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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灭绝的原因精选(九篇)

生物多样性灭绝的原因

第1篇:生物多样性灭绝的原因范文

来自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的Michael Archer研究组成功地令一种灭绝动物的基因组复活,并首次培育出其活体胚胎。

这种已灭绝的动物称为胃育溪蛙,学名是Rheobatrachussilus,是澳大利亚昆士兰热带雨林的本土物种,它因在胃里孵化后代并通过嘴巴生子而闻名。然而因为栖息地的丧失和疾病,导致这个物种在1983年被官方宣布已经灭绝。

这一成功令其他想克隆各种目前已经灭绝的动物,如猛犸象、渡渡鸟、古巴红金刚鹦鹉以及新西兰的恐鸟等的研究者备受鼓舞。

古生物学家认为,迄今为止,地球上共经历了5次物种大灭绝。科学家认为,导致过去5次物种大灭绝的原因可能是火山喷发、气候日趋寒冷、氧气减少或者重大历史地质事件,例如行星撞击地球等。按史前五大灭绝强度和规模,有学者认为当今生物界已进入了“第六次大灭绝”时期,甚至认为现代人类正亲身遭遇生物大灭绝的过程。

那么,在物种不断加速灭绝的今天,我们是否可以凭借科技让灭绝物种复活?

灭绝动物如何“死而复生”

灭绝动物复活,这不就是传说中的“死而复生”吗?听起来好似天方夜谭,实际操作是否同样无从下手?

研究员这样形容这个过程:让灭绝动物复活必须具备两点,第一点是从已灭绝的动物身上提取DNA,对片段进行排序和组装,以获得完整基因组,或者利用获得的基因块在数量合理的染色体内重建已灭绝动物的DNA;第二点是‘母体’的匹配,帮助胚胎顺利发育成幼兽。可以将染色体“打包”,植入一个人造细胞核,而后将细胞核注入来自相配替代品的卵子。随着卵子发育成胚胎,已经灭绝许久的动物将再次出现在人们面前。

在1936年的澳大利亚霍巴特动物园,最后一只袋狼“本杰明”的死亡宣告了这一物种的灭绝。然而故事并没就此结束,由于袋狼现存组织保存完好,因此可以获得高质量的DNA,这就意味着可以很快完成袋狼的基因序列。据悉,澳大利亚科学家已经启动袋狼复活工程。而“代孕妈妈”则可能是袋獾。

复活灭绝动物,难在哪

科技的发展使得灭绝动物复活成为可能。随着克隆技术进化至今,确立了获取DNA信息的新手法。只要能从所保存下来的个体或组织中提取较为完整的DNA,“制造”作出具有遗传特性的类似动物并不是什么难事。

最主要的问题是,已灭绝动物的基因组序列可能现存较少或大多呈‘碎片状’。想要获取完整的DNA是非常困难的。假如有的灭绝动物是在极寒地区,因为一些突发性灾难而被长埋于极寒的冰雪之下,那么它的DNA将会保存得相对完整。但想要从无到有并最终获得完整的DNA分子现在仍无法做到。而对于很多已经灭绝了的哺乳动物,我们可能找不到合适的‘代孕妈妈’。能否找得到完美的替代品并提取卵子无疑是一项巨大挑战。迄今为止,还没有人成功克隆鸟类或爬行动物。

如果放弃从无到有合成完整基因组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从现有的近亲身上提取DNA而后进行修改,使其与希望复活的已灭绝动物的DNA接近。

然而不尽如人意的是,一些现有动物与其已灭绝近亲在表面上非常相似,实际上却与真正意义上的近亲相差很远。

复活灭绝动物,意义何在

许多生态学家和古生物学家预测,从现在起,用不了上万年的时间,物种灭绝就将达到毁灭性的程度。当动物灭绝速度不断加快时,人类通过科技手段实现灭绝动物的复活,这项研究显得极其重要。

不可否认的是,使灭绝动物复活在多个领域有着很多潜在的意义。复活灭绝动物可以让我们了解动物进化历程,也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地探索物种灭绝的原因。当然也能了解各个物种的关系,说不定还可以借此研制出更好更新的生物药品。

虽然如此,我们必须正视灭绝动物复活将会带来的一些可能性危害。灭绝动物应该说已经被生物链淘汰了,如果复活的话,无形中便破坏了现有的生物链,给资源环境带来很多的问题。最直接的影响是导致现有的生态平衡被打乱,如果一些病毒、病源被带回来,可能会导致一些现有物种的灭绝或减少。

理性保护珍稀动物是当务之急

第2篇:生物多样性灭绝的原因范文

    物种是具有一定形态和生理特征,居于一定自然分布区的生物群类。物种是生物进化和生物分类的基本单位。一个物种的个体一般不与其它物种中的个体交配,即使交配,一般也不能产生有生殖能力的后代。每一个物种都具有特定的遗传基因,可代代相传,从而保持物种的稳定性。但物种也可以通过变异、遗传和自然选择,发展成另一个新种。物种,特别是野生物种,对人类既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又有无可估量的科学文化价值。

    物种灭绝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使生物物种从世界上逐渐消失的现象。生物物种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到灭亡的过程。在自然状态下,一种物种消亡了,新的物种又产生发展了,从而使地球上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性。但是,由于人为的干预,物种消失的速度会大大加快。从1600年~1800年间,地球上的鸟类和兽类物种灭绝25种;从1800年~1950年地球上的鸟类和兽类物种灭绝了78种。物种灭绝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生态环境的破坏,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环境的污染和外来物种的引入。物种灭绝是生物基因库的巨大损失,直接影响人类的生产、生活和自然界的生态平衡。防止物种灭绝已成为全球性的紧迫任务。

 

第3篇:生物多样性灭绝的原因范文

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动整个地球”。而种子不需要支点,种子的萌发便是撬动地球的那个支点。种子,掉落在绝壁的缝隙里,仍能长成凌霄的大树;埋在黝暗的泥底沉睡千年,仍能绽放娇艳的花朵。在生命力的排行榜上,种子肯定能在前排找到位置。大可把“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视作种子生命力之强盛的写照。

对于很多人来说,似乎永远不会担心种子会“绝种”。而在植物学家看来,种子远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顽强。芊芊世界并不能掩饰植物多样性急剧下降的现实。种子也只是如多米诺骨牌般的生态中的一个环节——人类活动、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外来物种入侵、毁灭性开发、转基因、种子垄断……太多的因素让发芽即可顶开头盖骨的种子感到无能为力。据统计,目前全球植物物种的1/4,即大约60000~100000种植物正在面临着灭绝的威胁。在中国,约有20%的高等植物属于濒危植物。

一种植物从我们身边消失,并非只是少了一些颜色和芬芳,它还会带来一系列引起更多动物和植物绝种的连锁反应。一种植物的消失,往往会导致一些相关生物的生存危机。种子危机不仅将绿色或缤纷窒息在了黑暗之下,更能令人类的未来不再萌发。种子危机,是全人类的危机,也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危机。

栖息地的丧失

地球不仅是人类的家园,也是植物的家园。人类或出于无知,或出于贪婪,在发展的过程中,埋下了种子危机的“种子”。

植物多样性减少最重要的原因是生态系统在自然或人为干扰下偏离了自然状态,自然生境面积急剧缩小和破碎化,从而使植物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家园,栖息地破坏已经成为野生植物数量减少甚至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

人类发展壮大的背后,对野生植物的生存空间造成了巨大的挤压,正如城市化不断占据本该属于植物的地盘,剥夺了大量动植物的食物来源、栖息地和家园。人类发展最快的时期,恰恰是植物因栖息地丧失而消失最快的时期。据统计,目前地球上超过1/4的土地已被开垦。南美亚马孙河流域的雨林正在以每年24000平方千米的速度消失。栖息地的丧失将严重导致物种多样性的下降,专家估计从1990年~2020年由于热带森林的砍伐引起世界上5%~15%物种的减少,即每天减少50种~150种。

人类的好恶、生存需要等决定着植物的命运。过度垦荒伐木、大肆狩猎、掠夺式开采资源,导致了环境破坏,生物栖息地的毁坏甚至消失,植物多样性降低。科学家估算,在没有人类干扰的过去2亿年中,平均每27年有一个高等植物灭绝。然而因为人类活动的影响,物种灭绝速度比自然灭绝速度快了1000倍,平均每小时就有一个物种灭绝,而新物种却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大量的空间来产生,结果就造成了一种窘况——物种在不断地因人为破坏或自然死亡,却很难有新的物种产生。

过度开采、毁林开荒、农业耕作等人类活动还会造成物种生境的破碎化,栖息地环境的岛屿化,影响到动物的觅食、迁徙和繁殖,以及植物花粉和种子的散布;另外还会导致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使生境失去原有功能,并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

人们对一些药用及观赏植物只宣传其价值,而不强调保护的重要,毫无节制地采集利用,会导致野生植物灭绝。被用作药用的雪莲花(Saussurea involucrata),被人们奉为“药中极品”。其种子发芽率低,繁殖困难,生长缓慢,因珍稀名贵,而被采药人无节制地采挖。若以此速度开发不出20年雪莲就会灭绝。人参(Panax ginseng)被誉为百草之王,其数量在世界范围内都十分有限。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因价格暴涨,大量采参者蜂拥长白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疯狂地采挖导致人参濒临灭绝。某些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的兰花,由于人们长期破坏性的采挖,生存也受到了严重威胁,如丽江杓兰(Cypripedium lichiangense)目前已很难再找到其野生居群了。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在自身发展中只关注到了植物的实用价值,却忽视了它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肆意地加以开发,给植物以毁灭式的“成长”。过度地垦荒伐木,虐夺式开采,严重地破坏了生态系统。工农业建设的发展,也能使局部地区一些植物种因失去栖息地耐消失,如中华水韭(Isoetes sinensis),荷叶铁线蕨(Adiantum reniforme L.var.sinense)等。

历史上,物种灭绝的两次最重要的波动都是来自农业改革。人们对有价值的物种进行大规模地毁灭性开发,砍掉森林,抽干湿地,橡胶树、咖啡树、油棕等单一的经济作物取代了原有的生态林,农业开发导致植物栖息地的丧失,是一种难以逆转的毁坏。历史上不乏因物种的单一化而造成重大灾难的事例。1864年,爱尔兰爆发马铃薯枯死病,造成100多万人死亡、几百万人流离失所的浩劫,而这场浩劫的根源就是当地人只种植了两个特别脆弱的土豆品种。

与自然系统相比,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种类组成、群落或系统结构会发生改变,植物多样性也会降低,生物生产力会下降,土壤和微环境会恶化,生物间的相互关系也会变化,因而使其恢复极其缓慢且困难。有研究表明,植物物种的灭绝,造成自然栖息地生产力下降,并进一步加剧了植物种类的减少。具有更少物种的生态系统与拥有更多的“自然”水平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相比,植物生物量会下降50%以上,这不仅会严重影响相关动物的取食,还会让其蓄水抗旱的能力打上一个大大的折扣。另外,研究表明生态系统的功能被破坏后,即使排除干扰,其生态系统的退化也很难停止,而且还有可能会加剧,例如火烧山地后的林地恢复。

气候变化

从1973年~2011年,为适应当地冬天变暖融雪时间提前的变化,落基山脉地区的芥末(Lunaria japonica)植株将开花时间提前了13天。为适应越来越干旱的气候,澳大利亚阿德莱德的车桑子(Dodonaea viscosa)的叶片在过去100多年里变窄了约2毫米。

灭绝的命运。1963年,在我国四川二郎山团牛坪发现的光叶蕨(Cystoathyrium chinense),到1984年,就因森林消失、气候干燥,而在野外只找到了一株。

在第四纪冰川期,寒冷的冰川气候导致大量的喜温暖植物从地球上消失。不同的植物对气候有不同的需求,降雨量以及温度巨变会使植物不能再在原本生长的地方生存,如果气候变暖,只适应在较寒冷气温下生长的植物,会被更适应新温度的新品种取代。据预测,到2100年全球气温至少上升1.8℃,这种气候变暖速度,对不能像动物鸟类一样迅速地长距离移居的植物来说,实在是太快了。有科学研究表明,花生、土豆和豇豆的野生亲缘物种在未来的数十年内都将受到气候变化的威胁,存在灭绝的可能。如果温室效应得不到有效控制,届时约有20%~30%物种,特别是高山植物将面临灭绝的威胁,并将导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重大改变。我国是野生杜鹃花卉种类最多的国家,其中大部分具有较高观赏价值的种类分布在高山,亚高山地区,全球变暖可能会导致这些种类消失。

外来物种入侵

伴随着人们的经济活动和国际交往,加快了植物的长距离传播和扩散,这些植物可能会对原生境的物种和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和破坏。鸠占鹊巢的外来入侵植物,天敌少,生命力强,很容易就喧宾夺主,破坏入侵地的植被生态平衡。

中国人俗称“水葫芦”的凤眼莲(Eichhornia crassipes)被喻为“紫色恶魔”,因为它是外来物种入侵的典型。1884年,原产南美洲委内瑞拉的凤眼莲参加了美国新奥尔良的博览会上,其艳丽的花朵受到了人们的喜爱,被作为观赏植物带往了世界各地,没想到这种植物非但没让人赏心悦目,反而伤透脑筋——凤眼莲在全世界水域的肆虐繁殖,导致水中生物缺氧死亡、堵塞河道、河水发臭,很快成为了各国的头号有害植物。我国每年打捞水葫芦的花费甚至多达5亿元。

产自加拿大的一枝黄花(Solidago canadensis)最初作为庭园花卉被我国引种,后逸生野外。加拿大一枝黄花具有极强的繁殖和快速占领空间的能力,二三年时间便能连接成片,迅速形成单生优势,并对其他植物进行绞杀,造成了许多地方植物品种急剧减少。上海就有30多种乡土植物物种因加拿大一枝黄花的入侵而消亡。

外来物种的入侵导致了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生态系统的破坏,其严重性仅次于栖息地的丧失而位居第二位,并可能上升到第一位。外来物种的入侵在世界范围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4000亿美元,而中国已成为外来生物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导致的经济损失约600亿元人民币,入侵形势十分严峻。

云南是中国和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目前,云南省的外来入侵植物已经超过70种,昆明地区则超过了50种,外来入侵植物的种类数量居全国之首。入侵植物中危害范围最广的是紫茎泽兰(Ageratina adenophora),上世纪50年代,它从缅甸、越南传入云南省,覆盖了昆明80%以上的地区,然后以每年10多公里的速度向北方入侵,目前已入侵到川、贵、藏、桂各省、区。

环境污染

人类赞美植物生命力的蓬勃,可和人类比起来,它们又是脆弱无比的。与人类同处一个生存空间,植物始终被人类活动支配着,譬如人类造成的环境污染便是其中之一。动物遭遇环境胁迫时,还可以选择逃离,而扎根泥土的植物只能默默忍受环境污染的茶毒侵害。

