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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

第1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 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过去的精英化教育已经向大众化教育转变,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也逐步加大,大学生失业率逐年攀升,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新的挑战。在这样的社会态势下,解决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检讨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已成为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大学生失业保障现状

1、我国大学生就业现状

从1999年开始高校扩招,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毕业生人数每年以60-70万增加。与此同时,企业纷纷减员增效,政府提倡精简机构,事业单位实行下岗分流,造成人才需求下降。

据教育部统计,2002年开始,高校扩招的大学生陆续毕业。当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145万,6月初次就业率为64.7%,与2001年同时相比下降5%。2003年毕业生212万,时值“非典”期间,企业减缩就业指标,学生就业心理受到创伤。后经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多方协调,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下,最后的就业率本科院校为70%,高职院校就业率为55%。2004年大学毕业生为280万,初次就业率本科院校为61.3%,高职院校就业率不到40%。2005年大学毕业生为338万,就业率本科院校为70%,大专生为40%。到2007年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已达495万人,创下历史新高。1月3日社科院2008年《社会蓝皮书》,专家表示,至今仍有100万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

我国大学生失业已是不争的事实,大学生就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对于大学生个人和家庭来讲,这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对国家和社会来讲,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更严重的是长期的知识资源的浪费。因此,国家和社会都给予了高度重视。

2、我国现有的大学生“失业登记制度”

2006年,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发放就业服务卡,对登记失业毕业生中家庭困难、求职困难的将纳入重点帮扶范围。此项措施对之前出台的 “对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实行失业登记制度,按社会保障制度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和就业培训”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对大学生继续择业就业提供了就业保护。

然而,通过调查发现,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失业登记制度”并未很好的发挥作用,进行“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并不能得到专项保障基金,基本的生活补助不能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而相关的职业培训对于这些大学生而言又太简单,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对各类岗位的期望值也不同,而且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人员有限,不可能对大学毕业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培训。

因此,为了真正解除大学生的后顾之忧,我们有必要对扩招后毕业的失业大学生群体设立专项的失业保险基金,为其提供切实的物质支持,让他们在实现就业之前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从而保证这一群体在社会中的稳定性。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现有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基本思路是: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由学生个人、学校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学生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专业银行拿出一部分启动资金,参照助学贷款的方式进行;学校缴纳的部分可以由校办企业或是其他营利性机构支出;而国家负担的部分可由发行的国债中提取部分基金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中。并对失业大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实行统帐结合,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要实行“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

1、大学生无参与失业保险的资格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劳动保障局认为大学生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是不能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失业保险的。因为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只有参加失业保险四年以上的人员,在其失业后方能享受一个月的失业保险,以后每多参加一年,增加两个月的享受期限。失业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购买的,但是大学毕业生以前的身份一直是学生,没有购买失业保险,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动用全体参保人的社保统筹基金解决这部分大学生的问题。

2、大学生自愿失业现象严重

尽管现在大学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但是,仍有许多大学生在择业观上存在误区,就业期望值居高不下。许多大学生还停留在自己是“天之骄子”阶段,出现了“宁愿出国带光环,不愿国内做职员”、“宁愿到外企做职员,不到小企做骨干”、“创业不如就业”等现象。大学生择业的主观能动性不强,存在不同程度依赖父母、学校的思想。择业时对地域、待遇、行业看的过重,在农、林、渔等行业从业量很低,西部地区、偏远地区农村、乡镇虽然求闲若渴,却几乎招不到人才。还有些大学生毕业后不找工作准备考研,以求通过增加自身筹码获得高工资待遇的机会。于是,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了大批的自愿性失业者。

3、大学生诚信度低

从我国现有的大学生失业保险思路来看,学生个人缴纳的部分将参照助学贷款的方式进行。助学贷款的本意是国家为了帮助一部分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要求商业银行对贫困大学生发放的政策性贷款。然而,从目前大学生助学贷款的实际情况来看,出现了学生编造理由申请贷款、还贷不及时甚至不还款的现象。由此可见,大学生的诚信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在我国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还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借鉴助学贷款的形式建立失业保险,从现有的经验来看是不实际的,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许多问题。所以,我认为不应采用这种筹资方式,而应建立一种更为切实可行的方式。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

由于大学生失业的特殊性,所以普通失业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和雇主双方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在此并不适用。要解决此类问题,可采取以下解决思路: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由学生、学校、国家财政三方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承担为主,学校与国家为辅。

学生个人承担部分。以自愿为前提,大学生在校期间每月交纳一定的费用,建立一个失业保险的个人帐户。缴费以当年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征收,对于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视情况适当降低征收比例。

学校负担部分。可以从每年学校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即使比例很小也可以筹集到相当可观的基金,同时对于学校而言,又不会造成难以承受的负担。另外,还可以从学校获得的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费以及其他收入中提取部分。

国家负担的部分。可由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专项基金。各地区可以按其职工的平均货币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获取财政拨款。此外,地方财政也应该投入一定资金,以补充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的不足部分。

最后,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也可成为一部分基金来源。可设立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障专用账户,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

2、建立全国联网的失业大学生数据库

高校在每年的毕业生派遣之后,应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工作,建立未就业毕业生数据库,上报省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全国联网,并且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当毕业生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失业保险申请时,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上网查询该人的相关信息,并据此信息联合学校、居委会一起对失业毕业生的失业原因及现实情况进行调查,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有人冒领与浪费。同时,失业者也要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个人愿意就业并且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就业机会,从而确定是否应该给予失业保险金。

3、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是促进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社会保障法》,因此针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可以制定相关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办法》,对其资格、待遇、基金、管理和监督、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对失业者身份的认定,保险金的发放领取都要有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要有明确细致的条款。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监督其是否在工作之后还仍然在领取失业保险,如发现用人单位监督不严,将会受到罚金或其它的处罚。具体办法可参照《失业保险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

4、发挥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

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促进失业毕业生的再就业,因此应在确保失业毕业生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把再就业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毕业生的再就业培训,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方面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就业中心顾问每隔6个月,会安排没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单独面谈一次,帮助整理求职材料,或者提供相关招聘信息。此外,他们还会召集求职者与一些有工作经验的人座谈,请专家详细讲解一下国家新出台的培训或辅助找工作的项目。另外,如果有人感觉自己的专业不好找工作,可向就业中心申请参加其它专业的培训。如果申请这类培训,就业中心会安排到指定地点学习。培训费由就业中心或地区政府、部门支出。

另一方面,可以在保险金的领取方面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譬如,在领取保险金期间要定期到相关部门报告自己的就业培训情况,以及寻找工作的情况。一旦发现失业者为自愿性失业,将取消其领取保险金的资格。以此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尽快再就业。

【参考文献】

[1] 郑纯、凌辉剑:大学生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关系的探讨[J].就业指导,2007(5).

