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看法范文

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看法精选(九篇)

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看法

第1篇: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看法范文

[关键词]天命 仁 贯通 性情自由

一、“利与命”:“天命”的特殊内涵

《论语》中,“命”和“仁”同时出现在“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这句话中。命,有“时命”,有“天命”,孔子此处所言的“命”究竟是什么意思?因为孔子在这里把“命”与“仁”连说,对“命”的意义的解读也会关系到我们对“仁”的理解。作为仁者,孔子对于内心的“义”与外在的“利”有深刻的感悟,也正是在“利”与“仁”“命”的纠结中才能真正凸显“仁”和“命”的根本意义。因此,通过分析孔子的这句话对展开“天命”与“仁”的内涵将是有意义的。

注者多是直译这句话,把“罕”理解为“稀少”,那么,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孔子很少谈及“利”“命”和“仁”。至于为什么很少谈及,邢呙认为其原因是一般人达不到这些概念所含的道德要求,所以孔子干脆就不怎么说了。他说:“此章论孔子希言难考之事也。罕,希也。与,及也。”我们知道,孔子心中的“仁”的确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但是,他还是经常挂在嘴边,反复说何为“仁”,仅在《论语》中,“仁”字就出现一百多次,因此邢m对此章的解读至少在这一点上是不确切的。然而,邢m的解释具有代表性,与梁代皇侃,宋代朱熹,还有清代刘宝楠的说法大体相似。

然而,以上几位对于“利”的理解并不一致。刘宝楠是这样的说的:“时至春秋,君子道微,故夫子罕言利,则以其理精微,人或误习其说,而惟知有利,不复知有义矣。”刘宝楠把“利”理解为利益,这和很多人的理解相同。如此,孔子“罕言利”就容易被理解为很少谈到利益。这点好理解,因为孔子多提倡君子应该好义。但是后边的“与命,与仁”在意思上就难以衔接。对此,刘宝楠不得不把这里的“命”理解为“禄命”。这样理解,至少接续了孔子“罕言利”的逻辑,但是,“仁”却是孔子提倡的,也非孔子所“罕言”,因此,刘宝楠不得不说“故未觉其罕言而”。比较明智的做法是把“利”和“命”“仁”分开说,宋代史绳祖《学斋占毕》卷一提到:“盖子罕言者,独利而已,当以此句作一义。曰命日仁,皆平日所深与,此句别作一义。与者,许也。”史绳祖把“与”解释为“许”。是想说明孔子并不关注利益,而对“天命”和“仁”是称许和认同的。这样分说似乎说得过去,但事实是,虽然孔子不提倡君子好利.但是他并非“罕言利”,仅仅在《论语》中他谈到“利”的地方就很多。与刘宝楠不同,邢m在《论语正义》中这样解释:“利者,义之和也。命者,天之命也。仁者,行之盛也。孔子以其利、命、仁三者常人寡能及之,故希言也。”邢m对“利”的理解与朱熹同,认为“利”的最高境界是“和”。清人黄式三说:“《易》有‘利见’“利涉’‘利往’‘利物和义’之训,利而无害,万事之所宜也,故劝言之,劝则使人乐为善。”

把“利”与“和”联系起来解读将有利于我们对孔子这句话的解读。“义之和”之语的关键点在“和”。所谓“和”是说各种不同的事物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在此系统中各自发挥自己的优长,相互凭借、相互支持,使这个系统成为有生命力的新单元。在这个系统中,各个事物不仅不相妨碍、不相伤害。而且还能相互滋养、相互支持。如果把天地看作一个整体,那么,“和”所描绘的状态就是天地之共生,万物之并行,也就是黄式三所说的“万事之所宜”。基于这种理解将有利于发现“利”和“命”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子罕》一章中孔子所言的“命”具有“天命”的意义。《论语义疏》这样说:“命,天命穷通夭寿之目也。仁者,恻隐济众行之盛者也。”朱子引程子言日:“计利则害义,命之理微,仁之道大。”皇侃直接以“天命”说“命”;朱子认同“命之理微”,这和“道心惟微”的“微”是一致的,意在说明“命”需要在心涤除私欲呈现澄明安静的状态时方才被察识。而这种情况下“命”往往是具备道德意义的“使命”,内含普遍意义,称为“天命”。因此,此章之“命”不是指“时命”,因为“时命”所描述的是一种客观因素带给主观意志的限制,从主观方面说,外在因素无条件地左右于人,让人感觉自己在与一种异己力量较量,这种令人无奈的力量被称之以“命”。“时命”与内在的道德意志无关,它形成于欲念不能满足和期望不能实现时的境遇中。因此,“天命”与“时命”所发生的条件以及它们的概念内涵是完全不同的。

“天命”是一种无上的命令,虽然无形,但是却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并且由来已久。“天命”往往不可违抗,说明它的作用是存在的,但是其发出者却是无形且难以揣度的。这种在存在性上确定无疑而其产生的原因却说不清楚的事物必然带有一定的神秘性。难怪司马迁在《史记・外戚世家》中云:“孔子罕称命,盖难言之也。”“天命”难言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天”的因素导致的。因为“天命”之天并非指“天空”“天气”这些具体的存在,而是指道德意志的发源地。“中庸”有“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之语,是说人道之修成要遵循天道。孟子“以心言性”,也不得不逆推性的根源,此根源也是“天”。因此,“天”本身就具有“无条件的道德命令”之义,孔子说到的“天命”自然也有此义。《论语・子罕》:“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从这段话中,我们不难发现,孔子在得不到理解、遭受非难的时候仍能够信心十足,是因为他心中有一个理解他行为并给予他道义支持的存在者。因此,“天”俨然成了赋予孔子人生以积极意义的存在者。《论语・雍也》篇记有:“子见南子,子路不说。夫子矢之日:‘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邢爵疏日:“栾肇日:‘见南子者,时不获已,犹文王之拘h里也。天厌之者,言我之否屈,乃天命所厌也。’蔡漠云:‘矢,陈也。夫子为子路陈天命也。”据此可见,孔子是把“天”作为最终的道德评判者,“天”的权威性不可否认,“天命”成为世人必须履行的责任。

我们知道,孔子所尊奉的“天命”,其内容有时比较具体,如“天厌之”“天丧予”之语。所以,我们不禁要问,“天命”所含的道德规则是如何被确定的?上文“利”的特殊含义为解读“天命”提供了机会。如果从“义之和”的角度来言利,那么,“利”就成为“和”的一种结果。天地间各种事物都因为他物的存在使得自己的本性得以完美地发挥。鹰击长空,鱼跃于渊,都是相互凭借的结果。即此物为另一物提供了生长发育的条件,此物也会从另一物处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如蜜蜂采蜜,蜜蜂和花都通过采蜜这一行为获得了相互的“利”,从而使得自我之性得以更好地张扬。如果满足这种条件,所谓的“利”就是满足“义之和”意义上的“利”。“义”带有“适宜”“恰当”的意义,这种意义的“利”的内涵不仅是个体所获得的好处,而且是自我与他人在一种关系中所建立起来的共同的“利”。各种类似的“利”助长了各自本性的发挥。从一个共同体来看,其“利”是一致的,即天地万物之和谐。从这个角度所讲的“利”,其实和“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作为与天地不可分割的我们也要在天地中获得自己的“利”,同时给予它物以“利”。要达到这种意义上的和谐,就需要我们把自己所禀赋的天地之性发挥出来。而在伦理生活中,起到直接作用的是道德行为,而道德行为的促成需要道德命令。产生于内心的道德命令――直接的道德意识往往是以“天命”的形式出现的,这是从感觉上说的。孔子曾言:“吾谁欺?欺天乎?”(《论语・子罕》)“天丧予!天丧予!”(《论语・先进》)。不论从理论上分析地说,还是从感觉上经验地说,“天命”都是人性能够得以恰当发挥所必须有的先决条件。“天,作为人的沉默无言的命令者,作为人的超越的命令者,却从来都不是一个独立的、客观的存在,或一个终极的存在、‘形而上的实体’,而只是人在自身之内所回应的、内在于人的他者。”所谓“自身之内”能够回应外在事物的存在即为我们之“性”。但是,表达它却需要一个“他者”,即“天命”。因此说,没有“天命”意识,人们很难义无反顾地履行自己的人生职责,也就无法彰显自己的本心,自我之性不能尽力张扬;反过来说,自我之性无法体现,也即不能完成自我作为人之为人的“大人”目标,即完不成“与天地参”的任务。

从以上意义上说,“利”和“命”是具有内在关联的。“利”的提出为“天命”的确立提供了合理性。因为个体所具备的成就他人或者其他事物的道德要求与“利”的要求――天地万物之和谐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看,孔子所说的“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就可以这样句读:“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如果按照通常的句读,即“子罕言利,与命,与仁”的话,其意思与我们上文的解读是不相符的。从记录孔子言行的典籍中,我们不仅发现孔子多言“仁”、言“命”,也发现孔子言及“利”的地方很多。但是,就“利”与“命”“仁”的“关系”来看,孔子的确很少分析义利与“天命”以及义利与“仁”的关系问题。

既然“天命”是天地和谐的要求在个体身上的体现,那么,它与“仁”的关系就极为密切。这种密切关系是由“天命”内涵本身所决定的。“天命”作为一种道德命令,并不是后天的认知对象,而是自我内心的体会。孔子五十岁才能够“知天命”,说明“天命”意识不是有意识的学习就能从外界获得的,而是需要长时间的身心涵养才能体会到的。同时,“天命”作为道德的原生动力具有自我创生的特点。“天命”的发出者虽然是上天,并具有无上的权威性,其执行性也是无条件的,但就其命令的权威性和无条件性而言,它和仁心发动时所产生的道德要求是一致的。同时,“天命”作为道德之源具有产生命令的自主性,这也和自我仁心产生善念的过程是一致的。但是,从形式上看,“天命”与“仁”产生的源头不同。“天命”是内心对于“天”的意志的一种体会,不论其内容如何,人们往往认定它们的来源是上天。“仁”是个体良心善性的呈现,表现为善良的动机和道德的情感。其来源自然是自我之性,也即“人之为人”的特性,此特性被孟子称之为“四端”,它属于本心的功能并先天具有。但是,因为“天命”是以个体之性得以发挥为职责,就需要以心的体会作为条件,那么它就与“仁”共同“相会”于个体的本心。

二、性情自由:孔子“仁”的展现原则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面对着复杂的伦理情境,随时需要以恰当的行为方式来应对。娴熟地应对这些日常生活,需要两方面的标准:一是“合理”,即我们的行为要合于礼法规范,此礼法规范包括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规范和风俗习惯;二是要“合适”,这里说的“合适”指的是内心的一种感觉,此感觉实际上是内在的标准,以“仁”“义”为主要内容。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合理”是应用外在的社会要求所做出的判断,而“合适”是事物合于内在要求之后的主观感觉。面对同一件事情,人们可能会有“合理”和“合适”两种判断结果。但正如罗尔斯所讲:“当行为主体的准则从主体的视角来看是合理的时候,那就可以说它是主观上有效的。”在此,罗尔斯给予主体依据自我要求做出的判断以更多的有效性。所以,“合适”具有更多的道德意义。儒家在提倡“非礼勿动”的同时,也希望人们依照内心的道德动机去行为,这当然是理想的状态。如钱穆言:“礼必和顺人心,当使人由之而皆安,既非情所不堪,亦非力所难勉,斯为可贵。”现实情况是,合乎内心要求的做法有时候为礼法所不容。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儒家对于虽然有悖于礼法但能够顺人情的做法会给予更多的同情和理解。在这一点上,孔子也不例外。

事实上,孔子给予发自内心的“人情”更多的肯定。孔子尚“直”,“直”便是对内在仁心通达无碍地流露的一种描述。内心之仁表现于外的形式往往是情感,情感的展现贵在真实。《毛诗序》言:“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诗歌舞蹈之美之能感染人,其妙诀在于其能表达真情,而真情能动人无非在于能够引起心灵的共鸣。能引起心灵共鸣的情感必然具有普遍性。作为“人之为人”最核心部分的“仁”最为内在而普遍,仁爱之情最直接也最能动人。立足于这个基础看孔子说“直”,其苦心即是在于让人们的仁爱之情有机会直接展露于他人,避免私欲和算计掺杂其中。此为人与人之间良性互动的基本要求。比如,孔子批评微生高:“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论语・公冶长》)。从乐于助人这个方面考虑,微生高做得不是很好吗?有人借醋,自己没有,还向自己的邻居借来送人。但是,孔子是从动机的良善与否来判定行为的价值和意义的。微生高乞醯于邻的动机无非是喜欢让人感激自己,并不见得是急别人之所急。如孔安国说;“乞之四邻,以应求者,用意委曲,非为直人。”当然,关于《论语》中“父攘羊,子证之”的例子,后人争议很多。如果从以上角度来理解孔子,就会发现孔子的用心。根据社会的礼法要求,父亲偷羊,儿子告举是行其大义,但是,这种行为有悖于父子亲情。孑L子讲:“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中庸》)。亲情至上表现的是对人情的尊重,实际上是对人的尊重。按照自我那一点“不忍人之心”去做事,不做作,不伪饰,就是对自我内心真情实感的尊重,也即对仁爱之心的尊重。这样行事做人展现的自我是真实的、可信的、可亲的。因此,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孔子尚“直”是因为注重内在情感,如果这些情感纯粹而无私,就可以恰当地表现人性,而这样的情感可以称之为性情。由此看,性情的自由流露是仁心得以通达于外的条件。这就不难理解孔子为什么要说“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论语・庸也》)这句话了。冯友兰先生对孔子注重人的性情这一点很感兴趣,他认为这是孔子灵活把握行为标准的依据所在。他说:“吾人行为之标准,至少一部分是在内的而非在外的,是活的而非死的,是可变的而非固定的。故吾人之行为,可因时因地,随吾人性情之所之,而有相当的不同。”《论语・微子》记有孔子的一句话,即“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通过这句话,后人多见到孔子的道德境界极高,遇到事情可以灵活处理,不会拘泥于一定之规。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孔子之所以对不同的事情能够灵活地处理并做得适当是基于内在的真性情。鉴于此,冯友兰先生认为,性情作为行为依据的前提是“自由”,他说:“孔子亦注重人之性情之自由。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只须合礼,即是至好,吾人亦即可顺之而行矣。”性情之真,也即自由之性情。性情之自由与否直接决定行为的道德与否。因为,道德行为产生于道德自律。一切有违内心,迫于礼法要求的行为都是非道德的。要求性情之真其实是孔子对道德之真的看重,同时也说明这是孔子对人的看重,因为,内在仁心的自由呈现和道德情感的自然发露才是人生本来的意义所在。

因此,孔子提倡“仁”的时候,没有给“仁”一个确切的定义,更多的是给予我们行仁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以自我感受来理解他人内心。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庸也》)。这句话被大家认定为孔子的“忠恕”之道,其隐含意思有两点。一是“忠恕”之道能够成立,是以承认每一个人都有一颗仁心为前提的。仁心先天具有,这在儒家思想中无须证明。二是忠恕之道能够运行,是承认自我的情感以及他人的情感能够展现仁心。孟子设定了一个特殊的场景,即孺子入井,来激发人们的真性情――恻隐怵惕的产生,这种方式既说明了仁心的存在,也说明了仁心的表达方式是情感。形同孔子以内心的“安”与“不安”来提醒宰我。

虽然以情感显现仁心的方法可行,但是,这只是“体证”之法,要在理论上说得透彻却有些困难。仁心的普遍义决定了孔子可以用“忠恕”之道来推行其仁道。但是,关键之处在于其不好说明内在仁心是如何转化为道德动机的。具体来说则是孔子没有说清楚从“己欲立”到“立人”、从“己欲达”到“达人”之间是如何转化的。如果此转化是有意识的,那么,道德行为就是一种理。理的发生是需要行为依据和行为规则的。但是,我们从孟子对“孺子入井”的提示看出,孟子否定了除了本心发动之外的所有对小孩的救援理由。虽然孔子说宰我不仁的时候道出了其理由,即“子生三年,免于父母之怀”,但是,他还是强调如果不能守孝三年,内心会感觉“不安”。除此之外,孔子并没有以理论的形式给予一个道德动机何以产生的更好的理由。仁心是内在的,仁心发动必有自己的理由,并非受制于外在事物。因此,它要如何反应,完全是自我做主的。也就是说,仁心是自由的,表现在性情上,其发生也是自由的。

孔子虽然没有为仁心如何生发提供更多的说明,但是,他却给予了我们关于性情自由的证据。孑L子说:“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仁者之心,不为私欲所左右。这样的澄明之心所生的好恶才是自然而生的好恶,也是真正意义上的好恶。《大学》言:“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这是强调心意自然的重要。只要不自我造作,心意就会自然而纯正。王阳明说的真切:“只见那好色时已自好了。不是见了后又立个心去好。”“自好”一语正说明心意之无条件的自由。钱穆先生说:“好人恶人,人孰不能?但不仁之人,心多私欲,因多谋求顾虑,遂使心之所好,不能真好。心之所恶,亦不能真恶。……此章陈义极亲切,又极宏远。极平易,又极深邃。”钱穆先生之所以对孔子此言评价极高,是因为他也看到人类性情之正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他曾说:“此事一经反省,各可自悟,而人道之安乐光昌,必由此始。”可见,性情的自由生发是道德昌明的基础条件。孔子还说过“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这也是孔子注重性情自由生发的一个根据。人是道德主体,具备道的弘扬能力,在道德生发上,人是自觉而自由的。真正的道德行为并不是受客观的道所左右,让人不得不做出的一种行为。所以孔子才说:“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论语・里仁》)。孔子把内心的两种矛盾情感放在一起说,更加凸显了性情的真实性。“喜”与“惧”都是孝心的自然表现,一颗孝心会对父母高年表现出一种纠结的情感,如果稍有理性成分的介入,此纠结就会化解。然而,孔子原汁原味地道出内心的感受,正说明他对于性情自由的肯定。《史记》曾记载:定公十四年,孔子年五十六,由大司寇摄行相事,内心高兴,“有喜色”。门人说:“闻君子祸至不惧,福至不喜。”孔子就说:“有是言也。不日‘乐其以贵下人’乎?”孔子在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抱负的时候没刻意掩饰自己的喜悦,他直抒胸臆,说明他敢于任性情自由发挥,同时也体现了他的道德自信。

因此,孔子提倡“仁”,并不仅仅是提出了一个道德概念,而是他真正体会到了仁心是生命的本真,是活泼泼的存在。仁心的自由生发即性情之真体现着德性生命的本质,同时也为其与“天命”的贯通提供了一种契机。

第2篇: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看法范文

关键词:克隆转忆人永生不死存在意义

“永生不死”无疑是伴随人类发展始终的一个诱人的话题,其中蕴含着人类对自身的认知历史和浪漫的想象。随着“知识论”的对象化、因果性、合逻辑性、经验性的对对象的认知方式成为人类主要的把握世界的方式,“永生不死”的问题渐以其“形而上”的玄学特质遂淡出了人们的认知界域,其话题的意义也就仅限于宗教和神秘文化。韩东屏先生在《克隆转忆人——供人类思考的思考》一书中,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对“克隆人”的解读中,依据哲学之“我”逻辑意义的理性规定,提出了“克隆转忆人”的概念,并在“我之克隆可以是我”的论证中为传统的“永生不死”的问题注入了知识论的逻辑,在现代科学知识概念系统中,为“永生不死”的问题找到了新的位置,“永生不死”的问题重在知识论的意义域中吸引着人们的眼球。在这个背景下重提“永生不死”的话题,背后或许蕴含着人们的存在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某种超越性思考,本文的主旨是想从“存在论”的意义上对“克隆转忆人”概念所引发的“永生不死”的话题做一些思考,力图解读问题背后的文化意义。

