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双减实施意见范文

双减实施意见精选(九篇)

双减实施意见

第1篇:双减实施意见范文

【关键词】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造价管理

1 案例简介

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发包“某餐厅装饰工程”,给江苏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某餐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为138.30万元,采用固定价格结算。指定承发包双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无监理。”

合同签订当天,承发包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在该补充协议中约定:“1.合同附件施工图纸的封顶总造价为162.7万元,按此造价的85%暂订合同价款,订立合同10日内核实工程量,按核定后价格支付预付款。2.承包人按合同附件图纸请设计师交底施工。如果按图施工预算有缺漏项目的情况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有增减项目或材料价格的降低的情况须得到双方认可,相应增减造价。3.材料要求:发包人认同主材、饰面主材并封小样,方可施工;如承包人变换主材,需经设计师和发包人同意。4.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意图装饰合同图纸中没有的阁楼、楼梯,不增加总造价。5.承包人交履约保证金5万元给发包人,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返还承包人。6.本合同项目的单价按预算的子目录测算,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发包双方逐项进行审核确认。若有漏项发包人不认可。如有费用增减,双方均要认可。”

合同约定,订立合同当日为开工日。承包人进场施工,没有按补充协议第1条核实预算与合同图纸工程量,也没有议定新的合同价格。工程主体大部按合同图纸完成,对照合同图纸,变化有三:一增项如图纸范围内和图纸范围外增加区域部分;二减项;三合同图纸范围内材料价格调整。承发包双方没有办理竣工交接手续,餐厅开始营业使用。餐厅营业不到一年时间,由于经营理念、选址、广告策划、客源等诸多因素,餐厅停业。

2 主要焦点与评析

承发包双方就该工程结算价款谈判多次,主张不一致。双方都没有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来结算该工程价款,而且从合同谈判到施工结束也没有造价工程师的参与,这可能导致对合同的理解分歧和施工期管理的混乱,以及结算工程价款谈判得不到专业工程师的对口支持。发包人认为工程价款已超付,理由是有减项和材料价格的调低,但没有提出工程结算价款的具体金额;承包人提出结算价款为224万元,并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五万元。双方差距很大,久谈不决,遂诉至法院。

焦点之一:发包人要求驳回承包人的请求,认为结算金额最多就是封顶造价162.7万元,而承包人不同意。

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有关“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的规定,发包人认为:考虑到合同图纸内的减项和部分材料价格调低,以及优惠15%的因素,工期拖延一月和防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素,估计与增项大致相抵,总之不会超过封顶总造价。那么发包人的理由和要求能否成立吗?

对焦点之一的评析: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价款为暂定合同价138.30万元,加上增减项,工期罚款,减去防水工程价款,得到的工程总造价不应超过162.7万元;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发包人要求减去防水工程价款,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关于工期罚款主张,对照合同工期是延后一月。承包人认为扩大工程范围和增加工程量以及等待设计方案和业主审定材料等诸多因素导致工期延长,而且发包人拿不出节点验收文件,没有证据表明工期延迟责任完全在承包人,因此双方在管理上都有责任。

本工程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加上增减项,这也是法院认定的。至于合同价是162.7万元还是138.3万元?补充协议第1,2,6条约定:应在订立合同10日内重新核定合同价款以及相应价款修订细则。但是该工作没有履行。138.3万元是暂定合同价,162.7万元是合同图纸封顶价格,这需要法院认定。

焦点之二:承包人要求工程结算价款224万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发包人不认可此结算金额。

承包人按补充协议第6条约定,现场测量工程量;单价套用合同预算书,预算书中没有相同项目的,承包人自行组价;并考虑材料的替换,加上签证,计算得到总造价224万元。承包人结算要求明确,按实结算,思路清晰,依据充分理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发包人提出异议:承包人结算书中大部分签证没有业主的签字;部分主材调换成高档次的也没有得到业主同意;属于奉送部分的楼梯、木雕等违背了补充协议第4,5条。那么这些异议形成了焦点三。

对焦点之二的评析:承包人主张按补充协议第6条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采用合同预算书中的固定单价,得到总造价224万元。这也是没有道理的。

补充协议第6条是对第1,2条的进一步说明,而非结算条款,与固定价格合同不矛盾。承包人的结算依据没找对,所以224万元的总造价得不到认可。

焦点之三:承发包双方对该工程的增减项目的确认和计量计价意见不能统一,互为反方。

这是因为双方从目前利益出发,又无专业造价工程师对口协助,忘记了当初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以致于各执一词,诉至法院,发包人申请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从合同原意考虑,该合同是个固定总价合同。鉴定委托书要求我们:对花卉餐厅装修工程中增、减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发包人提出如下主张:

(1)合同图纸中部分项目在施工中已变更,且现场无该项目,应视为减项;

(2)认可合同图纸外的地下室为增项,但地下室里的阁楼装饰为奉送项目;

(3)从合同图纸装饰楼层到门厅至户外的楼梯区域装饰也属奉送项目;

(4)合同图纸内的增项以及调换材料档次等项目应有业主签字,否则难接受。

承包人提出意见:

(1)合同图纸中有的项目而合同预算中无该项目报价,这不能作为结算的减项,理由是报价时已讲明不做如玻璃帆形包间只是设计师的概念图没有施工图;合同图纸和报价中都有的项目,现场没有,也不能全算减项,理由是有的项目变更为别的项目,也有的是做好了被整体移走,甚至看不出痕迹,如加工好的不固定的石材柜子等;

(2)合同图纸以外的所有项目都应视为增项;

(3)该花卉餐厅装修工程是讲求个性、美观、功能效果的项目,从谈判到施工过程中变化很多,本着友好信任的态度赶工程进度,很多变更项目凭着业主和设计师的意见就实施了,这些都拿不出业主签证,尤其是甲控乙供的墙地砖、金箔等需要按实计价;

