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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的教学理念精选(九篇)

道德与法治的教学理念

第1篇:道德与法治的教学理念范文

【关键词】法制教育;渗透;方法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在“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这样的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制教育成为必然,这就需要秉承与时俱进的教育思想和方法,注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中法制教育的渗透,实现法制教育的应有之义。

一、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内在联系

道德与法律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种必不可少的手段,具有教育目的的内在统一性。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为法律提供心理基础和评价标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德治教育的主要渠道,它与法制教育作为道德与法律在教育活动上的生动实践,具有内在的联系。

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前提。思想政治教育是传播意识形态的一种手段,所要解决的是社会主体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法治观念是社会主体思想意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法治观念的直接指向是社会主体的外在行为规范,而思想政治教育为法治教育提供内在价值取向。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前提,人们只有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有了内在的价值取向,才能对国家的治国方略产生政治认同,对社会主义法律观念产生认同,才能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法治教育,自觉养成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等法律素养。

另一方面,法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必不可少的内容。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道德的底线,是社会主体的直接外在指向,它告诉社会主体自身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触碰道德的底线,为社会主体道德觉悟的形成与提升保驾护航。通过对受教育者的法制教育,可以促进受教育者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在其价值观念中发育成熟,提高受教育者自身对道德底线的认知水平,使主体的道德觉悟能够由盲目变为自觉,由自在变为自为,由偶然变为必然。所以,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二、高校思想政治课法制教育渗透的原则

(一)教学目的明确原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中的法制教育的渗透应是一项有目的、有计划的教学活动。高校主体要自觉在依法治国、平安校园等法治理念的引导下,有意识地将法制教育列入学校整体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目标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也应时刻遵循依法治国的理念,在学校整体法制教育的宏观环境和教学目的的安排设计下,在具体的教学教学实施中要善于挖掘法制教育素材和内容,进行积极有效的法制教育渗透。

(二)渗透内容有机结合原则。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中渗透法制教育必须将二者相应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避免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上成法制课,又要把教学内容中蕴涵的法制教育因素,根据学科、教材的特点与要求,恰当地把握尺寸,潜移默化地进行渗透。

(三)渗透方式自然原则。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制教育渗透,必须依据教材内容去进行,法制教育的内容应是教材中所应有的,绝不是外加或牵强附会的,应切实地找准“渗透点”,把握适当的“渗透时机”和“渗透度”,让法制教育渗透真正“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三、高校思想政治课法制教育渗透的方法

(一)充分挖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教师要遵循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规律,根据其特点,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治因素,确定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与法制教育的最佳结合点作为渗透点。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法制教育内容涉及最多的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概论》。其中,思想修养部分可以结合案例渗透《宪法》、《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法》、《反国家分裂法》等;道德部分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渗透《公务员法》、《劳动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游行示威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基本国情、经济、精神文明等相关内容很多都已写入《宪法》,尤其是依法治国部分,可以作为主要的渗透内容。在此基础上,将法制观念、理念与思维等贯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全过程。

(二)有机整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制教育渗透内容。在充分挖掘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制教育渗透内容后,需要充分考虑道德与法律的统一,即不能生搬硬套、顾此失彼,为了渗透法制教育内容,而忽视或淡化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德治教育主渠道的作用,要将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性观念时刻贯穿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制教育渗透的全过程,而不是变成“两张皮”;需要考虑授课主体情况与渗透程度的统一,即充分注重授课主体的认知规律、专业特点、接受程度,有针对性地整合渗透内容,以适应不同授课主体的各自情况;需要考虑教学手段与渗透方式的统一,即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教学方法,选择适当的切入点,最终以既符合渗透原则,又能被授课主体欣然接受的渗透方式 达到法制教育的教学目的。在此基础上,有机整合适应不同授课主体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制教育渗透内容的范围、授课方式、渗透程度,最终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内容的有效渗透。

(三)注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法制教育的环境渗透。法制教育与德育一样,应把重心放在观念和习惯的养成上,帮助学生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这就需要注重法制教育的环境渗透。一是要与校园的管理与服务活动联系起来,互相渗透、互相影响,形成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二是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制教育渗透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可以积极举办学生普遍感兴趣的、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文化活动,使法制教育内容入眼入脑,帮助学生养成认真学法,真正懂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法治意识,达到思想政治教育课法制教育渗透的真正目的。

参考文献

第2篇:道德与法治的教学理念范文

〔论文摘要〕以德治校是对以德治国思想的具体落实,是高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女性创新人才的首要任务,是高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实行以德治校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做到精心组织、科学运作、整体建设。

以德治校是对以德治国思想的具体落实。所谓以德治校,就是贯彻“以德治国”的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来全面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这是在学校贯彻“以德治国”思想的具体落实和体现。

以德治校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女性创新人才的首要任务。实行以德治校,就是要在素质教育中,把思想道德教育放在首位,加大德育力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对于女子高校来说,还应该进行“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精神的教育。从我国统计人口情况来看,我国拥有13亿人口,其中一半为女性,而一个民族,国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本是要做到女性综合素质的提高。由于妇女素质直接关系到民族的整体素质,因此,以德治校,培养更多的适应当代和未来社会所需要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女性人才,是新世纪女校面临的首要任务。

以德治校是学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学校教育是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的主要阵地,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对完成党的十五大制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目标和任务具有特殊作用。

以德治校的提出与加强,不仅是学校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精神的基本要求,也是学校教育如何更好地坚持依法治校,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更好地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内在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正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念形成的重要时期,由于青年学生中不少人缺乏对我国历史和现状的全面了解,缺少艰苦环境和艰苦生活的磨练,在社会处于重大的变革时,面对各式各样的思潮的影响,往往显得无所适从。拜金主义、享受主义、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等思想倾向也有一定的市场,如果不注意防止和纠正这些错误观念和模糊认识,就会影响学校教学任务的完成,所以,在学校实行以德治校,符合学校的客观实际,符合教学本质和规律,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全面推进素质教学,培养德才兼备优秀女性人才的重要思想和措施。

以德治校涉及到思想观念的转变,组织领导、德治内容、活动载体、检查评估和保障机制等各方面因素的整合建设与管理,是学校建设的综合系统工程。应做到精心组织、科学运作、整体建设。

1.树立以德治校的思想观念。这是实行以德治校的思想保证。要使全体教职工认识到以德治校的重大意义,形成事事处处都关乎育人,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共识。我院自1987年建院以来,逐步建立起包括院领导、系主任、教师、行政管理干部、后勤职工在内的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活动育人、劳动育人等全方位育人工作模式,常年坚持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经验,p昌响“三育人”的主旋律,从而形成了一个涵盖全校各部门各层面的宏大的德育工作网络。

2.确立以德治校的领导体制。这是实行以德治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以德治校的决策与实施涉及学校的人、财、物的统一调动和管理,必须列人学校党委的议事日程,实行学校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青妇等有关部门配合抓,院、系、班层层落实。学校领导组织体系主要负责学校德育改革、发展规划及德育目标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指导、总结、表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学校德治的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和创新性。

3.建立以德治校的内容体系。以德治校,应先行治德,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构建学校道德规范体系。一是通盘考虑学校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同时结合女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增加女性“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精神教育,坚持直接教育与间接教育结合,坚持分层次,分系列,向综合运作要整体效益。二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个字变为全院师生行动准则。三是构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学校道德规范细则,包括学校公德、干部道德、教师道德、学生道德等方面的规定。

4.构建以德治校的活动体系。德育活动就是以道德规范为内容开展具体有效的活动。德育活动是实行以德治校的重要的有效载体。德育活动的过程,既是抵制批判腐朽道德思想,实行德治的过程,也是师生、学生之间与德育目标要求和目标到达度之间的关系调整、内化、提高的实践过程。构建德育活动体系,既有各项活动连续的整体设计和总体规划,又有每项活动目的、内容、方法与条件等环节的有效设计与实施。

学校德育活动体系的建设很重要。我院德育活动主要包括:学校思想品德政治理论课及学科课外德育活动;结合学生实际针对性开展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丰富多彩的专题德育活动;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的各种各样的事件等教育活动;根据政治教育需要开展的社会调查以及深人工厂、农村的德育实践活动;校园的绿化、美化、文化、亮化等富有教育意义的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开展,繁荣了校园文化,营造了良好的育人氛围,体现了环境育人和活动育人。

5.构建以德治校的保障机制体系。建设德育机制是实行德治的重要保障,包括导向机制、宣誓机制、奖惩机制、自我养成机制、督评机制等等。

导向机制。追求崇高、向往幸福、仰慕伟大,这是人的普遍心理倾向与远大理想。建立导向机制,重点要抓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既传业又授道。要站在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高度,根据学生仰慕高尚的心理倾向,制定远大的、高尚的具有吸引力、凝聚力的道德目标与规范,要激励先进,注意运用那些道德楷模、英雄志士的崇高理想、高尚道德和奉献精神去鼓舞、提升每一个人的道德实践的信心与决心。

宣誓机制。就是用宣誓的方法推进道德诚信的实践。对待诚信守信的态度以及诚信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与民族道德水准高低的标志。借鉴古往今来的经验,实行德治,应建立宣誓机制,即通过一定的形式,让每一个人发誓、宣誓。切实做到不说谎,不蒙骗,不造假,言行一致,言而有信。

自我养成机制。这是实行德治、实现德育内化的重要机制。自我养成,包括自我评价、自我体验、自我控制。建立自我养成机制,关键在于把道德养成作为追求道德圆满的内在理念,作为道德自我完善的内在目标,作为高尚道德人格建构的内在情惊。

6.构建以德治校的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这是实行德治,培养学生高尚道德素质的有效机制,以德治校的目标体系与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学校的目标与目标评价体系,干部与教师的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学生的品德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学生守则),有了道德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对象就可依据评价标准评判检查自己达成目标的程度,从而推进道德素质提高。关于道德评价测量方法,应根据评价目的与对象的特点及道德发展的需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

7.建设以德治校的教学队伍体系。学校能否坚持以德治校,实行德治与法治并举,始终将德育放在首位,获得总体实效,关键要有一支政治坚定、爱岗敬业、知识渊博、品格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干部队伍与教师队伍,这是育人的根本,要提高学校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和广大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用领导干部的高尚道德素质去推动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建设,用教师高尚的道德素质去培养高素质的学生,发挥好教师人格魅力的作用。

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应体现德治思想,坚持以德治校,依法治校,就要做到德治与法治并举。

1.实行以德治校,必须依法治校,坚持综合改革。实行以德治校是学校教育的重大改革,涉及办学指导思想、德育定位、德治理念、德治内容、道德规范、德育制度、德育方法等等因素,对这些因素的陈旧观念及传统做法不进行清理、改革与创新,就不可能实现德治。所以,实行以德治校应以转变道德观念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以德治为内容,对学校教育进行有效的综合的系统的改革。

2.实行以德治校,必须依法治校,坚持德治与法治结合。实行以德治校,学校应始终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只有在整个民族思想道德水平极大提高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法制化,再完善、完备的法律也是由人去制定、去执行、去遵守的,如果守法、执法的人不具备相当的道德水准、道德觉悟和道德自觉性,那么,执法、守法、用法就会大打折扣,况且道德所调整的行为规范远远超出法律所调整的行为规范。所以,学校在重视以德治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同时,一定要重视创造一个民主、宽松、和谐的良好氛围来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增加凝聚力和亲合力。