一、“永生不死”观念的历史轨迹与问题的逻辑设定

虽然克隆技术的应用还仅限于人之外的生物界(继韩国黄禹锡克隆人类胚胎于细胞造假丑闻之后,近日,面对是否应该将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的伦理学争论,美国哈佛大学宣布将开展克隆人类胚胎于细胞的研究,这说明克隆技术开始走近人类本身),但“克隆人”这个虚拟的概念却把人的世界搅乱了,人们在克隆技术是否应该应用于人类的繁殖,“克隆人”的出现会给人类的生存与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等价值评判上进行着广泛的争论。“克隆人”之无性繁殖以及遗传密码的转移使“永生不死”的话题重被提起。在这个问题上有两个不同的命题:“我之克隆非我”,抑或“我之克隆是我”。前一个命题实际上得到了论战各方的一致认同,而对后一个命题的论证来自韩东屏先生的《克隆转忆人——供人类思考的思考》一书。韩东屏先生依据心理学与社会学的资料说明“记忆,就是保持‘我之为我之物’”。他指出“记忆,是对个人自我意识的保持,是对个人习获知识的保持,是对个人思维方式的保持,同时也是个人对以往经验、实践的确认,对自我身份的确认,对自己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关系的确认。一句话,是对自己以往历史的自我意识。”……“我之所以是我,乃是由于我有由记忆维系的历史。”依此为理论论证基础,提出了“克隆转忆人”的概念。其内涵即为:

我之克隆+我的记忆移植=我的转世(或复活)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理论模型的基本思路在于以“我之克隆”作为“永生之身”,以“记忆移植”作为“永生之心”,从而以身心合一的永恒性来论证“永生不死”这个命题的合理性。

“永生不死”的话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历史发展,作为有着“永远”诉求欲望的人而言,总是希望人的生命能永远持续下去,从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对“永生不死”之路经的想象,可以说,关于“永生不死”的不同观念记载着人类对自身生命意义认知的历史。从思想的历史来看,关于“永生不死”的话题大致有三类不同的解释模式,这些模式都是围绕着对“身”、“心”的关系的不同理解和解释而形成的。这三类模式是:

1、“道教”文化中的“长生不老”的模式。道教重生恶死,追求肉身成仙、长生久世。张伯端说:“世人执其有身,而悦生恶死,黄老乃以修生之道,顺其所欲而导之。”(《悟真篇后序》)认为人只要善于修道养生,就可以长生不老,得道成仙。因此也就产生了许多修炼方法:炼丹、服食、吐纳、胎息、按摩、导引、房中、辟谷、存想、服符和诵经。可以说,在道教文化中于个体生命上求丹养生成仙是其主要的精神诉求。在历史上,这些思想影响了秦始皇、汉武帝等都试图通过外在的灵丹修炼达到长生不老。尽管长生不老只是想通过人的身体的机能延长生命,但其在思想的出发点上还是对“永生不死”的一种向往。

道家文化崇尚自然,对于人的生命个体的认知上是把生命归之于人之身,从而强调强身健体之修身之道,养生就是修身。葛洪讲修仙“其事在于省思寡欲,其业在于全身久寿”(《抱朴子内篇·释滞》)道教崇尚的自然之境界就是人道一体,天人合一,物我不分。从“永生不死”的话题来看,道教仙学的“长生久世”(“永生不死”的一种模式)是建立在以身统心的观念基础上的,其求永生之路只能是“内丹仙学”。这种观念支持了中华传统文化中“敬身为上”的意识。其对身之永生的祈盼在形而下的视阈中可能性越来越小,其所建立的“永生不死”观念只能让位于形而上的玄想。

2、“佛教”文化中的“三世因果”、“生死轮回”和“灵魂转世”的模式。缘起论与因果论是佛法的核心。所谓缘起就是“若此有则彼有,若此生则彼生,若此无则彼无,若此灭则彼灭。”有、无之缘起是“同时相互依存”,生、灭之缘起是“异时互相依存”。这种同时互存和异时互存关系,就是佛教的因果原则。在佛教看来,从时间上来说,由于无数的异时因果连续的关系,从空间上来说,无数的同时互相依存的关系,组织成为一个极其错综复杂的交错网络,。这就是因因果果,果果因因,相续不断的因果律。依缘起和因果的原则,佛教建立起了三世轮回和因果报应之说。即:“要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要知未来果,今生作者是。”在佛教看来,世界有成住坏空,众生有生老病死,万物有生住异灭。即:“诸行无常,是生灭法”。对现世而言,有生有灭,有生有死。但对三世(前世、现世、未来世)而言,则“生灭灭已,寂灭为乐”。即:“诸法无我,涅磐寂静”。就是要用无常无我的观点,发心修道,断苦恼因,勤休戒、定、慧,息灭贪、嗔、痴,到了功行圆满,就能够了脱生死轮回,证得不生不灭寂静安乐的偏真涅磐境界。这是小乘佛教三法印的道理。可以看到,佛教承认生、死在现世的存在,但把生死看作是不实的幻像,所以要“诸法无我”,才能了脱生死的限制。正是在这种缘起论和因果论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三世轮回”和“永生不死”的观念。从佛教的观点,生死的区别是将诸法无常执为真常,所欲执著是由于妄执有我。只有诸法无

我才能了脱生死。另一方面,佛教依据三世因果的道理解释灵魂转世,藏传佛教中的转世灵童和《度亡经》对灵魂转世的看法都缘于这个道理。

可以看到,佛教对生死问题的了脱或消解思路,是承认“身”之生灭,把永生不死一方面放到对“心”(灵魂)的无住性把握,为灵魂转世和灵童现象提供解释;另一方面就是以“空”来消解生死问题的意义。也就是说,一方面在“有”界为了脱生死寻找一条“永生不死”之路;另一方面在“无”或“空”界消解生、死或永生不死问题的意义。可以说,佛教对“永生不死”的看法具有逻辑上的圆融性,但已陷入一种神秘的不可解说的境域。

3、西方知识论视阈中的哲学与科学的模式。实际上,从人本的生存愿望所生发出来的“永生不死”的欲求,在宗教中获取了意义。当这种欲求作为有无可能的问题时,就注入了理性的逻辑。作为科学的理性有两种思考方式,一种是经验实证,一种是合逻辑的推论。对前者而言就是依据经验实证的原则,寻找到一种可操作的技术,延长人的寿命,以逐步接近“永生不死”的理念。现代生命科学中的许多技术都属于这种思考方式,如基因技术、克隆技术、纳米技术等。在乐观技术主义看来,通过越来越发达的纳米技术转变基因结构,以此来延长细胞生命是完全可行的。由于决定我们疾病、老化等情况的是基因,因此,如果一方面我们能不断地发现致病、致老的基因,另一方面努力找出抗衰老的因素,改变前者,利用后者,老死的自然规律不就可以被人类战胜了吗?对后者而言,就是在逻辑上为“永生不死”寻找到一种合理性的解释模型,依据狭义相对论“光速不变原理”对时间与空间的解释就是一种对“生命之永恒”的解释模型。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当一个运动的物体,它的运动速度达到光速的时候,它的时间就停止了,它的体积变作无限小,也就是说,它已经超越了四度空间。如果我们人能够以光速运动,没有了时空的规约,就可以长生不老。“宇宙大爆炸”理论认为整个儿宇宙是从一个数学点,一个Singularity爆出来的,那个点没有时间、没有空间、没有物质、没有能量,可以有超光速,也就没有生与死的区别了,因为在那里是九度时空。显然这是依据科学的逻辑原理的合逻辑的推论,这种推论并不能在经验中得到证实。

从对“永生不死”观念的历史叙述中可以看到,虽然有众多不同的对“永生不死”欲求的解释模式,但都是在人是作为以身统心,还是以心统身的不同理解中来思考的。道教和科学是把人的“永生不死”理解为“身”的永恒性;而佛教则是在“心”的永恒性中寻找“永生不死”的意义;“克隆转忆人”的设想则是想在人作为“身心统一”的视阈中找到“永生不死”的理由。应该说这些观念和认识表征着人们的生命意识,也是对人的生命意义的一种认知。

就“永生不死”的话题作为“问题”而言,从人本身对“问题”之可能的把握能力来看,我们只能在可能的域限内发问,也就是说,要使得“话题”作为“问题”有意义,就不能超越我们可能的把握能力来发问。如此来看,“永生不死”问题可能衍生出这样一些问题:

首先,从元理论的视角看,就有一个“永生不死”何以成为问题的问题。就是说“永生不死”在什么语境中或意义域内才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这是要确定问题的意义域。

其次,从以对象化的知识论的发问方式来看,“永生不死”的问题就可以分解为:什么是生命?生命的本质规定是什么?生与死的界限在生物学的意义上如何超越?有没有什么手段使生命能够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定?延长生命是一种量的问题吗?永生不死在技术上有无可能?

其三,从哲学之自我意识的“问答逻辑”来看,“永生不死”何以可能?其作为人本的欲求价值意义是什么?作为人的“自我”与生命的关系?哲学对人作为“身心统一”的思想,何以能够从观念的逻辑设定确定问题解决方式的合理性?“永生不死”对人类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

其四,从宗教之“以信求知”的意义确定模式看,“永生不死”在信仰的语境中是无可怀疑的,无论是佛教的“三世轮回”、“灵魂转世”,还是基督教的“再生与复活”,抑或是道教的养生之道而长生不老,都说明“永生不死”是人对人之上的世界的一种意义确定方式。无论是“神”的世界,还是灵的世界,都是对“永生不死”的一种观念上的解释模式,只不过这种观念是以“信”的方式确定的。

从历史与逻辑的同一性中来看“永生不死”话题的意义,可以说这是一个在宗教、哲学、科学上对生命的认知,实际上是人对自身的一种自我意识。从科学实证的视角确定其是否可能,还取决于我们对“可能”的观念,以及对“具有实证意义的“现实”的意义的确定。所以,“克隆转忆人”的概念也是对“永生不死”问题在观念上的一种拓展,即对“永生不死”的问题要在“身心之统一”的视阈内来把握。

二、“死”的存在意义在于为“生”作为人的第一价值原则划界

人是否能够“永生不死”,从逻辑上看,只能有“能”或“不能”两种选择,其如何选择取决于如何对生与死进行定义,就是说取决于人们关于“生与死”的观念。依据某种知识论对生死的定义去寻求某种以延长生命为指归的对“永生不死”的诉求,作为一种科学的信念无可厚非,这种诉求对因果律制约下的生物学意义的生命的探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其“是否可能”的疑问所带来的对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概念的质疑,追寻的是“何以可能”的哲学逻辑。我认为“永生不死”的话题,背后隐藏着的是人类文化的遗传密码。人类是否可能改变原有的天道和自然逻辑,可以留给科学家在因果律作为“信念”的宗教性情感的支配下进行探索,我们只对“永生不死“话题中的生与死的观念做哲学意义上的诠释。

为什么人会有“永生不死”的愿望?为什么要寻找能够长生不老的灵丹妙药?为什么寻求“永生不死”在观念上的更新?为什么要“复活”?为什么要“轮回”?这些问题会引导我们走进“存在”的境域来思考生与死的问题。这些看似有些幼稚的发问,却包含着人类存在的两个底线原则,一个是这种发问是基于人类独有的从“同一律”演绎出的因果律原则,由此人们才会有“为什么”的发问方式。另一个是基于“生”与“死”的存在性。就是说我们的发问是建立在生与死的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作为对人的规定。所以思考“永生不死”的话题首先要讨论生与死的存在意义,而“永生不死”则是依据“生与死”的存在而衍生的一种愿望和观念。

从文化发生学的视角来看,生与死作为对人的自然本性的规定,是人作为人的原始的自然与逻辑起点。从文化的起源看,各种文化形态无不是以人的“生生之道”作为逻辑上的原点。我们知道,任何文化都首先从我们和世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开始思考问题,无论是西方文化中的“创世纪”,还是中国文化中的“开天地”,抑或是印度元典《奥义书》用梵生空、空生风、风生火、火生水、水生地、、来说明世界万物的生成。从泰勒斯的“世界的本原是水”开始了西方理性文明对“为什么”和“怎么样”的探索。从《周易》的“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方有几千年来中国“实用理性”和“血缘亲情”制约的“伦理政治”的不懈传承。宗教、哲学、伦理、政治、科学等文化形态无不是发源于“生与死”对人的两个世界的划分。正因为有了生生之道,就有了对来源的寻觅,有了“死亡”的划界,也就有了到哪里去的思考和期望。因而有言“天地之大德曰生”。可以说,人类的文化离不开人的生与死这个前提和原点。

从哲学的存在论的视角来看,中国哲学中有“有无之辨”,西方哲学中有“存在者”与“存在”本身的区别。巴门尼德讲过,“……只有哪些研究途径是可以设想的。第一条是:存在者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这是确信的途径,因为它遵循真理。另一条是:存在者不存在,这个不存在必然存在。”“……因为不存在者你是既不能认识(这当然办不到),也不能说出的。”可以说,中西哲学在存在的意义上由不同的进路形成了形而上与形而下两个界域。中国哲学的“有无之辨”讲究的是“生生之道”,即:“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老子》第一章)此为生生之始,即道之为有、无。由此才有“道生一,一生二,三生万物”(《老子》第四十二章),“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老子》第四十章)的宇宙发生论。西方哲学的存在论则以“是什么”的逻各斯追问存在的本原,即要为存在本身贴上“是什么”的概念标签,依此去说明世界万物的逻辑因果,世界万物的存在何以如此?这种为世界万物寻找归宿(不管是本源之规定还是本体之规定)的努力都是人们的“生”的存在所启示意义的变形。可以说,“生”的存在为由“区别”的规定构筑的由一而多的世界建立了前提。“生”不仅在自然律上有“生命”的创造,而且在文化的语境中,使人们对区别中的两个世界有了说明解释的欲望。也就是说,“生”的意义缘于先民的“生殖崇拜”,即何以由我“生”出个“非我”,这个“非我”还是“我”吗?与原来的“我”有何干系?这种“自然之我”上升为“概念(观念)之我”,就有了意识上的“自我”与“非我”的区别,这个区别非同小可,因为在说明与解望的驱动下,就有了形而上与形而下两个界域的划分,就有了应该与否的价值选择与评判。从而就有了语言、文字、宗教、哲学乃至科学。可以说,“生”的存在意义就是人的世界的第一价值原则。

“生”作为价值原则是以“死”为界的,我们很难设想没有界限的无限的“生”。与“生”相伴,也有生物学意义上的“死”和文化意义上的“死”。生物学意义上的“死”也具有存在性,这种“死”为“生命”划定了界限。从宗教的眼光来看,由“死”划界的“生命”在时空中的存在是一个定数,因而“生命”具有宿命性。从“死”作为人的这种存在者的有限性和终极性来看,它为其存在划定了界限。如果说“生”为人的存在指出了“应该”,则“死”就为人的存在划定了“不应该”的界限。在海德格尔看来,在解释学的视阈中,只有当缘在就在活着的或者生存着的时候达到了死亡,“活着经历死亡的可能性”就是作为意识根基的“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的存在论化。所以,缘在就是“朝向死亡的存在”,从生存于世那一刻起就活在死亡这个最不可避免的可能性或缘分之中了。就是说生与死在存在论的意义上是相伴的。可以说,没有“死”的划界,就没有了“生”的意义。“生”的意义在于面对可能性的选择,而如何选择则要依赖于“应该”的设定,“应该”与否则要从“生”的存在出发来确定。但这些应该如何的价值原理不能离开“不应该”之设定的“死”的存在性。所以说,“死”的存在意义在于为“生”作为人的第一价值原则划界。“生与死”的存在意义在于使人就是人,人不是上帝。“永生不死”表征着作为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并不满足于仅仅是人,他还想成为上帝的愿望的本性。当这种愿望转化为“灵魂不死”的观念,则如康德所言,就有了人类道德形而上学的先验预设根基了。

第3篇: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看法范文

论文摘要:传统看法认为《<黑格尔法 哲学 批判>导言》的理论内涵在于:第一,表述了无产阶级作为旧制度的破坏者和新制度的创造者的 历史 使命的思想;第二,阐述了先进理论的革命作用。本文认为这两个方面不足以揭示《导言》的理论内涵。《导言》的真实内涵在于,马克思在这里第一次探讨了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道路。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之外,《导言》还从革命对象的特殊性、资产阶级的特殊性等角度深入分析了落后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实际可能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卷首说明从两个方面概括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的理论内涵。第一“马克思力求指出人类从各种形式的压迫下获得彻底解放的途径并论证共产主义革命的必然性。他指出,无产阶级是能实现这种变革的社会力量,无产阶级把自己从压迫下解放出来,也就必然剥削制度的一切基础,从而解放人类。这样他就第一次表述了无产阶级作为旧制度的破坏者和新制度的创造者的历史使命的思想。”第二,《导言》阐述了先进理论的革命作用。强调无产阶级的革命性,强调理论的意义,这确实是《导言》的重要内容,但《导言》不是在一般意义上探讨无产阶级的革命性和先进理论的能动性,而是在对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中来揭示这两个方面的重大意义的。《导言》的真实内涵是,马克思在这里第一次探讨了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当时有两个出发点,第一个是理论的出发点,第二个是当时德国现状的出发点。首先让我们分别分析一下这两个出发点。

在理论上,《导言》继承并引申了对宗教的批判。费尔巴哈认为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外化,是人把自己的类本质、把人类的优点集合起来,使之对象化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这就是上帝;因而上帝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人的本质,人因为理性的迷误,反过来把自己的本质看成是上帝的本质。因而对宗教的批判就归结为把人的本质归还给人。但费尔巴哈所谓人的本质,就是人的抽象的、类的统一性。这种把人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类本质的观点,并没有触及宗教的根源,即世俗世界的矛盾和分裂。在《导言》中,马克思把人的本质归结于现实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说:“人并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宗教的本质找到了,反宗教斗争的意义也就深化了。马克思认为,反对宗教不是为了拯救迷误了的理性,而是为了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抚慰的那个世界”,“废除作为人民虚幻幸福的宗教,就是要求人民的现实幸福。要求抛弃关于人民处境的幻觉,就是要求抛弃那需要幻觉的处境。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就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就变成了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就变成了对 政治 的批判。这些批判应该“使人能够作为不抱幻想而具有理智的人来思想,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性;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的现实的太阳旋转。”在马克思看来,对宗教的批判最终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一条革命结论:必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这即是所谓实现“人的解放”的任务。

那么,当时德国的现状是什么样的呢?在欧洲,德国一直是个较为落后的国家。内部四分五裂,邦国林立,诸侯间战争不断,对外则是列强的逐鹿场所。直到18世纪末,德国还基本上是一个农业国,只有一些生产方法陈旧落后的小手 工业 。没有统一的国内市场,又远离世界贸易的通道。容克地主在政治上实行蛮横的半家长式的封建统治,市民社会只能在封建生产关系的缝隙中求生。到了”世纪30年代,在法国大革命和英法工业革命的刺激下,德国资本主义 经济 开始有所进步。但封建生产关系还严重地阻碍着资本主义的 发展 。德国还处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前夜。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在法国和英国行将完成的事在德国才刚刚开始;这些国家在理论上反对的,而且依旧当做锁链来忍受的陈旧的腐朽制度,在德国却被当作美好未来的初升朝霞而受到欢迎;那里,正在解决问题,这里,矛盾才被提出;在法国,只要有点什么,就能占有一切;在德国,只有一无所有,才不致失掉一切。

可见,马克思当时的这两个出发点之间出现了重大的矛盾。在理论上,当时已经提出了“人的解放”的任务,而在德国的现实生活中,连资本主义都还是尚待争取的任务。马克思明确地意识到了这两个出发点之间的差距。他说,理论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需要的程度。彻底的革命只能是彻底需要的革命,而这些彻底需要的产生,看来既没有任何前提,也没有必要的基础。他进一步指出,光是思想竭力体现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于思想。但是德国在理论上已经超越的阶梯,它在实践上却还没有达到。它怎么能够一个筋斗就不仅越过封建主义的障碍,而且越过它首先应该作为目标来争取的资本主义的障碍呢?马克思自问道:“德国能不能实现有原则高度的实践,即实现一个不但能把德国提高到 现代 各国的正式水平,而且提高到这些国家最近的将来要达到的人的高度的革命呢?”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德国的革命能不能跨越资本主义而转人社会主义革命。《导言》的论述正是针对着这个问题展开的。马克思从以下几个方面回答了这个问题:

第一,理论的能动作用。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的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物质武器,无产阶级把哲学当作精神武器。二者的结合将使德国革命达到人的革命的高度。德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理论革命比较彻底的国家,这个优势还会继续发挥作用。

