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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精选(九篇)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1篇: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21条第1款规定,“为所有成员的利益而有效解决争端,迅速符合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建议和裁决是必要的。”因此,自DSB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起,WTO有关成员(the Member concerned)负有立即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义务,使其与WTO下的义务相一致。DSU第21条第3款规定,“如果立即遵守建议和裁决不可行,有关成员可以在一合理期限内执行。”在合理期限确定以后,有关成员应当在该期限内采取一定措施,使其与DSB的建议和裁决相一致。但是争端双方往往对“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此即为执行争议。[1]DSU第21条第5款提供了解决此争议的程序,该款规定:“如在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则此争端也应通过这些争端解决程序加以决定,包括只要可能即求助于原专家组。专家组应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内散发其报告。如专家组认为在此时限内不能提交其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和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

第21条第5款的执行异议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整个DSU执行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其基本理念在于贯彻争端解决的多边纪律,即执行争议以及利益的丧失和减损程度应当通过多边程序来解决。首先,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执行争议是经常存在的。如果执行争议无法迅速解决的话,将直接影响执行地进行,进而无法“为所有成员的利益而有效地解决争端,迅速符合DSB的建议和裁决”。其次,通过多边机制来解决执行争议,反对由起诉方或者有关成员自己单方认定是否存在执行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与适用协定相一致,这有利于加强多边纪律。再次,执行异议程序对经济小国和发展中国家意义重大。发展中国家或经济小国为执行方的情况下,如果确实已经执行了DSB的建议和裁决,而发达国家依靠其经济强制力量,不依不饶,迫使发展中国家修改执行措施或者做出更大让步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小国可以援引执行异议程序,通过多边程序约束发达国家的恣意。

但是,仅仅一个条款的规定无法解决执行争议中的所有问题。首先,本款规定没有明确与DSU第22条“补偿和中止减让”程序的先后顺序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诸多的争议。其次,本款规定在措词上的含糊性,导致了成员方在理解本款规定上意见不一,分歧很大,与WTO所追求的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原则要求相违背。再次,程序上的漏洞更是为一些“别有用心”的成员方所利用,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不惜伤害整个争端解决机制的稳定性及其运作。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DSU的实践中,本款引起的争论是最大的,因此,如何完善本款的规定已经成为完善DSU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本文首先分析了执行异议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DSU关于本款的实践,提出了完善本款规定的若干意见。

二、执行异议程序的主要问题

(一)与DSU第22条相关程序的顺序问题

执行异议程序与DSU第22条的相关程序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起诉方在要求第22条的补偿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是否必须经过执行异议程序。从DSU的规定来看,无法得出第21条第5款程序与第22条的相关程序在顺序上谁先谁后的结论:

第一,如果成员方在寻求第22条的补偿或报复时,必须先经过第21条第5款的异议程序,认定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与DSB的建议和裁决不一致,那么第22条赋予起诉方的报复权利可能就无法实现。因为根据第22条第6款,如果争端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的话,起诉方可以请求DSB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DSB应当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之内给予此等授权。如果有关成员反对提议的中止程度,或者声称第22条第3款的程序和原则未被遵循的话,应当提交仲裁。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如果执行异议程序在合理期限结束之后进行的话[2],根据第21条第5款规定,专家组应当在此事项提交后90天之内散发报告(实践中还没有一个专家组不用满这90天的期限),而此时不仅已经超出了30天的授权报复期限,而且已经超过了60天的仲裁期限,显然成员方无法向DSB要求报复授权了。

第二,如果起诉方在寻求第22条的补偿或报复时,没有必要经过执行异议程序的话,在多数情况下就会使得第21条第5款的规定毫无疑义,剥夺争端当事方的程序权利。第22条第2款的第一句用的是被动句式,当提到“有关成员未能使被认定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符合该协定,或未能按照第21条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符合建议和裁决”(加重号为笔者所加),如果不经过执行异议程序,那么又由谁来认定呢?如果由当事方自己来认定的话,很显然与争端解决的多边机制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第三,如果允许两个程序可以同时进行的话,两个程序之间该如何协调?如果严格遵循时间框架的话,在第22条下,有关成员若没有提起仲裁,DSB应该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内作出授权,而第21条第5款程序下的专家组是在此事项提交后90天之内散发报告,则此时可能存在着这样的逻辑矛盾问题:在就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是否与DSB的建议和裁决相一致的问题作出判断之前,DSB就已经作出了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即使是在进行第22条第6款的仲裁程序下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根据该款规定,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很显然,如果严格按照DSU的时间框架的要求,第22条的仲裁还是很有可能在执行异议程序专家组作出报告之前作出的。

(二)关于第21条第5款的解释问题

关于本款的解释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

第一,执行异议程序下的专家组程序在什么条件下启动?本款规定的专家组程序是在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还是在合理期限届满以后进行的?是否必须要等到合理期限届满以后才能启动此程序?本款仅仅简单地提及了专家组“应在此事项提交后90天内散发其报告”,这里并没有提到“合理期限”,也有可能理解为允许在合理期限内启动该个程序。[3]

第二,本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先争端中的哪一方当事方能够援引执行异议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作为胜诉方的起诉方在与有关成员存在分歧时,认为有关成员不存在执行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与适用协定不一致而援引本款的程序的。但是,从本款的规定来看,对有关成员能否援引执行异议程序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就不能援引执行异议程序。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作为执行方的欧共体根据第21条第5款的规定要求设立专家组,其目的就在于要求专家组认定其执行措施与适用协定相一致。

第三,“援用这些争端解决程序”的措词也不明确。这里的“这些争端解决程序”是否包括DSU下所有的争端解决程序?在通常情况下,专家组程序需要6到9个月的时间,显然与本款规定的90天时间是冲突的。本款的程序是否必须经过磋商?第三方是否有权参与该程序?如果参加的话享受哪些程序权利?第21条第5款的专家组程序是否应当准备中期审议报告?对第21条第5款的专家组的报告是否可以上诉?在该专家组程序完成以后,争端双方是否还应当就执行的合理期限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是否还要经过仲裁程序重新确定一个合理期限?第21条第5款 “援用这些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都无法回答上述所有的问题。

三、关于执行异议程序的具体实践

(一)关于程序顺序问题的实践

总结援引第21条第5款的异议程序的争端,我们可以发现,在执行异议程序与第22条相关程序的顺序问题上,已经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模式:

1、“欧共体香蕉案”模式

在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经销体制案[4]中,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与美国等国于1996年向WTO控诉欧共体EU/404/93下的香蕉进口、销售和经销体制违反GATT的规定。DSB于1996年5月8日成立争端解决小组审理,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均认定欧共体香蕉体制违反了GATT、许可证协议以及GATS的相关规定。其后,欧共体对香蕉体制进行了修改,但是美国等起诉方还是认为欧共体修改后的香蕉体制与WTO不一致。在执行过程中,美国认为可以直接援引DSU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授权中止减让;而欧共体则认为,DSB授权中止减让的任何裁定都应当经过对执行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多边认定程序,而不能由起诉方自己单方面认定是否存在不一致,因此美国应先获得DSB作出欧共体修改后的香蕉体制不符合WTO的裁决后才能进行报复。因此,在欧共体是否执行了原专家组的建议和裁决尚未明确之前,美国不应立即要求报复。[5]

厄瓜多尔也对欧共体修改后的香蕉体制提出异议,申请设立专家组。1999年1月12日,DSB根据第21条第5款设立了2个专家组:一为根据厄瓜多尔的请求,来确定欧共体修改的香蕉体制是否与WTO协定相一致[6];一为根据欧共体的申请,要求认定欧共体的措施应与WTO相关协定相一致。[7]1999年1月14日,美国向DSB申请授权其向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中止根据GATT协定项下高达5.2亿美金的关税减让。DSB原定在1月25日(在10天的机会期间中)审议美国的请求。但是,欧共体极力主张要求授权中止减让的先决条件没有实现,美国的要求不能被DSB考虑。双方僵持不下,互不让步。最后,在时任WTO总干事鲁杰罗的斡旋下,欧共体作出了妥协。1999年1月29日欧共体针对美国的报复请求要求根据第22条第6款进行仲裁。欧共体的仲裁请求在一定意义上缓解了WTO面临的危机。[8]

这样,到1999年1月底,有两个同时进行着的程序:第一,第22条第6款下的仲裁程序,对中止减让的程度以及第22条第3款的程序和原则是否得到遵守进行仲裁。此仲裁将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之内完成,也就是在1999年3月2日之前作出;第二,厄瓜多尔和欧共体根据第21条第5款要求设立的这两个专家组应当在此事项提交后90天之内散发报告,也就是1999年4月12日之前作出裁决。DSB在这两个程序中任命了相同的专家组成员和仲裁人,因此他们可以安排这两个程序的顺序协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程序上的矛盾,因此,DSB主席认为,在现有条件下这不失为一个合理的方法。[9]

1999年3月2日,仲裁人作出了所谓的“初始裁决(initial decision)”,仲裁人认为:“考虑到我们的裁决是不能上诉的,我们认为,为了防止成员方将来的争端,获得最大程度的澄清是非常有必要的”。[10]通过这样的一个“初期裁决”,仲裁人就能够将最终的裁决报告往后推迟。仲裁人在1999年4月6日了他们的最终报告。此报告确认了他们的“初期裁决”,认为在没有先对欧共体的香蕉体制是否符合WTO作出判断之前,他们不能就中止减让的程度和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是否相等作出评定。因此,在认定美国所要求的中止减让的程度之前,其审查主要集中在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上。

1999年4月12日,WTO成员方收到了根据第21条第5款建立的两个专家组散发的两份报告。在由厄瓜多尔要求设立的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认定修改后欧共体的香蕉体制仍然与欧共体在GATT和GATS协议下承担的义务不一致。在由欧共体要求设立的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认为:由于在由厄瓜多尔要求设立的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已经认定修改后的欧共体的香蕉体制仍然不符合相关协议,专家组拒绝认定欧共体的主张。在欧共体要求设立的专家组程序中,欧共体要求专家小组对DSU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关系作出澄清,但是专家组认为此问题应当留给正在进行对DSU进行审查的所有成员方来解决比较合适,而不是由只有一个当事方和几个第三方构成的专家组来作出澄清。[11]

在香蕉案中,为了解决程序的先后顺序问题,由第22第6款的仲裁人确定执行措施与WTO协定的一致性。[12]与此同时,进行第21条第5款的程序。此种模式有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它模糊了第21条第5款和第22条的界限,而DSU设置此两种程序是为了发挥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二是它将两个同时具有裁决功能的程序压缩成一个单一的、有严格时间限制的程序,从而限制了当事方的程序权利的实现。