人类为了追求各种经济利益,有意或无意地向大自然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举不胜举:工业废水、汽车尾气、固体垃圾、原油泄露、核泄漏等等。环境污染会导致植物多样性在遗传、种群和生态系统等层次上降低。污染会造成植物种群消失,使某些特质性的遗传变异因此而消失,进而导致整个种群的遗传多样性水平降低i污染也会影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植物原生境破坏,严重的污染可能具有趋同性,污染将不同的生态系统类型最终变成基本没有生物的死亡区,一般的污染会改变植物生长的环境,导致部分脆弱的植物种类灭亡,最终的结果是当地物种丰富度会减少。应特别指出的是,重金属或有机物污染在生态系统中经食物链作用,会有放大效应,最终将会影响到人类健康。

为化解危机,人类开始为各类种子修建毫无环境污染的种子库,虽是无奈之举,也算是为人类的未来备份。可种子库也并非万全的保险箱,其收集种类受限,顽拗性种子仍没有找到好的保存办法,仍时时受到战争、洪水等天灾人祸的威胁。阿富汗和伊拉克的国家种子银行,便是被战争无情地摧毁了。

种子垄断

“谁控制了石油,谁就控制了所有国家;谁控制了粮食,谁就控制了所有的人。”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的话,最能阐述种子垄断的实质——种子可从源头控制粮食生产,种业安全是粮食安全的核心所在。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各国的农业竞争聚焦在了种业竞争。种子垄断演变成了一场不见硝烟的战争,也打破了亿万年来种子随意而安地生根发芽的自然法则。通过小小的一棵种子,便能扼住一个国家粮食生产的咽喉。

种子寡头集团培育的优质种子,看似给栽种者带来了高产、易管理等好处,但一旦在市场形成垄断地位后,实质上就变成了人为制造种子危机,给当地种业带去高价格、高风险恶果。上个世纪末,美国跨国农业生物技术公司孟山都获准在印度销售转基因BT棉花种子。转基因BT棉花容易受到丝核菌的感染和破坏,并殃及到普通棉花。而这时,印度农民想要购买普通棉花种子已经找不到了,他们不得不以高于普通种子四倍的价格购买孟山都的垄断种子。中国也受到到了洋种子垄断的威胁,自20世纪80年末以来,包括孟山都、先锋等在内的跨国种业巨头陆续进入我国市场。据不完全统计,一些进口种子的数量已占据了高端种子市场的50%以上,甜菜种子90%来自国外,向日葵种子60%来自国外。

放任洋种子垄断本国种业市场,最终会危机到本国的粮食安全,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粮食问题是发展中国家的棘手问题,但解决这一问题显然不能只依赖种业寡头的优质但垄断的种子,最终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农作物多样性的保存。正如全球农作物多样性信托基金的执行秘书卡里·福勒所说的那样:“我们有共同的责任去完成对农作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分享,虽然完成这项任务并不必然保证我们全球的农业体系能够轻松应对不断增长的世界人口以及不断恶化的气候问题,但如果没有了农作物的多样性,这些问题都不可能得以解决。”

人为转基因

迫于人口增长的压力,全球开始放松对转基因的限制。稻米、大豆被人为地植入有独特功用的基因后,它们就成了转基因种子。目前全球3/4大豆、1/2棉花、1/4玉米、1/5油菜的种植面积都是转基因品种。对于转基因食品,有反对、有支持,社会上目前尚无确切的定论。雾里看花的转基因,让人们不禁要担心,转基因作物到底会给种子带来什么样的危机?

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转基因作物被赋予了强大的基因优势,大面积种植的话,其入侵性和污染性必需减少食物多样性等,甚至带来整个生态系统的变化转基因作物能被注入耐盐碱耐高温、耐高湿、抗病虫害的基因,因而能在以前原本不适合农业种植的地方种植,如盐碱地、沼泽地、热带雨林等地,这就使原本生活在这里的生物栖息地丧失,从而造成物种减少、退化乃至灭绝。

此外,转基因作物有可能和其他植物交叉授粉,产生基因漂移,使相近的传统品种改变原有特性,一旦其畸形的和不育的基因传播开去,便会造成不断蔓延、无法预料的后果。如果杂草通过花粉得到了转基因高产作物的高产基因,就有可能会出现人类难以控制的超级杂草,引发难以预料的生态灾难。

1998年,英国用转雪花莲凝集素基因(GNA)的马铃薯饲养大鼠,发现大鼠的免疫系统遭到破坏,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减轻等症状。短短几年的时间,转基因便从实验室到餐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引发了公众和媒体的担心,争论也由此展开。

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并未得到科学家的一致认可。反对者认为,转基因作物中的毒素可能引起人类急、慢性中毒或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各国对其安全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但绝大多国家都谨慎对待转基因食品,转基因产品上市要经过严苛的安全性评价。我国2012年2月21日出台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第4篇:生物多样性灭绝的原因范文

20世纪末动物与植物共栖共生最悲剧的事件之一是,毛里求斯的渡渡鸟灭绝之后,与渡渡鸟休戚相关的大栌榄树也同时灭绝了。这也被视为人为的生态灾难对人类发出的一个严重警示。渡渡鸟真的与大栌榄树生死相依吗?

渡渡鸟与大栌榄树一损俱损?

大栌榄树与渡渡鸟的关系曾经被视为经典的生物与生物、生物与人、环境与人共栖共生的关系。研究人员曾提出一个假说,渡渡鸟被人类捕杀猎食殆尽后,也殃及了依赖渡渡鸟才能孕育后代的大栌榄树,结果大栌榄树也随着渡渡鸟的灭绝而消失了。

大栌榄树是毛里求斯(非洲东部一个岛国,位于印度洋西南方)的一种珍贵的树,它的树干挺拔,木质坚硬,木纹很细,树冠秀美。渡渡鸟喜欢在大栌榄树的林中生活,在渡渡鸟经过的地方,大栌榄树总是绿林繁茂,幼苗茁壮。然而,到了20世纪末,毛里求斯的大栌榄树消失了。而且,大栌榄树的消失恰好在渡渡鸟的灭绝之际,这之间有没有关系呢?

1976年底至1977年初,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生态学家斯坦尼·坦普尔到毛里求斯研究大栌榄树。坦普尔的研究一开始就发现了大栌榄树与渡渡鸟的多种联系。那时大约是渡渡鸟灭绝300周年。坦普尔对大栌榄树的年轮测定后发现,它的树龄也大约是300年,也就是说渡渡鸟灭绝之日,也正是大栌榄树绝迹之时。

这个巧合引起了坦普尔的兴趣,他在毛里求斯四处寻找渡渡鸟的遗骸。有一天,他终于找到了一只渡渡鸟的遗骸,遗骸中还夹着几颗大栌榄树的果实。原来渡渡鸟喜欢吃这种树木的种子。这种现象使得坦普尔萌生了一个想法,渡渡鸟与大栌榄树的种子发芽有关,也即大栌榄树的树种要经过渡渡鸟的消化道,尤其是要被渡渡鸟胃中的砂囊进行软化和磨损才能发芽。

不过,这一假说需要证明。尽管毛里求斯没有渡渡鸟,但还有其他类似渡渡鸟一样不会飞的禽类,例如吐绶鸡。于是,坦普尔让吐绶鸡吞下10粒大栌榄树的果实。几天后,大栌榄树的种子排出吐绶鸡体外,被消化后的种子外边的硬壳磨掉了一层。坦普尔便把这些种子栽在苗圃里,结果有3粒种子长出了绿油油的嫩芽,这种宝贵的树木终于绝境逢生。

坦普尔把这一研究过程和结果写成于1977年8月26日的美国《科学》杂志上,文章的结论是,渡渡鸟与大栌榄树相依为命,渡渡鸟以大栌榄树的种子为生,种子又需要经过渡渡鸟的胃和消化道消化,进行软化和磨损,把种子的硬壳磨掉一层,才有利于种子的发芽。这个现象同样适用于黑檀木与象龟,后者既是黑檀木种子的食用者,也是一个带着种子移动的运输者,种子经过它们的胃液消化后,才会发芽,而且能传播到其他地方。

所以,渡渡鸟与大栌榄树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杀光了渡渡鸟,实际上也为大栌榄树挖掘了坟墓。

然而,即便这一结果发表于学术刊物上,也只是一种假设,需要时间的验证,更需要其他研究人员用研究来重复证实。

从推论获得的证伪

对于大渡渡鸟的灭绝,研究人员认为首先是人类的捕杀。16世纪后期,带着来复枪和猎犬的欧洲人来到了毛里求斯,不会飞又跑不快的渡渡鸟成为欧洲人盘中的美味佳肴,大量的渡渡鸟被捕杀,就连幼鸟和蛋也不能幸免。开始时,欧洲人每天可以捕杀几千只到上万只渡渡鸟,可是由于过度捕杀,渡渡鸟越来越少。到了17世纪70年代末,渡渡鸟已经不见踪迹,地球上再也见不到渡渡鸟了。

但是,文献记载,渡渡鸟的肉既粗糙又难吃,所以欧洲人到毛里求斯除了会以渡渡鸟为射击靶子取乐外,不会把渡渡鸟当作主要的肉食来消费。不过,即便这样,人们也相信,渡渡鸟是被人类灭绝的。因为,欧洲人把猫、狗、大鼠、猪以及食螃猴带上了毛里求斯岛,这些外来物种或者以渡渡鸟为食,或者挤压和破坏渡渡鸟生存的空间与环境,于是毫无抵抗力的渡渡鸟被强势的入侵物种灭绝了。

既然是人类输送的外来物种把渡渡渡鸟灭绝了,人类也要对大栌榄树的灭绝负间接责任,因为渡渡鸟与大栌榄树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那么,渡渡鸟真的是与大栌榄树共栖共生,共存共荣吗?

美国康奈尔大学的马克·韦特默和英国牛津大学的安东尼·切克在1991年5月的《生态学杂志》上发表文章,对坦普尔的假说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坦普尔把10粒大栌榄树种子让吐绶鸡吃掉后,只有3粒种子能发芽,这一试验的样本太少,而且缺少对照组,因此得出大栌榄树的种子必须经过渡渡鸟的消化才能发芽的假说并不能得到有力证据的支持。

此后,更多的研究人员从各个方面对坦普尔的假说进行质疑。从分析上看,大栌榄树与渡渡鸟并非是一种直接的唯一对应的关系。例如,如果说大栌榄树的种子必须要经过渡渡鸟的消化才能发芽,但是,大栌榄树的种子并非只是渡渡鸟一种动物的食物,其他动物如乌龟、毛里求斯鹦鹉也会吃食大栌榄树的种子。这些种子同样可以在它们的消化道里被磨损后排出体外,因此同样有助于它们在土壤里生根发芽。

而且,根据调查,毛里求斯鹦鹉才是食用大栌榄树种子最多的鸟类,它们传播种子的能力更强,它们与大栌榄树的关系更有可能是一损俱损。更何况,毛里求斯鹦鹉和乌龟还能把大栌榄树的种子传播得更远,也有利于大栌榄树的繁殖和生存。但是毛里求斯鹦鹉没有灭绝,为何大栌榄树灭绝了?

所以,一些研究人员从逻辑推论和事实上间接证伪了渡渡鸟与大栌榄树并非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因为它们不是唯一共生共栖的关系。也就是说,不是人杀光了渡渡鸟而间接造成大栌榄树的灭绝。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渡渡鸟和大栌榄树的同时灭绝呢?于是,另一个假说顺理成章地提出,即外来物种入侵。肇事者当然还是人类,因为大栌榄树数量的减少或灭绝更可能是因为欧洲人把猪和食螃猴以及其他竞争性植物带入岛上引起的。

大栌榄树被外来物种灭绝?

然而,物种入侵导致大栌榄树灭绝也只是一种假说,甚至推论,需要事实和研究来证实。于是,另外一些研究人员担当起了证实这个假说的重任,其中就有英国的弗洛伦斯、毛里求斯的拜德等人。

让研究人员对大栌榄树灭绝原因感兴趣的当然并非只是渡渡鸟与大栌榄树是否有共栖关系,而是还有其他原因。研究人员发现,渡渡鸟喜欢居住在低海拔地区,但大栌榄树是高海拔地区的树木,它们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交集,或交集并不大。

于是,拜德等人想通过实验证明,是否没有经过禽类或动物的消化道的消化,大栌榄树的种子就不会发芽。他们在野外费尽心力地找到了一些残留的大栌榄树的种子,然后在实验地里栽培大栌榄树的种子。过了一段时间,研究人员欣喜地看到了大栌榄树的自然发芽。这证明,大栌榄树的种子并非需要动物的消化才能发芽。

但是,为何大栌榄树在毛里求斯的野外无法繁衍生存呢?弗洛伦斯等人想到了欧洲人进入毛里求斯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外来物种,是否外来物种影响了大栌榄树的生存并导致其灭绝呢?于是,调查和研究分头进行。一是进行野外调查,看是否有外来植物或动物阻碍了大栌榄树的繁衍,二是调查在野外是否还有硕果仅存的大栌榄树的幸存者。

研究人员发现,外来物种,如番石榴的进入,争夺了大栌榄树的生存空间。同时外来物种还有杂草,后者同样挤压了大栌榄树的生长地盘。受外来杂草的影响,大栌榄树的果子产量相比无外来杂草地区的要低得多。还有一个原因则与达尔文183年前考察加拉帕戈斯群岛后提出的假说相似。他认为,岛屿上的动物比大陆动物温顺是因为岛上的天敌少,它们适应了岛上的环境,因而防备性差。这一点在今天已经得到了其他研究的证实。

同样,岛上的植物也有这一特点。因为岛上的寄生虫和微生物较少,大栌榄树适应了这种环境,它们相对于大陆上的植物更为单纯,抗御微生物侵袭的能力也比大陆上的植物要低。但是,欧洲人带入外来物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岛上原本没有的寄生虫和微生物(附着在外来植物和动物身上进入岛内),结果对大栌榄树的种子造成了破坏。研究人员通过对大栌榄树的种子进行切片发现,一些寄生虫或微生物侵噬了种子,让其失去了生育力,不能发芽成苗并长成大树。

同时,研究人员的另一项调查也有了重要的发现。他们在毛里求斯岛上一处丛林里发现了3棵自然发芽的大栌榄树幼苗。而那个地方正是一块没有外来物种,如杂草和番石榴生长的地方。这也证实了外来物种可能是抑制大栌榄树生长,并造成其逐渐减少并灭绝的原因。

第5篇:生物多样性灭绝的原因范文

那么,他们找到最终答案了吗?——他们给出了N多个假说(仅公开发表的就有100多个),其中不乏稀奇古怪之说。比较近期的一个假说是:在侏罗纪末期,随着冰川时代的来临,全球气温骤降,恐龙产的蛋要么是死蛋,要么孵出大量雌性。慢慢的,恐龙世界的雌雄比例严重失调,恐龙最终走向灭绝。这个假说被叫做“男女比例失调论”。

美国古生物学家乔治·波尔纳在他于2008年出版的著作《谁在咬恐龙?昆虫病菌和白垩纪之死》中提出一种理论:恐龙是被带有病菌的吸血昆虫给灭绝的。他说:“我们并不是说传染病菌的吸血昆虫是造成恐龙灭绝的唯一原因,其他地质和气候灾难也可能扮演了一个角色。然而,它们都无法解释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恐龙是在很长很长时间、甚至数百万年时间中逐渐灭绝的。只有昆虫和疾病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这个假说被叫做“蚊子绝杀恐龙论”。

