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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减排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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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减排方案

第1篇:双碳减排方案范文

关键词:航空碳税 环境保护 欧洲 经济区

碳税是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基于“总量与交易”(Cap and Trade)制度,在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一定门槛数量时征收的环境保护税。21世纪的国际社会存在诸多的环境困扰,碳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全球碳排放量的控制和环境的保护。自欧盟于2008年11月正式通过2008/101/EC号指令并规定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 ETS)中到2013年4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暂停对非欧盟国际航班征收碳税的决定以来,得到了国际社会对于航空碳税不同程度的关注。这种单边征收航空碳税行动,遭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和坚决抵制。 [1]

一、欧盟航空碳税的新动向

在2013年10月4日闭幕的国际航空组织第38届大会上,成员国接受成员国统一达成为国际航空发展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MBM),首次达成了建立全球性的航空减排框架协议,这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措施协议对航空运输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多边主义而言,具有历史性的里程碑意义。此次大会决定在2016年报告并于2020年正式实施以全球市场为基础的措施。决议同时指出,任何成员国在设计新的或者实施现有的MBM时,需要与其他国际进行多边或双边的建设性的磋商和谈判,以便达成协议。这主要是针对欧盟单方面决定将航空业纳入EU-ETS征收碳税并要求批准其单边的碳排放效益体系的行为,它虽没有明确禁止欧盟将ETS使用于国际航班的排放,但指出根据欧盟现行法,航空碳税不可能暂停至2020年,同时表示欧盟应采取的法律和政治行动还需要研究。[2]

同年10月16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了关于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的相关修正案,欧委会在此议案中表示,为了通过成功实施ICAO的相关决议建立全球性的MBM并促进成员的发展,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欧洲经济区内机场起飞和降落的航班仍会被征收碳税,不属于欧洲经济区的飞至或飞经的第三国的航班不适用于EU-ETS。在2020年全球性的基于市场的措施实施前,部分飞离或飞至欧洲经济区外的将会被免除区域外的碳税征收。这忽视了ICAO大会关于“实施市场措施必须与谈过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达成协议”的决议,也是欧盟继续坚持单边减排措施的体现。在未经其母国政府同意的情形下,欧盟仍然将国际航班在EEA区域内排放纳入其ETS的行为受到国际航空业的反对。欧洲航空公司协会(AEA)认为.将国际航班纳入ETS毫无意义,有损统一减排目标,ERA仍然要求整体暂停实施EU-ETS,待2016年后再做决定。面对越来越多的国家或组织的反对,欧委会于10月24日表示,欧盟将遵守ICAO的决议,就议案将国际航班在EEA领域内排放纳入EU-ETS一事与第三国进行协商,但是欧委会官员认为,ICAO决议并非禁止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实施MBM,这主要取决于美国等大国的态度。

2014年4月30 日,欧盟指出,会为了2013-2016年的目标来修订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指令,并指出它会遵循2013年4月“stop the clock(停表) ”的决定,以促进在2013年ICAO大会中采取全球行动的进程。欧盟表示,这种规定是一种合法行为,它是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法律,同时具有强制力可直接适用。成员国要在不违背此规定的前提下调整其现有国内法。明确指出了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被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制覆盖的航班。同时,指出EEA与EEA以外的国家与领土之间的航班和非欧盟成员国与到达或离经EEA最外层区域的航班将排除于EU-ETS的制约。[3]

二、中美对欧盟继续征收航空碳税的态度

1.美国

美国作为国际气候问题谈判的主要参与者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发达国家,一直通过其相关国内法的制定对全球气候发挥着重要影响。自欧盟将航空业纳入EU-ETS并征收航空碳税以来,美国强烈反对相关措施,认为这一单边行为违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还分别表决通过了议案,禁止美国的航空公司加入ETS。奥巴马政府也坚持否决欧盟航空碳税的相关措施,基于运用本国经济安全实力降低产业成本,达到保护本国航空产业利益的目的。 此外,美国航空业在欧盟忽视ICAO大会关于“实施基于市场的措施时必须与他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达成协议”的决议,提出欧委会的修法议案有违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新决议。为了调和欧盟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矛盾,美国还提出“领空模式(Airspace model)”。 虽然提议并未被采用,但对于2020年实施全球性的减排计划具有促进作用。

2.中国

中国在关于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相关行动方面,采取强烈反对的态度。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航空公司在2005年够国际航空运输周转量均已进入2%一下的缓慢发展期,而已中国、巴西和印度等新兴经济体航空运输周转量的年均增长速度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依据中国航空业现今发展的趋势,欧盟征收航空碳税无疑会增加航空业成本,不利于航空业的竞争。 中国积极参与关于构建全球性MBM限制碳排放机制的共识,提倡双边与多边的磋商并达成协议,这也得到ICAO 大会的一致认可。国内相关学者表示,虽然中国积极致力于全球MBM的达成,但是在发展中国对于航空碳税的决策力方面还需加强。并表示国际航空业的发展目标必须要促进国家航空的发展,才能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关于欧盟修订2014年EU-ETS方案,中国一样表示不接受欧委会的相关议案。

三、欧盟继续征收航空碳税行为的非合法性分析

1.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具体要求不相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第10条、《哥本哈根协议》也确认了这项原则。它要求缔约方共同承担减排义务,并要依据实际的社会、经济和其他能力来承担相应的减排责任,这也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从历史了累计排放来看 ,1959-2000年,发达国家排放量占全球的77%,发展中国占23%。 依据原则的具体要求,发达国家应当依据其历史排放量承担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依据社会、经济实力,承担适当的责任,并且ICAO 的全球航空减排协议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但是,依据EU-ETS的相关规定,欧盟并未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予以区别对待,只是明确了纳入ETS覆盖范围的航班及征收的对象。减排义务作为一项全球性的共同行动,所有国家都应当受到约束,这在实践中也需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通力合作。欧盟仅仅依据实施其单边的覆盖措施既不能得到一些航空大国如美国的认可,也不能达成获取碳排放市场的话语权。所以,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行为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相悖之处。

2.欧盟的单方行为违反了ICAO大会相关决议内容

第38届ICAO大会的相关决议指出,“任何成员国在设计新的或者实施现有的MBM时,需要与其他国际进行多边或双边的建设性的磋商和谈判,以便达成协议”,这一双边磋商达成一致也是国际航空运行中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而之后欧盟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关于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的修正案时,在未经母国政府同意的情形下,欧盟仍将国际航班在EEA区域内排放纳入其ETS。欧盟这一继续坚持单边减排的措施,有损于全球统一的减排目标的达成。作为ICAO的成员方,欧盟有义务并且应当积极推进ICAO大会的相关决议,尊重大会成果,可面对没有法律效力的ICAO大会决议,欧委会选择在2020年全球MBM减排机制实施前,继续坚持其单边措施。这直接影响着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也关系到航空公司对于全部航程的碳排放配额的购买。[4]

3.EU-ETS相关规定制约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欧盟征收航空碳税是以国际之间利益博弈为基础的,通过相关国际法律的规范,来调整相互之间的冲突。航空碳税政策的实施需要在尊重一国平等发展权的基础上进。EU-ETS要求碳排放要遵循“总量与交易”规定,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发展权,其指标的分配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保障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具有平等的排放权。欧盟虽划定了明确征收碳税的范围,但是在全球的MBM设计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各自能力还缺乏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航空业仍处于发展阶段,若不考虑其特殊情况,将会限制发展中国家决策力的形成。[5]

四、中国对欧盟继续征收航空碳税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国内碳排放制度

以欧盟为例,制定了在自己的成员国境内有关的碳排放标准和碳交易规则,随着在其成员国内的实施适用,最终通过将其单边措施适用于整个欧盟境内的国际航班的决议。这就引导要我们要基于国际背景和国内需求的双重考虑,致力于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建立和完善国内相关碳排放制度,必须要有相关政策和法律为保障。受全球低碳经济的影响,诸多国家致力于节能减排,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和开发清洁能源。此外,面对欧盟以其成员国内的立法为依据,征收航空碳税的举措,运用相应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来应对是必不可少的。不论是欧盟基于自身利益指定的单方措施还是具有争议的全球性减排方案,都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通过各自的经济能力和发展进程主动自愿减排,才能更好地应对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当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建立需要从政策层面转化到法律层面,这样才能增强国内对于航空碳税问题的法律规制。

2.积极调整相关行业碳排放标准,合理配置碳资源

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行动对我国航空业产生深远影响,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下我国应当调整高碳排放行业的排放标准,航空碳税作为在EU ETS下碳排放量的配额限制,对于清洁能源和生物航空燃料的创新也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这就使得企业必须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加快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依据国际环境法发展目标和《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的相关要求,通过参与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进程,积极创新关于环境保护的措施,抓住契机,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利益,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3.探寻适合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规则,扩大气候变化中主动权

