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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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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第1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 关键词 ] 农业保险;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近年来,农业保险相关问题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中共中央连续六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发展农业保险作出部署,国务院也早已将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列入规划①。这一方面表明党和政府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许可以反映农业保险立法工作遇到了一定的障碍,因而迫切需要我们再度审视农业保险基本理论问题,为尽早克服立法障碍,完成立法规划而努力。本文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以公、私法区分为视角,分别从农业保险的概念、运行和立法三个方面,讨论农业保险的基本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在学界关于农业保险的定义中,典型的表述为:“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 即保险人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 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1 ](P236)或农业保险指“以长期和收获期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禽畜和水产养殖动物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 ] ( P2 ),或“适用于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的保险”[ 3 ] ( P12 )。可以看出,上述定义均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 农业保险被定义为“农业生产领域的保险”。单从概念定义的角度看,如此定义农业保险尚无问题,但从立法角度看,将指代如此含义 的“农业保险”一词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使用于法律文本,则未必恰当。

我国《保险法》(2009 年) 第186 条第 1 款规定: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②立该法条的目的无外乎两个,一是宣示国家对发展“农业保险”的责任,二是厘清“农业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但现实是,一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农业保险作出“另行”规定; 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不但存在,且在政府的鼓励、支持下,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 3 ] ( P114 )这种状况难免让人产生法律适用上的疑问——— 该法条既然明确规定 “农业保险”应“另行规定”,自然应得出“农业保险”不受《保险法》规制,也不受《保险法》确立的主管机关管理的结论。但事实上,我国目前正在试点开办的“农业保险”却确实应受《保险法》规制,并实际由保监会监管。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并不是实务运作藐视或违反立法,而是由于相关概念的混淆和立法技术的粗疏。

实际上,“保险”一词本身并不是一个严谨统一的法律术语。保险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狭义的保险指的是商业保险,广义的保险除商业保险外,还包括社会保险。[ 4 ] ( P19 )商业保险受保险合同法的规制,当事人之间产生私法上的关系; 社会保险一般受专门立法的规制,当事人之间通常产生公法上的关系。只是由于商业保险一枝独秀,以至于人们一般将“保险”与“商业保险”等同。

此外,我国商业保险采取的是合并的立法体例,即将商业保险合同法与商业保险组织法同时规定于一部法律中,并命名为“保险法”。相比单独制定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的立法体例,这种统一的立法体例通常会进一步掩盖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几个相似概念的差异,尤其是容易使人误认为《保险法》是规范一切保险的法律,进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偏差。

农业保险虽特指农业生产领域的保险,但其既然名为保险,自然在逻辑和现实上都会面临上述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的价值,政府往往基于特别的政策考量,对农业保险采取异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故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概念混淆的问题,在农业生产领域保险制度中有被放大的可能。

无论我国采取何种模式,在逻辑上农业保险都可以被区分为农业社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③前者当事人间属于公法关系,后者属于私法关系。因此,我国《保险法》第 186 条第 1 款中所谓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农业保险”,实质仅指产生公法关系的农业社会保险。其需要“另行规定”的原因,在于农业社会保险属于公法关系,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必须有特别的法律渊源,不能适用作为私法的《保险法》、《合同法》,[ 5 ]而正在我国如火如荼试点和开展的各种所谓的农业保险,实质均属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其产生私法关系且不受《保险法》第 186 条第 1 款的制约。据此,上述《保险法》中看似矛盾的现象,便通过对法律文本的限缩解释得到了解决。

区分“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农业社会保险”这几组概念,我们还必须分析我国《农业法》中的有关条文。《农业法》(2002 年) 第46 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其第 1 款宣示国家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有义务,第 2 款区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并赋予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在农业保险中的合法地位,第 3 款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与 1993 年《农业法》第 31 条相比,该条文修改的幅度虽然不大,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条文第 2 款中首次出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互助合作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等表述。而对于这里所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与“互助合作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理论上存在较大的分歧。有人认为,从法条的文义及立法沿革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互助合作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并没有交集,前者属于社会保险,产生公法关系,后两者属于商业保险,产生私法关系。还有人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既包括农业社会保险,又包括政府扶持的“互助合作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

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种解释显然更符合法条文本本身的表述,④但是,由于当前的农业保险立法和理论研究基本接纳了第二种解释,⑤为了避免立法和研究出现不必要的概念混乱,我们应便宜行事接纳第二种解释。至于第三种解释,因其在与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杂糅之后,更易让人混淆公私法关系,故而不可采。

我们应该认识到,虽然可以通过对法条限缩解释调和实务与法律的矛盾,但法条文本本身存在的争议并不会消失,今后仍可能随着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或创新而重新浮起甚至放大。但遗憾的是,当前有关农业保险的研究往往都忽视了这一点。[ 6 ]事实上,从比较法上观察,各国都极为重视农业保险基本概念的问题,例如,日本于 1947年将其《农业保险法》与《家畜保险法》合并,制定了新的《农业灾害补偿法》

[ 7 ] ( P11 )。虽然该法所规定的补偿制度,实际上仍是不折不扣地以保险基本原理为基础,[ 8 ] ( P776 )但为了彻底区分于商业保险,避免概念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日本立法完全摒弃使用“保险”一词。虽然在具体立法技术上各国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但这种主动避免法律适用争议的意识确实值得我们学习。

二、农业保险的运行模式。

中国保监会曾提出五种发展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 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 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地区如上海、黑龙江等地,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 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9 ]分析可知,模式一、二、三、五均属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区别仅在于保险人分别是专业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或相互保险公司,模式四我们暂时将其归类于农业社会保险⑥。无论选取何种模式,实际上都逃脱不了农业社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也即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的二元分类⑦。

我们首先考察农业社会保险模式。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既然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自然产生公法关系,其优势在于直接由政府承保,保险的公益性特征明显。在我国,社会保险部门若能逐步开展农业社会保险,还有进一步促进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权利均等化的重大意义。目前,开办农业社会保险的障碍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全国范围的农业社会保险需要动员极大的社会资源,仅仅以必须设立专门机关一项而言,即可谓工程浩大,难度很大; 二是社会保险虽然收费低廉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分散风险,往往表现为强制保险。[ 8 ] ( P733 )但就我国当前情况而言,如果采取强制保险,即便收费低廉,农民也未必认同,反而往往易被认为是“伤农”行为。正是基于这点考虑,《农业法》第 46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但如果不采取强制保险,由于我国大多数农民并没有把农业生产风险列为其受威胁的主要风险,[ 10 ] ( P2、P75 )故而不愿参加农业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越少则风险越难分散,保费就越难以逐步降低,如此恶性循环,高效、顺畅的农业社会保险制度恐怕永远难以建立起来。

实际上,我国早些年曾经错过了一次全面建立农业社会保险良机,若在逐步减少农业税税率时,将合适比例农业税税金调整为农业社会保险的保费,农业社会保险制度或许早已成功建立。而在当前农业生产不需缴纳任何税费的情况下,强制农民购买保险,必然会受到来自农民的强大阻力,这正是我国未来开办农业保险面临的最大障碍。

谈及商业性农业保险,不少人都将“赔付率高”作为其特点,[ 11 ]我们认为该观点在逻辑上存在问题。实践中并不存在任何以“赔付率高”为特点的保险,某种特定的保险如果在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的统计表明赔付率过高,为了保持正常经营和合理的盈利,其自然会在下一阶段调整保费降低赔付率。其实,商业性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主要是因为保费较低,而保费低又源于农民支付能力的低下。农民购买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本来就不高,如果保险人因赔付率高而继续调高保费,必然更加无人问津。近年来,商业性农业保险虽然在保费政策性补贴制度下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保费未提高的情况下,补贴的效果只是减少了农民一方的负担,并没有提高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并未改变赔付率持续居高不下的局面。因此,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困境,是面临作为商事主体的保险公司的盈利目标与农民支付能力低下之间的矛盾。也正是这个原因,国外商业性农业保险取得成功的范例并不多见。 [ 8 ] ( P792 )。

无论是建立农业社会保险还是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均面临较大的困难,其中又以建立农业社会保险为甚。保险贯彻“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聚集集体的力量救济遇险的个人,因此,既不愿让农民交保险费又想开办农业保险,恐怕是保险制度不能承受之重。

其次,在论述开办农业保险的优势时,有些学者指出,开办农业保险可以节省政府救灾资金,[ 12 ] ( P2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同样值得商榷。开办农业保险目的是丰富化解农业风险的机制,并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从而改变传统救灾模式。仅能弥补农业生产者很少一部分的生产风险的状况。社会保险及社会救济均为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在危难时获得政府救济乃是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因此,农业生产者在遭受灾害接受救济的权利并不因开办农业保险而消灭。