(4)增减项目的确认应以现场实物与合同预算书子目对照计算,否则难以接受。

对焦点之三的评析:这正是法院的委托项“对花卉餐厅装修工程中增、减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我们研究了该项目的特点结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要求,对于花卉餐厅装饰工程增减项目的确认和计量计价应遵循如下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从约、合法、讲求证据的原则。

本鉴定范围为增减项目的造价,主要依据是双方确认的增减项目签证,但情况是有双方确认的签证很少,或者对于增加项目和提高主材档次的签证没得到业主的确认,仅有一张减项签证。装饰工程的复杂和施工过程中管理跟不上造成施工资料严重缺失,相关佐证的资料也很少。这就要求我们鉴定人员到现场勘察取证,逐条耐心细致地工作,多次书面沟通,按照合法、合理、合规,对照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和报价习惯来甄别增减项。对于没有得到业主确认的增减项,从有利于业主使用来判断;对于无法从现场痕迹来判断的减项,遵循谨慎原则,提请法官进一步质证;对于甲控乙供和提高档次的材料调价事项,遵循取信的商家供货凭证结合与之装饰标准相适应的市场价判断调整。我们认为该工程是包施工图的固定价格合同,也从当时装饰施工图设计深度和常规以及特定概念图如上述玻璃帆形包间是否能够施工和报价,来判断增减项,但缺乏当时设计交底资料和谈判过程文件佐证,凡此结论列入报告说明项。

3 造价管理建议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到:该项目属于社会投资,没有请监理,承发包方都没有专业造价工程师,对于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全凭老总个人的感觉和双方的信任,以致管理过程中造价资料严重缺失,结算扯皮产生纠纷。承发包双方应重视和加强过程履约管理,以及阶段性索赔,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合同资料,做到及时、有效、清楚无误。承发包双方只有通过扎实有效的项目管理来解决上述问题,才能有效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鉴定机构认为造价管理制度不可缺失,提出如下建议:

(1)社会投资项目也要做好项目调查论证工作,最好请专业咨询机构来做,避免调研不充分导致项目的失败。

第2篇:双减实施意见范文

关键词:双人核对;儿科;感染防控;应用

通常而言,儿科输血是临床中一项常见治疗措施。通过输血给失血患者及时的补给血量,保证了血压平衡,提供了适量的氧气避免了患者出血缺氧性休克。由于儿科护士的工作量大、工作紧张,在输血过程中可能出现输错血型,血液质量不达标,交叉血型等情况,严重危害到患者的生命。因此,我院实施双人查对模式目的就从源头上防范于未然,降低儿科输血治疗的差错,提高治疗的准确性。与单人核对相比较,取得了满意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自2012年2月~2014年2月,于我院儿科选取280例患者。年龄在1~8岁,平均年龄为(4.6±2.3)岁。以数字法随机分成双人核对观察组(140例)和单人核对对照组(140例)。其中观察组年龄在1~7岁,平均年龄为(4.6±1.6)岁。对照组年龄在1~8岁,平均年龄为(4.6±2.4)岁。两组在年龄以及置管过程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单人核对法:责任护士对病患进行抽血时,必须核准患者的身份,如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以及血型等,并及时贴好标签,且在置管申请单上签名交与医护人员。由医护人员对提取血液并检测血液的质量。观察组双人核对:由责任护士与医护人员双方再次核查患者基本资料,检查血液包装、血液质量、配血试验结果。明确无误后,两位在置管前签名。在置管后对患者感染人数进行统计分析。

1.3 疗效评价 显效:患者置管时未发生任何病毒或细菌感染,病情好转;有效:患者置管时有少许细菌感染,病情恢复缓慢;无效:有一些病毒或细菌,病情不见好转,甚至恶化。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分析,数据比较采用χ2检验,P

2结果

2.1两个组别不同管理模式下感染防控的效果比较 观察组疗效为显效占比82.14%(115/140),总有效为99.29(139/140),均显著高于对照组的70.00%(98/140),95.00%(133/140)。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2.2两个组别置管量与置管时长的对比 观察组置管量为(89.52±20.15)ml,置管时长为(39.61±16.25)min,对照组的(88.57±22.188)ml,(39.54±17.03)min。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见表2。

3讨论

置管作为临床中一项常见治疗措施,其安全性自然也备受人们关注。传统的输血置管方式以"三查八对"为主。三查指的是对血液的质量、包效期和置管设置进行检查;八对指的是核对患者的姓名、床号、房号、血袋号、血型、交叉配血的结果及血液的剂量和种数。虽然传统的置管在一定程度上效果良好,但有时也会出现置管错误的情况。为了树立"以患者为本"的服务理念,在置管时施以双人核对管理模式,不仅增强了护士的责任心,减少了护士压力,使置管过程更加规范有效而且缓解了医患紧张关系。

本文通过对比双人核对与单人核对管理模式在儿科置管感染防控中的应用,结果表明,观察组疗效为显效占比82.14%(115/140),总有效率为99.29(139/140),均显著高于对照组的70.00%(98/140),95.00%(133/140)。表明双人核对对于控制置管过程中的感染,效果显著。笔者认为,这可能和置管感染的途径有关。本院通过对患者双人核对模式,加强了医护人员对血液质量控制和对医疗仪器的消毒处理,从源头上消减了细菌和病毒的入侵,大大减少了在儿科置管感染。有报告表明,双人核对管理模式使得护理人员更加严谨仔细地对待工作,使得病患更加相信放心配合医疗工作的开展,这便也使病患早日恢复健康。

综上所述,在儿科置管感染防控中施以双人核对管理模式大大地降低了置管的差错,减少了感染的次数,提高了护理的质量,缓解了医患紧张的关系,在源头上遏制了感染的发生,值得广泛推广。

参考文献:

[1]姜玉娥.根本原因分析法在儿科输液不良事件管理中的应用[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3.