此外,还有“中毒论”(从白垩纪开始,地球上的被子植物开始快速发展,其中不少植物含有毒素,恐龙因为吃错食物,体内的植物毒素积累过多,最后灭绝),“哺乳动物竞争论”(就像现代的猫鼬会破坏鸟类和爬行动物的蛋一样,一些早期的小型哺乳动物进化出了吃恐龙蛋的能力,整整一代恐龙在离开巢穴前死亡),“臭氧层破坏论”(大气臭氧层被食草类恐龙放的屁里的甲烷破坏,恐龙被直接暴露在紫外线下,最终灭绝)。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撇开这些稀奇古怪之说,下面本文作者将“正经八百”地介绍由古生物学家讲述的地球生命发展史上的那个最迷人的故事——恐龙时代的终结,以及他们提出的一些重要的恐龙灭绝假说。

①居维叶推测地球上曾经有过一个“爬行动物时代”

人类研究化石的历史已经有多个世纪,但直到18世纪,法国自然科学家居维叶开始对化石研究感兴趣,化石对于地球历史研究的意义才充分为人们所理解。

1796年,居维叶对猛犸象和美洲乳齿象的化石遗骸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在与仍然生活在地球上的大象的骨骼和牙齿进行比较之后,发现了一些属于不再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生物的化石——一些已灭绝动物的化石。他指出,这些化石证据表明,在我们人类出现之前,存在着另一种占领整个地球的生物,但后来发生了某种巨大的灾难,导致了这种生物的彻底毁灭。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居维叶形成了他的“灾变说”理论,用以解释地球上的这段历史。他对巴黎盆地的地质地貌进行研究后指出,它是由一层层的沉积层构成的,每一地质层里都包含有各个不同地质时期形成的动植物化石。他还注意到,在每一次灾难性事件(例如洪水灾难等)之后,原来的动植物群都会突然被另外的动植物群所取代。

居维叶对他新发现的各种奇怪爬行动物的化石(包括翼龙和沧龙等)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这让他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推测:地球上曾存在着一个“爬行动物时代”,那时统治地球的是爬行动物,而不是如今的哺乳动物。

居维叶提出的这一见解开创了化石勘探的新时代。在19世纪的前30年里,英国的一些收藏家和地质学家有了更多令人惊讶的新发现。英国多塞特郡莱姆里杰斯的玛丽·安宁先后发现了鱼龙、蛇颈龙和翼龙的化石。鱼龙是一种体形与海豚相像的巨大海洋爬行动物,蛇颈龙长有与海龟相像的鳍状肢和长长的脖子,它们都是当时生活在海洋里的爬行动物。

英国地质学家巴克兰对当时生活在陆地上的巨无霸食肉类恐龙斑龙的牙齿和骨骼进行了描述,这些化石是从牛津郡斯通斯菲尔德的采石场中发掘出来的。吉迪恩·曼特尔是英国苏塞克斯郡的一位全科医师,也是一位业余地质学家。他发现了一种巨大食草恐龙化石的牙齿,并在与居维叶商讨之后将这种恐龙命名为禽龙。

这些新发现的化石证据证明了居维叶的推测。在地球历史上曾经有一个被称为“中生代”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地球生物主要是生活在陆地上和海洋里的巨大爬行动物。

②理查德·欧文杜撰“恐龙”一词

这些令人惊讶的发现引起了科学界和普通人的极大兴趣。新发现的恐龙化石或被收藏家视若珍宝争相收集,或被捐赠给博物馆。

当时英国有一位名叫理查德·欧文的年轻医学家,他对居维叶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兴趣。19世纪30年代中期,欧文来到法国,对许多恐龙化石进行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1840年至1842年,欧文通过新成立的英国科学进步协会发表了他的详细的研究报告。

欧文的研究报告之所以出名,原因之一是他在报告中首次杜撰了“恐龙”这一术语(意为“可怕的蜥蜴”)。凭借着他条理明晰的论据,以及在解剖学上的不凡见解,欧文对居维叶的直觉推测大为认同。他认为,在地球历史上的中生代时期,地球上生活着大量如今已经灭绝的庞然大物——恐龙,那是一个爬行动物走向巅峰的辉煌时代,地球的海陆空都被大量巨大的爬行动物所占领:如今由巨鲸和海豚占领的海洋生态圈,那时是庞大海洋爬行动物的天下;翼龙占据了天空;各种食草和食肉恐龙则是陆地上的霸主。

巨大的恐龙是如何灭绝的?19世纪上半叶居维叶和他的“灾变论”占据了主导地位,到19世纪下半叶,地质学家查尔斯·莱伊尔提出的“地质均变说”和达尔文提出的“自然选择”理论成为当时的流行理论。

③古生物学家提出恐龙灭绝之谜的多种理论

到20世纪,随着大量化石的发现,以及利用岩石样本检测年代方法的改进,人们的眼界更为宽广。更多的数据证明,居维叶的“灾变说”所推测的景象是历史上真实发生过的。对令地球生命突然中断的物种大灭绝事件,人们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包括《圣经》上的灭绝事件是天命注定的观点。

在当时人们对达尔文理论存有争议的氛围下,古生物学家更为公开地对大规模灭绝事件的原因进行推测,一些人以非达尔文主义的模式来解释灭绝事件。

物种老化是其中之一。该理论认为,生命发展是以阶梯式持续上升的,新出现的物种总是优于之前的物种。例如,恐龙代表了中生代的爬行动物生命形式,而更年轻的岩石证据显示,它们被代表更“高级”的生命形式——哺乳动物所代替。对恐龙骨骼结构越来越“奇异”的解剖学发现,例如晚期恐龙特化的脊骨和角,以及牙齿消失等,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这些都表明恐龙作为一种物种日益老化,或者说日益“衰老”(过分特化也被认为是日趋灭绝的证明)。

20世纪20年代,美国研究脊椎动物的古生物学家威廉·狄勒·马修将恐龙灭绝归咎于环境变化。他提出,在白垩纪与第三纪之交(即K-T界线)这一时期,地球从有利于恐龙生存的多沼泽的湿润环境渐渐演变为有利于哺乳动物生存的日趋干燥的环境。这条边界线标志着大约6500万年前,白垩纪时代的结束,新生代的开始。马修将这一变化与拉拉米造山运动联系在一起,跨越K-T界线的整个地质时期经历了剧烈的地质活动,山峰叠起,大陆抬升。

还有一些人追随马修的思路,将哺乳动物崛起、恐龙灭绝归咎于气候变化。这些理论认为,环境变化导致恐龙后代繁殖比例失调,恐龙最终走向灭绝。实际上,如今也有一些卵生爬行动物(如鳄鱼)后代孵化的性别会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气候变化影响果真如此大的话,当时剧烈的气候变化很可能导致所有孵化出来的恐龙都为同一性别,灭绝的命运也就无可避免了。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生物学家凡瓦伦等建立的气候变化导致恐龙灭绝的科学模型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该模型显示,K-T时期,哺乳动物渐渐取代了恐龙,其间历时约700万年,这一变化是由世界范围内海平面下降引起气候恶化而导致的。

④阿尔瓦雷茨父子提出小行星撞击理论

1977年,新的发现导致恐龙灭绝原因之争又有了一种新的理论。沃尔特·阿尔瓦雷茨和路易斯·阿尔瓦雷茨父子在意大利古比奥附近发现了一些岩石样本,他们在标志了K-T界线的黏土中发现了高含量的铱。由于陨石中的铱含量远高于地球地壳岩石中的铱含量,他们认为这些铱一定来自于天外陨石(详见相关链接《父子团队探索恐龙灭绝之谜》)。

之前的一些研究曾提出,当时在我们太阳系附近曾发生过超新星爆发事件,但化石样本中缺乏这类事件的化学线索。最终阿尔瓦雷茨父子得出他们的结论,认为一颗体积很大的小行星撞击了地球,含有大量铱元素的陨石物质汽化蒸发,导致出现K-T界线的黏土层中铱元素含量大大超过常规的现象。

到20世纪80年代,阿尔瓦雷茨父子和他们的同事提出了成熟的小行星撞击理论:当时,一颗直径约为10千米的小行星穿过地球大气层,撞击在地球地面上,释放出相当于数亿吨TNT当量的能量,小行星汽化蒸发时喷射出的大量物质形成遮天蔽地的尘云,导致产生了K-T物种大灭绝事件,地球上所有的恐龙在这次事件中死亡。但这一全新的假设遭到了来自古生物界的质疑。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各地发现了越来越多铱含量异常的地点,这一事实支持了阿尔瓦雷茨父子的理论。此外,小行星撞击造成的其他一些事实也支持了这一理论,例如由太空物质碎片形成的厚厚的岩床,撞击点遗留下来的玻璃状硅微粒和石英微粒等,都是曾经发生过的高能量撞击事件留下的痕迹。更具有说服力的是,将那些陨星喷射物质厚度和密度相对都高于其他地方的多处地点,以及最终落在中美洲的陨星撞击点连接起来,正好形成小行星进入地球的轨迹线。

1991年,墨西哥尤卡坦半岛发现的直径为180~200千米的希克苏鲁伯环形陨石坑,令阿尔瓦雷茨父子的小行星撞击理论的声望达到了巅峰。小行星撞击在大陆架上,累积于大陆架沉积层富含碳酸盐和硫酸盐的岩石层中的大量气候敏感气体被释放出来,产生了种种灾难性后果:阳光被遮蔽,气候变冷,酸雨频降,等等。

虽然小行星撞击理论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但另一个恐龙灭绝理论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一理论的主要依据是导致形成印度德干地盾的三次超级火山大爆发。德干地盾由多层凝固的玄武岩熔岩构成,在K-T界线一段较短的时期内,印度超级火山的多次爆发喷射出了大量火山物质。

父子团队探索恐龙灭绝之谜

1977年,沃尔特·阿尔瓦雷茨在意大利古比奥附近进行地质样本的收集工作。收集到的样本令他大感兴趣,因为它们形成于6500万年前,是跨越了白垩纪(K)和第三纪(T)这两个地质年代的化石样本。他在一层白色石灰石和一层微红色砂岩的中间发现了一层2厘米厚的灰白色黏土,他还在白色石灰石中发现了白垩纪的浮游生物化石,在微红色砂岩中发现了第三纪的浮游生物化石。沃尔特想知道:中间的黏土层是经历了多长时间形成的?他的父亲路易斯·阿尔瓦雷茨是一位曾获得过诺贝尔奖的天体物理学家。他建议:或许可以通过测量黏土层中所含的陨石微尘的数量来测量时间。陨石微尘以持续并可预测的速率降落地球,测量黏土中的铱含量是当时采用的方法之一,因为铱来源于陨石碎片。

阿尔瓦雷茨父子在黏土中发现了大量的铱,甚至远远超过需要数百万年才能积累起来的数量。这一发现导致阿尔瓦雷茨父子提出了一颗巨大小行星撞击地球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含有丰富铱的小行星在撞击地球时汽化蒸发,产生大量尘云,最终沉降地面,在具有特别意义的黏土层中留下了它们的痕迹。

图为沃尔特(右)与他的父亲路易斯在意大利古比奥的一处岩石层前,他们在这些岩石里寻找恐龙灭绝之谜的线索。

⑤万森·库尔提欧等人提出超级火山爆发理论

对于印度德干地盾火山爆发与恐龙灭绝之间关系的推测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提出来的。1981年,万森·库尔提欧和格尔塔·凯勒等人建立了火山与恐龙灭绝的研究模型,并开始搜集相关数据。早期建立的模型主要被用于研究超级火山爆发时产生的各种气体导致地球突然变冷与大规模物种灭绝之间的关系。

火山爆发理论与小行星撞击理论之间的主要争议在于:铱含量异常、微球粒结构的形成等究竟是地外小行星撞击造成的结果,还是地球火山爆发造成的结果?

根据获得的各种数据资料,小行星撞击理论似乎更为成熟一些,而火山爆发理论对于撞击形成的一些地貌特征似乎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库尔提欧和凯勒目前似乎也接受了小行星撞击理论,但他们同时提出,火山爆发也是大规模灭绝事件的触发因素之一。

我们知道,K-T物种大灭绝事件导致地球生命的75%死亡,包括陆地上非飞行类的所有恐龙,包括鱼龙、蛇颈龙和沧龙在内的海洋中的许多爬行动物,以及会飞的爬行动物翼龙等。但同样有意思的是,另一些物种却幸存了下来,如会飞的恐龙(演变为如今的鸟类)、哺乳动物、蜥蜴、蛇类、龟类、鳄鱼,以及多种多样的鱼类等。

小行星撞击理论和火山爆发理论都描述了迅速变化的环境对地球的全球性影响。无论出现哪一种情景,都有可能导致大量动植物灭绝。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小行星撞击导致恐龙灭绝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探索恐龙灭绝理论的科学家

理查德·欧文

被称为“英国的居维叶”的理查德·欧文曾是一位解剖学家,他杜撰了英文“恐龙”一词,意思是“可怕的蜥蜴”。欧文促成建立了英国伦敦的自然历史博物馆,该博物馆于1881年正式对外开放。

乔治·居维叶

居维叶是法国自然科学家,是比较解剖学和古生物学的开拓者。通过将如今生存在世界上的动物与动物化石进行比较,以确立灭绝动物曾经存在的事实——这是“灾变说”最具影响力的组成部分。根据居维叶的灾变理论,地球过去曾受到短暂、突然而且相当剧烈事件的影响。

玛丽·安宁

英国多塞特郡莱姆里杰斯的玛丽·安宁是一位自学化石知识的化石收集者和化石交易者,她先后发现了多种恐龙化石。她早在12岁时就发现了鱼龙化石和蛇颈龙化石。她是英国古生物学早期历史中的重要人物之一。

沃尔特·阿尔瓦雷茨

美国古生物学家沃尔特·阿尔瓦雷茨和他的父亲路易斯·阿尔瓦雷茨共同提出了小行星撞击造成恐龙灭绝的理论。他们在白垩纪-第三纪(K-T界线)的黏土层中发现了含有通常在陨石中大量存在的铱元素,从而提出了小行星撞击事件造成恐龙灭绝的理论。

万森·库尔提欧

万森·库尔提欧是一位法国地球物理学家,他反对小行星撞击造成大规模物种灭绝的理论,赞同洪水-火灾造成物种灭绝的灾变论。他认为,发生于6500万年前的K-T物种大灭绝事件是由印度德干地盾超级火山大爆发造成的。

恐龙灭绝理论发展简史

科学家花了200多年时间研究地球地质变化和恐龙化石,目的是想要搞清楚:到底是什么杀死了曾经称霸地球的恐龙一族?

