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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

第1篇: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范文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 咸阳 712000)

摘要:目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应对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现状进行分析,根据高职会计人才培养中重视专业知识传授和专业技能培养、忽视职业道德培养与法治教育的问题,在重新认识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的关系的基础上,探讨强化高职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对策。

关键词 :高职;会计;职业道德;法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1-0155-03

会计职业道德是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和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专门为会计行业立法,本身就说明会计行业法治是刚性的,而且具有不可逾越的底线。但是,目前从事财务工作的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现状不容乐观。部分会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职业道德观念淡薄,违规操作、造假账,导致财务信息失真,恶性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些与财会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弱化有十分重要的关系,除了给经济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外,也会给企业组织、银行和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每年约有10万左右毕业生进入会计职业队伍。因此,对在校会计专业的学生进行有效的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是一种必须的源头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职会计专业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比较薄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课程设置上,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处于较为边缘的地位 高职院校在会计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对会计职业道德在会计专业教育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设置与设计有很大缺陷。首先,部分高职院校的会计职业道德课被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代替,而且由政治理论课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学。从形式上看,主要承担对学校全体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但授课教师往往对会计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与《会计法》知之甚少,所选用的教材与所涉及的道德教育基本上与会计专业无关。其次,由专业课教研室负责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与训练,很少有学校把会计职业道德作为单独一门课程纳入会计专业课程体系。有一部分学校会计专业课程虽然涉及会计职业道德,但是,由于课时及课程内容所限,专业教师很难讲透。再次,一般院校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养成教育,很少把学生的日常表现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从形式上看,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各种专业课及学生管理似乎都与职业道德教育有关,但从实质内容上看都难以让学生接受会计工作中真正需要学习的职业道德内容,会计的法制教育就更谈不到了。可见,在高职教育教学中,会计职业道德与法制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对会计专业的学生必须进行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由于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课程在高职院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的边缘化,使得教师与学生都轻视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一部分人认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隶属于思想品德教育范畴,既然课程设置中有思想品德和法律基础课,也就不需要再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与会计专业教育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事情,只要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就能做好会计工作。高职院校在会计专业建设与专业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视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及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和考核,但是,由于过分强调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专业技能的提高,就忽视了对学生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的培养,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对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的感性认识,也忽视了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对于一个职业会计的重要性。这样的教育与教学,导致相当一部分学生在校期间没有树立起会计的职业道德观念、会计的法律意识、职业的风险意识、保密意识及责任意识。因此,当学生毕业之后,面临实际工作中的道德冲突时,就会感到无所适从。

对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的关系认识不清 道德与法律关系密切,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就涉及它们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往往会影响我们对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关系的正确认识。在一般意义上,不难认识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具有同一属性而且相互联系,也不难认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也就是说,凡法律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法律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倡导的行为。而在会计专业的范畴里,两者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不仅是相互包容、相互补充,更重要的是相互作用,体现了高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体现在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时,一定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即坚守会计法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底线,失去这个底线,会计的职业道德是很难形成和坚持的。这种一致性要求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一定要以法治教育为基础,法律基础教育一定要切合会计专业的特殊性。

加强高职会计专业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的对策

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会计专业师资队伍 要保证能充分体现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运行,关键取决于高职院校的教师队伍素质水平。高职院校必须建设一支数量上适应办学规模要求,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与职称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教师队伍要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需要,要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要求,增加会计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教师的比例,安排会计专业教师到企业财会部门进行实践锻炼,积累企业会计实际工作的经验,搜集会计职业道德和法规执行方面的典型案例。同时,要聘请企事业单位财会部门的会计专业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兼职教师的比例,聘请专家、学者定期为学生举办有关会计职业道德、法律及人生观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使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融入每位教师的教学活动之中,逐步成为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渗透到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中。

在专业课程体系中,设置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课程,在专业教学中强化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 根据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要求,在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应专门开设“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课程。通过该课程的教学,向学生传授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的主要内容,使学生在专业课学习的过程中,熟悉会计职业道德内容,培养会计的职业理想,树立职业道德观念,增强法治观念,为毕业后从事会计职业打好道德和法律基础。“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课的教学可以采取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方法。在教学中,要特别重视学生鉴别是非能力和解决道德与法律冲突能力的培养。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是每一位会计专业教师的职责。在专业课中,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例如,在讲授“财务会计”课时,首先,应让学生充分认识到会计管理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其次,教师要结合社会实际案例设计课程。例如,讲存货计价,在物价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符合谨慎性原则,若某一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则会虚增利润和资产,导致财务信息失实。又如,在“税务实务”教学中,要向学生传授基本的税收法律常识。讲到税收业务处理时,教师应教育学生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处理业务。在讲授“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可运用案例教学向学生表明不按期纳税、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

通过实习强化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 会计专业实践教学包括企业见习、会计模拟实训及顶岗实习等。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了解会计整个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在企业实习时,由于学生刚刚接触到会计的实际工作,可以让学生体验其未来将要从事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在实习岗位上,可以使学生了解坚持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促进其职业情感、道德意志及法治观念的形成。顶岗实习是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顶岗实习中,实习指导教师要抓住学生与生产实际、岗位实际一线劳动者及单位负责人密切接触的机会,进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增强学生讲安全、守法律、重质量、求效率的意识。要教育学生向实习单位的师傅学习技艺,锤炼吃苦耐劳的意志,养成严谨认真、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培养职业道德情操和法律意识。顶岗实习时,教师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要选择好的企业,对某些在行政管理上法治意识淡薄,会计监督制度缺位,有虚账、假账现象的企业要尽量规避。(2)要增强防范意识,一旦发现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消解,避免使学生产生意识上的困惑。(3)要让学生正确地认识社会现实,理性面对现实,强化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素质,坚定融入现实并逐渐与现实融合的信念。

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法治意识培养 要加强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创业园、第二课堂、体育场等校园文化设施,建设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校园,努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情操和法律意识。首先,教师可以为学生订阅一些财会方面的报刊、杂志,引导学生访问一些职业道德与法制专家的博客网站,并结合社会实际让学生经常关注,目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识别和判断虚假会计信息,教会学生如何拒绝各种经济利益的诱惑。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也就会逐步提高。会计专业班级要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会计职业技能竞赛、文明风采竞赛、大学生创业及工作体验等活动,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寓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于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为实现实践教学目标提供平台。

单纯靠讲解和说教是很难使学生形成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的,学校必须在学生学习的各个环节提出要求。专业教师要切实转变观念,潜移默化地使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深入学生心灵深处,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榜样力量培养出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1]刘永泽,孙光国.我国会计教育及会计教育研究的现状与对策[J].会计研究,2008(2):33-34.

[2]王学宝.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105-107.

[3]张莉.拨云见日——新《会计法》解读[J].事业财会,2000(2):5-6.

[4]齐水忠.当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探讨[J].天津农学院学报,2009(4):36-37.

[5]孙长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之我见[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6(11):78-80.

[6]胡涛.关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探讨[J].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21-22.

第2篇: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艺术;思维

新课改的开展,为我国的教育开启了新的篇章,多名教育工作者正在教育历史新的一页上书写着新时代的辉煌。新课改强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突出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初中道德与法治这一门学科,既是新课改下一门素质教育课程,又是一门塑造学生道德思维、法治思维的必修学科。为使初中生能够形成良好的道德法治思维,笔者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特在此文中进行系统性论述。

一、初中生道德法治思维的发展阶段

根据心理学家皮亚杰的研究分析,中学生的道德法治思维发展会经历几个固定的阶段:

1.自我中心阶段

学生按照规则、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2.权威阶段

学生对外界的权威表现出绝对的尊重和服从,将规则、制度视为不可更改的、绝对的。

3.初步自律道德阶段

学生从道德的他律转为道德的自律,不再将规则看做一成不变的。

4.公正阶段

学生的道德法治观念倾向于主持公正、平等。

二、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现状及成因分析

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的道德水平已然逐渐达到了初步自律道德阶段,甚至步入了公正阶段,在这一时期,初中道德与法治W科课程对于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与法律思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足

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的受关注程度不高,学生在课堂普遍呈现出一种“心不在焉”的状态。深入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这是受到了应试教育的影响。对于初中生来说,在中考中,以往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是一门开卷考试的学科,因此学生认为该学科的学习无需付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将更多的时间分配给中考中闭卷考试的学科。

2.传统教育影响

传统的教育方式,是教师将知识一股脑倾倒给学生,很形象地被称为“填鸭式教育”。传统教育方式未能在课堂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因而新课改提出了一种新的教学方式――探究式学习,为的是能够扩大学生在课堂中的影响,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中心。然而,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至今依然存在,使学生主动学习道德与法治学科知识有所困难。

3.课堂气氛枯燥

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学习的魅力,在于其能够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增加其法制知识,为学生更好地进入社会奠定基础。然而,也因为道德与法治学科内容严谨、概念抽象,导致学生在学习时感到课堂气氛枯燥,学习没有兴趣,从而更加被动地接受有关知识。

三、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艺术建议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笔者认为,倘若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能够在课堂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将能够更加轻松地教学。另外,新课改突出强调了探究式学习这一学习方式的重要作用,要求一线工作的教师能够在课堂中有所运用,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将学生编为多个学习小组,再根据教材内容进行课堂多种教学形式的选择。

1.利用多媒体构建课堂环境

利用多媒体为学生构建良好的课堂教学环境,学习环境对学生是否主动学习、是否有效学习均存在重要影响。利用多媒体可以在恰当时候为学生提供辅助教学的微课视频,促进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例如,在教授学生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时,我们可以利用多媒体来为学生播放法制节目的节选内容。

2.利用有效提问促进学生思考

提问是教师常用来引发学生进行思考的教学方式,对于教学而言,有效的提问能够促使学生在教师的逐步引导下获得必需的知识,进而不断提高自身的学习效率。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提问,我们需要对学生的学习动态进行深入的了解,结合教育学家维果斯基“最近发展区”的概念来不断推动学生的学习和发展。例如,对“法制”和“法治”进行区分,而学生对“法制”和“法治”的概念均不了解,我们可以要求学生逐步掌握二者概念,再对其联系和区别进行思考。