第3篇:道德与法治的教学理念范文

关键词:中学法制教育功能;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

中学法制教育在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国内外大量调查资料表明:年龄在13-18周岁的中学生正处在不良品德发生和违法犯罪两个高潮时期。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制教育在提高中学生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方面有着重大意义。中学法制教育的主要使命是对中学生进行宪法和主要法律的教育,培养中学生学会利用法律保护合法权利,明确作为社会成员必备的社会责任,了解公民应尽的义务,增强守法意识。在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法制教育虽然与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等教育活动一样,发挥着自己独有的教育功能,但在对中学生进行守法与护法、权利与义务、诉讼与平等、民主与参与等意识渗透的同时,又发挥着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一、中学法制教育的思想教育功能

中学思想教育主要是针对中学生进行的、包括世界观、人生观等的观念教育。法制教育对中学生正确人生观的确立和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它有一定的思想教育功能。

1、法制教育有助于中学生确立正确的人生观

人生价值观是人的素质的根本内容(即思想观念素质),其实质是人的需要及利益的内化,它使人追求一定的价值目标,并通过对价值目标的追求,激发人的热情和精神;所包含的价值信仰、价值信念和社会理想,是人的生活和行为的精神支柱。因此,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引导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是对中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核心内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调整社会主义关系的过程中,对人的价值实现起着保障作用:一是保障和促使公民充分享受权利,实现自我价值;二是保障和促使公民积极履行义务,实现社会价值。只有做到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高度统一,才能最终实现人的价值。中学法制教育就是要引导中学生把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同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联系起来,使中学生认识到如果要使自己具有更高层次的价值意义,就要把社会价值作为自己追求的主要目标,力争为社会多尽义务,多做贡献,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2、法制教育有助于培养中学生竞争与合作的精神

竞争与合作的精神是人类进步的推动力。知识经济时代是竞争与合作协调共存的时代,乐于竞争、善于合作是时代对青少年的基本要求。考察当今社会,我们不难发现,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崇尚独立、强调竞争、注重利益。这些现象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一味地在中学生心目中强化独立、竞争和利益意识,而忽视我国传统的团结互助这一固有价值观,往往会在中学生人与人之间造成隔阂,不利于中学生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学法制教育更应该将融于宪法和相关法律之中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传播给中学生,向他们渗透,并使他们接受团结友爱的价值精髓。通过法制教育,一方面可以树立中学生的竞争意识,培养他们的危机感,促使他们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发扬中华传统文化中团结互助的美德,使他们懂得合作的重要性,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强化集体协作观念、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做到关心他人,并懂得只有依靠集体力量,与他人互相配合,才能更好地成才。

3、法制教育有助于中学生形成现代法制观念

现代法治观念是公民信仰一种法律的现行观念,它是现代公民应有的重要思想素质。通过法制教育,在培养中学生确立初步的遵纪守法观念、依法办事意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培养中学生法律至上的观念。通过法制教育,使中学生认识到法制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最重要的手段,唯有法律才能充分保障人的权利,唯有法律才能制约权力的运作,防止权力的滥用。此外,还要用权利本位、契约自由、社会公平、效率优先等现代法制精神去引导中学生,使现代法治观念融于中学生的思想观念之中,从而使中学生产生守法观念并能积极护法,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把护法当做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中学法制教育的政治教育功能

法制教育就是通过揭示法律和政治的特殊关系,使受教育者理解法如何通过对政治关系、政治行为、政治问题的协调、规范和解决,从而影响政治生活,达到政治目的,进而实现政治法制化的。由于法律和政治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着特殊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就使得中学法制教育具有了较强的政治功能。

1、法制教育有助于提高中学生的政治认知能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就本质来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通过法制教育,可以使中学生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增强其政治鉴别能力和政治敏锐性。通过法制教育,中学生不但能够明白既存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而且能够理解国家的政治本质。这对中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也能使中学生初步把握法治化的政治行为模式。不难看出,中学法制教育在完成这一政治教育任务和实现政治教育功能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2、法制教育有助于中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观

政治观教育是政治教育的核心任务。政治观是指人们对以国家政权、政治制度为核心的全部政治现象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它对人们的政治行为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决定着人们政治方向的确立和政治素质的提高。在当代中国,政治观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它是制定我国法律的依据,是我国法律的灵魂。我国法律又是我党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条文化、具体化和规范化。我们党现行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核心内涵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对外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党还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这是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调整。中学法制教育就是使中学生在接受法律知识和掌握法律规范的同时,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弄清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法治,而不是脱离党的领导,完全照搬资本主义模式的法治。通过法制教育,可以增强中学生的政治识别能力,从而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政治观。

3、法制教育有助于优化中学生政治心理

政治心理是人们对特定社会的政治现象和政治生活的一种心理反映,它表现为一定的政治动机、政治态度、政治情绪和政治信念等。社会政治意识形态通过相应的政治心 理活动,形成公民的政治动机、政治态度、政治信念,进而影响公民的政治行为。优化中学生的政治心理,塑造现代政治角色,是中学政治教育的落脚点。优化中学生的政治心理,其目的是推进特定社会的政治意识形态向公民的政治行为转化。中学法制教育的政治心理优化作用在于,它能够利用法律的合法性、权威性和不可置疑性等特点,促使中学生从法律的视角审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现象,使他们产生健康的政治动机、积极的政治态度和坚定的政治信念,并能够从现代民主政治的角度理性地思考社会政治现实和个人的政治行为。

三、中学法制教育的道德教育功能

道德是立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任何法律规范都包含立法者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因此,通过法制教育,在进行基本法律规范和法律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挖掘我国法律蕴涵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和理想,弘扬法律的内在道德精神,引导和强化中学生自觉遵守道德规范,提高道德水平。

1、法制教育有助于培育中学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通过法律常识的传授和教育,将法律中蕴涵的是非标准与中学生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有助于提高中学生辨别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从而推动现代文明风尚的形成,彰显社会主义荣辱观。因此,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可以引导他们追求真善美,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2、法制教育有助于中学生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

在中国传统道德中,涉及到如何对待义与利、公与私、美与丑、善与恶、苦与乐、生与死等各种矛盾关系时,有一整套弘扬正气的基本参照规范。这些规范组成了我国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传统美德,成为我国社会道德进步和发展的基础,它所具有的精神感召力和民族凝聚力也是我们民族走向世界的精神支持,我国现行许多法律条文凝结了这些传统美德的精华。因此,通过法制教育,将法律条款背后所蕴涵的美德精神昭示给中学生,陶冶他们的情操,对培育民族精神,弘扬正气,推动社会的文明进程,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3、法制教育有助于中学生实现道德的知行统一

第4篇:道德与法治的教学理念范文

关键词:高职;会计;职业道德;法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1-0155-03

会计职业道德是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和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专门为会计行业立法,本身就说明会计行业法治是刚性的,而且具有不可逾越的底线。但是,目前从事财务工作的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现状不容乐观。部分会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职业道德观念淡薄,违规操作、造假账,导致财务信息失真,恶性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些与财会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弱化有十分重要的关系,除了给经济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外,也会给企业组织、银行和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每年约有10万左右毕业生进入会计职业队伍。因此,对在校会计专业的学生进行有效的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是一种必须的源头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职会计专业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比较薄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课程设置上,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处于较为边缘的地位 高职院校在会计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对会计职业道德在会计专业教育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设置与设计有很大缺陷。首先,部分高职院校的会计职业道德课被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代替,而且由政治理论课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学。从形式上看,主要承担对学校全体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但授课教师往往对会计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与《会计法》知之甚少,所选用的教材与所涉及的道德教育基本上与会计专业无关。其次,由专业课教研室负责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与训练,很少有学校把会计职业道德作为单独一门课程纳入会计专业课程体系。有一部分学校会计专业课程虽然涉及会计职业道德,但是,由于课时及课程内容所限,专业教师很难讲透。再次,一般院校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养成教育,很少把学生的日常表现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从形式上看,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各种专业课及学生管理似乎都与职业道德教育有关,但从实质内容上看都难以让学生接受会计工作中真正需要学习的职业道德内容,会计的法制教育就更谈不到了。可见,在高职教育教学中,会计职业道德与法制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对会计专业的学生必须进行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由于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课程在高职院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的边缘化,使得教师与学生都轻视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一部分人认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隶属于思想品德教育范畴,既然课程设置中有思想品德和法律基础课,也就不需要再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与会计专业教育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事情,只要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就能做好会计工作。高职院校在会计专业建设与专业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视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及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和考核,但是,由于过分强调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专业技能的提高,就忽视了对学生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的培养,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对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的感性认识,也忽视了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对于一个职业会计的重要性。这样的教育与教学,导致相当一部分学生在校期间没有树立起会计的职业道德观念、会计的法律意识、职业的风险意识、保密意识及责任意识。因此,当学生毕业之后,面临实际工作中的道德冲突时,就会感到无所适从。

对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的关系认识不清 道德与法律关系密切,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就涉及它们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往往会影响我们对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关系的正确认识。在一般意义上,不难认识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具有同一属性而且相互联系,也不难认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也就是说,凡法律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法律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倡导的行为。而在会计专业的范畴里,两者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不仅是相互包容、相互补充,更重要的是相互作用,体现了高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体现在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时,一定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即坚守会计法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底线,失去这个底线,会计的职业道德是很难形成和坚持的。这种一致性要求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一定要以法治教育为基础,法律基础教育一定要切合会计专业的特殊性。

加强高职会计专业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的对策

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会计专业师资队伍 要保证能充分体现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运行,关键取决于高职院校的教师队伍素质水平。高职院校必须建设一支数量上适应办学规模要求,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与职称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教师队伍要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需要,要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要求,增加会计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教师的比例,安排会计专业教师到企业财会部门进行实践锻炼,积累企业会计实际工作的经验,搜集会计职业道德和法规执行方面的典型案例。同时,要聘请企事业单位财会部门的会计专业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兼职教师的比例,聘请专家、学者定期为学生举办有关会计职业道德、法律及人生观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使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融入每位教师的教学活动之中,逐步成为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渗透到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中。

在专业课程体系中,设置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课程,在专业教学中强化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 根据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要求,在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应专门开设“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课程。通过该课程的教学,向学生传授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的主要内容,使学生在专业课学习的过程中,熟悉会计职业道德内容,培养会计的职业理想,树立职业道德观念,增强法治观念,为毕业后从事会计职业打好道德和法律基础。“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课的教学可以采取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方法。在教学中,要特别重视学生鉴别是非能力和解决道德与法律冲突能力的培养。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是每一位会计专业教师的职责。在专业课中,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例如,在讲授“财务会计”课时,首先,应让学生充分认识到会计管理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其次,教师要结合社会实际案例设计课程。例如,讲存货计价,在物价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符合谨慎性原则,若某一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则会虚增利润和资产,导致财务信息失实。又如,在“税务实务”教学中,要向学生传授基本的税收法律常识。讲到税收业务处理时,教师应教育学生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处理业务。在讲授“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可运用案例教学向学生表明不按期纳税、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

通过实习强化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 会计专业实践教学包括企业见习、会计模拟实训及顶岗实习等。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了解会计整个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在企业实习时,由于学生刚刚接触到会计的实际工作,可以让学生体验其未来将要从事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在实习岗位上,可以使学生了解坚持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促进其职业情感、道德意志及法治观念的形成。顶岗实习是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顶岗实习中,实习指导教师要抓住学生与生产实际、岗位实际一线劳动者及单位负责人密切接触的机会,进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增强学生讲安全、守法律、重质量、求效率的意识。要教育学生向实习单位的师傅学习技艺,锤炼吃苦耐劳的意志,养成严谨认真、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培养职业道德情操和法律意识。顶岗实习时,教师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要选择好的企业,对某些在行政管理上法治意识淡薄,会计监督制度缺位,有虚账、假账现象的企业要尽量规避。(2)要增强防范意识,一旦发现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消解,避免使学生产生意识上的困惑。(3)要让学生正确地认识社会现实,理性面对现实,强化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素质,坚定融入现实并逐渐与现实融合的信念。