第二,革命对象即德国各邦政府把 现代 国家的文明缺陷和旧制度的野蛮缺陷结合起来了,因而革命的水平就应该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上。马克思说,“德国只是用抽象的思维活动伴随着现代各国的 发展 ,而没有积极参加这种发展的实际斗争,那么从另一方面看,它分担了这一发展的痛苦,而没有分享这一发展的欢乐和局部的满足。有朝一日,德国会在还没有处于欧洲解放的水平以前就处于欧洲瓦解的水平。这里所谓“欧洲解放的水平”实际上指的就是资产阶级革命,而欧洲瓦解的水平也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瓦解。马克思的意思是说,德国在面临资产阶级革命所要解决的那些问题以前,就要面对解决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所导致的问题。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还没有完成的时候,社会主义革命就会提上日程。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马克思指出,在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可以看到一切国家形式的罪孽。这个空前未有的折中主义又得到国王的保证,这个国王扮演着一切角色—封建的和官僚的、专制的和立宪的、独裁的和民主的。也就是说,德国政府不仅是封建主义的旧障碍,而且因为吸收了资本主义的因素而把新的障碍也综合到自己身上了,因而这种障碍就不再是一种特殊的障碍,而变成了一般的障碍。因而如果不摧毁当代 政治 的一般障碍,就不可能摧毁德国的特殊障碍。在德国,不消灭一切奴役制,任何一种奴役制都不可能消灭;德国不从根本上开始进行彻底的革命,就不可能完成革命。马克思据此认为,德国惟一实际的革命就是社会主义革命,用当时的话来说就是,德国惟一实际可能的解放是从宣布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的解放。

第三,资产阶级已经不能领导革命。马克思当时把资产阶级革命叫做纯政治革命,而把社会主义革命称作彻底的革命或者普遍的解放。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要想取得革命的领导权,需要有两个条件。首先,资产阶级和市民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对立还没有充分发展起来,因而它还能作为整个市民社会的总代表。其次,资产阶级必须是处在革命的上升期。它必须在一瞬间激起自己和群众的热情。在这瞬间,这个阶级和整个社会亲同手足,打成一片,不分彼此,它被看作和被认为是社会的普遍代表。在这瞬间,这个阶级本身的要求和权利真正成了社会本身的权利和要求,它真正是社会理性和社会的心脏。但是,德国的资产阶级不处在这样的地位。首先,在德国,资产阶级还没有发展起来的时候,它与无产阶级之间的对立已经发展起来了;它刚刚卷人同贵族的斗争就卷人了同无产者的斗争;资产阶级还不敢按照自己的观点来表述解放思想,而社会情况的发展以及政治理论的进步已经说明这种观点是陈旧的了。其次,德国资产阶级非常软弱。德国资产阶级缺乏那些彻底、勇敢、尖锐、无情,缺乏和人民心胸相同的开阔的胸怀,缺乏鼓舞物质力量实行政治暴力的感悟,缺乏革命的大无畏精神。因而,德国资产阶级已经不能成为革命的领导者了。

第四,无产阶级革命地位的加强。德国革命的实际可能性就在于形成了一个特殊阶级即无产阶级。这是一个被彻底的锁链束缚住的阶级,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阶级;它不是同德国国家制度的后果发生片面矛盾,而是同它的前提发生全面矛盾;它本身表现了人的全面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全面恢复才能恢复自己;它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并同时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无产阶级的这种社会地位决定了它必然会在未来的革命中处于领导地位。

第4篇: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看法范文

从价值论维度看,生命个体不仅是被动性概念,也是个自主性概念。受达尔文主义的环境选择和生存竞争概念的启发,康吉莱姆在把个体性理解为一种存在论关系范畴的同时,又赋予其价值论的意义。他指出:个体性概念和生命价值概念之间有着密切关系。“一个生命体不能被归结为各种影响作用的交会地”,就是说,不能把生命体理解为一个纯然被动的概念。恰恰相反,“有机体所依赖的那个环境是被有机体自身所建构和组织起来的”。一个与其环境深度融合的生命体具有这样一种存在特性,即:它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赋予周围的事物以意义,而“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意义是对与某个需求相关的价值的评估”。这种评估意味着,有需求的存在者是在建构一个不可还原的价值论参照系。根据对生命个体性概念的这种价值论解释,康吉莱姆指出了现代生物学的一个基本缺陷:它试图将对意义的思考驱除出它自己的领域,使自己完全服从于物理化学的科学精神,将它自己的自主性拱手相让。实际上,生命价值在生物学中具有优先性,因此,对于以生命个体为研究对象的生物学来说,它首先应把生命体理解为一种意义的存在者,把它看作是价值秩序中的一种性状。换言之,生命个体以其自身为中心来组织它的周围环境。从认识论维度看,生命与概念不是对立的,而是同一的。康吉莱姆对生命个体性概念的第三种反思是从认识论上进行的:生命与概念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或者说,生命研究如何可能?为了解答这一问题,康吉莱姆把目光转向了西方哲学史———尽管他非常赞赏黑格尔的生命与概念具有同一性的思想,但他还是远溯到了希腊时代的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生命体的本性是“灵魂”,而灵魂“同时是生命的现实、实体和它的规定、逻各斯”。康吉莱姆认为,亚里士多德用作生命原则的灵魂概念和现代分子生物学的生命概念具有类同性。

按照现代分子生物学的看法,生命具有“信息性”,生命本身就是信息,生命个体性可以被理解为“信息交换”。因此,现代分子生物学和亚里士多德的生命观都认识到了,所有的个体生命中都存在着一个逻各斯或概念。当然,康吉莱姆在这里只是以类比的方式表明了生命与概念之间具有同一性关系,而他对这种关系的证明,是通过吸收柏格森的有关思想来完成的。按照柏格森的观点,概念是在生物进化过程中诞生的,它本质上是一种用以扩展人类机体适应其环境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概念就是工具,换言之,概念认识是有用的。但与此同时,概念认识又是虚构的,它不能揭示生命的真实本质,只有直觉认识才能够使我们真正地理解生命的本质。就此而言,概念是与生命相对立的。另一方面,就有机体都可以同化它们体外的事物以用于摄入营养和维持生存来说,它们也完全可以被看作具有“概括”这种官能。在此基础上,康吉莱姆进一步指出,“并不是只有完善的有机体、肉眼可见的有机体才能够概括。所有的生命体,细胞、机体组织都可以概括。在任何层级上,生存都意味着选择和忽略。”由此来看,概念和生命就不是对立的,而是同一的。因此,如果说从环境中来吸取生存必需物是所有生命体的典型趋向,那么人类的抽象认识是对这种典型趋向的一种独特而重大的扩充。根据生物信息和认知信息之间所存在着这种同一性,康吉莱姆得出结论说,“生命即概念”,生命是意义和概念,概念在生命之中。

二、生命现象的深层特性:疾病、健康与差错

在阐明生命的本质是个体性这一核心旨趣之后,康吉莱姆接下来试图揭示生命现象的深层特性。而他对生命现象的探索,是在对现代医学中的“健康”、“疾病”、“差错”等基本概念的哲学反思中完成的。1.疾病疾病并非对“常态”的偏离,而是病人作为一个“整体”所遭遇的痛苦。法国医学传统的一个根深蒂固的基本观念是,“健康即常态”。这里,所谓“常态”是指“理想常态”,也就是一种用以定义健康状态的“统计学的常态”。基于这一常态概念,法国医学对疾病和健康进行了界定。疾病被定义为一种对理想常态的偏离,它表现为“正常状态的量的变异”。就是说,病理现象被描述为一般生理现象在强度上的增大或减弱。在康吉莱姆看来,这是一种疾病的实证主义观念;然而,实际上,疾病不能被还原为一种生理参数的量的变异。他认为,这种量的变异无疑可以成为疾病的一种指标,但只有当它反映作为整体的有机体的偏离,反映一种量的变异时,它才能被认为是病理的。例如,根据与血糖含量相互作用的其他参数,血液里同样的葡萄糖含量对一个个体来说是病理的,但对另一个就不是。确定一种症状是否为病理的关键,在于“它在一个个体行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中所具有的内在关系”,脱离这种内在关系、孤立地谈论症状和疾病是没有意义的。因此说器官、组织、细胞有疾病,这种说法在医学上是不正确的,“对所有的生命体来说……疾病只是作为整体的机体组织的疾病”。而从机体组织这个整体来看,疾病其实是生命的消极价值的存在,而消极价值是整个生命价值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疾病是人类存在的一种独特性质。正因为如此,用以确定疾病状态的,就不是对规范和标准的偏离,而是病人所遭受的痛苦。病人的痛苦具有个体性,正如中国传统医学所表明的,医生所治疗的每一位病人都代表着一个不同的病例,他们都展现出了自己的特殊性。2.健康健康并不是“常态”的恢复或持续,而是生命个体对环境的适应与创造。与上述关于疾病的哲学定义相适应,在康吉莱姆看来,健康也不是指恢复到由理想常态所定义的正常状态,相反,健康是指生命体经由容许自身变异的空间而对变化无常的环境的适应。这种适应不应该被理解为“自我保存”,“自我保存不是生命的普遍特征,而是一个衰弱与退缩生命的特征。一个健康的个体能够面对风险。健康是创造性的,能够在剧变中存活并且创造。”

与此相应,痊愈,作为一个从疾病到健康的概念,也不应被理解为是恢复到先前理想健康的状态,而应理解为一种新的“个体常态”。痊愈不只是一种对先前正常状态的回归,它在本质上意味着一种新秩序的出现。3.差错差错,是生命的正常表现形式,是生命多样性的表征,是生命适应环境的创新能力,是科学思想史的“连续”。“差错”本来是一个病理学概念,但它一经诞生就立即引起了法国哲学家的注意。法国哲学界对于差错的把握主要有两条研究轴线,一条是科学认识论轴线,另一条是生命科学史轴线。但不管是哪一条研究轴线,都深受康吉莱姆差错观的影响,以至于福柯称康吉莱姆为“一位关于差错的哲学家”。那么,康吉莱姆的差错观究竟是什么呢?康吉莱姆首先提问道,假如某些生态学家或分子生物学家的观点是正确的,即:生命体早已被编程,生命是严格地按照既定程序来展开的,那么,我们又该如何来解释生命现象中的“差错”?生命科学家把“差错”归因于遗传错误,又将遗传错误归结为信息错误。与此不同,康吉莱姆认为,大量的错误是在对环境的错误认知过程中产生的。人类出了错误,是人类将自己置于错误的地点,与环境产生了错误的关系,以及在错误的地方接受了使自己生存、行动、繁荣的信息。然而,这是正常的。康吉莱姆坚信,为了生存,我们在出错后适应,这应当是生命的基本形式。生命的本质中已包含着出错的可能性,比如先天基因遗传缺陷。不过,疾病所表现出来的生命的可错性,正是生命的多样性的表现,它体现了生命打破旧规范的能力。基于这种理解,康吉莱姆指出,科学认识无非是对正确信息的“迫切探寻”。这种正确信息只能部分地在基因中发现。遗传密码为什么以及如何被激发而起作用?结果是什么?康吉莱姆认为,这些问题只能在生命的前后具体情形中被恰当地提出并给予解答。以差错之于生命的内在性为基础,康吉莱姆进一步提出,包括人类在内的生命是永远不完全在其位的生命体,是注定会“出差错”、必定有“差错”的生命体。概念,就是对这种偶然性的回应。而“一旦承认概念就是生命自身对于这种偶然事情的应答,那么我们就应当承认,差错乃是造成人类思想和思想史的根源所在。”

具体地说,真与假的对立,人们对此二者的赋值,以及不同的社会和同一社会中各种机构所产生的与这种对立相联系的权力效果,所有这一切,都不过是对生命所固有的差错所做的延迟了的答复而已。如果说科学史是不连续的,也就是说,只能把科学史当作一系列的“修改”,那么“修改”实质上就是真与假的再分配。不幸的是,这种再分配永远不会把终极真理透显出来,因为在康吉莱姆这里,“差错”并不是某种真理的遗忘或延误,而是人类生命和物种之间所特有的维度。在康吉莱姆看来,生命在自身中包含着差错的可能性,因此在生命的日程表上真理即是错误,而真与假的剖分,以及人们赋予真理以价值,是生命所能发明的最奇特的生活方式。差错是生命史和人类历史所固有的持久的偶然之事,由这种差错观出发,康吉莱姆紧密地将生物学知识同他自己的独特的生物学史写法结合起来了。他拒绝像进化论者那样去“推导”生物学史,他所关注的是显示生命与生命认识之间的关系,并在这种关系中来追寻价值和规范的踪迹。

三、对生命科学的哲学反思

根据以上对生命本质和生命现象的哲学思考,康吉莱姆对包括生物学、医学在内的生命科学进行了哲学反思,试图为现代生命科学奠定新的哲学基础。对于生物学,康吉莱姆特别关注研究对象的建立和概念的形成。顾名思义,生命科学是“关于生命的知识”,但问题是:生命如何能够成为科学认识的对象?康吉莱姆对这个问题的思索包含如下几个要点:第一,生命科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自在地就成为生物科学的研究对象,相反,它是被“假设”出来人为地成为生物科学的恰当对象的。通过对反应、畸形、畸形环境、细胞、内分泌和调节等概念的考察,康吉莱姆得出结论:生命概念实质上是从全部生命现象中抽离出生命体所特有的过程的产物。因此,生命与认识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第二,生命固然意味着调节和自动保存,生物学当然要去探索保证这些程序得以顺利运行的物理和化学机制,但是,另一方面,生命科学家不应忽视的是,这些机制同样显示出了生命的特殊性,例如疾病、畸形、怪胎、差错等。因此,生物学如果忽略了生命特殊性的具体表现,那么它就不可能真正地成为关于生命体的科学。实际上,人的理解力只有承认生命的独特性才能适用于生命,或者说,人的理解力只有在承认生命具有独特性的前提下才可能真正地认识生命。第三,生命科学作为“科学”,它要获取认知信息,就此而言它与其他自然科学不存在本质上的不同;然而生命科学是关于“生命”的科学,正是这一点使得生命科学不同于其他自然科学,也决定了生命科学不可能更不应成为物理学、化学等其他自然科学的殖民地。针对生物学完全被物理学和化学的精神所笼罩的现实状况,康吉莱姆直截了当地表明了自己的看法,“我们对一种沉溺于物理化学科学的生物学没有什么好期待的,这种生物学被还原为或沦落为了那些科学的附庸”。言外之意,生命科学有着不同于物理和化学的独特的研究范式。第四,从总体上说,一种认识如何能够成为生物学的认识?康吉莱姆给出的答案是,由于生物学研究的是生存着的和倾向于生存的个体,即那些倾向于在一个给予的环境中尽最大可能实现自己的能力的个体,生物学在根本上所要研究的,就不仅是那些可以纳入分析视野的作为部分的对象,更为重要的是,还有那些价值化环境的个体性全体。针对在生物学研究中大行其道的分析方法,康吉莱姆强调对于生命现象应该持一种整体论观点,其目的是要生物学研究恢复生命与认识之间的亲缘性。正因如此,生命科学需要以一种适当的方式来编写自身的历史并自觉地提出专属于自己的认识论和价值论问题。具体地说,生物学应当把自己理解为直接或间接地解决人与环境之间紧张关系的一般方法。众所周知,现代医学常常称自己是一门“科学”,一门关于正常和病理的科学。针对现代医学的这种自我意识,康吉莱姆在其1943年撰写的博士论文《论正常与病理的若干问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是否存在关于正常和病理的科学?”在他看来,医学不是一种关于正常和病理的科学,现代医学中的“正常”和“病理”概念是有问题的。在现代医学中,这两个概念都是基于理想常态概念而建立起来的,所谓“正常”是指符合理想常态的状态,而所谓“病理”是指对理想状态的偏离。这两个概念的问题根源于理想常态,因为后者本身就是成问题的。理想常态是指一种统计学平均值、一种抽象物,它在现代医学中被认为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具体个体,这就表明,它的最大问题恰恰在于它完全忽视了个体性。因此,如何基于个体性来重建正常和病理概念,是现代医学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他的生命个体性概念出发,康吉莱姆提出,如果现代医学是一种科学的话,那么它也应该是一种相当不同的科学。在他看来,什么是正常的,什么是病理的,这个医学问题其实只是生命价值之本质这个一般问题的一种特殊情况。对所有的生命存在者来说,“常态只是自然选择所维持的一般偏离形式”。他强调了生命价值与个体变异性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不能把不规则和反常设想为影响个体的意外,而应看作是个体的实存自身,“生命体的各种形态不被看作是参照某种先定的真实类型的存在者,而更多地被视为一些机体组织,这些组织的有效性,即它们的价值,需要参照它们可能的生命的成功。”

针对理想常态,康吉莱姆提出了他自己的常态概念,即“个体常态”,以个体常态来替性常态。个体常态不是一种统计学平均值,不能以统计学的方式被定义,它是一种新的常态,即个体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新结构。康吉莱姆并不满足于仅仅提出关于现代医学的规范性观念,他还力图将这种观念建立在客观性的基础之上。他所采取的策略是将现代医学和现代生物学沟通起来。这里,我们以现代生物学中关于特例和变种的看法与现代医学中关于病态和常态的看法的类同性来说明这一点。现代生物学中关于特例和变种的流行看法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它认为特例或变种因为偏离了理想常态因而是病态的,另一方面它又认为,如果变种或特例成功地存活下去的话,那么它就是正常的。这种矛盾迫使康吉莱姆去提问:一个偏离理想常态因而是异常的个体,例如一只无翅的果蝇或一位酷儿,究竟是有病的个体,还是生物学或生活方式的创新?康吉莱姆指出,如果我们放弃理想常态概念,而将生物学中的常态概念理解为生物构造、行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那么生命形式的变异恰恰就是对剧变的环境的一种有弹性的、有成效的适应。相反,缺乏变异的即常态的生命形式有可能因生存条件的改变而走向灭绝。事实上,在生物界,随着生存条件的改变,新的生命形式取代旧的生命行为而成为常态是屡见不鲜的客观现象。同样,现代医学中所谓的“病态”,在一定条件下其实就是常态。在既定情境下,任何存活的生物都是常态的。既没有常态的环境,也没有哪种生物构造就其自身而言是常态的,而是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界定了什么是常态。现代医学中所谓的“病态”其实只是指不符合已经得到确认的常规,其实这种“病态”也应该被理解为常态,即理解为有机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康吉莱姆的生命科学哲学以对包括生物学和医学在内的现代生命科学的反思为其出发点。现代生命科学家认为,动植物生存于其中的生物环境不过是由物理的、化学的和机械的种种自然法则所构成的体系而已,因此它在理论上具有不变性。不仅如此,就连有机体的生物构造本身也是不变的。在康吉莱姆看来,现代生命科学的这一不变性假设,以及以它为基础所构建起来的“理想常态”,其实都是抽象的产物,它的根本缺陷在于抹煞了生命的个体性。于是,康吉莱姆生命科学哲学的致思路径就是,对现代生命科学的基本理念、基本概念进行批判性反思,进而立足于生命的本真状态来切近地沉思生命本身。质言之,在康吉莱姆那里,所谓生命本质上是一种个体性。正是站在个体性的立场上,康吉莱姆达到了对生命的更为深刻的认识。各门自然科学的发展使得我们可以在细胞、分子等水平上来更为精准地科学地认知生命,但是我们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生命只是一个科学问题。恰恰相反,在康吉莱姆看来,死亡、疾病、畸形、异常、差错等生命现象,有着价值论与政治的问题。正是由于无见于此,现代生命科学将“差错”错误地描述为某种“偏离形式”。实际上,被理解为“偏离形式”的“差错”本质上是生命个体相对于普遍整体而言的特殊性,从个体性立场来看,它恰恰是一种常态。在康吉莱姆看来,生命既是一种维持现状的防御性活动,更是一种创造新的斗争活动。这就表明:其一,生物的“常态”不可能是一个静态的、均衡的和凝固的概念,而只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二,生命活动有其价值属性,因此“常态”是一个价值论概念,而决不是像现代生命科学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个纯粹的统计学意义上的概念。基于这种认识,康吉莱姆构建了其生命科学哲学的历史认识论,强调“生命即概念”,从价值维度重构了“正常”、“病理”等范畴,要求生命科学研究从“理想常态”转向“个体常态”,并且恢复生命与认识之间的亲缘性。可以说,康吉莱姆的生命科学哲学,对于我们重新思考医学、生物学等生命科学的理论基础,并对它们的实际应用展开社会学和伦理学的考量,无疑有着极为重要的启示作用。例如,如果我们把基因的变异看作是缺陷并进而梦想着去消除这种缺陷,那么很可能“在这个梦想的结尾,我们却发现了基因警察,他们披着基因科学的外衣……梦想找到绝对的药方,往往就意味着梦想找到比疾病本身更为恶劣的药方。”

