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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精选(九篇)

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1篇: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范文

摘要:区域贸易是指不同区域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活动。历史证明:存在区域贸易的区域比那些自给自足的封闭型地区更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各省区之间的区域贸易仍然比较弱,地方保护主义仍旧盛行。各地区没有充分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以专业化生产来提高各自的贸易利益。本文通过对我国地区贸易冲突及生成机制的研究,找出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同时,借鉴美国促进国内区域贸易的措施,给我国合理的区域贸易建言献策。

关键词:区域贸易;贸易格局;贸易冲突

中图分类号:F71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35-0125-02

0引言

纵观世界各国工业化的历史,国内区域贸易与国际贸易对本国工业化都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但对大国而言,似乎国内区域贸易的作用比小国更加明显。不要忽视了国内区域贸易对经济发展和提升国家竞争力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1]。在我国现阶段,区域贸易不仅仅表现为各区域自我循环的格局,而且,还经常表现为地区的市场封锁和贸易冲突。区域贸易理论告诉我们,区域贸易可以引进本区域缺乏的生产要素和产品,也可以扩大产品市场及投资来源,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区域贸易能够获得区域利益,使各个区域都在贸易中获益。

1区域贸易的理论分析

在我国现阶段,区域贸易不仅仅表现为各区域自我循环的格局,而且,还经常表现为地区的市场封锁和贸易冲突。区域贸易理论告诉我们,区域贸易可以引进本区域缺乏的生产要素和产品,也可以扩大产品市场及投资来源,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区域贸易能够获得区域利益,使各个区域都在贸易中获益。

1.1 古典区域贸易理论最初的贸易理论应当属于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学说,他告诉我们地区差异是引起贸易的基本原因之一。后来,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学说给了我们比较利益学说的理论。比较利益学说理论的基本内容是:即使两个区域中的一个在每一种行业上都比另一个具有较高的绝对效率,两个区域之间的贸易同样对双方有利,这是因为两个区域之间在生产不同的产品上也存在着相对的效率差异。如果每个区域都专业化于本区域具有相对有利条件的商品,并用该商品去换取另一区域具有相对有利条件的商品就可以产生贸易利益[2]。以上这两种理论告诉我们绝对劳动生产率和相对劳动生产率的地区差异是区域之间贸易的基础。然而,对于产生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没有解释。赫克歇尔-俄林理论认为,在所有影响地区差异的因素中,要素禀赋差异是产生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

1.2 现代贸易理论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是对古典贸易理论两个关键假设“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的严重质疑,是对传统贸易理论最强有力的挑战。正是在这两个全新的假设上产生了规模经济贸易理论。这个新理论一方面赋予了贸易产生利益这一定理的新的证明,强化了自由贸易优于闭关自守的传统规范结论,另一方面,对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和常数规模经济的背离,使市场本身的运行结果处于一个“次优”境地,适当的政策干预有可能改进市场运行的结果,从而使自由贸易政策失去其最优地位,最新的和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是战略性贸易政策。

2我国区域贸易冲突及生成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使得中国形成统一的市场成为可能。可是由于地区利益的加剧以及政府效率和效能的低下等原因造成各个区域自成体系,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结果。

2.1 区域贸易冲突由于缺乏地区之间商品贸易的详尽资料,尽管我们很早就意识到了我国各地区“大而全”、“小而全”的自成体系现象,一直以来没有人拿数据分析过我国各地区贸易格局。直到孙久文、叶裕民提出了用省际铁路运输作为样本,来分析我国的区际贸易格局。他们认为铁路是区际货物运输最重要的承担者之一,特别是区际长途大宗货物大多通过铁路运输,所以,省际铁路运输量大致能够反映省际商品贸易格局。在他们对中国各省通过铁路运输实现的市场结构分析中,他们发现,我国各省区普遍存在着省内经济联系强度高于省际经济联系强度的现象。另外,由于短途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因此,省内运输大大高于省际间运输。这正好说明我国区域经济联系松散,各省自成体系、自我循环,地区合理分工格局尚未形成。

2.2 区域贸易冲突生成机制分析我国的市场格局一开始就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虽然。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就实行高度集中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央政府统一调拨绝大多数生产和生活资料,但由于当时物资短缺,全国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配给制。当时也存在好多不能在全国流通的地方性粮票、布票、邮票等票据,这说明在当时就出现了相互独立市场。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步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传统体制下产生的由于物资短缺而发放票据来控制地方市场的格局在根本上被打破。但是由于市场条件下,各地区间的利益冲突加剧,新一轮的地区市场格局和贸易冲突又形成了。

自由贸易通过让各地区把生产集中在自己有比较优势的领域来使所有地区的境况都得到改善。然而,为什么我国各地方保护主义如此盛行呢?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原因很简单:保护提高了价格。尽管消费者由高价格引起的损失大于生产者从高利润中得到的回报,但是政府部门往往只代表着这些生产着地利益。因为他们是当地的纳税大户。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地区经济利益的代表,好多地方政府往往想通过非经济手段干预市场来减少进口从而来保护地方企业的利益,因此,他们制造各种壁垒来抵制外来商品的进入。然而,一个地区的政府只能利用的是当地的资源,受政府控制的企业不可能实现大规模的跨地区组织生产。因而,企业的生产就不能实现规模经济,成本必然较高。为了保证税源,政府又不得不进行市场封锁来使高成本的企业生存。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市场封锁的恶性循环。在这种条件下,政府为了扩大地区经济的总体规模,又尽可能多地发展产业,最终导致各地区“大而全”、“小而全”的产业结构。

可见,我国市场统一格局没有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得到根本建立。政府宏观调控的手伸的太长,力量也太大。

3美国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经验

任何国家都存在着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同样也面临着如何减少地区冲突,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问题。当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也不例外。伴随着美国南北统一之后各州之间经济联系加强的步伐,贸易利益摩擦及冲突也不断加剧,各州之间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地方保护主义形式。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美国经济的大发展、大腾飞。为了促进美国国内市场的形成,美国采取了一系列对策。

3.1 美国中央政府的开明举措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宪法保障和司法制约来处理州际关系,这样就在根本制度上限制了各州政府的胡作为。美国国会可以超越各州彼此对立和矛盾的法令,制定全国统一法律,规范市场。美国通过的《州际商务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有效地消除了州际贸易冲突。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在处理州际贸易壁垒,统一全国市场起着重要作用。

3.2 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由于美国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政府倡导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全国兴起了一轮企业兼并的高潮,各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得到空前发展,产生了美国第一批大型的公司和企业。这些大公司,大企业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生产力,努力拓展市场,着有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4建立中国全国统一市场的思路

我国是个大国,国内巨大的市场会使国内贸易量远远超过对外贸易量,国内贸易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国家竞争力方面可能发挥出比对外贸易更大的作用[3]。中国出现“大而全”、“小而全”的产业结构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上提到的美国经验帮助我们找到了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尽管中美两国国情各有所不同,但是地方政府人为设置的贸易壁垒以及中国缺乏一批实力雄厚、富有竞争力的大企业是造成这种格局的根本原因。针对这些原因,我国中央政府要加大地区协调力度,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还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市场机制。

4.1 建立地方政府协调机制在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发生冲突之时,各省或各区要进行自我协调。这种协调通常是通过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双边和多变协定或行政协议来实现的。因此,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合作组织或机构,建立彼此间的联系,增加信任,要未雨绸缪、化解矛盾、促进各地区的良好合作。

4.2 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完善,政府部门要转变自己的职能,要减少对经济的各项干预,要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保驾护航。我国的改革是渐进型的改革,这种渐进式的初衷是探索改革的步伐,在探索过程中对严重阻碍经济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繁荣的现象要坚决、果断地纠正。如今,市场经济的巨大作用已是有目共睹,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左右了渐进式改革的初衷。我国迫切需要将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要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设置贸易壁垒行为的动因,要赋予地方政府为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基本条件的职能。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活跃要素在区际间的流动,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

4.3 制定“中国地方政府行为法”借鉴美国经验,在处理地方政府关系上,要有宪法保障和司法制约。我国中央政府要通过法律严格限制地方政府人为制造贸易障碍和壁垒的行为;要制定全国统一法律,规范市场,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司法,严格执行。

4.4 加快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由于我国政治体制原因,长期造成“大而全”、“小而全”的产业结构现象,中国的企业众多,工业总规模巨大,创造的财富总量巨大,但是,真正强大、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并不多。在世界主要企业集团中,我国的地位还很低。我国要提供条件,鼓励企业参与竞争,增强创新性,提升管理经验。要勇于运用市场机制兼并重组企业,淘汰落后企业,实现企业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支持大公司、大企业开拓市场,为统一国内市场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周怀峰.国内区域贸易、国际贸易与国家竞争力.广州:人文地理,2005:86

[2]冯英娟,白雪松.基于区域贸易提升产品竞争力的机理分析.长春: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1.

第2篇: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范文

第一章是导论,其内容分为五节。第一节讨论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指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活动必须尊重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要尊重自然而不能奴役自然,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解”,否则就会出现环境问题,受到自然的“惩罚”。

第二节讨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指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包括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两个方面。通常而言,贸易不是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当存在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时,贸易会加剧环境问题。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分为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当政府干预能够纠正市场失灵时,贸易对环境有正面影响;反之,则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环境保护不仅会给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而且也对国际贸易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环境保护之所以会对自由贸易体制产生冲击,主要是许多环境保护政策运用贸易限制手段来达成其目的,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

第三节讨论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指出自由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并不实质性冲突。这两种政策之间的冲突是结果上的冲突而不是目的上的冲突。

第四节介绍了GATT/WTO对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关切。第五节概要介绍了环境贸易措施的概念和种类。环境贸易措施(Environmental Trade Measure)是指,为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和具有潜在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所谓环境目标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包括食品和产品的安全)以及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养护和保护。按照环境贸易措施的法律根据,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多边环境贸易措施。依据其表现形式,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环境标准、环境税、贸易限制和贸易制裁四种。

第二章分四节探讨GATT/WTO框架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和协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在回顾从GATT到WTO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指出GATT/WTO法律体制是一套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兼顾其他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多元价值体系。如对于公共道德、健康措施、国防安全等政策性目的,亦会设有例外规定,使得财富目的能与这些非经济价值目的并存。由于环境保护这项非经济价值,并未在GATT/WTO体制中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报复行为,常常被控有违反GATT/WTO法律制度。

第二节讨论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及一般例外条款的含义及其与环境贸易措施的关系。非歧视待遇原则运作的核心是,“相同产品”在GATT任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必须享有相同的待遇。因此如何认定相同产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GATT条文中并没有给“相同产品”下定义。根据现行学说,相同产品是根据其关税分类、物理特征和最终用途来确定的。因此,GATT义务中的“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与关税分类相关联,它主要根据产品的内在特性进行。生产制造方法不反映在产品的内在特性中。这就是说,以不同的生产工制造方法生产的产品,只需具备相同的内在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

环境标准分为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标准。前者直接规范特定市场上销售的货物本身的特性,如物理特征、化学成分等;而后者并不规范产品本身的特性,它规范的是产品制造过程中废弃物的排放种类和数量等。一般来说,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环境特性,因而,如果产品本身的特性相同,即使其生产过程标准不同,仍应视为相同产品。如果以生产过程不同,而对产品本身特性相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待遇,就会违背GATT的非歧视待遇义务。

GATT虽然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实行约束,但并不禁止缔约方为抵消其他缔约方因实施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不禁止缔约方为保护本国环境而对进口产品征收其他国内税费。但为环境保护目的而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高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征收的税费。

严格禁止数量限制的结果,使得缔约方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也受到限制。一国基于环境保护而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定,否则就会违反其承担的GATT义务。从这一点来看,GATT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似乎不利于环境保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实施数量限制不仅不会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反而会因实施数量限制而导致的贸易扭曲进一步恶化原有的环境问题。

虽然第20条并未提及“环境”一词,但是,在许多环境贸易争端案中,由于当事国都援引该条(b)项和(g)项为其环境贸易措施辩护,因此,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款与环境保护有关。根据第20条序言的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除此之外,缔约方根据(b)项所采取的措施应是与GATT抵触最少的措施;根据(g)项所采取的措施不具有域外效力。

