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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分析精选(九篇)

双减政策的分析

第1篇:双减政策的分析范文

关键词:减租减息;博弈;互动关系;华北抗日根据地

中共在华北抗日根据地内开展减租减息①(以下简称“双减”)运动,是在斗争与妥协和发动农民与维护和地主的抗日统一战线的策略空间中运作的。通过对斗争与妥协的动态调试,去获得既可以动员群众、改善农民生活、在经济上弱化地主的封建势力,同时又能够巩固统一战线的双重效果。

根据地的“双减”政策一经公布,在执行中,每个农民都要面对地主就“双减”数额等诸多问题进行讨价还价,即个人“双减”方式。对此,中共不能包办代替,只能用政策和策略引导。正如同志断言:“减租必须是群众斗争的结果,不能是政府恩赐的。这是减租成败的关键。”②在中共掌控的根据地,由于农村土地关系的复杂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双减”条文标准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这就导致人们对此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从而使讨价还价不乏内容。中共《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为农民与地主在华北抗日根据地内讨价还价的主客观条件、内容、空间的存在提供了保障。因此,农民与地主在“双减”问题上势必有一番利益博弈。

租赁关系的主体是地主和农民,本质是在租赁实践中结成的经济利益关系。农民与地主在“双减”中为使本身利益的最大化,必定为之博弈;博弈的结果,是在中共强力介入下,对农民和地主现存利益分配情况的一种修正,是对原有博弈格局的改造。租赁双方的利益博弈契合“互动性策略选择型博弈模型”(简称“互动选择模型”),以此为基本模型来分析农民与地主在“双减”问题上的互动关系以及策略或行为选择变化的规律性。对这些情况给出不同假设,形成两个结构简单模型:一是社会秩序稳定,完全信息假设,形成“完全信息的互动选择模型”;二是社会秩序不稳定,不完全信息假设,形成“不完全信息的互动选择模型”。

本文的农民是指直接受益于“双减”的贫苦农民,地主是指承付“双减”的地主、富农和高利贷者的统称,中共指所有领导组织“双减”的中共各级组织。

一、完全信息的农民与地主互动关系的博弈分析

农民与地主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在旧的社会秩序尚属稳定,彼此在完全信息下讨价还价的情况(如图1所示)。

模型凸显了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直接关系:一是,农民是否对地主提出“双减”要求,究竟要求地主减多少;二是地主选择合作或不合作。

在“双减”问题上,农民和地主之间的利益基本上是对立的。双方围绕着是否“双减”、如何“双减”和“双交”及其数额展开了激烈的较量。这不但反映出中共“双减”政策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双减”过程的艰难曲折,同时,也展示了中共(农民)、地主在此过程中的关系互动的基本景况③。

模型用s,1-s,s∈[0,1],分别表示农民和地主在原有租赁关系中的得益。为讨论问题方便,把农民在“双减”上的种种可能要求用0和1之间的连续变量x(x∈[0,1])来说明:当x=0,说明农民无“双减”要求,这种情况出现在“双减”初期,即“政府及群众团体的领导机关,利用行政方式,发动减租减息的阶段”,以及1942年以后,“双减”政策和策略趋于完善,减租现象在各根据地仍有不同程度存在的地方。当x=1,说明农民要求不“双交”,这与在“反顽”高潮中伴随出现的农民不“双交”的过左的行为相符合④。当x 值介于0和1之间,代表农民提出各种不同程度的“双减”要求。从得益的视角而论,x值愈大,农民的得益就愈大。反之,x值愈小,地主的原有得益受到的损失就愈小。

当地主接受了农民对“双减”的要求,农民获得了自己要求的利益x,相反,农民和地主“双减”后的得益分别是s+x,1-s-x。当农民对“双减”的要求越出地主所能接受的界限,地主就会与之对抗。这种对抗可能给双方所招致的损失以及各方对这种损失的见解,就成为农民和地主在选择自己的策略或行为时,必须思考的第一个重要的因素或制约条件。为讨论问题简化,农民与地主之间的讨价还价,无论是单回合抑或多回合,其“得益”的损失以k取代“消耗系数”法计算的损失结果。这种得益损失,双方都要承担。倘若农民在对抗中取胜,还要在他的得益中减去其在对抗中所承担的损失(s+x-k),而地主也要在已被削减的得益之余再扣除在对抗中应承担的损失(1-s-x-k)。倘使地主在对抗中取胜,农民则不只一无所得,而且还要在原有的得益中减去承受对抗中的损失(s-k),地主在维持原有得益的同时,还要付出对抗的代价(1-s-k)。它说明,在利益面前,博弈双方严重对抗,排他性极强,采取不合作态度,其结果各方得益均等量损失k单位。这是博弈任何一方所不愿意看到的结局。

与上述问题链接的是,当地主和农民在“双减”问题上发生对抗,各自取胜概率的估计是双方必须思索的第二个重要因素或制约条件,这就是说,双方一旦发生对抗,各自取胜的把握有多大。根据一般解决带概率分布、具有不确定性问题时,常用数学期望值进行决策,而不是盲目冒险碰运气或一味害怕、躲避风险。所以,还是可以确定地主和农民的策略或行为选择。假设用p 来表示农民在对抗中取胜的概率,1-p则为地主在对抗中取胜的概率,而p的取值范围:0≤p≤1。无论地主还是农民,在进行决策时,如果都能够把自己胜负的概率置于各自的策略或行为中加以考虑,那么,由于地主拒绝农民的“双减”要求而引起对抗的最后结果双方都有一种“期望得益”:农民为s+px-k,地主是1-s-px-k。

在本模型中,农民和地主之间互动选择关系:对地主而言,当农民提出“双减”要求x,他有两种策略选择:一是接受要求对农民妥协(E),二是拒之与农民对抗(T),二者必居其一,别无选择。这种模型结构隐含着提要求的一方将对方逼到接受要求或矛盾激化发生对抗的临界状态。然而,它也反映了地主报复农民,用断佃毁约和诉讼等方式去吓阻要求“双减”的农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地主要权衡利弊,在决策前,要比较这两种选择所带来的不同的“期望得益”。如果接受,期望得益为1-s-x;拒之后的是1-s-px-k。所以,地主个人行为的选择则取决于期望得益的大小。

本模型对地主来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有“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必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因为农民在斗争胜利时没收地主全部财富的可能性已不存在,农民也不可能提过分要求而与地主发生争斗。即使对对方的行为不得不做出反应时,也要留有余地,妥协互让。对农民而言,关键问题是,只要承受对抗中的得益损失(k>0),那末,纵然农民有完全取胜的概率(p=1),他对期望得益也小于他对地主接受其“恰当”要求的期望得益(s+px-k

在完全信息下,尤其是在旧的社会秩序长期稳定的华北乡村中,农民和地主之间彼此了解,各自的筹划、期望得益相互知晓。因此,农民就可以提出恰当要求(x=k/1-p),使之期望得益最大化成为事实。农民选择的这种策略是对地主所选策略的最佳反应。而地主则应审时度势,对农民的恰当要求应纳而不拒,认可这种结局。由于此时地主的期望得益较拒绝这一恰当要求而发生争斗的期望得益为大。故只有纳氏均衡才能使每个局中人均认可的这种结局。显然,在本模型中的纳氏均衡策略是农民提出的最优化要求(x=k/1-p),地主则应认可。纳氏均衡的结果:农民为s+x,地主是1-s-x。所以说,纳氏均衡状态是租赁双方力量相互作用的稳定结局。这种结局不需要任何外力的帮助,它自身就蕴含着保障实现的力量。同时,模型分析又表明,农民对“双减”的要求与地主在争斗中取胜的概率成负相关,而与地主在争斗中所要承受的得益损失成正相关。

在模型中,农民和地主在对抗中胜负概率(p)的大小,折射出各自在“双减”问题上以及在农村中社会、政治和经济力量的强弱。的确,有诸多因素能够影响这种胜负概率的分布,例如,社会政治制度的设计安排、农民的组织形式、社会行为规范和判断准则,等等。对农民和地主而言,这些因素及其对胜负概率的制约是一种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只能在认同的基础上为其所用,从而选择自己的策略或行为,但无力和很少能改变它。相反,只有中共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主动地改变这种现象。从社会革命的视角观之,中共通过“双减”运动极力从政治组织、权力结构、经济关系、社会规范、文化教育和意识形态等方面改变华北抗日根据地农村的社会环境,但这是一个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为贴近现实的是,通过“双减”运动着力改变农村现有的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使之变为有利于农民,有利于中共动员农民参与社会革命,使其变为削弱地主,弱化地主士绅乃至旧政权对农村的控制。可见,中共自身的策略或行为选择,对农民和地主的行为选择起关键作用。

在“双减”早期,大部分农民通常是瞻前顾后,不敢积极响应和执行,表现出消极状态。这说明,获得激励并不等于农民就会自觉地追随。由于革命或造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多数人不会冒险行动,这是其一。其二,既要从客观的社会基础来解释问题,也要把农民的主观意识列入考察的范围之中,再结合分析时代对这一主客观因素的塑造,才能更加还原历史的真实。所以,农民的消极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这也可以从博弈模型得到阐释。

本文用互动性策略选择型博弈模型能够较深刻地揭示农民在“双减”中从消沉状态到积极参与乃至走向极端的微观机理。从模型的分析来看,农民在“双减”问题上的消沉是在一种特定的争议格局下的理性选择的结果。处于这种特定的争议格局下的农民,在与地主就“双减”问题发生对抗时获胜概率p几乎为零,而地主在这种对抗中的得益损失k又很小,可农民要承受的得益损失k又很大。其结果是农民的普遍消沉。

在抗日根据地,为使农民由消极被动状态变为“双减”运动的积极参与者,中共理应改变农民与地主之间的争议格局,然而,在“双减”运动的早期,由于根据地创建之初,中共势单力薄,立足不稳,还没有足够力量把农民发动和组织起来,未能改变农民和地主之间的争议格局。譬如,晋察冀边区早期的“双减”运动以及山东各根据地,在1942年以前,“‘减租减息’还是一个宣传口号,实际并未认真执行。”正如1938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如何执行边区政府的第一部减租减息单行条例的指示信中所言:“减租减息是改善人民生活的一个消极办法,是扩大与巩固统一战线的一个办法。在执行这一办法的时候,应该采取多种方式使得被减的地主、财主得到满意,使得租户借户了解减租减息只是改善其生活的一个消极办法,以更加巩固起统一战线来。”

该指示信充分表明,中共这一时期的大政方针,其重心是巩固与地主的统一战线,避免阶级斗争,树立与地方传统的统治精英进行合作的声誉,而非力图证明它在推行“双减”政策和措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显然,这一重心的确立,是根据当时迫于在抗日的旗帜下与地主合作,以致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地主那里筹措到粮草和其他急需的作战物资,并得到后勤保障之目的。在这种错综复杂的环境中,中共尚未真正形成怎样在阶级斗争与阶级调和之间作策略性转换的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时期的政策,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保护要胜于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在这种情势下,农民和地主都知道地主在“双减”冲突获胜的概率依然很大,而得益损失也会很小。其结果就是大部分农民在“双减”问题上持消极被动态度,而地主则保持强硬态度。

