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公共交通的意义范文

公共交通的意义精选(九篇)

公共交通的意义

第1篇:公共交通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民主

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热潮的兴起,学术界陆续展开了对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大多是在市民社会的话语系统内而不是自觉地把“公共领域”从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研究,既影响了对它的纵深探讨和通约性把握,也遮蔽了它的学术价值,这就导致对它的研究总是停留在不同学科各取所需的简单应用层面,而缺乏学术通约性的把握和旗帜鲜明的理沦定位。正是基于这种学术背景,本文尝试把公共领域从市民社会话语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学理建构性的专题探讨,试图形成一个属于公共领域本身的理论话语系统,并据此探讨其政治哲学意义。

一、公共领域理论话语的提出

公共领域的历史源头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公共生活,但作为一个现论话语则是肇始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的理论分歧。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维护,欠缺的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美德、政治认同和价值共识的追求。它在实践上的建制化容易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理论试图以建立共识为前提来解决这一问题。它强调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善的追求,认为公意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最高的公共利益,它既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整合和道德认同的基础:但卢梭的公意说缺乏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化维护,无法在现实社会中独立地建制化,因而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以公意取代私意、以极权取代民主、以道德认同取代利益认同、以“心灵共识”取代“辩论共识”。所以,它并没有真正解决现代多元社会的公共认同问题。

那么,应该怎样解决这一理论分歧呢?

从理论上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公共性问题。学术界对它的理论解决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化的过程。可以说,它开始于康德对启蒙的反思,中间经过阿伦特的发展,再通过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而渐趋成熟。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问源自他对启蒙问题的思考。他认为,启蒙是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就个人而言,启蒙是一种自我反思的主体性原则;就全人类而言,启蒙是一种通过人类理性而迈向绝对公正秩序的客观趋势。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启蒙都必须以公共性为中介”。因为,人类摆脱不成熟状态而达至启蒙的唯一途径是理性的公共使用,即“一个写作和出版的问题。康德解释说,按照我的理解,理性的公共使用就是任何人作为一个学者(celehner)在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面前对理性的运用’。这就是‘公共的’这个词的最真实的意义’”。这是一个与各种阅读群体、舞台、信件的出版交流等联系在一起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人们的言论是公开和自由的。所谓公开就是学者公开说话、公开传授真理,所谓自由就是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批判。在康德看来,“公共的”世界是一个在广泛的市民阶层中形成的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世界。“各色人等混杂组成的群体”相互讨论、争辩和批判,享有使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权利,同时也是“理性的公共运用”。这意味着权力不是无限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先验公意原则。只有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这是由人类自由地运用理性的天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人类自由地进行意愿表达和自由决定自己行动的天赋权利。这样,与卢梭的公意产生过程只有公民的喝彩而无公众的公开批判与辩论相比,康德强调的是学者的言论自由和公开批判,通过公共性过程产生的共识是辩论的共识。这就为“公共性”的发展开拓了一个自由辩论与公开批判的新空间。但是,康德的这种建立在人类公开运用理性的天赋权利基础上的先验公意,也并没有真正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而通过公共领域理论来解决就有了说服力。

阿伦特是最早明确提出“公共领域”并对之进行思考的哲学家。在阿伦特的视野里,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所确立的市民社会或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相分理论范式已经不足以解释20世纪的政治现象,因此,要想说明和解决20世纪复杂的政治问题就必须建构新的理论范式。为此,她对人类的活动及其相对应的社会领域作了三分,提出一个“劳动—工作—行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私人领域一社会领域一公共领域”的三分理论框架,以取代以国家与社会二分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并据此建立起来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系统。她认为,劳动(私人领域)是人消耗体力、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工作(社会领域)是人利用工具制造耐用品的活动,是一个由目的或手段所决定的无意义世界;唯独行动则是人们既不受必然性的约束也不受功利考虑的制约而进行直接交往的真正自律的人类活动。这种作为行动的活动的范围,就是公共领域。其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排除了任何仅仅维持生命或服务于谋生目的,而以公开自由的身份从事政治活动的空间。在公共领域里,独立个体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然后汇总选出代表,进入更高一级的协商讨论中去,最终达成多元共识,形成公共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决定一般的公共规则和特殊的公共决策。这样,在公开的、“持续”的“行动”中社会的多元共识得以形成并随之持续发展,从而为权力的合法性提供“持续性’’的政治热情和共识基础,这就为解决西方社会危机确立了一条新路。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寻和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共和主义解读,为哈贝马斯在更宽阔的理论视野上建构公共领域的话语系统提供了厚实的理论平台。事实上,以康德的启蒙理性(自由观)和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政治自由观)为理论基础建立的“公共性”理念,不仅成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核心理念并使之彻底概念化和理论化,而且还成了贯穿哈贝马斯思想发展的一条潜在主线。从早期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公共领域理论的系统论述,到中期的“语言学”转向对“交互主体性”的讨论,再到晚期的程序主义民主对当代全球政治的关怀,无不体现了哈贝马斯对康德“理性的公共运用”和阿伦特积极的“公开政治行动”的遵从和发展。并且,在公共领域功能的拓展、公共领域概念的确定以及公共领域理论的建构上,哈贝马斯都超越了前两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有了哈贝马斯才有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尽管哈贝马斯在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完成了对公共领域理论的创造性研究之后,因“另有理论关怀”而没有继续就这一理论本身进行深入研究,但公共领域问题始终像一个影子一样或明或暗地不离他的左右。无怪乎哈贝马斯会在1989年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一个英译本问世而举行的“哈贝马斯与公共领域”主题研讨会上,首次公开声明该书是他思想体系的“入口”,舍此别无其他进路。所以说在哈贝马斯这里,“公共领域”已经从市民社会的话语中独立了出来并发展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这表明,“公共领域”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话语系统获得了自己的理论域,如果继续把它放在市民社会的概念下势必会遮蔽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公共领域理论的学术特征

“公共领域”本身具有独立于“市民社会”或“政治国家”的理论规定性,它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思想品质和理论内容。从学术特征来看,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是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中介场域,它本身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个张力场,占据着一个不同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论空间。

首先,“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独特内涵和外延的社会科学范畴,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规定性。所谓公共领域,“指的就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依托 市民社会又独立于政治国家、介于公共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并联结沟通二者的社会中间地带;是由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私人组成并向所有社会公众自由开放,通过对话商谈、公众舆论、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权力和其它社会势力进行监约,并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的民间自治领域;它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以能够形成公共伦理和公共理性的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为外在形式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这表明,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蕴涵了一种价值追求,而这种价值追求是由一组理念提供的,而这些理念的形成和存在则又是依托一定的现实形式作为载体的。也就是说,由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所构成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是公共领域观念描述的现实对象,也是蕴涵公共领域理念及其价值性意蕴的现实寓所;这是一个向所有公民自由开放、由交往和对话组成并介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社会性存在。而理念层面的公共领域则被用来指称这些感性现象的抽象性本质,是一个蕴涵和表征公共伦理、公共理性的精神系统。它是对以实体形式存在的公共领域的一种理论描述。它与公共领域的实体性形态相契合构成了一个内涵和外延统一的完整概念并孕育了公共领域概念的价值性意蕴。可以说,公共领域概念代表着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内容、以公众自由平等参与为形式、以理性商谈和理性批判为目的的社会交往空间。它是一个具有实体性、分析性和价值性存在的复合性范畴,它占据的是一个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理论空间。

其次,“公共领域”是一个与“市民社会”有着显着不同的理论范畴。尽管人们对“市民社会”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但其基本含义却难以离开黑格尔和马克思所确定的市场经济社会这个范畴,即不能把经济活动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从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来看,它应该是由各种形式的资本所主导的社会因素运动中形成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的各种向度和深度的互动关系的总和。这是一个没有公共权力属性而完全个体化的活动空间。与之不同的是,公共领域作为社会与国家的中介虽然也具有一些私人性特征(如自治、自愿、非强制等),但它却既把经济交往领域排除在自己之外又与公共权力直接相连,成为私人(或私人性团体)与公共权力互动的平台,并且具有公共性特征。在其作用上,公共领域既可以整合和表达民间的要求,又能促使公共权力接受来自民间的约束。因此,它是一个不同于“市民社会”的独立概念。这表现在:从实体形态上看,公共领域虽然依托于市民社会,但它只是属于市民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虽然与“市民社会”有交叉,但却有着自己的独立空间。它既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个体和家庭不同,也与市民社会中的经济交往领域有异;既不会把手伸进个体的私生活之中,也无兴趣于干预市场交易和经济活动。