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法治意识培养 要加强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创业园、第二课堂、体育场等校园文化设施,建设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校园,努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情操和法律意识。首先,教师可以为学生订阅一些财会方面的报刊、杂志,引导学生访问一些职业道德与法制专家的博客网站,并结合社会实际让学生经常关注,目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识别和判断虚假会计信息,教会学生如何拒绝各种经济利益的诱惑。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也就会逐步提高。会计专业班级要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会计职业技能竞赛、文明风采竞赛、大学生创业及工作体验等活动,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寓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于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为实现实践教学目标提供平台。

单纯靠讲解和说教是很难使学生形成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的,学校必须在学生学习的各个环节提出要求。专业教师要切实转变观念,潜移默化地使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深入学生心灵深处,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榜样力量培养出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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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学宝.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1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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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道德与法治的教学理念范文

关键词:德育;概念规范化;内涵与外延

Abstract: Our country the moral education theory's origin is quite nowadays complex. And includes: 1. since opening revolutionary base popular education tradition; 2. Soviet Russian moral education theory influence; 3. since Western modern times moral education theory seepage; 4. Confucianist morals training theory in-depth influence; 5. in people's republic education developing process moral education theory and experience's accumulation.

key word: Moral education; Concept standardization;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前言

事实上不同时代不同国度“德育”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别,德育在整个教育中的地位时有变化,德育的历 史内容更相径庭,而我国教育理论界对不同历史类型德育实践研究的成果相当有限,对各种德育理论流派的探 讨还欠深入。人们对德育的理解不尽相同,而加入德育研究行列者又并非都属训练有素的专家,以致我国德育 理论至今尚不成熟。概念泛化,观念陈旧,逻辑混乱,更由于不少不恰当的提法早已上了“本本”,含糊不清 的概念难以剔除,有价值的见解难以得到认同,理论界长期争议不休。

此类争议虽甚热闹,德育理论的实质性进展并不显著。这里拟从为“德育”正名入手,尝试为构建切合实 际的德育逻辑框架,提供一些思想线索。不敢奢望很快取得共识,无非是在习俗面前冒叫一声而已!

一、“大德育”辨

“德育”原是“道德教育”的简称。道德教育同人生观教育、政治教育并行也适合时宜,惟我国长期以来 用“德育”涵盖道德教育、人生观教育、政治教育,一直引起争议,颇值得商榷。

1.我国以往曾经用“思想政治教育”(或“政治思想教育”)或“德育”涵盖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种教 育,虽然概念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概念的含义常常约定成俗成,不过,多年来教育理论界对这样扩大“德育 ”概念的外延一直存疑,时常就此争议不休,证明并未约定俗成。事实上这是一个人为地赋予含义的概念。人 们之所以接受这个概念,系出于承认这几种教育都不可少。况且文件上一般都作如此规定,不得不承认这个“ 既成事实”。

2.虽然在“德育”目标与内容上包容各项教育并不困难,问题在于个人品德的形成、人生观的形成,特别 是政治觉悟的提高,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形成过程各有不同的规律,形成的途径差别甚大,很难以统一的 模式实现不同的目标。如今一般“德育原理”之类著作中所列德育原则、方法与组织形式大抵是把国外的“道 德教育”的一套见解,同国内长期积累的“政治教育”经验拼凑在一起。其实,国外所谓“道德教育”同政治 教育不是一回事,而促进品德形成的措置,并不都适合于政治觉悟的提高。

3.“德育”之“德”,很难使人不致想到“道德”。人们若循名责实,便可能把理应实施的“政治教育” ,作为“德育”中的“附加成分”,导致对政治教育的忽视;反之,若统称“思想政治教育”,又可能导致对 “品德教育”的忽视。这并非过虑。以往这类倾向反复交替出现,是人所共知的。

若冠以“思想品德教育”,仍未包括“政治教育”;若添上“政治”,称其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岂 非又有沉重累赘之嫌?

4.把道德、人生观、政治思想列入教育内容,确乎不成问题,而把政治思想方面的问题归结为“道德问题 ”,或把道德问题提升为“政治问题”,是政策所不能容许的;这类概念的混淆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 学上也不可思议。

5.其实,把教育目的定为“德智体全面发展”,其意义原本有限。这种提法既同马克思主义的人的全面发 展概念不一致,也不见得出于毛泽东的创议。早在19世纪初,裴斯泰洛齐就提出:依照自然法则,发展儿童道 德、智慧和身体各方面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发展,又必须顾到它们的完全平衡。〔1〕所谓“完全平衡”的发 展, 系指协调的或和谐的发展。大抵从那时起,所谓“一切能力的和谐发展”,或“德智体美和谐发展”,作 为西方教育的传统相沿成习。至少作为近代教育的理想长期未变。在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前,早就成为健全的常 识;苏联教育理论界并不讳言裴斯泰洛齐以来西方教育中的这个进步思想的传统,却把这个口号同马克思主义 的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机械地混合在一起。人民共和国诞生后,在苏联教育理论的影响下,强化了“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的意识。

多年来,被忽视的事实是:正是由于参照苏联经验,把所谓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目的,在实 践上产生一些片面性,才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展“关于人的全面发展问题”的讨论,而毛泽东的表述正是由 那场讨论引发而来;问题更在于毛泽东在他的表述中,明明避免了“全面发展”的提法,并未妨碍人们把毛泽 东的表述简括为“德智体全面发展”(毛泽东并未提出异议)。足见苏联经验影响之深。

6.西方国家自近代以来一般把“道德教育”、“公民教育”(属政治教育范围)各自独立实施,而我国统 称“德育”,实同中西文化传统的差别相关。人类最初的道德规范同其他各种社会意识原本混为一体,融于习 俗之中。中国古代的“道德教育”与西方古代的“宗教教育”都属范围广泛的思想教育,或社会意识教育,惟 早在古希腊时代,即有“政治学”、“伦理学”、“逻辑学”的分化,虽然那种分化并不很严格;到了近代, 随着生产领域与社会生活领域的分化,社会关系复杂化,浑然一体的社会意识逐渐分化,道德也从宗教中分化 出来,成为独立的社会意识形态,进而伦理学渐次从哲学中脱颖而出,成为独立的学科领域,相应地教育领域 中“道德教育”、“公民教育”、“宗教教育”也逐步分野。由于中国近代落伍,社会生活领域分化的程度不 高,科学观念不强,更由于自古以来以非宗教的“道德教育”囊括了整个社会意识教育,以致至今仍易于接受 这种模糊概念。

初看起来,像西方那样把几种教育独立实施并不困难,其实事情并不那么简单。这是由于最近几十年间, 我国一直以所谓“德智体全面发展”为教育目的,并把此种教育目的表述作为“教育方针”,而这个“教育方 针”又像是出于毛泽东的倡议,从现象上看来又似乎符合实际;为同教育目的上的“德”相应,遂把“政治教 育”、“人生观教育”归入“德育”。这似也顺理成章。所以,“大德育”观念不易改变。

7.其实,西方所谓“一切能力和谐发展”的提法,早在20世纪初引起质疑。迪尔凯姆指出,这个提法与人 们必须同样遵循的另一个行动准则存在矛盾,“这个行动准则规定,我们必须献身于某一特定而有限的任务” ,〔2 〕而杜威的批评更加中肯:教育目的据说是一个人的全部能力的和谐发展,“这里没有明显提到社会生 活或社会身分”,“假如离开社会关系而下这个定义,我们便无法说明任何一个所用的名词意义是什么。我们 不知道能力是什么,我们不知道发展是什么,我们不知道和谐是什么”,“能力只有根据它所能派的用场,必 须为某项功能服务,才是一个能力”〔3〕。 我国老一辈教育学家孟宪承在论及教育目的问题时亦有见及此: “凡离开社会的组织和活动,而提出的个人发展一类的目的,就全是一种过程的抽象名词,而非行为变化所期 达的具体结果”〔4〕;毛泽东关于教育目的的表述, 其意义不在于所谓“德智体全面发展”,而恰恰在于他 未脱离社会关系,而以“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样一种社会角色的定义,赋“德、智、体几方 面发展”以特定的历史内容。

8.虽然我国流行已久的“教育目的”观念、“德育”观念曾经受到苏联教育理论的影响,其实,苏联“德 育”观念同我国不尽相同。至少在我们相当熟悉的由凯洛夫主编的《教育学》(1948年版)中,“道德教育” 是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劳动教育”、“自觉纪律教育”,以及“意志 与性格教育”并列的概念,这些不同的教育各以不同的方法与手段实施,而统一的“大德育观念”则可算是我 们祖宗的厚赠。由此看来,以往搬用凯洛夫《教育学》,并不地道。

9.固然,陈陈相因的“大德育”观念既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不妨继续发扬光大;问题在于处在如今这种开 放的时代,少不得同国外教育界开展学术交流,也不免要借鉴国外德育研究成果。由于中国“德育”概念的外 延与外国不一致,涉及国外德育文献,若无意偷换概念,几乎每次都得考较一番,而认真考较的能有几人?

二、“品德教育”辨

暂且撇开“政治教育”、“人生观教育”不议,单就“道德教育”(通称“品德教育”)而论,现在赋予 这个概念的含义也值得推敲。

1.我国所谓“品德教育”,一向以“五爱”(即国民公德)教育为核心。我国法定的“国民公德”,原为 “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爱护公共 财物”改为“爱社会主义”。其实,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是否“爱科学”,不属于“道德”问题,而“爱祖国 ”、“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又不止是“道德”问题。我国所谓“公德”实际上是政治化的道德。

2.我国实施的国民公德教育,也可算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除此以外,还实施“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它 属于以先进分子为对象的“道德理想教育”。以往既存在随意扩大“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对象的现象;也存在 把“助人为乐”之类习俗道德拔高为“共产主义道德”的情况。

3.所谓“公德”系社会提倡的伦理道德,即应有的道德规范。它有别于我们的民族世代相传的习俗道德, 即事实上早已化为习俗的道德行为准则。其中,既包括对自己义务的个人道德,也包括对他人义务的社会道德 ;而社会道德规范又可划分为两个层次:调节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调节个人与集体、国家、人类 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我国法定的国民公德大抵属于社会道德规范中的高级层次。道德教育虽应以国民公德为 基础,但我国道德教育常常局限于“五爱”教育,不能不算是缺陷。

4.尽管我国道德教育以政治化的道德为核心,还实施政治色彩更浓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有时还受到 “片面强调道德教育,忽视政治教育”的责难;反之,我国提倡“学雷锋”之类教育活动,虽然其内容大体上 属公益活动范围,由于冠以“共产主义道德”名号,有时被作为“侈谈共产主义”加以非难。这两种情况表明 ,道德教育由于名不副实而不能不随政治气候浮沉。

5.虽然我国“品德教育”之“德”的内涵,已经超出严格意义的“道德”范畴,然而我们却又常常以并非 基于这种政治化道德概念的品德心理研究成果,作为我国品德教育的立论依据。

三、“政治教育”辨

我国堪称世界上最重视“政治教育”的国家,由于长期把“政治教育”及“人生观教育”归入“德育”, 只有笼而统之的“德育研究”,对“政治教育”本身反而缺乏科学的研究;而“德育研究”的这个薄弱环节, 因被汗牛充栋的政治宣传、政治教育的宣传所掩盖,又不易被察觉。

