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双碳实施方案范文

双碳实施方案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双碳实施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双碳实施方案

第1篇:双碳实施方案范文

全球气候变化规则是指国际范围内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所做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围绕全球气候变化规则争议的核心是经济利益的分配与成本的分担。未来气候变化规则不仅将重塑全球产业结构的形态和布局,而且将为清洁能源和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制度环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各国在未来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将成为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净受益者。 全球气候变化规则将在多层面逐步形成 由于发达国家在减排额度和对发展中国家补偿问题上立场的后退,哥本哈根会议没有达成有约束力的协定,但是,它标志着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制定已进入起步阶段。未来的全球气候变化规则将涵盖所有国家,既包括各国减排的承诺,还包括为实现减排在不同层面制定的实施机制。 在联合国层面,未来将就减排的额度、分配及补偿做出规定。这是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核心内容。哥本哈根会议上各国的巨大分歧都集中于这些领域。一旦在这些领域达成共识,下一阶段的重点将会转向实施机制。 在民族国家层面,为落实减排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碳税和碳交易机制。前者是根据碳排放数量对所有碳排放者征收的一种税。后者实际上是建立一个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首先由政府确定碳排放的最高额度,然后在不同的碳排放者之间进行分配,就具体分配机制而言,既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由政府进行拍卖。其核心内容是碳(排放)价格,价格越高,碳排放成本也就越高。考虑到不同国家承担减排成本的经济能力有差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的碳价格水平应该高于发展中国家。不过,一旦碳交易机制建立起来,发达国家有可能会采取新的对策促进国际碳价格的统一,比如建立区域碳排放市场等。 为了实施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规则,发达国家还有可能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出新规则。在双边层面,美国关于征收碳关税(或边境税,BTA)的提案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提案的基础是所谓的“碳泄露”机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模拟研究显示,“碳泄露”的影响实际上是很小的。然而,为此所采取的碳关税却有可能对贸易双方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况且,现有检测手段无法准确衡量每种产品的碳含量,征收碳关税无疑将为贸易保护主义打开方便之门。这一提案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激烈反对。鉴于未来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规则的实施过程非常复杂,部分发达国家有可能打着推进减排规则有效实施的旗号,单方面推出碳关税措施。除了双边层面的碳关税之外,在多边层面,尤其是WTO的未来新规则谈判,也有可能与减排挂钩(或者与广义的环境保护挂钩)。 气候变化规则将为清洁能源和低碳经济奠定制度基础 发展清洁能源或低碳经济已成为后危机时代发达国家的一个普遍共识。原因是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发达国家的金融业,而金融业恰恰是过去20年来支撑其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为新一轮繁荣周期寻找新的支柱产业,一直是困扰发达国家的难题。以清洁能源和低碳经济为代表的新产业开始浮出水面,成为发达国家未来的希望。正如奥巴马所言:哪个国家在清洁能源经济中领先,哪个国家将领导21世纪的全球经济。 相对于以石油、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是成本过高。改变清洁能源与化石能源的比价不外乎两条出路:一是加快清洁能源的技术进步速度,二是制定气候变化规则。依靠技术进步改变两者的比价将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况且如果没有市场需求,研发投资也不可能迅速增长。与清洁能源相比,化石能源的价格优势来源于其消费过程没有计算碳排放成本,因而制定全球气候变化规则是改变两者比价的根本出路。发达国家认为,气候变化规则的约束范围还必须扩展到所有发展中国家,否则在世界能源价格上,就会形成发达国家使用高成本的清洁能源、发展中国家因贫穷而使用低成本化石能源的情况。对此,发达国家以防止“碳泄露”风险为由极力反对,实际上他们真正担心的是,自己所致力于发展的清洁能源产业将会失去世界市场需求。 清洁能源作为新一轮繁荣周期的支柱产业,并不意味着将取代化石能源的主导地位。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即使清洁能源产业维持超高速发展,化石能源仍将是全球能源的主要供给者。清洁能源发展的核心是减排,因而发展清洁能源与减排两者是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发展清洁能源产业需要减排(规则)来推动;另一方面,清洁能源的发展又会促进减排

第2篇:双碳实施方案范文

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沉重打击。为尽快走出危机,各国在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的同时,不断出台各种贸易保护措施。据统计,从2008年11月至2013年5月,全球共实施了3334项贸易保护措施,其中,仅2012年7月到2013年5月就实施了904项。特别是在2012年第四季度和2013年第一季度,全球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分别为127项和125项,是2012年第二季度(26个)的5倍左右。

手段――

国家援助和政府采购措施取代传统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为尽快摆脱金融危机的影响,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了“再工业化”政策,以解决国内实体经济空洞化、出口减少、就业不足等问题。各国政府鼓励本国企业将工厂搬回国内,避免在海外投资,投资保护主义风险随之增加。同时,很多国家实行了“产业政策”,包括进口替代政策,要求外资进行技术转移,以及对特定行业进行金融支持等措施。如法国将电动汽车可享受的环保奖金最高额由5000欧元提高至7000欧元,政府承诺在大型城市设立电动汽车充电柱,混合动力还被纳入汽车和电动汽车政府采购计划。整个欧盟地区也有意采取类似措施,目的是争夺电动汽车的全球市场。自2008年11月至今,国家援助措施和政府采购已经占全部贸易保护措施的26%,成为最重要的保护手段之一。而以往贸易保护措施中最常使用的手段是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目前所占的比重已经不足1/5。

影响――

以光伏产业为代表

以光伏电池为例,就新兴产业而言,发达国家对华的贸易摩擦始于危机后。2009年8月,德国两家大型太阳能公司向德国政府和欧盟委员会提出对中国生产的太阳能电池反倾销调查申请;9月,德国光伏产业联盟准备收集中国企业证据,向欧盟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2年10月,美国商务部先后公布了对华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仲裁税率(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18.32%-249.96%的反倾销税,14.78%-15.97%的反补贴税)。

美国的“双反”案件一方面产生了显著的“贸易破坏和贸易转移效应”,使得我国对美国光伏产品及组件的出口骤降、市场份额锐减;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显著的“能力破坏效应”,使得我国国内的部分生产商处于停产状态或退出市场。根据全球光伏网的一份统计报告显示,美国“双反”导致2012年二季度中国对美洲市场出口量大幅下降,跌幅达到22.3%;按照出口额计算的美国市场份额也从一季度的23.3%跌落到了二季度的7.3%。2012年,光伏行业生产链的重要环节(硅棒、硅片、电池片和组件)生产商的数量从901家锐减至704家,其中组件生产商从原有的624家锐减至454家。此外,还有180家生产链内生产商进入临时停产状态。

