第一时间内融入事件当中进行解说,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

亲民型。朴实自然的语言风格是民生新闻节目的重要特色。节目可通过质朴亲民的语言迅速拉近主持人与观众的距离,让观众在观看节目的过程中像是在听自己的朋友拉家常,让观众自然地融入到电视节目当中。

电视新闻主持人应明确新闻类节目的播报特点,在遵循基本的新闻语言风格中,用主持人特有的魅力打动观众,让观众在观看节目的过程中不仅能接收到有效的信息,还能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得到美的或愉快的享受。但新闻主持人切不可顾此失彼,而应在把握新闻节目准确性的情况下充分展现个人语言魅力,并在不断的实践与创新中,形成自己独有的语言风格,高效、生动地传达新闻内容。

(作者单位:宜春广播电视台)

参考文献:1.王 颖:《电视新闻主持人语言风格研究》,《西部广播电视》,2015(10)。.

第3篇:自信的格言范文

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原则;道德规范

网络语言传播的特殊语境与网络语言的特点,造成了一些特殊的道德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网络语言伦理来对之予以制约。所谓网络语言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言语表达、语言交流中所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和具体的道德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网络语言主体之间的道德关系。网络语言伦理的要求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本文即为对于这些原则与规范的初步探讨。

一网络语言伦理的基本原则

网络语言伦理的道德原则是网络语言伦理道德体系的总纲和精髓,也是网络语言伦理的核心,它集中体现了网络语言伦理的本质特征。就网络语言的使用而言,人们应当掌握的基本道德原则主要包括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无伤正当利益原则等三个方面。

1、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参与网络社会活动的主体都是现实社会中的公民,网上言论自由是公民网络交流的前提,也是网民践行网络语言伦理的基础。因此,网上言论自由权利是每一位网民所享有的正当权利,禁锢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更是非法的。

网络社会较之传统社会而言,拥有更为明显的自由品格,随着基于网络社会“第四媒体”的出现,信息传播自由有了可以广泛实现的有效途径。互联网时代,以往那种十分严格地对于信息传播的管理似乎难以实施,网民可以匿名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自以为有价值的事实,而且网络语言在传播过程中,传者和受者的界限往往是相对的,二者可以即时换位。互联网提供的这个互动平台,使得网络语言的传播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互动,使得网民极为充分地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网络审查制度的不足容易让人们产生网络言论绝对自由的误解。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具体而言,网上言论自由原则至少应设定以下边界:

首先,网上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信口雌黄,言而无信,毫无道义的约束,不能对抗国家、破坏政策、搅乱社会,也不能因为自己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剥夺他人使用这种自由的权利。

其次,网上言论自由的原则不是至高无上和绝对的,必须受到比它更高的社会准则的约束,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

2、尊重他人人格原则

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是指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得到尊重,不容任何人污辱和裹读,而不论职位高低、财富多寡、相貌美丑、健康与否,不论人种优劣及其文明发达程度。在网络交流中,有的网民弃他人人格尊严于不顾,对发表言论者或现实生活中的其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任意诽谤、造谣中伤,有意识地进行狭隘地域攻击,变相讽刺、戏弄他人;擅自公开他人隐私的;利用他人名义,公然散布虚假信息,将他人作为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手段或替罪羊;对管理员无缘无故进行言论攻击,模仿管理员用户名,假冒管理员或破坏管理员形象。这些现象,都是对他人人格的粗暴践踏。网络社区如同现实社会一样,健康、和谐的环境需要每一位参与者以真诚和关爱共同营造,网友应该象尊重自己一样尊重其它网友的人格尊严,不能一语不和便“拳脚相向”,更不能图一时口快,就对其他人无端攻击。在转发他人的观点或文章时,尤其是涉及第三方个人声誉的文章,应当进行充分考证,不能充当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糊涂”。

3、无伤正当利益原则

第4篇:自信的格言范文

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原则;道德规范

网络语言传播的特殊语境与网络语言的特点,造成了一些特殊的道德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网络语言伦理来对之予以制约。所谓网络语言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言语表达、语言交流中所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和具体的道德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网络语言主体之间的道德关系。网络语言伦理的要求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本文即为对于这些原则与规范的初步探讨。

一网络语言伦理的基本原则

网络语言伦理的道德原则是网络语言伦理道德体系的总纲和精髓,也是网络语言伦理的核心,它集中体现了网络语言伦理的本质特征。就网络语言的使用而言,人们应当掌握的基本道德原则主要包括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无伤正当利益原则等三个方面。

1、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参与网络社会活动的主体都是现实社会中的公民,网上言论自由是公民网络交流的前提,也是网民践行网络语言伦理的基础。因此,网上言论自由权利是每一位网民所享有的正当权利,禁锢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更是非法的。

网络社会较之传统社会而言,拥有更为明显的自由品格,随着基于网络社会“第四媒体”的出现,信息传播自由有了可以广泛实现的有效途径。互联网时代,以往那种十分严格地对于信息传播的管理似乎难以实施,网民可以匿名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自以为有价值的事实,而且网络语言在传播过程中,传者和受者的界限往往是相对的,二者可以即时换位。互联网提供的这个互动平台,使得网络语言的传播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互动,使得网民极为充分地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网络审查制度的不足容易让人们产生网络言论绝对自由的误解。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具体而言,网上言论自由原则至少应设定以下边界:

首先,网上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信口雌黄,言而无信,毫无道义的约束,不能对抗国家、破坏政策、搅乱社会,也不能因为自己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剥夺他人使用这种自由的权利。

其次,网上言论自由的原则不是至高无上和绝对的,必须受到比它更高的社会准则的约束,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

2、尊重他人人格原则

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是指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得到尊重,不容任何人污辱和裹读,而不论职位高低、财富多寡、相貌美丑、健康与否,不论人种优劣及其文明发达程度。在网络交流中,有的网民弃他人人格尊严于不顾,对发表言论者或现实生活中的其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任意诽谤、造谣中伤,有意识地进行狭隘地域攻击,变相讽刺、戏弄他人;擅自公开他人隐私的;利用他人名义,公然散布虚假信息,将他人作为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手段或替罪羊;对管理员无缘无故进行言论攻击,模仿管理员用户名,假冒管理员或破坏管理员形象。这些现象,都是对他人人格的粗暴践踏。网络社区如同现实社会一样,健康、和谐的环境需要每一位参与者以真诚和关爱共同营造,网友应该象尊重自己一样尊重其它网友的人格尊严,不能一语不和便“拳脚相向”,更不能图一时口快,就对其他人无端攻击。在转发他人的观点或文章时,尤其是涉及第三方个人声誉的文章,应当进行充分考证,不能充当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糊涂”。

3、无伤正当利益原则

无伤正当利益原则是指网络语言交际应建立在充分保障正当利益的前提上,不能伤害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共同利益。他人利益通常是指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益。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则包括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因素在内。有的网民的网上表达动机不良、有意误导、情感虚伪、弄虚作假;有的盗用他人网名,无端谩骂他人,污言秽语,弃他人利益于不顾。一些网民道德水平低下,使用一些含有狠裹、淫秽、色情、暴力信息的网络语言,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也给青少年网民的成长带来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有些网民在一些论坛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言论和资料,损害国家利益;有意挑起种族或宗教社群、地域之间的不满情绪或纠纷,公然挑衅网络社会的公共秩序。毫无疑问,这样的网络语言行为,其道德价值负面性质十分明显,有损社会的共同利益。

如果网民试图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或共同利益的途径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那么他这种利益的满足就在根本上具备

[1] [2] [3] 

了不道德性,是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的。因此,无伤他人利益,并坚决维护共同利益,是每个网民的道德责任。

二可操作的网络语言伦理规范

、话语权利平等

话语权利平等是指网上交流的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交流中表现出语话特权,使用的网络语言中不应该带有盛气凌人、居高临下的语气,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平等是网络的灵魂,网民在网上的身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选择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因此交流的时候应当是对等的。