第2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失业大学生;失业保险;就业促进

一、大学生失业的内涵

失业是与就业相对而存在的根据国际劳工局的定义,就业是一定年龄阶段内的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为赚取利润所进行的活动失业是就业的对称,即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这一社会现象,其实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

在对大学生统一分配的年代,大学生与失业问题无缘,他们毕业之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根本不存在就业难,失业的问题近几年,对大学毕业生的统一分配政策逐步收紧,只限于对较少的若干专业的毕业生实行统一分配,其他大学毕业生需要在职业市场上供求见面双向选择来挑选自己合意的职位前几年,大学毕业生劳动力市场还是供不应求,所以大学生群体基本上都能实现充分就业但是,到2004年开始,出现了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现象

大学生失业是“知识失业”,即有知识的人或称知识分子的失业,是指接受过高等教育拿到了毕业文凭和学位的人,具有劳动能力特别是脑力劳动能力,想找工作而在一定时期内找不到的这种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1]大学生失业并不意味着整个知识阶层的过剩,而是与劳动力总量过剩有联系,它是构成总量过剩和失业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并随着总量失业的起伏而同步同幅变化

这种大学生失业是由于供求错位助推而成的,人才市场需求发生变化了,而高校扩招并一味追求所谓的热门专业,结果就导致了大量“产品”不能适销对路,是一种结构性失业某些专业人才培育过度,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各种产业的发展不协调,与社会的就业需求结构不相适应,这在经济增长过快和产业升级较快的时期就更加剧了大学生失业现象的诞生

二、大学生失业的消极影响及原因分析

在2006年3月社科院发表的教育蓝皮书《2005年:中国教育发展报告》显示,200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真正签约率只有33.7%[2]

1.大学生失业的消极影响

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1)大学生失业使得人力资本投资和积累无法在劳动力市场得到回报,造成社会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2)大学毕业生失业的突然性不断冲击大学生乃至整个社会,会对人们产生重大的社会心理影响由于昔日的天之骄子突然失业,人们开始有了“读书无用论”和“大学生过剩论”;就业难会给大学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有一些失业大学生心理失衡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3)大学生失业加剧,学历竞争畸形化,教育过度化,因受教育程度的分化带来的就业机会和获取财富数量的分化会使人们丧失追求公正和平等的信心

2.大学生失业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劳动力市场是处于供过于求的局面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1)企业角度考虑现在大学生就业难,不是企业不需要大学生,而是因为许多大学生在大学里不努力学习有用知识和真本事,还自我感觉良好,在择业时期望过高,而企业所需要的是能真正为之创造效益的劳动者(2)教育角度考虑大学生就业难与近年来扩招结构不当有关系在我国,一边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客观存在,一边却大量培养高端人才,萎缩职业人才,于是形成了企业需要的人才找不到,企业不需要的人才到处都是(3)经济角度考虑大学生就业难是因为资源错配,资源配置没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较少地向知识型服务产业方向流动,较多地片面地流向重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导致产业结构失衡,使劳动力需求结构错位,致使知识型服务业岗位即所谓“白领”岗位需求相对减弱,而“蓝领”型岗位却出现旺盛需求,于是大学生找不到合适工作,而不少企业又出现“技工荒”“民工荒”

三、境外对青年及大学生失业问题的治理

大学生失业现象不仅在我国存在,在西方国家和其他国家,也存在大学生失业现象针对青年和大学生失业现象,各国采取的治理措施有主动的减少劳动力的供给,修复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功能,调整产业结构以增加就业机会和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此外,针对失业现象不可能完全消除这一特点,各国都普遍采取了被动的失业治理政策,即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四、大学生失业保险在我国的可行性

大学生失业是我国最近几年才产生的现象,我国也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治理大学生失业,关于能否在我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是可以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是运用大数法则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这一劳动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生活获得基本保障,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安全制度

1.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不利因素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劳动保障局认为大学生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是不能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失业保险的因为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只有参加失业保险四年以上的人员,在其失业后方能享受一个月的失业保险,以后每多参加一年,增加两个月的享受期限失业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购买的,但是大学毕业生以前的身份一直是学生,没有购买失业保险,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动用全体参保人的社保统筹基金解决这部分大学生的问题因此,需要大学生在入读大学期间就开始购买失业保险

大学毕业生失业了,他们面临着生活困境,拿到失业证明又符合低保条件的大学生提出低保申请,经居委会调查,最后再去民政局公示,这些申请程序很繁杂,有些毕业生即使特别需要这些钱也感觉很没面子,所以宁可不要为了让失业大学生过了面子这道坎,我们不妨改变失业救济金的名字为就业扶助金

2.我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切实可行

大学生就业每年都是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来自重庆的吴江林代表含着眼泪提出建议,有财政拨款帮大学生购买失业保险交纳失业保障金,毕业后不能就业的大学生可以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大学生的家庭和想创业或自学手艺的失业大学生希望政府可以让失业的大学生领取失业保险,希望政府能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或许他们不能完全享受通常意义上的失业保险,但是他们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职能

中组部中编办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等十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通知》明确把大学生纳入到了失业保险范围内,没有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大学生,之所以毕业后能享受失业保险,是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成果紧密相关的,在国有企业改革遗留的历史问题逐步缓解,失业保险基金有所盈余,因此才能在整体经济持续发展财政余力增强的情况下惠及更多的就业困难群体