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的心智尚处于发展的时期,虽逐渐趋于成熟,却也需要教师的引导,帮助他们形成正面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初中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程,对于塑造学生良性的道德与法治思维具有重要意义,理应引起全体师生的重视。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应积极探索能够激发初中生进行道德与法治学科学习的更好方式,帮助学生更主动地学习。

参考文献:

第3篇: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核心素养;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

初中是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和道德品质修养的关键阶段,在此阶段对学生进行核心素养下的道德与法治教学,能够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良好发展。对此,作为初中的道德与法治教师,需要对本学科所具备的素质教育优势进行充分认识,并在明确道德与法治学科素养培养的具体内容时,对教育的本真进行自觉回归。之后教师更需要对自身的教育理念进行改进和创新并以对学生核心素养的培养为基础前提,摒弃传统的教学方式,如此方能在课堂教学方式的多样化应用中,通过对核心素养教育理念的良好渗透,实现对课堂教学效率的优化[1]。

一、基于核心素养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的意义

(一)教学目标的要求

在初中阶段展开道德与法治教学主要就是为了初中学生能够在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相关法治课程的学习中,形成和发展良好的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使学生能够在这样良好思想观念和道德品质的影响下,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遵守纪律、具备文化修养、能够积极健康成长的合格公民。而在核心素养标准下,展开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可以在原先的培养目标上,通过对课程根本性质的坚持和秉承,进一步确定学生的培养导向,如此方能在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思想观念下,实现对其知识能力、素质修养的全面提升。

(二)教学有效性的标准

良好的教学,就是通过教师课堂主导性作用的发挥,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体积极性,在课堂主体明确的情况下,有效达成教学目标的过程。这样的教学过程有三种基本特征:第一就是此种教学过程的教学目标明确适当;第二就是教学氛围民主活跃、和谐平等;第三则是能够在教师主导性的充分发挥下,具备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教学方法。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以教学内容、学生需要等为依据,对正确的教学方法进行选择,并在同时对相关的教学任务和目标进行明确和牢记,如此方能在激发学生道德与法治课程学习积极性的过程中,促进其获得学科知识,才能在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同时,形成积极健康的道德素养和法治意识,才能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发展时,为其全面和健康的成长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于核心素养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策略分析

(一)以学生为中心,创设教学情境

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的改革,初中阶段的道德与法治教学也应当由传统的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进行转变,如此才能够在素质教育背景下,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提高,从而实现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2]。而在新时代形势下,作为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应当具备科学的教育教学观念,并明确“教师的‘教’是为了服务于学生的‘学’”这一理念,通过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实现教师不为了“教”而“教”的教学目标。在此种情况下,初中教师首先需要以学生的实际学习需求为出发点,以学生所喜爱的学习方式为着手点,激发其学习兴趣,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学习,让学生成为课堂学习的主导者。其次,教师需要在实际的教学中,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教育家布鲁纳曾经说过:“学习者只有在一定的情境中,对学习材料中的发展过程进行亲身的体验,才能够在学习中对最有价值的东西进行获得。”由此可以看出,情境的选择,同样也是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的重要方式。教学情境,不应该是教师的凭空构想,而是应该以学生的实际生活为基础,强化其真实性,使学生能够在情境当中产生一种似曾相识之感。而在情境中,其真正的主人公应当是学生,并以此为基础交融到学生的实际学习中。而学生作为教学情境的主导者更应该面对、思考和分析生活中所出现的道德问题,如此不仅能够强化学生的课堂学习积极性,更能够在学生真实的参与和思考中,获得道德与法治的学习体验和感悟,从而促进学生品格和相关能力的提升。与此同时,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课堂是以价值观为导向,以问题为形式,在学生真实熟悉的情境中,通过对教学内容的教授来达到教学目标的完成的,因而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对问题进行设计就显得至关重要。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需要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设计具有思辨性、两难性和生成性的问题。这样既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又能够带动学生思考和研究的积极性,从而在培养学生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时,实现价值引领下学习效果的提高。此外,由于生成性问题的提出,使学生能够获得自己积极思考的成果,从而体现其创新性的思维,因而教师需要牢牢抓住此类问题,并通过相关伏笔的设立,调动学生探究的积极性,使其能够共同而完整地解决问题。

(二)利用微课展开小组合作教学

在传统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因为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的枯燥乏味性,大多数学生都不喜欢这一课程,更是无法对其产生学习兴趣。而微课作为一种时间较短、内容短小精悍的新型教学方式,是能够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热情的[3]。对此,作为初中的道德与法治教师,可以在教学方式的创新中,利用微课对学生展开教学,如此就能够在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兴趣增强的前提下,实现对学生核心素养的初步培养。另外,在传统的教学中,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通常都会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教学,这样的教学方式不仅对学生的学习主体性进行了严重的忽视,更是无法有效增强学生的核心素养。而新课改强调了“当代的教育工作者应该对学生的‘自主、合作、探究’等能力进行培养”这一教育理念,在学生核心素养的培养中,正好也包括对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等能力的培养。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利用小组合作的教学方式对学生展开有效教学。首先教师需要以课程内容和学生的实际学习需求为依据,对学生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组。其次,教师需要在小组合作探究活动的组织中,让小组成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有目的性的活动探讨。如此既能够培养学生的合作探究能力,又能够确保小组合作教学活动的实效性,学生更是能在合作精神和探究精神的锻炼中,实现科学精神、文化基础、学习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等核心素养的有效培养。

(三)通过生活化素材的利用,融合法治案例

在初中的道德与法治课程内容中,存在着许多的理论知识,而其中的许多理论知识,其实都来源于现实生活。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该以学生的实际生活为立足点,展开教学活动,以此来强化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然而经过调查研究发现,现阶段许多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为了完成教学目标,都会采用单方面讲解的填鸭式教学模式进行课程讲解,这样的情况直接导致了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的理论知识讲解过于枯燥无味,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生自然也就无法对其产生任何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基于此,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应该对自身的教学模式进行改变,以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课程内容为结合点,对课程内容进行不断挖掘。当教师将课程内容中具备素质教育价值的生活化素材选取出来时,还需要以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学习情况为基础,在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对生活化素材进行充分应用,如此方能在充分发挥生活化素材作用的同时,加强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才能在引发学生情感共鸣的基础上,实现对其核心素养的提升。事实上,在现阶段的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还存在一种现象,就是教师过于固定僵化的课堂教学形式,这样不但会大幅度降低课程教学效率,还无法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对此,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应该在课程教学中,秉承相应的素质教育理念,并在日常的实践教学活动中渗透核心素养内容,对课堂教学活动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创新[4],以此在改善沉闷枯燥的课堂氛围时,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从而实现其核心素养的提升。教师也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对相关的道德、法治案例进行融合。目前,由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每一位公民所要具备的基本素养也包含了相应的法治意识,由此可知,在学生的道德与法治课程学习中,法治意识也是重要内容之一。在这样的情况下,教师首先需要通过良好的课堂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为依据,在课程教学中,选取具有教育意义的法律典型案例;其次教师需要以案例内容为前提,对相应的问题进行设置,并在设置中通过对法律重要性的强调,让学生能够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产生清晰的认知,有意识地提升自身所要具备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如此方能在学生不断提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常识中,实现学生正确法治观念的建立。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课改的教育背景下,对学生的核心素养进行培养既是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学生全面发展的必要内容。对此,作为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教学内容,初中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课程应该在对核心素养的教学要求进行贯彻和落实时,紧跟时展的步伐,对课堂的教学模式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如此方能在学生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中,强化其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才能在增强学生核心素养的同时,实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柳士功.基于核心素养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探究[J].文理导航(教育研究与实践),2020(5):51.

[2]吴淑珍.核心素养背景下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有效性策略探究[J].考试周刊,2020(42):127.

[3]钟娜.基于核心素养的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策略探究[J].考试周刊,2020(40):109.

第4篇: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范文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控制模式,但在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合理性。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

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管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如果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

古代中国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强调只要有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立的法,并坚决贯彻实施,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依法治国,举措而已。”⑴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他们认为必须依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为了法律的推行必须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制度相关联的“法治”。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

(三)现代法治的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法治是民主的产物,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治和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四)法治的构成要件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作过相当经典的解释:“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⑵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由于亚里士多德生活于并且也赞成将人分等级并视之为公平、合理的社会,所以我们应赋予他法治构成的框架以新的。在现代社会,所谓法的普遍性,即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权等这些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随着法治的实践展开,后世学者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有了扩充。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法治还有以下精神要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⑶

(五)法治的历史及其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⑷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

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的希腊理性法思想。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了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的理性的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⑸进入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的破坏和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的传统未曾消失。中世纪,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依然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⑹

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走向完备。“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⑺但有组织的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的最佳途径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民意的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入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条思路引导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是法治。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实施方案,将专制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通过分权和制衡来实现法治和人权。

建构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它一方面源于商品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⑻同时又植根于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的充分发达和结合仅限于西方,应该说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⑼

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控制模式。但显然各国的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的经验和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的现代法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与传统相结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经验和标准只是特定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或惟一。

二、德治的概念和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

(一)德治的含义

如同法治一样,什么是德治也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道德的特征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首先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不同于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⑽

(三)德治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

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但由于人类艰于自律易受本性影响,由于德和人的品质相联系,道德特别是个人美德和公共道德便具有了高尚情怀,从而德治也成为一种理想。中国自孔子开始,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揭示他对德治的向往。但德治在现实中屡屡陷入困境。