[2]周英凤,杨红红,秦薇.老年住院患者用药差错预防及护理管理策略的系统评价[J].护理研究,2013.

[3]陈春华.探讨我院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医药导刊,2012.

第3篇:双减实施意见范文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自2012年2月~2014年2月,于我院儿科选取280例患者。年龄在1~8岁,平均年龄为(4.6±2.3)岁。以数字法随机分成双人核对观察组(140例)和单人核对对照组(140例)。其中观察组年龄在1~7岁,平均年龄为(4.6±1.6)岁。对照组年龄在1~8岁,平均年龄为(4.6±2.4)岁。两组在年龄以及置管过程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单人核对法:责任护士对病患进行抽血时,必须核准患者的身份,如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以及血型等,并及时贴好标签,且在置管申请单上签名交与医护人员。由医护人员对提取血液并检测血液的质量。观察组双人核对:由责任护士与医护人员双方再次核查患者基本资料,检查血液包装、血液质量、配血试验结果。明确无误后,两位在置管前签名。在置管后对患者感染人数进行统计分析。

1.3 疗效评价 显效:患者置管时未发生任何病毒或细菌感染,病情好转;有效:患者置管时有少许细菌感染,病情恢复缓慢;无效:有一些病毒或细菌,病情不见好转,甚至恶化。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分析,数据比较采用χ2检验,P

2结果

2.1两个组别不同管理模式下感染防控的效果比较 观察组疗效为显效占比82.14%(115/140),总有效为99.29(139/140),均显著高于对照组的70.00%(98/140),95.00%(133/140)。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2.2两个组别置管量与置管时长的对比 观察组置管量为(89.52±20.15)ml,置管时长为(39.61±16.25)min,对照组的(88.57±22.188)ml,(39.54±17.03)min。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见表2。

3讨论

置管作为临床中一项常见治疗措施,其安全性自然也备受人们关注。传统的输血置管方式以"三查八对"为主。三查指的是对血液的质量、包效期和置管设置进行检查;八对指的是核对患者的姓名、床号、房号、血袋号、血型、交叉配血的结果及血液的剂量和种数。虽然传统的置管在一定程度上效果良好,但有时也会出现置管错误的情况。为了树立"以患者为本"的服务理念,在置管时施以双人核对管理模式,不仅增强了护士的责任心,减少了护士压力,使置管过程更加规范有效而且缓解了医患紧张关系。

第4篇:双减实施意见范文

双减政策的落地,受到学生、家长和老师的热烈欢迎,但也引起了一些家长的焦虑和担忧,激起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策略的改革。道托镇各中小学抓住双减机遇,因势利导,确立“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即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两个基本点即课后服务和学校特色创建)的改革指导方针,搭建课后服务平台,做好一校多品文章。下面是我们的做法:

一、“双减”不减质量,强化教育“加法”观念

双减政策的实施,给各学校的教育带头人上了一堂生动的理念课: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我们该怎样培养学生成人?围绕这一课题,层层展开讨论:学校负责人间论辩,教师之间讨论,负责人与教师交流;利与弊,得与失。经过反复论证,进行了一场教育改革上的大刀阔斧的拨乱反正,一致同意:打破旧观念,另立新策略,做好教育质量加法。于是,各学校一锤定音:严守国家规定作息时间,严格国家规定课程;搭建课后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特色创建。

二、课后服务,“双减”走上正轨路

以道托镇中心小学课后服务为例,具体谈谈我镇的做法。

(一)学文件,悟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根据镇中心校关于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要求,我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9】2号)和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通过学习与讨论,树立起做好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意识,立足学校实际创造条件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二)确立服务形式及组织形式

坚持“政府主导、学校主体、社会参与、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采取学校组织、班级汇总、统筹分组的方式开展。课后服务坚持自愿原则,学校与家长、学生签订告知书,三方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即愿意参加的,下午放学后参加一课时的课后服务,不愿意参加的,学生下午放学后即可以回家。

学校根据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要求,学校首先成立课后服务工作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分配工作方案,然后学校组织召开学校家长委员会,发放告知书,进行商讨,听取了解家委会成员们的不同意见,再组织召开全体家长会,告知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制度、内容和接送时间,坚持自愿的原则,与家长和学生签订告知书,明确各方责任。

(三)确定课后服务时间、场地及服务工作 

1、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以立足需求、积极服务、家长自愿、学校受托的原则,确定学校课后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学日中午和下午放学后各60分钟。 

2、课后服务场地为校内。 

3、课后服务具体内容是安排学生做语、数、英作业、提前完成作业的学生在辅导员的引领下可以参加少年宫活动。

(四)参加人员及工作分工

1、为提高教师的团队精神与责任意识,原则上要求全校教职工全员参入,特殊情况不能参入的教师可提出申请,经课后服务工作小组研究后可不参入课后服务。

2、工作分工:

(1)课后服务工作小组除做好相关课后服务工作外,还要负责课后服务的学生安全、纪律、卫生、学习、秩序等检查工作。并把服务情况、考勤等作好统计归档。

(2)少年宫各室(图书阅览室、实验仪器室、微机室、体育活动室、琴室)及卫生室、食堂等全面开放,辅导员值班,各年级学生提前15分钟就能完成全部作业的,有能力有兴趣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经课后服务教师批准,可到功能室参加社团活动,相关室辅导员负责好学生的兴趣服务与安全工作。

(3)门卫管理人员做好校园安全工作。

(五)课后服务要求及安全措施 

1、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征求家长意见,在自愿的基础上,自愿报名参与学校组织的服务工作,并签订自愿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及放学后的安全协议。

2、服务教师要做好看管记录,详细记录每天看管情况,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确保学生安全。

3、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工作经费,由学校课后服务领导小组组织参入教师及家委会充分讨论后制定分配方案交上组部门审核通过后落实。