第三节阐述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指出协议通过许多方式补充和完善GATT,但最重要的补充要算对国内措施纪律的补充。在GATT之下,阻止进口的国内健康标准仅仅受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只要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无论国内标准多么不合理,都无关紧要。而不管非歧视的国内措施是否会影响贸易,协议则将它们置于其监督之下。由于协议有着比GATT更严格的纪律,在涉及协议的贸易争端中就不能再援引GATT第20条(b)项作为抗辩的根据。

第四节探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WTO并不要求成员拥有技术规章,协议旨在保证强制性的技术规章和自愿性标准以及产品检验和证明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亦即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合法目标所必要的程度。所谓必要性是指,合法目标无法以其他具有较小贸易限制效果的措施达成;而且,除非采取所拟定的措施,否则会有无法达成合法目标的风险。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有关因素,尤其是可以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工艺技术或所涉及的产品的最终用途。

第三章分三节探讨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WTO法律体制中的地位。第一节阐述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指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有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第二节是对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法律问题的具体论述,指出根据国家原则,一国国内的环境问题,即不具有跨界外溢效果的环境问题,属于该国范围之内的事项,该国采取何种环境政策予以处理,他国无权干涉。换句话说,环境政策的选择反映了一国对环境品质及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一国有权决定是否牺牲部分国民所得来换取高环境标准,或是牺牲环境品质以追求经济增长。因此,目前GATT/WTO法律体制,对各国的国内环境政策基本上不加干预。所以,不论是国内生产造成的污染或是对国内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消费所采取的环保

措施,WTO并未予以限制,换言之,各国均可权衡其所得及环境品质而决定其国内环境政策选择的优先顺序。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又可分为保护国内生命健康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国内自然资源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就前者来说,只要国内税和管理规章只要符合不歧视原则,就算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由于这一限制,有时缔约方会滥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但不合理的产品标准,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为了解决上述贸易壁垒问题,GATT/WTO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产品标准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得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就后者来说,一国为保护本国自然资源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可能被指控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并违反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虽然GATT第20条(g)项为缔约方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规定了例外,但是,该款要求有关措施必须同时限制本国生产及消费。因此,一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的措施很难援引该款得以合法化。第三节具体论述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涉及的法律问题,指出由于其存在种种缺陷,国际社会不赞成采取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全球公共环境。

第四章分七节对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节概要介绍了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以及包含环境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第二节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为例探讨多边环境条约中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指出前者规定的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制度与WTO法律体制基本一致,而后者的进出口许可制度则多与WTO体制抵触。第三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四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制裁违法行为这一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五节讨论多边环境公约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贸易的限制制度,虽然这一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国家签署和履行多边环境公约,有助于确保多边环境公约的有效实施,并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但由于这一规定构成对非缔约国的歧视,与WTO体制冲突。第六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技术与财政援助制度,指出这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条款可能不会与GATT冲突,但它们也会引起一些问题。第七节探讨了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WTO体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指出在WTO体制范围内采取行动将是解决多边环境公约与WTO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

第3篇: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范文

摘要:随着中美两国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中美贸易额的不断增长,两国贸易形成了大量的差额。中美贸易的不平衡给两国经济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并日益引起两国的高度重视。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就双边贸易平衡问题大做文章,意图让中国承担全球经济失衡的代价,并以此不断向中国施压。本文分析了中美贸易失衡产生的原因,指出美国对于失衡原因及汇率原因的不足之处,并分析了国际分工、贸易转移、外商直接投资、储蓄率差异和美国出口管制等实际因素。此外,本文分析了中美贸易失衡对我国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美贸易失衡贸易顺差贸易逆差

一、 引言

美国是目前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而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中美经贸关系发展很快,给两国都带来切实的经济利益。2008年,中美贸易额达到3337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了10%,2009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中美贸易额下降至2983亿美元,即便如此,中国依然是美国最大的逆差国和最大的债权国。2010年,随着美国经济复苏,中美贸易额上升至3853亿美元。中美贸易的快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两国经济的高度互补性。但是,随着中美贸易的不断加深,两国贸易的不平衡也开始显现。美国对中国的贸易存在着巨额的赤字,2008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赤字达到了1710亿美元,同比增长了4.7%。中美贸易失衡问题不利于两国贸易的正常发展,由于大量的逆差存在,中美贸易纠纷不断,引发人们对于中美贸易失衡问题的担忧。中美贸易失衡的问题日益引起两国的重视,它的重要性已经从经济层面上升到政治层面。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就双边贸易平衡问题大做文章,意图让中国承担全球经济失衡的代价,并以此向中国施压,要求人民币升值及金融系统的进一步开放。

二、 中美贸易失衡的原因

(一) 美国对于贸易失衡原因的观点

对于美国巨额贸易逆差,美国观点认为,中美贸易失衡是由于中国的开放程度还不够,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扶持出口部门。美国指责其产品遭遇中国的贸易壁垒,缺乏中国市场准入;中国政府缺乏政策的透明度;中国有意压低工人工资和人民币币值以促进出口。然而,这只是美国的片面观点,中美贸易失衡并不能说明中国推行贸易保护政策。近些年,中国经济的开放速度不断加快,在高速发展的经济体中,中国的开放程度也属较高。美国认为贸易失衡源于中国国内开放度及贸易政策的原因显然不符合实事。

美国还认为中国操纵汇率,利用人民币币值低估来实现出口的大幅增长,从而造成了贸易失衡的状况,这种说法也有悖现实情况。从理论上讲,汇率对于调节国际收支有着重要作用。一国货币的升值将导致出口商品价格上升,进口商品价格下降,从而减少出口,扩大进口,国际收支顺差减小或逆差扩大。相反,货币贬值将导致国际收支顺差扩大或逆差减小。但是,就中美汇率走势和贸易差额变化来看,这种说法并不成立。

从现实数据来看,图1显示了近十年人民币币值的变化趋势,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从2000年的1美元兑换8.2784人民币下降到2009年的1美元兑6.831人民币。随着人民币的不断升值,中美贸易顺差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增加的趋势。即便在2000年到2005年,人民币币值基本稳定,中美贸易顺差的增加速度也非常快。由此可见,人民币升值并未缓解中美贸易失衡的状况。因此,关于人民币汇率对中美贸易失衡的影响不应被人为放大,中美贸易顺差不断扩大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汇率的问题。

数据来源: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图1 美元加权平均汇率及中美贸易顺差(单位:万美元)

(二) 中美贸易失衡的真实原因

从贸易差额的来源和两国的经济结构的角度进行研究,中美贸易失衡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中美贸易失衡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分工的不同

中国作为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比较优势在于其丰富的劳动力,因而主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而美国的优势在于科研能力、技术和资本。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进一步细化,美国很多产业的劳动密集环节转移到中国,中国作为“世界工厂”承接了世界很多国家的组装加工生产环节。中国出口美国最多的产品主要是机械电器、家居玩具等,这些类别也是中美顺差额最大的部分。美国出口中国的产品主要是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但是,美国对华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的控制,使得美国在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下无法发挥自身优势。中美两国出口产品结构相差很大,中国产品附加值很低,同美国产品附加值存在巨大差距,也导致两国之间巨大的贸易差额。

2、 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其它国家和地区转移过来的

随着沿海地区的不断开放,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在中国发展很快。日本、韩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一些东南亚国家的加工贸易都转移至中国,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中国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原材料、零配件等,加工组装之后出口到欧美各国。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所获取的附加值其实很低。但是,由于各国对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认定规则,加工产品的出口则全部归为中国出口。从美国贸易逆差产生的来源看,中美贸易差额增加的同时,美国对日本、韩国、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差额正不断减少。而中国对这些国家的进口也不断增加,逆差成不断扩大趋势。1由此可见,中美贸易差额有很大一部分是其它国家对美贸易顺差的转移。

3、 外商直接投资扩大了中美贸易差额

国际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FDI)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FDI对东道国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直接效应,即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自身的出口来带动东道国的出口;另外一个是间接效应,即FDI通过对当地企业的影响促进其出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不断增长,外资企业在中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2009年,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总额为6722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56%。中国对外出口、进口贸易中很大程度上已为外资企业所主导。1998年以来,外商在华投资企业对外贸易出口中,出口市场最大的就是美国。从图2中可以看出,外商直接投资额和中美贸易差额有着一致的走势,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不断增长,中美贸易差额也在不断扩大。

数据来源: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图2 外商直接投资与中美贸易差额(单位:亿美元)

4、 中美两国储蓄率的差异也是导致贸易失衡的原因之一

美国储蓄率长期以来处于较低的水平,经济结构处于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状态,这也根本导致了美国贸易逆差。根据国民经济恒等式,总投资与总储蓄的差额要用贸易差额平衡,这就是贸易逆差和顺差的根源。中国经济的情况正好相反,由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和人口结构的特点,中国储蓄率一直较高,国内需求增长较慢,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进而造成了我国贸易项目的巨大顺差。

5、 美国对华技术出口管制

美国对华出口限制很严,尤其是一些高技术领域。美国特别关注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出口的限制也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竞争力和商业利益。美国对中国的歧视性出口管制政策限制了对中国的出口,使得原本可以出口的优势难以发挥,加剧了其贸易逆差的形成。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的数据表明,由于实施对华高技术出口管制政策,美国每年丧失对中国出口高达35亿至135亿美元的贸易机会。

三、 中美贸易失衡对我国的影响

(一) 中美贸易的大量差额反映了中国出口对美国的依赖

随着中美贸易规模的逐年扩大,中国经济对美国的依赖性也随之加深。中国对美国出口依存度一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2007年,中国对美国出口依存度为7.6,比1997年的2倍还多2。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政治上,这种不断上升的依存度对中国来说都意味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不利于经济和贸易的健康长远发展。

(二) 中美贸易严重失衡加重了中国管理外汇储备的难度

贸易顺差对一国来说有着积极的作用,顺差带来的外汇储备对于应对国际经济动荡,维护国内经济稳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但是,巨额的储备则带来了一定的管理难度和成本。金融危机以来,美元的贬值造成了中国外汇储备的大量缩水。另外中国的外汇储备以美元资产为主要组成部分,这就为我国巨额的储备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 贸易失衡对双边经贸关系造成的不利影响

国际经济失衡在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成为世界经济的热点议题,G20峰会上,美国也不断拿中美贸易失衡做文章,向中国施压。美国对中国的长期贸易逆差引发了一系列的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限制了中国对美出口的同时也影响了双边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美国对华的各种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不断增加。

四、 应对中美贸易失衡的措施建议

(一) 稳步调整产业结构

中国产业结构升级是解决两国贸易失衡问题的根本。但是,中国劳动密集优势短期之内很难改变,过于匆忙的调整产业结构容易在高技术产业尚未形成竞争力的同时丧失我国原本的优势,造成我国大量劳动力的失业。因此,虽然产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但应稳步推进,逐渐转型。拓展外贸出口的多元化发展,减少加工贸易等低附加值产业的比重,并逐步减少对少数地区出口过于依赖的现状。

(二) 扩大内需,增加进口

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一直以来有赖于出口的带动,国内需求长期不足。寻求贸易的平衡应建立在国内经济平衡的基础上,国内经济不能从高度依赖出口转向消费、出口和投资平衡发展的状态,我国无法实现根本上的转变。另外,也应该有计划的增加进口,引进高新技术,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尽管如此,中美贸易失衡的问题无法在短期内得到解决,这种失衡仍将存在一段时间。在积极调整失衡问题的同时,更应该积极应对失衡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 积极应对贸易失衡带来的贸易摩擦和人民币升值压力

美国对华巨额的贸易逆差直接导致了中美贸易摩擦的频发。对于贸易摩擦和贸易纠纷,中国应积极应对,加强对外谈判交涉技巧,妥善处理好双边经贸关系,利用政治、经济等各种手段打破贸易壁垒。同时,对于美国不断对人民币升值问题施压,我国应积极回应,并以国内经济平衡发展为前提,防止汇率的过大波动对经济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张燕生、刘旭、平新乔.《中美贸易顺差结构分析与对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