1.我国“政治教育”的内容,一向因政治形势与任务而定,形成“政治教育”与“政治宣传”混淆的状态 。政治基调虽无大的变化,不变中的变化也不小。“政治教育”相对于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缺乏连贯的稳定的 内容,或者说在基本调子中,人为地添加的不定的音符偏多,从而影响“政治教育”的科学声誉,无助于形成 学生坚定的政治信念。

2.国外关于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实施政治基础教育的范围与大致程度,关于学生参与政治活动的规范、 教师在政治教育中应遵循的规范,关于不同政治氛围中政治教育的抉择,多少有一些研究,而在我国则长期满 足于政治宣传,对“政治教育”本身缺乏深入的研究。

3.一方面,我国“道德教育”属于“政治化的道德教育”;另一方面,我国“政治教育”又带有“道德化 的政治教育”色彩。在政治热情高涨的氛围中,把道德升华为政治,道德教育更有力量;反之,在政治冷淡的 氛围中,则连最无争议的道德教育本身,也被当作“政治”而疏远。我国所谓“政治课”(现称“思想品德课 ”与“思想政治课”)的命运就是如此。

四、“思想教育”辨

同样,“人生观教育”以及“世界观教育”由于长期淹没在笼统的“德育”与模糊的“思想教育”之中, 关于人生观教育同人生不同发展阶段的关系、人生观教育与世界观教育的关系,以及形成世界观的途径,等等 ,至少仍缺乏严格的论证。

五、“个性形成”解

我国基础教育长期缺乏形成学生独立的(定型的)、健全的、独特的性格(个性、人格)的明确概念,似 乎只要全面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加上劳动技术教育,就能自然地形成这样的性格,以致忽视把握个 人性格形成过程中不可错过的时机,加以必要的指点与矫正。

1.我国普通中学一直承担升学与“就业”(严格讲应是“生活”)准备的双重任务,意味着普通教育只有 工具价值,没有内在价值;现在确立基础教育以“提高中华民族素质”为宗旨,实际上仍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观 念。一般以为全面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与劳动技术教育就算是“提高中华民族素质”,也说得过去; 反之,再以“提高中华民族素质”规定德育、智育、体育以及其他教育的任务,依然不够明确。

2.最近若干年间,注意到心理卫生、青春期教育、性教育,是一个进步。这类工作固然同品德教育相关, 主要由班主任承担,问题也不大,而把这类教育或指导归入“德育”,在观念上容易造成把心理方面的问题全 当成思想道德问题的误解。

六、“德育工作”辨

我国有所谓“德育工作”提法,甚至还有所谓“德育教育”之说。这些生造的词语是不是通,是个问题; 更重要的是这种概念实同德育理论上的误区相关,即把“德育”视为同“教学”并行的特殊工作领域。

1.所谓“德育”之所以有别于“道德”,正由于它是有关道德方面的教育,这种“教育”本身不就是一种 “工作”么?“德育”本身就是道德(哪怕是广义的道德)教育的简称,所谓“德育教育”,实际上成为“道 德教育的教育”,岂不是一个怪名词?

2.在学校中建立“德育工作”与“教学工作”的职能分工,相应地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德育工作者”,且 在教师职称中立“德育高级教师”专项,又在实际上违背初衷,强化了各学科任课教师的“非德育教师”意识 ,遂使德育越来越成为少数人专管的事。固然也反复强调教师“管教管导”、“教书育人”。什么叫做“管教 ”?难道承认“管教”只是“教书”么?“教书”本身没有“育人”么?既要求任课教师“管导”、“育人” ,如果任课教师达到这个要求,那就该承认他是“德育工作者”,而事实上“德育工作者”是另一批教师的专 称。事情虽属正当,道德上岂不是自相矛盾?

3.德育原是同“智育”、“体育”、“美育”等并立的概念,而所谓的“德育工作”却成为一种同“教学 ”并立的工作。那么,是不是存在同“德育工作”对应的“智育工作”呢?“教学”是不是等于“智育工作” 呢?教学是不是同德育无关的工作呢?人们从来不愿意作肯定的回答,但事实上默认教学为“非德育”工作, 固然,也强调“在教学中渗透思想道德影响”,然而,这同“德育工作”与“教学工作”并立,岂不是自相矛 盾?

4.把德育视为同“教学”并行的工作,在观念上又出于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划分,误解为学校工 作的分工。

其实,学校中的任何一项教育活动,都不应只视为实施某一育的活动;每种教育活动中都或多或少包含各 育的成分;每一育(德育或智育等)都应是“全方位”的这一育,即借助于学校各种工作途径予以实现;各育 的划分属于教育内容方面的成分的分解,不是、也不应是学校教师职能分工的基础。 七、“训育”辨

教育成分的分解与教师职能分工的错乱,是中国近四十余年间才出现的现象。

1.古代正规教育即教学,教学旨在使人为善。既无严格意义的德育、智育、体育之分,也不存在教育职能 分解与教师分工问题。19世纪初,赫尔巴特率先尝试对教育活动进行分解,即区分学校中的非教育活动(管理 )与教育活动,进而把教育活动分解为训育与教学。从管理到训育直到教学,从表及里、由浅入深;后来,赫 尔巴特学派把这种纵向分析折为横向分析,管理、训育与教学成为并行的活动,作为教育职能分工的基础。

其中,“管理”重在消极地限制学生不良不轨的行为,不属于教育;“训育”系指教师“直接对儿童的心 灵发生影响”,“学生直接处在教师的心目中,作为教师必须对他产生影响的实体,而学生对教师必须保持一 种被动状态”。〔5 〕“训育”同“教学”的区别在于它不藉助于中介,由教师直接对学生的心灵施加影响, “训育可以激发情感,或者抑制情感”,〔6〕对独立性格的形成发生影响, 而“道德性格”(道德人格)的 形成主要诉诸理性,因而主要诉诸“教学”,不过,后来把这种划分作为学校教育工作分工基础时,“训育” 的内容大体上近于如今所谓“德育工作”。这已经有悖于赫尔巴特的初衷。

2.不过,我国在土地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和后来的抗日根据地,小学规程上正规的提法,倒仍然采用“训育 ”,间或使用“训导”,而未用“德育”; 陕甘宁边区政府教育厅还曾打算制定《小学训育纲要》(1942年 8月),然而由于当时不断批判民国政府的训育制度, 加之成人教育、干部教育中“政治思想教育”、“政治 工作”影响甚大,所以“训育”一词并不流行,但在学校规程(包括中学)中也未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工 作职能划分中的一个门类。因为当时人人管思想教育早已蔚然而风;直到人民解放战争后期,才在东北解放区 率先把“德育”作为“工作”(并未提出“德育工作”概念)。这已经同苏联教育经验的影响相关。

3.问题在于“训育”一词译成中文,有以词害义之弊。“训育”之“训”,同理性的自律的德育精神相忤 。后来改称“训导”,仍不离“训”字;“训育”亦可译为“训练”,惟在西方人的观念中,“训练”带有机 械性质,亦同理性的自律的德育精神不符。

“训育”的原旨倒是作为从非理性的、他律的“管理”到理性、自律的“教学”过渡的中间形式,它的基 调是“延续的、不断的、慢慢地深入人心和渐渐地停止的”〔7〕,它对于各育是中立的, 由于重在诉诸情感 ,同德育接近些。

困难的是在中文中缺乏一个适当的词,表达“训育”的意思,而民国政府统治时期“训育”的滥用,更败 坏了“训育”的声誉,又增加了事情的复杂性。

4.其实,苏联虽未采用“训育”概念,倒也不存在所谓“德育工作”概念。因为俄文中尚有一个狭义“教 育”概念。凯洛夫《教育学》中,同“教学理论”并列的“教育理论”,即以“教学”以外的教育活动为研究 对象。其中固然包括“德育”,但不限于“德育”。

德文中的“教育”概念也是如此:“教育(Erziehung )这个词是从训育(Zucht)与牵引(Ziehen)两词 来的, 因此人们往往根据这个名词把它的主要部分看作是我们现在接近论文结束时才开始探讨的内容(按:指 训育)”。

其实我们汉语“教育”也有同心灵影响、人格影响相关的一义,至今仍在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中运用。只 是为避免语义混淆,在教育著作中一般不采用这种狭义的“教育”概念。 八、“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

在我国,多年来既不适当地采用“德育工作”概念,又早已遗忘了“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 的区分,实际上助长了一般教师淡化德育意识的倾向。

1.就“德育”而论,早在20世纪初,国外就有“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的区分(杜威为始作 俑者)。

当时所谓“直接道德教学”,指的是“道德课”所实施的教育;所谓“间接道德教育”,系指通过作为“ 刍型社会”的学校环境、学生参与的实际活动和有社会意义的课程,间接地施加道德影响。这种区分的用意在 于明确肯定“直接道德教学”意义的有限性,而强调学校各项工作与活动的意义,强调所有教师的伦理责任; 然而这种有意义的“德育”区分,在我国早已被遗忘了。

2.“德育工作”不是一个规范的教育名词。它实际上从我国根据地成人教育、干部教育中衍化而来。以往 在部队中、干部学校中,既有“思想政治教育”,又有“政治工作”(含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等)。意味着不 单是孤立地打通人的思想,还得做“人的工作”。很有道理。惟部队、机关里相对于“政治工作”的,是“军 事工作”、“业务工作”,而学校中的“教学”与那些“业务工作”不同,它本身也属于“教育”,所以,机 械地搬用那一套,毕竟不当。

固然,继续采用久已熟悉的“德育工作”概念,我行我素,并无不可,然而,既然设置了专门“德育工作 ”,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fw789.com,要人们承认其他工作(如教学)也属“德育工作”,既然有专门的“德育工作者”配备,又要不具有这个 称号的人们,自认“德育工作者”,这个难题委实不易解决,而重申“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的 区分,似可缓解这个矛盾。

3.在我国,忽视“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的划分,原先问题不大。在我国80年代以前的社会 政治思想氛围中,一般教师大抵都能积极参与德育,并以参与“直接道德教学”为荣,为避“不问政治”、“ 业务挂帅”之嫌,有时甚至矫揉造作,硬使各科教学“直接”显示出“道德教育”的姿态。那时的问题在于因 忽视“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的区分,导致“德育”过热,教育失常,但不存在一般教师忽视德 育问题;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政治气候变化,“德育工作者”队伍正规化,又早遗忘了“直接道德教学”与 “间接道德教育”的区分,于是,人们很自然地认定德育是“德育工作者”的事,不易意识到自己尚有实施“ 间接道德教育”的责任。

九、“德育”逻辑框架

1.逻辑前提:教育目标的视野

“个体个性化”,包括:个人在德性、智力、体质、审美能力、技术、社会性诸方面的发展和各个人独特 的发展。

“个体社会化”,则赋予个人诸方面发展以一定的社会历史内容。它也包括个体社会化的一般要求(基础 文明)与某种特殊的社会化(如“政治社会化”、“经济社会化”等等)。

与此相应,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技术教育、社会教育(群育)。它既作为人生基础教育,实现 个体个性化,又作为社会基础文明的启蒙教育,促进个体一般社会化。

2.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

人生观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作为两种有特殊意义的教育,有必要单独成立,同“德育”三足鼎立 ,亦可把三者合为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如果需要一个统一名称的话)。

人生观的形成,本身是人生发展趋向成熟之际自我意识觉醒,独立人格形成的标志,而个人形成什么性质 与类型的人生观,则是个体社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这方面的教育,与“道德教育”、“政治教育”同属社会 意识形态方面的教育,而人生观其实是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社会教育开花的结果。