4、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工作要制定并落实课后服务教师的考勤及监管措施,加强学校对师生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课后服务工作结束时的学生交接制度,完善课后安全管理制度。

三、一校多品,双减遍地开花

特色创建,一把手亲自抓,中心校设一名副校长靠上指导各校的创特工作。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设施设备,在开好课程的同时,充分利用活动课、大课间等活动时间,搞好社团组织,搞好针对性的竞赛、展示活动,如阳光体育运动、素养展示、艺术节等,以活动促提升。

同时加大考核权重,充分发挥考核杠杆作用,将传统文化、学科教学、学校管理与特色创建有机结合,全面提升教育质量。

(一)抓好特色创建工作,打造“一品为主,多品齐放”的格局。各学校先是搞好专题研究,明确自己的优势项目、传统项目和薄弱环节,抓优势,促薄弱,因地制宜、因师制宜、因生制宜,确定本校的实施目标和特色创建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特色创建方案,搞好近中远期创建规划,持续有效推进特色创建。

(二)学校特色的选题及规划。从特色创建选题看,七所小学所选的特色活动涉及体育、艺术、美育、诵读、智力活动等方面,既有传统文化的传承,又有现代科技和智力开发的打造,中心小学和上庄小学分别从诗词诵读、礼仪教育、读书写字及传统的七巧板入手,余粮小学、王家庄小学和大黄旺小学从改进大课间活动,着重从阳光运动花样跳绳、足球教育、篮球教育及数棋入手,涝坡小学和下村小学则从弘扬传统文化做起,将剪纸和粘贴画搞得绘声绘色。

(三)学校特色的考察、验收和评估。我镇立足各校实际,将特色创建活动从大的方面规划为摸索期、雏形期、初步成型期、稳步推进期、崭露头角期、形成特色期、特色展示期和特色深化期八个阶段组织实施,每个阶段的验收一般遵循学校提报材料和校长说特色、查看档案、实地考察结合的办法,在考核过程中不仅仅是结果的展示,更多的是看自己所定方案的达成度。

每次验收结束,中心校都要评价、通报,并适时组织经验分享或现场观摩活动。

第5篇:双减实施意见范文

DRB方式

一、DRB的出台背景 在美国,几乎每个政府部门和主要行业都有自己的合同格式,而私人部门普遍采用美国建筑师协会和国家职业工程师协会颁发的标准合同。虽然这些标准合同会随着现有的标准而不断修改,但施工纠纷和诉讼却没有减少。业主和承包商仍然继续把争议提交给仲裁庭或法庭解决,这不仅影响到合同双方的信誉和友好关系,而且费时费力。

因此,为了缓和双方的对抗情绪,美国建筑业的改革者在建筑协会的领导下,大力推行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式,强调业主和承包商的友好关系。1998年美国通过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1998),对诉讼方式进行有效补充,对争议的解决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协商、调停、调解、小型审理、工程师决定、争议评审委员会、裁决、仲裁和诉讼。在这些最新发展起来ADR方式中,最实际、最有效的方法是争议评审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

二、DRB解决争端的程序

DRB作为一种非传统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主要目的是协助双方解决一切不能自行解决的争议,涉及工期、质量、费用和风险。如今DRB的工作程序、指导思想和规范已成为现有合同条款的补充,其具体的工作步骤如下:

1.DRB的任命。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投标书规定的开工日期前,工程项目合同双方联合任命一个DRB。DRB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三名人员组成。双方均应推荐一人,报他方认可,同时再由这两位DRB成员推荐第三位成员作为DRB主席。DRB的各成员必须独立于各当事人,以保证其行为公正,并应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访问,以便熟悉工程进展情况,了解实际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及索赔事项。其报酬由双方平均支付。

2.提交争议。提交争议于DRB前,争议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争议通知并附所有证据和资料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42日内做出决定。争议双方若任何一方不满意决定,可以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DRB,委托DRB提出解决方案,并将副本送交另一方和工程师。

3.现场调查、召开听证会。DRB在收到报告书及证据材料后,应到施工现场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争议双方意见听取会。听证会期问,DRB成员只能对争议双方进行提问,不能发表任何意见。听证会结束后,DRB内部召开秘密会议,研究争议解决方案。

4.提出建议。DRB应在56日内或双方认可的期限内提出解决建议。业主或承包商任何一方不满意此建议,可在14日(或28日)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否则任何一方无权着手仲裁程序。若14日(或28日)内未发出仲裁通知,该建议书即成为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三、DRB的特点

DRB与一般的调解方式不同,通常调解是在争议出现后才成立调解小组。而DRB在争议开始前已经指定了一个争议评审委员会,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帮助合同双方解决出现的所有争议,通过访问现场、召集听证会、签发建议书等形式设法将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减少诉讼、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另一方面,DRB的成员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并与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之间没有任何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能够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DRB的存在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促使合同双方客观、坦诚地面对分歧,努力寻找解决方案。因此,DRB提供了一个公平客观的平台,促使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达成合作,并为争议、索赔等其他对抗性事件提供了既公平合理又快速的解决方案。据DRB协会统计,从1998年到2002年,超过794亿美元的工程合同使用了DRB解决争议,97.79%的争议成功解决,并且许多使用DRB的工程可以自行达成协议,而无须将争议提交给DRB。这就明显意味着DRB的存在能够促进合同双方自己解决所有争议。

NEC合同

一、NEC的出台背景

大约二十年前,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就认为,当时的英国建筑业普遍采用的ICE合同、JCT合同以及FIDIC合同在运作方式上存在一些问题,如咨询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由于利益冲突容易产生大量争议;合同冗长且条款复杂,造成双方都试图抓住合同的漏洞而获得经济利益。因此1986年,英国土木工程协会的法律事务委员会领导一个由ICE成员、承包商和分包商代表,以及工程师顾问组成的编写小组起草了一种新的合同文件体系――《新工程合同》(New Engineering Contract),它由《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专业服务合同》和《裁决人合同》组成。该合同文本格式不仅能够促进项目的良好管理,而且语言简单清楚,有利于减少风险成本,费用超支以及不适当的履行,提高施工项目的成功率。