虽然根据ICAO大会的决议,各国都可以提交关于全球性MBM的研究成果,但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能力和减排技术水平相对较低,在应对欧盟这种单边措施时缺乏相应的经验。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也应当通过合作交流找寻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则体系,在2020年全球性的航空减排措施实施之前,可以开拓区域的碳排放市场措施,如东亚、东南亚区域。进一步扩大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的主动权,为掌握未来气候变化的话语权奠定基础,以更加科学、灵活的方式应对征收碳税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参考文献:

[1]杨泽伟.国际法析论(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刘衡,黄志雄.《论欧盟航空碳税“停摆”的原因和启示》[J],《法治研究》, 2013(10)

[3]Regulation (EU) NO 421/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16 April 2014,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establishing a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 in view of the implementation by 2020 of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applying a single global market-based measure to international aviation emissions (Text with EEA relevance),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 129/1,30.4.2014

第2篇:双碳减排方案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企业目标;排放成本;现金流量

2008 年1 月我国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颁布了全国性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9月,广东省全面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首批7800万碳交易大单签出。

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企业碳排放量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从而影响其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得顾客等利益相关者开始关心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企业碳排放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社会形象,因此,低碳管理也是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之一。企业要想实现企业价值和社会形象的双赢,企业必须对自身的碳排放策略进行研究和选择。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在之前的经济发展进程中,环境污染具有很大的外部性Pigou ( 1920)。随后Coase ( 1960)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明确,外部性问题都可以通过谈判而得到纠正,以实现外部问题内部化。Dales ( 1969) 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提出了污染权交易理论排放权交易。碳排放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种形式,通过在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使超额排放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运行机制主要有总量交易机制和信用交易机制。目前国际上大多采用总量交易机制。在总量交易机制下,国家将各个企业的碳排放上限以许可证或者配额的形式发放给企业。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存在很大的关系。Malik(1990)认为,某些企业的违规行为会影响排放权交易价格,进而影响其他企业的行为。Benz 和Truck(2006)指出,排放权市场会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影响,高的排放权价格对企业未来现金流施加了更紧的约束。关于排放权价格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曾刚,万志宏(2010)指出,由于排放权(EUA)可被视为一种企业的生产要素(资产),因此,EUA 市场价格变动将直接影响企业价值,两者呈现正相关关系 。由于碳排放权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这也对企业的策略选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陈晓红, 王陟昀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排放权价格受政策和制度影响的配额供给是交易价格最重要影响因素, 但是随着政策与交易制度的完善, 影响程度逐渐变小。

从国内外的研究文献来看,研究大多集中于排放权交易价格、初始分配以及对企业的影响等宏观和中观层面的研究。本文将从企业本身入手,探讨影响企业碳排放策略选择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企业碳排放决策的基本模型。

二、企业进行碳排放优化战略选择要考虑的因素

对于企业来说,要想做好低碳管理,首先要从战略角度予以考虑,什么样的战略选择对企业最有利。

(一)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角度需要考虑的因素

企业存在和经营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盈利,从计算企业价值的角度来说,需要考虑企业需要付出的成本大小及产生该成本的时间。在成本方面。排放权交易运行机制下企业的排放成本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排放权交易运行机制下企业排放总成本=减排成本+购买缺口排放权支出-出售排放权收益=单位减排成本×减排量+购买排放权单价×购买缺口排放权数量-出售排放权单价×出售节省排放权数量(1)

谢东明,林翰文(2012)通过分析研究得出了在上述公式下的企业碳排放战略优化选择。但是上述排放成本模型没有考虑时间成本的因素。在企业的长期碳排放决策过程中,要从企业的利润和实施低碳战略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这里我们也采用5年的期限进行分析。考虑了时间成本因素之后,企业未来5年的排放成本应该为(假定企业自主购进节能减排设备):

企业低碳管理未来5年现金流量现值(流出量)=环保设备购进成本+未来5年低碳运营现金流量现值

未来5年低碳运营现金流量现值=∑5i

购买缺口排放权金额+单位减排成本×减排量-出售排放权收到金额(1+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2)

单位减排成本=(环保设备折旧额+低碳管理其他成本)/实现的减排量(3)

企业碳排放成本=单位减排成本×减排量+购买缺口排放权成-出售排放权收益(4)

从式(2)可以看出,企业在进行低碳战略选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碳排放权分配额、企业购进设备成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影响以及企业的资本成本。式(2)中的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指的是企业包括所有者资本和长期借款资本在内资本金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这是由于企业购进环保设备必然要占用企业的资金。而企业必然要为企业所有的资本付出相应的成本,这其中当然就包括了购置长期资产。式(3)中的低碳管理其他成本是指由于企业进行了低碳管理而增加的除了设备折旧之外的其他成本。例如对员工的培训费等。

(二)从降低企业环境风险,节能减排,符合利益相关者要求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

2009年,沃尔玛要求其供应商2009年相对2007年单位产品能耗下降7%,2012年下降20%。这也就意味着凡是碳排放不达标的供应商都将被沃尔玛淘汰。企业为了实现长期发展目标,不仅要考虑企业现在的盈利状况。还要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顾客方面,企业要充分保证企业的排放量不高于客户的要求。近年来,各个企业都加强了自身的低碳管理。也开始对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有了一定的要求。同时,企业也要考虑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和企业碳排放管理机构等的要求。如果企业的碳排放严重超标,多次被相关部门批评或者被媒体爆出碳排放严重超标,则企业就会在瞬间失去很多顾客,也就失去了市场。

由上述分析可知,企业在进行低碳战略选择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包括企业盈利目标、目前财务状况、利益相关者诉求、节能减排方案可行性等各方面的因素。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做出企业的低碳战略选择。

三、企业碳优化战略初步选择模型

(一)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目前的排放量与配额之间的关系,以及实施减排项目成功的可行性大小来决定是否进一步考虑实施节能减排项目,确保企业的低碳战略选择具有经济性和可行性。

在企业进行战略决策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是否实施低碳减排项目,要考虑的就是企业碳排放是否超过了配额、有没有实施低碳减排的空间以及减排的成本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有三种可能性,一是企业碳排放在配额的限度之内,不存在减排压力。但企业要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以及利益相关者诉求。第二种是企业排放超过了配额,且目前不存在减排的可能性或者实现减排的可能性很小,则企业就只能被动从市场上购入排放权。第三种是企业碳排放目前超标,但存在优化空间。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实施低碳节能减排项目。如果企业本身技术达标,低于国家规定排放限额,则该类企业短期无需实施减排项目,并且可能会有多余的配额可以像市场出售。在上述情形二的情况下,企业自己实施减排项目成功可能性很小,可以寻去能源管理公司的合作。

(二)企业需要基于自身减排能力的大小、资金充裕度、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企业如何实施节能减排项目。

企业实施减排项目可能存在很多中选择,本文旨在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一种选择的理论基础和框架。研究中以以下两种方案为例:一种是企业自主购进环保设备,独立进行管理。另一种是与节能服务公司(ESCO)签订能源管理合同(EPC),由对方帮助企业进行管理。

我国于1998年首次将EPC模式引入国内。并于2010年8月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其对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的定义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s Company, ESCO)为实现节能目标像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ESCO的投入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在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重要选择之一。合同能源管理是国际上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该机制运作是依托建立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实施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

企业单位减排成本=企业实施该项目节能量合同约定分成比例该项目实现的减排量(5)

EPC下企业低碳管理未来5年现金流量现值(流出量)= (6)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首先,节能服务公司具有专业化的优势。能够给企业提供成熟的技术及先进的设备。在EPC模式下,项目失败的风险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同时,该类能源管理合同是以节约能源为标准进行管理,企业可以实现节能与减排的双重收益。其次,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前期不要企业投入设备购置、专业技术培训等费用。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会造成企业长时间承担与节能服务公司就节能部分分成的义务。是一种长时间的现金流出。会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造成影响。因此,企业在进行方案选择时,需要考虑企业资金流是否充裕、节能减排技术是否成熟以及节能减排效果等因素。

企业在进行方案选择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种模式下企业的单位减排成本,也就是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二是对未来5年的现金流量现值(流出量)的影响,也就是考虑企业的资金问题。企业减排成本及未来五年现金流量可由上文(2)~(6)式计算得出。计算所需资料一般较易取得,用以下类似BCG矩阵的方法进行分析:

未来5年现金流量现值(流出量)