在中国,孔子的仁政德治从春秋战国到汉初能竞争过“重刑轻罪”的法家学说;汉武帝虽然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献言,推行“礼法结合”,但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德治的实质已不存在;即使是名义上的德治在晚清变法修律中也不敌西方法治而被取而代之。在西方,柏拉图中年以后虽然内心固守但实际已放弃理想国的追求,改为第二等的选择:法律和秩序。他在《法律篇》中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首先考虑这些,然后考虑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如果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行动,他们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⑾尽管柏拉图的《理想国》仍受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总将其视为乌托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成为西方的传统。中西的历史实践揭示出人类在法治与德治问题上的一个基本经验: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部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换的互补功能。举几个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前提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判处死刑的。另一个例子是西塞罗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未能阻止罗马共和国的蜕变,甚至他自己也被残杀。还有一个例子是在世界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实施专制独裁。

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的这些缺欠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⑿此外,法律乃至法治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所以,法律至上但法律并不万能,因为法律只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仅此就奠定了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况且如前所述其互补性并非仅此而已。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第一、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能实现它自己的目标。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最终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邪恶、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人权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道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

第二、法律应具有道德性,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进而将德治与法治在治国层面上相提并论。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机构庞大、事务繁多。按西方的设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复杂的系统。这些系统自身内部及其相互之间要保持有序运转,才能确保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稍有紊乱和冲突便有陷国家和社会于混乱之中的危险。避免这样的危险靠道德是很危险的也是很困难的。首先道德是有争议的。不同的人对道德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其次,道德还是不确定的。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再次,凭藉舆论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甚至强大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这是因为治国要以制度为依据,国家行为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性、确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将社会控制在有序和可预见的范围内,人们也因此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计划。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化的设置,它在一国主权内的惟一性、同一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它独有的强制性,保证了制度的规范和有效,从而成为治国的依据。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但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⒀法律的制度化、系统性和强制力,使它在与道德、宗教、行政、等的竞争中, 成为最有效的治国之具。⒁

第三,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虽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确实无法成为法律这样的治国之具,但间接来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良法具有道德性,是从法律角度说的;从道德方面说,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转化来的。人类历史上相当多的法律是这种情形,传统中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法律化的道德虽然在形式上已不同于道德,但我们也不能断然地说道德没有参与治国;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德治,毕竟法律化的德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德,法律的属性已使之与道德有了形式和本质的区别。同样,接受道德教育和影响的人成为法律职业者,也在一定程序上促成了道德对治国的参与,但我们同样不可以说这就是德治。

第四、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道德特别是特定社会中的主流道德与法律,在物质基础、指导思想、社会任务和终极目标上都相一致或相近,因此,它们的内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叠,这恰好构成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基础。脱离这个基础将道德强行上升为法律,不只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错位,最终也将牺牲双方。道德是对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质之上并以培养高尚的人为目标;法律是对人的下位也即最起码的要求,隐含对现实中人的理性认识,仅以人的守法为目标。甚至有一种说法:道德的底线即是法律的常规。例如,我们在道德上有乐善好施的义务,但法律上只禁止人们欺诈和伤害他人。又如,婚姻在道德上最好不要离异,但法律上还是允许人们自愿离婚。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法治之法虽需要有道德性,但绝不是全部的道德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四、在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实践

中国在法治与德治、与道德关系上,长期存在两个:一是在领域内,往往把人的品德视为衡量政治善恶、好坏的重要标准;即使讲法治,也是重在法治的道德、实质正义问题;法治的最显著特征“程序正义”十分薄弱,因而制度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障碍重重。二是在日常生活领域,以政治和意识形态的特殊标准要求个人,重道德评判和道德认知,忽略与人性有最直接联系的道德实践和日常起码的道德行为、道德情感,因而出现各种违背常理的道德缺失,加之建国以后很长时间内一大批错误政治运动的狂热幼稚造成的人性劣变,官德与官风、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十分稀薄,以致难以支撑“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故在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问题上,更多的应是针对现实的反思,而不是纯粹层面的论证。

(一)我国在法治与德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始于邓小平198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一次讲话。他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是决定因素”。⒂这是浓缩了整个民族与国家30年社会主义的艰辛探索的价值认同和价值选择,是用几代人有切肤之痛的生命体验的巨大代价换来的。也是邓小平对中国政治文明的最大贡献,是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价值部分。

以后他反复讲:“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问题如不解决,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⒃

邓小平这一思想至少在三个方面澄清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领域内依法律还是以道德实现“治世”的问题。

第一,社会主义对社会的改造,不是通过个体的“修身进德”来实现,而是通过制度性变革,建立实施公正、进步、文明的制度,尤其是良法之治——这一人人受其约束,人人在其面前平等的制度来实现的。

第二,只有在制度的变革和完善中,才能实现对人性的改造的完善。离开制度和法治的力量,很难保证人心向善,也难以保证对社会污浊邪恶的清除改造,政治也很难体现公正与正义。“不少问题用个人品质是解释不了的”,⒄把改造社会的希望主要寄托于个体的主观道德觉悟与道德修养,依靠个体的自省、自律、世界观的改造,来防止政治失误、权力腐败和社会邪恶的发生,只能是乌托邦式的幻想。

第三,人性中有一种趋“恶”的力量,人性有向“善”的愿望和可能,因而人性是可以改造的。要消除人性之恶,最可靠的途径就是用制度趋善的力量,即通过体现民主、平等、科学、正义精神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来匡扶、矫正人性。制度的趋善之力,显然比个体之“善”要坚强、牢固、完整的多。尤其在人的权力欲、金钱欲极易膨胀的政治领域,靠不具备外在客观标准和实在力量的道德来约束,效果微乎其微。

综上,在治国方略上,在政治领域内,“法治”而不是“德治”具有最高价值,这是不可动摇的。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但令人欣慰的是,经过磨难的中国人民已冷静地作出了理性的选择。宪法修正案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块里程碑,是中国迈向法治的决定性意义的制度保障。

(二)在什么样的问题层面上实行“以德治国”

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并不否定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道德建设的现实,其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资源源远流长,但是中国上从未出现过西方16-18世界长达三百年之久的文艺复兴和人文主义运动高潮。在中国专制政治的强硬高压下,中国传统文化中最优秀的东西,如民本思想、正直仁义、忠孝廉耻、见义勇为、信守承诺等都是在历史的夹缝中艰难生长和延绵存在的。西方的人文主义运动对“法治”的实体性制度起了巨大的塑造作用。诚信、公平、勤奋、尊重他人、视职业为天职,这些理性化道德和行为规则的建立,都为资本主义法治的确立创造了良好的人文环境。人文主义运动在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造成了中华民族精神领域上的缺陷。自由、民主、权利,这些西方启蒙运动中的主导精神,在中国近代很长时间内都未渗进乡土社会。因此,我们必须从西方文明发展中吸取有益因素,弥补和丰富我们的精神世界。

第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历史发展中出现过重大断裂和变异,导致了今天人文道德建设的重重困难。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基源于先秦,然而在秦汉强大的封建政权确立不久,它就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断裂。以后在漫长的几千年历史中,这些最优秀的民族精粹,总是命运多舛。民族精神最严重的断裂是在近,尤其是改革开放前30多年不断的非正常的政治活动,强化了道德堕落和信仰崩溃,基本扫荡了中华五千年文化精华,传统中的沉渣却四处泛起,由此带来的后果极为严重。作为社会精英的政府官员行为严重失范,承载人文精神的知识分子良知和责任感淡漠,人文与道德教化功能萎缩;社会道德水准已不是有无“是非善恶”认知问题,而是“有没有耻,而不知耻”的问题。例如,腐败蔓延时,不仅没有遇到坚实的制度遏制,也没有遇到社会道德的有力打压和反抗,反而如黑色瘟疫,使无制度与道德设防的社会肌体迅速溃烂。

第三,中国人文道德建设中的缺陷,还表现在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大面积失范,良好的官德官风和职业道德严重不足三个具体问题上,而这三个问题都涉及“最低道德标准”在不同领域的建立,这也恰恰是支撑法治实现的最基本的人文资源。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家庭暴力中的“弑母”、“弑父”案件,商业交易中的层出不穷的信用失范和欺诈,公共生活秩序的混乱,官场中毫无廉耻的权钱色的交易和权利寻租,学术界的种种学术腐败等等,都与一个人应具有的做人底线有关,与社会最基本的道德水平有关,而恰恰是这些最基本的“常见性”道德,成了我们最薄弱的、普遍存在的道德问题。

中国发展到今天,这些社会道德问题日益严重,怎样能在一定层面上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什么样的对策来加强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工程的建设呢?我拙见几点:1、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推动民主社会、诚信社会的发展。民主、自由、公平、公正是一个文明社会所追逐的价值,但由于中国社会特殊的历史原因,封建社会残余的糟粕仍着社会的发展,突破这种禁锢,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为起点,从入手,全面提升国民素质,全民出发、全民普德,特别是公德,让民主的精神融汇于社会各个层面,诚信之风气在社会中根深蒂固。2、发扬优秀的传统美德。现如今,许多传统美德以被人抛却脑后,诚、信、义在某些时候被视为愚蠢的行为,中国是世界上的礼仪之邦,如何继承和发扬传统美德,不但是一个社会的问题,更成为一个民族如何发展下去的问题,从娃娃抓起,让孩子们在良好的传统美德氛围中健康成长,让他们反过来影响家庭,达到对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3、严肃法纪、政纪、行纪、维护职业道德,一个国家之所以昌盛,靠的是对秩序良好的维护,从全局来讲就是法,从局部讲就是各行各业,从商要有行纪、从政要有政纪、学校要有校纪、百姓要守法纪,无规矩不成方圆,严肃法纪、政纪、行纪,维护好职业道德,是推进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

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并提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认为,这三点是国家政治权力多年来实施“道德教化”的一个深刻反思,也应当是我们建立真正能与法治“相辅相成”的道德体系的努力方向。惟有从中国当今的社会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我们才能找到“德治”与“法治”相互契合的现实合理性。

五、结语

我们探讨了法治治理国家和德治治理国家将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对德治和法治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了一定的了解,依法治国、依国治国相辅相承,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成为我们建立真正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承治理国家的社会实践,理论结合实践,再从实践中找出真理,达到德治与法治相互契合的现实合理性。