[2]刘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美中贸易失衡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3]苗迎春.“中美贸易摩擦及其影响” .《当代亚太》,2004年第三期

[4]安春明.“中美贸易失衡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6月

第4篇: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范文

1.什么是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是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

2.当前国际贸易投资风险分析

当前,影响国际贸易投资的因素有很多,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国际贸易投资风险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1有些国家会增加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等手段,以减少进口,同时增加出口退税、贸易鼓励等手段,以增加出口。。

2.2部分国家失业率下降,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一些地区甚至会发生政府跨台、军事暴动等极端社会问题。

2.3对国际法律法规了解不充分。

2.4金融危机的发生会使得一些国家发生信任危机,各国政府都会加大金融监管,这也不利于金融资本的流动。

2.5国际洗钱活动会日益猖獗,国际资本将更加趋利,不利于国家金融稳定。

2.6部分金融机构陷入危机,引发金融的无序性。

3.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国际贸易风险的本文由收集整理功能、特性及规避

国际法是调整各国之间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的各个方面。其中对以经济活动为中心的国际贸易活动也有重大的规范性作用。对国际贸易风险的影响可以从其功能、特性来分析。如何运用国际法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3.1国际贸易风险的功能

3.1.1诱惑功能

任何经济活动的最终命脉就是追逐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诱惑国际贸易投资的根本力量源泉。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之初,资本的扩展和发展都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断前进和发展的。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全球化,经济利益也是现代企业在国际投资中的力量源泉。可以说是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才有今天的国际贸易投资。在国际投资的过程中利益诱惑越大,风险越高。但是任何一种经济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允许的范围内运作,做为调节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始终坚持的是公平、互利互惠为基本原则,防止一切垄断或者不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的现象存在。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制止了在不合法利益的驱动下的国际贸易投资。所以说国际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并降低国际贸易投资风险因素。

3.1.2约束功能

在国际贸易投资过程中的风险,都可以带来一些费用、损失的不确定性,我们不可能在国际贸易投资之初就可以预测的到风险的大小和种类。虽然国际贸易投资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的行动,并且风险本身也是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这种不确定性无形之中也给国际贸易投资一定的约束。这种约束和国际法的约束有相同的作用,但不是根本性的约束作用。因为马克思说过资本家在百分百利润的驱动下他敢于践踏一切法律,包括冒着杀头的风险。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要在根本上约束国际投资行为风险,不是依靠风险自身的约束力,而是依靠国际法的强力规定和执行力,并且给与一定的处罚威慑不法之徒。

3.2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

在国际贸易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中,既有自然界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台风、洪水、地震等,也有人类社会的各种客观存在的能够引起经济活动发生变化的因素。我们可以根据国际法对国际贸易风险因素的特性进行分析。

3.2.1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各国经济交往的产物,他不是以某个人的意志而发生改变,它是客观必然的存在。产生国际贸易投资风险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活动规律的复杂性和国际市场企业参与主体的不确定决定的。其中企业生产经营的复杂性就是企业本身的行为,如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企业是否依据国际法来经营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很多国家政府为维护本国企业的经济利益不惜损害他国企业的合法利益。所以在这种风险因素影响下,需加强企业自身对国际法的了解程度,如果发生相关违法国际法律法律的行为,企业可以运用相关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

3.2.2国际贸易风险的无意识性。国际经济运行的大环境里面,国际贸易风险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及自然情况有很大的关联,但是与企业本身的正确运作也有一定的关系。很多风险都是企业在错误的决策下而产生的。包括对投资国的法律法规了解不清楚,对国际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等等。所以这种无意识性的风险是可以预防和降低的。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在国际贸易投资过程中,对国际法进行详细的了解,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平合理的

国际经济运行环境。降低国际投资中由于企业自身的失误而产生的风险。

4.如何运用国际法规避国际贸易中规避风险

4.1充分了解国际法律法规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有很多客观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在这种因素的影响下国际贸易中的投资风险依然很大。但是绝大部的风险都是人类经济主观活动所造成的。比如说垄断经济、不正当竞争、经济制裁等等。所有这些事件的发生后,很多企业都是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这种企业行为统分的说明企业本身对国际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可以说是没有了解。所以在企业对外投资的过程中,我们要熟读国际法,了解什么行为是企业可以做的,什么行为是企业不能做的。

4.2运用国际法律法规转移风险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将企业应该承担的风险转移到其它主体承担,比如在企业相关运行活动中购买保险。购买保险只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一小部分降低风险,它是一种被动的风险转移。正确的风险转移方法是运用国际法律法规,提前分析、预测风险原因,做出应有的措施,转移风险。企业在国企投资过程开始时,就应该客观细致的分析企业跨国投资后所产生的风险因素,比如说某国的政局动荡较大,就应该根据国际法律法规了解由于政治风险而引发的投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处理。怎样寻求相关政治庇护,尽可能的降低投资风险。

4.3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在国际贸易投资过程中,当风险发生以后,很多企业都是不了了之。他们觉得这是无法逆转的。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种行为如果长期下去,风险因素不会因为你不去采取措施而消除、降低。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当风险产生以后,各企业投资者要仔细分析风险的原因。正确的运用国际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降低意外风险。

第5篇: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范文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入,世界贸易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快速发展。中国抓住全球化机遇,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使外资、外贸规模不断扩大,贸易顺差大幅增加。1995年至金融危机前的2007年,年度贸易顺差皆在120亿美元至400亿美元之间,2007年贸易顺差达到2621.97亿美元,是1990年的30倍。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中国外贸顺差增势放缓,但年度顺差仍达到2954.7亿美元,同比增长12.5%,净增328.3亿美元。巨额贸易顺差是我国经济实力增强的象征,在当前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情况下,有助于保持全球债务的偿债能力,降低金融高风险所带来的社会恐慌以及动乱。但另一方面,不断增长的贸易顺差代表了贸易伙伴国不断加大的贸易逆差,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因此向中国施加压力,引发了当前愈演愈烈的国际贸易摩擦以及日益加重的汇率调整压力。除此之外,高额的外汇储备还会成为少数****势力宣扬“中国威胁论”的重要借口,进一步恶化中国的国际贸易环境。鉴于此,我们应高度重视目前的贸易失衡状况,探求引起中国贸易顺差的本质原因和解决贸易顺差的政策方法是当务之急。

二、综述

关于贸易顺差的形成原因,学术界进行了大量的探讨,从国内外各个角度给予了不同的解读,但总的看来,文献探讨可以分为理论和实证两大类。

从理论的角度出发,国内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中国长期推行外向型发展战略的必然结果

邓立、张坤(2007)认为我国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外向型经济特征明显。余永定、覃东海(2006)指出中国的双顺差:是中国长期推行FDI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加工贸易型FDI优惠政策的结果。中国经济过度依赖外资,导致了国际收支结构的失衡。John Whalley(2010)运用二阶段增长法估测了FDI流入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影响,指出由于外资企业的平均劳动生产率大大超过国内企业,导致国内市场产品大量剩余,形成大规模出口,占据了中国经济增长的40%。刘光溪(2005)指出,国际收支近十几年来的持续双顺差和外汇储备的急剧攀升,说明我国外向型经济存在较严重的非均衡发展,应从根本上着力进行政策规范、体制改革、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钟山(2009)也提出相似观点,认为国内外贸易的限制措施是顺差得以扩大的政策性原因,国家需要营造良好环境,以此来缓解过度出口的不平衡压力。孙彩梅(2007)认为,贸易顺差的深层次原因是我国对贸易顺差的观念滞后,认为贸易的重点在于出口,对于保持贸易平衡的措施相对较少。

(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

Alicia García-Herrero and Tuuli Koivu(2007)运用经验数据,通过建立双边进口等式,发现外贸进口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而减少,而这部分减少主要来源于东南亚国家的进口减少,这反映出“亚洲生产网络”中的垂直一体化现象,也使得中国的贸易平衡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反映敏感。Martin S Feldstein(2008)通过对美国贸易账户的数据分析,指出解决贸易不平衡的基本方式在于汇率以及国民储蓄率的调整。Yin-Wong Cheung, Menzie D. Chinn,Eiji Fujii(2009)认为人民币显着低于通过跨国模型估算出的价值,并且多面贸易受相对价格的影响,尽管这种相对价格的关系有时不够准确。因此,中美的贸易平衡应该依附于预期的实际汇率以及相对收入的变动。卢锋,刘鎏(2007)以巴拉萨-萨缪尔森为理论基础,分析得出虽然贸易部门工资与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方向呈正相关性,但作为具备劳动力优势的国家,前者的涨幅仍低于后者,由此导致实际汇率被低估,形成出口部门的又一优势,拉大贸易顺差。 刘光溪(2006)认为,我国贸易收支不平衡问题是由制度、结构和特定的发展阶段综合形成的,汇率政策在平衡贸易收支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但对于处于转型并轨期间的中国经济,其作用的发挥受到其他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三)国内投资无法完全吸收国内高储蓄

Martin S Feldstein(2008)结合中美贸易实际情况,认为虽然极具竞争力的货币是解决贸易失衡的重要方式,但是本质的解决方式还是来自于国民储蓄率。对于中国而言,降低储蓄率主要通过提高家庭消费和政府在医疗、教育方面的公共支出来实现,借贷市场的发展,保险业的完善等举措都能加速这一目标的实现。李扬,殷剑峰 (2007) 从国民经济的供应角度出发,认为高储蓄率构成了居高不下的高投资和高顺差的物质基础,并且由于国民储蓄超过国内投资,贸易顺差将继续拉大。李稻葵、李丹宁(2006)认为应从世界贸易格局的变化和两国储蓄的变化两方面来解释中美贸易顺差。管涛,王信(2007)从国际经验来看,认为我国还处在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初期,当前规模的贸易顺差在正常范围内,贸易顺差变动可以用国民储蓄投资的缺口变化来解释。何帆、张明(2007)指出,中国从1990年代中期起出现持续贸易顺差的原因在于国内总储蓄高于国内总投资。政府若放任总储蓄率和总投资率的上升,贸易顺差将继续增长,政府若采取积极政策调整,贸易顺差将会逐渐下降,后者符合中国现实内外平衡的增长战略。与国内投资储蓄投资缺口引起贸易顺差观点相似的是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张家胜、祁春节(2007)基于总供给与总需求模型分析,认为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和国内投资扩张必然使总供给超过总需求,导致贸易顺差的增长。除此之外,公共品的供给不足和贸易品供给过剩以及国民储蓄持续超过投资也构成了贸易顺差的直接因素。而人口红利、大规模的工业化与城市化、地方政府行为扭曲、金融抑制等因素决定了我国贸易顺差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佟家栋(2007)认为因消费和投资需求不足所产生的“生产过剩”必须借助国外市场出清,形成了中国企业对国外市场的高度依赖,这种有效需求不足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不足。

(四)全球产品内分工生产方式导致的结果

Hummels, Rapoport, and Yi (1998)指出国际企业通过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促进了国际分工,并将这样的国际分工称为“垂直专业化”。 Hummels, Ishii, and Yi (2001)建立了两阶段生产模型,并通过研究指出垂直专业化贸易的形成是开放型国家成长多于所得的重要原因。马野青(2009)认为我国的贸易顺差主要是由产品内分工引起的国际产业转移的结果。这种贸易顺差由于是建立在产品内分工和我国比较优势基础上的,因此是可持续的,并且对我国产生一系列的福利,主要体现在先进要素的集聚、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就业增加、创新能力的提高等积极作用。徐毅(2009),蒲华林、张捷(2007)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卢锋(2006)指出,双顺差直接原因来自加工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的“结盟效应”,深层根源则是产品内分工时代背景与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双顺差结构特点是中国经济开放成长在一定发展阶段的可持续表现。

