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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精选(九篇)

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1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1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1.1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电力生产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置机制,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在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设备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电网公司、x省电力公司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1.2

适用范围

1.2.1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应对和处理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1.2.2

本预案用于指导公司各车辆使用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1.3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3.1

应急处理应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提取证据。

1.3.2应急处理要服从指挥机构命令,有条不紊,防止忙中出乱。

2

组织结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

员:

2.2

职责

2.2.1负责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协调工作;

2.2.2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2.2.3负责制定处理方案,总体指挥,部署阶段性工作;

2.3

应急处理办公室

2.3.1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事故处理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

2.3.2成员组成:由安全监察部和事故单位组成,受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

2.3.3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

2.3.4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监察部副主任及事故部门负责领导。

2.3.5成员:安全监察部安全专责及事故部门相关人员。

2.3.6成员职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伤员救治、证据采集、责任认定、赔偿调解、保险索赔等具体处理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

.1预防措施

3.1.1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预防事故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3.1.2

开展经常性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知识和驾驶技术水平,提高安全思想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安全行车。

3.1.3

加强车辆技术状况的日常管理,坚持定期检查和“三检”制度,及时消除车辆缺陷,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制止“带病车”上路行驶;

3.1.4

加强车辆动态管理,严格查禁交通违法行为,做好交通事故防范工作。

3.2预警行动

3.2.1

各单位对当日派出车辆要随时掌握动向,从出发、到达、返回要形成链接,直至车辆安全回场入库。

3.2.2

恶劣天气要严格车辆派出,必要时增加带车人员,保证车况完好,备好防滑工具,和驾驶员保持通讯联系。

4

信息报告程序

4.1报告程序

4.1.1

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如果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请求救援,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更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4.1.2

事故单位要迅速通知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启动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公司启动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4.1.3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由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24小时内报告市公司安监部。

4.2通讯联络方式

4.2.1

公用电话:交通肇事122;急救120;车辆保险(XX)报案:XXX;

4.2.2

内部电话: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

5

应急分级

5.1应急分级

5.1.1

发生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的轻微事故及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一般事故,按常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5.1.2发生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重大事故或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6

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一般规定

6.1.1

事故单位接到造成人身伤亡交通事故报案电话后,应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长迅速召集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6.2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6.2.1

电话详细了解事故地点、伤亡等现场情况,指导事故当事人立即向122、120、保险公司报案。

6.2.2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

7

应急处置

7.1应急处置

7.1.1事故单位相关人员接到预警通知后,应按照各自职责,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配合交警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识,引导车辆、行人绕行,疏导交通,车辆应当开启闪光和示廓灯;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对被挤压困在车内或事故引发火灾的,应立即要求消防人员排除险情。

7.1.2

立即开展事故救援、救护工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移动现场,必需要移动现场事故车辆或其他物体时,应做好标记。

7.1.3

在施工现场、设备区内各类汽车、特种作业车发生事故应纳入应急事故紧急救援。事故单位、安全监察部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勘察记录。

7.1.4

在设备区发生的车辆事故,涉及到人员的伤亡时,先救人,后其他,现场操作人员,应按照设备运行的相关操作规程,减少设备损失。

7.1.5

伤者已送医院的,应派人员到医院了解伤员伤情,通知事故单位根据需要垫付抢救费及安排护理人员。

7.1.6

通知伤者家属并做好接待工作。

7.1.7

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察。

7.1.8

协助公安交警部门救援事故车辆,领取并保管车上物品。

7.1.9

根据现场情况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现场证据资料。

7.1.10

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对事故损失进行定损。

8

应急保障

8.1

保障措施

8.1.1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安排值班人员,印制电话表,保障应急联系。

8.1.2

固定值班车辆,根据事故特点,备好乘用车、吊车、拖车,随时进行车辆抢险。

8.1.3

准备好应急工具、修理人员、拖车绳索、防滑链、警示标志,灭火器具等。

8.1.4

做好医疗保障,备好药品,随时进行急救。

8.1.5

成立应急抢险队,招之即来,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救援。

9

后期处置

9.1

后期处置

9.1.1

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

9.1.2

办理伤者出院及结算手续,致残者进行伤残鉴定。

9.1.3

事故车辆维修并结算。

9.1.4

申请公安事故处理部门或法院进行事故调解结案。

9.1.5

根据调解协议进行经济赔偿工作。

9.1.6

整理保险索赔资料进行保险索赔工作。

2021年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五】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XX分公司对于突发性重大交通事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应变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理及时”的要求,确保在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时道路畅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分公司所管辖

四、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为了提高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分公司特别成立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组长:分公司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分公司副经理

成员:分公司各科室、管理所负责人

值班电话:xxxxxxx

五、应急响应

(一)集群特大交通事故

1、发现或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迅速组织路政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及时联系交警,维持现场安全,组织现场滞留人员撤离危险区域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2、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3、路政人员应及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4、路政人员勘查现场、查明路产损失情况、判断直接肇事车辆后,分别作《路政管理询问笔录》、《公路路政管理现场勘验笔录》、《路政管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等法律条文,经当事人认同后,由其签字并按手印。

5、必要时,还应找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者作为证人,取得证言。

6、养护部门在接到路政人员通知后第一时间清理事故现场,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现场清理完毕。

(二)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车辆交通事故

1、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车辆事故上报程序如下:

(1)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发生交通事故时,路政人员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向管理所值班领导和所长汇报,并向路政中队长汇报。

(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车辆在收费站发生交通事故时,路政人员应立即向值班所领导和所长汇报,监控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录像。

2、对于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协调程序:

(1)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发生交通事故时,路政人员应立即联系交警、消防、医疗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救援。

(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车辆在收费站发生交通事故时,收费人员应立即联系路政、交警、消防、医疗等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救援。

3、路政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雨、雪、大雾天气除外)。

4、路政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5、维护现场安全,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6、路政人员应及时勘验现场,采取询问、绘图、拍照等形式将路产受损情况调查清楚,完成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当事人认同后,由其签字并按手印。

(三)恶劣气候下交通事故的处理

1、路政人员接到报案,应及时赶到现场并通知交警。

2、到达现场后,应配合交警部门立即采取措施,摆放安全警示标志,指挥车辆缓行,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3、积极抢救伤员,并配合交警维持现场秩序。