注释:

⑴韩非子《韩非子有度》

⑵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第199页

⑶张文显,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186-194页

⑷J邓恩,民主的历程,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第24页

⑸P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38页

⑹E卡西尔,国家的神话,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第124页

⑺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及其,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第344页

⑻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303-313页

⑼张光直、中国青铜,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第131-142页

⑽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354页

⑾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第27页

⑿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第388页

⒀R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第26页

⒁R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第112-131页

⒂《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00-333页

⒃《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00-333页

⒄《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3页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J邓恩,民主的历程,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4、P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5、E卡西尔,国家的神话,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

6、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7、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

第5篇: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政治课教学 思想道德 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08-0055-01

在物质高速发展的今天,以学生为代表的一类人过于注重享乐主义与现实主义,极度缺少责任感,没有明确的生活目标,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因此,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成为当代教师不可推卸的责任及义务。而政治课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最佳载体,政治教师有必要将正确的思想意识渗透到课堂中。因此,本文将着重探讨在政治课教学中如何渗透思想道德教育。

一、全面解析政治教材,抓住重点内容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我国在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时主要以政治教材作为载体,因此所包含的内容较为零散和隐晦,大致可分为个人信仰、爱国情操、社会道德、传统美德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意识这几种类型。

(一)个人信仰与爱国情操。政治教师应以政治课中涉及的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等作为思想教育的基本方向和原则,通过教师对政治教材进行全面的解析,抓住书中的重点知识内容使学生理解共产主义理想的内涵,明白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从而坚决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爱国情操是思想教育的中心内容之一,培养积极的爱国情操对于国家富强、安定有着重大意义,因此,政治教师在进行政治教学时,应将国家的发展、历史、地理环境、文化智慧等传达给学生以激发培养学生爱国情操。

(二)社会道德与传统美德。社会道德与传统美德的教育学习,其本质都是指人类在社会活动中存在并表现出的行为。学生期间处于不断学习、探索以及了解的阶段,教师在此阶段对学生进行一定的社会道德以及我国传统美德的教育,能有效的将社会责任和义务、自尊自爱、同情心以及对劳动的热爱、勤俭节约等内容传达给学生,致使学生对其进行继承并不断发展[1]。

(三)法律法规意识。依法治国,建立民主的法制社会是我国的主旋律内容,因此,政治教师应在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时,应发扬并增强对学生法律法规的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的不可撼动性,从而养成遵法、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知识理论与生活实际相结合

知识理论来自于生活实际,生活实际反应知识理论的正确性,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教师在政治课堂中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时,只有将思想道德及政治知识与生活实际的案例和问题巧妙结合,才能让学生理解其内在含义及现实意义,从而养成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及社会意识,进而让每个学生独特的个性得以充分解放,同时让学生学会将自己所学的知识理论应用于实践当中,指导自身在社会中正确的活动。因此,政治教师在讲述某一思想道德教育的理论时,不妨结合生动、有趣并充满现实意义的生活例子,通过自己的丰富经验使学生加深印象,如社会的好人好事以及充满愤怒的事例,让学生自行理解事件好坏与理论知识的重点,从而培养自身感性与理性的道德与情感。

三、开展多样教学方式,优化启发政治教学结构

我国的政治教学总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学生易发生注意力不集中,对政治学习兴趣不大等问题,间接影响了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因此,教师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在政治教学的渗透,同时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效率,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如实际情景的创建、突出重点问题进行课堂讨论、采用新兴电子技术进行授课等,一面吸引学生学习注意力,激发其政治学习的热情,拓展其思维方向以及调动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另一面通过轻松、简单且直观的方式将正确的思想道德教育传达给学生,便于学生的理解和吸收。

四、政治教师应以身作则,树立起思想道德模范

榜样的力量是不可估量的,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主体,教师成为学生首先学习的对象。教师进行教育及日常活动时,其做出的决定、行为以及意识将会间接或直接影响学生对思想道德的理解、认识,因此,教师为学生授课时,首先应以身作则,坚定我党的思想理论方针,树立起正确的个人信仰,实际生活中以社会道德及传统美德作为行为规范,才能将优良的思想道德精髓教授给学生。

综上所述,思想道德教育作为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国家稳定与富强的基础精神内容,提高其在学生中的学习比例非常必要,而政治课堂教学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载体,其如何更好的渗透思想道德教育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提出了解析教材、结合实际、方式多样化及教师自身四个渗透方式,以助于政治教学真正渗透思想道德教育内容,进而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

第6篇: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范文

一、理解康德伦理学的困难:道德与政治的内在关系问题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虽然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都包含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下,但其道德与政治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张力,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呈现为一种复杂的内在关系。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康德哲学阵营内,还是在政治哲学的讨论中,长期受到批评和忽视。在对康德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批判中,最为严厉和苛刻地体现在两个思想家中,即黑格尔和阿伦特。黑格尔将康德的道德哲学批判为抽象的“为了义务而义务”的形式主义;而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阿伦特对康德法权哲学的批评则更加尖锐,她将康德的政治哲学形容为“康德晚年心智能力衰退”的产物,无法与康德的其他作品相比肩,更无法称为康德的“第四批判”。特别是在康德的三大批判的光环下,康德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第四批判”所遭受到的批判大于研究,研究者更关注康德的先验哲学,将其道德哲学也仅仅作先验解释,而忽略其道德哲学的内在政治主题。因此,无论是在康德的反对者阵营还是研究者阵营,都缺乏对康德晚年的政治哲学思想与他的整个先验哲学,特别是其中先验道德哲学史的关系研究。值得一提的是,批判者的批评主要针对的是康德晚年的几篇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的论文,对其重要的一部分政治哲学著作《法权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特别是与其早年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二部分和《德性论》等著作的内在理论关系。

加之康德文本自身和思想的模糊性和含混性,进一步加剧了康德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内在关系论证的困难,这成为康德研究中的一个难点。在康德的不同时期的文本中,政治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似乎很微妙,显示出“合”与“分”的关系。在康德早期的文本《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道德与政治在更广泛的道德(sitten)中,将义务划分为具体的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共同构成了康德的完整的义务体系。在其晚期的文本《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将道德形而上学划分为“法权的形而上学”和“德性的形而上学”两部分,即《法权论》和《德性论虽然法权的形而上学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但康德通过实践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划分及合法性和道德性的区分,开始有意识地将道德和政治界分。在其历史哲学著作中,特别是《永久和平论》中,康德以“永久和平式”的方式再一次回应了道德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康德分别“从永久和平的观点论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分歧”及“根据公共权利的先验概念论政治与道德的一致性”。因此,康德的不同文本甚至同一文本中,似乎也交织着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张力关系。正像一些康德批判者提出的,在康德那里,道德与政治的关系是矛盾和含混的。虽然康德将《法权论》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但其并未直接对《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道德形而上学》两个文本的关系展开直接论证,只是一些隐藏的论证,于是会给一些学者造成模糊、矛盾和混乱的印象。可,见,造成康德伦理学道德与政治的内在困难,也与康德自身的论证有关。如康德法权哲学的专家墨菲就提出过这样的疑问:“在此,虽然所有这些无疑都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在康德主义哲学的框架中这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为尽管我们可能会为这种道德权利观念喝彩,但是我们同时也不太清楚这种道德权利到底是从康德道德体系中的哪些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康德并未尝试从绝对命令中推导出这种道德权利。我们很难弄明白康德为什么没有这样做,因为这种推导看起来似乎很容易。”

尽管对康德政治哲学存在以上所说的批判、忽视其自身的内在困难,但康德政治哲学和法权哲学在上世纪中叶之后开始复兴。当然,这种复兴是与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和政治哲学的兴起有着必然的关系,特别是罗尔斯也自称是对康德道义论的康德式发展;另外,这种复兴也与全球化的兴起和“国家-民族”框架下政治哲学的危机相关“全球正义”和“永久和平”重新成为政治哲学的主题。正像马尔霍兰在《康德的权利体系》中所指出的,“在罗尔斯、哈特和诺齐克等人关于政治伦理学和社会伦理学的新近讨论中,康德有关目的自身的论证被认为是时下有关正义与权利之论证进路的基础。”虽然他们都声称康德伦理学是其正义理论的思想资源,但对康德的“目的自身”存在着“道德价值”和“非道德价值”的争论994-95,有些学者坚持认为自由的基础在于道德上的善,而一些学者(如墨菲等)则提出康德的自由更是一种非道德价值的自由--即作为自由选择(willkUr)的能力,而非自由意志(wille)。一些学者(marcuswillaschek)甚至提出,康德的法权论不属于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具有自身的独立性。除了当代政治哲学家们对康德伦理学的“康德式”发展,康德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关系问题,也引起了康德道德研究者和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形成了三种路径(契约论立场、自然法立场和综合论立场)的研究。可见,虽然康德的政治哲学和法权哲学获得当代复兴,但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内在张力问题依然存在,这种困难甚至影响了后来的研究者们的思路,最后产生了不同的解释路径。

那么,康德伦理学中的困难,即道德与政治的内在张力问题,究竟是基于康德自身的理论和论证中存在的问题,还是基于经验政治与检验道德之间的矛盾,抑或后继康德研究者的偏颇和背离?在康德那里,是否存在一以贯之的对“道德与政治”关系的理解,他对道德与政治之间张力的调和是否成功?康德的“道德与政治的内在张力”问题的实质,更是关于政治的正当性或合法性的问题,即政治的道德基础问题。康德的政治哲学是与他的道德哲学密切相关的,对康德政治哲学的研究,离不开他的整体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法权论》的思想关系,寻找康德政治哲学的道德基础。虽然《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实践理性批判》看似关注更多的是个体道德实践生活,但通过《道德形而上学》和康德政治哲学著作的挖掘可以看出,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不仅对个体道德生活有效,而且对人们共同的政治和法律生活同样是有效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康德的伦理学,可以说康德的伦理学更是一种整体性的实践哲学:既是一种伦理学说,又是一种政治哲学。康德的伦理学中内在地蕴含着政治主题,他试图在他的整个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下,为政治做形而上学的奠基,面对着现实的经验政治,提出一种批判的先验政治,并在总体上坚持一种“道德政治”的思路。

二、政治的正当性基础:道德何以为政治奠基

在康德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对道德与法权的关系的理解直接关系我们对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内在关系的理解。对于康德的道德哲学与法权哲学的内在关系,康德的论证确实存在很大的鸿沟,由此,为了考察康德的法权是否是从道德推出的,有必要进一步对法权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追问。如果不能证明法权的普遍原则是直接从道德绝对命令推出的?,那么法权责任是从康德道德体系中的哪些前提推导出来的,法权和道德在何种意义上存在联系?