对于企业单位减排成本高低的界定主要以从市场上取得单位排放权的成本为衡量标准。如果企业有多种备选方案且减排成本有较大差距,则可以在上表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细分。未来5年现金流出量的衡量标准因各个企业状况而异。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说,可承受的流出量会较大,反之,则会较小。下面对落在各个区域内的方案进行简要介绍。

理想方案:是指单位减排成本低,未来现金流出量少的方案,这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最佳方案,企业只需要最小的资金投入,就能换来低成本的减碳效果。

救急方案:是指单位减排成本高,未来现金流出量多的方案,这种方案一般来说不会在企业的低碳管理方案选择之列,但是如果企业没有更好的备选方案,并且企业碳排放严重超标,影响到了企业的生存和社会形象。但这种方案只能用来救急,并不是长久之计。企业应该尽快研究出新的方案来取代这种方案。

问号方案:是指单位减排成本低,但是未来5年现金流出量大的方案,该方案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减碳成本并不高,但是企业却需要每年有大量的现金流出企业,决策部门需要对方案进行改进。

备择方案:是指单位减排成本高,但未来现金流量不大的方案,该类方案一般为初期一次投入较高,但投入实施后运行效果良好。但并不仅限于这种情况。这类方案的实施需要企业有充足的现金流来保证初期投入。

企业应当综合分析企业所有备选方案在矩阵中所处的位置,结合企业自身的条件做出合适的选择。对于减排能力强的企业来说,无论是采取外购还是合同能源管理等其他模式进行减排,都需要考虑减排规模的大小,企业需要随时在自身减排能力等的基础上关注市场上交易权的价格,合理确定减排规模。对于在企业减排成本高于排放权交易价格时,适当降低减排规模,免得企业利润受损,反之,当市场上排放权价格较高时,企业可以充分使用环保设备的减排能力。以减少从市场上购买排放权的成本或者提高出售剩余排放权的收益。

五、小结

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企业要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维持良好的社会形象的目标,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是企业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在进行策略选择时,尤其要注重对单位减排成本和未来现金流量(流出量)的考虑。在此基础上对策略进行归类。结合自身状况,做出最有利的策略选择。当然,研究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对于企业如何把握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动向等不具有明显的可测量的因素做出具体探讨,对处于矩阵中四个维度的方案的性质等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Malik, A (1990): “Markets for Pollution Control When Firms Are Noncompliant”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18 97-106

[2]Benz, E and S Truck (2009): “Modeling the Price Dynamics of CO2 Emission Allowances”, Energy Economics, 31, 4-15

[3]曾刚;万志宏碳排放权交易:理论及应用研究综述[J]金融评论 2010(4)

[4]陈晓红, 王陟昀《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 S) 为例》[J]系统工程 2012年2月 总第218期

[5]王爱国 2012 我的碳会计观 会计研究,5: 3 - 9

[6]谢东明,林翰文 2012排放权交易运行机制下我国企业排放成本的优化战略管理研究会计研究6:81-88

第3篇:双碳减排方案范文

目前,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是有目共睹的,且逐渐成为继工业、农业、商业之后新的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传统建筑业的发展大多是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难循环为代价的粗放式发展。从某种意义上建筑业在增加GDP的同时。烙上能源消耗量大、利用率低、污染严重等印记。这种传统的建筑业某种意义上代表一种高碳的经济增长方式。是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目前我国建筑能源已占到全社会终端能耗的27.5%。我国现有城乡建筑面积近500多亿m2左右。都是高能耗建筑。据测算。大气中SO2浓度值采暖期平均为非采暖期的6倍。预计到2020年。建筑面积将达到800~1000m2,如果不采取有力的节能措施。每年建筑耗能将达1.2万亿度电、4.1亿煤、水、油等。接近目前全国建筑能耗的3倍。”可见。我们亟需发展适合人居环境的建筑。而绿色建筑正是遵循这个理念应运而生。据我国2006年6月起实施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定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尘的建筑。而低碳理念是在全球气候变暖。冰川积雪减少。海平面上升等威胁到人类生存的气候现象背景下产生的。它强调的是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产生。而绿色建筑本质上也遵循了低碳理念因为节约能源从某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在这样的背景下。势必将在中国各个城市掀起建设低碳城市。倡导低碳生活和发展低碳经济的热潮,也将会为绿色建筑的发展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因此在低碳理念下绿色建筑的经济效益的衡量就显得意义重大,而低碳经济中的碳排放交易思想为衡量绿色建筑的经济效益提供了一个平台。因为碳排放交易能够为CO2的减排价值的衡量提供依据。

2、碳排放交易下CO2的减排价值

碳排放交易是在低碳理念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源于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其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低碳要求的CO2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碳排放权。政府在碳排放权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碳排放权有偿出让给碳排放者。碳排放者购买到碳排放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出交易。碳排放交易能够使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目标与经济利益达到有机结合。进而更有效地对企业产生激励。它是一种双赢的交易方式。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是目前国际碳交易机制的一种。对于绿色建筑实现的CO2减排价值的计算,可以参考目前CDM项目用于交易的“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参考合同价格。一般情况下当CDM项目参与实现CDM交易时。其CO2减排价值为8~12欧元/L,当然减排价值会随市场环境变化、项目差异、买卖双方谈判能力等而不同。绿色建筑项目都具有一定的环境价值。但是如果能够将CO2的减排价值内在化。从财务评价的角度去考虑的话。把CO2的减排价值通过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绿色建筑项目的收益。能够真正体现绿色建筑在低碳背景下的实际收益情况。因此,该文借鉴碳排放交易的理念。试图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将其中碳排放量的计算和价值计算引入到绿色建筑的经济效益评价中。从而使得绿色建筑的一些隐性收益价值化,计算投资效益比,使得建筑节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更为清晰明确。

3、绿色建筑的经济效益分析

3.1传统的经济效益分析

传统的建筑经济效益分析中并未考虑到绿色建筑的碳排放减少的收益。其主要计算思路是把未来的现金收益以一个合适的收益率折现,以考虑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关系。典型的就是对财务挣现值(NPV)的计算。

3.2基于CO2减排价值计算的经济效益分析

绿色建筑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概念,“绿色”的观念是贯穿于材料的开采、加工、运输,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以至更新改造直到最后拆除的全过程,覆盖建筑物的整个生命周期;其次,“绿色建筑’注重与地区生态环境及自身室内外环境的和谐,包括对日光利用、空气流通、景观环境等方面的综合考虑,以期为居住者提供一个各方面条件俱佳的建筑生活空间。并对周边环境产生长期的积极影响:再次“绿色建筑”强调建筑材料与能源的有限性及其节约。因而在“绿色建筑”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至于建筑物建成后使用过程的各个环节中部存在影响碳排放的因素。当绿色建筑的经济效益分析中引入碳排放交易的时候。

4、案例分析

在案例中,主要考察公用建筑,也就是民用建筑中的非住宅建筑。其建筑耗能一般分为建筑建材和建设能耗、建筑运行能源消耗两类。从总体来看,在建筑50~70年的生命周期中,建筑材料和建筑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一般只占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的20%左右,其能耗伴生于工业生产过程,其节能主要依靠技术水平的更新和发展;而大部分能源消耗发生在建筑物的运行过程中,建筑运行能耗主要分为采暖能耗和非采暖能耗。建筑物的采暖能耗往往同地区分布和城乡分布有关系,例如北方建筑能耗同夏热冬冷地区的采暖能耗是不同的,城市和农村之间采暖能耗也是不相同的。大量调查研究表明,与采暖能耗不同,公用建筑除采暖外的单位面积能耗随地域的变化不大,而与公用建筑的体量和规模成正比。当单栋面积超过2万m2,并采用中央空调时。其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普通规模的不采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面积能耗的3~8倍,并且用能的特点与普通规模的公用建筑不尽相同。一旦公共建筑采用“绿色建筑”的设计理念,也就是从整个生命周期里面皆注重节约能源,其带来的能耗减少是值得去研究和深思的。如武汉建筑设计院科技大楼是武汉市第一个有资格获得绿色建筑授牌的区级公共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大型公共建筑范畴,其建筑面积为28763.4m2。该大楼在整个生命周期内遵循了绿色建筑的设计理念,其外墙采用复合保温板,还安装有隔热窗等,而且在这栋智能化大楼里,能够充分利用自然光,办公室白天一般可不用开灯,而且还能确保室温恒定。在案例分析中。建材和建设能耗参考平均水平20%,又查阅资料可知,武汉市附近地区公用建筑取暖能耗一般平均为1Qkg标准煤/(每平方*年)。而一般大型写字楼非采暖能耗分布如图1所示。整理所得,在上述绿色建筑项目中影响碳排放减少的因素。据悉,该楼建筑能源消耗比一般写字楼少56%,同样规模的传统办公建筑的能量消耗包括取暖、生活热水空调、照明等,约为121kwh/(m2a),可折合成41.26kg标准煤/(m2a)。数据皆来源于对2009年中国建筑节能年度发展报告的分析[8]。