1750年

意大利地质学家阿尔杜伊诺被誉为“地质学之父”,他把地球地壳分为原始纪、第二纪和第三纪。隔开不同类型的地层之间的地质时期为大规模物种灭绝事件发生的时间。

1796年

法国自然科学家居维叶将大象的化石遗骸与目前存活在地球上的大象的骨骼和牙齿进行比较,首次证明一些化石属于某种已经在地球上灭绝了的生物。

1842年

理查德·欧文杜撰了“恐龙”(意为“可怕的蜥蜴”)一词,并证明了曾经代表爬行动物巅峰时代的恐龙在中生代大规模灭绝。

1980年

阿尔瓦雷茨父子在发现6500万年前的黏土层中含有大量铱元素之后,提出了小行星撞击理论。该理论认为,一颗小行星撞击地球,导致产生K-T物种大灭绝事件。

1981年

万森·库尔提欧和格尔塔·凯勒等人提出了德干地盾火山爆发,地球表面产生大量温室气体,导致恐龙灭绝的理论。

1991年

墨西哥尤卡坦半岛发现的形成于K-T界线的希克苏鲁伯环形陨石坑,为阿尔瓦雷茨父子的小行星撞击理论提供了证据。

与恐龙灭绝相关的名词解释

小行星

绕太阳轨道运行的小岩石块或金属体,大多数在火星和木星轨道间的小行星带中。此外,太空中还有一些存在与地球碰撞风险的近地小行星。

铱元素

铱元素来源于以持续并可预测的速率降落地球的陨石微尘。小行星中铱元素的含量远高于地球表面。

K-T物种大灭绝事件

白垩纪-第三纪(K-T)物种大灭绝事件,发生在大约6500万年前。物种大灭绝事件是指大量动植物物种在一个相对较短的地质时期内消失。

德干地盾

德干地盾位于印度中西部地区,是于距今6000万~6800万年前形成的地球上最大的火山地貌之一,由多层超过2千米厚的凝固的玄武岩熔岩构成,覆盖面积达50万平方千米。

第6篇:生物多样性灭绝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断路器;运行;故障;安全

1 前言

SF6断路器主要以SF6气体作为主要的绝缘和灭弧的介质。其中,SF6气体自身存在诸多优势:

(1)SF6气体具有超强的负电性。其分子可迅速抓住电流中的自由电子,利用自身的负点特点,将自由电子转化为负离子。这些负离子在运行中逐渐降低了导电的功能,致使电弧间介质强度和恢复速度成倍加快,强化了灭弧功能。

(2)SF6气体具有超强的混合性,当SF6分子遇到自由电子时,可达到100%的混合率,加速负离子集合体的形成。因此,SF6气体具有超强的绝缘性和灭弧性。

2 灭弧原理及性能

2.1 灭弧原理

SF6断路器灭弧原理是当触头断开时,在触头间形成高压气流,吹灭电弧,该压力约为 1 MPa―1.5 MPa。正常时 SF6 气体作为绝缘,其压力较低,约为0.3 MPa―0.5 MPa。SF6 气体在封闭系统中循环使用,SF6 断路器配有专用的传动机构。断路器分闸时。触头带动活塞压气形成高压SF6 气流吹弧;分闸完毕,压气停止、恢复低压。此种结构简单可靠,使用广泛。

2.2 灭弧性能

SF6断路器的灭弧性能好,断口绝缘强度高,同级电压所串断口比少油断路器或空气断路器少。SF6分解后可复合,不分解含碳等的有害绝缘物质,在严格控制水分的情况下,生成物无腐蚀性。SF6气体绝缘不下降,故允许SF6 多次开断,检修周期长。无论开断大小电流,SF6灭弧效果均好。SF6热导率高,允许通过电流大。从表面上看,SF6断路器和油断路器一样,SF6气体也有气吹的作用,但其灭弧原理实质上是完全不同的。SF6灭弧原理是靠等离子体空间提供尽可能多的新鲜SF6气体分子,促进SF6分子与电弧的接触反应。由于电弧引起的电离而产生的导电电子以及被SF6和电压分解而产生的卤族分子和原子强烈的吸附,使带电粒子的移动性显著降低,同时还存在复合过程,使电弧空间导电过程消失得非常迅速。因此,电弧经过交流电流的零值附近时,空间电导率变化得非常快。这个特性加上SF6特异的化学特性,使SF6的电弧芯细而且亮,电流几乎都从弧芯通过,以致在SF6中不会因截流而出现操作过电压。以上两种特性相辅相成,使SF6具有非常强大的灭弧能力。SF6气体因具有优异的灭弧和绝缘性能,20 世纪被成功地应用于高压电器中,从而引起高压电器设备的一场大革新。SF6的应用范围几乎贯穿中压、高压及特高压电器设备。预计近期内没有一种介质可与之媲美,特别是高压和特高压范围,SF6仍然是唯一选择的介质;中压范围,真空断路器得到飞跃发展,部分取代了SF6断路器,但SF6断路器因其开断时的过电压低,故仍然是可选择的品种,且SF6负荷开关 、环网柜、充气柜的迅速发展,使SF6在中压领域也有巩固和发展的余地。

3 SF6断路器的维护检修方法

3.1 SF6断路器的气体检测

SF6断路器的气体检测主要是判断断路器是否出现气体泄漏情况。这种情况主要发生于断路器的焊接缝、管路的接头部位以及密封表面的这些部位,极易出现密封不严的情况,造成SF6气体的泄漏,影响断路器的使用效率。在实际的检漏过程中,我们一般使用专门的检漏仪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结果显示发生大面积的气体泄漏时,专业的检测人员要紧急撤离检测现场,或是在距离泄漏点10米以上的位置,才能保证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如检测结果显示为断路器内部出现问题时,检测人员要相应的佩戴防毒面具和防护工作服,避免在检测过程中被断路器内部的残余气体所侵害,产生人身危险。在断路器的气体检测时,还应注意保持检修室内的通风,确保空气中的氧气浓度的含量在18%以上;严格按照断路器的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坚决避免检测仪器的探头一直处于高浓度的气体当中。如发生此现象,检测仪器探头的指针会立刻转向满度,发生报警,提醒检测人员将探头离开气体,放置到相对洁净的位置上。

3.2 SF6断路器的含水量检测

我国对于SF6断路器的含水量程度具有严格的控制,一般在8×10-6的含水量以下。且通过机械特性试验后的气体含水量的标准应低于150×10-6。这是因为SF6断路器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内部的装置会产生闪络现象,自动将SF6气体生成若干部分的分解物。同时,空气中的水分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渗透到SF6断路器的绝缘设备当中,使过多的水分在高气压的运行下,降低断路器设备的自身绝缘程度,使内部发生闪络现象,影响断路器的正常运行。严重时,甚至会产生安全事故。避免水分过量的直接原因在于过量的水分可导致电流中自由电子以及离子发生崩和放电,造成断路器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性,加速断路器的爆炸。同时,当断路器的触头接触到水分时,会自动散发出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污染环境,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所以,我们在SF6断路器维护时,要保证设备装置的干燥性以及清洁性。一般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将气室内的绝缘体、灭弧装置、导体以及金属外壳进行逐一清理,保证各部分的干净无尘。二是针对高压以及超高压断路器的气室进行干燥,主要是利用抽取真空气体以及向气室注入高浓度的纯氮气达到干燥的目的。清理和干燥的两个环节可依次进行,但必须保证真空处理环节的最后步骤为干燥处理,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气室内的干燥清洁。

3.3 SF6断路器的预防性检测

SF6断路器的制造、安装质量直接影响断路器在实际应用中的运行情况,以及在维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所以加强断路器的入厂审核以及强化安装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SF6断路器自身的特点以及优势,从断路器的机构动作、绝缘情况、导电回路等环节来进行维护检测。①定期检测SF6断路器中是否出现含水量问题,是否有大气泄露的问题,提高断路器的内部绝缘性能。

②在定期的检测过程中逐一观察和测量内部结构的部件是否存在老化情况,从而推测出电容器以及分闸电阻的实际性能。③在进行主回路电流、电阻测量时,注意将实测数值的大小控制在初始值的1.2倍左右,以免出现烧蚀电杆的情况。④检测分合闸中电磁铁的动作电压时,确保动作电压的额定电压数值在30―65%之间。⑤检测油气压的运转性能以及保证油气压整体系统的运行完整时,要充分考虑气压是否存在泄漏,补气时间的长短以及机构油的运行情况。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因空压机自身磨损严重而出现打压时间加长的问题。⑥我们在利用测量仪器进行测量时,也要对测量的次数,钢瓶放置的位置以及仪器的灵敏度对测量结果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思索,杜绝由客观因素而导致的测量结果不准确的情况。

第7篇:生物多样性灭绝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生物大灭绝;气候失律;气候伦理

气候变化问题是这个时代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解决气候问题的首要在于对气候变化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了解,这也将有助于激发我们的责任感。显生宙时期地球上各种生物陆续繁盛起来,随着环境的改变,这一时期发生过多次生物大灭绝。对这些生物大灭绝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科学考察,找出生物大灭绝背后的气候成因,有助于当今气候问题决策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同时,这也昭示了这样一种伦理尺度: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碳排放空间,要求人们必须限制自己的高碳生活方式,在个人权利和人类共同利益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

一、显生宙时期的生物大灭绝

地球已经有46亿年的演化历史,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地球上生活过多种多样的生物,它们中大多数已经灭绝,一部分以化石的形式留存在不同地质时期的地层中,成了记录这一生命演化的主要载体。1目前发现最早的化石是澳大利亚距今35亿年地层中的原核生物化石2,它们主要是一些单细胞生物和多细胞的藻类,生命形式较为简单;到距今5.4亿年的寒武纪时期,多细胞的后生动物开始发展,生物数量激增,出现了地球上几乎所有现存生物门类的祖先类型,被称为“寒武纪大爆发”3;到距今4.7亿年的中奥陶世,植物开始登上陆地并繁衍发展4。

随着地球环境变化,显生宙时期发生过多次生物大灭绝事件。目前研究界公认的生物大灭绝共有五次:第一次发生在距今4.4亿年的奥陶纪末期;第二次发生在距今3.75亿年的泥盆纪晚期;第三次是在距今2.5亿年的二叠纪末期;第四次是在距今2.08亿年的三叠纪末期;第五次是在距今6 500万年的白垩纪末期。有人认为大灭绝发生的次数要更多,比如Benton认为应该有7次5,Bambach认为可能有18次6。在大灭绝事件之间,还有一些较小规模的灭绝事件。

五次大灭绝的原因分析有很多,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所戎嘉余院士的研究较为全面。(1)奥陶纪末期,有50%的属灭绝。可能的原因有:全球气候骤变,南半球形成冰川,气温下降,海平面下降等,导致了第一幕灭绝。随后温度上升,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伴随全球性的海洋性缺氧事件和水质的污染,导致了第二幕灭绝。(2)泥盆纪晚期,30.7%的属灭绝。可能的原因有:南方大陆的冰川形成,全球气温降低,海平面下降。陆地植物的繁盛使得全球二氧化碳浓度持续降低。外天体撞击地球成因说有争议。(3)二叠纪末期,70%的属灭绝。可能的原因有:西伯利亚大型火山熔岩喷发,造成气候短期变冷,出现小冰期和海平面下降,之后全球变暖;缺氧海水扩展;海洋和陆地环境中的硫酸气体、二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积累,海洋酸化;小天体撞击地球等。(4)三叠纪末期,55.6%的属灭绝。可能的原因有:海平面下降,出现大规模海退,随后海平面快速上升,造成海水缺氧。二氧化碳浓度升高,产生温室效应。联合大陆分裂,引起火山活动。(5)白垩纪末期,46%的属灭绝。可能的原因有:欧亚板块和太平洋板块相互碰撞,造成大面积火山喷发,火山喷出大量有毒气体,严重污染环境,导致全球变暖。白垩纪末,有一直径10 km的小行星撞击地球,在墨西哥湾尤卡坦半岛地下1 km处形成了直径60 km的陨石坑和直径180 km的圆形构造,爆炸使数以千亿吨计的碎屑物和尘土抛至空中,严重影响植物生长,并持续低温达10年。1

归纳这些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地内成因和地外成因2。地内成因包括海平面升降、海洋环境恶化、食物链破坏、大规模火山爆发、气候变化(骤冷或骤暖)、地球磁场变化等;地外成因有小行星撞击地球等。地内成因所涉及的影响因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相互关联的。气温骤升可能是由海退(海平面下降,沉积物慢慢向砂岩过度)转为海侵(海平面上升,沉积物慢慢向泥岩过度)所造成,其结果会导致海水缺氧。大规模火山活动也会引起气候升温、缺氧。大规模火山活动和海水进退可能还有更深层原因,比如二叠纪末泛大陆拼合和三叠纪末泛大陆张裂,都曾同时影响了火山活动和海平面升降。3地外成因中小行星撞击地球,可导致大气和海洋环境迅速改变,扰动地球磁场等,最终影响到生物圈。无论是地内成因还是地外成因,气候变化会影响地球的生存环境,这是毋庸置疑的。地球是一个完整的生命系统,也是一个复杂、多重的耦合系统,大气圈、生物圈、水圈、岩圈相互作用,牵一足而动全身,改变其中任一链条都可能导致其他因素的连锁反应。

由此不难看出,全球的气候变化直接影响着生物的生存状态。显生宙时期生物大灭绝及其原因探寻,让我们进一步思考更为深刻的问题:气候变化是否有自身的规律?气候的规律变迁可不可能人为打破?如果人为地改变气候变化的阈值会造成什么后果?