1.道德的形而上学:人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

康德通过道德形而上学的方式,展现了人--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这种存在并非--是经验的、现象的存在,而是先验的、本体的存在。在康德那里,纯粹的实践理性就是自由,“自由概念是一个纯粹的理性概念”。对每个人来说,这种道德形而上学的存在是必要的“因此,如果一个出自纯然概念的先天知识体系叫做形而上学,那么,一种不是以自然,而是以任性的自由为对象的实践哲学就将预设并且需要一种道德形而上学,也就是说,拥有这样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甚至是义务。”人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存在中,在根本上更是一种理性的、道德自由的存在,人能够摆脱经验世界的束缚,成为一个拥有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自主人”。

这个“道德自主人”既是一个“立法者”,也是一个“道德人”M232-239,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获得普遍性。康德所建构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并不是一种狭义的道德理论,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道德形而上学。这里的道德(sitten)不仅仅包含德性(tugend)之意,更包含着伦理和法权(recht)之意。康德在“自由存在者”的基础上,为道德进行形而上学意义的奠基。由此,康德的“有理性的本性的自在之物”,从“神的状态”降落到“人的状态”,将人的自由放在了至高的位置,使得“自在之物”具有一种本体论的承诺和存在论的意义。自由成为超越一切之上的最高的价值,这里的自由既非“道德意义上的自由(wille)”,亦非“非道德意义上的自由(willkur)”,更是一种本体论意义和存在论意义上的自由。

正像理论理性的先天知性构造一样,在本体世界,我们也同样拥有着先天的纯粹实践理性结构和能力。人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是根源于人类自身先天的实践理性结构。因此无论是对康德的“契约论”(假然契约论)的解读,还是对“自然法”的解读,抑或是“综合论”立场,康德都是在先验的层面上对自由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承载自由和责任的载体,并不是经验世界的充满感性和欲求的人,而是具有纯粹实践理性的人,拥有纯粹实践理性的人成为法的承载者,正是因为实践理性的官能(能力)使人作为“自由者”而存在,并成为自由和责任的承载者。因此,在康德伦理学中,并不是超越人之外的东西成为责任的承载者,而怡怡是实践理性自身。虽然康德所确立的“道德自主人”受到了基督教自由意志学说的影响,承认了人具有可善可恶的“自由决意”(willkur)的选择能力,看到了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和脆弱性,但康德还是重新返回到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并且在道德形而上学的体系中重新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论。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的推理结构是笼罩在目的论的思考之中,而康德的实践哲学则包含在道德形而上学的体系中,最终在反思“古代自然”的基础上为“现代自由”奠基。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和道德自主性的基础上,康德推演出法权的正当性基础,证明了法权或政治的合法性本质根据在道德之中。

2.“自由者”的共在:基于纯粹实践理性的法权关系如何可能

既然人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本体存在上是作为“自由存在者”而存在的,那么人类自由为何会自愿且合理地接受法权的规定和强制,法权是束缚人类的自由,还是守护人类的自由;如果法权要守护人类的自由,那么是通过纯粹实践理性的“法权”来守护,还是基于利益、欲求和相互合作的“讨价还价”的“权利”的维护;基于纯粹实践理性的法权关系如何使“自由者”之间能够形成一种“共在关系”并组成“自由的共同体”?

虽然康德并未直接从绝对命令推出法权,但正像他将法权的形而上学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的用意来看,他还是试图将法权从道德概念的角度来理解。如他在《法权论》中所说,正是通过实践理性最高的绝对命令,人知道了自己是“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我们惟有通过道德命令式才知道自己的自由(一切道德法则,进而甚至一切权利和义务都是从这种自由出发的),道德命令式是一个要求义务的命题,随后从这个命题中可以展开使他人承担义务的能力,以及法权的概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康德在道德法则中发现了自由,从意志自律的角度来理解自由,但他所强调的自由规律更是合乎理性的法律关系,并不是经验性的条件,而是独立于经验性的纯粹实践理性。虽然建立在法权基础上的自由是一种外在自由,但康德还是坚持认为它也是从纯粹的理性中引出,追寻一种法权的形而上学。伍德提出,法权概念源自于道德命令式;盖耶儿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认为法权概念来源于道德最高原则的自由概念和价值。因此,在康德那里,正当与道德还是存在着某种联系的,他们都是建立在纯粹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由此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虽然法权的普遍原则不是直接从最高的道德原则推出的,但却是来源于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概念。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导论中,进一步将这种本体的“自由”按照实践理性的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区分了两个不同层次的自由,“内在的自由”和“外在的自由”。但无论是实践理性的“内在自由”还是实践理性的“外在自由”,都是以“自由的存在者”为基础,只是两种作为实践生活的“内”与“外”共同构成了人的整体性的实践生活,在人的普遍性的实践推理下能够推出德性理论和正义理论。就其同一性看来,无论是内在的自由还是外在的自由,都是属于“实践理性”的领域。虽然在本体论和存在论的意义上,康德证明了人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但这里的“自由存在者”更是一个本体的存在或大写的“人”具有先验性和普遍性。由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所确立的道德自由,更是在本体论和存在论的意义上为自由奠基,并非是在狭义的意义上理解道德,将道德私人化和法律道德化。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德国学者赫费的分析还是非常深刻的,他提出:“由于个人道德与政治道德即道德(德行)与法律之间的根本区别,康德不是从个人道德原则即内在自由或意志自律中,而是从纯粹实践理性及其普遍规律性的标准中引申出法

从以上关于实践理性的“内”与“外”的划分,以及道德性与合法性的区分,可以看出康德对法权的正当性基础证明,并非是一种“由内向外”的论证思路,即由个体道德原则推出法权概念,相反,是从纯粹实践理性中衍生出法权关系。人在先验的本体世界、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作为“自由者”而存在;在经验的现象世界,自由者之间过着内在的德性生活和外在的政治生活,处理内在的实践关系和外在的实践关系。在内在的德性生活中,自由者主要是向内诉说他的道德准则,而在外在的政治生活中,法权关系的确立是基于“自由者”之间的伦理关系,具有相互性和强制性。在这里“法权”的自由主体发生了变化,并非是单个的或个体的自由存在,而是“自由者”之间的“共在存在”或“关系存在”。于是,在法权的形而上学中,就从道德形而上学的“自由者”的本体存在扩展为拥有自由本体的“自由者之间”何以“共在”的问题。因此,康德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到《法权论》的思路,并非是从内在的道德生活由内而外演绎出外在的政治生活,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外在的实践生活,即“自由者”与“自由者”之间的公共的政治生活。那么,作为实践理性的外在实践关系如何展开,为什么拥有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者”会接受法权和强制,这种法权的正当性基础何在?

3.两种不同的政治观念:“权利政治”和“道德政治”

在康德的法权的形而上学体系中,“自由者”与“自由者”之间法权关系的正当性基础并非世俗世界的基于“利益、欲求和相互合作”的经验“权利”观念,而是基于先验的纯粹实践理性概念自身。康德所要反对的正是基于“利益、欲求和相互合作”的现代政治和权利观念,而以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自由来解决自霍布斯所带来的非道德的政治世界,即道德与政治的分裂局面,使人重新找回自己作为人的自由,而不受感性的欲望和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的羁绊。

两种不同的权利概念的推理方式是不同的,前者的经验立场更是一种“做是基于我的利益或欲求”或“我欲求去做”;而后者的先验立场则是“做是基于我的义务”或“做是我的法权责任”。前者的正当性基础是受经验的特殊性影响,具有偶然性,所达成的是一种特殊原则;而后者的正当性基础由绝对的道德命令式决定,因此产生的是必然性的普遍原则。这种法权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具有先天性,这种先天性来自于纯粹实践理性,即超越于经验之外的本体意义上的自由存在。正像叶秀山先生所分析的“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去权’的‘先天性’,甚至无需‘先天直观条件-时空形式’,就作为一种‘本体性’而‘存在’。这里‘法权’‘必然’‘存在'就如‘自由’‘必然’‘存在’一样。‘概念’与‘存在’在‘实践理性’的本体意义上结合了起来。”由此可以看出,康德依然将其法权哲学置于其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与道德相关,在根本上坚持一种先验政治的立场,为其政治哲学奠定了道德基础。正是作为“自由者”的自由本性,才同意法权意义上的自由,通过法权关系来守护自由者之间的共在关系,与自由者组成共在的“自由共同体”。政治的自由并非是肆意而为的自由或无限制的任意,恰恰相反,是一种法权状态下的自由,是人类从“自然状态”走向“文明状态”。纯粹实践理性下的法权关系并非是束缚“自由者”的自由,恰恰是通过法权的方式守护人的自由,使人的道德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由本体”在经验的现实世界获得实现。