在网上尤其是在一些论坛上常常有这样的现象,一名网友在发表自己的一些观点后,支持者众多,但一旦有不同意见,持不同见解的网友可能会受到其他一些网友的集体攻击,即使这种不同见解是建立在理性分析与思考的基础上,但仍然会被视为“异类”和“非主流”,被湮没在其它网友的口水中。事实上,这名网友被剥夺了平等的话语权,被迫屈服于由于其它网友人多势众而形成的话语霸权之下。

话语权利平等规范集中体现了网上言论自由原则与尊重他人人格原则的要求,是这两条原则针对网络语言实践活动时的具体化。作为工具形态的互联网,它能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一个自由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每一个参与者都是平等的,不仅都拥有网上言论的自由,同时也拥有不可侵犯的人格尊严。

、语言内容健康

语言内容健康是指网络语言交流时,其交流内容应当是积极、健康、向上的,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流方向,符合社会的正当共同利益,要有助于至少是不阻滞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不应当包含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内容或这些内容的影射与暗示。

网上不良内容的泛滥一直是网络环境中的一大问题,毫不夸张地说,网络色情已经从遮遮掩掩发展到明目张胆的地步。我们只要看看TOM的“情趣笑话”、搜狐的“魔法宝贝”、网易的“非常男女”、新浪“飞常男女”等栏目,其中许多内容已完全属于网络色情范畴。而在一些聊天室与论坛中,涉及色情、暴力的网名比比皆是,涉及到色情、暴力的网络语言内容司空见惯。诸如此类的现象,说明确有必要将“语言内容健康”作为网络语言沟通中的重要规范。

语言内容健康规范直接体现了无伤正当利益原则,也是该原则在网络语言实践环节的进一步展开,尤其对一些网络广告活动、网络文学、网络聊天室以及BBS论坛而言有着直接的道德评价作用。如果使用的网络语言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下,必然会给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及网络语言环境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网络文化的良性发展,最终也必然伤害广大网民的利益。

,意思表达真诚

意思表达真诚要求网友以真诚的态度进行交流,为所要表达的信息提供正确合理的语言形式,动机与情感真实,不虚伪,不传播未经考证的虚假信息,不欺诈他人,不能有意或无意使交际对象产生误解。

意思表达真诚规范是调节网络人际关系、促进网上合作的重要纽带。随着社会的发展,网际交往日趋频繁,相互之间的信息传递,迫切需要真诚的表达式。同时,真诚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网络语言交际秩序的必要条件,是保持网络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它关涉到正义、公平、善恶、义利等多个道德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表达真诚尤其是语言真诚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辩证的,是受其他道德条件统辖的。如果无视国家、民族以及社会大众的利益,一味地讲究表达真诚,则是不可取的,行不通的。比如,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或商业机密时一般就不能追求绝对的表达真诚。这是同我们其它几条规范如不传商业机密、维护国家安全等相辅相成的。

意思表达真诚是根据尊重他人人格与无伤正当利益原则并结合具体的网络语言实践而拟定的,意思表达真诚的前提就是必须要尊重他人人格并且不伤害他人正当利益。

 、网络评论公正

    网络评论是网友比较常见的网络语言行为,是网友表达自己见解与看法的主要途径,其存在形式是网友在论坛或是网络公共场所中的以文字形式存在的发帖。这种评论应当是网友基于事实依据,进行理性分析,从而客观、公正地表达的独立见解,网友在评论时应当要充分考虑到其言行对评论对象所带来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并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网评”成“妄评”,那么,网络评论本身就会渐变成垃圾,失去存在的意义了。

第5篇:自信的格言范文

关键词: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魅力:个性化;人格化;亲和力

新时代背景下,传媒数量不断增多,传统工具更新升级,势必促进播音主持人更具职业化和多样化特性。同时,观众的审美需求和思维视角更多元化,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需要大力打破传统方式,共享语言艺术信息资源,准确把握观众需求,不断进行语言艺术创新,强调语言艺术的交互性,进一步扩大观众选择让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凸显多样性,呈现多元播音主持的语言艺术。笔者从个性化、人格化、亲和力三视角概述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培育之道,让播音主持人用声音再造属于自己风格的语言艺术来传递中国风。

一、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魅力之个性化

播音主持人的语言艺术是一次再创作过程。一旦播音主持人呈现在屏幕或舞台时,她(他)的一言一行倍受观众关注,播音主持人散发的个性化语言魅力,牢牢吸引观众,犹如一股清泉注入观众之心,向观众娓娓道出节目信息和内容,引发笔者对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个性化的思考。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魅力之个性化就是播音主持人自身的个性化元素。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的个性化元素就是要突出一种个人的人格魅力,强化节目的内在价值取向。播音主持人的语言个性魅力就是实现和节目相融合,能够运用自身语言系统表达节目信息和内容,传达播音主持人独有的个性特点。这就需要播音主持人要有个性化语言风格,给观众以眼前一亮的视觉和听觉冲击,和观众一起共鸣。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魅力之个性化也离不开播音主持人的继承和创新。播音主持人语言的个性化随着时展而变化,需要突显出不同时代的个性。这需要播音主持人不断学习,不断继承和创新已有播音主持人语言的个性风格,保持自有的鲜明个性,即在继承传统播音主持人语言经典风格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节目基准点,满足观众需求的同时,不断创新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的个性风格。播音主持人个性化艺术魅力关键还在于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彰显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个性化,发扬独特的语言个性风格,提升个性人格魅力。

二、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魅力之人格化

播音主持作为一门以语言、声音、形象、画面传递信息的艺术,播音主持人格化显得尤为重要,以人格化声音生情,以情促情,赋予节目以人格魅力和生命。播音主持人格化语言艺术,绽放生命魅力,获得观众的肯定和青睐,离不开扎实的基本功,需要在节目中,表达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用独特语言能力,为观众塑造和传递审美意象。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之人格化需要有正确人生价值观为基石。播音主持人作为公众人物,引领社会主流趋势,具有权威性的社会发言权和舆论主导权,播音主持人应以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为基石,端正自己的生活习性和工作作风,逐渐形成人格化艺术魅力。播音主持人应坚定政治立场,建设播音主持人品牌,传承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以播音主持人的艺和德,折服和感动观众,给节目注入鲜活的人格色彩,传递人格魅力,表达节目内涵。

播音主持人语言人格化艺术魅力离不开独特的语言能力。新媒体技术日新月异,播音主持人在节目中,以保持自然、亲切、平和的个人形象,具有鲜明的个性风格,应用独特的语言能力,远离自己的喜怒哀乐,面对镜头,面对节目,应用得体和规范语言,以情吐字、用心归音、以情动人,立足节目,基于观众,保持最佳工作状态,自然驾驭节目。播音主持人发挥人格化艺术魅力为观众塑造和传递审美意象。播音主持人在节目中,能够高度融合自身情感和节目内涵,以声音、画面、形象等形式传递给观众,观众在聆听和观看节目时,享受节目美。播音主持人以人格化语言艺术魅力,做活节目,架设节目和观众交互桥梁,让更多的观众沉浸在节目意象,让更多的观众了解节目、理解节目,接受播音主持人,获得节目成功。

三、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魅力之亲和力

播音主持人在节目中,用语言、声音、形象、画面传播事实,可以借助自身主观能动性优化节目效果,这离不开节目链中各环节的相互配合。播音主持人用语言和声音将节目传递给观众,借助节目东风,发挥上传下达作用,以自身亲和力,拉近节目和观众的距离,构建“自己人效应”,实现节目和观众交互,促使节目入耳、入眼、入脑、入心。