第5篇: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看法范文

“永生不死”无疑是伴随人类发展始终的一个诱人的话题,其中蕴含着人类对自身的认知历史和浪漫的想象。随着“知识论”的对象化、因果性、合逻辑性、经验性的对对象的认知方式成为人类主要的把握世界的方式,“永生不死”的问题渐以其“形而上”的玄学特质遂淡出了人们的认知界域,其话题的意义也就仅限于宗教和神秘文化。韩东屏先生在《克隆转忆人——供人类思考的思考》一书中,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对“克隆人”的解读中,依据哲学之“我”逻辑意义的理性规定,提出了“克隆转忆人”的概念,并在“我之克隆可以是我”的论证中为传统的“永生不死”的问题注入了知识论的逻辑,在现代科学知识概念系统中,为“永生不死”的问题找到了新的位置,“永生不死”的问题重在知识论的意义域中吸引着人们的眼球。在这个背景下重提“永生不死”的话题,背后或许蕴含着人们的存在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某种超越性思考,本文的主旨是想从“存在论”的意义上对“克隆转忆人”概念所引发的“永生不死”的话题做一些思考,力图解读问题背后的文化意义。一、“永生不死”观念的历史轨迹与问题的逻辑设定虽然克隆技术的应用还仅限于人之外的生物界(继韩国黄禹锡克隆人类胚胎于细胞造假丑闻之后,近日,面对是否应该将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的伦理学争论,美国哈佛大学宣布将开展克隆人类胚胎于细胞的研究,这说明克隆技术开始走近人类本身),但“克隆人”这个虚拟的概念却把人的世界搅乱了,人们在克隆技术是否应该应用于人类的繁殖,“克隆人”的出现会给人类的生存与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等价值评判上进行着广泛的争论。“克隆人”之无性繁殖以及遗传密码的转移使“永生不死”的话题重被提起。在这个问题上有两个不同的命题:“我之克隆非我”,抑或“我之克隆是我”。前一个命题实际上得到了论战各方的一致认同,而对后一个命题的论证来自韩东屏先生的《克隆转忆人——供人类思考的思考》一书。韩东屏先生依据心理学与社会学的资料说明“记忆,就是保持‘我之为我之物’”。他指出“记忆,是对个人自我意识的保持,是对个人习获知识的保持,是对个人思维方式的保持,同时也是个人对以往经验、实践的确认,对自我身份的确认,对自己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关系的确认。一句话,是对自己以往历史的自我意识。”……“我之所以是我,乃是由于我有由记忆维系的历史。”依此为理论论证基础,提出了“克隆转忆人”的概念。其内涵即为:我之克隆+我的记忆移植=我的转世(或复活)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理论模型的基本思路在于以“我之克隆”作为“永生之身”,以“记忆移植”作为“永生之心”,从而以身心合一的永恒性来论证“永生不死”这个命题的合理性。“永生不死”的话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历史发展,作为有着“永远”诉求欲望的人而言,总是希望人的生命能永远持续下去,从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对“永生不死”之路经的想象,可以说,关于“永生不死”的不同观念记载着人类对自身生命意义认知的历史。从思想的历史来看,关于“永生不死”的话题大致有三类不同的解释模式,这些模式都是围绕着对“身”、“心”的关系的不同理解和解释而形成的。这三类模式是:1、&ldquo;道教”文化中的“长生不老”的模式。道教重生恶死,追求肉身成仙、长生久世。张伯端说:“世人执其有身,而悦生恶死,黄老乃以修生之道,顺其所欲而导之。”(《悟真篇后序》)认为人只要善于修道养生,就可以长生不老,得道成仙。因此也就产生了许多修炼方法:炼丹、服食、吐纳、胎息、按摩、导引、房中、辟谷、存想、服符和诵经。可以说,在道教文化中于个体生命上求丹养生成仙是其主要的精神诉求。在历史上,这些思想影响了秦始皇、汉武帝等都试图通过外在的灵丹修炼达到长生不老。尽管长生不老只是想通过人的身体的机能延长生命,但其在思想的出发点上还是对“永生不死”的一种向往。道家文化崇尚自然,对于人的生命个体的认知上是把生命归之于人之身,从而强调强身健体之修身之道,养生就是修身。葛洪讲修仙“其事在于省思寡欲,其业在于全身久寿”(《抱朴子内篇·释滞》)道教崇尚的自然之境界就是人道一体,天人合一,物我不分。从“永生不死”的话题来看,道教仙学的“长生久世”(“永生不死”的一种模式)是建立在以身统心的观念基础上的,其求永生之路只能是“内丹仙学”。这种观念支持了中华传统文化中“敬身为上”的意识。其对身之永生的祈盼在形而下的视阈中可能性越来越小,其所建立的“永生不死”观念只能让位于形而上的玄想。2、“佛教”文化中的“三世因果”、“生死轮回”和“灵魂转世”的模式。缘起论与因果论是佛法的核心。所谓缘起就是“若此有则彼有,若此生则彼生,若此无则彼无,若此灭则彼灭。”有、无之缘起是“同时相互依存”,生、灭之缘起是“异时互相依存”。这种同时互存和异时互存关系,就是佛教的因果原则。在佛教看来,从时间上来说,由于无数的异时因果连续的关系,从空间上来说,无数的同时互相依存的关系,组织成为一个极其错综复杂的交错网络,。这就是因因果果,果果因因,相续不断的因果律。依缘起和因果的原则,佛教建立起了三世轮回和因果报应之说。即:“要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要知未来果,今生作者是。”在佛教看来,世界有成住坏空,众生有生老病死,万物有生住异灭。即:“诸行无常,是生灭法”。对现世而言,有生有灭,有生有死。但对三世(前世、现世、未来世)而言,则“生灭灭已,寂灭为乐”。即:“诸法无我,涅磐寂静”。就是要用无常无我的观点,发心修道,断苦恼因,勤休戒、定、慧,息灭贪、嗔、痴,到了功行圆满,就能够了脱生死轮回,证得不生不灭寂静安乐的偏真涅磐境界。这是小乘佛教三法印的道理。可以看到,佛教承认生、死在现世的存在,但把生死看作是不实的幻像,所以要“诸法无我”,才能了脱生死的限制。正是在这种缘起论和因果论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三世轮回”和“永生不死”的观念。从佛教的观点,生死的区别是将诸法无常执为真常,所欲执著是由于妄执有我。只有诸法无我才能了脱生死。另一方面,佛教依据三世因果的道理解释灵魂转世,藏传佛教中的转世灵童和《度亡经》对灵魂转世的看法都缘于这个道理。可以看到,佛教对生死问题的了脱或消解思路,是承认“身”之生灭,把永生不死一方面放到对“心”(灵魂)的无住性把握,为灵魂转世和灵童现象提供解释;另一方面就是以“空”来消解生死问题的意义。也就是说,一方面在“有”界为了脱生死寻找一条“永生不死”之路;另一方面在“无”或&ldquo;空”界消解生、死或永生不死问题的意义。可以说,佛教对“永生不死”的看法具有逻辑上的圆融性,但已陷入一种神秘的不可解说的境域。3、西方知识论视阈中的哲学与科学的模式。实际上,从人本的生存愿望所生发出来的“永生不死”的欲求,在宗教中获取了意义。当这种欲求作为有无可能的问题时,就注入了理性的逻辑。作为科学的理性有两种思考方式,一种是经验实证,一种是合逻辑的推论。对前者而言就是依据经验实证的原则,寻找到一种可操作的技术,延长人的寿命,以逐步接近“永生不死”的理念。现代生命科学中的许多技术都属于这种思考方式,如基因技术、克隆技术、纳米技术等。在乐观技术主义看来,通过越来越发达的纳米技术转变基因结构,以此来延长细胞生命是完全可行的。由于决定我们疾病、老化等情况的是基因,因此,如果一方面我们能不断地发现致病、致老的基因,另一方面努力找出抗衰老的因素,改变前者,利用后者,老死的自然规律不就可以被人类战胜了吗?对后者而言,就是在逻辑上为“永生不死”寻找到一种合理性的解释模型,依据狭义相对论“光速不变原理”对时间与空间的解释就是一种对“生命之永恒”的解释模型。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当一个运动的物体,它的运动速度达到光速的时候,它的时间就停止了,它的体积变作无限小,也就是说,它已经超越了四度空间。如果我们人能够以光速运动,没有了时空的规约,就可以长生不老。“宇宙大爆炸”理论认为整个儿宇宙是从一个数学点,一个Singularity爆出来的,那个点没有时间、没有空间、没有物质、没有能量,可以有超光速,也就没有生与死的区别了,因为在那里是九度时空。显然这是依据科学的逻辑原理的合逻辑的推论,这种推论并不能在经验中得到证实。从对“永生不死”观念的历史叙述中可以看到,虽然有众多不同的对“永生不死”欲求的解释模式,但都是在人是作为以身统心,还是以心统身的不同理解中来思考的。道教和科学是把人的“永生不死”理解为“身”的永恒性;而佛教则是在“心”的永恒性中寻找“永生不死”的意义;“克隆转忆人”的设想则是想在人作为“身心统一”的视阈中找到“永生不死”的理由。应该说这些观念和认识表征着人们的生命意识,也是对人的生命意义的一种认知。就“永生不死”的话题作为“问题”而言,从人本身对“问题”之可能的把握能力来看,我们只能在可能的域限内发问,也就是说,要使得“话题”作为“问题”有意义,就不能超越我们可能的把握能力来发问。如此来看,“永生不死”问题可能衍生出这样一些问题:首先,从元理论的视角看,就有一个“永生不死”何以成为问题的问题。就是说“永生不死”在什么语境中或意义域内才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这是要确定问题的意义域。其次,从以对象化的知识论的发问方式来看,“永生不死”的问题就可以分解为:什么是生命?生命的本质规定是什么?生与死的界限在生物学的意义上如何超越?有没有什么手段使生命能够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定?延长生命是一种量的问题吗?永生不死在技术上有无可能?其三,从哲学之自我意识的“问答逻辑”来看,“永生不死”何以可能?其作为人本的欲求价值意义是什么?作为人的“自我”与生命的关系?哲学对人作为“身心统一”的思想,何以能够从观念的逻辑设定确定问题解决方式的合理性?“永生不死”对人类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其四,从宗教之“以信求知”的意义确定模式看,“永生不死”在信仰的语境中是无可怀疑的,无论是佛教的“三世轮回”、“灵魂转世”,还是基督教的“再生与复活”,抑或是道教的养生之道而长生不老,都说明“永生不死”是人对人之上的世界的一种意义确定方式。无论是“神”的世界,还是灵的世界,都是对“永生不死”的一种观念上的解释模式,只不过这种观念是以“信”的方式确定的。从历史与逻辑的同一性中来看“永生不死”话题的意义,可以说这是一个在宗教、哲学、科学上对生命的认知,实际上是人对自身的一种自我意识。从科学实证的视角确定其是否可能,还取决于我们对“可能”的观念,以及对“具有实证意义的“现实”的意义的确定。所以,“克隆转忆人”的概念也是对“永生不死”问题在观念上的一种拓展,即对“永生不死”的问题要在“身心之统一”的视阈内来把握。二、“死”的存在意义在于为“生”作为人的第一价值原则划界人是否能够“永生不死”,从逻辑上看,只能有“能”或“不能”两种选择,其如何选择取决于如何对生与死进行定义,就是说取决于人们关于“生与死”的观念。依据某种知识论对生死的定义去寻求某种以延长生命为指归的对“永生不死”的诉求,作为一种科学的信念无可厚非,这种诉求对因果律制约下的生物学意义的生命的探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其“是否可能”的疑问所带来的对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概念的质疑,追寻的是“何以可能”的哲学逻辑。我认为“永生不死”的话题,背后隐藏着的是人类文化的遗传密码。人类是否可能改变原有的天道和自然逻辑,可以留给科学家在因果律作为“信念”的宗教性情感的支配下进行探索,我们只对“永生不死“话题中的生与死的观念做哲学意义上的诠释。为什么人会有“永生不死”的愿望?为什么要寻找能够长生不老的灵丹妙药?为什么寻求“永生不死”在观念上的更新?为什么要“复活”?为什么要“轮回”?这些问题会引导我们走进“存在”的境域来思考生与死的问题。这些看似有些幼稚的发问,却包含着人类存在的两个底线原则,一个是这种发问是基于人类独有的从“同一律”演绎出的因果律原则,由此人们才会有“为什么”的发问方式。另一个是基于“生”与“死”的存在性。就是说我们的发问是建立在生与死的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作为对人的规定。所以思考“永生不死”的话题首先要讨论生与死的存在意义,而“永生不死”则是依据“生与死”的存在而衍生的一种愿望和观念。从文化发生学的视角来看,生与死作为对人的自然本性的规定,是人作为人的原始的自然与逻辑起点。从文化的起源看,各种文化形态无不是以人的“生生之道”作为逻辑上的原点。我们知道,任何文化都首先从我们和世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开始思考问题,无论是西方文化中的“创世纪”,还是中国文化中的“开天地”,抑或是印度元典《奥义书》用梵生空、空生风、风生火、火生水、水生地、、来说明世界万物的生成。从泰勒斯的“世界的本原是水”开始了西方理性文明对“为什么”和“怎么样”的探索。从《周易》的“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方有几千年来中国“实用理性”和“血缘亲情”制约的“伦理政治”的不懈传承。宗教、哲学、伦理、政治、科学等文化形态无不是发源于“生与死”对人的两个世界的划分。正因为有了生生之道,就有了对来源的寻觅,有了“死亡”的划界,也就有了到哪里去的思考和期望。因而有言“天地之大德曰生”。可以说,人类的文化离不开人的生与死这个前提和原点。从哲学的存在论的视角来看,中国哲学中有“有无之辨”,西方哲学中有“存在者”与“存在”本身的区别。巴门尼德讲过,“……只有哪些研究途径是可以设想的。第一条是:存在者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这是确信的途径,因为它遵循真理。另一条是:存在者不存在,这个不存在必然存在。”“……因为不存在者你是既不能认识(这当然办不到),也不能说出的。”可以说,中西哲学在存在的意义上由不同的进路形成了形而上与形而下两个界域。中国哲学的“有无之辨”讲究的是“生生之道”,即:“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老子》第一章)此为生生之始,即道之为有、无。由此才有“道生一,一生二,三生万物”(《老子》第四十二章),“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老子》第四十章)的宇宙发生论。西方哲学的存在论则以“是什么”的逻各斯追问存在的本原,即要为存在本身贴上“是什么”的概念标签,依此去说明世界万物的逻辑因果,世界万物的存在何以如此?这种为世界万物寻找归宿(不管是本源之规定还是本体之规定)的努力都是人们的“生”的存在所启示意义的变形。可以说,“生”的存在为由“区别”的规定构筑的由一而多的世界建立了前提。“生”不仅在自然律上有“生命”的创造,而且在文化的语境中,使人们对区别中的两个世界有了说明解释的欲望。也就是说,“生”的意义缘于先民的“生殖崇拜”,即何以由我“生”出个“非我”,这个“非我”还是“我”吗?与原来的“我”有何干系?这种“自然之我”上升为“概念(观念)之我”,就有了意识上的“自我”与“非我”的区别,这个区别非同小可,因为在说明与解望的驱动下,就有了形而上与形而下两个界域的划分,就有了应该与否的价值选择与评判。从而就有了语言、文字、宗教、哲学乃至科学。可以说,“生”的存在意义就是人的世界的第一价值原则。“生”作为价值原则是以“死”为界的,我们很难设想没有界限的无限的“生”。与“生”相伴,也有生物学意义上的“死”和文化意义上的“死”。生物学意义上的“死”也具有存在性,这种“死”为“生命”划定了界限。从宗教的眼光来看,由“死”划界的“生命”在时空中的存在是一个定数,因而“生命”具有宿命性。从“死”作为人的这种存在者的有限性和终极性来看,它为其存在划定了界限。如果说“生”为人的存在指出了“应该”,则“死”就为人的存在划定了“不应该”的界限。在海德格尔看来,在解释学的视阈中,只有当缘在就在活着的或者生存着的时候达到了死亡,“活着经历死亡的可能性”就是作为意识根基的“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的存在论化。所以,缘在就是“朝向死亡的存在”,从生存于世那一刻起就活在死亡这个最不可避免的可能性或缘分之中了。就是说生与死在存在论的意义上是相伴的。可以说,没有“死”的划界,就没有了“生”的意义。“生”的意义在于面对可能性的选择,而如何选择则要依赖于“应该”的设定,“应该”与否则要从“生”的存在出发来确定。但这些应该如何的价值原理不能离开“不应该”之设定的“死”的存在性。所以说,“死”的存在意义在于为“生”作为人的第一价值原则划界。“生与死”的存在意义在于使人就是人,人不是上帝。“永生不死”表征着作为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并不满足于仅仅是人,他还想成为上帝的愿望的本性。当这种愿望转化为“灵魂不死”的观念,则如康德所言,就有了人类道德形而上学的先验预设根基了。三、结语综上所论,在不同的视阈中,“永生不死”的话题会具有不同的意义。依据因果观念寻求作为“身”的“永生不死”的科学认识无可厚非,它可以找到延长“生命”的时空意义的方法,对人的自然存在有积极意义。“克隆转忆人”的概念,在“身与心”的统一上寻求“永生不死”在观念上的超越和更新,也是逻辑上的推衍和设定,它在新的视角上把握“生命”的意义无疑更新了我们的生命观念。如何在“身心统一”的视阈中为“永生不死”寻找到合乎人们日常信念的观念支撑,不仅需要科学视野的扩展,更要有思维方式上的更新,弗洛伊德在“身心统一”上所展现的思路可能对我们有所启示。不论是在哪个意义域中思考“永生不死”,都离不开作为人本身独有的理性自我解释系统的“同一性”的逻辑要求。可以说,“永生不死”的话题体现了“同一性”逻辑的无矛盾性的欲求。但“生与死”在存在的意义上却给我们留下了无限的思想想象空间。我们是存在的,我们需要“生”赋予的创造给予世界以多样性,从而确立“应该如何”的价值原则;我们也需要“死”为人的有限性和终极性划界,以确立我们的“不应该”的价值边界,我们也需要“永生不死”为道德形而上学找到先验预设前提。可以说,“生与死”的“应该”与“不应该”确定了生命的意义,为生命划定了界限。也可以说,有了“生与死”,有了“永生不死”的观念,才有了文化,才有了生命的意义。

第6篇: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看法范文

一、“永生不死”观念的历史轨迹与问题的逻辑设定

虽然克隆技术的应用还仅限于人之外的生物界(继韩国黄禹锡克隆人类胚胎于细胞造假丑闻之后,近日,面对是否应该将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的伦理学争论,美国哈佛大学宣布将开展克隆人类胚胎于细胞的研究,这说明克隆技术开始走近人类本身),但“克隆人”这个虚拟的概念却把人的世界搅乱了,人们在克隆技术是否应该应用于人类的繁殖,“克隆人”的出现会给人类的生存与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等价值评判上进行着广泛的争论。“克隆人”之无性繁殖以及遗传密码的转移使“永生不死”的话题重被提起。在这个问题上有两个不同的命题:“我之克隆非我”,抑或“我之克隆是我”。前一个命题实际上得到了论战各方的一致认同,而对后一个命题的论证来自韩东屏先生的《克隆转忆人——供人类思考的思考》一书。韩东屏先生依据心理学与社会学的资料说明“记忆,就是保持‘我之为我之物’”。他指出“记忆,是对个人自我意识的保持,是对个人习获知识的保持,是对个人思维方式的保持,同时也是个人对以往经验、实践的确认,对自我身份的确认,对自己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关系的确认。一句话,是对自己以往历史的自我意识。”……“我之所以是我,乃是由于我有由记忆维系的历史。”依此为理论论证基础,提出了“克隆转忆人”的概念。其内涵即为:

我之克隆+我的记忆移植=我的转世(或复活)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理论模型的基本思路在于以“我之克隆”作为“永生之身”,以“记忆移植”作为“永生之心”,从而以身心合一的永恒性来论证“永生不死”这个命题的合理性。

“永生不死”的话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历史发展,作为有着“永远”诉求欲望的人而言,总是希望人的生命能永远持续下去,从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对“永生不死”之路经的想象,可以说,关于“永生不死”的不同观念记载着人类对自身生命意义认知的历史。从思想的历史来看,关于“永生不死”的话题大致有三类不同的解释模式,这些模式都是围绕着对“身”、“心”的关系的不同理解和解释而形成的。这三类模式是:

1、“道教”文化中的“长生不老”的模式。道教重生恶死,追求肉身成仙、长生久世。张伯端说:“世人执其有身,而悦生恶死,黄老乃以修生之道,顺其所欲而导之。”(《悟真篇后序》)认为人只要善于修道养生,就可以长生不老,得道成仙。因此也就产生了许多修炼方法:炼丹、服食、吐纳、胎息、按摩、导引、房中、辟谷、存想、服符和诵经。可以说,在道教文化中于个体生命上求丹养生成仙是其主要的精神诉求。在历史上,这些思想影响了秦始皇、汉武帝等都试图通过外在的灵丹修炼达到长生不老。尽管长生不老只是想通过人的身体的机能延长生命,但其在思想的出发点上还是对“永生不死”的一种向往。

道家文化崇尚自然,对于人的生命个体的认知上是把生命归之于人之身,从而强调强身健体之修身之道,养生就是修身。葛洪讲修仙“其事在于省思寡欲,其业在于全身久寿”(《抱朴子内篇·释滞》)道教崇尚的自然之境界就是人道一体,天人合一,物我不分。从“永生不死”的话题来看,道教仙学的“长生久世”(“永生不死”的一种模式)是建立在以身统心的观念基础上的,其求永生之路只能是“内丹仙学”。这种观念支持了中华传统文化中“敬身为上”的意识。其对身之永生的祈盼在形而下的视阈中可能性越来越小,其所建立的“永生不死”观念只能让位于形而上的玄想。

2、“佛教”文化中的“三世因果”、“生死轮回”和“灵魂转世”的模式。缘起论与因果论是佛法的核心。所谓缘起就是“若此有则彼有,若此生则彼生,若此无则彼无,若此灭则彼灭。”有、无之缘起是“同时相互依存”,生、灭之缘起是“异时互相依存”。这种同时互存和异时互存关系,就是佛教的因果原则。在佛教看来,从时间上来说,由于无数的异时因果连续的关系,从空间上来说,无数的同时互相依存的关系,组织成为一个极其错综复杂的交错网络,。这就是因因果果,果果因因,相续不断的因果律。依缘起和因果的原则,佛教建立起了三世轮回和因果报应之说。即:“要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要知未来果,今生作者是。”在佛教看来,世界有成住坏空,众生有生老病死,万物有生住异灭。即:“诸行无常,是生灭法”。对现世而言,有生有灭,有生有死。但对三世(前世、现世、未来世)而言,则“生灭灭已,寂灭为乐”。即:“诸法无我,涅磐寂静”。就是要用无常无我的观点,发心修道,断苦恼因,勤休戒、定、慧,息灭贪、嗔、痴,到了功行圆满,就能够了脱生死轮回,证得不生不灭寂静安乐的偏真涅磐境界。这是小乘佛教三法印的道理。可以看到,佛教承认生、死在现世的存在,但把生死看作是不实的幻像,所以要“诸法无我”,才能了脱生死的限制。正是在这种缘起论和因果论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三世轮回”和“永生不死”的观念。从佛教的观点,生死的区别是将诸法无常执为真常,所欲执著是由于妄执有我。只有诸法无

我才能了脱生死。另一方面,佛教依据三世因果的道理解释灵魂转世,藏传佛教中的转世灵童和《西藏度亡经》对灵魂转世的看法都缘于这个道理。

可以看到,佛教对生死问题的了脱或消解思路,是承认“身”之生灭,把永生不死一方面放到对“心”(灵魂)的无住性把握,为灵魂转世和灵童现象提供解释;另一方面就是以“空”来消解生死问题的意义。也就是说,一方面在“有”界为了脱生死寻找一条“永生不死”之路;另一方面在“无”或“空”界消解生、死或永生不死问题的意义。可以说,佛教对“永生不死”的看法具有逻辑上的圆融性,但已陷入一种神秘的不可解说的境域。

3、西方知识论视阈中的哲学与科学的模式。实际上,从人本的生存愿望所生发出来的“永生不死”的欲求,在宗教中获取了意义。当这种欲求作为有无可能的问题时,就注入了理性的逻辑。作为科学的理性有两种思考方式,一种是经验实证,一种是合逻辑的推论。对前者而言就是依据经验实证的原则,寻找到一种可操作的技术,延长人的寿命,以逐步接近“永生不死”的理念。现代生命科学中的许多技术都属于这种思考方式,如基因技术、克隆技术、纳米技术等。在乐观技术主义看来,通过越来越发达的纳米技术转变基因结构,以此来延长细胞生命是完全可行的。由于决定我们疾病、老化等情况的是基因,因此,如果一方面我们能不断地发现致病、致老的基因,另一方面努力找出抗衰老的因素,改变前者,利用后者,老死的自然规律不就可以被人类战胜了吗?对后者而言,就是在逻辑上为“永生不死”寻找到一种合理性的解释模型,依据狭义相对论“光速不变原理”对时间与空间的解释就是一种对“生命之永恒”的解释模型。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当一个运动的物体,它的运动速度达到光速的时候,它的时间就停止了,它的体积变作无限小,也就是说,它已经超越了四度空间。如果我们人能够以光速运动,没有了时空的规约,就可以长生不老。“宇宙大爆炸”理论认为整个儿宇宙是从一个数学点,一个Singularity 爆出来的,那个点没有时间、没有空间、没有物质、没有能量,可以有超光速,也就没有生与死的区别了,因为在那里是九度时空。显然这是依据科学的逻辑原理的合逻辑的推论,这种推论并不能在经验中得到证实。

从对“永生不死”观念的历史叙述中可以看到,虽然有众多不同的对“永生不死”欲求的解释模式,但都是在人是作为以身统心,还是以心统身的不同理解中来思考的。道教和科学是把人的“永生不死”理解为“身”的永恒性;而佛教则是在“心”的永恒性中寻找“永生不死”的意义;“克隆转忆人”的设想则是想在人作为“身心统一”的视阈中找到“永生不死”的理由。应该说这些观念和认识表征着人们的生命意识,也是对人的生命意义的一种认知。

就“永生不死”的话题作为“问题”而言,从人本身对“问题”之可能的把握能力来看,我们只能在可能的域限内发问,也就是说,要使得“话题”作为“问题”有意义,就不能超越我们可能的把握能力来发问。如此来看,“永生不死”问题可能衍生出这样一些问题:

首先,从元理论的视角看,就有一个“永生不死”何以成为问题的问题。就是说“永生不死”在什么语境中或意义域内才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这是要确定问题的意义域。

其次,从以对象化的知识论的发问方式来看,“永生不死”的问题就可以分解为:什么是生命?生命的本质规定是什么?生与死的界限在生物学的意义上如何超越?有没有什么手段使生命能够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定?延长生命是一种量的问题吗?永生不死在技术上有无可能?

其三,从哲学之自我意识的“问答逻辑”来看,“永生不死”何以可能?其作为人本的欲求价值意义是什么?作为人的“自我”与生命的关系?哲学对人作为“身心统一”的思想,何以能够从观念的逻辑设定确定问题解决方式的合理性?“永生不死”对人类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

其四,从宗教之“以信求知”的意义确定模式看,“永生不死”在信仰的语境中是无可怀疑的,无论是佛教的“三世轮回”、“灵魂转世”,还是基督教的“再生与复活”,抑或是道教的养生之道而长生不老,都说明“永生不死”是人对人之上的世界的一种意义确定方式。无论是“神”的世界,还是灵的世界,都是对“永生不死”的一种观念上的解释模式,只不过这种观念是以“信”的方式确定的。

从历史与逻辑的同一性中来看“永生不死”话题的意义,可以说这是一个在宗教、哲学、科学上对生命的认知,实际上是人对自身的一种自我意识。从科学实证的视角确定其是否可能,还取决于我们对“可能”的观念,以及对“具有实证意义的“现实”的意义的确定。所以,“克隆转忆人”的概念也是对“永生不死”问题在观念上的一种拓展,即对“永生不死”的问题要在“身心之统一”的视阈内来把握。

二、“死”的存在意义在于为“生”作为人的第一价值原则划界

人是否能够“永生不死”,从逻辑上看,只能有“能”或“不能”两种选择,其如何选择取决于如何对生与死进行定义,就是说取决于人们关于“生与死”的观念。依据某种知识论对生死的定义去寻求某种以延长生命为指归的对“永生不死”的诉求,作为一种科学的信念无可厚非,这种诉求对因果律制约下的生物学意义的生命的探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其“是否可能”的疑问所带来的对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概念的质疑,追寻的是“何以可能”的哲学逻辑。我认为“永生不死”的话题,背后隐藏着的是人类文化的遗传密码。人类是否可能改变原有的天道和自然逻辑,可以留给科学家在因果律作为“信念”的宗教性情感的支配下进行探索,我们只对“永生不死“话题中的生与死的观念做哲学意义上的诠释。

为什么人会有“永生不死”的愿望?为什么要寻找能够长生不老的灵丹妙药?为什么寻求“永生不死”在观念上的更新?为什么要“复活”?为什么要“轮回”?这些问题会引导我们走进“存在”的境域来思考生与死的问题。这些看似有些幼稚的发问,却包含着人类存在的两个底线原则,一个是这种发问是基于人类独有的从“同一律”演绎出的因果律原则,由此人们才会有“为什么”的发问方式。另一个是基于“生”与“死”的存在性。就是说我们的发问是建立在生与死的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作为对人的规定。所以思考“永生不死”的话题首先要讨论生与死的存在意义,而“永生不死”则是依据“生与死”的存在而衍生的一种愿望和观念。

从文化发生学的视角来看,生与死作为对人的自然本性的规定,是人作为人的原始的自然与逻辑起点。从文化的起源看,各种文化形态无不是以人的“生生之道”作为逻辑上的原点。我们知道,任何文化都首先从我们和世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开始思考问题,无论是西方文化中的“创世纪”,还是中国文化中的“盘古开天地”,抑或是印度元典《奥义书》用梵生空、空生风、风生火、火生水、水生地、、来说明世界万物的生成。从泰勒斯的“世界的本原是水”开始了西方理性文明对“为什么”和“怎么样”的探索。从《周易》的“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方有几千年来中国“实用理性”和“血缘亲情”制约的“伦理政治”的不懈传承。宗教、哲学、伦理、政治、科学等文化形态无不是发源于“生与死”对人的两个世界的划分。正因为有了生生之道,就有了对来源的寻觅,有了“死亡”的划界,也就有了到哪里去的思考和期望。因而有言“天地之大德曰生”。可以说,人类的文化离不开人的生与死这个前提和原点。

从哲学的存在论的视角来看,中国哲学中有“有无之辨”,西方哲学中有“存在者”与“存在”本身的区别。巴门尼德讲过,“……只有哪些研究途径是可以设想的。第一条是:存在者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这是确信的途径,因为它遵循真理。另一条是:存在者不存在,这个不存在必然存在。”“……因为不存在者你是既不能认识(这当然办不到),也不能说出的。”可以说,中西哲学在存在的意义上由不同的进路形成了形而上与形而下两个界域。中国哲学的“有无之辨”讲究的是“生生之道”,即:“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老子》第一章)此为生生之始,即道之为有、无。由此才有“道生一,一生二,三生万物”(《老子》第四十二章),“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老子》第四十章)的宇宙发生论。西方哲学的存在论则以“是什么”的逻各斯追问存在的本原,即要为存在本身贴上“是什么”的概念标签,依此去说明世界万物的逻辑因果,世界万物的存在何以如此?这种为世界万物寻找归宿(不管是本源之规定还是本体之规定)的努力都是人们的“生”的存在所启示意义的变形。可以说,“生”的存在为由“区别”的规定构筑的由一而多的世界建立了前提。“生”不仅在自然律上有“生命”的创造,而且在文化的语境中,使人们对区别中的两个世界有了说明解释的欲望。也就是说,“生”的意义缘于先民的“生殖崇拜”,即何以由我“生”出个“非我”,这个“非我”还是“我”吗?与原来的“我”有何干系?这种“自然之我”上升为“概念(观念)之我”,就有了意识上的“自我”与“非我”的区别,这个区别非同小可,因为在说明与解释欲望的驱动下,就有了形而上与形而下两个界域的划分,就有了应该与否的价值选择与评判。从而就有了语言、文字、宗教、哲学乃至科学。可以说,“生”的存在意义就是人的世界的第一价值原则。

“生”作为价值原则是以“死”为界的,我们很难设想没有界限的无限的“生”。与“生”相伴,也有生物学意义上的“死”和文化意义上的“死”。生物学意义上的“死”也具有存在性,这种“死”为“生命”划定了界限。从宗教的眼光来看,由“死”划界的“生命”在时空中的存在是一个定数,因而“生命”具有宿命性。从“死”作为人的这种存在者的有限性和终极性来看,它为其存在划定了界限。如果说“生”为人的存在指出了“应该”,则“死”就为人的存在划定了“不应该”的界限。在海德格尔看来,在解释学的视阈中,只有当缘在就在活着的或者生存着的时候达到了死亡,“活着经历死亡的可能性”就是作为意识根基的“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的存在论化。所以,缘在就是“朝向死亡的存在”,从生存于世那一刻起就活在死亡这个最不可避免的可能性或缘分之中了。就是说生与死在存在论的意义上是相伴的。可以说,没有“死”的划界,就没有了“生”的意义。“生”的意义在于面对可能性的选择,而如何选择则要依赖于“应该”的设定,“应该”与否则要从“生”的存在出发来确定。但这些应该如何的价值原理不能离开“不应该”之设定的“死”的存在性。所以说,“死”的存在意义在于为“生”作为人的第一价值原则划界。“生与死”的存在意义在于使人就是人,人不是上帝。“永生不死”表征着作为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并不满足于仅仅是人,他还想成为上帝的愿望的本性。当这种愿望转化为“灵魂不死”的观念,则如康德所言,就有了人类道德形而上学的先验预设根基了。

第7篇: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看法范文

关键词:分析哲学拒斥形而上学无意义性评价

现代分析主义或分析哲学,是对兴起并盛行于二十世纪上半叶,由几种哲学流派和哲学理论所共同构成的一种哲学思潮的称呼。这些思想流派和理论的共同之点就在于,都非常重视对语言的逻辑分析,语言分析不仅是进行哲学研究所必须的方法,而且也是哲学活动的全部内容和目的本身。另一方面,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与拒斥,也是贯穿在整个分析主义运动中的一个根本的主题和宗旨,分析主义思潮从兴起到发展都同这个主题或宗旨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围绕着分析哲学把形而上学看成是“无意义的虚假陈述”这一基本观点,着重探讨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维也纳学派以及蒯因哲学的反形而上学思想,旨在清理线索、考察实质,并力求从哲学自身反思的高度上对其局限和意义有所把握。

1.哲学的问题和命题都是无意义的

维特根斯坦是现代分析哲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也是分析主义反形而上学传统的第一位肇始者。其前期的哲学代表作《逻辑哲学论》对作为逻辑实证主义[1]中坚力量的维也纳学派曾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以至于这个学派中的许多人在很长一段时期里都把维特根斯坦视为他们的同路人,并把《逻辑哲学论》一书奉为逻辑实证主义的宣言书和“圣经”。在这部著作中,维特根斯坦首次表达了他的反形而上学思想,认为形而上学的根本错误在于企图“说不可说的东西”,其结果却是提出了一些“毫无意义的问题和命题”。维特根斯坦对传统形而上学的这一批判,又是建立在他的语言图像理论的基础上的,在这个理论中,他首次提出了语言的界限问题并由此而表明传统哲学的错误之所在,因此,“语言图像论”就是维氏批判传统形而上学的起点和依据。

语言图像论的核心观点是:每一个基本命题,都是一个基本事实的图像。由此又可以引伸出,由所有的命题构成的整个语言系统就是由所有的事实构成的整个现实世界的图像,简言之,语言是现实世界的图像。把语言看作是现实世界的图像,这是维特根斯坦在语言、思想与实在的关系问题上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问题是,通常当我们谈到一个东西是另一个东西的图像时,总是意味着它们之间有某些相似的地方,那么语言与现实之间究竟有什么相似之处呢?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图像说应如何理解才是恰当的?

在我们通常的理解中,“图像”这个概念意味着一种具有可感性质的东西,说一个东西是另一个东西的图像,就是说一个东西再现了另一个东西的某些可感的经验特质,或者说,作为图像的东西与作为原型的东西之间存在着某些经验性质上的相似之处。比如一幅山水画,就是对它的原型——现实中的山水的再现,被再现的就是山水的形状、色彩、方位和大小比例等经验特质。然而,当维特根斯坦说“命题是实在的图像,命题是我们所想象的实在的模型”(4.01)[2]时,并不是在这种“相同的可感性质”意义上来来使用“图像”这个概念的。因为命题是由各个语词构成的,这些语词同现实中的事物之间没有任何经验性质上的相同或相似之处,一个由语词组合而成的命题也不可能与一个由事物构成的事实之间有任何相同的可感性质。所以,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言图像,实质上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而非经验意义上的“图像”,它仅仅指的是一种逻辑结构图。命题虽然不可能与事实有任何相同的经验内容,但命题的逻辑结构却与构成事实的逻辑结构是一致的。说命题或语言是事实的图像,就是说命题以自身的逻辑结构再现或描绘了现实世界的逻辑结构。可见,命题仍然是一种“图像”,但它不是以可感的经验性质为内容的图像,而是以抽象的逻辑结构为内容的图像。

维特根斯坦始终没有讲得很清楚的是,命题与事实共有的逻辑结构,究竟是经验事实自身所具有的呢,还是我们在运用语言描述它们时才赋予它们的。他有时似乎倾向于认为经验事实自身并无逻辑,事物之间的组合纯粹是偶然的;有时又倾向于认为事实本身是有逻辑结构的。如他说,“在图像和被图示者中必须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因此前者才能是后者的图像”,(2.161)又说:“任何图像,无论具有什么形式,一般说来要正确地或错误地图示实在,就必须与实在具有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逻辑形式,即实在的形式。”(2.18)联系其上下文来看,认为实在世界本身就有逻辑结构显然更能与维特根斯坦的整个思想观点相协调。他进一步指出,在命题与事实的逻辑结构之间,存在着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首先,命题中包含的名称要素与所描绘的事实中包含的对象要素是相对应的,“在图像中图像的要素代表对象”(2·131);其次,命题中包含的名称以某种方式组合在一起,构成一定的逻辑结构,这种结构与事实中包含的对象之间的组合方式或逻辑结构也是相对应的。只有处于这样的一一对应关系中,命题才可能成为描绘事实的逻辑图像。

根据命题与事实的这种一一对应关系,维特根斯坦又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语言的运用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经验世界的界限。语言与经验世界具有共同的逻辑空间,这就表明了,语言是与经验世界相对应的语言,它是用来描述经验世界的,而一旦超出了这个经验世界的范围,则没有语言可以与之相对,即不可能用语言来加以描述。如果我们一定要将语言运用到经验世界之外,去陈述诸如“世界整体”这样的非经验的对象时,我们的语言(包括语言所表达的思想)就会陷入逻辑混乱之中。有鉴于此,维特根斯坦就提出了为语言划界的问题,并声明他写作《逻辑哲学论》的根本意图正是“想要为思想划定一个界限,或者毋宁说,不是为思想而是为思想的表达划一个界限”。[3]所谓“为思想的表达划界”,就是要在能够由命题(语言)表达的东西和不能由命题表达而只能显现的东西之间划一条界限:在界限的这边就是实在的经验世界,它是可以用语言来表达的对象;在界限的另一边则是非实在或非经验的领域,它是不能用语言来表达的,而“对于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7)。