4、路政人员勘验现场,拍照取证制作、填写法律文书,经当事人认同后,由其签字并按手印。

第2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损害。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或3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害。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较大损害。

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境内发生的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一致、信息共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侨务办、市气象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有关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兼任。当发生III级(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IV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实施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根据情况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紧急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协调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公安部门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向市公安局通报人员抢救情况。

保险公司:负责预付抢救费用,开展理赔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临时生活救助。

市教育局: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紧急救援中的经费保障问题。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道路畅通;开辟快捷通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参与营运客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滞留事故现场人员;协助公安部门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对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进行整顿,在驾驶员培训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整改公路危险路段。

市侨务办: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善后事宜,联系涉外伤亡人员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指导现场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根据需要,调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移动气象观测台,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观测和预报服务。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协调事发地消防部门协助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施救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严重变形需破解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急救部门联动;涉及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人员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时通知武警部队或相关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运输剧毒、易燃、易爆、辐射物车辆事故时通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联动。

3应急处置

3.1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IV级标准时,事发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III级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II级和Ⅰ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同时向省政府和省上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地县(区)政府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3.2信息共享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3.2.1事故发生信息

事发地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和联动机制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3.2.2现场情况信息

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掌握的最新信息,决定是否增加联动单位,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3.2.3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3.2.4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3.2.5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有关保险公司、公路交通部门共享。

3.2.6事故信息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同级政府。

需要对外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后。

3.3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3.3.1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抢救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负责人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3.3.2现场抢救各组职责及人员组成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区)政府根据案情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抢救领导组、现场抢救组、现场警戒组、事故勘验调查组、情报信息组和善后工作组。

现场抢救领导组:负责对各成员进行分工,具体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组长由市政府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现场抢救组:负责组织人员、设备,赴现场开展救护、抢救,排除事故险情。组长由县(区)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县(区)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区)卫生、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现场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秩序维持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组长由县(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区)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

勘验调查组: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勘验现场;在现场抢救伤员工作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在事故调查阶段负责勘验尸体,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走访知情人,追查肇事车辆,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警力组成。

情报信息组:负责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收集、汇总,宣传资料拍摄等工作,为现场抢救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调查情况,配合市政府新闻办适时组织开展宣传。组长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人员组成。

善后工作组:负责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伤员转院、出院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协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开展理赔工作,支付相关费用。组长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县(区)民政局、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如伤亡人员籍贯大部分为事发地之外同一县(区),则伤亡人员籍贯所在地县(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善后工作组。

3.3.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

3.4指挥与协调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协调,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报省政府派员赴现场指导、协调,市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

3.5新闻报道

需道路交通事故新闻信息时,由情报信息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报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市政府新闻办审定同意后;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市政府新闻办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3.6应急结束

现场抢救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抢救领导组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宣布应急结束,安排后期处置工作。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4.2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未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发地政府垫付。

4.3社会保险

有关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4.4调查总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总结工作。调查总结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及市政府应急办。

5保障措施

5.1人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市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5.2车辆保障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辖区内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车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3设备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和器材。

5.4经费保障

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实施前,由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财政、有关保险公司、公安、卫生、农业等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市教育局、团市委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在学校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6.2应急培训

在初中以上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急救能力;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3预案演练

县(区)政府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市公安交警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7附则

7.1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3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有效预防、控制和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准确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适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称预案)。

1.3.2本预案指导范围包括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1.3.3本预案适用于Ⅲ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50人伤害、或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损失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以人为本、确保安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负责安全工作副市长、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组长为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副组长包括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主管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军分区首长、市质监局局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军分区、市武警支队、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网络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2.2主要职责

2.2.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优化配置应急资源、组织建设应急平台、应急宣传、培训等工作;险时主要承担协调、技术支持、跟踪应急处置进展、应急值守、信息传达等工作。

2.2.2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Ⅲ级及Ⅲ级以上事故: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派出或指定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应急领导小组授权下,行使现场应急指挥、协调、处置等职责。

现场指挥长一般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也可以由市应急领导小组临时指定。副指挥长一般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现场指挥长根据需要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2.2.3现场抢险指挥组

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派专人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供电公司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专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

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事故范围,决定是否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参照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现场抢险方案;调集、组织、指挥有关抢险队伍实施排险抢救;指挥各工作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人员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根据事故情况,作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向市应急领导小级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处置及恢复工作。

2.2.4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卫生局、市气象局、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提出检测数据、事故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应安全数据,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及现场抢险指挥组;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坚守岗位,随时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发现超标立即报告现场指挥组;事故抢救结束后,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抢险指挥组。

2.2.5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事故所在地政府及部门参加。根据现场指挥组的决定,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在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2.2.6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当地政府及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事故现场指定的安全区域对伤亡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2.2.7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各新闻媒体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及时有关信息,防止因报道不实造成不良影响。

2.2.8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地政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事故发生地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安置;安排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2.2.9通信联络组

由通信部门负责,有关通信公司参加。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抢救处理期间专项指挥部与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畅通;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危险状态警示的群呼功能;根据事故情况,实施对有关领导和人员的紧急接入功能;通信公司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的通讯设备及人员明细,提出保证通讯畅通的技术方案。

2.2.10供电保障组

由供电公司负责,必要时市消防局给予协助。负责解决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电力保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实施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在特定条件下提供所需供电设备及人员明细及保障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

2.2.11专家组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专家,由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负责,在应急状态下调动相关专家组成救援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

2.2.12事故调查组

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质监局、市环保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参加(按规定属国家、省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家、省调查组决定参加单位和人员),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准确核实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环境影响情况;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确认事故原因及责任;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风险分析

3.1危险性分析

市地处辽河入海口区域,洪涝、地震、强对流极端气候等自然灾害多发;辖区内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冶金、建筑等企业较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多类型风险。

3.2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3.3危险源监控

相关单位及相关企业对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监控,严密其安全状态,观测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指令,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危险监控需要采取的措施有: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操作程序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逻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四、预警与响应

4.1预防与预警

针对获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灾难,要开展风险分析,危险源监控,完善预警监测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1预报和预测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部门应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预报信息:

(1)经风险评估得出的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灾难事故;

(2)各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

(3)各安全生产机构上报的信息;

(4)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电话。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有部门和专家,根据预报信息分析、判断突发事故灾难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势态的发生、发展,及时上报。

4.1.2预警

有关人员将信息汇总、分析后,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发生发展的态势,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故的发生态势,发出预警预报,并通知有关应急组织机构和公众采取相应预防行动。

市应急领导小组对预警的突发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下达预警指令;

(2)及时向各单位和传递预警信息;

(3)相关单位连续跟踪事态发展,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4)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采取相应防范控制措施;

(5)达到Ⅲ级以上事故标准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政府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准备

接到事发单位报告发生Ⅲ级以上突发事故信息,依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2)通知相关部门;

(3)跟踪事发单位应急处置动态。

五、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生产企业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1)发生Ⅰ、Ⅱ、Ⅲ级突发事故;

(2)发生Ⅳ级突发事故,相关单位和企业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或帮助;

(3)受省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应急联动要求。

5.2应急响应过程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的过程分为接警、判断响应级别、应急启动、控制及救援行动、扩大应急、应急状态解除和后期处置等步骤,应针对应急响应分步骤制定应急程序,并按事先制定的程序指导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结束

现场事故抢险救援结束后,经相关部门监测符合安全条件,现场指挥部应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建议结束本预案实施。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总指挥发出结束本预案的指令。

六、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主要包括市消防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华锦集团)以及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力量。

6.2应急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助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对应急工作年度专项资金做出预算。

6.3物资和装备保障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依据事故应急处置的需求,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应急物资库。

6.4技术保障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应急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技术保障。

6.5宣传及通信保障

市委宣传部、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分公司等通信单位负责宣传及通信保障。

6.6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护保障。

七、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水平。

7.2预案演练

按照“谁编制、谁组织”的原则,应急预案应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7.3预案修订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修订;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负责编制本级别的专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无特殊原因每两年修订一次。

如有以下原因,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新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

(2)通过演练或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中发现预案存在缺陷或漏洞;

(3)组织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或其它原因。

7.4责任与奖励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或应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相关的法规对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对下级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负责备案、存档。

7.6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和指导所属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所属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发生。

八、附则

第4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处理好公司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

 

车辆交通事故以车祸最为常见,如行人、自行车被机动车撞伤,汽车翻车伤及车内人员受伤等。严重的车祸可导致人员作伤亡,伤情以颅脑外伤、脊椎骨折、胸部损伤为主,多发骨折,同时伴有烧伤等复合伤。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头部损伤,严重的复合伤和碾压伤。2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先、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强化抢险意识和大局观念,服从指挥,各尽其责,保证处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进行。3组织机构及职责3。1应急组织体系

 

本项目的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分为一、二级编制,项目部设置应急预案实施的一级反应组织机构,工程施工队设置应急预案实施的二级反应组织机构。项目部一级反应组织机构领导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组织机构图

 

公司车辆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并安排有关人员24小时值班。

 

项目部设置的二级应急反应组织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明确人员组成及职责。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一级反应组织机构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的法规、法令、决议,制定本项目车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安全防范制度,负责车辆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制定预防事故发生措施和救援方案,检查应急准备和各项决策落实状况;

 

(3)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与企业外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机构进行联络;

 

(4)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5)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现场的应急反应组织;3。2。2项目部的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制订和组织实施对重大隐患整治计划,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的规划,认真检查督促落实状况;全面了解事故综合状况;负责向上级报告事故综合状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通信联络工作。

 

(2)事故调度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救护及现场保护工作;负责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调查事故原因,报有关上级部门。

 

(3)善后工作组的职能和职责:

 

1)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稳定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能够稳定。

 

2)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工作的跟踪工作,协调处理医疗救护单位的相关矛盾。

 

3)与保险部门一齐做好伤亡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4)物资调运组:负责抢险救护物资的采购、调拨和运输工作;管理物资储运和分配。4预防与预警4。1危险源监控

 

4。1。1危险源分析与监控:

 

发生车辆事故的原因主要有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危险地段行车(陡坡地段、急转弯地段)、无证驾驶等。

 

对引起车辆交通事故的危险源进行全面的大检查,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4。1。2预防措施

 

4。1。2。1车辆交通安全防范制度

 

⑴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工程开工前,编制车辆交通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编、审、批手续程序;务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定的应急预案务必有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防范措施。

 

⑵安全岗位职责制: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对车辆管理工作应负的职责,建立严密的保证体系,做到定岗、定位、定责。

 

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所有职工都要在工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每个人员掌握车辆运输及车辆事故抢险的相关知识。

 

⑷建立生活、施工用车审批制度:生活车辆出车前务必履行审批制度,未经办公室批准,严禁任何人私自驾车外出;施工车辆出车务必经施工队长批准。4。1。2。2劳动安全保护制度

 

⑴根据作业的特点,给现场工人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安全带等。

 

⑵为每个抢险的职工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⑶项目部设立救援组,出现紧急状况,做好现场救护。4。1。2。3透过复杂地段的安全注意事项:

 

⑴透过危险陡坡时,应先换入低速档,持续足够的动力。

 

⑵透过依山傍水地段时,应选取道路中间或靠山的一侧谨慎行车;转弯时应随时提防对方来车和注意路旁状况,遇有来车,选取安全地带会车。

 

⑶驶近弯道时务必做到“减速、鸣喇叭、靠右行”,要注意路边是否坚实可靠。

 

⑷山地驾驶注意持续车距,下坡与前车距离不少于75米,上坡不少于50米。若遇陡坡,应在前车透过后,再行爬坡。4。1。2。4炎热条件下行车的安全注意事项:

 

⑴行驶中随时注意水温,不要使水温超过95℃。⑵冷却水沸腾时,不要立刻熄火和急于加添冷水。

 

⑶热车开启散热器盖时,须用手套或手巾裹手,同时脸部避开加水口上方,慢慢旋转散热器盖。

 

⑷经常注意轮胎气压,如发现气压过高,应停车休息,待正常后再行车。⑸在高温下不可频繁使用制动,以免造成制动失灵。4。1。2。5雨雾天行驶安全注意事项:

 

⑴透过引起打滑地段时,务必严格控制车速,不要急转方向,避免使用脚刹,防止车辆侧滑。

 

⑵选取安全路面行驶,会车时应注意,防止路肩坍塌造成翻车事故。⑶遇到浓雾天气,应等到大雾散去后再行行驶。4。1。2。6夜间驾驶安全注意事项:

 

⑴会车时要注意预选平坦、安全的交会地点。

 

⑵车辆出现故障时,停车灯不亮时,应用手电筒或简便用具显示停车位置,避免其他车辆观察不清发生意外。

 

⑶禁止疲劳驾驶。4。1。2。7其它安全措施:

 

⑴车辆下坡时,禁止空挡溜车。⑵施工现场内行车限速5公里。⑶禁止无证驾驶,禁止超载。4。2预警行动

 

现场安全员、管理人员应对施工车辆交通事故隐患地段及时发出危险警示信息,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并及时安排人员对车辆交通事故隐患地段进行综合治理,消除车辆交通安全隐患。要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5信息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报现场负责人、安全长、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及车辆事故应急办公室,现场负责人接警后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根据现场车辆事故态势决定是否寻求外部支援,如果需要及时拨打110、120、122请求支援,并上报公司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小组。6应急处置6。1响应分级

 

Ⅰ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项目部按照重大事故报告规定以最快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并上报建总。由集团公司负责应急响应,现场用心开展应急救援。

 

Ⅱ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交通事故轻伤5人以上或重伤1-2人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由项目部报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负责应急响

 

应,并按照事故报告规定上报集团公司。但项目部要用心现场开展应急救援。6。2响应程序

 

6。2。1公司总部的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值班人员接到车辆交通事故报警后,立即报告车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由组长或副组长开展工作。6。2。1。1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迅速赶赴出事现场;

 

6。2。1。2迅速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汇报简要案情及后果,并根据事故现场状况,请消防、卫生、保险、交通等部门配合,协同进行伤员抢救和现场勘察、施救等工作。

 

6。2。1。3封闭、保护现场,必要时能够申请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中断交通,但应设立明显标志,标明车辆通行路线。

 

6。2。1。4采取抢救、灭火等紧急措施。抢救伤者应尽量就近、集中,尸体转移应注意停放条件。

 

6。2。1。5由公司公安干警或项目部人员协助当地交警负责对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拍照、测量、提取、勘验和记录工作。

 

6。2。1。6协助交警负责走访事故知情人和见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监视当事人。6。2。1。7由公司应急办公室人员负责后勤安排,接待受害者亲属等工作。6。2。2项目部的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6。2。2。1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后,现场安全负责人务必立即报告,同时组织自救,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6。2。2。2项目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各相关人员以及机械设备参加现场救援,尽可能缩小影响及损失,并根据事故性质及趋势,向有关部门汇报,寻求社会紧急救援(如拨打110、120、122求援)。

 

6。2。2。3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先查明人员伤亡状况,并以最快速度交由医务人员进行抢救,或急送医院救治。

 

6。2。2。4用心配合政府的交通事故调查工作,开展交通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和损失状况。

 

6。2。2。5交通事故处理后,项目部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组织人员进行总结经验教训,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对此进行举一反三教育,预防类似状况的发生。

 

6。3处置措施

 

车辆交通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项目部应急反应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组织救援,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状况按规定在同一时间上报公司应急办公室。

 

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及相关部门实施救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判定事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社会危害时,应立即成立公司级车辆交通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启动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第5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地铁(包括轻轨)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地铁的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威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建设部响应。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部牵头负责,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

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灾难的主体,要承担处置的首要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快速有效处置。

(4)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有效应对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铁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调动全社会力量,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应急机制建设和资源准备要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降低运行成本。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国家应急机构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建设部设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络组和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具体负责全国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络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地铁、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比照国家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3城市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城市地铁企业应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3预警预防机制

3.1监测机构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铁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地铁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每半年向国家和省级地铁应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

3.2监测网络

由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企业组成监测网络,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地铁监察员对城市地铁进行检查监督。

3.3监测内容

城市地铁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行动(响应标准见l.3)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当领导小组进入Ⅰ级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领导小组的响应

建设部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报告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时,领导小组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时将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Ⅱ级以下响应时,及时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地方应急指挥救援工作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

4.1.2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参与应急工作,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

4.2不同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措施

4.2.1火灾应急响应措施

(1)城市地铁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预案,针对不同车站、列车运行的不同状态以及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火灾应急响应预案;

(2)贯彻“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积极施救;

(3)处置火灾事件应坚持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关键时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4)火灾发生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119”、“110”报告。同时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2地震应急响应措施

(1)地震灾害紧急处理的原则:

a.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要听从事发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后抢救一般设施。

(2)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地铁企业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管理工作。

(3)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a.根据震情发展和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停止运营和施工,组织避震疏散;

b.对有关工程和设备采取紧急抗震加固等保护措施;

c.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d.及时准确通报地震信息,保护正常工作秩序。

(4)地震发生时,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灾情报有关部门,同时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铁设备、设施保护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地震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3地铁爆炸应急响应措施

(1)迅速反应,及时报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险情,尽快恢复运营;

(2)地铁企业应针对地铁列车、地铁车站、地铁主变电站、地铁控制中心,以及地铁车辆段等重点防范部位制订防爆措施;

(3)地铁内发现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触动;

(4)地铁爆炸案件一旦发生,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

卫生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爆炸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4地铁大面积停电应急响应措施

(1)地铁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日常安全供电保障工作,准备备用电源,防止停电事件的发生;

(2)停电事件发生后,地铁企业要做好信息工作,做好乘客紧急疏散、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

(3)供电部门在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灾难性质、特点,立即实施事故灾难抢修、抢险有关预案,尽快恢复供电;

(4)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停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应急情况报告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是:快捷、准确、直报、续报。

4.3.1快捷

最先接到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

4.3.2准确

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4.3.3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要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省、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国务院,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3.4续报

在事故灾难发生一段时间内,要连续上报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4.3.5报告内容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4报告程序