3.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试行模式

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模式可以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障管理体系,采取财政拨款,政府在大学生进校时,帮大学生购买失业保险,同时也鼓励大学生的家庭出小部分资金,一起购买大学生失业保险,毕业后不能就业的大学生,可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我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是可行的,但是我们要秉着治病救人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功能,国家为大学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只是为了缓解大学生一时的压力,更多的是鼓励大学生参加政府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以及一定的工作见习服务,增强大学生自己的工作能力,促进大学生早日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第3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尤其是连续几年的扩大招生.中国的高等教育开始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换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总规模从1998年的643万人.增加到2008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2907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3.3%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607.66万人.比上年增加41.74万人,在校生规模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全国招收研究生人数进一步增加.达到44.64万人随着高等教育的逐渐大众化.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最引人关注的是高校毕业生的失业问题.根教育部的资料:1999—200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均在80%以上.而2002年以后.随着第一批扩招的大学生进入就业市场.就业率迅速下降并一直在70%左右徘徊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共计338万人.其中245万走上工作岗位.这也就意味着仅2005年就有近百万大学生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窘境2008年全国高校毕业532万人.全国平均就业率为70%2009年中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又将再创新高达到610万人.还有100多万历年没有就业的大学生.加之金融危机导致部分企业发展失利.求职人数的激增、经济增长的放缓.使得2011年中国应届毕业生在就业问题上面临着不同以往的难题中国社会调查所最近在上海、北京、深圳、石家庄、郑州、成都、沈阳、武汉、厦门、哈尔滨、西安等地抽取1000位应届大学生进行调查显示.到2009逐步形成7月为止大学生就业率整体为35.6%从许多高校和研究机构对大学生就业所进行的调查来看.就业率一般要比教育部提供的数据还要低10%~20%。众所周知.劳动者在失业以后一般可以得到失业保险的帮助.但是对于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如果高校毕业生.一旦毕业时未能落实工作.将面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境.为此.为了真正解除大学毕业生的后顾之忧.参照劳动者在失业以后一般可以得到失业保险的帮助的惯例.必须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设立专项的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大学毕业生提供切实的物质支持.让他们在实现就业之前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从而保证这一群体在社会中的稳定性。

    2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人们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2.1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失业不仅是个人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失业率增加.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将会呈几何级数式的发展当一个社会群体的失业率突破一定界限时.社会的稳定性必然受到冲击.这是不可避免的。从目前状况来看.大学毕业生失业现象非常普遍.其对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致读书无用论的消极思想重新抬头大学毕业生作为高知人群.其失业不仅会引起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会产生宣示效应.挫伤社会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产生读书无用论的消极思想.一些农村地区已经有了这一思想苗头二是大学毕业生对未来失去信心.容易形成社会隐患对于失业的大学毕业生而言.在毕业时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很容易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对未来失去信心.并有可能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一旦形成过激行为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学毕业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给大学毕业生一定的缓冲机会.平抑他们的挫折情绪大学毕业生可以利用这样一个机会去过渡、进入社会的角色.这不仅可以直接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2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从理论上讲.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所有的劳动者在内.这样有利于贯彻社会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实写照.也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团结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覆盖的范围比较小.未涵盖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扩大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健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有助于最终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2.3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大学生就业

    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另外.中央政府鼓励大学毕其再就业最近几年来.包括劳动保障部在内的多个国家部委都曾出台业生参与西部开发.到农村去任职.担任农村教师.到社区去任职.其中最为着名的就是:2004年动员大学毕业生当警察、当武警、出任国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员.随后的“允许大学生进行失业登记.特别困难的大学生还可领取今年还有失业救济金”的政策.2011年国家又出台了把贫困大学生纳入低保范围的政策.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对大学生的最大意义是体现国家引导鼓励大学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层.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再就业.为社会创造财富

    3当前建立我国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大学生无参与失业保险的资格

    1999年大学扩招之前.我国的大学教育长期统包统分的就业模式.使大学毕业生与失业问题难以挂钩在这一背景下.我国1999年1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未考虑大学毕业生群体,其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包括以下三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此规定.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于他们在校期间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被排除在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之外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大学生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是不能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失业保险的。因为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只有参加失业保险4年以上的人员.在其失业后方能享受1个月的失业保险.以后每多参加1年.增加两个月的享受期限。失业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购买的.但是大学毕业生以前的身份一直是学生.没有购买失业保险.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动用全体参保人的社保统筹基金解决这部分大学生的问题

    3.2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难以确定

    将大学毕业生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可避免面临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问题。一般认为.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资金应由学生个人、学校、社会以及国家四方共同负担。当前我国大学的学费标准已经很高了.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强加上失业保险费.无疑会加重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操作不好还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会在社会上产生读书无用论的消极影响相比之让大学生直接从学费中缴费是不太可行的.承担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学校和社会.个人一旦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失业保险也就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保险。

    3.3大学生就业观念有待提高以及存

    在一定的诚信问题虽然现在大学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但是.仍有许多大学生在择业观上存在误区.就业期望值居高不下出现了“宁愿到外企做职员.不到小企做骨干”、“创业不如就业”等现象。择业时对地域、待遇、行业看的过重,在农、林、渔等行业从业量很低,西部地区、偏远地区农村、乡镇虽然求闲若渴.却几乎招不到人才于是.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了大批的自愿性失业者从目前大学生返还助学贷款的情况来看.大学生的诚信还存在问题。我国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还不是很成熟.这与大学生由于诚信问题造成还贷不及时、拖欠等诸多问题有一定的联系因而借鉴助学贷款的形式建立失业保险.很有可能将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带到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中来.这样不仅不利于基金的汇拢和运转.更影响失业大学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4建立和发展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路

    在毕业生人数激增.就业形式严峻.失业现象普遍的今天.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它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因而.我国应早些着手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4.1完善失业保险的相关立法

    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是促进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社会保障法》,因此针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可以制定相关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办法》,对其资格、待遇、基金、管理和监督、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对失业者身份的认定,保险金的发放领取都要有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要有明确细致的条款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监督其是否在工作之后还仍然在领取失业保险.如发现用人单位监督不严.将会受到罚金或其它的处罚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逐步将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纳入法制轨道

    4.2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预警机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失业预警制度是指政府要监测失业现状并适时采取措施.将失业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以下。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失业控制目标,也就是要划定预警失业(国际通用的标准是5%)、失业警戒线(7%)、恶性失业线的控制目标建立失业监测系统.对失业进行调查、统计、预测和报告,为决策部门采取措施、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在国际上.失业率4%~5%左右.通常被认为是达到了充分就业的理想状态。为了进一步了解大学毕业生失业现状.积极构建我国的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应加强大学毕业生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报告和失业预警制度一方面.要采用抽样调查等方式认真调查大学毕业生失业情况另一方面对出台的一些经济政策进行评估、分析、预测,比如.分析循环经济对我国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缓解金融危机的各项经济措施对就业产生的影响等。

    4.3充分发挥大学生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第4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

失业保险;制度;问题;改革思路;探讨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2002402

失业保险属于我国社会保障“五险”项目之一,是劳动者在因为非个人原因短暂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时,国家依法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互济性。健全的失业保障制度对建立和谐、稳定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进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保险制度的保障人群不够广泛,主要的定位是一种比较消极和被动的促进就业政策,缺乏灵活性。本文重点分析国内失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的相关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革思路,以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调控功能。