第4篇:双碳减排方案范文

随着各国工业产业的不断壮大,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性环境问题也变得愈发突出。大气污染、资源短缺、温室效应一个又一个环境问题正在困扰着人类。各国政府都在尝试各种方式来治理环境,但是人们发现如果单独采用禁令或技术等方式进行治理,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环境得到改善,但却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于是,人们开始探索一种既能实现环保目的,又能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限制的治理方式。直到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让人们看到了曙光。该修正案通过确立对二氧化硫气体排放配额的“总量限制与交易”机制(CAPANDTRADE),希望使美国电力部门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1980年减少50%。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06年,美国电力行业在发电量增长37%的情况下,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确有了40%的下降。可见,这种机制确实达到了它的预期目标,实现了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多赢态势。与此同时,一系列针对其它污染物的类似交易机制也慢慢展开。

二、碳交易与清洁发展机制

(一)清洁发展机制与碳交易市场的形成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在日本京都召开。该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并协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京都议定书》。在议定书中,除了明确了全球碳减排的目标,即截至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还建立了三种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D)、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融通的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碳交易市场,而只有最后一种清洁发展机制是连接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交易桥梁。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在能源技术以及能力利用率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但也正是由于这种“输出”能力的强大导致其减少“输出”的能力不足,也就是说其减少污染气体排放量的成本和难度增大了。所以,为了减少由于成本差异带来的损失与浪费,发达国家开始试图寻找拥有更大减排空间的发展中国家帮忙。而CDM机制就恰好为双方提供了这样一个有效的平台:它在帮助发达国家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CDM机制的运行机理其实并不复杂,通俗地讲就是“别人掏钱,你来减排”。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完成在议定书规定下的承诺。CDM机制的核心是将二氧化碳排放权量化,使其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和交易。此时由于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具有了交换属性,它成为了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碳交易市场也由此形成。随着基于CMD机制的二氧化碳减排交易逐渐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碳交易市场慢慢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二)现实意义

气候催化了碳市场。它让碳成为了一种商品,并且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而且还为企业的投融资活动提供了新的契机,使得CDM机制能够在碳交易市场上得以充分地发挥。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碳交易为其提供了履行义务的灵活性,降低了减排成本,实现了资本的最优配置;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碳交易为其带来了先进的技术与大量的资金,不但促进了其经济的发展,而且更有利于全球减碳总目标的尽早实现。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一生态问题、减少碳排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这一经济问题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最终实现了生态、科技、经济、社会等多领域的共同效益。

三、碳交易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影响

从本质上讲,碳交易是一种金融活动,它为生存在碳交易市场中的企业提供了减排解决方案。对于企业而言,金融是其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企业要想尽快实现低碳转型,就必须拥有与之规模相匹配的金融活动来支撑。人们一般将这种基于碳交易的金融活动称为“碳金融”。从金融视角来看,碳交易从资本层面入手,通过对环境容量的划分,对碳排放权的定义,衍生出了“碳资产”这种金融资本,更加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从会计视角来看,碳交易将原本一直游离在会计报表之外的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会计报表之中,并通过“碳资产”、“碳负债”、“碳费用”等低碳科目进行核算,改变了企业的产权结构,影响着企业的收支活动。可见,碳交易对企业的财务活动有着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企业融资活动的影响

在传统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融资主要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其他方面的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并运用一定的筹资方式筹措所需资金的财务活动,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而在低碳经济时代,随着碳交易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一些新型的融资方式也应运而生。

1.基于CDM机制的融资CDM机制是一种也是唯一的一种沟通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机制。鉴于中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我国企业在碳交易市场上融得资金的方式就主要依赖于CDM机制。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可以通过CDM机制参与碳交易市场,在获得减排效益的同时,化解碳收益带来的风险。具体来说,企业可以积极申请CDM项目,参与到CDM一级市场交易,寻找合作伙伴,达成合作意向,获得合作企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这不但能够充分利用节能项目的资金,还能享受到专业化的减排服务。但是由于CDM市场上的碳信用交易是属于在OTC市场上进行的远期合约交易,很难做到价格的公开透明,而且考虑到碳排放权定价机制的不完善及碳交易量的不确定,卖方企业很容易在一级市场遭受价格损失,所以为了减少这种不必要的损失,很多企业还会通过参与CDM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利用碳金融衍生工具对冲一级市场上由于碳信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实现碳资产的套期保值。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吸引碳基金投资等方式来实现项目融资和减排效益的双赢。

2.基于金融政策的融资继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节能减排的政策之后,我国的金融机构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低碳经济相适应的绿色金融政策,目的是为企业实现碳减排融资提供制度保障。在相关政策实施之后,很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设计出了各种“低碳金融产品”供企业选择,以期为企业的碳减排融资提供更加便利的平台,例如银行业的“绿色信贷”、保险机构的巨灾保险等。这些产品的推出使得低碳转型企业能够以更低的资金成本从银行借款,不但降低了企业的偿债压力,还提高了企业经营活动的灵活性。同时,随着低碳经济的推进与金融政策的不断改革,企业在未来发行债券的门槛也会有所降低,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发行低碳债券的方式来为企业筹集资金。当然,除了金融政策之外,鉴于这种碳交易活动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一致性,政府也会出台相应的政策扶持企业进行低碳转型,如加大低碳项目的预算拨款与财政补贴等。

(二)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

在传统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投资主要是指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投入,所产产品也以高能源投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而在低碳经济时代,企业基于碳交易的投资主要包括低碳产品的生产、低碳技术的开发与低碳项目的投资等。这些投资对于企业而言具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低碳投资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机会成本和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低碳投资有助于企业树立清洁生产的社会形象,使其在消费者中形成良好口碑。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项目评价时,除了从财务角度分析之外,还应从非财务角度考虑方案对资源、环境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1.财务角度企业在进行投资项目的决策评价时,需要综合考虑项目本身会在未来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经济利益流出。对于碳交易投资项目而言,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经济利益流入的角度来看,除了项目本身会在未来产生现金流入之外,碳交易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税收、折旧等会计政策上的优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从经济利益流出的角度来看,碳交易投资不仅要考虑项目本身的内部成本,还要考虑到外部成本内部化所带来的成本增加,如因环境因素而增加的技术投入成本及设施运营费用、生产过程中为了预防环境污染而发生的成本等。另外,企业在投资项目评价方法的选择上,也应做出适应性的改变。由于低碳相关因素对投资项目的影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企业应该更加注重在项目的寿命期内对其进行全面考量,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避免忽略那些短期效益并不明显,但长期效益显著的投资项目。主要应采用净现值法、获利指数法和内部收益率法等。

2.非财务角度企业在分析投资方案的可行性时,除了盈利这一根本目的之外,还应分析方案的生态效应与社会效应。首先是要保证投资项目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不仅指遵守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还必须涵盖生态、环境等其他领域,这也是低碳经济投资的前提。同时企业还要尽可能保证所投资方案能够实现废弃物的充分利用,减少浪费,节约资源,从根本上控制污染源,从而有效改善生态环境。

第5篇:双碳减排方案范文

关键词: 碳交易市场; 法律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DF468.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6604(2012)03-0022-08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FX080)

作者简介: 李挚萍,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程凌香,博士研究生,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2010年中国政府提出了国内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并在2011年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上承诺愿意有条件接受2020年后的量化减排协议\[1\],这将使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减排压力,建立国内碳交易机制和市场迫在眉睫。影响碳市场未来的因素很多,其中最具决定性的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框架约定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包括三个层面:对碳交易制度有影响的宏观法律政策、建立碳交易制度所直接需要的法律依据、规范碳交易有序进行的交易规则。这里之所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一个整体来谈,首先是因为基于政治原因,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难度大,许多国家的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行动计划首先体现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之中;其次是由于碳交易在各国都是新生事物,通过灵活性较强的政策先行调整有助于逐步完善碳交易的规则体系。本文主要从以上三个层面分析碳交易相关立法政策的现状、中国存在的差距及需要努力的方向。

一、 对碳交易制度有影响的宏观法律政策

(一) 国际层面的法律基础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以下简称《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各国气候变化立法的主要国际法依据。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参加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15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第2条提出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第3条明确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及最低成本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在规定所有缔约方应承担的义务的同时,为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缔约方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同时,《公约》第一次采用了“共同执行”的条款,指出通过国际合作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方式,这也被视为议定书中“三大交易机制”的起源。