未来我国若要开办农业社会保险,若无法实现修改法律强制参保,则只能在初期按照自愿保险的模式试点,并采取措施引导农民参与,逐步扩大参与规模,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并及时减低保费。而对于商业性农业保险,我们则应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并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给予税收优惠和运营费用的补贴[ 13 ] ( P58 )。无论是开办农业社会保险还是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困难的最终解决,还要靠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农民支付能力的提高以及农业生产者风险防控意识的增强。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路径。

在公私法区分的基础上,本文论述了农业保险相关概念和开办不同模式农业保险可能遇到的障碍后,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两类农业保险在立法上的总体规划。需强调的是,探讨两类不同性质农业保险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科学确定两者于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并不意味着我国必须同时开办这两类保险。

对于农业社会保险而言,由于其创设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依法行政的原则,如果政府决定开办,必须制定专门的“农业社会保险条例”。该法规应该明确此类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并确立基本原则、主办机关、参保条件,同时还需规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等问题。该项工作可以借鉴《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

对于商业性农业保险而言,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存在两方面令人担忧的问题: 第一,法规的主要内容仅包括政府对某些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支持、补助等,法规条文主要表现为政策宣示,形式上并不具备完整法律规范的要素; 第二,忽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仍属于商业保险这一事实,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中重复作为普通法的《保险法》、《合同法》甚至《民法通则》已有的一般规定。

这样的立法除了能使我们拥有一部规范部分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专门法律外,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同时,其忽视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功能划分,给人以政府扶持的商业性农业保险 (即政策性农业保险) 是超脱商业保险之外的制度的错误印象,增大了法律冲突的风险,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我们认为,商业性农业保险领域亟须制定的法律,可以被称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准条例”。换句话说,我们要制定的法律是公法性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管制法,而不是私法性质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基本法。

商业性保险合同基本问题在《保险法》中早有规定,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自然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应该解决的是农业保险的特殊问题,其实质是基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准公共商品的属性[ 6 ],基于农业需要特别扶持、农民需要特殊帮扶的社会政策考量所产生的在私法关系框架中对一方的特别保护。

其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与劳动合同的立法十分相似。以台湾地区的劳动“立法”为例,台湾地区“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确定了雇佣关系在私法上的基本问题,“劳动基准法”则确定了公法对雇佣合同的干预。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立法略有不同的是,在保障程度不高的初期,政府只能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中的一部分,使之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准条例”只规范部分商业性农业保险,而“劳动基准法”却约束所有的雇佣关系。我国在劳动立法的过程中,未采用单独制定法律性质属于公法的 “劳动基准法”的立法模式,而是制定了混杂公法私法内容的《劳动合同法》,以致关于劳动合同性质的无谓争议延绵至今,希望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中,我们能汲取该教训。

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准条例”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至少应该包括: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定义、特别的准入条件、保费补贴制度、税收减免及经营补助、监管方面的特别规定等。

综上所述,无论是农业社会保险,还是政府扶持的商业性农业保险 ( 即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 ,均属公法的调整范畴。

四、结语。

在我国农业保险仍在试点、农业保险的模式仍在探索中的特殊背景下,农业保险一词的含义实际上是很不确定的。因此,为了避免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并为将来农业保险模式的创新预留一定的制度空间,我们反对将“农业保险”一词直接用于立法,而应按照产生公法关系抑或私法关系的不同,区分为农业社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分别处理。对于仍存争议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我们也应基于当前通说,将其理解为政府扶持的商业性农业保险,以保证概念的统一。

无论是开办农业社会保险抑或完善商业性农业保险,我们都面临农民支付能力较低以及农业风险并不被农民视为生活首要风险的矛盾,这个矛盾只能在农业发展和转型中逐步解决。

加强农业保险立法,有利于规范农业保险的发展,开办农业社会保险,基于依法行政的原则,必须制定“农业社会保险条例”,确立主办机关、费率、参保条件、救济等基本法律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不必重复《合同法》、《保险法》已规定的基本问题,而需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准条例”,确立政府对某些种类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扶持、对农民保费补贴及对保险公司的特别监管等特殊问题。

无论开办农业社会保险还是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均需由公法规制。当然,虽然社会保险产生的是公法关系,但该制度仍是以民法上的制度为基础构建的,[ 14 ](P50)而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准条例”与《保险法》、《合同法》等一般私法的关系,也是私法学者跨公私法研究的好素材,因此,这个过程少不了私法学者的努力。

注释:

①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0月19日) ,其中指出: “( 收到) 关于制定农业保险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已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列入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②从法律沿革来看,该规定源于1995年《保险法》第149条。1995年《保险法》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2002年我国修订《保险法》时,该条文变为第155条,内容没有任何改变。2009年我国再次修订《保险法》时,除了将该条前段后的逗号改为句号外,在文字上并没有其他修改。

③关于“农业社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这组概念,笔者可谓思考良久,在“社会性农业保险”“农业生产社会保险”“商业农业保险”“农业生产商业保险”等词组中反复比对,才选定。选择的主要标准有两点: 一是表述简明、含义精准; 二是符合汉语表达习惯。

④事实上,在保险法领域,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学者都认为政策性保险与社会保险基本同义。

⑤国务院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交给作为全国商业保险主管机关的保监会牵头办理,显然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特例。即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受到政府政策性扶持的那一部分“商业性农业保险”。

⑥但“五种模式”中所谓的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究竟是何种组织形态,不仅让人产生疑惑,这种表述明显与《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独立责任不符。此外,官方在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同于“政府扶持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后,又以其指代产生公法关系的社会保险,无疑是概念混乱的表现。

⑦农业保险可以是多层次的,即农业社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是可以并存的,至于并存模式下可能出现的跨公法、私法间的“超额保险”等复杂问题,本文暂且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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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庹国柱, 朱俊生 . 关于农业保险立法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 ] . 中国农村经济,2007, ( 2 ) .

第2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9月1日,北京市正式启动少儿住院互助金制度。这是一项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由北京市红十字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共同设立。在此前后,全国很多地区也先后尝试发起设立了类似的少儿互助金项目。

这对本来已经独足难撑的学平险,将是一次严竣的考验,同时,也将“打着公益旗号暗自牟利的少儿互助金”推出了水面。北京的一些批评者指出,基本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这对本来“互为补充”的安排,如今成为博弈的力量。

觊觎学平险市场?

按照北京“少儿互助金”的设计规则,今后,每名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每年只要交50元钱,每学年度最高将可享受8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障。

保险业专家指出,由这项互助金的设立人和设立目的可以看出,这是一项区别于商业保险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少儿互助金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少儿互助金的原则是“低筹资、广覆盖”、“互助共济”,目的是“从机制上解决过去一家一户的局限性,实现全社会共同承担风险”。

这项以公益为出发点的基金一经推出,就给原本已不平静的学平险市场带来了一场风波。直接原因,被认为是“划归各地教委全权管理的少儿互助金可以从根本上挤走学平险”。

据《财经时报》了解,针对这一动向,目前仅在北京地区,不同的区级教育局大致采取三种态度:或者强制学校要求加入少儿互助金,或者要求学校规定学生购买一种保险-学平险或者互助金,或者不强制要求学生投保。

按照2003年8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学平险不得再以学校作为投保人投保。换句话说,学平险不应是一个被强制要求投保的保险品种。同样,保险公司也不得再通过与学校的协议而获得大额保单。

但是,少儿互助金的出现,则使得刚趋于透明的市场又出现干扰。因为教育主管部门的介入和部分教育局的干涉,使少儿互助金在一些地区得以强制的姿态,将学平险挤出校园。

矛盾凸现

实际上,由各寿险公司分食的学平险市场,变成了由各地教委一手垄断的局面。在保险责任相近而保险金额相对较高的情况下,学生家长不会重复购买这两种保险,即在参加了政策性的少儿住院互助金后,商业性的学平险恐怕再难有市场成长的机会。

利益受到损失最大的,可能依然是投保者。在教育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这次博弈中,选择权依然没有保障。不少学生家长表示,学校拿一份通知单,说交钱买保险,“那就掏钱呗,别人孩子买了,自己不可能不买;至于买到手的究竟是什么,根本说不清楚,也没人给我们说清楚”。

投保人对选择权益的忽视,则使少儿互助金与学平险之间的争夺,更近乎政府部门与商业部门的直接利益冲突。

此外,少儿互助金如何运营,同样成了摆在设立者面前的问题。据悉,少儿互助金与学平险的本质,在于前者为非盈利性质,后者为商业行为。

但商业保险专家指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少儿互助金在“仿造学平险的模式,其中保险责任、赔付比例基本相似”:“不同之处只是前者的政策性-也就是强制性-较强,后者则是完全的商业经营模式”。