2、“大马哈鱼案”模式

在“澳大利亚影响大马哈鱼进口的措施案”[13]中,澳大利亚对鲜、冷藏、冷冻大马哈鱼的进口限制被DSB裁决为与澳大利亚在WTO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下承担的义务不符。但是,直到1999年6月6日,澳大利亚既没有废止也没有修改它与WTO不一致的进口限制措施。6月15日,加拿大通告DSB要求根据第22条第2款授权中止减让。6月19日,澳大利亚宣布其用检疫措施代替了进口限制,遵守了DSB的裁决。加拿大不接受澳大利亚制定的措施。澳大利亚则认为,既然现在对澳大利亚的执行措施是否与WTO协定不一致产生了争议,那么在此问题上加拿大采取的正确方法应该首先寻求第21条第5款的专家组程序。尽管本案双方也面临着第21条第5款程序和第22条程序的先后顺序问题,但是双方都希望通过在DSB授权中止减让之前保证专家组对执行措施与WTO一致性的裁决来加强WTO争端解决机制多边体制。于是在6月28日的DSB会议上,加拿大提出处理先后顺序问题的解决方案:在根据第22条第6款设立的仲裁人的首次会议上,争端双方要求暂时中止仲裁,直到第21条第5款的专家组报告散发之后再继续仲裁;如果第21条第5款的专家组认定澳大利亚的执行措施与WTO下的义务不一致,那么仲裁程序立即恢复,而不管双方是否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仲裁人在第21条第5款的专家组报告散发之后60天之内提出仲裁裁决;在第21条第5款的程序结束后,不再有新的合理期限。澳大利亚接受了加拿大的提议。[14]这样,本案中争端双方通过达成协议而解决了程序的先后顺序问题。

3、“SCM协定”模式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4条允许一成员方起诉另一成员方给予或维持的禁止性补贴。而第4条第4款的脚注6规定:“本条提到的任何时限均可经双方同意而予以延长。”因此在有关补贴的争端的执行程序中,争端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安排。在澳大利亚对汽车皮革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供补贴案[15]中,澳大利亚声称已经执行了专家组的建议,并撤销了禁止性出口补贴。美国认为澳大利亚的措施并不与WTO一致。但是,与欧共体香蕉案的做法不一样,美国并没有直接要求DSB授权对澳大利亚采取反补贴措施授权,而是要求设立第21条5款的专家组。其原因在于美国与澳大利亚所达成了协议。[16]通过协议安排,能够使得争端双方在申请授权中止减让之前就能完成第21条第5款的专家组程序。[17]

(二)关于解释问题的实践

1、关于争端当事方

在一般情况下,执行异议程序的当事方与普通程序下的当事方一样,起诉方如果认为有关成员没有采取执行措施或与适用协定不一致,可以提起第21条第5款的程序。而作为败诉方的有关成员一般不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减损的情况,因此有关成员一般不会援引本款的程序。当然,第三方也可以参加执行异议程序,并享有在普通程序下的权利。迄今为止援引执行异议程序共有11个争端[18],除了在美国对韩国动态随机存储器征收反倾销案中韩国援引的执行异议程序中没有第三方外,都有第三方参与执行异议程序。在这11个争端中,援引方一般为原来原先程序中的起诉方(胜诉方)。但是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在欧共体香蕉案。欧共体-原争端的执行方也援引了本款的规定,要求设立专家组认定欧共体已经完全执行了DSB的建议和裁决。该程序还有一个特殊之处便是原来专家组程序中的起诉方厄瓜多尔、洪都拉斯、美国、墨西哥、危地马拉都拒绝参加此程序。他们认为欧共体要求设立专家组不是为了审查香蕉体制与WTO的一致性,而是为了同意欧共体关于第21条第5款的立场。在专家组看来,DSU中并没有条文批准专家组强迫成员方参加专家组程序。因此,专家组并没有权力要求原先的起诉方来参加欧共体提起的执行异议程序。但是专家组认为仍然可以进行本程序。[19]因此在该专家组程序中只有起诉方和第三方,而没有被诉方。

2、提起执行异议程序的时间

在这11个争端中,除了在欧共体香蕉案中,厄瓜多尔和欧共体分别在执行的合理期限结束之前就要求设立执行异议程序之外[20],其他的10个争端中,援引方都是在合理期限结束之后向DSB要求设立专家组,而且一般是在合理期限结束后1个月左右的时间内提出要求。但是也在合理期限届满后比较长的时间后才要求设立的。比如在澳大利亚队汽车皮革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供补贴案中,合理期限到1999年6月16日届满,但是美国直到1999年10月4日要求设立第21条第5款下的专家组[21],还有美国对韩国存储器征收反倾销税案中,双方协议的合理期限到1999年11月19日届满,但是直到2000年4月25日韩国才要求DSB设立专家组,其间已经超过了5个月的时间。

3、专家组职权范围问题

关于专家组职权范围问题上,有的起诉方主张根据第21条第5款的规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应限定于确认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而不应考虑起诉方提出的其他要求。而且还认为,由于第21条第5款规定了比通常的专家组程序更短的期限,如果允许专家组审查有关成员提出的新要求的话,就会影响有关成员辩护等其他程序上的权利。[22]

但是,专家组坚持了在普通程序下专家组确定职权范围的做法。执行异议程序下的专家组一般都引用了DSU第7条第1款的规定,认为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审查起诉方提交到DSB要求设立专家组的文件中列明的事项。而DSU第6条规定,而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不仅应当包括争议措施,而且还应当有“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起诉的法律根据概要”。因此,专家组不仅要审查起诉方在请求文件中提出的所有要求,而且还要审查其法律根据。可以说,执行异议程序下的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由起诉方的要求决定的,[23]而不限于仅仅审查争议的执行措施。

5、关于工作程序和时间框架

DSU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专家组应当遵循附录3中的工作程序,除非专家组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另有决定。”此规定为执行异议程序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特别是由于执行异议程序的特殊性,有不少专家组程序非常乐于根据本款的规定,在与争端双方磋商以后,根据争端的具体情况,来安排工作程序和时间框架。也因为这个原因,使执行异议程序的实践中前后出现了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关于中期评审制度。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专家组在与双方协商后认为,DSU第21条第5款规定了90天的期限,撰写专家组报告所必需的时间不允许专家组提交中期审议报告,因此专家组就没有将中期评审包含在时间表中。[24]其后的其他争端中的争端双方也大都省略了中期评审这个阶段。但是,在巴西飞机出口项目融资案中[2]、墨西哥对自美国进口的高果糖玉米糖浆案[26],执行异议程序的专家组还是做出了中期审议。

6、上诉程序

第21条第5款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报告是否能够上诉,实践中还是允许上诉的。迄今为止经过执行异议程序的11个争端中,对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的争端总共有7个。它们是巴西飞机出口融资项目案[27]、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28]、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的措施案[29]、墨西哥对自美国进口的高果糖玉米糖浆的反倾销调查案[30]、美国对虾和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31]、美国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案[32]、欧共体对从印度进口的棉质被单和枕套征收反倾销税案[33].因此可以说,对第21条第5款专家组程序的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已经是一个趋势。

7、能否再次援引

一般而言,经过执行异议程序以后,如果有关成员被DSB认定为没有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而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与适用协定不一致,那么起诉方就可以援引第22条的规定,要求进行补偿或中止减让。但是补偿和中止减让措施的临时性特征决定了在争端双方达成补偿协议以后或者起诉方中止减让以后,有关成员仍然应当采取执行措施,使其与适用协定相一致。此后,争端双方仍然有可能对有关成员新的执行措施存在着争议,起诉方仍然可以援引本款的规定,要求专家组对新的执行措施是否存在或者与适用协定相一致作出判断。在巴西飞机出口融资项目案中,DSB于1999年8月20日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1999年11月,加拿大要求根据第21条第5款设立专家组,2000年8月4日,DSB通过了执行异议程序中上诉机构报告和修改后的专家组报告,认为巴西并没有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2000年12月DSB授权加拿大采取反补贴措施。巴西又通知了DSB其所采取的新的执行措施。2001年1月,加拿大通知DSB认为巴西并未执行DSB在1999年8月20日和2000年8月4日做出的建议,第二次援引第21条第5款的规定要求设立专家组[34].

四、小结

由于DSU执行异议程序存在着诸多问题,未能充分发挥其作为争端解决机制执行程序的核心程序的应有作用,并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阻碍。根据1994年《关于实施与审议的决定》,WTO部长级会议应该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4年内,完成对世界贸易组织下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全面审议,并在完成审议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就是否继续、修改或终止此类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作出决定。由于1999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无决而终,评估和审查只得再次延期,多哈回合部长宣言要求成员方进行磋商谈判并在2003年5月份以前达成协议。谈判的基础便是各成员方提交的建议。从成员方提交的修改建议中来看,大多数集中在澄清DSU第21条第5款和第22条规则顺序及其具体内容上,修改DSU的执行异议程序已经成为WTO成员方的一个共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磋商谈判进展不是特别顺利,但是WTO成员方并没有按照多哈会议拟定的议程,达成关于修改DSU的协议。但是,笔者相信,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良好运作,国际社会将越来越会意识到一个具有完善的执行机制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建立一个稳定、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所具有的重大意义。笔者也相信WTO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一定会设计出一个具有确定性的、可预见性的、运作良好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程序。

参考文献:

[1] 当然,根据DSU的相关规定,争端双方可以根据适用协定进行磋商,就争端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DSU第3条第6款)。对这“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也有可能产生争议,但是在目前的DSU框架没有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法,笔者在下文中也建议充分发挥第21条第5款程序的作用,运用执行异议程序解决此类执行争议问题。

第2篇: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

一、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由来及其过程

2006年8月21日,中国国家主席******同美国总统布什通电话。双方表示,加强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对话,将有利于两国经贸合作和中美建设性合作关系的发展,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全球稳定安全也会产生积极影响。2006年9月20日,中美双方发表《中美关于启动两国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共同声明》,标志着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正式进入创建轨道。

2006年12月14-15日,首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双方围绕"中国的发展道路和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2007年5月22-23日,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围绕服务业、投资与透明度、能源和环境、平衡增长和创新等议题进行了讨论。2007年12月12-13日,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中美围绕"抓住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和应对全球化的挑战"这一主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将于2008年6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随着双方对话的深入,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机制也日趋完善和成熟。

二、剖析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原因

首先,共同利益是双方对话的基础。"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中美经贸关系更符合’比较优势’的原理,中美双方均从这种贸易、投资关系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①如今,美国是中国最大的出口国,中国是美国第四位进口国。美国从中国进口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升降;而获取美国的资金、技术与先进的管理经验,也是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中国对美出口的廉价产品,不但使美国消费者每年减少1000亿美元的开支,而且使美国的gdp每年增加0.7%,通胀率减少0.8%,有利于减少美国财政赤字,确保了美国跨国公司的利润增长。除了经贸关系联系紧密,中美双方在政治、军事、文化、环境等方面也存在着广阔的合作空间。如全球和东亚地区安全问题、《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世贸谈判等问题,美国需要中国的合作;同样,中国要和平发展,也一定程度需要美国维持稳定的外部环境。②另外,中国现今倡导建立"和谐社会",对环保、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视也日益加强,也都是符合美国的对华一贯立场的。如果双方能够合作,不但能够给中国带来所需的先进技术与经验,也能给美国带来巨大的利润。这样,建立以经济对话为基础,兼顾政治、安全以及环境范畴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不单单可以使中美双方解决经贸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在其它领域找到更多的"利益契合点"。

