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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学原理概述精选(九篇)

病理学原理概述

第1篇:病理学原理概述范文

1排序问题

对外科护理学的具体每个疾病,我们基本上是分为两大块来讲,疾病概要与护理。疾病概要的讲解包括解剖生理概述、病因、病理、临床表现、诊断及治疗。护理的内容具体包括护理评估、护理诊断、护理目标、护理措施和健康指导。这样的授课顺序是按照学科体系来编排的,本校教师都是接受传统的学科体系教育,所以习惯地用学科知识系统把知识串起来,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样的一个编排顺序是最合理的。而职业教育课程的设置是按照工作过程的顺序来开发课程,一个外科护士在对待具体外科患者时的工作顺序肯定不是按照解剖生理概述、病因病理、临床表现、诊断等顺序。很显然,这种课程微观内容的设计与编排是不符合职业教育特色的,因此以外科护士的工作过程的顺序来开发外科护理学是势在必行的,它关系到外科护理职业教学的成败,关系到我们培养出来的护理人才能否胜任医院外科护理工作的需要,只有学生学习的过程与他们将来工作的过程一致,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内容选择

由于本校大多数教师都是临床医学专业毕业,不是学习护理的,所以在讲课内容上常常是不自觉地把重点放在疾病概要上,尤其是临床表现、诊断及治疗,而护理的相关内容是一带而过,对护理评估、护理诊断、护理目标基本不讲,在课堂上对护理措施强调很重要,但并未浓墨重彩地描述。一般来说,课程内容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涉及事实、概念及理解、原理方面的“陈述性知识”;一类是涉及经验及策略方面的“过程性知识”。“事实与概念”解答“是什么”的问题,“理解与原理”回答“为什么”的问题。而“经验”指的是“怎么做”的问题,“策略”强调的则“是怎样做更好”的问题。姜大源[2]认为在职业教育的课程内容选择上,应该以过程性知识为主,以陈述性的知识为辅。培养职业型人才主要是解决“怎么做”(经验)和“怎么做更好”(策略)的问题。

从外科护理的角度来看,解剖生理概要、病因病理、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都是属于“陈述性知识”,是反映“是什么”和“为什么”;而护理尤其是护理措施是属于“过程性知识”,它反映“怎么做”和“怎么做更好”。如果从外科学的角度出发,治疗是属于“过程性知识”,但如果是从外科护理的角度出发,则是属于“陈述性知识”,因为在我国,外科疾病的治疗原则和方案都由医生决定,护士只是执行医生的医嘱,在护理措施中会有全部体现,所以在高职护理中,将治疗归于“陈述性知识”为宜。在外科护理课程内容的选择上,应少讲疾病概要,多讲护理。对于解剖生理概要、病因病理、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这些疾病概要的内容,要少讲,但并不是不讲,不讲学生会对外科疾病缺乏基本的了解,从而影响学生对护理措施的理解,进一步影响到对护理措施知识的掌握。以前这些内容要占到整个课时的60%~70%,课程改革后这些内容降到30%~40%;而护理的内容应提高到整个课时的60%~70%。对护理中的护理评估、护理诊断和护理目标,这些内容没有太多的实用性,可以完全不讲;护理措施才是教给学生“怎么做”和“怎样做更好”,是讲课的重中之重,是外科护理内容选择的标准。

第2篇:病理学原理概述范文

细目

要点

一、细胞、组织的适应、损伤和修复

 

1.适应性改变

(1)萎缩的概念及类型

(2)肥大、增生和化生的概念及类型

2.损伤

(1)可逆性损伤的类型、概念及病理变化

(2)不可逆性损伤——细胞死亡的类型、概念及病理变化

3.修复

(1)再生的概念

(2)各种细胞的再生潜能

(3)肉芽组织的结构和功能

(4)创伤愈合

(5)骨折愈合

二、局部血液循环障碍

 

1.充血和淤血

(1)充血的概念和类型

(2)淤血的概念、原因、病理变化和对机体的影响

2.血栓形成

(1)概念

(2)血栓形成的条件

(3)血栓的类型

(4)血栓的结局

(5)血栓对机体的影响

3.栓塞

(1)栓子的概念

(2)栓子的运行途径

(3)栓塞的类型及概念

(4)栓塞对机体的影响

4.梗死

(1)概念

(2)梗死的形成原因和条件

(3)梗死的类型和病理变化

三、炎症

 

1.概述

(1)概念

(2)原因

(3)炎症的基本病理变化

(4)炎症的局部表现和全身反应

(5)炎症的结局

2.急性炎症

(1)渗出

(2)炎症细胞的种类和主要功能

(3)炎症介质的概念和主要作用

(4)急性炎症的类型和病理变化

3.慢性炎症

(1)一般慢性炎症的病理变化和特点

(2)慢性肉芽肿性炎的概念、病因和病变特点

四、肿瘤

 

1.概述

(1)概念

(2)肿瘤的组织结构

2.肿瘤的生物学行为

(1)肿瘤的异型性

(2)肿瘤的生长

(3)肿瘤的扩散和转移

(4)良、恶性肿瘤的区别

(5)交界性肿瘤的概念

(6)肿瘤对机体的影响

3.肿瘤的命名和分类

(1)肿瘤的命名原则

(2)癌前病变、非典型增生、上皮内瘤变、原位癌及早期滋润癌的概念

(3)癌与肉瘤的区别

4.常见的上皮性肿瘤

(1)上皮组织良性肿瘤

(2)上皮组织恶性肿瘤

5.常见的非上皮性肿瘤

(1)间叶组织良性肿瘤

(2)间叶组织恶性肿瘤

(3)其他类型肿瘤

6.肿瘤的病因学和发

病学

(1)肿瘤发生的分子生物学基础

(2)常见的化学、物理和生物性致癌因素

(3)影响肿瘤发生、发展的内在因素

五、心血管系统疾病

1.动脉粥样硬化

(1)血管的病理变化

(2)心脏、肾脏和脑的病理变化

2.原发性高血压

(1)血管的病理变化

(2)心脏、肾脏和脑的病理变化

3.风湿性心脏病

(1)基本病理变化

(2)心脏的病理变化

4.亚急性细菌性心内

膜炎

(1)病因

(2)心脏及血管的病理变化

5.心瓣膜病

(1)病因

(2)心瓣膜病的类型和病理变化

(3)心瓣膜病对机体的影响

 

八、泌尿系统疾病

1.肾小球肾炎

(1)各型病理变化

(2)病理临床联系

2.慢性肾盂肾炎

(1)病理变化

(2)病理临床联系

九、内分泌系统疾病

1.甲状腺疾病

(1),弥漫性非毒性甲状腺肿病因及病理变化

(2)甲状腺肿瘤的类型及病理变化

2.胰腺疾病

(1)糖尿病的类型、病因及病理变化

(2)胰腺肿瘤的类型及病理变化

十、乳腺及女性生殖系统疾病

 

1.乳腺癌

常见组织学类型、常见扩散及转移途径

2.子宫颈癌

(1)组织学类型

(2)扩散与转移

3.葡萄胎、侵袭性葡萄胎及绒毛膜癌

病理变化

十一、常见传染病及寄生虫病

 

1.结核病

(1)基本病理变化

(2)原发性肺结核病的病理变化和结局

(3)继发性肺结核病的病理变化和结局

(4)肺外结核的病理变化

2.细菌性痢疾

(1)病理变化

(2)病理临床联系

3.伤寒

(1)肠道病理变化

(2)病理临床联系

4.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病理变化

(2)病理临床联系

5.流行性乙型脑炎

(1)病理变化

(2)病理临床联系

6.血吸虫病

(1)基本病理变化

(2)肝、肠的病理变化及后果

十二、艾滋病、性传播疾病

 

1.艾滋病

病因、发病机制及病理变化

2.梅毒

病因、传染途径、类型及病理变化

3.淋病

病因及病理变化

4.尖锐湿疣

病因及病理变化

十三、免疫性 疾病

1.自身免疫性疾病

(1 )发生机制 

(2)类型及特点

2.免疫缺陷病

(1)概念

(2)原发性免疫缺陷病

(3) 继发性免疫缺陷病

3.器官和骨髓移植

(1 )移植排斥反应及发生机制 

(2)移植排斥的病理变化

十四、淋巴造 血系统疾病

1.霍奇金淋巴瘤

类型及特点

2.非霍奇金淋巴瘤

(1)分型

第3篇:病理学原理概述范文

一、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与危害对象。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氯化钾、氰化钠、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1]“放射性”物质,系指含有核素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可自然衰变,同时放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如y射线、中子射线、K射线等,其放射性质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物质。[2]“传染病病原体”,指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能引起斑疹伤寒的普氏立克次体、蝇蛆等。[3]

关于犯罪对象,本条除列举规定了上述对象外,还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后加上了“等物质”用词。可见如何解读这里“等”字涵义,实际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划一的问题。对于“等”字,按照《辞海》的解释,名词之后的“等”字有二义:一是表示未予穷尽所列同等事项;二是用作所列多种事项的刹尾。据此,对本法条中的“等”字应取其前义还是后义,尚待研讨。有学者撰文认为,对现行刑法分则中的诸如此类的“等”字,如取其前义,则涉及到犯罪构成问题,亦即涉及到对未予列举事项的犯罪认定问题,因而应由立法机关对此类“等”字涵义加以立法解释;也可由司法机关先行司法解释、再由立法机关认可并生效适用;并认为如行为未曾涉及罪与非罪问题、仅仅涉及量刑问题,则可直接由司法机关加以解释。[4] 此一观点,我们认为固然有其正确性的一面,但有一点尚需明确,那就是任何有权解释,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均有赖于一定的学理解释作为其得以从内容到形式上合情合理合法的理论前提。特别是在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前,一定的学理解释更是不可或缺。有鉴于此,对修正案本条提到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中的“等”字内涵,我们的解释是宜取《辞海》的前义解释。理由有二:

一是基于“法有限、情无穷”的常理。这里的“情”既包括科技的日新月异及其所导致的自然物质及其人工合成物质在结构、种类上的日益变化、增多和繁杂;也包括案情的复杂和多变。

二是与本条的内在文理、逻辑结构相吻合。就本条的表述可见,本条所含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绝不是用作“所列多种事项的刹尾”。这是因为,凡用作“多种事项的刹尾”者,其“等”字涵括的对象理当是复数的、多项的而不是单一的。例如:“……一起参与这一次聚众斗殴的还有张甲、李乙、王丙等3人”中的“等” 字――其涵括的对象就不是单一的而是概称其3人,因而这里的“等”倒是符合《辞海》的第二义解释。与此相反,从上下文看,本条罪状所表述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中的“等”字涵括的对象不是复数的、多项的,而是仅仅与上述每一种危险物质相对应且并列的。因而从文理的逻辑结构看,本条的“等”字,乃“未予穷尽所列全部事项”之意。综上,本条罪状所述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中的“等”字,系指本条尚未穷尽与其开列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危险性相当的全部物质。基于此,本罪的犯罪对象应为:(1)毒害性物质;(2)放射性物质;(3)传染病病原体;(4)其他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危险性相当的物质。

本罪的危害对象是不特定的他人或不特定的公私财产。“不特定的”危害对象,指事前未曾完全谋定的、事中随机撞上遭害的概括性危害对象。这正是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区别。诚然,在以“邮寄”方式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场合,“邮寄”的对象是特定的,否则显然无法投递到一定危害对象之手。然而,“邮寄”的对象是特定的,不等于“危害”对象是明确而具体的。这是因为,是否特定,应当根据一定罪案的不同酌定。在以“邮寄”方式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场合,其“邮寄”的对象仅仅是其旨在危害整个社会、导致整个社会恐慌的、社会众多危害对象之一而已,特别是某些传染病病原体如炭疽杆菌等属于有极强蔓延力和传染性的病原体,一般药物很难干净彻底地灭绝之。更何况,就拿其“邮寄”对象而言,这一对象也是既特定又不特定的。称其特定,是就其邮址的明确性、人名的确定性而言;称其不特定,是就其人选的敲定上看,这也是非特定的。即他 / 她之被选中也有其随机性、概括性、谁碰巧被“看中”谁倒霉的“不特定”性的一面。如其行为人决意以“邮寄”传染病病原体的方式来杀死某一特定的他人,例如蓄意以此方法来杀死其仇家,则该行为人本身本是以此方法来杀人。如其传染病病原体并无强大的蔓延力和传染性,并易于为药物杀灭、行为因而未危及公共安全,则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如未曾导致死亡后果,则属杀人未遂);如其邮寄的传染病病原体属于有极强蔓延力和传染性且不易杀灭的病原体、行为已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者,则该行为属于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与本罪法条的竞合,鉴于其危及公共安全的特性,宜按本罪定罪处刑。

二、本罪的客观特征。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放”,包括随机邮寄投放、本人直接置放或空投于特定装置、场所等多种方式。

按照《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的规定,本罪的既遂形式有二:其一、不严重结果犯。即因其行为人所实施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尚未达到“后果严重”者。例如因为行为人邮寄炭疽杆菌的行为,已经导致少量的不特定他人感染疾病并引起社会恐慌、但不致引起不特定的他人重残后果者。此种场合,行为人构成经修正后的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其二、严重结果犯。即因其行为人所实施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已经导致不特定的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果者。这属于“刑法”第115条和《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所规定的加重投放危险物质罪,应根据上述修正案第2条的规定处以更重的刑罚。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及其刑事责任年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立为本罪主体。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上。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犯“投毒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在14周岁以上。本罪系《刑法修正案》(三)对1997年刑法典所规定的“投毒罪”修改而来,因而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应当在14周岁以上。值得强调的是,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凡犯“放火、爆炸、投毒罪”者,其刑事责任年龄一概为14周岁以上,不问其是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不严重结果犯”还是刑法第115条所规定的“严重结果犯”。有鉴于此,由投毒罪修改而来的本罪也当如此,即无论其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刑事责任年龄一概为年满14周岁以上。由此表明了我国从严打击此类犯罪、以最大限度地保卫社会的立法法意。

四、本罪的罪过形式。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多表现为直接故意,但不排除间接故意地实施此类犯罪的情况。例如在置放危险物质时,明知某种物质带有毒害性、放射性并很可能泄露出去、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而依然行为并放任这种危险后果发生者,行为人仍属故意犯罪,构成本罪。

然而,在论及本罪罪过形式时,有必要强调,由于《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系对1997年刑法第115条的修改,基于此,刑法第115条第二款实际上也随之修改了。就是说,依据1997年刑法第115条第1、2款产生的“过失投毒罪”也随之修改而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因而,但凡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缘故,导致其过失地投放了危险物质、危及公共安全者,应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而非本罪。

五、关于本罪罪名的概括和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就故意罪名看,1997年刑法典第114、第115条原本含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种罪名。而今,由于《修正案》(三)对投毒内容的修改增进,原有的其他几罪虽可不变,投毒罪名却须修改。因为原刑法第114、115条中的“投毒”两字已被扩充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因而再以原有的“投毒”罪名显然不能科学而全面地涵括其中的“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对罪名的修改意见,一说认为,可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分解为不同的罪名。即分别定性为投毒罪、投放放射性物质罪、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罪。二说认为,可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综合概括为“投放有毒有害性物质罪”。理由是其中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均属有毒有害物质,且这一罪名较为简洁精练。同时,由于修正案在列举了上述三种物质之外,还有一个概括性的用语,即在“传染病病原体”之后加上了“等物质”,因而如按上述第一种方案定罪,似乎没有穷尽全部罪名,因而第二方案似更适宜。[5] 第三种观点系陈泽宪教授所提,他认为综观高法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现行刑法中好几种具备类似危险性的罪名,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所指的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物品,均被该“罪名规定”概定为“危险物品”,因而直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比之“投放有毒有害性物质罪”更科学合理,且能与高法的上述罪名规定精神相吻合。综观上述三种观点,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更具合理性、科学性。这是因为:

首先,如上所述,采用上述第一种罪名分解法,不仅存在不能穷尽全部犯罪对象的问题,还有一个对同一种“投放”行为的再分解问题。关于罪名的分解,刑法学术界较为通行和认可的作法是根据“行为”的不同划分新罪名。例如盗窃和抢夺枪支弹药的行为,对象相同,行为不同,就被设定为不同的犯罪。当然也有将此行为设定为综合罪状、选择性罪名的情况,例如刑法第347条所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即是。但此种罪名法毕竟少见,而且实践中,对此综合罪状,还可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择定不同的罪名。因而,在行为都是“投放”的情况下,似不必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确定罪名,而况行为的对象又未予全部列举规定出来。为此,宜将其多种对象、包括未予穷尽的对象作一本质性概括,并将其设定为“罪名”昭示的“行为”的对象――例如此种将多种对象概括为“危险物质”并名之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法即属之。

其次,根据刑法第130条、第136条的罪状内容可见,被上述最高法院的罪名规定概括为“危险物品”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包括《刑法修正案》(三)中提及的“毒害性”、“放射性”物质,没有涵括进去者仅为《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的“传染病病原体”及其“等物质”,而“传染病病原体”也好、“等物质”也好,其危险性都与毒害性、放射性物质相当,因而“传染病病原体”及其“等物质”完全能够被包容于“危险性物质”这一上位概念之内。

最后,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三)都在提到“投毒”或“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之后,接续提到“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此可见,犯罪对象和方法上的“危险性”,是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三)相关条文中设定的几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相性特征。基于此,我们认为,用“投放危险物质罪”来概定《刑法修正案》(三)设定的本罪,更加准确、简洁、科学且照应到了类似罪名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参见:《辞海》(缩印本)1989年版,第1377页。

[2]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光盘1.1版No. 3

[3]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光盘1.1版No. 3

[4] 参见张庆旭:《中国刑事法》2001年第2期

第4篇:病理学原理概述范文

一、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与危害对象。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氯化钾、氰化钠、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1]“放射性”物质,系指含有核素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可自然衰变,同时放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如y射线、中子射线、K射线等,其放射性质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物质。[2]“传染病病原体”,指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能引起斑疹伤寒的普氏立克次体、蝇蛆等。[3]

关于犯罪对象,本条除列举规定了上述对象外,还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后加上了“等物质”用词。可见如何解读这里“等”字涵义,实际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划一的问题。对于“等”字,按照《辞海》的解释,名词之后的“等”字有二义:一是表示未予穷尽所列同等事项;二是用作所列多种事项的刹尾。据此,对本法条中的“等”字应取其前义还是后义,尚待研讨。有学者撰文认为,对现行刑法分则中的诸如此类的“等”字,如取其前义,则涉及到犯罪构成问题,亦即涉及到对未予列举事项的犯罪认定问题,因而应由立法机关对此类“等”字涵义加以立法解释;也可由司法机关先行司法解释、再由立法机关认可并生效适用;并认为如行为未曾涉及罪与非罪问题、仅仅涉及量刑问题,则可直接由司法机关加以解释。[4] 此一观点,我们认为固然有其正确性的一面,但有一点尚需明确,那就是任何有权解释,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均有赖于一定的学理解释作为其得以从内容到形式上合情合理合法的理论前提。特别是在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前,一定的学理解释更是不可或缺。有鉴于此,对修正案本条提到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中的“等”字内涵,我们的解释是宜取《辞海》的前义解释。理由有二:

一是基于“法有限、情无穷”的常理。这里的“情”既包括科技的日新月异及其所导致的自然物质及其人工合成物质在结构、种类上的日益变化、增多和繁杂;也包括案情的复杂和多变。