再次,“公共领域”又是一个与“政治国家”不同的概念。公共领域的内涵和本质决定了它是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的领域。从政治上看,公共领域不是政府权力的延伸,也不会参与或受制于政治权威,而是社会公众表达自己意愿和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它既不以追求政治权力为目的,也不受政治规则的左右,即便是具有政治追求目的的传媒和其他社团组织,当它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并参与其活动时,也就脱去了其政治外衣回归了它的本真状态——公共性追求。所以,公共领域不具有强制性、性和普遍约束力,也不会去“统一思想”和压制言论自由,而是作为“私人”的“公众”自由地在他们所共同关心的“普遍利益”方面交换意见、形成共识、产生压力的“场所”,是人们独立自由地交往、沟通的共同活动空间。可以说,公共领域既是独立的私人之间的联合,又与政治权力保持着适度的关联,是沟通二者的中介和平台。

总之,公共领域是介于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之间并独立于政治国家又依托于市民社会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它既不同于公共权力,也不同于市民社会,而是有其特定本质的社会存在和理念形态。

三、公共领域理论范式的政治哲学意义

从政治理论发展来看,公共领域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之外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自由主义民主(间接民主)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限制公共权力的不当行使来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的问题。为此,它通过设计一套形式化的权力分置、制衡和监约的法治机制来确保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过分追求容易导致个人政治参与热情的降低,诱发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进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出现危机。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强调如何落实公民的政治普遍参与并赋予公共权威以充足的合法性。在它看来,政治合法性只能来自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普遍的直接参与。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的社会。但是,这种建立在“在场的”直接民主形式在现代社会已失去其存在基础,它无法独立地建制化——如果离开了法治、和个人权利,其独立建制化的结果只能是极权主义暴政。这样,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自由主义的间接民主虽然是“弱势的民主”,但却被证明是唯一可以建制化的制度安排;而“在场的”直接民主虽然可以使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厚实起来,但却无法在整体上替代代议制民主。那么,怎样才能克服这两种民主传统的各自局限性而找到二者的结合点呢?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够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普遍政治参与避免政治冷漠症,又能够使公共权力制衡建制化防止极权主义暴政呢? 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可以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

首先,公共领域理论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民主思想起到了某种纠偏与修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着合法性基础。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在于它的商讨机制,它既是形成公共理性的社会根基,又是公众广泛认同、真诚信仰和积极参与的组织平台、制度支撑和实现途径。公共领域理论主张,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在公共领域里由公众进行充分自由的公开讨论、协商以达成共识;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再是少数官僚或政治精英的专利,而是诉诸经过公众讨论、协商和共同认可而形成的法律(宪法)。因而,这种具有法理型权力合法化形式的政治体系就获得了牢固的合法性基础。第二,公共领域作为介于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在国家和公民之间架起一座理性沟通的桥梁,从而缩小公民与国家的间距,增强公民的民主参与热情,进而对自由主义民主所无法克服的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起到某种医治或纠偏作用。这是因为,公共领域把国家与公民既隔开又连接起来,这既减少了由于国家直接面对公民而出现政治冲突的概率,又增加了国家与公民沟通的多元通道,从而使公民与国家的联系紧密起来。再者,公共领域的社团组织、传播媒介和社会运动等中介机制为公民提供了广阔的公共交往舞台,促使社会公众能够走出私人生活的一己空间,积极参与到广阔的社会交往领域之中。这些公共领域的媒介机制提供了公民表达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实现自主性的舞台,从而为公民进行独立自主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提供了适当的资源、组织便利和合法性保障。第三,以公共领域的机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话语民主模式修补了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缺陷,从而丰富了当代西方社会的民主理论。公共领域理论所提出的协商性民主,并不是建立在正式的受宪法调节的协商和决策的基础上,民主过程必须依赖于不具有正式形式的公共意见的供给,这种公共意见在理想情况下是发生在一个未受颠覆的政治性公共领域的结构之中的。它主张,凡是涉及重大的公共决策,在政策实施之前须由公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或共识。这种通过交往网络而发生的理解过程,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主体间性。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建制化的选举过程、立法的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之流,这种交往之流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移为 行政权力。

其次,公共领域理论又修补了共和主义民主的理论欠缺和落实难题,并确立了一个异于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新的民主方向,从而为民主的发展增添了新的理论活力。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新的政治参与模式。公共领域理论所提供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主要不是通过自己直接掌握公共权力或直接选举公职人员,而是通过自由形成的中介组织以公众舆论或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政策的产生、公共权力的取得与行使、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形成若明若暗的压力来实现的。这与共和主义理论所主张的直接民主有很大不同,并且容易在代议制的框架内得以建制化,从而避免直接民主的乌托邦性。第二,公共领域通过把“话语民主”形成的“交往权力”转换为行政权力而实现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约。在公共领域的话语里,人民被分散在了民众的自由交往和理性沟通之中,公民正是通过这种自由交往,以自由言论和自由结社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以此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而把话语交往权力转换成制度权力并与其一道形成强大力量发挥其民主作用。第三,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具有强大而切实的监督制约功能。公共领域理论通过肯定并强调社会中间力量在政治运行机制中的作用而彰显其民主功能,从而对共和主义民主的建制化弱势起到了修补作用。公共领域中的各种社团组织构成了建设民主社会的基础,是防止“民主的暴政”的重要机制。

总之,公共领域作为存在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把独立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升华为一种普遍关系,形成公共伦理,达至公共理性。因此,它虽然似乎具有某种私人性,但却通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架起理性沟通的桥梁而把旨趣指向了公共政治领域,产生了具有政治价值的公共性。一方面,政治国家通过公共领域获得公民的政治见解,也赢得他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它也获得发表政治意见和参与政治的更多途径和机会,实现自己的民利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约,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实现。因此,探讨公共领域问题,既能够为当今中国社会政治哲学的研究拓展新的理论空间,也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探讨开辟新的视域,同时在实践上对于我们把握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变迁、促进民主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建设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都具有积极的理论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

[2]约翰·克里斯蒂安·劳尔森.颠覆性的康德:“公共的”和“公共性”的词汇[A].詹姆斯·施密特,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杨仁忠,公共领域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第2篇:公共交通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构建;城市;和谐;交通。

1、前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我们党在新的国内外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同志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办专题研讨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行动纲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2004年建设部制订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确立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基本战略。总理也提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指示精神,这对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既是一个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第一道工序,是保持城市正常运转的枢纽,也是城市精神文明的窗口。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应该在获得优先发展的同时为人民群众创造出更加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服务,营造有利于城市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氛围,在保持城市稳定与发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2、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基本要求

2.1和谐交通的基本内涵

和谐交通,就是能够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交通,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需求得到满足的交通,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对运输服务感到满意的交通。和谐交通反映的是交通系统员工之间、交通系统员工与社会成员之间、交通系统与社会大系统之间、交通与自然之间和睦相处、协调相生的一种良性互动的状态。具体地讲,和谐交通就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公平共享、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环境友善的交通。城市交通作为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

2.2构建城市和谐交通需要处理的五种关系

正确处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改革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城市交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是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基本要求。城市交通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统筹兼顾,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以及社会能够承受的程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发展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地进行。因此,要按照客观规律和科学态度办事,在推进城市交通改革和发展的地程中,充分地、前瞻性地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善于用创新的思维、改革的方法,去解决城市交通发展中的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注重协调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各种不同群体之间、交通与环境之间和和谐发展。

正确处理城市交通系统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要把城市交通的目标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让社会公众满意的城市交通服务,取得社会各界对城市交通发展的认同和支持;通过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提高社会各界对城市交通发展的知情度和参与度;通过树立和巩固亲民、负责、为民、务实的城市交通系统形象,不断增强城市交通系统对社会各界的亲和力和影响力。