1我国失业保险的现存问题

1.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较窄,执行力度低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覆盖人群为城镇人口,而且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条件有严格规定限制,其实际覆盖面太窄,导致许多的失业人员不具备规定要求的条件没能得到及时救济,保障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的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率为4.3%,比往年数据高出几点,但实际上年底领取到失业保险金的比率是全部登记失业人口的四分之一左右。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执行力度较低,其改革速度明显滞后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同时,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大学毕业生就业率日益偏低,初入社会的大学生裸辞、跳巢概率偏高,逐渐形成了规模壮大的“新失业群体”,因为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时间短、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缺乏稳定性等原因,没能纳入现行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此外,我国的失业人口还主要包括了“农民工群体”和“老年下岗失业群体”。

1.2我国失业保险的资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不强

因为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太窄的缘故,造成了失业保险的资金规模小的现状,有限的基金规模直接导致了我国给予失业人员的失业补偿和保险金数额偏小,无法达到世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水平,无法满足国内大量失业人口的生活保障需求,对国家社会稳定、持续发展具有负面影响。

1.3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比例和使用结构的规定模糊,缺乏科学合理性

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投入使用方面缺乏科学规划,因为失业人口众多和实际的基金金额规模不大,因此基金的支出使用方面十分小心和谨慎,除严格限定保险覆盖范围外,实际上对每个失业人员的救济金额也很少,在大城市甚至不能满足最基本的吃饭、穿衣需求,没有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累积结余在2009年底的统计数据是1524亿元,在面临国内失业人群规模不断扩大,需要救助的人口众多的情况下,保险基金的结余金额简直巨大到让人不可思议。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创新势在必行。

2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思路探讨

2.1扩大国内失业保险的覆盖面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改革的第一步是必须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根据国家就业工作人员的结构变化和参与失业保险的特殊性,改革以降低参加失业保险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限制,制定合理的操作方法,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积。

2.2坚持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统一建立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

对于那些经常失业和再就业的失业人群可以通过个人参保的制度来降低失业风险,保障生活需求,适用于农民工等就流动性和灵活性较高的就业人群。个人名义失业保险账户包括了雇主和雇员个人的全部所缴费用,是失业保险基金现收现付的具体表现,具有以下三大作用:一是明确参保缴费标准和记录;二是便利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三是明确失业救济金的返还标准。因此建立个人名义的失业保险账户,能够提高参保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思想,在保证参保人权益的同时,也能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

2.3科学规划并明确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比例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该进行科学规划,并明确使用的比例,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同时加强管理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具体的改革措施有:一是合理分配用于生活基本保障的失业保险基金,具体包括了生活困难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失业救济金、生育补助金(失业女职工特有)等。二是合理分配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包括职业介绍、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等。三是合理分配用于启动创业或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鼓励创业和自谋职业。四是针对失业的应届毕业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应合理分配部分基金用于大学生的职业培训补贴,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2.4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系统

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系统,有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一是建立社会监控机构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组成人员应包括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就业人员代表、团体代表等。二是要求社会保障局定期公开失业保险基金的实际支出内容,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避免发生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或基金的其他不明流向。三是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比例和其他用途应该举行市民听证会。四是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基金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时的检查。

2.5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促进就业支出和预防失业支出效果

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能够实现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第一类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是促进就业者再就业的补贴,该补贴主要是面向企业,让企业为失业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第二类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是预防失业的支出补贴,方式包括一是为对特定的企业进行资助,发放一定的失业补贴,改善企业的用工环境,鼓励减少裁员,减少员工跳槽或离职现象发生。二是暂缓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取,降低其缴费标准。

2.6建立完整、科学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国家社会保障局应该做好失业保险相关材料的收集,建立起一个有效、完整、科学的失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真实反映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状况,以更好进行科学分析和准确预测工作,促进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体的统计指标包括了:实际失业的人数、失业人群的年龄分布、失业结构的分布、失业和再就业的比例、详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情况、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比例等。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的探讨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存在问题,国家社会保障局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市场用工等需求及时改革创新,通过不断扩大国内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科学规划并明确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比例,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建立完整、科学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等有效措施,以建立更加完善、完整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并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洁,高博.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路[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8):122127.

[2]张爱民.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3,12(6101):68110.

第5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失业 保险 问题 建议

0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 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 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 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 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 《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 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 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 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 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 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6 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3 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第6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 失业 再就业

一、我国失业与再就业以及加强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必要性

(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失业问题日益严峻

失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国家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险政策等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失业问题的严峻性日益凸显。首先,我国登记失业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登记失业率居高不下。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2011年度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分别为847万人、830万人、886万人、921万人、908万人和92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在4%以上。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并不包括那些没有登记的失业人员及下岗职工,从农村流向城镇的农村户口失业者,从学校毕业但未找到工作的青年学生等,统计的不完全性导致官方失业率远远低于实际失业率。据国内有关研究机构估计,我国实际失业率在10%以上,是官方登记失业率的两倍还多,已超过了7%的国际失业警戒线。其次,就业形势愈加复杂。具体表现为“4050”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等群体的就业问题交织在一起,伴随着就业环境的恶化愈加不容乐观。据调查,40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占登记失业总人数超过70%,而对这个年龄段的用人需求仅占总用人需求的30%;据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1年我国大学生初次就业率为77.8%,这一统计结果是以签订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的,但事实上很多院校为了完成教育部下达的任务,造假现象特别严重。另外,即使签订就业协议的同学也存在签订协议不去就业的现象。再加上历届没有就业的,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庞大。最后,劳动力增长的压力大,据中国社科院和国家信息中心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人口将达到13.7亿,劳动适龄人口在2014年达到最高峰值9.97亿,“十二五”时期劳动力供给将持续增加,在此期间,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劳动力在2500万人左右,比“十一五”时期多出100万,而城镇年均能提供就业机会只有1200万个,年度劳动力供求缺口高达1300万人左右,就业压力大。上述数据表明,我国失业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

(二)再就业率低

据《2003-2011年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显示,2003年~2011年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比率在60%左右,其中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率最高为32.5%,大多年份低于30%。再加上我国登记失业人数基数大,失业后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很庞大。如表1所示。

表12003-2011年我国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 单位:万人

[年份\&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①\&城镇失业人数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③\&①÷②\&③÷②\&2003\&440\&800\&――\&55%\&――\&2004\&510\&827\&140\&61.7%\&27.5%\&2005\&510\&839\&130\&60.8%\&25.5%\&2006\&505\&847\&147\&59.6%\&29.1%\&2007\&515\&830\&153\&62.0%\&29.7%\&2008\&500\&886\&143\&56.4%\&28.6%\&2009\&514\&921\&164\&55.8%\&31.9%\&2010\&547\&908\&165\&60.2%\&30.2%\&2011\&553\&922\&180\&60.0%\&32.5%\&]