二、NEC的预防和解决争端机制

为了解决双方的分歧、减少争议、改善合同关系,NEC特别引入了早期警告、补偿事件和裁决人制度。“早期警告”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一经察觉可能会影响工程成本、工期和质量的事件,双方有义务向对方发出警告,否则将承担未发出早期警告的处罚。这有利于减少或避免这类事件可能导致的冲突或争议,实现项目的顺利实施。“补偿事件”是指并非承包商的过失引起的事件,承包商有权对合同价款及工期的影响要求补偿,包括获得额外的付款和延长工期。NEC合同对

于补偿事件的界定非常明确,凡是有可能引起合同变动的情形出现,只要非承包商过错,均可算作补偿事件,而且双方均可提出。这表明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一种合作机制,从项目本身出发,将争议消灭在萌芽阶段,最终减少争议的出现,维护项目的良性发展。“裁决人制度”是指合同双方事先指定好一名裁决人解决争议,并规定了基本事项、裁决过程和决定、裁决人费用支付、风险赔偿以及裁决人指定的终止等方面内容。其解决争议具体程序如下:

1.裁决人的指定。裁决人是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专业人士,业主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裁决人名单,供承包商选择。若承包商不接受这位人选,在进行投标时应提出此问题,另外挑选一名合适人选,并得到业主同意。

2.争议的提出。在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某些事项不满意时,他们应该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通知发出的14日内共同寻求问题解决。若未解决则转化为争议,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在提交争议给裁决人之前,应事先通知对方和工程师。

3.裁决人决定。在提交争议裁决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涉及争议的有关信息,裁决人有权审核或修改工程师在争议过程中的任何决定或建议。裁决人的决定及依据应在提交裁决申请后的28日内或达成协议的延长期内送达当事人和工程师。如果当事人不满意裁决人的决定,可以在28日内向审判庭提出审判该事项的通知,否则此决定将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NEC的特点

与传统的合同不一样,NEC积极努力地改善合同关系,管理工作,重新分配风险,并以此鼓励合作,保障利益。NEC的指导思想是提倡长远利益,合伙合作以及具体责任化到个人,从而减少“谁做,做什么,什么时候做,怎样做”的问题。基本来说,NEC是通过明确合同参与各方的职责、提高利益关系人的管理效率来减少索赔,抑制诉讼。从1993年到1997年,大约有5500多个规模不同的工程使用NEC合同,总价值超过300亿美元,没有任何一个工程有过诉讼。

DRB和NEC的比较

虽然DRB和NEC的目的都是为了减少争议,避免诉讼,但由于理论基础的不同,这两种方法的目标显然不同。一方面,DRB的重要目标是基本不改变合同条件,提供独立的第三方价值评价,通过及时处理争议来避免由此产生的延误和费用。因此DRB只是作为现有合同内容的补充,是一种比较完善的争议解决程序,它并没有取代合同中的任何一部分或现有索赔管理程序。单从处理争议的效率看,DRB的方式要优于NEC,因为DRB要求成员熟悉工程并跟踪进度,因此DRB能比较容易地迅速处理提交上来的争议。另一方面,NEC的主要目标是提供一种恰当、清楚、逻辑性强的“游戏规则”,强调工程项目管理的原则和效率,保证合作和项目管理的切实可行,通过提供一种崭新的合同通用条件,来全面改变合同关系,预防纠纷。从长期来看,NEC鼓励合作和提倡长远利益的思想更有利于工程的履约,比单独实施DRB更有效。

尽管存在着上述的理论差别,DRB和NEC仍有许多共同点,这些相似点构成了DRB和NEC在工程实践中成功的基础:

首先是强调态度,通过创造一种良好的氛围,使项目参与方无意识地改变工作态度及相互关系。

其次是改善沟通,通过加强沟通、公正和信任来改善合同关系,帮助现场的争议成功解决。

第6篇:双减实施意见范文

[关键词]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经济分析

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的法条依据

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以下三条可以认定为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的法条依据:第五十七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2)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3)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4)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分析可见,该《办法》遵循以下归责原则:(1)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相比较有两项创新:(1)增加了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2)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明确了减轻机动车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细化了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方赔偿的额度。

二、两种归责原则的经济分析

(一)过错责任的经济分析

传统法学把过失界定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己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过失理论主要强调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认知能力,并没有提供一个据以衡量注意程度欠缺的客观标准。解决这个问题,著名的“汉德过失公式”能给我们以帮助和启发。该公式提供了一个用以确定加害人是否构成过失的客观标准。即用二个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来确定过失的标准,B为预防事故的成本,L为事故损失额,P为事故发生的概率,这一公式表明,只有当B(PL,即当加害人为预防事故需要支付的成本低于事故的预期损失(事故损失额与事故发生概率的乘积)的时候,加害人才构成过失,并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构成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汉德公式蕴涵着事故经济学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并非所有的事故都是应当预防的。这一原则是法律上过错责任制度的经济学依据,过错责任制度免除了加害人无过失的赔偿责任,汉德公式则恰好为加害人是否构成过失划定了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界限,即加害人是否构成过失的标准是加害人是否需要为避免事故支付高于事故预期损失的成本。事故预防成本应当追加到一个最佳点,临近这个最佳点的最后一个单位的预防成本等于该单位预防成本所避免的预期事故损失(即边际预防成本等于边际预期损失)。这说明,过错责任制度的经济目标就在于实现社会总成本(即事故预防成本与事故损失之和)的最小化。通观《刑法》三个条文,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形:(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2)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这些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处于均势,双边预防最有利于社会成本最小化,最有利于社会总收益最大化。此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能为双方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采取预防措施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严格责任的经济分析