其次,冲突与磨擦不断加大是对话的刺激因素。虽然中美双方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但中美冲突与摩擦的程度并没有减弱,相反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并表现出恶性循环的特征。比如,美国对中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信任感,所以美国一方面批评中国对美的巨大贸易顺差,一方面却又加强对华的技术出口控制。美国作为高技术国家,在经济关系中高技术产业占据比较优势。控制对华技术出口必然导致加大了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从而进一步加大对华不信任感,形成恶性循环。这类问题,多源于误解和相互猜疑,如果不通过积极的对话来逐步构建双方互信,将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再次,双方认知趋于一致是对话的先决条件。双方合作的意愿,仅仅有客观存在的共同利益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双方主观认识相一致。"相互依赖引发了国际合作的愿望,国际合作是国家权衡利弊后的一种选择,是建立在严格的利益判断基础之上的"③。中美双方对有关问题的认知逐步趋于一致,使对话有了了现实的可能。比如,时任国务院常务副国务卿的佐利克2005年曾明确表示,中国是美国的"利益攸关方"④。2005年9月,一些美国政府高官曾在公开场合表态时,说应尽量淡化人民币汇率对美国制造商的"负面影响",认为美国制造业的困难更多地归咎于其他因素。中美之间的冲突,中国也开始从自身分析问题。比如,中国意识到对知识产权缺乏保护,不仅损害了美国以及其它地区的利益,也会导致国内高新技术难以发展,所以中国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步提高,并承诺履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都说明双方的认知逐步趋向一致,使双方走向对话的道路。

三、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特点

在某种情况下,合作的进行,仅仅存在共同利益还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制度的存在才行,这些制度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并能限制信息的不对称性。⑤中美双方存在共同利益,但要在这个共同利益上实现有效的合作,还必须发挥机制的作用,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的。在中美多年的经贸关系的发展以及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过程中,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机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并逐步完善,呈现出自身的特征。

首先,对话定期举行。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自2006年9月保尔森首次以美国财长身份访华后,中美双方宣布启动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之后,对话每年举行两次,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双边和全球战略性经济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对话将轮流在两国首都,也就是北京和华盛顿举行。对话定期举行,使得该机制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其次,对话立足点高,涵盖面广。战略对话就是要站在制高点来全面审视双边关系。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在建立之初,就立足于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经济问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和影响,推动着中美关系的发展。同时,对话内容涵盖多个领域,使得双方能够更为全面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再次,对话呈现出渐进式的特点。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议题,从第一次对话讨论的五个专题,扩展到第三次对话的八个专题,逐步扩展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并在原有议题逐步进行深化和扩展。从广度和深度的循序渐进,有助于降低双方调整的烈度,使双方合作能够更加稳步进行。

四、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前景

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建立,符合中美两国的利益,为促进两国关系全面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对于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运作,我们也应该有理性而清醒的认识。由于美国国内政治的复杂性,中美两国国情的巨大差异等因素,导致在中美两国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对话机制并确保机制的顺利运行,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注定将在复杂、曲折和艰难的道路中前行。

首先,中美双方关注点和期望值不对称。中美各自对战略经济对话的关注点不同,从目前中美双方的表态来看,美方最关注的是三大问题: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开放,而中方最为关注的是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经贸摩擦被政治化的问题。中美双方对战略经济对话中的不少问题的期望也是不对称的,在美国看来需要在短期内解决的问题,例如金融市场、汇率和资本项目开放等问题,对中国而言,却是需要在长期改革中逐步解决的问题,中国不可能做出损害自身利益的让步。

其次,美国国内政治复杂性的牵制。在美国的多元政治体制下,国内政治极为复杂,政党间、利益集团间的利益争斗从未停止过,众多的行为者都试图对相互竞争的目标进行妥协。美国的外交政策及行为,也必然受到政党政治、利益集团政治的影响。在美国的各政党与利益集团中,汇集着大批在对华贸易中的"受损者"(如劳工集团),强烈要求对华采取不合理的强硬政策。国内政治的纷争发生"溢出效应",必然影响到"高层政治",使得在双方对话中出现各种不和谐的声音,影响战略对话进一步加深。

再次,构建战略互信存在问题。美国的战略目标是维护和延长在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的主导地位.维护和扩大在世界各地的战略和经济利益,继续向世界各国推广美式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中国的国家战略总目标是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是以和平、发展、合作为基本主题的自强发展战略。⑥其实,中美两国的战略目标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基本符合一致的。但由于中美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两国战略互信存在着不少问题。美国在经济、政治、安全、科技文教等各个领域都需要中国的合作,同时两国在这些领域又是相互竞争的。合作与竞争的交织,使得中美关系错综复杂,双方难以互相信任。另外,中美两国在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历史文化等多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导致双方并非通过短时间的沟通就能得以相互理解。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与政治中地位的不断上升,中国是会成为美国的合作伙伴还是竞争对手?美国对此心存疑虑。美国与中国的合作,是真正将中国看作"利益攸关者"的外在表现,还是因为陷于反恐战争而不得不采取的缓兵之计?

总之,由于中美两国在经济、政治、外交等领域都存在着很现实的问题,其中很多问题更是由来已久的,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所以,也不能期望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能迅速高效的解决所有问题,它也只是中美双方的一种特殊的沟通渠道,通过对话加强理解和沟通,进一步扩大双方的利益汇合面,但要解决中美关系间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中美双方在彼此发展中的作用,还需要中美两国从多方面、多层次上做出更大的和不断的努力。

注释

第3篇: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

但作为山水相连的近邻,中国与东盟合作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南海局势总体暂缓,但并不意味着今后不会起波澜,而且仍有争议升温的可能性。

第二,中国与东盟国家实力对比悬殊等因素所引发的问题也在凸显。中国作为东盟及其成员国的最大邻国,其一举一动在东盟国家所引发的反应常比其他大国所引发的反应强烈。而且,这种实力不对称性的日益凸显会对东盟及其成员国对华认知产生影响,最终可能影响双方关系的发展。

第三,过去两年中国与东盟十国贸易额罕见地连续两年负增长,而且在负增长情况下中国仍保持对东盟的较大贸易顺差,这也引发东盟国家的担忧和些许不满。

第四,东盟国家对“一带一路”的理解和对华合作的期待,需要中国去做更多工作或者予以细致回应。一方面,东盟高层和精英对“一带一路”的了解在增加,但具体落实“一带一路”合作的是各国各行各业的企业,他们对“一带一路”的细化了解较少,在落实中往往出现不到位或者不知道该怎么做的情况。另一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合作,在取得较大成绩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铁路、公路、港口、工业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收益见效慢,有些东盟国家担心搞太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会背上沉重债务包袱,也难以立竿见影地获得项目利润。

第五,东南亚地区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大国博弈的前沿地区之一,美日印欧等大国和组织的目的之一是制衡中国影响力,这对中国在东盟国家的利益构成越来越大的挤压,也对中国与东盟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合作产生掣肘。

中国和东盟各方,包括在东南亚有重大利益的大国和组织,应树立“合作互利、斗则皆输”的理念。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这个包容性的合作倡议,为域内外国家打造共同繁荣与发展的“命\共同体”提供了机遇。求同存异、克服挑战、减少对抗、更多探寻多方合作机遇,才是共赢之道。

中国与东盟及其成员国需要相向而行,协同努力,避免南海争端再度升温,维护好当前来之不易的南海局势的稳定局面,为双方合作提供友好的政治环境保障。

在政策沟通方面,双方还需更加细致,争取让双方的发展战略能更好地对接,探寻更多互惠互利的合作点。中国作为大国和实力较强的一方,应该时刻注意东南亚中小国家的诸多特性,更多倾听对方的诉求、考虑对方的关切和利益,减少对方的对华疑虑。

在基础设施联通方面,中国要进一步优化我方发展和需求与对方国内发展需求的更好对接。

在贸易方面,双方跨境口岸通关便利化仍有巨大的提升空间。而且,中国与东盟扩大贸易量,可能加快双方推进产能合作,带动双方投资与人员往来增多,推动双方经济发展,富裕双方百姓,推动双方市场容量的持续扩大。

第4篇: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

关键词:战术核武器;苏联;美国;核裁军

中图分类号:K512.5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09)01-0062-04

苏联1991年“八一九”事件后,国内形势急剧变化,不可确定因素增多。对核武器,尤其是战术核武器的控制和管理。引起了美国特别的关注。苏联解体前的一段时期,从“八一九”事件到12月26日苏联正式解体,苏美交涉的一个重点是核武器的处理和控制问题。

核武器一般分为战略和战术核武器。战术核武器一直是苏美核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认为是战略核力量与常规力量之间不可缺少的纽带。“八一九”事件前,苏美双方曾在战术核武器领域采取了一些单方面小规模的裁减措施。1989年苏联宣布单方面从东欧撤出500个战术核武器系统的弹头,1990年又宣布削减在东欧部署的60部战术核武器发射装置、250多门能发射核弹的火炮和1500颗核弹头。美国及其北约盟国也认为近程核武器的作用将大大减小,因此1990年5月3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中止拟部署在欧洲的“长矛”战术地地导弹的后继型研制计划,取消核炮弹的现代化计划。截至1990年年中,美国在欧洲大约部署4 000颗战术核弹头,其中包括700颗“长矛”导弹的核弹头、1430颗核炮弹、1400颗飞机携带的核航弹和200颗反潜深水核炸弹,以及少量的核地雷。

最先提出战术核武器问题的是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鲍威尔。1991年初他就告诉国防部长切尼,由于美国已拥有更精确的常规武器,火炮发射的核武器已无必要。鲍威尔的建议遭到以国防部副部长沃尔福威茨为首的强硬派的反对,切尼也不支持。但是“八一九”事件改变了形势,除了上面提到的技术因素外,国家安全的考虑凸显出来。苏联的核安全问题是美国朝野最为紧张和关注的。布什曾回忆,在“八一九”事件期间,许多美国人问他有关苏联核安全问题。战术核武器由于体积小、便于拆卸和运输等特点,更难以管理和控制,威胁最大。9月5日,在国家安全会议上,布什敦促就核军备控制提出新建议,以应对变化的局势,降低风险,这直接导致9月27日美国有关核裁军的正式建议出台。

一、布什关于美国核裁军的提议

为加强稳定,利用苏联特殊的局势,布什决定1991年9月27日对全国发表讲话,正式提出单方面建议。

在讲话中,布什谈到了美国的政策思考:“苏联毫无征兆地入侵西欧不再是一个现实的威胁。华约已经解散,在苏联,民主的支持者已经赢得了对试图恢复旧的压制体制的的胜利。改革者们开始更快地转向民主,以塑造他们自己的未来。克里姆林宫和共和国的新领导人现在开始质疑庞大核武库的必要性。苏联的核武库现在看来更像是负担而不是国家安全的工具。所以,现在美国和苏联有一个前所未有的机会去改变核立场。如果我们和苏联领导人采取正确的步骤,我们能急剧地缩小世界核武库。我们能更有效地阻碍核武器的扩散。我们能在我们的战略关系中更多依赖防御性的手段。我们能加强稳定并实际上降低核战争的风险。”

地面发射的战区核武器

美国将所有的核炮弹和短程弹道导弹核弹头撤回美国。这些和储存在美国的类似的弹头将被拆卸和销毁。美国总统呼吁苏联撤除、拆卸和销毁所有的地面发射的战区核武器,包括短程弹道导弹核弹头、核防空导弹、核炮弹和核地雷(美国已不再拥有核地雷和核防空弹头)。当然,美国将确保在欧洲拥有一种有效的空中发射的核能力。这对北约的安全至关重要。

海基战术核武器

美国将从水面舰只和攻击潜艇上撤回所有的战术核武器。包括核巡航导弹。美国也将移除陆基海军飞机上的核武器。这意味着从海军舰船和潜艇上移除所有的核战斧巡航导弹,从航空母舰上移除核炸弹。其底线是,在正常的情况下,美国的军舰将不会搭载战区核武器。这类武器许多将被拆卸和销毁,剩下的将放置在安全的中枢储存区。美国呼吁苏联也从水面舰只、攻击潜艇和陆基海军飞机基地移除战术核武器,销毁其中一部分,并加强剩余部分在中枢储存地点的安全。