在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江苏省的光伏产业抓住了机遇,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江苏省光伏产业的规模和出口都是全国之最,产量约占全国的70%,超过90%的产品销往欧美等海外市场。然而,发达国家对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围堵对江苏省光伏产业产生较大影响。据统计,2012年1-4月,江苏省太阳能电池出口价值总额29.4亿美元,同比下降39.2%。以无锡尚德为例,2011年公司毛利润出现了金融危机后的首次负增长,毛利率也不及金融危机爆发的2008年,仅有8.07%,也是自2005年上市以来的最低点。2011年,公司的净利润率和营业利润率双双为负;其中,净利润率从2010年的9%跌至2011年的-27%,营业利润率从2010年的7%跌至2011年的-17%。2012年情况继续恶化,公司市值已经由上市之初的49.22亿美元跌至1.94亿美元。

目标――

信息、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稀缺资源成为被保护主体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被视为带动世界经济走出低迷的重要引擎,各主要经济体都将新兴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企图依靠资金和技术优势,占领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因此,保护主义开始向新兴产业蔓延。

2011年11月,美国正式对进口中国的太阳能电池发起“双反”调查,紧接着又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和应用级风电塔等中国清洁能源产品发起“双反”调查。2012年法国成立11个委员会对国内的航空航天、可再生能源等一些核心产业进行监督,以在“必要”时干预国外企业的并购。贸易保护正在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展。

由于稀缺资源被广泛运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达国家格外重视控制这一战略性资源。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由于技术水平较低,大量出口资源型产品,长期粗放式经营和大量出口,导致许多丰裕型资源变得极为紧缺,有些甚至需要进口才能满足国内需求。于是,发展中国家开始通过出口限制等贸易保护手段来保护本国资源,稀缺资源领域的贸易摩擦逐渐显现。

借口――

发达国家常以全球治理为借口,打压发展中国家出口竞争力

气候变化、低碳经济、粮食和食品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等问题,是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关乎人类生存,也是涉及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成为全球新的治理机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议题。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常常以全球治理为借口,行贸易保护之实。一些发达国家凭借环保技术优势,以节能减排为口号,提出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等概念,碳关税、碳标签、碳认证等“三碳”问题便应运而生。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政府今后对因拒绝减排而获得竞争优势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法国国民议会(议会下院)和参议院也于2009年10月和11月先后投票,通过了在法国国内征收碳税的议案。

一旦征收碳关税,发达国家可能利用现有的国内标准来计算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这将使发展中国家出口的高碳产品面临被征收高碳关税的风险,打压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竞争力。碳标签一旦成为国际出口商品的通行证,将会有效地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碳认证一旦在发达国家广泛推行,其国内消费者将会倾向于购买地理位置更近的本国产品,这将降低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为发达国家制造业的回归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低碳”不仅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式,同时也是发达国家经济霸权的一种新形式。

原因――

与全球经贸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

贸易保护的抬头势必对世界经济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包括减少贸易机会、增加失业人口、减缓世界经济复苏的步伐等。目前贸易保护措施的影响依然难以量化,因为很多都涉及许可证或监管规则层面的改变,不像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等容易计量。世贸组织估计,2008年10月以后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可能对世界贸易产生了3%的抑制作用。

贸易保护的抬头是金融危机的必然产物,同时,也与全球经贸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新兴经济体崛起)、全球经济结构进行深度调整(国际分工格局改变),全球经济再平衡(解决全球经济失衡问题),以及全球治理(气候变化等)密切相关。因此,即使全球经济从金融危机的阴霾中彻底走出,贸易保护的抬头趋势也不会很快消退,仍然会持续相当一段时间。

新贸易理论认为,政府的战略性政策能够永久地影响贸易格局,使一国的福利水平优于自由贸易条件下的福利水平。正如半导体产业的技术发展曾经是电子革命的核心一样,新能源产业是低碳经济的核心产业之一。一国如果丧失了在该领域的有效竞争能力,就会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受制于能源约束,进而丧失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一个潜在产业的发展需要成功的创新,而创新所需的研究基础和动力需要市场的支持。尽管国际和国内市场都能够提供这样的科研和需求支持,但是相对于国际市场,国内市场更加直接和可靠。因此,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初期,欧美等国相继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来为本国市场进入设置限制,旨在为本国创造新一轮经济增长的优势。2010年10月15日,美国对我国清洁能源政策措施发起301调查,拉开了中美新能源贸易摩擦的序幕。2011年11月到2012年1月的。3个月间,美国先后对原产于我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和应用级风电塔发起双反调查。2012年6月,欧盟委员会公告,对我国的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报告也都表明,2012年下半年开始全球新兴产业领域的贸易摩擦逐步加剧。

趋势――

向新兴市场蔓延

光伏产业只是我国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备受国际贸易保护“重点关照”的一个缩影。据介绍,近两年来,欧美等对我国贸易救济措施已经呈现出明显由低向高趋势,即从传统钢管、农产品等转向新能源、新材料等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配备其他辅助措施,来势汹汹。

从商务部公布的信息看,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遭受贸易摩擦最集中的是通信产业和清洁能源两大领域,且案件规模大、措施严。如在通信领域,欧盟先后对从我国出口的集装箱检测设备大型扫描仪和数据卡发起贸易救济调查;而在新能源领域,美国先后启动对华清洁能源301调查、对我国晶硅光伏电池产品和风塔进行“双反”调查等,其中仅最后一项就涉及产品金额30亿美元,是2010年以来美国对华高科技产品发起的最大贸易救济案之一。

同时,欧美的贸易保护措施日益系统化、制度化。为能够顺利发起贸易调查,美国今年启动了跨部门的贸易稽查中心,“统一行动”应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矛头直指中国。据介绍,美国众议院通过《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扫清了美国对中国和越南等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的法律障碍,政策重心之一就是我国的高新产业。

从涉案区域看,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遭遇贸易摩擦的主要区域集中于欧美地区。但不少专家认为,高新技术产业贸易摩擦向新兴市场蔓延的风险在增大。欧美的贸易调查有很强的示范性作用,易被其他国家和地区“跟风”。商务部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向晨说,据了解,继欧盟对我国通信产业发起反倾销等调查后,印度也在密切关注,并多次传出将发起调查的信息。