二、气候变化与人类活动

(1)地球轨道三要素的周期变化影响气候变迁。一般来说,气候变化遵循自身的演变规律。前南斯拉夫学者Milankovitch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提出一个假说:地球轨道三要素(黄道倾斜、岁差、偏心率)准周期性的、微小的变动可以引起全球各地各季所获得的太阳辐射量的相应变化,从而导致近百万年来冰期和间冰期的反复交替。4这个假说被称为“天文气候学”,其核心思想是:“与冰川旋回相伴随着出现的全球性气候的主要波动是由全球各地所获得的太阳辐射量的型式的变化所引起的,而后者又是由地球的几何轨道的缓慢变化所造成的。”5地球的运转方式包括自转(每天旋转一周)和公转(每年绕太阳运行一周),换言之,即地球围绕太阳旋转时,公转轨道形状、地轴和公转轨道的黄道面间交角和公转时地球自转的角速度会有变化,这几个方面的自然变化使得地球接受太阳辐射有变化,从而影响了气候和冰期的形成。根据天文学家的研究,地球黄道倾斜的变化周期大约是4.1万年,岁差的变化平均周期大约为2.1万年,偏心率的变化平均周期大约为10万年。1黄道倾斜、岁差、偏心率的周期变动产生两个影响:一个是冬季和夏季之间太阳辐射量的重新分配;另一个是太阳辐射量在纬度地带的重新分配。也就是说,地球轨道三要素的变动造成全球各地所获得的太阳辐射量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地质历史上的气候变迁。

1976年,Hays、Imbrie和Shackleton联名《地球轨道的变化:冰期基本步调的控制者》,文中Hays等使用频谱分析的方法,测出造成全球性气候变迁的三项主要频率的周期是4.2万年、2.3万年和10万年。它们恰好与地球轨道三要素(黄道倾斜、岁差、偏心率)的平均变动周期(4.1万年、2.1万年和10万年)大体吻合。于是Hays等得出结论:产生第四纪冰期序列的根本原因是地球几何轨道的变化。2随后美国的Repenning和Lindsay、法国的Bonifay、意大利的Azzaroli、英国的Surcliffe、南非(阿扎尼亚)的Vrba等科学家,他们将陆地气候变迁记录与深海氧同位素记录进行对比,得出:在寒冷期,全球各地几乎同时降温,不仅冬季变冷,夏季也同时变凉;在温暖期,全球各地几乎同时增温,不仅冬季变暖,夏季也同时变得更加炎热。3由此,Milankovitch天文气候学的假说得以证实。

地球轨道三要素微小的、准周期性的改变,引起全球各地各季所获得的太阳辐射量的变化,最终导致全球性的气候变迁,这是气候变化的自然规律。气候的自然变化影响着动物的生存状态。根据动物对外界温度的适应性不同,可以将动物分为外温动物和内温动物。动物中除了鸟类和哺乳类动物以外,都是外温动物。外温动物的基础代谢率低,主要靠外界环境温度来调节自身的体温。因此,当环境温度较低时,它们的活动会受到较大限制,比如蛇在10 ℃时已经不太活动,在3 ℃至2 ℃时陷入麻痹状态,当蛇身冷至-4 ℃至-6 ℃时便会死去。当然,在温度较高时,外温动物的活动也受限制,比如蜥蜴在沙漠温度为55 ℃时,呼吸会显著急促,如果这样持续1.5~4 min,它们就会因不能忍受高温而死亡。内温动物是通过自身体内氧化代谢产热来调节体温的动物,它们适应外界环境变迁能力较内温动物强。

侏罗纪和白垩纪,黄道倾斜小,因此冬季和夏季温度差异小,这样的气候条件有利于外温动物,于是出现了“恐龙的时代”。而内温动物在这样的环境下,自身较强的适应环境变迁能力的优势得不到发挥,以致种类匮乏,数量稀少。由白垩纪向第三纪过渡时,黄道倾斜逐渐增大,于是冬季和夏季温度差异随之逐渐扩大,冬季变得越来越冷,夏季变得越来越热。这样的气候变换方式对外温的恐龙类动物是极其不利的,但内温哺乳动物却能适应得好一些。正是在这样的气候条件下,恐龙灭绝事件发生了。

地球轨道三要素的发现让我们了解到气候变迁始终是有规律的,它对地球生态环境的规律影响让地球生物形成了自身的进化演变秩序,可如今,气候变化的自然规律正在被打破,人类活动导致气候失律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2)人类活动导致气候失律。自工业化革命以来,人类活动加剧,环境污染严重。据IPCC 2013年第五次评估报告AR5估计,温室气体排放增多,使得自1850年以来地表平均温度升高了0.75 ℃,到2100年,全球温度可能会上升4.8 ℃。而气溶胶浓度增加可以改变大气的辐射特征,进而通过直接或间接辐射影响地气系统的辐射收支,引起全球大气环流和水循环的变化。评估称人类活动致气候变化的可能性超95%1。而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对空气质量、人体健康、整个生态环境都会造成破坏性影响。

第一,人类排放毒害污染物明显增多,严重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并影响人体健康。大气中的毒害污染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大气汞、O3前体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大气颗粒物被排放,在大气中沉积,伴随气候交替,既对空气质量造成负面影响,也会加重人体慢性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疾病,改变个体免疫机能,造成肺组织的损伤和过早衰竭,诱发癌症。美国环境保护局在1996年的全国大气污染源数据估算了美国东部O3前体物的未来排放情况,到二十一世纪的二十、五十、八十年代,O3前体物日均8小时最大浓度预计将会分别增加2.7、4.2、5.0 ppb。随着温度升高,生物排放的VOCs增加,可以预料由此产生的O3前体物额外增加量将大致等于仅由气候变化引起的增加量。2当气温升高,太阳辐射强度增强,降水频率减少,空气流通减弱时,O3的主要前体物VOCs的排放量大量增加,使现有O3污染事件加剧和持续。

现代都市人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室内,某种程度上说,气候变化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比室外的更大。2010年,Mudarri总结了气候变化可能引发室内空气质量及公共健康问题,具体表现为:(1)气候变化促使室内气温升高,可刺激室内地毯、涂料、清洁剂中VOCs或SVOCs物质的挥发,这些物质会对人体造成伤害;(2)气候变化使空气流通变得缓慢,可能导致室内生成的污染物积聚;(3)气候变化引发环境湿度增加,可能导致室内霉菌滋生、空气过敏源增加,诱发人体各种呼吸系统疾病和过敏性疾病;(4)气候变化导致骤冷或骤暖等极端气候事件增多,空调使用量增加,进而使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由此陷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恶性循环中。1

第二,人类活动不仅是全球变暖的推手,还对整个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破坏。首先,人类破坏动物栖息地、污染环境、过度开发等,致使动物数量和种类减少。例如,人类捕猎和抢占生境导致诸多岛屿动物群的灭绝;由于开发水利水电,江湖阻隔,造成鱼类栖息地减少甚至丧失。其次,人类大规模的垦荒和单一种植,使得大片森林消失。据调查统计,从1990―2050年,热带森林将以每年0.43%的速率消失,由此将导致6.3%的森林物种趋于灭绝。

自然环境存在“生物链效应”,其中任何一个关键种的灭绝都会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美国学者威尔逊曾描述过生态系统崩溃的情景。昆虫等节肢动物对整个动物界很重要,一旦节肢动物灭绝,在很短的时间里,人类很有可能会随之消失。因为随着节肢动物的灭绝,大部分两栖动物、鸟类和哺乳类也会走向灭亡,随后波及大批开花植物、陆生植物,大部分森林的自然结构消失,陆地表面的陆生动物栖息地也随之消失。同时,由于死亡植物的积累和干枯,自然界营养循环被关闭,植物的其他合成途径中断,植物将相继死去,除少数陆生脊椎动物外,其他生物都将灭绝。自由生活的真菌,起初会有一个巨大的繁殖高峰,之后也将急剧下降,大部分种类将灭绝。陆地将回到接近古生代时期的状况,其表面被一丛丛不活跃的风媒植物所覆盖,到处散布着小树和小草,基本没有存活的动物。所以,大自然的链条,不管你砸向哪个环节,都会把它砸断,何况人类现在是在所有环节上同时砸,有的已经砸断,有的正处于断裂的边缘。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宜瑜10年前在全球气候变化科学会议上说:“全球气候变化不能简单地用因果关系来理解,地球系统动力学往往以临界状态和突变来描述。”2地球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不同的触发因素都会在大气系统中有所反应,而人类正在进行一场规模巨大的地球物理实验:我们正在将几亿年来沉积在地下的有机碳在几个世纪的时间里返还到大气和海洋中。这场实验几乎前无古人,也可能后无来者。

综上所述,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气候变化是有规律的,只有当这种自然状态被外力强行打破,气候才因此失去自身的运行规律而处于无序状态。能够强行打破气候变化规律的,一个是自然力,另一个就是人类活动。气候的规律变化是自然力所为;气候的失律,却是人类社会近代以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作用于自然界的负面成果。当前,气候问题的紧迫性亟须我们对全球环境变化作出深刻的伦理反思。

三、气候伦理与个体权利的限度

探究显生宙时期生物大灭绝的原因得知,地球上大多数生物无法承受气候失律带来的后果,而现在人类对地球的影响不断增强,正在人为地改变着气候变化规律。美国地质学家沃尔特・阿尔瓦雷斯曾警示:现在我们正在目睹人类可能造成新的物种大灭绝。在这样严峻的生存境遇下,气候问题研究需要突破科学领域,进入社会学研究领域,气候伦理学由此产生。

伦理学主要关注人的生存和生活智慧,而气候问题涉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气候问题和伦理学之间可构建起一定的关联,气候变化的背后隐含着伦理的思考,气候伦理概念随之兴起。1“气候伦理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分析气候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治理对策,其基本途径是人类社会通过对话协商建立一个为世界各国都能接受的伦理共识,为气候治理提供一个有序的伦理环境。”2从伦理学角度反思气候失律,需要明晰两方面内容:一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时,应该将人类的长远发展和共同利益放在个体权利之前;二是人类应该遵循“限度生存”的法则,一方面意识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另一方面应对个人偏好和生活方式施以节制,甚至对其进行“再道德化”,使得人们认识到并愿意过一种有限度的生活。

(1)善必须优先于正当。2004年,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0次缔约方会议期间,来自伦理学、气候科学、经济学、法学、哲学等领域的研究者和机构,发起了设立专门研究气候伦理问题与决策建议的“气候变化伦理尺度合作项目组”,并通过了《关于气候变化伦理尺度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宣言》。宣言提出八项关于气候伦理的现实问题:(1)损害责任问题。谁应当为气候变化后果负责,并负担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2)目标性问题。气候变化政策目标的设定应遵循怎样的伦理原则?(3)温室气体减排分配问题。个体与个体之间、各组织与各级政府之间分配责任应当遵循怎样的伦理原则,才能避免气候变化引发的超越伦理容忍度的影响?(4)科学不确定性问题。在面临科学不确定的情况下,气候变化决策有怎样的伦理必要性?(5)国家经济成本问题。出于经济成本考虑而延迟或减少气候变化行动是否合乎伦理?(6)独立行动责任问题。以共同行动为由,延迟或减少气候变化行动是否合乎伦理?(7)新技术可能问题。以等待低成本的新技术出现为由而减少应对行动是否合乎伦理?(8)程序公平问题。应遵循怎样的程序正义原则以确保决策的公平性?32006年,气候变化伦理尺度合作项目组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宣言》的基础上,又了《气候变化伦理尺度白皮书》。白皮书认为伦理是关乎是非评判、义务担当和责任承担等概念及其应用的哲学审查,虽然政府通常更倾向于根据经济、科学和国家利益需要来推进气候决策,但只有当立场合乎伦理原则,才能找到全面而公正的气候应对之策。

当前气候决策方案的焦点是如何公平地分配碳排放量,其实,解决气候问题的根本不在于公平分配碳排放量,而是人类首先要反思基于个人权利所追求的生命目标是否合理。在当今气候语境下,捍卫个人权利的道德理由必须以共同维护我们所赖以生存的地球安全为依据。换言之,解决气候问题的伦理认知应该是“善(地球的安全和生命的延续)必须优先于正当(对个人权利的捍卫)”1。现在一个基本事实是碳排放所产生的好处由各国独占,而产生的危害却是地球上所有同代和后代人承担。碳排放空间属于公共资源,各国的排放权并未明确界定,所以每个国家的优先选择都是“越多越好”,这必然导致加勒特・哈丁所说的“公地悲剧”2。“公地悲剧”意指:公地作为一项公共资源有许多拥有者,每一个都有使用权,又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从而造成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枯竭。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过度使用会枯竭,但都对阻止事态继续恶化感到无能为力,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恶化。“公地悲剧”反映出现实生活中权利拥有者习惯于从个体角度看待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但仅仅从个人角度最大化利益,结果反而更糟糕。因此,要促进某个目标的达成,就必须对个体的优化行为进行约束。“比如说,我们的目标是要保护和维护人类个体生命,而保护和维护人们的生命并使之得到健康的发展需要适当的资源,这样,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假若每个人都拼命抢占资源,那么个体的优化行为就会导致激烈的冲突,结果每个人都会丧失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效的策略是设定某些权利,用来控制对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这种有所约束的最优化策略使我们可以承认和尊重权利,因为权利本身实际上就是一种约束。”3

诚然,为了人类生存基础和未来人类的整体利益,人们必须要接受自身优化行为的约束,这并不是要实行“生态专制”,也并不意味着对个人权利的漠视。“气候伦理反对的是无论什么个人权利都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利观,它所倡导的是对个人权利的追求必然相容于对人类共同利益的追求。”4

气候伦理倡导对个人权利的追求必须相容于对人类共同利益的追求,换个角度理解,气候伦理并没有漠视个人权利,而是将促成最大多数人可持续发展的行为视为可辩护的道德行为。因此,气候伦理既要关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也要重视地球环境的安全;既要关注大多数人的权益,也要衡量权利是否合理。前者需要对人类行为提出正当性要求或者约束性条件,后者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权利的合理性问题。“一个权利是否合理,必须要看由它所保护和促进的价值,与相同种类的互竞价值以及特定的目的―结果的生产所具有的价值对比,是否更为重要。因此,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某种更为基本的价值为之辩护。”5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是其基本的自然需求,这也就构成了个人权利得以产生的前提。同时,人类对自己如何存在的不同理解,导致个人在共同生活中应得多少有不同的看法,但资源还没有丰富到能满足所有人的欲望,所以我们才需要设定某种权利原则来调节人们的纷争,决定个体的合理所得。况且,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需要全球合作的事业,作为一个需要大家都自愿参与的合作事业,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得不到有效保障,就很难保证人们有充足的理由参与合作减排。在此意义的理解基础上,我们可以说气候伦理观能包容个人权利的存在。

所以,我们在处理气候问题时,需要在权利和功利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即遵循“善”优先于“正当”、“效用”优先于“权利”的原则1;个人权利的获得与实施既要指向个人的目标,更需要指向集体的目标。

(2)限度生存的法则。气候伦理在个人权利上的界定,一方面肯定了个人的基本自然需求以及个人目标的合理实现,但同时个人的需求和目标最终要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地球环境安全为集体目标。因此,人们在个人行为上需要学会“不该做什么”,即学会“限度生存”。

“限度生存”的法则一方面告诉我们生活在地球上的所有生物都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我们共在互存、共生互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环境上,都需要建立起和谐的世界观和全球价值观,“即政治多极、经济均衡、文化多样、安全互信、环境可续”2。政治多极的内涵是在相互依存的世界上,各大力量之间应有一个相互制约的力量框架和多边的行为方式来处理世界事务;经济均衡的内涵是只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获得共同发展,世界才会有真正的发展;文化多样的内涵是保持文化多元,保持人类思维活力,为解决全球问题提供更多答案;安全互信的内涵是安全是共同的,只有别人安全,自己才有安全,保障安全的有效手段是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环境可续则意味着各国必须携手合作,把环境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落实到具体实践中。3在和谐世界观的基础上,朝着“包容发展,权责共担”的方向发展。

第8篇:生物多样性灭绝的原因范文

这次大灭绝的细节被写进了石头里,这么讲非常贴切。这段时间形成的化石逐渐为我们揭开了该事件的细节。很多生物体突然从化石记录中消失了。例如海洋节肢动物三叶虫在二叠纪的岩石中非常常见,到了三叠纪岩石形成的时候,这种生物存在的所有标志都消失了。

是什么造成了这次大灭绝,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谜。许多科学家猜测,大规模火山喷发跟它有些关系。位于今日俄罗斯西伯利亚的大火山持续喷发了几万年,但是几乎没有能把这次火山喷发和物种灭绝联系起来的真凭实据。

最近,科学家发现,这次火山喷发在陆地和海洋都造成了致命的状况。对这些细节的最新分析可以为我们提供解读当今地球变化的重要经验。

生命进程被打断

在二叠纪,地球上所有的陆地都汇聚在一起,是一片超级大陆,被称为“泛大陆”。此时的地球拥有一片主要的洋和一片较小的海。泛大陆庞大的面积使得地球的大多数地方温暖干燥。

二叠纪世界充满生命。在陆地上,昆虫嗡鸣爬行,包括原始的蜻蜓和蟑螂。大型的食草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在森林里觅食。海洋由鱼类统治。珊瑚礁繁荣生长。三叶虫在海底急促爬行。

然后,在这段繁茂时代的末期,火山开始喷发、喷发,不停喷发,在6万年间喷出看起来无穷无尽的岩浆瀑布。这次喷发在地球历史上规模最大,倾倒出了足够将整个美国大陆覆盖将近1.6千米厚的岩浆!