二、不完全信息的农民与地主互动关系的博弈分析

当中共在华北抗日根据地推行“双减”政策和措施时,正处在社会革命和民族抵抗运动相互交织进行的环境中。在这样变化的社会秩序中,原本关于完全信息的假定已经不能总括农民与地主之间互动关系的特殊性。故需要把社会秩序变化所伴生的不完全信息的特点置于模型分析中,在理性分析标准下解释理性农民和地主之间发生对抗的原因。为此,在互动性策略选择型博弈模型中加入“不完全信息要素”,把彼此了解的策略或行为选择及其得益,转换成彼此不知晓情况下的策略或行为选择及其得益之后,再分析农民与地主之间互动选择之特性。

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对地主会拒绝其“双减”要求而发生矛盾对抗的底线模糊不清了;地主与农民的对抗决心只能通过地主在对抗中的得益损失的多少来预测;农民在长期生活的经验中对地主的了解有可能失灵;中共不同程度地介入,地主家庭成员不同程度地卷入民族抵抗运动,导致地主个人对于对抗得益损失的见解不断发生变易,等等。总之,在这种变化的情况下,地主的利益结构也变得复杂化,难以猜度。昔日传统、老标准也失去了作为了解地主的真实依据的参照作用。这一切使得农民更加不识地主的面相。

因此,在不完全信息下,理性的农民与地主之间在“双减”问题上的对抗在所难免。现在引入不完全信息要素后的争议格局,如图2 所示。

图2 异于图1的是,农民不了解地主在“双减”对抗中得益损失的大小,因而也就不清楚什么样的要求合乎分寸,才被地主所认可。图2中的这种不确定性是用一个字母r来表示的。r示意地主对抗的概率,1-r则示意地主不对抗的概率。

地主对抗或不对抗的概率取决于其在“双减”对抗中得益损失k之大小。k是介于0和1之间的连续变量,即k∈[0,1]。当k=0时,表示无损失,当k=1时,表示几乎损失全部;介于二者之间表示有不同数量的损失。当农民认为地主在对抗中的得益损失难以估量时,如同每一个地主的得益损失大小的概率无二致。故在模型中,可用均匀分布的假设来模仿上述关系。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地主对抗概率的估计可以用条件概率推断⑤:

r=prob(T|x)=prob[(1-s-px-k)>(1-s-x)]=prob[k

上式说明,当地主对抗的得益损失小于一定程度时,地主关于对抗的期望得益要大于让步于农民的期望得益。当农民基于均匀分布的假设来估量地主的对抗得益损失,是农民对地主对抗概率大小的估量,可以用r=x(1-p)来表示。

由于农民还不能准确知道什么程度的要求是合乎分寸并被地主认可,那末他的要求就必须建立在对地主对抗概率估量的基础上。于是,农民的理性选择的关键相当于解决如下的一个行为最优化问题:Max r(s+px-k)+(1-r)(s+x)。

农民的最佳选择所提出的要求⑥:x=1-k(1-p)/2(1-p)2

上式显示,农民对“双减”最佳要求数额的大小是与他在对抗中获胜的概率成正相关,而与他在对抗中承担的得益损失大小成负相关。比较而言,农民对胜负概率大小的要求成为他的第一感觉。

然而,农民的这一最佳要求x取决于对地主对抗概率r的估量,而这一估量又是依据农民对地主在对抗中的得益损失k不十分清楚的基础上而得出的⑦:r=1-k(1-p)/2(1-p))。故此,这一最佳要求x能否被地主认可,尚不能断言。

在不完全信息,彼此不知晓时所提出的最佳要求是估量的,极有可能被地主否定,陷入僵局,发生冲突。有如下情况:

其一,在农民对地主的对抗得益损失估量过高、对地主对抗的决心估量又过低的情况下,农民所提出的“双减”要求超出地主所能接受的底线时,地主完全从经济利益考虑,宁肯对抗,也不妥协,甚至有的地方的地主宁肯舍地也不出租⑧。

其二,当农民估量提出的最佳要求与地主所能接受的底线大致相当时,地主的反应视“双减”次数而定:如果他认为是一次(减一次租),则答应“双减”。如果多次性反复行为(有租必减),而且地主又察觉农民的要求是估计提出之时,善于灵活多变的地主就会有很强的策略动机,以气势强大的假象恫吓农民,乃至合乎分寸的“双减”要求也要否定⑨。在这种情势下,地主会毫无顾忌地卷入对抗。目的是影响农民以后对其估量,降低要求,为农民以后的要求“划线”。

其三,较为严重的是,在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地主暗中相互联系,的“双减”政策和措施。如根据晋冀鲁豫边区濮范两县调查,有些不明大义的地主对减租増佃联合反抗,互相标榜,打击起模范作用的农民,以致不遵行政府法令。还有的地方地主们召开会议,反对起模范作用。在×县×区××庙地主曾提出‘谁先减谁就是坏蛋’的口号。冀鲁豫根据地有的地区地主开始组织红枪会,组织反攻,勾结敌伪,杀害干部,烧杀群众,骚扰边沿地区(如十一分区两个县牺牲村干部数十人,十分区一个县一个月内牺牲干部三十余人)。

但需要强调的是,因为任何一起对中共“双减”政策或对农民“双减”要求抵制的成功,都会影响农民对中共政权及其“双减”政策以及对“双减”争议格局的见解,并挫伤了农民执行“双减”的积极性,致使农民不敢提出“双减”要求,所以,对“双减”运动极为不利。

当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局势变化导致农民和地主之间在“双减”上的利益博弈,从“完全信息”衍变为“不完全信息”,由“彼此了解”到“彼此不知晓”之时,农民和地主各自的理性选择能够使他们在策略互动中陷入对抗。对中共而言,在某种程度上的对抗,为他提供了在斗争的诱导者和调和者之间做策略转换的空间。对于对抗的频率和强度大小,中共持之有“度”,以不损害其战略利益为准则。

三、余 论

在中国革命过程中,唯有中共在付出巨大代价的同时,凝聚了全党的大智慧,在抗战时期这一极其艰难复杂的历史状况下,找到了解开土地问题与农村运动问题不解之惑的突破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既能发动农民群众,又能把阶级冲突限于一定范围内。而中共在抗日根据地普遍实行的“双减”运动就构筑了通往这种境界的桥梁。是故,“双减”作为中共领导发动的一场群众运动,具有社会革命和民族抵抗运动的双重性质,对地主与农民的命运产生了直接和较为深远的影响。正是中共通过政治活动和军事斗争获致根据地的控制权时,方能以强大的外力变革其基层乡村社会的生产关系、政权组织、权力结构、社会准则、文化教育和意识形态等,为“双减”运动的推行提供了必要条件。由于中共在军事和政治上的双重优势,一则扫除了来自原地方政权和传统乡村精英的阻碍;二则也在乡村中形成一种无处不有的压力,这种压力像无形的网笼罩着农民和地主,使其只能置身于“双减”运动中:地主要“双减”,农民要“双交”。

中共在华北抗日根据地开展“双减”运动,要在“又斗争又联合”、在发动农民与维护和地主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空间中运作。作为根据地主导政权力量的中共,能够把握情势,因势利导地用大政方针、具体政策与措施引领地主和农民,改变地主与农民的互动关系、策略或行为选择,重构博弈格局。尤为重要的是,中共将抗战时期的“双减”运动,作为整个中共革命进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先决条件下,中共力图使“双减”运动的发展,尽量结合中国革命不同阶段的目标。在推行“双减”之时,不仅要改善农民生活条件,而且要在此过程中,把农民组织发动起来,既要弱化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又要使地主在农村中的传统社会力量与政治力量得以削弱,从而建立中共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农村政权和农民的政治优势。从这个角度出发,中共极力强调动员农民直接面对地主要求“双减”。

在“双减”运动中,中共通过“又斗争又联合”的动态调整,获得了占华北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政治支持,妥善处理了作为统治集团社会基础的乡村地主士绅的强大政治力量,取得了既能动员群众、改善农民生活、弱化地主势力,同时也能维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双重效益。

注 释

①概言之,减租是指对现有地租一律减少25%,故称“二五减租”,或使减租后的地租不超过年产量的375‰。减息是指借贷年息不能超过一分至一分半(10%~15%),故称“一分减息”或“分半减息”,并且对以往的债务按减息后利率加以清理。规定地主要减租减息;农民要交租交息(简称“双交”)。

②:《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173页。

③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1941年),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10页。

④从同志1943年10月1日对“各根据地的领导机关必须责成各级党政机关检查减租政策的实行情况。凡未认真实行减租的,必须于今年一律减租。减而不彻底的,必须于今年彻底减租”的党内指示后,各根据地立即贯彻中央查减运动,“直到1945年抗战胜利,各根据地,特别是中心区域形成了几乎‘无村不斗争,无人不参加’的局面。”何东:《中国共产党史》,北京:中国国际出版社,1993年,第94页。

⑤均匀分布或称矩形分布假设,在某些实际问题中,会遇到这样的随机变量:它的可能值落在某个确定的有限区间(a,b)中,而且所描述的物理模型具有等可能性,就是说,在区间(a,b)中的均匀分布密度是常数,我们称这种随机变量服从均匀分布。在(a,b)中均匀分布的随机变量的分布密度为P(x)=1/b-a,当a≤x≤b,a、b都是分布密度参数,x是随机变量在区间(a,b)的一个变数。因而它的分布函数是F(x)=x-a/b-a。在模型中,将地主的可能损失假设在[0,1]之间(a=0,b=1)如果知晓地主必然要与农民对抗的条件k≤x(1-p),但不清楚在[0,1]区间各种可能的k中,哪一个的可能性更大。按照上述的分布函数可以估量F(k)=(k-a)/b-a=[x(1-p)-0/(1-0)=x(1-p)。因此说地主的得益损失小于x(1-p)的可能性正好等于x(1-p),这就是农民关于地主决心对抗概率大小的估量。

⑥dp/dx=(1-p)(px-k)+x(1-p)p-(1-p)x+x(1-p)=0

Px-k+px-x+1/(1-p)-x=0

2px-2x+1/(1-p)-k=0

2x(1-p)=1/(1-p)-k

x=[1-k(1-p)]/2(1-p)2

⑦把x代入r=x(1-p),就能够得到农民关于地主进行对抗的概率的估量。

⑧《山东抗日根据地东海区母猪河平原三个村的阶级变化调查资料(1945年6月)中的“地主为什么舍地”》,山东档案馆:G024-01-11-2。

第2篇:双减政策的分析范文

关键词:地方政府;企业;节能减排;政策执行;博弈模型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4-0012-04

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十二五”规划也已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立为基本方略。公共政策执行是公共政策过程最为关键的环节,政策执行不力或不完全,都将导致公共政策的失败。政府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共利益的保障者,应更多地追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节能减排政策执行过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地方政府把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传递给企业的过程,而企业作为利益主体,他的个体理性追求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与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集体理性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政府和企业各自作为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应该加以重视。

一、地方政府与企业博弈关系产生的必然性

(一)政策执行中政府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博弈双方之所以产生博弈关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博弈中拥有信息的参与人被称为“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被称为“委托人”。在节能减排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关系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其排污状况和所排放污染物的危害等方面的信息的了解要比地方政府全面很多,但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将这些信息隐瞒甚或篡改,不公示所排放废物的信息、不按照安全的标准进行生产,提供虚假的排放物种类信息。因此,在节能减排政策执行的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是有信息劣势的委托人,而企业则处于人的地位。在节能减排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政企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理性的企业可能会利用其在信息方面的优势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就会有发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风险。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企关系发生了一定的转变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对于资源的分配有着绝对的控制权,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具有类似于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隶属关系。由于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行政控制能力很强,企业对于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各项政策,一般都会迅速做出市场反应,采取行动配合地方政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变化很大,一个重要的转变就是政企关系正在向着契约化和交易化的方向发展。现在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倾向,否则,交易就无法实现,政策目标也不能完成。