少儿互助金的年费率与学平险大体一致,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状况和消费水平,保费在40~50元/年,保险金额却在6万元以上。特别是对一些大病患者的赔付,更达到8万元。

以“公益”的名义

设立公益性质的互助金,虽然出于对少儿基本保障的考虑,但事实上,设计和经营互助金项目需要相当的专业技术和实力。

然而,许多地方的教委是否具备承办少儿住院互助金的经验和实力,仍然是一个疑问。不少地区的教委和教育局只能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将这笔业务二次转手。

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有关人士透露,实际上,有的所谓“少儿互助金”,依然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地方教委只负责收费,并且从中收取手续费,至于保险风险,则完全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

“虽然保险公司已经没有多少利润了,但为了市场长远的占有考虑,依然愿意接受这种保单。”他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团险部有关人士认为,创建少儿互助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公益而不是盈利,但依然需要有一定的运营能力来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延续,保证参与者的利益。

换句话说,基金不仅需要一定原始积累,还需要不断扩大规模,仅靠每年收费慢慢积累,很难达到正常运营的目标,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透支,互助保险的本来目的也将会因此得不到实现。

据少儿互助基金有关人士表示,有的地区的基金管理部门的确会考虑到运营基金有困难,选择与商业寿险公司合作,将风险完全扔给商业寿险公司。

第3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代理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4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直付;合作;模式

目前,我国特别是东部沿海较发达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实现全民覆盖,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基本得到保障。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保障意识的逐步提高,医疗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人均诊疗成本及费用不断增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难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因此,我国必须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及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的同时,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让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1]。

1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必要性紧迫性

1.1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现状

1.1.1基本医疗保险的构成与类别。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1.1.2政府主导的其他形式医疗保险。现行政府建立的医疗保险制度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还包括: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职工自费补充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等

1.2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现实意义

由政府建立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实现全履盖[2],但仍有一部分参保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较重,罹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需要自己承担的费用偏高。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利于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互补、形成合力,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以南通市2015年度数据统计为例,职工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5.2%,三级医院住院平均自付率19.24%;居民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6.6%,三级医院住院平均自付率28.57%。各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能实现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其筹资水平、报销范围及比例远低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罹患重大疾病的县区新农合患者需自己承担的费用更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时有发生。

2现阶段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基本情况

近年来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已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虽然中央加大了社保基金的信息公开力度,数据显示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但收入增速出现放缓,支出规模仍保持快速增长,医保基金面临收不抵支风险,商保支付作用日益突显。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百姓日益重视生活质量及健康保障,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也日益增长。近年来,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遭遇“瓶颈”,发展势头远不及预期。

2.1从需求上看

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对商业健康保险虽有需要,但很难转变成有效的需求;对于中等或较高收入群体,由于近几年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已形成一定预期,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并不强烈。

2.2从经验上看

我国目前商业健康保险缺少有效的历史数据,对疾病风险损失缺少以精算为基础的科学判断。商业健康保险尤其是报销型保险项目缺少损失分析、产品设计、销售、核保、理赔等专业人才,合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缺乏。

2.3从环境上看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正面临深水区,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成效不显著,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加上本就存在的医疗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导致商业保险公司对商业健康保险心中无底,望而却步[3]。

3商业健康险直付项目探索

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通过引入商业健康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的方式,通过市场化的医疗筹资制,减轻财政医疗保障支出负担,完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同时探索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由此真正做到便民、惠民,提供老百姓买的起、赔的到、可持续、好服务的商业健康险,并构建窄网络、深服务、区域属地双向转诊的医疗-保险新模式。

3.1商业健康险直付项目对社会、政府、医疗体系的积极作用

将商业健康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有机结合起来,能更好地满足人们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构建。商业健康险的保障额度高、覆盖面广,缓解公众就医压力,且为公众就医提供了方便,整个社会的公众健康水平也得到很大提高。第三方提供诸如保险设计、医疗基金的管理、医疗费用的审核、医疗费用的报销等专业化的服务和技术可以降低政府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成本,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作为惠民工程,可以提高公众满意度,也就有利于保证社会的安定和稳步发展。

3.2商业健康险直付项目对医院的积极作用

以保险为抓手,以服务为纽带,本文建立起医院-上海的医疗资源区域联动和双向转诊模式,签约顶尖医疗专家,组建“医生集团”,特别将推动上海地区的知名专家前来医院定期为患者治疗行医;同时,也通过保险支撑,为患者提供至上海的转诊就医通道。构建区域联动医疗网络体系,更多的患者会因为商业保险的直付功能、直付医院与非直付医院的差别赔付比例(被保险人在直付医院发生的保险责任内的费用,赔付为100%;在非直付医院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内的费用,赔付为70%)。以及上海医疗专家团队而选择至定点合作直付医院行医问诊。参保的疑难杂症患者,将通过区域联动医疗网络完成至上海的转诊服务。通过商业保险导流的优质医疗资源,来辅助医院优化专病的临床诊疗路径,从而提高医护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

3.3惠民健康险直付项目对老百姓的就医益处

本项目配置的专属保险,最高保额达80万,突破医保限制,专门针对大病、重病,80万保额的设置也是专业健康信息咨询公司充分调研中国医疗费用水平后的成果,既足够支撑绝大多数治疗费用,也避免华而不实的虚高保额增加保费负担。而直接结算服务也是免除老百姓入院后因为经济原因而产生的各种顾虑。

4探索商业保险与医疗机构合作共赢新模式

医院与商业保险公司依托各自的专业技术优势和优质的医疗资源,在保险产品开发、保险服务创新、医疗风险管控、医疗机构合作等方面展开长期深层次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从疾病预防、检测、诊断、治疗到康复全过程的保险保障及医疗管理服务。三方通过财务结算手段强化医疗与商保的结合,促进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产业的优势互补,为社保医疗提供有力补充,创建商业保险与医疗机构合作的新模式。通过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的专业合作,将商业健康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有机结合,能更好地满足人们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降低政府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成本,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高老百姓就医体验,有效解决老百姓“看病贵”问题。医院作为辖区内唯一指定商保直接结算医院,被保险人在直接结算医院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内的费用,赔付为100%;而被保险人在非直接结算医院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内的费用赔付为70%。有效引导就医流向。医院依托商业保险公司,共享上海优质医疗资源,不断提升医院医疗服务水平。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让南通地区患者在家门口共享上海医疗技术资源。提升医院知名度和美誉度,拓展医疗市场份额,有效缓解老百姓“看病难”问题。医院通过财务结算手段强化与商保业保险的长期深层结合,促进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产业的优势互补。以保险为抓手,以服务为纽带,构建起网络医院间的医疗资源区域联动,实现有序的双向转诊,助力落实医改“分级诊疗”政策。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Z].2014-10-27.

[2]荆涛,杨舒.商业健康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与发展现状[J].中国医疗保险,2016,8(6):18-22.

第5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私家车 保险 发展模式

近年来,宁波经济一直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发展。2012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524.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8%。全年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02元,比上年增长11.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4%。财富的快速积累,居民消费从“温饱型”向“小康型”升级,经济发展由“衣食”拉动向“住行”拉动转变。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为宁波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居民收入和财富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家用轿车开始越来越快速地进入家庭,必然推动私家车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一、宁波市2012年私家车保险业务发展概况

(一)宁波市2012年私家车车辆增速情况

2011年9月,宁波汽车保有量突破百万,跨入“百万车城”的行列。时至2012年,据宁波市车管所的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宁波全市的机动车保有量达185.54万辆,汽车保有量已达123.83万辆,仅私家车就有89.52万辆。也就是说,仅一年多的时间,宁波的汽车就猛增了23万多辆,增幅16.32%,其中65%新增车辆是私家车。仅宁波市六区,目前已有汽车66.59万辆。2012年宁波市区私家车猛增15万辆,同比增长20.20%。据统计,目前宁波市私家车拥有量达到每10人拥有1辆,每10户家庭拥有2.5辆。

(二)宁波市2012年私家车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

1.宁波市2012年私家车保险业务的整体规模

目前宁波财产保险市场共有27家中资保险公司经营私家车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人保财险、太保、平安、大众、天安、中华联合及人寿财等公司。2012年宁波地区财产保险保费收入83.61亿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62.30亿元,占74.51%。截止至2012年12月份,宁波市私家车承保数量89.52万辆,比2011年增长14.83%;承保金额6502.35亿元,保费收入38.60亿元,比2011年增长14.95%,占全市机动车保险总保费的61.96%;车均保费约4000元;赔案件数52.23万件,比2011年增长36.43%,占车险总案件数的72.13%;赔款金额21.73亿元,比2011年增长42.77%,占全市机动车保险总赔款的58.30%;案均赔款约4200元;私家车业务简单赔付率56.30%,比2011年上升10.08个百分点。