(三)加强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必要性

而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一直侧重于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这对缓解失业者的生活压力和尽快实现再就业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但单纯地对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障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一种消极失业保险制度,而对失业者来说最好的保障是实现再就业。因此,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显得十分必要。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1986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规定》、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和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然而,总体来说,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经济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人员的保障功能有限

失业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为失业者及其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但现行的失业保险还无法达到这一要求,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覆盖面窄,使很大一部分人员失业后陷入无保障的窘困境遇;二是给付标准低,难以维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覆盖面窄

理论上,其覆盖范围应包括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有的劳动者,在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其生活将面临困难,再就业也需要相应的帮助时,失业保险制度就该发挥作用,给予失业人员经济补偿和再就业方面的帮助。但是,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针对城镇经济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不涉及农村经济领域;在城镇经济范围内,又主要侧重于公有制经济,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这种保障现状,使得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名不副实, 实际上成为少数人的保障。

从表2可以看出,从2002年到2011年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参保人数逐年上升,失业保险制度覆盖的人数从2002年的10182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14317万人,但就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情况来看,城镇就业人员中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被制度所覆盖,覆盖率如表1所示。2002―2011年这10年期间,我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一直徘徊在40%左右,这意味着城镇就业人员中大部分的人没有被失业保险制度所覆盖。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参保人员结构失衡,越是需要失业保险庇护的高风险人群,如灵活就业者、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务工农民等,越是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而大量的稳定职业者,如城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反而成了受保障的对象。

2.给付水平低

在失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标准上,目前我国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从现行规定来看,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与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资是完全脱钩的,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使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满足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失业保险的最初作用。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针对失业人员实施的职业培训、转业培训等配套工作也是不够的,这些配套措施要么基本上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么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客观上阻碍了再就业

1.给付期限过长

研究表明,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时间的长短将会影响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从而相应地增加失业的持续时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最长为24个月,而最短为12个月。这样的规定,与失业状况较为严重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给付期限显然过长了。过长的失业救济期限可能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动机,延长失业者的职业搜寻期限,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2.基金支出安排不当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但目前的实际是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存在大量结余、闲置现象普遍,这是不正常的。从表3可以看出,从2002年到2011年每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都大于支出,在2008年之前当年失业保险金结余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从2008―2010年三年当年结余有所下降,原因是2008年金融危机我国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临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对策,即通过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的,提出了在一定阶段内一次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等所致的。到2011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已达2240亿元。由于大量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应有作用远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另外,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比例也不合理,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保障的现象非常严重。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建议

增强失业保险制度的反失业功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应当以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及抑制失业为目标,制定切实有效的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保障和稳定作用。

(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吸纳失业高危人群参保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关键是调整参保者结构失衡,目前,应从失业高风险人群抓起,近期先将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岗未参保员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等吸纳进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中,增强这部分人群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其不至于遭遇失业后陷入生活无保障的困境中,进一步来说,做到及时促进其再就业。长期来看,应循序渐进,逐步将全部就业者纳入保障范围。

(二)适当提高失业保险给付标准

一般地,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要能够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不高于失业前的工资水平,还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一定要和社会救济水平拉开一定距离,通常应高于当地社会救济水平。目前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都定在本人就业时工资40%―60%之间,形成一种标准化趋势。例如加拿大的失业保险金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美国的失业保险金是社会平均工资的50%,德国则按本人失业前最高工资的55%计算失业保险金。各国的不同给付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公平与效率原则的不同倾向,加拿大和美国强调失业保险金要使所有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保持在一个均衡水平上,而德国的做法体现了失业者在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其就业期间所交纳的保险费的标准也是由本人工资水平来确定的,所以这种做法突出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

我国可以适当地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保证有足够的支撑力来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当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虑失业保险水平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一旦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超过了经济增长的承受能力,那就会出现西方福利国家的“失业陷阱”;其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还要考虑企业的缴费能力,因为给付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保险费率的提高,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减弱。因此,给付标准的确立需特别慎重,在现阶段应是适当地、逐步地提高,使我国的失业保险既有足够的支撑能力以保障失业者,又能确保水平的适度性,以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

(三)适当缩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当前世界各国的给付期限多在90天到1年之间,与多数国家相比,在中国可以最长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上比较长。这种长期限的失业保险给付政策带来的后果是减小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就业促进。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比较合理的是给付期限是在一个失业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适当缩短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不会影响多数失业者的利益,反而能够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产生依赖。假如失业者自主创业,此时可以把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使其有更多资金投入创业。

(四)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调整支出方向

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只占总支出的10%左右。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庞大,完全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就业指导、再就业培训等,帮助失业人员早日就业。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在法国,失业介绍所26%的工作经费来源于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向职业介绍的转移相当于是国家对失业者的资金补贴,相对于单纯的保险金发放,是更为积极层次的保障。就业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通过就业培训,增强了失业者的就业能力,转换职业技能,适应新的就业结构。

2.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我国已经有鼓励企业招聘下岗人员办法的经验,对于那些招聘下岗人员的企业进行减税,或者招聘一个下岗人员直接补贴等。结合我国的经验和其他国际上的经验,一方面,对于不景气的小企业进行工资补贴,走稳定就业路线。另一方面,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对招聘长期失业人员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补偿。

3.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愿意灵活就业的人员。帮助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为他们免费提供创业信息,提供由失业保险基金担保的小额银行贷款等。

(五)完善就业服务机制

发达国家的就业服务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例如美国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就业信息网,为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法国对失业者开展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想在更大范围内更好地进行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应最大限度地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遍布全国的就业咨询、培训和失业保险信息网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信息。培训机构则应加强与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按照就业岗位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具体途径有:政府与非营利机构合作,分工负责;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适当的经济扶持;采用委托式、合同式等多种办法,由各类非政府机构和社区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等就业服务。

当前,失业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世界各国主要通过失业保险来解决失业问题。相信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缓解失业问题,促进社会再就业,使其真正成为失业现象的“减震器”和“安全网”。

参考文献:

[1]王叶菲.关于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思考.南京工程学院学报,2008.2

[2]杨宜勇,安佳琪.2009-2010就业形势分析及政策建议.经济研究参考,2010.11

[3]马永堂.比较研究: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中国劳动,2006.1

[4]王又军.当前就业形势和对策.宏观经济管理,2010.6

[5]柏灵,王晓龙.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代经济,2007.12

第7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 键 词:失业保险制度;劳动供给;劳动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国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和功能强大的体系。然而,失业保险制度受到经济学理论上的青睐和重视却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众多经济学家惊奇地发现:只占据国民经济极小份额的失业保险,①会直接作用于经济中的每一个微观个体;它的每一项内容②变化都会直接改变人们的行为决策,进而对宏观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大量细致的理论研究围绕着失业保险制度展开。研究的领域涉及劳动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也逐渐从建立理论模型转向更多的实证计量分析。具体而言,研究工作大体集中在三个方面:(1)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这是吸引众多经济学家目光的起始点;它引发了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讨论。(2)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探讨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对企业劳动需求的影响也是重要内容之一。(3)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增进个人和社会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细思考。本文拟按照这三个方面,回顾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们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探讨和争论,并对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作出评述,同时也指出了这些理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

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西方国家的失业率一直徘徊在较高的水平上,人们开始怀疑这一现象是否与失业保险政策有关,③并开始重新审视和评价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同时出于财政问题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着手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福利制度实行改革。对现实的思考激发出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相关文献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探讨

在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搜寻理论(search theory)。该理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劳动者能够理性地选择放弃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机会并保持失业状态,等待在未来出现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劳动者放弃或接受新工作提议呢?搜寻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上关于工资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业者搜寻和获得工作必须付出成本。失业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大致估计搜寻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决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价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即保留工资水平。除此之外,劳动者的效用是工资收入和享受闲暇的函数。搜寻工作行为可以带来未来工资收入,增进劳动者的效用水平,但这实际上也是放弃了闲暇机会,劳动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损害。任何一个理性的劳动者都会以满足效用最大化为目的,选择适当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资水平和工作搜寻努力程度是直接决定人们劳动供给行为的两个关键因素:保留工资水平越低,搜寻工作越努力,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较大;反之,失业者就业机会较小。失业保险正是通过改变它们,进而影响人们的失业时间和就业状态。

1. 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认为,搜寻工作的劳动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机会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与预期边际成本。失业者的搜寻行为将一直持续到两者相等的时候为止,此时的工资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资,失业者接受工作提议。劳动者的储蓄、借款和失业保险金等非劳动收入会改变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进而影响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当失业者获得较丰厚的失业保险金时,其搜寻工作的预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资会相应提高;失业者不仅变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会降低寻找工作的热情和减少寻找工作的时间,进而延长失业时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1-2]

2. 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是不确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只要处在失业状态,劳动者就可以无限期获得失业保险金。然而现实情况是,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以及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考虑到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责失业保险会增加失业的结论便具有片面性。

将失业保险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论模型的开创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赞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论并进一步指出,失业保险还具有激励和促进人们积极寻找工作的“资格效应(entitlement effect)”,故对个人劳动供给的综合效应是不确定的。这表现在,经济中总是有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失业保险会增加其成为资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对于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快要结束的失业者,即将丧失的失业保险会直接导致其保留工资水平迅速下降,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寻找工作。对于这些失业者,失业保险的资格效应往往占主导地位,他们的失业时间会因此而缩短。[3]meryer(1990)延续mortensen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在失业保险期限之内,较高的失业保险金的确会延长人们的失业时间;而在接近该期限结束时,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会极大提高。因而,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并不能一概而论。[4]

3. 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如果将失业保险放在更广范畴或更长时间内来考察,会得到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首先,失业保险产生影响的范畴并不仅仅限于劳动者。hamermesh(1982)认为,失业保险会增强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因为参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业保险金,这比不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业保险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劳动参与率。[5]其次,按照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方法,意味着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越高,失业者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也就越多。在失业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况下,这种联系会促使就业者愿意增加劳动供给来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业保险金能够影响工作搜寻类型,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kahan和low(1991)按照失业者搜寻工作的方式,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系统搜寻,即失业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有针对性地收集某一类工作信息;另一类是随机搜寻,即失业者毫无目的地广泛搜寻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这两种类型的搜寻方式比较起来,系统搜寻虽然更花费时间和金钱,风险也较大,但是其目的性较强,失业者能够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适的工作。[7]失业保险提供的现金与时间补偿能够支持失业者选择系统搜寻的方式去获取相关的工作信息,并在较短的时间里找到满意的工作。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劳动供给并没有在理论上形成统一的结论,而理论上的争论激发了大量围绕着失业保险对失业影响展开的实证研究工作。与尚有歧义的理论结论所不同的是,几乎所有实证分析的结论都支持失业保险会延长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和提高经济中的失业率这一观点。

1. 失业保险会提高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寻力度。feldstein(1982)对1976年5月美国失业者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如果失业者可以在失业期间获得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上升4%。[8]失业保险对人们搜寻工作努力程度的负面激励效应,通过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得以证实。美国西北大学经济系的meyer教授在美国伊利诺州做了著名的“奖金实验”(the bonus experiments)。他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随机划分为两组:一组是按照正常途径获取失业保险福利的控制组;另一组是承诺失业者在11周内找到工作并持续工作4个月以上就给他们就业奖金的试验组。结果显示,试验组的平均失业时间要比控制组的失业时间缩短了一周左右,并且节省下来的平均失业保险津贴总数要多于支付给他们的奖金总数(meyer,1995)。[9]

2. 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提高和领取期限的延长增加了失业者的失业时间。feldstein(1976)实证检验发现:当时丰厚的失业保险金导致绝大部分失业者安于现状并乐于享受闲暇,造成了经济中接近一半的暂时失业(layoff)。[1]如果将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计美国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期会增加1.5个星期。[10]因此,检验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对失业的影响取得了一致的结论。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发现,如果失业保险享受的潜在期限延长一周,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将会增加0.1~0.8周不等。美国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最长为26周,可能导致平均失业时间延长2.5周。[11]

3. 失业保险领取资格对失业的影响符合理论上的预期。card和riddell(1996)证实了失业保险领取资格的容易程度与失业率呈正相关关系。[12]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环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差无几,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业者能够领取失业保险的可能性比美国失业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这种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应地,加拿大的失业率较之美国的失业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对mortensen关于即将结束的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就业积极性的观点,并没有在实证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验证,其原因就在于系统区分和收集这些失业者的个人信息非常困难。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对瑞典的数据作出了大致的估算:当失业保险期限快结束时,失业者脱离失业状态的可能性的确是上升的,但是计量结果并不显著。[13]

尽管理论上还存在争论,但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现实数据上的实证检验,已经证实了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并提高失业率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前提条件是一国经济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其次,它们的研究对象是短期公开失业,并且绝大多数失业者可以享受政府为之提供的较宽裕的失业保险。这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大相径庭。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长期结构性失业和总量过剩失业群体、许多劳动者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体系之外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过低等情况。因此,考察失业保险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还需要结合这些特殊条件和背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借鉴这些理论的研究成果,考虑和认识在一个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的劳动力市场上,失业保险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去影响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进而对经济中的失业率产生巨大影响。这对于衡量发展中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劳动供给继而失业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比较和借鉴作用。