播音主持人亲和力本质之对象感。口乃心之门户,播音主持人要把观众置于心中,语言是最好利器,正所谓“言为心声情自出”,在节目中播音主持人要考虑观众心理节奏,调节并把握播音主持语速和语调,和观众心理节奏合拍,拉近与观众的距离,实现节目传通和共鸣,荡起节目之涟漪。同时,播音主持人心中有观众,最直接体现为眼神,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播音主持人要利用眼神,传递内心真实情感,和观众交流互动、传情达意,以眼神感染观众,表达鲜活的亲和力。播音主持人亲和力基础之强内功。播音主持人处于节目的最前沿,必须具备深厚内功才能立足于节目,以可敬、可信、可亲的形象传递节目信息,增强自身亲和力。播音主持人的亲和力离不开专业功底,离不开心得和经验积累,可以看作是扎实内在和涵养的外化,从书本、生活中学习,不断练习音准,改善音色,细心揣摩发声要领,让播音主持人声音更具穿透力,以准确的节目精神实质,表达所思所想,给观众以亲切美感,以亲和力感染观众。

总之,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绽放语言艺术魅力是一项系统工程。播音主持人有责任和义务,将节目更好的传递给观众,绽放播音主持人语言艺术魅力,这就要求播音主持人自身具有个性化、人格化与亲和力,深入生活,把控节目,接触观众,强化内功,思考语言艺术,精益求精,为播音主持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马嘉.论播音主持的艺术魅力[J].广电纵横.2012,07(22)

第6篇:自信的格言范文

一、法律上的隐私

隐私,作为一个在现代社会被使用最为广泛的概念之一,认识上对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存在很大分歧。之所以如此,一方面,乃在于隐私至少有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和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另一方面,隐私观念还与地域、历史、文化、民族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存在着地域、文化、民族传统等许多方面差异。由此,人们常常是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这一概念的。从法律上看,目前国内理论界也存在有分歧:有的认为,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三方面[2];有的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它分为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秘密两类[3];也有的认为,隐私,又称生活秘密,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4];还有观点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它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包括私人的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5]。有的认为,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6]。

尽管人们对隐私的认识存在分歧,但是,它们都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对隐私的界定是以个人主观好恶、感受为依据,而忽略了公共利益的关切。这种建立在个人主观好恶和感受基础上的隐私必然是因人而异的。如果按照这种观念,法律上的隐私也必然是一个不确定的范畴,隐私权的范围也就边界不清。从法理上讲,当法律赋予某一主体权利的同时,也就是对他人行为自由的限制。而当社会公众面对一个范围不确定的隐私权时,势必会动辄动被诉侵权,其行为也就没有什么自由可言。实际上,目前这种主流观点属于深受欧盟影响的极端个人主义隐私观之反映。欧盟此种隐私观是在饱受二战法西斯主义践踏人权社会折磨后所作出的极端反映,即它是从一种极端走向另一种极端[7]!二是,这种隐私观完全忽略了不同个人信息的本质及其对主体的不同价值,忽略了不同个人信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的意义。按照这种隐私观,一方面,面对个人言行严重违法或违反基本社会公德时,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知情权等宪法权利基本上是一个空壳。另一方面,这种不加区分地把所有个人信息都视为隐私并纳入到人格权或隐私权保护之下的做法客观上对主体是有害无益的[8]。鉴于此问题与本文所讨论的主旨关系不大,故而,不予展开。

生活实践和常识告诉我们: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都与主体的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故而都应该给予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笔者曾经主张,对个人信息应该按照其本质功能―――对主体和社会的根本价值进行分类。而各种不同的个人信息对于主体的根本价值差异恰恰在于其与主体人格尊严的关系不同。由此,可以按照与人格尊严有无直接关系把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另一类是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9]。所谓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是指即使不考虑后续的滥用行为,某些个人信息,如、性生活信息等,一般来说,一经披露或为人知悉,即可对主体的尊严、社会评价或内心精神造成消极影响。而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教育背景等个人信息,对其披露或一般正常的使用都不会对主体造成任何伤害;对主体造成伤害的只能是后续的滥用行为。为此,对于该类个人信息,即使是未经许可的披露或使用,只要不构成滥用,就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如果属于滥用,那么,法律应该根据滥用行为所具体侵害的利益为主体提供相应的保护,如立法应该通过承认通信自由或信息自由的方式,对于那些拨打骚扰电话、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行为予以规制。而不是像欧盟立法和主流观点所主张的那样―――不加区分地将所有个人信息视为个人隐私,只要是在个人不愿意的情况下都视为一种隐私侵权行为。这样,像他人发送垃圾信息或拨打骚扰电话侵害的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主体可以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法律规制的重点应该是后续的滥用行为,而不应该是一般的披露或使用行为。否则,势必会遏制其正常功能的发挥,有碍于社会公共利益。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同于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隐私概念,法律上的隐私应该是一个内涵明确、外延清晰的范畴,否则,将会由于隐私权的范围不确定而对他人的行为自由造成妨碍。为此,在界定法律上的隐私

概念时,应该使其具有为一般社会公众所接受的相对客观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同时有直接攸关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对此可作以下理解:

首先,此处所谓的公共利益,应该是指为法律[10]和社会基本道德规范所维护的利益;所谓的直接攸关人格尊严,是指(不考虑后续的滥用行为)某些个人信息的披露或为人知晓本身足以对一般社会公众的尊严、社会评价和内心精神造成消极影响。其次,对于那些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婚外情等[11],如果它同时又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的话,也不能被视为隐私而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只有那些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且同时攸关人格尊严的某些个人信息才能被视为隐私。据此,法律上的隐私在范围上不但不能及于那些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即使是与人格尊严有关系的某些个人信息,只要它又同时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讲,也不能视为隐私,或者说,基于公共利益而披露或使用这种个人信息一般不应该视为隐私侵权行为。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人为,在立法、司法和理论上,应该区分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和与人格尊严无直接关系的两类不同性质的个人信息,并区分对个人信息的披露和正常使用及其与后续的滥用行为,不能等同或混淆。在此基础上,将隐私界定为“与公共利益无关但又直接攸关主体的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这样,只有那些既攸关人格尊严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才是法律上的隐私。对于法律上的隐私,即使不考虑(知悉)后续的滥用行为,一经披露或为人知晓,即可对一般人的尊严、社会评价和心理造成消极影响。如果某些个人信息仅仅为人知晓并不会对主体的尊严、社会评价或心理造成消极影响,那么,这类个人信息就不是法律上的隐私。

二、言论自由、知情权及其与隐私权、名誉权的冲突解决原则

所谓的言论自由,是指人人有权以各种方式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自由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限制[12]。法律上的言论自由主要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它主要针对的是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人物、事件或言行,对于私人事件或个人行为而言,原则上应该受到限制,即不得损及他人的权利或者是名誉[13]。当然,在处理言论自由与私人权利,如隐私权或名誉权的冲突问题上,如何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是值得思考的。本人认为,支撑这个平衡点的原则应该是公共利益优先与尊重最基本的人格尊严。此处所谓的公共利益,是指言论自由的对象应该是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事件、言行。不过,在涉及到个人行为时,所谓的公共利益就应该理解为该言行严重违法或基本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从法理上讲,当某种行为严重违法时之所以需要追究其公法上的责任,就是因为它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缘故。就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而言,之所以被称为“基本伦理道德规范”,就是因为它也是社会绝大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与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获得实施所不同的是,社会基本道德的贯彻是通过舆论的“强制力”来得以实现的。这里所谓的“舆论的强制力”不仅仅是指社会公众对于特定个人的不道德行为的泛泛的、不指名道姓的舆论批评和谴责,而应该允许指名道姓的批评。否则,如果舆论批评只能指向不特定人或一类现象的话,那么,从心理上讲,作为一个理性人,很可能不会检点自己的言行,进而,伦理道德(的贯彻)就会是一句空话。只有当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或批评指向特定的不道德者,他/她才会因为廉耻感而有反省的心理动因,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才会被遵守。当然,在社会公众对某一特定的违基本伦理道德规范者进行舆论监督或批评时,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反,应该受到应有的限制―――尊重该人作为一般人所应该保有的基本人格尊严,即不能以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或使用等让其丧失最基本的做人尊严的方式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言论自由和私人利益冲突与平衡问题时,很多人往往以社会公众的批评或舆论监督会使违法者或不道德者的社会评价―――名誉受损而将社会公众正常的言论自由或舆论监督行为视为名誉侵权行为。笔者人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没有意识到严重违法或违反基本社会道德行为本身已经涉及到公共利益,不属于隐私的范畴,社会公众对此享有知情权。实际上,违法者或不道德者承受名誉降低正是“道德的强制力”之所在[14]。