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议定书》,其对碳市场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市场机制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全球高效减排的重要作用,刺激各国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也堪称最成功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碳市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二是制定了三种市场机制,即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简称I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三是为发达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量目标。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迫使签约国家将这份国际协定中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律和义务,促进了国内碳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二) 国外的立法实践及借鉴

为发展低碳经济,实现减排目标,世界主要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激励机制。但因各国政治经济体制、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等的不同而使环境保护法律及制度设计各异。

欧盟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积极推动力量之一,为保证其成员国实现在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目标,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和法律,构成了欧盟范围内的规范体系。欧盟委员会于1998年的《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的欧盟战略》(Climate Change: Towards an EU PostKyoto Strategy)\[2\]中首次提出“建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设想,并于2000年正式将排放交易体系作为履行议定书义务的可能措施写入欧盟委员会《欧盟气候变化计划》(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an Climate Change Programme)\[3\],在该框架下,欧盟及其成员国以及各利益相关集团都采取了一系列具有成本效益的减排措施,其中就包括建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进行相关立法。同年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European Commission. Green Paper on GHG Emissions Trading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4\]中,碳排放交易正式成为欧洲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一个主要部分\[5\]106,绿皮书中提出排放交易“将是(欧洲)共同体履行(减排承诺)策略的一个基本和主要的部分”,描绘了覆盖全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的大概轮廓,并建议该体系从2005年开始生效,以便共同体及其各成员国在2008年国际排放交易机制实行之前获得经验。

绿皮书后,排放交易制度在欧洲的地位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2008年1月23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Climate Action and Renewable Energy Package),同年12月17日获欧盟议会正式批准。与以往政策相比,在关于排放交易方面该计划表现出更为积极的新特点:一是从更加积极的层面扩大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二是制定了符合公平效率原则的责任分担机制;三是制定约束性可再生能源目标;四是制定了碳捕获和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简称CCS)以及环境补贴的新规则。

以上法律政策不仅成功将碳排放权转变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使欧盟站在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制高点,促进了成员国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增加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中参与者的积极性,鼓励各方低碳技术领域加大投资,引导其市场参与者选择最为经济的方式实现限制排放的目标并达到其减排标准,确保欧盟整体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强制性减排交易体系和制度树立了榜样。

英国于2000年11月的《英国气候变化方案》(UK Climate Change Programme,简称UK CCP)是英国实行碳减排交易的重要政策基础,该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英国排放贸易机制(UK Emission Trading Scheme,简称UK ET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跨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详细表明了英国如何实现在2008—2012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之下减少12.5%的京都目标以及如何进一步实现到201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之下减少20%的国内目标。最让世人关注的是2008年《气候变化法案》(Climate Change Act 2008)的出台,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目标的国家\[6\]30。该法案设定了一个全国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长期目标:以1990年为基准,英国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到2020年要减少34%,到2050年减少80%,同时就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新的建议和措施。2010年4月颁布了《能源法案》(Energy Act 2010),引入了碳捕获和封存激励机制和强制性价格补贴政策,这些政策和法律是英国对国际社会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呼吁的回应,展示了英国致力于寻求解决气候变化难题的决心,也为英国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美国虽然拒签《京都议定书》,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国会议案,如《清洁空气法修正案》(The Clean Air Act Amendment of 1990)、《气候管理和创新法案》(Climate Stewardship and Innovation Act of 2007)、《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Global Warming Pollution Reduction Act of 2007)、《气候管理法》(Climate Stewardship Act of 2007)、《减缓全球变暖法案》(Global Warming Reduction Act of 2007)、《低碳经济法案》(Low Carbon Economy Act of 2007)、《气候安全法案》(Climate Security Act of 2007)、《美国电力法案》(American Power Act of 2010)等,这些法案通过为中长期温室气体排放量设定阶段性减排的比率目标以及对各种减排措施进行规定,控制整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2007年10月提出的《安全气候法案》(Safe Climate Act of 2007),包含对全部六种温室气体运用科技手段、经济手段、外交手段进行非常综合的管理控制,为联邦层面的碳市场机制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法律政策基础\[7\]。

(三) 中国的现状及努力方向

我国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宏观法律政策已基本具备。2007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是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面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此方案对今后我国要采取的举措和达到的目标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可以说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纲领性文件。2011年我国出台一系列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更是前所未有,3月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8月颁布《“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白皮书,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国将重点从“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包括逐步建立跨省区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等11个方面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11月17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12月先后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在规划中提出要“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要求“十二五”期间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包括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等内容,对“十二五”期间开展节能减排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出了全面部署。

此外,我国先后颁布或修订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中也确立了大量有利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如《矿产资源法》(1996修订)、《电力法》(1995)、《煤炭法》(1996)、《节约能源法》(2008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10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等。

从上述情况看,我国政府对碳交易、碳市场的理念和机制的认可度已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从政策基础、法律框架还是市场监管等角度来看,碳市场的发展还缺乏实施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政策为主导的规范体系缺乏权威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中国的碳交易主要是依靠政府及其政策等单一的行政手段推进,市场机制十分缺乏。二是缺乏国家层面的气候变化法。在中国温室气体是否为一种污染物定性未明,现有的污染物控制制度及措施、法律责任能否用于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尚不清楚,温室气体的监管机构尚未明确;此外,目前的环境法律责任太轻,执法不到位等情况还较为普遍。这都表明我国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控制温室气体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也导致实行碳交易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十二五”期间,我国应积极推进气候变化立法进程,以此作为统筹碳市场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机构及其职责,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与规划,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领域和制度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主要领域和制度措施,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创新等内容做出规定\[8\],为我国碳市场机制的建立提供最基本的法律基础。通过宏观政策引导作用,利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引导排放企业的碳交易行为,保证碳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同时,还应制订重点企业和项目合作的激励措施,对新进入的企业,对积极减排、积极出售排放权的企业,应依据企业的生产技术及条件给予适当的有偿分配激励政策,完善碳交易市场竞争机制。在条件成熟时,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规定控制温室气候排放的措施、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 建立碳交易制度所直接

需要的法律依据(一) 国外的立法实践和借鉴

碳商品主要依靠法律来决定它的可交易程度和交易规则,立法对碳市场的发展起到基础和保障作用。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简称RGGI)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简称CCX)的发展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例证。RGGI是美国第一个强制性、市场驱动的二氧化碳总量控制与交易的体系,也是全世界第一个拍卖几乎全部配额而不是通过免费发放形式运作的碳排放交易体系,2009年RGGI启动当年的交易额约为同期CCX交易额的三分之二,次年其交易额迅速增加了10 多倍,而CCX的交易额却降低了84%,此时RGGI的交易额是同期CCX交易额的43倍多\[9\]。很显然RGGI的发展比CCX要好得多。究其原因,RGGJ覆盖州的10个州的政府在立法上采取了具体行动,而芝加哥交易所的碳交易缺乏联邦和地方政府层面的立法支持,从而限制了它的发展,最终导致CCX在2010年12月31日结束了其开展整整八年的碳限额交易。

立法能够有效抑制市场失灵和负外部性,因此,为了保护碳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针对碳限制和碳交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的市场规则和控制目标。否则人们无法看到碳减排的政策走向及市场的长远前景,严重影响他们加入市场的意愿和决心。目前,美国虽然还有美联邦层面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但各州先于联邦出台了碳交易法律法规,这些法案虽然只是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但是它们都致力于美国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排放权交易,将诸法案与其他法案的接轨也考虑在内\[10\]。另外,从近年美国各项法案的内容来看,一系列对于排放配额的分配、拍卖、储蓄、借用和交易以及减排信用额度的取得与使用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均为碳交易机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欧盟2003年10月出台的《在欧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Directive 2003/87/EC)是欧盟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指令为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设计了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了排放交易机制适用的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条件和内容,排放权批准、分配、转让、放弃和注销的相关方法和程序,成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运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保障。2004年,欧盟对该指令进行了修改,增添了将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连接的内容(被称为“连接指令”),该指令的核心是承认《议定书》项目机制的信用额相当于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排放配额,允许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内的企业使用项目机制的信用额以满足其减排义务,从而搭建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京都机制以及其他国家如日本和加拿大的排放交易机制的桥梁。2009年,欧洲委员会对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进行了再次修改,改善并扩大了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适用范围,并将由在第一和第二交易阶段所适用的成员国设定各国排放总量的方式转为由欧盟委员会设定唯一的欧盟整体排放总量,同时规定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拍卖将逐步代替无偿分配的方式。此外,在成员国国内法层面,国家分配方案(National Allocation Plan,NAP)则是保证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行的基本前提。