严格责任的经济定义,是指能够以最低的成本避免事故发生的一方(最佳事故避免方cheapest cost-avoider),不论其是否采取了最佳的注意程度和谨慎,都要对事故的发生负责。当一个事故可以被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个避免时,谁能够以最低的成本阻止事故的发生谁就对事故发生负责,由最佳事故避免方来承担责任。当一个行为人是一个事故的最佳避免方时,将责任分配给此方承担就是有效率的,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去阻止事故的发生,还可以避免经济上的浪费,即避免了由高成本预防一方采取大于低成本预防一方的预防措施而带来的浪费,又避免了双方都采取预防措施造成资源的浪费。《办法》规定严格责任目的是为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非机动车和行人,立法者将机动车方拟定为最佳事故避免方,让危险程度较高的机动车方提高注意义务。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责任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那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非机动车和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方无责任时,也要拿出部分利益,以补偿受害人。

三、立法意图的价值分析

过错责任原则能为双方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严格责任仅对加害人的预防有所激励,对受害人的预防无激励。在严格责任下,由于责任尽在加害人一方,就丧失了对受害人预防的激励,其结果导致受害人丧失以优势地位避免损害的可能。加害人为减少事故的发生,可能采取两种措施:一是增加注意,二是减少活动量。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严格责任会激励机动车方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但是完全适用严格责任进行归责,非机动车和行人会在道路行驶中减少注意,增加活动量,于是出现非机动车和行人肆无忌惮地违反交通法的现象。此时,过错责任则会促使潜在受害人主动改变活动量,增加注意,以此来协调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活动量的冲突。可见,双方均改变活动量是防止事故发生最有效率的方法,过错原则应用于此将更有意义。显而易见,在均势当事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适用过错责任也是这个原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以明显不同的方式分配合理的风险所带来的收益和负担,但二者均有不足。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承受了相当大损失的无过错的意外事故受害人;严格责任则不利于保护那些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却无过错的加害人。现实中这种意外事故大量存在,于是《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负担,然后就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双边预防,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加害人单边预防。正如波斯纳所说“鉴于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的诸多差异表现,我们就不希望侵权制度纯选择过失责任或纯选择严格责任,也不希望两者在所有时候都必须处于同等地位”。综上可见,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处理采取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是科学的。

参考文献

[1]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

第7篇:双减实施意见范文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XXXXX。

2、居室规格:计XX平方米。

3、委托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开工日期:2019年X月X日。

5、工程竣工日期:2019年X月X日。

工程总天数:XX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XXX元整(小写:XXX元整)。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详见《家庭装潢工程材料决算清单》。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规定。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详见《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甲方提供装潢材料清单》的内容,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2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10%;当工期进度过半,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3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详见《家庭装潢工程工程项目变更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第8篇:双减实施意见范文

关键词:纠纷 预防 发包方

中图分类号:F2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285-02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不断发展。发承包双方的合同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一旦违约而导致的诉讼也越来越多。最常见的表现是发承包双方在结算时产生价格差.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协商不成后诉诸法律。其结果必定是两败俱伤,赢了官司输了钱。而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发包方的原因也有承包方的原因。

发包方的项目管理水平直接决定了项目的成败,发包方的项目管理就是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四大目标的实现。一旦出现纠纷甚至诉讼。目标无法实现。该项目必定失败。为此,发包方必须提前预防各种纠纷的发生。使合同顺利履行,确保四大目标实现。

为此,发包方要顺利实现项目的既定目标,从勘察设计开始。招投标、拟定合同条款、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实施、竣工移交等各方面均应提前做好纠纷预防措施。笔者通过多年的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提出下列观点.供大家分享。

一、设计完整而详细的施工图

设计阶段是发包方投资控制的重点。也是预防纠纷的源头。

1.设计阶段对投资影响是决定性的。达到75%以上。设计质量的好坏及设计管理的水平对项目投资影响举足轻重。

2.随着08清单规范的实施,08清单规范第1.0.3条明确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为强制性条文。而工程量清单是以施工图为依据来编制的。设计图纸的每一个宇、每一条线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发承包双方的结算价,一旦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或形成“三边工程”。必定要大范围、大量地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价格争议和工期争议的可能性就越大。08清单规范第4.7.2奈规定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均应调整综合单价。因此,招标时设计图的深度越深越好,并且图纸不应出现差错、矛盾等问题。这样的图纸用来招标并用来施工,是编制出好的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也是减少设计变更.快速推进工程的基础。

因此,(1)发包方必须重视设计工作。留有足够的设计时间,涉及到两个以上系统专业的设计.要反复核查,从设计源头控制。(2)提高设计监理的总体把关能力,不能流于形式,并形成自检、互检。(3)严格杜绝三边工程。禁止招标一套图、施工另一套图。一旦出现招标图与施工图不一致,直接面临I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不符而综合单价跟着调整。此时合同价已是面目全非了。(4)严禁初步设计招标。由于初步设计的深度远达不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是无法用工程量清单来计价的。必须采用施工图招标,否则肯定发生纠纷。

二、编制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08清单规范3.12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由此可见工程量清单是非常重要的。发包方必须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不可掉以轻心。因为不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用来招标后。实施过程中极易引发争议。而工程量清单的责任在发包方,发生争议后发包方处于困难的地步。

为此,1.发包方必须委托经验丰富的招标人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不得赶时间、抢进度,发现图纸问题及时与设计沟通并解决。

2.编制的重点是项目特征描述,08清单规范4.3.4和4.7.2明确了施工图纸与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应调整综合单价。这就要求编制人准确地将图纸语言变成清单文字,不缺项漏项。项目开列正确完整。