与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就是知情权。知情权也是社会公众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即如果没有对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信息知晓的权利,言论自由、舆论监督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在讨论言论自由时,不能离开作为其前提的知情权。作为公法上的知情权,在法理上,其对象也应该是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信息。这样,在行使知情权时也会遇到与私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冲突时,应该遵循与上述有关言论自由与私人利益冲突同样的解决原则,即遵守公共利益优先与尊重最基本的人格尊严的原则。即首先不能以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拒绝社会公众的应有知情权;其次也不能以知情权为由而不顾个人作为人的最基本人格尊严。据此,当某一特定主体的言行严重违法或违反最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时,社会公众对此应该享有知情权。因为,其此时的言行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已经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该允许他人知晓和发表言论、进行舆论监督。为此,应该允许知晓者对其(不为人广泛知晓的)言行进行披露,只有这样,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才有行使的基础,否则,知情权就是一句空话!只有这样,严重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预防或减少。同样的道理,知晓者在披露他人与公共利益有关系的言行或社会公众在行使知情权时也应该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尊重该特定主体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格尊严。按照这个原则,即使在披露某一特定主体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言行时,不得以侮辱或捏造事实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披露足以剥夺其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尊严。

实际上,关于隐私权、名誉权与知情权、言论自由的冲突问题,作为隐私权概念发源地的美国法的做法也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素材。在美国,被学者们视为隐私权法源的宪法第四修正案并没有明确提出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相反,其宪法第一修正案却明确规定国会不得通过法律限制自由言论。美国宪法的这种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在美国言论自由的地位要高于隐私权。另外,无论是从美国侵权法重述,还是其普通法判例来看,仅仅是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本身并不一定构成隐私侵权;要构成隐私侵权,还必须具备另外一个条件,即构成对主体尊严的高度冒犯[15]。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规定与笔者关于处理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知情权等宪法权利之间冲突应该遵循的“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具有某种共通性;美国普通法对侵权法对隐私权的规定与笔者对隐私的界定―――“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是殊途同归的。

总之,在处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与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冲突的问题上,应该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与尊重基本人格尊严的原则。据此,如果某一主体的言行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那么,未经许可擅自披露或使用他人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隐私,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一种隐私侵权行为;由此而导致主体的社会评价受到消极影响时,也是一种名誉侵权行为。如果某一主体的言行严重违法或违基本伦理道德准则时,我们可以认为该特定主体的该言行不再是单纯的个人言行,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此,社会公众基于言论自由、知情权等需要知晓、披露或使用其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某些个人信息时,则不应该被视为侵犯隐私权;在此情形下,即使造成对主体社会评价的影响,也不应该视为名誉侵权。当然,即使是基于言论自由、知情权或舆论监督而必须使用他人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某些个人信息,如婚外情信息,也要尊重当事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如不能以捏造事实或以侮辱、诽谤公开侵害其名誉权,不能使用或披露其细节等足以损害其基本尊严的方式。

三、对本案判决的质疑

本案法官认为,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16]。

显然 ,这是一种典型的极端个人主观主义的隐私观,完全忽略了社会公共利益在隐私与隐私权界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按照这种观点,法律上的隐私与隐私权在外延上必然无法确定,势必会使社会公共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权利成为一句空话。

在此基础上,法官进一步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此类情况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 对特定人所知晓,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本案中,被告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原告存在“婚外情”的事实,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17]。

实际上,本案法官混淆了婚外情和一般单身男女关系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是男女关系中的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还关系到两个家庭中的许多人的利益。同时,它还是一种严重违反基本社会道德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如果按照这种看法,不仅现行的婚姻家庭法的意义讲丧失殆尽,而且,我们所提倡的婚姻忠诚的基本社会道德规范将由于没有舆论监督的制约作用也将变得没有任何意义。由于在忠诚婚姻的立场上法律与社会基本道德是一致的,因此,法官的这种判决还有悖于婚姻家庭法和社会基本伦理道德规范。

为了逻辑上的自洽,法官又提出,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这些个人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的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与披露目的、方式、范围、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据此,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主动披露此事实和原告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被告在网络中披露原告“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原告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被告在披露原告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在名誉权及其与隐私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法官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被告披露原告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原告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原告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原告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被告的披露行为对原告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以披露原告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本人以为,法官此处存在三个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是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个人信息及其对主体和社会公众的不同价值,没有意识到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相反,它们是标识特定主体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信息。二是忽略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违背了其合理平衡隐私权―――个人利益与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的初衷。实际上,对于该类信息的披露和正常使用符合该类信息的本质功能,知悉者既可能对其合理、合法地使用,也可能滥用,进而对主体造成伤害。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披露后有可能被滥用而认定使用或披露本身就是一种隐私侵权行为,因为它们不仅仅是社会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赖以实现的基础,也是一般社会交往所必须的个人信息。如果按照此种观点的话,我们也可以认为卖菜刀者乃至任何工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为他/她应该预测到有人会利用其菜刀等工具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事实上,在我们的法律上,已经有对相应的后续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的制度规范。何况,作为一种违法和不道德行为,婚外情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个人信息,它关乎到对第三人姜岩乃至其家庭成员的人格利益,攸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公众有知情权和对此发表合理评价、实施舆论监督的权利。因此,本案被告对婚外情的披露和批评属于他行使言论自由的范畴,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所必须的。三是将原告名誉降低和其他网友时候对原告及其家庭的其他侵权行为的后果归罪于被告的观念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一方面,其他网友在获悉了事实真相之后对原告的批评和评价导致其名誉受损,乃属于舆论监督的正常效果,也是基本社会道德得以贯彻的必要条件。如果从因果报应论上讲,违法者或违反基本社会道德者的名誉降低也是其咎由自取的。同时,按照法官的认识,既然名誉是社会对特定主体的客观评价,那么,本案原告的违法和基本道德行为自然应该获得社会公众的消极评价。但是,法官却为何同时判决被告对此承担责任?显然,这种做法在逻辑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另一方面,其他网友对原告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对原告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已经明显不属于正常的言论自由,已经构成民法上的名誉侵权和物权(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侵权行为,应该由侵权人独立承担责任,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本案被告既未与这些网友事前合谋,也未参与其中,更何况他是正常行使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以他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为依据,认为被告在网络中披露原告“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的结论过于牵强,难以令人信服。正如在逻辑上被告对原告个人信息及婚外情的披露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其他网友的过激或侵权行为方式一样,既然法官仍然认定被告应该对其他网友的行为承担责任,那么,按照这种逻辑,原告更应该为姜岩之死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姜岩之死与原告的婚外情之间也存在着某种联系,而且,这种因果联系似乎较前者更为紧密。

实际上,本案所反映的事实为何引人关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何很多网友用泪水展示了他们对受害人的同情,用愤怒和谴责的言行表达了他们对原告行为的不满,这足以说明我们这个社会大多数人还是认同婚姻家庭法和基本社会道德规范关于婚姻忠诚的基本准则,即这种基本准则所体现的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本案法官的判决的依据,尤其是对隐私权采取极端个人主观主义立场和漠视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做法,不仅有悖于法理,更有悖于伦理道德的本意。虽然我们主张并强调司法独立,司法并不一定要以民意作为其裁判过程及判决结果的依据,这是因为民意未必都与法律、基本社会道德所保护的利益相一致。但是,在涉及被婚姻家庭法和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所认可的基本道德规范与所谓的隐私权相冲突的情况下,此案前后民意的反映无疑印证和说明了(为婚姻家庭法和基本社会道德所提倡的)对婚姻忠诚和禁止婚外情关乎我们这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但遗憾的是,本案法官的裁决却置民意于不顾,人为地制造法律和道德、隐私权与知情权、言论自由的冲突。亦言之,本案根本不存在着像主审法官认为的存在法理与道德、情理与法理的冲突[18],而是彻底的情、理、法和道德的近乎完美统一,只是法官并没有认识到并尽力去促成这种统一而已。