战略核力量

为进一步消除紧张,所有美国战略轰炸机将解除警戒状态,武器放人储藏区。美国要求苏联限制其移动洲际弹道导弹于驻防区。

对所有列于削减战略武器条约削减计划中预定要削减的洲际弹道导弹,美国将立即解除其警戒状态。削减战略武器条约一旦获得批准,美国将加速削除这些系统,而不是在条约规定的七年期限。美国呼吁苏联采取同样的行动。

美国正在停止发展可移动的“和平捍卫者”洲际弹道导弹和小型洲际弹道导弹的移动部分(the mobile ele-merits)。发展小型的单弹头洲际弹道导弹将是美国唯一保留的洲际弹道导弹现代化计划。美国要求苏联终止其所有的多弹头洲际弹道导弹现代化的计划,只发展一种单弹头导弹。

美国取消战略轰炸机运载的核短程攻击导弹替代计划。

成立一个新的美国战略司令都(US Strategic Coin-mand),以提升对美国所有战略核力量的指挥和控制。在现在的体系下,海军指挥战略威慑力量的潜艇部分,而空军指挥轰炸机和其他陆基武器。

总统提议美苏尽快达成协议,消除所有在清单上的多弹头洲际弹道导弹。

总统呼吁苏联领导人共同合作立即采取实际步骤,允许有限制地部署非核防卫系统,以便防护有限的无论来自任何地方的弹道导弹袭击。

美国将加强控制核扩散和导弹扩散。

在弹道导弹早期预警方面,美国也将提出建议。

确保安全的合作

总统提议与苏联开始商讨在三个方面的合作:

应该利用联合技术合作(the joint technical coopera-tion),在以安全和对环境负责的方式储藏、运输、拆卸和销毁核武器方面进行合作。

讨论对核弹头自身安全和保卫现存的安排,并研究如何加强。

讨论现有的核武器的指挥和控制安排及如何提高,以避免未经授权的或偶然的使用核武器。

二、戈尔巴乔夫的核建议

戈尔巴乔夫10月5日在电视上宣布苏联新的裁军计划之前给布什打了电话,双方交谈了约20分钟。苏联的建议包括:

销毁战术导弹的所有核炮弹和核弹头;

把作战部队中地对空导弹的核弹头移往中心基地,并将“其中的一些弹头”销毁;销毁所有的核雷。

把舰只和多用途潜艇及海军陆基飞机上的所有战术核武器移走,并储存在中央军火库中,其中一些将予以销毁。

停止研制由重型轰炸机运载的“改进型短程核导弹”以及“小型机动洲际弹道导弹”。

解除503枚洲际弹道导弹的战斗戒备状态,其中包

括134枚带有分射各个目标的多弹头导弹。

冻结带有多弹头的铁道洲际弹道导弹的数量,把这些导弹放置在固定地点,并停止对其进行改进。

让3艘载有48个发射架的核导弹潜艇退役。

一年内暂停核试验。

估计苏联核武库的规模和组成很困难。据美国评估,苏联1991年共拥有战略和战术核弹头2.7万余枚,其中战略核弹头1.1万多枚。这些战略核弹头安装在洲际弹道导弹、潜艇发射的弹道导弹和战略轰炸机机载弹道导弹上。由于武器的射程能打到美国本土,所以美国军事界将这些核武器列入战略核武库。而其余的1.6万余枚核弹头由于射程短,打不到美国本土,则被划入战术核武库范畴。这些战术核武器主要包括巡航核导弹、机载核导弹、反潜核导弹、核鱼雷、陆基战术核导弹、核炮弹和核地雷等。苏联战略核武器大部分部署在俄罗斯领土上和海上,还有约20%分布在白俄罗斯、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境内。与战略核武器相比,苏联战术核武器分布更广,几乎遍及苏联所有15个加盟共和国境内。

三、苏美核建议的比较

布什和戈尔巴乔夫削减核武器的建议有相同的地方,尤其是在陆基和海基战术核武器削减、解除战略轰炸机和战略洲际导弹的警戒方面。但基于国内形势,戈尔巴乔夫的建议削减幅度更大、更全面。

陆基战术核武器布什:将所有的核弹和短程核弹头撤回国内并销毁。戈尔巴乔夫:苏联也将采取同样的行动,销毁所有的核弹和短程导弹的弹头。像布什所建议的那样,苏联将拆除防空导弹上的核弹头和核地雷。

海基战术核武器布什:美国将从水面舰只、潜艇和海军飞机上拆除所有的战术核武器。有些将销毁,另一些将储存在美国中枢储存区。戈尔巴乔夫:苏联也将从舰只、潜艇和海军飞机上拆除所有核武器。有一些将销毁,另一些储存在苏联中央军火库中。苏联还愿意就拆除所有海军战术核武器举行公开会谈。

机载战术核武器布什:将在欧洲保留空中发射核武器的能力。戈尔巴乔夫:要求举行双边会谈,讨论从飞机上拆除所有核武器以及把这些核炸弹和空对地导弹储存在军火库等事宜。

重型轰炸机布什:将立即解除所有的战略轰炸机(B-52)的戒备状态。戈尔巴乔夫:苏联也将解除所有的重型轰炸机的戒备状态。

陆基战略导弹布什:将立即解除所有列于战略武器条约削减计划中预定要削减的洲际核导弹的戒备状态,并呼吁苏联把它的机动战略导弹限制在兵营中。戈尔巴乔夫:将解除503枚洲际弹道导弹(其中包括134枚多弹头导弹)的戒备状态。根据布什的要求,苏联将冻结一些机动战略导弹并把它们放在固定的地点,且不再改进这些导弹。

海基战略导弹布什:美国没有建议削减任何核导弹潜艇,美国在这方面比苏联占优势。戈尔巴乔夫:苏联将让3艘载有48个发射架的核导弹潜艇退役。

战略防御倡议布什:美国要求苏联允许有限地部署反导弹防御系统,以防遭到其他15个拥有弹道导弹国家的袭击。美国仍将着手进行星球大战计划的研究工作。戈尔巴乔夫:建议美苏之间建立陆地和空间联合预警系统。

弹头的总数目布什:一旦削减战略武器条约被批准,美国将加快提出根据这项条约削减弹头的时间表。还建议举行消除所有多弹头陆基导弹的会谈,在这方面苏联有绝对数量优势。没有提到有可能削减海基导弹的问题,在这方面美国处于领先地位。戈尔巴乔夫:保证要单方面把战略武器库的核弹头削减到5000枚,而不是削减战略武器条约所规定的6000枚。还要求就进一步削减50%的进攻性战略武器举行会谈。

武器研制布什:美国将停止重型轰炸机运载的短程核导弹、MX洲际弹道导弹和“侏儒”式洲际弹道导弹计划中机动导弹部分的研制工作,但将着手进行B-2“隐形”轰炸机的研制工作。戈尔巴乔夫:苏联将停止重型轰炸机运载的短程核导弹和机动小型洲际弹道导弹的研制工作。苏联将不使铁道战略导弹现代化。

常规部队布什:没有提到。戈尔巴乔夫:苏联将裁军70万,从370万削减到300万。

核试验布什:没有提到。戈尔巴乔夫:暂停一年。

四、苏美核交涉

接到戈尔巴乔夫的电话后,布什立即派副国务卿巴塞洛缪率领的美国代表团于10月5日当天抵达莫斯科,去解释布什上周五提出的军备控制建议,并讨论戈尔巴乔夫核裁军的具体细节。

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领导入12月8日签署了《别洛韦日协定》后,叶利钦开始争取国际和国内的支持。他打电话给布什,解释了这个协定,得到布什的肯定。

12月12日,美国国务卿詹姆斯・贝克在普林斯顿大学发表讲演,全面阐述了美国的对苏政策。在讲话中,贝克列举了美国面临的三大任务,其中首要和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帮助苏联销毁和控制核武器和常规武器库。

1991年12月15~17日,贝克访问了俄罗斯、吉尔吉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这次访问是美国政策调整后的一次实地考察,也是贝克计划的实践。贝克访苏期间,美国最关注核安全问题。此时,核问题在苏联一方并不像美国那样迫切,国内的政治争斗仍然占据主流。叶利钦同贝克会谈了四个小时。在会谈中叶利钦向贝克保证,所有2.7万件苏联核武器将被置于严格控制之下,并表明了俄罗斯的立场,苏联四个拥有核武器的加盟共和国有三个将销毁这些武器,使俄罗斯共和国成为苏联分裂后出现的唯一核国家,这和美国的设想非常一致。

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17日同美国国务卿贝克举行了会谈。纳扎尔巴耶夫拒绝了叶利钦提出的在达成协议之前先把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核武器转移到俄罗斯境内的建议。

12月17日,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宣布到年底所有的中央政府机构将停止存在。12月18日,苏联拥有核武器的四个共和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的领导人承诺执行戈尔巴乔夫和布什达成的所有核武器削减计划,同意接受美国顾问以帮助拆卸核弹头,乌克兰同意第一步移出大约4000件部署在乌克兰的核武器。12月21日在阿拉木图召开的会议上,四个核共和国同意,1992年7月1日前,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将确保撤出的战术核武器运至中央工厂,在联合监督下拆除。四国也保证将削减战略武器条约(START)提交各国议会批准。

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不包括同时拥有战略核武器的四国:俄、白、乌、哈)境内的战术核武器,大部分在苏联解体前已运往俄罗斯。而部署在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的战术核武器在1992年5月6日,即比预定的6月1日提前25天运到俄罗斯。这些核武器将在这些国家代表的监督下,在俄罗斯销毁,时间在2000年前。

第5篇: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

(写上未婚夫的姓名,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现住所地)

乙方:

(写上未婚妻的姓名,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现住所地)

一.协议总则:

1.甲乙双方相知相爱、情头意合,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纠纷,现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信,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的共识下,自愿订立本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及公证机关公证后开始生效。

3.如对本协议所列条款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在生效之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之后可进行修改或删减。

4.该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夫妻双方。

二.婚前财产

1.甲方的婚前财产有:

(这部分尽量写的详细一点,可写上车子的品牌,型号,购买价,已行驶里程数等。房子的话写明位于什么市什么区什么路什么小区几幢几室,房屋面积多少,购买价多少,现在的市价为多少。如有创业公司的话写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等问题。还可以写上银行存款有多少)

乙方的财产有:

(可写明自己拥有多少的银行存款,在新房的购置过程中哪些家电是由乙方购买的,新婚时的嫁妆有哪些等等。)

2.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该部分一般的格式为位于什么市什么区什么路什么小区几幢几室的房产为甲方所有,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车子同理。甲乙双方的存款可以定义为共同共有或者各自拥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所购买的财产为双方共同拥有。具体条款你夫妻二人可详细商议)

三.婚后夫妻双方的核心守则

1.夫妻双方因相亲相爱而缔结婚姻,故此双方承诺婚后互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双方均不得有任何婚外及与其他异性发生情感纠葛问题。如有一方违反本条守则,则必须放弃所有婚前其个人财产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的全部权利,作为给予无过错方的精神和生活赔偿。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时,过错的一方不得获取任何其个人婚前财产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的权利。