4.4.1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告地铁企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灾难性质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向上级地铁应急机构报告。

4.4.2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属地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灾难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灾难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灾难现场的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单位及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在事故灾难发生后4小时内写出事故灾难快报,分别报送国家、省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4.5情况接报

4.5.1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发生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后,迅速通知领导小组,并根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5.2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4.6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应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地铁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灾难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7医疗卫生救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在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灾难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机构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城市人民政府应事先为城市地铁企业配备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机构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机构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灾难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灾难的后果,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信息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信息的公开由各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决定。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信息应明确事件的地点、事件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4.13应急结束

Ⅰ级响应行动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铁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地铁正常运营秩序。

5.2保险理赔

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调查报告

属于Ⅰ级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由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成调查组。属于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必要时,领导小组可以牵头组成调查组。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灾难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必要时,修订城市地铁应急预案,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个月内,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地铁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灾难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进行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国地铁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同国务院,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

能够接受、显示和传达地铁事故灾难信息,为应急决策和专家咨询提供依据;能够接受、传递省级、市级地铁应急机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能够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对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预案及地铁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备案。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有地铁运营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地铁应急装备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地铁应急装备保障工作。

6.2.2应急队伍保障

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支援力量准备。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2.5治安秩序保障

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

6.2.6物资保障

省级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设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跨地区的物资调用。

6.2.7资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资金准备。领导小组应急处置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小组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划与建设能够基本满足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2.10应急保障的衔接

省级、市级的应急保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各自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并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省级人民政府应比照领导小组专家组的设置,建立相应的机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的研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铁企业负责,主要内容是城市地铁安全运营及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等。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宣传内容、方式等,并组织地铁企业实施。

6.4.2培训

对所有参与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

6.4.3演习

省级人民政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城市(含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对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附则

7.1名词解释

7.1.1地铁

本预案所称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

本预案所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是指需要启动本预案中规定的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灾难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类型主要包括:

(1)地铁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

(2)地铁发生大面积停电;

(3)地铁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4)地铁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

(5)地铁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7.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建设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超级秘书网

7.3.2责任追究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国际交流与合作

领导小组要积极建立与国际地铁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6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二、适用时间和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年和灯饰亮化期间(年2月6日—3月17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降雪霜冻、火灾爆炸、踩踏事故、森林火灾、公共卫生事件、地质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三、领导机构

成立和灯饰亮化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区长张国一任总指挥,各副区长、区委政法委书记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区人武部、预备役三团、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经济委员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分局、区执法局、区建设局、区农林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九州管办、区环卫局、市政环卫所、区疾控中心、区医院、质监分局、消防科、交警大队、河北交警大队、交警大队、东岗交警大队、燃化集团、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供电公司、24个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信息上报、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等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四、责任主体和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是全区及灯饰亮化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其具体协调执行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

(一)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研究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各街道、各部门做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根据需要商请辖区驻军、武警部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二)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和督促各街道、各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下情上报和上情下达,向区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向成员单位传达省、市和区应急指挥部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批示和要求;负责对全区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储备物资、应急疏散场地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指挥、处置、监督等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做好应急职守工作。公安分局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现场封锁、案情调查、人员疏散、现场秩序维护和爆炸事故的调查等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农村道路维修;区民政局负责救灾物资保障与善后相关事宜;区财政局保障救灾资金;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与处置;区执法局、区建设局配合消防等部门进行消防救灾工作;区农林局负责灾害处置中林区管护和农作物保护;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区医院负责伤员救治和疫情防治;区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区环卫局、市政环卫所负责道路环境卫生维护等工作;质监分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等相关工作;消防科负责调集消防队处置火灾、被困人员解救等险情处置;各交警大队负责辖区交通疏导与管制;燃化集团负责燃气管道的抢险与燃气的供应等相关工作;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负责相应的通信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及临时性通信设备的架设;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九州管办和24个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灾害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疏散、现场警戒、基本信息上报等协助、支援、保障相关职责工作。

五、信息上报渠道和时限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街道、各部门要立即向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在事发1小时内上报书面信息,并做好后续信息的上报工作。各街道、各部门信息报告要做到准确及时,内容包括事件种类、性质、发生原因、时间、地点、危害因素、范围、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建议等。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市应急办上报信息。涉及或影响到我区行政区域以外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县(区)政府,同时报告市政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区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征求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六、具体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各自职责

(一)降雪霜冻灾害。灾害发生后,由区环卫局、市政环卫所牵头,各街道配合及时清扫道路积雪;如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区卫生局负责伤员救治;各交警支队负责指挥疏导交通、处置交通事故;区经委负责农村道路维修;区农林局、两山指挥部、涉农街道负责做好树木、农作物防冻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区民政局和各街道负责救灾物资发放、受灾情况统计等工作;区财政局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区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先期处置情况,进一步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级别启动《市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上报。

(二)火灾、爆炸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由消防科牵头,区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分局、辖区街道配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同时立即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如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援、伤员救治与转移;辖区派出所、街道办负责事故灾害现场警戒保卫、人员疏散;交警部门负责事故路段的与疏导;消防、安监、质监部门要做好险情排查,防治次生灾害发生;区民政局和辖区街道负责做好现场救济、救灾物资发放,受灾情况统计等工作;区财政局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区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先期处置情况,进一步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级别启动《市重特大火灾及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上报。

(三)踩踏事故。踩踏事故发生后,由公安分局牵头,区卫生局、辖区街道、执法局、消防科等部门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并立即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如有人员伤亡的由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援和伤员救治与转移;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街道办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秩序维护、劝解疏导与警戒保卫;消防科负责协调消防特勤解救被困人员;交警部门负责事故路段的交通疏导与管制;区民政局和辖区街道做好应急救援、受灾情况统计等工作;公安分局做好事件的调查;区财政局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区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情况,进一步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级别启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上报。

(四)森林火灾。灾害发生后,由消防科、森林公安部门牵头,区两山指挥部、农林局、辖区街道积极配合,协调市消防支队全力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和林区居民疏散工作,要确保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如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区卫生局负责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查处工作;区民政局和辖区街道做好受灾情况统计等工作;区财政局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区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先期处置情况,进一步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级别启动《市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并向市政府上报。