第3篇:双碳实施方案范文

欧盟的碳算盘

2008年11月份,欧盟将国际航空领域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动议在欧洲议会立为法律,它要求飞经欧洲的国际航班执行欧盟排放配额,并为超出配额的排放支付税费。从今年1月1日起,欧盟正式将国际航空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ETS),要求有航线飞经欧盟领域的所有航空公司提交碳排放数据,并适用欧盟规定的排放配额,超额部分需要航空公司购买。全球2000多家航空公司都被纳入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如果欧盟这一规定得到执行,到2020年全球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将增加至少200亿美元。这将对全球航空业造成很大影响。为此,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29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反对欧盟强征碳税的联合宣言。11月12日,欧盟建议在2013年秋季之前,暂停实施欧盟单方面采取的征收碳排放税的措施。国际航协理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汤彦麟称,欧盟宣布暂停实施对非欧盟国家起降航班征收碳排放税,表明其认可国际民航组织在全球统一碳排放解决方案上所取得的进展。

英国讨收买路钱

在欧盟坚决向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后,各国航企以及行业协会正采用多种方式“抗税”。但是,欧盟成员国开始纷纷表态力挺航空碳税。其中,英国议员就明确警告,对于“不交买路钱”的航企,英国将采取制裁措施。据了解,1月26日英国议会公布了一份报告称,英国议员已对抗税态度颇为强硬的美航空公司发出警告,如果美国不遵守欧盟的碳排放税新规,美国航企将在欧盟境内面临禁飞。该特别委员会主席还称,美国需要意识到,如果想要与欧盟这个全球最大的单一市场进行业务往来,就必须严肃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目前的暂停征收,并不意味着英国、德国等欧盟国家未来不会继续推进这项税收的征收。

中国反制裁

对于欧盟征航空碳税,中国态度强硬并进行了有力的回击。今年3月,空客宣布,来自中国内地航空公司的35架A330客机订单已被推迟,中国香港航空的10架A380客机订单也被阻止,这些订单的总标价为120亿美元。“欧盟暂停碳排放收费的决定是理智的选择。”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副秘书长柴海波表示,这意味着欧盟开始接受从单边主义行为向支持多边谈判、全球框架转变。由于近年来中国航空企业处于国际航线密集拓展期,飞往欧洲的航班大幅增加,如果航空碳税征收将对前者形成较大的成本压力。碳排放交易体系对航空公司的影响非常大,据估计从2012年到2020年增加的总成本预计达到179亿元。对此,一位民航业的专家称,未来争论的关键点可能是谁将掌握碳排放交易方案主动权,包括碳交易的地点、免费额度标准等,这些都是中方应该提前准备和研究的。对中国航空业而言,一方面,要积极进行国际合作,促进多边解决方案的形成;另一方面,也要为未来的低碳减排做好准备。

俄罗斯曾牵头报复

对于欧盟暂缓征收航空碳税,意味着以俄罗斯为首的反碳税力量取得阶段性胜利。今年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欧盟航空碳税特别会议称,以俄罗斯为首的30多个国家考虑,对欧盟针对外国航空公司征收碳税采取报复措施。俄罗斯方面打算禁止其国内航空公司参与欧盟的碳交易。据俄交通部副部长奥库洛夫透露,在参会的32个国家中,有29国家已签字,旨在抗议欧盟的航空碳税。“我们计划让欧盟的航空碳税要么被彻底取消,要么被推迟执行。”奥库洛夫说。

美国强势回击

据悉,不久前针对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一项法案,该法案要求美国政府保护美国航空公司免向欧盟缴纳碳排放税。该项法案赋予美国运输部长以决定权,如果欧盟方面强制向美国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美国政府将支持后者抵制。对于美国政府以立法形式抵制欧盟征收碳税,路透社评论认为,该法案保护了美国航空公司的利益。据统计,美国航空如果向欧盟缴纳碳税,未来8年增加的开支将超31亿美元。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一项法案,允许美国航空公司不必遵守欧盟碳排放规定。有美国国会议员表示,美国航空公司和乘客不必通过“非法税收”帮助欧洲降低债务负担,相反这些资金能够用于刺激美国就业和经济增长。

第4篇:双碳实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 贸易保护主义 特点趋势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1-013-03

2008年9月份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因信贷紧缩和资产价格缩水而导致的垒球需求下降以惊人的力度冲击全球贸易市场,各主要国家出口轻则增速减缓,重则大幅缩水。世界各国不断出台经济刺激计划。进入2009年2月份后,美国的经济刺激计划议案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引起全世界的关注,金融危机让各国政府“大难临头”。全球以美国带头的世界经济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贸易保护主义,是一种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国外竞争压力而时进口产品设定极高关税、限定进口配额或其他减少进口额的经济政策。它与自由贸易模式正好相反,后者使进口产品免除关税,让外国的产品可以与国内市场接轨,而不使他们负担国内制造厂商背负的重税。

一、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特点及趋势

1.新贸易保护主义实施主体具有全球性。传统贸易保护主又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经济欠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由于选择进口替代经济发展战略。为了保护国内刚起步的幼稚工业、尽快独立自主地发展本国的工业经济体系。不得不实施有选择的保护贸易政策。而金融危机下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实施主体主要是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由于其外贸份额占世界贸易总额较大,所以不论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采取怎么样的贸易政策对世界各国尤其是以实施出口导向为主经济发展战略的国家影响巨大。经济全球化下供应链与物流配送全球分布使得世界经济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抵抗力薄弱。任何一环出现贸易壁垒,都将出现全球性的循环不畅。就像不信任的情绪会在一夜之间蔓延至整个信贷市场一样,贸易保护主义的传染性也极强。