正确处理城市交通系统与外部行业的关系。城市交通系统是社会关联系度很高的行业,比如与城建部门、环保部门、交警部门等都具有密切联系。城市交通系统要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通过建立有效的协作对话机制,在制订有关政策时全面系统地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和协调各种关系,形成有利于城市交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推动力。

正确处理城市交通系统内部的各种关系。构建城市和谐交通,还必须注重协调城市交通系统内部的各种关系,尤其是要注重协调城市交通系统内部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之一,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正确处理城市交通系统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在城市交通不断发展的地程中,要努力构建绿色环保和具有人文化的要求交通。尤其在中央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明确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后,作为城市交通系统要在发展过程中切实保护和全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构建城市和谐交通应该树立的基本意识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城市交通发展的新要求,努力构建城市和谐交通,必须树立六个意识:

3.1人本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以为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核心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交通发展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城市运输生产力滞后的矛盾。只有城市交通不断发展,才能为构建城市和谐交通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城市交通发展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要把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产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

3.2规划意识。加强城市交通的规划工作,是实现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基本要求。目前城市出现的许多交通拥挤问题,都是缺乏规划协调意识所造成的。因此,应该在广泛调研和预测的基础上,运用科技手段进行城市交通规划总体设计。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城市综合交通专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是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的首要环节。应该将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指导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要认真分析和预测未来城市交通运输需求,科学谋划城市交通发展,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系统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3.3服务意识。城市公共交通属于窗口行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反映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形象,而且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同时,大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对于构建和谐城市交通具有重大意义。要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城市公共交通的突出位置。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管理,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素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城市公共交通职工队伍。

3.4安全意识。没有安全,就没有和谐。强化安全是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必要条件,一定要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当前我国的城市交通安全仍然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定要运用系统化、多元化的研究和管理。要建立加强城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通过人性化的管理和引导,不断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理解交遵守相关的交通规定。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做到事前能够预防,事中能够控制与处置,事后能够妥善处理。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会支持、全员参与、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城市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第3篇:公共交通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公共品;市场

在传统的经济学里,市场一般指私人品交易的市场。公共品由政府供给,政府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供给公共品不存在交易问题,因而不存在公共品“市场”。本文研究指出,公共品的供给与需求同样由一个特别的“市场”来决定,同样有其本身的运行规则和秩序。

一、公共品的涵义

公共品的英文名为public goods,在国内被译为公共品、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公共益品、公共货物、公共财产、公共商品等。目前较普遍接受的概念为公共品、公共产品和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和公共物品译法容易给人以Public goods是有形物品的误解,而事实上Pubic goods在较多的情况下是劳务(服务),是无形态的产品,较少的情况才表现为实物形态。故“公共品”的译法较合乎其本身的经济含义。

公共品是与私人品(private goods)相对应的概念,其严格定义首先由萨谬尔森于1954年提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对它的消费。”这是公共品的基本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之一,用数学语言可表达为:

n

X=Xi=∑Xi(i=1,2,3,…,n)

i=1

X为某一公共品的消费量,Xi为某人i消费这一公共品的消费量,即任意消费者i的消费量与所有消费者(包括消费者i)加总的消费量相等。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公共品的边际消费成本等于零。

而对私人品来说,消费是具有竞争性的,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必然减少另一个人的消费,消费量具有累加性。用数学公式可表达为:

N X=∑Xi≠Xi或X=∑XiЭXi(i=1,2,3,…,n)

i=1

即对任一群体的消费者,其消费私人品的消费量是各自消费量的加总。

公共品的另一基本特征为“消费的非排他性”,或称“消费的难排它性”,即在技术上无法将没有购买者排除在消费的范围之外;或是技术上可行,但由于排除成本高于排除带来的收益而造成经济上的不可行。而对私人品来说,通常其消费是严格排他的。私人品也存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存在这种特征的私人品常称为“准公共品”(quasi-public goods)或是具有外部性(externality)的私人品(见下分析)。

公共品的两个基本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之间有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消费的非竞争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消费的非排他性,”消费效用的不变使得公共品的所有者成员缺乏排除外来者的激励。“消费的非竞争性”主要来自消费品自身因素,即本身的消费容量。消费容量的决定来自消费品的规模和特性,一般物质类消费品的消费容量决定于其规模,如国防设施;能量类消费品的消费容量决定于其规模和特性,如广播、电视决定于其覆盖面(特性),而电力决定于其规模;信息类消费品的消费容量决定于其特性,如法律法规、知识、技术,其消费容量趋于无限大。

公共品的“消费非竞争性”特性来自其消费容量对共同消费群体来说充分大,以致每个消费者的消费效用并没有影响到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效用,即使再增加部分的外来消费者,每个人消费效用水平仍然不变。理论上,具有这种足够大消费容量的产品称为纯公共品。现实中,纯公共品常见于信息类产品,如法规、政策、推广技术、新闻等,物质、能量类的纯公共品较少见,仅有国防、航灯、广播、电视等少数产品。

相对于纯公共品,如果一个产品的消费容量有限,并仅供一个人消费时其效用水平才最大和不变,则该物品为纯私人品。现实生活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产品的消费容量处于纯公共品和纯私人品之间,这部分产品随着消费者的增多,容量会满载而出现拥挤,消费者的效用将出现递减。这类产品常称为拥挤性公共品或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如高速公路、公园、学校、社区游泳池等。

公共品的“消费非排他性”既来自自身的因素,也来自外部因素。自身因素方面,是产品主体(个体或集体)无法控制产品的消费流量或范围,原因是产品在消费时呈现效用外散效应,而这种效用又不可分割。如航灯,当其闪亮时,其灯光照便布满了所服务的海域,使得航灯的所有者很难把没交费的船只排除在外。这是一种效用散发型的外部性导致的“消费非排他性”。此外,还有一种毗邻效应的外部性导致的“生产消费非排他性”,即某一产品在生产或消费时,会引发出另一种产品的生产或消费效用,这种效用可正可负,却又无法避免。如某人在自家的院子里种果树,目的是收获果子,同时对周围的生态无形中贡献出一份绿化;又如某人喷自感良好的香水,却引起周围人的恶心。对效用散发型外部效应,不仅公共品有这一特性,部分私人品也有这种特性,如某人在自家门口栽花,其“美化”却无偿与周围的邻居分享。同样,对效用毗邻型的外部效应,公共品和私人品都存在,只是私人品存在的情况较多。无论哪种外部性,如果其外部性覆盖面是全局的,并且具有以外溢效用为主、外溢效用不可分割的特征,便为纯公共品,反之,则称为准公共品或纯私人品(外溢效用忽略不计)。

俱乐部产品和外部性产品虽然在性质上有相异之处,但两者都具备‘稍费效用不可分割“的公共品共同特征,都可称为准公共品。准公共品按消费人群可分为地方公共品、城市公共品、社区公共品、公司(集体)公共品、家庭公共品等类。纯公共品的提供者是政府,准公共品的提供者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市场里的经营法人、自然人。公共品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共品从消费的不可分割性出发定义公共品,广义的公共品从提高公共福利的高度上定义公共品。”按广义公共品定义,政府的所有服务均列入广义公共品的范畴,包括界定和保护产权、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供社会基础条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提供社会保障条件、提供社会发展条件。提高社会公共福利等方面。

二、公共品市场

公共品供求理论属公共财政学、公共经济学范畴,其中,公共选择理论是其核心。在公共选择理论里,布次南通过研究政治投票与公共收支的关系,推出公共选择所依据的“政治市场”理论。公共品市场在国内外文献中是个空白的概念,因为一般认为,公共品是政府或集体团体供给的产品,并没有通过市场交易,因而就无所谓市场的存在。对此观点,国内理论主流持赞同态度。另一方面,国内部分学者持有不同的认识,如吴俊培1994年提出Public goods应译为公共商品,刘心一1999年提出“公共商品满足公欲,私人商品满足私欲,市场是两类商品的综合体”的见解,倡导公共品存在市场的学术观。