超大规模的火山喷发会对生命造成多种干扰。首先,喷发会向大气层注入大片灰烬,这些灰烬会将阳光遮蔽。喷发同样可能将海洋和大气加热,这会造成整个星球的地表温度升高,随之改变天气模式。喷发泵出多种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作为一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使地球上的热量无法逃逸至太空。这也进一步造成了气候变暖。海洋同样会吸收大量碳,使海水更加酸化。

西伯利亚火山大爆发和二叠纪―三叠纪大规模灭绝事件在时间上正好重叠。这是巧合吗?或者不是巧合?其中含有一个大而挥之不去的问题。

为了查明西伯利亚火山喷发是否造成了大灭绝,需要非常精确地得知每个事件是何时发生的。地球年代学家赛斯・博格斯知道,如果火山喷发刚好发生在大灭绝之后,就不会是导致大灭绝的原因。

地球年代学家专门研究确定岩石的年龄。作为麻省理工学院(MIT)的一名博士研究生,博格斯带领一个团队分析来自中国的岩石样本。这些岩石在二叠纪末期形成。他们希望古老的岩石能够告诉他们关于西伯利亚火山喷发时间的信息。

这些岩石是一种沉积岩,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最年轻的岩层在最上面。在最下面的石灰岩层中,科学家找到了在二叠纪生活的动物化石,但这些化石在更年轻的二叠纪岩层中缺失了。所以大灭绝一定是发生在这期间的某个时间。

通过查看石灰岩的两个组分――碳和锆石,博格斯和他的团队提出了西伯利亚火山喷发的时间线。他们发现,动物化石在一个6万年的区间里消失了。不过,在最后1万年中,来自火山的碳的含量突然出现了波动。

博格斯总结说:“看上去一切一如往常,直到突然间一切都改变了。”

海洋酸化

但这些碳如何改变了世界?一组科学家对那6万年间海水pH 值的变化感到好奇。他们尤其想要知道,在最后1万年间海水pH值是不是发生了什么异常变化,这种变化与博格斯和他的团队的发现有没有关系。

为了解开这个谜团,马修・克拉克森带领一个研究团队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旅行。克拉克森是一名地球化学家,在2014年指导这项工作的时候,他供职于苏格兰爱丁堡大学。他的团队发现了曾经位于二叠纪海洋底部的石灰岩岩石。这些岩石提供了当时海洋条件的记录。

为了研究海水pH值是如何变化的,研究团队跟踪记录了岩石中两种形态的硼的含量的差异,这些硼是来自二叠纪海水的化学元素。

“硼在海水中有两种不同的形态,硼酸和硼酸盐。”克拉克森解释道,“它们在海洋中的含量比值取决于海水的pH值。”通过确定硼酸和硼酸盐的比例,或者说相对含量,研究者可以推算出岩石形成时海水的pH 值。

克拉克森的团队绘制了石灰岩层中两种硼含量比例的曲线图。他们发现pH 值具有一个变化模式。就在二叠纪―三叠纪交界时期,pH值有一个迅速的、戏剧性的变化,这表明海水的酸性增加了。

“我们看到了硼的变化,”克拉克森说,“这种变化对应大约0.6个pH值单位。”他的团队把这些数据与博格斯从同一时期中国岩石样本中得出的精确碳年代进行了比较,发现海洋向酸性更强的方向偏移的过程,与火山喷发造成碳含量变化发生在同一时期。

关键一击

但故事到此并没有结束。西伯利亚火山喷发的前5万年里应该已经释放了足够的二氧化碳,使地球表面升温。许多陆地动物或许不能轻易适应这种演化的环境。另外,物种灭绝会给生态系统带来广泛的压力,这5万年间火山喷发带来的氧气减少或许削弱了许多物种的生存能力。

在他和博格斯的数据中,火山喷发的第二个阶段――也是毁灭性的阶段――发生在最后1万年。喷发的最后阶段产生了比正常情况更多的二氧化碳。

“某些东西使二氧化碳增加了。”博格斯说,“一种可能是,西伯利亚火山开始喷发穿过一层石灰岩的岩浆。喷发的温度可能非常高,足够熔化石灰岩。这会释放岩石中包含的碳,增加了喷发的气体含量。”

二氧化碳的额外增加看起来给了海洋生物致命一击。这些二氧化碳很多都溶解在了海水里。这会造成海水pH值急剧降低。酸性更强的海水会溶解构成贝类壳体的钙质矿物,同时会使这些生物分泌钙质生成新的贝壳变得更加困难。

“一些依赖钙化过程生成壳体的生物受到的危害尤其严重。”克拉克森说。化石证据表明,灭绝数量最多的生物是那些最依赖钙质壳体的。在那最后的1万年之中,许多在火山喷发第一期存活下来的物种终于支撑不下去了。

“硼数据提供了至今为止最直接的有关海水pH值在二叠纪―三叠纪交界区间内如何变化的图景。”乔纳森・派恩注解道。他是斯坦福大学的一名地质学家。他没有参与这项研究。

还有一项间接证据与陆地上的物种灭绝相关:造成海洋酸化的二氧化碳增加或许同样引发了主要的陆地生态破坏。全球变暖以及降雨量的变化很可能消灭了许多残留在陆地上的生物。

灾难重演?

在“大灭绝”之后,地球恢复了生机。毕竟,还是有一些幸存者的。它们成了许多新植物和动物的祖先,包括恐龙。“大灭绝”为一些特别成功的后来者扫清了障碍,其中就包括人类。但是想要保持人类这个物种的成功,我们应该从这个远古的时代吸取教训。气候变化和海洋酸化听起来是不是特别耳熟?它们如今再一次发生了。

就像二叠纪―三叠纪灭绝时那样,今天的变化是由大气层中额外的二氧化碳造成的。只不过,这一次,大部分的二氧化碳不是来自西伯利亚火山,而是来自人类对富含碳的化石燃料的燃烧。

克拉克森说,在19世纪早期,地球海洋的pH值是8.2。从那时起,人类活动将很多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层中。现在,海洋的pH值已经降到了8.1。“预计到21世纪末,pH值会再下降0.3到0.4个单位。也就是说在区区300年间,海洋的pH值会下降0.4到0.5个单位。”他说。这对依靠制造壳体而生存的生命以及以它们为食的捕食者来说,足以造成严重损害。

以这一速率,到2400年,海洋或许会酸化到与“大灭绝”时期相同的程度,那是一个几乎所有生存在地球上的物种都灭绝了的时期。

关键词

酸性物质:含酸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具有腐蚀矿物质或阻碍矿物质形成的特性,例如碳酸盐。

酸化:使溶液pH值降低的过程。当二氧化碳在水中溶解时,会引起生成碳酸的反应。

两栖动物:包括青蛙、蝾螈和蚓螈在内的一类动物。两栖动物具有脊椎,可以通过皮肤呼吸。与爬行动物、鸟类和哺乳动物不同,未出生或者未孵化的两栖动物不发育专门具有保护性的羊膜囊。

泥盆纪:横跨距今4.16亿年至3.6亿年的一段地质时期。此时,地球大陆块汇集成了两块超级大陆:冈瓦纳大陆和欧美大陆。这一时期出现了最早的植物,没有叶也没有根。在这一时代末期,演化出了蕨类和种子植物。一些甲壳类动物和三叶虫与多种鱼类一起栖息在海洋中。陆地由多种无翼的节肢动物(蜘蛛和昆虫的祖先)占据。

恐龙:字面意思是“可怕的蜥蜴”。这些远古爬行动物生活在距今2.5亿年至大约6500万年间。恐龙全部由叫作祖龙的产卵爬行类演化而来,这些祖龙的后代最终分成两个谱系,可通过臀部盆骨形状进行区分。臀部盆骨像蜥蜴的成为蜥臀目,例如两足兽脚亚目的霸王龙和笨重的四足迷惑龙属(曾被称为雷龙)。另一个谱系被称为鸟臀目,或鸟臀目恐龙,通向一类差异广泛的动物,包括剑龙和鸭嘴龙。

演化:持续多个世代,或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的变化。在生物体中,演化通常包括基因的随机改变,这些改变将会传递到个体的后代中,可以促使新性状的产生,例如毛色变化、对疾病的敏感性或耐受性变化,或者不同的性状特征(例如腿型、触须、脚趾或者内部器官)。非生命体如果随着时间产生变化也可以被描述为发生了演化。例如,计算机的微型化有时候被描述为这些设备朝着更小、更复杂的方向演化。