(三)政府与企业在节能减排政策中价值目标的不一致

在节能减排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考虑的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而企业所关注的是企业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环境是一个动态的经济社会。环境不断提供地方政府和企业各自所需要的信息,博弈双方的战略选择的调整也会对对方的利益支付产生不同的影响。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和企业双方都会通过各自所拥有的信息资源,选择最适合自身的策略组合,所以形成了双方的博弈关系。

(四)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力方面的缺陷

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不足也是导致地方政府与企业在节能减排政策执行中发生博弈的原因之一。由于节能减排政策执行的复杂性,地方政府的各级管理部门缺乏相应的政策执行技能和理论方法的指导,导致企业有机会逃避政府监督。并且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以“GDP”为指标的绩效考核体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方政府各部门在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时可能发生凝聚力不强,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偏差的可能。

二、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模型分析

(一)一般模型假设

在对节能减排政策执行弈模型进行讨论之前,根据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定位和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相结合,对该模型作出如下假设:

第一,地方政府可以对有效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企业进行奖励,例如降低税收或对企业发放补贴,也可以对污染环境的企业予以罚款。地方政府获取信息,对企业进行检查时要付出相应的成本;第二,企业的策略集为冒着政府罚款的危险直接排污,或者忠实地执行政策并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另外,企业的排污行为被地方政府查到的影响除了经济损失之外,还有其社会形象和品牌的受损,这也会对其利益造成伤害;第三,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是衡量企业是否有效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唯一标准,地方政府只能通过检查企业的排污状况,来决定对企业实施惩罚或是给予奖励;第四,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策略集分别为:在上述的条件设定下,地方政府的策略集是:检查或不检查;企业的策略集是:执行政策或不执行政策。

(二)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关系分析

1、博弈模型建立

设a表示企业执行政策,给环境带来收益;a′表示企业执行政策,企业所能获得的收益;b代表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所需付出的成本;b′代表企业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所付出成本;c表示企业排污对社会环境造成的损失;d代表企业不执行政策时,地方政府检查后对企业给予罚款导致企业所承受的损失。根据相应的得益,可以得出相应的博弈矩阵如图1所示。

2、博弈模型分析

我们首先考虑信息完全的情况,信息完全包括两种设定:第一,企业和地方政府对于采取每一种策略后所产生的利益完全了解;第二,每一方拥有的所有策略选择对方都完全清楚。信息完全的假设可以把一些复杂的情况剔除,将博弈双方的选择精确化,便于得出有效的结论。

第一,当d-b

a’-b’>0时,利益矩阵如图2所示。

从图2的利益矩阵可以得出,这种情况下的博弈纯策略均衡是:地方政府不查,企业执行政策。

-d

a′-b′

第二,当d-b>-c时,此时无法直接得出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选择,通过划线法分析后,相应的得益矩阵如下:

a′-b′>0时,此时博弈的均衡策略选择是:地方政府不查,企业执行政策。

a′-b′

-d

通过分析,这种情况下没有纯策略。设地方政府检查的概率为q1,不检查的概率为q2;企业选择执行政策概率为p1,不执行政策的概率为p2。此时,企业选择执行政策和不执行政策的概率p1、p2,一定要让地方政府检查或不检查的利益支付相等,同样,地方政府检查和不查的概率q1、q2,也要使企业执行政策和不执行政策的利益支付相等。可以得出:

p1(a-b)+P2(d-b)=p1a-p2c

q1(a′-b′)+q2(a′-b′)=-q1d

p1+P2=1,q1+q2=1

通过以上分析计算,可以得出企业执行政策的概率p1=1-b/(d+c),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概率为q1=(b′-a′)/d。当Эq1/Эb′=1/d>0,企业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所付出的成本越大,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概率也越大。此时,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当检查的成本较大,同时地方政府对企业检查的几率较小这种情况下,企业将很有可能为省掉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成本而污染环境。而地方政府出于利益的最大化的考虑,将会有更大的几率选择检查这种策略。当Эq1/Эa′=-1/d0,Эq1/Эd=-1/d2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节能减排政策执行博弈模型中,当地方政府对不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企业的处罚加大时,短时间内企业的排污行为会减少,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但时间一长却只能使执法人员增加不检查概率,对排污企业偷排偷放状况不会有太大的改善。而当地方政府的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技术落后,检查成本过高的话,企业选择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几率也会变小,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在提高检测技术上作出努力。所以,从长期来看,只有让企业在执行政策后得到的收益加大才是避免污染事故的主要措施。也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起企业执行政策的主动积极性。

以上讨论的是基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都对彼此的策略空间以及策略选择的收益都完全了解的环境,可是在现实中的政策执行中完全信息的情况几乎是不会出现的。地方政府对于企业的生产技术和排放状况不能完全了解,而地方政府有效检查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能力和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有多高,这也是企业无法掌控的。在某些情况下,地方政府有可能为了自身小集体的某种利益,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对企业的超标排放不作为。企业也可能出于地方政府不会检查的侥幸,偷排偷放。所以,在信息不完全的环境下,可能出现下面几种情况:第一,地方政府对企业不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惩罚偏低,d不够高,甚至比企业治理污染所付出成本还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无视政府的处罚污染环境,而没有执行政策的动力。第二,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治污成本不了解,给予的奖励不高,企业执行政策所获得的奖励不足以弥补其所消耗的成本。如果企业执行政策只会增加自身的成本负担外,企业当然不可能主动进行节能减排。第三,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成本过高,检查威胁不置信。地方政府的检查和罚款对企业来说,有很大的警示作用,是促使企业执行政策的一个有力保障。但如果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成本过高,a′-b′

三、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节能减排政策执行力的路径

(一)建立以绿色GDP为导向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比较单一,一般来说都是把GDP当做主要的考核标准,这种考核方式可能促使地方政府重视经济快速发展,漠视生态建设,甚至不惜以生态遭受破坏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时,可能会忽视质量的提高而只考虑GDP数据的增长,从而出现执行偏差,因此就产生了高消耗、高投入、高排放、低效率、不协调、难循环等经济发展的缺点。从节能减排政策的有效执行出发,虽然整顿或关闭那些对当地经济做出较大贡献,但却污染严重的企业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上必然会有损失,降低经济发展的绝对速度,但却可以让地方政府节省投入环境治理、环境保护中的成本,有效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质量。

因此,单一的GDP评价指标对于地方政府在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无法做出有效的判断,因而地方政府缺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动力。所以,首先必须要对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体系作出调整,建立以生态效益为导向的“绿色GDP”综合评价体系,力求将资源利用率、环境保护效果、人居环境指数等因素引进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之中,使地方政府可以有动力来关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促进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发挥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在地方政府节能减排政策执行中的作用

公共政策执行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有效的信息流通过程。信息是公共政策执行的重要资源,是防止政策执行偏差的重要条件,政策信息的不对称或沟通渠道受阻,都将严重影响公共政策的执行。首先,政府要创建环境信息网络,建立绿色服务中心,加强对绿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加强与公众的有效沟通。其次,地方政府应构建一个完全信息的环境质量平台,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鼓励公众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及时了解企业动态,打破信息沟通和反馈的壁垒,降低群众与政府部门沟通的门槛。强化企业“声誉”市场,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实现自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下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稳定增长。最后,提高公民的政策参与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新闻媒体拥有非强制性的监督功能并代表着广大的舆论,他们对企业节能减排政策的执行情况的报道以及对生态环境热点问题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加快信息公开的进程,也便于及时反映与表达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地方政府应根据企业排污行为所造成的污染状况和可能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将其告知企业和受影响的群众,并制定执行“谁污染谁负责”的惩处机制,加强群众环保意识和保护自身利益意识,发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企业进行监督。

(三)切实提高企业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积极性

第3篇:双减政策的分析范文

【关键词】经济危机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被认为是自1929年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虽然我国经过30年改革开放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但这场危机对我国经济的降温效应非常明显,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全面回落:工业增加值增速由2008年6月份的16%迅速下降到2008年12月份的5.7%,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由6月份的8.8%迅速下降到12月份的-1.1%,当月出口额同比增速由6月份的17.2%下降到12月份的-2.8%, 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也由2008年第二季度未的10.4%下降到第四季度未的9%。面对经济急速下滑的严峻形势,国务院迅速作出调整:经济工作首要任务由2008年初的“防通胀、防过热”转为“保增长,促内需”,财政货币政策也由年初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 微调为七月份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灵活审慎的货币政策”,再到十一月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由此可见,宏观决策层对此次危机及其对我国经济影响程度认识明确,措施出台迅速及时,意义重大。

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的理论综述

1、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的理论基础

凯恩斯“有效需求理论”认为,社会的就业水平取决于社会总需求的水平,存在失业或者难以实现充分就业的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指一国有货币支付能力的总需求或总购买力),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在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和“流动性偏好规律”这三个基本“心理规律”的影响。凯恩斯从有效需求不足和市场机制无法使经济达到充分就业均衡的论断,提出以需求管理为主,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当一国经济处于非均衡状态,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时,只有采取相机抉择的经济政策,才能使之趋向于物价稳定或充分就业水平。在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时期,财政政策的效用不明显,要通过紧缩性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在严重的通货紧缩和经济衰退时,货币政策的效用不明显,要通过扩大政府支出、减税、增发国债等来应对通货紧缩,拉动经济复苏。同时,凯恩斯理论认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作用机制和效用不相同:财政政策作为政府的收支政策,主要作用于产品市场,进行结构调整,而货币政策的调节功能主要作用于货币市场,适合总量调节;财政政策调整有法定的程序和规范的审批手续,时滞性长,货币政策相比则更为灵活和富有时效性。因此,在具体运用以上两种政策时,要根据宏观经济的不同目标适当选择,合理搭配,以便起到理想的宏观调控效果。

2、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的模式

(1)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货币政策。当经济发展不景气,出现萧条,同时又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通过扩张性财政政策如减税、扩大公共投资应对经济萧条;通过紧缩性货币政策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缓解通货膨胀的压力。

(2)紧缩性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货币政策。当经济过热,发生严重通货膨胀时,采取“双紧”政策,如增加税收、减少政府开支、减少货币供应量等方式压缩社会总需求,减少国民收入,减缓物价上涨,抑制通货膨胀。

(3)紧缩性财政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当政府开支过大,财政赤字较多而民间投资不够旺盛时,可以采用这种模式。紧缩性财政政策有利于改善财政收支状况,压缩财政赤字;扩张性货币政策促使银根松驰,刺激投资并促进经济增长。

(4)扩张性财政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当经济严重衰退、社会有效需求严重不足时,采取“双松”政策,在财政减收增支的同时,抑制利率上升,扩大信贷,刺激企业投资,从而扩大社会总需求,增加国民收入,缓和衰退,刺激经济复苏。

除紧缩和扩张这两种情况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还可以呈现中性状态。若将中性(稳健)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别与上述松紧状况搭配,又可产生多种不同配合。

二、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具体措施

1、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举措

(1)在财政收入方面,实施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2008年实施的税费减免措施主要包括实施企业所得税新税法、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扣除费用标准、降低住房交易环节税收负担、多次调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取消和降低部分产品出口关税、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改为单边征收等。在此基础上,2009年又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新的举措,这些政策全年将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5000亿元以上。