注释:]法官解析:情与法的冲突,.cn/i/2008-12-19/08152670513.shtml

[2]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95年版,P415-416

[3]参见张新宝着《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 群众出版社98年版P16-18

[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146;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296;梁彗星着《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95年版, P112

[5]王传丽:“私生活的权利与法律保护”,载《民商法纵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P197

[6]王利明等编着《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97年版P147

[7] 参见刘德良着《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8]参见刘德良着《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63-71页。

[9]参见刘德良着《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6-28页

[10] 这里的“法律”一般多指公法。至于它是否包括民法,是一个很直得思考的问题。笔者人为,尽管民法所保护的利益一般是私人利益,但是如采取“大民法”概念,将婚姻法、继承法等纳入其中的话,那么,民法所保护的利益并非总是单纯的私人利益,尤其是在所谓的“私法公法化时代”更是如此。

[11] 对于个人婚外情信息而言,由于婚外情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关系到受害的配偶、子女,乃至双方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违反了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因此,婚外情不是单纯的个人信息,自然是不能作为隐私看待的。

[12] 参见《联合国人权公约》第19条

[13]参见《联合国人权公约》第19条之3;《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

[14] 从因果论、报应论或惩罚论的立场上来看,某一主体的言行严重违法或社会基本伦理道德时,应该接受社会评价――名誉下降的后果。由于社会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舆论监督而导致其言行为被知晓的范围扩大,进而导致其社会评价或名誉降低是其咎由自取的,而不能将这种后果归咎于披露者或行使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社会公众。否则,就是一种对该主体严重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袒护,违反了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或者说,是对公共利益的漠视。

[15]在传统侵权法上,William Prosser教授将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归结为公开他人的隐私、侵扰他人生活安宁及私生活、公开扭曲他人形象及窃用他人形象和肖像等四类:打扰宁静(intrusion upon one’s seclusion)、 披露私人事情(the public disclosure of private facts)、虚假曝光 (false light privacy)、基于商业目的滥用他人的名字、形象(the misappropriation of one’s name and likeness for commercial purposes)等See William Prosser, Privacy, 48 CAL. L. REV. 383, 389 (1960) 。其中,前三类相当于我们所谓隐私侵权,后一类则属于侵犯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个人信息财产权。该分类也得到了《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652条)得承认。

[16] /legal/2008-12/18/content_10522410_1.htm

第7篇:自信的格言范文

论文摘要:政治谣言是谣言的一种,它内容虚假,蛊惑人心;证据模糊,混淆视听;方式灵活,真伪难辨,具有极大的危害。政治认知、政治动机、人格以及非对称性社会互动都是政治谣言形成的心理因素。对政治谣言进行防控,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的政治认知;及时辟谣,指引民众心理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依法查实和惩处机制,增加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的心理恐惧感;注重个体心理的早期预防以及自我调控、维护和心理卫生。

法国学者卡普费雷在《谣言》中说:“有政治便有谣言存在。”政治谣言是政治斗争中很重要的一种斗争手段,它们往往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分析政治谣言的心理成因,做好政治谣言的防控是现代社会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政治谣言的界定

(一)政治谣言的含义

1.谣言

谣言是一种缺乏真实性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谣言的内容是缺乏事实根据的消息,以口为传媒介或散发传单方式等非正常渠道进行传播,具有非官方性。

2.政治谣言

政治谣言是谣言的一种,它是个人或集团为了实现特定政治需要,在没有事实根据或虽事出有因但在传播过程中却严重失真的情况下,对政治人物或政治集团进行有意诬陷、攻击和诽谤的政治传言。政治谣言所涉及的事件或人物往往具有重大性,与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密切相关,其重大性与暧昧性的结合可以在较大社会范围和短时间内激发起公众的兴趣和关注。

(二)政治谣言的特征及危害

1.内容虚假,蛊惑人心

政治谣言的内容都是缺乏事实根据的信息,但为了争取人们对它们的可信度,政治谣言传播者往往以“据说”、“大家都这样说”、“有人亲眼看见”等模糊性的词语传播这些虚假信息,并竭力使人信服。其结果是人们在政治谣言的影响下,分不清事实,失去判断的标准和行动的方向。

2.证据模糊,混淆视听

政治谣言都提不出任何信得过的确切证据,但它为了争取人们对其传播内容的认同,总是尽量提出一些直接但却是虚假的“证据”来,并使这些虚假信息在一定状况下显示出逻辑合理性,因而能够得到一部分社会情绪的认同,迎合某些人的心理或情感需要,引发、左右人们的政治行为,甚至导致社会震荡和政局失稳,造成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

3.方式灵活,真伪难辨

采用灵活有效的方式进行传播是政治谣言流行的一个重要特征。从本质上来说,政治谣言是一种信息交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治信息为了迅速传播会采取不同方式方法来加速传播过程,政治谣言不断地被加以解释和评论。在当今时代,大量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合成的虚假图像,因其逼真度高,真伪难辨,且视觉冲击效果强,更易对人的精神及心理造成震撼,最终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

二、政治谣言的心理成因分析

(一)政治认知的缺乏和偏差是政治谣言滋生的思想根源

政治认知是政治主体对政治体系、政治过程、政治角色、公共政策等国家政治生活各个方面的认识和理解。人脑接受外界输入的政治信息,经过头脑的加工处理,转换成内在的心理活动,再进而支配人的政治行为,这个过程就是政治认知的过程。人在某一情况下出现的问题行为或不恰当的行为反应,是由个体对该情境不正确或不精确的认知加工引起的。

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G.奥尔波特和L.波斯特曼对谣言的研究表明信息的模糊性是形成谣言条件之一。从认知的角度讲,人总是要不断地了解自己所处的政治环境,但很多情况下,人对有关政治事件的信息常常不能无法获知或准确获知,于是会自发地建立非正式渠道沟通信息。当真实的信息来源偏差甚至断绝时,政治谣言的信息亦会被当作对个体政治认知过程有用的信息来看待,帮助他们对事件进行分析和判断,以促使他们降低不确定感。于是,政治谣言就有了传播的空间,并且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新的政治谣言也不断地产生。

(二)政治动机是政治谣言滋生的心理动力

政治动机是激励并维持政治主体的政治活动以达到一定政治目标的内在动力,是隐藏在人们政治行为背后,驱动政治主体的需求向政治目标实现转化的心理因素。政治动机必须有目标,政治目标引导个体行为的方向,为个体的政治行为提供原动力。政治谣言的出笼过程与广泛传播,往往有复杂的政治目的。政治谣言具有明显的政治意图,攻击对象明确,目的是要攻击、抹黑政治人物、政治对手。一些国家、某些政治势力与利益团体经常利用政治谣言攻击对手,扰乱民心。我国台湾省领导人选举期间,就曾出现无数攻击对手的政治谣言,这些谣言就是为了瓦解对方选举阵营的士气,使其在选举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人格是政治谣言滋生的重要心理因素

人格是构成一个人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统合模式,这个独特模式包含了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稳定而统一的心理品质。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个体人格形成的因素不尽相同,有的人形成了优良的人格,而有的人则形成了某种人格缺陷。这种人格缺陷,在认知方面表现为被动感知、易受暗示、不求甚解、善于幻想和盲目模仿等;在情绪方面表现为情绪易激动、起伏不定、厌世、抑郁等;在意志方面表现为缺乏主见和信念、自控能力薄弱、放纵自己、遇事优柔寡断、缺乏自信和毅力等;在对现实的态度方面表现为自私、贪婪、虚伪、狡诈、无正义感、自负、自卑、粗心大意等。研究表明,存在上述人格缺陷的人更倾向于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