除了以上从理论上深入分析,提出针对贸易顺差的不同观点外,一部分学者也尝试通过采用实证分析提出新的想法或者对已有的观点进行进一步的验证。Berthélemy and Démurger(2000)采用联立方程组回归模型,从全国的视角出发,认为FDI作为产品内贸易的一种具体方式,对经济增长有着直接的贡献。许煜、徐翱、尚长风(2007)提出了理论假设,中国式的财政分权是中国贸易顺差的制度性根源,并采用了多变量的Johnsen协整方法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两者呈正相关关系,且系数很大,表明中国式的财政分权对贸易顺差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张茵、万广华(2005)构造了一个结构向量自回归模型(SVAR),对在1985 ~2000 年间影响中国贸易余额的因素进行了探究,指出实际冲击是影响中国贸易余额的主要因素,实际冲击包括国外供给冲击、国内供给冲击和相对需求冲击。人民币汇率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但汇率变动对贸易余额影响不大。因此,货币性手段将不足以解决所谓的中国“贸易失衡”问题。徐毅(2009)通过对贸易顺差的特征事实分析以及对储蓄论的验证,认为国际产品内分工是导致我国贸易顺差持续,而生产要素在地方的流动和结合是其形成机制中的重要构成增加的最重要原因。 蒲华林、张捷(2007)针对产品内分工和产品内贸易与中美贸易顺差的关系做了实证分析,发现中日产品内贸易对中美贸易顺差的贡献最大,韩国和东盟位居其后,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加工环节的转移所导致的产品内分工和产品内贸易。

以上几种观点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的依据对贸易顺差进行了合理的解释,部分也通过实证检验证实了其理论推导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都存在一些漏洞,主要有以下三点:(1)多数研究都将贸易假设为同质,或者直接解读为一般贸易。事实上,除了一般贸易,贸易还包括加工贸易和其他贸易,不同的贸易形式形成原因可能不相同,同时也会产生不一样的贸易影响。(2)多数观点关注的都是内部因素,视角局限在国内,对于国际分工带来的影响缺乏必要的思考,与当前国际贸易分工深化的世界局势不符。(3)在对于国内影响贸易顺差的诸多因素的分析中,某些观点一味固守传统的宏观经济学理论,脱离了中国当前国情,导致理论推导与实际情况产生了偏离,不能用于指导实践。

徐毅(2009),蒲华林、张捷(2007),卢锋(2006)等学者虽然已从全球分工角度对贸易顺差的成因进行了一系列探讨,但都缺乏系统的内在机制分析。马野青(2009)“产品内分工视角的中国外贸顺差及其利益分析”弥补了这一方面的不足,从不同国家在国际分工中外贸顺差转移的角度对贸易顺差的产生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但上文只采用了统计性描述进行验证,并没有结合精确的实证检验,缺乏一定的可靠性和实践性。基于以上研究的不足,笔者进一步从国际分工的角度寻找我国贸易顺差的成因,并运用Eviews进行深入分析,以得到更加完善的结论。

三、贸易顺差的形成机制

产品内贸易是在国际分工和全球贸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贸易形式,是指由产品内分工所引起的中间投入品的贸易。所谓产品内分工,则是将产品生产价值链中的不同环节,包括工序、区段、零部件进行拆分,在空间上分散到不同的国家,每个国家根据其比较优势对产品进行专业化生产的现象。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外向型经济策略中,充分利用了“人口红利”,即充足的劳动力资本,以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出口成本低廉的劳动密集型制成品。美国、日本以及欧洲各国为了降低生产品本,提高竞争水平,扩大营业利润,纷纷将其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或工序转移到中国内地,之后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也加入其行列,由此逐步形成当前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的现实。产品内分工导致全球生产格局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生产组织结构呈现出一条类似于“U”形的微笑曲线,而各个国家根据其专业化工序的不同分布在曲线上的不同位置。日本和韩国主要从事产品的研发和设计,美国和欧洲各国则提供核心技术,从事产品的全球化管理以及市场营销,这些都属于资本技术密集型的生产活动,附加价值最高,位于微笑曲线的两端最高处。台湾地区和东盟各国提供产品的零部件系统或模块,属于中间产品的供应商,处于微笑曲线的次高端。中国大陆则从事中间品的加工组装,提供少量的组件,属于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活动,附加价值最低,位于微笑曲线的最低端。由于各个国家都顺应了全球化变革下对生产工序的“重新洗牌”,在改变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对国内原有的某些生产环节进行海外转移,或者对当前的生产工序寻找更加廉价的生产地进行外包生产,这一方面使得各国交往更加频繁,联系更加密切,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规模;另一方面也必然引起各国贸易顺差在世界范围内的转移。根据微笑曲线的各国的不同位置,贸易顺差转移的原因和作用机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欧美国家

欧美国家消费水平高,占据了消费品市场的大块份额,同时它们也具有共同的产业特点,即技术密集型产业发达,人力资本价格昂贵,若在国内进行生产,最终产品价格必然居高不下,不利于国民生活品质的改善。因此在产业结构升级中,欧美企业会将大量产品生产链移向海外转移,在本国内重点发展服务业,并依托高新技术产业牢牢占据价值链的高端。对于产业链的转移,主要包括中间产品、零部件系统及最终产品的生产转移,而最终出口地分为两种情况,不同的出口地带来的贸易顺差转移的影响也不相同。一是将加工制成品用于承接国本国市场的销售,事实上,大量的欧美企业投资都是以在东道国销售产品为目的。原本在欧美国家制造生产并销往海外的产品现在直接在目标市场所在国进行销售,并且不需要中间产品的出口,这样欧美国家对中国的贸易顺差变为零。而对中国而言,本来应该向海外进口中间产品或制成品,由于产业链转移到国内,这部分进口也就不需要了,因此贸易进口量减少。二是将加工制成品销往海外,包括对转移国最终产品需求的进口返销。欧美企业将本该承担的对外贸易顺差转移到中国的经常性账户中,并且由于对该产品由于需要进口返销,欧美国家表现为贸易逆差。而中国由于出口经加工后的制成品,出口增加。因此,中国的外贸顺差从进口减少、出口增加两方面得以扩大。在将产业链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同时,某些欧美企业也会向承接国出口一些精密部件,由此增加了中间产品的出口,账户上反映出对中国的顺差。但是,精密部件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而欧美对中国一直以来实行技术出口限制,具有竞争力的高科技产品出口难度大。因此,中国真正进口的零部件只是一小部分,再加上中间产品价值远小于最终产品价值,远无法覆盖对欧美国家的出口额,账户总额上仍然显示大额顺差。由此可见,欧美国家通过在中国建立跨国公司,获取对外投资的利益,却将贸易顺差留在中国的账户上。

(二)日韩国家

日本和韩国在产业结构升级后,将产业的重心转移到产品的功能设计和工艺开发上,而较低层次的加工制造环节则外包给毗邻的中国,最后将最终产品从中国出口销往海外。当日韩企业将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时,需要向中国出口大量的中间产品及零部件系统,虽然日韩本国所需要的最终产品要从中国返销进口,形成了一部分的日韩对中国的逆差,但其价值远低于中间产品出口的价值额,日韩对中国显示的是大额顺差。对于中国而言,日韩的产业链转移包含三个步骤:第一步是从日韩进口中间产品以及零部件;第二步是在国内进行加工制造;第三步是将成品出口至欧美国家以及日韩。虽然中国对日韩国家存在中间产品的进口逆差,但在承接生产链的同时也承接了向海外出口制成品的贸易顺差,而后者的价值远远大于前者。日韩国家将对制成品的贸易顺差用中间品顺差来替代,大大缩小了顺差额,但中国却承担了对日韩国家和欧美国家的两部分顺差,形成了顺差最大化。统计数据分析,近年美国对日韩的贸易逆差占其全球贸易逆差的比重在逐渐下降,而中美之间的贸易顺差在不断增长,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产业结构转移所引致的产品内贸易的发展。

(三)台湾地区和东盟

台湾地区和东盟各国在产业特点上也有劳动力价格低廉的特点,提供原材料、中间产品和零部件模块是其利用资源禀赋以及劳动力比较优势的体现。制造业是台湾和东盟地区的支柱产业,若将生产环节全部转移到中国大陆,必将产生“制造空洞”,因此这些地区往往会将对欧美出口摩擦较大的产业链进行转移,以避免国际贸易纠纷。转移地将某些加工零部件和原材料出口到中国,经过加工制造后以中国为出口平台销往海外。这个过程将本该转移地承担的贸易顺差全额转移到了中国的账户上,转移地对海外的最终产品贸易顺差为零,只承担了部分中间产品和原材料的顺差,远远小于成品的贸易顺差。由于进口大量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中国对台湾和东盟地区表现为贸易逆差,而作为出口平台,对欧美国家又表现为贸易顺差,两相抵消,在账户上仍显示为贸易顺差。在向中国转移生产环节的同时,台湾和东盟国家进口中国内地生产的制造业的中间产品,主要包括零部件系统及模块,这进一步拉大了中国对这些地区的贸易顺差。除此之外,台湾和东盟地区向中国的出口有很大一部分是为了再进口,也就是将原材料、中间品在中国进行加工制造,再返销到原地区进行下一步的加工制成。事实上,承接国在其中只获得了少量的劳务费用,但在经常账户上却显示了对转移地的大额顺差。

(四)中国内地

中国人口总数大,就业岗位有限,因此就业问题一直以来是国内长期关注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对外开放以来,大量的外包工作也同样带来众多的就业岗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内就业压力。从某一程度上来说,低廉的劳动力优势缓解了农业隐形失业问题,这种社会福利是大部分国家在全球产业转移中都无法惠及的。中国在整个世界产业链中负责加工、组装的部分,从国内角度来看主要经过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随着大量外资的引进,许多外资公司将整条产业链转移到中国,经常账户上进口为零。生产出成品之后,外资公司将产品向海外销售,获取销售利润,产品出口收益记录在中国出口账户上,而实际上中国只是作为出口收益的“属地”,真正获取这部分收益的“属人”是外资公司。这里的外资公司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发达国家设立的公司。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东南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大部分都是技术含量较低的电子机械、皮靴、玩具以及服装。这种产业转移使得中国与周边大部分国家与地区呈现逆差状态,而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呈现大量的贸易顺差。

四、基于中国数据的经验分析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产品内贸易对贸易顺差存在一定的影响,本文将运用格兰杰因果检验、协整关系及误差修正模型来研究加工贸易总额与贸易顺差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进一步阐明其中的内在联系。由于中国从1981年开始发展产品内贸易,因此加工贸易贸易进口与加工贸易出口数据选择1981~2008年年度数据,来源于《中国海关统计年鉴》。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数据来源于1981~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各期。在本文实证检验中,分别设进出口差额以及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为SUR、PRO。

(一)平稳性检验

在进行一系列的检验之前,首先运用Eviews对序列SUR和PRO及其差分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

进出口差额的ADF检验表明,SUR在差分前是不平稳序列,经过二阶差分后平稳,因此SUR序列为二阶单整过程。

在对加工贸易总额的ADF检验中发现,PRO是一个三阶的单整过程。在协整检验中,根据降阶规则,本文等号两边的变量的单整阶数要求相等。由于等号左边的SUR序列是二阶单整过程,因此需要转化PRO的形式,使其序列同样变为二阶单整过程。在此,将PRO变量去对数,重新进行ADF检验。

上述检验结果表明,PRO的对数形式经过二阶差分后平稳,因此LPRO是二阶单整过程,在协整检验以及误差修正模型中,加工贸易总额将以对数形式出现,以保证检验的正常运行。

(二)格兰杰因果检验

运用Eviews中的Granger Causality Tests,检验贸易顺差(SUR)和加工贸易总额(PRO)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Estimate VAR中,根据AIC、SC最小值原则,选择滞后4期为最优滞后期(选择过程略)。

格兰杰因果检验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观察两个假设的可能性值,可以得出,可能性值分别低于1%的显着性水平,因此拒绝原假设,得出结论:(1)加工贸易是贸易顺差的格兰杰原因,即加工贸易增长促进了贸易顺差。(2)贸易顺差是加工贸易的格兰杰原因,即贸易顺差增长促进了加工贸易。