需要指出的是,在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中,超出经验之外的东西虽然是不可言说的,但确实是存在的,他称之为“神秘的东西”。他说:“确实有某些不能言说的东西。这些东西显现出自己,它们是神秘的东西。”(6.522)在他后来给友人的一封信中甚至认为,不能言说的东西才是真正重要的东西。他写道:“当时我要写的是,我的著作(指《逻辑哲学论》一书--笔者注)由两部分组成:写在这里的再加上所有我没写的。正是这第二部分是重要的部分。”[4]可见,在承认非经验事物的存在这一点上,维特根斯坦与传统形而上学哲学家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的区别或分歧仅仅在于:传统哲学家认为超感性的世界不仅是存在的,而且也是可以对之进行思考和表述的;维特根斯坦却认为,超越的东西虽然存在着,但我们却不能对之进行思考和表述,而只能保持沉默。然而,传统哲学家经常加以探讨的对象,却恰恰正是这些本来应当对之保持沉默的东西:如作为整体的世界问题、语言的问题、逻辑问题、自我问题、伦理学问题及人生的意义问题等等。据此,维特根斯坦就得出了他对传统形而上学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以往的全部形而上学的根本错误在于,总是企图去思考和言说不可说的东西、神秘的东西,其结果却只能是得到一些既不能被验证同时又不合逻辑的无意义言说。这些言说无所谓真假,因此也就没有意义,所以维特根斯坦说:“关于哲学问题的大多数命题和问题不是错误的,而是没有意义的”(4.003)。

对于无意义的哲学命题,就必须把它们从我们的语言系统中清除出去,而这首先是要为语言划定一个界限。当把哲学命题从语言中清除出去之后,剩下的就只是自然科学的命题了。维特根斯坦说,除了自然科学的命题之外,我们不要说任何其它的事情,因为“一切真命题的总和就是整个自然科学”(4.11)。但这里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当哲学不再去陈述超经验的对象时,它又不能归在经验科学之内,那么哲学还能做什么呢?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是,哲学应当是一种旨在澄清思想或命题的活动。“哲学的目的是使思想在逻辑上明晰。哲学不是理论,而是活动。哲学的工作主要在于解释。哲学的结果不是一定数量的‘哲学命题’,而是命题的澄清。哲学应该使思想清晰,并且为思想划定明确的界限”(4.112)。这就是说,哲学仅仅是一种为语言划界并进行语言分析的活动而不再是一个命题体系,它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澄清并纠正我们思想和语言中的逻辑错误。然而颇有意思的是,《逻辑哲学论》全书中所提出的七个基本命题,却恰恰是一个命题的体系;它们所探讨的那些问题,也正是属于“不可说的”的超经验领域的。就是说,维特根斯坦一方面极力反对提出任何超经验的哲学命题,但另一方面他自己却又提出了这样的一些命题。对于这种矛盾的状况,维特根斯坦就申明道:“任何了解我的人终究要认识到我的命题是无意义的。这些命题只是他用来攀登的阶梯,当他超越了这些阶梯之后,他必须抛弃这个梯子。他必须超越这些命题,然后才能正确地看这个世界”(6.54)。然而,对于想要表明他的哲学命题的无意义性而言,这个申明显然并不是很有说服力的,相反,我们看到的是,正是被他称之为“无意义的”的许多哲学命题,构成了我们进行其它科学研究活动所必须的前提即“梯子”。

2.拒斥形而上学

以维也纳学派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是分析主义思潮中反对形而上学态度最坚决、言辞也最激烈的一个流派,正是这个流派的代表人物卡尔纳普断然地提出了“拒斥形而上学”的口号。维也纳学派受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的经验主义、逻辑主义的影响很大,并直接继承了他的“形而上学是无意义的陈述”这一反形而上学的基本观点。但在具体论证这个观点时,他们的理论依据又有所不同。《逻辑哲学论》是从语言图像理论出发来说明形而上学命题的无意义性的,而维也纳学派则主要是根据可证实性原则提出了他们的“拒斥形而上学”的口号。

所谓可证实性原则,它是判定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的原则或标准。在维也纳学派的成员看来,一个命题的首要问题不是它的内容是否真实,而是它是否有意义,因为命题必须首先是有意义的,其次才谈得上它的真假问题。判断一个分析命题是否有意义是依据逻辑,而要判断一个综合命题是否有意义,在根本上就必须看它是否有被经验证实的可能性,或者说是否可以指出通过经验来证实它的方法。如果这样一种经验证实的方法是存在的,那么命题就是有意义的,反之,则是无意义的。这种诉诸经验证实方法来判断命题是否有意义的原则,就是维也纳学派所主张的经验证实原则或可证实性原则。正如维也纳学派的领袖人物石里克所说:“理解一个句子的意义,就等于陈述使用这个句子的规则,也就是陈述证实(或否证)这个句子的方式,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而最基本的命题总是与一定的经验相关,因此“没有一种理解意义的办法不需要最终涉及实指定义,这就是说,显然是全都要涉及‘经验’或‘证实的可能性’。”[5]维也纳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卡尔纳普更明确地指出:只有当一个命题或语句是一个表示观察或知觉的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时,或者说,只有当一个命题或语句可以还原为一个表示观察或知觉的基本命题时,这个命题或语句才具有意义。这就是说,命题的意义要取决是否可以还原为一种经验观察的方法。

然而,当可证实性原则一旦被运用到实际中,立刻就会暴露出它的局限性来。因为按照这个标准,许多涉及到自然科学基础的命题,都会因为不能诉诸于经验观察而要被排除在有意义的命题范围之外了,这显然是不能允许的。因此,为了克服可证实性原则对命题意义作了过分狭窄的限制这一缺陷,卡尔纳普后来就对这个原则进行了修正,提出以“可验证性原则”来取代可证实性原则。在他看来,只要能够对某个语句提出任何可以设想的观察结果来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证明,那末这个语句就是具有认识意义的。换言之,只要从一个命题能够引伸出一些可以诉诸于经验观察的真实命题,那么这个命题就是有意义的。并且,“可验证性”并不是一种完全的证实,而只是一个逐渐增强确证的过程。他说:“如果证实指的是对真理做出一种决定性的和最终的确定,那么,我们就会看出,任何(综合的)语句都是不能证实的。我们只

能对语句做出愈来愈多的验证。因此,我们以后谈论验证的问题,而不谈论证实的问题。”[6]他又说,“在许多情况下,有了数量不多的肯定的例子,我们就达到了实际上足够的确实性,于是我们便停止实验。但理论上永远存在着把检验观察的序列继续下去的可能性。所以在这里任何完全的证实都是不可能的,却只是一个逐渐增强确证的过程。”[7]

无论是根据可证实性原则还是可验证性原则,形而上学命题都被视为是没有意义的言说。形而上学命题表面上看具有综合命题的语法形式,但它们实际上是不可能得到任何经验的证实或验证的,换言之,它们表面上好像是在陈述一些事实,但实际上并无事实与之相对应,因此它们并不是有意义的综合命题而只是一些毫无意义的说法而已。跟维特根斯坦一样,逻辑实证主义者也认为,形而上学试图把握诸如世界的本原、本质这样一些“纯粹性质的内容”,是一切错误的根源,是造成其无意义性的根本要害所在。但是,在维特根斯坦那里,不可说的东西总还是存在的,而在逻辑实证主义者那里,不可说的东西根本也是不存在的,而只是一些主观的体验。如石里克就认为:“形而上学者的努力一向集中在这一荒谬的目标上,要用知识来表达纯粹性质的内容(事物的‘本质’),也就是要说那不可说的东西。性质是不能说的,只能显示在体验中,而认识是与体验毫无关系的。因此形而上学的没落并不是因为解决它的问题是人的理性所不能胜任的事(像康德所想的那样),而是根本就没有这种问题。”[8]不可说的东西根本就不存在,因此关于它的问题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卡尔纳普更极端地认为,形而上学哲学家们是用科学语言来做本应该是文学艺术做的事情,即在概念思维中来表达他们对世界的主观体验。这样的结果就只能是,一方面形而上学对科学没有任何贡献,另一方面又不能像真正的艺术品那样充分、恰当地表达人的生活感情,因此,形而上学只是一些空洞的、毫无意义的言辞。

对于这种无意义的形而上学言说,卡尔纳普又将它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构成命题的语词没有意义,如“神”、“始基”、“自在之物”、“理念”、“无限”、“绝对”、“自我”等哲学术语,完全没有经验对象与之对应,因此它们只是一些无意义的词;另一种情况是把有意义的词用违反逻辑法则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看起来像是句子,其实没有逻辑结构,当然也不可能有经验事实与之相对应。上述这两种情况,就属于应被拒斥的形而上学之列;所谓“拒斥形而上学”,就是要通过对语言的逻辑分析来把形而上学的命题统统从人类的知识系统中清除出去。卡尔纳普这种激进的态度自然就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与反对,后来他本人也意识到,他的上述看法是过于简单化了,作为对批评的一种回应,于是又提出了一种修正的说法。他指出,语言可以划分为对象句和逻辑句两类,前者陈述对象,后者陈述句法,说话方式相应地有“内容的”和“形式的”两种。哲学命题实际上是用内容的说话方式来表达形式的说话方式所要表达的意思,也就是说,它表面上陈述的是事实,实际上是对语言句法规则的表达。但在形而上学中,内容的说话方式往往掩盖了形式的说话方式,以致人们以为这些命题是描述某种实在对象的。因此,以往的哲学命题并不一定就是无意义的,只要我们把被内容的说说话方式掩盖了的形式的说话方式揭示出来,正确地认识到命题中所表达的句法内容,那么哲学命题仍然是可以有意义的。这样一来,实际上就是把陈述存在的哲学命题转换成了表达语言规则的句法命题,哲学对存在(对象)的研究也就变成了对语言句法规则的研究了。

3.本体论承诺是科学理论的必要前提

维也纳学派的成员不断地修正他们的理论,对他们的可证实性原则和反形而上学口号提出越来越宽泛的解释,这恰好表明了在他们的理论中,存在着许多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和矛盾。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和矛盾,继逻辑实证主义之后,分析哲学内部又发展出来了一些新的流派,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将实用主义与分析哲学结合起来的逻辑实用主义,蒯因就是这个学派最主要的一位代表人物。蒯因在批判逻辑实证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整体论”的经验检验理论和本体论承诺的观点,这可以看作是对逻辑实证主义的一种批判性的继承。虽然他不象逻辑实证主义者那样断然声称要拒斥形而上学,相反,在一定意义上他承认形而上学命题存在的意义和合法性。但他又把形而上学命题的意义仅仅限定在理论体系所必须的假设前提上,从而在根本上并未超出维特根斯坦和维也纳学派对形而上学的基本看法,这就是:形而上学命题并未陈述任何经验事实。换言之,蒯因实际上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继续将形而上学-哲学置于一种与陈述任何实在对象都无关的境地。

蒯因的“整体论”的经验检验理论是其全部思想的出发点,它的基本思想是这样的:经验的检验始终只是针对命题的整个体系的,而不是针对孤立的命题;不论提出什么样的经验检验,都不能单独地证明某个命题是假的或真的,因为对命题体系中的其它命题作些调整,总是能够抵消这种反证。比如“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个命题,属于我们关于鸟类所有知识的一部分。当有人发现了一只黑天鹅时,他可以根据他关于鸟类的其它知识而说这只黑色的鸟不属于天鹅类,由此就能保证原先命题不被否证。实际上,当一个理论体系与经验发生冲突而需要对体系的有关部分加以调整时,科学家们总是根据保守主义原则--尽量用已经熟悉的原理来说明新的现象,和简单性的原则--尽可能用较少的定则来解释较多的现象,来进行这种调整。因此,一个假说是否要被科学家接受或否定,不仅取决于有关的观察或实验的结果,而且还取决于科学家要求保守性和简单性这两个主观条件。这样一来,蒯因就把逻辑实证主义关于每一个有意义的命题都可以用经验加以证实这个基本原则,重新解释为具有经验意义的是我们的整个知识体系,因此应当把知识的体系而不是孤立的个别命题当作经验检验的单位。

在这种“整体论”的经验检验理论的基础上,蒯因就提出了“本体论的承诺”这个概念。在他看来,本体论承诺是必要的,当一个人谈论某种事物或接受一种理论时,他就有义务接受某种本体论的论断。也就是说,我们只有预先设定某物是存在的,才能来讨论某物是怎样的。我们接受一种本体论,同我们接受一个最简单的、可以把原始经验的零乱材置于其中并加以整理的概念框架是等同的。他声称:“一旦我们择定了要容纳最广义的科学的全面的概念结构,我们的本体论就决定了。”[9]然而,这种本体论承诺又具有约定的性质,就是说,当我们断言某某事物存在时,其实是在约定某某事物是存在的,也就是做出一种本体论的承诺。至于该事物是否存在,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不重要的,至少是在制定一种理论体系前问这个问题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做出某种本体论承诺的目的是要据此而建构某种有效的理论体系,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种本体论承诺和它所属的理论体系是否是恰当的、有效的。依据“整体论”的经验检验原则,检验理论体系有效性的方法是从中推导出一些观察陈述来,看它们是否跟感觉经验相协调。如果它们跟感觉经验相协调,那就说明这个理论体系是有效的,可接受的,同时也就表明了该理论体系中的概念所指事物的存在,反之,则不承认它们的存在。这就是说,一个理论体系被经验检验为有效的、可接受的,那么它所包含的某物存在的本体论承诺就是有效的、可接受的,而不管该事物究竟是否是实际存在的。

蒯因的上述这番论证表明,他实际上是把本体论问题完全归结为了一个语言的问题。在他看来,我们之所以有义务承认某种对象的存在,是因为我们的语言中有关于该对象的词语在起作用。他承认物理对象和抽象实体的存在,但这只是一种在理论中或语言中的承认,目的是为了保证指示该对象的词语在语言使用中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他把哲学包括科学中的所有基本概念都看成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而做出的理论假设,它们与宗教神话没有本质的区别。他说:“物理对象是作为方便的中介物被概念地引入这局面的--不是用根据经验的定义,而只是作为在认识上可同荷马史诗中的诸神相比的一些不可简约的设定物。……从认识论的观点看,物理对象和诸神只是程度上、而非种类上的不同。这两种东西只是作为文化的设定物进入我们的概念的。”[10]至于在说明世界的本质时出现的多种不同的本体论,只是一些不同的概念框架而已,它们在不同的场合下有不同的作用。我们选择一种本体论或一种概念框架的标准,不是看其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而应当以怎样建立起更有效、更具解释力的理论体系为标准。本体论问题就是为科学理论选择一种方便的语言形式、一个方便的概念体系或概念框架的问题。至此,蒯因就把以陈述存在为目的的哲学本体论,完全转化成了为科学选择恰当的概念框架的实用主义的本体论;他虽然也承认本体论概念及其命题是有意义的,但只是作为构成一个理论体系的概念前提而有意义。在否定本体论概念和命题具有实在的内容这一点上,他同逻辑实证主义者并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超级秘书网

4.分析哲学的局限及其启示

在我看来,上述分析哲学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尽管在现代哲学史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看是不成功的,其原因就在于:

第一,分析哲学依据经验主义(科学主义)的意义标准来反对形而上学是站不住脚的,不得要领的。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只能适用于经验科学,然而在人类的知识体系中,除了有经验科学外,还有非经验的学问,哲学就是一种非经验科学的认识活动,它就不适宜用经验标准来对之加以检验。将经验证实或经验验证原则作为理论话语唯一的意义标准或尺度,以此来衡量人类的一切认识活动,这本身就是经验主义的一个教条。实际上,人类的相当一部分知识既不是主要从视觉或听觉这样的感官经验获得的,也不是通过感官经验就可以验证其真假的。比如我们由“内知觉”所获得的对我们自身的意识结构、先天概念框架的把握,我们关于世界的存在、人的存在以及人的某一方面活动的认识和把握等,甚至包括逻辑实证主义(经验主义)自身所提出的那些基本命题,如经验证实原则,显然都不是能够诉诸于经验的检验的。这些认识领域恰恰就是哲学的领域,也是经验科学所达不到才由哲学来承担其认识任务的领域。如果把这些认识内容都作为形而上学的无意义言说从知识系统中通通清除出去了,其结果只能是造成我们人类知识范围的缩小而不是扩大。

第二,分析哲学拒斥形而上学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把哲学的未来发展走向局限在对语言的分析工作上。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当形而上学被解构之后,给哲学剩下的唯一问题就是语言的问题,哲学的唯一工作就是通过语义分析来澄清命题的意义。如石里克所主张的那样:“哲学不是一种知识的体系,而是一种活动的体系,……哲学就是那种确定和发现命题意义的活动。哲学使命题得到澄清,科学使命题得到证实。”[11]但是,我们也看到,语言问题并不是人类生存活动中的唯一问题,甚至不是真正最始源和最根本的问题,人类生活的领域是如此之广泛,而语言活动只是其中的一种活动,语言问题也只是其中的一类问题。如果把哲学仅仅限定在对语言问题的研究上,这实际上是缩小了哲学思考的范围,从而也是弱化了哲学关照和影响人类现实生活的能力。因此,分析哲学为哲学所指出的未来出路是并不可取的,哲学必须超出单纯的语言分析工作才会有真正的发展和突破。

第三,分析哲学并没有认识到传统形而上学的真正错误之所在,因此它自身实际上一直都陷在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框架之中。传统形而上学的一个根本错误或要害之所在,就是它在现实世界之外又虚构了一个超感性的“本体”世界,并把它作为哲学运思和把握的对象,而这正是造成哲学与现实生活错位与背离的根源。分析哲学家们对形而上学的这一错误并未有很清楚的认识,因此他们在传统形而上学的那种实体性的本体论世界时,又不自觉地在建构着一个新的语言化的本体论世界。不管是写作《逻辑哲学论》时的维特根斯坦还是维也纳学派的成员,他们都把建构一种理想语言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这种理想语言就具有“本体”的意味:语言的本质(逻辑本质)是世界的本质,语言的界限是我们世界的界限,我们的整个世界在本质上就是语言(逻各斯)的世界,一切问题在根本上都可以归结为语言问题来解决。这种将世界还原为单纯的语言世界,又将其抽象化为一种逻辑架构的做法,正是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模式的典型表现。可见,分析哲学虽然以反形而上学标榜自己,但它实际上却不自觉地成了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模式的一位现代传人。

尽管存在着上述的这些缺陷和问题它们使得分析哲学对形而上学的拒斥并不成功,但我们也要看到,现代分析哲学确实也取得了许多颇有价值的理论成果,无愧为为现代哲学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哲学流派。

首先,分析哲学在科学论方面的研究及其成果,对我们探索哲学的本质、特点、功能和未来可能性等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他们深入地探讨了科学的意义标准问题,科学语言的逻辑结构问题,科学理论的有效性问题,以及当一个理论体系在受到经验挑战时是如何由边沿向中心逐步修正的过程等。他们探究这些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拒斥形而上学,实际上拒斥的是哲学本身,这当然是不会成功的。但从积极的方面来看,这些研究却有助于我们理解经验科学的性质、特点、功能和边界等,理解科学语言和科学思维的特点,从而启发我们进一步思考哲学之为哲学的本质特性、思维特点、现实功能及其未来走向等问题。从更深层次上来看,哲学和科学实际上是人类自身把握和对待世界的两种不同方式,也是人类自身生存活动的两种不同的方式,分析哲学对科学问题的探究,就可以启发我们进一步探究作为人类生存活动的两种基本方式的科学和哲学的区别与联系。