二是与本条的内在文理、逻辑结构相吻合。就本条的表述可见,本条所含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绝不是用作“所列多种事项的刹尾”。这是因为,凡用作“多种事项的刹尾”者,其“等”字涵括的对象理当是复数的、多项的而不是单一的。例如:“……一起参与这一次聚众斗殴的还有张甲、李乙、王丙等3人”中的“等” 字――其涵括的对象就不是单一的而是概称其3人,因而这里的“等”倒是符合《辞海》的第二义解释。与此相反,从上下文看,本条罪状所表述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中的“等”字涵括的对象不是复数的、多项的,而是仅仅与上述每一种危险物质相对应且并列的。因而从文理的逻辑结构看,本条的“等”字,乃“未予穷尽所列全部事项”之意。综上,本条罪状所述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中的“等”字,系指本条尚未穷尽与其开列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危险性相当的全部物质。基于此,本罪的犯罪对象应为:(1)毒害性物质;(2)放射性物质;(3)传染病病原体;(4)其他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危险性相当的物质。

本罪的危害对象是不特定的他人或不特定的公私财产。“不特定的”危害对象,指事前未曾完全谋定的、事中随机撞上遭害的概括性危害对象。这正是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区别。诚然,在以“邮寄”方式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场合,“邮寄”的对象是特定的,否则显然无法投递到一定危害对象之手。然而,“邮寄”的对象是特定的,不等于“危害”对象是明确而具体的。这是因为,是否特定,应当根据一定罪案的不同酌定。在以“邮寄”方式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场合,其“邮寄”的对象仅仅是其旨在危害整个社会、导致整个社会恐慌的、社会众多危害对象之一而已,特别是某些传染病病原体如炭疽杆菌等属于有极强蔓延力和传染性的病原体,一般药物很难干净彻底地灭绝之。更何况,就拿其“邮寄”对象而言,这一对象也是既特定又不特定的。称其特定,是就其邮址的明确性、人名的确定性而言;称其不特定,是就其人选的敲定上看,这也是非特定的。即他 / 她之被选中也有其随机性、概括性、谁碰巧被“看中”谁倒霉的“不特定”性的一面。如其行为人决意以“邮寄”传染病病原体的方式来杀死某一特定的他人,例如蓄意以此方法来杀死其仇家,则该行为人本身本是以此方法来杀人。如其传染病病原体并无强大的蔓延力和传染性,并易于为药物杀灭、行为因而未危及公共安全,则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如未曾导致死亡后果,则属杀人未遂);如其邮寄的传染病病原体属于有极强蔓延力和传染性且不易杀灭的病原体、行为已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者,则该行为属于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与本罪法条的竞合,鉴于其危及公共安全的特性,宜按本罪定罪处刑。

二、本罪的客观特征。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放”,包括随机邮寄投放、本人直接置放或空投于特定装置、场所等多种方式。

按照《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的规定,本罪的既遂形式有二:其一、不严重结果犯。即因其行为人所实施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尚未达到“后果严重”者。例如因为行为人邮寄炭疽杆菌的行为,已经导致少量的不特定他人感染疾病并引起社会恐慌、但不致引起不特定的他人重残后果者。此种场合,行为人构成经修正后的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其二、严重结果犯。即因其行为人所实施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已经导致不特定的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果者。这属于“刑法”第115条和《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所规定的加重投放危险物质罪,应根据上述修正案第2条的规定处以更重的刑罚。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及其刑事责任年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立为本罪主体。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上。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犯“投毒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在14周岁以上。本罪系《刑法修正案》(三)对1997年刑法典所规定的“投毒罪”修改而来,因而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应当在14周岁以上。值得强调的是,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凡犯“放火、爆炸、投毒罪”者,其刑事责任年龄一概为14周岁以上,不问其是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不严重结果犯”还是刑法第115条所规定的“严重结果犯”。有鉴于此,由投毒罪修改而来的本罪也当如此,即无论其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刑事责任年龄一概为年满14周岁以上。由此表明了我国从严打击此类犯罪、以最大限度地保卫社会的立法法意。

四、本罪的罪过形式。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多表现为直接故意,但不排除间接故意地实施此类犯罪的情况。例如在置放危险物质时,明知某种物质带有毒害性、放射性并很可能泄露出去、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而依然行为并放任这种危险后果发生者,行为人仍属故意犯罪,构成本罪。

然而,在论及本罪罪过形式时,有必要强调,由于《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系对1997年刑法第115条的修改,基于此,刑法第115条第二款实际上也随之修改了。就是说,依据1997年刑法第115条第1、2款产生的“过失投毒罪”也随之修改而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因而,但凡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缘故,导致其过失地投放了危险物质、危及公共安全者,应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而非本罪。

五、关于本罪罪名的概括和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就故意罪名看,1997年刑法典第114、第115条原本含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种罪名。而今,由于《修正案》(三)对投毒内容的修改增进,原有的其他几罪虽可不变,投毒罪名却须修改。因为原刑法第114、115条中的“投毒”两字已被扩充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因而再以原有的“投毒”罪名显然不能科学而全面地涵括其中的“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对罪名的修改意见,一说认为,可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分解为不同的罪名。即分别定性为投毒罪、投放放射性物质罪、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罪。二说认为,可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综合概括为“投放有毒有害性物质罪”。理由是其中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均属有毒有害物质,且这一罪名较为简洁精练。同时,由于修正案在列举了上述三种物质之外,还有一个概括性的用语,即在“传染病病原体”之后加上了“等物质”,因而如按上述第一种方案定罪,似乎没有穷尽全部罪名,因而第二方案似更适宜。[5] 第三种观点系陈泽宪教授所提,他认为综观高法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现行刑法中好几种具备类似危险性的罪名,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所指的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物品,均被该“罪名规定”概定为“危险物品”,因而直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比之“投放有毒有害性物质罪”更科学合理,且能与高法的上述罪名规定精神相吻合。综观上述三种观点,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更具合理性、科学性。这是因为:

首先,如上所述,采用上述第一种罪名分解法,不仅存在不能穷尽全部犯罪对象的问题,还有一个对同一种“投放”行为的再分解问题。关于罪名的分解,刑法学术界较为通行和认可的作法是根据“行为”的不同划分新罪名。例如盗窃和抢夺枪支弹药的行为,对象相同,行为不同,就被设定为不同的犯罪。当然也有将此行为设定为综合罪状、选择性罪名的情况,例如刑法第347条所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即是。但此种罪名法毕竟少见,而且实践中,对此综合罪状,还可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择定不同的罪名。因而,在行为都是“投放”的情况下,似不必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确定罪名,而况行为的对象又未予全部列举规定出来。为此,宜将其多种对象、包括未予穷尽的对象作一本质性概括,并将其设定为“罪名”昭示的“行为”的对象――例如此种将多种对象概括为“危险物质”并名之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法即属之。

其次,根据刑法第130条、第136条的罪状内容可见,被上述最高法院的罪名规定概括为“危险物品”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包括《刑法修正案》(三)中提及的“毒害性”、“放射性”物质,没有涵括进去者仅为《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的“传染病病原体”及其“等物质”,而“传染病病原体”也好、“等物质”也好,其危险性都与毒害性、放射性物质相当,因而“传染病病原体”及其“等物质”完全能够被包容于“危险性物质”这一上位概念之内。

最后,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三)都在提到“投毒”或“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之后,接续提到“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此可见,犯罪对象和方法上的“危险性”,是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三)相关条文中设定的几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相性特征。基于此,我们认为,用“投放危险物质罪”来概定《刑法修正案》(三)设定的本罪,更加准确、简洁、科学且照应到了类似罪名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参见:《辞海》(缩印本)1989年版,第1377页。

[2]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光盘1.1版No. 3

[3]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光盘1.1版No. 3

第5篇:病理学原理概述范文

2诠释学在中医内科学中的应用

中医内科学是中医临床学科的基础和主干,在中医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个学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趋频繁,对中医内科学中许多的概念和名词术语,乃至临床理论进行阐释,显得愈来愈重要。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随着国内中医诠释学研究的兴起,目前有关专家已经意识到从自然哲学视角来思考中医内科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因晚近“西学东渐”的冲击,一些中医药研究领域在引入诠释学的同时,“西化”倾向明显,多以西方哲学的思维模式方法、概念、范畴及学科模式对中医学进行西化的推定,脱离了中华文化的氛围[6]。鉴于此,我们应在秉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将诠释学应用于中医内科学的系统性研究中,用与中医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相一致的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医内科学,移植复杂性系统科学中的释义和理论,深入阐明其基本理论的概念内涵和辨证论治的哲学思维模式,用现代哲学方法论阐释中医内科学所蕴含的科学理念、原理、规律为中医内科医疗、教学、科研注入新的元素。

2.1对中医内科病证的诠释

2.1.1病证的内涵与外延

所谓病,是指有特定病因、发病形式、核心病机、演变规律和转归的一种完整的过程。中医内科学多以病的主症来命名,如咳嗽、心悸、头痛、眩晕、胃痛、水肿等,也有部分病名与该病的主要病机有关,如郁病、虚劳、癃闭等。证候指医生观察与收集的患者四诊的信息,主要指症状、体征等临床表现,还包括中医诊病所重视的体质、性别、年龄、职业、自然环境(天时、气候、物候、地理等因素)、生活水准、人文生态、此前的诊疗经过等状况,以及各种现代检测的结果,它反映了疾病发展过程中,该阶段病理变化的全面情况,是四诊信息表达的人体生理病理反应状态环节过程的概括,具有“内实外虚”、“动态时空”和“多维界面”3个基本特征[7]。病与证:病是指疾病完整的过程系统,而证是反映疾病在某一特定阶段的病理变化环节过程。临床诊疗中,常将病、证二字放在一起讲,这样既能包括某病的临床特征,也概括了病因和核心病机。证与症:症是指疾病的具体临床表现,即医生诊病时收集到的患者的异常现象,由症状和体征两部分组成,除了包括患者自我感觉或发现身体不适、异常的表现,还包括由医生观察到和体检出的患者的病理征象,如舌象、脉象及通过色诊、触诊收集到的临床信息,也可参考西医体检所得的信息;而证是指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病证研究的重点需要重视对证候动态观察的理解和阐述,通过“以象为素,以素为候,以候为证”[8]、“病证结合,方证相应”[9]的研究思路辨识疾病的证候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对以证候为诊疗对象的辨证论治模式进行深入探究,提出“意象诊疗模式”概念并加以阐释[10],从而对证候进行深层次、多角度的探究和动态监测,为病证的诠释提供有意义的科学依据,使中医内科病证更加贴近科学,更加易于被现代医学和现代人所接受和认识。