2.2012年宁波市私家车保险业务的销售模式

自2007年平安公司获得首张电销牌照以来,车险电销以成本低、收益好、管控强等特性,始终保持快速发展,电话车险销售服务基本涵盖了绝大多数的中资产险公司,也早已成为宁波地区私家车保险业务销售的主要渠道。以宁波地区人保财险公司为例,2012年通过电话车险购买保险的私家数量多达13.45万辆,保费收入达5.52亿元,占了公司整个私家车保费的54.76%。

车商渠道保险销售的兼业模式是私家车特别是新车保险业务的一个主要销售模式。保险公司通过与宁波地区的车商合作,由车商作为机构销售私家车保险产品。以宁波地区人保财险公司为例,2012年在宁波老三区范围内,车商模式的私家车保险业务承保数量达5.08万辆,保费达2.73亿元,占了公司私家车保费的27.08%。

除此之外,私家车车主还可以通过传统直销、柜台上门、银行、汽车修理厂兼业、个人、专业以及网络销售等模式购买私家车保险产品。

二、宁波市私家车保险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以宁波地区为例,在我国的保险市场特别是财产保险市场,机动车辆保险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同时,在汽车保险市场中,由于私家车保险业务数量众多、保费丰厚、效益可观且销售渠道众多,使之成为汽车保险市场的“香饽饽”,成为众多财产保险公司抢占的主要目标市场。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不断提高,私家车保险市场的抢夺战也将是愈演愈烈,当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也逐步显露出来。

(一)目前私家车保险业务的竞争仍处于以“价格战”为主的低水平竞争阶段

无论是私家车车主还是保险公司,对于车险价格都保持高度敏感性和警觉性。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竞争始终围绕“价格”做文章,各种“拼价”方式层出不穷,行业自律虽已执行多年且效果显著,但是各种暗地的恶性降费、贴费等问题仍时有发生。价格大战,不仅降低了保费充足率,增加了私家车保险的销售成本,而且削弱了行业整体的盈利能力,与此同时也使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忽略或丧失了提升保险理赔服务与其他相关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和能力。

(二)对私家车保险业务销售渠道管理欠缺力度,交易成本不断增加

私家车业务,特别是新车业务,约半数以上保费来源于车商兼业机构。车商渠道销售保险这一销售模式在初期对于挖掘汽车保险市场潜力、满足保险消费者服务需求、促进保险业与汽车销售行业深化合作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一直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车行和人掌握了绝大多数的客户资源,部分车行和人“拥客自重”,向保险公司索要较高的手续费或佣金。除了以高额手续费进行同业竞争外,保险公司也常常束手无策。二是车商兼业机构业务管理不严,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诚信观念缺失,存在较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三)私家车电(网)销业务迅速发展,但仍存在瓶颈制约

一方面,由于电(网)销与传统渠道销售的车险价格存在15%的“剪刀差”,给传统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从长期而言,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电(网)销车险只为私家车车主提供了一个新的购买渠道,它的理赔、服务依然依赖整个保险公司的服务保障体系。电(网)销渠道单一的价格优势,是难以支撑保费实现长期快速增长。此外,车险电(网)销市场是新建立的车险市场,仍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譬如成本逐步走高;车均保费低,保费充足率不高;承保车辆多以旧车和传统渠道业务为主,业务增速存在泡沫;变相贴费、宣传内容不实、存在消费陷阱以电话扰民等等。

(四)私家车保险创新意识不强,竞争领域集中化

一方面,虽然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但在整个私家车保险市场主要还是承保较为传统领域的车险产品,品种比较单一,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不能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各家公司私家车保险产品条款的存有差异,容易存在消费误区,并影响车险的业务结构。统一条款、细化责任也已成为私家车保险业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促进私家车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与举措

(一)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该继续完善私家车保险领域的相关制度,积极促进私家车保险领域的合法合规化进程

1.对于电(网)销业务的监管。一是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监管部门应逐步放松对电(网)销产品的价格监管,允许各公司根据电(网)销业务将承保质量、保费充足率等因素作为车险费率调节因子,自主定价,使之与传统渠道、兼业渠道的私家车保费业务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二是严格落实现有各项电销法规制度,尤其是对客户信息来源的合法性、电销业务真实性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三是加强对扰民问题的监管,重点规范“呼出”业务,对于投诉中反映的扰民、误导问题,尝试实施公司举证责任倒置,强化公司的管控责任。2013年1月,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市场秩序禁止电话营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将电话扰民投诉情况作为电销业务监管的重要指标,对多次查证属实的电销扰民投诉,将责令停止对新客户的呼出业务。

2.对于以车商渠道业务为代表的兼业业务的监管。首先,要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车商兼业机构加大查处清理力度,同时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提高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守法合规意识。其次,要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对车商专业中介模式提供政策支持。前期保监会起草了《关于支持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设立专业机构从事汽车保险(经纪)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后正式公布,并在此基础上着手制定兼业专业化改制指导意见。最后,要限制并探讨逐步取消车商兼业,为车商专业化改革扫清障碍。鉴于兼业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应当提高车商渠道模式的专业性要求,限制并逐步取消现存的车商兼业模式。2012年以来,保监会暂停金融机构以外兼业机构设立的许可,这一举措无疑也是为车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打好基础。

(二)各家保险公司应转变经营模式,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私家车保险市场

1.在私家车保险市场竞争白热化和客户保险服务意识逐步增强的外部环境下,传统的“价格+手续费”的竞争方式已经无法在市场上获取竞争优势,竞争已经升级为“品牌+价格+手续费+渠道+服务+资源整合”的综合能力竞争,提高行业内私家车保险服务的整体素质,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根据国际著名咨询机构罗兰・贝格对车险客户消费者调查显示,车险作为一个持续服务性产品,客户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始终高于对价格的关注,无论选择渠道还是选择保险公司,理赔服务都是排在第一位的。消费者对于车险的需求不仅仅是车险价格便宜,得到保障和服务,更重要的是基于客户价值链环节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从买保险到体验保险风险保障服务。国内保险公司可以探索和尝试国外保险公司的方法,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将消费者对于家庭用车、家庭财产和人身等风险需要进行整体规划和专业安排,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风险解决方案。

2.私家车保险业务发展中要续稳定巩固车商业务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新的发展模式。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与车商建立共同的服务平台,依托互补的服务资源,推动客户主动选择在保险公司投保,提升新车业务续保率。组建保险服务顾问队伍,优化客户服务界面,逐步建立客户价值管理体系。要继续推进厂商深度合作,不断提高响应效率,密切合作关系,积极扩展业务合作范围。统一车商业务的手续费标准,实现过程化管理,充分合理利用送修资源,达到保险公司与车商双赢的经营效果。

3.私家车保险业务发展中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关系,深度介入汽车金融领域,积极拓展汽车金融保险市场。制定实施汽车金融保险战略规划,开发完善汽车金融保险产品,与车险产品紧密融合,从简单满足客户车险需求逐步转向为不同层次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终身用车解决方案”,延长保险续航能力,提升保险服务价值链,建立差异化竞争优势。

4.私家车保险业务发展中要完善电(网)销业务发展方式,实现电(网)销产品从目前单一车险销售为主的业务经营模式,向多险种产品组合营销的联合推动模式转变。当前,电(网)销已成为80、90后年轻消费群体购买车险的主要渠道,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细分客户消费类型,不仅要在车险产品中体现差异化产品组合,如险种组合、保险金额、配套服务等方面,而且还要注重对个人或家庭其他潜在保险需求挖掘,实现家财险、意外健康险等保险产品的交叉销售,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电网(销)保险销售渠道。

参考文献

第6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体系;体制多样性;区位特殊性;中介灵活性;分保配套性

我国的农业保险由于其保险标的的分散性,风险存在的广泛性,控制风险的艰巨性,经营管理的复杂性,政策配套的缺位性,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其发展进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有步骤地建立多种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加速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是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必由之路。

一、我国现行保险架构不适宜发展农业保险

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主体及架构,由于种种原因,难以适应大面积开办和发展农业保险的需求。主要表现:

(一)商业性保险公司受制

虽然现存的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但在发展农业保险上,却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一是缺乏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农村种植业地广面大,农、林作物面积广阔,区域气候差异大,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而商业保险公司不具备有效的保险防御措施;养殖业种类繁多,管理和防疫条件较差,缺乏风险控制能力;对于现代农业中科技含量较高的生产项目,商业保险公司更是缺乏相应的管控人才和技术。二是缺乏对道德风险的防控能力。农村人口众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骗保骗赔等道德风险的比率较高,防控难度较大。三是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中,特别是种养两业,由于风险大,成本高,导致严重的经营性亏损,在没有政府政策性补贴的情况下,不具备长期或大面积开办农业保险的能力。