2.嘶贸易保护主义政幕保护的对象增多。传统贸易保护政策主要保护本国刚刚起步、处于弱势竞争地位的幼稚工业为主,主要涉及有形货物与农产品。一旦这些产业发展成熟,便取消保护,这是符合WTO的基本原则的。而经济危机下。被保护商品关注,羔只集中在被陷入产业危机的行业方面,各国处于自身贸易利益的考虑,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促进国内就业,限制对方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随着这一过程的深入和贸易保护主义被各国广泛接受。被保护的商品范围正在迅速增加。保护对象由商品市场扩展到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在货物贸易上,保护手段从关税措施到非关税措施到环保。社会责任措施。比如,法国推出的征收“碳关税”提议,以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地球环境为名义,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此举特对对正处于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会带来致命的打击;在服务行业,在产品移动、人员流动等方面设置更多限制。出现排外劳工等;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上,非理性的维权和任意侵权现象频频出现。最后,出现资本保护主义。西方贸易保护者提出“外企产业回归西方”说,即把已在新兴经济体或发展中国家地区投资设厂的企业迁回本国,帮助缓解国内正在不断衰退的经济环境。为弥补虚拟经济带来的金融断链,一些国家鼓励本国银行主要为国内资产投资,把银行给国外的贷款调回国内。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上,鼓励资奉回流和排斥外资。

3.新贸易保护主义从隐形转向显性。传统贸易保护主义,发达国家采取的非关税保护措施,如绿色环保标准、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劳工。歧视性的政府采购、差异性的国内消费政策、汇率变动等形式,具有隐蔽性较强、透明度低、不易监督和预测。但是本次经济危机下的贸易保护采取的非关税保护措施较显性。如美国的直接购妥国货,印度公开透明的操纵关税,以及命令禁止中国的玩具进口。除了过去一直使用的“双反”调查、知识产权调查等手段外,2009年9月的“轮胎特保案”开创了美国对华贸易遏制的危险先河。

4.贸易保护主艾再次向传统的支柱产业倾斜。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始保护本国的夕阳产业。如美国的“购买美国货法隶”明确规定,政府投资主导的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学较等基础设施建设,所用钢铁必须使用美国国产钢铁。钢铁产业在美国已经不是新兴产业,而是高能耗高污染的夕阳产业,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严格控制钢材的进口,实质就是保护本国的钢铁企业。

5.劳工标准成为金融危机以来新贸易保护问题的焦点。美国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总是不遗余力地试图把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许多国家通过劳动力国籍就业歧视政策,保护本国的劳动力市场。如美国要求在接受政府救助的金融机构在招聘员工时优先考虑美国申请者,公司内外国员比倒不得超过15%;德国的宝马、西门子等跨国公司进行裁员的首批对象基本全部是外籍员工。

6.从单纯的贸易政策转向综合的经济政治政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开始由贸易政策延伸到对方国家的经济甚至社会政策。主要表现为要求对方国限制国内商业行为,管制对方国家政府利甩行政权力妨碍竞争的行为和干预对方国家经济政策等。以“公平贸易”为由,限制对方国内商业活动,管制政府通过行政权利妨碍竞争等。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1.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使得我国贸易条件恶化。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其对我国产品不断地变相抵制措施,走失限制了我国产品的出口,尤其是本次经济危机带来的如美国“使用美国货”的救市条款,增加了我国产品在这些市场的竞争难度;另一方面,我国巨大的进口市场导致进口价格难以下降。同时诸如印度此次对华玩具出口态度一般的强制限制措施也减少了我国商品的出口量。当前我国的出口增长是量增价跌,而进口是量价齐升,从2009下半年贸易回"暖以来,我国的贸易条件即呈现运步恶化之势。国内需求的旺盛拉动工业原材料价格和数量的强劲上升,而出口则受产能相对过刺的约束,量的增长虽然明显,但价格低位徘徊。新兴市场工业经济体的强劲表现拉升了上游初级原材料的价格,而发达经济体的弱势经济抑制了下游低端消费品的价格。

2.对我国的产业造成非常严重的冲击。从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到印度、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从禽肉产品到玩具、钢轶制品、橡胶制品、汽车零部件……毫无疑问,这些反倾销案的频繁出现,将给中国出口形势造成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出口企业海外订单减少,国内

失业增多,众多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将会不断放大这一效应。其次,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掩会大大却弱我国加工贸易的竞争力。第三,我国遭遇国外贸易保护措施给国内带来的冲击往往会涉及整个产业。

3,各国对国际资本流动的保护重点将从限制外资流入转向限制内资外流,不利于中国继续扩大吸引外资。例如,法国政府就曾要求法国汽车厂商不能拿着法国政府的补贴到捷克等国去开办新工厂。法国政府分别向雷诺、标致雪铁龙两走汽车公司分别提供30亿欧元优惠贷款,但条件是两大公司承诺不关闭在法国的工厂,以维持就业。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新趋势

进入2010年以来,美国采取的对我贸易保护措施更是有增无减,明显显现出在频率、强度、手段以及内容等方面的四大升级趋势。

1.贸易保护的频率升级。从2009年11月开始,美国商务部就连续做出初步裁定,先后时我出口美国的金属丝网托盘、油井管、钢丝层板、礼物盒及包装丝带、铜版纸和磷酸钾盐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惩罚性关税,频率之高近年来所罕见。以铜版纸为例,从2009年10月美国商务部立案公告对原产于我国和印尼的铜版纸进行“双反”立案调查,到1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该案做出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再到2010年3月美国商务部裁定最终的反补贴关税比例,整个过程只有不到半年时间,速度之快出乎许多人的意料。

2,贸易保护的强度升级。与贸易保护频率同样增长的,还有美对我出口产品征收的惩罚性关税涉案金额和幅度。2009年11月美国商务部对我输美金属丝网托盘实施的惩罚性关税上限达到438%;2009年年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枇准对价值约27.4亿美元的中国产油井管征收10.3%至15.78%的关税,更是创下美对华贸易制裁的金额之最。

3.贸易保护的手段升级。除了过去一直使用的“双反”调查、知识产权调查等手段外,2009年9月的“轮胎特保案”开创了美国对华贸易遏制的危险先河。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信息部主任龚柏华说,小布什当政期间美国曾对我国发起6起特保调查案。但最后均未实施:而“轮胎特保案”后,必将有更多的美国利益群体要求政府对我国输美产品征收特别关税,从而使中美之间爆发贸易摩擦的危险性进一步增加。

4.贸易保护的内容升级。从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不断转向劳动和技术密集并重型的产品。以造纸行业为例,美国对华出口的限制对象从2005年至今就经历了从记录纸、文具纸、蜡光纸直至最高端的铜版纸的变化;而在钢铁行业,我国出口美国的钢铁产品除了热轧的两款产品外,几乎已经全部遭遇美方“双反”调查。

四、低碳经济下贸易保护主义的趋势

低碳经济下,碳关税已经成为未来贸易保护的新举措。碳关税是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的,指对高能耗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氧化碳排放关税。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以应对气候变化之名将“碳关税”正式纳入世人视野。按照美国的规定。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