其次,分析哲学最重要的理论成果是他们创立和倡导的语言分析方法,它在现代思想文化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们固然不会同意把语言分析作为一种独立的哲学研究活动,甚至是唯一的哲学研究活动,但语言分析作为理论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其意义却是不容低估的。语言分析是使我们的概念保持清晰,避免因逻辑混乱造成思想不清的有力保证。在经过了现代分析主义思潮的洗礼之后,任何一个哲学家在建构他的理论体系时,都不可能回避对其概念进行语义分析的问题,从分析基本概念着手,这几乎成了哲学研究中一种普遍采用的方法。实际上,不只是在哲学中,在其它理论领域,如基础科学、美学、伦理学、政治学及文学理论中,都广泛地运用到了语言分析的方法。正是这种广泛存在的影响,表明了语言分析方法的极端重要性。但不管分析方法怎么重要,都只能是一种研究的方法,而不应当也不能够代替哲学研究本身。

注释:

[1]逻辑实证主义是分析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它又以维也纳学派为主体,并且是分析哲学中批判形而上学态度最鲜明、言辞也最激烈的一个。

[2]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2页,商务印书馆,1996。以下凡引该书正文内容,皆只在文中注明编节号。

[3]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23页,商务印书馆,1996。

[4]转引自M.K.穆尼茨:《当代分析哲学》,210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

[5]石里克:《意义和证实》,引自洪谦主编的《逻辑经验主义》,上卷,39、40页,商务印书馆,1982。

[6]卡尔纳普:《可检验性和意义》,载于《科学哲学》,420页,1936。

[7]《现代西方哲学论著选辑》,上册,499页。

第8篇: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看法范文

1.革命的双重意义及其与法治的张力

革命一方面意味着摧毁既成的法则,意味着对过去的否定和对秩序的破坏。因此革命总是与不可驯服的暴力联系在一起。革命代表着一种秩序之外的源初力量,代表着一种外在的毁灭和死亡,代表了一种不可预期的恣意,由此革命也往往与人治传统联系在一起。而另一方面,革命意味着创始和开端,甚至在虚无中创生,革命意味着对未来的创造和新秩序的诞生,以至于革命被比喻为“接生婆”,革命的暴力带来的灾难被比喻为新生的阵痛。

但是,无论在哪一种意义上,革命与法治之间都存在着持久的张力。法治不仅要驯服暴力,而且要否定虚无。如果说革命代表了生死转换的一刻,法治则代表了既排除开始创生,也排除死亡结束之间这个时段上的相对成熟的生命状态。因此,法治所说的“法”并不是人为创造并人为废止的实定法,而是包含永恒不变的普遍自然法在内的各种原则、理念、信念、传统和习惯等一系列维持秩序的规则体系。法治就代表着一个自我生成的完整秩序,革命在法治之外,恰恰是法治要否定的毁灭性力量。

2.法治:古代与现代

然而,“法治”这个概念本身包含着内在的张力,一方面法治意味着一套永恒正义规则的统治,这个永恒正义的原则在西方古典传统中就是自然法,在中国古典传统中就是天道。可另一方面,现代意义上法治必须通过一套形式化的法律规范体系展现出来,法必须在实定法意义上展现出来,由此产生了凯尔森在“基本规范”上面临的难题,基本规范究竟是自然法规范还是实定法规范。正因为如此,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就被置于特殊的地位上。法治就是以宪法作为最高权威的统治。

然而,无论主张宪法作为“高级法”或现代自然法的表达,或者主张制宪者乃是“半神的人”,美国宪法理论家们对美国宪法中自然法要素的辩护,恰恰展现了现代法治理论的根本困难:法治的最高权威实际上来源于一个超越于法治甚至在法治之外的更高秩序或权威。

但是,这个“绝对宪法”是什么东西呢?这种“绝对宪法”已经不再是古典意义上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恰恰是来自于一场特别的革命。这个革命就是现代意义上的革命,就是一种创生新生命的活动,就是诞生者的革命。革命、者与宪法构成了三位一体的现代结构,法治的目标是消灭革命,但矛盾的是法治本身起源于革命。

3.革命与法治的辩证法

现代法治的这种难题就体现在西方启蒙思想家对法治的建构过程中。霍布斯关于利维坦的思考试图从根本上终结暴力,暴力的运用在其视野中就是“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或“战争状态”,法治意味着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把人从自然状态的暴力中拯救出来,从而使人类进入到公民社会或文明社会的法治状态中。这其实是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普遍构想。不幸的是,法治中包含了堕落的因子。凡人造的东西必然包含了腐朽,而霍布斯的理想却在于创造出人造的但不朽的利维坦。这种堕落因子在社会理论中被阐述为一套理性化、程式化导致的“铁牢笼”统治,而在政治理论中则是普遍面临的“恶法”作为最高权威导致的现代专制或暴政,二者都可以看作是“法制”秩序,都属于“依法而治”的“刀制”。因此,彻底根除暴力的利维坦想象却同时具备了“铁牢笼”和专制的堕落因子,自由主义的奠基人霍布斯也因此常常被看作是自由主义的敌人。

当法治包含了堕落因子促使法治走向堕落时,如何把人从“铁牢笼”或“恶法”统治中拯救出来,恢复其自由呢?暴力就成为唯一的选项,因为暴力的使用恰恰是人的自由本身,由此构成了一项天赋人权。人不是天使,只能“以野心对抗野心”,通过暴力而重返自然状态恰恰是人类对抗暴政的有效途径。暴力与其说是法治克服的对象,不如说是对法治堕落的拯救。只不过,这个时候暴力的运用变成了一项正当性的概念描述:这就是洛克所肯定的反抗权,卢梭对这种集体的反抗予以高度赞美,而人民集体聚会的欢呼则被一些人看作是人民的真实体现。反抗权和革命就是对暴力的正当化利用。

启蒙思想家本来试图用法治来根除暴力,然而却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美化了暴力,这种对暴力的赞美就体现在革命这个概念中,就体现在对独立革命、法国大革命的肯定中。由此构成了革命与法治辩证法:革命既终结旧的法律秩序,又缔造新的法律秩序,革命乃是法治秩序的守护神,时刻准备拯救法治秩序。法治既终结暴力,但又以权利的名义将暴力正当化,将暴力上升为反抗权,从而奠定了革命的正当性。对于法治秩序而言,“告别革命”与其说是意味着拯救,不如说是法治堕落的开始。

4.法治:一种特殊的人治

法治难题的根本就在于我们所说的“法”已彻底变成了一套世俗法,而不具有任何神圣性。法治仅仅意味着人具有为自己立法的特权,这恰恰是人的自由所在。从世俗法的意义上,法治从根本上肯定的其实依然是人治,是人自己统治自己,人为自己立法。个体人权概念由此上升为人民概念。人的自由和人的自我治理(self-government)成为人民的基础,而人民构成了法治的政治根基,这才真正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的法理基础。

宪法之所以称为最高的法律就在于它是人民的意志的表达。法治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展现方式或治理方式,是者采取一种隐蔽的、迂回的、节省的治理方式。同样,革命也是人民的一种展现方式,甚至治理方式,因为革命不仅是一种摧毁行为,而且也是一种奠基、创设和更新的行为,是一种展现为否定的自我肯定行为,即一种熊彼特所谓的“创造性毁灭”过程。

革命和法治不过是人的两种自由展现方式,甚至是两种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自我治理方式,这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应对不同的历史处境中的不同问题,往往处于循环状态之中。我们甚至可以说,恰恰是革命与法治、人民与宪法的矛盾推动着历史的发展,二者的张力恰恰需要在历史发展脉络中加以舒缓。

法治吸纳革命:美国模式的解读

1.美国法治模式

美国往往被看作是法治的理想模式,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普遍流行的对“美国宪法稳定性”的赞赏之上,由此美国宪法或法治被看作是对美国革命的“反革命”而备受青睐。然而,“反革命”不过是表象,不是所有的“反革命”都创设美国式的法治模式。在一种更为深远的观点看来,在美国,也许只有在美国,才把国家真正奠基在其宪法上,美国宪法就构成了美国的“绝对宪法”。

如果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先有国家然后才制定国家宪法,或者说拥有一个“绝对宪法”,在此前提下才制定国家宪法,那么美国恰恰是通过1787年宪法创造的,宪法由此构成了美国的国家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这种法治的理想就展现在联邦党人信奉的建立“山巅之城”的宗教使命中。

2.马歇尔的政治宣言:法治原则的确立

正是从法治的理想出发,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不仅通过宪法来分割权力并通过相互制约来实现平衡,更重要的是试图彻底根绝党争,因为党争被看作是引发冲突、暴力和战争的根源,美国宪法也被看作是用法治来根除革命的理想典范。然而,在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之后,美国政治立刻陷入到党争的政治局面中。1800年选举中杰斐逊获胜不仅使政党轮流似乎成为现实,更重要的是杰斐逊坚持人民的至上,主张“地球的用益权属于生者”,由此人民有“不断革命”的自由,具体而言,每过19年就可以废除宪法,制定新的宪法。由此,杰斐逊提出修改美国宪法,包括废除法官的终身制等等。1800年对于美国体制而言构成了“二次革命”,它实际上重新诉诸《独立宣言》的革命立场,以“独立宣言”的自由人权的革命原则来否定1787年宪法,进而主张建立符合革命原则的新宪法。

1800年“二次革命”直接引发了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今天的教课书中,这个案件被看作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由此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问题上的最高权威,由此构成了今天美国宪法中的“司法”现象。然而,就马歇尔的判决书而言,违宪审查不过是一系列政治原则的副产品,这份判决书的真正意义在于它作为一份政治宣言,确立了法治的原则:美国是“一个法治的政府,而不是人治的政府”。而这个法治的核心要素就在于宪法至上,任何政府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从而形成有限政府的原则。

马歇尔大法官在这份政治宣言中明确宣布美国法治的三项原则:宪法高于国会制定的法律、与宪法冲突的法律无效和由法院来审查与宪法冲突的法律无效。为此他全面阐述了美国革命的政治原则,宪法至上的政治基础就在于公民拥有自然权利并通过社会契约进入法治,宪法的基础就是人民,而且人民的意志是通过成文宪法这种特殊的形式展现出来的。换句话说,宪法之所以至高无上就在于宪法乃是凝固了的革命,是用成文法的形式展现革命的结晶。如果联系到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的观点,宪法乃是人民的体现,是由人民制定的,而国会不过是由人民代表构成,人民高于人民代表的权力,宪法自然高于国会的法律,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

3.宪法革命:法治吸纳革命

马伯里案在美国史上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确立了司法审查,更重要的是作为一项政治宣言,确立了法治的生活方式。可以说,马歇尔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树立起法治的权威,就在于他用法治这种形式吸纳了革命的原则和政治理想。然而,法治要能够吸纳革命原则,宪法必须保持自己的开放性,从而为革命保留空间。由此就形成了“宪法革命”(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这样一个看似自相矛盾的概念。

如果我们纵观美国的历史,美国至少发生了四次宪法革命。事实上,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第一次宪法革命,费城制宪会议是对之前《邦联条款》的一次革命,以至于以非法的方式制定美国宪法成为美国宪法史上需要处理的难题。南北内战之后,美国宪法经历了第二次革命,就是内战后宪法第十三、第十四修正案为主的“重建修正案”(The Reconstruction Amendments)。这些修改案把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的共和政体改为民主政体,并用平等原则充实了自由原则,以至这些修改案被看作是构成了美国的“第二部宪法”,而这部宪法的序言实际上是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讲”阐述的革命原则,而这个革命原则直接诉诸独立宣言。美国宪法的第三次革命就是众所周知的罗斯福新政时期的1937年改革,这次革命不仅在美国宪法中确立了新政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更重要的是让最高法院退出了对经济问题的司法审查权。美国宪法的第四次革命就是沃伦法院推动的民权保护运动,尤其是对平等保护的解释大大超出了重建修正案所规定的范围,尤其是把美国宪法中制约联邦政府的《权利法案》的内容吸纳到第十四修正案中用来制约州政府,从而逐渐导致美国“联邦主义的死亡”。

4.法治作为生活方式:神学基础

综观上述美国宪法革命,我们看到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都以自己的方式在不同时期主导并推动了美国宪法的革命。这几次宪法革命都超出了宪法条文中具体的明文规定,以非法的方式否定既存的宪法条款,但维持了宪法秩序的整体稳定。正是面对革命与法治的两难,耶鲁法学院的阿克曼(Bruce Ackerman)教授试图借助“时刻”这个概念,用二元民主理论为这几次宪法革命进行正当性辩护,而这个正当性就在于宪法序言中规定的“我们美国人民”这个人民的基本原则。然而,在阿克曼的同事库恩教授(Paul W. Kuhn)看来,美国政治传统的基石不是人民的自由主义学说,而是中世纪以来的基督教传统。人民与美国宪法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恰如上帝与《圣经》是一个事物的两面。美国人通过宪法才真正结成一个民族,恰如基督徒通过《圣经》形成一个宗教群体。成文宪法在美国获得了崇拜和信守,很大程度上源于这种神学传统。正是在基督教旧约的传统上,者人民与宪法文本才获得宗教般的神圣性。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由于其掌握着解释法律的权力而获得了捍卫道统的司法审查权,他们在美国法治秩序中扮演的角色就相当于教士们在中世纪神权政治秩序中扮演的解释“圣经”的角色。

由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就完全不同于普通法法官的解释,而是类似于中世纪的“圣经”解释。如果说普通法法官的解释是从普遍理性原则出发,如同哈耶克所说的那样“发现法律”,发现事物秩序中合理性规则;那么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则是不断诉诸者的政治意图,无论原旨解释还是文本解释,表面上进行你死我活的争夺,可实际上不过是两种理解者意图的不同方法而已。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名副其实的“政治法院”(波斯纳语)。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政治”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解决意识形态分歧或利益分歧的政治,否则法院就变成了“第二国会”。而按照库恩的观点,最高法院所捍卫的政治乃是确立美国人身份认同和生存意义并由此区分敌人与朋友的政治,其基础乃是政治神学。

由此可见,法治并不是一件可以随时披在身上的轻飘飘的斗篷,选择法治就意味着选择一种生活方式,选择了一种信仰,选择一种文化价值,选择了一个文化认同。我们国内的法治论者实际上把法治看得太轻松,把美国看得太肤浅,把法狭隘地理解为成文法规则,以为修改一下法律条文,搞搞三权分立、宪法司法化就万事大吉了。美国这种以法治吸纳革命的生活模式实际上有着深刻的宗教背景,尽管美国到处推广其价值观,但在美国人的内心深处,这种模式并不能在美国之外被复制,这恰恰构成了“美国例外论”主张的一部分。

革命吸纳法治:中国道路的理解

1.人治作为民治

中国往往被看作是人治传统的典范。在欧洲绝对主义国家时代,中国君主的开明专制以及文人集团的道德教化曾经是西方思想家羡慕和景仰的典范。然而,随着西方现代文明在全球范围内构建其普适性,中国的人治传统作为西方文明的“他者”被建构为专制主义的典范。中国的政治传统确实是人治传统,但关键在于理解这里所谓的“人”是什么,恰如理解西方“法治”传统中的“法”是什么一样。

古典人治传统中的“人”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君”,其另一个概念就是“天子”或“帝王”,另一部分主要是儒家文人集团。无论是“天子”还是“帝王”,其基本含义就在于上天的人或化身,听从上天的声音。而上天的声音又主要来自平民百姓。由此“人治”就是听从民意而治,“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而儒家文人集团往往就是民意的解读者,对君主的权力构成了巨大的制约,形成了钱穆所谓君权―相权相互制约的政制结构,由此在上天(民)、天子、文官集团和民(天)之间的相互循环制约体系,这样一个人治传统实际上建立了一个“民情天意基础上的君主国”或“人民帝国”。人治的根本就在于为民而治,实际上就是林肯强调的“民治”。

2.革命的常规化:革命吸纳法治

这套政制模式就是我们所熟知的“礼法传统”,中国的人治传统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君权神授的绝对主义君主国的人治传统,这里所说的“治”不是单纯的统治,或者韦伯所谓的“权利支配”,而是一个道德教化与模范行为的引导,因此我们的人治传统被称之为“德治”、“礼治”,这恰恰是不同于西方人治传统的地方。在这样的传统中,革命被赋予了天然的正当性。一个不听从天意或民意的君主就不再是一个合法的君主,而是变成了,这就是“汤武革命”的含义所在。造反、起义和革命统统被吸纳进这样的礼法传统的结构框架之中,构成了礼法秩序的内在组成部分,甚至是保证礼法秩序的重要手段,以至于一部中国古代史很容易被看作是一部不断造反的历史。

因此,无论是汉儒对天道和天人合一的强调,还是宋儒对“新民”的强调,都把革命和祛除贪欲私弊看作是礼法秩序的基础。可以说,中国的人治传统恰恰把革命作为秩序的基础,把矛盾、运动、变化视为秩序的基础,而礼法的稳定性反而是暂时的,礼法秩序的重要意义在于确保革命的目标:符合天道和天理。对君主的教育、保持儒家精英阶层的道德修养就成为礼法秩序关注的重点,品德的教育和保持本身就是日常化的革命力量,礼法秩序也是对革命的保证,而礼法秩序失效后则需要诉诸“汤武革命”的拯救。这实际上是一种以革命来吸纳法治的模式,礼法秩序不过是日常革命的保证,是革命的常规化。

3.革命法治:现代法治秩序形成和发展

中国传统中没有西方意义上的革命。西方的革命观念实际上是基督教的产物,从基督教的救赎历史转向世界历史的过程中,革命才被赋予了终结历史的现代意义。而“汤武革命”中所说的革命不过是造反、改朝换代,不是指向未来的某个目标,而是一种返回和恢复。

然而,由于中国在世界历史的全球政治结构中的被支配地位,“革命”概念在这里具有特别的意义。中国革命面临的任务不是一场简单的历史传统上的改朝换代,而是一场漫长的、全面的革命。革命一方面要摧毁旧秩序,甚至要不断摧毁上次革命的成果,另一方面要全面建设新秩序。革命包含着这种摧毁与建设的双重任务,使得革命在中国的含义更接近于“扬弃”这个概念。革命与法治由此构成了过去一百年来持续的紧张。单纯从法治的角度来批判革命、否定革命,显然没有看到中国革命的性质,这是一场古老文明获得自身尊严和地位的漫长革命,法治的重要性只能随着革命目标的实现而逐渐获得加强。更重要的是,法治往往要以革命的方式来体现,即用革命的方式来捍卫和巩固革命的成果。

一旦确立了革命的目标,革命就不仅仅是对过去的摧毁,更是不断向过去的返回和恢复,而这恰恰又回归到“汤武革命”的中国传统中。中国革命尽管在话语策略上不断趋向于面对未来,可在实践中反而不断趋向于对过去的恢复。比如辛亥革命后的二次革命和护法战争乃至北伐战争实际上是对民国政府和《临时约法》这些辛亥革命成果的恢复。共产党的土地革命也是对孙中山“新三民主义”的恢复,而解放战争也是对1945年和平建国方案的恢复。正如在新政协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这次会议是“恢复了政治协商会议”。而同样,1978年以来共产党的制度是对中共传统的恢复,1982年宪法也是对1954年宪法的恢复。而1978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被看作是对清末法制改革的恢复。

返回或恢复实际上是一种积累、建设、维护和肯定,其中对既存秩序规则的返回或恢复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治。每次恢复都是在新的基础上肯定了革命的成果,这恰恰是法治在中国的重要意义,法治不仅记载并肯定了革命的成果,而且对革命构成了制约,使革命放慢自己的节奏,逐渐从西方意义上的推动实现普遍历史的行动,逐步转向古典传统中的革命理念,即革命既作为一种日常化的手段来锻造现代精英集团的政治意识,而且也作为一种急迫的手段来拯救法治秩序的堕落。事实上,“文化革命”就是试图对计划体制和官僚化可能导致的堕落的一次救治。然而,由于缺乏法治的制约,革命的拯救行动本身陷入了混乱的危机。正是基于这次革命救治行动的教训,1978年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过是恢复到了1949年以来的传统,即革命法制或革命法治的传统。

革命法治传统就是一方面在法治秩序的逐渐发展中为革命保留足够的空间,而另一方面又对革命本身的恣意构成了相应的约束,从而使得革命与法治形成内部的互动,使得革命围绕法治进行上下波动,就像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一样。法治秩序内在的弹性结构构成了我们经常所说的政法传统,而这种传统也恰恰是古典礼法传统的发展。革命的政治要求可能超出形式主义法治的刚性要求,但不会完全背离法律规则,依然被有效地控制在实质主义法治的弹性范围内。