2.1.2对内科疾病病名的诠释

为了便于掌握,我们将疾病首先分为外感与内伤杂病两大类,内伤杂病再根据五脏、气血津液、肢体经络进行分类,当然,疾病所归属的分类系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引入诠释学方法对内科疾病病名的概念进行现代诠释,即通过查阅古代文献,反复研读,系统的科学实验和临床实践,结合现代科研成果,定义其内涵与外延。《中医内科学》教材所列的疾病绝大部分是常见病、疑难病。首先应该对国家规划教材收集的50种内科疾病进行诠释。诠释过程大体有3个层次,第一是疾病的起源。一般来说,许多疾病病名的提及或症状的描述都是在《黄帝内经》中,这个时期的特点主要以症状或体征描述为主。第二是疾病的充实完善。经过不同时期的发展,特别是集中在宋元明清时期,众多医家通过诊疗实践,结合鲜活的临证经验,从不同方面补充完善了疾病的病因病机、临床表现、预后转归和流行病学特点,为现代疾病概念的规范奠定了基础。第三是系统发展。这个时期主要是指近现代,首先是语言的转化,将古文演变成现代文进行阐述;其次是增加当代中医学者的新见解、新技术;最后是纳入现代科学技术对中医的研究成果,其中含医案知识库的发掘与循证医学的研究等,用现代自然科学的语言、术语、概念进行阐述和解释。当然纳入的过程应重视体现中医原创优势与传统中医理论的有机结合。以“肺胀”为例,“肺胀”属现代难治病,由多种慢性肺系疾患反复发作,迁延不愈,导致肺气胀满,不能敛降所致。中医古籍对肺胀的记述颇多,有明显的阶段性,后世医籍对本病也不断有充实和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将其作为专门病证,列专篇论述。《灵枢•经脉》篇提出:“肺胀者,虚满而喘咳。”明确了病名,其病位在肺,主要症状有喘、咳及胸部膨满3种。这应该是第一个层次。晋隋唐时期医家开始认识到肺胀属本虚标实之病,详细论述肺胀多由久病体虚,肺脾肾虚损,水停痰凝,气虚气满,痰瘀互结,外寒之邪乘虚侵袭,以致气机升降失调而发。隋代巢元方更是强调肺气本虚,复感外寒之邪是导致肺胀的发病机理,元代《丹溪心法•咳嗽》云:“肺胀而嗽,或左或右不得眠,此痰挟瘀血碍气而病”,提出本病痰挟瘀血证候,并开创活血化瘀法。明清时期进一步整理规范认为,肺胀是一组症候群,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此属于第二个层次。近现代除进一步完善描述其临床症状外,并研究分析肺胀客观上存在着气道高反应性、肺动脉高压、肺纤维化、肺瘀血等病理状况。若能将其“系统”地纳入,形成肺胀项下的相应条目,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肺胀的内涵和外延。经过发展,肺胀病的概念为:以胸部膨满、憋闷如塞、喘息上气、咳嗽痰多、烦躁、心悸、面色晦暗、或唇甲紫绀、脘腹胀满、肢体浮肿等为主要临床表现一种慢性虚弱性肺系疾患。其病程缠绵,时轻时重,经久难愈,严重者可出现神昏、惊厥、出血、喘脱等变证与坏病。继之制订肺胀的分期和分级标准,引入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内容等。从肺胀的病名演变过程看,符合诠释学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也是按照复习文献资料,临证细心体悟;结合众家之长,归纳整理;通过诊疗实践充实修正;纳入现代研究成果,完善肺胀病的现代诠释[11],应属于第三个层次。

2.2对中医内科专有名词术语的诠释

中医内科专有名词术语是指在中医基础理论指导下确定的具有中医内科学学术特点,并构成本学科概念体系的特有的关于人体生理病理名词、名称、用语,如命门、髓海、阴结、肺胀、消渴、偏头痛、萎黄、脏躁、髓海、蓄血、肝积、淋证、肾风、癃闭、关格、筋痹等。专有名词术语有其自身的含义、使用特点和范畴,而且它在中医内科理论体系的构建与阐释中也极为重要,若不能对之进行明晰的厘定,必然会影响学习者对它的准确把握。历代医家从各自所处的历史背景、认知角度提出专属内科学的概念术语,他们对这些术语的解释是我们理解的基础,借助诠释学对中医内科特有名词进行辨识的验证,对其演变进行哲学审视,揭示术语产生发展的本质及术语原构造者在当时文化环境下对人体生理病理现象的理解和表述,采用现代文献学、考据学等方法,对这些术语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理解和认识,进而作出科学准确的评判,并用科学语言转换为具体的说明,使说明的内容能进入实验过程,从而矫正部分古代医学术语概念多义性、歧义性、模糊性、隐喻性的不足,进而不断发掘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的内在联系。例如,我们在对中医内科名词术语进行诠释时可以参照朱文锋[12]对规范中医诊断名词术语提出的几项基本原则,进行分步骤诠释学研究,一是科学的医学名词术语必须在实质内容上统领其所属内涵,这就要求我们系统全面收集查阅古代、近代医学文献,并结合临床广泛调研,注重名词术语内涵与外延的研究;二是在初定正名的基础上做出注释,进而按其内涵、外延做出定义性注释,定义有困难的先做说明性注释,力求用词科学性、系统性、准确性、简明性、单一性、派生词能力强;还应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如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及其他中医临床学科及术语学、汉语言学等学科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整体讨论,完善其现代属性。

2.3对中医内科临床理论的诠释

中医内科理论方法论的构建与完善是关系中医内科学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环节,如何遵循形象—具象—抽象思维方法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审视,用现代化语言对其进行理论总结、升华而后赋以清晰、明确的科学性表述,使其真正融入到现代医学体系中,是中医内科学界一直都在思索的问题,现代诠释学的引入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中医内科理论进行诠释学研究,必须坚持中医学系统整体与形象思维的特点,重视症状学观察,证候病机的归纳,重理法方药的一致性,通过理解重构、思辩创新来发掘传统内科理论中潜在的知识结构和科学内涵,通过翻译的手段实现理念更新,用逻辑、数学语言加以表述,进行科学语言的转化过程,进而采用模式生物实验加以佐证。同时根据对诠释学的三要素之一——应用的理解,我们明确了实践也是一种诠释,因此,中医内科理论的诠释应以实践观点为基础来重建现代中医诠释学,将理论研究与临床实践紧密结合。采用临床流行病学调查,基于循证医学临床数据支撑的诠释,采用适宜的数据统计方法等[13],建立中医内科的临床应用模型,通过应用模型证明中医内科诠释学体系的科学性和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以“通因通用”内科临床治疗理论的诠释为例。“通因通用”语出《素问•至真要大论》,属反治法的内容。原文:“热因热用,寒因寒用,塞因塞用,通因通用。必伏其所主,而先其所因……”。这告诉我们在诊疗疾病过程中要审证求因,辨明真伪,遣方用药时采取顺从疾病外在表象而治的治法,这便是诠释该理论的第一个层面。医家张子和谓:“君子贵流不贵滞。”着重强调了气机通畅的重要性;高士宗谓:“通之之法,各有不同。调气以和血,调血以和气,通也;上逆者使之下行,中结者使之旁达,亦通也;虚者助之使通,寒者温之使通,无非通之之法也。若必以下泄为通,则妄矣”。此说法不但在前人基础上对“通”的理解做了概念的提升,而且为通法的应用打开了新的思路。在具体临床实践中,医圣张仲景对通因通用治法的应用可谓心思周全,巧妙灵活,其著《伤寒论》、《金匮要略》中多处提到“通因通用”治法,如“汗法治汗”的桂枝汤,“下法治利”的大承气汤、小承气汤,“吐法治吐”的瓜蒂散,“活血祛瘀法治胎动不安之漏下”的桂枝茯苓丸,等等,这些用法充分扩展了“通因通用”的临床应用范围,同时也表明该理论的应用已达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医者在诊病时,不再将通法拘泥于下法,凡人体表现出异常通的假象,均可用通法治之,此为第二层面上的诠释。“通”字,《说文解字》谓:“达”也。《辞海》谓:“通,贯通,由此端至彼端,中无阻隔。”就机体而言,在生命活动中,阴阳平衡,气血调和,气机畅达是新陈代谢活动的基本保障,脏腑经络,气血阴阳各方面的功能失调均可导致异常“通”的症状,因此,凡机体各孔窍表现出非生理性“通”的症状,如自汗、盗汗、呕吐、吐血、衄血、泄泻、下痢、脱肛、遗尿、淋证、崩漏、带下、遗精等均可视之为通证,在四诊合参,审证求因的基础上,辨明真伪,将符合形通而实不通的病例纳入到“通因通用”理论的适用范围之内,以通为用,以通治之,从而完善对该理论的升级,即诠释的第三层面。此外,又如“肺热叶焦”、“宿痰伏饮”、“心肾相交”、“乙癸同源”这些中医内科学生理病理概念中的文化哲学意蕴,也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剖析和阐释;另如,“扬汤止沸”、“增水行舟”、“釜底抽薪”、“逆流挽舟”、“提壶揭盖”、“引火归原”、“利湿退黄”等治疗方法中包含的自然哲学思维以及它们的实质性内涵,更有待作出全方位的现代诠释。