可见加工贸易能够促进贸易顺差的扩大,同时国内贸易顺差也能显着正向作用于加工贸易,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前者是本文的讨论重点,因此下文将对两者的长期关系进行进一步探讨。

(三)协整检验

在LPRO与SUR时间序列都为二阶单整的基础上,做如下协整回归,检验二者是否存在协整关系。根据AIC、SC最小原则,选择滞后5期最为时间序列LPRO和SUR的最优滞后期。检验可得,上述变量存在协整关系:

其中,LPRO的t值显着。上述等式说明了加工贸易与贸易顺差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即加工贸易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贸易顺差总额就会上升225个单位,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长期关系。

利用协整关系,进一步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SUR(t)= 1.528*SUR(t-1) +1.47*SUR(t-2) +1.388*SUR(t-3) + 1.340*SUR(t-4) +1.276*SUR(t-5) +1219.606*LPRO(t-1)+ 647.696*LPRO(t-2)+ 1088.004*LPRO(t-3)-743.992*LPRO(t-4)-650.511*LPRO(t-5)-612.046-1.384( SUR(t-1)-225.053*LPRO(t-1)+ 1259.052)

上述模型将长期效应和短期影响明确分开,SUR(t-1)=225.053LPRO(t-1) -1259.052为长期均衡关系,调整系数为-1.384,表明误差修正项对SUR(t)的调整速度,负数符合反向修正机制。短期动态关系较为复杂加工贸易对数与贸易顺差总额的滞后一期至五期均对贸易顺差产生短期影响。

五、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加工贸易是贸易顺差的形成中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同时贸易顺差也会对加工贸易产生正面影响。基于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从加工贸易的角度出发,提出减少贸易顺差的一些政策建议。

(一)完善加工贸易政策

政府需要加强外资引进测评力度,合理引导海外产业链向国内的转移。对于大规模的产品外包承接,地方不能一味追求政府绩效全盘接受,而忽略了产品和生产链本身的质量及其发展潜力。政府需要制定更为全面、严格的外资引进政策,对于引进的外商投资,不仅要考量其规模,更需要对其产品链中涉及的原材料、加工工艺、中间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考虑其是否对地方整体发展有益。在对产业链进行综合评估之后,再重新思考对于外商投资的引进问题,逐步减少低质量外资,由此可以进一步降低加工组装后的产品出口。另一方面,逐步取消某些吸引外资政策,如“超国民待遇”。推出此类政策的最初目的是吸引外商投资,而现今中国已经建立并且巩固了其在全球市场上的加工组装地位,优惠政策反而会导致更多的“假外资”流入国内。对于欧美国家市场导向型的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的取消并不会影响其FDI的进程,因此取消部分政策实际上是给所有面向中国的产业转移进行了一次“过滤”,使得海外投资市场更加透明,利于中国FDI的长期发展,也减少了许多不必要出口,缓解贸易顺差。

(二)改善进口结构,在贸易转移过程中适当加大进口规模

在上文中提到,欧美、日韩国家在向中国进行产业链转移的同时,也会向中国出口精密部件,并且这种情况是常态。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制度限制(如美国的技术出口限制),这部分进口往往有限。政府需要在国际贸易协商中加强谈判技巧,争取更多的主动权,以获得更多的进口机会。同时改善国内进口环境,实行进口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资源进入国内。对于进口的内容,不仅包括精密仪器,也要拓展至国内短缺的原材料、精密设备和先进技术的进口,逐步在扩大进口规模的同时不断优化进口结构。随着进口量的扩大,贸易顺差的压力会有所减小。

(三)加快中国产业结构调整,改变出口增长方式

劳动力低廉的特点使得中国外贸出口呈现粗放型增长方式,即出口量是由大规模出口而非高收益引起。要摆脱加工贸易引起的贸易顺差,就必须打破当前的贸易格局,脱离“微笑曲线”的最低端,不断向上攀升,最终实现效益型增长的转变。政府需要重点发展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不断增加外包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同时辅以金融、财政、投资政策对产业结构加以调整,直至出口贸易实现内涵式发展。当然,这种转变并非一蹴而就,在产业结构没有彻底转换之前,外贸都要始终保持自身比较优势,将加工贸易作为本国外贸的一大奠基石,在循序渐进中逐步实现产业结构的良性转换。

(四)发展良性循环

从上述的格兰杰检验,得出结论:贸易顺差也会对加工贸易施加正面影响,因此贸易顺差的减少会引起加工贸易的减少,由此进一步降低贸易顺差总量。由于两者相互促进,可形成良性循环,以达到最终缓解贸易顺差的效果。

以上政策建议是从加工贸易角度出发提出的,实际上,贸易顺差是一个宏观问题,受到国内外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仅仅优化一方面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加工贸易属于影响贸易顺差的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包括国内消费需求、外汇管理、经济发展等,只有综合所有因素考量贸易顺差的形成,并针对各方面问题辅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以调整,才有可能引导贸易顺差达到较为合适的位置,真正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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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涛,王信,潘红胜,林艳红.对当前我国贸易项下异常资金流入的分析——兼评渣打银行王志浩关于贸易顺差的研究报告[J].国际金融研究,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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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范文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特别是国际直接投资的突飞猛进,使经济学界对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考察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传统的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在不同的背景下建立的,依赖于互不相容的前提假设,而新古典的分析框架限制了相互融合视野的形成。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经济变量之间的联系与相互作用空前增强,已经不能允许孤立地、分离地看待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事实上,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相互作用已经日益明显地表现出来。本文拟从微观机制出发,建立模型,考察两者相互作用的内在方式,并特别就国际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是替代还是促进作用作一澄清。 一 关于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之间关系的诸多分析框架,对于两者之间的双向作用究竟是相互替代还是相互促进这一问题,一直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芒德尔(Robert A.Mundell)提出了著名的贸易与投资替代模型。芒德尔从传统的赫克歇尔—俄林理论的两国家、两要素和两产品的分析框架出发,假定:(1)X国是资本要素丰富的国家,Y国是劳动力要素丰富的国家;(2)在国际贸易中,两国以各自的比较优势生产相应的产品,X国将集中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a,Y国将集中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b;(3)X、Y两国具有相同的生产函数。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可以在两国间自由流动,X国将出口a产品,从Y国进口b产品;Y国则出口b产品,并从X国进口a产品。在实现了贸易平衡的状态下,X、Y两国的资本和劳动力的要素报酬率是相等的,因此不存在资本跨国流动的必要。然而,当两国之间存在着关税壁垒、产业壁垒等可阻止自由贸易的障碍时,情况就不一样了。假定Y国现在对来自于X国的进口商品a征收高关税,这势必提高X国的a商品在Y国的价格,并刺激Y国a商品生产部门生产规模的扩大,伴随而来的必然是生产a商品所需的、原来在Y国就相对稀缺的资本要素的国内需求量的扩大,进而推动Y国的资本要素价格的上升,并提高Y国的资本要素报酬率。在Y国资本要素高利润回报的吸引下,X国的资本势必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等方式流入Y国,从而进一步扩大了Y国a商品的生产规模。整体上资本要素的流动并没有增加a商品的总产量,只不过是以Y国国内产量的增加,替代了X国出口量的减少。在Y国对a商品的需求保持不变的情况下,Y国从X国进口的a商品的数量势必下降,亦即国际资本流动的结果最终取代了国际贸易。由此,芒德尔得出的结论是,在存在国际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如果直接投资厂商始终按特定方式实施跨国直接投资,那么这种跨国直接投资就能够在相对最佳的效率或最低的生产要素转换成本基础上,实现对商品贸易的完全替代。 首先对芒德尔贸易与投资替代模型提出挑战的是日本一桥大学的小岛清(K.Koyimo)教授。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中期,小岛清发表了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方面的大量论著,他强调了国际分工原则的重要作用,认为国际分工既能解释国际贸易,也能解释国际直接投资,因此,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可以统一在国际分工原则的基础上。与芒德尔不同,小岛清把传统模型中劳动和资本要素用劳动和经营资源来替代,因此国际直接投资已不再是简单的资本流动,而是包括资本、技术、经营管理和人力资本的总体转移。在此基础上,结合日本的经验,小岛清认为,投资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应从本国处于比较劣势的边际产业开始依次进行,相应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技术差距越小,技术就越容易为东道国所吸收和普及,进而就可以把东道国潜在的比较优势挖掘出来;同时投资国可以集中精力创造和开发出新的技术和比较优势,从而使两国间的比较成本差距扩大,为更大规模的贸易创造条件。由此可见,国际直接投资并不是对国际贸易的简单替代,而是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促进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国际直接投资也可以创造和扩大对外贸易。 由于统计数据不全及统计方法的缺陷,芒德尔的贸易与投资替代模型及小岛清的互补模型,都是从传统理论的分析框架上衍生 出来的,并没有经过实证的检验。20世纪80年代以来,贸易和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研究结果表明,战后的资本流动,尤其是国际直接投资的迅速增加,并没有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实证资料显示,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双双快速发展。李普西和韦斯(Lipsey and Weiss)依据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统计数据,研究了美国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所设立的子公司的生产和出口行为。他们选取了一系列样本商品作为研究对象,发现这些子公司的相应产品的年产量,与美国同年向这些发展中国家出口的类似商品的出口总量呈显著正相关;进一步研究还发现,这种正相关广泛存在于美国近60%的产业部门中。也就是说,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同行业的国际贸易更多地显示的是正面的积极影响。胡弗鲍尔(Hufbauer)等人重点研究了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情况,他们将美国1980、1985和1990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与出口总量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在整个时间跨度中,出口总量与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一直保持着正相关关系。 然而,统计分析并不等于理论分析,要真正弄清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是替代还是促进作用,显然必须在理论上澄清“促进”与“替代”的含义。笔者认为,所谓国际贸易对国际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是指由于国际贸易的进行,带来本产品及相关产品、产业的国际直接投资增加,而原来的国际贸易并不减少;所谓国际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的替代作用,是指原来进行国际贸易的产品引起国际直接投资的进行,而原产品的国际贸易不再进行,国际直接投资应该与原国际贸易额正相关。反之,国际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是指由于国际直接投资的进行,产生了新的国际贸易,而原国际直接投资并不减少;国际贸易对国际直接投资的替代作用,是指进行的国际直接投资导致了该产品国际贸易的产生,而原国际直接投资不再进行。在廓清了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进一步剖析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的内在机制。为此,必须从微观分析入手,通过建立恰当的代数模型而加以验证。 二 探讨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双向作用机制,就逻辑而言,适合于进行微观分析。因为这两者本身是同一企业面对不同外在环境而进行的两种选择,两者统一的基础在于企业的理性决策。因此,决策分析构成了本文模型的中心环节。 (一)模型的建立 1.模型Ⅰ 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双向作用的微观分析(第2页),即是考察一个企业在扩大海外市场时,面对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两种选择,作何取舍的问题。设a、b两国组成一个生产—消费体系,a为本国,b为外国。为简化分析,进一步假设:(1)只有一种产品,且只在一国生产、在两国平均消费,无论在哪国生产,其生产总量Q不变;(2)Q的生产函数是劳动量L的一元线性函数,即:Q=AL,其中A为劳动效率,两国的劳动效率相同;(3)成本函数P为劳动力价格S乘以劳动量L,即:P=SL,若在b国生产,则增加对外直接投资净成本F。 对于模型Ⅰ,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Q在a国生产,出口至b国。此时,该产品的生产总量为:Q=AL;其价格为:P[,1]=S[,a]L; 对外贸易量则为:X=0.5Q,由a国出口至b国;生产该产品的平均单位成本为: C[,1]=P[,1]/Q=S[,a]/A (1) 第二,Q在b国生产,出现直接投资。此时,该产品的生产总量为:Q=AL;其价格为:P[,2]=S[,b]L+F;对外贸易量则为:X=0.5Q,由b国出口至a国;生产该产品的平均单位成本为: C[,2]=P[,2]/Q=S[,b]/A+F/(AL) (2) 比较(1)式与(2)式,若C[,1] >C[,2],则出现直接投资。即若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必须:S[,a]/A-[S[,b]/A+F/(AL)]>0;整理得:L(S[,a]-S[,b])-F>0。将L=Q/A=2X/A代入,则得出对外直接投资条件: X(S[,a]-S[,b])A-F>0 (3) (3)式表明,贸易数量越大,工资差额越大,劳动效率越低,对外投资净成本越小,则越有可能出现国际直接投资。在后三个条件不变情况下,国际贸易额越大,越有可能出现国际直接投资。进一步地分析,假设直接投资条件满足,Q在b国生产,则国际直接投资额为: P=S[,b]L+F=2XS[,b]/A+F (4) (4)式中,国际贸易额X出现在直接投资额P表达式的分子上,这说明国际贸易与随后出现的国际直接投资成正比,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形成原因。但在进行直接投资后,原来由a国到b国的出口消失,被a国对b国的直接投资所代替,这表明国际贸易对国际直接投资具有替代作用。此时,由于假设(1)的存在,发生b国对a国的出口0.5Q,但若放宽这一假设,这一贸易量不一定出现。 2.模型Ⅱ 假设:(1)某一最终产品G的生产需投入中间产品M、劳动力Lg、总部服务Ng和运输费用Tg;(2)中间产品M的生产需投入劳动力Lm、总部服务Nm和运输费用Tm;(3)共有a、b、c三国,企业总部设在a国;(4)最终产品的世界总需求为G,产品在三国均分。 在初始阶段t[,o]时,设M、G只在a国生产,此时仅有对外贸易,国际贸易量为:由a国至b国以及至c国的各1/3G。因没有直接投资,故不需总部服务,所以:Nga=Nma=0 在t[,1]时,设有直接投资,且a、b、c三国生产M的成本函数如(5)(6)(7)式所示: Pma=Nma+SaLma+Tma (5)Pmb=Nma+SbLmb+Tmb (6)Pmc=Nma+ScLmc+Tmc (7) 不失一般性,设Pmb<Pma,Pmb<Pmc,则M在b国生产。另外,a、b、c三国生产G的成本函数分别如(8)(9)(10)式所示: Pga=Nga+Pmb+SaLga+Tga (8)Pgb=Nga+Pmb+SbLgb+Tgb (9)Pgc=Nga+Pmb+ScLgc+Tgc (10) 不失一般性,设Pgc<Pga,Pgc<Pgb,则G在c国生产。这样,G的生产函数为: Pgc=Nga+(Nma+NbLmb+Tmb)+ScLgc+Tgc (11) 此时国际贸易量分别有:Nma(由a国出口至b国);Nga(由a国出口至c国);Mb(由b国出口至c国);1/3G(由c国出口至a国);1/3G(由c国出口至b国)。与t[,0]时比较,创造的国际贸易ΔX有: ΔX=Nma+Mb+Nga=Na+Mb (12) 即包括总部服务出口和中间产品出口。这表明国际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具有促进作用。 由直接投资所建立的子公司又会直接带动a国资本品、中间产品、服务的出口,带动相配套产业新的贸易与投资,实现生产的垂直一体化与水平一体化,把b、c两国的生产纳入国际生产与营销体系,改变b、c两国的生产结构,扩大b、c两国的对外贸易,并通过与b、c两国其他企业的非股权联系(如分包等)发挥溢出效应,提高b、c两国其他企业的对外贸易,提高a国与b、c两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模型验证设想 关于模型的进一步验证,可有下列方法: 1.根据模型Ⅰ,对其他方面相似的国家来说,具有较大出口额X的国家,应有较大国际直接投资接受额P。即应有:Ri∝Pi,i为其他方面相似的各国家。 2.根据模型Ⅰ,在其他方面相似的国家之间,生产成本取决于工资率S,而较小S的国家应有较大的国际直接投资接受额P。即Si负相 关于Pi,i为其他方面相似的各国家。 3.根据模型Ⅰ,较小的直接投资净成本F,将导致较大的国际直接投资额P,而在各方面越相似的国家之间,具有越小的F。即越相似的国家之间,国际直接投资额越大。 4.根据模型Ⅰ,较小的劳动生产率A,将导致较大的国际直接投资额P。即在劳动生产率越小的产品上,越有可能出现国际直接投资。 5.企业研发费用R可看作总部服务出口N的指标,由于企业研发费用R与产品的复杂程度有关,亦可用作衡量中间产品量M的指标。根据模型Ⅱ,较大的总部服务与较大的中间产品应产生较大的贸易量X。应有:Ri∝Xi,i则为世界各时期。 以上推论,经初步定性验证,符合得较好。 三 从以上两个模型中可以看出,不能笼统地说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是促进还是替代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对原产品的国际贸易是替代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又对新的国际贸易(中间产品、总部服务等贸易)形成促进关系,这就是双方相互作用的动力机制。因此,正如许多实证研究所显示,两者双双表现为正相关的高增长;而且正是由于这种机制,贸易结构(包括进出口结构与进口、出口的内部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以上两个模型中的企业在现实中的对应者显然是跨国公司。这表明在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双向作用使得世界经济联系更趋紧密的过程中,跨国公司处于中心地位。跨国公司一体化的国际生产、营销网络,使之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中生产与贸易的核心。跨国公司垂直与水平一体化日益将全球生产与贸易推向新的高度,通过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两种方式,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增强,推动着地区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可以预见的是,跨国公司理论将为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构造一个可行的微观进路。 从世界范围看,跨国公司国际生产的发展及其全球一体化生产营销体系的建立,极大地增加了国际间产品、技术和服务的流动,突出表现在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由贸易发展带来的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打破了这些国家在投资、技术、生产与营销等方面的“瓶颈”,从而使这些国家优势产品大规模生产与出口成为可能。在这一过程中,国际生产是联系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纽带,即国际直接投资的扩大必然带来国际生产的发展,而国际生产的发展又必然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因此,随着跨国公司一体化国际生产的发展,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将更紧密地结合在一 起;而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密切联系又将导致投资与贸易的政策措施之间的交叉影响,即贸易政策措施对投资或投资政策措施对贸易将发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已正式加入WTO,随着新一轮开放局面的形成,将有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我国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将有新一轮的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当顺应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发展趋势,有效地将外资政策与贸易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改变它们由不同机构管理、受不同直接目标所左右的相互分离的状态。具体而言,在政策制定上,必须体现产业导向,制定具体产业目录;在体制方面,要抓紧实现外向型经济体制(出口导向、进口替代导向)向开放型经济体制的转变,实行国民待遇,变单向通行为双向通行,实行公平竞争与优惠政策的有机结合;同时,进一步改善软环境,加强政府对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服务功能,使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实现良性互动。 收稿日期:2001年11月15日【 Production and Exports in Manufacturing Industries,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66(2),pp.304-308. Hufbauer,G.C.,Lakdawalla,D.and Malani,A.(1990),Determinants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and Its Concentration to Trade,UNCTAD Review,pp.39-51. 唐海燕:《国际贸易环境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陈铭:《作为专业化与分工结果的国际贸易理论》,《南开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梁志成:《论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新型关系》,《经济评论》2001年第2期。 施建和:《更好地促进国际直接投资引进工作》,《国际市场》1999年第7期。 邱立成:《论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联系》,《南开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