(五)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局牵头,区疾控中心、公安分局、辖区街道立即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预案进行紧急救治,做好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要及时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类型、疫情灾害程度等信息与数据,并立即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公安分局和辖区街道负责封锁疫区,卫生、疾控、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做好疫区的人员救治、疫情防疫与控制、治安、维稳工作,财政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区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先期处置情况,进一步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级别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上报

(六)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国土分局牵头,公安分局、消防科、区执法局、区环卫局、区建设局、区卫生局和辖区街道积极配合进行应急处置,并立即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如有人员伤亡的由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援、伤员救治与转移;辖区派出所、街道办负责事故灾害现场警戒保卫、人员疏散;交警部门负责事故路段的管制与疏导;国土分局负责协调专家对灾害原因进行调查,防治次生灾害发生;区民政局和辖区街道负责做好现场救济、救灾物资发放,受灾情况统计等工作;区财政局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区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工作。应急指挥部根据先期处置情况,进一步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级别启动相关专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上报。

(七)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由区安监局牵头,消防科、区质监局、辖区街道、派出所与事发单位负责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如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援、伤员救治与转移;辖区派出所、街道办负责事故灾害现场警戒保卫、人员疏散;交警部门负责事故路段的与疏导;安监、质监、消防部门要做好险情排查,防治次生灾害发生;区民政局和辖区街道负责做好现场救济、救灾物资发放,受灾情况统计等工作;区财政局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区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先期处置情况,进一步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级别启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上报。

(八)灯饰亮化安全事故。在灯饰亮化期间,要严防由灯饰亮化引起的火灾爆炸、大面积断电、人员踩踏等安全事故。灯饰亮化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城管办牵头,消防科、公安分局、区执法局、辖区街道、电力部门、派出所配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如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援、伤员救治与转移;公安分局、辖区街道办负责事故灾害现场警戒保卫、人员疏散;交警部门负责事故路段的与疏导;电力部门负责做好电力设施抢修;电力、消防部门要做好险情排查,防治次生灾害发生;区民政局和辖区街道负责做好现场救济、救灾物资发放,受灾情况统计等工作;财政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区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先期处置情况,进一步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级别启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上报。

第7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简称农机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地搞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市红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属地管理。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各方联合行动的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形成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三)预防为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应对重特大农机事故抢险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和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科学组织、协同应对、加强配合,保证处置工作及时、准确、高效、快速、有序进行。要采用先进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组织体系

设立红古区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开展对本地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紧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局,区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应成立相应的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工作职责

(一)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和开展全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启动或解除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和物资保障;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负责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委员会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处置有关情况;及时传达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并采取相应措施;审议区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报告;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履行应急值守职责;事故接报、受理后应立即按程序向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通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方案;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保障整个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救援方案;督促检查各乡(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承办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区农牧、公安、财政、民政、卫生、交通运输、安监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政府和社会其他部门增援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负责调配事故救援所需的车辆、人员、事故勘查、通讯等设备;协调有关部门预防群众闹事等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及时落实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组织事故现场群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组织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工作;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其它工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专家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决定救援人员的分配、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现场处理分队,并监督各分队执行方案情况;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或交通管制;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联络协调;签发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依情况变化,履行本预案未尽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预防预警

第七条应急值守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全省农机事故报警救助电话。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网络畅通,专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并实行领导轮流带班。

第八条预防措施

加强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机驾驶操作常识、事故案例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机手知法、懂法和守法,尊重生命、爱护财产、安全生产,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安全生产意识。

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驾驶员考核发证和检审验工作。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核发驾驶操作证,严禁超标准农机注册登记,严禁跨行政区域异地发牌发证。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

依法开展经常性农机安全大检查,加大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和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的监管力度,经常开展对乡村、机耕道危险路段(点)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九条预测预警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报送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同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组织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条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二)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农机事故,为Ⅱ级应急响应。

(三)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农机事故,为Ⅲ级应急响应。

(四)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农机事故,为Ⅳ级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

(一)事故报案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二)事故快报

农机事故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事发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区农牧局报告,区农牧局应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在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跟踪报告,直到事故处置结束。

(三)事故报告

区农牧局要在农机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准确、完整地向区政府上报事故书面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区农牧局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及时、主动、有效地指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根据现场需要,通知公安、交通、卫生、保险等部门进行抢险救援,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及时报上级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乡镇政府的协助下,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区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其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应迅速投入事故现场的先期救援、保护、证据收集、恢复生产等工作,对事故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准确作出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准确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做好目击证人笔录,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

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预案启动

按照分级响应、分级处置的原则,在农机事故发生后,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机事故的不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乡(镇)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向区农牧局报告;当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区指挥部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和市农委报告。当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时,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同时上报市农委请求启动相应市级及以上应急预案。

根据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性质,区指挥部应迅速成立现场救援领导小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指挥现场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处置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就近施救的原则通知事发地毗邻乡(镇)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第十四条现场保护

准确把握事故全面情况,保护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疏散群众,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果断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抢救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和装备,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视情况成立工作指导组、事故调查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工作组,按照现场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力量实施现场救护,全力抢救伤员,尽最大努力抢救人民群众财产,尽量减少伤亡和损失。

(一)公安部门组成治安维护组,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负责事故侦查,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二)财政部门负责本预案启动时的经费筹措。

(三)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救通运输保障。

(四)卫生部门组成医疗救护组,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设备和车辆,制定抢救方案,决定救治医院,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转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负责完成死亡人员的鉴定,出具伤、残鉴定意见。

(五)民政部门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和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同时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和接待工作。

(六)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事故受害人员及财产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

按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调查取证,做出事故责任认定,需进入司法程序的,依法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一)事故调查组织

发生Ⅳ级及以下的农机安全事故,区农牧局在当地乡镇政府协助下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区政府备案。发生Ⅲ级较大农机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机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组参与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勘查、遗留物品的登记与托管、机具技术状况鉴定、机具损失鉴定;

(2)调查事故当事人,收集证据,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及性质。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划分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安全防护

(一)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群众的安全防护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凡需要对当地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转移时,由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公安机关负责先将群众疏散安置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农机管理、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尽快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对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置,尽力医治事故伤员,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和生产正常秩序,切实关心受损群众,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九条应急结束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等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或区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第二十条信息