2.夫妻之间不可做出任何伤害对方的行为,包括精神及肉体层面。绝对不允许发生任何家庭暴力行为。如有一方违反本条守则,则应赔偿另一方人民币:元。(应要大写,如壹万元整。)

3.夫妻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均不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婚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细则规定

1.夫妻双方婚后均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部门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并负有基本义务。

2.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之中,均应尊重家庭及配偶,主动承担家庭的各项义务,相亲相爱,互守。

3.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在无理由无根据的情况之下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请求,应本着互敬互爱的态度积极沟通交流,不得故意欺瞒和欺骗另一方。

4.乙方在妊娠,怀孕,哺乳期间有权利无条件拒绝离婚,甲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夫妻双方本着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互相承诺婚后必须尊重孝敬对方父母,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对方赡养父母并必须协助另一方赡养双方父母,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6.夫妻双方负有生育、抚养后代的义务,因医学理由不能生育、抚养的情况除外。(此条可根据你夫妻双方的自我意愿定位生或者不生。)

7.夫妻双方生育子女之后,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自主商议决定。

8.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幸发生意外,如下落不明,发生事故致身体残疾,亡故等情况的,另一方必须负起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

9.夫妻双方中如有一方违反前第三款第一项中的忠诚义务,在结束婚姻关系之时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具体事项应由无过错方进行决定。如孩子的抚养费用承担,探视的时间、次数,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属等问题。

10.夫妻双方中如有一方因违反法律而被监禁,另一方可随时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请求。另一方不得提出异议。

11.本着创建和谐“大家小家”的意愿,夫妻双方在婚后有义务参加另一方的重要家庭聚会或活动。但因工作、自然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出席的情况除外。

12.夫妻双方对各自父母的财产具有独立的继承权,未经一方授权,任何一方不得侵占。

13.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活动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准则。

五.其他条款

1.在该协议生效之前,双方可对本协议增加或删减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增加的条款,可增加在本协议第四款之中。

2.夫妻双方如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之中,若认为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夫妻生活繁琐而细致,在此不进行赘列。望双方共同建立和谐家庭,美满婚姻。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两方各持两份,政府公证部门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协议人签字盖章:(甲方)年月日

协议人签字盖章:(乙方)年月日

第6篇: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

关键词:WTO,贸易报复

一、WTO贸易报复制度概述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如果有关成员未能使被认定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符合该协定,或未能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21天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符合建议和裁决,则该成员应当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如果起诉方与有关成员未能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天内议定令人满意的补偿,则起诉方可以向DSB请求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实施适用协定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此即为WTO下的贸易报复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报复权的授予、行使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详细而严格的原则和程序,并对报复权的行使设立了明确的监督机制,具体程序包括:

第一,总的原则是,起诉方应首先寻求对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1]

第二,如果起诉方认为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则可寻求中止对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2]如果起诉方认为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寻求中止另一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3] 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交叉报复。

第三,起诉方在寻求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应当考虑:(I)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或协定项下的贸易,及此类贸易对该方的重要性;(II)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相关的更广泛的经济因素及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更广泛的经济后果。[4]

第四,起诉方决定采取交叉报复时,则应在请求中说明有关理由。在请求送交DSB的同时,还应送交有关理事会,在按照第22条第3款(b)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还应转交有关部门性机构。如适用协定禁止此类中止,则DSB不得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比如《政府采购协议》不允许交叉报复。在政府采购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不能由于其他协议下义务的违反而中止,政府采购协议下的争端也不能导致其他协议下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5]

第五,应起诉方的请求,DSB应当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内给予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除非DSB经协商一致拒绝该请求。DSB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当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如果有关成员反对提议的中止程度或者认为起诉方并未遵守DSU关于交叉报复的程序和原则,则应提交仲裁解决。[6]

第六: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应当是临时性的,且只应维持至被认定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已经取消,或必须执行建议和裁决的成员对利益丧失或减损已经提供了解决办法,或者已经达成了双方满意的措施。[7]

从1995年1月1日到2001年8月31日[8],DSB授权报复的争端总共有3个:欧共体香蕉案中DSB分别根据美国和厄瓜多尔的请求作出的报复授权[9],欧共体与牛肉(荷尔蒙)有关措施案中DSB分别根据美国和加拿大的要求作出的报复授权[10],巴西飞机出口融资项目案中根据加拿大的要求作出的反补贴措施授权[11].

二、WTO贸易报复制度的意义

对于WTO下的报复制度的意义,学说著述观点不一,就笔者看来,在目前的条件下,作为DSU的“last resort”,报复制度还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的。理由如下:

第一,报复制度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国际习惯法上的权利,在国际法中是解决争端的传统手段之一。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任何国家在其利益受国际不法行为侵害时,都有权不履行对违法国所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并可自行选择除国际法所禁止的方法以外的任何单方面对抗措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停止实施”)第2款规定:“多边条约当事国之一有重大违约情事时:(甲)其他当事国有权以一致协议:(一)在各该国与违约国之关系上,或(二)在全体当事国之间,将条约全部或局部停止施行或终止该条约。(乙)特别受违约影响之当事国有权援引违约为理由在其本国与违约国之关系上将条约全部或局部停止实行。”

第二,WTO下的报复制度有利于保障DSB建议和裁决执行的进行。我们现在讨论的报复制度,其前提是在WTO的多边框架下来讨论的。DSU已经规定了一系列“驯服”报复的规则。我们常说,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表现出极强的司法特点,这不仅体现在争端的解决过程中,也表现在执行程序之中。在笔者看来,一个行之有效的执行程序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司法性质的最主要的表现。[12]而报复制度是DSU执行程序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是DSU的“last resort”。在多边管制下的报复制度,报复起到的主要作用是威胁:如果被认定违反WTO的有关成员拒不执行DSB作出的建议和裁决的话,起诉方将采取报复措施。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为了避免报复而遭受更大损失,有关成员还是会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从WTO成立以来DSB受理的270多个争端中,在执行过程中真正运用报复措施的争端也没有几个。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报复措施的威慑作用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我们承认,上个世纪30年代,正是由于缺乏多边管制,主权国家滥用报复制度,给国际经贸关系带来重大的灾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我们也承认报复的实行往往是造成报复方和被报复方的两败俱伤,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国际关系中报复制度主要是作为一种威胁存在的,并不经常使用,报复总是在国际关系严重恶化、万不得已时才可能使用,而国家在发展国际关系时总是在努力避免国际关系的严重恶化。报复制度本身的威慑作用也促使争端各方以更为温和的方式解决问题。必须承认的是,在没有出现一个超越主权之上的实体并强制“主权国家”执行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之前,报复作为威胁手段,仍然不失为是一个奏效的措施。因此,与其在WTO之外允许主权国家自行进行报复,还不如将其贸易报复纳入到多边机制下,完善有关规定,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多边体制。当然,一些经济大国利用自己的经济地位和优势,对其他成员实行单方面报复,是违反WTO的法律规则。

第三,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报复权的授予、行使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详细而严格的原则和程序,并对报复权的行使设立了明确的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了报复权的滥用行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包含的对报复权的限制性规定,真正做到了把报复权“控制在一定界限之内,并尽力将它置于国际控制之下,防止它的扩散和增加,把这个曾经是经济的武器,转化为维护国际秩序的工具”。[13]作为DSU的创新之一便是交叉报复的制定。交叉报复保证了报复可以达到与受损利益相乘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强化报复制度的重要步骤。强化报复制度,无疑会推进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法的实施。[14]

第四,有学者认为报复制度是实力政策的体现。对于不同国家来说,报复与交叉报复是以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实力作为后盾的,经济实力越强,报复能力就越强,这对于经济实力薄弱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而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国则可以“依法”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有恃无恐地对经济弱国实施报复甚至交叉报复,这极易导致争端解决机制的畸形发展,进而影响公正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形成。[15]从经济小国、发展中国家利用报复的有效性角度来看,这种批评无疑是有道理的。但这只能说报复制度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而不能由此否认报复制度。笔者认为,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已经规定在WTO的实体性规范中,如《马拉喀什协定》、GATT、GATs、TRIPs等;另一方面,在DSU的执行程序中,也已经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予以适当考虑。

第五,有学者认为由于报复与交叉报复针对的是整个国家和地区,因而受到惩罚的可能是整个境内的无辜产业或企业、公司,而真正施加侵害行为的产业或企业、公司却可能并未受到惩罚,这也是有悖公平原则的。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这样的现实:这可以充分发挥规则作为激励机制的作用,促使“无辜”的国内企业可以对政府施加压力,会引起被报复方政府在国内政治中承受更大的压力,促使政府取消对其他行业集团的违法报复,修改与WTO不一致的措施。

三、问题及其完善

1、与第21条第5款执行异议程序的关系

WTO争端解决机制关于报复的规定首先存在的问题便是和DSU第21条第5款的执行异议程序关系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起诉方在要求第22条的补偿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是否必须经过执行异议程序?DSU第21条第5款规定:“如在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则此争端也应通过这些争端解决程序加以决定,包括只要可能即求助于原专家组。专家组应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内散发其报告。如专家组认为在此时限内不能提交其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和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从DSU的规定来看是无法得出关于第21条第5款程序与第22条的相关程序的先后顺序的结论。

第一,如果成员方在寻求第22条的补偿或报复时,必须先经过第21条第5款的程序,认定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与DSB的建议和裁决不一致,那么第22条赋予起诉方的报复权利可能就无法实现。因为根据第22条第第6款,如果争端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的话,起诉方可以请求DSB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DSB应当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之内给予此等授权。如果有关成员反对提议的中止程度,或者声称第22条第3款的程序和原则未被遵循的话,应当提交仲裁。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如果执行异议程序在合理期限结束之后进行的话,根据第21条第5款规定,专家组应当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之内完成执行异议程序(实践中几乎所有的专家组都用满了这90天的期限),而此时不仅已经超出了30天的授权报复期限,而且已经超过了60天的仲裁期限,显然成员方无法向DSB要求报复授权了。

第二,如果起诉方在寻求第22条的补偿或报复时,没有必要经过执行异议程序的话,在多数情况下就会使得第21条第5款的规定毫无疑义,剥夺争端当事方的程序权利。第22条第2款的第一句话是用了被动语气,提到“有关成员未能使被认定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符合该协定,或未能按照第21条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符合建议和裁决”(加重号为笔者所加)。如果没有必要经过执行异议程序,那么又是由谁来认定呢?如果由当事方自己来认定的话,很显然与争端解决的多边机制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第三,如果允许两个程序可以同时进行的话,两个程序如何协调?在严格遵循时间框架的条件下,根据第22条,如果有关成员没有提起仲裁,DSB应该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作出授权,而第21条第5款程序下的专家组是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之内散发报告,那么有可能存在着这样的逻辑矛盾问题:在就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是否与DSB的建议和裁决相一致的问题做出判断之前,DSB就已经做出了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由此事实上承认了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与适用协定不一致。即使是在进行第22条第6款的仲裁程序下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根据该款规定,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很显然,如果严格按照DSU的时间框架的要求的话,第22条的仲裁裁决还是很有可能先于执行异议程序专家组报告。