化石燃料:地球内部腐烂的细菌、植物或者动物残体通过上百万年形成的燃料,例如煤炭、石油(原油)或者天然气。

地质年代学:研究岩石年龄的科学。地质年代学家通常使用元素已知的放射性衰变速率来确定岩石的年龄。

第9篇:生物多样性灭绝的原因范文

一、灭绝种族罪的历史渊源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下简称“灭种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缔约国确认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承允防止并惩治之。”毫无疑问,灭绝种族是国际法上的一项罪行。国际法院在对《灭种公约》作出保留的咨询意见中指出:“本概念所引起的第一个后果是公约所强调的原则,即使没有条约的义务,也被文明国家认为对各国具有约束力。” 有的国际法学者甚至主张,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已成为国际法中强行法(jus cogens)的规则。 灭绝种族的历史相当久远,大概从人类社会产生了氏族和部落,氏族或部落之间发生了仇杀与战争时,灭绝种族的行为就业已存在了。然而,将灭绝种族作为国际法上一项可惩罚的罪行,却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情。1944年,波兰著名的国际法学家、现代国际刑法的先驱-拉菲尔 莱姆金教授在其名为《轴心国占领欧洲后的统治:占领的法律、政府的分析与补偿的建议》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灭绝种族”这个词。 “genos”在古希腊文中是“人种、民族或部落”的意思,“caedere”在拉丁文中是“屠杀、消灭”的意思,将这两个词合在一起,便构成了“灭绝种族”这个单一的名词。 惩治并防止灭绝种族的罪行是国际法上,特别是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的重要内容。早在1648年,在为现代国际法奠定了基础的威斯特伐利亚会议上所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明确规定了对宗教少数派的保护问题 .可以说,现代国际法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保护民族、人种、种族和宗教的群体的问题。以后,在双边的国际条约中,此类条款时有出现,例如,1829年,在俄罗斯与奥斯曼帝国签订的和约中就有保护天主教少数群体的条款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土耳其屠杀亚美尼亚人的暴行引起了全世界的震惊。1915年5月24日,法国、英国和俄罗斯发表联合声明,认为这是一起反人类、反文明的暴行并要求对此项暴行的肇事者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与会各国代表强烈遣责了屠杀亚美尼亚人的罪行,迫于国际压力,土耳其法院依据其国内法缺席审判了该事件的肇事者,包括前内阁的部长和政党领袖,并将肇事者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各国签订了许多保护少数民族的双边条约,常设国际法院认为,这些有关少数民族的条约旨在“确保一国国内法中的某些群体的权利,其人口构成在人种、语言和宗教方面与该国主体人口不同,确保这些群体与主体人口和平相处与友好合作;与此同时,保留其与人口大多数有所区别的特性并满足其特殊的需要。” 这些条约在某种程度上推迟了纳粹德国在某些地区的灭绝种族法律的实施,成为了现代国际人权法律系统的先驱。然而,这些条约并没有能最终阻止纳粹德国的种族灭绝政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中,有成千上万犹太人在德国占领区受到残酷的迫害而致死。在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中,对德国战犯的起诉书中首次使用了“灭绝种族”这个词,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在某些被占领区针对平民故意地和有系统地实施灭绝种族,即消灭种族的或民族的群体,毁灭特殊的种族和人民的某一阶层、民族、种族或宗教群体,特别是犹太人、波兰人和吉卜赛人。”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发表的最后判决中虽然没有使用“灭绝种族”这个词,但是,判决书中所列举的大量犯罪事实实际上就是灭绝种族的行为。拉姆金教授指出:“在纽伦堡审判中所出示的证据充分印证了灭绝种族罪的概念。” 50多年以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也指出:“纽伦堡法庭所起诉的罪行,主要是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和‘最后解决’,就是灭绝种族罪的构成,但在当时还不能使用这个词,因为在此之后,灭绝种族罪才有了明确的定义。”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作出最后判决之际正值第一届联合国大会在伦敦召开之时,古巴、印度和巴拿马三国要求将种族灭绝问题列入大会议程并向大会提交了决议草案。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有关惩治灭绝种族罪的96(I)号决议。该决议指出:“正如谋杀拒绝人类个人的生存权利一样,灭绝种族拒绝了整个人类群体的生存权利。这种对生存权利的拒绝震撼了人类的良知,对人类、对这些人类群体所代表的文化及其他贡献,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完全违反了道德的法律和联合国的精神与宗旨。”“对灭绝种族罪的惩罚是国际社会关心的事情。”“灭绝种族罪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遭到了文明世界的遣责。”该决议还要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对此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并起草有关灭绝种族罪的公约草案,提交下届联合国大会审议。 经过联合国大会两年的审议与讨论,终于于1948年12月9日通过了《灭种公约》。现在,该公约已有130多个缔约国,成为缔约国较多的国际公约之一。《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的国际法庭规约》(以下简称“前南国际刑庭规约”)第4条,《卢旺达国际刑庭规约》第2条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第6条都一字不动地照搬了《灭种公约》中关于灭绝种族罪的规定。 二、灭种公约中受保护的群体 《灭种公约》第二条规定:“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公约中所列举的团体是穷尽的,不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语言的”等团体。由于公约中受保护团体的规定是限制性的、狭隘的,因此,自公约通过后近四十年来,还没有一起种族屠杀的事件能适用该公约的条款。这种情况直到卢旺达国际刑庭作出有关灭绝种族罪的第一个判决以后才得以改观。 “团体”是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其含义是由个人所组成的、但不只一个人的群体。在种族灭绝的问题上,最初,团体是与少数团体或少数民族通用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欧洲国家的宣言与双边条约中,团体的含义就是就其母国而言的少数民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的规定中,团体也是少数人的含义。但在公约通过后40多年来的的国际实践表明,团体的含义过于狭隘,限制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应该对团体作更广义的解释,如在团体的含义中应去掉数量的含义。在一个被外族占领的国家里,遭受灭绝种族的团体,对该外族和对其本国而言,都可能是大多数人的团体。《灭种公约》第2条第5款规定的“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也是一种双行道的情况,也就是说,在一些情况下,多数人团体的儿童也可能被转移到少数人的团体,从而达到灭绝种族的目的。 《灭种公约》所列的4类被保护的对象,即民族、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实际上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特别是前三种团体,在实践中往往是一回事,定义是非常不精确的。以卢旺达的图西族和胡图族为例,在历史上,图西族是游牧民族尼罗底克部落的后裔,以放牧为生,个子高大,鼻梁也较高,而胡图族则被认为是属于非洲南部或中部的班图人,以农业为主,个子比较矮小,鼻梁扁平。但是,随着部落之间的相互交往,相互通婚,两族之间的差别日益缩小,两族使用同样的语言,信奉同样的宗教,具有基本上同样的文化。在比利殖民者来到非洲的时候,区别这两个民族就已相当困难,比利时殖民者只能依 靠其所颁发的身份证和拥有牛群的数量,进行人为的区别。在前南斯拉夫的境内的情况也一样,几乎所有前南境内的民族都是斯拉夫人,在人种与种族上没有区别 ,至于民族与宗教,在历史上是经常变化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受保护的团体呢?卢旺达国际刑庭在其判例中提出了一个客观的标准,即犯罪人的主观意识标准。在阿亚施玛案和卢津达纳案中,卢旺达国际刑庭认为种族团体是“由其他人,包括犯罪的实施者所确定的团体。” 因此,确定图西族是一个种族团体的根据是政府颁发的官方身份证明以及罪犯实施灭绝种族罪的对象。这种判断方式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犯罪者的主观因素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 如果允许由犯罪者来决定所犯的罪行,在法律上是十分荒谬的。事实上,《灭种公约》中所列的四类团体只是大致上提出了一个客观的标准,像一个正方形的四边,界定了受《灭种公约》保护的范围。这四类团体不但相互重复,而且更重要的是相互补充,相互界定。如在公约起草时,公约中列出“人种”团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定“民族”的含义,使其不致于与“政治的”团体相混淆。相对而言,人种和种族是一个人生而具有的,相对固定的,而保护少数民族和宗教团体则是由于历史原因而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常设国际法院在解释欧洲有关保护少数民族的条约时,曾对民族作出了定义:“就传统而言,‘民族’就是居住在某一国家或某一地点的人的群体,具有自己的种族、宗教、语言和传统,以种族、宗教、语言和传统团结在一起,形成凝聚力,保持自己祟拜的形式、遵守信条,根据本民族的传统和精神教育下一代并相互予以协助。” “民族”一词在原意上是与“少数民族”同义的,但在现代的观点来看,民族的概念也包括了多数民族。至少在英文中,民族和国民是一个词,因此,《奥本海国际法》指出:“作为一国国民的人的概念,不能与作为由种族所组成的民族的成员的概念相混淆。”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民族和种族是同一个概念,但在有些情况下,一个民族则是由许多种族所组成的,如在非洲的许多的国家里就有这种情况。 “种族”和“人种”在一些语言中是相互混用的,在波利维亚和巴拉圭的刑法中,有关灭绝种族罪的条款中,就没有“种族”这个词,也许立法者认为,使用这个词是多余的,没有必要的,甚至会引起误解。根据《牛津大辞典》的解释:“种族为一群具有共同的祖先与渊源的人。” 卢旺达国际刑庭认为“公约对种族团体的定义基于与特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的、遗传的外貌特征,而不考虑语言、文化、民族或宗教的因素。”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论述对犹太人的迫害时,曾提及在德国的犹太法官由于“种族的原因”而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1973年11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都使用了种族的概念。但是,在1978年11月27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关于种族与种族偏见的宣言”中则从根本上摈弃了种族的概念,该宣言指出:“所有人类都属于同一物种并源自共同的祖先。” 这种提法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也没有什么错误。但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种族的概念在研究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的问题上仍具有现实的意义。因此,外貌上的遗传待征仍被卢旺达国际刑庭作为种族的最基本的特性。 在起草《灭种公约》的最初提案中并没有人种(ethnical)的概念。在讨论中,瑞典代表团提出了这个概念,其理由是民族(nation)的概念具有政治的含义,极易与国家与政治团体相混淆。 前苏联代表团支持公约中列入人种的概念,并指出:“人种团体是民族团体的分支,是比民族要小的集体。” 但是,许多国家的代表团都认为人种与种族的概念基本上没有区别。经过表决,人种的概念以微弱的多数得以通过,列入了公约。许多学者认为:“要区分人种与种族是相当困难的,最好是对有关的事件同时适用这两个概念,而不去试图区别两者之间的差异。” 人种概念的基础是文化上的,主要在于生活方式和世界观的共同点,系指由同一习惯、同一语言和同一文化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群体;而种族的概念则强调的是遗传外貌上的特征。卢旺达国际刑庭在阿卡耶苏案中指出:“人种团 体系指其成员共享同样语言或文化的群体。” 宗教团体是公约中受保护的团体中最不固定的群体,在公约的起草过程中,有的国家就曾提出宗教团体是可以自由加入与退出的。但是,从欧洲的历史上看,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保护少数民族的双边条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宗教性的少数民族,而且,宗教容忍程度则被认为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因此,宗教团体也被列为公约所保护的对象。卢旺达国际刑庭在卡希施玛案中指出:“宗教团体包括崇拜的教派或方式或具有共同信仰的群体。” 对宗教团体的确定也涉及到对一种宗教派别的确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宗教团体并不“局限于传统的宗教和与传统宗教相似、具有机构性特点的宗教与信仰。” 但一些邪教却不在受保护的群体之类,如人权委员会曾拒绝给以对麻醉品的崇拜与散发为主要信仰的“世界教堂大会”以任何保护。 对宗教的保护与对宗教团体的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践当中,对宗教的灭绝往往属于文化上的种族灭绝,而不是肉体上的种族灭绝,因此得不到公约的保护。 卢旺达国际刑庭在阿卡耶苏案中认为,《灭种公约》旨在保护“稳定的与永久性的群体”。 这种论断受到了学术界的批评。如果公约只保护稳定与永久性的群体,那么,公约的起草者就应该在公约中明示出这种意图,但公约中却没有有关这方面的任何规定。受公约保护的民族与宗教团体都是非稳定与非永久性的团体,任何人可以自由加入与退出。《世界人权宣言》就曾指出,改变民族或宗教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从各国的国内立法中看,也没有保护“稳定与永久性团体”的规定。 《灭种公约》中受保护的团体中没有包括“政治团体”,在公约的起草的过程中,各国代表对此曾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不少代表团认为,《纽伦堡宪章》中关于迫害的定义中包括了政治团体,公约理应保护政治团体。但是,前苏联代表团在其提出的《基本原则文件》中指出:“从科学的观点看,从词源学的角度出发,灭绝种族的行为从根本上是对人种、民族或宗教团体的迫害。”“灭绝种族的罪行是与法西斯纳粹主义或其他鼓吹种族仇恨的理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即‘高贵的’种族的统治权与‘低贱’种族的灭绝。” 为了使公约早日生效和有更多的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中受保护的群体中没有列入政治团体,公约中也没有在受保护的团体中包括经济、社会、语言、残疾人、老年人和性别的群体。这样,虽然一些大规模地迫害和屠杀平民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灭绝种族罪,但是还是可以被列为危害人类罪而予以惩治的。 三、灭绝种族罪的行为要素 《灭种公约》第2条列出了灭绝种族罪的犯罪行为的清单,这个清单是穷尽性的。清单中所包括的5种犯罪行为是: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根据罪行的定义,有些犯罪不但要证明行为的本身,而且要证明犯罪的结果,以及 该结果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灭种公约》中所列的第1、2、5项犯罪行为显然需要证明犯罪的结果,而另外两项则更为强调犯罪的主观因素。犯罪的行为可以是主动的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第3项罪行-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就可以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卢旺达国际刑庭在审理的卡姆班达案中指出:“卡姆班达承认,在1994年5月3日,他被要求采取措施保护在医院屠杀中幸存下来的儿童,但他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就在同一天会议之后,这些儿童遭到了杀 害。他承认他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来保护卢旺达儿童与人民的安全。 ”这种情况就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中的杀害和国内法中所要求的一样,需要两个实质要素:首先是被害人的死亡;其次是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犯罪者或其下属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该团体的成员的英文中用的是复数,从字面上看,似乎是要求受害人必须在两人以上,才能构成此罪。实际上却不尽然,1999年2月,在起草《罗马规约》犯罪构成工作组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中,“该团体的成员”系指“一个或两个以上的该团体的成员。” 显然,在本条引言中“全部或局部”的措词系指犯罪的意图而不是指犯罪行为的实质要素。只要犯罪者具有灭绝种族的意图,并符合了本条规定的条件,即使只杀害了一个人,也构成了灭绝种族罪。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在阿卡耶苏案中认为,阿卡耶苏参与了受害人被折磨致死的行为,如果受害人是图西族,属于受保护的团体,那么,阿卡耶苏的行为即使导致一人死亡,也构成了灭绝种族罪中杀害该团体成员的罪行,只是由于受害人是胡图族,不属于受保护的团体,因此,阿卡耶苏的行为并不能构成灭绝种族罪 .“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的最初的案文是“以非治疗的目的进行截肢或生物实验。”公约起草者认为,其范围太窄,具有局限性,因此,才改为“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的措词。可见,目前的措词显然包括了生物实验和截肢的情况。对身体上的伤害并不一定是永久性和不可复原的伤害,但必须是性质严重的。对精神上的伤害可以是由于对身体上的伤害所造成的,也可以是由其他原因而造成的。致于精神上的伤害是否是永久性的或不可复原的,各国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美国在批准《灭种公约》时认为:“第2条第2款中的‘精神伤害’系指通过药物、酷刑或其他类似手段对精神官能所造成的永久性的损害。” 但是,许多学者认为,纳粹德国集中营给受害者由于恐惧和极度不安而造成的精神伤害并不一定是永久性的和不可复原的。如果将精神伤害限于永久性或不可复原的,那么,公约的适用范围就会大大地受到限制。强奸与性暴力的犯罪在一定的情况下,也会构成灭绝种族罪中的“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的罪行。制定《罗马规约》的会议文件中也认为,“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可包括,但不限于,酷刑、强奸、性暴力的行为或非人道或有损尊严的待遇。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系指剥夺或限制某一受保护的团体的基本生存条件,如住房、食品、衣着、卫生、医疗条件等而使该团体的全部或部分“慢性”地灭绝。该罪行与前两款所列的罪行不同,并不要求证明结果。只要犯罪者强加给受害人生活条件的意图是使受害人所属的团体全部或部分的毁灭,不论是否达到了这一目的,都可按此罪处罚。1915年土耳其人对亚美尼亚人的驱逐也应属于这一罪行,因为受害者不但被剥夺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水源、牧场和住房,而且,在迁移的过程中,受害者没有得到足够食品、衣着以及必要的医疗卫生的条件。 《罗马规约》的会议文件中也规定:“有系统地驱逐出家园”也属于《灭种公约》第2条第3款的罪行。1999年5月10日,在国际法院受理的南斯拉夫诉比利时等国案中,南斯拉夫指控北约国家“继续轰炸我国的全部领土,污染土地、空气和水源,破坏国家的经济,使用贫铀弹污染环境,故意使南斯拉夫民族处于某种生存状况下,以达到肉体上毁灭的目的。” 尽管不行为与失职都可能导致灭绝种族罪,但要证明第3款所犯的罪行,则需要比证明简单的忽略的要求要更高。因为在第3款中使用了“故意”和“以”(calculated)的措词。 “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主要包括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绝育、堕胎、隔离男女和阻止该团体内部的婚姻。在有些情况下,强奸与性暴力也可能构成防止该团体内生育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在父系为主的社会中,如果该团体的女性被另一团体的男性强奸,出生的孩子就属于男性的团体。在某些宗教中,被强奸的女性是不允许结婚的。 在某些民族中,非婚生的子女是得不 到本民族的承认的。以色列最高法院在审理埃克曼案时指出,被告“采取了措施,发出指示,阻止犹太人的生育并在特利森贫民区内中止犹太妇女的怀孕,以毁灭犹太民族。” 该罪并不要求结果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不论结果如何,都构成犯罪。 “强迫转移儿童”与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罪行一样,需要证明犯罪的结果,即儿童是否是真正由一个团体转移到另一团体了。强迫并不一定是采取武力的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则采取了威胁、恐吓和利诱等非暴力的手段。《灭种公约》对儿童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但在实践中,一般采用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定义,即18岁以下者为儿童。这个标准也许过于高了,因为儿童的年龄越小,其原属团体的文化特征越不容易保留。儿童在另一团体中长大,学习该团体的语言、接受该团体文化的影响、信仰该团体的宗教,长大以后自然而然地成为该团体的成员,从而使其原属团体的成员不断减少,直至最后消亡。1997年,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均等委员会控告澳大利亚政府以强迫的手段将土著儿童转移到非土著的社区和家庭,因此,违反了《灭种公约》该款的规定。目前,此案尚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审理之中。 除灭绝种族罪以外,《灭种公约》第3条还规定了其他应予惩治的罪行,如“预谋”、“直接公然煽动”、“意图”和“共谋”灭绝种族 .严格地讲,预谋、直接公然煽动和意图等罪行都是所谓“未完成的犯罪行为”,即即使灭绝种族罪并没有发生,但是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罪目的规定对于预防灭绝种族罪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的。 预谋(conspiracy)源自拉丁文,其原义是一起呼吸的意思。预谋是一种由集体实施的罪行,至少应有两人以上的参与者。预谋的实质要素主要包括三个因素,一是多个犯罪者,二是犯罪者的共同意愿,三是为完成犯罪行为的共同目标。预谋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简单预谋,即只是共同同意进行犯罪行为,但没有具体实施;第二个层次是不但共同同意进行犯罪行为,而且还进行了犯罪的准备工作,这往往是加重罪行的重要因素。根据大陆法系的理论,预谋是一种参与犯罪的形式,只有在主罪实际发生以后,才予惩治预谋罪。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刑法原则是不能仅依据一个人的犯罪意图而判罪。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对个别特别严重的罪行,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只要犯罪者达成了犯罪的一致意见并已开始策化犯罪,就可以定罪。而根据普遍法系的理论,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者同意实施某种罪行,无论该罪是否实际上实施,都应予以惩治。从国际司法实践上看,预谋是一种未完成的罪行。卢旺达国际刑庭在穆西玛案中指出:“本庭认为,如果犯罪没有产生结果,也就是说,实质 性的犯罪,在本案中即灭绝种族罪,尚无实际实施,对预谋灭绝种族罪也应予以惩治。 ” “直接公然煽动”中的煽动实际上是共谋的一种形式。无论是否达到了进行种族灭绝的目的或结果,直接公然煽动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不需要证明结果。煽动的含义主要是怂勇或说服他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根据普遍法系的理论,煽动也可包括威胁或施加压力的因素。煽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并不局限于公开的演讲,还包括通过各种谋体的宣传,如电视、广播、书籍和杂志等。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定义,“直接公然煽动的因素要求促使他人实施直接的违法行为,而不仅仅是作出含糊或非直接的暗示。 ”禁止直接公然煽动并不等于说,暗地里私下的煽动就是允许的。该条第5款规定的“共谋”罪中已包括了私下煽动的情况。在制订本款的过程中,有的国家曾认为该款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 利相抵触,除非存在着危及他人权利的“明确的与现实的危险”,不应对人们的公开言论定罪。但绝大多数国家则认为,灭绝种族是一种特别严重的国际罪行,“殃祸人类至为惨烈”,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种族有悖于人类的良知和社会文明,理应成为国际法上可惩罚的罪行。因此,个别国家的意见没有被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所有的法律都对“意图”(attempt)犯罪进行惩罚,其范围包括一般的准备犯罪阶段之后到开始实施犯罪之前,也就是说,是准备阶段以后的第一步与实施犯罪行为以前的最后一步。 《罗马规约》规定意图犯罪发生在犯罪者采取实质性的步骤,开始实施犯罪的时候。 这种犯罪也是一种未完成的犯罪,对这种犯罪的惩罚要比对已完成的犯罪的惩罚要轻。一般而言,如果灭绝种族罪已经实施,那么,法院就会对该罪进行惩罚,而不会再涉及意图犯罪的问题,也就是说,不会产生两罪并罚的问题。但到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就意图灭绝种族罪进行审理与判决的实践。 共谋(complicity)是参与犯罪的一种形式,与以上三种罪行不同,它是一种完成的罪行,即只有在灭绝种族罪实施后才能判断是否存在共谋 灭绝种族罪。对犯罪的参与必须对犯罪的结果具有直接的和实质性的影响,仅仅出现在犯罪现场并不足以构成共谋罪。前南国际刑庭指出,共谋罪是“在犯罪之前、在犯罪过程之中或犯罪之后,对实施犯罪的支持。” 根据大陆法系的理论,共谋罪共有三种形式,一是鼓动;二是怂勇与唆使;三是提供犯罪手段。《卢旺达刑法典》对这三种形式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提供犯罪手段系指提供武器,工具或其他用于灭绝种族的手段并明知这些手段是用于上述犯罪目的的;犯罪者明知地采用怂勇与唆使的手段计划或促使犯罪行为的完成;鼓动系指某人虽未直接参与灭绝种族罪的具体实施,但通过送礼、许诺、威胁、滥用职权、策化或制订犯罪计划的方式,作出进行灭绝种族的提示,或直接煽动灭绝种族。” 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12月11日通过的《纽伦堡原则》中的第七项原则明确规定:“共谋犯下的原则六所述的反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上的罪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和《禁止并惩治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都规定了共谋罪。有的国家的国内法以及有关论述中认为共谋罪是“次级罪”,但在灭绝种族罪里,却不应有次级罪之说。在严重的国际罪行中,往往“从犯”是真正的罪犯,而“主犯”却是小喽罗。希特勒并没有亲自杀死任何一个人,但他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点儿也不应少于其他纳粹罪犯。 四、《灭种公约》不予管辖的行为与灭绝种族罪的心理要素 简言之,《灭种公约》不予管辖的行为即公约中没有规定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文化上的种族灭绝、生态灭绝、种族隔离、种族清洗和使用核武器的问题总是与灭绝种族罪纠缠在一起,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灭绝种族的行为一般总是从毁灭该种族的文化开始的。纳粹德国在大规模地屠杀犹太人之前,也实行了一段“焚书坑儒”的政策。有的学者认为,一个种族的文化如果消失了,那么,该种族与其他种族的区别也就没有了。因此,文化上的种族灭绝的提法也就应运而生了。按一般的理解,文化上的种族灭绝包括以下内容:1、强迫一团体的儿童转移到另一团体;2、有系统地驱逐代表该团体文化的个人;3、在私下交往中也禁止使用该团体的语言;4、有系统地毁坏用该团体的文字印刷的书籍、宗教著作或禁止新的出版印刷;5、有系统地毁坏历史性或宗教性的纪念碑与建筑物或挪为他用;6、毁坏具有历史、艺术或宗教价值的文件或物品,包括宗教信仰物品。在《灭种公约》的起草过程中,有的代表团曾建议公约中应包括文化上的种族灭绝罪,但没有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赞同。与会代表采用了保守的态度,法国代表团甚至认为:“包括了文化上的种族灭绝就会带来干涉一国内政的危险。” 公约只将灭绝种族罪的范围限制在三个方面:1、必须是直接的灭绝种族的行为,而不是间接的;2、必须是针对个人或团体所实施的犯罪; 3必须是肉体上或生物学上的灭绝,而不抽象的灭绝,如精神上的或意识形态方面的毁灭。 “种族清洗”(ethnic clearing)是一个相当新的词汇,最早见于南斯拉夫的报纸上,主张在科索沃建立一个“种族上干净的地区”。最初在联合国文件上使用这个词时都带着引号,表示是引用其他来源,而不是联合国创造的新词。以后的联合国文件逐渐去掉了引号,这表示联合国的文件已接受了这个词。其含义是通过武力、威胁或恐吓等手段,迫使一个地区的其他民族迁移出该地区,使其成为以一个民族为主体的单一民族地区。1992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形势”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可恶的种族清洗政策是灭绝种族的一种形式。” 该措词在联大决议中一再得到确认,在许多国家在联大的发言中也将种族清洗与灭绝种族相提并论。在国际法院审理的波黑诉南斯拉夫案中,原告和临时法官劳特派特都认为种族清洗就是灭绝种族罪。在1999年国际法院受理的克罗地亚诉南斯拉夫案中,克罗地亚的主要依据就是认为南斯拉夫所施行的种族清洗政策就是灭绝种族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入侵苏联以前,纳粹德国对其境内的犹太人也是先采取的驱逐政策,这也是一种种族清洗。但是仅就种族清洗的行为而言,还构不上灭绝种族罪的犯罪意图。种族清洗是对部分民族的一种迫害,是一种非人道的行为,但是其主要目的还不是毁灭该团体的“全部或部分。”根据刑法上的罪行法定原则,任何类似、比照都属强牵附会。至于联大有关文件的提法,只是一种政治上的宣言,不能作为依法定罪的根据。 “生态灭绝”也是近年来在国际政治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新概念,其含义是“通常是不可弥补地、负面地改变环境,例如通过核爆炸、化学武器、严重污染和酸雨或破坏热带雨林,来影响整个人类的生存。” 如伊拉克为阻止多国部队的进攻,点燃了油井,造成了大规模的污染,对该地区各民族的健康与生存造成了损害。因此,许多学者指责伊拉克犯下了“生态灭绝”罪。但是,生态灭绝的直接客体是环境而不是受保护的团体,受公约保护的团体只是生态灭绝的间接客体。如同文化上的灭绝种族一样,生态灭绝不能成为灭绝种罪的罪行。 种族隔离是一种危害人类的罪行,《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所谓种族隔离的罪行“是指为建立和维持一种种族团 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并且有计划地压迫他们而作出下列不人道行为。”显而易见,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来看,种族隔离罪与灭绝种族罪表面上相似,而在实质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罪行。因此,《罗马规约》将种族隔离罪列为危害人类罪,而不是种族灭绝罪。 使用核武器是否构成灭绝种族罪是国际法上争论激烈的问题。早在起草《灭种公约》之时,荷兰代表团就曾指出:“应该注意到灭绝种族罪的定义并没有扩大到包括对大批人进行的战争行为,特别是原子弹的攻击。” 1996年国际法院在对“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中涉及到灭绝种族罪的问题。威拉曼特利法官指出:“如果成万上亿地屠杀人类,还不符合灭绝种族罪的定义,那么,人们就要问什么才能构成灭绝种族罪呢?” 但是,被害者的数量并不是构成灭绝种罪的实质要件,在有些情况下,杀一个人也可能构成灭绝种族罪。构成灭绝种族罪的重要因素是《灭种公约》第2条规定的动机,即有无“蓄意”灭绝某一团体的问题。因此,国际法院在其咨询意见中认为:“在这方面,法院指出,如果使用核武器确实产生动机因素,即针对上述条款所要求的团体,那么,禁止灭绝种族罪就是相关的问题。只有考虑到每一案件的特殊情况 才有可能得出以上结论。” 由此可见,国际法院并没有得出使用核武器必然构成灭绝种族罪的结论,使用何种武器只是一种方式或者是一种犯罪工具,判断构成灭绝种族罪的关键问题则是犯罪的动机以及是否符合公约中所规定的标准。 灭绝种族罪是主观恶性较深的故意犯罪,不但要求一般之明知,而且需要特定之明知。一般之明知只需要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不要求证明进一步的恶意与目的。而特定之明知则要求证明犯罪者明确地追求灭绝种族的结果。卢旺达国际刑庭在阿卡耶苏案中明确指出:“特定之明知是罗马大陆法系中著名的刑法概念,是某种犯罪特别要求的构成因素,并要求犯罪者明确地追求达到被指控的犯罪的目的。” 国际法委员会认为,灭绝种族罪的特定的明知是“国际法中这种特定罪行的明显特征。” 也就是说,一个人在不知道会产生什么样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犯下这种罪行的,也不可能由于失误或忽视而犯下这种罪行。一般而言,灭绝种族罪是一种有组织的或有计划的犯罪,而不是一种即发性的犯罪。犯罪者必须或多或少地知道或了解实施种族灭绝行为的某种计划或事态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并不一定要参与了该计划的制订过程。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犯罪的意图并不是明确地表达出来,而是由种种行为暗示出来,如某一政党或组织的政治纲领引起的犯罪行为或多次重复某种毁灭性的和歧视性的行为。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往往使用不同的法律词汇,如“故意”、“明知”、“意图”等。《罗马规约》对故意和明知曾作出了区别,“1、就行为而言,该人有意从事该行为;2、就结果而言,该人有意造成该结果,或者意识到事态的一般发展会产生该结果,”即可以认定某人具有故意。而“明知是指意识到存在某种情况,或者事态的一般发展会产生该结果。”仔细推敲起来,两者的区别并不大,因此,《罗马规约》中又进行了补充,认为“‘知道’和‘明知的’应当作相应的解释。” 在共谋犯罪的情况下,通常是犯罪的实施者并没有特定的明知,他只是一种政策或命令的执行者,而具有明确犯罪意图的却是他的上级领导。该上级领导具有特定明知的犯罪意图,但并没有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将如何处理这两种犯罪者呢?国际上的实践对此还存在着争议。卢旺达国际刑庭认为,具体的实施者因不具有特定明知的意图,因此,只能是具体的犯罪(如杀人)的共谋,而不能被认为是灭绝种族罪的共谋。 上级领导具有特定明知的犯罪意图,制订政策、指使煽动和下达命令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应是灭绝种族罪的主谋。另一种观点认为,灭绝种族罪是一种特别严重的犯罪,具体实施者只要具备了一般的明知,也应被认定为灭绝种族罪的共谋。 六、《灭种公约》是否追究国家的刑事责任 《灭种公约》是否追究国家的刑事责任的问题是当前国际法学界争论最激烈的问题。公约第5条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如国家领导人,不得免除刑事责任;第6条规定了国家对灭绝种族罪进行管辖的基础;第7条规定了国家不得将灭绝种族罪视为政治罪行,应履行引渡的义务。可见,缔约国是有责任履行《灭种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公约第9条还规定:“缔约国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包括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灭绝种族罪或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的争端,经争端一方的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该条涉及到国家本身如果犯有灭绝种族罪,公约是否追究国家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国家根据《灭种公约》第9条向国际法院提出的诉讼已有4起,但是,国际法院还没有对任何一起案件作出过最终的判决。第一起案件是1973年巴基斯坦诉印度案。印巴战争结束以后,孟加拉国宣布独立,印度指控195名巴基斯坦战俘犯下了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并准备引渡这些战俘到孟加拉受审。巴基斯坦主张国际法院对此案具有专属的管辖权,印度的行为违反了《灭种公约》和日内瓦战俘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法院曾开庭审理过此案,但印度以国际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为由没有出庭。1973年12月14日,巴基斯坦致函国际法院,提出印巴两国正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要求撤销此案。 该案只涉及到对公约的解释和对灭绝种族罪的管辖权问题,尚未涉及到国家责任问题。第二起案件是1993年3月20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控告南斯拉夫在其境内犯下了灭绝种族罪并要求国际法院临时措施,制止事态恶化。国际法院一致认为,南斯拉夫应根据其对公约所承担的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灭绝种族罪行的发生。1997年7月,南斯拉夫向国际法院提出反诉,控告波黑对塞尔维亚人犯下的灭绝种族罪行。 第三起案件发生在1999年4月25日北约开始轰炸南斯拉夫以后,南斯拉夫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控告北约国家非法使用武力以及违反《灭种公约》,对南斯拉夫犯下了灭绝种族罪。 第四起案件是1999年7月,克罗地亚在国际法院控告南斯拉夫在其境内实行的种族清洗政策已构成灭绝种族罪。 根据《灭种公约》的规定,国家至少应该承担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的国家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国际法院目前审理的这三个案件却对国际法学界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公约第9条所述“包括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灭绝种族罪或第3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是否包括国家的刑事责任的问题。197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制定国家责任条款时曾认为国家如果犯下灭绝种族罪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国际法委员会在1998年重新考虑这个问题时,代表们对此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绝大多数代表认为,公约第9条所述的责任最多只是一种民事责任,只有个别代表坚持主张国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丹麦在代表北欧国家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的评论中指出:“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不应该仅限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个人的行为也可能引起他所代表的国家的责任问题。” 爱尔兰进一步指出:“既然国家承担违反(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的国际责任,毫无疑问,这些责任在特征上是刑事的。” 还有的国家认为:“公约第9条并没有排除任何形式的国家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波黑在其诉南斯拉夫的诉状中指出:南斯拉夫“违反了根据《灭种公 约》第1条、第2条第1、2、3、4款、第3条1、2、3、4、5款、第9条和第10条对波黑人民与国家的义务。” 在南斯拉夫诉北约案中,南斯拉夫指控北约国家违反了《灭种公约》第2条第3款的规定,使南斯拉夫人民“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在克罗地亚诉南斯拉夫案中,克罗地亚指控南斯拉夫实行种族清洗是“灭绝种族罪的一种形式,致使大批克罗地亚人流离失所、惨遭杀害、酷刑和非法监禁,财产受到巨大破坏。” 从国际司法实践上看,目前尚无一起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曾明确指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个人犯下的,而不是由抽象的实体犯下的。”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而成立的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以及根据《罗马规约》即将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也都是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涉及到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前南国际刑庭上诉庭在1997年曾提出:“根据目前的国际法,很清楚,国家,依其定义,如同在国内刑事司法制度内一样,不能成为刑事处罚的客体。” 至于国际法院对波黑诉南斯拉夫案所作出的临时措施,许多国家认为:“无论是法院作出的声明,还是诉讼各方提出的申请中,都没有表明《灭种公约》涉及到国家可被惩罚的刑事责任。” 国际法院中也有法官认为:“从本质上说,公约是一个只涉及到个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并提出“也许国际法院不是一个受理诉讼方提出指控的合适的机构。” 《灭种公约》第9条所述的国家责任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国际法在国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是否 会有所突破?国际法学界正拭目以待国际法院对上述几个案件的审理与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