3中医内科学诠释的原则与方法

3.1崇尚国故,熟读经典

诠释的第一要素是理解,只有明确理解了所诠释的对象,搭造出诠释框架,才能发现框架的瓶颈所在,从而为之输入新的科学元素。就中医内科学而言,要想准确诠释内科学的概念、理论,首先就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解,那么就需要熟读经典,追思前贤学说,只有读懂吃透,才能全面、深刻理解其主旨和精髓。3.2研习原著,勤于临证中医内科学理论学术体系的发展,本身也是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经典著作的不断阐释来实现的,因此,临床实践也是一种诠释,它既是诠释的基本手段,也是诠释的目的所在。通过获取临床疗效,一方面可以使中医内科学理论得到充分的实践证明,另一方面又可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医内科学理论。

第6篇:病理学原理概述范文

【关键词】中医;中医语言;隐喻现象;认知;

【中图分类号】R2-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2-0730-02

中医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是几千年来中国人民的文化结晶,经过数千年的医疗实践,它已逐步形成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特的医学理论体系。有人认为中医语言抽象生涩,在表达方面具有模糊性,令人难以理解。这是因为中医理论形成较早,古人只能用当时人们较熟悉的比较参照对象来分析人体和疾病,使得中医语言独具特色。中医理论在语言使用上常常采用取类比象的方法或某些修辞手法来辅助表达某些抽象的术语,使之具体化和形象化。因此,中医学在语言文字表述方面就是“取象比类”思想,具有隐喻性。

1980年,美国语言学家莱可夫(George . Lakoff)和约翰逊(Mark . Johnson)出版了划时代的著作《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在书中,作者从认知科学这一全新的角度来研究探讨隐喻问题,认为“隐喻无所不在,不仅在我们的语言中,而且在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中。我们对人类的概念系统就是建立在隐喻基础之上的。”Lakoff等人系统分析了存在于我们思维体系中的隐喻概念体系,其理论认为隐喻是两个不同范畴的不同概念域:源领域(source domain)向目标域 (target domain)映射的过程。其中,目标域是比较抽象的概念,而始源域则是相对具体的,为人们所熟悉的。隐喻从本质上看就是始源域和目标域两个认知域之间的结构映射,即用一种事物去理解另一事物。国内外对隐喻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与发展,对我们认识中医语言的隐喻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方法。根据概念隐喻理论,我们可以具体分析中医语言中的种种隐喻现象。

中医理论中普遍存在的是方位隐喻,中医典籍经常用“内与外”这对方位词来表达“里与表”的抽象概念,表达疾病的病因病机,例如“内因”、“外因”、“外证”、“表证”、“里证”等。除此之外,还有“上-下”方位词用来描述疾病的病位及状态,如“胃气上逆”,“湿热下注”,“咳逆上气”,“心下有水气”等等。中医病位概念将“"内(里)-外(表)”、“上-下”等常用的方位词投射到病机领域而形成,描述疾病“证候”的病理位置,语言表达多采用隐喻式抽象概念。

中医学将身体看作是一个体积较大的容器,体内的一些部位或器官则被当作是一些体积较小的容器,也能够容纳具体物质或抽象概念,使得它们的生理功能和病理病变能够得到理解与归类。大量的中医语言现象已经证明隐喻概念大多是参照容器概念而构建的,容器隐喻在中医语言中普遍存在。在中医典籍中,我们可以看到“头者,精明之府,头倾视深,精神将夺矣;背者,胸中之府……腰者,肾之府……膝者,筋之府……骨者,髓之府……”。

管道隐喻首先是由美国认知学家雷迪提出,认为其核心隐喻是“思想(或意义)是物体,语言表达式是容器,交际是传递过程”,对人类的思维机制和语言交际的本质进行了新的诠释。这种隐喻方式在中医理论中非常普遍,在中医典籍中经常有抽象概念被看作是具体的管道。对于三焦的描述,有“三焦者,中渎之府也,水道出焉”,“三焦水道通畅,溺畅肿消”。对于与藏府一样无法直接观察的经络,中医典籍中的描述是“经者,径也;经之支脉旁出者为络”。管道隐喻从认知的角度看待人体相关的功能属性,使三焦、经络等抽象概念不仅变得形象生动,也易于描述和解释。

战争隐喻同样不容忽视,中医理论围绕着“疾病是战争”这个概念隐喻生成了一系列的语言表达。如人体是疾病发生发展的地点。外来致病因素(统称为邪气)和机体抵抗疾病的能力(统称为正气)是疾病涉及到的双方。在中医典籍中,“正气存内,邪不可干”、“火气虽微,内攻有力”、“真气益耗,正邪盛”这样的语言非常普遍。中医语言中的这些隐喻并非偶然或孤立,其认知基础是疾病和战争两者之间的相似性,它们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了“疾病是战争”这个基本的概念隐喻。

自然隐喻在中医语言中大量存在,古代的医学家们认为“天人合一”,强调人与天地、自然之间密切相关。在中医中,将自然界中天、地、水、火、风、寒、暑、湿、燥、火等表达各种自然现象的具体概念投射到抽象的认知域的情形很普遍。根据中医理论,六淫即风、寒、暑、湿、燥、火六种导致疾病外感病邪的统称,从认知的角度来看,中医语言在表达中医“六淫”概念时运用了自然隐喻的认知手段。

古人对父母,尤其是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在人类社会中母亲具有生养、培育子女的作用,失去母亲则失去生活和情感的依靠。因此,古人们将这种对母亲的依恋也运用于中医理论的表达之中。例如,对于五藏之间的相生关系,中医理论一般将其拟人化为母子,常可见“母病及子”、“子病犯母”、“子盗母气”、“则补其母”、“实则泻其子”等术语表达藏府在疾病过程中的传变规律和治疗原则,通过母子关系的拟人化隐喻,生动地表达了五藏之间的相互关系,令人易于理解和解释。

通过以上分析,中医理论具有独特的表述方式,中医语言含有丰富的隐喻现象。认知语言学概念隐喻理论为中医语言的诠释开辟了独特而崭新的研究视角,能够较好地阐述中医概念的建构过程,中医语言的隐喻认知特征等,有利于架起中医语言与现代语言沟通的桥梁。了解了中医中的隐喻现象,就可以为其选择合适的翻译方法,从而在翻译时注意转换语言形式,注意汉英语言体系的差异,理解和阐明其中的隐喻,选择最佳的目标语、等同语来传达中医精髓。

参考文献

[1] 李照国.中医英语翻译技巧[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12.

[2] 范春祥.隐喻视角下中医典籍语言特点及其翻译研究[J]. 时珍国医国医,2012,(11):2875-2876.

第7篇:病理学原理概述范文

萨伽德的医学哲学的显著特点是案例研究。萨伽德的医学哲学不局限“概念的抒情诗”和“情感的形而上学”,而是从经验事实出发,逐步建立起理论体系。他的视阈从传统的医学实验到统计学、科学合作,最后至因特网上的科学与医学。贯穿于萨伽德整个医学哲学思想的一个核心案例是幽门螺杆菌的发现、接受,以及如何成为消化性溃疡的原发病因;除此核心案例之后,还有一些主要案例,如艾滋病、坏血病、慢性疲劳症、疯牛病、海绵状脑病等;另外他还对其它几十种疾病做了简单描述,作为辅证材料。以这些错综复杂的案例作为支撑,从而引起对“疾病解释纲要”、“科学发现”、以及“科学合作”等问题的探讨,然后得出一些结论。

2因果网例示的病因解释学说

“疾病,是生命存在的异常状态之一”;一般来说,推断疾病病因要比诊断出某种疾病更为复杂。萨伽德在医学哲学上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一种新的疾病解释学说———因果网例示(CausalNetworkInstantiation)的疾病解释学说,也就是从一个新的视角去“解释人为什么会得病”。一般说来,当一个出现系列症状的患者前来就诊时,医学上应该有两类解释:首先,医生要能够解释某些症状的疾病诊断;也就是说,医生根据病人表现出来的某些临床症状诊断出这位病人可能患有某些疾病。其次,医生要能够解释这位病人为什么会得这种病。当病人被告知患上某种疾病之后,除接受正常的治疗之外,病人及其家属还在苦苦追问:为什么会得这种病?面对医生的解释,他们能够接受吗?这类解释与其说属于临床实践范畴,莫如说属于医学科学研究范畴。萨伽德的疾病解释纲要指的正是第二类问题。在论述这个问题时,萨伽德认为“解释疾病”与“科学发现”密切相关。科学当然不仅仅是一系列所观察到的事实的罗列。统一的认识并非来自于一种普遍的包罗万象理论,而是来自于解释疾病解释纲要系统。每当出现新的科学发现,尤其是医学上的新发现时,往往能够形成新的疾病解释纲要。据此,萨伽德分析了医学史上四种类型的解释纲要:体液学说解释纲要;病菌学说解释纲要;营养性疾病解释纳要;分子遗传学的解释纲要。在古代,科学与哲学混为一体。在希波克拉底看来,疾病是由于体液失衡引起的,这种说法在西方流行有近两千年。《黄帝内经》的解释模式与希氏类似,认为人得病是因为违反天地阴阳变化模式,或因超过机体能力或者邪气入侵。文艺复兴以后,科学得到长足的发展,而疾病解释也日新月异。19世纪巴斯德发现病菌学以后,病菌致病说成为一种主流的疾病致病学说。