(2)在财政支出方面,扩大政府公共投资并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收入,以此带动和引导投资与消费需求。从2008年第四季度到2010年底,中央拟增加政府公共投资1.18万亿元,加上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总规模约4万亿元。此外,通过进一步增加对农民的补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贴和生活补助标准、对困难群体直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等途径,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

2、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具体措施

我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具体措施有五点。一是确保金融体系流动性充足,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二是保持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加大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取消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合理扩大信贷规模。三是加强窗口指导和政策引导,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中小企业、三农、灾后重建、助学、就业等的信贷支持,加大对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过剩产能向外转移、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同时继续限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贷的规模,探索在出口信贷中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融资。四是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发展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为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提供平台。五是进一步改进中央银行金融服务。

三、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效应分析

1、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此次积极财政政策的重点是“保增长,促内需”,为此运用各种财政手段,配合金融手段和其他手段来改善经济结构,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在运用过程中积极财政政策可以达到收入效应和扩张效应。从收入效应来看,一方面通过积极的财政收入政策如减税、取消或停征行政性收费等举措,既增加居民收入,直接拉动居民消费,又减轻企业负担,如增值税转型改革,不仅减轻企业负担,还刺激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长时间起到拉动内需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积极的财政支出政策,主要是转移性支出,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大力促进消费需求。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扩大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如大幅度增加对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等。还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家电下乡政策,将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给消费者,有效衔接和动态追踪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直接拉动我国农村的消费,扩大内需。从扩张效应来看,增加政府投资不仅能直接、迅速地拉动经济增长,而且具有促进全社会投资的扩张效应,能带动企业和民间投资。

2、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效应分析

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实质上就是适度放松银根,降低融资成本,为企业提供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以此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进一步活跃。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具有扩张效应和经济结构结构调整效应。从扩张效应来看,一方面是直接的资金供应扩张,自2008年9月份以来,连续多次下调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保持货币信贷扩张趋势。取消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合理扩大信贷规模,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研究员预测,2009年全年信贷增长规模将达到10万亿元,确保金融体系流动性充足。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的机会和便利。包括加快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股票市场平衡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供展示平台。从经济结构结构调整效应来看,通过窗口指导和政策引导,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引导资金投向重点工程建设、中小企业、三农、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国家重点扶持行业,同时继续限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3、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综合效应分析

从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 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的效应已逐步显现。宏观经济急速下滑的趋势已得到抑制,总体来看,经济运行呈现出筑底回升的态势,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已显现出积极效应。从社会发展来看,民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性支出,社会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得以提高,通过政府公共投资性支出,社会就业形势得以好转,社会稳定性并未因金融危机的冲击而产生大的变化,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较好地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总之,在金融危机到来之时,我国及时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真正发挥了“保增长、促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积极效应。

四、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综合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双松”政策搭配要注意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

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以大规模的财政货币资金投资于基础建设,必然排挤其他经济主体进入竞争性的基础建设项目,抑制了投资需求的有效增长。2009年以来,地价高涨,国企频当地王就是一个例证。美联物业根据北京土地储备中心公布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12月17日,北京合计拍卖涉及住宅类地块为69块,其中有30块地为有国企背景的企业获得,占市场总比例43%。特别是2009年下半年,国企高价拿地频繁,明显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在下半年北京成交的30块住宅地块中更有18块由国企拍得,占到了市场的60%。地王的频繁出现与楼市过火存在必然的联系,而国企地王过多的情况,与今年4万亿的投资不无关系。还有大规模的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的配套,客观上减少了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资金的供应量。银行大量配套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银行贷款向大城市、大客户集中,小城市、城镇、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匮乏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

2、“双松”政策搭配要注意天量信贷资金的动态流向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研究员预测,2009年全年信贷增长规模将达到10万亿元,确保金融体系流动性充足。但与银行放开信贷闸门“结伴而行”的是,A股市场牛气冲天,截至2009年9月30日,沪指上涨幅度最高超过90%;还有在北京、上海等全国不少大中城市,房地产商们纷纷斥巨资“跑马圈地”,地价、房价走出低谷,向上攀升。中国社科院金融专家彭兴韵指出:“这说明,新增信贷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未能进入实体经济,而悄悄进入了股市、房地产等虚拟经济领域,推动了这些领域的‘虚热’。”因此,相关部门要严查信贷资金的动态流向,确保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保增长、促内需、调结构,而不是助推虚拟经济的火热。

3、“双松”政策搭配要警防通货膨胀的发生

在本轮财政货币政策运作之前,我国国内刚刚经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2007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全年上涨4.8%,2008年前三个季度CPI同比上涨7.0%,经济过热、投资过热、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外部环境发生巨变、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出现重大问题的背景下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搭配,要警防通货膨胀的再次发生。当经济复苏,走出萧条的阴影时,就要考虑“双松”政策的逐步调整,如果担心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不牢固,可以对“双松”政策进行微调,积极的财政政策继续实行,以确保扩内需、调结构。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则要微调,如果担心利率上调加重企业负担和人民币升值压力,则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来回收流动性,以预防通货膨胀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赵红梅、李景霞:现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流派[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 郭庆旺:积极财政政策及其与货币政策配合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潘正彦:如何协调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J].财会研究,2009(1).

[4] 马洪范:国际金融危机下的中国财政政策选择[J].中国金融,2008(24).

第4篇:双减政策的分析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财政赤字;城投债;地方债;财政分权

作者:苏航,魏修建,张美莎(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有利于减轻第三产业企业税收负担,加快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与转型升级。营业税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初期改革红利尚未完全释放与地方财政支出持续增长的背景下,“营改增”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和地方政府财政赤字规模扩大,地方政府更偏好通过扩大城投债发行规模的方式为地方政府融资。在此背景下,通过研究“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的影响,对稳步推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充分释放“营改增”政策红利与规范城投债发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现有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营改增”政策对地方的影响:一是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营改增”涉及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使地方财政主体收入结构发生变化,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需要尽快做出调整[1][2]。二是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企业收入是税收收入的根本来源,增值税更符合税收中性原则,能有效解决货物与劳务重复征税问题,政府通过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专业化分工与产业融合,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最终增加地方财政收入[3];但其“渐进式”的改革方式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弱化了产业升级对税收收入与城市发展的效果,进一步增加了地方财政赤字[4]。三是对地方财政赤字规模的影响。分税制改革造成地方政府财权上移与事权下移的状况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债务膨胀,而“营改增”政策在短期内因减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加剧了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5][6]。由于我国地方政府缺乏独立征税权且增加地方税费的阻力较大[7],在缺乏终身问责制度,造成举债权与偿还责任分离的现状下,“营改增”政策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偏好[8]。

现有关于“营改增”政策对地方政府财政与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鲜有文献研究“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的影响。鉴于此,本文选取我国东部和中部全部试点城市以及西部地区省会城市(除拉萨市外)2009~2016年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营改增”政策是否对城投债发行规模产生影响,并进一步识别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在“营改增”政策条件下影响城投债发行规模的中介效应。本文研究有助于进一步解释城投债发行规模在国家管控下不减反增的原因,并为如何在“营改增”背景下规范城投债发行提供改进建议。

本文可能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边际贡献:首先运用双重差分刻画“营改增”政策影响城投债规的机制,并验证了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在该机制中的中介效应,丰富了“营改增”政策效果研究。其次,通过分析中国当前财税体制改革对地方政府财政的影响,丰富了地方财政赤字影响城投债发行规模的研究,进一步解释了城投债发行规模持续增加的趋势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的原因。最后,对发行城投债的起因与形成机制的实证分析,为规范城投债发展提供政策启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为企业减税降费,促进产业分工与产业链延伸,加速产业整合与转型升级是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初衷。但该政策造成地方政府失去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的营业税,且“营改增”无法在短时间内释放改革红利,加之地方财政支出刚性增加的特征造成地方财政赤字规模持续增加,即使中央与地方平分增值税税收收入,也无法弥补地方政府因失去营业税带来的收入缺口;因此,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需求与城投债为基础设施融资的便利性使其发行规模进一步扩大。

“营改增”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以下影响:首先,“营改增”使地方政府失去独享收入的税种,税收归属的变化削弱了地方政府税收监管的能力与积极性,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减少[9][10]。其次,“营改增”政策使地方政府无法通过税收减免进行地方政府间的招商引资竞争,一定程度上削弱地方政府参与当地经济活动积极性[11][12]。因此,“营改增”政策使地方政府面临较大的减收压力。

“营改增”的实施同时也影响到地方政府的支出规模:由于企业业务跨地区、跨行业与“营改增”政策分地区分行业试点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使政策实施初期出现很多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因相关政策规定使地方政府需要补偿企业此类税收增加所带来的损失,从而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支出[13]。其次,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与职能要求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品,尤其自2009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导致地方政府支出持续上升[14];由于官员的晋升激励和政府间的竞争效应,地方政府存在强烈的投资冲动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支出[15][16]。“营改增”政策没有改变因分税制改革造成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现状,因此,“营改增”使地方政府面临较为沉重的支出压力。

“营改增”的实施进一步加剧了地方财政赤字,地方政府理论上可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应对地方财政赤字扩张,但“节流”行为因直接触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的目标而无法实施,故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城投债弥补地方财政赤字的依赖性进一步加强。“营改增”设计的初衷是解决第三产业重复征税的问题,促进产业分工与产业链整合[17][18],根据产业更替理论,在工业化发展程度较高的阶段,服务业的发展能够快速推动城市经济增长和城镇化。新一轮的城镇化在城市规模扩张、进一步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19]、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需求增加的同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也随之增长,城投债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功能使其规模进一步扩大[20]。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与城投债发行规模之间存在以下关系:“营改增”短期内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并增加地方财政支出,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在地方政府缺乏独立征税权的前提下,激励地方政府通过扩大城投债发行规模弥补地方财政赤字;同时,实施“营改增”对第三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城市是第三产业发展的重要聚集地,进而引发新一轮城镇化效应的同时刺激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而增加城投债发行规模。因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1:“营改增”的实施扩大了城投债发行规模;

假设2:“营改增”政策通过扩大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增加城投债发行规模。

三、模型构建与数据来源

(一)模型构建

本文借鉴范子英、彭飞等人的研究,首先借助双重差分的方法考察“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的影响[21];同时参照陈钊、王旸等人采用的中介效应模型[17],检验地方财政赤字在以上过程中的中介传导作用。

1.双重差分估计方法。双重差分法在政策效果评估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本文研究思路为依据试验期间是否受“营改增”政策影响将全体样本分为实验组与控制组,实施“营改增”的城市为实验组,反之则为控制组。以双重差分模型进行估计最大程度上克服内生性问题,即可得到“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带来的净影响。基准模型设定如下:

width=286,height=15,dpi=110

(1)

式(1)中,Citybondit表示城投债发行规模,β即为核心的差分估计量,刻画了“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变动的影响程度,若系数β为负,则表明“营改增”政策使城投债发行规模减少,反之则表明“营改增”政策使城投债规模增加。TreateditT为处理变量,“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起始年份通过上标T表示,TreateditT=1表示城市i在T年实施“营改增”政策,反之则为0。PerioditT为试验期虚拟变量,若“营改增”政策已在当地发生,则PerioditT=1,反之PerioditT=0。由于我国“营改增”政策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试点实施,故本文选用连续时间双重差分估计法,设置试验组虚拟变量与试验试点虚拟变量相乘的交互项纳并纳入回归模型,通过该系数正负和显著性判断“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方向和程度的影响。