政治教育同政治上层建筑的需求相适应,旨在实现个体政治社会化。

其实个人德性也有两重含义:一是个人道德人格的完善;一是同社会道德上层建筑相适应的个人道德社会 化。

3.“道德教育”的三个层面

同德性的两重性相对应,德育包括公德教育与私德教育。由于我国公德与私德的界限尚待探讨,而我国公 德又属政治化道德,以至德育层面较为含糊,姑且划为三个层面:

(1 )以“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原则”为内容的“基本道德准则教育”。

(2)以“国民公德”为内容的道德规范教育。

(3)以先进分子为对象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 或称为“道德理想教育”。

4.由于我国法定的“国民公德”属政治化的道德,这种道德规范基本上属于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它既是“道德教育”的内容,又是“政治教育”的内容。

在“政治教育”独立设置的情况下,道德教育宜以“基本道德准则教育”为基础。

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属带更多政治成分的道德教育,亦属完善的人生价值观教育;在不具备普遍实现此种 教育前提的条件下,宜以先进分子为对象。

“道德教育”概览 道德层面 道德细则 道德修养

与教育

1.节制、克制、忍耐 自我控制 2.勇敢、坚韧 自我修养

3.平和、独立 调节私人之 1.同情、友爱、仁爱、体 基本道 间关系的准 谅 德准则 则(私德) 2.诚实 教育 调节公共 1.集体之爱 道德 道 关系的道 2.乡土之爱 规范 德 德规范(公 3.国家之爱 教育 教 德) 4.人类之爱 育 先进分子 道德 的道德理 基于自觉的奉献精神 理想 想 教育

此表缺陷在于把道德修养与道德教育截然分开。

5.人生观教育

人生观形成的阶段(假设):

(1)准备阶段:自我意识觉醒之前,个性特征的显示。

(2)人生转折时期,人生观显露苗头。

社会急剧转变,促进个体人生抉择。

6.政治教育的策略

参见《“政治教育”辨》,《上海高教研究》1994年第2期。

7.“直接社会教学”与“间接社会教育”

使学生个性化与社会化,为所有教师共同职责,也只有在多数教师协同参与下,才能有效地实现个体个性 化与社会化,而社会教育亦需有专职人员承担、故有必要分为“直接社会教学”与“间接社会教育”。

专职人员承担“直接社会教学”,称为教师和辅导员。

整个社会教育应过渡到以“间接社会教育”为主的格局。

注:

〔1〕裴斯泰洛齐:《天鹅之歌》, 《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第206页 。

〔2〕涂尔干[亦译迪尔凯姆]:《教育及其性质与作用》, 《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华东师范大 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3〕杜威:《教育的道德原理》,《杜威教育论著选》,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1—102 页;参见杜威:《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4〕孟宪承:《教育概论》,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4版, 第33页。

〔5〕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普通教育学〉、 〈教育学讲授纲要〉》,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 年版,第147、146页。

第6篇:道德与法治的教学理念范文

关键词:德育;概念规范化;内涵与外延

abstract: our country the moral education theory's origin is quite nowadays complex. and includes: 1. since opening revolutionary base popular education tradition; 2. soviet russian moral education theory influence; 3. since western modern times moral education theory seepage; 4. confucianist morals training theory in-depth influence; 5. in people's republic education developing process moral education theory and experience's accumulation.

key word: moral education; concept standardization;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前言 

    事实上不同时代不同国度“德育”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别,德育在整个教育中的地位时有变化,德育的历 史内容更相径庭,而我国教育理论界对不同历史类型德育实践研究的成果相当有限,对各种德育理论流派的探 讨还欠深入。人们对德育的理解不尽相同,而加入德育研究行列者又并非都属训练有素的专家,以致我国德育 理论至今尚不成熟。概念泛化,观念陈旧,逻辑混乱,更由于不少不恰当的提法早已上了“本本”,含糊不清 的概念难以剔除,有价值的见解难以得到认同,理论界长期争议不休。 

    此类争议虽甚热闹,德育理论的实质性进展并不显著。这里拟从为“德育”正名入手,尝试为构建切合实 际的德育逻辑框架,提供一些思想线索。不敢奢望很快取得共识,无非是在习俗面前冒叫一声而已! 

    一、“大德育”辨 

    “德育”原是“道德教育”的简称。道德教育同人生观教育、政治教育并行也适合时宜,惟我国长期以来 用“德育”涵盖道德教育、人生观教育、政治教育,一直引起争议,颇值得商榷。 

    1.我国以往曾经用“思想政治教育”(或“政治思想教育”)或“德育”涵盖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种教 育,虽然概念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概念的含义常常约定成俗成,不过,多年来教育理论界对这样扩大“德育 ”概念的外延一直存疑,时常就此争议不休,证明并未约定俗成。事实上这是一个人为地赋予含义的概念。人 们之所以接受这个概念,系出于承认这几种教育都不可少。况且文件上一般都作如此规定,不得不承认这个“ 既成事实”。 

    2.虽然在“德育”目标与内容上包容各项教育并不困难,问题在于个人品德的形成、人生观的形成,特别 是政治觉悟的提高,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形成过程各有不同的规律,形成的途径差别甚大,很难以统一的 模式实现不同的目标。如今一般“德育原理”之类著作中所列德育原则、方法与组织形式大抵是把国外的“道 德教育”的一套见解,同国内长期积累的“政治教育”经验拼凑在一起。其实,国外所谓“道德教育”同政治 教育不是一回事,而促进品德形成的措置,并不都适合于政治觉悟的提高。 

    3.“德育”之“德”,很难使人不致想到“道德”。人们若循名责实,便可能把理应实施的“政治教育” ,作为“德育”中的“附加成分”,导致对政治教育的忽视;反之,若统称“思想政治教育”,又可能导致对 “品德教育”的忽视。这并非过虑。以往这类倾向反复交替出现,是人所共知的。 

    若冠以“思想品德教育”,仍未包括“政治教育”;若添上“政治”,称其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岂 非又有沉重累赘之嫌? 

    4.把道德、人生观、政治思想列入教育内容,确乎不成问题,而把政治思想方面的问题归结为“道德问题 ”,或把道德问题提升为“政治问题”,是政策所不能容许的;这类概念的混淆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 学上也不可思议。

    5.其实,把教育目的定为“德智体全面发展”,其意义原本有限。这种提法既同马克思主义的人的全面发 展概念不一致,也不见得出于毛泽东的创议。早在19世纪初,裴斯泰洛齐就提出:依照自然法则,发展儿童道 德、智慧和身体各方面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发展,又必须顾到它们的完全平衡。〔1〕所谓“完全平衡”的发 展, 系指协调的或和谐的发展。大抵从那时起,所谓“一切能力的和谐发展”,或“德智体美和谐发展”,作 为西方教育的传统相沿成习。至少作为近代教育的理想长期未变。在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前,早就成为健全的常 识;苏联教育理论界并不讳言裴斯泰洛齐以来西方教育中的这个进步思想的传统,却把这个口号同马克思主义 的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机械地混合在一起。人民共和国诞生后,在苏联教育理论的影响下,强化了“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的意识。 

    多年来,被忽视的事实是:正是由于参照苏联经验,把所谓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目的,在实 践上产生一些片面性,才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展“关于人的全面发展问题”的讨论,而毛泽东的表述正是由 那场讨论引发而来;问题更在于毛泽东在他的表述中,明明避免了“全面发展”的提法,并未妨碍人们把毛泽 东的表述简括为“德智体全面发展”(毛泽东并未提出异议)。足见苏联经验影响之深。  

    6.西方国家自近代以来一般把“道德教育”、“公民教育”(属政治教育范围)各自独立实施,而我国统 称“德育”,实同中西文化传统的差别相关。人类最初的道德规范同其他各种社会意识原本混为一体,融于习 俗之中。中国古代的“道德教育”与西方古代的“宗教教育”都属范围广泛的思想教育,或社会意识教育,惟 早在古希腊时代,即有“政治学”、“伦理学”、“逻辑学”的分化,虽然那种分化并不很严格;到了近代, 随着生产领域与社会生活领域的分化,社会关系复杂化,浑然一体的社会意识逐渐分化,道德也从宗教中分化 出来,成为独立的社会意识形态,进而伦理学渐次从哲学中脱颖而出,成为独立的学科领域,相应地教育

领域 中“道德教育”、“公民教育”、“宗教教育”也逐步分野。由于中国近代落伍,社会生活领域分化的程度不 高,科学观念不强,更由于自古以来以非宗教的“道德教育”囊括了整个社会意识教育,以致至今仍易于接受 这种模糊概念。 

    初看起来,像西方那样把几种教育独立实施并不困难,其实事情并不那么简单。这是由于最近几十年间, 我国一直以所谓“德智体全面发展”为教育目的,并把此种教育目的表述作为“教育方针”,而这个“教育方 针”又像是出于毛泽东的倡议,从现象上看来又似乎符合实际;为同

教育目的上的“德”相应,遂把“政治教 育”、“人生观教育”归入“德育”。这似也顺理成章。所以,“大德育”观念不易改变。 

    7.其实,西方所谓“一切能力和谐发展”的提法,早在20世纪初引起质疑。迪尔凯姆指出,这个提法与人 们必须同样遵循的另一个行动准则存在矛盾,“这个行动准则规定,我们必须献身于某一特定而有限的任务” ,〔2 〕而杜威的批评更加中肯:教育目的据说是一个人的全部能力的和谐发展,“这里没有明显提到社会生 活或社会身分”,“假如离开社会关系而下这个定义,我们便无法说明任何一个所用的名词意义是什么。我们 不知道能力是什么,我们不知道发展是什么,我们不知道和谐是什么”,“能力只有根据它所能派的用场,必 须为某项功能服务,才是一个能力”〔3〕。 我国老一辈教育学家孟宪承在论及教育目的问题时亦有见及此: “凡离开社会的组织和活动,而提出的个人发展一类的目的,就全是一种过程的抽象名词,而非行为变化所期 达的具体结果”〔4〕;毛泽东关于教育目的的表述, 其意义不在于所谓“德智体全面发展”,而恰恰在于他 未脱离社会关系,而以“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样一种社会角色的定义,赋“德、智、体几方 面发展”以特定的历史内容。 

    8.虽然我国流行已久的“教育目的”观念、“德育”观念曾经受到苏联教育理论的影响,其实,苏联“德 育”观念同我国不尽相同。至少在我们相当熟悉的由凯洛夫主编的《教育学》(1948年版)中,“道德教育” 是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劳动教育”、“自觉纪律教育”,以及“意志 与性格教育”并列的概念,这些不同的教育各以不同的方法与手段实施,而统一的“大德育观念”则可算是我 们祖宗的厚赠。由此看来,以往搬用凯洛夫《教育学》,并不地道。 

    9.固然,陈陈相因的“大德育”观念既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不妨继续发扬光大;问题在于处在如今这种开 放的时代,少不得同国外教育界开展学术交流,也不免要借鉴国外德育研究成果。由于中国“德育”概念的外 延与外国不一致,涉及国外德育文献,若无意偷换概念,几乎每次都得考较一番,而认真考较的能有几人? 