3.出现清单规范附录中来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应补充,此时须注意要增加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描述。这样就明确了如何算量的问题,防止算量的纠纷,也便于工程施工中监理对工程计量支付的复核。

三、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在最终结算时是非常容易发生纠纷的,究其原因是对总价合同在认识上的问题。

1.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是I期短、规模小、总价低、工艺成熟、施工图纸完备的项目。一旦不符合条件而随意采用总价合同,就会埋下隐患。必定影响工程建设,发生事后纠纷。

2.总价合同的实质是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的总价包干。这就是说合同必须约定承包范围和价款调整的条款,一旦承包范圃变化,则价款肯定变化。主要有设计变更、业主指令、工程量和工程项目增减、图纸错漏等,此时合同价款应据合同每款相应调整,这祥可减少结算时无休止的争论。

合同价格包干是指完成了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的价格包干,若出现工程量增减则必定要调整总价。这在发承包双方均会出现理解偏差,结算时常常扯皮,如工程量减少了承包方要求合同价格包干,工程量增加了则发包方要求合同价格包干。这两种做法均不正确。因此需要用合同条款进行约定。

所以总价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款也是可调整的。并非绝对的总价一成不变。为此建议尽量避免使用总价合同。而使用单价合同。必须使用总价合同时,须明确约定承包范围,价格包干范围,风险包干范围,工程量计算规则,发生工程变更、物价变动、法律变化、不明地质等情况如何调整单价和总价等。

四、单价合同与不平衡报价

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如工程量的变化加上我国许多工程均为三边工程。工程量的变化会很大,甚至工程内容都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所以工程量增减调整价棒的条款应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又考虑到这样套形成许多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需要调整,又会形成新的价格争议,即时调整的最终综合单价确定发生争议。此时可与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共同处理。

在任何一份投标报价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平衡报价项目,不平衡报价是一把双刃剑,有可能成为承包方增加利润的来源,也有可能变为承包方亏损的源头。如某一单价报价很低,实施中工程量大幅增加,承包方为了避免亏损必定要求重新组价。调高单价。而若报价很高后,发包方要求重新组价,调低单价。此时合同无相关约定或约定单价不因工程量变化而调整,这样矛盾就出现了。为了解决因量的变化而导致价的调整,在08清单规范4.7.4和4.7.5条中已有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这样一般情况都能解决矛盾,但又提出了新的问题:即在目前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增减幅度均比较大。工程量增减超10%以上是非常普遍的,有些时候会有成倍的增减。此时采用上述条款会有大部分单价均要调整,到底调整到什么价格,发承包双方会为新价格的确钛而争执不休。另一种办法是在签订合同前。询标澄清时一并将不平衡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的单价固定。不再因工程量变化而调整

了。可由拟中标人提出新单价,发包人认可。这样将把矛盾提前解决了。此时应注意该处理方法在拓标时应告知投标人,并明确调整后的单价适用范围。

五、明确约定风险的内容及范围

08清单规范4.1.9条规定不得采甩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若将法律、政策风险以及将人、材、机涨跌价风险转嫁承包方后,一旦发生2008年材料价格大幅涨价;受到损失的必定是发承包双方。也违背了合同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因此,在合同中必须约定风险内容及范围,明确风险的分扭原则和计算方法。实际搛作按08清单规范4.1.9条、4.3.4条、4.7.1条、4.7.2条、4.7.4条、4.7.5条、4.7.6条执行即可。

六、竣工

对竣工日期的确定一直是建设各方争论不休的话题。说法不一。如完工日、验收合格日、验收合格报告日、申请竣工验收报告日、工程移交日等等不一而足。由于竣工日期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缺陷责任期的计算,工期是否延期等问题,是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合同对此必须加以明确。在合同法第279条和最高院的法释[2004]14号文件中第14务的规定有相互矛盾之处,合同法上的“竣工”是指工程完工,法释[2004]14号文件上的“竣工”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根据建筑工程的一般概念。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是指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期限,并不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况且竣工验收不完全是合同当事人可以控制的事项.双方均无法准确预料和控制验收合格的时闻。

在标准合同07版的通用合同条款第18条中已非常详细具体了,并且解决了上述矛盾。可按此执行即可。但须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且不得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结算和支付。这在最高院的法释[2004]14号文件中第13、14条中已有解释。故发包方在项目管理中要特别留意。不要因急于使用工程而留下隐患。

七、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谁也不愿看到的。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使用。发包方在项目管理中必须提前做好预防工作,用好合同解除权,确保项目能继续进行下去。

一旦出现法定合同解除条件或约定合同解除务件时可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且只须依约行权。不必经承包方同意。法定解除条件见合同法第94、96条以及法释[2004]14号文第8条,约定解除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发包方必须牢记解除条件。在项目管理中留下足够的证据,只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违约。才能控制项目发展的方向,使事情朝着自己想要的方向走。即便是进入司法程序也处于有利地位。若出现合同解除情况时须请法律人员共同处理,合同解除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诉讼。应提前儆好法律事务的工作。

相应的,承包方也有解除权,见合同法第94、96条以度法释[2004]14号文第9条。发包.方同样必须牢记解除条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使工程顺利推进。同时也防止了承包方行使解除权。

八、其他注意事项

1.08清单规范4.4.2条中“……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为此。发包方必须认真审查投标文件。是否有不一致处。一旦合同签订。则接受了投标文件。并按此执行合同。

2.工程量增减或甩项会出现总价子目如何结算的问题。故合同中对总价子目应约定如何计量,结算时是否调整、如何调整。

3.许多发包方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制度,要求承包方按管理制度执行.有些直接写入合同中,此时应在招标时告知投标人。

4.发包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否则就套发生以承包方要求的结算价结算的风险。

5.技术措施中能计算工程量的尽量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但须明确I程量计算规则。