(二) 中国的现状及努力方向

一个完整健康、高效的碳市场需要具备诸多条件:首先要明确设置碳排放总量,使碳排放配额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减排配额体系,即使确定排放总量,技术手段也难以确保碳排放额的公平分配,在诸如碳交易标的物的确定、排放源的监测核查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其次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排放额度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形成较完善的统计、监测、核查体系和监管制度等,确保碳交易产品减排量的真实可信\[11\]。这些都需要用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关于碳交易的法律。对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规定也都散见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中,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我国目前唯一的碳排放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是2005年10月12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联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但因只是一部针对CDM项目运行管理的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而且该办法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双方的权利、法律责任和义务、技术转让、防止价格恶性竞争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尽管这些年我国在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过程中取得一定成功经验,一些已经实施或者将要实施排污交易制度的地区在地方立法或者规章中对排污交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详细规定,如《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2)、《山东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2007)、《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草案)》(2008)、《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2010)、《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0)等,但由于只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如果发生跨地区交易,则需要更高层次的法律来规范跨省或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证明了法律保障的重要性。我国于2000年在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了法律确认,理论上具备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政策基础,然而相关实施细则在此后的十几年一直未能出台,得不到体系内的法律政策的支撑、辅助与配合,排污权交易在推行过程因孤立无援而收效不佳。

因此,我国推行碳交易制度必须立法先行:首先,应制订一部囊括排放权交易基本问题的专门性法律,如《温室气体排放法》,其内容包括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义与属性,碳排放权的许可、分配、交易、监测与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的资格与范围、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和权利义务、碳权交易场所资格与管理、违反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责任及纠纷的解决等等。其次,出台与之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主要是指行政法规层面对我国开展碳排放交易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碳交易试点的区域范围、行业部门、管理机构、运营机构与监督机构的设置、总量目标与配额分配、交易、监测与管理规则等。另外,还需要制订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具体操作进行规定,主要是对上述两个方面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补充\[5\]344。在推进碳交易市场过程中,不仅排放交易制度要立法,而且相关配套和支持政策也要立法,除了基本的法律法规条款之外,实施细则、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也要尽快确立和颁布,否则有可能会出现与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相同的问题。

三、 规范碳交易市场的法律

(一) 国外的立法实践和借鉴

2008年英国在其制定的《关于碳抵消交易出售者的最佳行为指南草案》(Draft Code of Best Practice for Carbon Offset Providers)中,鼓励低碳生产、生活,减少碳排放;避免碳排放的转移;确保碳减排计划持久;碳减排量在交易前需经过认证,且认证方法和程序必须透明;避免对碳排放进行重复计算等,其目的在于增加消费者对碳抵消交易及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用的理解和消费者对碳抵消交易产品环保性及其价值的信心,向英国碳抵消负责部门提品质量及认证标准,发展并保持英国在全球碳市场乃至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并为全球碳交易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基础。

2008年由澳大利亚商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arbon Claims and the Trade Trade Practices Act)公布的《碳主张和交易实践法》对企业碳主张规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企业不能有误导或欺骗行为,需要对其碳主张进行准确描述;在交易时,要对其减排量进行认证,保证其质量符合随后出台的《国家碳抵消标准》,同时明确了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12\]33。

在规范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中,碳交易所的行业规则至关重要。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交易所的规则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交易主体资格的审核。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对进入交易所的交易主体从申请者的行为能力、机构设置、准入标准、授权许可等方面都做了严格规定,并且交易所对申请者的排放情况、检测报告和排放量报告的准确与可靠性负有复核权,只有符合这些规则的申请者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 会员制是国外各大交易所的共同特点。欧洲气候交易所根据参与目的不同将会员分为三类,分别是:以办理自己的业务为主也为客户办理业务的普通参与者、仅办理自己业务的贸易参与者和办理自己的业务并为个人参与者办理业务的个人参与者。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会员也分三类:一类是基本会员,另一类是协作会员,还有一类是参与会员。英国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者则分为直接参与者、协议参与者、项目参与者和没有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的个人和组织四类。。

二是注册与交易平台。注册系统不仅承担着排放配额的在线储备功能,还负责记录配额的持有、交易、排放及履约提交情况。注册系统的效率、安全以及是否与交易平台匹配是一个排放交易体系能否有效地发挥经济功能的硬件基础,也是衡量该排放交易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EU ETS不仅每个成员国都设有一个全国性的交易平台,而且在欧盟层面还有一个独立的集中注册平台,即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独立交易日志(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它将所有成员国的国家注册平台链接起来,追踪并记录了这些交易平台所有的发售、交易、取消或存储EUA的信息,成员国还需向该注册平台报告管制对象的配额和核实排放量数据。该交易平台于2008年实现了和联合国独立交易日志(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ITL)的对接。

三是交易的产品与标准。目前国际碳市场交易的标的物主要包括配额(Allowance)和信用(Credit)两种,交易的产品形式主要有现货、期货和期权交易。交易标准则因交易的形式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简称GS)、自愿碳标准(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简称VCS)、自愿性核证减排标准(Standard for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VER+),以及中国国内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熊猫标准(Panda Standard,简称PS)等。

具体到交易的程序和交易规则,如登记注册、碳排放配额的监测、报告与核实、碳排放配额的转让程序和方式、碳排放配额的上交、碳排放配额的清除、碳排放配额的储存、碳排放配额的注销、交易清算、交易登记等则与其他期货商品基本无异。

(二) 中国的现状与努力方向

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设定国家强制碳减排的目标,将企业的自愿减排转变为强制参与,从而实质推进我国碳交易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承担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强制性义务的条件,与碳交易紧密相关的强制减排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因此,碳交易目前相关立法中应与《公约》及《议定书》内容保持一致,主要是体现法律引导而非强制。即将出台的《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将从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登记注册、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对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行详细的界定和规范。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带动更多中国企业参与国内自愿减排市场,推动自愿减排市场蓬勃发展\[13\]。但是由于在这个办法涵盖的内容有限,没有对自愿减排标准及定价规则进行规定,此外,碳交易过程涉及的规则众多,不是一个办法可以解决的。

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场所,没有统一的碳交易规则可以遵循。虽然近几年我国一些地方性碳交易场所不断成立,但这些地方性的碳交易所存在着人为的市场分割现象,严重影响到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自2008年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三大环境交易所之后,武汉、重庆、广州、大连、杭州等城市纷纷跟进\[14\]。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正在筹建的碳交易所已经多达100多家\[15\]。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目前国内尚未赋予碳排放权商品属性,也没有形成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碳交易所大多并无实质性业务,只有一些零星的交易,没有形成规模。同时,由于市场交易主体严重缺失,众多企业对碳交易还没有形成概念,也不知道该怎么交易。尽管也有部分企业投身自愿减排行列,然而,自愿减排的企业并非主流。在碳排放难题集中的钢铁、化工、冶金、建筑等领域,碳排放大户鲜有去交易所进行碳交易。

因此,制定碳交易法律,完善碳交易规则,建立起值得依赖的碳交易体系和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场所当务之急。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第一,确立交易主体会员制度,为注册会员提供全国统一的碳交易数据记录服务;第二,为注册会员提供全国统一的会员交易往来信息和市场价格行情信息;第三,有效协助注册会员减少排放,监督会员的交易执行情况;第四,处理交易所内每日的活动信息,并将当日所有处理结算后的交易数据传达给注册会员,提供市场监视和确定的排放数据\[16\]。第五,在建立我国碳交易场所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充分吸收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与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交易平台,开发与国际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可在国际上自由流通,丰富我国碳交易的金融产品品种,客观上增加碳市场的流动性,并增加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从而增强我国在国际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17\]。

此外,一个严密、灵活、应对能力强的监管体制对碳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就至关重要。如何衡量碳交易市场的绩效,如何保证碳排放总量的限额没有被突破,如何杜绝碳市场的操纵和垄断现象,这些都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所以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一个由环保部门、金属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等有关各方协调的三级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碳交易权的总量控制以及碳排放监测标准和操作办法的制定;金融监管部门对碳交易市场的正常动作进行监管;交易所主要功能是包括制定交易环节、结算环节、交割环节和违约处理方面的制度,反映给环保部门等主管部门,监控企业碳排放权数量的登记和交易,另外交易所还应起到市场价格监测,交易操作等职能。

四、 结 语

碳市场作为一种外部性产品市场,难以自发生成,碳市场由法律政策催生,注定其从诞生之初便带着政府创立的鲜明色彩。宏观法律政策是碳交易机制形成的基础;与碳市场直接相关的法律是碳交易长足发展的关键;具体的交易规则是碳交易得以顺畅进行的保证。我国在这三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宏观法律政策不健全。二是专门法律有缺失。三是具体规则不完善。可能的应对方案是明确政策导向、制定《气候变化法》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法》及相关配套和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也要尽快确立和颁布;尽快出台《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及具体的碳交易规则。

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过程中,要处理好几个重点和难点:一是要注意公平与效率的冲突与协调。公平性与效率是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中的两个主要准则,公平性原则下,难免牺牲效率;效率原则下,又不能保证公平。现阶段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过程中,如何体现公平原则优先,效率原则为辅助,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应当着重考虑;二是要注意排放权分配中的多种利益的平衡。碳交易主体拥有合法的碳排放权是碳交易的前提条件。如何通过构建碳交易法律制度,实现地区间、行业间和企业间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是整个碳交易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三是注意处理好碳排放权交易与碳减排执法、法律监督、处罚机制的关系。完善的法律需要良好的执法、监督和处罚机制来体现,如果这些机制缺失,再完善的法律也会形同一纸空文。如何有效发挥执法、监督和处罚机制的作用,是保障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最终需求。

参考文献:

[1] 聚焦德班气候大会:中国愿有条件承担减排义务[EB/OL].(2011-12-07)[2012-01-07].省略gp.省略/jrcj/gjcjyw/201112/t20111207_1914852.shtml.