    二、“品德教育”辨 

    暂且撇开“政治教育”、“人生观教育”不议,单就“道德教育”(通称“品德教育”)而论,现在赋予 这个概念的含义也值得推敲。 

    1.我国所谓“品德教育”,一向以“五爱”(即国民公德)教育为核心。我国法定的“国民公德”,原为 “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爱护公共 财物”改为“爱社会主义”。其实,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是否“爱科学”,不属于“道德”问题,而“爱祖国 ”、“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又不止是“道德”问题。我国所谓“公德”实际上是政治化的道德。 

    2.我国实施的国民公德教育,也可算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除此以外,还实施“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它 属于以先进分子为对象的“道德理想教育”。以往既存在随意扩大“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对象的现象;也存在 把“助人为乐”之类习俗道德拔高为“共产主义道德”的情况。 

    3.所谓“公德”系社会提倡的伦理道德,即应有的道德规范。它有别于我们的民族世代相传的习俗道德, 即事实上早已化为习俗的道德行为准则。其中,既包括对自己义务的个人道德,也包括对他人义务的社会道德 ;而社会道德规范又可划分为两个层次:调节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调节个人与集体、国家、人类 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我国法定的国民公德大抵属于社会道德规范中的高级层次。道德教育虽应以国民公德为 基础,但我国道德教育常常局限于“五爱”教育,不能不算是缺陷。 

    4.尽管我国道德教育以政治化的道德为核心,还实施政治色彩更浓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有时还受到 “片面强调道德教育,忽视政治教育”的责难;反之,我国提倡“学雷锋”之类教育活动,虽然其内容大体上 属公益活动范围,由于冠以“共产主义道德”名号,有时被作为“侈谈共产主义”加以非难。这两种情况表明 ,道德教育由于名不副实而不能不随政治气候浮沉。 

    5.虽然我国“品德教育”之“德”的内涵,已经超出严格意义的“道德”范畴,然而我们却又常常以并非 基于这种政治化道德概念的品德心理研究成果,作为我国品德教育的立论依据。 

    三、“政治教育”辨 

    我国堪称世界上最重视“政治教育”的国家,由于长期把“政治教育”及“人生观教育”归入“德育”, 只有笼而统之的“德育研究”,对“政治教育”本身反而缺乏科学的研究;而“德育研究”的这个薄弱环节, 因被汗牛充栋的政治宣传、政治教育的宣传所掩盖,又不易被察觉。 

    1.我国“政治教育”的内容,一向因政治形势与任务而定,形成“政治教育”与“政治宣传”混淆的状态 。政治基调虽无大的变化,不变中的变化也不小。“政治教育”相对于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缺乏连贯的稳定的 内容,或者说在基本调子中,人为地添加的不定的音符偏多,从而影响“政治教育”的科学声誉,无助于形成 学生坚定的政治信念。

    2.国外关于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实施政治基础教育的范围与大致程度,关于学生参与政治活动的规范、 教师在政治教育中应遵循的规范,关于不同政治氛围中政治教育的抉择,多少有一些研究,而在我国则长期满 足于政治宣传,对“政治教育”本身缺乏深入的研究。

    3.一方面,我国“道德教育”属于“政治化的道德教育”;另一方面,我国“政治教育”又带有“道德化 的政治教育”色彩。在政治热情高涨的氛围中,把道德升华为政治,道德教育更有力量;反之,在政治冷淡的 氛围中,则连最无争议的道德教育本身,也被当作“政治”而疏远。我国所谓

“政治课”(现称“思想品德课 ”与“思想政治课”)的命运就是如此。   

    四、“思想教育”辨 

    同样,“人生观教育”以及“世界观教育”由于长期淹没在笼统的“德育”与模糊的“思想教育”之中, 关于人生观教育同人生不同发展阶段的关系、人生观教育与世界观教育的关系,以及形成世界观的途径,等等 ,至少仍缺乏严格的论证。 

    五、“个性形成”解 

    我国基础教育长期缺乏形成学生独立的(定型的)、健全的、独特的性格(个性、人格)的明确概念,似 乎只要全面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加上劳动技术教育,就能自然地形成这样的性格,以致忽视把握个 人性格形成过程中不可错过的时机,

加以必要的指点与矫正。 

    1.我国普通中学一直承担升学与“就业”(严格讲应是“生活”)准备的双重任务,意味着普通教育只有 工具价值,没有内在价值;现在确立基础教育以“提高中华民族素质”为宗旨,实际上仍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观 念。一般以为全面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与劳动技术教育就算是“提高中华民族素质”,也说得过去; 反之,再以“提高中华民族素质”规定德育、智育、体育以及其他教育的任务,依然不够明确。 

    2.最近若干年间,注意到心理卫生、青春期教育、性教育,是一个进步。这类工作固然同品德教育相关, 主要由班主任承担,问题也不大,而把这类教育或指导归入“德育”,在观念上容易造成把心理方面的问题全 当成思想道德问题的误解。 

    六、“德育工作”辨 

    我国有所谓“德育工作”提法,甚至还有所谓“德育教育”之说。这些生造的词语是不是通,是个问题; 更重要的是这种概念实同德育理论上的误区相关,即把“德育”视为同“教学”并行的特殊工作领域。 

    1.所谓“德育”之所以有别于“道德”,正由于它是有关道德方面的教育,这种“教育”本身不就是一种 “工作”么?“德育”本身就是道德(哪怕是广义的道德)教育的简称,所谓“德育教育”,实际上成为“道 德教育的教育”,岂不是一个怪名词? 

    2.在学校中建立“德育工作”与“教学工作”的职能分工,相应地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德育工作者”,且 在教师职称中立“德育高级教师”专项,又在实际上违背初衷,强化了各学科任课教师的“非德育教师”意识 ,遂使德育越来越成为少数人专管的事。固然也反复强调教师“管教管导”、“教书育人”。什么叫做“管教 ”?难道承认“管教”只是“教书”么?“教书”本身没有“育人”么?既要求任课教师“管导”、“育人” ,如果任课教师达到这个要求,那就该承认他是“德育工作者”,而事实上“德育工作者”是另一批教师的专 称。事情虽属正当,道德上岂不是自相矛盾? 

    3.德育原是同“智育”、“体育”、“美育”等并立的概念,而所谓的“德育工作”却成为一种同“教学 ”并立的工作。那么,是不是存在同“德育工作”对应的“智育工作”呢?“教学”是不是等于“智育工作” 呢?教学是不是同德育无关的工作呢?人们从来不愿意作肯定的回答,但事实上默认教学为“非德育”工作, 固然,也强调“在教学中渗透思想道德影响”,然而,这同“德育工作”与“教学工作”并立,岂不是自相矛 盾? 

    4.把德育视为同“教学”并行的工作,在观念上又出于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划分,误解为学校工 作的分工。 

    其实,学校中的任何一项教育活动,都不应只视为实施某一育的活动;每种教育活动中都或多或少包含各 育的成分;每一育(德育或智育等)都应是“全方位”的这一育,即借助于学校各种工作途径予以实现;各育 的划分属于教育内容方面的成分的分解,不是、也不应是学校教师职能分工的基础。

七、“训育”辨 

    教育成分的分解与教师职能分工的错乱,是中国近四十余年间才出现的现象。 

    1.古代正规教育即教学,教学旨在使人为善。既无严格意义的德育、智育、体育之分,也不存在教育职能 分解与教师分工问题。19世纪初,赫尔巴特率先尝试对教育活动进行分解,即区分学校中的非教育活动(管理 )与教育活动,进而把教育活动分解为训育与教学。从管理到训育直到教学,从表及里、由浅入深;后来,赫 尔巴特学派把这种纵向分析折为横向分析,管理、训育与教学成为并行的活动,作为教育职能分工的基础。 

    其中,“管理”重在消极地限制学生不良不轨的行为,不属于教育;“训育”系指教师“直接对儿童的心 灵发生影响”,“学生直接处在教师的心目中,作为教师必须对他产生影响的实体,而学生对教师必须保持一 种被动状态”。〔5 〕“训育”同“教学”的区别在于它不藉助于中介,由教师直接对学生的心灵施加影响, “训育可以激发情感,或者抑制情感”,〔6〕对独立性格的形成发生影响, 而“道德性格”(道德人格)的 形成主要诉诸理性,因而主要诉诸“教学”,不过,后来把这种划分作为学校教育工作分工基础时,“训育” 的内容大体上近于如今所谓“德育工作”。这已经有悖于赫尔巴特的初衷。 

    2.不过,我国在土地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和后来的抗日根据地,小学规程上正规的提法,倒仍然采用“训育 ”,间或使用“训导”,而未用“德育”; 陕甘宁边区政府教育厅还曾打算制定《小学训育纲要》(1942年 8月),然而由于当时不断批判民国政府的训育制度, 加之成人教育、干部教育中“政治思想教育”、“政治 工作”影响甚大,所以“训育”一词并不流行,但在学校规程(包括中学)中也未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工 作职能划分中的一个门类。因为当时人人管思想教育早已蔚然而风;直到人民解放战争后期,才在东北解放区 率先把“德育”作为“工作”(并未提出“德育工作”概念)。这已经同苏联教育经验的影响相关。 

    3.问题在于“训育”一词译成中文,有以词害义之弊。“训育”之“训”,同理性的自律的德育精神相忤 。后来改称“训导”,仍不离“训”字;“训育”亦可译为“训练”,惟在西方人的观念中,“训练”带有机 械性质,亦同理性的自律的德育精神不符。 

    “训育”的原旨倒是作为从非理性的、他律的“管理”到理性、自律的“教学”过渡的中间形式,它的

基 调是“延续的、不断的、慢慢地深入人心和渐渐地停止的”〔7〕,它对于各育是中立的, 由于重在诉诸情感 ,同德育接近些。 

    困难的是在中文中缺乏一个适当的词,表达“训育”的意思,而民国政府统治时期“训育”的滥用,更败 坏了“训育”的声誉,又增加了事情的复杂性。 

    4.其实,苏联虽未采用“训育”概念,倒也不存在所谓“德育工作”概念。因为俄文中尚有一个狭义“教 育”概念。凯洛夫《教育学》中,同“教学理论”并列的“教育理论”,即以“教学”以外的教育活动为研究 对象。其中固然包括“德育”,但不限于“德育”。 

    德文中的“教育”概念也是如此:“教育(erziehung )这个词是从训育(zucht)与牵引(ziehen)两词 来的, 因此人们往往根据这个名词把它的主要部分看作是我们现在接近论文结束时才开始探讨的内容(按:指 训育)”。 

    其实我们汉语“教育”也有同心灵影响、人格影响相关的一义,至今仍在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中运用。只 是为避免语义混淆,在教育著作中一般不采用这种狭义的“教育”概念。八、“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 

    在我国,多年来既不适当地采用“德育工作”概念,又早已遗忘了“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 的区分,实际上助长了一般教师淡化德育意识的倾向。 

    1.就“德育”而论,早在20世纪初,国外就有“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的区分(杜威为始作 俑者)。 

    当时所谓“直接道德教学”,指的是“道德课”所实施的教育;所谓“间接道德教育”,系指通过作为“ 刍型社会”的学校环境、学生参与的实际活动和有社会意义的课程,间接地施加道德影响。这种区分的用意在 于明确肯定“直接道德教学”意义的有限性,而强调学校各项工作与活动的意义,强调所有教师的伦理责任; 然而这种有意义的“德育”区分,在我国早已被遗忘了。

    2.“德育工作”不是一个规范的教育名词。它实际上从我国根据地成人教育、干部教育中衍化而来。以往 在部队中、干部学校中,既有“思想政治教育”,又有“政治工作”(含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等)。意味着不 单是孤立地打通人的思想,还得做“人的工作”。很有道理。惟部队、机关里相对于“政治工作”的,是“军 事工作”、“业务工作”,而学校中的“教学”与那些“业务工作”不同,它本身也属于“教育”,所以,机 械地搬用那一套,毕竟不当。 

    固然,继续采用久已熟悉的“德育工作”概念,我行我素,并无不可,然而,既然设置了专门“德育工作 ”,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fw789.com,要人们承认其他工作(如教学)也属“德育工作”,既然有专门的“德育工作者”配备,又要不具有这个 称号的人们,自认“德育工作者”,这个难题委实不易解决,而重申“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的 区分,似可缓解这个矛盾。  