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当地政府或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部署,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工作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一条应急评估

较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Ⅲ级)以上预案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应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作战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政府提交专题报告,为完善预案提供参考依据。一般农机事故应急响应(Ⅳ级)预案处置结束后,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完善接警、处置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重特大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装备保障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通讯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照明、灭火、破拆等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保证应急资金、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二十四条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农机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临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设备资金由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向政府提出预算,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队伍保障

各乡(镇)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都有参与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关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建立健全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为基础的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区指挥部应组织储备有关技术专家人才库,切实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本系统或其他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顾问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章应急救援分析及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区农牧局应进行事故总结、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提供证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救援、处理事故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有关责任人,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人员,应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宣传、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区农牧局和各乡(镇)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的技能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条培训

各级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区农机局要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事故预防、避险、避灾、报警、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一条应急演练区农牧局每年应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适时开展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应急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第三十二条本预案由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管理。

第三十三条预案更新、维护应随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门职责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区农牧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本级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章附则

第8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供气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供气事故,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供气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燃气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供气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相关部门、燃气企业、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更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1.4.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之下,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为牵头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4.3分级管理、分区负责

〃立县人民政府、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两级应急机构、分级管理的燃气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事故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级别后,按照分级启动的原则启动相应预案,并落实供气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1.1县人民政府设立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协管副县级领导、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电力公司、县电力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民政局、县各通信部门、县环保局、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县各保险公司、燃气供应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由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组成:

专家工作组由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和检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决定全县供气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

(2)指导、指挥和协调全县供气事故和跨县的供气事故的处置;

(3)拟定全县供气事故应急预案,总结部署全县年度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对相关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向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组织、协调或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故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直接指导和支援;

(6)组织供气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7)负责供气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8)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9)负责重大供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

(10)指导重大供气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11)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及时恢复供气,保障用户需要;

(12)指导燃气企业建立供气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其经费由县财政应急专项经费安排。

2.2.2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应急机构中相关部门的联系,了解最新信息,并及时向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2)编制预防供气事故的有关文件;

(3)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城市燃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4)编制审查本县供气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并报送县人民政府;

(5)根据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保障等工作;

(6)负责落实燃气供应保障工作。

2.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测、接收供气事故报警、预测信息,做好供气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调全县供气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供气事故调查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供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供气事故调查处理。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供气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县电力公司、县电力局:负责电力保障工作。

各通信部门:负责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供气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人员疏散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供气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和灭火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供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因特种设备及压力容器、管道引发的供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事故受害人员生活救助和接受社会捐助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现场环境污染的监测处理,预防次生环境污染。

各保险公司:负责开展供气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工作。

燃气供应公司:负责所属燃气网点的应急协调及燃气供应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的救援力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主要做好现场保护、伤员急救、社会稳定、信息报告和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2.2.4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参加县供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县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到指定地点集结,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重大事故评估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派,对事故发生地实施技术支援。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县供气事故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事故信息跟踪,并负责对发生在县外但对我县城市燃气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燃气企业及用户发现燃气隐患后应立即上报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和早期发现的隐患进行核实、分析、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后认为引发供气事故可能性很大的,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3.2预警预防行动

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强化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早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达到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效果。建立通畅的信息流通渠道,及时收集可能导致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发生的因素,及时通报,并督促立即整改到位。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燃气供气单位、主管人员安全防范责任制。

3.3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特别严重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

3.4预警解除

根据事情发展动态和处置情况,由分级预警命令的政府决定并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按供气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级。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人至2人,或造成1万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供气企业库存低于7天的正常需求,且储备量只有正常需求的80%,预计持续时间为10天以上的。

∠重事故(Ⅲ级),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人至9人,或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或供气企业库存低于5天的正常需求,且储备量只有正常需求的60%,预计持续时间为15天以上的。

严重事故(Ⅱ级),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人至29人,或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或供气企业库存低于3天的正常需求,且储备量只有正常需求的40%,预计持续时间为20天以上的。

特别严重事故(I级),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3万户用户及以上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或供气企业库存低于2天的正常需求,且储备量只有正常需求的20%,预计持续时间为30天以上的。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一般(Ⅳ)级响应

一般供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应快速反应,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与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主要领导迅速到岗到位,组织实施统一指挥,主要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供气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供气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秤强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等;

(5)及时将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6)当县级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实施支援;

(7)在县内供气不足时,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向上级燃气主管部门和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汇报,争取支持,全力调度气源尽快恢复正常供气。

4.2.2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响应

发生Ⅲ级、Ⅱ级、Ⅰ级供气事故后,立即启动县本级预案,县人民政府采取Ⅳ级响应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上报市、省人民政府,请求启动高级别预案,且服从市、省指挥部指挥。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供气事故报告系统,包括:供气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县有关部门、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按照供气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4.3.1信息报告

供气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当地乡镇、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当地乡镇、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接报后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

4.3.2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供气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原因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供气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供气事故的简要经过。

∽段报告:既要报告供气事故发生的新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供气事故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发生原因等情况。

总结报告:包括供气事故鉴定结论、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供气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今后对供气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4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

参加供气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置供气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供气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城市供气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5信息

供气事故信息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供气事故信息工作。

4.6应急结束

供气事故危险因素消除,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后,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认无次生、衍生、耦合灾害发生时,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供气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尽快恢复正常供气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供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造成供气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分析评估

发生供气安全事故后,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予以评估。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的通讯录,要定期更新。县通信部门应保障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6.2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建立医疗卫生保障体系,提供事故医疗救治,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

6.3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为县供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6.4队伍保障

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的专业救援人员、专家参加城市供气事故处置。

6.5物资保障

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包括供气经营企业)应保障供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等应急物资储备,提供供气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7.监督管理

7.1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供气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同时,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组织一次供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监督检查

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7.3奖励与惩罚

对县供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9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1.3.3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4反应迅速、协同应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3.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装备建设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1.4事故分级

按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1.4.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1.4.3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1.4.4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突发一般和较大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县)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县)区行政区、跨市内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3)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处置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无锡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无锡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长或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发改委、安监局、经贸委、国资委、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公用事业局、消防支队、气象局、人防办、