公共品是否存在市场,应从市场的构成、运行规则、产权特征等方面来考察。何谓市场,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指有形市场,即商品交换的场所;广泛的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固定交易场所,通过多种交易形式达到交易的市场。现代市场随着交易形式的扩展,已形成多样化的市场体系,对市场的理解应上升到交易总和的高度上来理解,只要存在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便会形成一个市场。当然,市场有规范市场、残缺市场,公开市场、地下市场之分,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应指完善规范的市场,这种市场的构造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1)有完全产权的市场主体。这里的完全产权,指产权主体具有独立排他的所有权,能自由交换所有权派生权能和获得产权交易的剩余;(2)有合法的交易对象,即有产权被社会保护的可交换的商品;(3)交易遵守市场一般运行规则,主要包括市场进出自由原则、自愿交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4)违反市场规则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即进入市场的主体的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产权角度,市场之所以形成,是因为产权主体在法律保护和市场运行规则框架下能够自由地交换产权。从交易的本质上来说,商品的交易首先要完成产权的交易,然后才有商品的完全交换或部分交换。如农户甲用一只羊交换农户乙一袋米,这种交换过程首先发生在两者同意完全交换各自的所有权;如果农户甲把一只羊租给农户乙,每月收取1公斤米的租金,则这种交换是部分交换,即所有权派生权能束中的使用权交换。这两种交换都是交易双方先订立契约(产权交易),后才付诸交易行动,实行实物交换或使用权租借。

市场里的产权主体,既有独立的自然人,又有各种形式的组织(法人),如家庭、企业、各种赢利和非赢利机构。应注意的是,各种组织是通过独立自然人的产权市场交易,才以共同产权主体的形式“法人”进入市场的。如企业便是以相对稳定和长期的契约代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瞬间契约而形成产权共同体(企业法人)。市场里产权共同体存在的原因是通过较固定的产权交易形式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带来市场效率;或是共同产权增加的收益大于组织的交易费用。

对私人品来说,由于有着明确的产权边界,即生产和消费都具有明确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因而能通过私人生产和市场交换来生产和消费。而对公共品来说,由于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私人生产者无法收回生产成本(消费的非竞争性使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使消费者容易搭便车,不愿意生产或购买)。因此,公共品必须由公共产权主体去提供,这个产权共同体便为政府。

按市场形成的四个基本要素及市场的产权特征,公共品的供求是否存在市场决定于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政府是否是社会公众通过公平的契约交易而形成的产权共同体;二是政府生产和供给公共品是否遵循市场原则。如果这两个条件具备,公共品的产权契约交易与私人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政府就象一个特殊的企业组织,私有产权的主人——社会公众谋取福利,以公共产权主体形式参与市场运作,生产和供给公共品,弥补私人产权单独交易基础上的“私人品市场”所固有的缺陷。

第4篇:公共交通的意义范文

2010年,中国外交最受关注的发展之一是公共外交。这个几年前还只是少数专家提及的话题,迅速成为广受重视的外交热门领域,正在形成蓬勃拓展的热烈局面。这一年,外交部把推行公共外交确定为一项重要外事职责,改进了专事公共外交工作机构的职能,建立了公共外交咨询委员会,吸纳部分资深前外交官和专家学者参加,并加强了与新闻舆论界的联系和沟通;这一年,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正式推出《公共外交》季刊,深入研讨公共外交的理论,总结开展公共外交的实践经验,大力普及公共外交理念;这一年,一些国际问题研究机构和大学加强了公共外交研究课题,举办公共外交研讨会,撰写和发表有关公共外交的文章,就中国公共外交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着多角度的研究和讨论。这一切,预示着中国公共外交良好的发展前景。

国际上,公共外交并非一个新生事物。最早提出公共外交概念和实施公共外交的是美国。早在1917年,威尔逊总统的亲信乔治・克里尔设立了名为“公共信息委员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手段烘造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国内外舆论支持。此后,公共外交一直是美国推行外交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1999年,美国国务院增设了专门负责公共外交和公共事物的副国务卿一职。“9・11事件”后,美国更加重视公共外交,增加了公共外交的相关预算。近些年,美国又提出所谓“巧实力”的观念,加大开展公共外交的力度和广度。据说在1965年,美国塔夫斯大学法律外交学院院长埃蒙德・格里恩首先使用公共外交一词,并确定了公共外交的定义。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历来重视公共外交,设有专门从事公共外交的机构和组织,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

实际上中国很早就开展公共外交,也取得了不少明显成效。我国对外文化宣传等项工作就属于公共外交的范畴,为配合政府外交或官方外交发挥出积极作用。但长期来,公共外交的概念并不清晰,投入的力度和方式存在欠缺,重视程度与客观需求差距较大。直到2009年,我国才真正把公共外交提升到应有高度。在当年7月举行的第十一次驻外使节会议上,总书记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当前,国际上公共外交、人文外交日益活跃,开展好公共外交直接关乎我国国际形象,是新形势下完善我国外交布局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开拓方向。”这次关于公共外交明确而权威性的阐述,对我国公共外交的发展具有转折性的历史意义。

在此时刻强调公共外交的重要性,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我国同世界的关系发生了历史性重大变化。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中国成为国际社会关注重点。中国发生的巨大变化,既受到世界众多国家和人民的广泛欢迎和称赞,也引起各种各样的疑虑。特别是在西方国家,总有一些人不断散布“中国”,竭力对中国“妖魔化”,不遗余力地歪曲破坏中国的形象。在这种情势下,加强公共外交,促进各国人民对中国的全面正确了解和理解,展现中国的真实良好面貌,对改善和维护我国发展的适宜国际环境,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第二,随着我国人民政治意识的提高,特别是传播方式现代化程度不断发展,公众了解国际事务和动态的渠道更加畅通,表达态度的手段日趋多样化,外交已越来越成为普通人群生活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广大公众不再把外交视为“”,而对国家外交的了解、关注和参与要求也日趋强烈。第三,我国已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各个层次与国外的接触、合作和交流日益频繁,利益互动更加明显。有关各方既重视与他们利益攸关的外交操作,也表明他们直接参与外事的客观现实与能力,外交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充分发挥政府外交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加强和改善非政府力量的对外作用,有助于形成做好外事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5篇:公共交通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公德 私德 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03.062

Abstract As a pair of corresponding concepts and moral phenomena,public morality and private morality both have distinct differences and exist in the real moral practice at the same time. Clear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morality and private morality can help us to grasp their characteristic boundary in the process of moral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 the pertinence and actual effect of moral construction.

Key words public morality; private morality; moral construction

时代的发展使社会交往日益深刻地分化为公共交往和私人交往,相应地,道德也愈益分化为公德与私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我们带进了陌生人时代,陌生人交往具有时间上的短暂性和交往对象的多变性、不确定性,交往活动由各种规则调控着、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这类交往因其对所有人开放、对参与者利益的同等保护而具有公开性、公共性,因而属于公共交往。随着人们越来越多地参与公共交往,人们也越来越关注自己的私人生活权利和私人交往,因而,社会交往愈来愈明显地分化成公共交往和私人交往。与之相适应,道德也日益分化为分别规范公共交往和私人交往的公德与私德。

公德和私德都具有规范和德性两层内涵。在规范意义上,公德指那些调整公共交往关系,使人们在公共交往中有尊严地相互对待的规则。私德则指那些调整私人交往关系,维护人们在私人交往中有尊严地相互对待的规则。德性指人的优秀的品质。在德性意义上,公德主要是个人在以社会成员身份与他人的交往中体现的德性,个人在公共场域的行为中体现的德性,个人在主观上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中体现的德性。私德主要是个人以私人身份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体现的德性,在私人领域的行为中体现的德性,在主观上维护私人利益的行为中体现的德性。①

对公德与私德的辩证关系作一清晰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在道德建设过程中依据其特点把握好二者的边界,提高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 公德与私德的区别