(四)非对称性社会互动是政治谣言滋生的社会心理基础

政治谣言的制造和传播实质是特定主体所实施的特定行为,特定行为的实施又受特定的心理支配,而这种特定的心理从形成过程上看是在与他人之间产生的社会互动中形成的,特别是在非对称性社会互动中形成的。非对称性社会互动的主要形式是暗示、模仿和感染。

1.暗示

暗示是在无对抗条件下,人们对受到的某种信息迅速无批判地加以接受,并依此而做出行为反应的过程。暗示的目的在于让人接受某种观念,并按这种观念行事。在高度的暗示下,个人便极易失去判别能力,产生将被暗示的情感转移到直接行为的倾向。一旦那些与自己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政治谣言出现后,人们总是以极其关注的态度来加以证实或否定。这就决定着当某个政治话题所涉及的事情或现象与人们的需要和利益相关时,政治谣言会引起人们内心的共鸣并得以滋生和传播。

2.感染

感染是人们相互影响的一种互动方式,其含义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通过某种方式引起他人相同的情绪和行动;另一方面为个体对某种心理状态的无意识的、不自主的屈从。感染的实质是情绪的传递和交流,因此相似性就成为感染的基本条件,这也是感染者的心理基础。作为感染基本条件的相似性包括:情境相似;态度、价值观相似;社会地位相似。相似的社会情境使个体丧失警惕性,缺乏对政治话题的理性思考和分析;态度、价值观相似使个体主动接触政治谣言并加以传播;社会地位相似使个体产生相同的态度,彼此较少戒备和反感,最容易相互感染。

3.模仿

模仿是个体有意或无意地对某种刺激做出类似反应的行为方式。根据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的研究,模仿不是先天、本能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逐渐习得的。这充分说明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模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人接触到无根据的政治话题,便产生模仿心理,他们可能并不关心这些传言是否确切,甚至并不相信它们的真实性,但仍然会采取模仿的行动。法国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塔尔德认为,任何现象都是模仿的产物,并提出了模仿规律——即距离规律和接近规律。由此可见,模仿对政治谣言的滋生和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政治谣言的心理防控对策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治谣言对社会政治生活造成的后果从性质上说是消极的,从程度上说是无法估量的。对政治人物来说,政治谣言轻者会影响生活、情绪与心理健康;重者则可以毁灭政治前途。对于政党、政治集团和国家来说,政治谣言轻者会影响发展,重者则危及生存,甚至被颠覆。因此,防控政治谣言是意义重大的。

(一)政治谣言的客观因素防控

1.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的政治认知

注重通过正式机构向公众传播权威可信的政治信息,努力使人们对政治信息的需求通过正式渠道得到满足。让人们在了解政治事件真相,消除怀疑心理和不信任感的情况下,增强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认同和接受,增强人们拒斥谣言、依赖正式渠道获取信息的观念,可以达到有效挤压和缩小政治谣言生存空间,制止谣言传播的目的。如及时可信的政治信息通报、持续有力的正面宣传、权威公正的新闻评价都可以增强民众信心,消除模糊政治信息的误导和政治谣言的欺骗。此外,重视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渠道,增加渠道数量,扩大渠道容量,保证渠道畅通等都可以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政治认知,提高识别政治谣言的能力,增强对政治谣言的“免疫力”,有效地避免政治谣言通过非正式渠道泛滥成灾。

2.及时辟谣,提高辟谣技术,指引民众心理健康发展

政治谣言都具有模糊性,但又都极力提供某种直接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沉默往往被理解为谣言内容属实的最好证明。因而要消灭谣言,一个有效方法就是及时直接指出其荒谬之处,通过正式机构向公众传播权威可信的情报和解释并进行反证来否定谣言,消除政治谣言带来的焦虑、躁动和不安的心理状态。这种方法直接在信息发出的环节打击谣言,极大地减弱了政治谣言的扩大化。同时,还可以借机提供新的相关聚焦点,转移公众的注意力,促使政治谣言自然减弱和消失。在辟谣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公众产生“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反暗示效果。在宣传时注意方式,注意听众态度的接受范围和拒斥范围,保证社会心理的健康稳定。

3.建立完善的依法查实和惩处机制,增加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的心理恐惧感

国家和个人应当重视行政和法律手段在政治谣言防控中的作用,建立完善的依法查实和惩处机制。一旦政治谣言的破案率提高,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散布政治谣言责任者的惩处,必然会对潜在的造谣者和传播者造成心理压力,阻碍其造谣目的和造谣决意的形成。目前,我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181条、第221条、第291条,分别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恐怖信息等等行为做出有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于“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完善举报、立案、取证、审判、惩处的程序与机制,使之对政治谣言制造者与传播者产生心理震慑作用,也是防堵政治谣言的有效途径。

(二)政治谣言的主观因素防控

1.注重个体心理的早期预防,培养良好的人格

人格是在遗传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下逐渐形成的。在人格形成因素中,要注重家庭环境和学校教育对个体心理早期预防的影响和培养良好人格的作用。首先,父母应当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环境,以身作则,教育和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政治认知、情感和态度,帮助孩子塑造面对政治谣言的自我保护能力。其次,学校也应承担起对个体教育的责任。通过学校教育,帮助个体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提高个体的心理素质,使他们能够正确地识别政治信息,懂得自我选择、自我保护、自我控制,避免不良人格的形成和发展。

2.注重个体心理的自我调控、维护和心理卫生

个人应当对自我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了解自己的能力和生活环境,积极参加社会活动。遇到心理问题的时候能够积极面对,并自我调节,必要时进行一定的心理咨询。正确地认识政治谣言,对各种形式的政治谣言应自觉地抵御,在政治活动中把握正确的方向,不迷失自我。

注释:

张雷.论网络政治谣言及其社会控制.政治学研究.2007,(2).

林之达.传播心理学初探.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彭聃龄.普通心理学.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陈仲庚,张雨新.人格心理学.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

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第8篇:自信的格言范文

关键词:网络平台 政府信息公开 语言风格

1998年5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随后全国各省市通过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相关政府信息,而网络平台的政府信息公开尚处在初期阶段,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有关网络平台的政府信息公开语言风格的讨论我们尚未看到。

语言是信息的载体,政府信息的公开离不开语言的组织与选择。黄伯荣、廖序东(2011)认为,语体是为了适应不同的交际需要而形成的语文体式,是修辞规律的间接体现者。从使用的角度看,汉语语体分为口语语体和书面语体。公文语体又称为事务语体,是书面语体的一个分支,其高度的政治性对语言有特殊的要求。多数省份的网络信息公开主要使用的是公文语体,庄重平实、明快简约,有效地维护了政府严肃、权威的形象。相比之下,有些省份大胆尝试了灵活多样的语言风格,在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整体风格的严肃性的前提下,在页面导语、新闻和新闻会等版块中适当增添了感彩、文学色彩、口语色彩,大大丰富了语言的表现力,为打造“人文政府”“亲民政府”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下面从感彩、文学色彩和口语色彩三方面做一简要探析。

一、感彩

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中,页面导语是一扇门,是民众进入网页后看到的第一句话,因而对拉近民众距离很有必要。河南省政府网页的设置显得中规中矩,大标题“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位于网页抬头,清晰醒目,之后将页面导语简化为对链接的内容范围作出限定的标题,虽有一定的明确性,但并没有让来访的客人感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的诚意。相比较而言,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的网页就更具“人情味”:首页开头设置了亲切的欢迎语“欢迎访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这里,你可以了解到……”,其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箱,抬头也附带一句工作人员的温馨提示“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在此处留言。”寥寥数语,增添了亲切的感彩,极具人文关怀,亲切自然的语言风格拉近了与民众的距离,凸显了人本的服务理念,让民众感觉到省人民政府开放包容的气质和胸襟,有利于塑造政府良好的亲民形象。