三、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

大多数西方国家规定,失业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是企业,其做法是企业按雇员工资总额的某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按照缴纳失业保险税的不同比例,失业保险税收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另一种是等级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又称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experience rating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理论探讨

1. 探讨固定税率方式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影响,主要是在竞争市场工资理论和效率工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认为,失业保险税实质上是一种工资所得税,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摊,导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同时下降。然而,失业保险扮演着对失业风险补偿的角色又会吸引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供给。在劳动供给无太大变化和劳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工资和均衡就业水平则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资理论来分析失业保险税对劳动需求的影响。他认为效率工资实际上是企业无法确切掌握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而通过高工资政策进行甄别的一种方式,失业保险税并不一定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业保险金抬高了劳动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进一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动者就业,同时也减少对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低效率的失业者宁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给定的市场工资水平上,寻找工作的劳动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质量都会普遍上升;相应地,企业也会节省部分筛选和考察工作申请者实际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佣成本,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15]

2. 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是在企业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企业解雇历史制定不同的税率。解雇人数较多的企业适用较高的税率等级;反之,适用较低的税率等级。美国是采用这一制度的典型国家,几乎所有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工作都是围绕着美国相关情况展开的。该制度的设计原则和目的是企业完全承担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从而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随意性,降低经济中的失业率。然而,这一目的在现实中难以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失业保险税率有最低等级和最高等级的限制;低于或者超过界限的企业,其解雇劳动者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不再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许多研究已证实,即使在失业保险税率随解雇人数增加而上升的范围内,多数企业只支付前雇员获得的部分失业保险金。所以,现实中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称为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认为,企业在市场需求下降和经济萧条时期会解雇劳动者,这一点众所周知。不存在失业保险制度时,企业必须提供较高的工资来补偿失业风险,这样才能吸引劳动者前来就业。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税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政府实际上承担了部分失业补偿金;而本该由企业支付的高工资,就缩减为就业时期的工资水平和失业时期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样,失业保险无意中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导致经济萧条时期产生更多的失业。[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更加有利于就业的观点。[17]尽管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们雇佣劳动者的愿望,但是,现代企业一般采取效率工资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方面,较高的效率工资会促使劳动者勤奋努力工作以减少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业不会轻易解雇员工。一旦所有劳动者和企业都这样做了,就能够带来高产出、低失业和高工资的结果。

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还会影响劳动力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发现,失业保险税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对于不会或者很少解雇劳动者的企业而言,其缴纳的失业保险税通常高于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故失业保险成为了这些企业的额外负担,降低了它们扩大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对于解雇经历频繁的企业,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远远大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失业保险转化为对企业解雇行为的补贴。故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些企业扩大自身规模,毫无顾忌地雇佣大量劳动力;在经济萧条和市场不景气时期,这些企业又会无情地解雇大量的劳动者,导致失业率大幅上升。[18]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对劳动需求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影响的实证检验,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广泛兴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导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上升的结论。

一些经济学家直接对失业保险税收与失业率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据企业的解雇历史来决定它们的失业保险税率,美国的平均失业率将会下降大约1/4。[18]anderson和meyer (2000) 通过研究1972-2000年美国华盛顿州失业率的波动状况,证明了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动机和行为。华盛顿州在1985年之前实行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1985年开始推行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相应地,该州的失业率在1972-1984年处于6.8%~12.1%之间;而在1985-2000年,该州的失业率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波动范围在4.8%~8.2%之间。失业率不仅在总体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业水平,并且失业率波动幅度也趋于缓和。[19]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失业保险税收制度与劳动力资源配置关系的角度,检验了失业保险与失业率的关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国1978-1984年八个州的相关数据,发现许多企业只承担了其前雇员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种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特别是促使劳动力资源大批地从雇佣关系相对稳定行业流入了失业风险较高的行业,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较和检验了1957-1967年美国各行业的失业率、失业保险税和失业保险金的数据,其结论是:建筑业的雇佣关系最不稳定,是失业保险的最大受益者;制造业次之;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关系相对稳定,承担了失业保险的额外成本。如果失业保险税率和失业保险金水平都增加10%,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份额则会下降1%左右;而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就业份额则会分别上升2.3%和0.09%,经济中的暂时失业率会因此上升5%。[21]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哪种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都会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行为发生作用,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水平,只不过这两种方式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实质上是一种极度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仅仅单纯地从数量上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并没有深入到将产生失业的风险与责任同各个企业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劳动需求,还会增强劳动力市场就业关系的不稳定性。为了增加就业机会和减少解雇现象的发生,设计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不失为一良策;它让多解雇劳动者的企业需缴纳更多的失业保险税,承担较大的责任,避免了随意的解雇行为。与此同时,该制度又可以减轻就业关系稳定企业的成本负担,激励它们适当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起到稳定经济的就业水平和相对降低失业率的作用。

四、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献的结论是,失业保险制度会减少个人劳动供给和企业劳动需求,提高总体失业率。接受这一观点将会导致我们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帮助所有劳动者分担失业风险。分析失业保险改善微观个体和整体经济福利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从以下三个方面针对各国具体数据而展开的实证分析。

1. 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平滑个人消费,增进个人福利。劳动者因为失业而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况尽管是暂时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别是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越长,其消费水平随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证明,当加拿大的失业者持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他的消费水平会大幅下降14%左右。[22]