第7篇: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范文

【论文摘要】 中、美在两国关系特别是两国贸易关系领域,存在巨大的合作潜力。但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的加重导致两国贸易发展困难重重。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中美贸易关系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评析,揭示两国贸易发展与摩擦的法律根源。 【论文关键词】 中美贸易 WTO规则 美国贸易法 一、中美贸易往来的法律支持 1.中美双边协定的签订 自1979年中美两国正式建交以后,为了促进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和经贸合作,签订了众多的双边贸易协定。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协调、定位和规范双方的基本贸易关系和贸易协议的纲领性文件,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和1999年《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一类是具体领域的贸易协定,涉及不同的部门、产业及领域,包括各种协议书、合作计划、促进措施、谅解备忘录,例如《中美纺织品协议》等。从法律关系来看,前者设定了中美贸易关系的基本原则,而后者则规定了具体的贸易领域政策操作规则。 2.WTO规则对中美贸易的规范 国际协定对规范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起到了积极的约束和促进作用,使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降低了摇摆性和随意性。美国和中国同为WTO成员国,需要遵守WTO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市场准入原则和公平竞争等符合中美两国的基本利益,对规范美国的贸易行为和政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与此同时,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处理中美贸易冲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在2006年的报告中,USTR指出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六大目标,其中使中国以一个负责的成员更加全面地融入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国际贸易体系、监督中国坚持国际与双边义务并保证完全贯彻与遵循位列前两位,充分表明美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倚重和强调,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从此在一个更加可预见的框架内进行。 3.入世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调整 入世六年来,中国的市场更加开放和规范,2005年完全取消了进口非关税措施,放开外贸经营权,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认真履行透明度义务,保障中美贸易顺利发展。 法制是WTO对政府的要求。六年时间里,我国在中央政府层面共制定、修订、废止了2000余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制定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立法公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提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要求。WTO所倡导的理念在中国已逐渐为人们所认知,透明度和非歧视等WTO原则已成为中国普遍适用的立法原则。将WTO规则以国内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制定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法律法规,并根据WTO规则,妥善处理了中美贸易纠纷。 (1)货物贸易领域 为了规范贸易发展,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外贸法》,商务部于2011年6月出台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并已于2011年7月开始施行,这标志着中国提前半年履行了关于放开外贸权的承诺。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外贸经营者范围的扩大,以及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使外贸经营进入门槛降到了最低点,公司、企业和自然人只需要进行登记就可以从事对外贸易。 (2)知识产权领域 中美贸易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中国在入世前就启动了对知识产权立法的全面修改工作。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主要扩大了受保护权利的范围,明晰了各方权利义务、增强了司法审查制度,同时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临时措施的实施增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工商、公安等部门在采取各种行政手段,如停止侵权的措施、罚款等等的同时,还进一步加强了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在2011年专门成立了由所有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对中国入世履约的评价是“尽管加入WTO只有短短几年,但是,凡是受WTO规则约束的领域——贸易、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改革的进展都令人鼓舞。中国如约地降低了进口关税,2005年取 消了普通商品进口许可证制度。如今,中国已普遍被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国认为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给中国打A+。” 二、中美贸易中的法律局限性 1.国际协定在美国的非权威性 美国在贸易领域签订的国际协定并不能自动生效,因此产生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现状,造成国际协定约束性的下降。就具体的贸易领域、贸易政策手段而言,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 在美国,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不能自动执行,这是外部约束力下降的根本根源。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尽管宪法规定条约地位等同于国内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条约都可以直接在国内法中适用和执行。在实践中,需要美国支付金钱的协定、规定关税的协定、需要改变美国现行国内法的协定、处分美国财产的协定、 任命政府委员会的协定,都是非自动执行的协定。因此,贸易领域的国际协定包括WTO协定和中美双边贸易协定并不能自动执行。早在1979年《贸易协议书》中美国就明确规定了“发生冲突时美国(国内)法优先”的原则。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第102节(c)条同样规定乌拉圭回合协议与美国任何法律不相一致的条款均属无效。因此,国际协定对美国贸易政策的约束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内法要求,只有具体实施关税及非关税多边谈判协议的美国国内法和行政命令才是美国法院和海关当局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减税相对容易推行,因此美国在此领域遵守国际协定,而如果国际协定相关内容需要修改国内法时则需要国会通过,从而使国际协定的执行效果受到影响。正因为如此,美国的众多不合理的做法才得以在与WTO原则冲突的情况下仍能推行,典型的如“301条款”;再如WTO裁定美国关于反倾销税运作的法律“伯德修正案”违反了规定,但美国国会未能修改这项法律。 2.WTO多边体制的缺陷性 现存的WTO多边体制本身存在制度缺陷,使得美国得以利用其缺陷违背基本原则。WTO的缺陷体现在法律制度体系和组织机构之间由于后者实施成本高昂而导致“约束力缺失”。协议本身某些规定具有模糊性,即原则性的东西多而可操作性的东西少,某些程序过于繁琐复杂而导致效率底下等。以美国为该条款规定如果一国实施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进口限制对美国的贸易造成损失或歧视的,美国总统有权撤销对该国的关税减让,或者对该国的产品增加关税或者其他形式的进口限制,其201条款并不完全符合《保障措施协议》,该条款对增加进口并不作具体的原因分析,因而存在对出口方不公平的地方,但在现行的WTO协议框架下却能够得以实施。此外,美国利用WTO协议的某些灰色地带,制定了大量技术性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与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关规定冲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虽然有双边和多边协议作为规范,但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仍不能排除任意性,只要美国的法律体系和现行的WTO体系不进行根本改革,贸易政策仍将很大程度上由国内因素主导,所谓国际协定对美国贸易政策的“外部约束”只适用于符合其根本利益的情况。 3.美国反倾销法与WTO规则的不一致性 中国加入WTO后,积极遵守相应规则,但美国法律特别是反倾销法却与WTO规则不尽相同,这为中美贸易发展带来了一定难度。1947年GATT第6条第1款对反倾销做了明确规定。根据GATT规则的规定,进口国采用“反倾销”措施,必需确定两点:一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倾销的存在,且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二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要求进口国不仅仅要根据事实来证明,倾销与进口国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还要证明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必须是倾销的进口产品,而不能是其他因素。GATT规则把由于倾销的产品才导致了进口国有关工业的损害,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首要条件;把证明“严重损害”(国内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或“严重损害威胁”(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条件。可以说,GATT规则中对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是明确的、是清晰的。然而,在美国的《反倾销法》中关于“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界定,明显与GATT规则的规定相冲突。 (1)美国反倾销法对“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规定,与WTO规则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贸易委员会在调查倾销是否存在时,不是去证明倾销与重大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仅看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国内产业的状况。其做法严重偏离了GATT规 则的规定。针对美国贸易委员会在证明倾销是否存在时,仅看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国内产业状况的做法。 (2)美国反倾销法在评估“严重损害威胁”时的令人费解的“累加”方法,明显与WTO规则相背离 美国在确定“严重损害威胁”时采用了累计计算的特殊方法。即美国贸易委员会在认定某国外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产生“重大损害威胁”时,不是分别评估每一个出口国的出口产品占美国市场的份额,而是将所有出口国的产品累加。 比如,假设甲、乙、丙、丁等国各自向美国出口货物,各自出口份额只占美国市场的5%,如果涉及倾销问题时,美国贸易委员也会按照GATT规则的规定,证明“严重损害”及“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然而,美国贸易委员会在证明“严重损害”及“严重损害威胁”时,将按照他们自己的理解,把所有国家占美国市场的份额相加,这样倾销的产品将占美国市场的20%。根据这个结果,美国贸易委员会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认定存在“重大损害”及“重大损害威胁”。美国贸易法中累积进口的规定,极大地增加了美国确定损害存在的可能性,严重扰乱了国际经济秩序。 (3)美国反倾销法关于争端解决程序与WTO规则明显不一致 WTO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间表,从磋商到解决大约需要2年~3年时间。而美国贸易法中有关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间表,从调查到总统采取行动仅仅需要几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显然,美国贸易法争端解决程序与WTO规则争端解决程序存在明显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美国贸易法具有更大的任意性。从争端解决的周期长短看,美国贸易法争端解决程序所需的几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的时间,明显短于WTO争端解决程序所需的2年~3年的时间;从争端解决调查的过程看,美国方面在调查时,调查的重点是美国国内的企业和产业受损的情况,它不必顾及出口国方面,不用调查出口国的贸易活动是否公平正当,只要美国国内声明受到了损害,美国贸易委员会就向总统提交建议和报告,美国总统在收到报告60天内就可采取制裁行动。