    3.在我国,忽视“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的划分,原先问题不大。在我国80年代以前的社会 政治思想氛围中,一般教师大抵都能积极参与德育,并以参与“直接道德教学”为荣,为避“不问政治”、“ 业务挂帅”之嫌,有时甚至矫揉造作,硬使各科教学“直接”显示出“道德教育”的姿态。那时的问题在于因 忽视“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的区分,导致“德育”过热,教育失常,但不存在一般教师忽视德 育问题;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政治气候变化,“德育工作者”队伍正规化,又早遗忘了“直接道德教学”与 “间接道德教育”的区分,于是,人们很自然地认定德育是“德育工作者”的事,不易意识到自己尚有实施“ 间接道德教育”的责任。 

    九、“德育”逻辑框架 

    1.逻辑前提:教育目标的视野 

    “个体个性化”,包括:个人在德性、智力、体质、审美能力、技术、社会性诸方面的发展和各个人独特 的发展。 

    “个体社会化”,则赋予个人诸方面发展以一定的社会历史内容。它也包括个体社会化的一般要求(基础 文明)与某种特殊的社会化(如“政治社会化”、“经济社会化”等等)。 

    与此相应,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技术教育、社会教育(群育)。它既作为人生基础教育,实现 个体个性化,又作为社会基础文明的启蒙教育,促进个体一般社会化。 

    2.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 

    人生观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作为两种有特殊意义的教育,有必要单独成立,同“德育”三足鼎立 ,亦可把三者合为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如果需要一个统一名称的话)。 

    人生观的形成,本身是人生发展趋向成熟之际自我意识觉醒,独立人格形成的标志,而个人形成什么性质 与类型的人生观,则是个体社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这方面的教育,与“道德教育”、“政治教育”同属社会 意识形态方面的教育,而人生观其实是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社会教育开花的结果。 

    政治教育同政治上层建筑的需求相适应,旨在实现个体政治社会化。 

    其实个人德性也有两重含义:一是个人道德人格的完善;一是同社会道德上层建筑相适应的个人道德社会 化。 

    3.“道德教育”的三个层面 

    同德性的两重性相对应,德育包括公德教育与私德教育。由于我国公德与私德的界限尚待探讨,而我国公 德又属政治化道德,以至德育层面较为含糊,姑且划为三个层面: 

    (1 )以“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原则”为内容的“基本道德准则教育”。 

    (2)以“国民公德”为内容的道德规范教育。 

    (3)以先进分子为对象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 或称为“道德理想教育”。 

    4.由于我国法定的“国民公德”属政治化的道德,这种道德规范基本上属于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它既是“道德教育”的内容,又是“政治教育”的内容。 

    在“政治教育”独立设置的情况下,道德教育宜以“基本道德准则教育”为基础。 

    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属带更多政治成分的道德教育,亦属完善的人生价值观教育;在不具备普遍实现此种 教育前提的条件下,宜以先进分子为对象。 

    “道德教育”概览 道德层面 道德细则 道德修养 

    与教育 

    1.节制、克制、忍耐 自我控制 2.勇敢、坚韧 自我修养 

    3.平和、独立 调节私人之 1.同情、友爱、仁爱、体 基本道 间关系的准 谅 德准则 则(私德) 2.诚实 教育 调节公共 1.集体之爱 道德 道 关系的道 2.乡土之爱 规范 德 德规范(公 3.国家之爱 教育 教 德) 4.人类之爱 育 先进分子 道德 的道德理 基于自觉的奉献精神 理想 想 教育 

    此表缺陷在于把道德修养与道德教育截然分开。 

    5.人生观教育 

    人生观形成的阶段(假设): 

    (1)准备阶段:自我意识觉醒之前,个性特征的显示。 

    (2)人生转折时期,人生观显露苗头。 

    社会急剧转变,促进个体人生抉择。 

    6.政治教育的策略 

    参见《“政治教育”辨》,《上海高教研究》1994年第2期。 

    7.“直接社会教学”与“间接社会教育” 

    使学生个性化与社会化,为所有教师共同职责,也只有在多数教师协同参与下,才能有效地实现个体个性 化与社会化,而社会教育亦需有专职人员承担、故有必要分为“直接社会教学”与“间接社会教育”。 

    专职人员承担“直接社会教学”,称为教师和辅导员。 

    整个社会教育应过渡到以“间接社会教育”为主的格局。 

    注: 

    〔1〕裴斯泰洛齐:《天鹅之歌》, 《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第206页 。 

    〔2〕涂尔干[亦译迪尔凯姆]:《教育及其性质与作用》, 《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华东师范大 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3〕杜威:《教育的道德原理》,《杜威教育论著选》,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1—102 页;参见杜威:《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4〕孟宪承:《教育概论》,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4版, 第33页。 

    〔5〕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普通教育学〉、 〈教育学讲授纲要〉》,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 年版,第147、146页。 

第7篇:道德与法治的教学理念范文

【关键词】儒家文化;法治理念教育;教学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2)12-0067-02

关于运用儒家文化对大学生法治理念培养的意义,国内早有学者进行过探讨,但如何在新形势下创造性地利用儒家传统文化进行大学生法治教育,提升法律素质,是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这一课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1转变教育理念,做到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并重

高校在办学与教学过程中,要做到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并重,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相互融合。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养不仅需要德育教育,还需要与高校法治教育以及其他学科教育相配合。否则,对学生的法治理念教育就难以有收获。高校在加强传统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法治教育。因此,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教育应该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高校教学计划,运用文化教育的手段推进法治教育,使法治教育与德育并重。

在当前的大学教育体系中,学生接触法律知识,学习法理念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学校设立的法律课程,但是其单纯作为一门公共课程,很难单独达到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标,所以必须加强教育内容的课程体系建设,建立起既包含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教育,又通过文化道德学习来互相补充的一个完善的课程体系,力争做到在及时把现行法律、当代法治理念传授给学生的过程中,及时与所学习的传统文化知识相融合。

2合理进行课程设置,完善教学教材编排

在当前很多高校当中,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呈现出完全割裂开来的趋势。高校一般都为低年级学生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但在实际授课过程当中,大多数教育工作者尚未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与法律以及法治教育之间的联系性和相辅相成性,在传授传统文化时只注重文化知识的传播,在传授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时只注重法律方面知识的讲解,没有认识到其中的共通性。并且,现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只是机械地将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修养相结合,这种结合的方式在实践过程争议较大,部分教师认为法治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了,同时对传统文化的传授也不到位,结果只会让学生一知半解。

运用儒家文化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念教育,一方面要突破当前大学课程设置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通过系统学习、了解和研究的方式进行有意识的渗透,以突出其目的性和倾向性,增强其积极影响的效应。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课时较短,并且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机械地压缩在一个科目内,不仅使学生学习知识的时间大幅减少,并且没有将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共通性进行研究分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矛盾。因此,建议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同时开设道德文化与法律教育两门或者更多课程来进行学习,并且设置专门的章节和课时对二者的联系性进行讲解。

就学习儒家思想文化而言,其进入高校课程的关键是克服我国高校现有的学科专业限制。把儒家文化作为通识课,面向所有学生开设,提高大学生对儒家文化的理解,并且在文化传输的过程中,力争做到全面、系统,既要传授儒家道德文化,又要重视儒家文化当中关于法治的理念的学习。教材编写要注意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真正选择儒家文化的精髓,古为今用。在教学中要把握好思想品德教育与法治理念教育的界线,教学要适合大学生的特点,做到在学习思想道德文化的同时,传授儒家关于法的认识,寓思想教育于文化传授中,更要注重以古寓今,密切联系当前社会现实,做到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教材要有针对性,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使用的教材要有所不同。这样可以培养学生从学科专业入手研究儒家文化,从儒家文化角度研究学科专业,真正发挥儒家优秀文化的教育功能。

3培育良好文化氛围,加强校园法治建设

校园是一个提供多元文化意识的传播平台,对大学生的思想、意志以及健全人格形成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和教育性。校园文化作为一种环境教育力量,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巨大的影响。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展示优秀儒家文化的途径和方法应体现多样性、开放性、时代性和民族性。而校园文化是在学校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全体人员所创造的,浓郁丰厚的校园文化所渗透弥漫的精神氛围需要高校师生员工的整体努力。作为将儒家文化融入到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的一种有效形式,教育工作者应通过多方面努力将儒家文化糅合于校园文化建设中,注重营造浓厚的传统优秀文化的学习氛围,培育大学生法治精神,以良好的文化氛围为基础,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环境。

在校园文化建设中,首先要强化法治文化与儒家文化理念的融合,把法治文化建设与儒家文化当中的传统精神、理念等全面融合、有机结合,在浓厚的熏陶中使广大学生建立对法治的信仰,营造尊重法律权威的法治氛围。其次是强化法治文化的传播推广,积极推进学校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载体,建设传播法治文化的主阵地。充分利用校园文化广播站、校园网络、校园宣传栏、校报的宣传功能,扩大法制刊物、节目的覆盖面。第三是与传统儒家文化与法治文化联系性的理论研究,切实发挥学生自主研究团体、研究会以及各类学会的作用,通过举办有关儒家文化的学术讲座、书评会、辩论会,开设儒家文化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名著欣赏等活动可以引导学生接触儒家经典,逐渐加深对儒家文化的理解,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传统文化理念研究,探讨法治学校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并在法治实践中加深对儒家文化理论的理解,更好地指导学校的法治实践。第四是强化儒家思想与法治理念的媒体宣传工作,选择学生关注、影响力大、富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的事件,设计和推出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和法治文艺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使学生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治熏陶。

4丰富社会活动,在实践中深化传统文化和法律理念

运用儒家文化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念教育,除了加强理论与知识的研究学习外,更要注重社会实践活动,将所学习到的传统文化与法治理念在社会中得到运用,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内、校外资源,设立学生实践基地,组织义工活动、志愿者活动、参观、社会调查等,用儒家文化精神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体会儒家文化的内涵,使学生做到知行合一,促进知行转化。同时,通过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熏陶让法治理念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满足大学生的内在需要。

在文化与法律知识教育同时推进的过程中,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阐述基本理论的同时,又要结合社会热点、典型案例进行综合分析,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律教育以充实、延伸和深化课堂教学内容。应当从传统教学模式———被动的填鸭式到实践性教学模式,以主动学习为基础。学校要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生活,了解传统儒家文化在现实中的影响,法治观念在社会生活中

的运用,并结合自己及身边发生的法律实事进行思考,形成多种形式的第二课堂,让大学生把在课堂中学习到的知识充分地加以应用。使学生能在自觉参与、身临其境中得到教育和启迪,同时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对社会现象给予关注的热情和兴趣,增强高校法治理念教育的实效性。这些实践活动将加深大学生对法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对大学生法治理念的深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不仅可以丰富大学生的课余生活,同时可以丰富他们的人文知识,提高人文素质,陶冶情操,提升道德品位,使儒家文化精髓产生润物细无声的思想道德教育作用。

当然,通过儒家文化学习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理念的学习不能仅靠学校单方面的努力,它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努力,如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培养他们健康的心理素质、加强校园内部管理、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充分发挥教育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职能等。建立和规范利益协调、矛盾处理、权利救济等机制,针对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回应学生的新期待,全力推进法治建设实施工程,让广大学生真正感受到法治建设带来的实惠。简言之,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大学生发展的环境,大学生才能通过学习取得自身道德意识与法治理念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梁启超,儒家哲学 [M],湖南:岳麓书社,2010