公德与私德反映公共交往与私人交往的道德需要,相互有着较明显的区别。

1.1 公德与私德的价值诉求不同

无论公德还是私德,实质上都体现为个人对于他人的关爱和贡献,即利他。但是,不同类型的交往中的利他行为源于不同的诉求。在生活领域的分化越来越深刻的现代社会里,私人领域愈来愈成为一个追求、表达、享受感情的领域。在私人生活中,人们体恤、激励着自己,给予并享受着亲情、友情、爱情,以及其它由志趣相投带来的涉及少数人的情感滋润。正确对待各种感情,使其既不泛滥又不匮乏,以满足人们的情感需要,是私德的根本诉求。因此,私德主要表现为私人之间通过仁慈、友爱、感恩等重感情的方式表达出来的利他品质,标识人们对于爱情、亲情、友情等人间情谊的追求,它的运行基于对人的情感权利的承认与尊重。从价值追求来说,私德主要表示对情感的推崇和重视,因此,私人交往中的人们,正确地对待感情、在感情的驱使下做合宜的事情是私德的核心追求。

在公共交往领域,没有情感联系、也没什么直接利益关联的人们处理各种关系主要通过理性的计算和权衡。个人通过公共交往实现自身的利益,并且认识到公共交往与自身利益的相关性,发现为公共利益负责、维护合理有序的公共交往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共交往中,只有公正的制度、规则才能保证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使公共交往、公共利益具有最真实的公共性,因此,人们往往会在理性的引导下追求、维护公正的制度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以保证自己的利益,公共交往领域成为人们充分运用理性且追问规则之合理性的领域。因而,人们通过理性的思考和权衡认识公共利益,并且自觉承担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是公德的根本诉求。公德的运行基于对人的理性能力的信赖以及公共交往规则对公平正义的保障。

1.2 公德与私德的激励机制有别

私德崇尚仁爱,在私人之间,利他行为的主要激励因素主要是感情。现代社会里,私人之间交往的主要纽带是爱情、亲情、友情等情感,然后才是感情基础上的各种利益联系。人们在私人交往中,相互间发生直接的特殊往,感受着对方的照顾和呵护,有足够的机会体察到对方的关爱、善意,因此,私人之间通过大量的交往,有充分的机会积累相互给予的情谊,这些感情的积累反过来成为促使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知恩图报、相互善待的种种理由。私德重视、运用的主要就是人生情感生活中的感恩效力之理。在现实的交往关系中,私人之间出现伤害感情的事情是很严重的,也从反面证明了感情对于私德意识和私德行为具有重要的激励、制约作用。

公德维护公正之理,公德行为的激励因素往往来自理性对公正的认知和追求。公德表现于人们对公共交往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以最终促进国家、人类的永续发展。不过,公共交往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是众多的个人利益的重叠部分,与个人日常生活中丰富的利益需求有一定的距离,而且公共交往中人与人之间基本上是陌生人关系,因此,有序的公共交往主要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进行的,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公共交往。公正的制度安排能够使理性的人们发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关性,促使人们通过权衡选择维护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即公德意识和行为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理性的驱动。因而,如果说私德强调律己、责己的话,公德既强调律己,又隐含律他的前提,律己主要源于人们认同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律他则表现为人们需要能够保障公正的环境。

1.3 公德与私德的道德思维方式不同

道德思维是人的一种求善的思维,是人关于道德现象进行的理性思考和推理活动,由思维主体、思维对象、思维方法等构成。私德思维是人们为了表示对特定对象的尊重而主动表达出友善、为对方着想的思维活动,思维对象是特定的,可以是自己本人,也可以是亲属、朋友等。私德思维中,作为思维主体的我和思维活动指向的对象都是特殊的,属于特殊性思维。私德思维遵循的是私人之间的感恩效力之理,而任何一对私人关系都是独特的,都有特定的要求,因此,人们在处理私人关系时,就显得没有统一的标准。

公德思维的主体则是群体甚至是类的一分子,思维的对象也是不特定的一般人,即思维的主体和对象往往都是一般的、普通的。公德思维的主体我的善意和付出的目的是利于公共交往、促进公共利益,是为众人的继续生存和生存得好而尽一点责任。我作为公众的一员坚持社会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所有人。因此公德思维的出发点和落脚处都是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个特定的对象,虽然利他行为往往落实到某个人身上,但是,这种行为遵循统一的标准,是可以复制的。

总之,公德与私德作为人的优秀品质,反映人的价值追求、思维方式以及主要的激励因素,在这三个方面,它们的区别还是明显的,正是这些区别决定了二者相对独立存在与发展的必要。通常,私人交往主要以感情为纽带,然后才是在此基础上的利益联系。人情的厚薄、交情的深浅,决定着道德责任、道德义务的大小。感情是有限的、仁爱是偏私的,不可能所有人面前一视同仁,做不到人人平等。感情的特点,决定了私人关系必然呈现出有亲疏远近之别的差序格局,因此,主要依赖感情的激励、对感情的合宜运用所产生的私德,就很难推广、适用于没什么感情联系的陌生人之间,由私德很难外推出公德,或者说,一个人私德高尚,并不一定公德没有瑕疵。有鉴于此,我们的道德建设中需要分别培育公德与私德,才更有针对性,更符合公德与私德发展的内在要求。

2 公德与私德的联系

2.1 现代社会交往生活需要公德与私德共生共存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交往方式决定道德这种社会意识,反过来,道德又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反映人们对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交往维护人的尊严的要求。因此,公德与私德的差异其实源于公共交往生活与私人交往生活的差异。现代社会的分工与分化越来越深刻,私人交往形成的私人领域与公共交往形成的公共领域之间由传统社会、近代社会里的分化不充分,发展到了现代社会里越来越泾渭分明,是个不可逆转的趋势,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同等重要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私人领域涉及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既不必直接呈现或展开于社会之中,也不必或不能完全为社会所控制和支配,具有隐蔽性、私人性,阿伦特说:“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区分相当于应该显现出来的东西与应该隐藏起来的东西之间的区分。”②私人交往中的友情、个人之间的彼此感通、朋友间的亲密交往等既能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又不必、不宜公之于众。我们的道德建设要尊重、保护这类需要。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就表现为对个体生活私密性的肯定和尊重。私德是私人领域交往的剂,因此,建设私德,培育公民维持良好的私人交往的能力,能够促进私人领域的健康发展。

公共领域主要涉及的是人们相互交往、公开参与的活动,具有公开性、开放性特点。公共交往生活的有序运行特别依赖各种规则的保障。因为,参与公共交往生活的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主要以陌生人为主,陌生人之间交往的短暂性使他们不可能依赖人格的力量或某个权威或直接的舆论压力迫使人们遵守公共交往规则,而只能诉诸各种规范,对于违背交往规范的行为,予以相应的惩罚。对公共交往规则的认同和自觉遵守是公德的主要内容,为了维护公共交往的有序进行,必须加强公德建设。

公共交往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既然是两个领域,既相互影响,又独立发展,对于其存在、发展的道德反映的公德与私德也就同样需要发展,才能适应公德与私德本身发展规律的要求,提高道德建设的有效性。反过来,通过道德建设中正确处理公德与私德的关系来对现实交往生活予以调整,在保持公德与私德的界限的同时促进其共同发展,又有助于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调谐到一个有机的良性互动位置,使公共领域能实现对私人领域的保障,同时私人领域也不侵害公共领域。历史的事实表明,无论是以公为本位还是以私为本位,结果都是两损两伤,个人主义太强行不通,而完全的整体主义,不要“私”的“公”肯定也是行不通的。

2.2 促进当代中国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需要公德与私德同步发展

“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理想的价值目标,也是建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③我们党和国家在思想上、理论上一贯坚持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立场,因而,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应有之义。

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全面交往关系的塑造。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协调、规范的公共交往生活对个体有很强的塑造作用,个人离不开这种塑造。只有真正参与公共交往,个人才能实际地融入社会生活,成为国家这一类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通过公共交往的现实化环节,形成、确证公民身份,养成符合公共交往生活需要的多方面的品格、素质。但是,主要通过私人生活养成的个体的内在品格、精神素质即私德对于公共交往的协调运转也有重要作用。从生活方式的选择到家庭伦理责任的确认;从环保意识到消费取向等,都首先表现为个体私人生活领域的观念,然而,它们同时又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公共交往实践。在其现实性上,个人既是公共领域的公民,又是私人领域的普通社会成员,每个人都在扮演不同的角色和身份。健康的私人交往和公正有序的公共交往能够培养个人良好的私德与公德,有助于实现个人的各种角色与身份的和谐、稳定,而不是彼此冲突;使人具备多方面的才能,而不是人格分裂;促进个体选择与社会引导、自我努力与社会制约的统一,促进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归根结底,公德与私德是公共交往与私人交往的价值反映,而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丰富的私人交往和公正有序的公共交往,需要温暖的感情和有效的理性,需要私德和公德。人生的丰富性本就源于多样的交往关系,单面人或单向度的人是令人遗憾的,因此,为了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我们的道德建设需要适时反映社会交往生活的需要,同步建设公德与私德,促进公民在道德方面的全面发展。