第5篇:双碳实施方案范文

回顾2013年的文印输出市场,彩色数码复合机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彩色设备的快速增长成为拉动整体办公文印市场增长的主要动力。同时,从当前市场上主流销售的彩色数码复合机机型来看,各个品牌的彩机产品线也都有了明显扩充,中高低速都有充裕的选择空间。彩色输出可以大幅提高工作效率这一理念已经逐渐被用户所接受。但是用户还是担心彩色输出的成本是否可以接受。

控制总体拥有成本是关键

想要控制输出成本,最先要做的就是要搞清楚成本的组成。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企业现在还停留在成本核算的初级阶段——只看到初期采购办公设备以及纸张硒鼓等耗材的支出。虽然这些成本在整个成本构成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它们不是全部。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的办公成本增加是由于不合理的打印造成的时间和人员成本支出。所以,现在很多办公设备厂商都在推广一个新的理念——总体拥有成本(TCO,Total Cost of Ownership)概念,即在考虑设备、耗材采购支出的同时,同样要兼顾设备维护、人力甚至信息安全等因素产生的隐形成本。TCO才是真正科学的办公成本核算方法。

彩色输出在办公室普及最大的难点就在于彩色耗材的成本较高,虽然包括佳能、富士施乐、理光在内的诸多厂商,都在为降低用户彩打成本而不懈努力,其中的一项有效方法便是通过权限设定来最合理地进行彩色打印。

很多公司由于办公设备没有打印权限设定能力,迫于无奈通常要部署多部打印机,为市场、设计等彩打需求高的部门单独购买彩色打印机,而其他部门则配备黑白机。这种做法的弊端显而易见:第一,导致办公设备增加,采购成本上升;第二,为后期设备维护和管理带来更大的负担;第三,如产生一些临时的彩打需求,经常要跨部门才能完成彩色打印,时间和人力成本也都不可忽视。而如果将设备精简优化,并通过合理的权限部署来进行彩色打印的约束,这无疑会降低TCO。

文印解决方案便可以帮助企业IT及采购人员轻松实现打印权限的合理部署。无论是针对部门、小组还是员工个体,佳能都可以按照企业内的实际彩色打印需求以及自身在办公领域的丰富经验,为企业进行彩色打印权限的最优化部署。与此同时,在管理层面,文印解决方案也可以对每一次彩色打印作业进行追踪和统计,并按月制作成统计分析报表,以帮助管理人员进行长期的成本监控和优化工作。

减少不必要的输出

彩色打印成本居高不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员工的打印行为无法被有效地控制。放眼望去,复印室那一叠叠打印文档,或是无人认领,或是被丢弃在一旁,这样的浪费有没有办法解决呢?

在文印解决方案的帮助下,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完善的绿色打印流程。通过文印解决方案,管理人员统一将员工的默认打印方式设为双面打印、并通过刷卡方式来进行第二次确认打印。员工在电脑端点击打印按钮后,彩色打印作业会保留在服务器上,员工只有在彩色数码复合机上端刷一下自己的电子认证卡,系统验证身份后,文档才会打印出来。如果是误打印的文档,员工便可以在刷卡后,在操作面板上将其取消,避免不必要的指着墨粉浪费。

文印解决方案对整个公司的打印量都会有实时统计。以实施佳能文印解决方案的腾讯公司为例,在实施之初,双面打印量仅为13%,而如今已经达到49%,一年下来可以节约近百万张打印纸,同时彩色打印成本也有了明显下降。

从技术上减少成本

除了软件上的全面保障外,优化硬件性能,也可以帮助用户降低彩色输出的成本。例如在佳能彩色智简数码复合机C5200/2200系列以及佳能5S彩色智能激光机上采用的佳能独家纯黑文本输出技术,可自动识别文档中的黑色文字部分,并仅使用黑色墨粉打印。而彩色部分,该技术也能智能判断使用三色或四色打印,在保正一流输出色彩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墨粉用量。

富士施乐的专利,乳化聚合碳粉技术(EA,Emulsion Aggregation)也可以帮助用户降低使用成本。EA碳粉直径仅为5.8微米,碳粉颗粒比传统彩色和黑白墨粉分别小12%和32%。同时,EA拥有更好的碳粉转印能力和平滑的转印功能也确保实现清晰锐利的文字和平滑的图形及照片。

第6篇:双碳实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 年至2012 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 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 。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 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 年12 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 Carbon 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 年6 月26 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 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 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1]。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2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在国际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旦载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则规定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和投资等领域给予任何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必须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方科学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2]。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GATT第3条,该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国内产品给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原则[3]。

(三)碳关税和GATT 20条的例外规定

GATT 20条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其中(b)款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例外。(g)款,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例外。但是,若想成功适用该例外,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 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前所述,对于“碳关税”征收,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成员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被判定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4]。

美国曾多次试图借助以上例外,在贸易上遏制其他国家,但很少得手,比如在小虾-海龟Shrimp-Turtle案,为了保护海龟,美国禁止进口未采用海龟隔离器捕捞的虾或虾制品。后来Brazil-Tires 案也采用这些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巴西认为禁止进口翻新轮胎是为了预防蚊子传播疾病。 以上两个案例最终都被判定与WTO 规定不符[5]。

(四) 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界调节措施。其之所以得到如此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6]。

三、碳关税之争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征收碳关税很难在WTO多边贸易框架下找到合法依据。从理论上讲,作为WTO成员我国可以借助WTO相关规制,向试图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国家提出抗辩,甚至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由于WTO多边贸易机制对有关环境问题处理上显得极为乏力,况且,WTO争端解决机构还没有审理过类似案件,没有先例可循。而且耗时通常很长。所以,从长远看,作为碳排放量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该认真分析碳关税背后的原因,不仅重视推动出口贸易,还应该把贸易和环保统筹考虑。通过采取节能减排等措施。确实在减排方面发挥一个负责任大国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访问日期:2009-11-2.

[5] “Carbon tariff might be legal as a VAT” Krista Lucenti Financial Postcomments.152009

[6] 谢来辉.美国挥舞“碳关税”大棒:意在中国.《世界环境》.2009.(4).