[2] Climate ChangeTowards an EU PostKyoto Strategy[EB/OL].(2012-01-05)[2012-01-05]..

[12] 郭日生,等.碳市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13] 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将出台[EB/OL].(2011-06-29)[2012-02-06]..

[14] 我国碳交易政策框架开始构建[EB/OL].(2012-01-09)[2012-02-05]..

[15] 高洪艳.无米下锅 碳交易市场难成炊[N].中国贸易报,2011-12-15(03).

第6篇:双碳减排方案范文

澳大利亚一揽子未来清洁能源发展政策不仅仅包括制定碳价格,还将提供很多重要的配套政策,以提高商用能源效率,促进低碳农业发展,支持人们对清洁能源生产进行投资。

因为澳大利亚在这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所以对中国投资者来说,现在是一个不错的机遇,可以关注并投资相关清洁能源技术。

低碳规划寻出路

2011年8月,澳大利亚气候工作基金会的报告《澳大利亚低碳发展规划――一揽子碳价格政策的影响》显示,发展规划与碳排放交易可以降低澳大利亚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24亿吨。如果上述规划实施顺利,那么澳大利亚的最低减排目标――2020年比2000年碳排放量降低5%――就可以完成逾3/4,剩余部分可以通过购买国际补偿额来完成。

气候工作基金会的报告特别关注了那些可以商用的技术和方法。

《澳大利亚低碳发展规划》显示,澳大利亚已经拥有可用技术和方法来进行减排,减排活动大致可分为3方面:能源效率方面、土地利用方面和清洁能源生产方面。

从能源效率方面来看,从建筑行业着手减少碳排放成本最低。这些措施包括:提升新建筑物的能源效率,通过改善建筑物设计、朝向、保温性,使用更优良的建筑材料等;利用技术提高能源效率,更换低效灯泡,降低由于开放性制冷、烤箱或水管绝缘性差带来的能量损失;对已有建筑物进行减排,可减少10%左右能源消耗;住宅也有减排潜力,如可增强现有住宅的隔热性能,将温室气体产生量大的热水器更换为供暖装置或太阳能热水器和高效天然气热水器。其他主要措施还包括:将荧光灯泡(CFL)替换为发光二极管(LED),提高电器和设备的能源效率。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也是工业部门进行减排的关键一环,有许多措施可以节省成本,包括:改善相关控制系统和工艺;到2020年,铝冶炼新技术和采矿新技术也应有助于提高能源效率。

目前正在研发的技术包括:乏风甲烷氧化处理技术;碳捕获与存储技术;还有一些新兴技术,如改进称重系统、以优化矿车载重或使无人钻探更为精确,降低钻探总要求――这些技术可以节省采矿时使用能源的7%左右。此外,热电联产技术也可以节约能源。更换燃料或燃料成分、改进工业生产工艺以及减少天然气排放等,都将有助于澳大利亚大幅降低碳排放量。

从土地利用方面来看,地上碳封存和家畜减排将有助于碳减排,包括:减少农田土壤温室气体排放是成本最低的农业减排措施。但是,相关措施在澳大利亚已被广泛采用,所以能带来进一步减排量的可能性不大。土地利用方面,还可通过减少家畜温室气体排放的、改善牧场和草场管理、农田碳封存等措施减少碳排放。另外,由于澳大利亚土地资源丰富,所以增加植树造林同时减少采伐会有助于碳减排。

从清洁能源生产方面来看,低排放性发电极具减排潜力。发电行业是澳大利亚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行业。有关人士建议,电力行业可采用如下措施进行减排:将燃煤发电替换为海上风电、天然气发电和光热存储发电。但目前这些措施仍需政策支持才有能力参与经济竞争。

《未来清洁能源发展法案》制定了碳价格,并提出配套政策,为相应的碳减排措施提供资金支持。这将成为上述3大减排领域中多数措施落实的经济保障。

政策力度可期

在当前政策环境下――假定碳价格仍处于5%的上限水平,这意味着2012年起价为23澳元/吨,然后每年按实值递增2.5%,3年后,碳价格根据2020年排放总量由市场决定――碳价格还不足以刺激人们投资多数的低排放发电技术,所以减排措施的实施效果有待观察。

据预测,减排的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定碳价格双管齐下,是仅通过碳排放交易体系本身所能达到的减排量的两倍还多。这是因为,碳价格刺激了一些成本低的减排措施的实行。但是,仅靠碳价格减排还有许多障碍,因为碳价格本身并不一定意味着各企业会承担所有减排量,即便减排从技术上来说可以节约成本。

现在面对的主要障碍包括:首先,资金获取受限、高风险项目很难获得贷款,有的投资回报期长,难以吸引投资,有些投资回报不能达到投资者的预期;其次,减排措施的有关信息获取受限。

此外,企业对减排所带来的潜在资金和生产力方面的益处缺乏认识;对有些企业来说,减排项目不是核心业务,员工不具备所需相关技能;而个别措施在技术上的不确定性成为应用的障碍;电价是一个非市场化价格,降低了有些项目对投资者的吸引程度;有的项目太小、利润有限、交易成本高,难以独立成立一家企业;通过现有供应渠道,很难获得一些需要的能源效率设备;市场太小或不太成熟,难以保证有些产品供应的可靠性和质量;对某些技术而言,具备相关技能的工人数量不多,难以大规模部署。

在一些人看来,这些障碍对《澳大利亚低碳发展规划》提及的减排措施会有所影响。

碳价格机制中的成本机遇

不过,气候工作基金会的分析显示,澳大利亚的一些政策有助于克服半数上述措施落实时面临的障碍。

通过碳价格机制,能源效率方面的很多措施变得更富成本效益,同时,《清洁技术投资规划》和新白色证书计划可增加企业的前期收入。《清洁技术投资规划》可拨款,购置更多的能源效率设备;新白色证书计划则通过全国性《能源节约倡议》,将小范围减排措施聚集起来,有利于供应链上的企业应用相关政策并减少交易成本。

利用100亿澳元的政府投资,清洁能源金融集团让热电联产减排在商业和工业领域变得可行,同时支持更大规模的清洁能源生产。

在电力生产领域,政府还提供资金、以便让2千兆瓦褐煤发电提早退役,这为相关低排放技术进入该市场提供商机。

在土地和林业方面,比如植树造林和农田减排,现在都可以获得重大支持。《碳农业计划》和《碳农业未来》等计划将有助于克服信息获取障碍、降低交易成本。

当然,计划的实施很关键,这样才能保证一揽子碳配套政策充分发挥它们对减排的促进作用。

目前,在澳大利亚还有一些关于减排的措施,不过,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有些措施需要激发其潜力,以增加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对投资者来说,澳大利亚的新政策和可用的技术解决方案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富有机遇的市场。气候工作基金会在《澳大利亚低碳发展规划》中所进行的研究显示,2012年碳价格机制以23澳元/吨起步时,会出现成百上千万吨具有吸引力的减排商机。这为能源效率设备设计商、制造商和安装商,以及碳农业技术和低排放发电带来商机。

第7篇:双碳减排方案范文

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1]。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2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在国际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旦载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则规定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和投资等领域给予任何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必须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方科学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2]。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GATT第3条,该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国内产品给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原则[3]。

(三)碳关税和GATT20条的例外规定

GATT20条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其中(b)款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例外。(g)款,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例外。但是,若想成功适用该例外,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前所述,对于“碳关税”征收,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成员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被判定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4]。