[2]许建良,先秦儒家道德论[M],江苏: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

第8篇:道德与法治的教学理念范文

关键词:思想政治课教学;强化;德育功能

德育在学校教育中占有主导地位。学校德育工作应该是全方位、多渠道的,而思想政治课教学在学校德育工作中应发挥主渠道作用。面对素质教育的要求以及市场经济带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变化等一系列问题,思想政治课教学如何才能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强化其德育功能,促使学生的思想道德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呢?下面我谈一点自己的认识。

一、要转变教育观念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思想政治课教学由于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只围绕分数做文章,大部分教师只重视知识的传授而严重忽视了思想政治课的德育功能。在教育由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下,思想政治课教学必须要强化德育功能已是大势所趋。这就要求思想政治课教师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德育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不能把德育首要问题当作临时性的口号或应急性的措施来看待,而要当作教育的长远大计来理解,结束口头上的重视、思想上的轻视、行动上忽视的现象。明确思想政治课的主要任务就是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全面提高学生认识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从而把握好思想政治课,使思想政治课从备课、上课、考试等一系列的环节都服从于德育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使思想政治课教学真正走出“误区”,还原其德育功能。

二、要正确地处理传授知识与德育的辩证关系

如何摆正传授知识与德育的位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是强化德育意识、实现德育功能的前提。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基础知识的传授与德育二者并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不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所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而且对他们的政治行为、道德行为起着导向作用。对学生进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科学知识的传授,是为了使学生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认识周围的事物和各种社会现象,从而形成正确的社会道德观念、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由此可见,传播社会科学基础知识是德育的基础,而德育则是传授基础知识的目的和归宿。因此,在教学中,要做到知识教育与德育的有机结合,既教书又育人,把知识教学纳入德育轨道,建立起以德育为核心的知识教学体系,真正实现思想政治课德育功能的定位。否则,离开知识教育讲德育,或者离开德育进行知识教育,都只能把思想政治课引入歧途。

三、要始终把握正确的德育方向

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核心问题就是培养学生如何做人、做什么样的人。现阶段我们培养的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文化知识和过硬的专业技能,更需要有远大的理想、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坚定的人生信念。中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时期,正面临着纷繁复杂、丰富多样的社会生活,面临着富有挑战性的、千变万化的未来,如果缺乏崇高的理想、正确的道德信念,那就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和作出正确的选择,很难把握和处理今天和明天以及社会与人生的许多问题。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必须坚持“灌输”的方针,以先进的思想道德教育学生,以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要把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科学人生观教育、共产主义理想教育、法律纪律教育作为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重点和根本来抓,使学生逐步树立远大的理想抱负、坚定的人生信念,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成为祖国建设的有用之材。

四、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新的教学模式

思想政治课教学只靠课堂上的说教是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的。只有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是提高教育教学效果的最佳途径。因此,教师要改变在应试教育下形成的单一的、封闭式的、照本宣科的课堂教学模式,要实行开放式教学。在教学内容上不局限于教材,要把教学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起来,根据各时期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热点问题以及学生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活动。在教学方法和方式上要灵活多样,把课外阅读、社会实践、撰写小论文、时政讲座、讨论会、演讲会、辩论会等方式引入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当中,从而形成开放式的、多样式的思想政治课教学模式。

第9篇:道德与法治的教学理念范文

关键词:素质教育;新模式;德法并治;医患关系

随着卫生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患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医疗纠纷数量急剧增加,医院与医生面临严峻的法律和道德挑战。医科学生作为未来医疗卫生事业的主力军,在大学时代接受怎样的教育才符合真正的当代素质教育的新形势需要,越来越成为业界人们关注并研究的紧迫课题。本文试通过对医学生素质现状的调查和分析,认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是处理和构建文明医患关系的根本和最终出路,并指出了医学-法律-道德素质教育的新模式。

一、当代医学生素质教育现状分析

(一)医学生医学素质的调查与分析

首先,以西医教育为主,中西医并存,注重技能培养,学制时间较长,这是我国医学生医学素质教育的突出特点。这种教育模式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已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素质教育的要求,也和当代医学生在计划向市场经济转轨下多元、波动的思维态势形成强烈反差。调查中我们发现,多数医科院校医学教育中偏重“生物医学模式”的课程设置,即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等常被设为主干课程,心理学、社会学、医学伦理与医学法律则被列为选修或自修课程,这与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时代态势极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对医学生新的医学模式的知识与思维观念的培养。

其次,中西医教育目的的差异性导致医学生价值取向二元化的不稳定态势。虽然“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但具体在实施治疗中,中西医指导思想上有明显差别。中西认为,“医乃仁术”,医者首先应有高尚的道德,治疗中注重的是“辩证综治”、“标本兼治”;而西医讲究的是“对症治疗”,要求行医者有精湛的技术第一。这使得医学生在价值取向上呈现二元化不稳定态势,表现到今后走上行医的岗位中,那就是见到收“红包”“药品回扣”等现象觉得有情可原,就是这种二元化价值取向在实践中的体现。

最后,学制时段相对较长的特点带来的负面效应。与其他专业相比,我国医学生学医一般为5年、7年、8年,相对较长(虽然与美国的14年相比仍较短),但西医教育为主使得“短、平、快”仍为主导,反映到学生心理积聚的是期望值过高与实际反差较大,与其他专业相比心理失衡,从而不利于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医学生法律与道德素质现状与分析

近年来,在整个国家加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大背景下,各院校法律制度与道德制度建设都有明显提高,医科院校也不例外。但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追求个性、追求所谓“高度民主”也模糊了部分医学生的双眼,这需引起我们业界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一是对民主平等的追求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一方面,通过法律基础和道德常识的教育,使医学生懂得了追求平等公正的重要性,学会了人与人交往与相处中的平等相待,以及行为中遵守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但另一方面,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技能的掌握,让他们开始机械错误地运用“优胜劣汰”的法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出现“权钱交易”、“收受回扣”、“不拿白不拿”等观念在部分医学生思想中悄然升温,甚至开始琢磨怎样规避法律来维护自己所谓“合法”的权益。

二是过分强调个人第一、自我奋斗,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淡漠。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学生们接受市场经济金钱至上的观念比较流行,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切向钱看,人与人的交往就是权钱交易、互相利用,医学生也不例外。自我标榜观念的膨胀,使同学们集体观念、国家至上的理念悄然淡化,长期以往,极易使走上工作岗位的他们道德滑波,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医学生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带来机遇的同时,又使他们经受着更大的挑战。社会分工的越加细密,要求医学生不仅要遵守法律规范,更应受医学技术规范的制约,加强医学生的道德自律尤为重要;同时,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法律理念,也拷量并冲击着医学生们传统的理念。新医学模式在教学中的不断深化和落实,也呼唤着一种新的素质教育模式诞生。

二、医-德-法并治:构建文明和谐医患关系的保证

(一)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德法并治的重要性

当一个病人进入医院,就等于医患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管社会上有多少种争论,认为医患关系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消费服务关系,但至少是一种特殊的非典型的民事服务合同关系。这种特殊主要体现在诊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疗行为的准公共性,医疗行为贯穿救死扶伤的道德性,这些都决定了医学生将来所要从事的职业必须要受到医疗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制约。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卫生人员的社会风气,”同时,医务人员本身也要加强职业素质培养,积极履行,“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总之,加强并实行医学生医德法并治教育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石。

(二)当前卫生立法的现状决定了医德法并治的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层出不穷,据不完全统计,仅全国人大颁布的基本法律有10部,国务院颁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有32部,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达400多个,法律渗透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方方面面。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还规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教育广大卫生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及一切有损于群众利益的行为。”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在加强医德建设的同时,更注重在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上下大力。“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医疗执业保险,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可见,无论从卫生立法的现状还是卫生改革的发展趋势,对医学生加强医德法并治教育都是时代必然。

(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决定了加强医学生医德法并治教育的合理性

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承的,两者辩证统一,相互渗透,缺一不可。道德规范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才能上升为法律层次,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强制性道德。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惩恶,但它的适用范围较小,即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因此,加强道德与法律教育,对于培养医学生的依法行医、合乎道德的行医是紧密不可分的,缺一不可。在法治国家里,公共道德规则日益用法律明确下来,各种法律法规本身就是国家提倡的道德规则,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与道德规范接轨。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将医德建设与卫生法制建设割裂开来,认为卫生法制建设是硬任务,抓得“硬”,医德建设是软任务,抓得“软”,医德建设与卫生法制建设的发展不同步,道德与法不协调的现象。因此,现阶段,在实践中摸索医德建设与卫生法制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途径和方法十分重要。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公务道德法》、《公务员道德法》的形式,设立《医务道德法》、《医务人员道德法》,促进和保障医德建设和卫生法制建设的合力作用的实现,并通过道德建设与卫生法制建设的合力作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

三、医学-法律-道德素质教育新模式的探究

医学-法律-道德素质教育新模式,不是简单的概念重组,而是在每一种教育中都渗透着另外两种意识教育。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围绕医学技能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教育,提升道德教育水准,从而打造出新时期真正的复合型医学人才,为文明行医、合法行医奠定坚实基础。

(一)将新的医学教育模式与医德法并治教育相结合

长期以来,医学教育偏重于生物科技,法律教育仅限于浅尝辄止的短期基础教育,并未进行有针对性地系统医学法律教育。虽然大多数医科院校都开设了《医学伦理学》,它对医学生医德意识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但《医学伦理学》毕竟仅从道德层面要求医学生遵守医德,这对医德法全面意识的培养是不利的。医务人员承担的是“健康所系、性命所托”的重大使命,它要求医学生在校学习时,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应有充分的法律与道德意识,否则一旦进入工作岗位,面对日益复杂的医学领域与复杂多变的市场中的不同社会背景的患者,就会无所适从。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出现,也对我们医学生的教育提出更新的挑战,加强医德法并治教育才能真正适应并从容应对新医学模式的变革要求。

(二)医德法意识教育渗透于教学改革和临床实践之中

如何使医学生系统学习医学伦理和医学法律,让他们明确医患双方在道德和法律方面的权利及义务,这是我们教育中必须明确的两个结合。但如何真正才能有机结合呢?在法律教学中剖析立法内容和立法精神同时,更应联系与之相适应的处理结果;在医学伦理教学中不仅讲求医学伦理内容,还应尽可能地寻求法律的支撑。同时,将这种培养延伸到临床实习阶段。临床实践中既要服从带教老师指导,还应注意将诊疗操作习惯与诊疗操作规范加以结合思考,习惯并不一定是合法的,服从伦理,更应讲求法律规范的遵守。从而将医德法意识教育真正贯彻于书面与现实的完美结合之中。

(三)将医德法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终生教育系列相融合

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如何营造医德法并举意识氛围,这是一个容易被人们忽视的课题。根据医科院校的特点,通过社团建设、专题教育、专业教师贯输等多种途径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氛围,使医学生在潜移默化中确立医德法意识,尤其是培养他们的“慎独”精神境界,从而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规范诊疗行为,妥善处理医患关系都有较大益处。鉴于医务人员在医患关系的主导作用,培养医学生的德法信仰实为关键,而这种培养不仅在学校教育中,更应将其纳入他们的终生教育系列之中,从而使他们将遵守法律和医学道德成为一种习惯性的理念,才能最终造福于全社会百姓。

参考文献:

1、张乃正,康美娟.医学生素质教育新模式研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3).

2、戴清.浅医学生临床阶段素质教育的实践与探索[J].中华医学教育杂,2006(6).

3、佟春光,张斌.论医患之间的信任[J].医学与哲学,2007(5).

4、张红武,刘轶永,殷学平.临床阶段医学生的素质教育与创新能力培养[J].西北医学教育,2008(5).

5、张庭澍,罗蓬等.浅谈医学生医德医风及业务素质教育[J].川北医学院学报,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