由此,可以看出,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的法权哲学和政治哲学,在根本上是不同于霍布斯、洛克等为代表的基于同意说的社会契约论。康德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法权哲学所针对的靶子,恰恰是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现代政治”和“国家理论”,他试图对传统的自然法和契约论进行改造和颠覆,最后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基础之上为法权和德性奠基,构成整体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从表面上看,基于经验的“欲求和利益”的权利观念似乎和基于先验的“纯粹实践理性”的法权观念差别不大,两者存在相似性,但从本质上,两种权利观念是存在本质差别的,最后分别走向了不同的国家理论。建立在经验的“欲求和利益”的权利观念走向了一种社会契约论的“主权国家理论”,相反,后者则走向了一种永久和平的“世界理论”。康德正是基于对霍布斯的非道德的现代政治和“国家理论”,得出了与社会契约论者所不同的“法治国”的国家理论和世界理论。于是,康德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基础上立足于“自由的存在者”,最后走向一种自由者之间的“自由共同体”,其国家理论能够跳出“民族-国家”的模式而走向国际和世界公民的层次,具有更广泛的普遍性和人类性意义。最后,两种不同的“权利观念”所产生的是不同的政治模式,基于利益和欲求的权利观念所产生的更是一种经验的“权利政治”而基于先验的“纯粹实践理性”基础之上的法权观念则是一种先验的“道德政治”。

三、康德“道德政治”路径的意义及其当展

在康德的整个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通过梳理法权论和道德形而上学的关系,可知所谓的“康德哲学中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对立”更是一种“虚假”的对立。在现实的世界中,虽然康德看到的是“道德与政治的对立”而在理论和信念上,康德一直在追求着“道德与政治的一致性”,他自始至终都将政治哲学放在其整个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坚持一种“道德政治”的思路。

第7篇: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范文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中央和教育部等相关部门针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继出台了若干政策性文件,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探索和发展完善两个阶段。

(一)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探索阶段(1980年—1993年)

1980年4月,教育部、联合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指出:“高等院校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红与专的关系,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思想政治工作要旗帜鲜明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基本原理的教育、革命理想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当时的道德教育局限性强,视野相对狭小,而法制教育更是无从谈起。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指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该文件明确要求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这在新中国教育史上尚属首次。但是,决议并没有提出如何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具体要求和措施。1986年9月,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法制国家建设的需要,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大学开设“法律基础”课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推广。1987年10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高校设置5门思想教育课程:“形势与政策”、“法律基础”、“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人生哲理”、“职业道德”,前两门为必修课,后3门可因校制宜,有选择地开设。1992年9月和1993年6月,国家教委思政司组织召开了两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与建设研讨会。会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原来的“思想品德修养”、“人生哲理”整合为一门“思想道德修养”。此后,思想品德教育课程逐步由5门演变为3门,课程体系也开始逐渐走向规范化。

(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发展完善阶段(1994年至今)

1994年8月,为尽快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来认识新时期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要重视培养学生开拓进取、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精神;大力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宪法的教育;要有计划地进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1995年底,国家教委等3部门联合《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学校的其他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融法制教育于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教育之中,要与全民普法教育结合起来,着眼于现代人才基本素质的培训。”采用文件形式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强调,说明国家对这两种教育的性质、定位和联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1998年,教育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高校“两课”课程设置,把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通盘考虑,统一规划设计,要求思想品德课应当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2002年,教育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知行统一,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大学生学习生活之中。”

2005年,、教育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和意见实施方案,要求充分认识和全面把握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学科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把思政必修课统一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形势与政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至此,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承担起了新的教育职责和历史使命。从上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政策发展轨迹来看,二者都是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一路发展而来的。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的需要,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影响很大。可以说,不管是道德教育,还是法制教育,均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差异与和谐: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与目标定位

(一)对道德与法律辩证关系的科学认识

道德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们行为规范的手段。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两者自产生之日起就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及行为准则。“在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中,法律和道德拥有共同的基础。对法律来说,具有社会约束力的道德即使不是充分条件,也是必要的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道德还是法的目标,法为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服务,法应当以国家强制来实现作为道德基础的核心价值,或者保护它不受侵害。”[1]法律是基本的道德,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形同虚设;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也会苍白无力。道德收敛我们的激情、欲望和习惯,使我们服从法律;法律则维护社会的正义、秩序,解决社会矛盾与对抗,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用无形的束缚帮助人们提高道德标准。尽管法律和道德有许多相通之处,但由于性质不同,且受历史的、阶级的以及经济文化、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两种规范仍然存在着种种差别、矛盾乃至冲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触角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在大量的社会生活领域,法律并不加以干涉,而是让渡于道德。法律以权利义务的机制安排和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则宣扬责任和友爱促进人际和谐;法律以他律的方式关注和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人的内心思想却束手无策,道德则以自律的方式审视和约束人的内心活动,依靠社会舆论和宣传教育来实施;法律具有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道德则通常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习惯和社会舆论中。法律和道德互为补充,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安定、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所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

(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

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样,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之间尽管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别,但更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可偏废的动态关系。然而,在两者的目标定位上,学界长期以来却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有研究者认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虽然法制教育有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法制教育不能等同于思想教育,如果完全按照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目的内容等牵强附会地冠之以法制教育,其结果只能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误入歧途。”[2]还有研究者认为,“法制教育不等于道德教育,二者在作用机制、形式、效果、范围诸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二者之间的关联并不必然导出法制教育就是道德教育或德育必须包涵法制教育的结论;二者的区别远大于联系……人为地放大法制教育的内涵进而以此取替道德教育,必然会使德育难负其重,导致德育边界突破,概念泛化,无所不包,从而使德育沦为一种大杂烩。”[3]

因此,有研究者主张,法制教育需要一个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制度来进行,其与道德教育应该并行不悖,互不干扰。上述观点多半是混淆了法制教育和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概念。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可以视为一种职业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适应法治社会需要的,具有系统法律知识、高尚职业道德、严谨法律思维和专业法律技能的专门法律人才,而法制教育的目标则与前二者截然不同。“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学生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根本目的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4]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法律的优良品质所产生的强大内在影响力使法律体现出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思想政治教育添加了法制教育的元素之后,可以克服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人治化和随意化的弊端,使思想政治教育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中国的法制教育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属性,这是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属性和特色决定了法制教育不会也不应追求法学概念的精细化、法律知识的全面性和法学体系的完整性。与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相比,法制教育更像是一种启蒙教育,它更多地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

狭隘地以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视野和思维来考量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种结论就难免偏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都是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趋同性。从当前和微观来看,二者的价值目标主要是通过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长远和宏观来看,两者都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是我国教育方针的理论基石。通常意义上理解,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活动、能力、个性和社会关系等多方面的充分与和谐发展。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人的全面发展之所以能够重新获得高度关注,乃是因为只有全面发展的人才能摆脱单向度社会的束缚和羁绊,也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而实现个人价值。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是一种恰当的、合理的、科学的选择和定位,是对时代诉求和教育目标的积极呼应与准确契合。

三、互动与融合: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发展路径

发达国家学校德育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国家重视德育工作的领导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促进德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而我国长期以来对道德教育重视有加,对法制教育认识却有偏差,以至于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发展不均衡。“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重视道德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表现为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后果是‘站得高、行得低,说得多、做得少,口气大、效果小’。”[5]总结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得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必须同等重视,平均用力,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和无缝衔接,而不应重德轻法,厚此薄彼。在发展路径上,应当以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和认知规律为逻辑起点,以民主法治和人本主义为教育原则,以发挥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优势为结合点,以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为着力点,使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得到充分实现。

第8篇: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道德教化 官方 特点 问题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一个国家政治秩序维护的核心是某种权威―服从关系的确立和延续。而权威―服从关系单靠强制性的暴力震慑是不能持久的,形成一定的价值体系而引导社会成员发自内心的认同才是长久之道,这一点尤其在现代国家,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价值引导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往往内嵌在政府的政治―社会秩序追求中并服务于秩序的维护,主要通过一整套宣教体系来实现。相较于法律令行禁止的严谨和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坚定落实,道德宣教相对柔软,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正因为其柔软,往往道德宣教的建立和作用发挥需时较长、韧性较大,而其崩塌也如溃堤蚁穴,非一朝一夕之功,而一旦溃堤,则对政治―社会秩序的危害犹如洪水。

道德宣教的功能

相较于严峻的法律,道德宣教是按照一定的目标、原则和途径对人进行塑造的过程,不仅具有系统而明确的目标指向,而且具有延伸社会文化和凝聚共同体、发挥国家软实力的作用。因此,各时代各国政府都对国民道德宣教负有重要责任,古今中外的政府也都对其宣教责任与路径予以高度重视。

中国的古代典籍就对此多有记载,如关于教化的作用,《诗・周南・关雎序》认为“美教化,移风俗。”作用发挥的方式主要是嵌入生活方方面面,潜移默化,如《礼记・经解》中说:“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至于教化的责任与途径,《大学》将之列入治国之中:“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汉书・董仲舒传》更是记载了董仲舒向汉武帝献上的贤良对策中关于教化的目标、重要性和措施,自此奠定了王朝统治的一根重要的价值认同支柱。董仲舒向汉武帝指出:“凡以教化不立而万民不正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对于如何教化,也有相关的记载,如而董仲舒给汉武帝的对策是“立太学以教于国,设痒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圣王之继乱世也,扫除其迹而悉去之,复修教化而崇起之。教化已明,习俗已成,子孙循之,行五六百岁尚未败也。”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也反映了早期西方文明对德性和教化的重视,亚里士多德将人的德性分为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理性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道德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由此可见,我们所有的道德德性都不是由自然在我们身上造成的。”①而政体一旦建立,就必须随后教育民众,使其形成相应的性格,形成对政体的支持。及至以人人平等为原则的现代国家取代等级制为原则的传统国家,尽管从目标、内容、途径等方面有了实质性变化,但道德教化仍然是国家的重要职责。亨廷顿甚至指出:道德和谐、互利互惠以及能够包容并反映道德和谐性和互利互惠性原则的政治机构分别是维系政治共同体的三个要素②。因此,教化的结果和谐与负有教化责任的政治机构也即政府同样构成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的基本支柱。换言之,政府承担起教化职责,对于国家的政治―社会秩序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也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围绕着统治的目的而形成了各自的教化系统,为既有的政治―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源源不断的价值支撑和支持者、追随者。