6.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以及发承包双方管理人员的权限。特别是变更、签证、开竣工、价格、结算等相关文件签署的权限。防止出现互不认可的局面.进而产生纠纷。

第9篇:双减实施意见范文

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强调,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总理指出,简政放权改革还要持续深化,最大限度把权力压减到位并规范起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加大投资、价格等领域简政放权力度,着力降低制度易成本,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增效。

大幅取消下放审批事项。2014年,提前完成国务院削减1/3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任务。2015年,全面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2016年,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等事项,全部取消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并将能评事项全部下放地方实施。期间,共取消1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2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

大幅减少投资审批事项。一是减核准,2013、2014、2016年三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央层面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累计减少90%,铁路、公路、机场改扩建等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事权的交通核准事项全部取消或下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由全面核准改为“普遍备案+有限核准”,95%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98%以上境外投资项目改为网上备案管理。二是减前置,针对改革前的50项核准前置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率先取消银行贷款承诺、电网接入意见、供水协议等18项属于企业经营自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推动将涉及20个部门的32项前置审批精简为2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少数情况外,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用海)预审,其余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三是减报建,报请国务院印发实施《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将投资项目开工前65项报建审批事项精简至42项。

大幅放开竞争性商品价格。一是全面修订定价目录,中央层面放开或下放约80项商品和服务的定价,中央定价目录仅保留7种(类)20项;31个省区市政府定价项目由四年前平均100多项减少至平均45项左右,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和自然垄断行业。二是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加快电力、天然气、成品油、医疗、交通运输、农产品、农业用水等领域价格改革步伐,2000多种药品、全部农产品、绝大多数专业服务、部分竞争通运输和邮政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电力、天然气市场交易范围进一步扩大。三是建立健全收费项目清单制度,中央政府定r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全部取消,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对外公布;推动各省全面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三项收费目录清单”,并向市县两级拓展。

与此同时,着力做好权责清单编制试点工作,以清单管理推动减权、规范用权。

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强调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市场活动监管。总理指出,要加强市场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行“互联网+监管”,建成运行“放管服”改革“四个平台”,即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并在投资、价格等领域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发挥“四个平台”协同监管作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中央、省、市、县四级联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做到在线办理、限时办结、全程监察。同时,积极拓展平台功能,逐步将重大项目储备、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下达和监测分析动态调度等纳入平台,推动实现项目申报、审核审批、计划下达、进度管理等全流程在线运行和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37个部委和全国各省(区、市)的互联互通,累计归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红黑名单等各类信用信息近22亿条,“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各类信用信息超过1亿条,累计访问量超过4亿人次,日访问量突破600万人次。同时,依托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截至目前,已在上市公司、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领域出台23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中央、省、市、县四级联网,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 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数据实时汇聚、纳入统一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一张网初步形成。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实现四级联网以及受理举报、综合分析、热点预警、监管资源管理、移动执法、动态监测、信息公开等7项功能,预警、研判、精准监管能力不断提升,价格监管的预见性、针对性、有效性不断增强。

强化投融资领域监管。一是促进协同监管,印发实施《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推动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配套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项目明确规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罚款等处罚措施。二是完善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方式,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按照“一专项一办法”的思路,配套制定80个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主体、措施和责任等。三是加大项目稽察力度 ,2 0 1 6年派出180多个稽察组,现场稽察项目2000多个,涉及总投资超过6000亿元。其中,派出8个稽察组赴8个重点省份开展易地扶贫搬迁专项稽察,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并对有关省份进行约谈,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纠偏纠错。四是加强去产能等重点领域监管,按照国务院部署,对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钢铁冶炼项目、江苏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地条钢”等顶风违法违规、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问题,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任主体,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五是对企业债进行有效监管,做好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档案。同时,开展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此规范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业务行为,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

在价格领域、项目稽察中探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在价格监管方面,印发实施《关于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2016年70%以上的价格检查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逐步建立完善价格监管经营者和执法人员“双名录库”,2017年后实现100%。2016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探索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管执法,并首次在全国药品价格、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等专项检查中进行推广,对有关地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了督促检查。在项目稽察方面,印发实施《在项目稽察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意见》《项目稽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建立“双名录库”、随机抽取稽察人员和对象、稽察结果公开等方面的操作规程。2016年以来在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专项稽察中,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稽察人员和对象。

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强调 ,把为民服务工作搞好,要以百姓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改进工作、改善服务,提高服务水平。总理指出,要从人民群众需要出发,加强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把审批变成服务 ,加快推进政务 信息互联互通,不断完善网上服务平台,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更好地为部门、基层、企业和群众服务。

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重点在“建机制、搭平台、抓共享”上下功夫。一是建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放管服”改革6大重点领域信息共享总体实施方案,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配合国办等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工作。二是搭平台,初步构建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B接130个部门,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应用,在此基础上建设运行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汇集承载数据超过6000万条,共享目录1400余项,并在公安部等12个部门和北京市等14个省市推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试点工作。三是抓共享,推动印发实施《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2017年上半年各部门分别完成向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开放共享相关信息,2017年下半年起,不断扩大共享信息内容,优化信息检索和查询模式。

建成运行政务服务大厅和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全委行政审批事项和权责事项纳入大厅一口受理,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统一答复,并提供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 ,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对行政许可等事项,逐项规范编制办事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环节、申报材料、审核标准、审查要点、办理流程、审查职责等。对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制定实施《核准委内工作规则》和《核准文件格式文本》,严格规范核准行为。

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审批“零超时”。制定实施政务服务大厅督办工作办法,量化评价指标,加强考核监督。采取专人每日跟踪提醒、业务系统自动预警、印送纸质督办单等相结合方式,按照分事项、分阶段、分环节的原则,实现滚动督办、精准督办。截至目前,政务服务大厅受理事项全部按时办结,做到审批“零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