第7篇:双碳实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1]。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2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在国际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旦载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则规定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地位和投资等领域给予任何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必须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方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2]。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GATT第3条,该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国内产品给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原则[3]。(三)碳关税和GATT20条的例外规定

GATT20条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其中(b)款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例外。(g)款,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资源的有关措施”例外。但是,若想成功适用该例外,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前所述,对于“碳关税”征收,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成员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被判定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4]。

美国曾多次试图借助以上例外,在贸易上遏制其他国家,但很少得手,比如在小虾-海龟Shrimp-Turtle案,为了保护海龟,美国禁止进口未采用海龟隔离器捕捞的虾或虾制品。后来Brazil-Tires案也采用这些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巴西认为禁止进口翻新轮胎是为了预防蚊子传播疾病。以上两个案例最终都被判定与WTO规定不符[5]。

(四)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界调节措施。其之所以得到如此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6]。

三、碳关税之争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征收碳关税很难在WTO多边贸易框架下找到合法依据。从理论上讲,作为WTO成员我国可以借助WTO相关规制,向试图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国家提出抗辩,甚至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由于WTO多边贸易机制对有关环境问题处理上显得极为乏力,况且,WTO争端解决机构还没有审理过类似案件,没有先例可循。而且耗时通常很长。所以,从长远看,作为碳排放量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该认真分析碳关税背后的原因,不仅重视推动出口贸易,还应该把贸易和环保统筹考虑。通过采取节能减排等措施。确实在减排方面发挥一个负责任大国应有作用。

[1]/blog/static/117765692009615101951859/?hasChannelAdminPriv=true访问日期:2009-10-7.

[2]/world/2009-07/08/content_11672554.htm:2009-9-6日.

[3]《WTO快讯》第181期(2009-11-17至2009-12-4日).

第8篇:双碳实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城市;明挖下穿隧道;低碳环保;施工组织技术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 A

0引 言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靠近市区的公路两侧都已经慢慢城镇化,人流、车行交通量不断增加,为适应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很多城市开始对旧路进行大修或改扩建,特别对交通流量较大的路口进行立交改造,实现交叉路口的快速通行,由于修建高架桥会影响道路景观、遮挡视线、有行车噪声,从而影响周边地块的商业价值和居住环境,因此越来越多立交的路口采用下穿隧道的设计形式。

本文对交通疏导组织、机械设备选型配置方面重点展开研究。而且深入的对各方案的科学性、适用性、效果性进行深入研究,得到了城市下穿隧道工程施工组织的先进做法,提高施工组织水平,适应社会发展步伐。

1工程概况

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建设路主线下穿隧道(隧道全长545m,共17节段)、建设路主线道路改造(北端主线改造长度为355m、南端改造长度为173.269m)、迎宾路道路改造(长度448.297m)、新建辅道(A、B、C、D辅道)。主要工程内容具体见图1-1。

图1-1 主要工程内容分布示意图

2交通疏导与施工组织

对城市下穿隧道工程施工而言,交通疏导组织方案非常重要,不仅解决既有道路通行问题,且决定了总体的施工组织顺序,不同的交通疏导方案将产生不同的施工组织方案,而不同的施工组织方案,将对整个项目的进度、安全、经济方面产生较大影响。交通疏导方案在制定时,需考虑在施工期间尽可能的减少对既有道路的通行能力的影响,尽可能制定便于车辆通行及市民通过的组织方案。

2.1道路现状

建设路与迎宾路均为城市主干道,现状建设路北段为双向八车道,建设路南段为双向十车道,现状迎宾路为双向八车道。

建设路和迎宾路道路等级高,分别承担了市东西和南北向的交通,通行压力较大。根据调查显示,交叉口平均日交通量达76982PCU/d,建设路双向直行方向交通量最大,南转东及东转南交通量次之。现状交通以小客车和摩托车为主,其中小客车占比例约为34%,摩托车所占比例约为24%。

2.1.1交通疏导与施工组织方案

为减小对既有道路通车影响,考虑施工过程周边道路能够正常通车,保持迎宾路双向六车道通行能力,共分为三个阶段五期的交通疏导。

第一阶段:建设路南北区管线改移、道路拓宽与绿化带硬化。本期交通疏导方案见图2-1。

图2-1 第一阶段交通疏导

第二阶段分为两期,本阶段将建设路隧道分为南北两区进行疏导。

第一期:进行建设路北区隧道1~7节段范围内的渠箱改建及横向渠箱半幅围蔽施工,建设路下沉隧道第8节段范围用于迎宾大道通车,同时建设路南区隧道9~17节段两侧新建临时路面,作为摩托车与公交车的专用道路。本期交通疏导方案见图2-2。

图2-2 第二阶段第一期施工范围

第二期:北区隧道1~7节段范围内的渠箱改建施工完毕后,对渠箱改建围蔽范围内的辅道路面进行回填及恢复路面,路面硬化后开放辅道交通,再将隧道北区第1~7节段全封闭围蔽施工,本期隧道南区交通疏导不发生变化,本期隧道第8节段仍用于迎宾大道通车;迎宾路道路拓宽采用半幅倒边法围蔽施工,车辆半幅通行。本期施工范围见交通疏导方案见图2-3。

图2-3 第二阶段第二期施工范围

第三阶段分为两期:

第一期:隧道第10节段施工完毕,隧道顶部回填后开放交通,将迎宾路第8节段行车道路改移至第10节段,作为迎宾路行车道路,并将此时未施工的第8、9节段与南区第1~7节段围蔽在同一区段施工,同时对隧道两端的主线段进行分幅改造施工。主线改造时采用半幅倒边施工,半幅通车,保证整个施工期间,建设路北端可以正常通车,南端可以通摩托车与公交车。主线道路全部改造完毕后,建设路主线通车。本期施工范围见交通疏导方案见图2-4。

图2-4 第三阶段第一期主线通车前施工范围

第二期:建设路主线通车后,将隧道两侧辅道进行围蔽施工,实施旧路升级改造,辅道拓宽施工,建设路、迎宾路主线可正常通车。本期施工范围见交通疏导方案见图2-5。

图2-5 第三阶段第二期施工范围

通过分为三个阶段五期交通疏导,很好的解决了建设路、迎宾路施工期间通车问题。

3主要工序机械设备选用

本项目位于江门市闹市区,周边建筑密集,人流量大,小区众多,为此,选择适应环境的设备进行施工非常重要。

3.1钻孔桩设备选型

3.1.1支护桩、抗拔桩成孔设备选用

基坑工程支护桩、抗拔桩施工为项目首个开工项目,为减少噪声扰民,减少支护桩施工产生的泥浆,降低震动,实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目前国内常用成桩设备性能进行对比选择,旋挖钻机,回旋钻、冲击钻三种设备在淤泥、全风化岩中性能指标对比情况见表3-1:

表3-1 机械性能指标对比表

经以上对比,确定选用施工速度最快、产生泥浆最少、震动最小的旋挖钻机。

3.1.2钢筋笼加工设备选用

由于旋挖钻机成孔速度快,为配套施工,配套使用国内选进的钢筋笼自动加工滚焊机。

在钢筋笼加工时,为实现旋筋与主筋的快速点焊,配套使用二氧化碳焊机。该设备以CO2作保护气体,依靠焊丝与焊件之间的电弧来熔化金属的气体保护焊的方法称CO2焊。

3.1.3止水桩水泥浆搅拌设备选用

在水泥搅拌桩与高压旋喷桩施工时,采用了全密闭自动计量水泥浆搅拌系统。本套设备由密闭水泥罐、水泥传送机、水泥自动计量装置、水自动计量装置、密闭水泥浆搅拌筒组成,通过手动输入配合比后,可自动完成进水、进灰、搅拌作业。

在实际使用时,一套设置供应3台止水桩机同时施工,解决了以往泥池跟着桩机移动,场地凌乱问题。压力浆管可外伸长度达到260米,可正常供应使用。

3.1.4 主体结构钢筋加工设备选用

在主体结构钢筋加工中,配置了立式数控钢筋弯曲中心,该设备是钢筋进行自动化高质量弯曲的加工设备,电子屏输入,齿条式移动轨设计,其加工精度高、成型速度快、操作简单、维护方便、使钢筋加工质量大幅提升,人工与总耗电量大幅降低。

4 结论与体会

通过江门市建设路-迎宾路城市明挖下穿隧道工程施工组织的低碳环保的施工组织方法达到“质量保证、安全放心、进度保证、生态环保、低碳节能”的目的。实现整个建设周期低排放、少扰民。受到政府与市民的欢迎。

第9篇:双碳实施方案范文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的环境气候也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发展低碳经济的呼声日益强烈。文章分析了美欧日等国在低碳经济下y场环境的变化,提出了我国应对低碳经济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低碳经济;出口贸易;影响;对策。

低碳经济是为应对全球环境恶化,特别是温室效应而提出的,已成为当今全球经济、社会、环境改革的潮流。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暴发,全球经济进一步向低碳经济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复苏、改善经济贸易环境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力量。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其对我国对外贸易环境的影响也逐渐凸显。

一、低碳经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总体影响。

我国作为“世界工厂”,出口产品以高能耗、高污染和低附加值产品居多,因此我国一直是以过多的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为代价来维系不断增长的贸易顺差。低碳经济将带来贸易结构的变化,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将趋于下降,而低耗能、低污染产品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则趋于上升。一方面,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的低碳经济将有助于我国推动外贸结构的转型。另一方面,在低碳经济的影响下,我国的钢铁、纺织、机电等行业作为节能减排重点,将更多地受到以低碳环保为借口的贸易壁垒的限制,贸易摩擦也将随之增多,产品出口将深受影响。此外,随着碳交易市场的日益壮大,碳交易有可能如同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其他要素一样在各国流通,由此可能替代一部分的货物贸易。而我国的出口贸易一直以货物贸易为主,无疑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将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起到不小的冲击。

二、低碳经济下我国主要出口市场贸易环境的变化及影响。

(一)欧盟市场的变化及影响。

2010年欧盟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场的地位,中欧双边贸易总值4797.1亿美元,我国对欧盟贸易顺差1427.58亿美元。中国向欧盟出口的商品中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主要是低附加值的轻纺和机电产品,产品结构比较单一。

目前,欧盟制定了2020年前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0%,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比例达到20%的雄心勃勃的目标。一直以来欧盟的环保意识水平很强,设置了广泛而严格的环保标准和标志要求。欧盟也是最先意识到在国际贸易中利用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外贸管制的国家地区,其构建的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体系相当完备。目前欧盟国家大都展开了诸多碳标签的尝试。2007年1月英国最大的超市特易购表示在长期中要在所有上架的7万种商品上都加注碳标签。法国的超市巨头卡西诺也采用了自身的气候变化标签体系,在自有品牌的商品上同时标注环境友好和CO2排放量两个商标。碳标签的试用,在欧盟市场上受到了一致的肯定和关注,并将进一步对进口产品的碳足迹统一测度和推广碳标签。

在欧盟的众多低碳政策当中,国家强制加注碳标签的要求对我国的出口将会产生较大影响,引发更多的贸易摩擦。其他与低碳经济相关联的技术贸易壁垒也趋于增多。而我国由于国内生产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产品的加工与生产方法落后都可能会导致更高的温室气体排放,往往具有较高的碳足迹,在出口市场上不具有竞争优势,很容易被赶出欧盟市场;而且环保型的生产方法和技术需要较高的投入,这对于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难以在短期内改变我国的贸易出口结构。另一方面,我国的出口到欧盟国家主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要想获得碳足迹的认定和碳标签的加注,出口企业需负担一定的时间成本和昂贵的申请价格,这是我国众多出口企业难以负担的。

(二)美国市场的变化及影响。

美国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2010年中美双边贸易总值为3853.41亿美元,我国对美贸易顺差1812.66亿美元。中国对美出口以机电产品为主体,纺织鞋帽制品、钢铁制品、家具等产品为辅。

美国虽然于2001年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但一直致力于发展低碳经济。自奥巴马上台来实施总额约7872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政策,其中约580亿美元投入环境和能源领域。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电网,以超导电网和智能电网为主,可接入风能、太阳能等在内的各种可再生能源。同时美国还大力促进节能汽车、绿色建筑等的开发。

2009年3月31日,《2009年美国绿色能源与安全保障法案》中规定美国2020年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7%,到2050年减少83%。该法案还特别提出了出口低碳技术的内容。

随着2010年5月24日中美经济对话的举行,中美可再生能源伙伴关系也正式启动。美国鼓励低碳技术的出口的政策,给我国的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光伏发电的出口都带来了巨大机遇。例如,以比亚迪为代表的混合动力汽车在国际市场上的前景越来越被看好,使中国汽车工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不仅在劳动力成本上拥有后发优势,而且也能够在节能环保技术上拥有占先优势。通过我国的自主开发和与美国在新技术上的合作,我国的新能源设备领域有望出现在世界最高竞技场。但是,2009年6月美国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是指对进口排放密集型的产品,如煤、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碳关税政策无疑是给我国的产品出口带上了“紧箍咒”,其实施将严重损害我国出口贸易的利益。作为贸易大国,目前我国出口美国的产品不仅量大,而且集中于高耗能、高碳密集型产品上,如纺织品、金属制品和机电类产品。据估算,出口方面,如果美国对从我国进口的产品征收30美元/吨碳的关税,将会使得我国对美国出口下降近1.7%,当关税上升为60美元/吨碳时,下降幅度增加为2.6%以上;进口方面,若征收30美元/吨碳的关税,将会使得我国对美国进口下降1.57%,当关税上升为60美元/吨碳时,下降幅度增加为2.