第8篇: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范文

关键词:技术贸易壁垒;陕西省;法律问题

一、背景介绍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背景

世界贸易的规则在不断地变化发展,相应的壁垒也更加自由灵活。由之前比较单一、固定的关税壁垒,向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转化,其中技术贸易壁垒就是典型代表。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利用其来对本国贸易进行保护,但是又对世界贸易的公平、平等性造成了阻碍,尤其是令中国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可是,技术贸易壁垒有看似合理的表现形式和产生的合理依据,我们只有正确客观认识它的背景、缘由,才能更好地应对它。1.各国为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由于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扩展,WTO组织成员发展愈发壮大,传统的关税壁垒受到强烈的反对,经过主要国家的艰苦谈判,关税壁垒被普遍削减,一些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也在渐渐消除。然而,随着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主义、消费者保护主义等打着绿色、科学大旗的主义发展,许多国家以此为名,限制一些他国商品的进口,提高准入门槛,甚至提出一些过于严苛和不合理的要求与标准,在产品的性质、加工方法、标签、包装等方面提出过高要求,使得他国商品无法按照预期目标进入本国,从而保护本国商品贸易的快速发展。新形式的壁垒形式———技术贸易壁垒,披着看似合理合法的外衣,使得WTO框架下的协议、经济贸易全球化失去其最初的意义。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本就处于弱势的国际贸易中变得更加不利,最终阻碍全球贸易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与科技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距,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发达国家限制进口发展中国家一些商品的手段,目前已成为其保护本国家或地区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2.部分国际贸易规则为其提供了一定的合法性依据由于环境问题、消费者问题等已经成为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了保护世界贸易的绿色、科学、人道,以WTO为代表的国际贸易组织制定了一些保护环境与发展的规则。这些规则本身目的是为了使世界范围内的贸易受到一定限制,不能破坏生态环境、不得为了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是却被一些国家利用,形成技术贸易壁垒形式,成为维护本国贸易、阻碍全球贸易的合法性依据。由于国际环保公约、国际贸易原则和各国相关法律的支持,技术性贸易壁垒获得了合法性的依据。打着绿色保护的旗号,成为发达国家阻碍他国产品进入的壁垒,极大地破坏了世界贸易的公平与平等。

(二)以陕西省为例,技术贸易壁垒发展背景及研究意义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凭借地理优势和国家政策支持,陕西省的出口额在不断上涨,发展速度居于全国领先地位。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为代表的保护性措施增强、以技术贸易壁垒为代表的壁垒形式增多,我国出口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其中受其影响较大的代表是我国生产加工的机电产品,以及传统优势产品,如纺织品、农产品等,而这些产品亦是陕西省的主要出口产品,因而陕西省产品出口也受到了技术贸易壁垒的较大影响与阻碍。从陕西省几年来的出口情况分析,出口比重最大的是机电产品,以及一直以来出口优势产品,如农产品、纺织品等。受到多种原因和技术贸易壁垒的阻碍,对于美国、韩国、台湾等我省的传统优势出口国家、地区,这些优势出口产品和行业在近年来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因此,陕西省的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研究势在必行,对于提升陕西省产品出口数量、扩展出口行业、对出口产品进行优化升级,最终带动陕西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不可或缺、非比寻常的作用和意义。

二、陕西省产品出口存在技术贸易壁垒的法律原因

陕西省地理位置上由于处于西部内陆,由于我省的产品出口主要通过海运方式运达美国、欧盟、东亚等地,与我国东南沿海城市相比,陕西省地理位置偏远,这无疑提高了运输成本与难度。同时,他国与我省进行贸易而进行的谈判、实地考察等工作,较之于我国东部城市,经济地位不占先机的条件下,在地理位置上亦无优势可言。①而在本身不占优势的情形下,陕西主要的出口产品又面临他国技术贸易壁垒的阻碍,使得陕西省产品全面、快速地走出去的难度加大。如何在当前的发展下,更好促进陕西产品出口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陕西产品面临技术贸易壁垒的原因,由此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以下立足法律角度,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分析陕西出口产品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1.自身对国际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认知不足陕西省政府、企业长期以来缺乏对技术贸易壁垒相关的国际技术标准、规范、认证等法规的重视,由此政府制定的相应产品技术法规数量很少,没有建立完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各项法规建立不完善。因而无法向企业提供参考的标准,使得企业生产、进出口时缺乏法律依据。正因为政府和企业对于技术贸易壁垒的认知不够完备,使得政府不能够对企业进行合理的保护与支持、引导,最终导致陕西省在面对技术贸易壁垒时无法规避和应对。2.不能根据法规相应调整升级产品结构陕西省的出口产品结构虽然在过去的几年中有一定升级和优化,尤其是机电产品的出口呈现连年上升的趋势。然而,客观来看,陕西省的出口产品结构仍然面临出口产品结构不多元、市场集中的问题。即使是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机电产品,也是以加工制造为主,含有智慧创造的比例非常低。其他传统的优势行业,如农业、纺织品行业,更都是附加值较低的一些加工类产品,出口价格低、被替代性强,不能占据出口优势地位。而在国际法规、各国协议中,技术贸易壁垒限制的主要就是这些可替代性强、附加值低的加工制造产品和农产品,陕西省不能根据法律的导向和国际相关规定的要求来及时调整,仍让这些传统优势行业占据主导,具有科技含量的产品发展速度、水平较低,不能让本省产品出口占据优势。3.法律对于行业协会的作用规定不足目前陕西省已经在电力、软件等多个重要的出口领域建立了行业协会,可是行业协会不能协同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且存在很多普遍问题,如:行业协会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建设不全、对企业引导不足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陕西省关于行业协会设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足,使得行业协会参与度较低,不能明确具体的工作事项、管理权限和范围,最终行业协会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程度较低。如果单纯依靠政府和企业自身,力度远远不够,必须通过法规规范,引导和要求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方可以更好应对技术贸易壁垒问题。

(二)外部原因

国际贸易中的壁垒历来存在,都是各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技术贸易壁垒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阶段,人们对于除了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如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安全等问题的日益重视。尤其是发达国家,较之于发展中国家,其物质和精神文明程度更加发达,使得他们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更高,安全和环保意识更强。因而势必要求更加高标准、严要求的产品技术标准和要求。而其中一部分成为发达国家的工具与手段,变为保护本国利益的工具。但归根结底是因为环保、消费者权益、产品安全等问题受到普遍重视,因而在这些方面设置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部分成为发展中国家进入的技术贸易壁垒。

三、陕西省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一)建立健全陕西省反技术贸易壁垒法律体系

陕西省应当积极建立健全反技术壁垒体系,保护产品出口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首先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陕西省反技术贸易壁垒管理机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加强政府与相关部门同出口企业的沟通,制定出更加符合企业需求和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健全技术壁垒法律预警机制。②我省进出口产品的相关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并结合一些计算机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法律预警机制,为陕西省在产品出口方面预先、及时提供有用的信息真正防范技术贸易壁垒。

(二)出口产品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第9篇: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范文

关键词:转基因;WTO;SPS;TBT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6)02-0038―05 收稿曰期:2005-11-01

转基因产品(Genetically Modifie dOrganisms,简称GMOs),是指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导入特定的外源基因(包括其他动物、植物、微生物、人工设计合成的基因等),使动植物获得超过自然选择和人工繁育所得的机能,创造出具有新性状的产品或物种。自20世纪80年代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问世以来,其商业化发展极为迅猛,主要在于它可以解决人类面临的食物短缺、能源危机和资源匮乏等问题。因此,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具有十分广阔的潜在增长空间和发展前景。但另一方面,由于它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风险,为这种现代技术的充分运用投下了阴影。如何在促进转基因技术发展和保护人类免受这种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是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开发GMOs过程中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从法律层面来看,转基因产品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性问题和环境安全性问题。本文结合WTO框架下与转基因产品贸易相关的规则和争端实践,以及我国转基因产品立法,对这两个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与转基因产品贸易相关的WTO规则

WTO规则自产生以来主要调整和规制传统产品(非转基因产品)的贸易。而在转基因技术未改变产品的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的情况下,该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属于无差别的产品。在各成员方之间进行此转基因产品贸易时,应依WTO协议第一条、第三条适用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而不能以转基因产品为由给予歧视待遇。因此,在处理转基因产品的贸易问题上,不能笼统地把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等同,也不能把它们截然对立,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WTO协议群中,目前尚无专门针对转基因产品的贸易规则,而与之有关的规定主要见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