20世纪上半叶,人们发现由于缺乏维生素可以引起非感染性疾病,从而营养性疾病成为一种疾病解释纲要。20世纪下半叶,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发展,出现了分子遗传学的解释纲要。这种方式与19世纪中叶以来可得的基于病菌或营养的那些类型疾病解释截然不同。萨伽德创造性地提出了因果网例示的疾病解释学说。20世纪后半叶,除了医学取得长足进步之后,一些横断科学、复杂性科学兴起,对因果性的科学与哲学分析,或许是一个不能被漠视的成就。他认为,疾病解释并非描述为演绎推断或统计学推断,而是描述为复杂的因果网例示。科学哲学家亨培尔(CG.Hempel)认为,解释是根据普遍规律解释某事实的一个演绎推理。萨伽德认为,溃疡和癌症的产生并没有普遍规律。另外解释也不是统计的,虽然医学解释与统计密切相关,但是主要病因导致疾病的概率远低于50%,也就是说,一个医学解释并不需要很高的概然性。所以,萨伽德认为,医学解释应考虑为一种因果网例示。因果网例示图说明,疾病的产生不是由单因素造成的,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萨伽德这样论述:“这一网络中的诸多节点不仅仅通过条件概率P相联系,还通过多种为基础而推导的因果关系相关联,这个考虑包括相关P(结果/原因)-P(结果/~原因)、他择性原因和机制。给出这个网络,我们通过例示这个网络,即通过确定哪些因素作用于病人,解释为什么某个病人患某种疾病”。借助因果网例示图,我们可以对疾病的结果进行分析,也就是病人为什么会得这种疾病。此外,我们还可以对因果网例示图进行改进,加上权重,也就是写上每一种因素的作用。诉助于因果例示图,我们也可以把中西医致病原因结果起来。我们可以推断出疾病具有概率统计中正态分布的特点,也就是在人类社会中的大部分人群处于中间状态,而只有两边少数超常者可能属于疾病患者,而我们人类行为的诸多规则基本上也都是按照中间状态的人群特点而设计的。

3医学发现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系统

“科学”与“科学发现”是两个紧密关联的范畴。萨伽德在医学发现的基础上,提出“科学是一个心理、社会和物理的复杂系统”。某些科学主义者认为新的科学知识是旧的知识逻辑派生。尽管科学哲学家认为不存在一种发现的逻辑;但是,他们认为经验基础与逻辑推导是形成科学知识的前提,存在着辩护与证明的逻辑。科学的社会建构论则是建立在“范式”理论之上。历史科学哲学家库恩(TS.Kuhn)提出科学发现的“范式”理论,他认为科学发现既非逻辑也非理性,而是一种范式变革、“宗教式”的皈依。在库恩的范式理论基础之上,出现了科学的社会建构论之说。科学的社会建构论引发了科学作为权力的后现代观点。认知科学家认为知识的增长来源于科学家的精神结构和过程,如斯洛曼(A.Sloman)认为科学是人类心灵的一种成就。不应置疑,上述三种观点,自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它们与实际的科学发现都有些许出入之处。萨伽德站在认知科学的立场上提出了发现的四种模型:“搜索导致的发现”,“提问导致的发现”,“不可知变异导致的发现”和“意外发现导致的发现”;并且得出“科学是一个心理的、社会和物理的整合系统”。由此,萨伽德提出,科学是一个心理的、社会的和物理的整合系统。科学既是个人头脑的产物,又是复杂的社会组织产物。认知过程的重要单元应当是科学共同体,而并非个体科学家。

4结语

第8篇:病理学原理概述范文

本世纪以来,非典型肺炎、禽流感、口蹄疫等一类高致病性传染病疫情在世界范围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安全。科学的应对之策首先必须对这类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一经发现,即刻无条件严格隔离诊治”过程给予统计描述,然后以此为理论依据,运用概率生成函数这个研究整值随机变量(过程)的解析工具,研究描述该过程的统计规律,给出这类高致病性传染病“消失”的概率。

【关键词】 诊治过程; 诊治结构; 概率分布; 复合分布; 概率生成函数; 均值函数; 方差函数; 消失概率

1 引言

众所周知,进入21世纪以来,非典型肺炎、禽流感、口蹄疫等一类高致病性传染病疫情在世界范围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安全。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人类生存安全危机,我们应如何应对?显然地,我们对此应持的正确态度自然应该是:一是不怕,二是抗争。依靠人类长时期积累起来的抗击各类高致病性传染病的经验、技术、知识、智慧,进行科学决策,抗争而获胜。

为了科学地作出抗击象非典型肺炎等一类高致病性传染病的应对之策,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全民科学防治象非典型肺炎等一类高致病性传染病,我们有必要去研究象非典型肺炎等一类高致病性传染病诊治过程的统计规律。

2 高致病性传染病诊治过程的统计描述

一个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称为第0代)在其发现诊治过程中,可能经过空气等传染其周围接触者致其患上相应的高致病性传染病而产生0,1,2,…个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从而形成第1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而第1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中的每一个患者又将因同样原因再产生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他们全部合在一起而形成第2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如此继之,假设第n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的个数为Yn。

由于我国对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所采取的政策是:一个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包括疑似者)一经发现,即刻无条件严格隔离诊治。据此,我们可以给予这样的一个高致病性传染性诊治过程一个符合实际的概率结构而得到一个高致病性传染病诊治结构,即:

① 一个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所产生的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的个数为X ,其概率分布为:

P(X=k)=pk

k=0,1,2,… (1.1)

且在给定的一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中,每个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的上述概率分布均相同;

② 各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的上述概率分布亦相同;

③ 不同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所造成的传染后果相互独立。

如此一来,我们需要处理解决的就是一独立同分布的随机变量序列{Yn} 的概率分布问题。

3 Yn的概率生成函数

定理1: 在高致病性传染病诊治过程中,设X的概率生成函数或母函数为:

g(s)=∞k=0skpk (1.2)

Yn的概率生成函数或母函数为gYn(s),则Yn+1的概率生成函数或母函数为:

gYn+1(s)=gYn[g(s)] (1.3)

证: 因Y0=1,故由①知 Y1的概率分布为:

q1,k=P(Y1=k)=P(X=k)=pk, k=0,1,2,… (1.4)

概率生成函数或母函数为:

gY1(s)=g(s)=∞k=0skpk (1.5)

又因第二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包含第一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中的Y1个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所产生的直接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故Y2是Y1个相互独立同分布的随机变量之和,即Y2=Y1i=1X 。

从而Y2具有一个复合分布,且其概率生成函数或母函数为:gY2(s)=g[g(s)]

事实上,gY2(s)=E(sY2)=E{[E(sY2/ Y1)]} =

{[E(sY1i=1X1/Y1)]}=E{[g(s)]Y1}=gY1[g(s)]=g[g(s)]

如此类似地,因第n+1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包含第n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中的Yn个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所产生的直接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故Yn+1是Yn个相互独立的同分布的随机变量之和,即Yn+1=Yni=1X 。

从而Yn+1具有一个复合分布,且其概率生成函数或母函数为:

gYn+1(s)=gYn[g(s)] (1.6)

事实上, gYn+1(s)=E(sYn+1)=E{[E(sYn+1/ Yn)]}=E{[E(sYni=1X)]}=E{[g(s)]Yn}=gYn(g(s))

另一方面,因第n+1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包含第一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中Y1个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所产生的第nn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故Yn+1的概率生成函数或母函数为: gYn+1(s)=g[gYn(s)]。

于是,由(1.3)或(1.6)知: gYn+1(s)的显式取决于Y1的概率分布{pk}。例如,若Y1的概率分布为:P(Y1=k)=pk=[m(t)]kk!e-m(t),k=0,1,2,…, m(t)=∫t0λ(τ)dτ,而λ(t)≥0称为传染强度函数。

则Y1的概率生成函数或母函数为:

g(s)=∞k=0 sk [m(t)]kk! e-m(t)=e-m(t)∞k=0[sm(t)]kk!

= e-m(t)[1-s]

Y2的概率生成函数或母函数为:

gY2(s)=g[g(s)]=e-m(t)[1-g(s)]

Yn+1的概率生成函数或母函数为:

gYn+1(s)=g[gYn(s)]=e-m(t)[1-gYn(s)]

4 Yn的概率分布

定理2: 在高致病性传染病诊治过程中,设Yn的概率分布为:

qn,k=P(Yn=k), n=1,2,…;k=0,1,2,… (1.7)

则 q1,k=P(Y1=k)=P(X=k)=pk, k=0,1,2,…

qn,0=gYn-1(p0)

qn,k=k-1t=0 k-iki! pk-i didsi [dgYn-1(g(s))dg(s)]|s=0 n=2,3,…; k=1,2,…

证: qn,0=gYn(s)|s=0=gYn-1[g(s)]|s=0=gYn-1[g(0)]=gYn-1(p0)

qn,k=1k! dkgYn(s)dsk|s=0=1k! dkgYn-1[g(s)]dsk|s=0

=1k! dk-1dsk-1 [dgYn-1[g(s)]dg(s) dg(s)ds]|s=0

=1k!k-1t=0 Cik-1didsi{ dgYn-1[g(s)]dg(s)} dk-idsk-ig(s)|s=0

=1k!k-1i=0 (k-1)!(k-i-1)!(k-i)!pk-1 didsi{ dgYn-1[g(s)]dg(s)} |s=0

=k-1t=0 k-iki!pk-1 didsi{ dgYn-1[g(s)]dg(s)} |s=0

容易注意到,当n,k较大时, qn,k虽然均可由gYn(s)通过计算得到,但其计算工作量却较大。特别地,

pk=P(X=k)=P(Y1=k)=q1,k=[m(t)]kk!e-m(t) (k=0,1,2…)时,有

q2,0=gY1(s)|s=0=e-m(t)[1-g(s)]|s=0=e-m(t)[1-g(0)]=e-m(t)[1-p0]

q2,1= dg[g(s)]ds |s=0= dds[e-m(t)[1-g(s)]] |s=0

=m(t)g′(s)e-m(t)[1-g(s)]|s=0=m(t)p1e-m(t)(1-p0)

q2,k+1= 1(k+1)! dk=1dsk=1{e-m(t)[1-g(s)]]} |s=0

= 1(k+1)! dkdsk{m(t)g′(s)e-m(t)[1-g(s)]}|s=0

= m(t)(k+1)!ki=0 Cikg(i+1)(s){ e-m(t)[1-g(s)]}(k-i)|s=0

= m(t)(k+1)!ki=0 k!i!(k-i)!(i+1)!pi+1(k-i)!q2,k-i

=kt=0i+1k+1 m(t)pi+1q2,k-i

k=1,2,…

因gYn(s)=g[gYn-1(s)]={ e-m(t)[1-gYn-1(s)]