2.3 成就人们的完美个性需要公德与私德的共同发展

经验告诉我们,在很多人身上美德并不是统一的。如“巴顿将军勇敢但没有耐心,也不够宽容。比尔・克林顿富有同情心但在美女面前不能自制。甘地是勇敢、正义、正直的楷模,但也是一个冷酷而没有同情心的丈夫。特蕾莎修女是一个无私奉献的人,但也是一个苛刻、很难相处的人。”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美德必定是分离的、破碎的,或许有人具有几乎所有的美德。

生活中也有众多的因素会导致人们具有“有限的美德统一性”(the limited unity of virtue),即美德“在某些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如:(1)道德主体在其特定的生活圈子中表现出某种美德,但在这一圈子之外则不一定表现这一美德。比如,某人对其朋友和同事非常慷慨,但对一般的点头之交以及陌生人则不一定慷慨。(2)在同一个生活圈子中,道德主体的所有美德也不一定是统一的。就是说,一个人在其朋友圈子中表现出仁慈的美德,他并不一定也是公正的、勇敢的等等。⑤正是这一经验支持我们尽可能倡导更为全面的道德,对道德教育的对象坚持进行全面的道德训练。这也可以解释何以私德难以推导出公德,昭示人们公德与私德建设都不可偏废。

3 小结

作为一对对应性现象,公德与私德有内在机理方面的较明显区别,二者有不同的价值诉求、激励机制、思维方式,当然,归根结底,公德与私德的不同源于公共交往领域与私人交往领域的不同。但是,公德与私德并不截然对立,二者统一于整体的道德现象和社会交往实践。为了发展、维护公正有序的公共交往和丰富健康的私人交往、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以及人的道德统一性的生成等,我们的道德建设需要公德与私德同步发展,共生共存。

注释

① 张建英,罗承选,胡耀忠.公德与私德概念的辨析与厘定[J].伦理学研究,2010.1:81-86.

② [德]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文化与公共性[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100-101.

③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第6篇:公共交通的意义范文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两者诉讼主体不一致,适用法律不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依据也不同。因此,这两种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应合并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主张。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无条件支付义务,应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笔者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理由是: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意图应理解为,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赔偿,由此出现保险公司是否按此条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及投保人是否履行协助义务的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投保人怠于履行义务,将会妨碍受害者权利的实现。按第一种意见,应由投保人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往在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但若沿用这一做法,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就失去了立法的意义。因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只能就侵权行为提起赔偿诉讼,赔偿义务人如果无履行能力,仍需保险公司理赔后才能作出赔偿,且无法防范赔偿义务人将保险赔款挪作他用。这样既不利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利,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更不利于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内容上相互衔接,因此对该类案件合并审理有法可依。

2.合并审理的意义在于简化程序,有利于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对保护交通事故中的伤害者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另行起诉,当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投保人不承担责任而拒绝理赔,甚至当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时,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也经常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造成交通事故伤害者迟迟得不到及时的赔偿。所以,合并审理不仅有利于简化程序,更有利于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利益。

3.有利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其对于该责任的承担也有合理的抗辩权利。该抗辩权利的行使,主要针对赔偿范围的合法性及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否存在自身原因,如故意致残、致死或者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伤害他人或杀人等情形的抗辩,而并非指担保人或者受害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有无过失行为。因此,该抗辩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同于交通事故中投保人一方对受害人的抗辩权,二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行使抗辩权,以此来间接对抗受害人的主张。这些权利的行使只能通过合并审理才能有效地得到发挥,防止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行为而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7篇:公共交通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宪政民主

    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热潮的兴起,学术界陆续展开了对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大多是在市民社会的话语系统内而不是自觉地把“公共领域”从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研究,既影响了对它的纵深探讨和通约性把握,也遮蔽了它的学术价值,这就导致对它的研究总是停留在不同学科各取所需的简单应用层面,而缺乏学术通约性的把握和旗帜鲜明的理沦定位。正是基于这种学术背景,本文尝试把公共领域从市民社会话语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学理建构性的专题探讨,试图形成一个属于公共领域本身的理论话语系统,并据此探讨其政治哲学意义。

    一、公共领域理论话语的提出

    公共领域的历史源头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公共生活,但作为一个现论话语则是肇始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的理论分歧。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维护,欠缺的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美德、政治认同和价值共识的追求。它在宪政实践上的建制化容易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理论试图以建立共识为前提来解决这一问题。它强调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善的追求,认为公意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最高的公共利益,它既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整合和道德认同的基础:但卢梭的公意说缺乏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化维护,无法在现实社会中独立地建制化,因而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以公意取代私意、以极权取代民主、以道德认同取代利益认同、以“心灵共识”取代“辩论共识”。所以,它并没有真正解决现代多元社会的公共认同问题。

    那么,应该怎样解决这一理论分歧呢?

    从理论上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公共性问题。学术界对它的理论解决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化的过程。可以说,它开始于康德对启蒙的反思,中间经过阿伦特的发展,再通过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而渐趋成熟。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问源自他对启蒙问题的思考。他认为,启蒙是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就个人而言,启蒙是一种自我反思的主体性原则;就全人类而言,启蒙是一种通过人类理性而迈向绝对公正秩序的客观趋势。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启蒙都必须以公共性为中介”。因为,人类摆脱不成熟状态而达至启蒙的唯一途径是理性的公共使用,即“一个写作和出版的问题。康德解释说,按照我的理解,理性的公共使用就是任何人作为一个学者(celehner)在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面前对理性的运用’。这就是‘公共的’这个词的最真实的意义’”。这是一个与各种阅读群体、舞台、信件的出版交流等联系在一起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人们的言论是公开和自由的。所谓公开就是学者公开说话、公开传授真理,所谓自由就是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批判。在康德看来,“公共的”世界是一个在广泛的市民阶层中形成的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世界。“各色人等混杂组成的群体”相互讨论、争辩和批判,享有使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权利,同时也是“理性的公共运用”。这意味着权力不是无限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先验公意原则。只有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这是由人类自由地运用理性的天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人类自由地进行意愿表达和自由决定自己行动的天赋权利。这样,与卢梭的公意产生过程只有公民的喝彩而无公众的公开批判与辩论相比,康德强调的是学者的言论自由和公开批判,通过公共性过程产生的共识是辩论的共识。这就为“公共性”的发展开拓了一个自由辩论与公开批判的新空间。但是,康德的这种建立在人类公开运用理性的天赋权利基础上的先验公意,也并没有真正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而通过公共领域理论来解决就有了说服力。