由此可见,道德教化首先要回答的是:我们要什么样的社会成员,或者说,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国民。其次是如何培养出这样的社会成员,或者说,如何培养认同、服从和维护既有政治―社会秩序的国民。最后,是否培养出了这样的社会成员,或者说,是不是把国民培养为政治―社会秩序认同者、服从者和维护者了。因此,道德教化必然是成系统的,涉及到教化目的、教化主体、教化内容、教化途径、教化评估组成的完整链条。其目的是将社会成员塑造成与国家的政治―社会秩序相协调的行为者,其主体是政府、政府授权的实体和认同既有秩序的组织与个人,其途径和措施是多样化的宣传教育体系,其过程是复合循环而具有一定修正性的。在这个系统中,社会成员不仅仅是道德教化的受众和产品,而且是道德教化的推行者和设计者,或者是叛逆者。

无论是从主动教化者即政府的角度,还是从教化受众即社会成员的角度看,都会存在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理想关系与实际关系之间的距差。如果这个距差过大,道德教化就会逐渐失去其作用而无助于政治―社会秩序,甚或失效而有损于既有秩序。如果政府忽视道德教化,也会使社会成员心灵荒芜,难以在社会成员和政府所要的政治―社会秩序之间建立有效的认同。从一般意义上说,道德教化具有稳定性、也具有时代性,这既体现文化精神的传承性,又体现社会成员塑造的发展性。这就要求道德教化既传承又创新。

我国道德宣传教育的系统性特点

中国曾经的漫长王朝统治,培养的是与家国同构秩序相适应的顺民,与之相适应的是逐渐演化丰满的儒家思想成为占据统治地位的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秩序和与之相配套的层层嵌套的己、家、国、天下道德规范。这种道德教化系统既有皇帝的宣谕,又有各级官员耳提面命和行为引导,还有立功德碑、树牌坊、传播歌谣故事等多种物化形式把忠孝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传播开来,甚至把一些法律规则简化为朗朗上口的谚语,如“夜入民宅,非奸即盗”等,既向人们正面灌输道理,又结合人们的日常生活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形成行为规范和舆论监督,有效地维护了王朝统治。

清王朝后,皇权的缺失、平权政府产生的无序以及绵延的战火使我国政治―社会秩序处于飘摇之中,新中国的建立重启了新型政治―社会秩序和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宣教系统的建立。从探索构建到运行至今,我们的道德宣教系统对培养什么样的国民、如何培养、培养得如何这三个问题的回答有些相对清晰,也有些未能顺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相对模糊,相对清晰的是,要培养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公民。培养的方式是教育和宣传相结合,培养的内容随着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社会秩序的侧重点变迁而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培养得如何则需要进行细致的评估和测量变化才能够得出清晰而明确的结论。如果我们把当代的道德宣教系统剖开,可以观察到时代性的横截面,具有以下特点:

道德宣教体系结构化。在我国,执政党和政府构建了完整的道德宣教体系。承担道德宣教职责的不仅有从幼儿园到大学的教育系统,执政党、政府、人民团体、文化宣传部门等都承担着道德宣教职责,但侧重人群不同,由此形成了结构化的道德宣教体系。教育是对潜在公民进行道德教化最为有效的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小学教育中,道德教育一直是辅课,课程名称从《思想品德》到《品德与生活》,内容从简单易记的“五讲四美三热爱”、“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到如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二十四字总结,从对个人无私奉献到对个人生命无价的侧重强调,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变迁。执政党对党员先进性和联系群众的要求、文化宣传部门对榜样人物和特定事件的宣传、公务员培训中对公仆意识的强调、企业中对社会责任的关注、人民团体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宗旨实践等,形成了各有侧重的结构化道德宣教体系。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结构化的道德宣教体系在执行和运行中由于内容变化的剧烈性而具有一定的同构性。

道德教育内容泛政治化与碎片化。道德教育既然是为一定的政治―社会秩序服务的,就要有社会和政治两个层面,其中,社会层面的道德教育需要塑造的是社会成员之间平等交往的道德规范和为人的基本修养,政治层面的道德教育则属于政治社会化的范畴,需要塑造的是与共和国的政治秩序相适应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公民精神。社会层面的道德教育是政治层面道德教育的基础,因此,道德教育需要从人之为人的社会层面入手。但长期以来,我们对这两个层面的道德教育不加区分,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甚至用政治层面的道德教育替代了社会层面的道德教育,用政治教育替换了道德教育。例如现行的20条《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40条《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都字数众多,都将政治教育放到首要位置强调,而对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层面道德教育的强调不足。不仅如此,道德教育的内容在教育不同阶段,差异化程度不足,回应了信息重复不增值的规律,反而收到的是事倍功半的效果。并且,道德教育与公民教育、法治教育没有进行有效衔接,从而使道德教育呈现出重复和碎片化的特点,核心价值观不突出,使价值观的塑造流于形式。

道德宣教方式自上而下的说教化、典范的圣人化。道德宣教系统的运转是不停歇的,因此,道德教化具有终身化特点,但其效果是否能够伴随终身则依赖于道德教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以及内容的可学习性。研究表明,对于成年人来说,学习效果最差的是自学,其次就是说教,但观看影片、参与式的学习则让人印象深刻。道德宣教也是如此,需要在打动社会成员引起共鸣方面下功夫。但从现有的道德宣教方式看,说教恰是比较常用的宣教方式,格式化的语言、对道德高地的完全占领等往往脱离了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多面性,难以打动社会成员。不仅如此,与说教相配套的是对典型人物的圣人化,传递出的信号是:典型人物是完美的,这反而给了社会成员学习的巨大压力。正如庄子所言:“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刻意地标高榜样人物,使人感到不可逾越,反而使人失去学习的积极性。子贡赎人的典故也正说明了榜样圣人化的负面效应。

我国道德宣传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前述我国道德宣教体系的特点其实已经揭示出当前我国道德宣教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道德宣教的目标是明确的,但在道德宣教的内容、途径等方面还存在着亟需克服的问题。

道德宣教的共识性和边界衔接性不足。道德宣教在当代是公民精神塑造的一个重要方面。公民精神所依托的主体首先是鲜活的公民个体。这就需要对道德宣教的内容进行梳理,对公民不同年龄阶段的道德宣教内容达成共识。首先,道德宣教的内容实则是国家核心价值观的反映,不宜复杂化,越是复杂,则共识越少。以我国为例,早在两千多年前,《管子・牧民》就记载“国有四维:礼义廉耻”。礼义廉耻就成为此后历代王朝道德教化的主要内容。其次,道德宣教与法治教育的衔接性不足。道德宣教特别是政治层面的道德宣教作为政治社会化的内核,是公民教育的重要部分,而公民教育的另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法治教育,因此,道德教育需要与法治精神相衔接。换言之,这涉及道德与规则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我国古代典籍对德和刑或法之间的关系形成了行为低限和行为高限的规定,如《论语・为政》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认为只是讲法,则是低限,民众只有利益计算而无羞耻之心,但若用道德教化引导,则民众不仅有羞耻之心,且人心思归,由此形成了重德化之功而轻法治精神的道德教化特点。这在当代引起的就是法治与德治之争。其实,这二者并不矛盾,在任何一个当代社会中,道德教化与法治精神的培育都不可或缺,法律的低限与道德的高限之间,恰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空间,而道德教化的边界衔接性不足,其结果是道德高限难以达到,法律低限也难以保守。

道德宣教体系板结化,社会价值整合性不足。道德宣教需要依赖于一定的体系和结构,道德宣教体系结构化有利于道德宣教效率的提高,但是,道德宣教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实则需要在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形成耦合补充,由此形成一个具有活力的道德宣教系统。但当前我们的道德宣教体系有结构而无协同,结构上的同构性体现在宣传的同步性、内容的同一性和对象的无差别化上,这就使道德宣教结构固化,难以形成差异化和差别化基础上的结构整合。尤其是在社会利益多元、社会利益分化迅速的当代中国,道德宣教体系亟需追随时代步伐,在稳定、包容中吸纳社会的多元价值,在共识基础之上对这些价值形成整合。

道德宣教执行中社会参与不足。道德宣教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并不意味着社会不可参与。如前所述,道德宣教的受众同时也是道德宣教的实践者,因此道德宣教体系中,特别是在教育领域,政府是主导,但社会和家庭的宣教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但道德宣教中政府的主导渗透到了社会和家庭中,形成了不同于王朝统治时期家国同构的新的组织同构,使社会层面的道德宣教在一定程度上被政治层面的道德宣教吸纳,同时,政治层面的道德宣教未能与法治精神相衔接,导致社会和家庭在道德宣教执行中的主体地位缺失,造成道德宣教主体单一,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权威―服从关系的理想与现实距差趋于扩大,反而造成道德宣教执行不足。其实,在我国历史上,“皇权不下县”使得民间教化具有巨大空间。如何克服道德教化执行中社会参与的不足,也是一个亟需克服的大问题。

道德宣教的可实践性和持久性不足。道德宣教的说教化和典范的圣人化降低了道德宣教的可实践性,也限制了道德宣教的持久性,从而使官方道德宣教的优先价值与社会公众的优先价值存在着脱节,其结果是人们一时感动之后就回归日常生活,带不来行为的丝毫改变。《管子・牧民》展示了高超的治国智慧,道德宣教目标的订立有如政策目标的订立,“不为不可成,不求不可得,不处不可久,不行不可复。”因此,道德宣教需要可实践性和连续性。只可说教不可实践,只可仰望不可仿效,就会空有道德而没有教化。

通过透视道德宣教的重要性,分析当前的道德宣教特点与问题,笔者目的在于探寻契合共和国精神特质的有效的公民道德宣教,在目标清晰的前提下,从内容的调适、途径方式的可行以及社会参与、持续实践等方面使道德宣教与国家的政治―社会秩序之间较好地匹配。因此,道德宣教首先需要分析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受众,在既有说教等形式基础上,在内容上连接传统积淀与时代特点,实行差别化的内容传播,在途径方式可体验可参与,形成鼓励参与、共同设计、达成共识的生动的道德宣教系统,辅之以参与感较强的参观、参与式体验等,通过提升道德宣教受众的能力来提升其认同感,形成动态整合的道德宣教系统,为稳定而又充满活力的个人发展、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提供柔软而又坚韧的力量。