二、文学色彩

河南省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法规文件、公告公示等,是以政府主动发言的方式表达和呈现的,必须使用较为正式的公文语体。其中的“新闻”版块,其语言应该从固定的政治化语态转变为开放的生活化语态,应选择更加贴近民众、贴近生活的新闻语体,使用较为活泼而富有表现力的新闻语言报道客观事实。公文的行政性要求其文体必须规范,符合标准范式,更少发挥原创、表现个性的空间,而新闻不同,以个性化的语言来增加新闻的文采与风格,是新闻写作中的一种高级写作手法。北京市政府网站在“7.21”暴雨灾害中的纪实性新闻《洪峰浪尖大营救——消防局抗击“7.21”特大暴雨纪实》中,在准确的报道之余还出现了很多文学性的语言:“暴雨,倾盆而下!洪水,疯狂肆虐!”“面对肆虐的洪水,首都公安消防官兵闻警而动,众志成城,奋勇当先,与大自然灾害展开了顽强的抗争,用青春和热血绘就了‘人民消防为人民’的壮丽诗篇”,“家园有殇,大爱无疆;洪水无情,消防有爱。在这场暴雨灾害中,京城大地谱写了一曲警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凯歌。”这些具有文学色彩的新闻语言极富吸引力和感召力,具有温暖人心、振奋人心的强大力量,展现了新闻语体的独特魅力。

三、口语色彩

在省级行政单位中,黑龙江、辽宁、广东、四川、安徽等省的政府网站设立了“新闻会”板块,建立了网络新闻办公室或新闻厅,定期政府信息,介绍市政府的最新决策和工作动态,回答网友提出的各种问题,是政府和新闻媒体、政府和民众沟通交流的纽带。这些信息的往往不是政府官员的独白,而是转变为一种互动和对话的形式,因而其语言风格也有所不同,从原来的侧重书面语体转变为带有口语色彩的语言风格。如在广东省《五问首张“幸福广东综合评价报告单”》的报道中,广东省统计局局长幸晓维解读《建设幸福广东评价报告》中关于GDP与幸福的关系时说:“GDP的增长并不能带来幸福指数的同步上升,甚至会出现幸福指数与经济发展趋势相背离的现象。打一个通俗的比方,你肚子很饿的时候拿到一个面包,感觉很幸福,但物质生活很充裕的时候,哪怕你得到一台电视机,可能也没有像得到一个面包时候的幸福指数高。”一个负责任的发言人不应该只满足于做“政府的传声筒”,而应该学会把枯燥的法令条文转化成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语言。广东省政府官员的这段发言,将书面语色彩与口语色彩恰当地结合,语言简洁通俗又不失形象生动,易于理解且富于亲切感。

总理答记者问时的发言,往往将严谨的书面语和活泼的口语相结合,时而引经据典,时而风趣幽默,展现了强大的亲和力与个人魅力。事实证明,新闻发言人如果照本宣科,满嘴官话,不仅会失去听众,而且还会失掉民心。政策虽然是国家的,但语言可以是自己的。“提倡新闻发言人的文风多样化,提倡贴近老百姓的语言,向老百姓学习语言,不能老讲官话、套话”(李宇明,2010)。新闻发言人要学会发挥主观能动性,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少用远离群众,刻板枯燥假大空的书面语,多用贴近生活、生动活泼、富于表现力的口语,甚至适宜地增添一些幽默语言。这样,新闻会才有可能成为老百姓信赖和喜爱的信息接收方式。

总之,在语言表达上要多一点人文关怀,少一点官腔官调,适当地增添一些感彩、文学色彩,以更加口语化的风格说出让民众愿意听、听得懂的话。只有这样,“以人为本”的政府服务理念才不再只是一句空谈,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本文是2012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政府部门网络平台的信息公开语言风格初探”[2012B145]的部分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增订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

版社,2011.

[2]邓玲.当代中国新闻语体变化的文化反思[J].新闻爱好者,2012,

(9).

[3]柳青青.公文与新闻的语体比较分析[J].新一代(科教版),

2011,(2).

[4]张洋.政府新闻发言人语言风格的构建[J].现代传播,2011,

(1).

[5]李宇明.应重视新闻发言人语言研究——在“新闻发言人语言学

第9篇:自信的格言范文

教师 不良语言模式 学生 积极人格 对策

20世纪90年代末,在心理学界出现了一种新的研究取向――积极心理学。发起者认为在过去的将近一个世纪里,心理学研究的关注点主要局限在对人类消极心理的关注,缺乏对人类积极心理的关注,这极大地限制了心理学的全面发展与应用。为此,积极心理学倡导者呼吁:心理学需要从只关注人类消极的心理品质转换到关注人类积极的心理品质上来。目前积极心理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①积极情绪;②积极人格;③积极社会组织系统。其中积极人格研究是积极心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一、积极人格的内涵

积极人格特质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自我决定、积极心理防御机制、乐观等。所谓自我决定,是指个体对自己的发展能做出某种合适的选择并加以坚持。[1]积极心理防御机制主要包括利他、幽默、抑制、升华和预期。研究显示防御机制的成熟不依赖于个体的社会阶层、教育程度和智商高低。[2]还有研究表明,乐观主要是后天形成的一种人格特质,大部分人都可以通过学习获得习得性乐观。[3]Ryand和Deci[4]认为人类三种相关需要(能力的需要、归属的需要和自主的需要)与自我决定的积极人格特质有关。Hillson和Marie(1999)在问卷研究的基础上将积极的人格特征与消极的人格特征进行了区分,认为积极的人格特征中存在两个独立维度,一是正性的利己特征,指接受自我,具有个人生活目标或能感受到生活的意义、感觉独立、感觉到成功或者能把握环境和环境的挑战。二是与他人有积极的关系,能够给予他人支持并能获得他人的支持。积极人格有助于个体采取更为有效的应对策略,从而更好地面对生活中的各种压力情景。[5]

二、教师不良语言模式对学生积极人格的消极影响

1.独断式语言对学生积极人格的不良影响

所谓独断式语言是指教师在教育管理中,唯我独尊,独断专行,语言里充满着权威感与优越感,在与学生沟通中全然不顾学生的想法和感受,通常表现为统治、训斥、责骂等家长制作风,在应用语言时,经常使用“你应该……”、“你不能……”,“你必须……”等字眼。这样的语言模式会对学生积极人格中的自我决定的形成造成不良影响。自我决定是积极人格的主要内容之一。自我决定的实现是以个体的内在动机为基础的,在这种状态中,个体会努力迎接环境的挑战,仅仅从这种努力中就能体会到一种满意感。

2.消极式语言对学生积极人格的不良影响

教师的消极语言模式主要表现为用极端字眼夸大学生的不足。一些教师在教育的过程中往往按照一种既定不变标准要求所有的学生,当学生无法达到老师所认可的标准时,教师往往对此感到十分失望,在这种情绪状态下,教师会只关注学生的错误的结果而忽视学生努力的过程和学习中所表现的态度,因此在与学生的言语沟通中,往往只关注学生的缺点,并用极端字眼来主观推断学生今后的发展趋势,喜欢使用如“从来”、“每次”等对学生加以全面而彻底的否定,典型话语:(1)你根本不是读书的料!(2)你要是能考上大学,太阳从西边出来!(3)世界上再也没有比你更笨的了……这样的做法会让学生对失败有一种巨大的恐惧感,并会对自己某一方面的暂时不足进行毫无理由的泛化,久而久之,在这样的语言模式的不良影响下,学生有可能形成不良的人格――习得性无助人格,在面对挫折时不能采用积极的心理防御机制加以应对。挫折是每个人成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挫折不同的人采取不同心理防御机制,积极心理学提倡用积极的心理防御机制来对待挫折,积极的心理防御机制不但能有效地摆脱困境而且还能让自己的心灵得到成长。