笔者建议应当明确第21条第5款的执行异议程序为DSU报复程序的先行程序和必经程序,除非争端双方就是否存在执行措施或执行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不存在分歧且对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的程度不存在分歧。如果争端双方就执行措施存在争议的话,起诉方在要求双方进行补偿磋商或中止减让之前应当首先援引第21条第5款的规定,要求DSB做出决定。只有在DSB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认为有关成员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以执行DSB建议和裁决或者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并对有关成员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做出认定以后,起诉方才可以在此基础在要求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满意的补偿方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话,起诉方可以要求DSB做出起诉方对有关成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而授权中止的程度也应当以执行异议程序下认定的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的程度相当。如果DSB认为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符合适用协定相一致,那么有关成员就可以拒绝起诉方的磋商请求,而DSB也应当拒绝起诉方的报复请求。在由有关成员提起的执行异议程序下结果也是一样的。

2、报复措施

DSB应当以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为基础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使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与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相当。至于起诉方采取何种报复措施,笔者认为只要遵循了第22条第3款的原则和程序后,起诉方可以自己决定采取何种执行措施,这是起诉方的主权权利。[16] 但是,在遵循第22条第3款的前提下,如果由于修正技术上的错误、无法预见的情况[17],或者是报复方认为采取的报复措施并不奏效的话,报复方也可以修改报复措施。当然,这并不影响DSB对起诉方的报复进行监督,有关成员也可以援引第22条第6款提起报复异议程序。

当然,第22条第3款的规则还需要进一步澄清。该款允许采用交叉报复,但是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标准进行交叉报复?什么时候在相同部门或者是在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进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不可行或无效”?一方面,文本中所采用的“该方认为(that party considers)”似乎又暗示着对“可行或有效”(practical or effective)完全是起诉方的主观衡量问题。另一方面根据第22条第6款的规定,是由仲裁人认定第22条第3款所列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得到遵守,这又表明着应当采用客观标准。而且,即使是后者的解释是正确的,像“可行”、“有效”、“严重”的用语是非常宽泛的。目前还没有形成关于“可行”、“有效”、“严重”认定的具体标准,需要由第22条第6款的仲裁人在实践中予以进一步澄清。

3、报复的异议程序

DSU第22条第6款和第7款规定了报复异议程序。DSU报复异议程序存在的问题首先便是与第21条第5款程序以及和第22条第2款程序在时间框架的矛盾;其次,第22条第6款并没有提供解决争端双方在报复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的方法。

在第21条第5款程序对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做出认定以后,报复异议程序所要解决问题便是在报复的实施过程中有关成员对报复方报复的程度以及是否遵循第22条第3款程序和原则的异议。在明确了本款仲裁程序的职权范围以后,应当再进一步规定:

第一,如原专家组仍可请到,则此类仲裁应由原专家组作出。总干事应确定原专家组是否仍可请到。如果原专家组无法请到,而且争端双方无法就代替人选达成协议,应任何一当事方的请求,总干事应当在此时向提交仲裁后5天之内,与当事方协商后,从第8条的专家名册中任命一仲裁人。此仲裁人应解释为一个人或一小组。[18]

第二,本款仲裁应当在此事项提交仲裁以后30天之内,结束仲裁并将仲裁裁决散发给各成员方。为了保证在仲裁期限内顺利进行仲裁,起诉方和有关成员应向仲裁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数据。[19]起诉方不得在仲裁过程中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第三,应要求,仲裁人应审查起诉方中止的程度是否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或者是否遵循了第22条第3款所列原则和程序。各方应将仲裁人的决定视为最终决定予以接受,有关各方不得寻求第二次仲裁。仲裁人的决定应迅速通知DSB.如果仲裁人认定起诉方正在采取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与经过认定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不相当或者第22条第3款程序和原则未得到遵守的话,应有关成员的请求,DSB应当要求起诉方修改其报复措施,除非DSB经协商一致拒绝该请求。

4、报复终止程序

DSU第22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了在有关成员采取了符合适用协定的措施的情况下中止减让的取消问题。第8款仅仅规定中止减让维持至被认定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已经被取消、有关成员已经提供了解决办法或已达成双方满意地解决办法。达成双方满意地解决方法的情况比较明确,但是如何构成一个“解决办法”或者相关措施“已经被取消”则会有很大的争议。第22条也没有明确规定解决这些争议的程序机制。建议第22条第8款之后应当增加第9款,规定报复的终止程序。

第一,DSB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后,如果有关成员已经消除了与DSB建议和裁决不一致的措施或者经DSB建议和裁决确认的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有关成员可以要求DSB终止授权。有关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DSB,详细说明其已经采取的措施,并请求召开DSB会议。[20]DSB应当在此请求提出之后10天内召开会议。在此会议上,DSB应当撤回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除非DSB经过协商一致决定不撤回该授权,或者起诉方反对该撤回。

第二,如果起诉方反对有关成员要求DSB撤回授权,或者如果起诉方和有关成员在报复进行期间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此分歧应当通过援用第21条第5款程序加以解决。

第三,如果第21条第5款程序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为有关成员已经采取了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执行措施,在DSB通过报告的同一次会议上应当撤回授权。在DSB撤回授权以后,起诉方不得继续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第四,如果第21条第5款程序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为有关成员所采取的措施被认定为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或者与DSB的建议和裁决不一致时,并由于此措施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期间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做出认定,在DSB通过报告的同一次会议上,应当要求有关成员对起诉方进行补偿。补偿的程度相当于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期间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的2到3倍,除非DSB经过协商一致拒绝。同时要求有关成员在一定期间内使其措施与适用协定相一致。

在这里笔者建议引入惩罚性报复主要原因在于:

(1)以防止有关成员为了自身利益,无休止地通过援引争端解决程序而变相地维持与WTO不一致的措施,而给整个多边机制造成损害。

(2)作出2—3倍的赔偿数额,主要是为了考虑赔偿的有效性。在进行报复时,由于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已经包括在执行的合理期限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因此在这里就不包括在补偿的范围内,应当仅就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期间有关成员未采取与用协定相一致的措施而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进行强制补偿。

(3)DSB不管是终止授权还是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都是在通过第21条第5款程序的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的同一次会议上作出决定的,有利于节省时间,而且反向一致协商原则的确立有利于赔偿性赔偿原则的有效运作。

5、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

在DSU的执行程序中,应当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特殊考虑。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往往经济实力比较落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产业结构比较单一,如果发达国家对其采取报复措施特别是对一些关键性产业进行报复的话,往往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经济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成为致命打击,这显然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可持续发展”的WTO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家经济力量的失衡以及国际贸易流向的失衡极大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行使DSU第22条赋予的权利。中止减让的经济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消极影响远远超出对发达国家的影响,不仅无法起到报复的作用,而且又将进一步深化它们之间已经遭受严重损害的贸易关系。[21]值得一提的是,交叉报复是由发达国家提议的并已经写入DSU中的,其目的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希望能够更有效的迫使发展中国家做出让步。[22]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关键所在,这种对发展中国家的障碍意味着这个体制对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予以完善。

第一,当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首先鼓励发达国家考虑到报复措施对争端双方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其次应当严格地遵循DSU第22条规定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采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为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有效地运用报复措施,笔者建议:允许发展中国家直接进行交叉报复,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可以是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的2-3倍。

首先,应当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要求对发达国家进行报复授权时,能够直接选择报复的具体部门,而没有必要遵循“相同部门-同一协定下的其他部门-其他协定的部门”这样的先后顺序,不须证明“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和“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以严重”,即可进行交叉报复。这一方面避免了发展中国家在举证证明“不可行或无效”和“情况足以严重”上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选择报复措施对其影响最小产业进行报复,将采取报复措施带来的危害性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7篇: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

[关键词] 山东 抗日根据地 刘少奇 双减

1942年是抗日战争最艰苦的年代,山东抗日根据地受到敌人的反复“扫荡”和分割“蚕食”,加之当时中共山东分局与八路军第115师领导对某些问题认识不一致,因而在政权建设、群众运动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扭转这一被动局面,中共中央委托时任华中局书记兼新四军政委的刘少奇,在返回延安途经山东时考察予以解决。1942年3月下旬,刘少奇一行抵达山东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在地滨海区,至7月下旬离开,共4个月余。这期间,他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帮助山东分局总结工作,吸取经验教训,统一认识,加强团结,明确了斗争的方针任务,使山东抗日根据地发生具有转折意义的重大变化。尤其是他关心群众疾苦,善于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推动减租减息运动广泛而深入地开展起来,为山东根据地建设和抗战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双减”工作在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开展情况

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抗战时期在农村土地问题上的总政策,早在第二次国共合作谈判中,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为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力量共同对敌,决定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实行减租减息。1937年8月中共中央洛川政治局扩大会议又把它列入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以减轻地主剥削,调动农民抗日的积极性。[1]这是抗战时期党在农村的一项战略任务和策略方针。

1941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在总结各地减租减息经验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基本政策原则:第一,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切实保证农民的承佃权。第二,实行减租后又须交租交息,并保护地主对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富农的一部分封建剥削,租息照减,同时在适当改善雇工生活条件下,保护和鼓励其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并具体规定:地租照抗战前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以一分半计息,这就是通常说的“二五减租,分半计息”的政策内容。[2]

山东抗日根据地早在1940年11月11日即由省临时参议会公布了《山东省减租减息暂行条例》,但由于抗日斗争残酷激烈,党的领导对战时改善农民生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直到1942年春,除少数地区外,山东根据地的减祖减息尚未开展起来,有的地方减租户数不足百分之五,有的地方地主明减暗不减[3]。致使广大农民除饱受战争浩劫之外,仍受着地主高租、重利的盘剥,生活贫困衣食无着[4]。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挫伤了农民抗日的积极性。

二、刘少奇经过调查研究找到山东抗日根据地问题的症结所在

1942年3月下旬,刘少奇一行由华中进入山东后,边行军边沿途考察,一到驻地就访贫问苦,询问群众的生活状况,减租减息进行得情况。当他得知农民生活很苦,对减租减息有强烈要求,但群众尚未充分发动,减租减息也没有普遍进行时,心急如焚。

3月底,刘少奇到达山东分局和八路军第115师部驻地临沐县朱樊村后,立即组织随行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他对参与调查的同志说,“减租减息是我们目前的根本政策,你们要多找干部和老乡谈谈,要从各方面了解各种人的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刘少奇认为,山东在反“扫荡”斗争中之所以处于被动,根本问题在于群众运动没能发展起来,“双减”工作不够深入扎实,甚至部分同志还存在着错误的阶级意识。他严肃指出:“群众工作是一切工作的中心环节,搞好减租减息工作是群众工作的突破口,党政军干部要一齐抓。”[5]

刘少奇分别找到山东分局书记朱瑞,分局副书记、省总工会主任黎玉,师政委,代师长陈光,政治部主任箫华等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汇报并征求意见。他还利用一切时间和机会,接待来访的党政军干部和农民代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还把分局党政军的有关材料和分局的机关刊物《斗争》全部收集来,认真查阅并系统研究。在进行了多种方式、多种层次的大量调查研究后,刘少奇认为减租减息运动没有充分发动起来的根本原因,是党的领导干部对减租减息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没有把群众组织起来,没有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解决自己的切身问题。由于根据地没有树立基本的群众优势,致使党的基层组织、政权建设及群众组织都不巩固。 因此,他认为群众工作是山东抗日根据地最薄弱的环节。这样,就抓住了山东问题的症结所在。[6]