59%。碳关税的征收必将加大出口产品的成本,减少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量和份额。

(三)日本市场的变化及影响。

日本作为我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2010年中日双边贸易总值为2977.68亿美元,我国对日本贸易逆差556.5亿美元。我国集中向日本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低技术密集型产品,从产品类别看主要包括机电产品、贱金属制品和化学工业产品。

日本是资源稀缺国家,历来重视节能减排,致力于打造低碳社会。2008年6月,日本首相福田康夫提出“低碳社会是日本发展的目标”,即著名的“福田蓝图”,它包括低碳发展的技术创新、制度变革及生活方式的转变,其中提出了日本温室气体减排的长期目标是到2050年温室气体减排量比目前减少60%至80%。2009年7月7日日本提出的《推进低碳经济社会建设基本法案》规定政府将努力推行绿色税制并减少煤炭火力发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目标在2020年前使可再生能源量达到最终能源消费量的20%。其实早在2006年5月29日,在日本经济产业省编制的《新国家能源战略》中,日本就提出全面推动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其中提出推进亚洲能源与环境合作战略,主张对中国、印度等能源需求急剧增长的亚洲国家开展节能、煤炭有效利用,生产安全、核能等能源环保领域的战略合作。

中国和日本是世界上重要的能源消费大国,日本的能源资源极度匮乏,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几乎全部依靠进口。随着日本节能减排和新能源的利用,我国出口日本的煤炭、焦炭等能源也必将减少。

劳动密集型产品、高能耗产品也可能遭受贸易壁垒。但是在吸引日本对华直接投资、服务外包、节能环保领域都将出现相对可观的前景。在“十一五”期间的我国的环保投资达1.4万亿元人民币,到2010年我国环保产业总产值将达到8800亿元人民币,我国节能环保市场蕴藏着巨大的商机,而日本在污水处理、环保住宅、环保汽车、可再生能源等方面拥有世界领先技术,必将为两国企业的合作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可再生能源的合作也可以使两国避免恶性竞争,加强两国在海外市场上的合作,共同在海外寻找能源供给区,确保能源供给多元化。

三、我国出口贸易应对低碳经济的策略。

(一)调整贸易政策,顺应低碳浪潮。

低碳经济下,国际贸易规则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框架下也会有所调整。我国政府应适时调整贸易政策,这是符合我国现实和长远利益的,有助于我国实现建立“和谐社会”和“两型社会”的目标。政府应综合考虑贸易活动中环境影响、气候成本内部化等问题,充分把握各国制定的低碳经济政策,适当限制高能耗产品的出口;及时修改我国现有的一些不合时宜的外贸政策法规、环保政策法规,使之符合绿色贸易发展的趋势,充分体现我国应履行的国际环保公约的义务;在贸易和投资制度方面,政府应建立低碳型的贸易和投资制度来避免污染外包和碳泄露,要提高外商投资的准入门槛,鼓励外商投资在生产中引进和使用清洁技术。我们还应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大力研究开发高效节能环保设备,推广和应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

(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出口产品市场。

一方面,政府应该继续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严控高耗能、高污染的加工贸易项目,转变外资增长途径,推动出口结构由劳动密集型逐步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升级。另一方面,我们应充分利用新能源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在全球的兴起的机遇,引进先进的节能技术,显著地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能源利用率,有效降低能源消耗,规避低碳壁垒。一时无法实现低碳经营的企业,则应及时调整产品出口市场。2010年以来,我国与新兴市场的双边经贸合作不断加深,国内企业开拓新兴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市场多元化取得明显成效。我们应继续保持这一良好势头,进一步减少对美国、欧盟这些低碳壁垒不断攀高的进口市场的依存度。

(三)企业应制定低碳经营的战略、战术。

企业作为贸易的具体实行者,首先应从意识上转变观念,树立良好的绿色环保意识,尤其要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感。其次,要利用政府对企业“走出去”政策的支持,加快对外投资和国际合作方式创新,合理实施国际化战略,如可加强资源导向型对外投资建厂,缓解我国节能减排的压力。

此外,企业还应大力实施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既要将创新工作向生产链的各个环节延伸,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赢利空间和整体竞争力,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附加值,还要在国际合作中发展创新机制,要有效吸纳、利用、整合国际创新资源,增强企业引进消化吸收的再创新能力。

(四)积极建设碳交易市场,加强国际低碳合作。

针对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上发展还不成熟的现状,政府要加强碳交易知识普及和相应培训,要大力培育碳交易市场,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与国际接轨,可在国内对出口企业开展碳排放许可证交易工作的试点。虽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但碳交易定价权并不掌握在中国企业手中,我国的企业仍旧处于适应之中。因此,企业必须充分了解、熟悉掌握碳排放协议、减排量价格、付款范围和条件、核实成本和收益成本、适用的法律等,争取碳交易的定价权,提升与国外碳排放买家的谈判能力,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竞争,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

(五)合理合法对贸易保护进行反击。

在金融危机的诱发下,各国借环境保护之名,欲对进口国产品征收的碳关税,实质是在推行贸易保护。对此,我们既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解决贸易争端,也可以积极倡导通过加强合作和磋商来解决国际贸易中的问题。我们应当坚持《京都议定书》中“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之原则,坚决反对美国大肆违反WTO原则施行贸易保护。同时,政府应积极的参与国际间双边和多边合作,一方面寻找共赢点,发展和谐贸易,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挥我国在各种经济合作组织中的作用,依托我国的经济实力,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张坤民潘家华崔大鹏。低碳经济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2、吕维霞李茹屠新泉。新形势下政府气候变化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