该模型结论的稳健性依赖于以下3个条件:(1)实验组样本选择的外生性。若实施“营改增”的地区并非随机产生而是由多种因素决定,则不能做出城投债发行规模的变化完全由“营改增”引起的结论。(2)政策本身引起实验组的内生性反应。若某些实验组地方政府提前做出“营改增”政策会在当地实施的预期,并针对此预期做出增加城投债发行规模的行为,则“营改增”政策影响城投债发行规模的识别结果中包含了预期效应的内生性问题。(3)共同趋势前提条件。双重差分法估计结果稳健性的核心因素为:只有实验组样本与控制组样本的城投债发行规模在“营改增”政策前后具有相同的趋势,才能够剔除识别结果中其他因素的影响。依据以上3个条件对模型进行处理并说明:

作为“营改增”政策试点的省或直辖市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随机性的假定,可通过以下3点使实验组样本更加符合随机性的要求:(1)在模型中加入符合经济常识且与本文分析主题相关的变量作为控制变量;(2)使用面板数据克服因遗漏变量所产生的内生性问题;(3)通过纳入时间和地区虚拟变量的方式控制研究样本存在的地区和时间固定效应,剔除面板数据结构下可能存在的地区异质性和时间变动的影响,保证该模型符合自然实验条件,从而满足使用双重差分法进行估计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式(1)基础上建立如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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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避免变量过多产生多重共线性,本文选择与本文研究主题相关的关键变量作为控制变量。本文借鉴相关研究选取的控制变量为:土地财政收入(LP)、外商直接投资(FDI)、经济增速(RGDP)与道路面积(Road)[13][22][23];为最大程度消除异方差影响,所有变量除经济增长速度(RGDP)之外全部取其自然对数,控制变量系数为γ,时间和地区固定效应分别为λ和δ。

(1)判定实验组个体产生预期的内生性。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产生本辖区将实施“营改增”的预期,并通过增加城投债发行规模的方式应对“营改增”实施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减少的情况,进而影响双重差分模型政策识别的准确性。通过考察该辖区在“营改增”前1年(T-1)前后城投债发行规模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可检验地方政府是否对“营改增”形成了明确的预期,即在式(2)的基础上,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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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式(3)中系数β2不显著且(2)式中系数β1显著,说明地方政府未形成本辖区实施“营改增”政策的预期;若系数β2显著,则说明地方政府形成本辖区将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预期并增加城投债规模。此类情况则需通过(4)式检验城投债发行规模在“营改增”前2年(T-2)前后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width=419,height=15,dpi=110

(4)

式(3)和(4)中,虚拟变量TreateditT-1、PerioditT-1、TreateditT-2、TreateditT-2分别表示重新定义T-1或T-2年为实施“营改增”的年份。

(2)平行趋势假定验证。借鉴Hilary等人的做法,通过反事实法验证控制组与实验组样本是否符合共同趋势假定,即假设在未实施“营改增”年份实施改革,并对其进行回归分析[24]。

2.中介效应模型分析。若自变量通过另一变量对因变量产生影响,则称这一变量为中介变量。为验证地方财政赤字是否在“营改增”政策影响城投债发行规模的机制中存在中介传导作用,本文借鉴Baron的中介效应分析方法[25],设定如下模型:

lnCitybondit=α+φ1BTVit+γXit+λt+δi+εit

(5)

lnDFit=α+φ2BTVit+γXit+λt+δi+εit

(6)

lnCitybondit=α+φ3BTVit+φ4lnDFit+γXit+λt+δi+εit

(7)

式(5)~(7)中:BTVit表示实施“营改增”的虚拟变量,其余变量与系数所代表的含义与前文相同。中介效应检验顺序如下:第一步,检验式(5)系数φ1是否显著,若显著则认为存在中介效应。第二步,检验式(6)中系数φ2与式(7)中回归系数φ4是否显著;若均显著,则说明地方政府赤字在“营改增”政策造成城投债规模扩大的机制中产生部分影响。第三步检验式(7)中系数φ3是否显著,若不显著,则为完全中介效应,即“营改增”政策影响城投债发行规模的机制中全部通过地方财政赤字实现,反之则说明直接效应显著。第四步,若φ1φ2和φ3的符号相同则为部分中介效应,φ1φ2/(φ1φ2+φ3)为中介效应在总效应的比例。

(二)数据来源与指标选取

1.样本选择。由于双重差分模型需要区分试验期和非试验期,本文选取2009~2016年作为研究时间区间,包括试验期与非实验对比期,为降低样本差异过大以及保证数据的完整性,选取东部及中部所有城市,仅将西部地区省会城市(除拉萨市)纳入分析;由于“营改增”在2012年下半年进行大规模试点,考虑从“营改增”从实施到实现其预期效果存在时滞,故将改革年份设定为2013年。

2.变量设计与描述性统计。“营改增”(BTV):若该变量赋值为1则表示当年该城市实施“营改增”,反之设置为0;土地出让收入(LP,单位:亿元),为排除土地出让收入对城投债发行规模的影响,故将该变量纳入模型能够进一步准确识别“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的影响;财政赤字(DF,单位:亿元):即当地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差额;外商直接投资(FDI,单位:百万美元):以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表示;经济增长指标(RGDP,单位:%)该指标能够反映本辖区经济增长压力,因为该城市生产总值相较于去年增加的相对值是评判该市当年经济发展状况的标准;道路面积(Road,单位:平方公里)用公路面积来表示城市基础设施的规模。“营改增”政策的设计初衷就是通过废除营业税减轻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并加快第三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然而第三产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当城市基础设施需求增加时会进一步增加城投债发行规模。变量的描述统计见表1。

表1变量统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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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数据来源:《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和Wind数据库。(2)除“营改增”变量和经济增长之外,其余变量在所有分析过程中均取自然对数。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营改增”对城投债规模影响

首先根据式(2)分析“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的影响,估计结果见表2。

表2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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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括号内数字为T统计量;(2)***、**、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下表同。

表2中第(1)、(3)、(5)列的双重差分估计量TreateditT·PerioditT分别在1%、1%和5%水平上显著,回归系数均为正且从第(2)、(4)、(6)列的回归结果表明,加入控制变量后双重差分估计量系数的符号与显著性均未发生改变,说明“营改增”政策显著增加了城投债发行规模。对不同区域的回归结果进行分析:东部地区双重差分估计量回归系数显著大于中西部地区,加入一系列控制变量后,第(4)和(6)列的回归结果也进一步增强上述结论的稳健性。可能存在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东部地区第三产业较为发达,营业税主要的征税对象为第三产业,“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地方政府失去大量税收收入,激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城投债进行融资;另一方面,在“营改增”政策之前两税并行造成服务业的税收负担大于制造业,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当地服务业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26],“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服务业税收负担大幅下降,服务业与制造业同时获得快速发展的政策利好,生产率不断提高,资本流向生产率较高的产业,劳动要素进一步向城市流动,产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需求,地方融资平台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使城投债规模进一步扩大,第(4)列的控制变量城市道路面积(Road)回归系数支持了这一解释。

其次,通过双重差分法对(3)式进行回归以检验实验组个体是否对该辖区实施“营改增”政策形成明确预期。如表3检验结果表明,平行趋势假定核心估计量TreateditT-1·PerioditT-1的回归系数在第(1)、(2)、(5)、(6)列中为负,在第(3)、(4)列中为正,且均不显著;在加入控制变量下显著性与符号未发生明显改变,说明处于实验组的地方政府没有形成该辖区将要实施“营改增”政策的预期,地方政府因对“营改增”政策产生预期增加城投债发行规模引发内生性问题得以排除。两组城投债年平均发行额度数据说明,实验组与非实验组的城投债年平均发行规模大致保持相同的变化趋势;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试点地区城投债发行量相较于非试点城市存在增长的趋势。根据上文模型设定,分别假设“营改增”改革发生在2011年和2012年进行双重差分估计,表4为平行趋势假定验证的估计结果。

表3政策预期效用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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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4中两个核心双重差分估计量Treatedit2012·Periodit2012与Treatedit2011·Periodit2011的系数均不显著可得:无论是以2011年还是2012年作为模型的“营改增”起始时间,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的城投债年平均发行规模的差异均没有发生显著变化,排除其他政策因素或随机性因素导致城投债年平均发行规模的变化,本文双重差分模型符合共同趋势假设的前提条件。

表4共同趋势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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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财政赤字的中介机制

由于中介效应模型全部采用面板数据进行分析,为有效剔除面板数据可能存在的地区异质性以及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需要控制地区固定效应与时间效应。首先,检验式(5)“营改增”(BVTit)对城投债发行规模(Citybondit)影响的总效应φ1是否显著,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全部样本与分样本回归结果表明,φ1均在5%水平上显著,表明“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影响的结果是稳健的,即实施“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具有正向影响,且存在区域差异。城市道路面积与土地财政的估计系数基本符合研究假设,只有土地出让收入得到保障,地方融资平台才能够以土地作为抵押资产发行城投债,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

其次,检验式(6)中“营改增”政策(BVTit)对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影响的系数φ2是否显著,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营改增”政策对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具有显著正向促进作用,均在5%水平上保持显著,从地区差异来看,东部地区回归系数0.11显著大于0.0654,表明东部地区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受到“营改增”的影响显著大于其他地区。此回归结果与现实相符,东部地区税基显著大于中西部地区,“营改增”政策对东部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冲击最大,“营改增”政策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财政赤字。

表5“营改增”对城投债影响估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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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营改增”对财政赤字影响估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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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检验式(7)财政赤字(DFit)对城投债发行规模(Citybondit)回归系数φ4是否显著,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第(1)、(3)、(5)列的回归系数φ4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财政赤字引发城投债发行规模扩大,且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系数0.17显著小于中西部0.2336,说明中西部地区缓解地方财政赤字更依赖发行城投债。其原因在于,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东部地区,实施“营改增”之前存在的集聚效应使得东部地区的人才、资本等生产要素禀赋优于中西部地区,“营改增”实施之后,凭借良好的经济基础快速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生产要素的溢出效应和产业升级等高质量的生产方式缓解地方财政赤字,而中西部地区倾向于增加城投债规模解决地方政府财政赤字问题。综合表7结果可知,回归系数φ1和φ2均显著,因此中介效应显著,假设2能够被证实,即地方财政赤字在“营改增”对影响城投债发行规模的机制中存在显著中介效应。

最后检验该中介效应为完全中介效或部分中介效应。从表7回归结果看,各列反映“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影响的直接效应系数φ3均显著,因此要判断比较φ1φ2和φ3的符号,从表6和表7的结果可知φ1φ2和φ3的回归系数符号均为正,所以地方财政赤字具有中介效应,分样本的估计结果同样支持该结论。由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φ1φ2/(φ1φ2+φ3)可知,全部样本区域为6.1%,东部地区为5.8%,中西部地区为9.3%。

从区域差异的视角进行分析,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为6.1%,显著大于东部地区的5.8%,将以上结果与表6与表7的综合结果进行分析。表6结果显示,“营改增”对东部地区地方财政赤字规模扩张的效果大于中部地区;表7结果显示,中西部地区缓解财政压力更依赖扩大城投债发行规模;进一步分析可知:“营改增”对地方财政赤字的影响存在区域差异主要源于实施“营改增”之前的各地经济水平差异,而地方财政赤字对城投债规模的影响存在区域差异,则主要是源于地方财政赤字扩张后地方政府寻求扩大城投债发行规模的主观努力水平和客观现实条件,后者更能体现出“营改增”通过影响财政赤字影响城投债发行规模的程度,因此,中西部地区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大于东部地区。