故qn,k+1= 1(k+1)! dk+1dsk+1{ g[gYn-1(s)]}|s=0

=ki=0 i+1k+1m(t)qn-1,i+1qn-1,k-i

5 Yn 的均值函数与方差函数

定理3: 在高致病性传染病诊治过程中,设E(X)=μ,D(X)=σ2,则

E(Yn+1)=μE(Yn) (1.8)

D(Yn)=μ2D(Yn)+σ2E(Yn) (1.9)

证: E(Yn+1)=dgYn+1(s)ds|s=1

=dgYn[g(s)]dg(s)·dg(s)ds|s=1

=g′Yn[g(1)]g′(1)=g′Yn(1)g′(1)=E(Yn)μ

D(Yn+1)=d2gYn+1(s)ds2|s=1+dgYn+1(s)ds|s=1-[dgYn+1(s)ds|s=1]2

=dds{ dgYn[g(s)]dg(s)·dg(s)ds}|s=1+μE(Yn)-[μE(Yn)]2

={d2gYn[g(s)]dg2(s) [dg(s)ds]2+ dgYn[g(s)]dg(s) d2g(s)ds2}|s=1+

μE(Yn)-[μE(Yn)]2

=g″Yn[g(1)][g′(1)]2+g′Yn[g(1)]g″(1)]+μE(Yn)-[μE(Yn)]2

=g″Yn[g′(1)]2+g′Yn(1)g″(1)+μE(Yn)-[μE(Yn)]2

=[E(Y2n)-E(Yn)]μ2+E(Yn)[E(X2)-μ]+μE(Yn)-

[μE(Yn)]2

=μ2{E(Y2n)-[E(Yn)]2}+E(Yn)[E(X2)-μ2]

=μ2D(Yn)+E(Yn)σ2

6 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消失”的概率

由于象非典型肺炎等一类高致病性传染病疫情一旦发生,将严重危害人类生存安全。因此,尽快控制住突如其来的象非典型肺炎、禽流感一类高致病性传染病疫情,进而消灭这类高致病性传染病,这是世界各族人民都期盼着看到的现实,而实现这个现实的可能性大小,又自然是我们需要知道并加以控制转化的。

由于一个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在其一经发现即刻无条件严格隔离诊治过程中,因多方面的原因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产生后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他们经隔离诊治可能因痊愈出院而“消失”,也可能因死亡而消失,我们感兴趣的是一个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及其所产生的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群体将在第代或在第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之前“消失”的概率。根据前述讨论易知,这个概率就是:

qn,0=P(Yn=0)=gYn(s)|s=0=gYn-1[g(s)]|s=0 (1.10)

若p0=0,则由(1.10),有

qn,0=gYn-1[g(s)]|s=0=gYn-1[g(0)]=gYn-1(p0)=gYn-1(0)=g(0)=p0=0

这表明,一个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所产生的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群体将永不消失而长存下去。

若p0=1,则由(1.10),有

qn,0=gYn-1[g(s)]|s=0=gYn-1(p0)=gYn-1(1)=1=g(1)=q1,0

这表明,一个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并不产生后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群体。

若0

g′(s)=∞k=1kpksk-1>0, g″(s)=∞k=2k(k-1)pksk-2>0 (1.11)

故g(s)是一个在区间[0,1]上的严增的向上凹函数,且

qn,0=gYn(0)

于是, {qn,0}是一个严增有界数列,从而{qn,0}收敛,设limn∞qn,0=q

又因qn+1,0=gYn+1(0)=g[gYn(0)]=g(qn,0) (1.13)

故对上式两边取n+∞时的极限,得

q=g(q)

且由 (1.11)及(1.12)知: q=limn∞qn,0是方程x=g(x)的最小正根。

下面,我们进一步转向考虑第n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消失的概率qn,0(n=1,2,…)的极限分布q=g(q)的性质。

性质1: 若p0+p1≤1 则g(q)=q=1

事实上,若p0+p1=1,即第0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仅产生不超过一个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则这时Y1的概率生成函数或母函数为:g(s)=p0+(1-p0)s

于是,当0

g(q)=q=1

这说明第1代的不超过一个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将趋向于消失。

若p0+p1

f(s)=g(x)-x,x∈[0,1],则f(1)=g(1)-1=1-1=0

这表明曲线y=g(s)与直线y=s亦有其一那样的一个交点(1,1),从而有g(q)=q=1,这表示这时第n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最终亦将趋向于消失。

性质2: 当g′(1)=E(X)≤1时,亦有g(q)=q=1

而当g′(1)=E(X)>1时,存在唯一根q=q0∈(0,1),使g(q0)=q0

事实上,因对x∈(0,1),有

f′(x)=g′(x)-1, f″(x)=g″(x)>0

故对x∈(0,1),当g′(1)=E(X)≤1时,有

f′(1)=g′(1)-1≤0, f″(x)>0

于是, f(x)在点x=1的左邻城(ε,1)(0

f(x)=g(x)-x≥f(1)=g(1)-1=1-1=0

又f(0)=g(0)=p0>0,故g(q)=q=1

这表明: g′(1)=E(X)≤1时,第n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最终将趋向于消失。

又当g′(1)=E(X)>1时,有

f′(1)=g′(1)-1>0, f″(x)=g″(x)>0,x∈(0,1)

于是,f(x)在点x=1的左邻域(ε,1)(0

f(x)=g(x)-x

f(0)=g(0)=p0>0

故由严格单调性定理及零点定理即知:存在唯一实根q=q0∈(0,x),使

g(q0)=q0

这表明:当g′(1)=E(X)>1时,第n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消失的概率将趋向于数q0∈(0,1)。

7 结语——基于高致病性传染病疫情应持的科学应对之策

从客观现实上看,进入本世纪以来,象非典型肺炎等一类高致病性传染病疫情在世界范围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安全;从主观愿望上讲,面对这一人类生存安全危机,人们无不希望尽快控制住这一高致病性传染病疫情,进而消灭这一高致病性传染病,而从现行“一经发现这一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即刻无条件严格隔离诊治”过程的统计性质看,人们的这一主观愿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并且基于高致病性传染病疫情应持的科学应对之策是:

首先,切实加强对高致病性传染病的全民科学防治工作,努力使p0值增大,以致尽力实现p0=1。如此,第0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并不产生新的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而且其自身必然趋于“消失”;

其次,一旦0

同理,一旦p0+p1

此外,还可考虑把E(X)作为控制指标,这时,我们的总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则是严控E(X)值,努力促使其尽可能减小,以致最终完全实现E(X)≤1而避免出现E(X)>1。如此,第n代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最终将趋向于“消失”。

参考文献

1 蒋庆琅,著.方积乾,译.随机过程原理与生命科学模型.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987.

2 Feller.W. An Introduction to Probability Theory cond its Applications. Wiley,New York.

3 Riordan.J. An Introduction to combinatcorial Analysis. Wiley,New York.

第9篇:病理学原理概述范文

关键词:中医耳鼻喉科,名词术语,规范,审定

中图分类号:R29;N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1)01-0059-04

Selection, Denomin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Chinese Terms in TCM ENT

QIU Le ZHU Jianping

Abstract: As a part of standardization and authorization work for TCM clinical terminology,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authorization work for Chinese terminology of TCM ENT not only follows the universal law of terminology, but also carrie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selection and denomination work for Chinese terminology of TCM ENT as well as the standardized methods for the formulation of terminology commentary. We hope this work can provide references and experiences for the discussion on the methods of standardization and authorization work for TCM clinical terminology.

Keywords:TCM ENT,terminology,standardization,authorization

“中医外科肛肠科皮肤科骨伤科眼科耳鼻喉科术语规范审定”是在国家科技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科技名词委)于2000年、2004年先后下达的基础性工作项目《中医药基本名词术语规范化研究》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作项目《中医内妇儿科名词术语规范与审定》的基础上,考虑到中医临床的完整性和中医药学术语规范化的整体规划,于2007年3月启动的术语规范与审定项目。该项目计划将在三年的时间里对中医外科、肛肠科、皮肤科、骨伤科、眼科、耳鼻喉科所有术语进行规范,订出正名、英文对译名,做出术语注释,同时建立中英文术语数据库。

中医耳鼻喉科名词术语规范与审定工作是该项目的一部分,本文将介绍中医耳鼻喉科中文名词术语规范与审定的选词、定名工作和注释的规范表述方法等,以期对中医临床各科术语规范与审定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中医耳鼻喉科名词术语规范与审定工作沿循上期中医内妇儿科名词术语规范与审定工作的主要流程,分为选词、定名、注释等几个步骤。首先是选词,根据课题专家组的意见,确定选词理念、选词原则、选词范围和选词参考书,在此基础上初选名词;随后确定学科名词概念树,即名词的逻辑分类,进行名词的初步归类和整理,并在专家组的指导下,进行名词的初步增删修改,形成初选稿。其次是定名,课题组召开全国专家咨询会,将初选稿发放给专家反复进行意见征询和修改,同时按照全国科技名词委的定名原则解决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规范性定名。最后根据参考书的记载,增加名词注释性参考资料,根据全国专家的意见在这些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性注释工作。

一选词工作

1.选词理念

选词过程中坚持“中医不能丢”和“中医现代化”的理念。“中医不能丢”是要原原本本地反映中医药的优势。凡是中医原有的,能够体现中医自身规律的名词一定要收,而且要严格地按照这些术语的原貌选收。因此,在古籍文献中适当选取了部分重要古病名:嗌疽、唇胗等。但同时考虑到临床医师的实际使用,因此,一些现在临床不使用的古病名一般不收。

“中医现代化”是指中医学科要与时俱进,必须考虑到审定之后的名词被认可,能推广,立得住,核心是“能推广”。因此,已被中医临床广泛应用的西医学病名,可以直接移植到中医学中来,如西医解剖学名词硬腭、软腭等,西医病名如鼻咽癌、鼻咽纤维血管瘤等,使之成为中医学的名词。

2.选词原则

选词原则是:坚持能中不西,切合临床实用,相对完整性。选词时,适当选取部分西医病名且属中医优势病种,如概念内涵明确(传染性肝炎等)、 中医文献原无记载属新近出现的疾病(艾滋病等)。