在分局主要领导统一认识的基础上,4月 25日召开了有部分县委书记参加的扩大的干部会议,朱瑞在会上作《抗战四年来山东我党工作总结与今后任务》的报告,全面总结抗战以来山东分局的工作,提出今后抗日斗争的总方针和各项具体任务。报告检讨了山东党组织对群众工作领导上的缺点错误,表示要彻底纠正克服脱离群众、轻视群众、忽视群众运动的观念。并尖锐提出,在党内必须清楚认识到轻视群众及群众工作,就不配做共产党员,就是不可救药的分子。分局决定自5月起,在山东各根据地内以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动员与组织群众,改造扩大农救会,发展群众自卫武装,开展民主运动,保卫根据地及群众利益为今后的中心任务。[7]

刘少奇在干部会上专门作了《群众问题的报告》,在充分肯定山东抗日斗争成绩的同时,也严肃批评了忽视群众工作的问题。他指出,减租减息是山东抗日根据地工作最薄弱的一环, 山东分局没有把群众运动摆在适当位置上。山东根据地日渐缩小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发动群众,没有解决群众的切身利益。刘少奇还着重论述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是攸关革命成败的大问题。他言简意赅地说:“群众是共产党的母亲,党是群众的儿子。”我们党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与劳动群众结合起来。[8]他还深刻论述了减租减息的重大意义,说要把其他工作做好,首先要依靠成千上万的群众,而要把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必须搞好减租减息。因而减租减息是我们党在抗战时期的一项基本政策,要坚决贯彻执行。与会干部普遍认为这次会议标志着山东地区工作的一个转折点。刘少奇以自己的模范行动,给山东干部树立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的光辉榜样,因而受到广大干部的敬重、信赖和拥护。

三、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双减”工作在刘少奇的指导下顺利开展

根据刘少奇的批评和建议,中共山东分局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在全省各抗日根据地放手发动群众,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减租减息运动。

首先,分局作出决定,把减租减息作为首要任务,并颁布了政策规定,保证运动健康发展。5月4日山东分局发出《关于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开展群众运动的决定》,提出为了更广泛地动员与组织基本群众,纠正过去的错误,克服脱离群众的危险,分局特郑重决定认真实行减租减息发动群众运动为建设山东根据地的首要任务。并确定自麦收至年底,山东根据地党政军民的一切工作,均须围绕并切实贯彻执行这项中心任务,同时还规定了运动开展的方法、步骤、方针、政策和具体要求。此后,山东战工会陆续颁布了《山东省改善雇工待遇暂行办法》《山东省租佃暂行条例》《山东省借贷暂行条例》等法规文件,对有关政策作了具体规定,要点是:减租,凡公私租佃土地均实行二五减租,承租人于减租后,应纳租额,须按约交清,减租后,救国公粮由主佃双方负担。土地税由土地所有人负担等。减息,凡抗战前成立之借贷关系,应以清理旧债为原则,厉行分半减息。改善雇工待遇:一般成年男工,除由雇主供给食宿及习惯上的一般待遇外,其年工资最低标准,按各地生活状况以能再供一个人之最低生活必须费用为标准,具体数目由双方协定。女工、童工工资一般不低于成年男工标准工资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一。这些规定,对保证运动健康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其次,领导带头,深入实际,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刘少奇对如何深入开展减租减息提出了一系列正确方式方法,他建议分局减租减息首先要搞“点”,等中心突破以后,再在“面”上开展。分局研究确定以滨海地区的莒南、临沐县为“双减”运动实施的中心县。为了搞好“点”上的工作,从党政军机关抽调二百余人,组成大型工作团进入试点区,创造经验,推动全局。其中,分局书记朱瑞到莒南县蹲点,指导运动的开展。战工会主任黎玉则到鲁中区沂南县横河村蹲点。各抗日根据地都先后传达有关的指示精神,领导带头试点,放手发动群众进行减租减息。为了总结“点”上的经验,推动“面”上的工作,6月底,分局和滨海地委在临沐县东盘村召开干部会议,分别介绍了临沐县“双减”试点的经验和莒南县“拔地”的做法,为了防止运动出现偏差,刘少奇一再强调既要掌握方针政策,又不容许挫伤群众的斗志,不容许向群众泼冷水。他还与分局领导研究,决定采取个别指导、典型引路的办法,把运动开展得好的、中等的、差的典型县份的县委、区委、村支部书记和农会主席请来,询问政策执行情况并交流经验,以推动全局工作深入广泛的进行。

再次,加强党的领导,依靠农救会,启发农民的阶级觉悟,让群众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运动中,刘少奇十分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和依靠群众组织的问题。他教育蹲点的干部,要在党的领导下把农救会壮大起来、巩固起来,让农民真正把农救会当成自己的组织。为了充分发挥农救会的作用,运动一开始,农救会便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广大农救会会员响应党的号召,趁秋收时机抓紧进行“双减”运动。各地农救会都先后召开农救会代表会议,农救会会员骨干会议,宣传“双减”意义,公布党的政策,动员群众参加运动。刘少奇深切认识到问题的关键在于教育农民,为了提高群众的觉悟,他带领干部深入临沐县东盘村、黑林子、夏庄一带了解情况。他教育干部:群众运动是群众自己的事情,切不可包办代替或存有恩赐观点,更不能乞求地主让步。如果地主敢于抗拒,就要发动群众开展斗争。

最后,刘少奇还非常重视舆论工具的宣传鼓动作用。他多次找山东分局宣传部和《大众日报》的负责同志谈话,使之密切配合群众运动。《大众日报》发表了《如何打开减租减息的大门》《向地主士绅进一言》《再进一言》《三进一言》的社论和文章,宣传政策并教育群众,推动运动深入发展。

在刘少奇的具体指导帮助下,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双减”运动进行扎实有效,对巩固根据地,争取抗战最后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双减”工作的开展对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影响

政治上,“双减”运动促进了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壮大了群众组织,巩固了抗日根据地。据1943年底统计,仅滨海区新建农救会就有10万会员[9]。经过这场运动,根据地农村普遍树立了农民大众的优势,增强了农救会的威望和影响,提高了农民的觉悟,激发了农民抗日斗争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农民深切体会到共产党确实是他们的大救星,从而密切了党群关系,加强了农村党的建设。运动也使干部懂得了要时刻关心群众疾苦,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对农民的广泛发动和对开明士绅的积极争取使党和政府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巩固了抗日民主政权,扩大了民族统一战线,为反对顽固派的妥协投降,反抗日伪军的疯狂扫荡,奠定了基础。

经济上,减租减息改善了人民生活,促进了根据地的经济发展。经过“双减”,减轻了地主对农民、雇工的剥削。据1942年底滨海地区的莒南、临沐、赣榆、沐水四县统计,减租的佃户1990户,减租土地31274亩,减租额为10.9万斤粮食。全省减租有1.8万余户,减租土地39.3万亩,减粮620万斤[10]。减租的同时,对雇工实行增资,山东根据地的多数地区由货币地租变成了实物地租,男工一般为每年四五百斤粮,童工、女工也按规定增了资。减租减息后,各根据地又实行了“定租”――一般五年不变;“查减”――检查“双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保证政策兑现;“借粮”一一青黄不接时地主向农民借贷粮食的应急之举;“拔地”一一地主拿出一部分土地给农民耕种,按规定交租等等措施,保障了贫苦农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山东根据地农业生产的发展。

军事上,“双减”运动后,根据地形成了参军参战热潮,扩大了抗日武装。同时,各根据地普遍建立自卫团和民兵。据1943年初统计,滨海自卫团有11万人,农民武装积极配合主力军作战,放哨,坚壁清野,缉私打匪,反扫荡反蚕食,发挥了重要作用。鲁中有2.5万民兵参加反扫荡[11]。鲁南、清河、胶东等地的民兵队伍不仅数量迅速扩大,还创造了游击战的一系列新战法,为赢得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正如黎玉所说,在刘少奇的具体指导帮助下,山东抗日根据地整个工作大为改观,对扭转山东工作的被动局面,起了决定性作用。[12]

参考文献:

[1].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7:382.

[2]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资料室. 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1979:13.

[3]王众音. 滨海区抗日战争艰苦岁月[A].中共山东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编.山东抗日根据地[C].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3.

[4]黎玉. 忆沂蒙山区抗日根据地[A].中共山东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编. 山东党史资料[C]. 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3:3.

[5]吕振羽,江明. 跟随少奇同志回延安[A].中国青年报社编. 回忆少奇同志[C].北京:中国青年报社,1980:2.

[6]萧华. 难忘的四个月――忆少奇同志在山东[J].红旗.1981,(15).

[7][8]吕振羽,江明. 跟随少奇同志回延安[A].中国青年报社编. 回忆少奇同志[C].北京:中国青年报社,1980:2.

第8篇: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

关键词:基础设施 融资 创新

目前,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根据国际经验,发展中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占到一国gdp的3%-5%,因此我国要在现有的城镇投融资框架下获得足够的资金,单独依靠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进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不现实的,因此ppp项目融资就成为提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必然选择。利用民间资本市场可以极大地弥补公共资金的不足,满足城镇居民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对政府而言,利用这些财政投融资方式,能够引导投资者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减轻财政负担,大大加快了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对投资者(尤其是私人投资者)而言,也增加了一种投资获利的渠道,是进入城市建设和经营领域的有效途径。

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

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通常采用ppp即公私合作的项目融资方式,公私合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指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基于某个公共项目结成伙伴关系,通过双方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收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甚至多赢。从这个角度说,ppp本质上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围绕某一公共项目的合作关系,泛指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一系列模式的总称,是一个概念范畴,如bot、boot、dbft、dbfo、tot、privatization 等。而狭义ppp 指的是一种具体的融资模式,即政府以公共资本参与或政府担保的形式与民营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一)公私合作的模式

在ppp融资模式下,政府部门作为项目发起人,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的私营部门组成特殊项目公司(spc),由spc 负责筹资、建设和经营。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在spc内相互协调、共同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常来说,政府部门提供部分资金或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直接协议,向其做出承诺,在基础设施建成后,按照政府和spc 签订的合同支付本金和利息;项目经营期满后将无偿交给政府。在公私合营ppp模式下,政府对提供公共产品的私营部门进行补贴、税收优惠或贴息贷款,目的在于确保社会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能获得一定的回报,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积极性,满足私营部门在确定风险可承受程度的前提下的收益最大化;同时保证社会公众对于公共物品的价格承受能力。

(二)ppp项目存在的风险

在ppp融资模式中,公共部门和私人投资者通常要对合作项目所带来的各种风险进行细致的识别、量化、管理,并在合作各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优化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风险的管理和分配。风险的承担应由对风险比较了解且有能力处理风险,又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的或能在风险获得一定补偿的人来承担。