表7“营改增”、地方财政赤字对城投债规模影响估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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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5篇:双减政策的分析范文

国内外众多学者均提出历史成本模式在物价变动时期的不适用性,并研究了物价变动对会计产生的影响。作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是以货币计量的。企业取得的收入是以现行价格计量的,但是财务报表上的数字是由不同时期的收入汇总而形成的。这样一来,在物价变动期间,不同物价水平下的收入总额与企业获得的实际收入就会存在差异。同时,因为企业资产或负债的获得时间不容,其转入费用时,对这些费用的计量也是由不同物价水平下的耗用汇总而来。大量的研究表明,物价变动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主要是:物价变动使得企业利润确定失实。利润是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的结果,收入一般是按照产品或劳务的现时价格计价,而与之相配比的成本费用如营业成本,则是按历史成本即原始成本计价,这样,在物价上涨期间,按较高的现时价格计价的收入与按较低的历史成本计价转销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就得到了较高的利润,而实际上这较高的利润中,有一部分是物价上涨带来的结果,在这较高的利润中,而不是企业真正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这就导致了企业利润确定失实。本文选择食品加工制造业龙头企业双汇集团为研究对象,选取企业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收益率为因变量,以CPI为自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确定物价变动与企业利润之间的相关性,然后对企业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收益率三个指标进行因子分析,从而确定物价变动对企业利润造成的影响。

2实证分析结果与研究结论

本文采用2007-2011年的季度数据,利用三个利润指标: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通过分析这三个指标与CPI之间的相关性来说明物价变动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其中CPI采用2007-2011年的食品行业CPI季度数据,来源于国家经济统计局官网(表1),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数据来自23家企业2007-2011年的季度报表[13]。相关公式为:1.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2.净资产收益率(ROE):ROE=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末净资产。食品行业CPI在2007年四个季度是一路上扬的,直到2008年第二个季度金融危机爆发后,CPI开始一直下降。到2009年末,随着金融危机的慢慢消退CPI才开始有所回升,在2010年和2011年间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以双汇集团为例,企业2007-2011年的季度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净资产收益率(ROE)分别与2007-2011年的食品行业CPI季度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具体分析结果存在着利润与CPI之间存在着显著相关。双汇集团的利润与CPI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如下:双汇集团在2007-2011年间,季度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净资产收益率(ROE)三个指标与CPI的相关性结果见表2由表可见,CPI与双汇集团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98707、CPI与双汇集团营业利润的相关系数为0.55698、CPI与双汇集团净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为0.58334。相关系数均大于0.5,说明CPI与双汇集团的利润有着一定的正相关关系。

3CPI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的原因分析

双汇集团是以肉类加工为主的大型食品集团,总资产约100多亿元,是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基地。其规模宏大,是大型企业,CPI与此类企业有着显著相关性由此可说明,CPI对大型食品企业的影响比对中小型企业的影响程度更高。究其原因,在物价变动期间,大型企业由于规模庞大,在短期内很难根据物价变动做出实时反应与调整,灵敏性低。同时又因为规模较大,物价变动对此产生的影响会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从而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利润等方面。然而中小型企业则恰好相反,因为其规模小,在物价变动的时候企业能灵活地根据自身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灵敏性高,从而保留利润空间。从社会责任感的角度分析,大型知名企业比中小型企业具有更重大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形象对这些大型企业较于中小型企业也更为重要,因此在物价变动期间,由于企业要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感,维持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大型企业反而更不能轻易的根据物价变动调整企业产品价格等,从而也不利于企业在物价变动期间维持良好且稳定的利润。

4研究结论及建议

第6篇:双减政策的分析范文

关键词:双面垄断;双重垄断;拍卖;供给侧政策

一、引言

中央政府下定决心抑制过高房价,连续出台多项调控措施,其中包括:2010年0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十一条);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十条);2010年9月29日国家出台巩固楼市调控成果措施(国五条);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国八条)。一系列调控措施紧锣密鼓地出台,全国大部分城市的房价仍然是只升不降。究其原因,过高的土地价格是造成房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我们可以得知,虽然土地出让金存在起伏,但总体呈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120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为18814.4亿元,同比增加50%。与此同时,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的数据显示,2010年住宅用地单价“地王”楼面地价为52783元/平方米,超过2009年的32484元/平方米,刷新了中国土地市场单价记录。2010年住宅用地楼面地价前十的地块平均楼面地价为33830元/平方米,远高于2009年26365元/平方米。本文从分析中国特殊的土地市场结构入手,逻辑一致地给出结论:特殊的土地供给结构是造成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地王频出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土地市场结构分析

在中国,由于地方政府专营农村土地的购买和向房地产商的供给,形成了一个双面垄断的格局。房地产市场虽然是一个垄断竞争市场,但由于房屋和土地作为商品具有极大的差异性,稀缺性、不可移动性、可储存性等特性,在局部地域和一定时段内又可以形成垄断市场,购买者选择余地很小。因此,最终购房者面临了土地和住房两重垄断。同样由于土地的特性,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控制土地供应数量和频率,从而可以在一定地域和一定时段内造成土地供给的孤品效应,向开发商采取拍卖的方式供应土地。这样,双面垄断、双重垄断和土地拍卖导致土地价格被四次垫高进而导致房价居高不下。下文是对以上三个因素的逻辑分析。

(一)双面垄断

双面垄断是指在中国只有地方政府才具有向农民买土地的权利,在这个市场上形成了买方垄断;与此同时,房地产商只能向地方政府购买土地,在这个市场上形成了卖方垄断。所以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具有双面垄断性。如图3所示,如果土地买卖市场只存在农民和房地产商,而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没有参与,则农民的土地供给函数为P1=P1(Q),房地产商的土地需求函数为P2=P2(Q),房地产市场的均衡土地供给量为Q2,均衡价格为P3。但在实际市场交易中,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参与了土地买卖,它的收入函数为R=P2(Q)*Q-P1(Q)*Q。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也是理性参与人,它追求的是自身利润最大化,需要对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的收入函数进行求导即当满足收入函数的一阶导数R′=P2′(Q)*Q+P2(Q)-〔P1′(Q)*Q+P1(Q)〕=0时,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的利润最大化。由于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的边际收入MR=P2′(Q)*Q+P2(Q),边际成本MC=P1′(Q)*Q+P1(Q),它按理会选择在MR=MC点以价格P2出售数量为Q1的土地。在实践中,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因为其具有双面垄断性导致它会进一步追求更大的利润。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根据农民土地的供给函数会以价格P4从农民手中收购数量为Q1的土地,根据房地产商的土地需求函数以价格P1卖给房地产商。在这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以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价格从农民手中收购土地相当于第一次垫高土地价格,而以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价格卖给房地产商土地相当于第二次垫高土地价格。

(二)双重垄断

双重垄断是指在中国消费者在买房时不仅面对房地产商对房屋市场的垄断,还要面对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的对土地市场的垄断。为了简化问题,假设房地产商的边际成本MC1不变且为0,在完全竞争市场下房屋的均衡销售量为Q1(当房地产商的边际成本不为0时也可用此方法分析,结论相同)。如图4所示,房地产商因为房屋具有极大的差异性、稀缺性、不可移动性、可储存性等特殊性,在面对消费者时可以看作是垄断厂商,它的需求函数为D1。由于假设房地产商的边际成本MC1=0,所以它会选择在MR1=MC1时以价格P0出售数量为Q2的房屋。相比较于完全竞争市场,市场房屋的供应量由Q1减少为Q2,价格却提高为P0。房屋的市场价格由于房地产商的垄断性偏离了市场的均衡价格。假设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的边际成本MC2=P1。由于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也是垄断主体,它的需求函数D2=MR1,因此选择在自身的边际收入MR2=MC2=P1时出售数量为Q3的土地。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按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原本应按价格P3出售,但因为其是卖方垄断,所以它会根据房地产商的需求曲线选择以更高的价格P2出售土地获取更大的利润,从而第三次垫高土地价格。人为垫高的土地价格和垄断房地产商制定的垄断价格提高了消费者的买房成本。

(三)土地拍卖

在中国,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将土地出售给房地产商必须通过公开竞价而定价的方式买卖土地使用权即土地拍卖这道法定程序。但土地这种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比如农产品时间过久了容易变质贬值,土地的保质期非常长,而且保值增值性强。基于以上因素,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可以在本期出售部分的土地,将剩余的土地留在下期出售,这就相当于减少了土地当期的供应量,造成了正在出售的土地在特定的时间段,特定的空间地域内产生孤品效应。如图5所示,每个房地产商都有自己愿意支付的最高土地价格。当政府的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将全部土地Q1在当期出售,土地的成交价格为P1。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会选择在第一期将数量为Q3的土地通过拍卖出售给出价为P3的房地产商,在第二期将数量为Q2-Q3的土地通过拍卖出售给出价为P2的房地产商,在第三期将数量为Q1-Q2的土地通过拍卖出售给出价为P1的房地产商。同样数量的土地,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利用土地的特性使土地成为孤品,利用土地拍卖完全占有了房地产商的消费者剩余,而房地产商又将高成本转嫁给最终购房者。在土地拍卖过程中,土地价格被第四次垫高了。

三、需求侧政策的作用

中央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调控措施实际上能够起作用的主要是抑制购房的需求,其效果相当于下移需求曲线。比如限制购房贷款,限制购房资格。根据竞争性市场的供求理论,只要降低市场的购房需求,就能降低房屋的市场价格。但是,基于上文的分析,由于特殊的土地供给市场结构,再加上土地和房产的特殊属性,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垄断性极强,在需求侧政策下,垄断的土地供应者和房产供应者仍有选择余地,可以减少土地和住房供应,囤地囤房以保证收入和利润的最大化,其效果相当于上抬供给曲线。在供给曲线不变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出台一系列抑制需求的措施,使得购房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从而使得市场的均衡价格下降。中国土地市场的特殊结构和房地产市场极强的垄断性使得房屋的供给曲线向左上方移动。结果使得市场均衡价格由上升。需求侧政策的结果只是量缩价不降。最近一段时期的房价和成交量的数据似乎支持这一结论。

四、房地产市场困局求解思路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有以下基本结论:地方政府土地管理中心的双面垄断两次抬高地价;由于房地产的特殊性,房地产商之间的竞争性很有限,造成地方政府土地管理中心和房地产商的双重垄断,分别一次直接抬高了房价,一次抬高了地价;土地拍卖再一次抬高了地价。结果,特殊的土地市场结构四次垫高了土地价格,房产价格被五次抬高,从而影响房价过高。在此基础上,房地产需求侧调控政策的作用有限且是暂时性的,可以起作用的应是供给侧政策。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在其中有直接利益,已出台的供给侧政策实际执行受阻,效果有限。要从根本上降低过高的房价,必须改革土地集中供应体制。

本文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地方政府切实落实中央布置的供地计划。中国指数研究院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120城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量同比增加38%,创下历史新高,但全国120城市住宅用地成交量却同比减少30%。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中心出于自身利益需要,有充分的动机减少土地供应。为了降低土地价格,应监督地方政府落实中央的土地供应计划,保障土地供应满足市场要求。完善问责机制,对于没有按要求完成供地计划的地方政府给予处罚。二是坚决打击囤地,囤房的行为。由于土地和房屋的特殊性,房地产商可以选择延期开发土地或延期出售房屋,这会影响市场均衡价格的形成。政府应对囤地,囤房的房地产商征收重税,打击投机行为,限期开工、限期完工,限期出售。三是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增加廉租房和公租房供应,逐步放开小产权房。地方政府应切实落实中央的政策,多参与住房保障体制的建设,多种渠道和方式增加公租房和廉租房的供应。对不同收入的人群采取不同的房屋供应策略,比如对中高收入家庭供应商品房,对低收入的家庭供应公租房、廉租房。四是改革土地市场结构,改革土地集中供应体制。在土地交易市场应该尽量地减少政府干预,让市场竞争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又如让农民与多个房地产商直接谈判土地的成交价格,形成竞争市场,进而形成均衡的土地成交量和土地成交价格。这样可以避免土地价格被虚假垫高。同时为保证地方政府已有利益,地方政府可以在农民和房地产商的土地交易价格上收取一定比例的税收,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孙维晨.“地王”之死[J].中国经济周刊,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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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晓明,陈静.房屋价格与金融危机、社会福利的关系[J].经济研究参考,2011(4).