【注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5页。

第9篇: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学教育;内容渗透:渗透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2)02-0026-04

我国当前的高校法学教育中仍然以法律专业知识的传授为主,而对高校法科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则主要依靠两课教学,由于脱离了具体的专业领域,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和效果并不理想,法学教育中出现明显的“德智分离”现象。因此,重视并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的渗透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一、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渗透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真正“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

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是使社会公众的思想符合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本着渗透原则,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与具体业务工作相结合,否则,思想政治教育就会无的放矢,出现“两张皮”现象,就会因无针对性而失去实效性。实践中,较多的研究都集中在高校德育问题和企业思想政治教育问题上,而专门研究法律领域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还很少见,即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的结合还不够紧密,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律的渗透明显不足。因而,必须着力加强两者之间的结合度,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对法律活动的指导和保证作用,才能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Ⅲ

(二)有利于增强法律的意识形态功能。警惕法学教育中的去意识形态化现象

当代中国法律研究的总体态势是:重法律的继承性、社会性等共性问题的研究,而忽视法律的阶级性、意识形态性研究,以致产生“无国家观的法理学”。许多学者都强调学术应与政治相分离,并致力于单纯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和移植。固然,从前的教条化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将法律仅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已不相符,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律的阶级性、意识形态功能的弱化和丧失,相反,在改革开放和西方敌对势力对中国持续开展和平演变的大背景下,法律更应发挥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而不是在借鉴中放弃法律的本质和维护政权的基本功能,去意识形态化现象是十分危险的。

(三)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新理念解决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问题以及法律运行中的精神支撑问题,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引起了人们思想层面的深刻变化,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理念、内容、形式、特点等均产生了重大影响。人们思想的变化,反映到法律领域中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运行也造成了巨大影响,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功能,以及法律制度本身,都产生了重大的变化,部分法律制度甚至面临与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否相符的争议――如“巩献田事件”(《物权法》违宪之争)。而法律运行中则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德性挑战,如权力腐败、执政党的合法性地位、法律信仰缺失等问题已不容回避。如何在思想政治教育发生新变化的背景下,系统研究法律领域中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对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

二、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的内容渗透

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意指“大德育”,其内容包括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三大部分。根据是否具有意识形态功能可将其区分为两大类型:一是意识形态性内容,二是非意识形态性内容。应当说,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功能体现为意识形态功能,其主要内容也均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如政治观教育中的社会主义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当然,思想政治教育中也不排除非意识形态性的内容,如社会公共道德教育。而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恰恰将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非意识形态性内容作为重点加以研究,如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法治建设等。这些问题固然值得研究,但更为基础更为重要的应是法律的意识形态性问题,法律为谁服务的问题应当先于法律应当遵守、法律如何遵守的问题,法律的意识形态性内容决定着法学教育的基本方向。因此,应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识形态内容向法学教育的渗透,这主要体现为“三观”教育。

(一)世界观渗透

关于《物权法》中“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规定是否违宪的问题,部分学生曾产生误解,极端的认为我国已经承认了私有制,对此,必须在法学教育中进行透彻的分析和阐释。依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正视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正视特定阶段的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必要性的事实,正视社会主义公有制仍然占主导地位的事实,澄清“保护私有财产决不等同于保护私有制”。依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必然趋势的原理,明确社会主义法律是由一定社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决定的,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从而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和本质,更好的认识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和实施法律的重要意义。

(二)政治观渗透

社会主义政治观教育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落实在法律中,就表现为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的具体化和规范化。法律调整的许多内容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如宪法、行政法、国际法涉及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政体问题、行政区划问题、区域自治问题、国家问题等。法律与政治、与政治所依据的经济基础均密不可分,经济利益的分配决定了阶级或阶层的划分,而法律在根本上就是要明确利益的分配原则和分配依据。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定和适用工作的重点都是围绕着如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以法律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我国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

然而,当下的法学教育中还存在着去意识形态化的现象,部分学者对政治主张不公开的反叛,强调单纯的学术研究,此观点实不足取。“法律为谁服务”的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是最基本和最首要的,其次才是“怎样服务”的问题。如果本末倒置,即使建立了技术性强、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却导致服务对象发生错位。则法律就会丧失社会主义的性质,法学教育也会因此而偏离了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三)价值观渗透

价值观教育是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落实到法学领域,就体现为“法律价值观”的培育,明确“法律应当为谁服务”。学习法律不仅仅要了解“法律是什么”。

还应深刻把握“学法为什么”的问题,这是培养法律人才最至关重要的基础。而目前的法学教育中普遍受到重视的多是“是什么”的问题,即法律专业知识的讲授,而“学法为什么”的问题却较少提及。我国当前的多样化社会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对学生的思想确实造成一定的冲击,部分学生理想信念缺失或动摇,价值观改变或模糊,法科学生的学习动机和目的也呈现多样化状态。在某些学生眼中,法律褪去神圣正义的外衣,沦为私人牟利的工具,本着这样一种价值观走上司法工作岗位的学生不仅难以实现法律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基本功能,反而极易引发枉法裁判和。因此,法学教育必须担负起“法律价值观”培育的重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切实渗透于教学实践。

三、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的渗透途径

(一)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情感和理念,形成社会主义法律道德

许多学者认为中国缺乏法律信仰,应当学习西方,对此不能苟同。就社会秩序而言,信仰法律确是一种共性需求,然而与我国当前的国情并不相符。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的形成一方面源于其长期的法治传统,另一方面则由于法律中资本主义价值观的强力渗透。正是由于法律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高度融合才使其法律获得公众的普通认同。而中国长期以来主张贤德之治并未形成深厚的法治传统,而且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在多样化环境中运行的法律与社会主义主流思想的充分融合尚需要较长的一段时期。在此基础上,普通公众对法律的感知更多的是来源于思想方面的道德认同,而非法律信仰。一个思想品德高尚的人即使并不精通法律,但本着对社会主义事业的热爱和忠诚,也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而反之,一个精通法律却品德败坏的人却只能更加利用和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进而严重亵渎法律的尊严与神圣。腐败、枉法、权力寻租等极端个人主义的行径,正是社会主义情感和理念缺乏的有力证明。因此,当代中国所急需的不是对法律的笃诚而是对社会主义的认同,必须尊重和正视现实的国情,从社会主义情感和理念的培养人手,逐步形成坚定的社会主义法律道德,使法律在强有力的思想保障下得到有效运行。

(二)在法学课程设置中增设专门的法律德育课程

主席在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要使大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不仅要大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更要大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落实到法律领域中,法律道德的培养与法律知识的传授同等重要。法学家孙晓楼在谈到法律人才应具备的要件时提出:“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流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并不能算作法律人才”。因此,应在法律专业中设置专门的法律德育课程,应组织专家编写系统的法律德育教材。并同时组建一支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专业共同学历背景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只有在传授技术性法律知识的同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律道德教育,才能培养出真正“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

除此,还应正确理解法律德育的内涵。虽然许多高校在其法律专业中都加入了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内容,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德育并不能完全等同,职业道德教育只是法律德育中的部分内容而已,在法律德育中最为基础的内容应是与法律密切相联系的“三观”教育。教师应结合法律的产生、本质、功能等充分挖掘其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尤其在对西方法学大量移植的背景下,这种教育的必要性更为突出,应使学生准确理解法律的功能和本质,必须使学生对资本主义宣扬的所谓自由、民主、平等,具有普适性和超阶级性的法律的虚伪性有清醒的认识。

(三)提高职业法律人的思想政治素质。落实德性评价制度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职业法律人的特点集中体现为专业性、精英性和同质性。我国目前实行的司法统一考试制度虽较好地解决了专业性和精英性问题,但却不能有效考察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的实际水平,即同质性问题尚未解决。此处的同质性并非指向职业法律人在知识体系、思维方式、职业语言方面的均衡性,而是指在价值观念和和道德素质方面的趋同性,即职业法律人在实现法的正义使命这一点上能否具有共同的信仰和追求,能否自觉遵守正直、忠诚、廉洁的道德要求。

“仅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还远远不够,因为维持一种实在法体系,有赖于那些对它的管理和执行富有责任的法官、警察和法律界人士的笃诚。如果他们到了腐败的地步,那么法律的作用就会遭到削弱。”法律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思想政治品德的强力支撑,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好的执行者同样毫无意义。因而必须努力提高职业法律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具体措施包括:改革司法选任制度,选拔德高望重的学者、律师进入司法系统;改革司法薪金制度,通过道德的物质量化使法律道德产生足以改善生存条件的现实力量;完善司法监管制度,落实审理公开、错案追究制等。

(四)以“德”促“法”,落实“依”法治国

市场经济在极大促进生产力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产生了多样化的影响,再加之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渗透,反映在法学教育领域,法律的意识形态受到一定冲击。对此。我国适时提出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重要理念,“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以德治国”的重要方式对“依法治国”发挥着重要的思想保障作用。在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并获得高度重视,相对而言,法学教育中的德治理念却并未获得充分的落实。在实践教学中,法治必要性问题、依法限制公权力滥用问题始终是教学的重点,而依法治理、依法限制中如何“依”法的问题却并未充分提及。如何以道德建设促进法治建设,不仅是治国施政的重要方略,同时更是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依法治国贵在“依”法,而思想政治教育正是“依”法的基础,无论是法的制定、适用还是遵守,都要通过具体的人来完成,人的思想政治品德是法律得以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

综上所述,法学教育是培养和输送专业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法学教育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思想政治教育是法学教育的根本,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德性保证。因此,必须在重视法律技术性内容的同时增加法律意识形态性内容的比重,培养社会主义法律道德,提高职业法律人的思想政治素质,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不断渗透,切实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郑永廷,张彦,德育发展研究――面向21世纪中国高校德育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91-192

[2]陈万柏,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8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