3.发泄式语言模式对学生积极人格的不良影响

近年来随着学生课业难度的加深,数量的扩大,片面追求升学率,以及对教师的各种考评方式的不断改革(末位淘汰、按绩取酬等),教师的心理压力也随之加大,不良情绪也随之增多,为了缓解自己的压力,许多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往往采用发泄式语言对待学生。当今教师的发泄式语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辱骂型

采用侮辱性的字眼来发泄自己不良情绪,诸如“你爸妈近亲结婚啊?”“你有没有脑子?”“怎么这么笨?”等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语言暴力。带有辱骂性质的言语直接成了教师的教育工具,教师希望通过言语行为给学生施加压力,希望学生在受到打击之后有所醒悟,但是效果却截然相反。

(2)讽刺挖苦型

如:“就你有能耐!”“就你们这种水平还想……”这种语言方式往往是针对学习成绩下滑的或喜欢表现的学生。

(3)揭短型

有些教师不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在盛怒之下,通过揭短让同学当众出丑来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如果无法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口不择言,尽情宣泄,会对学生积极人格的形成产生不良影响。乐观也是积极人格的一种重要构成特质,所谓乐观是指个体对自己的外显行为和周围所存在的客观事物能产生一种积极体验。Seligman,Abramson,Peterson等人的研究表明,乐观主要还是后天形成的一种人格特质,它虽然在不同的人身上存在着不同的表现方式,但大部分人都可以通过学习而形成“习得性乐观”[6]。一个人一旦形成了乐观人格特质,那么在面对成败、得失时,他会倾向做有利于自己的归因,那就是他常常就会把生活环境中所面临的困难归因于外在的可控因素,而把成功归因于内在的可控因素,比如成功是由于自己智商高。积极的情感体验是乐观人格特质形成的最基本的动力。一般说来,具有乐观人格的人常具有良好的心境、更高的坚持性,其行为带有明显的积极特征,因而也具有更大的成功可能性。心理学研究表明积极的情感体验对个人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心理学家B.L.Fredick提出了“拓展-构建”(broaden-and-build)理论。该理论研究表明,人类的各种积极情绪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往往在体验到一种积极情绪的同时也会体验到其他的积极情绪。看起来相对离散的积极情绪会增强个体瞬时的思想和行动能力,并对指导自己思想和行动的心理资源有长远的影响。如果教师经常用发泄式语言对待学生,就会造成学生消极的情感体验,如悲观、抑郁、自卑、愤怒等,从而会降低学生正性的心理能量。

三、培养学生积极人格的教师语言策略

1.用积极的语言代替消极的语言

所谓积极的语言就是褒义的、赞许、激励的语言。积极的语言有利于学生的身心成长。德国的著名教育家第斯多慧曾经指出:“教育的艺术不在于传授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爱尔兰诗人、剧作家、1923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威廉・勃特勒・叶芝说过:教育不是注满一桶水,而是点燃一把火。由此可见,教师对学生的鼓励多么重要。积极的语言应当成为教师与学生交流的主体语言。教师如何才能做到用积极的语言代替消极的语言呢?本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得以实现:①教师要从心理上摆脱学生不良表现对自己消极的影响,始终对学生抱有积极的期望,尽力发现每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积极面,并用认可、赞美的语言,客观、适当地表达给学生。②对学生所犯错误持宽容态度。这要求教师要允许学生犯错并视学生犯错是其成长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不要对学生的错误一惊一乍,小题大做,穷追不舍,试图用犀利的、刺激学生神经的语言唤起学生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深刻反省,殊不知这样的做法效果往往适得其反,不但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还会对学生的人格造成不良影响。而积极的语言能对学生积极人格形成产生积极影响,比如:让学生的自尊水平不断提高,能培养学生的自我决定能力。

2.用描述性语言代替推断式语言

推断式语言是教师在主观判断的基础上所使用的语言,这种语言往往是对沟通对象的动机进行猜测,而不是对沟通者行为的客观描述。典型的表达方式如:“你是不是成心捣乱?你是不是不想学习?”心理学研究表明:动机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简单关系,动机相同,行为不一定相同。动机不同,行为也可能相同。因此教师根据学生的行为来推断学生动机不一定正确,因此这种表达方式很难让学生信服,无法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而描述性语言则不同。所谓描述性语言就是对沟通者行为过程进行实事求是的、客观的描述,不含有任何主观臆断的成分。运用描述性语言的好处是:①能让学生感觉到教师的公正、客观。许多调查表明,教师的公正是赢得学生爱戴的首要因素。②能让师生双方面对问题时能保持理性的态度,能针对问题来积极思考解决的办法。③能使沟通双方获得的信息更全面、准确。

3.用就事论事的语言代替发泄式语言

在面对学生的错误时,要就事论事,不要对学生错误进行毫无根据的概括或夸大,更不能因为学生的错误而让自己的情绪失控,因为在失控的情绪状态下,教师很可能会口不择言,用发泄的语言对待学生的表现,这样做的坏处是:①导致师生关系恶化。师生关系作为学校生活中的一个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不但是开展学校工作的主要心理背景,直接影响着教育教学的效果,对于中小学生来说,他们特别重视与教师的关系,甚至超过父母的关系,因此,师生关系对学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在良好的师生关系中,学生能感受到被尊重、被接纳、被信任,在这样的心理体验中,他们能享受到来自教师的温暖,能感到自己的价值;当学生犯错时,他们希望教师能针对自己的错误就事论事,能得到教师谅解和鼓励,他们很惧怕老师针对自己的错误会回顾过去(翻旧账)、展望未来(对学生未来发展做负面展望,如,你将来肯定会犯罪的),更怕老师会情绪失控,对自己恶语相加。发泄式的语言会极大地损害学生的自尊,导致师生关系恶化。②导致教师的威信下降。所谓教师威信就是教师对学生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以一种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影响着学生的发展,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它会对学生人格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教师威信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师德是影响教师威信的重要因素之一。尊重学生被认为是重要的师德之一,它是教师建立其威信最为关键的条件。发泄式的语言其实质就是一种语言暴力,这种语言的典型表现就是不尊重学生,这样的语言模式不但会对学生身心健康产生非常不良的影响,而且对教师个人形象也会有极大损害,它暴露了教师教育能力的低下。教师威信的建立是需要一个过程,但是威信的丧失却是瞬间的事情,一句恶语就能使教师的威信荡然无存。因此在教育中,教师要避免使用发泄式语言。③导致学生情绪失控,产生不良行为或极端的行为。学校教育不但要注重学生智力的开发与培养,更要重视学生情绪智力的培养。情绪的自我控制能力是情绪智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教师经常使用发泄式的语言,就会导致学生情绪失控,出现过激行为或不良行为模式,如面对问题用情绪焦点模式代替问题焦点模式,只顾发泄自己的情绪,不考虑别人的感受,并且还会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采取就事论事的方式与学生沟通有利于呈现问题、解决问题,有利于积极师生人际关系的建立和发展。良好的师生关系是学生积极人格的一种重要标志。

语言是思维的外衣,是人际沟通的主要工具,教师使用语言的状况不但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学生人格的积极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教师要想真正做到教育育人,就应当注重自己语言对学生可能产生的影响,尽量使用对学生人格产生积极影响的语言,杜绝一切不利于学生人格发展的语言。

――――――――

参考文献

[1] 付国秋积极心理学介评.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7(6).

[2] vaillant G.F.Adaptive mental mechanisms:their role in a positive psychology.American Psychologyist 2000,55(1).

[3] Schneider.In Search of Realistic Optimism Meaning,Knowledge,and Warm Fuzziness American Psychologist,2000,55(3).

[4] Ryan.Deci.SelfDtermination Theory and the Facilitation of intrinsic Motivation,Social Development and Development and Well-Being.American Psychologist,2000(1).

[5] Lazarus R S.Coping theory and research:Past,present,and nature,Psychosomatic Medicine,1993,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