5、陈德顺.发挥价格调控作用,推荐土地集约作用[J].经济丛刊,2007(3).

第7篇:双减政策的分析范文

   11月3日,xx市教学校长工作室以“双减政策下教学管理工作新思路”为主题举办交流论坛活动。活动由参观建国小学“双减”成果展示和教学工作交流研讨两部分组成。

   11名工作室各位成员走进校园,现场参观建国小学师生的“双减”成果展示。教师教案既有个人备课的细致过程又有集体智慧的凝结,从备课的科学严谨便可见教师对课堂“提质增效”的用心精心。学生们培养思维能力的全学科思维导图,注重文学积累的读书记录卡和主题丰富的手抄报绘画彰显了学生动手实践和思维创新能力。工作室成员忍不住翻阅欣赏,拿起手机记录精彩。

   参观过后,工作室主持人石绍莉做《课堂教学如何轻松“减负提质”》的专题讲座。讲座从解读“双减”政策大背景入手明晰政策落实的必要性;从精准锚定学习目标、必要练习不可缺少、正确开展学练模式以减少不必要的耗损来分析如何实现“减负增效”的教学目标。“每名学生要在12年的学习生活中上1.6万节课,一位从教35年的教师要上1.3万节课”,一个个具体的数字有力地说明了课堂承载着师生的痛苦与快乐,课堂教学必须提质增效的呼唤震撼每一个教育人的心。

   随后,外国语学校于荣提出学校应该做好四个“加法”,给教师加点研、给课堂加点趣、给家长加点料、给学生加点餐的观点引得与会人员会心一笑;建国小学董淑馨把深入课堂听课、评课是作为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的观点得到各位教学校长高度认同;大栗子学校谢黎黎找痛点、破难点、促亮点,敢于直面问题、大胆探索创新的勇气和决心令人折服;花山中心校庄倩男从打造高效课堂和做好作业管理两方面结合学校实际,为与会者提供宝贵经验。

   接着,工作室其他成员纷纷结合各乡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中的困惑与各成员做了交流。进修学校曾云莹谈到,“双减”落地后出现的教师压力增大、家长沟通不畅、分层指导难题等问题,各教学校长应该从加强教学领导的教学常规监管力度、发挥学区带动作用和教研组集体智慧、教师观念转变方面下功夫,使“双减”成为撬动教师智慧、学生成绩、家长满意的杠杆,为临江基础教育发展注入活力、贡献力量。

第8篇:双减政策的分析范文

关键词: 碳税工具;治理成效;煤燃料碳排放;欧盟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6-0097-04

近年来,环境污染的碳税治理诉求渐趋强烈。欧盟较早将碳税作为一种调节工具用于治理环境。1988年多伦多气候大会上,几个国家发起减少20%的二氧化碳排放倡议,最终,芬兰、瑞典单方面提出征收碳税。随后,荷兰、斯洛文尼亚也开征碳税。1990年代末,欧盟主要成员国德国、英国引入类似的税以抑制愈演愈烈的温室气体排放。然而,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的碳税,不可避免的遭遇减排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困境。如何实现碳税的“双重红利”,成为理论界和政策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试图通过对欧盟碳税实践的客观分析,评价碳税工具调控成效,为我国税收政策设计提供借鉴。

一、欧盟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

碳税在抑制CO2排放方面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欧盟国家有没有获得碳税“双重红利”?此类问题的争论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伴随着碳税制度兴起,并将继续进行下去。本文重点关注欧盟国家碳税政策工具的实践效果,进而发掘碳税工具的真谛。以下就1990~2006年间欧盟有关国家的碳税及其减排效果进行分析。表1是相关国家的CO2排放增量和能源使用增量情况,数据显示,碳税工具调控效果明显。

由表1可知,所有北欧国家都实施了碳税政策,但唯有丹麦减排效果最佳。碳税促进了北欧诸国减少能源使用强度,但挪威节能效果最不理想。也就是,碳税对于北欧诸国而言,都有着抑制CO2排放的作用,但节能减排的效果存在很大差异。

欧盟区内,丹麦是唯一碳税带来碳排放稳定下降的国家。表1所示,1990~2006年间,丹麦以年单位投入近15%的速度减排①。有趣的是,芬兰、荷兰、挪威在减排方面比美国情况还要糟糕。Martin, Isaac, Ajay Mehrotra and Monica Prasad(2009)的比较研究认为,在减少因节能减排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方面,丹麦比挪威和瑞典都要成功[1]。

丹麦是否以牺牲经济增长换来环境保护目标,毫无疑问,没有税收,经济增长速度可能更快。但自1993年以来,丹麦人创造了“丹麦奇迹”,并保持着经济的高速增长。Campbell and Pedersen(2007)比较了1990年代的丹麦、美国、德国和瑞典的经济运行状况时发现,在人均GDP、失业和通货膨胀等方面,丹麦与瑞典和美国情况相似,但比德国要好得多[2]。

二、欧盟国家碳税结构及其优惠政策分析

欧盟国家碳税工具调控效果迥异,是否与其税制结构有着一定的联系呢?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1年第6期2011年第6期(总第174期)唐祥来:欧盟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及其启示

1.芬兰。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推出碳税。考虑到碳税对企业生产经营及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通过降低所得税与劳务税税率以减轻企业税负,用碳税收入抵补减税空缺。最初,碳税征收范围涵盖所有矿物燃料,并以燃料的含碳量为计税依据,税率也较低。随后几年碳税税率逐渐提高,1995年达到38.30芬兰马克/吨CO2。同时,征税范围也在扩大。在税收优惠方面,芬兰实施严格的产业审查、审批制度,事实上只有少数工业设备生产企业获得税收返还机会,造纸和纸浆生产部门大约10~12个企业获得税收豁免②。

2.挪威。挪威在1991年开始对家庭和部分企业征收碳税,其目的是将2000年CO2排放量稳定在1988年的水平。1998年税制改革,碳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且税率不得低于13欧元/吨。但考虑到碳税会削弱国家竞争力,挪威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税收返还政策,如将碳税收入部分的返还给使用生物柴油的企业,以及奖励那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对于解决就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3.丹麦。1992年,丹麦对家用能源征税,标准税率为13.4欧元/每吨CO2。1993年,对工商企业所用天然气开征碳税,税率与家用能源相同。1996年,丹麦推出新的能源税改革方案,其特点是实施行业差别税率,1996~2000年间的税率分别为:(1)重工艺,每吨CO2征收碳税5~25丹麦克朗,另签订能效改善协议且成功实施的企业,有效税率为3丹麦克朗/每吨CO2。(2)轻工艺,碳税税率是50~90丹麦克朗/每吨CO2,同样对签订协议并成功实施的企业实施低税率,2000年税率为68丹麦克朗/每吨CO2。(3)室内供热,碳税税率为200~600丹麦克朗/每吨CO2。

4.荷兰。1988年,荷兰开征环境税。1990年碳税成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1992年,碳税改为能源税和碳税,比例各为50%。但大型用户可以享受能源税豁免。而天然气使用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生产厂商,其环境税的税率比基本税率要低40%左右。2004年,税改后只保留对煤征收环境税,其他能源产品的环境税转移到能源税和矿物油的消费税之中。第二种税是“能源管理税”。该税于1996年开征,并实施低税率,随后分阶段提高税率。1999年,主要针对小型用户征收能源管理税。2004年,将部分燃料环境税融入能源管理税,并将大型用户纳入标准征税范围。

5.瑞典。瑞典于1991年开征碳税。税基是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确定。最初,私人家庭和工业用燃料的碳税税率均为250瑞典克朗/吨CO2。1993年,工业部门的碳税税率降为80瑞典克朗/吨CO2,同时提高家庭碳税税率至320克朗/吨CO2。此外,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采取了力度颇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那些为制造业和农业提供热力的企业的除去汽油以外的全部燃料的能源税和70%的碳税返还等。

综上所述,欧盟碳税政策有着明显的特征:一是各国税种设置不同、税率差异大。税种设置分为单独设置碳税及能源税与碳税并重。挪威和瑞典的税率相对较高。二是混合征收方式。即税率设计既考虑燃料碳含量,还考虑不同燃料的比价、不同行业的燃料成本比重等因素。三是实行差别税率制度。对家庭、生产企业消费燃料实行差别税率政策,目的是获取“双重红利”。四是基本配置了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有特定的消费指向,主要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工具的调控功能。

三、丹麦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深层次原因分析

丹麦碳税以减少煤的碳排放的指向目标明确,且“单一政策功能”的碳税思想使得碳税制度设计更符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显著。

1. 高碳替代能源的可获得性。丹麦碳排放的减少主要得益于煤燃料消费的碳排放减少。其主要特征之一是,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煤消费量占比大幅度下降,煤燃料排放占比下降更是明显,由1990年的33.86%降到2006年的22.61%[3]。石油燃料排放基本稳定,虽然1990年代中期曾经达到排放高峰,但2006年又回到了1990年代初期的排放水平。天然气排放一直处于稳定提高的状态。1990年,丹麦来源于煤的碳排放达到了24.41百万公吨,均高于芬兰(16.00)、挪威(3.49)和瑞典(9.61)。而1995和2001年,丹麦可再生能源占比分别为5.5%和16.4%③。因此,虽然单位资本能源消费量在增加,但由于发展了可再生能源,有效地替代了煤能源。可见,煤燃料的碳减排是丹麦碳减排的关键。

为什么丹麦碳税能够有效促进企业选择替代煤能源,原因主要有:一是开征碳税初期,丹麦能源结构中,煤能源占比大,达到了33.86%,因此,丹麦压缩煤消费的空间更大;二是丹麦在可替代能源上进行了大量投入,如开发风能,建造“热、能耦合”工厂以及发展氢能源等④可再生能源。丹麦的20%的电力来源于风力发电;三是通过对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等征收低税(相对于煤),从而设计出一个“人造替代性”。此种方法摒弃了按照碳含量对燃料征税的模糊做法,它对企业产生了“弃煤择气”的强烈激励。

2. 碳税收入用于环境专项治理。丹麦的碳税收入并非作为一般税收收入整体进入预算安排,而是作为环境治理目的再次回流到产业发展中。最初引入碳税时,其全部收入返回到产业中。1996年起,基于自愿协议的优惠导向,60%的碳税收入返回到产业中,40%的碳税收入指定用于特别的环境治理[3]。毫无疑问,丹麦的碳税产业返还政策有效地避免了该国经济竞争力的丧失,以及非最大化财政收入而社会理想水平的碳税设计理念,碳税政策的激励信号明显。