(二)专业性保险公司受限

近年来成立的一些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其人力资源匮乏,地域限制,经营范围限制及政策不到位等因素,导致业务量太小,形不成业务规模,承保和理赔能力较低,难以发挥保障作用。例如总部设在上海的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到2006年11月底承保蔬菜9 388亩,保费收入175万元,尽管在专项承保上有了一些突破,但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保障需求。

(三)政策性保险公司受阻

国外及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已证明,由国家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或对商业保险公司实行必要的政策性补贴,是建立农业保险主体的主要手段,是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方式,是推进农业保险的有效措施。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建立由于受资金、政策、法律、体制等种种因素的制约屡屡受阻。农业和农村保险这一重大的社会保障范围,需要政府的权威功能,而正是由于政府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二、加速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重视“三农”问题的一贯思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我国是农业大国,由于受不同自然环境及各种因素的影响,农业灾害和事故频发,但农业保险却几尽空白。因此,加速建立以服务“三农”发展为重点的农业保险体系,不断提高农村保障能力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农村经济及文化环境下,根据不同地域的不同情况,在建立农村保险经营机构和经营方式上,要特别注意考虑以下因素:

(一)体制上的多样性

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体制应不拘一格,要多种方式共同发展。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机构网络、经营经验、专业人才等方面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但要大幅度地发展农业保险仍有实际困难。因此,可对其予以必要的政府财政补贴,减免“三农”保险税赋,使其减轻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担负的高成本,并支持其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抗风险能力;组建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农民利益结合起来,利用其资金优势、管理优势、责任优势来提高保障能力;完善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的功能,创造条件将其垦区农业保险范围延伸到农业地区,提高盈利能力来反哺农业保险;引入外资农业保险公司,效仿发达国家保险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活跃农村保险市场;以政府为主体组建相应的政策性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性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区位上的特殊性

根据不同性质的农业保险主体,视其特点有效地经营保险业务。全国性的公司,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全国广大农村大面积地开展业务;区域性保险公司要发挥区位优势,特别是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特点、不同需要及区域经济的发展变化,提供有效的保险服务;专业性公司发挥其专业技术人才配置、业务经营专门化的技术和资源优势,针对种养业、林业及水产业不同特色开展专项保险,增强专项农业经济的风险保障能力。

(三)中介代理的灵活性

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服务需求量大。但由于标的分散,展业成本较高,现有的保险机构网络难以适应需求,而保险中介具有机构广、人员多,服务方式灵活多样,快速方便,展业成本低的优势,这是一种不可忽略的保险服务体系,利用这个机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分保机制的配套性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不确定性、频发性和灾害事故的大面积性的特点,建立必要的农业保险分保机制是对农业保险的一种完善。一是组建多种形式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增加再保险主体,提高对巨额及大额风险的分保能力;二是完善农业保险业务的分保机制。对风险较高的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可规定实施法定分保;其它类农业保险可视不同种类,实施协议分保、标的较大业务的合同分保及临时分保。

三、积极创造发展农业保险的有利条件

(一)加速农业保险法的制定

农业保险既不是纯粹的商业保险,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是一种既介于两者之间,又具有自身特别性质、特殊形式的保险。而现行的保险法主要针对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各项法规又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当务之急是需要出台适宜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法,从根本上明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方向及法律规范。

第7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一)西部经济社会及其保险市场的基本特点

西部地区有6省3区1市,540万平方公里,2.85亿人口,占全国人口的22.83%,在矿产、能源、动植物、水利、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建国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西部经济、社会和人文环境等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97年和1999年西部地区GDP分别为10754.89和12128.29亿元,两年间增长约6.2%。我国国内保险业恢复以来的近二十年,西部保险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从西南四省区来看,1999年末,保险机构资产总额164.3亿元,保费收入103.7亿元,其中产险占47.06%,寿险占52.94%;有各类保险机构及其营业部和办事处887家,从业人员1.4万人;赔款支出42,2亿元,其中寿险占39.98%,产险占60.02%。西部地区的保险服务对西部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家庭或个人的生活安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为支持西部大开发奠定了初步的保险制度和市场基础。

(二)西部经济社会及保险市场的突出问题

横向来看,特别与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人口密度不高;城市化程度较低;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仍较落后。1999年西部地区GDP为12128.29亿元,同年东部地区GDP为51620.40亿元。1997年西部地区人均GDP为3773.65元,与同年全国人均GDP为5990.90元的水平有较大差距;基础设施建设的瓶颈制约明显;生态环境日趋恶化,需切实加以保护;国有大中型改革任务繁重,下岗再就业工程压力大;产业结构严重不合理;高含量大的拳头产品不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普遍较弱。1997年,西部地区的保险密度约为52元/人均,保险深度1.38%;同期全国同类指标的平均水平分别为88元/人均和1.40%;上海市和广东省(仅人保系统)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分别为598元/人均和2.61%;163元/人均和1.59%。西部保险业与全国平均水平和发达省市仍有较大的差距。目前,西部地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还不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总体偏低,直接到保险服务的质量,给保险业持续稳定经营带来不利;化信息技术开发利用成份低;创新改革步伐较小,改革新举措出台也较为迟缓;受经济发展的支付能力、风险意识、民风民俗、宗教信仰等的制约,保险市场需求还不够旺盛。

二、西部大开发中保险业的发展契机与挑战

(一)西部大开发是保险业发展的良好机遇

1.保险业新的保费和业务增长点。西部地区在矿产、能源、水利、旅游等方面的资源,伴随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逐步实施而得以开发和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的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利工程的兴起、高新科技的开发与、旅游特色线路的改造和开发等,需要安全和经济保障机制的配套。西部开发的直接受益是西部经济以及全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西部开发带来的西部综合实力的提高,将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一定的基础。保险业作为处理风险、提供风险保障的服务业,抓住机遇将带来新的保险费和其它相关业务,如投融资、风险管理咨询等新的增长点。

2.西部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健全。西部地区保险业恢复发展至今,多家办保险的有竞争的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但西部保险市场主体仍较少,仅8家保险公司(6家全国性、2家区域性),市场行为有待规范、市场规则需要完善。一个健全和发达的保险市场,除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外,还需有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以及其它中介,而西部保险市场现只有1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需分散保险业务风险的再保险;需风险意识较高并有支付能力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西部大开发的资金资源按市场和国际惯例来配置,将促进包括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以及再保险人和其它相关组织在内的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的重构。资源有效配置的结果带来西部保险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健全的大好时机。

3.业务结构的调整和服务质量的改善。西部保险业为支持西部大开发创造了初步的基础条件,西部开发反过来也对保险业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保险业既要巩固和完善效益好的业务,又需锐意进取,不断探索创新,以新的姿态、新的面貌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西部开发是保险业调整业务结构和改善服务质量的大好契机,为此,要推进西部保险体制改革,转化内部经营机制,建立管理严密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增强保险业务活力和动力,加强内控管理和成本节约,积极调整和开拓保险业务,提高保险服务的综合质量,从而实现保险业自身与支持西部开发的有机结合和同步发展。

4.引进东部与外国保险资本和先进技术。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需要资本投入、建设周期长且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需各经济职能部门的不懈努力和通力合作。我国财政比较困难;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历史亏损影响贷款;西部资本市场不够发达限制了融资;内资保险业资本金相对于不断增大的承保标的金额而相对不足。西部大开发需要采取财政投入、资本市场融资、中外合资产业基金、个人投资等多种方式形成大量资本。西部大开发对资本的需求,是引进东部和外国资本的一次良机,也是西部保险业引进东部和外国保险资本及技术,克服西部保险资本相对不足和技术水平较低的历史机遇。