美国曾多次试图借助以上例外,在贸易上遏制其他国家,但很少得手,比如在小虾-海龟Shrimp-Turtle案,为了保护海龟,美国禁止进口未采用海龟隔离器捕捞的虾或虾制品。后来Brazil-Tires案也采用这些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巴西认为禁止进口翻新轮胎是为了预防蚊子传播疾病。以上两个案例最终都被判定与WTO规定不符[5]。

(四)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界调节措施。其之所以得到如此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6]。

第8篇:双碳减排方案范文

飞思卡尔是汽车半导体领域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拥有30多年的汽车行业经验。飞思卡尔技术在绝大多数新型汽车中得到了应用。飞思卡尔的传感器、模拟产品及8位、16位和32位微控制器系列为先进的汽车安全、车身电子、底盘、引擎控制、动力总成、驾驶员信息和远程通讯提供智能和互联支持。飞思卡尔是FlexRay技术的先驱,也是第一家将CAN、LIN和闪存技术集成到汽车微控制器中的供应商。

此次推出的MPC563xM系列包括3个32位动力总成MCU,用以改善拥有一至四个气缸的小型引擎的效率和性能。MPC563xM器件基于Power Architecture技术,不但增强了动力总成的功能,如片上排放控制等,而且还满足了引擎和变速箱供应商的成本限制。这些经济高效的器件是飞思卡尔基于90纳米技术生产的第一批汽车MCU产品;同时也是飞思卡尔自2006年1月启动与STMicroelectronics的联合开发项目后,所生产的第一批汽车电子产品。

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

飞思卡尔MPC563xM动力总成MCU包括综合的排放控制技术,该技术利用了在Power Architecturee200内核中构建的强大的数字信号处理(DsP)引擎的优势。这一集成的DSP功能支持引擎设计者能最大限度实现燃料的经济性和性能,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引擎“爆震”,从而将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3~5个百分点。DSP功能基于单输入/多数据(SIMD)处理技术,还可以用作获得专利的传感器诊断机制,解决车辆的车载诊断问题。

飞思卡尔高级副总裁兼微控制器解决方案部总经理Paul Grimme表示,“MPC563xM MCU的强大处理能力,使引擎设计者能够开发有助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动力总成解决方案,并且满足当前和未来的汽车排放要求。绿色汽车技术对解决日益严重的全球变暖问题至关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先进、经济高效的MCU正是解决此问题的理想之选。”

全球预计共有8.2亿辆车辆(资料来源:J.D. Power andAssociates),每辆车平均每年排放4吨二氧化碳,因此排放总量达33亿吨。汽车二氧化碳排放量每降低5%,每年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就会减少1.65亿吨。二氧化碳是主要的温室气体,因此是导致全球升温的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仅在美国,二氧化碳就占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80%以上。

面向新兴市场的经济高效的解决方案

MPC563xM系列经济实惠的定价,使这一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更利于推广。四气缸的经济高效的引擎设计,在中国和印度等新兴市场已变得普及起来。在这些市场,政府法规已经开始要求汽车制造商生产更经济高效的引擎来减少废气排放。

对于目前采用16位MCU解决方案实现动力总成控制的汽车开发商,MPC563xM系列则为它们提供了经济高效的32位解决方案,其处理性能高于16位解决方案。MPC563xM由高达1.5 MB的闪存、81KB的SRAM和能扩展为80 MHz的PowerArchitecture内核组成,为动力总成管理应用提供了出色的性价比。

MPC563xM是飞思卡尔第一个带QFP(四边扁平封装)选项的动力总成器件系列,使开发更简单、成本更低。QFP包含看得见的引脚,不需要采用费用高昂的红外线和x射线检测技术,因而使封装的安装、检测和修理变得更方便、便宜。此外,MPC563xM器件软件与飞思卡尔现有的MPC55xx系列兼容,支持代码共享,有助于降低汽车制造商的开发成本。

MPC563xM产品系列由飞思卡尔与STMicroelectronics合作开发。因此,STMicroelectronics也能提供架构相同的的产品。这一前所未有的双货源的布局有助于降低汽车客户在供应链中的风险。

MPC563xM产品系列特性

・Power Architecture e20023内核,包括40 MHz、60 MHz和80MHz多个选项:

・SIMD模块可用于DSP和浮点操作;

・可变长度编码(VLE)功能最多可将代码大小减少30%,从而提高代码密度和降低内存要求。

・提供带有ECC功能的768 KB、1 MB和1.5 MB闪存选项。

・81 KB SRAM。

・32通道eTPU2能够处理复杂的定时器应用,降低CPU负荷。

・硬件数字滤波器一将DMA用作抗爆过滤器,从而最大限度减少DSP计算,并将CPU负荷降低5%。

・2 x FlexCAN一与TouCAN兼容,带有64+32个缓存器。

・2 xeSCI。

・2 xDSPI(16位宽),每个最多提供6个芯片选择,包括连续模式和DMA支持。

・34通道的双模数转换器(ADC)。

・结温传感器。

・32通道DMA控制器。

・196个源中断控制器。

・Nexus IEEE-ISTO 5001-2003Class 2+(eTPU2 Class 1)。

・5V的单电源供电。

・根据闪存大小,可以提供100LQFP、144LQFP、176 LQFP、208MAPBGA和垂直标定系统级封装等多个选项。

完善的开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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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双碳减排方案范文

(1)大部分研究认为,林产品碳储量应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因为林产品是一个碳库,伐后林产品是其中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对于林产品中大量的二氧化碳,如要减少排放,就必须做到几点,首先对于林产品的利用率应提高,当林产品的二氧化碳储量得到扩大,林产品的使用寿命自然也会延长。其次,比如可以采取合理处置废弃的木产品、降低林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率等等一些积极的手段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同时可以使一些废弃的木产品的二氧化碳长期固化,形成生态系统之间的排放平衡。

(2)大量二氧化碳的排放主要是由于使用了工业产品的缘故,所以如果可以用林产品来替代,比如使用木质产品,减少一些能源材料的使用,就可以减少其中的二氧化碳排放,又可以使其中的二氧化碳的固化。

(3)化石能源在燃烧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所以如果可以用林产品替代,就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其中林木生物能源的替代对于二氧化碳的减排也有非常明显的效果。由于对于林业的损毁,一大部分的二氧化碳被排放到大气中,而林业资源的再生功能,也可以使二氧化碳重新被吸收。所以增加林业产品不仅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还可以长期固化二氧化碳,从而起到节能减排的作用。所以林业是目前低碳减排的重要手段。

2森林碳汇对低碳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

经济的发展与人类的生活都离不开化石能源的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这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虽然不同的地区的碳排放量都不同,但地区的发展却离不开二氧化碳的排放。这种现状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由于我国的技术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在碳排放方面还没有取得较大的发展,想要突破原有的技术是具有极高难度的。如果一味执行减排,只会影响到经济的正常发展,使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同时也会提升经济运行成本。所以,对于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对于化石能源的主体局面想要改变就必须提供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才能实现,而就目前来看,这是很难实现的。所以,林业减排是一个极具可行性的方案,这不仅投资少,而且成本也很低,但收益却颇丰,是一项现实性的可选择方案。地球上主要有大气碳库、海洋碳库、岩石圈碳库和陆地生态系统碳库四大碳库。

在对碳循环的研究时,可以将岩石圈碳库当做静止不动的,因为尽管岩石圈碳库是最大的碳库,但碳在其中周转一次需要百万年以上,周转时间极长。海洋碳库的周转周期也比较长,平均为千年尺度,是除岩石碳库以外最大的碳库,所以它们对于大气碳库的影响都比较小。陆地生态系统碳库主要由植被和土壤两个分碳库组成,内部组成很复杂,是受人类活动影响最大的碳库。而森林地区是碳积蓄的主要发生地,所以对于碳循环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林业也成为增加碳汇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国家发改委曾经在2007年对中国造林活动进行过估算,从1980到2005年,中国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30.6亿t,森林管理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16.2亿t。可见,林业对于二氧化碳的吸收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

3森林碳汇的发展难点

通过对林业及二氧化碳减排的分析与研究,可以从中看出,林业减排与增加森林碳汇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途径,也是低碳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点。但是,在低碳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森林碳汇的发展也遭遇了一些难点和限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对于森林碳汇及相关碳交易都有明确规定:

在《京都议定书》就有这样的规定,开发森林碳汇的土地,必须是从项目基准年开始,过去五十年内没有森林,如果是再造林项目,所用的土地必须是从1989年12月31日至项目开发那一年不是森林,但是在此之前可以有森林。

自身可以完成减排指标的,不可以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可以使用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家,与其合作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也需要将符合规定的碳减排量申报,并获得联合国相关部门认可后,才能出售给发达国家的企业。

进行交易的碳信用额必须是新产生的,不可以是现存的碳汇量。

4、减少毁林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