3. 自愿协议的激励政策。自愿协议是政府给予节能减排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达到了自愿协议所规定的碳排放,对企业实施较低的碳税税率。Shopley and Brasseur(1996)以企业访谈的方式评价自愿协议框架时说,大多数受访者认为,自愿协议能够激励企业投资高效节能技术。由于节能技术投资的回收期较长,没有优惠政策的支持,企业很难维持对高效节能技术的开发与利用投入,自愿协议在节能减排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 对家庭居民非歧视性碳税政策。北欧诸国对企业征收低税,对家庭居民征收高税。此制度安排基于碳税的“双重红利”思想。较之于家庭,企业对碳税的边际税率更敏感,而家庭的能源消费刚性更强。不同的是,丹麦对企业征收的碳税税率比其它国家都要高,而对家庭征收的碳税税率又比其它国家都要低。比较而言,丹麦的碳税政策对居民家庭的歧视性更弱。

四、欧盟碳税实践的几点启示

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采取任何严厉的治理措施均不为过,税收政策工具当仁不让。然而,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以及欧盟碳税实践经验,需要对以下问题仔细考量。

1. 我国征收碳税时机的选择。丹麦碳税政策成功经验之一是降低煤的使用量,开发替代煤的清洁能源,以及提高能效。从我国现时的能源消费结构来看,煤炭消费占有70%左右,压缩煤炭消费具有较大的空间。但从另一个角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依存度较高,在煤替代能源还未真正形成,以及高效清洁能源尚在开发的初期,征收能源税(碳税)不但不能有效地促使企业转向消费低碳能源,相反,会直接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危及其生存,非但不能产生“双重红利”,而且还会形成“双重黑损”。而且,我国煤炭工业已经形成了较大的产业规模,一些地区的民生基本依靠其维系,碳税对这些地区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征收碳税是个趋势,但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2. 淡化碳税“双重红利”效应,立足节能减排调控功能。即使我国现在还无法实施碳税政策,但能源税改革应渐次推进。笔者以为,能源税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淡化碳税“双重红利”效应,立足节能减排调控功能。虽然“双重红利”问题还在争论,但其假设前提在现时的中国尚不具备。其一,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导的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仍然很低,碳税调节扭曲性税收的客体并非明显存在。其二,我国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供给几乎无弹性,碳税对劳动者的劳动供给行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其三,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还未从绿化角度进行全面设计,需要进一步优化。而且,作为一种宏观调节工具,同时发挥着两项以上的正向调节功能几乎是困难的,倒是反向功能往往互现。因此,应该将碳税功能定位于促进节能减排,并且,还要结合其它的政策工具综合调控。

3. 实施差别征税、善待民生、重在激励的碳税政策。开征碳税以及碳税标准的设计依据是:燃料的含碳量以及实施差别税率。丹麦对煤燃料征收高税,对天然气征收低税,引导企业消费天然气替代消费煤,这种做法我国即期还很难仿效,但通过差别税率调节燃料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是一种必要的手段。对不同的用户实施差别碳税,是欧盟诸国的普遍做法,也是制定税制的基本方针,我国在设计碳税时,应摈弃“善待企业、恶对居民”的做法。其原因:一是我国家庭能源消费属于基本民生。殊不知,即便在冬季,我国淮河以南的居民仍然缺乏供暖消费,因此,不存在能源过度消费问题;二是居民属于被动消费能源,能源消费的选择性较小,若对居民征收高税,不但不能优化消费结构,而且会进一步恶化民生。

碳税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其激励效用,通过节能减排战略,制定不同时期的减排指标,企业达到相应指标的,退还相应的碳税,激励企业自觉实施减排行为。另外,需要完善公共财政功能,在未建立环境预算的情况下,将碳税收入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畴,形成健康的环境收支自循环,抑制环境的进一恶化。

4. 费税改革而非费外加税。我国现行的税制体制中,涉及到环境的相关税费并不在少数,但其发挥的环境保护功能非常有限,主要原因不仅它们分散在各种税费之中,而且基本是设置在消费环节,没有建立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税制设置目标,因而也就没有形成税种、税制各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和制衡的相对独立的能源或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我国的碳税政策应走一条税费改革之路,而并非在已有的税费之外增加碳税,否则,其必然演化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工具。在未来时期,我国可考虑设计融入型碳税方案,即不重新设立单独的环境税税种,主要通过对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以及车船税等部分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逐渐构建环境税制度体系。

注释:

①另外,英国因为减少煤炭工业致碳排放下降,德国由于关闭了东部工厂而致碳排放下降。

②Speck,Stefan,Mikael Skou Anderson,Helle Orsted Nielsen, Anders Ryelund, and Carey Smith.2006, The Use of Economics Instruments in Nordic and Baltic Environmental Policy 2001-2005. National Environmental Institute, Denmark.

③资料来源于“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International Energy Annual; del Rio and Gual(2004)”.

④荷兰经济能源结构与丹麦相似,煤能源占比较大。但荷兰过度依赖自愿协议,且工业企业达到自愿协议规定的碳排放标准,可完全获得碳税豁免。而丹麦的自愿协议只是个补充机制。

参考文献:

[1]Martin,Isaac, Ajay Mehrotra and Monica, Prasad. Introduction, in the new fiscal sociology:comparative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and taxation,eds[M].Isaac Martin, Ajay Mehrotra,and Monica Prsa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324.

[2]Campbell,John L., and Ove K. Pederson. The varieties of capitalism and hybrid success[J].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2007,40(3):307-32.

[3]Edward J. Balleisen and David A. Moss. Government and markets:toward a new theory of regulation[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378.

[4]Daugbjerg, Carsten, and Anders Branch Pedersen.New policy ideas and old policy networks:implementing green taxation in scandinavia[J]. Journal of Public Policy,2004,24(2):219-49.

[5]Speck, Stefan, Mikael Skou Anderson, Helle orsted nielsen, anders ryelund, and carey smith.The use of economics instruments in nordic and baltic environmental policy 2001-2005[M]. National Environmental Institute, Denmark,2006.

[6]王哲林.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务研究,2007,(7):78-82.

[7]周剑,何建坤.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研究及启示[J].环境保护,2008,(408)(11B):70-73.

The Implement of European Carbon Taxation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TANG Xianglai

(School of Finance and Taxation,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jing 210046,China)

Abstract:Carbon taxation has good effects on the reduc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in European countries, especially in Denmark. The emission of Carbon from coal is restricted in narrow limits in Denmark. There, fuel as coal is imposed heavy taxes. There are different coal tax rate upon firms and residents. And voluntary agreements have great incentives in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Our government should levy carbon tax on an appropriate time, and environmental taxation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based on reform of tax and charge. Forget the double dividend of carbon taxation and focus on its function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Different tax rate between the companies and the families should be implemented.

Key words:Carbon taxation;Implement;Carbon emissions from coal;European Union

收稿日期: 2011-06-17

第9篇:双减政策的分析范文

[关键词] 新劳动合同法 财政政策

2008年中央经济会议文件显示,目前中国实行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政府对经济工作的指导,从中可以看出国家经济的走向。财政政策主要分为政府支出和政府收入两部分,政府支出包括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政府收入包括税收政策等。

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年初开始实施,其对经济层面的影响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本文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即将新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项财政政策进行论述,并对其政策效果进行分析。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是财政政策吗

根据财政政策的定义,财政政策是一种政府计划。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及转移支付等支出;税收的数量和种类。从定义上来看。一部关于劳动者的法律很难和政府购买,转移支付和税收相关。然而,笔者认为,如果政府直接采取的一项非金融类政策对宏观经济层面存在一定积极和消极的影响时,那么这项政策就可以被称为财政政策。因为,它与书面意义上的财政政策有同样的政策效果。

税收被公认为是一种财政政策,税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影响市场交易的数量,并表现为将私人的一部分货币转移给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样,一项旨在影响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我们同样可以认为是一项财政政策,只是这里的货币转移较为隐蔽而已,这些将在后文进行叙述。

二、新劳动合同法为什么是紧缩的财政政策

在明确了新劳动合同法是财政政策之后,下文将论述新劳动合同法是紧缩的财政政策的原因。

首先,一项法律或管制,无论是处于什么原因,一定会减少市场的作用。用最基本的经济学例证,最低工资减少了就业的数量,租金限制降低了出租房屋的质量。因此,仅从政策性质来说,一项作为管制和具有强制力的政策一定会减少市场的交易,即紧缩的财政政策。

其次,从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来说。这里仅以无限期合同和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例。新劳动合同法引入了无限期劳动合同这个“时髦”的名词,然而其效果并不“时髦”,反而引发比较“时髦”的事情――华为用工门事件,企业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表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不满。华为为什么从上到下都要重新签订合同,就是因为无限期合同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太高,企业无法承担。世界上有采取终身雇佣制度的国家――日本,然而,日本不是人人都是终身职工,只有雇员人数超过999人的大企业才会采取终身雇佣制,且终身职工的数量还在不断下降。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在世界上都是绝无仅有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口头形式适用于一些灵活的,临时的用工场所。根据合同的定义,只要是当事双方自愿平等达成的协议都应该被当作合同履行。因此,书面合同的规定会不会减少对这种用工的需求呢,至少可以说它降低了劳动的灵活性。

从上述可以得知,新劳动合同法无论从本质还是其内容均体现了和税收类似的紧缩特征。新劳动合同法的种种规定很有可能以增加就业成本的代价减少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数量,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且,通过比较各国在劳动立法上的成败经验,凡是有过多的立法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国家,比如德国、印度,尽管立法者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福利,最后都事与愿违,出现了长期持续失业和劳动者福利下降的情况,国民经济长期不景气。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是紧缩的财政政策。

三、新劳动合同法作为紧缩的财政政策的效果分析

作为一项紧缩的财政政策,新劳动合同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合同的不公平现象。但是如果一个社会大量劳工都是在比较低工资的条件下工作,这说明社会经济是相当不发达的,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提高经济效率,促使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市场上其他产品的价格是一样的,本质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一个蓬勃发展的经济,形成对劳动力的旺盛需求,工资就会节节上升。一个落后的经济,就业机会非常稀有,劳动供给大量过剩,工资水平就会非常低,无论政府做什么,工资水平都高不了。过度的管制只能增加劳动力的雇佣成本,使劳动力市场萎缩,进而造成失业的增加。

同时,面对增加的失业人群,政府将提供更多的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来维持其基本生活。也就是说,政府的转移支付有一部分是因为不当的劳动合同法规所造成的,这也就是前文所提到的“隐蔽”的货币转移。并且,新劳动合同法不同于税收,税收政府在扭曲市场交易的条件下还可以获得一部分收入,而新劳动合同法在政府扭曲劳动力市场后还要提供更多的转移支付来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所以新劳动合同法不仅是一项紧缩的财政政策,还是一项政府、民众两边都得不到好处的政策,这样的政策有使用的必要吗?

四、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作为财政政策的使用问题

有人也许会问,难道政府不应该维护劳动者的公平和合法权利了吗?是的,政府应当维护,但政府管的不应过多。政府应管的是两件事:一是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避免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劳动场所的不安全性等。其次,政府要帮助维护劳资双方合同的严肃性,帮助劳资双方认真地执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该过多干预合同里应该包含什么内容,比如工资、福利、劳动时间等。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工作内容,以及工作需要来决定劳动时间的长短。

因此,笔者认为,新劳动合同法是一项对国民经济有着一定负面影响的财政政策,对其实施应抱有谨慎态度。对于当年的中国,如何增加企业的效率,增加就业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的质量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