在看到ppp融资存在优点的同时,也要看到政府与私营投资者目标利益的冲突,政府是公众利益的代表,而私营企业是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项目实施的过程看,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时间差等许多因素都为私营企业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私营企业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人,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投机行为: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契约的一方在订立契约时就已经掌握私人信息,即只有他自己知道对方不知道的信息,如在私人企业在与政府签订合同的时候,它清楚地了解自己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而政府却不能完全掌握合作企业的信息。因为在政府与私营企业的双向选择中,一对多的关系加大了政府筛选信息的难度,而且面对激烈的竞争,签约者可能为了争取合同而做出欺骗行为,而根本没有真正履行合约的意愿和能力。另一类是所谓道德风险问题,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的对他人不利的行为。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人不可能承担他们行动的全部后果。通常情况下,私营企业与政府先签订合同,然后进行项目的融资、建设及公共产品的提供,私营企业在这些过程中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便成为其私人信息。他们有可能采取其他的手段来捞取不正当利益,如建设过程中的偷工减料、降低服务的水平等,这些手段往往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特别是在惩罚与监督不力的情况下,私营企业更有可能做出有利于自身的投机行为。

ppp项目管理模式的创新

对不具有竞争性的准经营性ppp项目,政府的政策性补偿或贴息贷款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将贷款或政策性补助资金,直接委托给政府代建中心进行运作,政府代建中心及spv公司共同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根据spv协议分别对项目的子项目进行建设,私营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代建中心利用政策性资金进行建设,待工程建设完毕,根据转让协议,代建公司将建设好的子项目或完整的项目以协议转让的形式交由spv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这样就减少了政府对私营融资公司的担保风险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监管难的问题,这种投融资建设模式的优点在于:对项目的补贴可以在项目协议的转让金额中实现;有效减少了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商对建设资金的虚报、建设过程监管难的问题。通过代建制的实施,既可保证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又可以减少私营投资商在建设方面偷工减料等投机的行为,减少了政府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见图1)。

结论

ppp项目融资及管理机制的创新,可以减少公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及逆向选择问题,减少政府对在建项目担保风险,增加项目建设过程的透明度,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ppp融资机制的改进,避免了以往私营投资者在建设中出现的投机行为。

参考文献:

1.吴庆玲.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管理,2007(2)

第9篇: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

摘要: 供应商管理库存是以制造商和供应商双方都获得最低成本为目的,在一个共同的协议下由供应商管理库存的合作性策略。但是目前多数企业在实施的过程中往往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本文通过对现有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实践性较强的优化方案,使得VMI模式双方均能实现其目标。

关键词: 供应商管理库存;管理信息系统;供应链管理

0引言

供应商管理库存(Vendor Managed Inventory,简称VMI)模式,VMI是以制造商和供应商双方都获得最低成本为目的,在一个共同的协议下由供应商管理库存,并不断监督协议执行情况修正协议内容,使库存管理得到持续性改进的合作性策略。

1VMI实施的效益

供应商管理库存模式带来的收益来自于降低库存、提高竞争力、增进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一是由供应商掌握库存,可以摆脱库存的陷阱。公司不再需要战胜库存资金,不需要增加采购、进货、检验、入库、出库、保管等一系列的工作,能够集中更多的资金、人力、物力用于核心竞争力,从而给整个供应链、包括供应商企业创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局面。二是供应商掌握客户的库存,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供应商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量的变化,及时调整生产计划和采购计划,所以既不会造成超量库存积压,又可以灵活响应市场的变化,即不存在占用资金的问题,也不存在增加费用、造成浪费的问题。

具体效益表现在:

①提高库存的可得性。

②提高服务水平。

③从供应链总体角度降低存货水平。

④提高销售额。

⑤提高供应商的生产稳定性。

⑥增加利润。

2VMI实施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VMI对减少供应链中的库存有着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缺点:

2.1 需求计划仍然是由制造商提出,供应商并没有参与预测和计划的制定。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供应商管理库存。

2.2 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匹配不完善。由于制造商和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的差异导致信息系统与实际业务流程不匹配。即便有些供应商与客户是同一集团,采用同一个系统,但是在系统操作中仍然出现很多问题。这其中甚至还存在人员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如某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反映VMI实施问题时,提出“用户在创建计划协议的时候没有参考PR(Purchase Requirement,请购单)做,导致在查询物料可用量的时候,会出现需增,而且用MD04(SAP事务代码,库存需求清单)查看时,会出现很多没法完成的协议,这给用户理解可用量带来很大难度”、“用户在做收货的时候,没有参考计划协议到采购申请,导致收货完也没办法关闭计划协议,而且该协议可继续做交货计划”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其实很简单,即用户一定要参考PR做计划协议,并且在做交货计划的时候,一定要参考协议到采购申请,在做收货的时候根据协议收货就可以了,那样在做完收货后,自动关闭协议,没完成的可通过的关闭PR来实现,这时该协议也无法再做交货计划了。

还有些来自两个公司沟通协调之间的问题、业务操作中由于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而导致系统流程无法执行的问题。

受到信息系统的局限性、信息共享的疑虑等诸多因素,VMI模式很难推广。

2.3 因为供应商并未实际参与到预测中,所以对于促销、多存货来源和季节性因素不会列入考量,造成在存货方面仍会有不平衡的情况发生。

2.4 缺乏有效的双赢机制。制造商由于其客户身份,在供应链中处于主导地位,经常发生供应商“被迫”接受“命令”的现象,所以缺乏主动的双赢机制的构建。导致很多企业实施VMI成了寄售模式,制造商变成了实施VMI的真正收益者。

如何能使这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发挥最大效用,真正实现供应链上的库存降低,提高供应链效率,这就需要对现有的实施模式进行有效的优化。

3VMI实施优化方案

结合企业运作现况和VMI实施目标,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优化整个VMI项目的运作:

①优选合作伙伴;

②完善信息支持,加强信息沟通;

③优化运作流程,建立双赢制度;

④建立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

3.1 优选合作伙伴相互信任与信息透明在VMI的实施中非常重要的,把库存交给供应商管理,就必须优选供应商。

传统的供应商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就是买卖的交易。双方各自拥有库存、设定各自的库存目标和控制策略,加之信息沟通不畅,不可避免的产生了需求放大的“牛鞭效应”。例如,某制造商由于临时仓库小,包材中的纸箱用量大、体积大,公司无法存放过多的库存;另外生产计划的经常性变更使得纸箱需求变化特别大,公司常常会发出紧急采购的订单。该公司是其供应商的大客户,又是“兄弟企业”,所以供应商只能“忍受”并尽力满足需求,常常放弃或延误其它客户的订单,为此,供应商准备了大量的纸板(半成品)以防备该公司的紧急订单。

在VMI的策略下,买方将订单的决策权交给了供应商,相当于是失去了价格谈判中的筹码,这就需要供应商与用户要有良好的合作精神,相互信任,愿意一起改进供应链管理,提高效率,实现双赢。

除了相互信任,信息透明也必须有实现的可能性。否则只能空有理念,无法实践。

所以,在选择实施VMI的供应商时必须慎重。就上述公司目前来说,仍然选择“兄弟”供应商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其他供应商暂不实施。除了合作时间长之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是同一集团,所以公司理念、战略是一致的。只有建立战略层面一致的合作伙伴关系,供应商才能相对直接地控制用户的库存,很好地与用户实现集成和合作,共同在预测、产品设计、生产、运输计划等方面达到“双赢”局面。加之两个企业位置临近,供应商掌握了订单的主动权后,基本可以消除库存,实现JIT(Just In Time)的目标。

3.2 完善信息支持,加强信息沟通VMI有效的实施是建立在高质量的信息传递和共享的基础上。因此为了实现高质量和高效的信息共享,就必须建立企业间的供应链信息共享系统。

在运作过程中,必须要实现两个基本要求:

一是库存的透明化。库存状态的透明是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模式的关键。良好的库存状态透明性可以使供应商随时跟踪和检查其客户的库存状态,从而能够快速响应公司的各种变化。二是业务的标准化。沟通的顺畅、业务流程的规范都需要标准化。业务标准化主要又是指订单的标准化:与供应商一起协商确定处理订单业务所需要的信息和库存控制参数,然后建立订单处理的标准模式,最后把订货、交货和票据处理等业务功能集成在供应商处。

VMI信息技术的实施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

这个阶段,一起讨论改进原有业务流程在系统中的运用,确定实施系统所需要的信息,如再订货点、最小补货量和最小补货量等参数,以及物料消耗和补货延迟等数据。另外还需确认参数的维护(包括更新的时间、责任人等)、数据传递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个阶段,可以选择一些补货频率较低的物料进行试验,测试系统是否能按照设计的流程执行,执行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等。对于出现的问题,双方都应积极配合共同商定解决方案。另外在这个阶段,进行人员系统培训,为全面实施做好准备。

这个阶段可以开始全面实现完整的VMI系统。在此过程中仍需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优化系统。

3.3 优化运作流程,建立双赢制度

3.3.1 作业流程的优化VMI就是供应商等上游企业基于其下游客户的生产经营、库存信息,对下游客户的库存进行管理与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所以供应商必须能够对库存进行“控制”。

上例中的企业VMI优化后的流程见图2。

在这个流程中库存管理系统是由销售预测和库存管理以及和供应商生产系统共同组成的,实施了VMI之后,这几个部分的工作主要由供应商和制造商共同协调来完成。首先由制造商提供销售数据,和当时的库存水平以及月生产计划和周计划,然后由供应商的库存管理系统做出决策:如果现有的仓储系统能够满足库存管理系统做出决策所需要的产品数量,就直接由仓储与运输配送系统将产品直接及时配送给制造商,如果现有的仓储系统能够不满足库存管理系统做出决策,就必须通知生产系统生产产品后再通过运输与配送系统及时将产品配送给制造商。其中,在正式订单生成前,还应该交由制造商核对确认,调整后再得出最后订单。

3.3.2 双赢机制的建立VMI运作实施必须双方自觉自愿积极的配合。只有各方均能从中获益,才能真正运行好该系统。前面讲过实施初期制造商是主要的收益者。供应商并没有为VMI多出来的许多业务而提高售价,只能通过掌握客户的未来需求,提高生产系统和仓储系统的效率来节约成本。

一是给供应商“利润”。VMI是能够给买卖双方都带来收益的系统,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所带来的供应链利益的上升,应由双方共享,特别是在双方企业的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的前期阶段,可能会使得供应链上升的利润大部分被制造商所获取,所以在短期内制造商也应该让渡部分利润给供应商来保证他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的积极性和信心。这部分“利润”可以以增加的订单来完成,即减少其他供应商,将某类材料订单全部交给VMI合作伙伴。

二是长期利益的保证机制。从整个VMI实施的过程来看,供应商承担了大部分的工作,这主要是因为制造商相对供应商来说是产品的需求方,在整个供应链中属于上游企业,在整个供应链管理中站主导地位。从长期来看,全面实施VMI的过程中,双方企业应该对整个利润的分配在责权对等的基础上分配。分配可以根据会计财务系统根据企业成本大小按比例通过签署协议来执行。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分配方式,如实物投资,人员培训或者直接现金分配等。

3.4 建立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从VMI的运作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供应商承担了更多的风险,但是制造商也增加了断货的风险,即服务的风险。在实施VMI的供应链中,供应商和其客户获得的收益和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该在签订VMI协议时就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分担进行协商,必须建立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只有这样,VMI系统才能成功运作。

具体的做法有,一是在整个VMI实施的过程中,规定一系列的条款来规范双方的行为。如例外条款的拟订,一旦出现意外事件需要及时通告双方,通告的渠道和方式;付款条款的拟订: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的规定等;罚款条约的拟订:包括供应商如果在运输中出现差错如何对其实施罚款;买方企业如果传送错误的产品销售信息如何对其实施罚款等。

二是建立防范风险的机制。如设计利润共享机制;承诺订单全部交给合作伙伴并承诺最小订货量;技术支持等。

只有这样才能使VMI运作更加顺利,也能体现出该系统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优点。

除了以上几个主要优化方案,另外实施VMI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考核和评价供应商的物流运作能力,尤其是运输配送的能力,这对几乎是真正的JIT模式来说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