财政局、民政局、医院管理中心、总工会、新闻办、电信公司、供电公司和有关市(县)、区政府,以及驻锡部队、武警无锡支队等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医疗救护、救援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宣传报道等八个应急工作组。(见附件10.1)

2.2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研究、部署、指导全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

2.2.2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本预案,统一部署和实施应急救援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2.3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正确判断灾情性质,分析人员生存的可能状况,根据灾情制定抢险方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2.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2.2.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2.2.6对事故单位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整顿指令;

2.2.7组织事故现场保护和事故调查工作;

2.2.8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事故公告,稳定社会秩序。

2.3应急工作组职责

应急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由副总指挥牵头,市经贸、安监、公安、环保、交通、建设、卫生、质监、人防办、财政等市有关部门、军分区和事发地市(县)、区政府组成。负责现场组织协调,调配应急救援人员、交通、通讯、装备和救援物资等。

2.3.2抢险救灾组。由市公安(消防)、安监牵头,市环保、质监、建设、气象及安全专家,事发地市(县)、区政府等组成。负责拟定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收集事故灾害信息,分析事故起因、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预测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并提出下一步抢险救灾方案。必要时经军分区协调驻锡部队、武警支队增援抢险救灾。

2.3.3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市(县)、区政府牵头,市公安、民政、卫生、经贸等部门及发生事故企业组成。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

2.3.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医管中心、药监等部门,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发生事故企业等组成。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相关药品、器材,迅速开展医疗救护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治;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3.5救援保障组。由市交通、经贸、国资、民政、公用、供电、各电信运营企业等部门,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发生事故企业等组成。负责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供应,组织抢险救援物资、器材的生产和调拨,及时运送到指定位置;负责涉及的水、电、气的切断与供应。

2.3.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发生事故企业、有关保险公司等组成。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负责财产损失核定与保险理赔等工作。

2.3.7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牵头,市监察、公安、质监、建设、总工会等部门和市检察院组成。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2.3.8宣传报道组。由市新闻办牵头,市安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统一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组织新闻稿件。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目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将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计划。

市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依据行业标准判断灾情变化趋势,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牵头负责事故调查组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市国资委参与市属国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相关企业的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和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加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

市卫生局、医院管理中心负责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负责事发地防疫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和卫生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药品、器材,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及时

通报监测情况;负责污染物的处置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协助做好职工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涉及通航水域、航道及港口码头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涉及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负责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物倒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建筑物倒塌事故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并参加事故调查。

无锡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涉及城市燃气设施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指导自来水公司及时修复事故地区的自来水供应;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无锡气象局负责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参与雷电、静电引起的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调查、鉴定和评估。

市人防办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通讯保障;充分利用人防通讯装备,迅速赶赴现场,为指挥部提供通讯保障。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安排落实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的临时救助,协助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亲属处置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及遇难亲属的安抚工作。

市总工会参加事故调查。

市新闻办按照新闻的有关规定,适时向媒体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修复损坏电信设施;无锡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市(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组织,负责启动本级政府的应急预案;负责事发地或周边危险环境居民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

2.5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我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协调、指导机构,执行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及其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无锡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全市事故信息,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向指挥部及时提出处置建议。

3预警预防

3.1监测预警

为有效预防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加强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管。企业要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日常监测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确保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的制度化和日常化。

3.2重大监测信息报告

企业发现重大危险源监测信息发生异常等,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信息,经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3预警级别和权限

根据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

3.3.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由国家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3.3.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3.3.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长签发。

3.3.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由市(县)、区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后。

预警的解除也按照该级别事故的预警程序进行确认和。

3.4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迅速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及时做出判断,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需要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关闭应急响应;如果事故达到预警级别,要迅速通知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同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如果事故预警级别达到ⅰ或ⅱ级,由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3.5预警结束

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4事故报告和紧急处置

4.1报警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报告110以及当地政府、归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述单位和部门接到发生较大级(含)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市安监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单位可越级上报至无锡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

、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和衍生事故(件)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信息处理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接到较大级以上事故(含)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分管市长,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市政府应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事故抢救或支援,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4.3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当地政府和先期到达的公安(消防)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扑救,全力控制现场事态,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故蔓延,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

4.4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依法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应急响应

5.1预案启动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启动本预案后,要迅速组成现场指挥部,通知成员单位,实施本预案。(见附件10.2、附件10.3)

5.2指挥协调

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启动市突发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和上级领导要求,成立若干应急小组,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接受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指挥中心的指挥。

(3)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4)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与周边城市和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6)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3信息资源采集

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开展信息资源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可能,对环境和气象的影响,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5.4现场处置

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做出决策,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应急队伍应当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跨地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指挥部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省级相关部门请求进行协调和确认。

5.5医疗卫生救助

市和市(县)、区卫生部门,医院管理中心、药监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调集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施、设备,抢救伤员,并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状况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6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指挥,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有序开展工作。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人身伤害。在对灾情及时做出分析后,由指挥部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事故现场。

5.7群众安全防护

指挥部负责组织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有:

(1)确定在应急状态下职工、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和转移。采取逐户逐人的方法告知,确定群众知晓并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

(3)确定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开展气象预测、大气和环境监测工作。

(6)加强治安管理。

5.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指挥部组织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主要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的可能性,气象条件变化对事故环境的影响,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发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后果,以便科学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

5.9现场秩序管理

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5.10信息

由市新闻办负责组织,拟订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5.11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做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决定。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指挥部会同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事故调查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6.3保险

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6.4总结评估

事发地市(县)、区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7保障措施

7.1装备保障

各地、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同时要掌握本地区、本专业救援装备及物质储备情况,整合救援装备资源。

7.2队伍保障

各市(县)、区政府要大力建设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定期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

7.3基础设施保障

交通、电信、供电、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

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系统和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保证应急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7.4救援物资运输保障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要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管中心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烧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药监部门要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7.6资金保障

工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测预警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一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7社会力量动员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7.8宣传和教育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矿企业,要加强对周边人群的针对性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潜在的危险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7.9应急救援的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建议。高危企业要依法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奖惩

8.1奖励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处置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所属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单位制定各自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