(一)《SPS协议》对转基因产品的约束及其适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按照《SPS协议》宗旨,缔约各方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限制贸易措施,但这要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1.科学证据原则。

根据《SPS协议》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要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根据科学原理而进行的,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得保持(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根据该协议第3条规定,即便是各国采取的检疫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这些措施也必须以科学为依据。这些规定说明,科学证据是一切卫生检疫措施的首要标准,是检疫规则的基石。[1]尽管迄今为止,对“科学证据”的含义尚无明确的界定,到具体论证时科学家们的意见也会有分歧,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经大量科学测试与分析得出的结论表明“该检疫措施并非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生命与健康”所必需,该措施将很难实施。

当然,科学证据原则也有例外。《SPS协议》第5条第7款规定,凡科学证据不充分时,成员方仍可根据可获得的有关信息,采取临时卫生检疫措施。所谓“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或其他成员方的卫生检疫信息。与此同时,该成员方还要尽力获取若干补充资料以便在合理期限内对风险评估作出客观评价。《SPS协议》通过这个例外规定,引入了国际环境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原则――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的、充分的、确定的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随着转基因产品日益商业化的趋势,该原则在转基因产品贸易领域得到了充分的诠释与发展,凸现了各国对生物安全及健康的关注,折射出当今社会必需的人文关怀理念。从《SPS协议》的规定来看,在WTO体制下,预防原则的适用受到“科学证据”条件的限制。但与此同时,《SPS协议》也促进了该原则的发展,即它要求采取预防措施的依据必须是国际惯例及相关的国际标准,而不能根据各国自己对风险的单方面界定。这对防止贸易保护主义有积极影响。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预防原则在WTO框架下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国际标准的确定有难度。众所周知,转基因技术本身还处于发展和提高阶段,尚未成熟。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准入问题与风险防范尚在各国激烈的争论之中,更不可能在国际标准上达成一致,另外,预防原则的临界线也存在不确定性。其次,各国对风险水平的评估有差异。各国国情不同,经济背景、产业结构、环境保护状况、基因技术发展水平、公众对转基因产品的认知度、当地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及偏好等因素均会对转基因产品在一国风险构成造成重大影响。[2]由于以上两点,该原则引发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及其他贸易问题十分严重。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该原则的运用也受到挑战。[3]比如,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预防原则的支持者欧盟与反对预防原则的美国,在转基因产品贸易方面冲突不断,2003年8月7日,以美国为首的在转基因技术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迈阿密集团成员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分别向WTO发出请求,要求DSB就“欧盟影响生物工程产品的审批和营销的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设立专家组进行审理。2003年8月29日,DSB就此案设立了单一的专家组,中国保留了作为第三方参加专家组程序的权利。目前,DSB尚未对此案作出裁决。

美欧双方之所以在转基因产品贸易方面磨擦不断升级,并最终诉诸WTO来解决,从法律层面来看,主要是因为跨大西洋的区域实体贸易体制与北美贸易体制的不一致性。欧盟以预防原则为指导原则进行转基因产品立法,通过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准人程序和以强制性标签为核心的监控和标识制度对进口转基因产品进行规范。在确保安全、降低风险和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上,力图实现转基因技术的利用与贸易自由化的平衡。[4]而以美国为首的迈阿密集团,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在转基因技术商业化运作时的巨额利润,极力反对预防原则的采纳,反对WTO就转基因产品贸易另立规则,认为应确保现有WTO规则的执行,消除转基因产品的非关税

壁垒,并寄希望WTO来断定欧盟的转基因产品立法是否与现行的WTO规则相符。另有加拿大学者指出,以美国为首的迈阿密集团希望借助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向所有其他试图运用《生物安全议定书》来禁止GMOs贸易的国家发出一个信号:由WTO来断定该议定书是否与现行的多边贸易体制相一致。[5]

2.风险评估和适度保护原则。

《SPS协议》允许在风险评估的墓础上,根据自己的可承受危险程度,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同时还须考虑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第5条第1款)。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应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加工与生产方法,相关生态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第5条第2款)。为了将保护对贸易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限度,成员方应在考虑有关风险评估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其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并据此作出保护的适度水平(第5条第4款)。

《SPS协议》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基于考虑到安全是一种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并已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但考虑到各国消费者接受风险的集体意愿的国际差别,也允许成员方施行它们自己的风险标准。关于证明风险存在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现那些科学上成熟但费用过高的规定,而这种规定无非是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商而已。虽然允许各国确立其自己的风险标准,但进口产品的标准必须与国内同样(或类似)产:品的相关规定具有可比性,其目的是防止对特殊的进口产品制定过高的在于保护本国生产商的风险标准。

3.国际协调原则。

从本质上看,《SPS协议》的目标是通过要求各成员方采用国际标准,从而达到协调各成员之间所采取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目的。《SPS协议》要求各国采取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该依据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第3条第1款),并应尽可能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的活动,以促进在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的国际协调。这些组织包括保护食品安全性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保护动物健康的国际兽疫组织(OIE)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IPPC)(第12条第3款)。《SPS协议》认为如果成员方采用国际标准,那么就可将其视为该标准符合GATT1994的有关规定。当然,这并不妨碍一国在认为现有国际标准不够严格时,自己另订立更严格的标准(第12条第4款)。

《SPS协议》的构架者认识到各成员方在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时,对于何者构成最佳可获得的科学信息不易达成一致。WTO争端解决机构也不是处理科学问题的最桂机构。在食品安全、卫生等规则的制定中,WTO成员方承诺要进行国际合作,而WTO并不直接卷入其中,它委托前述三个国际标准组织从事此事。

在国际食物产品贸易方面,《SPS协议》和《TBT协议》(该协议在后面作介绍)这种独特的法律框架,是WTO的创举。

另外,值得提及的是,有人认为是否对GMOs加贴标签,是私人公司的市场行为,除了确保标签本身是否准确的管理措施外,不再需要其他新的贸易管理措施。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私人公司之间和各国规范体制之间的某些一致做法和相互协调,关于对GMOs加贴标签的国际标准不仅是必需的,而且也是可能产生的。”

(二)《TBT协议》对转基因产品的约束及其适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国际标准的采用。

《TBT协议》敦促各国朝使用国际标准方向努力。《TBT协议》第2条第4款责成成员使用现存的国际标准,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第2条第4款)。合法目标包括“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2.合理的TBT措施成本。

TBT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法规和标准(涉及到包装、标志或标签方面的要求)以及为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制订的测试和认证程序。《TBT协议》规定,标签的成本一般应与制定该标准的目的相符,即产品标签的成本不应过分加重生产者的负担和损害消费者从标签上获得的利益,各国对标签、包装都有细致人微的规范,这些规范有的的确是必需的,但也有些国家认为这些TBT措施大大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有些特殊的要求很难做到。此外,食品转基因成分检验等待结果的过程漫长,一般出口商很难承受。这样由于各国检验标准、方式不统――以及工作效率低、甚至是人为的破坏、阻挠都可能会造成贸易技术壁垒。在前述美欧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中,美国反对强制性地对转基因食品加贴标签,而欧盟实行强制性标签监控制度。欧盟认为在转基因食品包装上加贴标签是“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TBT协议》第2条第2款),也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要求。而美国认为欧盟的标签政策是“不透明的,无法预测的和非科学的”,实际上是要求对来自美国的转基因产品必须进行安全测试,是阻碍自由贸易的非科学的贸易壁垒。

3. 周类产品的判断标准。

在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中,“同类产品”问题已经引起了TBT委员会的注意。TBT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他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第2条第1款)。实践中,欧盟与美国之间在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上的分歧根源于“同类产品”判断原则不同。美国坚持根据实质等同性原则判定“同类产品”,即转基因产品与现存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如果没有实质性区别,就认为是“同类产品”。因此,美国和加拿大支持具体管理措施应针对生物技术产品,而不是生物技术本身;而欧盟利用的是等同概念,转基因产品不被看作等同于传统同类食品,因此就不是“同类产品”。重组DNA技术本身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由此只要与重组DNA相关的活动,都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接受管理和进行严格的个案评估。有关“同类产品”定义及利用何种原则来判定“同类产品”,目前是TBT委员会还不可能解决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

4. 产品标识管理体制。

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体制被要求符合TBT精神,建立在科学证据基础之上。但是,根据目前在WTO框架下多边协商的进展情况来看,关于TBT的后续管理是否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仍然有待于观察。如果WTO能够解决该问题,将可能对其解决以后可能产生的、是以产品生产过程为基础还是以产品特征为基础进行产品标识问题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8]

二、关于对WTO多哈回合就转基因产品贸易所涉及议题的建议

关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和技术性贸易障碍事宜,WTO/GATF的有关协议能否再予协商,使之专门适用于转基因商品?我们认为不应如此。《SPS协议》和《TBT协议》是专门用于处理那些企图滥用有关规定为生产商提供保护的贸易事宜。而否认WTO

中消费者优先原则的重要性未免是短视的。

当然,要在WTO的体制内,协商包括消费者优先等事宜,可能是困难的,能否最后达成妥协,并不容乐观。不过拓宽WTO规则,使其接受寻求保护的多种动机,只会加强该组织的作用。

基于以上考虑,WTO多哈回合在讨论转基因产品贸易问题时,不妨考虑以下几个议题:(1)明确允许一国以消费者优先原则作为采取贸易措施的理由;(2)有关消费者的独立贸易协议应是商议的目标,单独协议将使为消费者的贸易限制协议与为生产商的贸易限制协议正式脱离。这种脱离还有利于开发替代方法和在更广泛的WTO/GATT原则下寻找更适当的实施措施;(3)建立起一个专业的基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机构――关于消费者和贸易事宜的委员会,以评价现存的、消费者热切关心的问题。[9]

三、关于我国转基因产品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思考

在转基因安全管理方面,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1993年12月,国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管理法规。2001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经营、进出口、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的规定。该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针对转基因技术及产品规定得最为详尽完备的一部法规,它为保障我国人民的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以及在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方面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法律保障。并且和其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较,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好的、系统的生物安全体系和配套制度。[10]但该条例仅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其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转基因的间接加工品进行有效管理。

基于中国转基因技术发展现状和所承担的相关国际条约义务,中国在构建和完善本国转基因产品立法时,建议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对转基因产品的规范既不能过严,也不能过宽。如果规范过严(over-regulated),一方面会阻碍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会增加法律实施的成本,并进而可能导致一种不公平竞争情形。比如,实力雄厚的转基因技术公司有能力承担通过立法所要求的严格安全测试所需的各种费用,而一些小公司则会因苛刻的规范程序而退出市场。如果规范过宽(under-regulated),将会使人类健康和环境遭受GMOs的潜在不利影响并进而削弱了转基因技术原本可以造福人类的那些战略目标。因此,在确保GMOs的安全性和促进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是我国政府所面临的挑战。[10]

其次,在构筑我国转基因产品立法体系时,也有必要协调好它所承担的国际贸易义务与其他法定义务之间的关系。当中国根据《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规定,采取包括贸易措施在内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来保护本国民众健康和环境时,也应避免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作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当事方和WTO的成员方,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中国政府应采取一种相互协调的方式来履行它所承担的国际环境和贸易义务。”[12]再者,在完善我国转基因产品立法体系时,应结合现有立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调整。具体来讲,今后我国转基因产品相关立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以安全预防原则和事先知情同意原则作为我国转基因产品管理方面立法的指导原则。一方面,要保障中国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另一方面,要为中国的转基因产品创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我国优势产品的出口。

第二,建立健全我国转基因产品法律法规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基于转墓因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仍需采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转基因产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实践和政策,保持其规范的灵活性。

第三,加强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立法,尽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相关规则与标准。立法部门应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指标和数据科学界定转基因产品的内涵,严格规定转基因产品的标准,从而保证转基因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国际市场上以转基因产品的不安全性而抑制正常的国际贸易往来。”

第四,建立转基因产品风险评估技术体系。保证管理部门能利用风险评估程序对转基因产品从运输到使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尽快地针对风险采取应对措施,从而确保转基因产品的运输使用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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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奕.试析WTO转基因产品贸易预防原则[J].WTO动态与研究,200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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