(二)西部大开发对保险业的要求和挑战

1.要求提供西部大开发配套的保险保障支持。随着西部基础设施的逐步改善和建设,对公路、铁路、机场、电讯和水利等重大项目,要求保险业提供工程保险保障和特殊风险保险,并积极开办与重大项目相配套的建筑工程人身保险等险种;积极支持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加紧落实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商品林建设项目。对生态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地段的林木,由政策性保险公司有所选择并逐步开办林木(火灾)保险;结合西部区域经济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特点,支持种植业的优质稻、油、果、茶的示范基地建设,和畜牧业的畜禽良种工程、牧区人草畜“三配套”工程建设,由政策性保险公司或政策扶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试办或恢复与特色农业和养殖业对应的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积极支持西部科技和的发展,对信息、环保、资源利用等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中的风险,给予相应的风险咨询并在符合承保原则下进行必要的保险保障。风险投资下的保险保障或高技术推广和应用的保险问题,再保险是分散保险公司风险的传统方式,强化和健全再保险公司的职能和作用应成为当务之急。劳合社中的辛迪加承保方式,为内资保险联合承保高技术风险提供了并可资借鉴用于西部高风险承保的经验;此外,西部开发还需要开办和拓展与教育发展的助学贷款、教育项目投入和旅游相配套的人身(信用)保险业务、信用保险业务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要求给予西部大开发力所能及的资金支持。保险为支持西部大开发还应当配合国家的银行信贷和财政政策,给予西部开发建设一定的资金支持。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与保险赔款之间存在时间差和规模差,决定了一定规模的可运用的保险资金。除业已出台的保险资金运用规定外,保险业资金对西部开发的投资,应当有一些特殊的倾斜政策。可以考虑将保险业资金的一定比例购买西部企业发行的风险不太高且有一定效益的债券,既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困难,又可以使西部得到资金上的支持,此其一。保险业将资产的一定比例投资西部证券投资基金,或者选择一批经过项目评估或预测的有长远效益的工程项目,对其进行不超过一定金额的直接投资,此其二。保险业资金大多具有长期、负债性特征,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风险、效益应是保险业资金支持西部开发需要平衡的问题。出台一定的税收和利润分配上的优惠政策,鼓励保险业资金支持西部建设和西部保险业的资金留在西部运用,可以增加保险业支持西部的力度,此其三。

3.为西部大开发提供风险管理和其它咨询服务。除传统的提供风险保障外,保险业还在风险管理和咨询方面保持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一定优势。西部大开发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贯穿着不确定性和风险。有些风险是不可保的,有些风险是保险后不可获得全额补偿的。支持西部开发的保险服务应当是全方位的服务,不仅可以为开发中所遭遇的风险提供保险保障,而且还可对开发项目选择中的风险、项目风险隐患、项目风险估计以及项目安全计划设计等,给予风险管理的咨询。保险业指导或直接参与西部开发的防灾防损,可以减少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损失,同时保险业通过防灾还可促效益。支持西部开发的保险服务,还对西部大中型企业的深化改革、试点进行大中型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设计或建议、帮助企业的长期保险和风险管理计划的安排,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建立保险公司风险经理制度,抽调公司专业素质高的精兵强将,组成风险管理咨询部门(可归属核保部),为大中型项目实行追踪和风险管理服务。

三、保险业支持西部大开发需要处理的关系和政策配套

(一)保险业支持西部大开发需要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1.保险业速度与其效益的关系。经济活动要讲成本和效益,保险服务也不例外。面对西部大开发的机遇,保险业发展不应在机构设置和险种开发等方面一哄而上;不能只重保险费的绝对增长而轻业务质量;不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超范围承保。相反,必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走集约化经营之路。超常的、脱离效益的发展速度,终将阻碍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保险业在西部大开发中又不能只追求经济效益而不考虑效益;不应墨守陈规、不讲发展速度;缺乏发展的压力和动力,便谈不上追求良好的效益。保险业要立足国家的实际,解放思想,适应外部环境,勇于改革,寻求对策,使效益建立在发展的坚实基础上。

2.保险业支持西部发展与防范和化解自身风险的关系。西部大开发的实施需保险业的支持和保驾护航,保险业能够不负重望的前提之一,是有雄厚的提供风险保障和自身抗风险的能力。保险风险有的是显性风险,有的是隐性风险;有的是宏观风险,有的是微观风险。总的看来,近年保险风险主要的微观表现是:承保决策短期化风险;核赔中的错赔、滥赔和惜赔风险;寿险利差损风险;偿付能力缺乏严格核算甚至核算有误的风险;固定资产规模过大和不良资产余额偏多等风险。防范和化解这些保险风险,需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控制保险经营成本、剥离不良资产、完善核保核赔以及精算制度、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壮大偿付能力,等等;同时维护保险保障基金的稳定和积累,提高公众对保险的预期和信誉。惟此,保险业方有足够的底蕴持续经营并在支持西部开发中大显身手。

3.政策性保险业务与商业性保险业务的关系。结合西部的特点和开发西部的重点,商业性保险是支持西部建设、提供风险保障的主要保险形式。除商业性保险外,西部大开发需要政策性保险,甚至一些建设项目对政策性保险的依赖是不可或缺的。一是商业性保险对风险较大、效益欠佳,而西部开发中必须发展的项目(如农业保险、林木保险),缺乏介入动力;二是国家将给予西部开发一定的政策扶持,为政策性保险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三是西部开发中缺乏政策性保险公司,其它商业性保险公司就会被迫变成商业和政策性保险业务政企不清的保险公司,或者使得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职能和产权变得混淆。政策性保险的发展,要根据西部实际所需而设,要结合国家许可的财力而设。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原则上不应交叉。商业性保险机构介入政策性业务,需设置业务专户,且国家在资金和税收上也应给予扶持。

4.内资保险和内外资保险之间的关系。保监会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作出了新的规定,突破了财产保险传统的依靠机构和人员扩张从而实现业务扩张的经营理念,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和提高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产生积极的。短期内主要来自于内资保险机构之间和同一公司内部各一级分公司之间的、对西部开发中的大型项目的业务竞争将逐步加剧。加入WTO的一段时间后,内资保险和内资与外资保险之间将使竞争变得更加激烈。为防止保险市场出现恶性竞争,进一步明确规范共保比例、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的实施细节,对外资保险随地域和业务范围的放宽后共保和异地承保作出规定,有针对地强化新形式下的监管力度,确保西部保险市场的稳定并使得西部保险业有根本的发展。此外,人身保险业务区域从行政向经济区域的放开,也是迎接外资保险挑战所需要考虑的政策主张。

5.保险业发展的人才引进与人员培训的关系。西部大开发不仅需要资金而且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建设者。西部一些地区(如成都、西安)人才资源丰富,但是精通保险与实务、保险公司管理和运作等相关的专业人才相对奇缺。关于人才,一是提供优惠条件从东部和国外引进;二是改革用人机制和生活工作条件,留住西部现有人才;三是加强西部投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全民和业务人员的素质。加大力度分期分批落实保险公司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的培训;选派优秀的管理者到东部保险公司锻炼,或选派东部高素质保险管理者支持西部保险经营管理;留出适当的位置吸收应届大学生和生。

(二)保险业支持西部大开发需要国家的政策配套

1.西部保险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优惠税率。东西部保险业在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从而在纳税基数和留利水平以及资本积累上均存在较大的差距;外资保险有前两年免税、三年减半的优惠政策。内资保险业统一的所得税率为33%,营业税率为8.0%,外加其它一些附加税,对西部保险业而言相对偏高。西部保险业要更好支持西部大开发,同时鼓励西部保险业自身的发展,保险业自身发展需外部环境和国家政策的支持。如果国家给予了西部保险业优惠的财税政策,对西部保险业课征比东部保险业更低的所得税,甚至享受外资保险机构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无疑有利于西部保险业发展和保险业对西部开发的支持。

2.西部保险业发展的和资金运用政策。我国保险业承担和防范高风险的能力还不强,精通资本市场运作的人才还较缺乏。除国家目前规定的保险资金项目外,保险业资金运用需待资本市场和其它条件较为成熟和规范后才能逐步放开。另一方面保险业包括西部保险业资金运用的较低效率和寿险业已显露的利差损,构成了对保险业发展不可低估的压力和风险。化解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国外保险业经营的普遍经验。保险业支持西部和自身的发展,必须考虑保险资金的使用和效率。应进一步增加除现行保险机构外的其它保险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权利和占公司总资产的最高额度;其次适当下放总部设在西部的保险公司和保险总公司一级分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权;制定政策规定西部保险业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壮大自身的资本金和偿付能力等。

3.完善西部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及竞争机制。目前西部满足保监委异地承保和共保规定的保险机构还不多,异地承保和共保规定更多的适合东部保费收入高、技术力量强的保险总公司或一级分公司。就全国来看,异地承保和共保规定,是保险监管制度的一大创新,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但对西部保险业自身发展有较大的冲击。西部保险业一时难以大规模走出去,只能通过自身的内延式发展和壮大。为适当保护西部保险业的发展,在设置保险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标准上,对西部保险业给予适当的降低,使其在西部开发项目较多的地方,引进适度的保险竞争,同时通过一定机构规模扩张,是近期比较适合西部以农业为主经济欠发达状况的措施。此外,有计划地分批增设一或两家新的总部在西部的商业保险公司,或批设总部在西部以外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并适当引进外资保险公司或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是促进西部市场和市场机制完善的积极举措。

第8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别风险;借鉴

中图分类号:F830.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6-0086-05

改革开放以来,“引进来”战略得到了成功的实施,在现今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走出去”战略又得到了大力的推广。无论是“引进来”还是“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都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特别是对商业银行而言。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其投资规模巨大,因此,国别风险成为我国本土商业银行“走出去”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国别风险管理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可以通过对国外国别风险管理经验进行借鉴,针对我国面临的国别风险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