4.中国道路的政治宣言书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讲话就是一个关于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政治宣言书。该宣言一方面宣告用法治来巩固革命的成果,从而“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而另一方面宣告用法治来遏制革命的冲动,从而宣布从清末法制改革以来以革命为导向的法律移植运动趋于终结,法律真正在本土社会关系中扎根,法治要成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正因为如此,对立法经验的总结完全不提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而且强调对实践经验的总结。

如果把这一政治宣告放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背景下看,实际上是改革开放的革命思维发生根本性转向的政治宣言书。它实际上宣告改革开放以来主要照搬西方的改革思路趋于终结,不仅单纯的法律移植运动趋于终结,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领域中反复出现的全盘西化式的改革思维也趋于终结。改革思维开始转向了建设思维,这个改革低调落幕的宣言与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设”思想一脉相承。这场对改革开放30年以来形成的改革思维的扬弃,恰恰要回到1949年以来的全面建设传统上来。

第9篇: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看法范文

关键词:科学;创新;专制与自由

1 科学中的专制主义:按逻辑办

科学中的专制主义可以概括为一句口号:“按逻辑办”。古典经验论的经验主义传统本质上是专制主义的。逻辑实证主义与其一脉相承。逻辑实证主义规定,科学的命题不仅必须是有意义的,而且必须是可以被证明为真的。有意义的命题只有两种,第一种是分析命题, 即重言式命题。例如。“男人不是女人。”第二种是综合命题,即陈述经验事实的命题。例如,“太阳从东方升起。”除此之外的所有命题都没有意义。

石里克指出,逻辑上可能证实和逻辑上不可能证实之间泾渭分明;意义和无意义之间也无任何过渡。你要么为证实给出语法规则,要么没有。不存在第三种情况。经验可能性由自然规律决定,但是意义和可证实性完全不依靠自然规律。例如,“水往高处流”这个命题虽然是错误的,但在物理上是可能的,所以仍然有意义。

卡尔纳普强调,全部形而上学都是没有意义的。形而上学的陈述并不描述事态,它既不描述存在的事态,也不描述不存在的事态。形而上学只表达一个人对人生的总态度。形而上学作为一种表达手段,无可非议。但是,它如果冒充它本来不是的东西,就大有问题了。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可以作为这种错误的例证。

这样,逻辑实证主义就确立了它的“按逻辑办”的专制主义标准,它告诉你怎样区分科学和非科学。

为了进一步说明“按逻辑办”的理由,逻辑实证主义对科学理论的结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们认为,科学理论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公理化系统,一部分的理论,它是用理论语言表述的基本定律,另一部分是对应规则,它把理论语言的语词和观察语言的名词联系起来,通过可解释的语义规则系统把理论语言还原为观察语言,以此说明科学理论的经验基础。

但是,观察语言与理论语言的严格区分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普特南等人指出,可直接观察的标准并不能区分观察语词和理论语词。例如,所谓的“理论语词”,如“熵”、“质量”、“电荷”等往往不用仪器也可以观察到它们的变化,那么,是否应当归入“观察语词”呢?而所谓的“观察语词”,如“水”、“质量”、“重量”等不用仪器就不能测量它们的性质,那么,是否应当纳入“理论语词”呢?

逻辑实证主义关于存在“中性观察语言”的断言,也曾受到汉森的有力批判。汉森最早提出“观察渗透理论”,认为持不同理论的人在同一对象中看到不同的东西。第谷和开普勒两人看到的太阳是不同的。第谷看到的太阳是绕地球转动的,地球是固定不动的;开普勒看到的太阳是静止不动的,太阳运动是地球绕日转动形成的错觉。虽然他们凭视觉看到同一样东西,但是凭经验的概念组织,他们又看到不同的东西。

科学理论以经验为基础,但它的确定性程度如何得到说明呢?逻辑实证主义用观察陈述对理论陈述的支持来说明这一点。他们认为,归纳确证法是惟一正确的科学方法。逻辑实证主义作为现代归纳主义,区分了发现的方法和证明的方法,认为发现的方法是心理学和历史关心的问题,只有证明的方法才是哲学关心的问题。因此,逻辑实证主义自动退出对理论创新的事前指导,而只能对已经创新的理论作归纳法的事后辩护。

即使是事后的辩护也有问题。休谟的“归纳疑难”对古典归纳主义的完全证实提出严峻挑战。为了挽救归纳推理,逻辑实证主义抛弃了完全证实的幻想,用确证代替了证实,用概率的真代替了完全的真。这种在归纳问题上的退却导致逻辑实证主义发展了概率逻辑。但是,概率逻辑把任何个别证据对假说的支持程度看作是等价的,无法说明不同的证据对假说支持的程度不同这种实际情况。概率逻辑还会使任何一个普遍理论的确证度等于零。理论陈述的数目是无限的,而观察陈述的数目是有限的,按照概率论,普遍理论的概率等于有限除无限,结果为零。因此,不仅完全证实是一个幻想,归纳确证同样也是幻想。“按逻辑办”陷入困境。

波普看到归纳证实的困难,干脆摈弃归纳法,提出演绎证伪原则。他认为证实和证伪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不对称性。归纳用于证实,前提的真不一定传递到结论上;演绎用于证伪,结论的假必然要传递到前提上。根据古典逻辑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如果从一个理论假设中导出的结论被证明为假,则该理论就被证伪了。不论看到多少只白天鹅都不能证实“凡天鹅皆白”的理论;但是,只要看见一只黑天鹅,就可以证伪该理论。波普认为,一个理论只要在逻辑上或事实上有可能被证伪,就是科学,否则就是非科学。

由于逻辑起点不同,波普证伪主义与逻辑实证主义所关心的问题就不同。逻辑实证主义关心科学的静态结构,波普证伪主义关心科学理论的动态演进。因此,波普认为科学的发展不是一种累积式的渐进过程,而是一种不断被证伪的革命过程。波普把他的科学发展模式概括为四段图式:P1-TT-EE-P2……。他认为科学既不是始于观察,也不是始于理论,而是始于问题(P1)。为了解决问题,人们提出各种尝试性理论(TT);对各种尝试性理论必须通过先验的或后验的评价,来尝试排除错误(EE)。这是证伪环节,是四段图式的中心环节。尝试性理论被证伪后又会产生新的问题(P2),由此开始科学发展的新的循环。

证伪主义与实证主义一样,都是用证据与理论的关系来评价一个理论。波普的高明之处在于关注证据的质。在证伪环节,他提出“先验评价”和“后验评价”的概念。先验评价是说一个理论的可证伪性程度越高越好,也即一个理论的经验内容越多越好;后验评价是说,如果一个理论受到的检验越“严峻”(大胆、新颖、可预测的检验)越好,它表明经验证据对该理论提供的支持更强。

波普还反对严格区分观察语言和理论语言,认为理论与观察没有天然的屏障,不仅理论可错,观察也是可错的。例如,早晚的太阳看起来比正午的太阳要大些。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为了保证经验证据对理论评价的基础作用,波普采取了一种约定主义的态度,约定观察陈述是真实的,可靠的。这就使得波普的证伪理论建立在不可靠的基础之上。而且,波普关于证实和证伪的不对称观点只是一种假象。对于经验科学而言,证伪一个被检验的理论并不存在逻辑的必然性。与逻辑实证主义一样,波普证伪主义仍然是片面的,理想化的,既不能为科学理论辩护,也不能说明科学创新的实际过程。因此,尽管波普在逻辑框架中采取了一个新的策略,但无法挽救“按逻辑办”的专制梦想。 

2 科学中的自由主义:怎么都行

“按逻辑办”不符合科学史的实际。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作为逻辑主义,把归纳辩护看作惟一科学的辩护方法,把科学发现与科学辩护割裂开,看不到科学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看不到科学创新中的自由因素。为克服这种片面性,库恩对科学提出一套全新的看法。

库恩认为科学是科学共同体、科学范式和特定的客观对象相互作用的创造性活动。显然,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由创造的产物。但是,科学中的这种自由并非无根据的猜测和臆想。为此,库恩提出科学范式的理论。范式概念虽然较为含混,但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库恩最初用“范式”一词表达“解题范例”,这类似于教科书中的例题,供学生解题时模仿。后来,库恩注意到范式的社会学含义,用“专业母质”表示范式的含义。专业母质的核心成分有三种:符号概括、模型、范例。符号概括是专业团体的表达方式,模型是专业团体的类比参照物和本体论出发点,范例则是专业团体承认的具体题解或典型事例。

范式在科学创造活动中的作用至少可以概括为四种:首先,研究定向作用。范式作为科学共同体的研究纲领和共同信念,是科学活动的指南。它告诉科学家选择什么,不选择什么;做什么,不做什么。例如,在18世纪,对于是否寻找光粒子对固体产生压力的证据,遵循微粒说范式的物理学家持肯定态度,而遵循波动说范式的物理学家则持否定态度。第二,实用工具作用。范式作为范例,提供具体的解题方式,成为一种实用工具。例如,学生模拟例题的解法做习题,在此过程中掌握基本概念。第三,社会组织作用。接受同一范式的科学家很容易组织起来,成立专门的学会,编辑、发行专业出版物。这就便于交流和深入研究,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第四,认识框架作用。科学共同体的研究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理论框架,只有这样,才能吸收、同化观察和实验材料,并反过来充实和发展该理论框架。由此可见,库恩不仅关注科学的创新过程,而且也没有完全丧失创新过程中的规范性。

在库恩那里,科学与非科学的绝对界限被打破了。非科学成为前科学,其特征是学派林立,自由争鸣。当前科学转化为成熟的常规科学时,创造的自由被制约在同一范式下。在这一阶段,科学家集中注意范式所规定的较为深奥的问题,避开争论,从事深入、细致的研究,产生大量成果。在物理学发展中,由于牛顿范式的指导,流体力学、分析力学、分子运动论、统计力学以及库仑定律、欧姆定律等等才发展起来。

范式也不是绝对不变的。范式所指导下的释疑活动迟早会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乃至一再失败而不得其解。例如,在化学史上,燃烧金属的增重问题到后来越来越难以理解,人们在燃素说范式下精心设计的许多方案,象舍勒的“火焰空气”说,普利斯特列的“脱燃素空气”说等等,都无济于事。这时,人们就会把失败归咎于范式本身,开始争论最根本性的问题,从哲学上或基本原理上提出各种解决方案。人们在采纳何种新范式上争论不休,但最终总有一种新范式脱颖而出,取代旧范式,如氧化说取代燃素说。这就是科学革命。科学革命是范式的更替,是最大的创新。

常规科学经由科学革命发展为新的常规科学。科学共同体在新的范式指导下,从事新的释疑活动。直至出现新的危机,再次爆发革命。这一过程周而复始。这样,库恩提出量变和质变交替的科学进步模式:前科学(范式前)-常规科学(范式后)-科学革命(范式转换)-新的常规科学(新范式)……。这里,“范式”成了划分科学进步不同阶段的关键范畴。 转贴于 库恩比逻辑主义者赋予科学创造活动以更大的自由。旧范式并非由于证伪而被淘汰。新范式取代旧范式的必要条件是旧范式指导下的释疑活动出现危机,但是,仅仅出现危机是不够的,只有当新范式及其指导下的释疑活动越来越成功以后,旧范式才会被慢慢淘汰。新旧范式及其理论之间在逻辑上不相容。革命前后理论间不可通约。旧理论向新理论的转换没有逻辑的道路,没有客观的标准,这种转换是整体性的,是科学共同体的信仰的转换,它取决于团体的赞成或宗教般的狂热宣传。

库恩充分强调范式作为认识工具和行动指南的重要意义,充分强调心理的社会的因素对科学认识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科学史的实际。但是,由于库恩是在自由主义的意义上谈论科学进步和科学创造,就大大削弱了科学的客观真理性。

在费耶阿本德看来,科学进步和科学创造并非象库恩总结的那样简单。在科学发展中,常规科学和科学革命没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他们同时并存于科学发展的始终。科学创造的动力也不是库恩的释疑活动,而是各种不同观点的相互作用。

费耶阿本德的科学进步图景是由两个原理描绘的:韧性原理和增生原理。韧性原理要求科学家坚持某种很有希望的理论,不能因为该理论与经验不符就轻易放弃它,要保护它,给它以喘息的机会,以便对其本身加以调整,使其在新的基础上与经验相符。韧性原理直接针对波普的“证伪主义”,如果一个理论一遇反例就被证伪,那么再好的理论也会被扼杀在摇篮中而无法得到发展。

韧性原理保证科学家坚持和发展一个有前途的理论,但并不反对科学家提出新的理论。所以,费耶阿本德又提出增生原理作为补充。增生原理要求科学家在遇到理论与经验不一致时对理论进行调整,从而衍生出许多不同的理论,形成理论竞争的繁荣局面,推动科学无止境地发展。增生原理鼓励大胆创新,自由思维,改变认识方法,可以帮助认清和消除旧理论的偏差,推动科学不断进步。同时,增生原理也提醒科学家保护理论和学派的多样性,反对权威主义和教条主义,鼓励学术竞争。

与库恩强调释疑活动不同,费耶阿本德的创造模式强调韧性和增生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补充。韧性和增生之间的相互作用既体现了科学创造的连续性,又能增加科学创造中的突破性倾向。理论增生不是后于革命,而是先于革命,它能扩大反常,推动革命。在科学创造中,释疑活动不能代替理论增生,它只是理论增生的补充。

费耶阿本德的科学创造模式可以看作对库恩模式的补充,也具有一定的辨证色彩,但费耶阿本德对这一模式的解释逐渐走向彻底的自由主义,其口号是“怎么都行”。韧性和增生本来是理性的方法,但费耶阿本德却特别看重其中的非理性因素,如“随心所欲的批评”、“吸收荒谬的知识”等。他把科学看作“无政府主义的事业”,彻底消除了科学与非科学的界限,主张把理性主义从科学中排除出去,把非理性的宗教、社会、和心理的东西引进科学中。这样,费耶阿本德将库恩的慎重的自由主义发展到极端,变成放肆的自由主义。

3 实际科学:协调就好

科学中的专制主义和自由主义是科学哲学思想的两个极端,其内在矛盾的充分展开导致许多科学哲学家重新考虑科学的合理性问题。以拉卡托斯和劳丹为代表的一些科学哲学家力图消除专制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矛盾,在专制和自由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拉卡托斯希望改造波普纲领,提出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使之既避免证伪主义与科学史的脱节而导致专制主义,又避免极端的历史主义,而走向自由主义。但是,一方面拉卡托斯过于依赖逻辑和经验,并没有彻底摆脱专制主义,而另一方面,由于研究纲领可以在退化和进化之间来回变动,为自由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劳丹提出解题模式和网状模式,不仅两个模式之间有着内在的矛盾,两个模式各自都比较封闭和狭隘。但是,劳丹似乎在专制与自由之间找到一个巧妙的平衡点,劳丹从一种全新的视角反对科学中的自由主义,坚持了科学的规范性,批判了正统的理性主义者试图寻求绝对化逻辑标准的专制主义。另外,劳丹力求把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当作一门经验科学来研究,强调科学的合理性模式要接受历史记录和科学实践的检验,这表明了劳丹理论的一定的客观性。对劳丹模式的精致化改进,有可能使我们更加接近这样的目标:坚持科学中的规范而避免专制主义,承认科学中的非理性因素而消除自由主义。

无论是逻辑主义者、历史主义者,还是解题主义者,都承认“渴望之物”(desiderata,亨普尔语;库恩称之为“好的理由”)在理论比较中的重要性,但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渴望之物显然具有超越专制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优越性,它能在规范与描述的最好结合中体现科学创新的机制。对渴望之物的深入研究可能导致我们对方法论和科学史看法的根本转变,从而对科学创新和科学评价的看法发生根本的转变。但是,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定义渴望之物?是否因为渴望之物难以定义就要永远满足于一种通常意义的模糊的理解?能否在一种统一的意义上定义渴望之物?幸运的是,在劳丹关于科学进步的解题合理性模式中潜藏着解决这个关键问题的巨大契机。

作为一种探索,协调合理性的研究旨在 “拯救渴望之物”。在协调合理性模式中,渴望之物就是协调力的单一模型或创新与评估标准,我称之为“解题的方式和力度”。例如,经验协调中的一致性、过硬性、简洁性、多样性、明晰性、统一性和精确性等,概念协调中的一致性、过硬性、简洁性、明晰性、统一性、贯通性和深刻性等,背景协调中的实验、技术、思维、心理、行为等。全面刻画这样的渴望之物十分困难。但是,给每一个渴望之物下一个清楚的定义是必要的,因为规范地描述科学史需要具体的,客观的,形式化的,实际可行的分析机制。

理论解决经验问题的效力,可称之为“经验协调力”。经验协调力不仅关注理论是否解决了经验问题,解决的经验问题的数量和权值,还关注理论解决经验问题的方式和力度。经验协调力反映了理论与经验证据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理论解决概念问题的效力,可称之为“概念协调力”。概念协调力关注理论内部的概念、观点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关系,关注理论与理论之间,理论与更广泛的科学信念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关系。这些关系在我们还没有搞清楚之前,是以“概念问题”的形式出现的。

劳丹对经验和概念两方面的考察,是对理论的一种静态考察。在这里,理论被看成一个独立的既成结果,因此,即使我们谈理论创新,也只是局限在理论相互间的关系中。这就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圈子,我们看不到理论如何参与一种实际的运动,并在这种运动中体现其价值。长期以来,科学哲学停留在这个圈子里,自得其乐,以致于把科学实验仅仅看作一种研究方法,而不是看作一种可操作的运动,看作实验仪器的一种相互作用,习惯于把技术看成技术理论,而不是客体的功能释放,如此等等。这种科学哲学不关心理论到底从哪里来,又要到哪里去,因而既不知道理论的源头活水,也看不到理论的终极价值。劳丹科学哲学思想的一大缺点就是没有突破这种封闭性。要突破这种封闭性,理论所牵涉的看来不仅仅是经验问题和概念问题,还应该有一个“背景”问题,有一个背景冲突与背景协调的问题。理论的“背景协调力”,即理论解决背景问题的效力,在理论评估上具有理论的经验协调力和概念协调力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忽视了这种作用,科学合理性问题是不能得到真正解决的。

合理性探索是对科学的某个总体目标的追求,也是对科学的某些局部的不变目标的追求。科学的总体目标是消解冲突,追求协调。科学的整体目标是一些科学个体目标之和,例如经验协调力,概念协调力和背景协调力。科学的个体目标是科学目标的最小单元,例如经验简洁性,概念统一性,背景实用性等等。科学的目标与科学的标准是合二而一的,科学的创新标准与评估标准也是一致的。

科学的任一个体目标都可能存在一种形式化的表达方式,但是,这种形式化不是逻辑的“小形式”,而是反映了科学发展的内在机制、内在轨迹的“大形式”。它将表明,科学仍然是形式的,而不是非形式的。科学的这种大形式体现了规范和描述的最好的统一。此外,我们不能在科学的任何单一目标之间确定较为重要的目标,确定一种处于优越地位的目标,应当赋予所有单一目标平等的地位。这是因为,所有单一目标都构成科学进步链条的一个环节,只要缺少其中一个环节,就无法对科学进步作连贯的描述,也无法尽量全面预知科学的发展方向。

因此,科学在本质上是协调性的,它拒绝专制主义,但不放弃科学中的规范;它拒绝自由主义,却承认非理性因素在科学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洪谦.《逻辑经验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9.

[2]卡尔纳普.《卡尔纳普思想自述》[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科学哲学导论》[M],广东,中山大学出版社,1987.

[3]亨普尔.《自然科学的哲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4]波普.《猜想与反驳》[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客观知识》[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5]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批判与知识的增长》[M],广东,华夏出版社,1987.

[6]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

《科学革命的结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必要的张力》[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7]费耶阿本德.《自由社会中的科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

《反对方法》[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

[8]劳丹.《进步及其问题——科学增长理论刍议》[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2.

《进步及其问题》[M]华夏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