    阿伦特是最早明确提出“公共领域”并对之进行思考的哲学家。在阿伦特的视野里,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所确立的市民社会或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相分理论范式已经不足以解释20世纪的政治现象,因此,要想说明和解决20世纪复杂的政治问题就必须建构新的理论范式。为此,她对人类的活动及其相对应的社会领域作了三分,提出一个“劳动—工作—行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私人领域一社会领域一公共领域”的三分理论框架,以取代以国家与社会二分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并据此建立起来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系统。她认为,劳动(私人领域)是人消耗体力、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工作(社会领域)是人利用工具制造耐用品的活动,是一个由目的或手段所决定的无意义世界;唯独行动则是人们既不受必然性的约束也不受功利考虑的制约而进行直接交往的真正自律的人类活动。这种作为行动的活动的范围,就是公共领域。其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排除了任何仅仅维持生命或服务于谋生目的,而以公开自由的身份从事政治活动的空间。在公共领域里,独立个体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然后汇总选出代表,进入更高一级的协商讨论中去,最终达成多元共识,形成公共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决定一般的公共规则和特殊的公共决策。这样,在公开的、“持续”的“行动”中社会的多元共识得以形成并随之持续发展,从而为权力的合法性提供“持续性’’的政治热情和共识基础,这就为解决西方社会宪政危机确立了一条新路。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寻和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共和主义解读,为哈贝马斯在更宽阔的理论视野上建构公共领域的话语系统提供了厚实的理论平台。事实上,以康德的启蒙理性(自由观)和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政治自由观)为理论基础建立的“公共性”理念,不仅成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核心理念并使之彻底概念化和理论化,而且还成了贯穿哈贝马斯思想发展的一条潜在主线。从早期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公共领域理论的系统论述,到中期的“语言学”转向对“交互主体性”的讨论,再到晚期的程序主义民主对当代全球政治的关怀,无不体现了哈贝马斯对康德“理性的公共运用”和阿伦特积极的“公开政治行动”的遵从和发展。并且,在公共领域功能的拓展、公共领域概念的确定以及公共领域理论的建构上,哈贝马斯都超越了前两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有了哈贝马斯才有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尽管哈贝马斯在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完成了对公共领域理论的创造性研究之后,因“另有理论关怀”而没有继续就这一理论本身进行深入研究,但公共领域问题始终像一个影子一样或明或暗地不离他的左右。无怪乎哈贝马斯会在1989年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一个英译本问世而举行的“哈贝马斯与公共领域”主题研讨会上,首次公开声明该书是他思想体系的“入口”,舍此别无其他进路。所以说在哈贝马斯这里,“公共领域”已经从市民社会的话语中独立了出来并发展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这表明,“公共领域”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话语系统获得了自己的理论域,如果继续把它放在市民社会的概念下势必会遮蔽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公共领域理论的学术特征

    “公共领域”本身具有独立于“市民社会”或“政治国家”的理论规定性,它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思想品质和理论内容。从学术特征来看,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是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中介场域,它本身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个张力场,占据着一个不同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论空间。

    首先,“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独特内涵和外延的社会科学范畴,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规定性。所谓公共领域,“指的就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依托市民社会又独立于政治国家、介于公共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并联结沟通二者的社会中间地带;是由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私人组成并向所有社会公众自由开放,通过对话商谈、公众舆论、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权力和其它社会势力进行监约,并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的民间自治领域;它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以能够形成公共伦理和公共理性的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为外在形式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这表明,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蕴涵了一种价值追求,而这种价值追求是由一组理念提供的,而这些理念的形成和存在则又是依托一定的现实形式作为载体的。也就是说,由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所构成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是公共领域观念描述的现实对象,也是蕴涵公共领域理念及其价值性意蕴的现实寓所;这是一个向所有公民自由开放、由交往和对话组成并介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社会性存在。而理念层面的公共领域则被用来指称这些感性现象的抽象性本质,是一个蕴涵和表征公共伦理、公共理性的精神系统。它是对以实体形式存在的公共领域的一种理论描述。它与公共领域的实体性形态相契合构成了一个内涵和外延统一的完整概念并孕育了公共领域概念的价值性意蕴。可以说,公共领域概念代表着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内容、以公众自由平等参与为形式、以理性商谈和理性批判为目的的社会交往空间。它是一个具有实体性、分析性和价值性存在的复合性范畴,它占据的是一个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理论空间。

第8篇:公共交通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过失犯罪 危险犯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危险驾驶罪,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该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一经设立便在各地引起了一场打击“醉驾”的热潮,但是针对该罪也存在各种争议,本文拟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该罪是否存在一定的情节限定这两方面进行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个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产生的法益侵害结果的主观态度,判断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可以从本罪所侵害法益、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两个方面来入手。

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在公共道路环境下的生命财产等权益的安全。对于该法益的保护,刑法上还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样是危害到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反对的心态,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属于交通肇事罪。现在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假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的行为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且追求或者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危险犯,不需要发生对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法益实际的侵害结果,只要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犯罪,因此以故意的心态实施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就既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此,根据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对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但是另一方面,即便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已经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远远高于危险驾驶罪仅为拘役的法定刑,同样是在公共道路交通环境下,对于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要轻得多,这样的结论显然背离了立法者希望通过新法来改善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现状的立法本意。

从本罪的法定刑来看,本罪的主刑为拘役,属于比较轻的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置于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中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款项之一,而其前款所规定的正是典型的过失犯交通肇事罪。刑法修正案的这样一种设置,说明本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交通肇事罪的补充。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起点相对较高,通常要发生存在实际损害结果的交通事故,即便在行为人具有酒后、吸食之后驾驶等情节时,也要发生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时至今日,由于全国范围内多次的醉酒驾车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危险驾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一般人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肇事罪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肇事人处罚的力度明显不足。在此背景下,立法对于交通肇事罪当中的一些特别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进行调整,将罪与非罪的界线从造成实际侵害结果改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法益存在现实的危险状态。易言之,实施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虽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但其对于公共交通安全法益所处的危险状态持有过失心理,在客观上也造成了这种危险状态的出现,因此构成犯罪。同时,在法定刑方面,不发生实际侵害结果时本罪设定的法定刑仅是拘役,这也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档次形成了衔接。

处罚危险驾驶罪是否需要一定的情节限制

既然本罪是一个过失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五条以及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过失犯罪均以发生特定的结果为构成要件①,本罪亦不例外。按照过失犯罪的一般理论,过失是注意义务的违反,包括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与违反结果回避义务②。对于本罪而言,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行为人是机动车驾驶员,通常不可能不清楚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险状态,因此本罪的行为人不是违反结果预见义务,而是违反结果回避义务。如前所述,实际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都是可以支撑过失犯罪成立的犯罪结果,而在侵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中,往往行为导致了危险结果就已经构成犯罪。基于这种原因,如果说处罚危险驾驶罪需要一定的情节限制,那么这种限制就应该根据危险结果的存在与否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对于本罪曾说:“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且如前所述,本罪是一个过失犯,对于缺乏危险结果的醉驾行为,不应当认为构成犯罪。

第9篇:公共交通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 经济 的不断进步和 发展 ,交通事故也是频频发生,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当前,对交通事故这一现象的成因、防治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事物的出现,人们必然要从性质上对该事故作出判断,从而能更好地对该事物进行认识和处理。同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沟通越密切,人们出行也就越发频繁,代步工具也越来越快捷、先进。因而在出行过程中引发的各种交通问题也越来越引发人们的深思。其中,最基础、最根本的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的涵义。

一、我国现行 法律 对交通事故的定义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我国最详尽、最权威的莫过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该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上述定义不难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交通事故必须是事件,而不是行为。换句话说交通事故可以是一行为导致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单纯的事件。

(二)一方主体必须是车辆,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三)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此处的道路,按照《道交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四)必须有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具备等情形。

(五)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按照“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划分主谓宾结构可以得出危害结果是由车辆造成的。此处的造成,应当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例如,某甲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将不特定的某乙撞死,那就属于直接造成。若行人某甲因急事在机动车上狂奔直接撞在了正常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上,则为间接造成。

(六)必须是基于过错或意外。

二、《道交法》对交通事故定义的不足

《道交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可谓进一步详尽,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将主体直接表述为车辆,是否属于语法错误。

车辆是物体,本身没有意识,不可能存在过错或过失;车辆本身不能运动,并不能单纯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此直接将交通事故的主体认为是 “车辆”本身,属于语法错误。将“车辆”理解为“驾驶车辆”体现出人的主观能动性更为准确。并且,此处的驾驶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驾驶的准备阶段、驾驶实行阶段,直至驾驶结束后车辆停止时的持续状态整个过程。换句话说,车辆只要出现在道路上即可,而是否处于运动状态则无需考虑。如,违规停车引发的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

(二)一方的主体必须是车辆,即发生事故的主体必须是车与车之间、车与人之间,而将人与人之间绝对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体之外,有欠妥当。

具体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是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建立在有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之下。没有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出现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就是说,一行为只有可能首先是交通事故,才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指一切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人员,即既包括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还包括车辆乘坐人(乘客)、在道路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等等。举例如下:

例一:行人甲因急事回家,在人行道上急速奔跑,多次与他人发生肢体擦碰,不小心将一行走的老妇碰倒在地,致死该老妇头部着地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二:行人甲闯红灯横穿马路,乙驾驶汽车正常行驶为了躲避甲紧急避险撞到路边灯柱,致车上乘客丙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三:乘客甲坐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上,猛然发现自己坐错了车,立即要求乙停车。乙以未到站为由不停。甲硬拉车门强行下车,结果在混乱之中导致另一乘客丙从车上挤下。乘客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四:乞讨人甲在机动车道内穿梭在车辆中进行乞讨。甲举起手中的乞讨棍往乙正常驾驶的汽车瞬间伸出,意图拦停乙驾驶的汽车后进行乞讨。乙猝不及防,在紧急避险中车辆失控致路边一行人丙死亡。乞讨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主体应当包含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交法》将交通事故的主体仅局限于车与车和车与人之间是不准确的。

(三)必须是因过错或意外的规定过于笼统,也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中辨别和操作。

1、因过错的理解有歧义。

(1)因谁的过错不明。仅仅从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的定义中,容易理解为仅指车辆一方的过错或意外。这样理解,显然与现实中出现的车辆一方无过错非车辆方全部过错的情形仍然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做法相违背。如行人进行高速路被甲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而撞死,此案明显属于交通事故。

(2)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而无需理会引发过错的对象或原由。按照事故发生的原由,过错可能是车辆驾驶人本人的过错导致的,还有可能是他方的过错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过错导致的。是不是只要发现有一方存在过错,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呢?举例如下:

例五:某甲驾驶车搭载妻乙在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二人发生争吵,妻乙愤而突然开车门跳车致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二人的吵架行为并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乙愤而开车门跳车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违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对于乙的行为甲无法遇见(排除甲放任其妻死亡的可能性),应为意外事件。

例六:某甲驾驶公共汽车搭载乘客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突然车内发生抢劫案件。歹徒逼迫某甲驾车继续前行,乘客乙慌乱中砸破车窗跳车意图逃生,结果给摔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乙为逃跑而跳车在主观上明知给自己造成的危害要么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要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乙跳车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但并没有引起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侵犯这一更大的法益,而且乙的自救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法益。并且,乙逃跑所引发的一系列法益受损,是歹徒实施故意犯罪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故而应当由歹徒来承担因故意犯罪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换句话说,即使乙跳车的行为引发另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当作为歹徒实施故意犯罪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而加重处罚。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七: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抢夺,在抢夺行人乙的皮包时因乙不放手将其拖倒并拖行数十米后致乙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在道路上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更大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一法益的必要手段而已,二者为牵连关系。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八:某甲酒后躺在自己停放在路边的车内睡觉,因为车窗封闭时间过长缺氧而导致自己窒息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甲将车停在路边,可能已经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即违规停车)。甲死亡因缺氧而死,系甲操作不当。甲操作不当的行为(即关车窗)并没有违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系典型的常识性错误。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由此可见,过错的引发对象和原由,对于某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有重要作用。

2、此处的过错或意外的概念和内涵不清楚。

(1)过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故意或过失。此处的过错是仅指故意或过失还是既包括过意或过失呢,存在疑问。

故意,名词解释为存心,有意识地,即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这样做。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可见,我国刑法中所指的故意,是针对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言的,并不是仅仅针对行为本身。同理,过失犯罪是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注意到了却轻信能避免而造成了危害。由此可见,在犯罪领域内研究的主观心态,都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不单纯考虑行为人对某行为的心态。

可见,单纯考虑过错是否包括故意或过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必须结合行为和危害结果予以考虑才有意义。

(2)过意或过失,是指对违反 交通 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还是指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存在疑问。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九:行为人明知道闯红灯是违法《道交法》还闯红灯,可见行为人针对违法行为而言在主观上是故意,但是行为人对闯红灯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能预见但是却轻信能避免,因而对危害后果又是过失心理。例十:行为人没有看清楚错把红灯当绿灯致使客观上闯了红灯,此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闯了红灯之后导致与其他正常驶入路口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因而对危害后果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可见,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则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而不能适用于危害后果。否则,即为故意犯罪。

(3)意外。

(1)此处的意外是仅指不可抗力还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

一是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自然 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例十一: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发地震,导致汽车翻车,致使车上多人重伤和死亡。整个案件中,某甲不存在过错,也无法抗拒。

例十二: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出现了暴乱事件,致使某甲的车辆被暴乱者砸坏挡风玻璃,某甲惊吓过度车辆失控,致多名群众重伤和死亡。

二是包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有预见的义务,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例十三: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忽然从山上滚下来一个大石头,正好砸在汽车上造成车辆毁损,多人死亡和受伤。整个案件中,某甲虽然有预见的义务,但是按照当时的条件,某甲无法预见到路边山上会有大石头滚下,因面属于意外事件。

例十四:某甲驾驶车辆搭载某乘客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乙认为某甲绕远路,甲辩称是抄近路。乙见甲行驶的道路较为偏僻,在要求甲改变行驶路线未果的情况下误认为甲会对自己实施不法行为而瞬间开车门跳车致使双腿断裂鉴定为重伤。乙假想防卫。按照当时的环境、条件,甲对乙的跳车行为不能遇见,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2)不少理论认为交通事故的意外仅指自然灾害。如化学 工业 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的由刘建军主编的《新编交通事故处理实用手册》一书第一章第一节第一问“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认为“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于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为代表。既然自然灾害能成为交通事故。同样,意外事件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二者都属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都是因为客观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将交通事故的意外仅理解为自然灾害,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三、交通事故的准确定义

基于交通事故定义的上述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笔者认为应当对交通事故定义进行如下修正。

交通事故,是指行为人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或者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因为意外,在道路上,过失造成不特定人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一)交通事故首先必须是事故。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一是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二是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三是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可见,交通事故是多种事故中的一种具体现象。因此,认为交通事故属于事故更为准确、直接。

(二)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了危害后果。即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是精神层面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必须是对公共安全有威胁,即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此种威胁,只要客观上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是否明知。例十五:某甲驾驶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甲的这一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即可能危及不特定的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甲只是轻信能避免而已。例十六:某甲驾驶雨刮器有故障的汽车行驶正常在道路上,某甲并未意识到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突然天下大雨,遮挡了视线,因雨刮器故障无法保持良好视线。情急之下甲紧急停车,导致跟随甲的乙车追尾致乙车车上三人死亡。此案属于交通事故。

2、此处的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基于行为人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不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胁也会产生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例十七:某甲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在主观上就是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但并不能说某甲就构成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虽系酒后驾车,但是甲是基于对本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自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换句话说,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想看到的。因此,甲的行为只能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十八:某甲驾驶机动车未看清楚路牌导致进行某单行路段,与乙正常驾驶的来车发生碰撞。本案中,某甲的行为系过失,其过失行为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对于危害结果,行为人甲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根据普特条款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此处的不特定人,不是指结果上的不特定人,而是指该危害行为发生前可能对不特定人造成损害,在结果上完全可能出现只对特定人和财物造成了损害。但这并不妨碍交通事故本身的成立。例十九: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路上,由于车速过快撞在了路边的灯柱上造成自己重伤。本案虽然只是造成了甲特定人的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甲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威胁,只是结果上只是造成了特定人甲自己的死亡而已,这并不影响到交通事故的成立。

(四)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于不影响到交通运输,当然不属于交通事故。

(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将交通事故的类型分为了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和意外的交通事故。一是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在主体上并不要求,一般主体即可。但必须要求行为人是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即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违反交通运输方面的行为。二是对于意外的交通事故,在主体上有限制,必须是车辆驾驶人,因为在意外的情形下车辆驾驶人才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很难想象,非车辆驾驶人在意外情况下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也不能绝对化。例二十:某甲系挑夫,四处帮人挑东西以赚取工钱谋生。某日,甲帮某乙挑两箱价值50万的金银首饰行走在人行道上,由于突遇台风,某甲把持不住,台风将首饰卷走掉下人行道旁的河中冲走。还把某甲挑东西的扁担给卷入半空,掉下来后砸到另一行人丙并致其死亡。此行为能否认为是交通肇事,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