3.选词范围

中医耳鼻喉科选词注重足够的涵盖面,选词的范围涵盖了:专科的特有理论,如金破不鸣、金实不鸣;专科特有的疾病,如旋耳疮、鼻鼽、骨槽风等;专科特有的证候,如寒湿凝聚鼻窍证、血瘀耳窍证等;专科特有的症状,如鼽、雪口等;专科特有的防治方法,如鸣天鼓、咽鼓管自行吹张法等。

在选词过程中,曾考虑是否将中医口齿科内容纳入其中。在《中医耳鼻喉科》五版教材[1]中,曾将中医耳鼻喉口齿科内容并列,而在随后的新世纪教材[2]中,又删去了口齿科的内容。可见在学科的界定上,存在着分歧。我们在最后征询全国各地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认为中医口齿科具有鲜明的中医特色,并与中医耳鼻喉科具有紧密的联系,最终确立了与《中医耳鼻喉科》五版教材相同的选词范围,将口齿科内容纳入其中。

4.选词参考书

根据课题组专家的意见,确立了包括《中医药学名词》《中医大辞典》《中国医学百科辞典》《中医诊疗术语》等在内的12本标准类书,中医耳鼻喉科、口腔科教材等在内的5本教材类书,以及《重楼玉钥》《喉科秘诀》《白喉条辩》《尤氏喉症指南》等中医耳鼻喉科古籍在内的50本基本参考书,随后根据全国科技名词委等规定的有关选词原则,从各参考书中选取词条。

本规范按照能中不西、现代临床适用的原则,在参考书中选取大量相关名词的基础上,筛选精简词条。删除词条主要有:(1)部分西医名词,如鼻窦;(2)临床较少见的疾病名词,如虎痧;(3)临床较少见的症状名词,如剪喉症;(4)中医临床较少用的治法,如鼻息肉摘除术;(5)无专科特色的部分病机,如胆经郁热等。

二 定名工作

形成中医耳鼻喉科选词初稿后,采取了课题组内部讨论――送一位专家初审――3~5位专家审查――函审及召开全国性的会议,广泛征求意见的审定方法。对中医耳鼻喉名词进行了反复的意见征询和增删修改,得到了全国各地耳鼻喉科专家的鼎力相助。在此过程中,发放并收回了征求意见表,详实记录了每个名词的定名过程。与此同时,进行英文名词术语规范与审定工作。

在定名过程中,遵循了全国科技名词委规定的8项原则:执行国家对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定名要符合我国语言文字的特点和构词规律、单义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简明性原则、国际性原则、约定俗成原则、协调一致的原则。

1.单义性原则

(1)在定名过程中,一个概念选定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规范的中文名。如果一个概念有多个名称时,选定一个规范名词作为正名,列为优先名词,原则上保留一个规范名的异名,列为备选名词。如“以突然声音嘶哑,甚至失音为主要表现的喉病”,有两个名称:“急喉”和“暴”。定名时以“急喉”作为优先名词,保留“暴”作为其备选名。

(2)多个概念使用一个名词时,尽量根据不同概念分别确定为不同的名词,以客观、准确地表达概念。如“喉窝”,原定义中有两个:(1)位于舌腭弓与咽腭弓之间的隐窝;(2)胸骨上窝。经过专家讨论研究后认为,中医的“喉窝”应为第一种定义,删除“胸骨上窝”这一定义。

2.科学性原则

审定的耳鼻喉科名词,必须能准确反映其科学内涵,这样便于临床和教学的推广和使用。对于很多名词,我们都做了追本溯源的文献挖掘和广泛的专家意见征求,实现了科学性和规范性的统一。

例如: “雪口”(鹅口疮)一病,是以口内黏膜满布白屑或白色斑膜为主要表现的口腔病,与西医的“口腔念珠菌病”完全对应,“口糜”一病,是以口内黏膜充血、水肿、糜烂与假膜形成为主要表现的口腔病,与西医的“球菌性口炎”完全对应。两病曾混淆成一病,在临床和教学中一直模糊不清,我们在参考文献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辨析清楚,将两者分属于不同的病。

“骨鲠”与“异物鲠喉”曾分属于不同的病,经考证辨析,我们认为二者同属各种骨类或异物鲠于咽、喉或食道、气管等部位,以咽喉疼痛、吞咽不利,或呛咳咯血,甚则引起窒息为主要表现的咽喉病,并以“骨鲠”作为优先名词。

3.系统性原则

在定名过程中,遵循系统性原则,即同一系列概念的名词,其命名应体现出逻辑相关性。基础性名词确定后,其派生词、复合词的命名应与之相对应。

首先,在初选词的基础上,按照耳鼻喉科概念树的顺序,进行名词的整理和分类。其中概念树的内容分为解剖生理、病机、诊断、四诊(耳病辨证、鼻病辨证、咽喉病辨证、口齿病辨证)、治法(耳鼻咽喉病治法、耳病治法、鼻病治法、咽喉病治法、口齿病治法)、疾病(耳病、鼻病、咽喉病、口齿病)等。

在同类名词的定名过程中,遵循系统性原则。如喉风定名后,其派生名词有急喉风、走马喉风、紧喉风、哑瘴喉风、锁喉风等,与喉风保持逻辑相关性。

在不同类名词的定名过程中,也遵循系统性原则,如解剖生理名词定名以后,其他各类名词中凡涉及该名词的均与其相对应。例如,“耳廓”定名后,其他各类如诊断名词中的“望耳廓”、四诊名词中的“耳廓枯槁”、疾病名词中的“耳廓痰包”“耳廓冻疮”等均与之相对应,保持统一。

4.简明性原则

在定名过程中,坚持简洁性原则,力求简单和清楚。如对于一些初选名词,因存在明显的缺陷,如“阳明炽热,迫及营血”之类的证候名词,字数过多,又带标点,很不规范,进行了精简和重构,用较为简短精确的名词来替代,可简练为“热迫营血证”。

中医耳鼻喉科名词的精简如:“耳疮•风热湿邪,上犯耳窍证”精简为“耳疮•风热夹湿证”。同时,合并了一部分词条,如 “华池金津,神水玉液”合为“金津玉液”。

5.约定俗成原则

对应用面较广,使用已久,已为大家接受的词,即使科学性不强,也应保留,不轻易改动。这主要是指临床上许多约定俗成的用词,已被中医临床广泛认可的西医学名词,适当地移植到中医学中来。

6.协调一致原则

在定名过程中,坚持协调一致原则,如:

不易分清主、副学科关系的交叉词有分歧时,几个学科要互相协调,统一定名。如“子喑”一词,初选时将其纳入耳鼻喉科范围,定名时发现,该词已在前期基本名词和妇科名词中作过规范。考虑到该词在妇科名词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定名时将其删除,归入妇科名词中。

与国内已的名词术语方面的标准,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出现不一致的,应充分协商、慎重定名。在此次定名过程中,发现耳鼻喉名词中有一些前期规范过的基本名词,尚存在不准确或不统一的现象,此次一并做了修订,共计6条。如将“耳郭”统一改为“耳廓”;将“脓耳口眼呐斜”改为“脓耳面瘫”等。对于不准确或不简洁的注释,也作了相关修订,共有24条。如“齿”原注释为“嘴里咀嚼食物的骨性器官”,此次简练为“牙齿”。

此外,考虑到临床病例的书写以及大众接受度的需要,我们采纳了函审专家的意见,尽量将中医病名对应西医病名。但中医病名内涵和外延都很复杂,并不是所有的中医病名都能找到准确对应的西医病名。我们征询了临床专家的宝贵意见,遵循了以上的对应原则。

除了上例所提的“雪口”(鹅口疮)和“口糜”以外,另如“耳眩晕”一病,可同时见于西医的多种疾病,比如梅尼埃病、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前庭神经炎、药物中毒性眩晕、迷路炎等,因此仅在释义中描述其基本症状:因耳窍病变引起的以头晕目眩、如坐舟车、天旋地转为主要表现的耳病,不做勉强的西医病名对应。

三 术语注释的规范表述方法

中医耳鼻喉科术语采取了中医术语注释的规范表述法。各类名词的规范表述法如下:

诊断方法名词表述法采取了“……诊断方法”的规范表述法,如“望耳孔”:观察外耳道有无红肿、瘘口、新生物、耵聍、异物、分泌物、狭窄及塌陷等的诊断方法。

症状名词采取了“……的表现”的规范表述法,如“喉痒”:咽喉作痒的表现。

治法名词采取了“……的治法(或方法)”的规范表述法,如“鸣天鼓”:用两手掌按摩耳廓,再用双手掌心捂紧两耳,两手食、中、无名指、小指对称地横按在枕部,两中指相接触,再将两食指翘起放在中指上,然后将食指从中指上用力滑下,重重地叩击脑后枕部,叩声洪亮清晰,响如击鼓的防治耳鸣耳聋的方法。

病名采取了“以×××为主要表现的××病”的规范表述法,如“暴聋”:以单耳或双耳听力骤然减退,可伴眩晕、耳鸣为主要表现的耳病。相当于突发性耳聋。

证名采取了“病机+ 以×××为常见症的××病证候”的规范表述法,如“口疮•心脾积热”证:心脾积热,循经上炎于口腔,以生于唇、颊、齿龈、舌面等处,如黄豆或豌豆大小呈圆形或椭圆形的黄白色溃烂点,中央凹陷,周围黏膜鲜红、微肿、溃点数目较多,甚者融合成小片,有灼热疼痛感,说话或进食时加重,可兼见发热,口渴口臭,溲赤,舌质红苔黄,脉数等为常见症的口疮证候。

中医耳鼻喉科中文术语规范与审定工作作为中医临床术语规范与审定工作中的一环,遵循中医临床术语规范与审定工作的普遍规律,同时又有着自身的特点。总结和回顾中医耳鼻喉科中文术语规范和审定的过程和方法,将为中医临床术语规范与审定工作提供必要的借鉴和帮助。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