维持个人在失业期间的福利水平,尽管依靠储蓄以及参加私人保险市场可以缓解个人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下降;但是,储蓄实质上是牺牲现期消费来换取未来消费的一种形式,取决于个人的储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储蓄作为预防失业风险的功能极为有限。此外,个人的失业原因和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属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巨大监督成本阻碍了私人保险市场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在保障劳动者福利不受未来失业风险的损害方面,失业保险制度有着储蓄和私人保险市场无法替代的优势。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的确对维持失业者的福利有很大帮助。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与失业者的消费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关:失业保险金每下降10%,会引起失业者的平均消费水平下降0.8%;而对于没有任何资产或配偶没有工作的失业者,失业保险金的下降对他们的打击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费水平分别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样地,gruber(1994)模拟1968-1987年美国各州的消费数据发现: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越高,失业保险平滑消费的作用越显著。据他的估计,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较失业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者的消费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 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整体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条件越慷慨,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也会越高。[24]较高的保留工资水平能够激发失业者坚持寻找具有资本和技术含量的高工资的工作,失业者再就业收入的整体水平会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为具体,他估计失业保险金水平每上升10%,尽管会导致失业者平均失业持续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业者再就业后的工资比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 和audenrode (1995)对加拿大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30周以上的失业者,其再就业后的工资收入比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再就业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 失业保险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一方面,失业保险支持失业者花费更多的时间来积累人力资本或寻找具有更高劳动效率的工作,能够改善工作与劳动者匹配关系,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总产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发现,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增进了所有劳动者的福利,进而提高总产出水平大约为0.5个百分点。[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强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应当根据比较利益的原则进行匹配。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促使劳动者等待更适合他们的工作,从而起到改善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工作结构的层次,产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总产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认为,低工资和低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稳定,而具有高工资和高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较高。大部分劳动者是风险规避者,他们都愿意从事相对稳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业苦于招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去填补高失业风险的岗位,往往会顺应要求创造更多的低工资和低资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经济中的工作结构是缺乏效率的。失业保险能够帮助劳动者分散失业风险,鼓励他们从事更具冒险的工作。相应地,企业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创造这些工作,从而起到改善工作结构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这样,不仅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整个社会的总产出和总福利水平也会得以提高。[28]

五、简要的结论和启示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它提供时间和现金补偿,帮助失业者及其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劳动力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自身运行机制,扭曲了企业的劳动需求和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失业现象。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以上两种效应的强弱对比,这也使得失业保险政策陷入两难境地:慷慨的失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失业保险税收,会减少人们就业机会和增加失业;而过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税收,尽管可以降低对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却达不到保障失业者正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规模和失业人数相比,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现为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和缴费困难等等。因此,认识和了解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具体设计是非常有益的。通过对以上文献的研究,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点启示。

首先,基于失业保险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对劳动者消费起平滑作用的认识,我们认为应当将失业保险金与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联系起来,成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层次失业者的生活需求。这一比率不能过低,否则它保障不了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福利和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也吸引不了劳动者参与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收入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效率的作用更是无从谈起。这一比率也不能过高,否则会出现类似于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扭曲微观个体劳动供给的行为。同时,这一比率的计算还需要配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失业特点,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和享受资格等具体内容。

其次,鉴于设计合理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能够发挥减少劳动者失业风险以及降低失业率的作用,我们认为政府应当根据企业的解雇经历和潜在的失业风险,制定有个体等级差别的费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体税率,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保证充裕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缓和失业保险对企业劳动力需求产生的不利影响,约束失业风险高的企业在使用劳动力资源方面的随意性,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随着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固定费率制度向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的转变,能够帮助劳动者特别是低工资和低技能劳动者实现相对稳定的就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力市场上弱势群体频繁失业的现象。

注释:

①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0-1996年的统计,失业保险支出在各国gdp所占比例大约在1%~3%之间。

②在西方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金水平、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等等。失业保险金多少用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来衡量。失业保险享受资格是指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是指具备失业保险资格的失业者并不能永久性的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了规定期限的失业者不再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以及政府的财政支出构成。

③西方国家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普遍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55%,法国和德国为60%左右,丹麦、瑞士等国甚至达到了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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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为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立法层次直接决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最高层次的立法,一方面,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困难。据 1998年下半年的统计,全国企业拖欠保险费总额达 365亿元;另一方面,导致各种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层出不穷。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妨碍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立法层次的保证,这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

二、谨慎的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一)适用对象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合同制农民工。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限于城镇劳动者,而不包括乡镇劳动者和城市农民劳务者。考虑到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 --普遍性,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均应包含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劳动者。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之时,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在制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修改条例时,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应该允许在城市从事较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属地原则加入失业保险。

(二)考虑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大学生失业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相对存在且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为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虽然《关于切实做好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但是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强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功能

如前所述,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两个方面。相比之下,促进就业更为重要。所谓促进就业是指通过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题。

(一)加强职业培训。中国劳动力具有绝对数量多而相对综合素质低的特点,普通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再就业培训针对性,提高再就业培训效果,提高再就业率。有关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必须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培训对象具体情况的分析,采取个性化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在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方面,为失业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培训效果。另外,应该把失业登记部门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部门合在一起,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人员登记,办理失业金申领程序的同时,进行职业介绍登记,参加劳动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再就业率。

(二)加大基金对再就业的倾斜。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基础便是有资金作保证。对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比例均应显现出倾斜性,以协助失业保险的这一功能的更好发挥,体现失业保险在治理失业方面的主动性。

1、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出比例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上,中国偏重单纯的生活保障,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为促进就业提供资金上的保证。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用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再就业上的资金就具有较大的弹性,从而对再就业支出方面难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使再就业的实质性进展受到影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国政府使再就业培训经费放在各项失业投入的首位。中国的失业保险法规应扩大保险基金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费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当前的不确定比例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业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刚性。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扩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积极加大促进再就业的支持力度。

第9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一)适用对象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合同制农民工。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限于城镇劳动者,而不包括乡镇劳动者和城市农民劳务者。考虑到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普遍性,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均应包含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劳动者。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之时,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在制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修改条例时,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应该允许在城市从事较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属地原则加入失业保险。

(二)考虑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大学生失业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相对存在且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为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虽然《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但是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健全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立法层次直接决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最高层次的立法,一方面,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困难。据1998年下半年的统计,全国企业拖欠保险费总额达365亿元;另一方面,导致各种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层出不穷。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妨碍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立法层次的保证,这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

三、强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功能

如前所述,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两个方面。相比之下,促进就业更为重要。所谓促进就业是指通过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题。

(一)加强职业培训。中国劳动力具有绝对数量多而相对综合素质低的特点,普通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再就业培训针对性,提高再就业培训效果,提高再就业率。有关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必须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培训对象具体情况的分析,采取个性化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在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方面,为失业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培训效果。另外,应该把失业登记部门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部门合在一起,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人员登记,办理失业金申领程序的同时,进行职业介绍登记,参加劳动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再就业率。

(二)加大基金对再就业的倾斜。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基础便是有资金作保证。对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比例均应显现出倾斜性,以协助失业保险的这一功能的更好发挥,体现失业保险在治理失业方面的主动性。1、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出比例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上,中国偏重单纯的生活保障,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为促进就业提供资金上的保证。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用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再就业上的资金就具有较大的弹性,从而对再就业支出方面难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使再就业的实质性进展受到影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国政府使再就业培训经费放在各项失业投入的首位。中国的失业保险法规应扩大保险基金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费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当前的不确定比例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业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刚性。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扩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积极加大促进再就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