一、国外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基本做法

虽然我国银监会于2010年6月23日才下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但实际上一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很早就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

(一)美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

国别风险管理在美国商业银行管理中是受到极大重视的,针对不同级别的银行,主要有三种类型的国别风险管理模式分别适用于跨国性、区域性和小型商业银行。

1. 跨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模式。在跨国商业银行中,国别风险(包括转移风险)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主要由一位高级执行官或者高级管理层负责。商业银行全面信用风险管理政策会专门针对国别风险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流程。大多数跨国商业银行都有一套正规的国别风险监管流程和报告机制。此类银行在监控国别风险时会关注一国的风险暴露情况、产品替换限额等。同时,跨国银行每年会派遣一位高级经理人员去合作方的总部进行考察以更好地了解实际情况。各跨国银行都需要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国别风险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各种风险暴露,包括当地的通货,此外还要定期向最高级别的管理层进行国别风险报告。根据国别风险的影响程度,跨国银行会对国别风险进行评级,例如,可以将国别风险分为AAA级到B级。当然,跨国银行每年都会制定风险暴露限额,首先由高级区域经理或者信用官员审核风险限额,然后再由总行的国别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

2. 区域性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模式。区域性商业银行采用的是集中制的管理方式。所有的区域性商业银行都由一支具有专业背景和管理技能的成员组成的管理团队负责国别风险管理。大多数区域性商业银行还会委派一位高级管理委员成员直接或间接地负责国别风险管理。由于这类区域性银行都归外国银行所持有,因此,各区域性商业银行会采取母行的国别风险管理流程作为自己的国别风险管理流程。然而,这些银行需要同时向所在地区的总行和母行的董事会报告自己的风险暴露。大多数国别风险由银行自己的经济部门在结合评级机构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在进行国别风险分析时,银行主要是依靠该国内外部的环境分析、公布的经济数据以及媒体的报告等信息来源。区域性商业银行会参考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该国的经济指标、信用等级及政治经济发展来对国别风险进行评级。

3. 小型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模式。大多数小型商业银行都是由正规的国际业务部负责的,经由董事会委派的委员会负责监管。国别风险管理则是由国际业务部的高级执行官负责管理。该负责人需要提供常规报告给其他高级官员、监管委员会及董事会。通常,小型商业银行会委派一位委员会成员监管国别风险。此外,大多数银行会采取内部跟踪和报告机制。这些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国际业务,同时确保银行业务与制定的各项政策和程序有效契合。对于国别风险的分析,小型商业银行主要使用内部现有的数据库作为依据来判读是否与该国有业务往来或者该外国市场的流动性是否良好。为了弥补现有数据库的不足,银行也会进行实地考察以搜集更多的信息。小型商业银行对国别风险的评级则采用不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内部的评级机制,同时也可参考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小型商业银行一般不会特别针对国别风险这一单一风险计提风险限额,特别是对于一些低风险的国家例如德国、法国和英国等,但是,一旦有其他银行均认为某一国有可能出现国别风险,则会特别针对该国计提风险准备金。

根据上述对美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模式的论述,我们发现美国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是比较完善和健全的。

(二)瑞士银行的国别风险管理模式

瑞士银行作为一家历史悠久的国际性银行,拥有丰富的国别风险管理经验。20世纪80年代,调研部就专门制定了一套系统的和严格的国别风险评估方法,该方法贯穿瑞士银行整个国别风险管理过程,同时还要求以报告的形式向调研部进行报告。国别风险报告要求首先对该国本身的经济状况作出简要明了的报告,同时对该国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未来展望;其次,报告还要反映对国别风险的监测情况;最后,调研部根据该国别风险报告提出对该国风险类别的建议。瑞士银行通过对举债过多是否能够偿债及是否愿意偿债作出评价来判断一国的信誉度,从而对国别风险有一个清楚的分析。国别风险监测是瑞士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内容如图1所示。

上述指标体系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还有细分的下级指标,同时,瑞士银行还引入警戒水准和参考水准作为参考依据。整个国别风险报告会依据国别风险的变化有所不同,例如,为了显示重大变化,数字和箭头都用不同的颜色表示,提示管理者提高警惕。由于国别风险的规模、严重性及成分是不同的,其风险因素可能有债务清偿能力、经济继续增长能力等,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考核,瑞士银行能够区分出是短期、中期还是长期的国别风险。

除了上述介绍的不同类型、不同国家的国别风险管理模式外,各国商业银行在管理国别风险时会结合自身发展的需求制定不同的方案,并且管理重心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德国的商业银行则更注重国别风险监管以提高安全系数。无论何种国别风险管理流程,其目的都是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效率,加强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国别风险影响因素

2010年末我国所有金融机构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1.5万亿元,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3万亿元;2011年第一季度,我国进出口总额8 003亿美元,同比增长29.5%。①由此可见,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正不断上升。从表1可以发现,我国对外投资的领域也非常广泛,除了发展比较成熟的欧美等国,还包括新兴市场等。因此,中国面临的国别风险因素是多方面的。

根据国别风险的定义,引起风险的因素包括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等,这些因素大多与各地区的自身环境相关。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得主导地位必须从当地经济政治环境出发,综合考虑可能存在的国别风险的诱因。

1. 拉美地区的国家因素仍然不稳定。稳定的国家投资环境能够为金融投资环境提供稳定的保障;反之,则会加大本国和国外投资者的风险。根据犯罪率的统计结果显示,拉美和非洲是世界上犯罪率上升最快的两个地区,同时,根据国际透明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拉美等国家的腐败问题非常严重。这就意味着拉美地区不能为国外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市场,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此外,拉美地区的工会组织战斗性强,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人的比重极高,工人经常会为各类问题向投资方提出各类条件,这大大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拉美地区的稳健运行。

2. 欧洲地区的经济、法律因素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挑战。要想在国际金融舞台上有一席之地,与欧洲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必须建立并得到有效的维护。但自金融危机之后,欧盟许多国家都因债务问题面临破产。欧洲作为整个世纪金融发展最成熟的市场,微小的市场波动都极可能导致巨大的蝴蝶效应。除此之外,欧洲的运营成本高于国内和其他次发达和新兴市场。一般而言,欧洲各国的雇员工资要相对较高,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想成功的在欧洲开设分支机构,必须要克服这一重要因素。此外,欧洲金融市场由于发展成熟,其监管体系、各类法律制度都较国内严格。因此,一旦国内商业银行触犯了国外的法律法规,则会直接传递到国内形成国别风险。

3. 非洲的政治因素是国别风险的高发诱因。非洲的部族、种族、宗教及地区矛盾依然存在。部族矛盾和纠纷、边界争端经常成为非洲地区冲突的导因,宗教冲突也是引起非洲政局动荡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势力在北非和西非异常活跃,常导致社会动荡。军队干预政治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政治因素引起的国别风险,其影响力要大于其他因素,影响范围不仅局限在企业之间,而是在两个国家和两个地域之间,一旦失去控制,将会直接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4. 亚洲地区的市场因素不容忽视。虽然我国地处亚洲,相较其他地区而言,投资环境更加熟悉。但是,近年来,由于国际热钱的不断流入,泰国、香港等地都曾出现过金融危机。2010版《国家风险报告》显示,个别政府加强了对资源性行业的管制力度,对外国投资限制有所增多,越南市场就曾因行政效率、汇率变化等因素出现过若干起几百万美元的大额拖欠案,孟加拉银行也曾出现500多万美元的拖欠。报告认为,在亚洲地区,蒙古、日本、巴基斯坦、伊朗、伊拉克、阿富汗、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的风险值得关注。

国别风险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其他风险,不可将其诱因简单的归为一类,其成因有多重性和覆盖性。任何一类商业银行风险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别风险的产生。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外投资和境内利用外资时,都应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的考量,从而降低国别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加强中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的思考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对外往来业务的日益频繁,传统的全面风险管理已不能满足商业银行发展的需求。虽然银监会已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国别风险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商业银行还没有针对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建立国别风险管理条例,同时对于一些突发事件缺乏经验。通过对国际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的总结和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可能影响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管理国别风险:

1. 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全面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家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及声誉风险等风险,国别风险管理则成为全面风险管理中的一个盲点。事实上,国别风险并不是一类新型风险,只是在过去被划分到信用风险一类。面对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别风险管理的地位也日益突出,因此,可以将国别风险从信用风险管理中剥离开来,将其与其他几类风险视为同一级别的风险,作为第九大风险进行管理。将国别风险纳入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于提升我国金融体系防范风险能力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2. 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过去,作为信用风险的一类,国别风险的处理总是按照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当下,国别风险管理制度应该重新建立。首先,总行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银监会的指引针对自身的对外业务往来情况制定规范的国别风险管理条例;同时,总行可以要求各直属分行,特别是所在地是一些对外开放程度较大的城市的分行更应该注重详细、全面的国别风险管理制度。国别风险管理制度所要包含的内容需要尽可能的全面和详细。国别风险管理制度应该对国别风险的分析、评估、测试、监管、内部审计和控制等方面制定出规范和统一的标准,对于不同级别的国别风险所需要的风险限额计提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该制度还需要明确风险管理团队的责任,明确管理团队成员的分工和义务,确保国别风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国别风险管理制度通常由国别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经由董事会的批准、由其他各部门共同执行。董事会也可以定期对国别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更新和补充,以弥补国别风险管理制度在建立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3. 建立国别风险管理流程。流程管理是一种以规范化的构造端到端的卓越业务流程为中心,以持续的提高组织业务绩效为目的的系统化方法。合理的国别风险管理流程能很好地协调各管理部门和人员之间的分工,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国别风险管理流程主要有组织构架、管理过程及管理信息系统三大模块构成。

(1)组织构架。采用董事会、国别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国别风险管理部门三层式的组织结构,明确责任,便于管理。董事会承担国别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并成立国别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门制定国别风险管理条例;国别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包括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操作规程,确保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同时,委员会还应具备适当资源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国别风险;国别风险管理部门承担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

(2)管理过程。整个流程管理中的活动分为五个部分,国别风险的识别、评估、风险限额管理、监测与报告及压力测试。

国别风险的识别:国别风险存在于授信、国际资本市场业务、设立境外机构、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商业银行在充分了解国别风险的类型、成因的基础上,识别潜在的国别风险。

国别风险评估:我国商业银行对于国别风险评估机制应采取内外评级相结合的原则,即以内审机制为主、外部评级机构为辅的方式对国别风险进行评估。商业银行应聘用专门的人才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建立适用于本行的内部评级机制。另外,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信誉良好及权威的评级机构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参考评级机构的评估报告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别风险的等级作出判断,为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做好准备。

风险限额管理:根据银监会的指引,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至少要在0.5%,高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不低于50%。因此,商业银行在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时应同时结合评级结果和指引的规定。另外,风险限额管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商业银行在对国别风险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的基础上,一旦发现国别风险的评级结果上升,那么相对应的准备金也应该作出调整,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监测与报告:国别风险监测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例如可以通过建立监管体系、建立一个完善的指标体系对国别风险进行监测。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合作伙伴进行监测。商业银行可以定期派遣高管人员到国外分支机构与当地政府机构做直接的联系和沟通以更好地了解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在对国别风险监测的过程中还要定期的对一国的信用作回顾及监测其海外风险暴露以及时发现一些不正常的因素。

化解策略:该环节是消化国别风险造成不良影响的重要环节。化解策略要根据国别风险的成因、评级结果、监测情况等,制定出针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及不同国别的解决方案。当国别风险转化为危机时,国别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董事会应第一时间制定应急预案和退出策略,尽可能将国别风险所产生的影响控制到最小范围,降低商业银行的损失及对客户造成的损失,及时弥补造成的恶劣影响。

压力测试: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与经济发展周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如在金融危机时期,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可能较差;在经济平稳发展阶段,其抗风险能力可能较强。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的情景、国别风险暴露规模等定期进行压力测试,以识别早期潜在的风险,保证业务发展与战略目标相一致。

(3)管理信息系统。为了能够有效地实施国别风险管理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包含各类国别风险计量方法,国别风险管理流程评估、风险限额、监测报告等,建立符合短期和长期改造需求的转型战略。信息交流模块是保证整个国别风险管理流程协调运转的重要模块。

4. 建立国别风险管理团队。所谓的国别风险管理团队是由董事会、国别风险管理委员会、国别风险经理人组成的。根据国际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经验,大部分银行实行中央集权制,即董事会是国别风险管理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承担者。董事会需要定期审核和批准国别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程序和限额;监督国别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国别风险管理的履职情况,确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责。国别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推举成立,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国别风险管理制度,同时还要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管理流程,及时了解国别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确保国别风险被及时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经理人主要负责董事会及国别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政策,当国别风险发生扩大时,国别风险经理人可以对国别风险委员会提出自己的建议,帮助管理委员会制定化解措施和退出机制。

国别风险团队的成立的重要目的是方便商业银行对于国别风险进行管理。当然,要想确保国别风险管理的成功,还必须依靠商业银行的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合作努力。

5. 对员工进行国别风险管理培训。员工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基石,因此应加强员工对国别管理的意识,普及国别风险管理理念,使国别风险管理成为企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香港金管局就要求银行员工需要进行定期的培训以不断更新员工的技能和知识,从而使得员工更具备处理国别风险管理的素质。对员工进行国别风险管理培训也是让员工尽快熟悉金融和货币体系以及别国法律制度的最快和最有效的途径。经过培训后的员工对于国别风险处理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和辨别能力,能够负起相应的责任,从而提高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效率。

国别风险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面临的新的挑战与机遇,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而言更是一把双刃剑。成功的国别风险管理能够保障我国商业银行的境外往来业务,扩大业务范围和种类,对于商业银行持续和健康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参考文献:

[1]格奥尔格・容格,陈抗风.瑞士银行对国别风险评估的原则和方法[J].国际金融研究,1990,(6).

[2]Common Practices for Country Risk Management in U.S. Banks[EB/OL]..

[4]黄海敏,侯坚.我国商业银行跨国经营中的国家风险及控制[J].中国集体经济,2010,(6).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Commercial Bank Nationality Risk Management

Lu Minfeng, Pan Xiaohui

(Finance Institute,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jing 210046, China)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further enhancement of Chinese finance dependency o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China Commercial bank's nationality risk enlarged. The nationality risk management has become a new domain of commercial bank comprehensive risk management in China.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experiences of commercial bank nationality risk management in mature nations or areas, we discover that strengthening the nationality risk management for our country commercial bank can raise the transnational operations efficiency, and maintain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第9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农村,保险,发展

保险具有风险疏散、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功能。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农民和农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有效发挥保险的救济和保障作用,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成为当前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以保险业相对发达的烟台市为例,深入剖析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就农村保险体系再造问题探讨对策思路。

一、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目前,保险业在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开展。烟台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增长,农村保险市场也得到较快的发展。2006年,烟台市保险费收入411570万元,其中所调查的9个县市合计保费收入接近烟台市总量的一半。全市人均交纳保费633.Z元,同比增加71.2元,保险密度居全省第一,但在保险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一)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落户烟台,并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目前,烟台市有28家市级保险机构,其中财产保险13家、人寿保险9家,共辖设320个分支机构,其中在9个县市共有县级保险机构94家,均设在县城所在地。有的保险机构如中国人寿还在县以下乡镇设有保险代办处,据初步统计,9个县市共有保险代理网点120多个。随着机构的扩展,全市保险从业人员已达到2.3万人,其中,营销人员达2万多人,形成了一支庞大的营销队伍。

(二)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o-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2006年,烟台市该两类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00736万元和107373万元,占比为31.81%和33.9%;财产保险中机动车险占有较大的比重,2006年,该险种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80.46%。

(三)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一)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烟台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二)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据调查,2005年,烟台市各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较城镇居民普遍要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额要少5000-6000元,将适用城市的保险产品向农村延伸,必然超出农民的消费能力。在所调查的180个农户中,有53人未办理过保险,占调查农户的29%,其中因保险价格偏高而缺乏一定经济能力的有31人,占比为58.5%。产品设计上的偏差,降低了农民的投保意愿。

(三)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烟台市全辖共有保险分支机构超过300家,其中占全市人口总数80%以上的9个县市却仅拥有三分之一的保险机构。同时,县域间的机构分布也不平衡,经济发达的龙口市现有保险机构17家,另外还有多家保险公司拟在此设立营销服务部;而人口相当、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另一县(市)只有保险公司6家,该市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仅为38元,较烟台市平均水平低524元。保险业务发展状况虽然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但机构布局上的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发展状况的失衡。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个别甚至存在故意刁难的问题。在对保险公司服务满意度调查中,对保险理赔存有意见的占有较大的比重。三是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当前,部分地区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已接近于银行业,但在市场秩序管理上则与银行业差距较远。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设至省级或较大城市,地级以下只有保险业协会,市场监管力量明显不足。而诸多保险公司都实行营销机制,营销人员良莠不齐,为了提高业绩而进行不实宣传甚至相互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出现大面积的退保问题。2006年,烟台市人身保险退保率为10.81%,同比提高1.94个百分点。

三、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农村的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环境,决定了其在农业、医疗、养老等方面潜在巨大的保险需求,迫切需要政策的、商业的保险产品为“三农”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此,就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推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